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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工作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0 14:52:47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工作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工作

篇(1)

[关键词]执业药师;零售药店;现状;培养;探讨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零售药店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人民群众之间,同时也为群众的健康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零售药店中乱用药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这就要求执业药师进入零售药店进行指导。所以下文阐述了目前我国零售药店中执业药师的现状以及对其培养的方式,使其更好地为群众的健康进行服务。

1执业药师的服务水平有待于提高

目前执业药师在零售药店还没有完全发挥出应有的作用。随着“大病进医院,小病上药店”的自我诊疗观念的普及,患者到零售药店寻求用药指导的需求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下,要求驻店执业药师一方面利用自身丰富的药学知识,为顾客提供药学服务;另一方面培训其他员工,带动药店专业素质整体提升。但实际上,目前驻店药师在这两方面还做得都不够。执业药师大多注重质量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不了解药品经营和药店的运营流程,不能把质量管理工作更贴切的贯彻到门店经营中。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在于执业药师在数量上远远不能满足消费者咨询的需要;另一方面,对消费者的“用药咨询”宣导还很不够,消费者进入药店后往往希望执业药师给自己“看看病”、“开点药”,而这与执业药师的职责范畴是不吻合的。最后原因是很多执业药师的执业水平有限,理论知识多过“临床”经验,这些执业药师在执业时往往不够自信,也不能完全解除顾客的疑虑。

2执业药师在“一线”中的需求以及其发挥的作用

执业药师主要集中在门店管理和质量管理这两个岗位,只有为数很少的执业药师在门店开展一线服务。造成这一现象的有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报考执业药师的工作年限规定,决定了执业药师都是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通过工作的磨练,他们中的优秀者逐渐走上了管理岗位;其次是执业药师对国家的药事法规非常熟悉,药店需要这样的人员来负责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药店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把好药品质量关。另外现实的情况要求有更多的执业药师工作在药店销售第一线,为顾客提供专业化的药学服务。执业药师在药店中担任驻店药师、质量管理员等相关职务,这些原因使执业药师面对消费者,担负起用药指导、解答疑难以及用药常识宣传等工作。这样主要是因为作为药学专业人才,执业药师对一些需要重点控制的环节能够很好的把握,也具备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另外,执业药师的综合素质如果很出色,那么就可以按照当时的实际状况为一线的疾病用药做出正确的判断。

3对于薪酬的合理支付

执业药师的价值在于“全面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优秀的服务技巧”。现在有些执业药师仅仅是考了个资格,这只能表明他们具备了基本的“专业知识”,可还需要在平常工作中不断地自我学习,提高实践能力和服务技巧。在药品零售行业中,药品的质量至关重要。经营人员对药品的药理药性、配伍禁忌的了解和掌握直接影响到顾客的用药安全有效。所以,对于能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给他们较高的薪酬待遇,是理所应当。

4要发挥其专长,培养执业药师

激励执业药师的积极性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第一要承认他们的个人价值,提高他们的薪资和福利待遇,在药店中为他们规划职业生涯,提高他们在药店中的地位;第二要让他们在药店中担任适合的岗位,为其提供发挥专业特长的舞台。同时,药店还要给他们提供更多的培训和再教育机会,让他们不断实现自我提升。真正利用好他们的专业优势,给顾客提供更加专业化的服务,提升顾客的满意度,来帮助药店实现长足的发展。执业药师的积极性应从两个方面来提高:一是靠加强自身修养;二是在职务升迁方面给予重视。“加强自身修养”要求执业药师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加强自身营运知识的学习,这要靠执业药师个人的努力;“靠公司在职务升迁方面给予重视”则是指药店在让执业药师负责专业化管理的同时,应给予其相应的职位和权力。执业药师是药店中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随着消费水平和自我药疗意识的提高,现在的消费者越来越重视通过执业药师来对自己的用药状况进行指导,可以说,执业药师已经成为门店里“最具有吸引力”的人,其专业水准就是药店的一块金字招牌。

