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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申请书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0 14:56:24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孤儿申请书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孤儿申请书

篇(1)

关于转学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 XX幼儿园老师:

本人系XXX的奶奶,因为春苗幼儿园的办学效益不高和老师对我孙子XXX的照顾不够现申请转学,非常感谢一起相处的日子里老师和同学对我的孙子xxx关心和帮助,但本人确实对**幼儿园的老师和服务态度有失所望,恳请春**儿园老师的批准。关于在**幼儿园购买的学生保险,自今日起以后安全事故我自己与保险公司挂钩。自今日起我孙子与**幼儿园脱离师生关系。

特此申请。

真诚感谢您们,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日

关于转学申请书范文

县区外学校毕业学生升学转学申请书

申请人:何XX,男,身份证号码:

住扯:XX市XX区XX镇。系XX区XX镇第XX小升初毕业生。

法定人:张XX,女,身份证号码:

住扯:XX市XX区XX镇XX一组,系申请人的母亲。

申请事项:申请人向教育局申请升入XX市XX中学就读初中。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就读于XX区XX镇第一小学,即将在9月份升入初中就读。

申请人父亲XX在年因病逝世,致使家中失去主要经济支柱,顿时整个家庭陷入困境,时常靠亲戚朋友接济才勉强够温饱。申请人母亲张XX,往时靠在家帮人打小工,挣取微弱收入。但因申请人要读初中,家庭开支变大,便想出去外市(XX)打工增加收入,但如此一来便无法照顾申请人。现因申请人姑姑XX在XX旁边,家里经济条件尚可,也愿意帮忙照顾申请人读书及生活饮食。

孤儿寡母,为生活计,现想转申请人去XX中学就读。特向各位领导申请,望准许!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XX年XX月XX 日

关于转学申请书范文

xx小学教导处:

我的父母因工作需要,已调往xx市工作,我身边此刻无任何亲人,为了方便我的学习和生活,让父母更加安心地工作,特提出申请转入就近学校上学青岛市市南区实验小学,转学至xx市xx学校。

望领导批准我的转学申请

此致

敬礼!

篇(2)

让我们试着做一些善意以及美好的事情……

在平谷的东双营村和廊坊的城南有这样一些特殊的义工朋友,他们不怕辛苦耕作在田间,因为他们的心中怀有这样的梦想:他们要通过自己的劳动帮助更多需要的人……

“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朋友,也许你在孩提时代,曾被这首《悯农诗》深深打动,也许你曾有过生活在乡村的经历,也许你还心存一份下乡插队的情结。如今,生活在都市中的你仍对往事难以忘怀。也许,你心存善念,想为需要帮助的人们做一些实事,还没有找到实施的途径,,那就请你跟随我们,来到乡村,来到田野,来到大自然的怀抱,寻找往日的记忆,希望具有爱心的您参与爱心地的认养,共同努力,共同坚持,共同创造我们的梦想

每一分地【66平米】年认养价是900元,作物品种由您来决定,可由农场雇人帮您打理,也可以认养农场中现有的农作物。果树数量不少于1棵。年认养费为500元。你拥有自己认养的土地和果树任名权。认养人可以春来赏花、秋来摘果。周末随时欢迎这片地的认养人——也就是您带领您的家人踏青劳动,劳动适度,锻炼适当,劳逸结合,心旷神怡!相信您收获的----定是十足的快乐享受!爱心地不使用农药,化肥,瓜果蔬菜完全符合绿色食品标准、

认养人可委托农场对认养的果品进行精致包装并附精美认养卡,市区范围可以送给认养人的亲友,外地可按认养人委托代为办理托运、空运等

认养程序:

1认养人填写认养申请书

2认养人填写认养申请书后,签订认养合约书,交纳认养费。农场发给认养人一份认养卡及证书。

3公司凭认养果树编号建立认养档案,并对所认养果树挂牌,认养人可自行为果树命名。

成熟后的果实分成三份,您获得一份,农场留下一份,最后一份奉献于我们的公益事业。我们将和你以及你的亲朋好友一起,将这份果实送往敬老院、孤儿院以及对贫困学生建立1对1的资助桥,让受资助者明白是谁在为他(她)进行捐助。 ( ) 农场将要求和引导受捐助者定期向认养人报告学习成绩,同时农场将与媒体共同建立一个捐助名册向社会进行公布。

这样,每次您都可以拎着一兜果实回来,和朋友们分享,跟同事们炫耀——当你提着印着爱心农场介绍的包装箱、把有自己一分耕耘来的果实的礼品盒送给你的客户时,这也许比在国贸有座房子更令人骄傲,同样比在老家有两亩地更令你骄傲。因为这片地的名字,叫爱心。

这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造福子孙的大事好事。希望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朋友们积极参与到认养爱心地行动中来,为人间更美好尽一份心、出一份力。

北京平谷爱心地的地址在:平谷区东双营村口

公交线路:东直门交通枢纽乘坐918普通公交车或918机场高速公交车到东双营下车即到。

驾车线路:走机场高速——三号港,平谷方向出口——京平高速——密三出口——左侧车道向北(平谷方向)——顺平路左转——东双营村。

廊坊爱心地地址;廊坊市南50里安次区码头乡小郑庄

自驾车路线;沿分钟寺桥行驶470米,从入口直行进入G2

欢迎大家随时来我们的爱心认领地参观!

