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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措施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08 15:29:53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监理工作措施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监理工作措施

篇(1)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存在重大生产隐患时,县建委对发生事故和存在重大生产隐患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约谈告诫活动。

第三条发生死亡1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建筑工程,由县建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分别约谈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负责人。

第四条对安全管理松懈,安全隐患突出,整改不力造成轻、重伤事故频发的建筑工程,县建委分管领导或安管站长要分别约谈该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负责人。

第五条约谈的主要内容:分析事故的产生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落实工作责任。通过约谈,增强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感、使命感,牢固树立“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理念,把安全管理工作做细、做扎实。

第六条受约谈的各单位负责人,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管理,避免安全事故发生或重复发生。

第七条县建委将不定期将约谈告诫情况印文下发,对从事建设工程的各方主体起到警示作用。

第八条县建委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告诫后不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吸取事故教训,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遏制重复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存在重大生产隐患时,县建委对发生事故和存在重大生产隐患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约谈告诫活动。

第三条发生死亡1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建筑工程,由县建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分别约谈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负责人。

第四条对安全管理松懈,安全隐患突出,整改不力造成轻、重伤事故频发的建筑工程,县建委分管领导或安管站长要分别约谈该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负责人。

第五条约谈的主要内容:分析事故的产生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落实工作责任。通过约谈,增强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感、使命感,牢固树立“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理念,把安全管理工作做细、做扎实。

第六条受约谈的各单位负责人,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管理,避免安全事故发生或重复发生。

篇(2)

(1)信息传递不及时,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施工监理工作可以说是和整个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同步进行的,因此,需要我们针对整个的水利水电工程进行及时的信息传递,当前在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施工监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监理工作较为滞后,不能够进行及时的管理;

(2)在具体的监理过程执行中不具备完善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对于整个安全施工监理工作的主要职能和具体监管内容没有进行严格的规定,进而使得我们在安全施工监理中没有一个明确的目的;

(3)对于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施工监理单位自身而言

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尤其是在自身的监理制度上存在很多的缺陷,这就导致整个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过程中存在很多的混乱。

2.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施工监理工作措施

2.1落实安全监理制度

做好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施工监理工作首先需要我们做好的就是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尤其是要对于整个安全施工监理工作的具体流程进行明确的限定,但是针对不同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而言,制定相关的安全监理制度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施工现状,针对整个的工程施工过程制定出最适合于本工程的安全施工监理制度,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2.2落实安全监理责任

在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施工监理工作中最为主要的还是要落实好安全监理的责任,完善当前的建立责任制度。对于水利水电工程来说,落实安全监理责任需要我们对于安全监理的体系进行了解,就当前我国安全监理体系来看,主要是总经理、总监、项目监理和专业监理等四个等级,所以在制定相关安全监理责任时也需要我们根据这四个等级进行相关责任的明确。

2.3落实安全监理组织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还必须依据完善的组织形式,当前我国主要就是依据四级管理来进行具体的监理工作:(1)首先是最高级的总经理,对整个的监理工作负总责;

(2)总监理工程师主要是负责整个的监理工作的整体落实状况;

(3)项目监理工程师对于自身所负责的子项目的监理工作负责;

(4)最低级的就是专业监理员,其负责具体的监理工作的执行。

2.4提高安全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为了切实做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监理工作还需要我们切实提高相关安全监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尤其是对于相关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来说,更是要加强教育培训,对于安全监理人员进行及时的新知识培训,避免安全监理人员落后于安全监理现状。

2.5落实安全监理的程

序做好安全监理工作还需要落实相关监理程序,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于相关文件进行核检;

(2)对承包单位资质进行检查;

(3)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检查;

(4)检查施工方案;

(5)检查施工原材料的质量;

篇(3)

关键词:农机;安全监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22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7.04.013

