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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继续深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2020〕4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37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
(一)扩大简易注销适用范围。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建立简易注销容错机制。企业因为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等情形,不适用简易注销的,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三)压缩简易注销公告时间。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压缩为20天(自然日),公告期届满后且未收到任何异议的,企业应于30天(自然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规范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一)简易注销公告。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自行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行政机关不收取任何费用。在简易注销公告后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企业可以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
简易注销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有异议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模块提出异议。异议人需简要陈述理由,并对提出异议的真实性负责。超过公告期,公示系统不再接收异议。
(二)申请简易注销。公告期满后,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
2.经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见附件2);
3.营业执照正、副本(如已遗失,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执照遗失公告,不必补领营业执照,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4.企业法人公章(仅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
(三)强化府院联动。对于破产程序终结或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适用特别注销程序,无需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无需简易注销公告,提交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以及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者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申请注销,其他申请材料按其所属企业类型提交。
(四)简易注销登记审查。登记机关在收到企业提出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情形进行形式审查,对市场主体是否存在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情形进行检索检查。
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简易注销条件且在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场受理,并在1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注销登记办结后,如企业涉及其他部门许可事项,登记机关应根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主动告知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将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注销,同时应通过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系统,及时将办理结果共享告知有关行政许可部门。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场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登记机关应不予受理,并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
对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三、完善信用管理机制
(一)落实企业信用责任。企业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过程中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登记机关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决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机关同时将企业失信记录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协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信用惩戒。
(二)畅通救济途径。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有关责任人被人民法院公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登记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和任职限制。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培训。各区县局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好简易注销登记过程中“一次性告知”“最多跑一次”“一日办结”等服务,做好咨询引导,切实解决企业在注销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二)广泛宣传。各区县局要加大对简易注销宣传力度,及时解答和回应公众关心的问题,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引导工作,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法规宣传,让企业明确知晓在注销退市时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三)及时反馈。各区县局要注意收集汇总在推进简易注销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上报市局,便于市局了解实施动态,研究优化相关问题,推动改革不断完善。
(四)狠抓落实。各区县局要抓实抓细简易注销改革各项举措落实,做好新旧政策的过渡衔接,市局将加强对推进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实施简易注销改革效果良好、创新服务的典型事例予以表彰,对消极履职、敷衍搪塞等落实不力行为严肃问责。
五、施行时间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1日起施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工商办发〔2017〕6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附件1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一般注销原因(仅限一般注销登记,根据企业类型勾选)
有限责任公司
及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外商投资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非公司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歇业。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因合并而终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企业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般注销(仅限一般注销登记填写)
公告情况(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无须填写)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告日期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报纸公告:报纸名称 ________________
公告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分公司(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情况
已注销完毕 无分公司(无分支机构)
注:本申请书适用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以上类型包含内资和外资)、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已清理完毕 无债权债务
清税情况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对外投资清理情况
已清理完毕 无对外投资
海关手续清缴情况
(仅限外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海关事务
清算组(人)/清算委员会备案通知书文号
批准证书缴销情况
(仅限外资企业填写)
批准证书已缴销完毕 不涉及批准证书
批准(决定)机关
(仅限批准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批准(决定)文号
(仅限批准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经济性质
(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联营
其他
主管部门(出资人)
(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缴回公章情况
(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已缴回登记机关 已缴回公安机关
已缴回其他部门
简易注销(仅限简易注销登记填写)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日期
适用情形
未开业
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无债权债务
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 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
指定代表/委托人(必填项)
委托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指定代表/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人承诺 (必填项)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注:1、已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合伙企业由清算组负责人(清算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
或清算人签字;
2、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因合并或分立未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申请简易注销的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联合社)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
资人签字;
4、破产程序终结的由破产管理人签字。
5、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
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附件2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 (企业名称)的简易注销登记,并郑重承诺:
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本企业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一)论证课题
1 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计划 这是由国家计划部门和国家科委等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各部门科技发展规则的基础上,经过调查研究,收集资料,包括在情报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同类研究单位,以及向专家的调研,综合分析,组织论证,并进行综合研究和平衡后,而编制的攻关项目计划。这是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由国务 院批准后,提交人大通过而下达实施,这类课题,如“八五”、“九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课题
此外,各部门的课题仍然需要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组织论证方式,确定各部门的重点课题,便于有关单位投标竞争。
个人选题在临床医疗工作中,常会遇到一些疑难问题,就应该提出问题,捕捉联想,形成一种意念;随之查阅文献,建立假说,选择科学手段来证实假说。这样在有了科学的假说、证实假说的手段、合理的构思,再用确切的文字表达主体来确定课题,这就是个人选题、立题的基本过程。在确定选题以后,准备申报标书之前,为了增加获准的机会,应该初步写一份意向书,在本科室有关人员之间进行讨论,论证本课题的科学性以及证实假说的手段是否恰当,这样有利于标书的科学性和完整性。但是,有一些临床科技工作者,自选课题后,查阅资料闭门造车埋头书写标书,既不想找上级讨论,更不愿在科室集体讨论,自以为标书一定合格。这类的标书上报,很多是不合格的,甚至连院部的评审都不能过关,当然更不可能得到资助,这样的标书上报,很多是不合格的,甚至连院部的评审都不能过关,当然更不可能得到资助,这样就会影响申请者的积极性。因此,个人选题进行论证是非常必要的,应集思广益,使标书更趋完善,这是申请过程中不宜忽视的问题。
(二)具体措施的选择
临床科研选题途径有投标、接受委托和从自己的临床实践中自选题目,不论是哪种方式,在实施过程中都应注重下面的具体措施。
1 发挥优势、扬长避短全国科技体制改革后,竞争体制引入科技管理。国家攻关项目、部门重点科研项目和基金项目,都是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落实。在这种情况下,所选择的科研课题必须有较强的竞争力才能中标,从而得到科研经费的资助。为提高竞争力最重要的办法是善于发现自己的特长,努力发挥优势,扬长避短,形成“拳头”课题。各地、各部门情况不同,科技人员素质也不一致,总之都各有自己的优点。在全国或全省,如果把各方面的优势都集中起来,肯定会形成很强的科研力量。就单位而言,如能组合各科室的优势,进行课题协作,也会形成强有力的科研队伍。
充分利用、人力物力临床医学选择课题,要遵循卫生事业及经济建设同步前进、协调发展的原则,不能超出经济力量所允许的限度。我国卫生事业经费一般占国家财政支出的 6% ,而医学方面的科研经费仅占卫生事业费的 3% 左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由于我国国民经济总产值较低,因此用于医学研究经费绝对值与发达国家相比更为悬殊。而且近几年内不可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和确定科研课题,绝对不能把课题搞得太大,内容太分散;必须集中使用人力、物力、财力,确保出成果、出人才。
3 应用研究为主、加强开发研究 临床医学是属于应用性很强的一门科学,这就注定了医药卫生科学技术必须以应用研究为主。基础研究特别是应用基础研究,是应用研究的科学依据,没有相当的基础研究力量和成果,应用研究也很难有较大的突破。因此在高等院校中,在以应用研究为主的同时还必须加强基础科研研究,要有所为、有所不为。
随着科技体制的改革,科技开发越来越得到科技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的重视。今后还需加强开发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特别是省市以下科研机构,主要应当搞好成果推广应用和开发研究。从全国来讲,科研课题经费比例卫生部要求基础研究占 15% ! % ,应用研究占 65% ! 5% ,开发研究占 1% ! 15% .
