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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中日,企业,国际化,成长,案例
中国企业的海外发展始于改革开放之初,至今为止已经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转折型起步期,在1979~1995年,首钢集团是最典型的代表;
第二个阶段是常规型发展期,在1996~2003年,海尔集团是最典型的代表;
第三个阶段是加速发展期,2004年至今,这个阶段的典型代表是联想集团。
改革开放后的中国企业,在成长和国际化发展中积极学习外国先进企业。由于日本与中国同是非西方语言文化国家、同属儒家文化圈、相比欧美发达国家同是后来者,所以日本企业成为中国企业最重要的学习对象。
对应中国企业海外发展三个阶段的三个代表企业,我们从日本企业中寻找了三个有比较高的可比性的企业:川崎制铁、松下、索尼,然后分别对首钢与川崎制铁、海尔与松下、联想与索尼三对企业的海外发展进行分析和比较。
一、中国首钢集团与日本川崎制铁公司
(一)首钢的国际化发展
首钢的前身是1919年建立的“龙烟铁矿公司石景山炼铁厂”,至1949年只生产了28.6万吨生铁,无炼钢能力。20世纪50年代末靠本国的能力发展成为一个从采矿、炼铁到炼钢、轧制的钢铁联合企业。1993年粗钢产量达702万吨,在中国同业的排名第2位,该年利润为42.6亿元。本文主要研究首钢1949-1995年间的发展。
首钢的国际化发展,至今为止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87年。主要是引进外国先进技术设备、提高竞争力,在国内办中外合资企业、获得国际合作经验,产品出口、了解国际市场。1985年首钢办了第一个合资企业;1980年第一次产品出口,当年创汇120万美元;到1987年出口额达670万美元,主要是钢铁产品。
第二阶段,1988~1991年。出口扩大,海外投资起步。1991年首钢综合出口创汇达2.1亿美元。1990年,首钢派出的专家成功地完成了美钢联(USX)7座大型转炉自动化改造的软件设计项目。1988年7月,首钢投资340万美元收购了美国麦斯塔(MASTA)工程公司70%的股份。麦斯塔公司是国际著名的老牌冶金工程设计公司。
第三阶段,1992年以后。海外经营迅速扩大。1992年10月,首钢斥资2000余万美元与香港首富李嘉诚的长江实业有限公司等联合收购上市的香港东荣钢铁股份公司,首钢拥有51%股份。1993年2月又收购了宝佳公司,4月收购了三泰电子公司,5月收购了开达投资公司,8月收购了海成公司。1992年11月,首钢竞标获胜,以1.2亿美元收购秘鲁铁矿公司(HierroPeruCo.)全部股权。首钢在香港收购上市公司后,抓住机会实行供股集资。1993年首钢出口创汇和海外经营额达到6.3亿美元。
(二)川崎制铁的国际化发展
川铁的前身是1918年川崎造船所建立的钢铁厂,1950年独立出来成立“川崎制铁株式会社”,1974年钢产量达到1600万吨。2002年9月,川崎制铁与日本钢管公司合并为“JFE控股公司”。本文研究的是1950-1990年间川崎制铁的发展。在这一期间,川崎制铁的海外发展可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0~1966年,产品出口、原料进口、引进技术。由于日本大型钢铁企业的焦煤和铁矿主要靠进口,所以他们必须积极出口钢材换取外汇。川崎制铁从50年代初就出口钢材,60年代已经大批量出口,与此相适应的就是建立国际销售网络。1961年在美国建立贸易办事处,1964年在西德建立欧洲办事处,然后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办事处。在这个阶段里,川崎制铁从欧美引进了8项重要技术,包括纯氧炼钢、连铸、计算机管理等等。从1962年与巴西铁矿公司签订长期供应合同起,陆续与外商签订多项铁矿和焦煤的长期供应合同。另外,1964年川崎制铁向菲律宾铁矿公司提供选矿和烧结技术援助。
第二阶段,1967~1974年,原料跨国化。从1967年起,川崎制铁开始在原料领域进行海外直接投资,该年在菲律宾建立合资公司PCP生产球团矿。1971年起,川崎制铁陆续在巴西、利比里亚、加拿大、澳大利亚参股几家铁矿煤矿的建设。1974年末,在菲律宾设立独资的烧结矿企业PSC公司。
第三阶段,1975~1990年,生产跨国化。1975年,川崎制铁的股票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早在1974年3月,川崎制铁已经与巴西政府、意大利依尔瓦公司三方在巴西合资设立图巴朗钢铁公司(CST,设计年产量300万吨钢),川崎制铁占24.5%的股份;但真正建设是70年代后期,1983年11月高炉点火开始生产。1984年在美国合资建立加州钢铁工业公司(CSI),川崎制铁占20%股份。1985年在巴西合资建立铁合金生产企业,川崎制铁占20%股份。1989年在美国合资建立ArmcoSteelCo.,设计年产量450万吨薄板,川崎制铁占50%股份。
(三)首钢与川崎制铁的比较
相同的方面有:(l)都属于后发展的企业。川崎制铁和首钢的真正发展都是在50年代以后,它们在诞生和发展,尤其是国际化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是一大批同行业中的先行者的激烈竞争环境。(2)核心技术是“外来的”。这是伴随着上一项特征在技术方面的必然现象。
差异的方面有:(l)基本路线的差异。川崎制铁属于较早国际化的路线。首钢则不同,其先期,主要指1949年到l978年期间,是属于关起门来、以自力发展为主,在企业规模已经壮大到一定水平,即在进入80年代国门打开,首钢才开始其国际化进程。所以,首钢属于自力发展到相当大的程度,再搞国际化的“转折型”路线。(2)活动方式的差异。相比较而言,川崎制铁的国际化显示循序渐进方式,例如:先出口钢材和进口铁矿焦煤,然后在各国设办事处;相隔8年左右才开始对外国矿业直接投资,而且是少数股权;又隔了七八年,才开始在外国合资搞生产企业,直到1989年的合资项目中所持股份才提高到50%。相比之下,首钢的国际化则显示突发和跃进性,例如,在美国刚设了第一个机构才几个月就收购了一个工程技术公司,这作为其初次海外直接投资已经带有某种“跃进性”;在南美洲大陆上几乎没有什么经贸活动的情况下,一下子投资1.2亿美元全资收购了秘鲁铁矿,更是兼具突发性和跃进性的活动。(3)股权策略的差异。在海外直接投资中,川崎制铁坚持以少数股权为主,首钢则以多数股权为主。总而言之,川崎制铁走的是低风险路线,首钢则是高风险路线。我们将上述差异归纳如下(参见表1)。
表1首钢与川崎制铁国际化历程的主要差异
基本路线
股权策略
进展方式
川铁
较早国际化。
少数股权为主
循序渐进为主。
北美例:先出口、再设贸易机构、
再合资矿业、再办合资生产厂。
首钢
先关门自力发展到
较大规模后,才开
放搞国际化
多数股权为主
突发和跃进较多。
南美例:没有任何经贸活动的前
提下,投1.2亿美元独资办矿。
二、中国海尔与日本松下
(一)海尔集团
