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7 15:05:49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法理学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综合以上几种主要的关于冲突法性质的理论论述,我们不难发现这种理论上的纠缠不清是源于学界并未深入研究有关冲突法的一些法理学基础问题,比如究竟冲突法到底是一种什么法?是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法的技术性规范?抑或是其他性质?只有搞明白了这些基本问题,才能为冲突法找到其法理学基础,从而更加完善我国的国际私法乃至整个法学体系。而若只一味关注部门法内部关系,却忽略整个法律体系框架内法律之间关系,则自然阻碍了我们对冲突法性质的法理思考。因此,我们有必要先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认识这些基本的法律概念,然后再更好地重新认识冲突法的性质问题。
法律概念的再认识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规范一词的含义是明文规定或约定俗成的标准,如技术规范、行为规范。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的标准,即为法律规范。由于法律对于一般人的行为的规范性、普遍性以及强制性等特征,人们往往把法律称之为法律规范,并用法律规范来代指整个法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冲突法与冲突规范往往被人们等同视之。然而从法的构成要素角度来说,简单地把冲突法视为冲突规范的表述是不尽严谨合理的。笔者认为,学者们习惯将冲突法表述为冲突规范,仅仅是在肯定冲突法的社会规范作用,但这并不代表冲突法在性质上就是法律规范。因为法律规范是一个法理学概念,它有自己的法理意义和逻辑构成。规则的含义则是规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条例和章程,如行为规则,游戏规则。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出来的规则就是法律规则。从汉语本意上,法律规则和法律规范表达的基本是同一个意思,甚至在我国的相关法学著作中,这两个词语也往往是相互通用的。而在西方法理学中,法律规范则是法律规则的上位概念,西方法学界不仅将这两个概念加以区分,而且认为法律规则仅仅是法律规范中的一个要素。凯尔森就提出:最好不要把法的规范与法的规则混淆起来,因为法的创制权威所制定的法的规范是规定性的;法学所陈述的法的规则却是叙述性的。近年来,受现代西方法理学的影响,我国学者也多主张法律规范是由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三要素构成。
法律性质的再认识
在法理学上,冲突法并不符合法律规范的定义和构成,因为它既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概念,也不是抽象的法律原则,更不属于法律规则,它应该是法的技术性规定。
首先,冲突法一定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概念或一个仅具有指导性意义的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只是对法律用语所进行的立法解释,法律原则是调整某一领域或全部社会关系的概括性的,稳定性的法律原理和准则,而冲突法则是源于不可避免的法律冲突,一般来说,只要两个法律对同一问题做了不同规定,而当某种事实又将这些不同的法律规定联系在一起时,法律冲突便会发生。经济和科技的飞速发展,加剧了人们在法律上的交往和联系,同时也加剧了这种法律冲突的凸显。为了解决法律冲突带来的法律适用上的难题,法学家们早在13世纪的时候就创造出了这种特殊的解决方式——冲突法,即规定当出现法律冲突时应如何选择适用法律的法。因此,冲突法远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或法律原则所能涵盖的,它是法学家们创造性地应用法律的具体体现,反映着法学本身的发展变迁。
【关键词】法理学 教学方法 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10-0009-02
法理学课程是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之一,该课程对于打好理论基础、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教导学生学会运用法律方法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课程本身理论性、抽象性程度较高,理解起来比较困难,导致师生在教和学的过程中均面临一定的困境。法学专业老师认为法理学难教,出力不讨好;学生认为法理学枯燥难懂,完全提不起学习兴趣。一旦出现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的情况,老师和学生就开始互相抱怨。笔者在地方独立学院从事法理学教学工作已有8年,在长期的教学中,摸索出了一套较适合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实际状况和需求的教学方法。教学是个系统的过程,教学质量的提升不应单纯依靠课堂教学,我们应当形成课前、课中、课后的全程教学理念,通过多种途径最大限度提高学生学习兴趣,确保课程教学效果。
一、法理学教学的现状及分析
(一)师生对法理学课程不予重视
在法理学课程的重视问题上俨然是理想与现实差距的真实写照。虽然在法理学课程的重要性上面学校老师和同学都有共识,但是在司考、就业这些现实压力面前,一切都变得微不足道。首先,很多学生认为以后如果从事政法方面的工作,最重要的肯定是民法、刑法、合同法这些和实际生活关系密切的学科,而法理学太过于理论。其次,学生的不认真态度,也引致授课老师的消极心态,在上课过程中敷衍了事。
(二)老师教学中的畏难情绪
法理学课程一直以来给我们的感觉是枯燥、抽象、难懂,实践中很多老师不愿意承担法理学课程的教学任务,认为理论体系内容丰富,要讲清楚,让学生明白非常困难。承担了教学任务的老师在教学中也有极大的畏难情绪和压力,这些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备课的压力,很多学校虽然有法学专业教研室,但是法理学专业的授课老师极少,在课程的准备上比较多的依靠老师单打独斗;另一方面是实践中学生对课程的抵触情绪,课堂上消极对待让很多老师在授课过程中感受到孤立无援,想做课堂互动无人理睬,最后只能变成自说自话。
(三)教材和教学方法的落后
法理学作为理论课程,不像其他部分法由于法条的修改较多,教材修改频率相对较高。法理学教材的更新相对较慢,且不同编者、不同出版社的教材体系内容趋同。现有教材基本都针对普通本科院校,据了解专门针对独立学院学生的法理学教材只有范忠信教授主编,部分独立学院法理学老师参与编写,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出版的一本法理学教材。