随着国家惠农、强农、支农政策的落实,农机购置补贴力度的逐步加大,掀起了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热潮。姚安县2011年至2016年累计发放购机补贴998万元,农业机械总动力从2006年底62670千瓦增加至2016年底184220千瓦。截至2016年11月,全县登记注册的拖拉机1836台,其中:挂云23牌证的拖拉机1234 台,云NJ04牌证的拖拉机602台,已登记备案的小型手扶式拖拉机及微耕机5509台,异地注册登记的拖拉机128 台;联合收割机24台;水稻插秧机5台;全县累计在册拖拉机驾驶人2399人,其中:持G证1779人、持H证67人、持K证553 人。农业机械保有量不断增加,农机驾驶、操作人员不断增多,农机化水平在不断提高,农业机械化进入高速发展时期,给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加强农机监理各项工作措施是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的有力手段。面对新形势,只有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解决新形势下农机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提升农机安全监管能力,充分发挥农机安全监理职能,把事故隐患扑灭在萌芽状态,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的发生,提高农业机械作业效率,才能确保农机安全生产,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为新农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保驾护航的重大作用。

1 当前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 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农机监理的部分职能移交交警部门,农机安全监理失去了执法检查的主体地位;条文中虽然明确了农机安全监理管理的范围,但农机安全监理面对点多面广的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不通^田检路查等动态管理手段取缔打击违法行为,仅仅依靠开展安全学习教育活动、签订安全责任书等方式进行管理,久而久之,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和有机户对农机监理人员的告诫可听可不听,农机安全监理的威信将不复存在,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会越来越难开展。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是规定了拖拉机归农机部门管理,却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行政许可农机部门对拖拉机实施牌证管理,农机部门却没有对该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造成农机安全监理监管手段严重缺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公安交警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微妙的变化,由于各地地方政府对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重要性认识的差异,公安交警部门可以委托农机监理部门进行道路安全检查,也可以不委托;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没有上路检查权,而公安交警部门因为警力不足等原因,对乡村道路上行驶拖拉机疏于管理,形成乡村道路拖拉机安全监管的真空区,存在着较大的事故隐患。面对公安交警无力管、农机监理无权管的尴尬局面,为有效消除乡村道路交通事故隐患,公安交警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应该在对上道路拖拉机的管理上形成一个相互配合的有效合作机制。

1.2 农机安全监理经费投入严重不足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缺少专门的经费来源,使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面临较大困难;农机监理经费的投入并未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同步增长,加之无其他经济来源,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缺乏必要技术装备,农机安全监理装备是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基础,没有必要的农机安全监理装备,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机安全监理规范化建设和工作效率的提高。特别是在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方面,仅凭农机安全技术检验员传统的人工检验,达不到农机安全监理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缺乏必要的客观科学依据。

1.3农机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

农机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广度不够,交通安全关系千家万户,交警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可以说是家喻户晓。农业机械进入农村千家万户,涉及农业生产、农村生活的方方面面,农机安全更是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但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农机法律、法规和警示教育是少之又少;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深度不够,对不同的受教育群体未能因人施教、有针对性的进行深入安全宣传教育,特别是近几年来享受购机补贴快速增加的微耕机机主,未能进行有效的安全宣传教育,存在较大的事故隐患。

1.4 乡镇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工作不固定,管理体制存在弊端

乡镇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人事、工资划归乡镇管理,业务由县监理部门领导,双重管理形成管理的盲区,造成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任务不能很好的完成。

2 新形势下加强农机安全监理的对策

2.1加快农机安全监理法制化进程

加快农机安全监理立法步伐,应尽快制定国家级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或法规,明确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和违法行为处罚的权利,同时法律条款应当解决公安交警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因职能交叉而出现的执法问题;在出台国家级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后,中央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一系列农机安全监理行政处罚、农机安全检查等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农机安全监理执法的依据,加快农机安全监理执法规范化、标准化进程。

2.2加大财政对农机安全监理技术装备的投入

各级政府有财政支持农机安全监理,加强技术装备建设的责任和义务,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与各级政府协调,制定持续投入推动农机监理技术装备建设的长效机制,保证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业务的规范化开展,提高工作效率。