1984年,海尔集团的前身----亏损147万元的青岛电冰箱总厂引进德国利勃海尔公司的生产设备和技术,从事电冰箱的生产和销售。到2009年,海尔在全球建立了29个制造基地,8个综合研发中心,19个海外贸易公司,据市场研究机构欧洲透视(Euromonitor)的数据,海尔在全球白色家电品牌中排名第一,全球市场占有率5.1%,已经成长为世界级的跨国公司。海尔集团海外发展有以下特点:
(1)海尔是中国常规型海外发展的典型企业。
(2)海尔是中国企业投资新建方式跨国化的代表者。海尔的海外投资采取了以绿地新建为主的进入方式,请见表2。
时间
地点
进入方式
功能
股权
1996年8月
印尼
新建
生产销售冰箱
合资
1997年6月
菲律宾
新建
生产销售冰箱等
合资
1997年8月
马来西亚
新建
生产销售洗衣机
合资
1997年11月
南斯拉夫
新建
生产销售空调
合资
1999年4月
美国
新建
销售家电
合资
1999年4月
美国
新建
生产冰箱
独资
1999年9月
伊朗
新建
生产销售洗衣机
合资
2000年
尼日利亚
新建
生产销售家电
合资
2000年
越南
新建
生产销售冰箱
合资
2000年
孟加拉
新建
生产销售家电
合资
2000年11月
乌克兰
新建
生产销售空调
合资
2001年3月
巴基斯坦
新建
生产销售洗衣机
合资
2001年
突尼斯
新建
生产销售冰箱等
合资
2001年6月
意大利
并购
生产冰箱
独资
2003年
约旦
新建
生产销售洗衣机
合资
2007年
泰国
并购
生产冰箱
独资
表2海尔集团的海外投资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海尔人》近年各期数据整理。
(3)海尔是中国企业渐进方式跨国化的代表者。无论放在中国的范围、还是放在全球的范围,海尔都是一个渐进主义的典型。海尔在海外投资过程中还有以下特点:1)地域的角度:由进到远。先是香港(设贸易公司),然后是东南亚,再后是美国欧洲,等等。2)经济文化的角度:从相似到差异。先是在发展中国家里选择了华人经济文化影响较大的印度尼西亚,然后在发展中国家里选择了英语和天主教文化的菲律宾,再后是西方文化的美国欧洲,等等。3)产品/业务的角度:从单一到多样。先是选择与当地公司相比最具竞争优势的一个产品/业务进入,然后再逐渐增加产品/业务。
(4)高度重视合资合作。海尔作为国际家电行业的一个后来者,在至今为止的十几项海外投资中,只有美国工厂、意大利工厂和泰国工厂是独资的,但他们只承担生产职能,营销公司仍然是合资的。在产品设计环节上,海尔同样采取了合资合作的方式。
(二)松下
日本松下电器公司是日本工业企业战后首批海外直接投资者,并且长期保持着日本企业海外子公司数目最多的第一位置。
二战后日本松下电器公司的国际化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1)产品出口阶段,1951~1960年。1951年松下公司开始向东南亚、南美出口干电池、收音机等产品;1953年出口扩大到美国,先在纽约设立了办事处,1954年出口美国收音机,1959年在美国设立了贸易公司。在这个阶段里的1952年,松下公司与荷兰飞利浦公司在日本建立了一个合资公司,引进了飞利浦的先进技术。
2)发展中国家建厂,1961~1967年。1961年松下公司在泰国进行了初次海外投资,与当地公司合资建立生产干电池的工厂,揭开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建工厂的序幕。到1967年底,松下公司已经在发展中国家建立了8家工厂。
3)发达国家建厂,1968~1978年。1968年松下公司分别在澳大利亚和法国投资建厂,进入在发达国家建工厂的阶段。1973年松下公司进行了首次海外并购,在西班牙收购了一家小型吸尘器工厂。
4)发达国家建大型工厂,1979~1989年。1979年松下公司在美国投资建设大型彩色电视机制造厂,进入在发达国家进行大项目投资新建的阶段。
5)大型海外收购,1990年起。1990年松下公司耗资71亿美元收购美国音乐公司(MCA),开始大型海外收购。对MCA的收购最后以失败告终。
表3松下电器的海外发展
年份
投资地
股份
产品
1961年12月
泰国
48.6%
电池等
1962年10月
中国台湾
60%
收音机等
1965年 9月
马来西亚
43%
家电
1996年 3月
哥斯达黎加
100%
电池等
1996年 3月
秘鲁
100%
电池
1966年11月
坦桑尼亚
100%
电池等
1967年 9月
菲律宾
80%
家电
1967年12月
巴西
100%
电池、收音机
1968年 2月
澳大利亚
100%
音响等
1968年 3月
法国
100%
收音机等
1970年 7月
印尼
55%
家电
1970年 9月
比利时
50%
电池
1972年 5月
印度
40%
电池
1972年 5月
加拿大
100%
音响等
1973年 9月
西班牙(收购)
99%
吸尘器
1974年 6月
英国
100%
音响等
1979年 4月
美国
100%
彩电
来源:《海外進出企業總覽’96》東洋經濟新報社1997年。
(三)松下与海尔的比较
(1)先谈相同之处,松下与海尔同为各自国家企业海外渐进式发展的典型代表,也是绿地新建进入方式的典型代表,还是合资合作的典型代表。日本松下公司一直是海尔学习的榜样,张瑞敏曾指出:“松下就是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经过四五十年的奋斗成为世界知名的大品牌。人们都说通过松下来了解日本,那么能不能通过海尔的努力也形成一个大品牌,依靠这个品牌来了解中国。”我们认为,海尔学松下公司学得非常好,在有些方面还超过了松下公司。
(2)松下公司在日本电子行业企业海外发展中,实际上是一个战略跟随者,他跟随的是真正的先行者索尼公司。例如:索尼公司率先在海外设立工厂——1960年5月在爱尔兰建立的收音机工厂投产,松下公司跟随着于1961年底在泰国建立工厂;1961年索尼公司成为第一家在美国发行ADR(预托证券)的日本企业,后来在1970年其股票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而松下公司则在1971年也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索尼公司1989年耗资34亿美元收购美国哥伦比亚影视公司,松下1990年耗资71亿美元收购美国音乐公司。
海尔与松下不同,他在中国家用电器行业海外发展中一直处于领头羊的地位,例如在出口发达国家市场、自主品牌、海外建厂、收购欧洲企业等等。
(3)海尔在海外发展的速度/节奏上明显快于松下。请见表4,我们可以看出,在海外发展的每个阶段,海尔都比松下明显的快,几乎都要快一倍。
表4海尔与松下跨国化比较
松下 海尔
1.从出口到海外建厂: 1951-1961=10年 1990-1996=6年
2.建厂:发展中到发达 1961-1968=7年 1996-1999=3年
3.从建厂到收购: 1961-1973=12年 1996-2001=5年
4.从建厂到境外上市: 1961-1971=10年 1996-2003=7年
5.从小购到大购: 1973-1990=17年 2001- =?