在教学方法上一直以说教为主,老师说学生记。很多时候老师不知道怎么去教,上课比较多以课本和课件内容的复述为主,听起来难免晦涩抽象,很多学生表示听不懂。
二、法理学教学方法的自我探索
(一)课前充足准备,准确定位培养目标
任何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都离不开准确的人才培养定位和充分的课前准备工作。地方独立学院相较于其他综合性本科院校或者政法院校,所招收的学生整体素质、学习能力等方面相对较弱,对过于高深的理论接受度不高。因此我们的教学方式更应当多样化,深入浅出,确保学生能够理解和吸收。在教学的过程中我们应当是引领者,带着学生一起思考一起学习,而不是机械灌输书本内容。过去一言堂的传统教法会导致很多学生的抵触情绪。
首先,在每门课程开课之前,我们要严格制定教学计划,编写教学周历,要对法理学的教学安排做出系统规划,针对不同章节内容的特点决定合适的教学方式。其次,授课老师尤其要重视学期第一课。第一次课就如同社会交往的第一印象,第一印象好,可以拉近师生距离,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第一印象差,学生就会形成排斥心理。因此我们要通过第一次课最大限度提升学生对法理学的兴趣,让学生明白掌握法律职业技能必须要以相应的法学理论知识为前提,一定理论知识的储备将在以后的职业生涯中发挥重要作用。最后,在开学第一课我们还要为学生列出阅读书目。个人认为该书单的主要目的不应当局限于辅助教学,更多是帮助学生开拓眼界。现实中相较于法学专著,学生对于随笔、杂谈类的法学书籍接受度更高,大多数能坚持读完。比如《你的权利从哪里来》、《法理学前沿》、《法学野渡》、《政法笔记》、《西窗法语》等,鼓励学生通过大量阅读拓展视野,同时我们开列的阅读书目也要不断更新。
(二)课上充分互动
法理学课程自身的抽象性、理论性带给教学一定的难度,为了提高教学效果,我们可以加强课程的互动性,通过课堂提问、分组讨论等方式使得师生之间有足够的交流,另外再通过旁听庭审、模拟法庭等方式强化思维训练。
1.教学理念的转变:从填鸭式――互动式教学,从单纯重视课堂――树立全程教学观念。
学生对于理论课存在理解误区,认为理论课就一定是枯燥无味的,就是听老师读一大堆听不懂的法言法语。这其实是传统的填鸭式、一言堂教育带来的“后遗症”。为了改变学生的思维定势,调动学习积极性,增强学习效果,我们要从单纯的课堂教学向课前、课中、课后的全程教学、互动教学理念转变。不是单纯重视课堂教学效果,而是关注到整个课程的教学效果。
我们一般在开学初就让学生自由组合,形成学习小组,该学期本门课程的平时讨论、课后作业均以小组形式完成。学生必须将讨论结果独立制作成ppt在课堂上进行报告,并且接受老师和同学的提问。这样就强迫学生必须学会独立进行材料收集,学会自己分析问题。为了方便教师和学生联系,我们每个班级都有建立qq群,任课老师在每次课前都会根据教学计划给出预习范围和几道相关思考题,这样让学生对相关教学内容有所熟悉,尽量避免在授课时完全跟不上的情况发生。
2.多种教学方法的灵活运用
法理学抽象又比较难理解,因此我们在教学过程中要尽量通过多样的教学方法让课堂生动起来,帮助学生更好理解我们的教学内容。除了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室,搜集与法律相关的案例视频、新闻评论这些常规教学方法之外,在实践中我们使用比较多的是案例教学法。首先,在案例选择上要尽量选择真实的有代表性的案例。除了国内孙志刚事件、彭宇案等经典案例,也应当介绍其他国家有代表性的案例,比如我们在课堂上介绍过美国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杀妻案。通过这些经典案件的介绍,可以让学生了解东西方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法治思维上的差异性。其次,我们在做案例分析的时候不应当流于形式,只是进行简单的介绍,而应当进行深度解析,引领学生进行独立思考,敢说、多说,了解案例分析的过程,知道如何运用法言法语。
(三)课后及时复习
课前预习,课上认真,课后巩固是确保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我们在课后的部分主要着力在拓展学生自主学习方式和改革传统考试方法两个方面。
1.课后强化复习,巩固所学知识
一般每一章讲授结束之后,我们都会给学生对应的司考、考研真题等进行模拟,自我检测,或者布置一些案例让大家用所学知识进行系统分析。除了通过布置课后作业这样的方式督促学生及时复习以外,我们还通过组织法学协会、读书会等形式开展课后活动。法学协会定期会拟定主题,组织法学沙龙,让大家畅所欲言。读书会则主要为了拓展学生的阅读面,大家自主选择参加。每一学期布置几本类似《论法的精神》、《社会契约论》等名著给学生,每两个星期左右召集大家座谈一次,由读书会成员自己选择喜欢的章节为大家进行讲解,展开讨论。而在学期结束时学生需要提交读书报告。
2.改革传统考试机制,拓展多元考核方法
长期以来学生对法理学的学习和考试方法一直都是贯彻强制记忆,所谓“背”就一个字。平时上课不听讲,期末考试之前强化突击十天半个月,大多数学生都能通过考试。在这种情况之下,学生连最后一点为考试而学习的动力都丧失了。那我们不如改变现有的考核机制,摒弃过去单一的闭卷考试方法,采用多元的考核方法。可以将读书笔记、小论文、课堂讨论等分数进行综合,确定本门课程的最终成绩。笔者认为大学四年除了培养基本的法学思维以外,也应当增强对学生学术规范的训练,避免学生到了大四开始毕业论文写作的时候完全无从下手的情况发生。课程论文的写作可以作为最好的学术规范训练手段,通过课程论文的写作我们可以教会学生如何收集写作资料、如何撰写大纲、如何进行注释等,最大限度提升学生的学术规范水平。
三、结语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是法学这栋高楼大厦的重要基石。高素质的法学人才离不开深厚的理论积淀,我们在教学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到法理学课程的重要性,采取科学合理的多种教学手段,帮助学生更好掌握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思维,形成法律信仰,为我们的法治建设培养专业素养、职业素养都过硬的法学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邢娜.论大学法学教育中法律思维的培养[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1).
[2]于鸿.法理学教学现状及改革方向探析[J].法制博览,2015,(1).
[3]连晋.关于法理学本科教学中几个问题的思考[J].思想政治与法律研究,2014,(12).
[4]刘姗.本科法理学教学方法改革探析[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09,(4).