2.3加强农机安全宣传教育

安全工作,教育先行。采取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做到农机安全宣传教育不留死角,同时把安全教育工作贯穿于年度检审、安全教育学习活动、田检路查、专项整治等农机监理工作各个环节,不断努力提高群众和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法制意识,为农机安全生产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重心下沉、防线前移、不留死角”的要求,抓住“六月安全生产月活动”、“元旦、春节、五一”等节假日及街天赶集时机,大力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农机法律、法规和农机事故警示教育,发放宣传资料,在乡村道路口制作永久性宣传标语,悬挂宣传布标和张贴宣传标语,营造一个全社会参与,对农机安全生产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社会环境;坚持认真组织好每个季度一次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学习教育,学习交通安全、农机安全监理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安全警示教育力度等,不断提升安全学习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提高;深入乡村、学校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和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做到遵守交通法规,不乘坐、攀爬拖拉机和其他农业机械;对于备案登记管理的微耕机机主,在进行备案登记、发放安全使用说明书、签订安全责任书的同时,还应多发放一些农机安全监理宣传资料,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将其纳入安全学习教育和监管的范围。

2.4乡镇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双重管理

乡镇党委、政府可以抽调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从事政府中心工作,有的甚至几年抽调到乡镇其他部门单位工作,造成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长期脱岗或不在岗的状况,严重影响了乡镇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落实。为改变乡镇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职不在岗状况,应当理顺管理机制,县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应加大与乡镇的沟通,争取乡镇党委、政府对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将乡镇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人事管理划归县农业部门,明确县农机部门为主管部门,乡镇农机安全监理作为县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和人员,乡镇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对县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负责,认真开展好乡镇的农机安全O理工作,确保农机安全监理的各项工作顺利圆满完成。

3 结语

篇(4)

关键词: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营运管理

工程建设管理涵盖的内容很广,包括项目前期工作、施工建设过程及项目后评价等全过程。而通常一般意义上的工程建设管理,主要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对工程建设项目从准备施工到竣工验收过程对有关具体业务(如:工程前期工作,工程招标工作,征地拆迁工作,工程建设过程的质量、进度及投资三大控制工作等)进行管理。

一、我国高速管理的概况

我国高速公路起步较晚。虽然1978 年中国台湾省建成了基隆至高雄373.4 公里的高速公、路,但从整个中国来看,大规模的高速公路建设始于80 年代中期。党的之后,我国的经济迅速融入世界经济的大循环,国民生产总值以每年10% 以上的速度增长,在这种经济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国家确立了优先发展交通等基础产业的战略方针,集中解决交通运输紧张、发展滞后于经济需求的问题。公路交通运输具有“机动、灵活、门到门”等优势,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公路交通运输表现出较强的适应能力,在整个交通运输体系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交通运输结构的改变,公路运输量的增加,对公路基础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落后的交通设施、混合交通、平面交叉、交通事故多、堵塞严重等问题,严重地困扰着交通运输的发展。

二、高速公路建设的主要内容和工作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参建单位和参建人员的质量意识

充分发挥省、市报刊、网站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扬高速公路质量的重要性,把高速公路的质量目标灌输到每一名参建人员的头脑中去,增强全员质量意识,形成人人想质量,人人抓质量的浓厚氛围。

(二)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对工程质量实行全过程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验工作。监理单位应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对所有施工环节进行有效控制。建立整套、严密、科学的监理工作程序和控制措施。采取旁站、巡视、抽检、试验、剖检、返工等手段进行质量控制,采取动态监理,及时反馈质量信息,增加预控条件,使工程质量得到提高。

(三)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

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按合同文件有关工程质量的要求,严格按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文明施工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原材料管理办法》、《试验检测实施细则》、《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质量违约处罚实施细则》、《项目工程备忘录管理制度》及总监办制定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从事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使质量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上来。

(四)加强精细化管理

施工单位一定要把项目管理工作精细化,特别是对制约项目管理质量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如软土路基处理、高填方路基、大梁预制、张拉压浆,以及桥头路基填筑),要进一步细化管理工作,实现管理目标明确、管理措施可操作、管理流程可溯、管理结果可测评、管理责任到人的精细化管理,对涉及工程的各种因素实施全过程、无缝隙管理,形成“管理精细化--实施精细化--工程精细化”一环扣一环的管理链;要严格遵守技术规范,抓住关键环节,优化施工工艺,保证施工生产安全,克服细部质量缺陷,直至达到“零缺陷”。