6.从建厂到建R&D: 1961-1976=15年
到1997年14个,300人 已建D&D 9个
7.CEO当地化 : ? 1999年美国公司
资料来源:邦光史郎:《松下電器門產業》東京講談社1990年。《海尔人》各期。
(4)在干部当地化方面超过松下公司。日本公司在跨国化上最差的项目就是干部当地化,尤其是CEO当地化,松下公司也不例外。从表4的第7项可以看出,海尔在CEO当地化上超过了松下公司。张瑞敏曾谈到:“有时候我想美国公司为什么往往会比较成功地进行国际化,日本公司为什么有时候不太成功,因为日本公司很难接受外来人。例如在中国,一个人到日本公司去干,升到比较高的位置不太可能;而美国人在中国开公司,有时候甚至美国人都可以不来,全用你中国人,反而比他们自己在这儿做要好得多。”
三、中国联想与日本索尼
这一对企业在可比性上不如前两对企业,我们选择他俩主要是想分析国内市场作用的差异,因此采用简练的表述方式。
联想公司1984年诞生于中国北京的中关村,虽然也有一些国有背景,但一直被视为民营企业。初期,由于行政管制不许可联想生产电脑,只好在1988年闯到香港去开发经营电脑主板,面向国际市场销售,获得成功。1994年联想出口主板500万套,占全球市场10%,进入全球前五名之列。
电脑主板业务的成功,联想被中国政府批准生产电脑。从1990年起联想在国内建立起个人电脑的生产和销售网络,一路披荆斩棘终于在1996年打败IBM、康柏等成为中国PC市场第一,并保持至今。随着在国内PC业务的上升,联想逐渐放弃了主板的生产和(国际)销售。2001年,一方面中国加入WPO,另一方面PC行业平均利润下降,联想采取多元化战略,仍然面向国内市场;三年后宣告多元化战略失败,裁员收缩战线。此时IBM找上门,希望把PC部门卖给联想。联想决定一搏,2004年底以17亿美元收购IBM-PC。
日本索尼公司1946年成立,由于国内电器市场规模有限而且竞争激烈,“战后才产生的索尼在国内难以取胜”。所以从1953年起决定把经营重点转到国内市场,第一个目标是外销内销各占50%;1959年基本实现该目标后,开始海外建生产厂和销售公司。进入70年代,索尼在美欧多地大兴土木建工厂,逐渐形成全球生产体系。在索尼总销售额中海外市场的比重,70年代末已达到65%,1990年则达到75%。
索尼与联想在各自国家同期的企业中,都是拥有优秀企业家和较多技术能力的佼佼者,但主要由于日本与中国国内市场规模的差异,使两者走上不同的成长道路。索尼很早就把重点转向国际市场,并越走越坚决;联想在初期由于行政管制被迫去开发国际市场,一旦行政批准就一头扎入国内市场,并完全放弃国际市场,即使遇到困难后仍以国内市场为目标实施多元化战略,最后是临危一搏抓住IBM送来的机会开始跨国化发展。不过联想的这种跨国化方式也创了一个记录:大型企业以大型跨国并购方式直接“走出去”,在日本企业中尚无先例。为此我征询了多位日本学者,也得以证实。
四、小结
日本企业一直是中国企业在成长和国际化方面的学习对象。从以上三对企业的比较中可以看出,中国企业超强的学习能力以及由此带来的实际成果。
在中国企业海外发展的初期,首钢作为“第一个吃螃蟹者”,与日本川崎制铁相比,可以明显看出中国企业没有经验、由于体制的原因胆子又大,所以,往往事倍功半,成绩不理想。
但是到了第二个阶段(1996-2003年),通过海尔与日本松下公司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到海尔的学习非常优秀,在发展速度和任用国际人才方面,已经开始超过老师。
在第三个阶段(2004年至今),联想公司等中国企业正在尝试超越老师的模式。联想的国际化道路在中日企业成长的历史中创了两个记录:一个第一是大型企业以大型跨国并购方式直接“走出去”——这在日本企业中尚无先例;另一个第一是在制造业以“蛇吞象”方式跨国并购——2004年联想年营业额30亿美元,IBM-PC年营业额90亿美元——这在日本企业中也无先例。当然,这种通过跨国并购一步就实现全球化的“联想道路”,是企业国际化诸种道路中风险最大的极端形式。
2004年以来,中国企业在制造业领域频频出现大中型并购发达国家企业的事项——2010年中国吉利公司并购瑞典Volvo轿车又是“蛇吞象”——其比重和频度超过了日本企业。
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跨国并购上升为世界各国对外直接投资中的主导方式。根据《世界投资报告》上的数据推算,在全球向外国直接投资总量中跨国并购的比例,20世纪50年代大约是30%,60年代大约是40%,70-80年代在50%上下,90年生重要变化,请见表5。由于对外直接投资与跨国并购的统计口径并不一致,所以表中括号中的比例数只是近似数。从表中可以看出,全球对外直接投资总量中跨国并购的比例在90年代中期以后已经达到80%上下,2007年高达89.3%。
表5全球跨国并购总额
1990年
1506亿美元
(62.7%)
1995年
2290亿美元
(65.4%)
1997年
6500亿美元
(69.9%)
1999年
8650亿美元
(83.2%)
2000年
12660亿美元
(89.7%)
2005年
7160亿美元
(75.5%)
2006年
9740亿美元
(74.5%)
2007年
16370亿美元
(89.3%)
论文关键词 洗钱罪 上游犯罪 范围
一、洗钱犯罪概述
(一)洗钱罪的定义
我国刑法分则第191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洗钱罪:(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3)通过转账或其它结算方式协助将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它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豍
(二)洗钱罪的特点
1.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
由于洗钱活动需要涉及到国内外复杂的金融和法律制度,一般的犯罪分子很难完成,因此,犯罪分子愿意支付高额的费用聘请证券经纪人、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才来对违法资金进行清洗,这些人员的介入,使洗钱犯罪主体呈现出特殊性。
2.犯罪过程具有复杂性
一个完整的洗钱过程要经过放置、培植、融合三个步骤,这三个步骤有时相继出现,有时重复循环。过程越复杂,钱也就“洗”的越干净。
3.犯罪手段的高科技性
科技的进步,新的洗钱技术已经出现,例如利用电子货币、网上银行、网上赌场进行洗钱。洗钱手段的高科技型加大了打击犯罪的难度。
4.犯罪领域具有跨国性
犯罪领域具有跨国性是指洗钱犯罪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和活动需要在两个以上的国家、利用多种手段才能使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披上合法的外衣。
二、洗钱罪上游犯罪存在的问题
(一)犯罪行为方式规定有限
我国刑法将洗钱罪的犯罪行为方式仅仅规定为5种,前四种行为方式明显可以看出其与金融机构存在着联系,而在实践中,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洗钱的行为方式更加复杂多样,利用其它媒介进行洗钱的案例比比皆是。而最后的兜底性条款,立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进行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这样很难正确的理解其含义。在学界和实践部门激烈的争议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新的规定,专门对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的“以其它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进行了详细规定,由于篇幅有限,在此不在赘述。尽管最高法对其它方式进行了解释,但笔者仍然认为不能穷尽洗钱罪的所有行为方式。
(二)上游犯罪的范围规定过于狭窄
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始设立洗钱犯罪时起,最初的上游犯罪仅仅局限在犯罪。1997年,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被纳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到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中规定,恐怖活动犯罪也可以成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展至七种犯罪分别是: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虽然上游犯罪的范围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但是,实践中很多犯罪貌似具有洗钱犯罪的特征,因为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法官不能够以洗钱罪定罪。对此,有学者建议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大为所有的财产犯罪,笔者认为,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进行扩张时必须持谨慎的态度,在对外国立法进行借鉴的基础上,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
