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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会议纪要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08 15:29:50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验收会议纪要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验收会议纪要

篇(1)

关键词:盐碱地;绿化施工;方法

我省东部沿海城市,盐碱化程度较高,给园林绿化带来很大的困难。在原土层上种植苗木很难成活,即便成活,长势不佳,绿化景观效果较差。鉴于此种情况,在盐碱地上进行绿化,需对土壤进行排盐、隔盐处理,抬高地表,保证绿化植物正常生长,确保绿化成果。

1、根据图纸勘察现场,为排盐施工做好准备

实地勘察现场,了解原地貌情况以及周边水文地质条件,充分了解地下管线埋设情况(包括电力、给排水、通讯、燃气等),遇到抗压能力较差管线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详细掌握图纸要求,清楚建设范围,估量平整基槽时需挖填的土方量,做好进场施工的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并上报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

2、排盐层施工,对各层标高、施工质量验收和所用材料的质量要求

2、1基槽平整施工组织设计审核通过后,应立即实施排盐基槽平整工作。根据施工图纸要求,控制好基槽标高,若原地貌高于基槽顶标高应挖出原土,回填至低洼地,若低洼地仍不够基槽标高,应回填客土(客土以土夹石为佳),不得用淤泥回填。基槽回填后应对其进行分层压实处理,以保证回填后基槽不下沉,排盐管能正常排水,土方回填后标高不发生重大变化。平整后的基槽表面要保证无大块杂石,表面土壤颗粒径应小于5厘米,标高误差应小于5厘米。

2、1、1 基槽平整施工时注意事项。(1)严格控制基槽顶标高,误差不得大于5厘米。特别对于未施工结束路面或绿化地段,必须以20米作为一个断面进行基槽平整,每隔20米用水准仪进行标高测定,不得出现过低或过高现象,以保证将来绿化土方厚度;(2)查看原地形地貌,并检测原土方能否符合材料要求。测量标高,计算出各部位需填挖方量;(3)基槽填筑料必须使用土夹石、山土、黄土等材料,不得使用淤泥、含碱量高的杂土、建筑垃圾等材料,如原土层有该类材料必须换填。

2、1、2 基槽验收。(1)需验收部分工程内容必须全部完成,基槽验收可分段分部进行;(2)基槽验收必须有现场标高测量记录、基槽表面平整度检测记录以及工序质量验收会议纪要、回填料抽样检测记录;(3)若不合格应及时整改,并提供整改后各种检测记录以及验收会议纪要。

2、2 排盐管沟槽开挖以及粗砂、排盐管铺设排盐管沟槽开挖时,应根据图纸要求,控制其各个端点标高(排水端应低于封闭端标高,一般情况坡降为0.2%)以及沟槽深度、宽度,同时要保证排盐沟槽的平整度,挖出大块杂石以及其他杂物。沟槽开挖结束表面颗粒径不应大于2厘米,标高误差不应大于2厘米。同时保证沟槽通直,以确保排水通畅。

排盐管道铺设前,应清理沟中杂物,并铺设粗砂压实,然后开始铺设排盐渗管,根据图纸要求具有一定坡度(一般坡降为0.2%)。排盐管封闭端须用管堵封住,排水端须用粗砂填实并安排人员排盐检查井,管口须伸出井壁面5O厘米,并用无纺布封口。管材现场运输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拖拽。沟槽回填粗砂、安装排盐管之后,须复测基槽标高以及排盐管顶标高,若排盐管顶标高不符合设计要求,应立即返工或整改,以达到设计标高来保证排盐管的排水顺畅。

2、2、1 材料要求。砂为颗粒级配良好、质地坚硬的粗砂,砂中不得含杂草、树根等有机杂质,含泥量不得大于3%。排盐渗管一般采用DN60PVC双螺纹渗管,并要有出厂合格证书以及渗管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排盐管必须进行逐节质量检验,不符合标准者不得使用。

2、2、2 排盐沟槽、排盐管安放验收。(1)需验收部分工程必须全部完成,沟槽和排盐管安放可分段分部验收;(2)排盐沟槽验收必须有现场标高测量记录,排盐管必须有抽样检测记录、沟槽表面平整度检测记录、粗砂材料检测记录、粗砂铺设情况记录以及工序质量验收会议纪要;(3)若不合格应整改,并提供整改后各种检测记录以及验收会议纪要。