[5]郭虹.大学生法理学教学参与现状的调查与思考――以伊犁师范学院为例[J].西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5,(1).
论文摘 要:案例教学是当前法学教学方式改革的基本趋向,它在培养学生的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与人合作共事能力以及创新能力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法理学课程中正确运用此方法,需要注意案例选择的适应性、教师定位的科学性、学生在与的主体性、教学条件的充足性等问题。
一、案例教学方法的概念与作用
案例教学是指以案例作为教材,使学生进入某种情景、充当某个角色,在教师的引导和支持下,积极思考及相互交流,找出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寻求机会,做出决策的教学手段。1870年兰德尔出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时,在其编著的《合同法案例》中首次将案例教学法引入法学教学。
案例教学的实施遵循不同于传统教学方法的程序,具体而言包括如下四个环节:1)案例教学前的准备。准备阶段既包括教师的准备(教师要根据学科进度、教学要求等精心选择或设计案例),又包括学生的准备(学生应根据教师的安排,认真搜索案例中的细节和信息,并查阅好相关资料)。2)案例的讨论。案例讨论的目的在于分析案例中的主要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途径。学生应当充分发挥自主性,从各自所确定的视角阐释自己的主张,同时认真倾听其他同学的分析。教师则应创造自由、宽松的环境,并密切掌握学生讨论的方向,使学生的讨论是围绕本案例进行的。3)案例的总结。在学生讨论结束之后,教师应当针对学生所提出的思路和方法进行总结。教师的总结应着重于学生分析的思路、所运用的方法,而不要过多关注结论本身的对与错。4)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撰写分析报告是案例教学中十分重要的一环,一方面有利于学生根据案例讨论和教师的总结进行反思,从而产生对相关知识融会贯通的效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学生书面表达能力的训练。
相对于传统教学方法而言,案例教学更能体现大学教学的功能,具体说来有如下四个方面:1)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是以“问题”为中心的,而案例中的问题是开放的,表现为案例素材中的核心问题是什么,学习者可以从不同角度来分析和确定;核心问题如何解决,应当有不同的决策方式和解决途径,要完全依靠学习者的主动挖掘与合理运用。在此过程中,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逐渐得到了训练。2)有助于提高学生与人合作共事的能力。案例教学是通过群体性活动来完成的,学生参与案例讨论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各种不同思维与观点相互碰撞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将会意识到个人思维与见识的局限,要想真正有效解决问题必须学会正确看待别人的观点及正确评价自己的表现,如何理解与包容对立的观点以及如何自我指导与自我控制,心平气和地与他人合作。3)有利于培养创新能力。案例教学不是重视“答案”的教学,而是重视对“答案”思考过程的教学。学生在参与案例讨论时,可以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
造性,在对一个问题寻求多种答案的过程中培养创造性思维和应对复杂变化局面的能力。4)有助于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素质是一个综合性概念,除了基本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之外,还有诸如语言表达能力、组织能力、职场适应能力等多方面的内容,学生的这些能力均能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得到锻炼。
二、案例教学在法理学课程中的运用
案例教学方法应当因教学内容、教学目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法理学教学中,笔者认为根据教学内容可选择如下方式:
1.在讲授法理学的基本理论、概念时,采用说明式案例教学
说明式案例教学是指在法理学案例教学过程中,首先确定法律概念、法律原理这样的大前提,而且假定这些大前提是不容争辩的,之后再用经过筛选的案例说明这些概念的合理性和法定性。在此种案例教学模式中,法理学的相关概念和原理是教学过程的关键词,而所选择的案例主要是为了说明这些概念或原理的辅助词[1]。在笔者看来,此种教学方法尽管亦有可能进行创新的空间,但其主要目的在于使学生掌握相关概念和原理。以法理学教材中的“法律责任”为例,教学内容主要是法律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但无论是对概念的表述还是对构成要件的解说,均相当的哲理化,想要透彻掌握这些问题对于大学一年级学生来说实属不易,但如果教师在阐释原理之后再采用说明式案例教学,效果就会好很多。
2.在讲授法理学的基本理论、概念前,采用推理式案例教学
推理式案例教学是指在法理学案例教学中,首先以分析某一案例作为切入点,从这一案例中总结和概括出相应的法学原理。此种案例教学模式主要适用于法理学课程中那些具有开放性、兼容性的概念。这些概念没有整齐划一的定义,可以从不同角度做出不同理解,并且每种理解在一定意义上都是正确的;而且,这些概念与学生的知识之间具有某种连接性,学生凭借已有知识和基本认识,就可以总结和归纳出案例中某些问题的普遍性含义。根据笔者的实践和观察,法理学教材中可以适用于推理式案例教学的内容比较广泛,如权利、义务、守法的理由、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正义等等。以法理学教材中的“正义”为例,教学内容主要是正义是什么以及法与正义的关系。我们在讲述正义概念之前,可以“人才招聘中的歧视”作为案例,进行讨论。在讨论过程中,学生依据各自的理解,把成绩、身份、平等对待、弱势群体等与正义之间的关系一一联系起来,这样一个多面相的正义概念逐渐在学生的论辩中清晰起来了。作为主讲教师,主要任务就是把学生的讨论用恰当的主线连接起来。在此过程中,学生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得到了充分发挥,抽象的法学概念也因转化为学生自己的语言而变得通俗易懂。