(三)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分子没有纳入到洗钱罪的主体
在我国理论上,上游犯罪分子不能成为洗钱罪的主体相当大一部分学者持支持态度,实践操作中,上游犯罪分子也没有以洗钱犯罪论处,这对于打击洗钱罪是极其不利的。有学者认为洗钱罪的主体不能包括上游犯罪分子是因为符合了事后不可罚理论,笔者对这一观点持否定态度。日本学者大谷实认为“之所以会出现一种行为完成之后,其他的行为不被处罚的情况,是由于某种犯罪行为完成后,在与该犯罪行为相继而继续存在的违法状态中通常所包含的行为,是被该犯罪构成要件评价完毕的行为。”豎基于此种观点,由于洗钱罪所侵犯的客体并不必然被包括在上游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中,所以,实施了上游犯罪行为之后,又进行的洗钱行为并不能因为对上游犯罪行为进行了评价而不予追究。
三、洗钱罪上游犯罪的完善构想
(一)将犯罪行为方式扩大化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被犯罪分子所利用。近些年来,利用网络作为载体进行洗钱的事件层出不穷,正是由于立法的缺失,使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笔者认为,应该将利用网络进行洗钱的行为方式进行系统的归纳和总结,写入立法。当然,时代在不断进步,我们不可能预料到将来所有的犯罪方式和手段,不能出现一种新的犯罪方式我们就将其写到法律之中。法律的频繁修改,会丧失其应有的可预测性和权威性,在出现新的犯罪犯罪方式时,可以通过司法解释予以补足和完善。
(二)拓展上游犯罪的范围
2000年,联合国通过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该公约在预防犯罪和判处刑罚方面是比较有影响力的国际公约。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在国内立法上至少必须将其规定的最小范围内的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其最小范围就包括了所有严重犯罪。豏从公约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出,我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明显过于狭窄,需要进一步的拓宽,从而保证和公约的接轨。按照公约的最低要求,我们应该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拓展至严重犯罪。即使目前不能将所有的严重犯罪都涵盖其中,诸如集团犯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劫持航空器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伪造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严重犯罪纳入我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论文关键词:医药;市场营销;医药市场营销;营销战略计划;营销渠道
1.营销战略计划与实施
随着我国经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市场营销观念的确立,医药营销方式也发生了由计划产销到根据市场需求产销的根本性改变。然而,大多数企业尚处于市场营销活动无战略阶段,或者仅仅局限于广告策划和促销策划,没有一套系统的市场营销战略。
首先,由于我们的新药创新能力弱,使大部分企业依靠仿制开发新产品,加以新药审批制度中存在的漏洞造成了新药开发中的“高水平重复”现象,同一个产品最多有上百家企业生产销售,这是目前市场混乱恶性竞争的重要原因。第二,渠道建设混乱。当前我国大部分医药企业还在应用依靠广告建网络、不规范的买断经营,这些方式虽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当前经济现状下已逐渐暴露出其自身的弊端。不规范的买断经营给企业造成大量的应收账款、使企业造成不该有的市场空白等等。第三,营销手段简单且不规范,靠大做广告甚至是高额回扣促销等营销方法打市场。广告的“恶补”造成很多企业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反向移动。国家对药品广告的规范性措施的出台进一步限制了广告的,其对医药市场的影响将大大降低。带金促销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而且严重降低了医学及药业的社会信誉度,给相关行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总之,没有必要的市场调研、缺乏创新的产品、没有正规的品牌宣传、混乱的销售通路管理,因此可以说当前相当厂商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医药营销战略。
2.营销渠道狭窄
国际营销渠道主要由国内中间商和国外中间商构成,生产企业可根据国外市场情况来选择长渠道还是短渠道、直接渠道还是间接渠道,但传统的贸易体制使得我国制药企业难以对渠道(国内外中间商)进行评价、选择、调整和管理。药品生产企业的国际市场信息除了靠分销渠道反馈和政府信息部门提供,更多地是靠自身的调研机构或委托目标市场国的调研机构。多年来由于我国制药企业对市场营销的忽视及误解,因而对市场信息在现代市场营销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普遍认识不足,更不用说国际市场信息。我国绝大多数制药企业没有设立专门的市场调研机构,按理来讲,企业的销售部门应该通过其销售网来获取市场信息,事实上并不完全如此,即使是销售部门,也只是从事销售业务,主要是完成预定的销售额指标。相当部分药品生产企业的决策者仍习惯于凭经验和感觉办事,常常因判断失误导致营销失败。这类事情在国内时有发生,在国际营销中更是不胜枚举。市场调研已成为国外大型跨国制药公司一种不可缺少的有效竞争武器,他们不仅委托市场调研公司负责调查,自设市场调研机构体制和运作机制也十分完善。我国制药企业在对国际市场及营销环境不甚了解的情况下,更应该重视和加强市场调研工作,这是打开国际市场的一把“金钥匙”。
3.物流服务和管理
物流服务和管理包括几方面:即物流管理、销售服务、营销制度和内部管理。现代的市场竞争已经不只限于市场开发方面的竞争,也体现在物流快捷和售后服务完善等方面。物流管理就是在客户需求时如何快捷安全的将商品送到客户手中,这需要企业在内部机制和网络等方面完善,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售后服务的完善是稳固客户的法宝,这需要营销员及时了解客户是否需要企业配合做什么工作,提供充足的资料准备客户随时的需求,营销经理也要进行定期的拜访,进一步加强相互之间的业务联系。
营销制度必须适应市场发展规律,能更好地开发和操作市场;内部管理要完善、顺畅和严格,以便保障市场开发成果。这两个方面的好坏决定了企业能否持续稳定的发展,也是企业留住优秀营销人才的关键。
[论文关键词]啤酒行业;并购;动因
一、引言
并购,是兼并(Merger)与收购(Acquisiton)的合称,并购在经济学上的含义通常可解释为一家企业以一定的成本和代价取得另一家或几家独立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和全部或部分资产所有权的行为。在实际中,并购(M&A)通常包括公司接管以及相关的公司重组、公司控制、企业所有权结构变更等。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世界上先后经历了五次大规模的并购浪潮,最近的一次自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还在延续。近期国内就有美国凯雷收购徐工,宝钢并购八一钢铁、邯郸钢铁、马钢股份海螺水泥并购巢东水泥,国美收购永乐电器,帝亚吉欧收购水井坊等并购事件。在竞争性经济条件下,企业只有不断发展才能保持和增强其在市场中的相对地位,才能生存下去。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选用两种方式进行发展:(1)通过内部投资新建方式扩大生产能力;(2)通过并购获得行业内原有生产能力。其中,并购是国际企业公认的效率较高、较迅速的方式。本文以我国啤酒行业为例,对企业的并购动因进行分析。