4 分层次找目标、避免低水平重复我国的经济建设以计划管理为主,反映到科技政策上,也是以计划管理为主。从国家级科研课题、卫生部招标课题、卫生厅申报课题,各有不同层次。每位医药卫生科技人员,固然要发挥自己的特长,同时,还要评估自己的科研水平与技术力量,申报力所能及的课题,应以地区或国内先进水平为起点,开展研究工作,避免同类工作低水平的重复。
(三)申报标书的途径 标书是课题基金的申请书,因此要按照国家部门的要求,确定课题,填报申请书,按照自己的实力,向不同层次的部门申请。由于投标具有很强的竞争性,因而在希望成功的同时,也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准备接受可能失败的局面。申报的途径,分别作简单的介绍
1 国家级科研课题 主要分四个层次。国家和各部门分不同层次,开辟了许多资助科研课题的渠道,其中与医药卫生关系比较密切有下列几种。
(1) 国家医学科技攻关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是国家经济建设的组成部分,每 5年为一阶段,如“八五”科技攻关计划,“九五”科技攻关计划。其中医学部门为国家医学科技攻关计划,由卫生部主持实施,分解出课题或子课题、招标范围、招标内容,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科技人员可参照《招标指南》,结合自己进行的科研工作,选择投标课题,投报标书
()高科技研究发展计划项目:为了跟踪世界新技术革命中先进技术,国家安排了高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其中与医学关系密切的生物技术,主要是各种基因工程疫苗、生物活性物质、单克隆抗体、肿瘤的基因治疗等。这些项目国内能够承担的单位
不多,招标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不宜面向社会。国家计划的攻关项目或高科技计划,多属于指令性计划下达的科研任务,即通过政府文件下达的计划,要求承担单位和参加研究的科技人员,都要全力以赴,完成这项特殊的国家级科研任务。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该基金在临床医学上主要资助临床基础研究和临床应用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每年印发《项目指南》,供申请者投标时选择课题。该基金资助的范围相当广泛,此外,还有鼓励研究领域。故拟申报基金者,每年都要关注《项目指南》,一般在年底发出,于次年第一季度各单位申报完毕,一旦被批准,资助额度相当可观。
(4) 国家教委博士点基金:为了配合博士生培养,国家教委设立该项基金,资助部分医科大学博士点导师开展科研工作,以提高博士的科研、教学质量。招标时虽有招标通知,但并没有具体课题,只规定申报大学的课题限额数及经费额度,有关单位可根据招标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部、省级科研课题基金
(1) 卫生部医学科研基金为提高防病治病能力和医学科学水平,面向全国医药卫生部门招标、资助有创造性与开拓能力的科技工作者。每两年申请一次(双年申报),申报范围有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传染及地方病、药物、新技术和新方法、社会医学及软课题研究、中西医结合研究等。目前是各级医学院校及各级医院医学科研经费资助的主要渠道,因而凡具有科研能力的科技工作者,应结合自己研究课题的性质和特点,通过投标途径,选择适合的科研课题。
() 卫生厅医学科研基金 各省卫生厅,每两年也有招标通知,根据各省特点制定相应内容,提供省内各医学院校或医院申请,虽然资助额度不高,但足以作为苗圃工作,奠定科研基地,为今后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3) 青年科学基金 中国科学院、卫生部及部分省市都建立了有关的医学青年科研基金,资助范围是 35岁以下的医学青年科技工作者。目的是发现、培养青年科技工作者的科学思维体系,促进他们尽快成才,给他们创造脱颖而出的条件。招标时发招标通知,同时还公布招标课题和范围。
(4) 省科委科研课题基金 各省科委不同时期有重点不同的课题,包括理、工、农、医各项课题,科技工作者应在招标时,向科委了解有无适合本人研究性质的课题,以便按时投标申请。
3 地区及市级科研课题基金地区及市卫生局根据当地财经预算情况,多数均有一部分资金提供科研基金,所属地区医院或市级医院科技人员,每两年可向有关当局咨询科研课题基金招标情况,由于范围较小,竞争性也比较小一些。因此,估计申请省级课题基金水平不足者,不妨转向地区或市内申请,以争取更多的科研经费来源。
以上是申报科研课题基金的不同渠道,青年科技工作者,应通过不同层次进行申请,不能因为一两次投标失利而丧失信心,要知道“失败乃成功之本”,要不断创造科研条件,写好标书,不断争取科研课题经费。
(四)可行性的评估 我们对申报课题的可行性评估时,既要考虑到课题本身的科学性与创新性,还要考虑到申请者的研究能力与基础设施,评估时要依照下列几个条件,作好综合分析。
1 立题的科学性 首先要看申请者立题的科学依据,对国内、外情况分析及掌握国内、外动态是否十分清楚,以及该项课题研究目的及其科学意义是否十分明确。科研课题的提出如缺乏科学性或者立题依据不充分,就失去了研究的意义,也更谈不到可行性的问题。
研究水平的估计申请者在文献复习以后,对国内、外研究水平应有明确的分析与了解。结合自己所提出的课题,可以看出是否达到国际水平或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有无创新之处,与国内其他单位研究的重复性是否过多。如果一个课题有创新特点又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就可增加在申请科研基金中的竞争性。要是一个课题与他人重复较多,没有新的见解,处于低水平重复的状态,在评审中就完全失去了竞争性。因此,对自己申报课题进行研究水平的比较,在可行性的评估中也是非常重要的。
3技术路线可行性分析 在计划书中的实施方案必须要明确、具体,然后在方案实施中的技术路线也要清楚,这样就可评估技术路线或研究方法的先进性与可行性。有部分申请书的实施方案,只提了一些实验技术的名称,如 PCR、斑点杂交、Suhen 印迹杂交、DNA分析、基因克隆等,而在其后面缺乏具体内容,这样会使评审者认为申请人不了解或不完全了解实验的具体方法和步骤,就这会降低可行性的评估。
4 经费预算及标本数量经费是进行科研工作必不可少的条件,要完成标书中的实施方案必需有确切的经费预算,而且要符合招标单位的额度要求,经费估算过高也是失败原因之一。再者,样本数量也需要作合理的估计,例如,研究急性心肌梗死需 8 例患者,但每月平均能收治 5! 6例,要想一年内完成该项研究工作可行性就成了问题,这就需要申请者延长研究时间或与他院协作进行研究来完成这项任务。
A公司2005年12月7日自芜湖港发往阿尔及利亚阿尔及尔港一个集装箱食品罐头,选定CS集装箱公司芜湖分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公司)为货运人。芜湖公司安排其总公司所属船舶承运该货,应A公司要求,签发了全套海运记名提单。然而,该货运抵卸货港时,恰逢阿尔及利亚政府颁布、实施新的进口政策,提单载明的收货人没有资格进口该货,A公司与合同买方、收货人多次协商就地转卖事宜,均未成功,只好退货,并于2006年3月24日向芜湖公司递交退运申请书,但直到2007年1月31日,该货才运返芜湖港。这是为什么呢?有哪些值得思考呢?