三、高速公路的营运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工作措施

高速公路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

(一)作为收费道路,其营运管理工作的宗旨是为道路使用者提供安全、快捷、舒适的行车环境和优质的配套服务,把公路作为“商品”来管理,把道路的管理机构当作企业来经营,通过向用户提供优质的商品和配套服务来实现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所以,营运管理应体现以服务为中心的思想,强调一线为用户服务,后勤为一线服务。要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先进的管理标准、规范的作业规程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管理水平,要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和工青妇组织并充分发挥各组织的作用,通过政治思想教育和劳动竞赛活动来提高员工的政治素质、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二)交通管理是营运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由于高速公路具有行车速度快,交通量大的特点,任何违章、故障、设施损坏等因素都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因此,高速公路的营运管理必须按照高效、安全的原则建立完善的交通监控、拯救排障、消防、抢险、治安防范和养护维修系统,做到运行动态处于监控之下,事故、路障的处理快速有效,道路设施状态良好。

(三)收费管理是营运管理工作中最基础的重点工作之一,是企业为用户服务的窗口,是企业经济效益的体现,应按照准确、高效的原则重点解决路费流失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实现最佳的服务水平、最高的工作效率、最好的经济效益。

篇(5)

关键词: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安全监理工作;规避风险;策略

近年来,在经济的带动下,我国基本建设的规模日益扩大,建筑施工的活动也愈加频繁。由于建筑施工而引发的各大安全事故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建筑业已经成为仅次于采矿业的我国所有工业部门中最危险的行业。

为了督促监理企业、相关施工单位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高度的重视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的思想,认真贯彻和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将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我国制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此为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提供了法律支撑和保障。本文就如何严格贯彻和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的要求,避免或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从根本上免除和规避监理责任风险,给出相应的应对策略,供安全监理工作人员参考。

一、建立和完善安全监理工作体系

监理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监理安全保证体系,制定并落实监理安全责任各项规章制度。本企业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应由监理企业法定的代表人全权负责。落实监理企业中安全责任的管理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明确企业各级安全监理人员的责任,确立企业监理机构落实安全监理责任的各项目检查考核标准,规范监理机构监理各项目的工作程序。

监理机构的项目安全监理方案(规划)应由监理企业的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批,指导监理机构的总监对技术难度大、工艺复杂的施工项目进行审查。安全监理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要定期的对所有项目的监理安全工作状况以及安全工作措施实行全面检查。督促监理机构要规范安全监理项目的工作程序,以及考核监理安全工作检查的标准,有效合理的规避因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企业的监理安全工作不到位而导致的风险。

二、规范和履行安全监理工作的程序和职责

在成立项目监理机构时,总监应该依据项目的大小、复杂程度和特点配备安全监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规范安全监理工作程序。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对现场的监理人员进行监理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监理人员发现安全问题的能力。安全监理机构还应配备实施安全监理工作所必须的设施、常用检测工具和防护设备及开展监理工作所必要的标准、安全技术文件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的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明确安全监理人员的职责并履行安全监理工作的职责,保证工作和职责落到实处。

三、确立安全监理工作的内容

1.工程项目施工前。工程施工前,监理机构总监要组织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报告的资料进行专业的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如下几点:第一、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资质证书是否有效合法;第二、审核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重点审查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项目经理是否具有有效合法的资格;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相关证书是否与身份证相符,尤其注意证书有效期限;审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制定,以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准备的情况;第三、审核施工单位制定的在施工组织设计过程中安全技术的措施,部分危险性较大的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要求的标准是否符合;第四、审查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资质证书;分包工程范围和内容必须符合施工合同约定及法律的规定;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必须签订明确分、总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上的责任的安全生产协议书,避免发生事故后出现互相扯皮、推诿的现象;第五、审核施工单位在安全防护措施方面的费用计划。对于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的安全施工措施和安全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应当用于采购和更新施工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具,以及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施工措施。不得随意挪用;第六、检查施工单位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三级教育”工作的落实情况。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的内容应该有针对性,并要做好书面记录;被交底人和交底人都应在安全交底记录和三级安全教育卡上签字,不可代签。