从以上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执业药师在零售药店中的现状,所以我们一定要努力扭转这种执业药师脱离实际的现状,发挥其在零售药店中的价值,更好的指导消费群体的用药。同时,我们也要全面的培养执业药师,使其在零售药店的价值得到最大的发挥。这样不仅仅是为零售要店增加消费者,树立良好的信誉,更重要的是为我国广大群众的健康提供巨大的帮助。

参考文献:

篇(2)

>> 零售业未来发展的方向是互联网零售 浅论零售药店的品类管理 连锁零售药店GSP的管理实施 零售药店的定位 论零售药店品类管理现状与发展对策 浅谈零售药店品类管理之困境 零售药店药学服务工作的现状及发展对策分析 零售药店品类管理的三个核心问题 零售药店药品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零售药店品类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零售药店在GSP管理中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实践 欲壑难填是慢性病的病因 浅析零售药店中的执业药师 关于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工作的思考 新医改下零售药店的对策研究 零售药店开展药学服务的探析 浅议药师在零售药店的作用 药学服务与零售药店的关系探讨 零售药店药学服务的探讨 慢性病的防治与管理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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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郝岚. 建立以药店为中心的处方药零售模式[J]. 中国药店, 2016(6):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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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1我国药品分类管理现状与问题

1.1社会药房未能安全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药品管理

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社会零售药房无论是软件,还是硬件上都有严格规定。但事实上,全国各地区的药店并没依法遵循国家的规定。

1.2处方管理欠规范

首先,处方来源受到严重限制。受医疗卫生体制等因素的影响,目前医院处方很难流入社会药房。其次,社会药房的处方的真实性、合法性难以保证。由于目前我国没有一个可以对医生处方合法性进行查验的权威资料。这给零售药店查验顾客所持处方的合法性带来难度。其三,不持处方购买处方药的现象严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药店的主要营业上的是出于经济效益,在监管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药店容易出现无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情况[1]。

1.3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数量、素质难以达到要求

在药品分类管理中,执业药师担当为公众提供优质药学服务的责任,以保证社会公众的合理用药。但是由于执业药师是集药学、医学、法律、交流与沟通等综合素质于一身的药学技术人员,目前我国无论从数量还是素质都无法达到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

2完善我国处方药安全管制体系的对策

2.1完善药品安全管制的法律规范体系,增强法律规范的有效性

目前我国在法律意义上的只有《药品管理法》,其它的都是停留在法规或规章和条例的层面。因此,我国处方药安全管制要全面的立法保障,在法律层面上,应该尽分布《药房法》和《执业药师法》,以规范处方药流通渠道和保障人民用药安全。在法规层面上,建立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中将违规情况与药店的经营资格和执业药师的从业资格挂钩,尽快制订《药店药事事件处理办法》等。

2.2加强药品安全管制机构的独立性建设,提高执法效果

目前,我国药品安全管制的法律法规中,很多内容发生分隔,如广告的审批权和处罚权就隶属于两个不同部门,这不利于执法效果。因此,建议设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执法机构,以排除地方政府干扰、保证执法效果。

2.3加快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药品监管队伍

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政策的进一步深入推进,合理用药将会越来越重要,而为患者答疑解难,保障患者用药的安全有效则是执业药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议显得尤为重要。有关部门就为报考执业药师的从业人员做好各项基础工作,抓好每个基本环节,充分调动药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努力创造宽松环境,制定激励机制,采取各项政策,多渠道、快速度扩大执业药师队伍,逐步缩小供需数量差距。同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执业药师向零售药店流动。同时,应强化对零售企业法人代表的培训,加强宣传教育。