二、文献回顾
对于企业并购行为,经济学家们作了大量研究,尝试从不同角度分析企业并购的动因、效应及如何实现自身发展或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形成了诸多关于企业并购的理论。新古典综合派有关并购动因的理论主要有规模效益理论、市场力假说及税赋效应理论。规模效益理论是指在一特定时期内,企业产品绝对量增加时,其单位成本下降,从而提高利润水平。市场力假说将企业并购的动因归结于并购能够提高市场占有率,由于市场竞争对手的减少,优势企业可以增加对市场的控制能力。税赋效应理论认为并购是由于一个企业有过多的账面盈余,因而必须承担高额税收,为减轻税收负担而采取的行为,被兼并企业往往由于税收负担过重无法持续经营而出售,由于亏损可以在若干年内税前弥补,一个有高额盈余的企业并购一个亏损企业,无疑会带来税收的好处。
由Weston提出的协同效应理论认为公司并购对整个社会而言是有益的,这主要通过协同效应体现在效率的改进上。所谓协同效应,是指两个公司实施并购后的产出比并购前两个公司产出之和要大,即1+1>2,主要体现在经营协同效应、财务协同效应、管理协同效应等方面。该假说主要为企业间的横向并购提供了理论基础。经营协同效应来自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财务协同效应的来源主要是可以取得较低成本的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管理协同效应主要来源于管理能力层次不同的企业合并所带来效率的改善。
委托一理论对企业并购动因的解释可归纳如下:并购可以降低成本。Manne(1965)认为并购事实上可以提供一种控制问题的外部机制,当目标公司人有问题产生时,收购或权的竞争可以降低成本。而MueHer(1969)提出的假说认为人的报酬取决于公司的规模,因此人有动机通过收购使公司规模扩大,而忽视公司的实际投资收益率。
新制度经济学派认为并购的动因在于对并购后公司潜在效率的追求,包括节约交易费用、效率最优化等。Coase(1937)提出的交易费用理论为理解公司并购提供了一个较有解释力的基础。Wiliamsion(1951)进一步发展了Coase的理论,深入研究了企业“纵向一体化”问题,认为纵向一体化有效地削弱了人的机会主义和有限理性,克服了环境的不确定性。
三、我国啤酒行业并购现状及动因
我国的啤酒产业1978年时只有少数几家啤酒厂,全国啤酒产量也只有40万吨。20世纪80年代以年均递增近30%的高速度增长,到1988年,在数量上已发展到813家,总产量上到656.4万吨,仅次于美国、德国,名列世界第三,到1993年就跃居世界第二。1997~2002年间,我国啤酒产量年均增长7%,到2003年达到了2400万吨,超过了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啤酒生产国和消费国。
2006年啤酒产量已达到3600万吨。我国的啤酒人均消费水平也从1978年的5公升增长到2006年的27.6公升,与世界消费水平同步。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成熟的啤酒行业集中度较高,几大啤酒公司垄断市场,占据全部销量的80%~90%。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的啤酒企业通过一系列的兼并重组,中国啤酒行业的集中度得到一定的提高,国内前十大啤酒生产商已占全国市场份额的6l%,但是青岛、燕京、华润三大巨头的市场占有率之和仅为36%左右,市场上活跃的大多数还是区域性品牌,行业集中度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青岛啤酒公司自1995年以来在全国重要区域展开了一系列的收购兼并活动,已在鲁、京、沪、粤、陕、苏、闽等l7个省市设有近50多个啤酒生产分厂,在我国主要的经济发达地区生产销售不同档次的各种品牌啤酒,2006年总产量达到500万吨。燕京啤酒在1999年开始连连兼并30多家啤酒企业,2006年啤酒销量已达300多万吨,尤其公司通过在二级市场上几次增持惠泉啤酒股权,公司持有惠泉啤酒有限售条件的股份1.25亿股,占惠泉啤酒总股本的50.03%,为惠泉啤酒的绝对控股股东。华润集团已将27家啤酒公司收至麾下,年生产能力突破350万吨,产销量超过220万吨,国际著名啤酒厂商SAB是华润啤酒集团的三个股东之一。华润凭借雄厚的资本,先后并购沈阳“雪花”和四川“蓝剑”两大名牌。苏格兰纽卡斯尔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每股l0.5元人民币的价格受让重啤集团的国有股5000万股,占重庆啤酒总股本的19.51%,股份转让完成后苏纽公司成为重庆啤酒第二大股东。
通过前述各种经济学派对企业并购行为解释,结合我国啤酒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分析我国啤酒行业兼并重组动因如下:
第一,啤酒行业特点是典型的规模经济,通过并购,可以扩大市场规模,同时降低经营成本。随着企业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单位成本呈下降趋势,进而企业的利润能够不断得到提高。因此,啤酒企业出于经济上理性的思考,追求企业不断地做大做强。
第二,从国内企业来讲,我国大部分啤酒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地域性严重,销售网络还是局限于本地区或者某一地区,其他地区占有率很低,同时还有一些地区的市场没有得到开发。在这种形式下,一些企业把目标瞄向了自身市场以外的地区,通过并购重组其他地区的市场,打开销售渠道,从而扩大自己的销售,同时因为本地化生产,降低了成本。
第三,树立品牌效应。国内啤酒行业生产能力目前相对过剩,供大于求,市场竞争激烈,导致低层次的价格竞争国外企业进入中国一般把目标定在了高端市场,它们追求的是品牌效应。面对国外企业的冲击,我国企业也正在改变营销思路,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我国啤酒行业品牌的建立是循着一个思路:地方品牌、区域品牌、全国品牌到世界品牌。以全球化的观点来考虑,品牌对于一个啤酒企业至关重要,这种情况下,通过并购优质资产,扩大了销售范围,同时也扩大了知名度,进而为进入中高端市场、进行品牌竞争减少了一些障碍,为企业拓展了一条长远的发展道路。
第四,啤酒行业的并购重组可以实现协同效应,增强企业进入壁垒,建立优势的竞争地位。从啤酒产品本身来讲,差异化非常困难,因此,啤酒企业在不断的并购中完成企业的战略布局,通过扩大企业规模以及提高企业的知名度,给同行业的竞争者或后进入者设置了障碍。由于地方保护及消费者偏好的问题存在,有实力的啤酒企业通过并购一个地区的啤酒企业,可以赢得市场的准入条件,以及地方政府优惠的投资政策支持,进而可以控制市场资源,包括市场网络资源、物质资源、人力资源以及关系资源,这些优势资源是啤酒企业实现低成本、高效益、大规模的必要保障。
第五,提高市场份额市场份额代表着一个企业对市场的控制能力,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可以使企业获得某种形式的垄断,这种垄断既能带来垄断利润又能保持一定的竞争优势。如青岛啤酒对全国各地的啤酒生产企业开展的横向并购对提升青岛啤酒的市场份额的影响最为直接,也最为显著。青岛啤酒在实现规模经济的同时,也提高了行业的集中程度,其市场占有率由最初的不到3%达到了现在的14%。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犯罪 刑法规制
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食品安全与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这决定了食品安全问题成为衡量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呈现高发态势,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整个社会最为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进一步推动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完善对充分发挥刑法的保障作用,全面、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对推动我国刑法的完善和发展,实现社会的稳定有重要意义。