2、2、3 排盐管道铺设线允许偏差。(1)管道中心线允许偏差值2O毫米;(2)管底标高允许差+20毫米/一10毫米。

2、3 碎石铺设管道安放完毕即可进行碎石回填。碎石到场后应用小型机械对其进行转运和初步平整,且必须从铺设端向未铺设端倒退转运和平整,不得碾压排盐管和检查井以及其他设施,碎石铺设厚度为200毫米。回填平整一段后(一般为30米)应立即检测标高、碎石厚度及铺设宽度,若发现厚度不够或超厚、铺设宽度不足等,应立即整改至要求厚度和宽度。铺设好的碎石应安排专人看管,不得有车辆、机械等碾压。排盐层全部施工结束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2、3、1 材料要求。碎石应用质地坚硬的山场碎石,颗粒径为1~2厘米,石粉含量不得大于5%。

2、3、2 碎石铺设验收。(1)需验收部分工程必须全部完成,可分段分部验收;(2)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自检并整改不合格部位,(3)验收时必须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质检单位等代表到现场进行验收并签字认可;(4)碎石铺设验收必须有现场标高测量记录、碎石厚度抽样检测记录(厚度误差不得大于2厘米)、碎石铺设表面平整度检测记录(标高误差不得大于2厘米)以及工序质量验收会议纪要;(5)若不合格应整改,并提供整改后各种检测记录以及验收会议纪要。

3、绿化种植土质量要求和回填方法

3、1 绿化种植土质量要求必须使用适合植物生长的土壤,团粒结构良好、不板结,土壤可溶性盐含量不得超过0.3%,pH值保证在6.5~8.5之间,有机质含量不小于2%。

3、2 绿化带土方施工

3、2、1 准备工作。(1)充分熟悉施工图纸,详细了解各地段回填标高及微地形位置、大小等情况,计算本工程所需土方总量和各地段所需土方量。(2)上报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

篇(2)

比如XX市XX重点工程项目,2007年10月经公开招投标施工方中标承建,2008年1月开工,2009年4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在合同履行期间,建设方与施工方因建筑市场材料价格持续上涨以及变更工程量等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并于2008年9月针对以上问题,对原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进行调整,形成会议纪要一份。2010年1月,施工方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政府结算审核过程中否定了该会议纪要的部分内容,要求严格按原施工合同执行,最终建设方按政府结算审核的价款(12302万余元)支付了相应款项。2013年4月,施工方诉至当地法院,其中一项诉求:要求建设方按会议纪要内容结算(12836万余元,比审计结果多出534万元),支付相应款项。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1、建设方对此会议纪要的真实性无异议;2、双方的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条款仅对审计的时限做出了约定,并未提及以政府审计结论为准。相对此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一是建设方与施工方形成的会议纪要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是否有效?二是工程竣工结算以建设方自行认可的结算价款为准,还是以政府相关部门的结算审核为准?最终法院认定:建设方与施工方2008年9月形成的会议纪要本质上系补充协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其规范重点在于合同的订立阶段,对于此后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因必要而发生工程变更或者工程量增减等情况时,是否可以变更合同,并非绝对禁止。现双方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根据市场变化等综合因素进行的合理调整,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施工方的主张予以认可;而以政府相关部门的审计报告对抗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支持了施工方的诉请,按会议纪要内容结算价款。

关于财政审计的法律效力,预算法赋予了财政部门履行检查、监督本级政府基本支出预算执行的职能,但未有更详细的操作条款;而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根本未提及财政部门及其下属评审机构;2001年最高院针对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即只有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故结合以上案例及最高院的解释,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系对工程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即使项目依法必须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也不能认定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可以成为结算的当然依据,因司法体系对结算条款的约定有较为严苛的要求,故在工程合同中,当事人对接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否则约定形同虚设。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住建部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 :“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为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所以,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审核完毕,可能要承担“逾期不答复即视为认可对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不利法律后果。

所以,为了避免以上两种情况发生,首先要完善合同条款,在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相关条款中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的审核结论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并约定发包人的结算审核期限不包括财政评审的审核时间,而且需明确当发包人逾期完成结算审核时,不得视为发包人已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

其次,要提倡全过程跟踪审计。现在结算审计多为事后审计,容易因对项目不了解而对争议事项理解错误和拉长审核时间;另外,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有关工程价款的争议事项,多半被搁置,留待结算时一并解决,这就导致可能因争议不下而造成结算被无限期拖延,也影响了工作效率。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可避免这些问题,审计人员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对工程造价从项目决策开始到项目竣工结算进行全过程动态跟踪审计,也可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就积极及时的解决那些可能会影响到结算的争议事项,可大大提高审计的效率和准确性。

篇(3)