篇(3)

一、救助原则

扶贫济困、量入为出、精准救助。

二、救助重点对象

1、享受政府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2、因突发变故造成临时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3、政策性救助难以解决的个别困难家庭和个人。

三、救助方式

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问题入手,在扶贫济困、为困难群众救急解难等领域开展慈善帮扶、与政府社会救助形成合力,有效发挥慈善救助重要补充作用。今年重点在“急难救援行动”慈善项目和“**县贫困家庭儿童大病救助”项目上,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和功能互补。

四、救助项目

**年县慈善总会重点开展“助困、助学、助医、助老、助孤、助残”等慈善活动,主要救助项目有:

1、开展“慈善情暖万家—慈善助困”活动,对全县低保户、五保户、低保边缘户、精准扶贫户和孤老、孤儿、残疾人等各类特困家庭中,享受政府困难救助后,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家庭,在春节前提供款物资助,计划资助100人,每人300-500元,预计支出5万元。

2、开展“急难救援行动”项目。对我县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获得政府临时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给予资助。按每人2000-5000元标准救助,救助50名,预计支出20万元。

3、开展“爱心成就梦想—贫困大学生圆梦救助”慈善助学活动。对全县低保、精准扶贫户等特困家庭中,以优异成绩考入大学的应届职中毕业生(不含到县外就读毕业生),由县慈善总会给予一次性入学资助,每人资助2000元,计划资助20名,预计支出4万元。

4、开展“阳光伴你成长—关爱困难家庭留守儿童行动”活动。对我县低保、低保边缘户、精准扶贫户和遭受临时变故等生活困难家庭的留守儿童,由县慈善总会给予资助。计划资助100名,每人资助300元,预计支出3万元。

5、开展“贫困学生技能救助项目”。为帮助农村困难家庭子女顺利接受和完成职业教育,使其能自食其力,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家庭脱贫,由县慈善总会给予资助,计划资助20名在校高中困难学生,按每名学生1000元标准,预计支出2万元。

6、开展“免费午餐项目”。协同爱心人士朱铁、县教育局积极争取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实施的“免费午餐”项目,计划资助5所学校1642位师生,按每人4元标准,预计6.6万元。

7、开展“点亮生命计划—**县贫困家庭儿童大病慈善救助项目”。对全县低保户、扶贫户和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家庭中患有先心病(手术)、白血病、尿毒症(肾衰竭)、骨髓器官移植、再生障碍性贫血、脑瘫、恶性肿瘤等重特大疾病的16周岁以下儿童给于救助。计划资助50名,每人资助3000-5000元,预计25万元。

8、开展“九九重阳—助老救老”活动。对在我县居住的80周岁以上特困老人实施救助,计划救助100人,每人救助500元,预计救助5万元。

9、开展“爱心助飞梦想”慈善助残活动,为生活困难的肢体残疾人员或因突发变故造成肢体残疾导致家庭生活临时困难的人员与县残联合作,免费配备轮椅、安装假肢或康复器材。

五、资金来源

社会捐赠。

篇(4)

半年来,民政办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正确领导和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帮助下,主观上积极努力,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紧紧围绕“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核心理念,扎实有效地开展民政工作。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有序

截止目前,全街道共有290户,575人享受城镇低保,半年累计发放低保金644029元,平均月发放低保金107338.2元;共有543户,1202人享受农村低保,半年累计发放低保金553019元,平均月发放低保金92169.83元。关注民生、关爱弱势群体是民政工作者的责任,在今年上半年办公室人员对弱势群体进行了普遍的调查摸底,接受低保申请55户,入户调查55户,经调查公示上报46户、103人,对符合低保的纳入低保,新增城镇低保户23户,59人。对辖区内的城乡低保户实行a、b、c三类管理,并按照低保相关程序进行了低保续保工作。街道现有a类低保780户、1656人,b类低保33户、81人,c类低保20户、40人,上半年接受低保续保申请书107份,入户调查107户。经过调查,取消43户城镇低保、50人、取消农村低保5户、8人;城乡低保金调增19户、44人、城乡低保金调减15户、16人,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二、认真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扎实落实“惠民”政策认真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扎实落实“惠民”