A公司2006年3月24日提交退运申请书,3月29日提交退运保函,4月14日提交全套正本提单,此后,不断催问芜湖公司退运进展情况,直到6月22日,芜湖公司才书面通知A公司退运所需单据,即:1)attestation of non transfer 2) Copy of the trade register 3) Copy of the purchase invoice 4) Number of Fiscal account 5) Relational costs (they buid up day by day)。A公司及其客户于2006年7月17日办妥所需单据或证明,应芜湖公司要求,A公司8月24日书面确认退货费用,但芜湖公司及其总公司就是迟迟不能将该货退回,直到12月15日,芜湖公司才要求A公司再次书面确认退运费用,A公司只好于12月21日再次确认新的费用,于是,该货才被运回。但该货运抵原起运港已超过一年,按照目前海关要求,退货须符合两个条件:A)货物质量有问题;B)自出运之日起一年内运返原起运港口。针对本例情况,两个条件均不符合,一不是因为质量问题,二不是在一年之内,那该如何解决呢?
二、主要症结
从A公司提出退运申请到该货实际运回芜湖港,时间竟用了10个多月,怎么运,也不需要这么长时间,症结在哪里呢?
1.记名提单。记名提单不能算物权凭证,不能通过背书和交付方式转让,在美国等一些国家,收货人只要证明自己的身份与提单中载明的一致,甚至可以不凭记名正本提单就可以提货,阿尔及利亚海关对记名提单退运要求同样十分高,必须提交由当地银行出具的未转让物权证明。A公司接受客户记名提单要求,作茧自缚,对转卖和退运等特殊情况缺乏深度考虑。
2.运抵国情况特殊。阿尔及利亚在非洲虽是较富裕国家,但毕竟是发展中国家,而且绝大多数人信奉伊斯兰教,工作时间为周一、二、三、六、日,星期三是周末,与我们的工作时间很不相称,联系起来很不方便,再则,宗教节日甚多,当地人在斋月及其它节日期间不工作,工作效率又不高。因此,这样的特殊国情,退运时间肯定相应延长,A公司当然不会不了解,但没想到用时如此之长。
3.中间商甩手。本例中,A公司与西班牙H公司签定出口销售合同,合同中规定提单收货人及通知人均为阿尔及利亚Y公司,发票的付款人为西班牙G公司,全套托收单据交西班牙代收行。2005年12月13日,A公司向寄单行交单托收,该货于2006年2月10日运抵阿尔及尔港,在此前后,不断催促H公司指示G公司付款、赎单,但由于阿尔及利亚对该商品进口政策的调整,Y公司不再具有进口该商品的资格,因此,G公司拒绝付款、赎单,H公司虽几经努力,仍不能找合适的进口商,主办业务负责人移民它国后,H公司无人再过问此事。至此,A公司已错失向安徽信用保险公司索赔机会,为避免损失进一步增加,3月24日向芜湖公司提出退运申请,同时通过寄单行发出加押指示,指示代收行将全套单据退回。A公司4月13日收到退回单据后,立即将全套正本提单寄交芜湖公司。芜湖公司4月14日收到全套正本提单。
4.用户不太配合。H公司虽是合同的买方,但付款人是G公司,收货人又是阿尔及利亚Y公司,本笔业务涉及的关系人很多,也很复杂。A公司对H公司寄予厚望,却未想到主办业务负责人离开公司后无人接管该业务,更未想到H公司不再经营该商品进口业务,只能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联系Y公司,苍天不负有心人,终于联系上Y公司,Y公司明确表示同意退货。直到6月12日,Y公司经办人才到芜湖公司总公司的卸港人处商谈退运事宜,7月25日提交承运人卸港人要求的所有单据并办妥必要手续。自3月24日到6月12日期间,一直没有退运相关信息,到底是Y公司不配合,还是承运人卸港人未尽责呢?A公司不能作出准确判断,但Y公司自去卸港人处到办好复出口手续,竟用了一个多月时间,至少说明Y公司不太配合。
5.货运人工作不力。A公司2006年3月24日向芜湖公司提出退运申请,3月27日提交出口退运箱操作保函,随后不断催问退运情况,直到6月22日,芜湖公司才将其总公司集运商务部与卸港21日、22日往来电文及12日、13日收到的卸港电文转来,从电文中得知,阿尔及利亚海关对此票退运要求提供的单据和证明。7月25日,Y公司办妥所有复出口手续,承运人却迟迟退不回来货物,并多次要求A公司确认应付费用,要求A公司最后一次确认应付费用的时间是2006年12月15日。不难看出,自3月24日至6月22日,芜湖公司就此在做什么,A公司不得而知;自7月25日至12月15日,芜湖公司又在就此做什么工作,A公司也不得而知。不过,有一点很清楚,就是,芜湖公司工作不力,导致退运时间过长。
6.承运人卸货港人责任心不强。Y公司2006年7月25日就办妥所有复出口手续,但到8月8日,承运人卸港人又要求发货人提交书面正式退运申请,A公司当日就提交正式申请,8月24日,承运人要求A公司确认应付费用,A公司同日向承运人确认应付费用,此后,承运人及芜湖公司又不再提供退运信息,直到12月15日,芜湖公司再次要求A公司重新确认应付费用,A公司只好再次确认新的应付费用,该货终于于2007年1月31日退回芜湖港。显然,自2006年3月24日A公司提出退运申请,到7月25日Y公司办好复出口手续;从A公司8月8日提交最后一份需要的单据到12月21日最后一次确认应付费用,太多的时间浪费了,承运人卸港人的责任心在哪里?