关键词:建筑施工;合同;风险防范;风险控制;措施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works are usually long cycle, a long period of execution of the contract; large and complex project to determine the input of manpower, material and financial resources more, and increased risk. Therefore, how to effectively prevent and control the risk of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to prevent damage to the business interests of each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problem.Key words: construction; contract; risk prevention; risk control;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23.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3-0020-02

如何加强防范和控制施工合同风险,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我认为主要是在施工合同形成、谈判与正式签定合同和合同履行过程中。

一、参与投标取得合同阶段的风险防范

要加强对项目合法性的审查、合同项目发包主体的审查。投标前要深入了解业主的资金信用、经营作风和签订合同应当具备的相应条件。了解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有关设计的施工图,是否有计划部门立项文件、土地、规划、建设许可手续,拆迁是否已到位,“三通一平”工作是否已到位等。从侧面调查了解业主资信情况,特别是该工程的资金到位率。在投标过程中,对招标文件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具体地逐条地确定合同责任,吃透业主意图和要求,全面分析投标人须知,详细勘察施工现场实地,仔细研究审查图纸,认真复核工程量,认真确定各个子项的单价和各项技术措施费用并制定投标策略。为了减少风险,应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以减少合同签订后的风险。

二、合同谈判及签约阶段的风险防范

在取得合同谈判资格后,应把主要精力转入到合同谈判签约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合同风险分析,并采取相应对策以及最终签订有利的工程承包合同。

施工合同谈判前,承包人应明确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施工合同的审阅,根据发包人提出的要求,逐条进行研究,实施监督、管理、控制。在合同实质内容审查时,对有关的条款内容应引进足够重视。要注意避免合同工期约定的风险,如开工时间约定以开工报告之日起算,合同约定按日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好有封顶条款,对工期保证金的处罚约定要合理,避免逾期数日全额扣罚。要注意质量标准及竣工验收条款的风险防范。要注意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条款的风险防范,约定结算款的支付时间尽量不要超过行使优先权的时间,争取约定默认条款,保修金条款应明确约定分期扣回的时间和比例。注意对通用条款的研究,把握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的关系,化解通用条款对施工方不利的规定,运用通用条款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注意内部承包合同风险的防范。注意订立争议解决条款的风险防范。

在合同实质性谈判阶段,谈判策略和技巧是极为重要的,应选择有合同谈判能力和有经验的人为主进行合同谈判。通过合同谈判,使合同能体现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平衡,尽量避免业主单方面苛刻的约束条件,并相应提出对业主的约束条件。虽然合同法赋予合同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力,但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绝对的平等是不存在的。权力还要靠自己去争取,如有可能,应争取合同文本的拟稿权。对业主提出的合同文本,应对每个条款都作具体的商讨,切不可把自己放在被动的地位。合同订立前应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对合同草稿进行评审,合同一经签订,即成为合同双方的最高法律,合同中的每一条都与双方利害相关。所以在合同谈判和签订中,对可能发生的情况和各个细节问题都要考虑周到,并作明确的确定,不能存有侥幸的心理。一切问题都应明确具体地以书面形式规定,不要以口头承诺和保证。合同中应体现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的具体条款。

三、建设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一)承包人应认真研读施工合同,切实加强工程签证工作,确保发给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函件均有签收原件。

目前国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基本上都采用了GF-1999-0201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该合同文本条款对于发包人及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均有明确约定,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应对具体实施施工的项目经理部成员做好合同交底工作,并要求其仔细研读施工合同条款。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工程签证工作,所有发给业主的函件均必须由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书面签收,并且最好是在原件上签收,以此作为日后提出索赔及结算的依据。签收原件应由项目经理部指定专人妥善加以保管,并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后按公司规定及时移交存档。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所有对外用印应建立相应登记台账,并由专人保管印章。在工程签证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凡是发生工程设计变更,均必须由发包人书面告知承包人,方可组织实施。

如果设计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政府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随后由发包人或者监理单位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设计变更通知单,承包人方可组织实施,但是承包人无权擅自对原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变更。

2、承包人必须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并要求其签收。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向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对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签收后7天内仍未对工程量进行审核,则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所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若发包人未能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则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时,承包人一定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书面发函并说明停工理由。