2.4加强舆论导向、强化全民合理用药意识

受基本药品知识缺乏、处方药管理不严以及广告误导等综合因素的影响,我国药品消费者对科学、安全、合理用药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错误用药现象非常普遍,如:重复用药、过量用药、用药量不足以及不经医师而自行用处方药等。这些错误用药的方式,只会延误治疗、加重病情或为日后留下隐患。因此,强化对全民的合理用药宣传教育,使人们了解不合理用药可能造成的种种危害,了解由医生和药师对处方药双重把关的必要性及益处,使消费者转变购药习惯。通过在社区内开展药疗、保健知识的宣传活动,通过报纸、电视等宣传媒介进行多种形式的舆论导向,强化全民合理用药意识[2]。

篇(4)

关键词:药学服务;零售药店;国内外

1 服务内容的比较

1.1 国内倡导开展丰富多样的药学服务

目前我国药店开展的药学服务,主要包括药师用药咨询、普通体检项目、中药加工服务、一些随访或回访等等。郭海英认为,普通健康体检、免费健康咨询等一些健康服务行为并非“超范围经营”,并提倡药店应端正自身的服务行为,结合国家的规范政策,提高店员专业知识,严格做到服务热心、环境贴心等,才是药店服务的根本。何香莲倡导药店应深入开展优良药学服务(如建立药历、用药回访、报告不良反应等)。

1.2 国外的药学服务功能更为特别

国外的药店药学拓展服务主要包括疫苗接种、戒烟服务、紧急避孕服务等。在美国的大部分地区,现已允许由药师直接负责免疫接种工作。西班牙社会药房调查研究了在65岁以上的老人的群体中,对于流感疫苗接种的教育与流感疫苗接种率是否相关,结果得出从药师那里获取流感疫苗接种方面的知识信息越多的人,其接种率越高。此研究表明加强开展免疫接种相关信息的宣传有利于社区药店药房的疫苗接种服务工作。PURCELL等以美国爱荷华州的两个社会药房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检测药师对3A(Ask,Advise,Assess)计划的执行情况,从吸烟者对3A的顺从性以及药师对执行3A的反馈来衡量这个项目是否可行。结果发现两家药房都能顺利完成实验的3A计划。这表明在社会药房中由戒烟经验丰富的药师对吸烟者进行戒烟服务是可行的。另外,还有些药店甚至提供紧急避孕服务。根据一项研究显示,在已开展了这项服务的美国圣弗兰西斯科,76位药剂师知识渊博,大部分知道第一次给药的时间,知道恶心这一副作用(99%),知道对比于激素避孕药的效力(92%),知道紧急避孕不能避免性传染(99%),知道与药物流产的区别(100%),知道紧急避孕不会提高天生缺陷的危险(100%)。这有利于药师及时开出紧急避孕药,以增加紧急避孕效率。

2 法规政策的差异

2.1 国内目前与药学服务的相关法规缺失

我国目前与药店药学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药品管理法》、《优良药房工作规范(试行)》(GPP)、《执业药师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等。张永敬介绍了《优良药房工作规范》(GPP)的产出背景、主要内容与GSP的关系,分析了GPP推行现状及存在问题,认为我国零售药店推行GPP是发展必然趋势,但还有一段漫长的路要走。倪永兵等认为现阶段零售药店开展药学服务的主要问题有:药学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失,零售药店的准入条件与开展药学服务的必备条件不相匹配,零售药店监管现状与开展药学服务不相匹配。改善这些问题应从完善法律、提高准入标准以及加强监控方面入手。杨舒杰,陈晶,王淑玲对我国药店执业药师的现状、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来完善我国的执业药师的管理。由此可见,完善我国药店药学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

