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食品安全检验论文

食品安全检验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0 14:53:02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食品安全检验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食品安全检验论文

篇(1)

关键词:食品检验检测 加强 现状

前言: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对食品安全方面的监测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对国家进出口食品贸易有着积极的意义。然而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的多头化、检测体系的不完善、检测标准的混乱已严重制约了食品安全监管效力的发挥。

1.我国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的现状

(1)食品检验检测制度不够完善

当前, 由于政府承担了制定检验监管食品质量的职能多,部门分头管理,从而导致检验监管缺位, 陷入了监管定位模糊的困境。目前, 我国涉及到食品安全监管的政府部门有农业、卫生、食品、质量监督、工商、环保等多个部门, 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信息交流, 协调联动性不强, 出现问题时相互推诿, 形成了一种大家都监管,但大家都管不好的情况。

(2)食品检测的方法不如意

就食品监管来说,对食品的控制监测可谓说是贯穿了从播种收获到制成食品整个过程,,这个过程是很严格且有效的,但并不是相当完善,因为国家对于食品监测体系相关方面的投入有限。在实际的检测工作中,传统式、突击式以及运动式的抽查比较普遍,这也致使监管监测工作不能达到全程化、日常化以及系统化,最终难以杜绝有害食品在生产销售领域的流通。而且食品检测方式存在差异性,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标准,使各个地区食品监测出现疏漏,使食品安全存在潜在危害。

(3)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差强人意

目前由于受到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的限制,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例如苏丹红、三氯氰胺等事件,不仅严重损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更严重挑战我国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水平。特别是一些地区资源匮乏,相关食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的建设仍然比较滞后,基层综合性的食品检测机构十分缺乏, 食品监管的重点大都放在了放在最终产品的出厂监督环节,而对相关产品的过程控制不够重视。只在最后出厂时有大型企业进行最后的监测,单丝这种检测效果力度可以说是微小的,会出现严重失误的。

具体来说,目前我国食品检测技术落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多残留检测方法较少、快速检测方法开发利用率低下、检测技术手段单一、待检测样品检测前处理方法落后、检测方法不适用于现代食品安全生产标准、检测项目不完善等等,严重降低了我国食品检测技术的准确性和实效性,造成食品检测方面不到位。

(4)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力量薄弱

目前出现了两极分化严重。省级、地市级检测机构设施先进,技术能力强,检测效率和水平较高,而县级检测机构设备老化,专业人才匮乏,直接导致开展的检测项目少,范围窄,检测水平低,检测的结果只能作为参考数据,缺乏法定性和权威性。有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较少,相关经费不足, 严重制约了食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管的范围与技术方法的推广虽然, 我国对食品质量安全检验的投入逐年增加, 但缺乏对一些重要食源性危害的检测技术。如食品的农药残留分析技术方法的推广难以满足目前食品质量安全的技术需求。一些县级及其以下检验监管部门无能力购置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设施, 使检验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检测能力差、检验周期过长、检验检测不准的情况时有发生。

(5)重视程度不够。

检验检测工作的强度较大,一个样品的检验检测流程比较长,前期准备工作比较繁杂。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就不能真正认识到检验检测工作对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这样容易打消检验人员的工作热情,致使人浮于事,不利于检验检测工作的开展和进一步发展。

(6)检测机构对于检测方式,结果选取不同

由于国家法律对于食品检测结果的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致使各地区对食品安全的认定有了不同的选取而导致对食品安全的认定结构出现差异性,部委认定和行业主观认定并存,重复的而检测认定给检测实验室带来了负担,不利于认定工作的开展,而且为“有心人士”创造了条件,成为食品安全又一隐患。

2.如何完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

(1)增加检测投入

提高检测水平和能力的关键在于加大对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的投入,完善设施建设,引进专业人才,特别是注重加大对县一级的基层检验检测机构的投入,改善基层检测机构的各项硬件和软件设施,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

(2)改善对食品的检验检测

由于食品的检测方法存在不合理,所以我们须加强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的改革,从传统式的抽查,突击查,运动查这种闭路式的检查方式改革为现在开放式、竞争式、并且对责任负责式的检测市场进行重点投入。逐步消除行业垄断和壁垒现象,加快民营性质的食品检测机构的力量注入,将食品检测工作引入到规范的市场竞争模式当中。

民营性质的食品检测机构的存在,不仅可以为食品安全检测工作设立有力的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屏障,更可以为我国政府的食品检测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促进我国食品安全检测工作准确性和实效性的提高,有竞争就有发展,民营与国营共存的经营模式将会使食品检验检测体系进入另一个。

(3)提高检验技术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我检验检测对从源头上保证食品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是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基础力量,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加强企业自身食品安全检验室建设;积极培训企业员工,提高人员素质,通过一系列措施,确保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等各个环节不出差错,尽最大可能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无论是源头管理、市场准入、产品

抽检等都要有相应的检验技术。当前,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也对质检机构的检验水平和能力提出了挑战, 对质检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下的食品质量检验工作, 质检机构一

方面要加强硬件建设, 不断充实新的检验设备、先进的检验手段, 另一方面还要配备高素质的专业检验人员, 为食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督寻找到最直接的保障。

(4)统一检验标准

我们知道,由于检验认定标准的不统一,使监测环节出现纰漏,造成检测室和检测人员的双重压力,因此健全检验标准迫不及待。我们可以结合我国食品行业监测体系的特点,借鉴国际食品检验检测技术,加强食品检验检测先进技术、方法、标准的研究。积极引进国际上先进的检测技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资质认定,明确准入条件、法则等。除法律明文规定外,不再将检验检测机构的资产性质、部门隶属关系等作为检验检测市场准入的前提条件。建立国家级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制度,开展食品检验检测能力验证活动。

(5)检测资源和检测信息共享

在有效控制和合理解决检测机构重复建设的同时,国家应加紧构建国务院各部门间检测信息沟通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互联互通。其

快捷有效的方法是整合当前各部门的检测信息和资源数据库,形成国家统一的、全面的食品检测信息和资源共享平台,并通过对信息的电子化、网络化加工,实现检测活动的电子监管,再辅以科学合理的信息机制,可保证信息及时准确的传递和共享。

结语

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存在的问题之多,让我们看到,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的,需要广大理论工作者与实践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一步步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使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顺应经济发展,顺应市场要求,最大限度地健全中国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把好百姓生活的第一关。

