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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申请书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0 14:52:35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法人申请书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法人申请书

篇(1)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请求事项:(写明请求人民法院裁决被申请人破产还债)

事实与理由:

(应当写明并证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包括有关的合同文本、公正文书、担保协议、往来帐目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等)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在我国如何申请破产?

导语

当公司经营不善就会走上破产的道路,但在我国企业要破产可没有那么简单,可以说是注册容易注销难。在我国该如何申请企业破产,《我顾问》法律在线为你解答。

破产这个词我们经常能听到,破产制度也可以说是人类文明的成果。我国《破产法》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因此在我国只有企业能进行破产,自然人并不能像香港那样申请个人破产,各位债务人请好好挣钱还债。

我们平时所说的破产一般都是指破产清算程序,其实我国《破产法》还包括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两种程序。

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企业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企业,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的制度。

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企业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

破产和解

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

由于申请人身份的不同可以申请破产的类别也有所不同,因此在申请破产时应明确申请的是破产清算、重组还是和解。

我国破产申请就是指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申请为准而是以受理为准。因此,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我国申请破产的原因如下:1.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在满足上述其中一个原因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和清算人均有权向法院进行破产申请。

债权人申请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不可以申请破产和解。申请时候除了提交有关债权证据外,还需要证明债务人的外部情况,也就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并不需要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内部具有破产原因,如:"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债务人申请

债务人是最基本的破产申请人,债务人可以选择启动重整、和解、破解清算程序。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程序,且需要证明其具备完整的破产原因才可以进行申请。还应当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等大量文件。可见公司想要"自杀"还是要经过重重程序和审查。

清算人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算人只能选择申请破产清算程序,其不得选择重整或和解的程序。

篇(2)

 

申请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住址:×××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申请人破产还债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属×××有限责任公司,于2×××年×××月×××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万元。经营范围为:×××。

由于申请人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导致至今负债×××万元;账面流动资产虽然为×××万元,但许多应收账款已成呆账、坏账,现申请人大部分债务已经到期,许多债务已进入人民法院执行阶段,财产被查封,申请人已经不得不停止经营,资不抵债。

以上情况有申请人公司财务报表、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资产清册可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破产,请求依法裁定申请人破产还债。

此致

×××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破产申请书怎么写

个人资产达到一定程度的,比如资不抵债等情况的,跟公司破产情况一样的,就有人想申请破产不过,申请破产要写个人破产申请书,那么,个人破产申请书怎么写?这是必须提交法院的文本,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带您了解一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企业法人才能申请破产,没有关于个人破产保护的法律规定,个人是不能申请破产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规定,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不过,债权人破产申请书范本如下:

债务人破产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事项:申请XX公司破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经营不善,到目前为止,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为此,特提出破产之申请。(写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等)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知识延伸阅读:

一般法院要求债权人申请破产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应根据法律相应规定,说明债务人拖欠申请人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已符合破产条件,申请人因此以债权人资格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2.申请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身份证明。

3.债权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附相应证据。

篇(3)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乾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篇(4)

立合同单位: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方)

贷款单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_____行(以下简称贷款方)

为了明确各方责任,恪守信用,提高经济效益,除自愿执行《更新改造措施贷款办法》外,经双方商定,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贷款方根据批准的借款申请书,贷给借款方人民币(大写)____元。借款方在合同签订后__天内,向贷款方报送年度分季用款计划(第二年应在年度开始前),贷款方据以及时供应资金。

二、贷款用途、开竣工日期,按批准的借款申请书执行。

三、此项贷款,借款方保证从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全部偿还本息,具体分年还款计划按批准的借款申请书执行。不能按分年计划归还的,作为逾期还款处理。

四、贷款利息按月息___‰计算;逾期归还部分加收利息___%。

五、借款方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如果违反规定,或管理不善,损失浪费严重,致使项目在批准的期限内不能竣工投产,贷款方有权停止或提前收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__%罚息。

六、借款方的担保单位是_____________。担保单位保证借款方按期还本付息。贷款到期后,借款方如未偿清本息,由其担保单位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后3个月内代为偿还。

七、借款申请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止失效。

九、本合同正本一式3份,借、贷、担保单位三方各1份。副本__份,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单位各执1份。

借款方:(公章)

贷款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及帐号:

担保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日期:

篇(5)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企业名称 开户银行及帐号 年、季度借款计划 已借金额 申请借款金额(大写) 借款期限 借款种类 借款用途 借款原因 还 款 计 划 借款批准后以本申请书作为借款借据 此致 中国工商银行××分行 借款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章 主管部门 意见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企业名称

开户银行及帐号

年、季度借款计划

已借金额

申请借款金额(大写)

借款期限

借款种类

借款用途

借款原因

还款计划

借款批准后以本申请书作为借款借据

此致 中国工商银行××分行 借款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章

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银行审查意见

批准金额(大写)

篇(6)

致总公司

内容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及个人

年月日

---------

原企业名称

注册号

拟变更企业名称

备选企业名称(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1

2

3

经营范围(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

注册资本(金)(法人企业必须填写)

企业类型公司制非公司制个人独资合伙

企业住所(地址)

企业盖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2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选择项序号文件,证件名称说明

1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本表第1页

2企业授权委托意见本表第3页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其他有关材料

备注:

1,“选择项”栏由工商部门填写:“说明”栏应注明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原件还

是复印件;

2,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中的签字(盖章)应由企业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签字;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申请人谨此确认和承诺本次申请中提交的所有文件材

料和填写的内容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

致的,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负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3

企业授权委托意见

兹委托(我单位/机构/自然人股东)前来办理企业名称变更事宜。

授权期限为:

授权权限如下(同意的,在括号内签署“同意”;不同意的,在括号内签署

“不同意”。选择二项以上同意或有空括号未填写的,本授权委托意见无效。):

1,全权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但不得修改本申请书任何文字内容。()

2,全权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授权修改本申请书出现的错别字,遗漏和误加

的文字。()

3,全权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如申请的企业名称未能核准,授权修改,增加

或减少企业名称字词表述。()

4,全权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授权修改本申请书任何内容和文字表述。

()

代办人或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代办人或人签字: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

(企业盖章处)

年月日

4

(同意使用)承诺书

今有拟变更企业

名称为,拟用

“”作为字号,主要从事行

业。恳请予以核准。

本企业特此承诺:该名称中的字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行业用语与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是相一致的,凡在今后的经营活动

中,若与其他企业因名称发生争议或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与名称申请

的经营范围或行业专用语有差异时,我们愿无条件服从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的处理决定,变更企业名称,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盖章:

相关企业意见,盖章:

篇(7)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权属纠纷是指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纠纷。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的调解和处理(以下简称调处)工作。

第四条  人民政府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充分协商,妥善调处。

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和有关法律、法规调处。

第五条  土地权属纠纷实行地域管辖、分级调处: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由乡(镇)或县级人民政府调处。

(二)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市以上人民政府调处。

(三)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调处。

第六条  在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争议范围内的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生长物或挖掘地下的矿产和埋藏物。

第七条  申请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与土地权属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有明确的请求调处对象、具体的调处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符合人民政府调处的范围。

第八条  申请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的当事人应向人民政府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按当事人另一方人数提交副本:

(一)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的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九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请求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申请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相应的有关证据材料: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证书;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征用、划拨土地的文件、附图和有关的补偿协议书、补偿清单;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书和交付地价款的凭证;规划部门批准规划用地的文件及红线图;

(三)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农民建房用地的文件;

(四)土地资源详查工作中,按规定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及附图;

(五)生效的人民政府的调解书、处理决定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以及有关土地权属协议书;

(六)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证据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  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当事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第十一条  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的副本发送给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20日内,向人民政府提交有关争议的证据材料。

另一方当事人未提交有关争议证据材料的,不影响调处程序的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当事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申请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申请请求,可以提出反请求。

第十三条  人民政府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十四条  人民政府受理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对土地权属纠纷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在协议书及有关界线图上签名盖章。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和有权调处的人民政府同意,不得修改协议内容和界线图。

第十六条  人民政府受理土地权属纠纷案应在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应加盖人民政府的印章并写明:

(一)案由、申请请求、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

(二)处理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

(三)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效的调解书、处理决定或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等组织测定土地权属界址、界线、拐点坐标及埋设界桩,办理土地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和执行。

实地测量土地权属界址、界线、拐点坐标及埋设界桩的费用,由当事人双方负责。

第二十条  违反第六条规定者,由负责调处的人民政府没收其非法所得或责令其恢复原状;当事人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或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土地权属纠纷解决后,仍故意损毁、移动界桩者,由负责调处的人民政府责令其恢复界桩,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以土地权属纠纷为借口,挑起事端,造成经济损失的策划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