3.对于具有较强应用性的热点问题,采用讨论式案例教学
讨论式案例教学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利用法学原理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因此,“问题”是此种模式的关键。以“钓鱼式执法”为例,在此案例中涉及的法理学问题有:1)在本案中程序性违法体现在哪些方面?2)如何正确理解权利与权力、权力与利益的关系?3)产生此类现象的原因是什么?4)如何追究违法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在讨论前,需要把案例分发给学生,分成几个组,每个组以其中的一个问题为核心,并可对其他小组的意见发表看法和评论。由于这类案例选取当下较为热点的话题,资料的查询相对比较容易,学生的积极性比较高,容易达到预期的讨论效果。在讨论式案例教学中,教师要把握好案例所涉及的核心问题以及需要学生讨论的重点,否则,可能会因过于发散而不能形成有针对性的讨论。
三、在法理学课程中运用案例教学方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案例教学的实施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案例选择的适应性
案例教学是以案例作为主要媒介的教学,案例选择是否适当直接左右着教学的效果。笔者认为,教师在选择案例时应当把握如下三点:第一,案例是否符合教学目标。法理学教学的目标是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让学生掌握法学理论的基本知识,培养其对法学专业的学习兴趣和基本的法学思维,使学生具备初步的法律分析能力。法理学案例的选用应当紧紧围绕这一目标来设计。第二,案例是否符合学生特点。美国的法学教育是本科后教育,法学院学生在入学之前已经完成了本科学业,有的甚至还拿到了硕士或博士学位,他们的知识结构与生活经验比较丰富;而我国的法学教育则是高中后教育,且法理学课程在大学一年级开设,学生的整个专业知识还处在接近空白的阶段,因此,所选用的案例要符合学生的情况[2]。判断案例选择是否符合学生情况的标准是:通过案例学习,是否可以解决学生思想上的问题,提高认知水平;是否超越学生的知识及能力范围;是否可使学生从中学到某些知识或技能。第三,案例是否适合教师。即教师能否把握案例,涉及到教师对案例的环境背景是否了解,对案例所涉及的知识是否完全掌握,对案例所涉及的问题是否有相应的解决和处理的能力及经验。有的问题是可以通过教师的主观努力解决的,如教师对案例所涉知识的把握程度,但有的则是在短期内无法克服的,如教师的实践经验。这是教师在选用案例时必须认真度量的。
2.教师定位的科学性
在案例教学实际操作过程中,教师容易发生错位,从而影响案例教学的效果。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教师主体性过强,总是扮演各个环节的主角,忽视学生的主体性地位;有的只在案例教学中担当起召集人、旁听者的身份,没能有效地组织、参与学生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等等[3]。实际上,案例教学中教师的主要作用是指导学生讨论案例,保证讨论不偏离主要方面及目标,向学生质疑,回答学生知识方面的一些问题,维持课堂秩序,促使学生缜密分析并做出合理的决策。他应当承担的角色包括:1)主持人。在案例教学中,说明教学目标、教学要求、教学原则、学习程序,规范操作方法,维持教学秩序,控制发言顺序及学习进度,使讨论围绕主题进行,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2)总结人。对学生发言做必要的总结及整理和归类。3)引导者与推动者。教师帮助启发学生,引导学生思考,将问题引向纵深,一步步朝着解决问题的方向发展。
3.学生参与的主体性
案例教学要求学生有积极主动的态度和高度的参与度,特别是在推理式案例教学和讨论式案例教学中。它要求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根据所学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思考,从而得出自己的结论。学生主体性的实现除了从思想上重视以外,还需要有一定的技能和方法。按照一般的思维逻辑顺序,学生有效参与案例教学需经大致浏览案例、精读案例并归纳事实、确定案例问题、产生备选方案、分析与评价备选方案、确定最终方案等六个步骤[4]。只有通过上述过程,学生在课堂上才能积极发言,阐明自己的思考方式与结论,也才能有的放矢地与其他同学之间进行讨论。
4.教学条件的充足性
从案例教学条件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需要从如下两个方面下功夫:一方面是科学案例库的建立,另一方面是实施案例教学基础设施的健全。案例是案例教学的逻辑起点,因此必须精心选择和设计优秀的教学案例。整体来说,优秀的案例要紧贴课程与教学要求;具有较高的可读性,学生容易理解;要有真正的问题困境,吸引学生的参与讨论。尽管任课教师在案例教学以及案例库建设中应当发挥重要作用,但单凭个人力量是绝对不可能建立起来案例库的。以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为例,它设置有专门的案例编写小组,有6名全职的案例编写人员,设计了大约1 500个案例,而且案例经常进行更新,每年大约新编入40个左右的案例,并注意国际性案例的开发。教学设施是实施案例教学的重要条件,很多典型案例既要有案例的核心材料,又要有很多相关的背景材料,如果不引入现代化的多媒体、网络等教学手段,是难以操作的。
参考文献:
[1]关保英.行政法案例教学研究[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4).
[2]蒋胜永.地方院校案例教学的适应性问题研究[j].中国大学教育,2008(7).
