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7 15:06:56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农村大病救助申请书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大病临时救助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我叫xx,家住*****(你的情况)。因家庭****(说你的困难),已于**年**月被批准为低保户。
几天前我感到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诊断为高血压、等病症。由于家庭经济条件所限,低保金只能维持生活,不能进行相应的治疗,而我(写写你对你的家庭的重要性,如果不能及时治疗,延误病情对家庭的后果等困难),特向国家申请医疗救助金。
申请人:
20xx年xx月x日
大病临时救助申请书
xxx人民政府民政办:
申请人:YJBYS,男,壮族,现年55岁,家庭其他成员5人。家住xx镇xx村民委xx小组14号。
本人因患有肺部肿瘤,且引起胸腔大量积液,抽干后又反复发作,先后各在xx医院、xx县中医院、xx县老医院及市医院进行检查治疗。最终在xx州医院确诊为肺部恶性肿瘤。其中除去报销的农村医疗合作费外其开支如下:
首先在xx医院医药费共用去玖佰捌拾元整,合币:980元。
其次在xx县中医药医药费共用去壹仟肆佰肆拾捌元肆角,合币:1448。4元。
再次在xx老县医药医药费共用去贰仟叄佰零柒元玖角,合币:2307。9元。
最后在xx州医药费共用去壹万壹千柒佰叁拾伍元整,合币:11735元。
其间亲属为服侍病人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共用去叁仟陆百元左右,合币:3600元。
病人医药费用总合币:16471。3元。交通护理费用合币:3600元。两项合币:20071。3元。
因本人家庭经济收入非常困难,无力承担本次治病的昂贵的医药费用。其中大部分的治疗费用都是从五亲六戚和朋友中借款筹备治疗的。现无法承担这样的大病医疗费用不得不向医院申请出院回家进行保守治疗。现本人已经欠下了重重债务。其中还有后期的化疗治疗将会开支出更加昂贵的医药费用。
因此,本人特向xx宝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望贵单位给予本人大病的'救助为谢!本人及全家老小对贵单位的帮助将感激不尽!
申请人:
20xx年xx月x日
大病临时救助申请书
尊敬的民政局领导:
我叫____,现年___岁,是____镇____村村民。我家有__口人。
我于_____年___月患了严重的_____方面的疾病,先后在______等城市就医,现已经花去医疗费____多元。目前仍在治疗之中。我还要继续_____,需要大量的钱。眼下我已经向亲戚朋友、街坊邻居借债。下一步该咋办?钱从哪儿来?我真是不敢想象。近段以来,我是以泪洗面,饭吃不下,觉睡不着。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我想到了党,想到了政府,想到了民政局。在此,我大着胆子向民政局提出申请:请求组织上的资助,以帮我继续看病。我不胜受恩感激,我扶老携幼向组织上致谢。
申请人:
20xx年xx月x日
大病临时救助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我是xx市xx街xx社区居民,借住父母家。我父亲由于脊椎折断、并患有糖尿病,退休的薪金还不够吃药药费的开销,糖尿病已到严重时期,不能进食,四肢浮肿,随时都有危险。母亲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加之年岁以高不能操劳。同时家庭收入仅靠老父亲的微薄退休金来维持全家生活。 现在生活举步维艰。
我本人由于长期失业,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一直靠政府的低保补助维持生活,我的妻子也没有工作,只能在照顾父母的空余时间打打零工贴补家用。今年春节我又添了一个女儿,但遗憾的是没有母乳吃,只能靠昂贵的奶粉供养,这一切在我的生活中都无疑是雪上加霜。这真是“屋漏偏遭连夜雨,船迟又遇打头风”。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希望政府伸出援助友爱之手拉我们全家一把,特恳请困难补助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我深信政府会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们的生活危机,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我们全家期待着您的佳音.