1、春节慰问期间走访慰问困难群众,慰问活动惠及1932户,3980人,共送去慰问金额564213.58元,其中办事处配套资金244213.58元。

2、为让辖区内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劳动成果,街道积极开展“贺新春·大礼包”活动,城区的三个社区(塔山、袁家、晏渡)设立了20个点实行礼包定点派送,确保街道辖区内的所有人民群众均能收到党和政府的一份关怀之情。

3、冬春期间,在调查走访的基础上,给254户569人送去救济金60000元、救济粮食6000公斤、件衣物以及15床棉被,10解决困难群众过冬生活需要。在春荒期间,给66户201人送去救济金0元,解决了受灾群众口粮、衣物、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在今年端午节期间,为2401人城乡困难群众送去了1776份粽子,让群众倍感党和政府的温暖和节日的幸福。

5、在“五一”节期间,共慰问1398户,2406人,发放慰问金48120元。

6、在其他救助方面。对辖区内城乡困难群众日常生活中由于临时性、突发性等原因,经过自身努力后,无法摆脱困境的家庭实施了临时困难救助,到目前为止,7名困难群众享受了6600有元的临时困难救助;对民政对象以外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临时医疗救助,现已有37人获得16500元的救助金额。

7、倒房重建工作。街道遭遇了“6.17”特大洪灾,积极向上级为3户倒房户争取到重建资金。

三、优抚政策得到较好的落实

1、每月定时发放272户优抚金,半年发放优抚金额共计561419元。

2、做好参战参核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补报批工作。通过调查及医院伤病复查,新增享受定补人员12名。

3、做好烈士遗属工作。在今年3月进行了烈士遗属普查登记,全街道有烈士17名,有3名烈士无直系亲属、有3名烈士查无下落。为褒扬烈士无私奉献、忘我牺牲精神,提高烈士遗属生活保障水平,已为8人办理享受烈士遗属优待金待遇,每人每月600元。

四、各项社会事务管理工作稳步推进

1、五保工作。截止目前,街道有五保户59人,半年累计发放五保金77070元;接收五保申请4份,入户调查4人,新增五保对象4人;为35户集中五保户办理了农转城手续,并完善了三无人员上报审批手续,其每人每月享受金额增加到320元。

2、孤儿及老年人工作。街道有孤儿6人,半年累计发放孤儿金17780元;90岁及以上老人有77人,半年累计发放老年补贴金46300元。

3、配合党工委、办事处作好了第八届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扫尾工作。

4、婚姻档案录入工作。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档案信息化、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自今年五月开始,对全街道1976年以来的婚姻登记档案全部录入市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现已基本按时完成各类婚姻档案录入工作,目前正在进行数据核对。

5、社区建设工作。为袁家社区、姜家岩社区、全兴社区服务站建设争取到36万元建设资金,目前三个社区建设已通过市县民政部门的验收。

五、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

1、为4户贫困残疾人争取到残疾项目建设资金和d类危房改造项目。

2、在全国助残疾日活动中,走访慰问3户贫困残疾人,送去慰问金1500元,免费为3名肢体残疾人提供了3张轮椅,为31名盲人免费送去盲表31块。

3、精神病人救助工作。截止目前,街道已救助7名困难精神病人到大足万古、侣俸医院治疗,救助金额15000余元。虽然立足本职地干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工作中还存在着较多不足之处:

1、主观上对民政工作缺乏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加之现在民政工作量加大,工作上疲于应付。

2、上级法规政策及业务学习知识不够,在理论与实际上结合得不好等。以上问题还需在下步的工作中认真解决。

篇(5)

面对突如其来的巨大灾难,保险行业也正全力投入抗震救灾的第一线。同时,基于保险行业本身的业务特点,各大保险公司(集团)也纷纷“特事特办”,以实际行动加大对灾区的支援力度。

放宽理赔标准通融赔付

5月16日和19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两次表示,目前保险业抗震救灾的中心任务就是做好理赔服务,各保险公司总公司要进一步将业务人员、理赔资金、通讯保障向灾区倾斜,注意协调安排好非受灾地区向地震灾区的支援工作。

而在抗震救灾的过程中,多数保险公司也表示,将对受灾的投保人实行特事特办,进入通融赔付通道。最突出的一项实事,就是对于保险责任的免责部分,有些保险公司主动“撤销免责”,放宽理赔标准。

在绝大部分寿险公司的寿险和意外险产品中,地震本身是属于赔付责任范围内的。但有些公司的健康医疗险产品把地震列为除外责任。对此,绝大多数寿险公司均已表示,已经对部分险种适当放宽理赔标准,实行通融赔付,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以实际行动支援灾区。