2.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主要安全监理工作的内容有以下几项:第一、督促施工单位要严格依据已经审查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监理人员若发现施工中存在安全隐患时,应该及时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或者整改施工,同时要向建设单位报告。对不停工整改或拒不整改的施工单位,应及时的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报告。要进行重大变更或调整时,监理项目部应督促并要求其按照原程序进行编制审核、批准和报审等手续;第二、安全监理人员要在施工现场巡视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或定期地由施工单位和监理部组织建设单位的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视和检查,重点检查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以及施工管理人员的到岗情况,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的落实情况,抽查特殊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第三、施工现场的模板、整体提升脚手架、施工起重机等自升式架式设施,投入使用之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验收,有合格证明后才能投入使用;还应经常性的对施工起重机的指挥、驾驶员等上岗人员的作业情况和资格进行检查、审核、并记录;第四、在施工中对于工程的关键部分、重点工序、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各单位人员都必须到场跟班督促,及时的发现并处理监理过程中出现的安全、质量问题,各部门人员更要如实的反应各项施工的安全情况;第五、工程竣工后,安全监理人员应将相关的细则、技术文件、会议纪要、月报、通知等,按规定归档。

结束语:建筑业的施工安全生产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关系着经济平稳快速的增长,关系着社会和谐稳定可持续的发展。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企业应充分的意识到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安全监理的基本知识、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法律法规,必须把监理质量、投资、进度“三控制”与履行监理安全责任放到同等的重要位置。高度重视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理念,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责任,真正把建筑安全监理工作和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工作落到实处,最终有效合理的免除或规避监理安全责任。

参考文献:

[1]苗金明.我国安全生产规制体制及其运行模式[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1,21(1):3-9.

[2]何静.加强安全生产问题的几点思考[J].林业劳动安全,2010,18(2):17-20.

[3]常勇.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全力确保安全生产[J].安全生产与监督,2011,(1):29.

[4]王广军,孔君莹,侯伟娣,等.浅析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J].科学时代,2012,(17).

篇(6)

关键词:安全监理责任工作措施

目前我国在设计质量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常常采用“旁站法”,几乎成了承包商的施工员,这是我国推行施工监理初期特有的产物。眼下施工监理旁站法还有其较好的收效,但毕竟是初期实践的产物。对于设计质量监理当中,旁站法是行不通的,可是我国现行施工监理当中普遍采用“旁站法”,因此为以后的施工监理中埋下了安全隐患,所以要在设计阶段质量控制和施工监理当中要采用新型的、科学的、先进的质量控制方法。而监理企业在科学界定其责任界线的前提下,必须介入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理工程师在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发挥一定的作用,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但是,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受限于业主的利益和权责范围,更直接受限于业主的授权和委托。在此过程中,监理对施工安全监督的作用应有正确的定位。

1、工程监理是否应当承担施工安全事故责任

首先要明确的是,无论工程监理在施工安全管理中具体承担了多大的责任,施工中的安全事故都不应该由监理独立来承担直接责任。其理由如下:

(1)、根据我国的《建筑法》及“谁生产,谁负责”的安全基本原则,施工安全责任应由承包单位负责,不是由业主或监理单位负责。同时,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也没有安全监理的内容,使得工程监理承担安全监理责任难以名言正顺。

(2)、为了保障建筑施工安全,建设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行业规范,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等。为了评价建筑施工安全情况,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又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从执行角度,这些规范标准都是从技术上要求施工单位遵守的准则,而非工程监理单位。从监督角度,建设部第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六条规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这里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指具有一定行政执法的专门机构,而非目前的监理企业。

(3)、监理单位是在业主的委托和授权范围内,以施工承包合同为依据,对工程的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即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造价的全面控制,对合同和信息的管理以及对工程项目参与各方进行组织协调工作等。他只是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者,而非生产者。监理单位不应承担施工安全责任,而只能承担服务责任。

