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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医保申请书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本人改制前已经与原__x公司签定了内退协议,根据政府有关政策及《__x公司改制方案》和《__x公司理顺劳动关系及人员分流实施细则》之有关规定,特申请继续内退,同意接受《__x公司理顺劳动关系及人员分流实施细则》中内退人员的相关规定,保证服从____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请审查批准为感。
附:本人基本情况
姓名电话号码
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
申请人:
年月 日
----------------------------
____有限责任公司:
通过认真仔细阅读《____公司改制方案》、《____公司理顺劳动关系及人员分流实施细则》、《____公司关于转机改制后人员分流的说明》等文件,本人符合文件所规定的特殊协缴社保条件,特申请协缴社保,同意接受《____公司理顺劳动关系及人员分流实施细则》中协缴社保人员的相关规定,保证服从____x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请审查批准为感。
附:本人基本情况
姓名电话号码
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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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入股一次性领取理顺劳动关系补偿金
申请书
____公司(改制前公司):
本人通过认真仔细阅读《____公司改制方案》、《__x公司理顺劳动关系及人员分流施细则》、《____公司关于转机改制后人员分流的说明》等材料后,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自愿放弃入股__x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特申请一次性领取理顺劳动关系补偿金选择社会就业,请批准为感。
附:本人基本情况
姓名电话号码
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
申请人: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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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职工各类申请书之—转移人事档案及养老保险申请书
作者:佚名范文来源:点击数:0更新时间:20__-1-21
____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通过慎重考虑决定不委托公司代管人事档案代办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手续,特申请转出本人的人事档案及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及其他社保关系,请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为感。
附:申请人要求转入地:
人事档案转入:
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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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职工各类申请书之—委托管理人事档案代办社保统筹手续申请书
作者:佚名范文来源:点击数:0更新时间:20__-1-21
申请书
____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已与__x公司(改制前公司)签订了《____公司(改制前公司)职工理顺劳动关系协议书》,为了更好地延续本人的社保关系,特申请委托公司管理本人的人事档案、代办社保统筹手续,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意公司人事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及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每一年度应缴的金额。本人保证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年度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及其他政策性社保统筹金,并同意预缴十年社保统筹金。否则视为本人自愿放弃参保资格,同意公司到社保局及医保中心办理注销手续。请批准为感。
附:本人基本情况
姓名电话号码
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
申请人:
我国法律规定,提取养老金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缴费本人死亡;2、已达退休年龄男满60岁女满50岁;3、缴费本人移民。提取养老金一般情况下农村户口可以申领,而城镇户口只能转移关系。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养老保险所交的费用是由两个帐户进行管理,如果提取养老金的话就只能领取个人缴纳部分的个人帐户里面的金额。大多数的钱都是统筹帐户里面,本来个人帐户的钱就不多,而且只能退出个人帐户里的一部分,那就更少了,一般在几千元到几百元不等,取决于缴纳时间段和交纳档次等。提取养老金所需资料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当地社保局申请,其申请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退保申请书,交纳社保情况(养老本本,医保卡)等材料即可。并且只能退养老,医疗保险。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国家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提取养老金:1、缴费本人死亡;2、已达退休年龄男满60岁女满50岁;3、缴费本人移民。一般情况下:农村户口可以申领,而城镇户口只能转移关系。
(来源:文章屋网 )
印发《医疗新技术、新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次修订)的通知
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医疗新技术、新项目的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学科发展,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四川省第二、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医院医疗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我院《医疗新技术、新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现全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医疗新技术、新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次修订)
2、新技术、新项目申报书
3、新技术、新项目收费申报备案表
4、开展新技术、新项目需购买设备、器械申请审核表
XX县人民医院
2018年7月30日
附件1
XX县人民医院
医疗新技术、新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次修订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医院对医疗新技术、新项目的规范管理,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学科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四川省第二、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念