2.2 国外相关的法规体系较为完善

目前,如英国、美国、瑞士、日本、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为规范药师管理,对其职责、权利、义务、继续教育、甚至处罚等均有严格规范,并立法以保障。如制定了《药师法》、《药房法》。在澳大利亚,药学服务也主要是通过立法和国家医药政策进行管理和调控,如维州在1876年的一个药品法案规定了处方须与配药分离,旨在保证大众的用药安全,1882年维州药学会成立,进一步加强管理药学服务。另外,法国还规定了药店的所有者必须是药师,药师须参与到药品的生产流通及使用的每一个环节中去。且为了保证药店的技术独立性,一家公司只能开设一家药店,这进一步强调了药师的个人责任。美国公共健康协会(American Public Health Association,APHA)于1995年制订了一系列的政策用以保证药师能够顺利开展药学服务,并在药学杂志上设立了药学服务继续教育专栏,将一些有药学服务经验的药师请来撰文,又利用年会加强药师的继续教育培训力度。

3 现存的问题

3.1 我国药店药学服务的现存问题

国内药学服务的障碍主要是群众的医疗保健意识不够、药师队伍参差不齐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师绘敏结合医药零售药店存在的实际问题,通过对完善药事法律法规、加强群众的医学素养、药学服务专业化、加强执业药师管理等方面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从这几方面也提出了适合治理和整顿医药零售药店的可行的对策,能更好的保证药品质量,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钱晶认为连锁企业如果不能做到店长和驻店药师的二合一,那么就必须重视驻店药师和店长的组合——店长+驻店药师必须成对出现,驻店药师必须在运营中有发言权,这样才能使得药师在门店运营中的运用最大化。万照广就药店“药师不在岗”问题进行探讨,认为药师不在岗是由于药师总量缺乏,经济利益驱使,部分药师不能很好地进行用药指导,监管不到位等;希望通过药师资格认定和职业指导改革、完善法律、加大监管力度等方面来抑制药师不在岗现象。

3.2 国外药店药学服务的现存问题

篇(5)

一,发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办文件的通知。药品供应网络尤其是零售供应网络,是两网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使广大农民群众能和城镇居民一样,尽快享受到质优价廉的、规范的药品供应服务。近期,笔者对**县药品零售网建设情况进行了一些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县原有国有药品零售企业5家,分别设置在**城乡,全部隶属于原国有医药公司。改革开放期间,有2家乡镇的先后关门停业,到现在仅剩乡镇2家、县城1家,已于2004年改制为民营。从2003年药品零售经营放开到现在,全县共申报药品零售企业48家,其中因为种种原因于2006年前,关闭10家,现仍在经营的只有38家,其中坐落县城26家,坐落乡镇所在地11家,坐落在村1家。在安庆8县(市)中数量偏少。而且,22个乡镇所在地有14个没有设置零售药店。正在经营的38家零售药店中销售额最高的平均26万元/月,最低的平均0.6万元/月,相差40多倍。差距为啥就这样大呢?同是药品零售企业,有的红红火火,有的却惨淡经营,几家欢乐几家愁。为何企业总量如此之少?又为何如此苦乐不均?笔者试图找到其中原由。

一、医疗诊所偏多,容量受限,而且两者开办起点极不对称。据统计,**全县有个体诊所一千多户,仅县城所在地就有一百二十多户,几乎是三步一岗五步一哨。而且,药店与诊所相比较,开办门槛起点低,卫校毕业就可以,没有严格的经营面积等硬件要求,更不需要通过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而开办药店需要执业药师或者药师职称担任质量负责人,还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全县药师或执业药师获得者共计也不过40人。而一个乡村小药店要从外地聘请执业药师或者药师很不现实。况且现实状况是,诊所也是卖药,而药店不可以行医。零售药店管理严格,许多药品如二类等不许经营,而诊所就可以使用。因此,有的药店干脆停业再开办诊所。加之,药店属于企业,有接受工商管理和各项纳税义务,诊所不属于企业性质,不受工商管理,无须交纳企业税收,几乎没有社会负担。