参考文献

篇(2)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 执法主体 执法模式

一、对宁波市食品安全执法主体模式的考察

宁波市作为一个沿海开放城市,食品来源基本上属于输入型的,所以,对于食品安全相当的重视,在执法模式上也做出了一些创新。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执法部门主要是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各部分依据职责实行分段或品种监管。根据《宁波市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的意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主要细分为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来,宁波也是一个典型的分段监管的城市,强调的是多主体监管执法模式。食品安全监管协调工作是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来牵头完成的。协调机制的建设主要是为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模式的建设,通过资源共享,能够进一步改善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漏洞。

根据2012年《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分析本地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林业、渔业、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粮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公安、教育、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同时区别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由质量监督部门监管执法的,工商部门负责工商登记,并不对食品质量安全负责。对于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规划确定的临时经营场所内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宁波的食品安全执法模式基本上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的设置的,在执法效率及成本上花费巨大,所以宁波也在不断完善自己的执法模式,例如通过完善分段监管和综合协调监管体制,建立政府、业界和消费者互动机制,建立食品安全检验资源共享与风险管理机制。

二、国外的执法主体模式的考察与比较

在食品安全领域,国外现有的监管执法主体模式主要分为两种模式,一是多主体联合执法模式,各主体都有相应领域内的执法权;二是单一主体执法模式,单一主体执法,其他部门予以配合。虽然在监管执法主体的设置上不同,但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两种模式都在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保障安全为目标相互借鉴融合。

(一)多主体联合执法模式

美国是一个典型的多主体联合执法的国家,在美国,负责食品安全执法的主要机构有卫生部下属的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检疫局(FSIS)以及动植物卫生检疫局(APHIS),美国环境保护署(EPA)。FDA的执法内容比较广泛,主要是保护消费者不受危险的,未经检验的和虚假标识的食品的危害,检测食品添加剂,除了食品安全检疫局执法范围以外的都在其执法范围内。FSIS主要是负责肉类,家禽和蛋制品的卫生安全,但是不包括野生动物食品。APHIS的主要任务则是防止植物和动物的有害生物和疾病,以及是否对人类造成危害的监管执法。EPA的任务则是保护消费者免于农药的危害,检测市场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量,改善有害生物防治的方式。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负责食品安全机构包括食品标准局、卫生与老年人事务机构的公共福利部门下属的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管理局、农林水产部门下属的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等。

(二)单一主体执法模式

对于欧盟而言。欧盟于2002年明确了制定欧盟范围内统一食品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并要求建立欧盟食品安全局。其建立的欧盟食品安全局并不是执法主体,其不具备制定规章制度的权限,但是将负责监督整个食品链,做出相关风险评估。欧盟食品安全局的建立是欧盟委员会出于对保证食品安全的最高要求所作出的恰当的反映,也是为了践行“从农场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监管概念。于是,在欧盟范围内的国家逐步将国内的食品安全执法统一到一个部门,典型的有德国的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和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荷兰成立了国家食品局,法国设立了食品安全中心。

日本也应是一个单一主体执法的国家,它的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是分离的,由厚生省的医药食品局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与执法,而在农水省设立消费安全局,不再行使食品安全管理职能。

(三)食品安全执法主体模式的比较

1.单一主体执法模式避免多头执法

多头执法,是指多个执法主体对于同一对象就同一行为施行多次执法行为的现象。多头执法是所体现的实质是政府机构设置重复,权力运行机制不畅通。多主体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涉及的部门一般比较多,起码是在三个部门以上。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多部门设置的原因是希望能够更加全面细致的执法,不形成执法漏洞。但实际工作中,在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四个环节中,每一段之间的权限并不是十分的清晰,由于食品安全问题关乎国计民生,通常会有几个部门同时在进行执法,各个部门之间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出现协调与沟通不畅,导致信息失衡,最终导致多头执法问题的出现。

2.单一主体执法避免多主体执法的冲突

单一主体执法能够食品安全的统一性,对于食品安全设置的标准不同,必然导致不同部门的执法冲突,同时,如果多部门都拥有设定法规的权限,那么在执法的过程中也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形。有时候,并不是执法人员本身的原因,在多主体执法的情况下,执法法规较多,面对法律法规在某些领域的重合,执法人员一概认为是职权不清,分工不明,执法冲突就是争夺管辖权。

3.单一执法主体模式节约执法成本

由于食品的多样化,如果采用分段或者是品种监管,必然需要多部门,而且有些部门之间的职能还可能出现交叉,同时,每个部门还会有自己的执法队伍,因此执法队伍在多个部门间被扩大,最终导致执法队伍膨胀。这样的执法队伍执法的成本就比较高,因此从总的来说,一般都会采取运动式执法,导致执法不到位,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在单一主体模式下,可以提高人员的使用率,避免不必要的人员。同时,当食品安全执法权力分散到各部门手中,各部门各自为政。对于一些比较棘手的问题,部门之间就相互推诿,最终导致事件的恶化。在这样的情况下,既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成本,降低了执法效率,又使得食品安全保障目标难以实现。

三、完善宁波市食品安全执法模式

(一)设立单一食品监管部门,实行统一执法管理

宁波市作为计划单列市,和深圳处在同一地位。深圳市在我国食品安全执法中就帅新做出了有实质意义的创新。深圳市设立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将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为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其食品监督管理职能剥离出来。宁波市可以参考深圳的做法,整合执法力量,实行统一的食品安全执法管理。有一种做法就是将食品安全监管统一到现有部门,即食品药品监管局,强化其职能,查处所有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另一种做法即是设立新的食品监督管理局。笔者认为可以将食品安全职能集中到现有的食品药品监管局上,一是保证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初衷,二是节约行政部门设置的成本问题。宁波市已经在今年开始进行了改革。根据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全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划入原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管职责,同时继续承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

(二)制定宁波市的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的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已经出台,其中对于流动商贩和小作坊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是仍有不少漏洞,比如冷冻仓库过期食品的检查问题。同时,为了配合宁波市食品安全单一执法主体模式的建立,应该制定与之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宁波市制定实施细则应该注意以下要点:一是确定食品风险评估的情形及安全处理机制;二是街头食品摊贩应当在指定的区域经营;三是对食品安全执法机构的权力监督;四是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的规定。

篇(3)

摘 要 食品召回制度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种形式,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食品召回的责任主体,要求食品生产者如果确认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危害,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主动实施召回。对不按照规定召回的企业,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严厉处罚,对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吊销许可证照;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各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处罚;落实行政执法部门的召回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