7.A公司对海关退运相关规定不太了解。海关对退货有明确的规定,前文已讲,不再赘述。但退运维修是可以超过一年的。A公司在此之前,对海关的相关规定不太了解。A公司如果很了解的话,就会事先跟芜湖公司讲清楚,陈述利害,芜湖公司也会更重视。或许多方重视,时间也就不会拖延如此之长。
8.A公司主动放弃信用险索赔。A公司已向安徽信用保险公司申请到西班牙H进口商185000美元D/P30天信用险额度,出运后,在规定时间内也向信用保险公司申报了,保险费也付了,本可以向安徽信用保险公司索赔,但考虑到,一旦索赔成功,H公司的信用险额度就自动取消了,再想与H客户采用D/P30天方式做业务,就不会有出口信用险保驾护航。为了与H客户继续保持长久业务关系,A公司放弃了信用险索赔要求。结果,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A公司既没有保住与H客户的业务关系,因负责该商品进口业务的负责人移民,H公司不再进口该商品,又白白丧失信用险索赔时机。A公司如果及时向安徽信用保险公司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及必要索赔文件,在征得安徽信用保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就可采取降价、放货给合适的进口商等更有效措施,就可避免退运情况。
三.几点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本例涉及的多方关系人都有不足之处,只是责任轻重不同。防微杜渐,意在不再重蹈覆辙,为此,笔者建议出口商:
1.不接受记名提单。既然记名提单,包括船公司签发的记名提单,都不能算作物权凭证,那这样的提单就对出口商很不利,特别在一些国家,出口商极容易丧失物权。既然对出口商有害,那么,出口商为什么要接受呢?不过,出口商如果发运前,已全额收汇,也就无所谓了,哪怕电放也没有问题。
2.了解进口国国情。世界很大,国家又多,民族更多,习俗差异,文化差异,民情差异,国情差异,不容忽视。本例中,A公司业务员就因对阿尔及利亚风俗习惯、民情国情重视不够,才出现如此不利情况。
3.调查客户资信。不论采用何种支付方式,出口商都需要通过各种可能的方式调查客户资信,对合同买方投保出口短期信用险实际上是调查客户资信的一个好办法,其它方法还有:通过邓白氏、ABC、华夏等专业信用公司调查;通过往来银行调查;通过实地考察;通过业务往来观察等,调查对手的资信情况,就是要做到心中有数,把握好风险度。本例中,安徽信用保险公司核准的付款交单(D/P30天)信用额度较大,并不表明赊账信用额度也会较大,也就充其量说明,H公司的规模和资信还能说得过去,但A公司如果充分了解H公司,就不会发生该公司主管业务负责人移民后未能及时、有效应对现象。
4.慎选货运人及承运人。A公司出口货运业务全部委托给相关货运人,授权相关货运人负责租船、订舱、调箱、拼箱、集运、口岸检验检疫、报关等相关事宜,向该货运人索回:全套正本提(运)单,海关放行的装货单或场站收据副本,海关验讫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联、出口退税专用联)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海关相应签注、核销的来料加工手册/进料加工手册等。从货运人被授权办理的事项及提供或返还委托人的单证来看,货运人对委托人是多么地重要,委托人稍有不慎,就会轻则增加额外费用负担,重则丧失物权、退税收入,甚至被海关课以重税和/或罚款(来料/进料加工情况下)。可见,出口商一定要慎选货运人,不仅要选好、选准货运人,还要选好承运人,因为,承运人才真正承担出口商品的运输责任,发生退运、转运等特殊情况,有实力、有信誉的承运人能够及时、经济地满足发货人的要求。
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
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管理,促进社会辐射环境检测行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自愿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其业务能力进行认定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在本省境内注册并拥有固定办公、实验场所,从事辐射环境检测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通过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认定的检测项目、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相应的辐射环境检测业务。
第四条 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申请辐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检测机构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检测机构可承担社会委托的电离辐射类和电磁辐射类项目环评监测、年度监测、验收监测和调查报告的现场监测等工作,并可承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辐射监测任务。
乙级检测机构可承担社会委托的除Ⅰ类放射源和移动探伤等高风险源以外的电离辐射项目或电磁辐射项目环评监测、年度监测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辐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具备与开展检测业务相适应的检测项目和能力;
(三)所有检测技术人员应通过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
(四)具备与开展检测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分析实验室和工作场所。
第六条 申请甲级检测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少于25名在岗检测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监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至少5人具有辐射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配备至少1名核安全工程师;
(二)具有用于辐射环境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评估价值不少于300万元,在本省境内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800平方米;
(三)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辐射类检测能力不得少于20项,每项至少配备2名检测人员。
第七条 申请乙级检测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少于7名在岗检测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检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至少3人具有辐射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从事辐射环境检测工作的经历;
(二)具有用于辐射环境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评估价值不少于50万元,在本省境内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三)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电离类或电磁类检测能力单一类别不得少于2项,每项至少配备2名检测人员。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八条 申请辐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须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申请书》;
(二)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代码证);
(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
(四)办公场所、场地证明;
(五)检测技术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或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考核合格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
(六)相关辐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价值评估证明;
(七)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对所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核认定:
(一)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
(二)组织现场评审,对申请单位的辐射检测能力与所申请认定的辐射检测类别的符合性进行现场核实,出具评审意见;
(三)根据评审意见形成初步认定或不认定意见,并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最终认定意见,并在省环保厅网站上公开。
第十条 通过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的有效期为四年。在有效期内,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等发生变化时,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第十一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其业务能力认定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审核。