3、所有工期顺延均必须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提出具体要求顺延的天数。

如果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经发包人或者监理单位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上述情形的出现并不必然使工期顺延,承包人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与发包人履行相关手续,工期才能顺延,即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须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既不确认又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如果承包人仅仅是在函件中指出上述事实并提出要顺延工期,但并未明确提出顺延的天数,则工期仍无法顺延。在现实中,不少承包人确实曾经针对设计变更、甲供材不及时、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到位等情形向发包人或者监理单位提出了工期顺延的请求,但是并没有明确提出顺延的天数,这往往导致日后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认定工期不应当顺延而判罚承包人承担高额逾期竣工违约金,致使承包人付出了沉重的经济代价,教训尤为深刻。

4、发生合同价款调整的情形应由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发函。

根据2005年开始实施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包括设计变更、政策性价款调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等)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则视同已同意该项调整。但是如果承包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则发包人有权进行调整也有权不进行调整。这就要求承包人应在合同价款调整情形发生后及时向发包人书面提出明确的调整金额,以免日后出现发包人不予认可的情形。

5、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要求发包人签收。

工程完工后,一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则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要求发包人签收。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者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那一天将作为竣工验收时间。竣工验收时间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它不仅意味着承包人按期全面完成工程施工,同时也意味着工程质保期开始起算。在现实中,由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时间会滞后,承包人应注意竣工验收备案表上载明的竣工时间应与实际竣工时间保持一致,以免在日后的诉讼过程中发生竣工时间约定不明的问题而对承包人不利。

对于甩项竣工或者由于发包人自行分包的部分工程项目未完工等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而发包人又要求先行使用的,承包人一定要与发包人办理书面的工程移交手续,一旦办理,则工程损毁、灭失的风险均由发包人承担。

此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则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将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并可开始计算工程质量保修期。

6、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签收后逾期不予审定的,视同认可,发包人拒绝签收的,承包人可以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提交。

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时间)内,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新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承包人如果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能提供,则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自行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而在现实中,承包人一般很难做到在工程竣工后28天内提交竣工结算报告,这就需要承包人组织专班、加快进度、及时编制并提交结算报告,以免日后发包人以超过时限为由拒绝签收。

(二)充分认识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的重要作用,慎重订立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

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往往就许多事项达成补充协议或者会议纪要,这些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同样构成了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个别协议或纪要甚至对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违约条款等合同条款做出了重大修订,而这些补充协议或者会议纪要往往是以各项目经理部的名义签章,随意性较大,承包人的高层领导对此并不知情,从而使合同履行游离于承包人的监控之外。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候往往就是凭一份关键的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而导致案件胜诉或败诉,因此,承包人应充分认识到补充协议或者会议纪要的重要性。如果在施工过程中,现场项目经理部需要就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违约条款等重要条款与发包人达成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或者应发包人要求出具书面承诺函时,应严格按照承包人内部的合同评审程序进行合同审核,及时将有关函件在签字盖章前送交承包人总部各部门进行审查,并报承包人高层领导同意,从而最大限度规避公司经营风险。此外,针对目前招投标过程中出现大量“黑白合同”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已明确规定,应以中标备案的施工合同作为结算价款的依据,换言之,没有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或者补充协议就不能作为结算价款的依据,因此承包人在工程中标后和发包人洽谈施工合同时就应该尽量完善相应条款,在准备提交备案的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免日后就条款理解发生争议。

(三)积极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以及GF-1999-0201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应书面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的。因此,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无疑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篇(4)

关键词:国有集团公司 对外投资 内控方案

一、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许多企业的职工特别单位的班子成员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认识不足只是停留表面的制度建立,没有真正的去贯彻执行,没有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详尽的可行性分析和项目风险的评估,忽视了项目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有些企业的管理者不具备应有的素质,只凭主观意识去行事,给企业经营管理带来了不利的影响,甚至造成投资失败损失巨大的现象。

二、加强对外投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要不断地提高企业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意识。建立完善和切实有效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明确经济责任。提高对外投资的经济效益。全体职工为了不断加强和完善集团项目的管理,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跟进监督建立健全集团项目的内控制度,通过有效监控手段,保证集团项目的顺利实施,结合集团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应制定集团项目内控工作方案。

1.项目的提出与审定。项目的提出是由集团各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发展的需求提出适合公司发展的项目。以上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确定的项目需具备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及项目建议书等要件,同时明确项目具体实施部门(单位),形成会议纪要备查。

2.项目的责任主体。集团确定的每一个项目都需要明确责任主体。每个项目都应该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项目跟进的责任人。同时明确项目审批手续、资金使用、跟踪审计、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廉政风险预警、落实责任制等 8 个重要工作环节,跟进监督责任人。

3.项目的跟进监督。对需要跟进监督检查的项目,应由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确定。按照项目重要节点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对跟进监督过程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通报,必要时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议。要详细记录检查内容,并将项目建设和跟进监督情况,由检查部门负责具体填写并存档备查。