此致
敬礼
第一条为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省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和《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民政局主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审核、审批和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市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拨和监管工作。
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摸底和对救助对象的核实上报工作。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规范运行;
(二)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
(四)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结合;
(五)公开、公平、公正;
(六)简便易行,及时有效。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以下居民: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城乡重点优抚对象;
(四)低收入老年人及其他经市民政局认定的城乡困难居民,城镇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后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家庭人均收入3倍以上的困难群众。
第五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以住院救助为主,门诊救助、就诊减免救助、参保参合救助和其它特殊救助为辅的方式,解决救助对象的就医困难。
(一)住院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较重的,给予一定数额的住院救助资金。
(二)门诊救助。对常见病和慢性病花费较大的医疗救助对象的门诊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救助。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门诊补助金。
(三)就诊减免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减收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10%。同时,落实好济困病床减免救助政策。
(四)参保参合救助。对城乡低保一、二类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五)其它特殊救助。对特殊重大病症患者,根据市《城乡贫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市委发〔〕27号)精神,经市民政局认定后给予救助。
(六)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行医中、医后救助相结合。对于身患大病但因生活困难,筹集资金进行治疗或继续治疗的家庭,可采取医中或医后救助的办法。即:对申请救助的家庭经调查核实,治疗医院出具相关证明,市民政局审核后,以借款的形式暂付一定的医疗救助金,待医后实施医疗救助时从救助款中扣除。
第六条城乡医疗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和患病情况确定,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的20%—80%进行分类施救。个人年度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0元。
逐步取消救助起付线,并随着经济发展需要和实际救助能力,提高救助比例。
第七条审核确定需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
(二)相关单位或部门补助的费用;
(三)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费用;
(四)城镇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费用。
第三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八条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城乡医疗救助,应在本年度内持居(村)委会证明向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城乡医疗救助申请书,填写《农村(城市)特困家庭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1、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
2、《省农村五保供养证》复印件;
3、《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
4、《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
5、《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领取证》;
6、《独生子女》或《二女结扎户优惠证》复印件;
7、医疗诊断住院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8、《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清单》或《外出就医报销凭据》;
9、《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审核补助凭据》;
10、商业医疗保险赔偿证明。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并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费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委托村(居)委会公示3天,无异议的,在《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市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复查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各乡镇。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第十一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市人民政府财政补助资金全年按照城乡常住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列支,以后根据政策变化予以调整;
(二)上级财政的专项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设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办理资金的筹集和拨付。
市民政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出专户,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等业务。
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调拨、封闭运行,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管理原则。
第十三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发放采取市民政局审批,市财政局拨付,定点银行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的方式。
第十四条市审计局和监察局要做好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察工作,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五条从事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刁难、压制不报,,优情厚友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一、组织机构
成立县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建设局、公安局、教育局、卫生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工业园管委会、镇政府、乡政府、乡政府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失地农民的界定
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居住的农民,具有本辖区常住户口,承包经营使用的土地,在年12月31日之后,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征用,造成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的农业人口,包括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征用土地而农转非的原农业人口,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障优惠政策。
三、失地农民家庭成员的确定
失地农民家庭成员是指失地农民家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农业户籍人员,包括:
1、配偶、子女、父母;