第四章 检测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和认定考核等工作。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局开展辖区内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开展行业管理,推动行业自律。支持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技术人员业务培训、业务比武,评估检测机构业务水平,促进服务水平提升。
第十四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未通过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能力认定、业务能力认定过期的、暂停认定的或者被取消能力认定资格的,其出具的数据和监测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可。
第十五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对所提供的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应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复查评审、扩项评审以及监督评审后,及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质认定评审结果,以验证其资质的可持续性。
第十六条 通过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环境检测业务时,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独立承担工作,不得分包、转包。
第十八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辐射检测报告档案,并明确档案管理责任人。辐射监测报告档案内容应当包括监测报告、监测分析原始记录、合同等材料。档案内容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委托方秘密。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辐射环境监测工作中发现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监测收费标准执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管理办法》和《江苏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通过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和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监测业绩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年上半年组织专家、检测机构所在地环保部门对检测机构上一年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评价检测机构年度信用状况,考核结果及年度信用状况在江苏省环保厅网站公示。
检测机构年度信用状况分为守信和失信两类。
第二十四条 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信用状况为失信:
(一)拒绝接受检查或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编造数据或不按照标准和规范操作致报告失实的;
(三)出租、出借能力认定资质或者超越等级、类别接受委托进行监测的;
(四)未通过业务能力认定复查的;
(五)抽查或年度检查(考核)不合格的;
(六)有其它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抽查、年度检查以及在环评报告、验收监测报告、验收调查报告或年度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的审核过程中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审查。
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抽查。设区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年度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报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未建立辐射监测报告完整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向省和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业绩报告的;
(四)发现数据异常,未向环保部门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 辐射环境检测机构逾期未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变更的,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业务能力认定资格。限期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 被取消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检测业务能力认定。
第二十九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间,暂时停止对该机构业务能力认定。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向不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的单位予以认定的,或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不予查处、处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今年来,联社把开展客户资源调查及评级授信工作作为服务“三农”、巩固农村信贷市场的重要举措来抓,对全县877个村(居委会)全面进行了客户资源走访调查及评级授信,共走访客户14.06万户,评级授信13.02万户,授信金额32.02亿元,评级村授信面达100%。其具体做法是:
一、坚持“四个到位”,快速推进评级授信。一是认识到位。联社把评级授信工作作为一项事关加强信贷营销,拓展信贷市场,促进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改进信贷员工作作风,改进信贷服务的重要基础工程来抓,也是为今后福祥贷记卡的发行奠定了基础性工作,切实提高了快速推进评级授信工作的责任惑和紧迫感。二是部署安排到位。联社按照省联社、市办事处的安排部署,先后召开了党委会、社务会和基层信用社主任会议专题部署安排客户资源调查及评级授信工作,明确目标,全面动员。成立了以联社理事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评级授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评级授信工作领导。三是工作责任到位。联社明确了班子成员和部室的工作责任,明确了班子成员包片、部室负责人包社、机关工作人员联社、信贷员包村的责任制。四是奖惩措施到位。对评级授信工作按走访户数、评级授信面、建立客户资源信息、信用等级证发放面、评级授信政策宣传面等实行目标任务考核,对完成好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全县通报批评,并实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二、紧扣“四个环节”,扎实推进评级授信。一是调查摸底,建立档案。各基层信用社组织信贷员,并邀请村干部、群众代表组成调查摸底小组,深入农家,对农户的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摸底,填写农户信息采集表,建立电子台帐,实行信息化管理。二是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联社在县政府网站开设了《服务农村信用为本》专栏并在全县范围内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广泛宣传评级授信工作,办公室还专门进行调研取经,以《简报》为载体开辟专栏宣传报道基层信用社在评级授信工作中取得好的做法和经验等多形式营造工作氛围。三是搞好评定,严格授信。联社坚持不违反规定、不违背事实、不讲求情面、不看人“下菜”的“四不”原则和“摸底调查、初审初评、张榜公布、审核发证”的操作程序严格评级授信,对信用等级评定层层审核把关、确定额度。四是协调关系,形成合力。各基层信用社积极向当地党政汇报,争取党政部门对评级授信工作的支持。其中佘家坪、剪市、茶庵铺等乡镇以专题会议、村组干部座谈会等形式对信用社评级授信工作进行了专门安排部署。
三、注重“四个结合”,科学推进评级授信。联社还注意利用评级授信推动其他工作,通过其他工作推进评级授信,相互促进,共同提高。一是坚持评级授信与小额贷款发放相结合。严格实行先评级、再授信、后发放小额贷款,被评级授信农户持贷款申请书、本人身份证、信用等级证在信用社营业柜台可以迅速办理额度内贷款,既方便又快捷。同时,信用社打破常规放贷模式,按农业生产季节性和周期性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深受全县农户的欢迎。二是坚持评级授信与贷款营销相结合。联社在对农户、商户、中小企业进行全面信用评级的基础上,认真筛选“黄金”信用客户,确定服务重点,“锁定龙头、积极营销,确定重点、支持培养,全面发展、科学投放”,围绕国钦棉业、胜利化工等10多家优良企业客户积极营销,对辖内中小民营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对个体工商户进行评级授信,凡达到标准的在授信额度内给予信贷支持,做到优中选优。在全市银企洽谈会上联社与剑虹、盛源、紫艺等3家优质茶叶龙头企业客户签订了700万元的信贷合作意向。三是坚持评级授信与清收不良贷款工作相结合。通过开展客户资源走访调查及评级授信工作为契机,截止目前共收回五级不良贷款500多万元。四是坚持评级授信与信贷队伍建设相结合。联社以评级授信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实行信贷员等级考核办法,强化责任,硬化考核,要求新放贷款到期收回率必须达到99%,否则严格追责。同时,经过岗位轮换、业绩考核等办法,把一批业务能力强、工作扎实的员工充实到新岗位,进一步优化信贷营销队伍结构。