4.项目内控的重点。(1)立项阶段。①项目建议书由项目承担部门负责编制,如需要可由项目承担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编制,综合计划部门负责监督跟进。集团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对建议书的委托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和格式,对工程质量标准、投资规模和进度进行论证分析,要明确编制的要求并取得有效的批文。并由总经理办公会审定。②项目可行性研究由实施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并提出是否需要组织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论证的意见由集团分管领导审定,必要时提请集团主要领导审定。③项目的确定,由项目承担部门经分管领导同意报请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

(2)设计阶段。①初步设计应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由项目承担部门提出招标的意见,由集团分管领导或集团主要领导审定实施签订委托设计合同,在设计合同中应明确设计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相应严格审查和批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②施工图由设计单位提出,要有严格的概预算编制与审核制度。要召开施工图会审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制订严格的设计变更管理制度。由项目负责部门(单位)实施监督。

(3)招标阶段。①所有项目实施都应该本着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进行招标,由项目负责部门(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招投标的规定委托招标机构进行项目招标,招标信息的披露,由项目责任部门提出招标内容,由集团相关部门监督整个招标过程,由项目实施单位和集团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检查招标程序和文件。形成监察记录并存档。招投标应明确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程序。②项目承担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应报集团分管领导同意由集团主要领导确定,然后签订正式合同。③特殊情况下,不能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应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不能招投标的原因和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议确定,同时要形成会议纪要,以集团文件形式上报市政府相关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对于不能正常招投标的项目也要按照议标的有关程序和内容补齐相关手续。

(4)项目的建设阶段。①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项目的责任部门负责办理工程前期的所有手续和许可证。负责安合同监督整个施工过程,同时要会同监理部门共同对整个项目的工程进度,施工质量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和技术标准施工,并建立全面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检查。②项目物质采购。重大设备和大宗材料的采购要按招投标方式。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分管领导审定,明确责任追究方式。建筑材料和设备由监理机构进行检验,确保工程物资符合设计标准和质量要求。③项目价款结算。按照工程资金计划,由项目责任部门提出意见,按照监理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经分管领导同意,集团主要领导审定,由集团财审部负责付款。④项目建设中变更,由项目实施部门提出,一般经由集团分管领导同意,特殊情况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然后实施。

(5)项目的竣工验收阶段。竣工结算与决算。竣工验收应履行规定程序,至少应经过施工单位初检、监理机构审核、正式竣工验收三个程序。重点项目验收是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组成验收小组,共同审验,聘请专家由实施部门(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部门加强对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先自行审核,再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篇(5)

××年月日下午,总经理××在泰山阳光冶金三楼会议室主持召开了十一月份安全工作会议。副经理××、××、××、原创: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对十一月份安全工作进行了分析总结,并对十二月份安全工作重点进行了部署。现将会议纪要如下:

会议首先由安全部对上月安全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十二月份安全工作作了以下打算:一是加强岗位运行日志、交接班记录等各种记录的规范、检查工作;二是抓好月份技术培训学习,顺利完成年四季度各项培训计划;三是完善安全规程和岗位责任制,月份“两规一制”必须悬挂上墙;四是加强职工安全意识教育和各项施工安全措施的现场落实;五是落实安全评价报告报告中提出的整改项目;六是认真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工作。

刘经理对下一步的安全工作提出以下要求:月份安全生产正常,但职工安全意识还不强,学习和管理上流于形式,广大干部职工要从思想上转变意识,变被动为主动,变“要我学”为“我要学”。冬季到来,四防工作要做好,下一步铸铁量加大,炼铁厂和安全部要加强铸铁方面的安全工作。

张经理就矿非煤企业地面达标检查工作做了以下部署:通过上月矿关于地面达标检查发现问题不少,各单位对照标准要逐项落实,需要整改的及时整改,做好各项工作准备迎接月份新矿集团的安全质量达标化检查。

最后,王总对月份安全工作进行了分析总结,并对下月安全工作作了重点部署。

一、上月工作总结

月份公司安全形势不错,实现了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双丰收的大好局势,就好的方面说:杜绝了人身与设备事故,生产比较正常,事故影响明显降低,责任事故明显减少,通过九、十两月公司加强事故考核、技术培训及管理制度的执行落实,员工逐渐适应生产环境,业务素质逐步提高,下一步要继续发扬。安全管理绝无小事,安全管理要常抓不懈,安全生产部门要加强管理,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生产要绝对服从安全,各职能部门要转变观念,认清形势;原创:存在的问题人身设备事故虽没发生,但月日炉前出现了一次跑铁烧车事故,这是一起严重违章指挥与违章操作事故,说明班组长及职工安全意识还较薄弱;违章违纪还时有发生,夜间睡岗现象仍然存在;安全学习培训组织不好,第一时间没有保证,第二学习纪律差,虽然公司组织了集中学、岗位学与自学等多种学习形式相结合的方式,但从分厂级组织学习情况来看,员工自学就更谈不上了,对各级学习的检查是月份安全工作的重点,安全部抓好监督与考核。