关键词 食品召回 监管 衡量标准

我国已在食品生产环节建立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在食品销售环节还应建立可追溯和承诺制度。应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制度,实现食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性,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和召回制度,并以法律形式予以刚性化。食品召回制度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种形式,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食品召回的责任主体,要求食品生产者如果确认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危害,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主动实施召回;对于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不履行召回义务或生产者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将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为应对国际市场的竞争,保护中国消费者的利益,我国应快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并尽快形成全面细致的管理体系。

一、监管部门要独立

从表面上看,美国食品召回是企业的自愿行为,实质是在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下实施的强制行为。负责监管食品召回的是农业部食品安全检疫局(FSIS)、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食品召回的范围、告知大众的内容,最终都是按照 FSIS 或FDA 要求进行。而我国虽然在 2004 年八部委联合提出过食品召回,但部门职责不清,具体由哪一个部门来主导实施召回行动并不明确,这样很可能导致最后的结果又是互相推诿,不了了之。因此,成立一个专门负责食品召回的政府职能部门迫在眉睫。

二、缺陷产品的衡量标准要有规定

“食品召回制度,召回的是离开生产线、进入流通领域的缺陷食品,是缺陷食品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前的预防措施。食品召回制度关注的是最终消费品,由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承担这个风险。据研究,召回缺陷食品引起的所有者经济损失,平均占公司财产的1.5%-3%。这将促使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在召回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提高食品质量而增加的成本之间进行博弈。经济刺激和强制的压力将使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济商加强经营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和降低缺陷食品召回的可能性。”因此,这些企业一方面会加强自身的管理,另一方面,严把进货关,拒绝风险。在产品质量上提高对供货商的要求,拒绝劣质食品。食品召回制度必须以相关法律为基础。美国食品召回是依据《联邦肉产品检验法》、《禽产品检验法》、《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以及《消费者产品安全法》等法律进行的。而我国这方面相关法律的欠缺,目前只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所以应尽快明确缺陷食品行政管理的具体分工,制定缺陷产品的衡量标准,建立并完善与《产品质量法》相配套的缺陷食品召回行政法规,这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三、加强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

美国的食品企业在召回过程中,如果不配合 FSIS 或 FDA 的工作而导致严重后果的,那么不但企业会被曝光,面对的还有巨额的罚款,碰到严重的事件,企业负责人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虽然,《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也明确规定了生产企业召回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义务。但是目前,我国多头执法使很大一部分力量在相互依赖、推诿中耗掉,部门之间形不成合力,监管责任落不到实处,监管部门对问题食品的生产者要严格执法,以质检系统为例,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应该推行食品安全区域监管召回责任制,建立并实施以“三员四定、三进四图、两书一报告”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区域监管召回责任制。“三员四定”即按照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的方式,确定质检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员到乡镇(办事处)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具体召回工作,协助企业做好食品召回。乡镇政府协管员协助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召回工作,社会信息员收集提供各种食品质量安全召回信息。“三进四图”即进村、进户、进企业,调查摸底,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档案,制定企业变化动态图、食品行业分布图、监管责任落实图、食品安全警示图,实施动态监管,保障食品有效召回。“两书一报告”即政府签订责任书,企业签订承诺书,质检部门定期写出食品安全召回报告。总之,食品药品、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的查处力度,治理不合格产品生产的源头,依法对制假贩假的企业、个人进行坚决的打击,加大处罚力度,使企业由责令召主动召回。对不按照规定召回的企业,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严厉处罚,对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吊销许可证照;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各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处罚;对违反《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从严处理,真正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落实行政执法部门的召回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

参考文献:

[1]刘洋.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吉林大学2005届硕士学位论文.

篇(4)

一、教学方式多样化,增强教学效果

1.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丰富教学手段。单纯用语言和板书表达清楚抽象复杂的理论很困难,但多媒体教学可以将这部分内容直观、形象地表现出来。而且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很多新的内容,最新的案例都可以作为教学的一部分内容。例如有关保健食品、绿色食品、QS认证标志等图片,中央财经频道的《食品安全在行动之中国政策论坛》和《每周质量报告》等视频资料,都可以在课堂上直接展示给学生,这样既能弥补教材的不足,又能锻炼学生的利用互联网检索信息的能力,让学生更快速、清楚、系统地了解这些教学内容,对食品法规与标准的相关内容形成整体的认知。

2.采用对比教学方法,加深记忆。在讲解国际食品标准组织章节时,让同学们自己分项,将CAC、FAO、ISO等国际组织的职能、目标、总部所在地和成员权利与义务等放到一起进行对比,比较这些国际组织的不同,而后总结、分析它们的作用和影响,使同学们在记忆时不至于混淆。在讲解国外食品法律法规时,和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相比较,同学们在了解了国外食品法律法规的同时又回顾我国的食品卫生法规内容,还能掌握未来我国法律法规的制定有哪些趋势,加深印象。

3.多用案例分析,提高教学内容的实用性与实践性。《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是我国法律法规的章节的重点,单纯逐条学习这两部法规是非常枯燥的。在进行这部分内容教学时,我们应该搜集大量的典型食品违法案例,让同学们分组讨论,派代表回答案例是违反了法规的哪条哪款,应该怎样予以处罚,如有不同意见就可以进行辩论。这样既能活跃课堂气氛,又能让同学们对两部法规充分了解。

二、教学内容合理化,注重前沿与实用

1.深入浅出,激发学习兴趣。法律法规的学习相对来说是枯燥的,我们从近几年我国的食品安全事故入手,例如三鹿奶粉、含甲醛啤酒、地沟油非法加工经营、面粉漂白剂、火锅口水油等,让同学们对食品安全有一个感性的认识。然后从以前存在的食品安全多头分管造成的所谓“十几个大盖帽管不住一头猪”引出《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和《食品卫生法》的废止,由此导出食品法规与标准的重要性,增强学习法规与标准的兴趣。

2.章节内容模块化,有利于整体把握。在讲解食品法规与标准时,对遴选的教学内容进行整合和序化:例如将绪论、中国食品法律法规、国外食品法律法规和食品法规与标准文献检索归为法规与标准基础模块;将标准的制定、中国食品标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部分内容归为企业资料的编写设计模块,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质量认证归为企业管理体系和产品认证模块。将相关内容以工作过程为导向,按工作任务的难易递进方式构建教学模块化课程结构,使教与学有机结合。

3.加强课本与实际生活的联系,提高学生的感性认识。在教学时引导同学们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待我们生活中的食品法规与标准。有意让同学们收集一些普通生活当中的食品外包装,如纯净水、碗面、牛奶等,看看上面的标签是否规范,从外包装如何避免买到假冒伪劣食品,导入食品标签与标识标注章节的讲授和学习,使同学们真正做到活学活用。

三、考核方式多重化,注重学生能力评价

只从期终考试成绩来评定学生学习这门课的效果显然是有失偏颇的。我认为应该增加平时的成绩考核比例,如作业、课堂提问和讨论、课程论文等方式。通过平时考核,老师可以及时了解讲课效果,得到学生掌握了解已学知识的程度的信息反馈;可以多方面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使学生利用网络资源检索一些有关内容来丰富自己。我认为平时的作业10%、课堂提问和讨论20%、期终考试70%的考核比例能够更好地让学生掌握所学的知识,培养应用能力。

参考文献:

[1]吴晓彤.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M].科学出版社.