通 过客户资源走访调查及评级授信,全县信用社初步形成了“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信用环境。如西安镇有20多户村民主动到信用社还清了拖欠多年的贷款。评级授信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全县信用社各项工作快速发展,截至5月末,县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已突破28亿元,各项贷款已突破18亿元。
一、出台背景
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航道法》设定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制度,作为与航道有关的工程项目审批或建设的条件。为贯彻落实此项制度,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有关工作,根据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按照“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在总结1994年以来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批、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1条,分别是总则、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申请与审核、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主要内容是:
(一)细化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适用范围。
《航道法》明确了需要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项目范围为与航道有关的工程,《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工程除外。为便于执行,本《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评价审核适用的建设项目类型。考虑到与航道有关工程的项目类型众多,《办法》主要列举了跨越、穿越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等常见工程类型。
(二)明确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编制的具体要求。
一是明确了航评报告编制阶段。按照《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航评报告编制。
二是规定了航评报告编制依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编制航评报告。
三是规定了航评报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概况;所在河段、湖区、海域的通航环境;选址评价;与通航有关的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的分析论证;对航道条件、通航安全、港口及航运发展的影响分析;减小或者消除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措施;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的保障措施;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情况及处理情况八个方面。
四是规定了航评报告的编制主体。航评报告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经验、技术条件和能力且信誉良好的机构编制,并强调了审核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特定机构编制航评报告。
五是规定了航评报告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就通航影响征求港航企业等利害相关方的意见,以便及时完善资料、优化方案,提高报告编制的全面性、科学性、合理性。
鉴于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可能对上下游航道产生重大影响,《办法》特别规定了拦河闸坝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航评报告编制过程中书面征求上下游受影响省份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长江水系、珠江水系四级及以上高等级航道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等重要工程的,还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或珠江航务管理局的意见。
(三)规范了申请与审核要求。
一是明确了申请审核的阶段。《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航评报告后,提出审核申请。
二是规定了申请审核时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要求。主要包括审核申请书、航评报告、建设依据、建设单位机构证明文件以及有关承诺函、协议等。同时强调了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是规定了审核的具体程序。《办法》规定了审核程序主要包括材料审查、受理、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等环节,并对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核意见的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是规定了审核的技术要求。《办法》明确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相关规划以及建设项目所在河段、湖区、海域航道建设养护、通航安全、航运发展的相关要求作为审核的主要依据,并针对不同类型项目,具体规定了审核的重点。
五是提出了审核方式。审核部门在审核中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专家咨询、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开展技术咨询等方式。同时,《办法》也强调了咨询费用由审核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对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开展技术咨询的具体要求作出了规定。
六是明确了审核的时限。为进一步规范航评报告的审核行为,提高审核效率,《办法》规定了审核部门收到审核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同时,考虑审核的技术复杂性,《办法》规定了技术咨询、专家评审、评价材料修改完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核期限内。
七是规定了未通过审核及相关情况变更的处理方式。针对审核未通过或出具审核意见后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建设项目,《办法》规定了具体的解决措施。
(四)建立了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是规定了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办法》规定了审核部门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所在水域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承担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二是明确了建设单位接受监督的义务。主要包括严格执行审核意见、开工建设前报送施工图设计相关内容资料、完工后报送审核意见执行情况资料等,《办法》还强调了建设单位应当对所笞柿系恼媸敌愿涸稹
三是明确了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包括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的监管要求和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的监管要求。
四是建立了“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检查机制。《办法》要求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抽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对建设项目执行审核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五是规定了审核部门可以撤销已出具的审核意见的若干情形。包括建设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意见、超越权限出具审核意见、违反规定程序出具审核意见等,强化了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和公平、公正。