本办法所称新技术、新项目是指医院新开展的、尚未使用的包含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社会伦理道德、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医疗技术项目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范围内临床、医技、护理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管理。
各科室开展的医疗新技术、新项目必须对应相应诊疗科目,医师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应与其执业范围相一致。
第四条 管理组织和职责
1、医疗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新技术、新项目的准入审查、鉴定审批、动态监管、验收审核;负责制定和完善医疗技术监督评价、中止、技术损害处置预案等管理规定;负责对实施新技术、新项目的人员的技术授权和动态监管;负责对新技术项目实施过程的督查与持续改进。
2、医学伦理委员会负责对新技术、新项目的医学伦理审查。
3、医务科承担医疗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职能,负责初步审查临床提交的新技术、新项目申请材料;负责医疗技术委员会对新技术、新项目进行鉴定、审批的筹备工作;负责对新技术、新项目的发文、建档、监管、验收工作;负责对新技术、新项目转为常规技术的移交、归档、请奖等工作。
4、质控办负责对新技术、新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
5、医保办负责新技术、新项目有关收费项目的审查以及新增收费项目的申报、审批、备案等相关工作。
6、设备科负责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所需要的医疗器械、医疗设备的购进。
7、科教科承担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能,对新技术、新项目进行伦理学论证、审批、备案的各项工作。
8、各科主任负责本科室医疗新技术、新项目的全面质量、安全管理。
9、项目主持人负责新技术、新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申报材料准备、参与人员技术培训、准入后执行、项目自查总结等工作。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五条 医院对新技术、新项目实行立项审核制度,经“两委会”批准立项的新技术、新项目方可在医院内实施。
第六条 医院对新技术、新项目实行分级管理,按照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安全性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院级等四级。
1、国家级:指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新成果,在国内医学领域里尚未开展或尚未使用的医疗技术、项目。
2、省级: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新成果,在省内尚未开展或尚未使用的医疗技术、项目。
3、市(州)级:具有省内先进水平的新成果,在市(州)内尚未开展或尚未使用的医疗技术、项目。
4、院级:具有市内先进水平,在本院尚未开展或尚未使用的医疗技术、项目。
第七条 准入条件
医院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应用国内外先进医疗技术。禁止开展卫计委和或国家法律法规已明令禁止的、已经淘汰的或技术性、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伦理及法律等方面与保障公民健康不相适应的技术和项目。申请新技术、新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拟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符合社会伦理规范。
2、拟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应具有科学性、有效性、安全性、创新性和效益性。
3、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在本院注册的主治医师或相当于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临床医技人员。
4、开展新技术、新项目要与医院的等级、功能任务、核准的诊疗科目和专业技术能力相一致。拟开展第二类、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项目负责人应向医务科提交申报材料,由医务科负责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指定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在本院实施。
5、拟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所使用的医疗仪器须有《医疗仪器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仪器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仪器产品注册证》和产品合格证,提供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备查;不得使用资质证件不齐的医疗仪器开展新技术、新项目。
6、拟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所使用的药品须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进口药品须有《进口许可证》,提供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备查;不得使用资质证件不齐的药品开新的诊疗项目。
7、拟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应遵循卫计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法规,执行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医疗高风险技术资格许可与授权管理制度》、《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等管理规定。
第八条 提交材料
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书:包括技术原理和先进性,在国内外的应用情况;技术开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技术应用方案;专业人员、设施、设备条件;临床应用效果评价方法及科室承诺等内容。
2、知情同意书(样式)。
3、项目经费来源证明或相关说明。
4、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资质证明。
5、涉及知识产权应提供知识产权归属协议。
第九条 受理程序
1、申报:项目主持人须详细填写《医疗新技术、新项目临床应用准入申请书》。涉及新的收费项目和需要新购医疗器械设备的,应同时填写《新技术、新项目收费项目医保审核表》和《开展新技术、新项目需购买设备、器械申请审核表》,并附相关报告等资料送交医务科。
2、审核:医务科对项目申请资料初审合格后,于收到申请书的30个工作日内,报请医院伦理委员会和医疗技术委员会进行评估、鉴定和审核。
3、审批:经医疗技术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讨论决议后,医务科将审批意见发送给项目负责人,准予开展的发送《准入通知书》。需要医保审核办理的收费项目,经医保办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不予受理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技术委员会不予受理:
1、拟申请的医疗新技术、新项目已被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
2、距上次否定性结论出具时限不足6个月的。
3、拟开展医疗新技术、新项目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在一年内发生三级以上医疗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4、因超范围行医受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不足1年的。