篇(5)

关键词: 《食品质量与安全检验》PBL教学技术实验课教学

PBL (problem-based learning)是1969年美国医学教育改革先驱Barrows教授在加拿大的麦克玛斯特大学医学院首先试行的一种教学模式,被直译为“以问题为基础的学习”。它与以教师授课为基础的学习(lecture-based learning,LBL)有很大的差异,具有以问题为基础,以学生为中心,以教师为引导,学生自主学习的特点。这种教学方法对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发掘教师自身的创造潜能大有裨益[1]-[2]。目前,PBL教学已经被应用于医学、生物学、心理学、工程、商业和社会工作等多个学科的教学中[3]。

《食品质量与安全检验》是对原《食品分析》与《仪器分析》的重新整合,是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的一门核心课程。食品检验技术分为传统检验和现代检测技术。《食品质量与安全检验》的课程内容侧重于食品现代检测技术的原理、方法,以及其在食品理化性质、微生物污染、动物性食品病理、食品毒理等食品品质检验和监测上的应用。目前应用于食品质量与安全的现代检测技术主要可归纳为仪器分析方法、现代分子生物学方法、免疫学方法[4]。该门课程的主要特点是涉及学科众多,内容广泛,是一门综合性和实践操作性很强的课程,整个课程学习以实验教学贯穿始终。在教学中,教学内容多,知识点繁杂,课时数少,因此,怎样在有限的时间内传授完善的知识体系,怎样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如何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如何培养学生扎实的实验技能和创新能力,是我们在该课程教学中进行改革和探索的关键。2007年和2008年,我在我校生物科学专业(食品质量与安全检验方向)本科学生《食品质量与安全检验》的实验课教学中,结合我校的特点,进行了PBL教学模式的尝试。

一、研究对象、内容与方法

(一)研究对象

2007年和2008年上半学期开课的2005级和2006级生物科学专业(食品质量与安全检验方向)本科班学生。

(二)内容

《食品质量与安全检验》的实验课程。

(三)方法

1.教材的选择

使用汪东风主编的《食品质量与安全实验技术》。

2.教学内容的选择

PBL教学模式的效果如何与实验项目选择和引导性问题的提出直接相关。

在内容比例上,第一,我因为是初次进行PBL教学缺乏经验,所以没有全程开展;第二,实验研究在2005级和2006级两个年级段进行,为避免由于教学内容不同造成学生评价的差异,我认为选择1/3左右的实验项目较为合适。我一共选择了3个实验项目。

在内容难度上,我不仅权衡学校现有仪器和实验经费投入,还考虑既要以实验项目培养学生扎实的实验技能,又要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在同一个实验项目上,既要有经典实验技术方法,又要有现代检测技术方法。

我选择的3个实验项目包括:白酒中甲醇含量的测定[5]-[6]、食品中微生物的测定[7]、转基因食品的PCR检测[7]。这3个实验不仅包括食品质量与安全现代检测的主要技术方法,而且能够体现经典实验方法和现代检测技术在检测上的联系与区别。

白酒中甲醇含量的测定包括单项实验项目:气相色谱法[5]、品红亚硫酸比色法[6]、试剂盒快速检测法。其中,我在白酒中甲醇含量检测项目中加入快速检测的内容。

食品中微生物的测定包括单项实验项目:薄层色谱法、酶联免疫吸附法[7]。

3.教学形式的选择

(1)学生自主设计实验。

自主设计实验包括实验方案的自主设计和实验材料的自主选择。

我把白酒中甲醇含量的测定作为学生自主设计实验方案的实验项目。实验课前将项目内容通知学生,让学生自愿选择实验方法,然后分别把选择相同实验方法的学生随机分组,每组3―4人,选定组长。小组成员分工合作,利用书籍、网络、期刊等搜集资料,每组自己拟定实验方案,经我审核合格后进行实验。实验结束后,每组自主分析讨论实验结果,完成实验报告。在我的指导下,不同小组间分析比较实验结果,尤其是采用不同实验方法的小组间结果的分析比较。

我把转基因食品的PCR检测作为学生自主选择实验材料的实验项目。我把学生分为若干组,每组检测不同的样品,如大豆、番茄、茄子等加工成的不同产品。

(2)设立开放性、综合性实验。

我把食品中微生物的测定设为开放性、综合性实验。学生可单独或自由组合,每组最多4人,选定组长。每人/组自己拟定实验方案,经我审核合格后进行实验。在学期的第2―3个月,我利用星期六和星期日时间进行管理和指导,全天候地对学生开放实验室。学生同时选择薄层色谱法和酶联免疫吸附法,每个学生对自己所采用的两种实验方法的实验结果进行分析比较。

(3)学生准备实验。

每次实验前,我根据实验内容的需要,采取自愿的原则,安排数名学生在我的指导下配制实验所需的试剂,调配好实验所需仪器和设备。

(4)学生做预实验。

每个单项实验项目,安排4名学生在我的指导下做预实验。

(5)教学效果评价。

根据教务处组织的学生评教活动和网上评价系统的反馈,同时结合问卷调查(见表1)。问卷含7个方面的问题,每个问题设好、一般、差3个等级,采用无记名方式填写上交,共发出问卷100份,收回100份,回收率为100%。

二、研究结果

根据教务处组织的学生评教活动和网上评价系统的反馈结果表明,2005级和2006级学生对《食品质量与安全》实验课的评定成绩分别为94.6分和96.5分。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学生对这种教学模式是接受的。问卷调查结果见表1。