2、工程监理应将施工安全问题纳入监理范围

尽管现行的建立法规没有强制性实行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理,并不表示监理单位可以两手一甩,完全置安全生产于不顾。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委托合同的内容实施监理,所以如果业主对安全监理有特殊的要求,监理单位就应该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来执行。因监理过失造成施工安全失控,监理方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却不意味着减少施工承包方自身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所以,在目前这种情况下,作为工程建设管理主体之一的监理单位,也确实应该根据合同约定,责无旁贷地将自身应负的安全责任承担起来。其理由如下:

(1)、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不承担施工安全的直接责任,并不等于建设工程师可以忽视施工安全,在一定的条件下,监理工程师将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一旦出现安全事故,深究下来,建立工程师往往也是难辞其咎的。

(2)、现实中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有责任也有义务,为防止和减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贡献绵薄之力。因此,现实需要就是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追求的目标。

(3)、从一些工程监理实际情况看,已经出现业主与监理企业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提出实施除质量、进度、投资之外的工程安全控制,这也反映了监理理论和监理法规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累工程安全监理经验,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可靠依据。同时,从国际惯例来看,施工现场的安全都是完全纳入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范围以内的。

(4)、将现场安全纳入监理范围后,监理机构就有义务为业主提供从工程开工到出合格产品全过程的安全监理服务,使业主的操作人员能及时掌握工艺操作技术和岗位安全技能,有利于工程项目的安全顺利投用。

(5)、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不可分,质量隐患往往导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为质量事故埋下祸根。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相辅相成,试图将两者截然分开是十分困难的。从某种角度上讲控制质量就是控制安全,反之也成立,不能说监理企业有控制工程质量之权,却无因过错而承担质量事故之责。

当然,监理在工程中不能错位。按现阶段定义:监理工程师不是生产者,也不是生产的组织指挥者。监理工程师是“放行”员,而这个“放行”是在承包商委托基础上“放行”的。如果监理工程师错位,把自己视为承包商的领导者、指挥者,直到组织操作施工、甚至强令操作人员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作业,违章指挥等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工程师将承担错位责任,责任的大小将根据错位程度和事故性质确定,情节严重的将负刑事责任。要摒弃这种被动局面,不能仅仅纠缠于安全管理是否应当纳入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范围这一表层的问题上,而应当从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上寻求更深层次的原因。

3、工程监理在施工安全方面的主要工作

施工中若想搞好安全管理,就必须了解影响安全的主要因素,只有了解了影响因素,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有的放矢,才能制定相应的措施,加强预控,加强监督检查,使得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受控状态,抓住关键,监督到位。对于监理工程师而言,现场安全控制应以业主为主,监理机构全面介入,并侧重于从技术性、操作性环节把关。

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工作 :(1) 监理工作超前性 包括总监控制工作要超前,专业交叉工作要超前。总监控制工作要超前,是指在各分部分项工作开始前,总监必须首先明确下一步工作重点,质量控制的关键部位,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特别是对发生设计变更和图纸修改的地方必须加以重视,尤其是图纸会审纪要中的内容,最好提前标注在图纸上,避免发生遗漏。要首先做好对监理人员的交底工作,以保证做到预控。 (2) 监理工作及时性 在施工监理中,必须做到及时发现各种质量问题及时处理,避免质量问题的持续发生。在旁站和巡视工地中,必须能及时发现质量缺陷和隐患,并要求及时处理。(3)监理工作原则性 在施工监理中,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和各种强制性条文等规范要求进行检查验收,避免同施工单位搞权钱交易,不坚持原则的做法,把好工程质量关。 (4) 监理工作灵活性 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也要讲究方法上的灵活性。只有做好灵活性,才能使监理工作协调有效地开展。研究问题要做到多角度思维,多方面去考虑,从业主、施工单位、监理等多方面去考查,避免片面性。对出现的问题要从实质上去认识,并能分析引发问题的多种因素。而在处理中不要刻板。因为各个地方的地质条件、施工环境和施工条件等都不相同,即使是同一地方也存在不同的具体情况,所以,我们在处理问题中要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去考虑,而不要脱离实际情况处理问题。(5) 监理工作主动性 监理工作要做到“四勤”即脑勤、腿勤、手勤、口勤。即要勤思考,勤检查,勤到施工现场查找施工质量问题,不要走马观花,对产生的疑问要勤问勤记。发现问题不要乱说,弄清楚后再下结论,避免产生失误,影响监理形象。只有做好上述“四勤”,才能保证监理工作的质量,做到工作主动,监理出业主满意的优质工程。