论文关键词:卫生管理 法律课程 课程设置
论文摘要:课程设置作为教育教学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整个教学过程意义重大。医学院校卫生事业管理专业作为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的新兴专业,课程设置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调整。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人心,法律课程在卫生事业管理本科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愈加凸显,因此必须对医学院校卫生事业管理专业课程结构和课程内容的设置等方面进行改革,以适应当前我国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一、我国卫生事业管理教育发展概况
我国卫生事业管理教育初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初。当时,为适应卫生事业现代科学管理的需要,在全国建立了7个卫生管理干部培训中心和5个卫生管理干部学院。此后,全国各地职工医学院和普通医学院相继建立了卫生管理院系,到20世纪80年代末,卫生管理教育机构已有33个。目前,基本上各医学院校都设置了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总体上讲,我国的卫生事业管理教育是从卫生管理干部培训起步,发展到逐步开展成人学历教育的卫生管理干部专修科,而后发展为从专科、本科到硕士、博士学位多个层次的学历教育。
开展卫生事业管理学位教育,对于培养新型的卫生事业管理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社会的进步,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在课程设置上也不断修正,以适应当前我国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提出要实行“依法治国”,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基本治国方略;1999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第一次确立了“依法治国”原则;党的十六大又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而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随着法治理念的不断深入人心,设置法律课程有助于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和提高学生的能力。作为未来的卫生事业管理者,必须对国家的法律制度有全面的了解,增强法制观念,这样才能保证依法行政,保证卫生组织的经营方针、经营措施等合法、合规,因此法律课程在卫生事业管理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愈加凸显。通过系统的法律教育,使学生由自发的、零散的法律心理上升为自觉的法律意识,为将来的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奠定坚实的基础。因此,如何在课程设置中将所开设的法律课程与学生毕业后所从事的职业有机结合,也成为本专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法律课程设置及分析
课程设置是指一定学校选定的各类课程的设立和安排,主要规定课程类型和课程门类的设立及其在各年级的安排顺序和学时分配,并简要规定各类课程的学习目标、学习内容和学习要求。课程设置主要包括合理的课程内容和课程结构。课程设置是一定学校的培养目标在一定学校课程计划中的集中表现,必须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作为培养从事卫生事业管理的高级复合型人才的专业,在设置课程时,应有利于学生形成系统的知识体系。当前,很多学科的知识是互相交叉的,在课程设置时应删除重复赘述的内容,不贪求容量多而要求内容实。唯有课程设置适当,才能为学生后天的学习奠定良好的基础。
笔者在对全国十几所高校的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所开设的法律课程进行分析、比较后发现,目前该专业在法律课程设置上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1.法律课程所占课时较少,一般占总课时的7%~15%,只有极少数学校能达到20%,这就造成整体课程体系单薄、结构失衡。
2.法律课程内容单一,对法律基础课重视不足。由于受总学时的限制,法律专业课程只开设了应用性的课程,相关基础学科开设较少。此外,还存在基础课缺位或大量基础课被合并讲授等现象。
3.课程结构设置包括课时安排、上课次序等存在不同程度的不科学性,容易给学生的学习造成人为的障碍,不利于学生由易到难、由浅入深地学习、理解课程内容。比如,某高校将《公务员法》作为一门课程安排了36个学时,课时安排畸重,可以调整为18学时或者将《公务员法》调整为《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又如,有的学校将《经济法》安排在《民法学》之前,显然违背了法律学科的发展规律,无助于学生理解课程之间的渊源关系,容易使他们混淆各部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主次地位。一些高校将大量的法律课程同时安排在第三学年,但由于第三学年其他专业课的课程量也非常大,学生学习压力大,而且同时开设几门分量很重的法律课程,学生的接纳能力也会受到影响。
三、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法律课程的重置
1.完善课程内容,加大法律基础课程设置。除《宪法》外,加设《法理学》《行政法》《刑法》等基础课程,共学习《法理学》《宪法》《民法学》《刑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等8门课程。由于《经济法》是一个综合性比较强的部门法,建议在讲授《经济法》时重点讲授《保险法》,以达到突出重点的目的。此外,可在第四学年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选修课纳入学习范围,这对此前所学的《民法学》《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是一个融合复习的过程。
2.增加必修课科目。目前很多高校选择将法律课程作为限选课。限选课给了学生选课的自由,但也容易造成学生因主观判断能力较弱而在课程选择上出现偏差,进而影响到知识结构的构建。本专业应将《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刑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列为必修课,以达到强制本专业学生学习构造法律基础课程的目的。
转贴于
3.调整课程结构设置。可将课程整体作出如下设定。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宪法》(限选课,36学时);第二学年第一学期:《法理学》(限选课,36学时),《民法学》(上)(必修课,36学时);第二学年第二学期:《民法学》(下)(必修课,36学时),《民事诉讼法》(必修课,36学时),《刑法》(上)(必修课,36学时);第三学年第一学期:《刑法》(下)(必修课,36学时),《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必修课,36学时);第三学年第二学期:《经济法》(限选课,36学时),《卫生法》(必修课,36学时);第四学年第一学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选修课,18学时)。