由表1可见,有87%的学生认为PBL教学模式是可行的,这说明学生对这一教学模式是适应的,是乐于接受的。

三、结论

(一)PBL教学模式的优点

1.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在本课程实验教学改革中,绝大多数学生积极参与,科研气氛活跃,不断提出问题,并利用书籍、网络、期刊等搜集资料,自己拟定实验方案,对实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予以解决。尤其是在转基因食品PCR检测实验项目中,学生由于可以根据兴趣自主选择实验材料,而他们对自己日常生活的饮食中有无转基因食品非常好奇,因此对实验非常踊跃积极。由于选择不同的实验材料,实验数据和出现的问题与分析方法都有所不同,可避免传统实验中由于实验材料相同、实验步骤一致、实验结果雷同而产生的学生消极应付现象,从而提高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2.能全面提高学生的实验操作技能

在实验教学改革中,学生通过准备实验、做预实验和开放性、综合性实验,全面了解整个实验。尤其是准备实验和预实验,这是实验的重要环节。在准备实验的过程中,教师必须要求学生考虑全面而细致,因为预实验关系到整个实验项目的结果。如果预实验失败,学生就要分析和找出失败的原因,及时加以纠正。因此,预实验不仅能增强学生的责任意识,而且能使学生在分析产生的问题时从实验的整个过程考虑。因此,这一教学模式可有效避免传统教学模式中由于保姆式的教学而使学生产生动手和思考问题上的惰性。

本文为全文原貌 未安装PDF浏览器用户请先下载安装 原版全文

3.能锻炼学生的独立研究能力

实验教学改革要求学生自主设计实验,尤其是食品中微生物的测定这一实验项目,学生用到的技术包括微生物的基本培养、薄层层析、定量分析、酶联免疫吸附等,即要综合运用各种技术,每个学生都要查阅大量相关资料和文献。在这一过程中学生能锻炼查阅文献的能力,同时对在实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查阅文献探求解决办法,试验完毕后还要撰写实验小论文。这能充分锻炼学生独立进行科研的能力。因此,2个年级的学生到食品企业实习期间深受企业的好评;2005级与食品企业签定就业合同的毕业生中,已有76%的学生将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4.能培养学生的组织协调能力

在实验教学改革中,在自主设计实验过程中,每个小组的每个学生都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实验。所设定的项目要用到许多仪器设备和大量的玻璃器皿。因为仪器设备有限,并且有的实验时间长,这就要求学生要根据教学时间表调整好自己的实验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学生既能锻炼组织协调的能力,又能学会统筹安排时间。为了获得较好的结果,学生需要不断总结和完善实验操作过程,集思广益。因此,PBL教学模式能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PBL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1.容易导致两极分化

PBL教学模式主要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因此,积极参与的学生学得好,消极参与的学生学得差。这就表明:PBL教学模式很难适合于全体学生。

2.对教师的综合能力要求较高

PBL教学法要求教师既要熟悉多学科知识,又要具有较强的知识综合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而且要有敬业精神,切实贯彻教育理念。这就对教师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师资短缺影响了PBL教学法的广泛应用和水平提高。

3.要求配套措施的改革

教学法是根据教学内容、教学对象、教学条件设定的。食品质量与安全实验技术是一门实践性、综合性很强的学科。教师在运用PBL教学模式的过程中需要打破各基础学科之间、基础学科与专业学科之间的界线。我们面临的问题是:由于学校的条件有限,购置的现代化仪器设备的台(套)数有限,现代化仪器设备的使用需要重新整合,这需要我们与学校主管和职能部门搞好协调和沟通。

参考文献:

[1]张效云,董明纲,刘洁.浅谈PBL教学改革[J].张家口医学院学报,2002,19,(3):80-81.

[2]沈建新,王海燕,王海江.PBL:一种新型的教学模式[J].国外医学・医学教育分册,2001,22,(2):36-38.

[3]徐守霞.生物教学中应用PBL教学模式初探.考试周刊,2007,(33):125-126.

[4]鲁满新.现代检测技术在食品安全中的应用.安徽农业科学,2007,35,(21):6589-6590.

[5]吴坤.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实验指导(第2版)[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91-92.

[6]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食品卫生检验理化部分总则[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4:405.

[7]汪东风.食品质量与安全实验技术[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8:160-262.

篇(6)

2011年12月31日,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了《2011·跨国公司社会责任问题报告》。该《报告》对2011年度中国境内发生的影响较大、具有代表性的跨国公司社会责任问题进行了筛选整理,涉及的公司大部分为世界500强跨国公司,该《报告》汇总了家乐福(法国)、沃尔玛(美国)、葛兰素史克(英国)、宝洁(美国)等企业,这些跨国企业严重背离了承担社会责任义务的承诺。再纵观欧盟,2011年欧盟地区爆发了大规模的大肠杆菌疫情并蔓延至北美地区,毒黄瓜、毒豆芽事件让欧盟食品安全神话破灭,跨国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感缺失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再次引起公众的关注。

一、 跨国企业社会责任承担之国际化延伸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消费者、雇员、社会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

(一)国际法对跨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

许多国际法律文件都专门规定了如何实现私人的权利,因而跨国公司成为国际法主体的现实性重新被审视。如果跨国公司可以作为国际法的主体,那么其也应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国际公约中的企业社会责任会通过间接调整的手段对跨国企业进行法律规制。近年来,不少跨国公司不仅在内部制定和推行社会责任标准,还要求其在全球各国的供应商和合约工厂遵守社会责任标准,作为今后继续采购合约的一个必要条件,从而迅速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扩散到了生产制造基地的发展中国家。印尼、泰国、越南、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也先后成为该运动的焦点。近年来发达国家逐渐对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加大关注力度,对发展中国家所存在的劳工问题、环境问题提出质疑,并尝试将社会责任标准引入WTO 的谈判框架中。

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进行规制的国际法规则主要体现在国际公约或文件中,其分成两大类:一类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公约(缔约主体为主权国家),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等,该类公约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另一类为政府间或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制定,直接调整跨国公司的行为,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OECD多国企业指南》、《全球契约》等。

(二)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担当的全球化

2010年11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正式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但该标准属于自愿性标准,世界各国及各组织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自主选择是否采用ISO 26000,其主要技术内容强调组织遵纪守法、尊重人权、关心员工、保护消费者、热心社会公益、关爱环境,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做贡献等。跨国公司是全球化的主导者和主要体现者,从跨国公司的原创地到投资东道国,从单一市场走向全球市场,跨国公司已成为推动经济全球化的主导力量。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资本跨国运作的情况下,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能力处理好跨国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英国劳动法院法官、华威大学法学院Alan.C.Neal教授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理念,在这种理念之下公司决定采取自愿的行动来为社会做贡献。它是高于法律的行为,是自愿的行为,也是企业应当如何经营的问题,而不是企业经营核心活动的附加选择。现行的国际法规范的软法性导致了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担当的全球化进程迟缓,对西方企业而言,公司治理和企业公民是其关注的首要对象;而对发展中国家而言,纳税和公司治理是其首要目标,因此,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应加强合作,共同签署国际条约,共同规制跨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制化与一体化,促进社会责任担当的全球化进程。