2、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3、在外地就学的学生和服现役的义务兵士兵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4、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成员。
本办法下达之前失地的,其家庭成员为下达本办法时的现状人口,本办法下达之后的,按签订征地合同时现状人口一次核定,原则上不作调整。
死亡、婚嫁迁出的人口自死亡、婚嫁迁出之日起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保障政策。
四、失地农民的核准
1、个人申请。符合失地农民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第二轮承包耕地的证明材料;
(4)征用土地情况证明材料。
2、村委会初审。村委会受理申请后,组织人员登记并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情况,对其家庭人均耕地进行计算,并成立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对经评议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5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填写《县失地农民认定审批表》,提出初审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经评议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做好答复和解释工作。
3、乡镇政府、工业园管委会审核。通过入户丈量、调查土地使用资料等方法,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耕地情况进行核实(耕地征用情况由乡镇土管部门确认),签署审核意见,并及时通知村委会,村委会张榜公布3天后,再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管委会将材料上报县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村委会并做好答复和解释工作。
4、审批发证。县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对乡镇上报的失地农民保障对象进行联审,并将审批结果告知乡镇,由乡镇通知村委会张榜公布3天,对最终符合条件的对象由县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发给《失地农民证》,凭此证享受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政策。对有异议的,由有关单位按上述程序复核。
五、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
1、过渡生活费补助:对失地农民给予5年过渡生活费补助,根据人均现有耕地面积实行差额发放,最高发放标准(即耕地已完全被征用的家庭)为50元/人.月,每户实际发放金额计算方法为:[(0.3-人均现有耕地面积)÷0.3]×50×家庭人口=户享受标准/月。5年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子女就学补助:失地农民子女义务教育阶段费用,按公办普通农村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即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全部免除,既符合本政策条件又符合国家“两免一补”政策条件的学生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失地农民子女通过考试被正常录取在公办普通、重点、职业高中的,在校期间统一按每学年500元进行补助,最多享受三年;失地农民子女通过参加全国高考就读国家统招全日制高等院校的,专科每学年补助500元,本科每学年补助1000元。
3、医疗保障补助:失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费由政府全额资助;失地农民所患疾病符合城乡困难群众大病救助规定病种的,在按合作医疗规定补助外,再救助%,最高年救助限额5000元。
4、劳动技能培训:对被征地的具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可享受一次县劳动部门组织的免费劳动技能培训和两次免费就业介绍,并优先推荐到工业园企业就业。
5、就业保障:鼓励工业园企业招收失地农民,在企业务工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务工半年以上的,给予企业按实际在岗在位且办理了社会保险(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失地农民每人每月50元标准的社会保险补贴;优先保证年龄大、文化技能低的失地农民就业,对招收了“4050”失地农民的企业,另外给予每人每月50元的岗位补贴。
6、创业优惠:对失地农民在本县从事第三产业的,凭失地农民证向工商、税务部门申请,参照下岗职工再就业政策给予税费减免。
六、保障资金筹措与发放
1、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列入县级年度财政预算,并设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2、过渡生活补助发放:由失地农民提出申请并提供失地农民证、户口簿原件,所在乡、村签署核实意见,由乡镇政府汇总并统一报县民政局核准发放人数及金额,经县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按季将资金从专户通过“一卡通”直接拨入失地农民个人帐户。
3、医疗保障补助发放:重大疾病救助,由失地农民患者或其家属提出申请,并提供失地农民证、疾病证明书、入出院通知、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和有关病史资料等证明材料,所在乡镇、村签署核实意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费补助,由村委会据实上报失地人口,乡镇政府核实。以上两项补助,在报送县民政局审核,并经县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县民政局将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拨入失地农民个人帐户。
4、子女就学补助发放:义务教育阶段符合条件的学生由失地农民向学校提出免费申请并提供失地农民证、户口簿原件和学校开具的正式发票,并以学校为单位将享受免费学生名单、资格审查情况、应免收的费用等进行汇总,报送县教育局审核,经县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将资金从专户通过银行直接拨入失地农民个人帐户;在外地就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及符合高中、大学阶段教育补助条件的失地农民子女,凭学校开具的正式发票、失地农民证、户口簿到县教育局填写申请表,由县教育局审核汇总,经县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将补助资金从专户通过银行直接拨入失地农民个人帐户,其中义务教育阶段按我县农村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进行补助。
5、失地农民就业补贴发放:由所在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条件的员工名单、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县劳动就业局审核汇总,经县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将资金拨至县劳动就业局,由工业园劳动保障事务所发放到各企业。
七、监督与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以上社会保障政策:
(1)需征用的土地通过依法依规强制执行的;
(2)在征地过程中非法组织串联、煸动群众闹事的;
(3)阻挠破坏征地工作和项目建设的;
(4)未在政府规定时间内完成征地的,拖延期间中断享受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
(5)在征地前已转为非农户口的(不包括在校读书期间和服义务兵役期间)。
2、享受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领取的社会保障有关资金并终止享受社会保障待遇,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
(2)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期间家庭人口减少,不按规定向管理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继续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
3、从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对符合享受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的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审批,或者无故拖延审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不符合享受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的对象,擅自批准其享受的;
(3)贪污、挪用、挤占、拖欠、扣发失地农民保障经费的;
(4)有其他、行为的。
八、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征地,实际耕地面积低于0.3亩的农民,不适用本办法。
九、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后上级出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如比本办法更优惠,按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