5、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6、违反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三章 应用、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培训与授权
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新技术、新项目前,应接受相关技术项目的专门培训。按照医院医疗技术分级授权管理等要求,涉及有创操作的医疗技术包括手术、介入、麻醉及内腔镜等高风险技术项目,相关医务人员应获得医疗技术委员会授权并在医务科备案。
第十二条 实施管理
1、新技术、新项目准入后由医疗技术委员会负责全程监管。
2、实施新技术、新项目的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及医院相关管理要求。
3、项目负责人应向医疗技术委员会提交书面自查报告,提交时间为自批准实施之日起第6个月、第12个月和第24个月。医务科负责收集、汇总技术监控相关运行材料。
4、由业务院长或业务副院长牵头,医务科、质控办等职能部门应定期对新技术、新项目的质量、安全、疗效、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追踪管理和评价,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监管整改措施。
5新技术、新项目在监管运行2年期满后,由医务科提交医疗技术委员会进行验收审查。验收通过后医务科向项目负责人书面验收通知书,转为常规医疗技术项目管理。
6、对不能如期完成的技术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向医疗技术委员会详细说明原因。医疗技术委员会根据技术项目实施情况向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7、开展器官移植等第三类医疗技术、首创新技术、新项目以及首例第二类医疗技术项目时,应将医院伦理委员会讨论情况载入相关病历。
8、新技术、新项目准入实施后,项目负责人应妥善保存好有关技术资料;新项目验收后,应将技术总结、论文复印件交医务科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 首例病例讨论
为保证临床应用安全,在首例新技术、新项目实施前,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查阅、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著作及文献,写出书面综述或论证报告(附相关资料),制定各种防范意外情况的应急预案,提交科主任组织全科集体讨论。参与人员应包括业务院长或业务副院长、医务科科长、质控办主任、科室正(副)主任、相关护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详细书面记录。
第十四条 高风险技术审批
凡是涉及高风险的手术、介入、麻醉等新技术、新项目,在监管运行期内应严格履行手术审批制度,在每一例实施前均应经科主任、医务科、业务院长或业务副院长逐级审批。
第十五条 知情同意
新技术、新项目开展前,主管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委托人进行沟通,重点交待该项技术项目的、意义、可能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有无替代治疗方案等,尊重患方选择,医患双方共同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技术损害防范
在开展新技术、新项目过程中因技术复杂、操作难度大等原因,可能给患者造成难以预料的损害。
一旦发生技术损害或意外损害,当事医务人员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轻患者的损害后果,同时报告上级医师。上级医师处理有困难时应立即报告科主任。科主任应立即报告医务科,必要时报告分管院长或院长,及时启动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
第十七条 效果评价
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对新技术、新项目开展的疗效、安全性、风险性和效益等进行分析、追踪和评价,形成书面报告,不断总结经验,改正不足,使其更加完善。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变更
新技术、新项目经审批后应按计划实施,若有技术项目增减、项目负责人变更等情况需报经医疗技术委员会审核、批准、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暂停或终止
新技术、新项目运行期间,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由监管部门提交医疗技术委员会讨论,决定暂停或终止该技术项目。
1、申请开展的医疗新技术新业务已被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废除或禁止使用的。
2、开展医疗新技术新业务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发生三级以上医疗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3、在医疗新技术新业务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原因导致该技术不能继续开展的。
4、自准入之日起2年内尚未开展10例的。
5、违反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凡是已被终止的新技术项目重新开展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 激励机制
尊敬教育工会的领导:
您好!我叫__*,最近听说单位正在给有困难的职工办理困难补助,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单位的难处,经过再三考虑,我决定申请困难补助,主要原因如下:
1、由于家庭困难,全家只能住在四十几平米的房子里,参加工作到现在已经七年了,由于家里负担较重,一直没有余钱购房,虽然住房狭小,也只能将就着过。
2、由于家庭困难,年迈的父母仍然住在老家,每月还得结余钱寄回去做他们的生活费,妹妹还在读书,生活费、学费都得靠我担负。
3、上个月,父亲由于风心病发,诱发脑梗塞,导致左半身瘫痪,现在仍然在遵义专区医院住院治疗,无疑给我的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也给我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目前已经用去近2万元。对于我每月的2千元的工资,无疑是杯水车薪,生活上更加困难,冬天连一件像样的衣服都没有,还得四处筹钱,让父亲继续治疗。
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想到了你们,相信你们会考虑我的难处的,因此今天特向你们申请,希望能在经济上可以给点困难补助。
综上所述,望领导审核批准为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于__年三月进公司任信息采集员一职,一直以来工作兢兢业业,业务上认真钻研,为公司之工作尽己绵薄之力。八月炎炎夏日,因公司人员短缺,领导安排加班加点,我毫无怨言,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还兼起了主管分配的大组工作(主管到公司帮忙期间的工作),整月都未曾休息过一天。
九月份,本人感身体不适,但由于岗位是一人一岗制,我深知自身担负的责任,所以一直坚守在岗位。直至十月十七日,身体感到非常不适,去医院急诊,确诊为糖尿病,血糖严重失控,需立即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主任医师告知我血糖指数非常不稳定,难于控制,建议装置胰岛素泵。该泵费用要陆万元,而且不列入医保范围。我是家中的独子,是家里唯一的主要劳动力,父亲是名普通的退休工人,母亲是家庭主妇,没有劳保,父亲每月的退休工资只有一千元左右,这一笔昂贵的医疗费用对我们家来说简直就是一串天文数字,沉重的负担压得我年迈的双亲透不过的气来。
俗话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因为这个病,我已到而立之年却未能娶妻生子,实在有愧于父母。现在又将这么沉重的担子压在老父母身上,我于心何安?