一、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当前,学界并未形成统一、明确的食品安全的定义。世界卫生组织将食品安全问题界定为“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我国《食品安全法》将其界定为:“食品无毒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豍”。学界对这一问题同样存在不同认识,有学者将其界定为“按照食品原来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产生是消费者受到伤害的一种担保”。根据这些不同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的生产、销售应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标准要求进行,不得存在可能损害或者危害人体健康安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导致消费者生命安全受到侵害、危及消费者本身及其后代的隐患。食品安全犯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独立的罪名,而是学界提出的关于新兴经济犯罪的类型,是对刑法中涉及食品安全相关犯罪形态的统称,主要包括刑法中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规制力度进一步强化。豏从当前我国社会现实发展角度分析,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首先,从理论角度分析,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是我国形势政策的要求,与我国宪法确定的以人为本的理念相契合。食品安全问题关乎群众基本生存权,这为推动我国刑法食品安全规制提供了法律前提和支撑。而我国刑法遵循宽严相济形势政策,刑法是对抗犯罪,保障公民法益的有效规范和手段,对涉及千家万户健康和发展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应给予严厉的处罚。
其次,从食品安全问题现状角度分析,当前我国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十分严峻:从三聚氰胺事件到皮革奶,从硫磺馒头、地沟油到甲醇白酒、毒豇豆、毒韭菜,暴露出来的食品安全犯罪涉及到各个食品生产环节和领域,而食品生产环节的非法添加和恶意添加,瘦肉精、防腐剂的滥用等问题已经使国人脆弱的神经不堪重负,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一个沉重的社会话题。
总的说来,食品安全犯罪已严重影响着我国公民生命权、健康权,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这一,侵害者我国市场经济的机理和经济发展。进一步推动刑法规制已刻不容缓。
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现状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我国刑法关注的领域,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法律体系,但这从当前食品安全犯罪和刑法规制司法实践角度进行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仍旧存在一定的不足。
(一)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探索
1997年刑法第143条和第144条与食品安全犯罪直接相关,这是我国构建刑法食品安全犯罪规制的基石。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143条食品卫生修订为食品安全,将第144条卫生标准改为安全标准,删除了拘役刑和罚金刑的上限,并进一步增加食品监管渎职罪,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单独予以规定,这些措施无疑都提升了刑法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强度。然而,在此次修订中增加了适用条件,将“有其他严重情节”作为加重处罚的适用性条件,这显然降低了刑法规制食品安全犯罪侦查、调查局郑的难度,即便犯罪行为未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从非法获利的金额、销售额度等角度同样可以确定存在严重情节的要件,从而实现对该类行为的规制和处罚。
(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探索上分析,尽管刑法修正案八推动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进步,但在罪名设置、刑事责任设定、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范围等角度仍旧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目的的实现。
首先,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范围较为狭窄。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范围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所涉及的罪名主要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相关犯罪,但对食品加工、运输、包装、存贮等中间环节均未涉及。当然,除此之外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还涉及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等,但这也并未涉及除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食品安全犯罪的其他类型。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食品安全犯罪的类型进一步拓展至加工、运输、包装和存储环节,进一步细化了这一法律规定,其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提升,但与食品经营相关的“采集”、“掺入”等实践中较为严重的问题并未涉及,仍需进一步细化。同时,还缺乏对过失造成食品安全犯罪、食品进出口造成食品安全犯罪问题的规定。
其次,刑法设置合理性不足。尽管刑法修正案八采取了无限额罚金制,没有规定最低和最高罚金额,这与比例制罚金刑相比有了一定的进步。但刑法修正案八的无限额罚金制的设置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刑罚权威和威慑力的弱化,而且规定的原则性较强,缺乏相应的细化,导致司法实践中受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较大,从而导致罚金刑的不方便操作。这不仅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难题,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并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除此之外,当前我国刑法规制过程中,还存在资格刑缺失的不足。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实践角度分析,推动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资格刑设置能够更加有利于强化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在食品安全犯罪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我国刑法仅设置了剥夺政治权利和驱
逐出境两种资格刑,较为单一,而且后者还仅适用于外国人犯罪,显然这种资格刑设置无法发挥资格刑对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制度价值。并且,当前刑法关于资格刑的设置并未对从事特定职业活动的资格进行限制,无法有效遏制行为人犯罪后再次进行食品安全犯罪的可能。
当然,除此之外,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还存在与行政法规和行政处罚衔接不紧密等问题,这都不利于实现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有效、全面打击。