二、下月工作重点

(一)抓好岗位工正规操作,各分厂建立健全岗位操作规程并认真组织学习。

(二)抓好技术素质培训年活动,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等各级管理人员把培训学习作为重点来抓,安全部、调度室重点检查,参与听课,严格奖罚制度,对出现的问题早调度会上及时通报,强制性抓好学习工作。

(三)把地面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纳入正常检查中,安全部按照检查内容每旬组织一次检查,分管经理每月组织一次检查,对每次发现的问题要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人、时间、内容、验收人、复查人。以人为本、以高度的执行力抓好安全生产,完善各项管理机制。

(四)抓好“”事故后查出的各项整改工作,特殊工种培训工作月份完成并发证,放射源申购工作落实好。

篇(6)

第二条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三条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

(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

(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第四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行业标准:

(一)药品行业标准、兽药行业标准、农药行业标准、食品卫生行业标准;

(二)工农业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四)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行业标准;

(五)互换配合行业标准;

(六)行业范围内需要控制的产品通用试验方法、检验方法和重要的工农业产品行业标准。

其他行业标准是推荐性行业标准。

第五条产品质量行业标准,凡需要而又可能分等分级的,应作出合理的分等分级规定。

第六条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

第七条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在制定行业标准计划时,必须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以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

第八条在制定行业标准工作中,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业的行业标准计划;

(二)负责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标准项目的分工;

(三)组织制定本行业的行业标准;

(四)统一审批、编号、本行业的行业标准;

(五)办理行业标准的备案;

(六)组织本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

第九条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提出本行业标准计划的建议,组织本行业标准的起草及审查等工作。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提出的行业标准计划建议,经行业标准归口部门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分工后,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下达实施。

第十条制定行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吸收其参加标准起草和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行业标准的计划,应当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抄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一式二份。

第十二条按行业标准计划的安排,行业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提出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后修改为送审稿,送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第十三条行业标准送审稿,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委托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

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时,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进行。

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时,参加审查的人员,应有生产、使用、经销、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有关专家。其中,使用方面的人员不应少于四分之一。

行业标准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时应进行充分讨论,尽量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为通过。会议审查结果应写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各方面的意见。

函审时应写出"函审结论"(格式按附件2)并附有"函审单"(格式按附件3)。会议代表的出席率和函审单的回函率应不低于三分之二。

行业标准送审时,应附有"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按附件1)及其他有关附件。

第十四条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审批、编号、。

行为标准报批时,应有"标准报批稿"、"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及其"函审单"、"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时,应附有该标准的原文或译文。

行业标准的审批必须尊重"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对报批稿进行修改应有充分科学论据,并征求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的意见。对报批稿有重大修改时,应进行重新审查。

确定行业标准的强制性或推荐性,应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提出意见,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行业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

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组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进行。

行业标准的复审也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复审时一般要有参加过该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参加。

标准复审后,应提出"复审报告",报送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行业标准代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号组成。

(一)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

第十七条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应在行业标准后三十日内,将已的行业标准及编制说明连同文件各一份,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行业标准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成行业标准归口部门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

第十八条编写行业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行业标准的出版,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确定。

行业标准出版后的正式文本,应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一式五份。

第十九条行业标准属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行业标准,应纳入国家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篇(7)

内容摘要:索赔问题是国际项目施工管理中的主要问题之一。本文介绍了国际工程的基本情况及进行国际项目规范化合同管理的FIDIC(菲迪克)合同条款,分析了国际工程项目索赔发生的原因以及进行索赔所需要的主要依据,并以FIDIC(菲迪克)索赔条款的选择为例,提出了如何选择适当的索赔条款,来进行国际承包工程项目的索赔。

关键词:国际承包工程索赔FIDIC(菲迪克)合同

在我国“走出去”战略的指导下和加入WTO的推动下,我国公司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营业额每年以10%~20%的速度递增。同时由于国际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导致了索赔问题的频繁发生,而如何解决好索赔问题几乎成了所有项目管理中的关键问题之一。