二、企业经营理念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虽然同样是经营药品零售业务,由于药店所在地理位置不同、企业规模不同,效益自然不相同。但是由于企业经营者经营理念和管理水平不同,则引起更大差异。例如,有些药店为压缩店租,把经营面积减缩到最低限度却还是艰难度日,而有些药店则把经营面积扩大到规定面积10倍以上却风光无限;再如,有些药店只经营赚钱品种,而不经营利润小的品种,生意越做越小,而服务意识强的药店为方便群众千方百计做到品种齐全,一分钱都不赚的品种也做,生意便越做越大;还有,有的企业为迎合部分顾客心理,尽可能购进档次低、价格便宜的产品,而遭到其他顾客“这是否假药”的质疑,而精明企业始终坚持遵循质量第一的宗旨,经营理念已经上升到经营品牌的企业层次;再有,有些药店对监管部门避而远之,甚至连法规知识培训都不想参加,而有的药店却经常主动向监管部门咨询,请教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药品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主旋律;优胜劣汰是自然法则;服务群众是企业的宗旨。虔诚精心的服务,相信终究得到回报。应该说,凡是做企业的人,都想把企业做大做强,但决不是人人都能做大做强,引起差别的原因固然很多,最根本的还在于经营理念和管理技能。企业是靠人来做的,因为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人,自然也就不会有效益完全相同的两个企业。

三、如何加强**县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使广大农民得到更加良好药品供应服务的实惠,县政府在落实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中作出了详细要求。本人体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则,坚持企业开办标准,要因地制宜扩大零售网点。一方面,积极引导和鼓励在小集镇和人口密集镇的村开办零售药店,重点建设直接面向农民群众的药品零售供应网络;另一方面,也可以依托“万乡千村”市场工程网络,开设非处方药专柜;同时,加强医疗机构(重点是村级)规范药房创建工作,使规范药房覆盖面更广,也是从另一角度加强药品供应网络建设。

篇(6)

关键词:定点药店 问题 对策

作者简介:

姓名:罗卫国 工作单位:中国药科大学医药产业发展研究中心;职称:讲师; 研究方向:药店管理。

姓名:张俊虎工作单位: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研究方向:药店管理。

前言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是我国医疗保险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生事物。其初衷是促进医院药房和定点药店之间的竞争,以改善药学服务,合理降低药价。定点药店管理办法能否真正起到相应的作用,能否给参保人带来便利和实惠,在当前实施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本文通过问卷调查与深度访谈,对当前江苏省定点药店的管理现状进行了分析。本研究的资料来源:(1)定量资料来源于对江苏省南京、镇江、泰州、无锡、扬州、盐城六城市拥有定点药店购药经历的城镇居民进行的问卷调查。(2)定性资料主要来自对上述6城市的21家定点药店进行的深度访谈。(3)问卷调查与深度访谈的实施期间:2008年6月30日―9月30日。

一、我国定点药店管理政策的历史沿革

定点药店是中国医疗体制改革过程的新生事物。长期以来我国的医院自办药房,既提供医疗服务又提供药品服务,患者在医院看完病后只能在医院进行配药。以后即便出现零星的社会药店,但由于当时的政策限制使得享受医疗保险的居民到社会药店配药不能计入公费与劳保报销,这种政策造成了我国公立医院对药品销售的垄断地位,也使得我国药品费用快速上涨。

根据医药分开管理的思路,1998年12月国务院在《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提出通过建立定点药店制度,鼓励医院药房与定点药店的竞争[1]。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1999]16号文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是规范各地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批、日常管理、服务规范等工作的指导性文件。随后江苏省于1999年9月10日正式制定和施行了《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将定点药店的管理引向规范化的道路。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建立、实施使得医院药房多年垄断药品销售的利益分配格局被打破。有资料显示,2003年参保人员到医保定点药店购药的比例已达到17.6%[2]。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获得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确定并与之签订有关协议和发给定点零售药店标牌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零售药店[3]。