三、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对策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强化,开启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大门,迈出了较为关键的一步。针对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严峻形势,针对我国当前立法存在的问题,应进一步推动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从而推动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一)关于食品安全犯罪层面的整合和完善
食品安全犯罪层面的整合和完善应从拓展我国食品安全犯罪范围的角度进行,主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应进一步推动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和完善,将食品经营行为中涉及的具体行为进行明确,特别是针对较为原始的生产方式中所涉及的采集、以及持有等涉及食品安全的各个环节进行明确,从而弥补当前我国当前立法的不足。尽管这并不属于经营行为的范畴,而将其纳入规制范畴能够有效实现对生产、经营行为的源头控制,适当拓宽食品安全犯罪的外延,进而实现刑法对提升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其次,对掺入行为进行规制的覆盖。由于食品生产掺入等行为涉及食品安全,尽管我国《食品安全法》对添加剂等问题进行了界定,但对于添加剂、转基因、掺入等问题并未在刑法中得到合理体现,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只能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但这在司法实践中极易造成同类型犯罪行为的不同判决结果。所以,应该在刑法规制中增加相关独立罪名,以强化对该类型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
最后,从立法角度进一步拓宽食品安全犯罪规制范围,将过失造成的食品安全犯罪、因进出口食品引起的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具体而言,可将因进出口食品引起的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刑法分则走私罪中进行规制,通过立法解释进行扩容;但在量刑上应考虑食品安全的危害性特点,要比一般走私犯罪从中处罚。将过失造成的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参照过失犯的量刑方式和标准,在食品安全犯罪量刑幅度内从轻设置处罚。
(二)关于刑事责任设置的完善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事责任设置主要是财产刑和资格刑的设置,而这一设置存在一定的问题,应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
首先,从财产刑角度分析,可以配合罚没财产的方式弥补当前财产刑存在的不足。这对当前罚金刑设置的不合理问题,可以在不对罚金刑进行大规模改革的情况下通过适用并处没收财产等方式进行弥补。进一步强化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力度,可以增加对单位进行罚没财产的规定。如果说作为财产刑的罚金适用于单位犯罪较为恰当,那么作为财产刑的没收财产却没能成为惩治单位犯罪的刑罚是令人遗憾的。”同时,针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具体情况,特别是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确定罚金刑的罚金额度。
论文摘要:价格作为市场经济中一只“看不见得手”,直接或者间接地调节着厂商的经济利益和消费者的福利效用,因此双方必然在共同关心的价格问题上展开博弈,以达到己方收益或效用的最大化。企业利润的获得必定是基于对定价的策略性研究。本文旨在分析网络技术运用给厂商定价策略带来的新影响。
调查结果表明,消费者忠诚的三个主要原因是:价格(58%)、优质服务(36%)和沟通(30%)。这一结果表明价格依然是吸引消费者的最主要原因。
传统的市场销售模式条件下,厂商基于信息优势尽量抬高价格以获得最大的生产者剩余,网络与电子商务的深入发展使得进入消费者视野的同类商品或者替代品大幅增加,消费者获取信息的成本大为降低,减轻或消除了供求双方的价格信息不对称,产品的海量性使得消费者在做消费决策时更加注重价格因素,货比三家的心理预期增强,消费者的需求价格弹性大为提高,企业想要利用信息优势获取高价和诱导性的定价技巧将不在凑效。厂商攫取利润的难度加大,要想获得更多的利润必须转换与消费者进行价格博弈的策略。
一、市场的扩大,交易成本的降低为企业在价格问题上做文章奠定了基础,价格腾挪的空间变大
网络的普及为企业带来了大量的潜在客户,网络成为企业与个人交易的新平台,企业的潜在市场得以扩大,这为企业运用各种价格策略奠定了市场基础。
与传统的制造-批发-实体店零售模式相比,企业更容易建立自己的客户网络。从消费者一方来看,搜寻成本的降低、便利的服务、深入的购买支持、昼夜的服务等影响消费变量的因素使得消费者越来越倾向于网络购买决策的形成。从企业一方来看,网络销售减少了中间渠道的分成、中介和储存费用以及文件处理费用等经营费用。厂商因此能够比线下销售商制定更具竞争力的价格以吸引消费者从而创造出更多的全新的需求和商机。
产品的低价格是扩大市场占有率的有效手段。网络营销有很低的菜单成本,企业与企业及顾客之间的点对点交易使交易成本降低,这些特点使得企业在网络营销中实施价格歧视比传统营销更具优势。网络营销作为一种新的营销手段降低了市场的交易费用,提高了生产力,加速了企业的流转。生产经营效率的提高使得以扩大市场占有率为目的的企业更有动力降低产品的价格以获得大量消费者。
二、网络使企业更容易掌握客户的偏好和消费特征,网络顾客的细分更容易确定
在基于网络的虚拟环境中,消费者信息灵通并综合各种信息在头脑中大致形成对产品价值的意识和判断,据此决定是否接受企业报价并达成交易。所以,企业在产品定价时,必须考虑消费者的心理特点和价格预期,以消费者为中心,根据生产成本和消费者心理意识到的产品价值综合定价,以赢得消费者的接受和认可。因此,产品定价前,对潜在消费者广泛调查,进行价格测试,是价格策略的关键。
厂商与消费者价格博弈的过程,是销售商为了获得最大利润和消费者为了获得最大的商品效用所进行的讨价还价的过程。厂商研究消费者行为的动机在于攻破消费者的心理防线(消费原则),通过影响其消费变量(本文只针对价格这个消费变量)促成交易。兵法上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网络技术的运用使企业更容易与消费者建立学习型关系,厂商更容易监测并获得有关消费者偏好的信息,例如生产者可以利用cookie技术来跟踪消费者的上网途径,通过了解消费者的点击率、搜索习惯等来分析消费者需要购买什么样的产品,并且愿意为这种产品支付多少价格。网络大大消除了厂商生产销售的盲目性,能够节省大量的试验成本,从容把握消费者心理,以确定既能影响其购买决策又能使企业获得最大利润的价格。
企业在因特网上可以比较容易地实现消费者的价格,并根据消费者提出的价格提供柔性的产品设计和生产方案供用户选择,直到用户认同、确认后,再组织生产和销售。所有这些都是消费者在公司的服务器程序的引导下完成的,并不需要专门的服务人员,成本也极其低廉,完全可满足消费者对成本的需求。
当前消费的个性化使得消费者需要有差异化的产品,在互联网上生产者可以采用一对一的营销方式来生产个性化的产品从而对不同消费者实现不同的定价。由于人们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竞争型商品和服务充斥市场,市场趋于饱和,市场细分的过程变得更加复杂,需要营销人员确定更多的特殊细分市场。市场进一步细分,分为更小的、需求更强烈的消费者细分群体。随着因特网的发展,大规模定制将成为未来几十年的巨大动力,因为越来越多的公司试图与他们的消费者建立学习型关系。通过在每一个互动行为中对消费者的了解,公司能够准确地根据消费者的特殊需求,为其提供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使得企业在与消费者讨价还价的过程中更具优势,增强了企业一方定价的权利。
三、网络使得企业更容易获得信息从而进行动态定价
两个知名国外学者将动态定价定义为:在市场中购买、销售产品或服务时,价格根据供给和需求的状况自由地波动。
因特网使得单个消费者可以同时得到某种产品的多个甚至全部厂家的价格以做出购买决策,这就决定了网上销售的价格弹性很大。因此企业在制定网上销售价格时,应充分检查所有环节的价格构成,以期做出最合理的定价策略。网络营销的互动性使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讨价还价的能力增强,可以和企业就产品价格进行协商。企业必须以比较理性的方式拟订和改变价格策略,根据企业竞争环境的变化不断对产品的价格进行及时恰当的调整。另外,由于网络上的消费者有较强的理性,企业在制定价格策略时更要考虑消费者的价值观念,企业可以根据每个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提供的不同要求,来制定相应的价格。