(五)明确了交通运输部与派出机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核及监督检查中的责分工。
一是明确了审核权限的分工。根据《航道法》规定的职责分工,明确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为更好发挥交通运输部派出机构作用,明确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穿)越长江干线的桥梁、隧道工程外,由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具体工作。
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审核。
二是明确了监督检查的分工。《办法》规定审核部门应当组织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就近便利的原则,规定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的建设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其中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由所在水域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承担。上述分工形成了审核部门审核、就近组织监督、现场监督检查相衔接的闭合监管链条。
(六)细化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是明确了有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办法》对审核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渎职违法的有关责任予以了明确。
二是对《航道法》关于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制度的处罚额度进行了细化。《航道法》对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或者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而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规定了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额度,相对较为宽泛。《办法》对此予以了细化,规定了实施罚款时,应当综合考虑航道的等级及重要性、建设项目对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的影响程度、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因素,合理确定罚款额度。
三是明确了对建设单位、航评报告编制单位、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评审专家信用管理的相关要求。
三、贯彻实施要求
(一)加强《办法》宣贯。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办法》的宣贯学习,明确各自责任义务和相关的行为规范,确保《办法》有效落实。同时,加大对有关建设单位、航评报告编制单位等的宣传力度,使其知悉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申请、审核及接受监督检查的全过程要求,让社会了解、遵守、支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制度,确保制度落到实处。
(二)加快推进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和落实有关预算经费。
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加快推进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加强对建设单位、航评报告编制单位、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评审专家的信用管理,依法将失信行为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推进将有关审核咨询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保障审核工作有序开展。
信贷发放工作基本概况
信贷发放程序
申请与受理。借款人依据相关规定向信用社提出申请,信用社贷款调查岗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及项目运营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借款人填写书面借款申请书,同时提供借款人基本情况资料和担保资料。
贷款调查。贷款调查至少由2名贷款调查人员履行尽职调查,内容包括:调查借款主体的情况、借款人及相关关系人的情况、贷款拟投向情况、还款来源情况、贷款担保情况等。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撰写尽职调查报告,如实反映调查情况,作出初步评价,交贷款审查岗进行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与审批。信贷审查岗组织实施对贷款的风险评价。包括对借款主体、申请额度和期限、还款来源、贷款担保的评价等。贷款审查岗对风险评价作出评价结论后,提交贷款审批岗审批。
合同签订与管理。经审批同意发放的农户贷款,与借款人及担保人协商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信贷合同,同时执行借款合同的面签制度。个人借款信贷合同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统一编号,并按合同编号的顺序做好登记工作。
发放与支付。信用社统一由农贷会计负责个人贷款的审核认定,由内勤柜员负责个人贷款的发放工作。借款人本人持身份证和借款合同到柜台办理贷款支取业务。
贷后管理与回收。信贷人员定期对借款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生产经营项目的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和、分析和管理,直至贷款本息收回。
农户小额信贷发放情况
目前,敖汉联社共有31个营业网点,其中25个网点开办了信贷业务,基层信贷客户经理97人。鉴于经济形势错综复杂及信用环境变化,近年来信用社在信贷管理方面对信贷安全性偏好加重。近三年来信贷保证方式变化明显,抵押贷款占比明显提高。全旗农村信用社2012~2014年发放贷款分别为173283万元、185891万元和243524万元。
农户小额信贷投向
2014年,敖汉旗农村信用社累计发放贷款317059万元,其中累放各类涉农贷款296260万元,占比93.4%;涉农贷款投放量站全旗80%以上。根据数据显示,敖汉旗农户小额资金的60%投向农户种植业、养殖业等项目。
信贷发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信用社内部存在问题
信贷人员存在问题。一是信贷人员主动营销意识差,受信贷人员年龄结构、知识结构、技术水平等因素影响,在新形势下开展信贷营销的能力存在不足,坐门等客现象普遍存在,目前有大部分信贷需求是通过客户主动上门或电话沟通方式得以发放,员工主动“送贷上门”营销的信贷额度较小,竞争意识、生存意识淡薄。二是信贷人员“吃拿卡要”现象不同程度存在。虽然信用社推行了多年的“阳光放贷”政策,并在近两年开展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但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吃拿卡要”、“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社的声誉和形象。三是存在信贷员惜贷惧贷现象。一方面,随着信用社对信贷资产质量要求的提高,以及金融风险防范意识不断增强,信贷员更加偏好于信贷资产的安全性管理,不愿意冒险,对一些可贷可不贷或者具有一定风险的贷款采取宁可不贷,也不冒风险的做法或力图减少风险,尽量少贷,一定程度造成申贷农户获得的贷款额度不足。另一方面,部分信贷人员放贷思想陈旧,认为农户信用意识低,又受贷款终身责任追究制的影响,有的信贷人员怕担风险,缺乏对农户信用情况的深入调查,放贷款的积极性不高,这给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的发放工作带来极大阻力。
信贷产品存在问题。一是贷款期限不合理。目前,部分信贷员还沿袭旧的传统,对农业生产贷款的约期是“春放秋收冬不贷”,这种状况不但使得一些农户对中长期生产项目不敢多投入,而且抑制了农民使用贷款的积极性,同时也不利于信用社的发展。二是贷款手续繁杂,信贷申请、审查、审批、发放等操作环节冗长、信贷档案资料较多,特别是涉及担保的,借款人和担保人有可能三五成群,拖家带口的情形,且需车接车送,无形中增加了借贷成本。三是贷款利率较民间借贷利率高,敖汉地区民间借贷盛行,利率在1分甚至以下,且借贷手续简便,甚至口头借贷即可,而信用社贷款利率高于1分,且手续繁杂,不利于理顺地区金融服务。
服务模式存在问题。一是评级授信不严格。信贷人员在评级授信过程中,存在为了让亲戚朋友、左邻右舍能够贷到款、多贷款,而不认真执行评定标准,人为提高授信额度的情况。并且由于认识上的偏差,部分信贷人员不是按照要求和标准进行评定,而是根据印象、经验随意填写调查报告,给后阶段的贷款管理及回收留下极大的风险隐患。二是信息不对称致使信用风险隐患大。根据对不良贷款情况的摸底情况看,许多不良贷款是由于对客户的真实信息掌握的不彻底,更新的不及时所导致的,甚至出现借名冒名贷款,不良贷款的增加,挤占了信用社的可用资金,影响了信贷发展能力。三是信贷人员重复劳动,影响工作效率。由于缺乏对客户信息的积累,信贷人员履职或轮岗时,对所包片客户信息需要重新调查。而由于敖汉地区幅员较广,人口较多,有的村组距信用社的网点达四十几里,信贷人员每人担负着2-3个自然村的信贷服务工作,因此工作量较大,不能做到快速、及时地为农户提供金融服务。
信用社外部存在问题