“公司所有产品中的地震免责条款此次将被免除,并将对地震责任实行全部赔付。”民生人寿表示,对于因地震灾害造成的伤亡事故,一律按照正常的意外事故理赔流程予以赔付。除了民生人寿之外,中英人寿也表示,将免除所有产品中的地震免责条款,实行地震责任全部赔付。此外,还有不少保险公司也表示已经或计划放宽地震理赔标准。

财险方面,通常情况下,由于地震大多属于除外责任,但面对这次百年罕见的国难,不少财产险公司也表示,将针对灾情,特事特办、通融赔付,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太平洋保险公司表示,公司产险部门对于保险责任明确、损失清楚的意外险赔案,实行现场定损、现场赔付。

保单丢失客户也能获理赔

另一方面,对于因受灾导致保单丢失的客户,不少公司承诺提供无保单理赔服务。而无保单的赔付,在正常情况下是根本不可能进行的。

“以前我们是以客户提供申请资料作为理赔的依据,现在则改为以客观事实的准确认定为主要依据,且这个准确认定的工作由保险公司主动完成。换句话说,就是要由我们的查勘人员,帮助客户认定出险的事实,包括对受益人的认定。”中国人寿相关负责人表示。

同样针对因受灾导致保单丢失的客户,平安表示,有关产险、寿险、养老险的理赔人员将通过理赔系统调取保单资料,根据多方核实的情况代填理赔申请书、死亡证明等单证,为客户及其家属办理理赔手续提供便利。

简化各种理赔手续

与此同时,各家公司还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对理赔手续进行简化,极大方便了投保人及其家属。

比如,平安养老险等多数公司取消定点医院、延期申请、自理药物的理赔限制,推出简化重疾、残疾理赔申请鉴定手续等服务。太平洋产险对于车辆损失在3000元以内的不涉及人伤和第三方损失的小额案件,明确属于保险责任的,结合实际与维修行业开展快速定损和服务;太平洋寿险则开通网上救灾服务通道,客户可在网上提交服务请求。

人保财险规定,对于本次地震中涉及到农房、农业、能繁母猪、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事故,可进一步简化理赔流程,事故责任和损失金额明确后立即付款。对已经确认的保险损失,初步判断保险责任基本成立,但最终损失不能确定的案件,可向被保险人提前预付,预付数额可不受原规定限制。

友邦保险、海尔纽约人寿等公司,则在灾后第一时间内开辟绿色理赔通道,服务灾区。

多种措施 共同帮助灾区客户

保险公司还开展多种渠道和形式的客户回访、客户寻找,以及其他方面的服务,来支援灾区。

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太平洋保险、新华、泰康、太平等保险公司通过回访、短信等方式主动与客户取得联系,或者通过报纸广告、现场理赔服务站的方式寻找客户。同时,中国人寿和太平洋保险还将四川地区的客户热线服务电话自动转到江苏或上海等地进行异地承接,保证灾区客户报案顺畅。

此外,泰康人寿还开展了延长保单缴费时限的优惠政策,以避免客户无法及时缴纳保费而导致保单失效。而平安人寿则对固定期限内保单实行保单质押贷款免息、免收保单补发手续费的措施。

还有一些保险公司借助自身优势,帮助灾区投保人及其家属进行心理健康辅导。如人保健康险公司,由系统内有医学背景和临床经验的医学专家和心理医生组成医疗小分队,在经过专业的心理咨询培训后,分三批进入灾区进行医疗救助和心理咨询。

为灾区孤儿推长效救助产品

除了理赔和服务上的帮助和政策倾斜外,保险公司还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通过产品创新的形式,来建立一种长效的灾害救助体制。

如5月16日,太平人寿就宣布推出为“地震孤儿”专项开发设计的公益性产品“太平英才守望教育年金保险”。

据介绍,该保险以保障受灾孤儿未来的教育为出发点,每份教育年金在被保孤儿在6周岁至14周岁期间,每年提供200元初级教育年金,可以用于支付其小学、初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15周岁至17周岁期间,每年提供1000元高中教育年金,可以用于支付其高中阶段学费;年满18周岁可以一次性得到5000元的成才保险金,可以用于继续深造或开始职业发展,有心捐助的爱心人士可为孤儿投保一份或多份教育年金。另据介绍,该产品的设计开发管理经营等各项费用全部都由该保险公司无偿捐助。

据悉,这也是中国保险行业在巨灾发生后,大胆进行创新管理,充分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和风险救助功能的一次全新尝试。

引发对巨灾风险机制的思考

汶川大地震损失惨重!而这一事件也再次引发业内人士对我国建立巨灾风险保障机制的呼吁。

早在2007年年底举行的第二届中国风险管理论坛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表示,巨灾风险突发性很强、风险结构复杂、损失程度大,仅仅依靠商业保险难以独立地承担损失保障的责任,应建立巨灾风险管理体系。