这样设置主要有以下优点:(1)适当安排各课程课时。在所选定的课程中,《民法学》《刑法》作为最重要的两大部门法,所占课时均为72学时,学习时间为一年,学习的持续时间和课时数基本能满足教学要求,且学生学习压力不会很大。《宪法》《法理学》《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卫生法》分别占36学时,由于《宪法》《法理学》理论性较强,且开课时间靠前,学生初次接触法律课程,所以需要用较长的时间来向学生灌输法律思维和理念,为使教学达到“循序渐进、潜移默化”的效果,安排36学时。而《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卫生法》虽然内容较多,但由于此前已有《宪法》《法理学》《民法学》等课程作基础,加上这几门课程程序法较多,记忆内容多于理解内容,所以教学速度可以稍快,安排36学时。(2)调整开课时间及次序。本着“先基础、后专门、厚基础、宽口径”的原则,遵守“循序渐进、逐层推进、构造金字塔形”法律框架的标准,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始,依次学习《宪法》《法理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刑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卫生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样有利于学生形成清晰的法律思维,构造科学的法理框架体系。而主要课程被均匀分配在第一学年至第三学年,不会影响学生学习其他专业课以及消化吸收法律课程的能力。
四、结语
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形势下,未来的卫生事业管理人才需要有扎实的法学基础和广泛的法律知识,这就对法律课程设置的系统化、综合化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所以,在进行课程设置时应本着“短时、高效”的原则,在有限的课时里、有重点地选取部门法作为法律课程的内容,尽可能在数量有限的法律课程中扩大覆盖面,达到基础法和单行法兼顾、搭配合理的效果。在教学内容上,应时刻把握知识的新动向、新发展,使学生能在学习的过程中与现实社会紧密结合。此外,法律教师在选择教材时也要注意优先选择优秀教材,并可采用多媒体教学,使传统教学方式与现代教学方式相结合。总之,要统筹安排课程设置的各个环节,这样才能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热爱法学专业并为其投入了巨大的热情和精力。在几年的学习生活中,系统学习了法理学、行政法模块、经济法模块等专业知识,通过实习积累了转丰富的工作经验。 大学几年,经过老师的精心培养和我的个人努力,我已经完全具备了当代大学生应有的各方面素质和能力。在拥有较广博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面的基础上,我系统地掌握了法律学科的专业知识,而且通晓一定的理工科知识,精通外语,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在课余时间我努力学习英语,提高自己的英语能力,并使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具有了较高的水平。我相信扎实的 学业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竞争激烈的社会。
锐意进取,永不自满是我的座右铭。在法学专业课之外我又辅修了许多跨专业选修课,它们使我获得了丰富的文学,社会学,英美文化等知识,并使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具有了较高的水平,扎实的学业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竞争激烈的社会。
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对于我来说同样重要。我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团活动,锻炼了组织与协调能力,利用课余时间作兼职家教、营销员,争取自强、自立。在寒、暑假期间,我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并撰写了实习报告和论文,做到了理论联系实践。总之,我珍惜每一次实际工作的机会,积累了一定的社会经验。
论文关键词:历史法学派;伦理解释;人种学和生物解释;社会解释;社会法学派
作为社会的调节器,法律应当稳定,但社会生活状况却是在不断变化着的,法律因随其而适时的改变。据此,法律稳定的必要性和变化的必要性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冲突。而几个世纪以来法律思想家们一直试图在寻找解决此问题的方法,庞德也是其中之一。
一、法哲学的发展与演变
为了解决上述的问题,人类主要依徇三条线路进行了尝试,即权威、哲学和历史。12—16世纪在人们普遍接受了古代以神权为代表的权威观后,一些大胆的立法者将这种观念引入了立法,法律成为了者个人意志的体现。16—18世纪当人们将法律从权威神学中解放出来之后,走入了自然法“理性”的殿堂,在那里,法学家们认为法律的规则和原则应当依照人的“理性”去撰写,自此一种新的权威即“事物之本性”或“人之本性”的哲学权威被创立了起来。但因为自然法所固有的缺陷,而在18世纪末被人们所抛弃。法哲学的发展进入了第二阶段,即分析法学派、哲理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三足鼎立时期,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认为法是由各民族历史发展所决定的民族共同意志,或者说是民族共同信念的反映,即通常所说的法律是一种“民族精神”,所以法律只能够被发现而不能够被创造。虽然它在法律史的发展历程中作出了贡献,但因其解决方式的单一性而最终遭到了挫败。法哲学的第三个阶段是庞德在20世纪初创建的社会学法理学,庞德在总结了法律史发展过程中各个阶段的发展成果后,提出了以社会利益为最终归属点的社会解释的方法,为法律确立了一个“社会神”以解决书中开篇所提出的问题。
二、历史法学派的解决方法
(一)伦理学解释和宗教解释
伦理解释是形而上学派赋予历史法学派的,其中所存的合理性的因素,在19世纪发挥过巨大的作用,即使是这样其却有着致命的弱点。第一,“有关法律观念之内容具有连续性的那种谬误”。因为这种观点坚持传统中存在着一种固有的不变真理,因而忽视了外界因素以及法律外部因素的连续不断的影响。第二,“先将某一时段的法律分析置回到历史之中,然后使之成为衡量所有时期法律发展的一个标准,并通过这种做法来严格限制反复试错的过程”。第三,“倾向于根据法官或法学家的个人情感、所接受的训练以及个人联想来填补权利观念的抽象内容;第四,由于历史法学派方法论上的固有性使他们认为法律史未来的发展方向必须与某些方案相一致,使他们及其追随者倾向于为各种原则做机智灵活的辩护,而不是对各项法律律令的实际效用。第五,历史法学派兴起时带有当时所特有的浪漫主义倾向。
所有的这些缺点,再加上历史法学家们天真的相信法律史中只有一种单一的因果因素在发挥作用,使得伦理解释必然在历史的检验中遭到了挫败。
(二)政治解释
在政治解释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梅因将法律史概括为一种从身份到契约的进步过程。庞德认为,历史法学派的这种具体的以自由为内容的正义观,因为其不带有任何的伦理观念的偏见,我们只需要去发现历史中有待于我们去发现的东西即可。另在历史法学派把法理学与政治学进行统一的过程中,它至少在所有学科部门都被分解的时代使得法理学和政治学相结合这一努力具有了显示的可能性。最后,历史法学派还认为,法律秩序仅是社会控制的一个部分,它与宗教、道德在某种程度上拥有一致性,即成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这种思维方式为打破那种视法律为一种自我存在、自我服务、自我评价的整体的观念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同时庞德也指出了这种解释所存在的不足:它是一种否定性的法律理论,它把历史法学派有关人们不应当创造任何东西的思想扩大到了极限。并且这种理论只赞同根据法律本身对法律进行历史——分析的批判,因此它反对人们用任何其它方法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和法律学说进行批判。这显然对立法和法律的发展起到了阻碍的作用。