民间借贷盛行。调查中发现,敖汉旗不同于区自治内其他地区,也不同于赤峰市内各旗县,民间借贷市场较为活跃。这里提到的民间借贷是指狭义上的民间借贷,即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敖汉地区,往往由于个人家庭暂时资金周转需求,不向金融机构借贷周转,而是在亲戚、朋友、邻里间进行资金周转,甚至一度有“没有信用的人”或“借不到钱的人”才去金融机构借贷的说法,同时由于利率较低、手续简便而较为盛行。例如丰收乡三家村,共有400户、1860口人,今年5月末在信用社借款的有27户,占比6.75%,而有过民间借贷周转经历的农户达60%以上。参与民间借贷的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用款时间短,可能今天借明天就能还,属于临时周转。二是借款金额小,三五百、一两千,兴师动众去信用社借款不划算。三是“有门子”的人,亲戚朋友、左邻右舍有闲钱,能够借到钱的人。四是讲信用的人,即使借款金额较高,但由于长期生活交往中建立了较好的信用,也能借到款。民间借贷的盛行,要求信用社在信贷手续和贷款利率等方面做出突破。
信用环境恶化。调查中发现,一方面由于过去客户风险意识普遍淡薄,部分贷户将贷款借出后转借他人现象存在,导致在催收贷款过程中相互推诿,转移有效资产,即使有还款能力也存在观望心理,恶意破坏和信用社之间的信用关系,导致部分到期贷款不能按期间收回。另一方面,存在部分贷户受信用环境中不良因素的影响,相互攀比不讲信誉,存在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以四家子信用社为例,2008年为化解易燃易爆安全隐患,政府强制关停了四家子镇全部烟花爆竹企业,部分企业主及投资人员失去收入来源,无法按期偿还信用社贷款本息。部分有偿还能力的贷户存在观望心理,相互攀比不讲信誉,恶意逃废金融债务。截至5月末,四家子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2523万元,其中属于烟花爆竹类不良贷款达1000余万元,占比39%。作为地方骨干金融企业,配合政府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既能够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同时又能为信用社发展带来实实在在的效益。
同业竞争加剧。目前,信用社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存贷款利差,可以说信贷市场是信用社发展的动力源,但农村市场新的进入者正加速抢占农村信贷市场。敖汉旗内金融市场活跃,截止目前敖汉旗内包括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包商银行、邮储银行、村镇银行、信用社共8家金融机构、63个金融网点,小贷公司4家、融资性担保公司2家。至2014年全旗各家金融机构贷款余额45.49亿元,同比增长28.07%,小贷公司发放支农贷款2.49亿元,鑫桥、吉敖两家担保公司发放担保贷款0.45亿元,信用社2014年贷款余额24.35亿元。多家金融机构竞争的格局已经形成,信用社独占农村市场的局面已经一去不返。同时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对信用社的信贷经营形成潜在的冲击。网贷公司使客户突破了时间和网点限制,虽然短时间内不会对信用社造成致命冲击,但从长期来看利用互联网开展信贷投放必然成为主流。信用社是以农牧户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金融机构,一旦失去农村市场,那么信用社的生存发展都无从谈起,所以当前信用社必须最大限度占有市场信息,抢占市场份额。
敖汉旗农村信用社富民信用工程开展情况
敖汉联社开展的富民信用工程,是将“农户电子信用信息系统”与自治区联社研发的“富民一卡通”循环贷有机结合起来。此项工程集农户信用信息收集存储、信用评级等多种功能于一体,能够为有效解决当前农村信用社信贷发放过程中存在的内外部问题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敖汉联社计划到2016年末,在全旗范围内评定信用户7万个,信用村23个,信用乡(镇)5个。同时实现建档覆盖率和授信覆盖率两个100%目标,从根本上解决贷款两难问题。
信息准确,授信科学合理
信息采集内容丰富,具体实用。敖汉联社为信贷人员配备了移动终端设备,采集信息时客户经理进村入户采集农户基本信息,并直接录入到移动终端设备,直至导入信用社的农户电子信息系统。目前,采集信息内容共涉及5大类108项,按信息属性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农户的财务信息,用以判断农户的还款能力;另一类是农户的其他社会信用信息,如在其他金融机构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是否孝敬父母,邻里关系是否和睦,等等,用以判断农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意愿。
与其它地区不同的是,敖汉联社富民信用工程电子信息系统不仅采集和收录普通的、一般的结构化信息(数字化数据,例如信息主体的年龄、出生日期、婚姻状况,等等),而且还包括复杂的非结构化信息(非数字化数据,例如信息主体的房产照片、口头声明,面谈录像,等等)。尽管这增大了信息采集和系统开发的难度,但同时也增加了数据库的“含金量”,有助于更加全面、直观、立体的反映信息主体的全貌。
建档评级标准严格,动态调整。敖汉联社结合实际需求,聘请了第三方科技公司专门研发了农户信用评级模型,并成功将其嵌入到富民信用工程电子信息系统之中。客户经理将采集到的农户信息导入到富民信用工程电子信息系统后,系统将会自动生成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并对农户进行信用评级。同时为及时、动态反映农户信用状况,敖汉联社要求信贷人员对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实行按季更新,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以确保信用评级的准确性和实用性。根据农户的信用档案,信用社可以及时准确评估农户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从而提高放贷效率,降低信贷决策风险。 操作简便,化解借贷难题
富民信用工程搭载“富民一卡通”循环贷,提升了农户信贷的安全性、便利性和可获得性,与传统农户贷款操作方式相比,“富民一卡通”具有四个方面的革命性优势:一是简化办贷手续。农户“富民一卡通”贷款采用“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循环授信模式,在授信额度和期限内,持卡人只需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信用社柜台三五分钟即可获得贷款,办贷款像存、取款一样手续简便。二是实行通借通还。“富民一卡通”持卡人可在内蒙古农信系统任意网点办理借款和还款业务。只要不出自治区,持卡人可就地就近选择农信社网点办理借款和还款业务,极大地方便了偏远地区和经常外出的借贷农牧民。三是降低借贷成本。“富民一卡通”贷款实行“贷时起息、还时止息”,按实际天数计息,提前还款不加罚息,允许借款人自主选择还款方式,持卡人可以“今天还,明天再借”,最大限度减少持卡人因信贷资金闲置而造成的利息损失,大幅降低农牧民融资成本。四是防范道德风险。“富民一卡通”贷款实行“批量授信”、“柜台办贷”和“阳光作业”,等于在信贷人员和借款人之间设置了一道“隔离墙”,彻底阻断了办贷过程中各种不正当的利益输送,解决了“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吃拿卡要”问题。
制度配套,切实让利于民
富民信用工程启动实施后,敖汉联社同时推出了农户“富民一卡通”贷款“二增二优三放宽”的政策,最大限度让利于民:
“二增”:即增加涉农贷款规模,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确保涉农贷款增量高于上年同期,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加最高授信额度,基础授信最高限额由原来的5万元提高到10万元,以满足农户日益增长的信贷需求。
“二优”:即贷款优先,打破“春放秋收冬不贷”的传统农户贷款管理方式和信贷规模限制,单列信贷投放计划,农户“富民一卡通”贷款实行常年常态供应,让签约农户随时都能贷到款。
利率优惠,农户富民卡贷款,一年期以内月执行利率不超过8‰,低于全市农户保证担保贷款平均利率近4厘,其中使用支农再贷款发放的农户“富民卡”贷款,加点幅度不超过5个百分点。
“三放宽”:即贷款用途放宽,贷款用途不再局限于传统种养业,农户建房、购车均可申请办理富民卡贷款。贷款期限放宽,农户富民卡贷款最长授信期限为2年,并逐步试点将信用等级为一级的信用户最长授信期限放宽至3年。担保条件放宽,农户富民卡贷款,不限定担保人身份、人数和担保品范围,试行一段时间后,将逐步取消担保,为农户发放免担保的信用贷款。
政企共建,培育诚信体系
敖汉联社积极协调旗委旗政府、各乡镇党委政府,指导各村两委班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褒扬诚信的奖惩措施,大力培育诚信意识。例如:各村组评定低保户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农户;被评为诚信个人的农民,免费乘坐旗内公交车;禁止失信者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评选表彰活动;取消严重失信者村民委员会候选资格,等等。
为发挥农户评级授信的导向激励作用,提升农户诚信意识,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农户实行差别化的信贷政策。对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包括逃废债、涉黄、涉赌、涉毒、参与组织群体上访、闹访等不良行为)的农户,纳入“黑名单”管理,终身不予授信支持;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农户,适度提高授信额度、延长授信期限、条件成熟后,还将适度降低贷款利率,从而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尚。
改善服务,增强发展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