无奈之时心存一线希望向公司领导求助,望公司领导和同仁能在我困难之际,伸出援手救助,我相信人间自有真情在,危难之时见真情。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年X月X日
尊敬的领导:
我是__x单位职工__x,我家庭有两口人,月平均收入在1500元左右,家庭人均收入在750元左右。我和前夫结婚多年因病一直末能生育子女,经多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医治。直到2011年11月终于生下女儿。因身体因素导致女儿早产。女儿一出娘胎就在儿科抢救。(在这以前就为了医病不但花光了家里夫妻俩的全部积蓄和收入还多方借债。)女儿的早产给本来就贫困的家庭带来了更多的困难。使一贫如洗的家庭旧债末还又添新债。但为了孩子再苦再累花再多的钱也是值得的我也是高兴的。但没有想到的是女儿的出生不但没有给我带来希望和幸福,却是更加的绝望。当我还沉浸在初为人母的喜悦中的时候,一场婚变给了我致命的打击。当时孩子才满月,前夫家因为我生了女儿非逼着我离婚。我不同意前夫就毅然辞去工作,离开我和女儿。
因为我母亲早故,父亲年岁已高。在孩子一周岁之后我不得不同意离婚给前夫。但条件有一个前夫必须先帮我把孩子带到能上学。前夫家住在织金县下属的一个乡镇,来回一次的路费要200多元。孩子所有的费用都由我来承担,前夫家只负责照看孩子。哪怕孩子有一点小病前夫都会通知我去带孩子看病。前夫家庭对女孩的成见和前夫对孩子的不负责任让我更是心惊肉跳,我怕我一个大意孩子就会有什么不测。所以我必须每一个月最少去看孩子一次。这让原本就很贫困的我更是雪上加霜。我几乎失去了生活的勇气。我想到领导对我和孩子的经常关怀。所以我鼓足勇气向领导提出请求,恳请领导在经济上帮我一把我会在实际工作中报答领导对我的关怀的。
医院遭遇欠款难题
伴随国家全民医保及新农合政策的实施,公立医院的门诊、住院收入结算模式已由过去以现金方式结算为主,逐步转变为患者仅承担医疗总费用中的自费金额,剩余金额由医疗保险管理局或新农合办与公立医院直接结算的模式。正是由于医疗费用结算模式的转变,导致各公立医院在向患者提供各项医疗服务后,并不能及时回笼资金,由此产生巨额医保欠款。
作为一家公立医院,湖北省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也正深受着医保欠款之苦。2009年12月31日,该院应收医疗款账面余额为1084万元,其中仅门诊、住院医疗保险欠款就高达966万元。在公立医院改革方向尚未完全明确,国家又暂未加大对公立医院投入的现实状况下,收入结算模式的转变严重影响了公立医院正常流动资金周转。公立医院为保证流动资金周转,维持正常经营,必须破解由此而带来的融资难题。
公立医院这类以经营为主的事业单位相对于企业而言融资渠道比较单一,因为此类单位的经营性质决定其不能以发行股票、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而只能依靠商业银行一般流动资金贷款、上级单位拨款、商业信用等传统方式进行融资。同时,公立医院以传统方式进行融资时困难较多,如采用商业银行一般流动资金贷款,贷款的审批周期较长、授信额度有限,不动产抵押担保条件无法落实,不利于短时间内筹措到公立医院维持正常经营周转所需的资金。因此,必须在严格控制财务风险并针对当前公立医院医保欠款占用流动资金较多的情况下,创新公立医院的融资模式。
保理融资对症下药
当前国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保理业务就是一个十分可行的融资办法。国内保理业务是销货方将其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根据保理业务定义,公立医院(销货方)与医疗保险管理局或新农合办(购货方)之间交易产生的应收医保欠款,正属于可办理国内保理业务融资的范畴。
国内保理业务融资,在实际运用中一般可划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有追索权的保理是指销货方将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给保理银行,销货方在得到短期借款之后,如果购货方到期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银行有权向销货方进行追索,要求偿还预付的货币资金。当前保理银行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为了减少日后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通常情况下只会为销货方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无追索权的保理则相反,是由保理银行独自承担购货方到期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销货方在与保理银行开展了保理业务之后,等于将全部的风险转嫁给了银行。由于风险过大,保理银行一般不予以接受。
公立医院办理医保欠款保理融资,对保理银行和公立医院来说,显然是“双赢”之举。对保理银行来讲,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较低。首先,购货方医疗保险管理局或新农合办属政府部门,信用度高,医保欠款回款稳定,销货方公立医院按期偿还融资本金有保证。其次,保理银行一般仅以销货方公立医院当月已结上月医保欠款收据金额的80%~90%核定融资金额,有效的保证了公立医院能够按期、足额偿还保理融资本金。最后,在应收医保欠款质押担保方式基础之上,保理银行仍可要求公立医院提供其它辅助担保措施,如可要求公立医院的同级财政部门提供担保。
对公立医院自身来讲,办理保理业务融资则具有如下优势:
1,银行准入门槛较低,如中国工商银行规定有追索权单保理业务在购货方是政府和军队的情况下,销货方银行信用等级评估只须在BBB级(含)以上。
2,银行以预支方式提供融资便利,缓解销货方公立医院流动资金被应收医保欠款占压的问题,改善公立医院的现金流;并可通过买断形式(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帮助销货方将“应收”变为“收入”,从而优化财务报表。
3,相比一般流动资金贷款,保理期限更具灵活性,能有效降低公立医院的财务成本,保理银行通过资信调查、账务管理和账款催收等服务能有效降低公立医院的管理成本。