有知情人士透露,中国保监会其实一直在酝酿建立起巨灾应急处理的长效机制,提高保险公司面对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理能力。而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也已经设计了一整套巨灾风险保障体系,“简单的说就是包括直保公司、再保公司、国际再保险公司、国家财政在内,多方参与、多层次的巨灾保险体系。”

在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曾明确指出,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障体系,通过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推进的速

度并不像保险业所期望的那么有效率。在年初的雪灾和此次地震灾难过后,有可能对我国的巨灾风险机制进行有效推动。

今后加大保险普及推广

除了将保险公司的灾后理赔纳入政府灾后重建的工作之中,让保险公司能够提供相应的保险补偿,业内人士认为,想要帮助灾区重建,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本身还应加强对保险保障推广的力度,提高居民和企业的投保参与率。

此次地震灾区的居民投保率是非常低的。比如,中国人寿在此次地震灾区的寿险市场中占到40%以上的份额,但据中国人寿的统计,四川震中地区只有11万人次投保国寿险种,其中5.8万是以学生和未成年人为承保对象的学生平安险(俗称“学平险”)。可见,当地投保的人数比例是非常低的,而且成年人的投保率更低。

为此,除了保险公司进行主动的市场开发工作,鼓励当地居民特别是中壮年人士积极投保保障型险种外,业内专家指出,是否也能够参照东部发达沿海地区一些乡镇、农村和商业保险公司合作的模式,为辖区内居民统一参保一些人身险种,保费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居民个人共同分担。

而对于投保率相对比较高的学平险,专家们也有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由于学平险的保费完全由学生家长负担,虽然学校一般会要求所有学生投保,可从此次地震灾区的部分理赔来看,学平险的实际保额大多非常低。几十元一年,但也有不同档次的保费(通常有三档),贫困地区的家长往往选择了最低的投保额度。

篇(6)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践“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坚持医疗救助与城镇医保、新农合及医疗机构减免政策相结合,进一步减轻城乡困难群众就医压力,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健康权益,推动城乡医疗保障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二、管理机构

县民政局负责办理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有关日常工作,县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相互衔接工作。

三、同步结算实施定点医院

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血防站(仅限于血吸虫病治疗)、县妇幼保健院(仅限于妇幼保健)、湖医院、99医院、精神病医院(仅限于精神病治疗)等7家医院为定点医院。定点医院与县民政局签订有关协议后,均可为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医院。同步结算医院必须开辟“同步结算”窗口,专人专职办理城乡困难群众的入院治疗、同步结算事宜。

四、同步结算救助范围

(一)救助对象范围

户籍关系在县的以下对象可申请住院同步结算: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3.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4.上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救济对象;

5.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人员(简称“四类对象”):

①企业干部;

②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

③14类参战退役人员;

④7-10级残疾军人;

6.城乡低收入家庭中14周岁(含)以下儿童;

7.县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

(二)不予救助范围

1.参与、而染上性病的;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的;

2.交通事故(对方责任的);

3.工伤、医疗及其他责任事故等;

4.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等;

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标准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

五、同步结算救助标准

定点医院以救助对象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为基数,按以下标准核算救助金额。

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指救助对象住院费用总额除去医保报销(新农合补偿)金额后剩余的医疗费用。

20种大病指: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重症肝病(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外伤性重要脏器破裂、颅脑损伤、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红斑狼疮、脑性瘫痪、白血病、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重度烧伤、重度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器官移植术后排异反应治疗、中晚期血吸虫病。

六、同步结算救助程序

(一)救助对象身份认定程序

1.申请。救助对象入院时,凭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相关身份证明到定点医院申请办理住院同步结算。

2.审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凭本人申请书、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证件和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证明,填写《县城乡医疗救助与医保(新农合)同步结算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进行身份类别审核。

3.审核。各乡镇对申请救助对象及其户口、身份证及有关证件等进行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县城乡医疗救助与医保(新农合)同步结算审批表》签署意见,同时经办人签字、乡(镇)分管民政领导签字、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将对象基本情况记入《县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同步结算备案表》。对象将《县城乡医疗救助与医保(新农合)同步结算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交给定点医院。

(二)费用结算程序

1.个人与医院结算。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城乡孤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住院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先行垫付,出院结算时交纳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入、出院时交纳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医疗救助对象出院时,凭《县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住院登记卡》与定点医院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定点医院在核算新农合补偿(医保报销)的同时,按照同步结算救助标准兑付医疗救助资金。