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介绍

国际工程承包是指国际上的承包商(公司)以提供自己的资本、技术、劳务、设备、材料、许可权等,通过国际间的招标、投标、议标和其他协商途径,为工程发包人(业主)营造工程项目,并按照事先商定的条件、合同价格、支付方式等收取费用的一种商业活动方式,国际工程承包也是国际经济合作的主要方式之一。

国际工程承包项目是指通过国际公开竞争招投标(ICB)进行承发包的工程项目。根据国际金融组织的规定及国际惯例,凡是利用各国政府间赠款或优惠贷款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加纳比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等的贷款作为建设资金的工程项目,都必须进行国际性的公开招标投标。通过公开的投标竞争,业主选定相对满意的承包商并签订合同、进入工程项目的实施。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具有以下特点:差异性大、综合性强、风险大、合同金额大、策略性强等几个方面。

FIDIC(菲迪克)合同条件

“菲迪克”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法文名称FédérationInternationaleDesIngénieursConseils)的前5个字母组合,简称FIDIC,该联合会在1957年首次出版了标准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格式,专门用于国际项目。FIDIC成立80多年来,对国际上实施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促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由该会编制的《业主与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白皮书)、《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黄皮书)、《工程总承包合同条件》(桔黄皮书)被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和区域发展援助金融机构作为实施项目的合同和协议范本。使用基于FIDIC合同标准格式的详尽的合同条款有明显优点,能合理平衡有关各方之间的要求和利益,尤其能公平的在合同各方之间分配风险和责任。大多数情况下,合同各方都赞同遵守明确规定的义务,这就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履约不佳、成本增加,以及由于施工合同各方彼此之间缺乏所需的信任而引起的争端。

FIDIC合同条款被称为“国际土木工程行业的圣经,是国际通用的语言”,菲迪克所制定的以规范建设项目管理的合同文本(简称FIDIC合同条件)已被联合国有关组织和世行、亚行等国际组织及其成员国普遍承认和采用,具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是相关行业的国际规则。它的最大特点是:程序公开、公平竞争、机会均等,这是它的合理部分,对任何人都没有偏见(至少出发点是这样)。从理论上讲,FIDIC对承包商、对业主、对咨询工程师都是平等的,谁也不能凌驾于谁之上。因此,作为承包商应尽量采用FIDIC有利条款,充分地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及合法权利。

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发生索赔的主要原因和依据

索赔问题是国际承包工程项目中遇到的越来越多的问题,如何解决好项目索赔问题成了几乎所有的国际项目管理中的主要问题之一。而要想获得成功的索赔,首先必须对索赔原因进行详细的分析,再根据索赔产生的原因找出适当的索赔依据。通常情况下,导致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索赔发生的原因和进行索赔的依据如图1所示,索赔的主要原因有:施工设计方面、施工合同方面、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不依法履行项目施工合同、承发包管理模式发生变化、工程变更或终止等;而索赔的依据主要有:招标文件及投标报价文件、合同谈判备忘录及其附属文件、来往信件、会议及现场同期记录、工程财务记录及市场信息资料等。下面针对导致索赔的主要原因和特点进行分析。

(一)发生索赔的主要原因

施工设计方面。在设计施工图时,不可避免会出现设计的施工图与现场实际施工在地质、环境等各方面的差异,或者是设计的图纸对施工规范要求、施工说明等表达不严密,对机械设备、材料的名称、规格等表示不清楚或工程量错误等许多方面的遗漏和缺陷,都会给工程项目的建设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引起因设计方面的原因而造成的涉及人工、材料、工期等方面的索赔。

施工合同方面。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双方根据国际公认的施工准则、项目所在国家建筑法、招投标法等的法律和法规,签订的合同文件,一般采用标准合同文本。但是由于工程项目的建设是否成功不仅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还会受到当地具体的自然环境、自然灾害、法律法规的变化,加上用词的严密性不强等因素的影响,这些都是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不能充分考虑和确定的各种因素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导致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矛盾,从而引起因施工合同签订的疏忽和用词不准确的施工索赔。

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如果发生了战争、动乱、地震、台风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地质断层、泥石流、地质沉陷、地下文物或构筑物等地质结构与标书中业主所提供资料的内容不同的情况,都可能引起工程造价的变化,从而引起施工索赔。

不依法履行项目施工合同。项目施工合同是经承发包双方依法签订,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必须遵守的规则。但是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往往因为一些意见分歧和经济利益的驱动等人为因素,不能严格按合同执行。同时双方又都不愿意承担义务或让步,致使工程项目不能保质保量的按期交付,因而引起因为拖欠工程款、垫资、银行利息、工期拖延等原因的工程纠纷和索赔。