篇(7)

【关键词】安全监理责任工作措施

目前在已经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建设项目中,相当部分的监理单位只注重对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的监控,忽视安全监理工作,只把安全监理归入质量控制中,而且监理单位也没有专门配备安全监理人员,实际工作中大多是由质量工程师代管,从而导致工程建设安全监管不力。在工程项目施工阶段,施工现场安全直接制约工程进度,并最终影响工程建设效益,是工程能否顺利建成的前提。安全监理是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状况所实施的监督管理。但是,如何将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纳入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范围,目前在理论界未有定论。考虑到现实和发展的需要,监理企业在科学界定其责任界线的前提下,必须介入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理工程师在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发挥一定的作用,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但是,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受限于业主的利益和权责范围,更直接受限于业主的授权和委托。在此过程中,监理对施工安全监督的作用应有正确的定位。

1、工程监理是否应当承担施工安全事故责任

首先要明确的是,无论工程监理在施工安全管理中具体承担了多大的责任,施工中的安全事故都不应该由监理独立来承担直接责任。其理由如下:

(1)、根据我国的《建筑法》及“谁生产,谁负责”的安全基本原则,施工安全责任应由承包单位负责,不是由业主或监理单位负责。同时,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也没有安全监理的内容,使得工程监理承担安全监理责任难以名言正顺。

(2)、为了保障建筑施工安全,建设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行业规范,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等。为了评价建筑施工安全情况,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又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从执行角度,这些规范标准都是从技术上要求施工单位遵守的准则,而非工程监理单位。从监督角度,建设部第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六条规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这里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指具有一定行政执法的专门机构,而非目前的监理企业。

(3)、实际的的工程建设中,监理单位是在业主的委托和授权范围内,以施工承包合同为依据,对工程的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即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资金的全面控制,合同里面一般只会提到安全的管理目标,比如: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没有相关的处罚条文。可以说监理工作主要是对合同和信息的管理以及对工程项目参与各方进行组织协调,只是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者,而非生产者。从这些方面来说监理单位不应承担施工安全责任,而只能承担服务责任。

2、工程监理应将施工安全问题纳入监理范围

尽管现行的建设法规没有强制性实行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理,并不表示监理单位可以两手一甩,完全置安全生产于不顾。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委托合同的内容实施监理,所以如果业主对安全监理有特殊的要求,监理单位就应该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来执行。因监理过失造成施工安全失控,监理方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却不意味着减少施工承包方自身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所以,在目前这种情况下,作为工程建设管理主体之一的监理单位,也确实应该根据合同约定,责无旁贷地将自身应负的安全责任承担起来。其理由如下:

(1)、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不承担施工安全的直接责任,并不等于监理工程师可以忽视施工安全,在一定的条件下,监理工程师将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一旦出现安全事故,深究下来,监理工程师往往也是难辞其咎的。

(2)、现实中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有责任也有义务,为防止和减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贡献绵薄之力。因此,现实需要就是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追求的目标。

(3)、从一些工程监理实际情况看,已经出现业主与监理企业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提出实施除质量、进度、投资之外的工程安全控制,这也反映了监理理论和监理法规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累工程安全监理经验,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可靠依据。同时,从国际惯例来看,施工现场的安全都是完全纳入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范围以内的。

(4)、将现场安全纳入监理范围后,监理机构就有义务为业主提供从工程开工到出合格产品全过程的安全监理服务,使业主的操作人员能及时掌握工艺操作技术和岗位安全技能,有利于工程项目的安全顺利投用。

(5)、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不可分,质量隐患往往导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为质量事故埋下祸根。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相辅相成,试图将两者截然分开是十分困难的。从某种角度上讲控制质量就是控制安全,反之也成立,不能说监理企业有控制工程质量之权,却无因过错而承担质量事故之责。