4,保理业务融资担保要求与一般流动资金贷款不同,前者是以应收账款(动产)质押作为其融资担保方式,后者往往是以不动产抵押作为其融资担保方式。对于公立医院而言,办理不动产抵押担保是《担保法》禁止,但对于办理应收账款(动产)质押担保,《担保法》没有禁止,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在第223条明确规定:在应收账款上可以设立质权,用于担保融资。
5,保理银行对保理业务融资利息及手续费往往采取在融资本金发放时一次性扣收,在市场加息预期下,公立医院可以有效降低财务成本。
“临床”案例
下面就以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成功办理的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业务为例,说明办理该类保理业务的流程:
1,销货方公立医院向保理银行提交《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
2,保理银行对购货方医疗保险管理局或新农台办进行资信调查后,与销货方公立医院签订《国内保理融资协议》,销货方将已经形成的应收医保欠款及相关法律要件转让给保理银行。
3,保理银行向购货方医疗保险管理局或新农台办提交《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确认书》,请其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及付款到期日。
学生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是以在校学生作为保险对象的一种商业人身保险,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包括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等保障。
学平险的特点:一是学生人数众多、社会效应巨大。随着在校学生人数的增加,学平险也越来越被更多的人所知晓,学平险的社会影响程度也广泛增强。二是费率水平低,保障程度高。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保险公司的学平险产品一直沿用了原有的团体保险费率,所以当前学平险价格比普通人身保险产品的价格要低出许多。
学平险的出现给在校学生的人身健康提供了保险保障,缓解了学生的经济负担;能及时帮助学校快速妥善地解决各类风险事件,减轻了校方的管理压力,稳定了学校的教学秩序;同时,学平险与大学生医保、公费医疗构成三位一体的医疗保障,为大学生提供全面的保障。
二、大学生医保和学平险的优劣势对比
为切实保障武汉市在校大学生的就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09年武汉市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为了更好地使学平险与大学生医保协调发展,本文将大学生医保和学平险进行深入对比(见表1)。
(一)学平险相对于大学生医保的劣势
1、性质和目的方面的对比。学平险属于商业性质,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以盈利为目,其更多是考虑保险公司的利益,因而难免有忽略广大学生的利益的现象,这点容易让学生及家长产生排斥心理。而大学生医保属于社会保障范围,以保障大学生的基本医疗权益、提高大学生的医疗保障水平为目标,不以盈利为目的,因而易于被人们接受,也吸引了广大学生及家长的注意力。基于以上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大学生医保更具亲和力,因而深受广大学生及家长的喜爱,他们更愿意选择具有政策性保障的大学生医保而放弃学平险,因此,大学生学平险市场份额受到一定的冲击。
2、保费、保额方面的对比。(1)学平险保费完全自付。学平险保费完全由学生个人缴纳,而武汉市大学生一般需缴纳50元左右的保费,才能获得一年的保险保障。大学生医保保费来源于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其中财政补贴资金又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武汉市每位大学生享有100元的财政补贴,学生个人只需缴纳20元,就可获得一年的保障。在当下大学生保险意识较薄弱的条件下,大学生及其家长更加青睐大学生医保。(2)学平险最高保额比医保最高保额低。学平险的最高保额是8万元(有些公司有所变动),而大学生的保额最高可达10万元。随着医疗成本的不断高涨,各类人身风险频发,大学生又几乎没有收入,用更低的保费换得更高的保险保障当然是大部分学生的首要选择。因此,大学生医保在保额上更具诱惑力,相较之下学平险反而变成了“高保费、低保额”的保险产品,这是使得学平险自身竞争力有所下降。(3)学平险缴费方式不具灵活性。绝大多数高校学生都是在进校注册时,一次性缴清所有学年的保费,并且是在一定时间内集中办理的,“逾期不候”也让学平险的市场份额大大减少。大学生医保则由社保局组织,实行自愿原则,保费(武汉市20元)一年一缴,随时可退保。因此,在缴费方式上,学平险相对医保来说,设计缺乏灵活性和人性化,这也加深了广大学生及家长的抗拒心理。
3、医疗待遇方面的对比。(1)学平险的参保条件高。学平险对已患有先天性、遗传性疾病和其他疾病的大学生不予承保。但是,大学生医保本着为大学生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障的原则,参保条件比较宽泛,即使有先天性病史、既往病史等也可以投保。很明显,学平险比大学生医保投保的门槛要高得多,也致使学平险失去了更广泛的大学生保险市场。(2)学平险赔付手续复杂。学平险中,被保险人出险后需先通知保险公司,医疗住院期间,需要个人先行垫付现金,然后凭保单、理赔申请书等和学校证明等材料到保险公司报销,经保险公司核实后才赔付。整个报销过程繁琐复杂,有“雨后送伞”之嫌,这对被保险人来说不仅不方便,而且给病人带来了经济和精神压力,也增加了报销的经济和时间成本。而在医保中,大学生实行的是个人支付30%,医保中心结算70%,无需现金垫付。如果在非首诊医院就医,先自行垫付治疗费,然后到首诊医院按比例报销,这可以减轻病人的经济压力和心理负担。(3)学平险对特殊疾病的赔付不及医保。学平险将一些重大特殊疾病列为除外责任,不予承保,对患重疾的大学生而言,就享受不到学平险的保险保障。然而,大学生医保将学平险的一些除外责任(如精神病等)纳入了保障范围,而且报销时医保基金可支付70%。因此,对特殊疾病在保额和报销比例上,大学生医保比学平险更具优势。
(二)学平险相对于大学生医保的优势