(三)人种学解释和生物学解释
所谓的人种学解释即是根据种族精神、种族心理或种族制度去结实法律和法律史。人种学解释有三种形式,唯心主义的形式、心理学的形式和实证主义的形式,他们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协调社会中人的本能之间的冲突,因此避免了唯心主义的论调,但是他们的想法太过天真,因为当他们真正去实践时,所做的只是用“根据本能反映出来的所有人的一直将康德协调个别意志的观点付诸实践而已”。
生物学解释以适者生存的竞争的观点去描述法律制度的存在与演变。其有三种类型:第一,是唯心主义的类型,同人种学解释的第一种形式一样,它也是从观念出发去解读法律的发展。其次,它认为在法律史中存在着许多的法律观念,各种法律观念相互的斗争,符合并能最好的体现前述法律功能的法律观念,将被留存下来,而其他的将被淘汰,法律史实质上是一部“观念间的冲突史”。第三形式是经济形式的生物学解释,“他把法律制度、法律规则和法律学说视作是一场阶级冲突或一系列阶级冲突的结果,它们由最适应社会者生存的原则所决定”。但上述解释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这些解释断言,一项单一的原则便能够充分解释所有的现象。同时,他们都排除了人类的创造性。并且这些解释也仅是考虑和说明了一部分法律现象。
(四)经济解释
经济解释,它认为历史的转向仍是亘古不变,在一条固定的轨道上勇往直前,而其中的核心力量则是一种经济的因素,即一种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物质要求的状况。并以此原则作为法律修改的内在的动因。但是经济解释在两个方面出现了问题,第一,“经济学解释把那种分离和排除法律思想中的伦理成分的做法推向了极端”。第二,经济学解释认为,法律人在法律的修改和创制中完全不起作用,法官、法学家和立法者只是统治阶级意志在法律上体现的代言人而已,不管他们的意志如何,法律都将向着那个既定的方向前进和发展。
三、庞德的两种解释
(一)查缺补漏:著名法律人的解释
在对历史法学派的各种解释加以分析研究后,庞德注意到历史法学派完全的忽略了法官和法学家在法律史中的作用,因为19世纪考虑的是抽象的人,不是具体的人,但上述这些人的作用在法律史中却又是显而易见的,据此他提出了著名法律人的解释。
著名人物的创造性的立法活动主要采取了三种形式:第一,确立程序性拟制的形式。其中衡平法和自然法的拟制是最为大胆的,由法官、律师、和法学家,依照其对法律的理解亦或是所谓的“正义”的标杆来对法律中所谓规定的棘手的案件予以裁判,并由此发展出了一项法律基本原则的创造性的过程。第二,“是司法经验主义的形式,或者经由司法审判而展开的反复试错或兼容否弃的形式”如曼斯菲尔德勋爵将罗马法中的不当得利的观念引入衡平法,再如柯滕汉姆勋爵在“托尔克诉莫克斯”一案中对地役权法创造性的发挥,都是司法经验主义的体现。第三,“法律科学和立法的形式”。创造性法理科学的原本的内涵是将庞杂的法律材料予以重新的组合,以构成新的“复合物的学科”但是现实中其真正的意义远非于此,它甚至吸收了法律因素以外的因素与现有的法律因素相结合,“以创制出更新颖的复合物”。
(二)终极方案:一种社会工程解释
在设定出体现人创造性的著名人物解释后,庞德试图提出一种更加广泛的解释类型,而他却在柯勒的“文明解释”中找到了灵感。
柯勒认为法律是和文明相对的,文明就是最大限度的展现人类力量的社会发展。个人的自由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当然这种自由是有限度的,即体现在法律的规制上,而法律的这种规制是以社会利益为基础的。同时,科勒提出了“文明先决条件”的概念,他认为“法律先决条件并不是法律规则,而是各种有关由法律制度和法律律令应予实现的权利的观念”。对于柯勒的文明解释,庞德认为其优点是很显而易见的,但该理论存在着一种唯心主义的缺陷,因此,庞德指出,我“趋向于一种工具主义者的观点”,“人们通过运用这种工具可以在事后理解法律的发展,组织法律发展的现象,从而使它们适合于法理学的目的”。这种工具性的观点就是社会工程的观点,他把法律比喻成是社会工程,两者都是一种过程,因此应当考虑法律中的过程性的问题。
一、标题
题目有三个要点:一是选题要小;二是选题要专业;三是选题要新。
选题太大是很多同学失败的原因。小到什么地步:本科生,到一个具体条文的立法、司法或执法;硕士生也不要大于三个条文以内的立法、司法与执法。当然,也可以是法律条文中的一个概念。
但无论如何,本科生与硕士生不要来一个制度的设计。在一万字或五万字内完成一个制度的设计,一般而言,不可能。网络法律问题研究、公司资本法律制度研究等,是一本书的题目,太大。题目大了,就避免不了一大二空,就难以实在了。
社会问题与法律问题不是对应的,社会问题不能做论文题目。这就是选题专业的问题。如“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研究,这个题目不专业,因为它涉及民商法问题如侵权责任、涉及刑法问题和行政法问题。选这种题目表明,你还没有确定你想研究什么,你还不知道其中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在法学上,只有具体到部门法上的制度,才有可能成为专业的、详尽的研讨。你应当先将一个社会问题对应于某一个具体部门法制度。
选题最好在新的领域,因为从中容易发现新法律问题与新解决方案。新领域没有开发过,容易找到空白处,填补空白是最容易的事情之一了。诚实信用原则等选题,至少问题已经老了,你难以发现新的问题,也难以找到新的解决方案。容易开发的已经被人开发了。对新手而言,新领域的选择是很重要的省力技术。不过,老手不应当太赶热闹,东一枪西一炮、专门选热点问题去写,是很忌讳的事。老手可能更应当注重传统领域特别是主流制度的突破。
题目字数不能太多。所有标题都这样。如果多了,说明你提练得不够:你还没能简明扼要地表达你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二、摘要与关键词
摘要是文章的要点、亮点的摘编。
它与中心思想不同,因为可以是亮点与要点。与中心思想相同的是,它能够表达文章的中心思想。本选题在当今形势下如何重要、本文将如何论述或论述什么等,不是摘要,只是选题的重要性与研究思路等,别搞错。
文章的标题相加,往往就是你的摘要。如果不是这样,要么是你的摘要不摘要,要么是你的标题缺乏连贯性。摘要为文章提供了框架和指导。老手往往是先写摘要再写正文的,因为只有这样,才做到了先理顺宏观思维,再展开细节。
关键词是文章讨论的关键性专业词汇,包括核心术语、制度与理论。
它往往在文章标题之中,如果不是这样,那么,要么你的标题不准确,要么你的关键词有错误。
关键词一般3-5个,多了说明你的文章太杂。注意,即使是创新很大的文章,也最好只有一个新术语和一个新理论。否则,太新了人家受不了。
三、提纲
其格式和内容一般如下:
一、什么现状与什么问题
(一)现状(存在弊端的现状)
(二)既有的文献(对策)及其缺陷
(三)本文拟讨论的问题与思路
二、分析问题(找出对策失败的原因并寻求破解)
三、解决思路(正面论证自己的模式或路线)
四、实施方案(立法、执法或适用的具体建议)
对此提纲,有几点说明:
任何人写论文,必须要遵守这种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基本模式。日后熟悉了论文写作的方法,可以对此有所变化,但内在的思路总是这样的。
反对没有问题就开始写作的做法。如今写教材也不能那样了。
提纲必须有直观性,即仅仅从提纲就能知道作者的核心思想、逻辑与写作进路。如果不能这样,提纲就失败了。
提纲必须具体,不要用“现状与问题”之类的题目,而必须写出具体的现状与问题,下面也是这样。论文的标题必须具有特别性,即不是别人能用的,不能用于其他论文的。有同学喜欢用“国内文献、国外文献”之类,这种标题任何论文都能用,是没有特别性的。
注意,将中外既有研究写入第一部分的文献综述中,不搞专门的比较研究,更不作为一大部分。如果你觉得中外研究太多,在文献综述中写不下,那不是写不下的问题,而是你所确立的问题不明确,以至于自己都不能把握什么是真正相关的文献。简言之,文献太多,说明选题太大,无法把握核心。里程碑式的文献是极为有限的!