2.定点医院与县民政局结算。定点医院每月10日前应将已兑付同步结算的救助对象住院情况按照农村、城市对象分别填写《县定点医疗机构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同步结算登记表》《县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结算表》,携同《县城乡医疗救助与医保(新农合)同步结算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收费收据、费用清单、疾病诊断书、出院小结等报账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个人申请、户口本复印件送交县民政局审核。县民政局审核、审批后在一个月内将实际核算资金拨付至定点医院。

3.救助对象转诊手续的办理。确需转诊治疗的,要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报县民政局登记备案。转诊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垫付,待治疗结束后,凭低保证、五保证、身份证、住院医疗发票和相关凭证复印件等,到县民政局按规定申请医疗救助。

七、其它事项

(一)按文件精神要求的各救助对象门诊卡、透析卡、化疗卡资金每年由民政、财政、医保局、新农合中心直接打入各困难户的医保卡或新农合卡用于门诊、透析、化疗。

(二)通过政府公开招标对“三院”(含民办福利院)设立医务室,每年实行常规药品定期配送。

(三)各城乡低保户患大病在县医保局报销或县新农合补偿后而未享受医疗救助的,在次年3月份以前由县民政局与县医保局或县新农合中心衔接实行直接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其他经认定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方式仍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执行。

八、工作要求

(一)县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民政局要把困难群众城乡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步结算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密切协作,简化手续。县民政局要负责组织实施好同步结算的运行,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及时做好医疗救助资金审查及拨付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及监督;县卫生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并协助做好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数据、资料衔接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做好城市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数据、资料衔接工作。

篇(7)

编者按:2014年7月4日上午,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的一个特别法庭内,作为原告,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委会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林某对其儿子小龙(化名)的监护人资格,将小龙移交给村委会。林某多次用菜刀割伤其年仅9岁的亲生儿子小龙的后背、双臂,用火钳鞭打小龙的双腿,还经常让小龙挨饿。虽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多次对林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林某拒不悔改。

《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可以说,“监护权撤销制度”自《民法通则》于1987年1月1日施行即已确立,并在2006年12月29日写入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可惜,在实践中,这条法律成为“僵尸条文”。撤销虐童母亲的监护权一案,不仅是福建省首例,也是目前国内公开资料中的唯一一例。这起判例的意义不止于激活一条法律,更重要的是,再次提醒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国家应负的重要责任。

2014年9月底,应本刊特约,全程推动这起全国首例监护权撤销案件的主要参与人莆田市阳光青少年事务服务中心主任许如金,向读者还原了案件台前幕后的故事。

亲生母亲长期虐待孩子

2013年8月8日,莆田市《湄洲日报》上刊登的《10岁男孩满身伤》的报道,引起该市团市委领导的高度重视,指示其主管的莆田市阳光青少年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派人到报道中受伤的小龙家里了解情况。

2013年8月9日,我代表服务中心与报社的一名记者一同来到榜头镇梧店村入户走访。在家访中,我们看到在堆满垃圾的土房前,幼小的小龙安静地坐在家门口,两眼无神地看着自己的伤口。他的嘴巴红肿,说话很吃力,只能比划着一个字一个字地吐着说。林某早出晚归,几乎对小龙不管不问,致使儿子常常挨饿,午饭全靠邻居施舍。小龙已满10岁,连十以内的加减法还不会。近5年来,林某经常用火钳打小龙,用剪刀剪伤孩子的耳朵,甚至用菜刀多次割伤孩子的后背。

我们不得不对小龙的母亲林某进行询问。林某开始诉说自己人生的种种不幸。2003年,她在外地怀孕后回到家乡,次年7月3日生下私生子小龙。榜头镇是当地的经济重镇,以加工红木家具和生产佛珠闻名。林家却一直在贫困中挣扎,家人都没有低保,小龙没有户口,经济收入有限。她指控说是别人欺负了她的孩子,孩子身上的伤都是别人打的。但现场的邻居及围观的群众却异口同声地指出,小龙身上的伤都是林某所为。

我们当即联系梧店村村委会负责人了解情况,村委会负责人对没有为林家人办理低保的解释是林某长期外出,有多次婚史,没有稳定居住。在现场协调下,村委会负责人当即表示同意为林某办理低保。

当天中午,我们还联系了榜头镇派出所,咨询小龙的户口办理问题,派出所有关人员立即表示可以为其办理户口,但需要小龙本人的照片与其他证件。为了后期跟进,服务中心决定派一名专职社工长期跟进小龙母子,帮其办理相关手续以及进行心理疏导。我们还告知林某,若小龙身上的伤是其所为,她已经涉嫌虐待,希望其能改正。

8月30日,因为考虑到小龙家庭的特殊情况,服务中心、榜头镇团委、榜头镇派出所人员以及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等筹集电饭煲、衣物、生活用品、慰问金等物资到小龙家慰问,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为年幼的小龙打造一个温暖的家,缓解其母亲殴打小龙的不良行为。