承发包管理模式发生变化。当前的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工程建设承发包的方式主要有:总包、分包(国内、国外)、指定分包(国内、国外)、劳务承包、设备材料供应承包等,使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变得复杂和管理模式难度增大,特别是一些国家为了解决国内的就业问题,还指定本国的所有工程项目建设劳务人员一律不准从国外输入。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当任何一个承包合同不能顺利履行或者管理不善,都将影响所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工期、质量和数量等,继而引发在项目工期、质量、数量和经济等方面的索赔。

工程变更或终止。由于国际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再加上业主(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员一般都是来自三个国家的人员,各方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目标有所不同,而导致因为修改设计、增加或减少工程量、修改施工计划等产生的索赔。如:业主为了便民需要而增加一段通往居民区的道口支路等。如果遇到了不可抗力因素或业主违约等,导致在建工程终止也会引起索赔。

其他因素。由于国际工程项目一般具有周期长、资金占用大、环境复杂等特点,更容易造成因汇率变化、人员工资变化、所在国的法律变化等方面的影响而造成索赔。

(二)进行索赔的主要依据

为了达到索赔的目的,承包商要进行大量的索赔论证工作,来证明自己拥有索赔的权利,而且所提出的索赔款额是准确的,即论证索赔权和索赔款额。对于所有的施工索赔而言,承包商进行索赔的主要依据如下:

招标文件和投标报价文件。招标文件是工程项目合同文件的基础,包括通用条件、专用条件、施工技术规程、工程量表、工程范围说明、现场水文地质资料等文本,都是工程成本的基础资料。它们不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依据,也是索赔时计算附加成本的依据;在投标报价文件中,承包商对各主要工种的施工单价进行了分析计算,对各主要工程量的施工效率和进度进行了分析,对施工所需的设备和材料列出了数量和价值清单,对施工过程中各阶段所需的资金数额提出了要求等等。所有这些文件,在中标及签订施工协议书以后,都成为正式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也成为施工索赔的基本依据。

合同谈判备忘录及其附属文件。在签订施工协议书以前合同双方对于中标价格、施工计划合同条件等问题的讨论纪要文件中,如果对招标文件中的某个合同条款作了修改或解释,则这个纪要就是将来索赔计价的依据。

来往信件。如工程师(或业主)的工程变更指令、口头变更确认函、加速施工指令、施工单价变更通知、对承包商问题的书面回答等等,这些信函(包括电传、传真资料)都具有与合同文件同等的效力,是索赔和结算的依据资料。

会议和现场同期记录。会议记录是指标前会议纪要、施工协调会议纪要、施工进度变更会议纪要、施工技术讨论会议纪要、索赔会议纪要等等。对于重要的会议纪要,要建立审阅制度,即由作纪要的一方写好纪要稿后,送交对方传阅核签,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纪要稿上修改,也可规定一个核签期限(如7天),如纪要稿送出后7天内不返回核签意见,即认为同意。这对会议纪要稿的合法性是很必要的;现场同期记录主要包括施工日志、施工检查记录、工时记录、质量检查记录、设备或材料使用记录、施工进度记录或者工程照片、录像等等。对于重要记录,如质量检查、验收记录,还应有工程师派遣的监理员签名。

工程财务记录。如工程进度款每月支付申请表,工人劳动计时卡和工资单,设备、材料和零配件采购单、付款收据,工程开支月报等等。在索赔计价工作中,财务单证十分重要。

市场信息资料。对于大中型土建工程,一般工期长达数年,对物价变动等报道资料,应系统地收集整理,这对于工程款的调价计算是必不可少的,对索赔亦同等重要。如工程所在国官方出版的物价报道、外汇兑换率行情、工人工资调整等。

菲迪克合同条款在项目索赔中的具体应用

在索赔发生后,即使找到了充分的索赔依据,要想成功的得到合理赔偿,还必须运用恰当的施工索赔条款。在FIDIC合同条件(第4版)中,凡是承包商可以引用的施工索赔条款,在“摘要”中都做了论述。该“摘要”在列出可索赔条款的同时,还提出每个不同的索赔内容可以得到哪些方面的补偿,即不仅可得到附加的成本开支(Cost,代号为C),还可得到计划的利润(Profit,代号为P),或相应的工期延长(EOT,代号为T)。表1是FIDIC(菲迪克)合同条款与索赔问题相对应的具体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