1、从保险对象来看。学平险是针对所有在校大学生,包括本专科生和自考生的一种商业性保险,而大学生医保主要针对的是全日制大学生。这样一来,自考生就不在大学生医保的保障对象范围内,若要投保则需全额自费投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但保费却是大学生医保保费的几倍。在现实情况中,自考生大多都是靠学平险来获得保险保障的。
2、从身故保险金方面来看。投保学平险后,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无论是疾病身故还是意外身故,保险公司经核查证实后将给付身故保险金(疾病身故金8000元,意外身故金10000元)。大学生医保则侧重于医疗费用赔付、住院补贴等,对于大学生在校期间的死亡不予保障。相比之下,学平险的处理相对大学生医保更好。
3、从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来看。学平险的起付标准是100元,而大学生医保起付标准是200元。很多学生平时只是感冒等经常性费用支出,若未满起付标准则不能利用医保报销。同时,大学生医保基金将医疗药品分成了甲、乙、丙三类,而一些治疗重大疾病的特效药品通常则属于丙类药,需要学生自费。而学平险在保险报销方面只有一个免赔额,没有药品分类的限制,近年来患重大疾病的大学生人数逐年升高,学平险更有利保护大学生的切身利益。
综上可知,学平险和大学生医保相比,二者各有优劣,但是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学平险确实是一个不小的冲击。对商业保险公司,这个市场所带来的利益是不忍割舍的;而对大学生,若失掉其中任何一项保障都是心痛的。所以在大学生纳入医保的政策下,学平险应重新定位,寻求与大学生医保的差异化发展,优势互补,寻找新的发展对策。
三、在大学生医保冲击下学平险的发展对策
(一)与学生展开互动,提升亲和力
通过加强与高校和学生近距离接触,开展互动以弥补学平险亲和力不足的弱点,提升学平险对大学生的吸引力。首先,应加强与学校的合作,积极争取学校支持,宣传学平险的功能作用。其次,加强与学生的互动,保险公司可以深入校园开展为贫困生提供补助等方式,通过互动来发展与学生良好的关系。
(二)提高保险金额、对缴费方式进行改进
《武汉市大学生医保实施细则》中规定: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部分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可见,医保在大学生身故这一方面的保障是缺失的。因此,学平险正好可以在这方面大有作为。同时,提高意外身故保险金也是学平险与大学生医保差异化发展的需要。因此,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提高意外死亡险的赔付比例。
(三)加强宣传和服务,简化赔付手续
首先,要加强宣传和服务。保险公司在给学生保险凭证时,可以将保险宣传册一并交给学生,并通过在学校设立展架、举办知识讲座等来加强宣传,提高学生的保险意识。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做好服务工作,要明确告知投保学生有关学平险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理赔程序等重要事项。其次,要简化赔付手续。出险时保险公司应提升工作效率,主动及时地为大学生办理学平险的理赔工作,同时应缩短赔付周期,对符合理赔条件的积极赔付,不符合理赔条件的也应跟被保险人解释清楚,让被保险人接受,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四)加强产品创新,提高重疾保障水平
一是加强产品创新。学平险虽然受到了大学生医保的冲击,但还是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大学生医保实行的同时,也宣传了保险知识。保险公司应该把握机会,针对大学生医保的不足,加强产品创新,扩大保障范围,为广大学生提供更充分的保障。二是提高重疾病人的保障水平。学平险对于已患有先天性疾病的大学生不予承保,并且对于已经投保学平险的大学生,在保险期限内患了重大疾病的赔付额也很低,根本不能弥补重大疾病所需的医疗费用,这给学生及其家庭带来严重的经济负担。因此,保险公司可以适当扩大重大疾病的保障范围,增加赔付额,为学生提供更好的保障。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数量总体上升
随着交通事故的增多,胶州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其绝对数量和占全部民事案件比例两项数字均呈快速上升趋势。据统计,2008年,胶州法院共受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727件,占民事案件收案总数的11.84%;2009年受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919件,占民事案件收案总数的13.59%;2010年受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1487件,占民事案件收案数的23.52%;2011年1-4月份,共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690件,占民事案件收案总数的26.18%。
(二)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调解率相对较低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责任划分一般争议不大,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具体赔偿的金额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直接赋予了受害人向保险公司行使请求权,根据中院有关规定精神,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被告投保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必须参加诉讼。原告没有列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必须列保险公司为被告,因此保险公司一般直接参与此类案件,但调解率一直处在相对较低水平。2009年胶州法院全部民事案件的调解撤诉率为50.61%,交通事故案件调撤率为43.63%,比全部民事案件调撤率低7个百分点;2010年全部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为59.36%,交通事故案件调撤率为36.99%,比全部民事案件调撤率低13个百分点;2011年1-4月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调解率为21.74% ,低于全部民事案件调撤率10个百分点。