2013年10月,榜头镇派出所为小龙补办了户口;2013年11月,林某申请到了低保。

2014年1月,榜头镇团委书记再次联系我们,莆田市妇联也接到投诉林某再次殴打小龙的电话。我们决定组成训诫小组对林某进行劝告。1月9日,县妇联、镇政府、镇派出所、服务中心等单位工作人员到小龙居住的村部召开协调会,对林某进行心理疏导与训诫,希望林某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涉嫌虐待,承诺不再殴打孩子,并让其签订保证书。

2014年2月下旬,据专职社工反映,林某近期对殴打小龙的频率有所改善,不再频繁地殴打小龙,我们都倍感欣慰,希望小龙有一个温暖的家庭生活,有正常的童年。

然而,5月29日夜里,林某顽疾复发,再次殴打小龙致其惨叫连连。邻居报了警,榜头镇派出所民警出警,将林某羁押,处以行政拘留15天。小龙被临时送往莆田市救助站,由服务中心派两名社工进行24小时陪护。林某的哥哥告诉我们:“要赶紧把林某抓起来,不然孩子会没命的。”

5月31日,我们带小龙进行体检。根据体检报告,小龙的五官、骨骼没有严重损伤,主要是皮肉伤。

村委会请求撤销虐童母亲监护权

2014年6月初。在林某被行政拘留期间,领导询问我,在法律上,林某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规定?

当时我提出三种观点:一是假如小龙身上的伤确实是他母亲所为,那么,林某可能涉嫌虐待罪;二是假设林某没构成虐待罪,那就要分析林某是否有监护能力,假如没有监护能力,可以引用《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由小龙的近亲属担任小龙的监护人,这样更有利于小龙的身心健康;三是假设小龙近亲属都不愿承担监护职责,林某本人又不履行监护职责却又达到屡教不改的程度,若有相关证据证实,那么,也可以引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的规定,撤销林某的监护权,把小龙的监护职责转移给村委会代履行监护权。

榜头镇政府接受我的提议,聘请了律师向法院提出虐待罪自诉。但因诉讼主体不适格,法院不予立案。后来,政府有关人员走访了小龙的邻居、亲戚,希望他们能担当小龙的监护人。小龙的亲戚均表示“希望政府救救可怜的孩子,他们不便插手,更不方便当小龙的监护人”。

眼看林某行政拘留的期限马上就要到了,我们又多次到救助站咨询小龙本人的意愿,问他是否愿意回到林某身边生活。小龙每次提到母亲时就惊恐无助,表示不愿再回到妈妈身边,只想在救助站与哥哥、姐姐、叔叔、阿姨一起生活。大家也担心这次小龙回到林某身边生活,可能会再次被殴打。万般无奈之下,我们只好建议由村委会当小龙的监护人,并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梧店村村委会进行了积极配合。

6月13日,林某的拘留期限还有两天结束。我带上文书,从莆田市驱车去仙游县,以梧店村村委会的名义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监护权转移申请书,准备立案。

我摊开条文,与法官一起研究。法官很为难,“因为此前没有这个先例”。

我发现在本案中,因为前期有行政机关的积极作为,所以收集证明我没有费多大的力气。但在适用法律方面,我却颇费周折。从个案来说,我们是以村委会的名义直接提起刑事自诉呢,还是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直接提起撤销监护权之诉?经过多方协商,我们最后决定先提起撤销监护权之诉。但是,援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的规定时,我发现法律对“什么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没有细化的规定;还有,“经教育不改”也没有细化的规定。在实务中,怎样组织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法院才支持我们的请求?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的规定过于笼统、原则,到具体个案中,会不会被法官采纳,只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所幸,案件得到了法院的受理。

小龙的不幸遭遇,也打动了法官。承办此案的是仙游县人民法院少年庭副庭长陈建红,她有着近30年的审判经历。当她第一次见到小龙,眼前这个瘦小黝黑、伤痕累累的孩子让她的眼泪瞬间落下。法官还发现7月3日是小龙的生日,她专门与有关部门一起,给孩子过了人生中的第一个生日。

首例“监护权撤销”判例诞生

2014年7月4日,仙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判该案。受共青团莆田市委员会的指派,共青团仙游县委员会书记杨国石和我担任本案的诉讼人参与庭审。

在庭审过程中,林某承认自己对小龙进行了教育,批评,但没有像外界形容的那么严重,说小龙身上的伤是别人打的。后经过三位证人的当庭指证,特别是主审法官宣读小龙的笔录之后,林某才承认自己有殴打小龙的事实。