网络动态定价的方法吸引企业的优势在于这种方法能够及时利用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历史成交量、历史成交价格等信息个人化的设定价格,在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同时,将全部或部分消费者剩余转化成厂商剩余。
精细的定价方案和模型使得企业在与消费者博弈的过程中更容易掌握主动,不放过任何微小的获取利润机会,大大提高了企业一方的优势。例如小幅度的涨价策略不会影响消费者的效用,却能够增加企业的利润。在计算收益的基础上,在网上设立自动调价系统,自动进行价格调整,以期获得最大的收益。
四、结语
网络营销企业应该采取何种定价策略要根据产品和市场本身的特征来定。同时网络销售不能完全复制购物中心的社会功能,也不便于浏览,也不容易激发冲动性购买。另外,电子商务也不能为消费者带来所期望的瞬间购买满足,而传统零售商在这方面具有强劲的竞争力。
网络竞争日益激烈,企业要想生存和发展必须采取合适的定价策略,提高定价的灵活性与有效性,价格现在依然是影响众多消费者购买决策的最重要变量,只要价格超过消费者的心理界限,激起购买欲望,消费者一定怦然心动改变既定的购买原则。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中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由于一些人对道德水准的迷惘,道德评价标准的失衡,从而导致了某些社会遗德缺失现象的出现。解决连德缺失问题,应加强对优良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扬,完善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淡化行为主体的功利性思想。
中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期,由于一些人对道德水准的迷惘、道德评价标准的失衡,从而导致了道德缺失现象的出现。现今的道德缺失已不再仅仅是作为独立个体的人的道德失衡,而是以群体为尺度的集体道德缺失:蔑视道德、缺失诚信、耻言理想、职业道德滑坡。道德的底线也是一个民族存亡的底线,正确认识道德缺失现象,探讨解决道德缺失问题的对策,对于唤醒沉睡的人性,营造德福一致的文化氛围,重塑社会需要的道德规范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道德缺失现象的几点表现
1、诚信缺失
诚信是一个古老的道德命题,是人类精神文明的体现。由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间较短,受千百年来传统文化的影响较深,人们对经济学本身的内涵还不了解,导致中国社会生活中出现了诚信缺失现象。在经济领域,存在着企业信用缺失、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缺失。在其他社会生活领域,假东西充斥如假文凭、假政绩、假鉴定等,不一而足。以企业信用缺失为例,据有关资料统计,企业逾期应收的贷款额占贸易总额的指标在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中仅占0.25%一0.5%;而我国目前超过5%,其水平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10倍到20倍。
2.职业道德缺失
道德是一定群体认同的调节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集团之间行为关系的规范、原则的总和。一个群体所遵循的规范和原则是以某种职业的道德体系来体现的,职业领域中的道德素质滑坡主要是和从事职业的主体奉行拜金主义、个人主义、权利本位的价值观密不可分的。医生“药品回扣”、“收受红包’、“漠视生命,’;警察“知法犯法”、“警匪勾绪,、“随意扩张权力范围”;公务员“行贿受贿”、‘公款私用”、“行政不作为”……可见,职业领域中存在的道德缺失和失范现象确实令人担优。
3.社会责任感缺失
中国现代化的宏伟理想能否早日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社会各阶层社会责任感的强弱。而在当代的中国,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泛滥,假冒伪劣、以权谋私、挥霍浪费行为屡见不鲜,吸毒贩毒、赌博盗窃、漂娟、坑蒙拐骗等丑恶现象又滋生蔓延起来,使整个社会道德秩序混乱,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间题。这里所说的社会责任感,不仅指对自己的家庭和国家承担责任,而且是指对全社会、全人类的共同责任的担负,即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二、解决道德缺失问题的对策
1.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文化
有人说,中国的传统文化对当代人而言已经过时了。众所周知,在人类历史上存在的四大文明古国只有中国文化主体保留至今,以传统文化为立国之基的中国在世界上存在了五、六千年,而在历史上强盛一千多年的罗马帝国却早已不复存在。中国传统文化并没有过时,她贯穿古今,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尤其是在当今社会日益凸显其较大的社会利益。世界需要中国古老文化理念,因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普及和复兴会带来人际关系的和谐,社会的长治久安。西方发达国家竞相学习中国传统文化,而我国自己的传统文化在百年来却遭遇到了史无前例的压制和废弃。原因在于,现代文明的标志被许多人误解为仅仅是科学技术的发达,科学技术强,文化就先进的错误观念已经深人人心,因此造成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在当代缺失了。
优良的传统文化在当代的缺失只是间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是指传统文化中糟粕的东西反被中国人继承了,如重男轻女、官本位的观念早已在中国人心中根深蒂固。再如儒家学说中“君为臣纲,父为子纲”的道德原则一直被中国人所推崇,使人们自然形成崇尚权利的意识。同时,封闭落后的小农经济意识,也使得人们交往的圈子狭小,社会公共意识淡薄,自私保守,缺乏创造性思维。
人类没有抽象的道德,人类所有的道德都不能离开特定的历史文化传统。因此,要想提升中国人的道德素质,巫需拯救优秀的中国传统文化。
2.健全道德建设中的制度机制
唤醒人们的良知,养成人们的善恶道德理性,形成正确评价善恶是非的标准,仅靠道德说教是远远不够的,关键是要加强包括法制在内的制度建设,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中国社会中的道德缺失现象。因为只有提供一套公正、健全的制度机制系统,并将基础的道德规范和要求经法定程序予以权威化,这样才能为人们划出行为的界限,使之明确道德行为选择的合理空间,促使个体在进行行为选择时充分考虑可能招致的利害得失,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不道德行为的发生。
3.完善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
一方面,我国法制不健全。由于执法不严、执法不公,造成对违法违纪的败德者惩处力度不够。例如,对制假售假,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以(包括已经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上述规定可知:对于大多数假冒伪劣的生产者而言,处罚主要以罚款为主。在稽查力度有限和规定不够详细的现实约束下,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者只要10次中有5次,甚至只要有3次能逃脱处罚,就有利可图。
另一方面,执法不严,执法弹性过大,出现“以党纪代替法律处罚”的现象,从而使法律丧失了尊严。司法人员、政府官员作为社会公共权力的掌握者,他们负有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义务。连这些社会公正的守护人都为了私利而弄虚造假,那就证实了公共权力的霉变、腐烂,社会诚信则将化为云烟。权大于法,使法律臣服于公权,整个社会就会导致出现“人们的行为连道德底线都没有了”的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