二、食品安全体系之跨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制现状

(一)西方国家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法制现状

从法律建构层面看:在欧美,很多国家已经建立起非常完善的食品监管体系。美国于1906年制定的《食品与药品法》和《联邦肉类检验法》开创了美国联邦政府食品安全方面立法的先河,随后又颁布了食品质量保障法规以及多项管理机构所应遵循的程序性法规;英国政府除了直接干预和进行立法管制之外,还与企业联合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项目;而欧盟的食品质量安全法以“从农场到餐桌”一体化过程为根基,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食品安全规范,尤其是2000年通过的《食品安全白皮书》提出了80多项保证食品安全的基本措施,其别强调关于食品安全的国际合作问题。

从食品安全监管层面看:从2008年法国婴幼儿乳品受沙门氏菌污染再到当年的爱尔兰猪肉事件,欧盟国家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措施仍存在漏洞。欧盟虽然实施了《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但各成员国主要还是按照各国的食品安全法律进行处置。欧盟委员会由于职权限制和有效政策的缺失,实际上也无法采取任何实质性措施,导致欧盟内部各成员国标准不同,互相矛盾。但无可否认的是,美国和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依然存在很多优势:美国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机构包括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USDA)和美国国家环境保护机构(EPA)。欧洲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局为欧洲最高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其技术含量指数高,以公开性、透明性、科学性和严格性为特征的权威机构,对欧盟各政府与公民高度负责地进行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和监管。

(二)中国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法制现状

从法律建构层面看:我国制定并实施了《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和《农业法》,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公布了《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通知》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在犯罪成本上加大惩罚力度,有助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感的增强。但这些法律对食品质量仅涵盖了概括性的规定,缺乏食品安全基本法,即缺乏向西方国家那样的在生产、加工和流通各个环节都能有效规制的食品安全基本法,而该法的缺失又恰恰削 弱了跨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动力,导致了跨国公司食品安全事件频发。

从食品安全监管层面看:2008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被称为中国食品安全管理立法的一个“里程碑”。它不但建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食品标签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还加大了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2011年,国家质检总局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食品生产和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认证过程和检查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纷纷加大了禁止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力度。国家工商总局进一步加大了对食品流通的监管力度,尤其是对奶制品、食用油、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假冒产品的监管。2012年12月4日,第五届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国际研讨会的召开使跨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数量与日俱增,食品安全监管跨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但由于中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分级管理问题,使得二者间职能相互冲突。因此,要加大国内监管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跨国企业社会责任之“双重标准”引发食品安全危机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速度的日渐加快,传统贸易措施如关税配额等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日趋削弱,而以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与日俱增。国际消费者联合会主席玛丽莲娜·拉扎里尼认为,基于跨国食品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应考虑消费者的利益,在不同国家拒绝采用不同的食品标准,即双重和多重标准,这一点已经达成共识。发达国家的标准会高于发展中国家,但作为跨国企业不应实施双重标准,这也是其社会责任之所在。而如今频发的食品安全双重标准事件,如印度的“可口可乐”事件、某些品牌食品在欧洲市场承诺不使用转基因原料,但在中国市场却大肆销售转基因食品……等,跨国企业食品安全与社会责任的关系如何嫁接令人深思。

三、跨国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构建之路径

(一)在国际法层次上,WTO法律体系框架下应增设缔约国关于食品安全的义务

WTO的法律框架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及其四个附件组成,WTO诸边协议项下两个专门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与《国际牛肉协议》规定了食品安全、动物和植物健康与安全以及总体的产品标准。除此之外,WTO诸边协议附件之一《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协议)涉及食品安全。在WTO的法律框架下,全体WTO成员都应签署WTO框架下的所有协议,但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束之后,有四个国家原来在东京回合中所达成的协议,签署的国家很少,这些协议被称为诸边协议。因此,这三个关于食品安全的诸边协议仅对签署方有效力,而且WTO各成员国可自愿选择参加。WTO诸边协议允许各国制订自己的标准,但其限于在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与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内实施,并且不得在情况相同或近似的国家之间进行随意的、不公正的歧视。诸边协议还允许使用不同标准和方法检验产品。如果出口国能够证明其适用于出口的措施达到进口国保护健康的相同水平,则进口国就应接受出口国的标准和方法。但恰恰就是技术法规和标准对于食品安全非常重要,对于跨国食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质量也具有关键性的控制作用,因而各国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难以得到保证。

因此,基于对跨国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法律控制,增加食品安全性,保证人类的生命安全,应当在WTO的法律框架下,将诸边协议中三个关于食品安全的协议增加法律的强制约束力,也就是改变其软法的特征,强制要求WTO各成员国(截止2012年10月,共158个成员国)有签署的义务,促进各成员国督促本国的跨国企业履行WTO食品安全协议下的一系列义务,提高食品安全,这也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精神,即保护和促进人类的生命健康;在WTO的法律框架下,制订涉及食品安全与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多边规则,对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进行约束和规制。

(二)在国际合作层面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应建立双边合作机制

全球化的食品安全问题已不局限于一国境内,其与跨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息息相关。

首先,从发展中国家来看,中国近些年来已与美国、日本、韩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签署了关于食品安全合作备忘录,这些备忘录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履行关于食品贸易中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的通报义务;二是建立双方管理人员及技术专家间的交流平台;三是履行进口食品检验监管的法律制度变化通报义务;四是共同打击非法进出口食品行为。但从总体来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这种食品安全合作备忘录的建立数量较少,缺乏广泛性,因此,国际食品安全协会要督促发达国家积极履行这一道德义务。

其次,发达国家应与发展中国家进行广泛而深入的国际食品安全技术、管理信息等方面的合作,特别是要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力度,以此提升全球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再次,各国应积极加入GFSI(即全球食品安全倡议组织),其为全球性的利益相关团体平台,能填补公共与私营标准中的空白领域,并建立从科学到商业、从农场到餐桌、从私营企业到公共部门之间的联系并授权给所有食品安全和利益相关者。通过加入GFSI,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理念可以传导给发展中国家,以促进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化,提高食品质量。