(三)当事人一般至少为三人以上,调解难度随着当事人数量增加而增大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涉及的赔偿责任主体较为复杂,有的因受害人死亡,涉及其继承人;有的为共同侵权人;有的因车辆出租或出借,涉及车主和驾驶员;有的因挂靠关系,涉及实际车主和挂靠方;且该类案件一般均涉及到保险公司,因此,当事人多为三人以上,随着当事人人数的增加,调解难度也相应增加。
(四)审判周期较长
交通事故案件从整体上看,相对传统民事案件审判周期较长。其影响因素之一是鉴定。交通事故案件立案后,约有20%—30%的案件在第一次庭审时原告要申请进行伤残等级等项目鉴定,鉴定的案件自委托至出鉴定结果大约需两个月左右时间;有的案件因被告方对原告是否挂床、误工时间、护理人数等事项有异议,庭审时也会提出鉴定申请;影响因素之二是送达。交通事故类案件送达时间较长,因基本采用邮寄法院专递形式送达诉状和传票,答辩期至少为十五天,从立案、分案、收案至开庭约需一个月的时间,如再有地址有误或被告因故第一次开庭没有到庭等情况,可能会再重新使用专递送达,则时间更长;其他影响因素还有有的案件存在追加实际车主或登记车主等被告的情况,需要再次送达重新安排开庭等。上述因素都影响到此类案件的审理天数,导致审判周期较长。
(五)诉讼金额较大
因为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特殊性,当事人在身体和财产上所受的损失都比较大,而且随着经济增长,统计数据逐年提高,赔偿标准也一路上涨,各赔偿项目均随之大幅上扬。以十级伤残为例,2007年城镇标准为30656元,农村标准为13092元;2008年城镇标准为35712元,农村标准为14954元;2009年城镇标准为40928元,农村标准为17018元;2010年城镇标准为44736元,农村标准为18498元;而2011年城镇标准已达到49996元,农村标准为21100元。诉讼标的额的增加让原告方有了更高的心理期望值,也给被告方带来更大经济压力。
二、影响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调解率的因素分析
(一)保险公司因素
交通事故案件能否调解,首要因素就是被告保险公司的意见。首先是调解权限的问题,有的保险公司(如太平洋保险、安邦保险等)的人不能当庭调解,须庭后将调解方案上报审核,这样就需先行开庭然后再次安排调解时间,不但增加法院的工作量,也让其他当事人产生厌烦心理,尤其对于标的额不大的案件,因为耽误时间或需再次全部到庭制作调解笔录太麻烦等,且调解并不会带来更大利益,有的当事人就对调解产生抵触;其次,在医疗费问题上,保险公司普遍要求去除医保范围外用药,对此原告难以接受,而法院判决并不会区分是否医保范围用药而对医疗费一律予以支持,因此医疗费是否足额赔偿直接影响调解;第三,因利益取向的不同,保险公司认可的赔偿标准普遍低于法院使用的标准,主要见于误工费、护理费等的赔偿;另外在诉讼费和鉴定费的承担问题上,一般保险公司在调解时不同意承担此类费用,而法院判决会判由保险公司承担,等等。因上述分歧,一方面保险公司的人怕承担责任而不愿进行调解,希望法院采取判决的形式结案,另一方面当事人出于实际利益考虑不愿迁就保险公司进行调解。保险公司的因素是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调解率低的主要原因。
(二)送达因素
当前人员流动性大,涉及的肇事车辆及交通事故案件的当事人遍布全国各地。同时由于事故发生,又存在部分当事人躲避情况的发生,使得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送而难达、送而不达、无处送达”的现象比较突出。在当事人不能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判决在一定程度上会对调解率造成影响,即使最终能够成功送达,留给调解的时间也比较少,很难达到良好的调解效果。
(三)人因素
诉讼中,法官通过当事人的人做工作往往能取得很好的效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在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少数人对调解起到了阻碍作用。因存在自己的诉讼利益,由其劝说当事人让步调解有时并不现实,特别是一些风险或诉讼标的低于费的案件律师为争取利益最大化而拒绝接受调解,有的甚至阻挠当事人接受调解。
(四)被告事故肇事方因素
大部分案件的被告肇事车辆方都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在赔偿数额超过交强险的情况下,被告肇事车辆方考虑到如果同意调解,在赔偿原告后再去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一般不会同意全额理赔,而是要扣除一定比例的费用,这种情况下,车辆投保方可能和保险公司要提起商业保险合同纠纷之诉,而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比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胜算可能性要更大。因此,顾及到商业险理赔问题,被告车辆方往往不同意调解。
(五)法官个人因素
主要有法官的经验、耐心和公正度等,法官的经验往往影响法官对案件形势的洞察力、对当事人心态和案件的把握、以及在不违背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促成调解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体现在对各赔偿项目数额的协调平衡、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当事人缺席情况下所做的努力等;而法官的公正度会对当事人的信赖心理会产生直接的影响。
(六)其他因素