二、医保定点药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定点药店监管部门的监管现状

(1)药店准入管理方面的问题

目前江苏省医保中心在药店准入方面实行两步走政策:第一步由药店向行政审批中心提交申报材料,并规定申请药店营业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年营业额不得少于20万、开业必须在1年以上、必须配备至少1名执业药师、营业范围明确不得经营生活用品等,同时药店必须要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第二步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药店进行打分,分数高者优先,同时要考虑定点药店布局是否合理[4]。但是很多地区在实际操作中并未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在泰州市调研时我们发现在方圆一百米以内有好几家定点药店。在南京市我们也看到了同样的现象,尤其是在中华门附近,在很小的范围内林立着几家定点药店。定点药店过于密集显然会加剧竞争,使得定点药店收益下降。另外我们发现很多定点药店的营业面积只有三四十平米,未达到规定标准。还有些地区由于对医保定点药店的审批不严格,导致该地区基本所有的药店都成为了医保定点药店。

(2)有些地区监管部门的检查频率较低

本次调研发现各地区的相关政府部门对医保定点药店的检查频率差别较大。规定一个月进行一次检查,但有些地方由于定点药店的数量太多,使得相关管理部门检查的难度较大,因而检查频率变为两个月一次甚至是半年一次。这会增加定点药店违规操作的发生。

(3)网络系统不健全

江苏省要求医保中心通过网络对定点药店药价进行实时管理,以确保药品的销售价格不能超过最高限价。一般国家发改委会定期公布最高限价文件,医保中心会将最高限价录入到网络系统,如果定点药店上传价格超过最高限价就则无法使用定点药店系统。上述做法是为了保护参保人利益。但目前江苏省内只有南京拥有比较完善的网络监管系统。而在其它地区的网络系统不能完全覆盖每一家定点药店,使得应用网络进行实时监控无法实现。

2、定点药店内部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

(1)以物代药进行销售

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主要表现为在药店中摆放一些滋补品、保健品甚至是一些食品、日用品等,以药品代替它们进行医保结算。一方面药店可以通过这样一种方式吸引顾客,并且能够提高自己药店的利润;另一方面对于某些患者来说能够用医保卡买到保健品等非常划算。

(2)采用附赠药品或者有礼销售的方式销售药品

我们通过走访定点药店发现了上述现象的存在。很多店面经常打出有奖销售或是买一赠一的促销广告。

(3)销售医保目录以外的药品

主要的方式就是用置换的方式来销售一些医保目录范围以外的药品,然后刷医保卡进行结算。这样的现象在明面上是比较难看出来的,而且在查账时也是比较难查到,只有在购药者的结算单能很明显看出来。此做法是比较隐蔽的违规行为。

(4)违反凭借处方配售药品的相关规定

主要表现为违反凭借处方配售处方药的规定或者是使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处方配售药品并且进行医保结算。违反凭处方配售药品的现象大多主要发生在抗生素的销售中,很多患者习惯性的以为比如像头孢类药物还像以前那样可以随便进行销售和购买,所以要求药店营业人员配药,有部分营业员为了药店的利益便在无处方的情况下配售处方药,并且用医保卡进行结算。上述现象的发生,除了药店贪图利益的原因外,还有药店的营业人员并不清楚所在地区哪些医疗机构属于医保定点医院的原因。

(5)超量销售药品

表现为违反医保药品限量销售的有关规定,超量销售药品。在镇江市该现象不存在。该市的参保人员都有统一的病历,他们到药店购药或者到医院看病时除医保卡和身份证以外必须携带该病历,每次买完药或看完病都要在上面做好记录,以避免超量销售药品。但在江苏省的很多地区没有没有控制参保人员一天的购药量的有效措施,而只能确认每天的最高刷卡额。

(6)医保柜台和非医保柜台未分开

按照有关规定,镇江市的定点药店医保柜立设置于专门划出的区域,在这个区域中的药品都是用医保卡进行结算。这样做有利于更好地进行药品分类,整理账目以及盘点。但在其它地方,定点药店并未将独立设置医保柜台,只是在医保药品的商品标签上表明“医保”字样。