(三)加强国际间的知识产权合作,增强跨国食品企业社会责任观念

众所周知,跨国企业既是知识产权的主要创造者和使用者,也是侵权行为的受害者。因此,企业应担负起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责任,创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知识产权保护需要社会责任的支撑,一个合理而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防御体系的存在,将为营造高质量的食品安全体系提供切实的保障。如今,各国食品安全执法效率的最大障碍依然是缺乏知识产权的有利保护以及假冒名牌食品泛滥现象的大量存在。从国际公约角度而言,2001年在多哈召开的WTO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关于知识产权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 该协议提出应修改TRIPS协议,以便于国际社会解决公共健康问题。2005年,在我国香港地区召开的WTO部长级会议修改了TRIPS协议,但该协议都是概括性的、指导性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因此,当务之急是通过缔结知识产权条约的 形式,加强国家间的知识产权合作,特别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信息的互相通报义务,以及对缔约国跨国食品企业违反义务的惩罚机制,以法律的强制手段来增强跨国企业的社会责任观念,建立良好的食品安全体系。

(四)在国内法层次上,建立先进、科学的食品安全机制

首先,各国均应建立食品安全强制可追溯制度,包括规定具体的可追溯期以及履历信息,可追溯的深度从生产者组织到单个生产者;各国应参照欧盟的RASFF建立食品快速预警系统,该制度能迅速发现食品安全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减少风险事件的恶性后果,最终给予消费者高水准的食品安全保障;各国应参照美国、欧盟的做法,在法律上规定跨国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体系,并且制定适合于各国具体情况的、按行业区分的HACCP实施指南,以及建立一套评价和认证婴幼儿跨国食品企业的HACCP制度准则,制订有特色的食品加工安全评估和危害控制法规。

其次,各国要加强跨国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强调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要兼顾人类的生命安全,并针对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如股东、消费者建立一套完善可行的法律制度,使各个法律条款彼此有机联系构成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再次,各国应引入风险评估制度,应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而且该风险评估必须建立在有效的监测制度基础之上;在安全性检测方面,则采用全球各个国家都认可的SGS认证;在品质检测方面,各国应从法律上规制跨国食品企业与全球顶尖的品质检测第三方独立机构——美国BV国际检验集团合作,以法律强制力要求其履行社会责任,从而提高食品安全度。

最后,各国应建立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各国可以参考欧盟的做法,不仅对食品安全监管实行集中管理模式,而且决策部门、管理部门与风险部门应采取分权治理模式,以此作为食品安全体系的基础性支撑。为了促使跨国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提供高质量的食品,各国应根据实际情况将食品生产者即跨国企业归入到食品安全的管理者范围,即跨国企业不仅作为食品安全的被管理者,也应成为管理者。双重身份不仅有助于跨国企业参与各项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积极、有效地实施各项指令,如HACCP标准等,而且有助于其社会责任的高质量履行,从而建立高层次的食品安全体系。

【参考文献】

[1]胡朝晖.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国防科学技术大学2007博士论文.

[2]管松凝.美国、欧盟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探析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当代社科视野,2009(01).

[3]刘艳.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J].河南大学,2011(05).

[4]毛中根.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N].人民日报,2012-08-24(07).

[5]谢阶汴.浅论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实施机制[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03).

篇(7)

关键词:无公害蔬菜 质量

200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蔬菜的安全问题频频被曝光,2010年蔬菜安全事件毒豇豆事件、漂白蘑菇事件等,2011年蔬菜安全事件硫磺熏制“毒生姜”、西瓜使用膨大剂、残余农药(磷)严重超标的毒韭菜等,2012年的硫磺竹笋事件等,我们的餐桌基本保证的无公害蔬菜,引起媒体、消费者的频频关注。

1.无公害蔬菜的概念及历史

无公害蔬菜是指没有受到有害物质污染的蔬菜,属于绿色食品。其商品蔬菜中不含有关规定不准含有的有毒物质或把其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即农药残留量不超标,硝酸盐含量不超标,“三废”等有害物质不超标,病原微生物不超标,并能避免环境的污染危害。

20世纪20年代国外就开始发展无公害蔬菜;30年代后期,日本、荷兰、美国等发达国家,采用现代化的水培温室,常年生产无公害蔬菜;进入80 年代后,欧洲和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业是以高度的标准化为基础进行生产的,蔬菜标准化生产体系比较完善;90 年代以来,国外无公害蔬菜向有机蔬菜方向发展,倡导在自然环境下栽培的蔬菜品质为最优。我国无公害蔬菜的研究和生产始于 1982 年,特别是 2001 年农业部启动 “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后,我国无公害蔬菜得到快速发展。

2.餐桌上无公害蔬菜现状

2.1市场需求

60~80 年代, 蔬菜副食品主要是解决温饱问题, 对蔬菜生产主要是追求量的扩大, 质量意识淡薄。90 年代后,蔬菜生产虽得到了较大发展, 但由于人们膳食结构的变化, 市场对蔬菜副食品的需求量仍不断加大, 一个时期内曾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 生产者为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 努力追求蔬菜产量, 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化肥、高毒农药, 以达到高产的目的,不符合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要求,对于蔬菜的安全问题置之不理。

2.2消费观念

对于餐桌上最基本的无公害蔬菜选择标准,众口不一。好多人认为只要无虫害、新鲜,就是无公害蔬菜;也有人认为农家蔬菜一定就是无公害蔬菜;另外有人认为被虫子咬过的、有窟窿的菜安全,是无公害蔬菜。以上这些说法没有科学根据,如被虫咬的蔬菜存在几种情况:农药的品种繁多,很多害虫都有一定的抗药性,能够抵抗农药;农药根本不能对这类害虫起作用;施农药前已经发生虫咬使叶面出现窟窿。 因此无公害蔬菜的农药的残留问题、化肥的使用量、生态环境等,并不是我们所能看到的,这些错误的观念,导致对无公害蔬菜错误认识,对于无公害蔬菜消费观念淡薄。

2.3无公害蔬菜基地

80 年代后期,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 一种以最大限度增加蔬菜单位面积量,从而获得较高的经济利益的生产方式尤为突出。政府为解决城市蔬菜供应,保证蔬菜的品质,采取一系列的政策,对于无公害蔬菜基地、绿色蔬菜基地、有机蔬菜基地的规划,对于蔬菜生产、销售等渠道给以相关的政策、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目前,一些城市基本无公害蔬菜基地大都建在城郊附近, 距离工厂和城市垃圾很近, 特别是城市工业的快速发展, 工业“三废”污染也日趋严重,污水的灌溉和空气污染导致了蔬菜产品虽数量充足, 品种多样, 外观商品性好, 但内在质量却非常低劣。菜农为提高蔬菜的产量、保证蔬菜的外观性好,大量剧毒农药、化肥、激素等有害物质广泛应用于无公害蔬菜生产, 2011年央视曝光山东寿光有机蔬菜使用违禁农药,2011年,网曝北京有机蔬菜为普通菜冒充,大型的蔬菜基地注重产量,无视蔬菜质量要求,无公害蔬菜安全历程更是路漫漫其修远兮。