当然,监理在工程中不能错位。按现阶段定义:监理工程师不是生产者,也不是生产的组织指挥者。监理工程师是“放行”员,而这个“放行”是在承包商委托基础上“放行”的。如果监理工程师错位,把自己视为承包商的领导者、指挥者,直到组织操作施工、甚至强令操作人员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作业,违章指挥等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工程师将承担错位责任,责任的大小将根据错位程度和事故性质确定,情节严重的将负刑事责任。要摒弃这种被动局面,不能仅仅纠缠于安全管理是否应当纳入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范围这一表层的问题上,而应当从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上寻求更深层次的原因。

3、工程监理在施工安全方面的主要工作

施工中若想搞好安全管理,就必须了解影响安全的主要因素,只有了解了影响因素,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有的放矢,才能制定相应的措施,加强预控,加强监督检查,使得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受控状态,抓住关键,监督到位。对于监理工程师而言,现场安全控制应以业主为主,监理机构全面介入,并侧重于从技术性、操作性环节把关。其从事的主要工作见表: 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工作

制定项目安全监理的职责并逐项进行 a.审查各类有关安全生产文件;b.审核进入施工现场各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和证明文件;c.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d.审核工地的安全组织体系和安全人员配备;e.审核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安全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f.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关于工序交接检查、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检查报告;g.审核并签署现场有关安全技术签证文件;h.现场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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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到下列情况,安全监理可下达“暂时停工令” 施工中出现安全异常,经提出后,施工单位未采取改正措施或改正措施不合乎要求时;对已发生的工程事故未进行有效处理而继续作业时;安全措施未经自检而擅自使用时;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时;使用没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时;未经安全资质审查的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时。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监理工程师在执行上述工作任务时,必须摆正自己的位置,切记不可越俎代庖,否则极易承担错位责任。同时,应当充分发挥监理是一种高智能有偿技术服务活动的基本特点,及时发现施工方案、施工技术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缺陷,尽量避免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减少由此而产生的执业责任。

4、保证工程监理在施工安全管理中发挥作用应采取的措施

就目前来说,监理单位应考虑现实的需要,在科学界定安全责任后,积极介入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但也必须明确:监理是对施工安全实施监督,不是当承包方的安全员。与此同时,监理企业在接受业主委托,以合同约定的形式承担施工安全责任和义务时,特别要考虑有无承担的能力。为此,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明确安全监理的性质和责任:首先,作为建筑行业的安全监督和国家监察一样都属于政府行为,是政府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国家的财产,必须健全执法机构和人员,保证必要的经费,在任何情况下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合并或消弱。政府应赋予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统一执法的权力,维护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形象、公证性和权威性。其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依法行政的责任主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是具体实施监督的机构,不应是直接的专业技术责任主体。考虑到安全监理费的支付目的是为了保护广大人们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笔费用与安全生产的其他硬件投入是相同性质的,因此,有关部门可以将安全监理费的比例同其他安全投入一样计入工程造价,而这笔安全监理费由施工单位全数上缴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再由监督管理部门以安全监理委托合同的方式支付给监理单位。

(2)、构建适合于工程监理进行安全管理的支撑环境:作为监理方应承担安全管理职责,必须有以下前提条件:①、在国家法律法规上明确规定监理工作内容有安全管理职责;②、在监理委托合同中要明确约定监理有安全管理职责,同时要有相应的授权手续。一旦赋予监理以安全管理职责,监理公司为了规避风险,必然设置安全管理方面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而且要进行适当的专业培训,同时监理费用就要相应进行调整。

(3)、加强监理队伍自身的建设:在施工安全的监理责任难以明确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能否做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理队伍自身素质的高低。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有责任也有义务为防止和减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贡献绵薄之力,这是目前建设监理工作的现实需要,也是监理人员职业道德的根本所在。施工安全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必须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的专门知识,学习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使自己真正成为一名有“经验”的专门人才,充分发挥在施工安全方面的预控作用。因此,必须加强监理队伍自身的建设,塑造一批高素质的监理人员,这对于施工的安全管理工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