影响调解率的因素还包括当事人无赔偿能力、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赔偿比例达不成一致、对具体赔偿金额存在争议(尤其是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后续治疗费、财产损失数额等);另外,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经认定事故责任后,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往往还要承担较高的赔偿,这种情况双方争议突出,矛盾容易激化;再有交警未作出责任认定的,当事人双方往往对责任划分争议较大,难以调解;另外还有争气不争财的心态、当事人素质等因素。
三、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与保险公司和保监会的沟通。法院应向保险公司和保监会提出司法建议,宣传诉讼调解的重要意义,引导保险公司树立调解理念。一是建议保险公司放宽保险理赔调解的审批程序和出庭人员的调解权限,建立与当前司法实践、群众需求相适应的证据审查标准,赋予保险公司出庭人员相应的调解权限,以便于调解;二是让保险公司认识到调解是保险理陪的一项工作,是改变人们对保险公司“投保易,理赔难”不良形象一种途径,通过保险人员及时参与案件调解,树立保险公司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形象,法院亦可以在诉讼费的负担问题上鼓励保险公司参与调解;三是加大走访调研、沟通协调的力度,就双方在实践操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对接,研制解决方案,形成统一的调解程序和具体规范,帮助保险公司分析理赔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理赔制度;四是加强和保监会的合作,建议保监会加强对交强险理赔工作的指导,转变理念,积极参与法院调解工作。
(二)建立与交通管理部门的协调机制。虽然法院在交警部门设有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但从工作实践看,建立定期沟通和协商配合的工作机制、为审理此类案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更为重要。一是法院可以将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的法律规定制作成小册子,由交通管理部门免费向当事人发放,便于群众了解法律。实践中,当事人在不知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调解时表现得非常犹豫,只有了解法律规定,才能理性的进行调解,避免不切实际的请求与反驳。对于家庭困难又确需聘请人的,可由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二是法院制作一些表格,由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填写一些调查结果,如调查了解肇事车辆是否投保,在哪个保险公司投保,要弄清车主是谁,有无挂靠单位,当事人的住址及联系方式等,弄清这些问题就为法院的送达和调解工作打下了基础。三是法院制作一些法律格式文书放在交警部门,如财产保全申请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书等,由当事人免费取阅,交警调解不成并认为有保全车辆的必要时,可建议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为以后调解和执行工作创造条件。
(三)多个渠道,应对送达难难题。针对当前存在的送而难达、送而不达现象,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渠道作出应对。第一,对于难以送达的当事人,提倡采用直接上门送达的方式。第二,遇到“人难找、门难进、拒签收、不协助”的情况,可采用留置送达方式,与当地基层组织配合。当地基层组织比较了解当事人情况,在实践中,通过当地基层组织送达,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三,必要时增加原告的送达义务。诉讼文书不能送达实质上也属于一种诉讼风险,这种风险责任应当由当事人来承担,有的当事人为使自己的诉请早日实现,也愿意配合法院送达,因此,必要时也可增加当事人的送达义务,使当事人参与到送达事务中来,广开送达途径。第四,慎用公告送达方式,严把公告送达关,不轻易适用缺席审理程序。
(四)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加强法律释明工作。交通事故案件诉讼主体多、诉讼标的大,赔偿项目和证据材料繁多,而不少当事人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在诉讼中常常出现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反复举证质证的情况。对此应加强立案阶段的法律释明,指导当事人明确赔偿主体、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举证要求及举证期限,避免诉讼错误。要注重对受害方及肇事司机、车主的情感疏导和法律释明,使双方充分认识到调解结案的优势,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承包金损失等项目的计算标准和期限等问题,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行使释明权,并向被告释明主动履行和强制执行的区别,同时积极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使其尽快接受调解,使受害人得到赔偿。
(五)加强与律师及法律工作者的沟通。律师及法律工作者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者咨询时,应实事求是的释明法律规定,这样案件在进入诉讼程序前,当事人就能对自己所受到的合理损失有一个正确的估算,不至于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由于法官的评判与其预期期望差距较大而难以接受,增加了调解难度。而在风险的规制层面,要引导当事人正确区分费、诉讼费、执行费及赔偿款之间的关系,并建议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作出相关调研和统一规范,以正确、及时、有效地处理好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