(7)药店营业人员的构成存在问题

定点药店管理办法硬性规定了定点药店的营业人员构成,强调在营业时间内至少要有一名药师在岗。但我们访问的部分规模较小的定点药店在营业时间无药师在岗。事实上药师在岗有利于提高服务水平,对药店的长远发展是有好处。某定点药店的店长告诉我们[5]:“药店中有执业药师或者药师会比没有药师营业收入更加可观,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店内可以给患者(顾客)提供更多的服务,只要到店购买过一次药的顾客,之后还会因为全面优质的服务再次光顾。”

另外我们在问卷调查中也发现,具有定点药店购药经历的60名居民中,大部分人能够得到药师的药学服务,但仍有约四成的受访者表示未得到药师服务,这说明当前执业药师药学服务提供仍不完善。

(8)定点药店24小时营业的执行情况

在走访过的21家定点药店中,虽然大部分表示能够24小时不间断地提供医疗服务。但问题是其中部分药店在夜间无执业药师或者药师在岗,因此夜间只向顾客提供OTC药品的服务,并且不能提供刷卡服务,顾客购药只能通过现金支付。而此次的问卷调查结果也显示,拥有在定点药店夜间购药经历的18名城市居民中,约半数人未能购买到药品。这说明当前相当多的定点药店实际上未能提供24小时服务。

(9)定点药店对顾客的身份核对执行不力

目前江苏省内操作比较规范的是镇江市,在那里我们通过对定点药店的暗访以及与店员的面对面交流,了解到他们在患者购药过程中一定要人、证、卡统一才会向患者售药。这样做能够避免医保卡乱用、盗用情况的出现。但在江苏省其它城市,大部分定点药店的店员并未严格检查顾客的相关证件,只要其携医保卡便可刷卡。

3 参保人购药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们通过对医保中心官员以及定点药店店员的访谈,发现当前参保人在购药环节存在以下问题。

(1)冒用、出借医保卡

表现为有些参保人将自己的医保卡和医疗保险证借给自己的亲戚和朋友等进行就近配药;同时有些人冒用其他参保人员的医保卡和医疗保险证购药。上述现象归根结底还是因为现阶段的参保率不高而导致。

(2)非法贩卖医保药品

使用自己的医疗保险证件以及医保卡,将从医保定点药店或定点医疗机构购买的药品非法卖给收药人或者其他人,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

(3)滥用医保卡进行购药

有少数参保人员持自己的医保卡和医疗保险证,频繁就医购药,有的人一天之内跑多家医院进行就医购药,或是到多家定点药店进行购药,从而造成了药品的浪费和医保基金的浪费。

三、完善医保定点药店管理的若干建议

我们认为当前医保定点药店管理方面存在的绝大部分问题与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力有关。因此在改进建议中首先强调须加强监管力度。虽然许多监管部门强调监察人员数量不足。但通过对违规现象采取从严从重的的惩罚措施同样也能达到很好的监管效果。具体建议如下:(1)鉴于有些地区对定点药店的准入审查不够严格,有必要对江苏省所有的定点药店进行重新审核,对一些不符合规定的定点药店取消其原有资格。这样做一方面能够减少定点药店的数量,便于管理;另一方面有利于缓减定点药店之间的过度竞争。(2)加大对定点药店监管力度。一方面要提高检查频率,并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另一方面需要采用暗访方式。(3)对于存在严重违规现象的定点药店直接取消其定点药店资格,并剥夺其今后重新申请定点药店的资格。(4)应规定参保人使用特制的医保病历本。(5)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参保人及定点药店对违规现象进行举报。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省略/banshi/2005-08/04/content_20256.htm

[2] 曹俊山.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5,209(11):665.

[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中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与管理.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999年:23.

篇(7)

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制定并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这个办法将于200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具备能够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保证24小时供应。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药品零售企业的人员配备作出了具体规定,企业必须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针对现实中出现的在普通商场和超市内设立零售药店的情况,《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借鉴国外做法作出规定,在超市等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