因为审理适用特别程序,法院也当庭宣判,即支持我们的全部申请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林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二、指定申请人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宣判后,林某本人也表示服判,同时当场表示感谢政府的积极作为。

林某的态度有点儿出乎我的意料。在我的印象当中,母子分开是一件很残忍的事,当事人的母亲一般都是号啕大哭、捶胸顿足。但林某除了表示些许伤心外,好像有甩了一个包袱似的轻松感。

这个案例在我心中的分量是很大的,一方面是母与子的分离,另一方面是一位可怜的孩子无助的眼神。记得开庭当天,清晨5点左右我就起床了,压力非常之大,我不知道我的主张是否正确,我的行为是否过分,毕竟血浓于水、骨肉相连的传统意识根深蒂固于我脑海之中。但同时,我也是一法律人,我更希望任何事情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解决,我必须坚持法律人的理性思维,法律的公平正义应当得到贯彻执行。可以说,当时林某的表现确实减轻了我几天来的纠绪隋绪。

庭审结束后,大家共同对林某进行现场教育,希望其能正确面对事实,积极改正不良行为,通过自己的努力也为小龙成年以后回归家庭生活营造一个温暖的家。在大家的劝说下,林某开始意识到自己的过错,表示一定努力工作,回报政府。

后来,在主审法官的提议下,我们现场召开小龙下一步安置协调会。刚开始,我们是从属地原则进行考虑,建议把小龙安置在仙游县福利院。但有人提出仙游县福利院的各种困难,希望莆田市能给予解决,最好的安置场所是SOS国际儿童村。我们立即把讨论情况汇报给上级领导。

7月4日,在收到仙游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之后,在团市委领导的积极协调下和莆田SOS儿童村的大力支持下,小龙由莆田救助站被送至SOS儿童村3号家庭生活,并由莆田市阳光青少年事务服务中心派专职心理咨询工作人员长期跟进小龙的行为习惯,促进其早日融入正常生活。

从本案来说,村委会作为小龙的监护人,于法有据。但村委会能否履行监护职责呢?这一点,从目前的个案来说,其实村委会是不具备监护条件的。因为当时,我们提议让村委会当监护人时,村委会同意并积极配合,但村委会很快就提出他们没有合适的地方给小龙居住。退一步说,就算村委会为小龙找到了合适的住所,但小龙很具体的日常吃喝拉撒睡由谁来管?

监护权转移之后的安置目前是一个难题,根据《未成年保护法》“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规定,由第三方提起监护权转移之诉的困境青少年到底符不符合“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呢?这些法律疑问都需要法律的细化来回答。若根本性问题没解决,那法院的一纸判决对案件实质作用有多大,值得思考。

法律思考

撤销监护权后的法律硬伤

监护权被撤销后的回归问题

转移监护权的目的是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有一句老话为“时间是最好的疗伤良药”。若随着时间的流逝,小龙逐渐长大懂事,渴望回归亲人的怀抱,监护权能否回归?怎么回归?另就本案而言,若林某本人逐渐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偏差,通过纠正,有无权利通过法律手段要回监护权?怎么要回这个监护权?还有,回归会不会造成二次伤害?怎样评估监护权回归的标准?由谁来评估?这个问题也一直困扰着我。毕竟,五千年的传统文化,“金窝银窝不如自己的草窝”的家本位意识在我心中是沉甸甸的。

监护权撤销之诉应慎之又慎

因为本案中小龙几乎没有财产,也没有近亲属愿意承担他的监护人,也就没有监护权的争议,也就不存在财产代管问题。但我们试想一下,若是小龙有巨额财产,有关单位或个人在提起撤销监护权时,提起的动机与目的具体怎么评估?监护权转移之后,小龙的财产由谁代为管理合适?怎样预防监护权被滥用?如果小龙本身没有财产,但小龙的父母有财产,小龙的监护权被转移之后,能否继承其父母的财产?

提起监护权转移之诉,怎样评估监护权转移,非常重要。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由第三方提起监护权转移之诉,应该慎之又慎。

虚化的权责一致原则

开始介入本案时,应该说带有一定的行政推动力。因为是公益诉讼,是为了帮助一位多年受虐待的孩子,从事件本身来说,应该是值得肯定的。但我们试想一下,一个孩子受虐多年,却没人管。媒体报道后,社会哗然,各级政府部门联合出手保护。若这是政府部门的工作职责,那之前的政府去哪儿了?若不是政府部门的工作职责,那政府部门联合的法律依据在哪儿?

截至2012年年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243部、行政法规721部、地方性法规8600部,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框架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未成年人保护法》的72条法律条文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方方面面,但在实践中却逐渐暴露一些不足和缺陷。如有些法律规定比较抽象、法律责任不明确、操作性不强,导致有关单位“要么不管,要么争管”的现象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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