2.4蔬菜质量的检测体系

目前好多农贸菜市场蔬菜基本不检测,因为检测无公害蔬菜的各项指标,需要时间,检测的费用高,检测的品种多,尤其是非大面积种植的蔬菜,个体小面种植不成规模、品种多,很难实现蔬菜进入市场前每一个品种的安全检测。从无公害蔬菜基地生产到蔬菜市场销售,公正、公开哪些蔬菜符合无公害蔬菜要求,出具相关证明的真实性、实用性、安全性,目前面临一系列问题的问题。如何健全无公害蔬菜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对无公害蔬菜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监控, 面临一系列问题。

2.5无公害蔬菜的要求及成本

无公害蔬菜要求生产过程中农药、化肥的合理使用和综合管理,蔬菜产地的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符合要求。例如对于农药的要求,相比较普通的蔬菜首先选择效果好,对人、畜、自然天敌等都无害或毒性极微的生物农药或生化制剂,或者选择杀虫活性很高,对人畜毒性极低的特异性昆虫生长调节剂。无公害蔬菜要求严格控制施药时间,在商品菜采收前严禁施用农药,叶菜收获期前禁用期 7~12d,茄果类禁用期 2~7d,瓜类蔬菜禁用期 2~3d,以保证在食用时农药残留量在允许的范围内。在无公害蔬菜生产中, 除大力提倡增施有机肥外, 必须科学施用化肥, 实行配方施肥。无公害蔬菜对于周围的生态环境,有一定的要求。

综合来看,无公害蔬菜产品投入大,生产成本高,但大多没有以明显的标志进入市场,消费者一时难于认识和接受。因此,多数无公害蔬菜产品往往优质不优价,挫伤了生产者的积极性。如何给无公害蔬菜产品的价格定位,使无公害蔬菜产品深入人心,真正实现优质优价,这是发展无公害蔬菜产品的动力。

3.保证无公害蔬菜质量

3.1政府监管部门

无公害蔬菜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过程,监管部门很多,任何一个环节的疏漏,都会影响到无公害蔬菜的质量,以海南豇豆中毒事件为例,一件食品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涉及的诸多管理部门。建议学习美国、日本等国家,将上述所有流程都归一个部门管理,权力和责任都很明确,管理甚至从产品的最上游就开始了,而且一路监测下来,权责明确,更利于无公害蔬菜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严禁违规农药、生物调节剂滥用于无公害蔬菜生产,加强无公害蔬菜基地周围环境治理,完善监督体系, 从多方面为无公害蔬菜产销保驾护航, 确保市无公害蔬菜的健康发展。

3.2方便、快速地检测体系

健全和完善检验检测体系,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的建设, 充实检测力量, 完善仪器设备和手段, 提高检测能力, 明确其工作内容、范围和职责, 充分发挥质检机构职能,保证无公害蔬菜市场的产品质量。建立市、县、生产基地和经销单位 4 级检测网络, 推广无公害蔬菜农药残留速测技术, 每天规定时间公布检测结果,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无公害蔬菜采取的措施等予以公布,保证无公害蔬菜的产品质量。对无公害蔬菜基地或生产企业, 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以及无公害蔬菜的质量检测与监管, 及时将检测结果上报相关部门,为无公害蔬菜整个生产、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提供技术支撑。

3.3无公害蔬菜基地品牌建设

无公害蔬菜基地注重品牌优势,严格遵守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要求,认真落实自律性检测制度和质检机构的定期抽检制度,在生产无公害蔬菜的基地进行产品准出自检, 对经检测不合格的蔬菜禁止入市。开展无公害蔬菜基地认证工作, 通过相关农业部门申报省农业厅认定的“无公害安全放心农产品”或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绿色食品标志。实施无公害蔬菜定点销售,建立无公害蔬菜企业品牌,树立形象,提高群众对于无公害蔬菜的信赖。

3.4发挥公众监督

电视台、报刊等媒体经常对于无害蔬菜的相关知识宣传,提高群众对无公害蔬菜认识,鼓励群众对于无公害生产单位、销售单位进行监督。同时鼓励和支持无公害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以及专卖店等无公害蔬菜销售场所建立无公害蔬菜质量安全快速检测站( 点) , 检测人员须经有关部门培训, 通过考试持证上岗, 实行日检公布制度, 把知情权和选择权交给消费者,全民动员,监督无公害蔬菜质量。

3.5国家对无公害蔬菜政策倾斜

我国无公害蔬菜起步晚,发展无公害蔬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工作量大,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通力配合。因此,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把加快无公害蔬菜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搞好宏观调控,相关生产单位或个人倾斜优惠政策,提高无公害蔬菜质量,保证种植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满足我们的餐桌对无公害蔬菜的需求。

无公害蔬菜作为最基本的菜篮子工程,百姓餐桌无公害蔬菜质量如何,目前很难定论。近几年来我国因食用有毒蔬菜出现集体中毒事件时有发生, 更为可怕的是人们如果长期食用有毒物质超标蔬菜, 会导致慢性积累中毒, 出现了一些奇病、怪病、疑难杂症等, 给人们身体健康造成极大损害。保证最基本的无公害蔬菜走入寻常百姓的餐桌,成为刻不容缓的课题。

参考文献:

[1]富桂荣.无公害蔬菜的生产发展前景[J].农业科技与信息,2007.7

[2]李明远.对我国无公害蔬菜发展的浅见[A].北京农业无害化生产科技对策研讨会论文集,2001.11: 345- 346

[3]袁艳华.无公害蔬菜及其生产技术规范[J].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10

[4]俞志忠.国内无公害蔬菜施肥技术[J].长江蔬菜,2002.6:8-9

[5]吴钜文.无公害蔬菜生产对农药的要求[J].农药,2003.42:1

[6]李波,青长乐等.重庆市无公害蔬菜基地环境和产品质量评价标准初探[J].农村生态环境,2011.17(3)

[7]马丽卿,王云善,付丽.食品安全法规与标准[M].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