四、文章第一部分:必须综述文献再提出问题
第一部分最前面,可以写一个选题的缘由。也就是选题的重要性之类。千万别在这部分说正文的内容,也不将这部分写得太长(200字以内,最好的50个字左右),也不要在此提出问题。这只是一个引子。
对新手而言,第一部分最好按如下顺序写:现实问题(如银行存款丢失)、作出的判决书或具体行政行为、相关法律制度(国内外)、关于某一问题的既有观点综述(国内外),既有观点的问题,本文想研究的问题,研究思路。
在以上内容中,要注意的是:
第一,现实问题不等于本文想研究的问题,对策(即文献)仍然没有解决的问题才是真正的问题。很简单,很多现实问题已经有了很好的解决方案,至少你无法提出新的观点。再说,现实问题可以从社会学、经济学等其它学科去研究,你无意于此。
注意,现实问题不是真正的问题,判决与执法的问题不是真正的问题,法律制度的问题也不是真正的问题,只有既有解决方案的问题才是你真正的问题。银行存款丢失不是真正的问题,相应的法律制度有漏洞也不是真正的问题,判决书的问题也不是真正的问题。为什么?可能人家早已给出了上述三个问题的解决方案。往往如是!激动地发现了一个问题,可是这个问题已经被人家解决了,而你却发现自己没有可以超越他的新方案。
第二,必须有文献综述(即国内外既有观点、立法、适用等的述评),指出其不足,本文的真正问题才能产生,才有自己论文想阐述的问题。否则,无法得到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即使开始了研究,也可能毫无价值。文献综述最核心的部分往往是对现实与法律制度问题的既有解决方案。文献综述包括简述、评与转三方面。述,介绍其观点;评价,说出文献的发展脉络。述要简洁准确;评要说出后一个文献与前一个文献相比,观点的进步或退步之处。在评价的后面,要对所有文献作出总结,即转。这种转,往往是肯定其贡献,指出其不足,转向自己的想讨论的问题。
既有的司法、执法文件等,这是必须综述的。否则,你只是关注了现实问题,而没有关注它的解决方面的现状。
法律制度也是文献。这是立法现状与历史方面的文献。有人将国外的制度与观点放在后面的比较法研究之中,这是很多学生的做法,比较之后得出启发。这样是不好的。国外的做法也会有问题的,也是需要评述的,它不能直接成为我们的标准。
只有你发现了他人解决方案的问题,才找到自己真正的问题,才能开始真正意义上的论文写作。
文献综述是重要的,它可以避免重复劳动和狂妄。苏力曾经高呼法学论文应当注意尊重前人成果,要作注释。正是因为这样,学校往往将文献综述作为独立的附件上交。可是,这些年,我看到了很多无知无畏的做法:根本不作文献综述,或者根本不提出问题。这就太可怕了。试想,没有综述前人的观点,你的观点是什么呢?是前人没有的观点,还是重复?只能是傲慢与偏见啊。也有同学作了文献综述,但将之放在附件之中,而文章之中没有,这就无法理解了。还有些同学不作文献综述,直接提出问题,就开始写作,那也太可怕了。更有同学,根本不来文献综述和问题,直接像编教材那样写作,那就不是论文了。
在上述文献综述的基础上,你应当指出既有文献的问题,从中选出一个问题作为本论文的问题。恭喜你,你有了自己真正的问题,你的论文可以开始了。你应当说一下下文的研究思路,让人明白你是如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
于此再次强调,任何没有认真作过上述文献综述的人,他的所谓论文不是真正的学术论文。它无法区分于闲聊与酒桌上的议论。
应当说,任何正规的论文应当如上,但是,从高中的论文开始,我们就学会了横空出世,这确实是一个根深蒂固的恶习。我愿意告诉我的朋友、学生和后辈:不要那样,人应当尊重前人的观点,这是不自欺欺人的基本功,也是我们作为人生存的标志所在。
此后晚辈要讨论任何严肃话题,都应当知道,你先说别人有什么样的观点,他们的观点有什么好与不好,再谈你自己的观点,你不要将别人的观点暗暗当作自己的,你是一个独立的人,你应当有自己的观点。否则,去做点别的事情吧。
本科生很难指出文献的缺陷,也不太可能提出自己的观点?经常听到如此说。我不太赞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这是一种本能。只是现今的教育不重视这种本能的开发,才导致只会记忆。退一步说,局部性建议总会有吧?这也比横空出世好一万倍。
科斯曾经说,那些混乱抄袭之作,最好付之一炬。据说杜牧晚年刚刚生病,就将自己的诗作焚烧了大部分。
五、第二三部分:深入的论证
分析人家观点缺陷或失误的原因,特别是其后match理论基础的缺陷;提出自己的解决理论,进行论证。
这就是分析上一部分提出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理论(而不是具体方案)。
如果上文提出的问题足够准确,这两部分是容易把握的。
具体分析的方法应当找一两篇好论文来学习。
这两部分要注意:问题、分析问题、解决理论三者应当对应,不一定一一对应,但必须对应;要运用各种新的、具体的理论来分析和得出你的解决理论,例如程序独立性价值理论、刑法谦抑性理论、关系契约理论等,要从既有的法理学或部门法理学理论之中推理出你的理论,而不是简单的“我觉得”、“我认为”,也不能仅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等过于抽象的理论得出你的结论;最好在每一自然段前面或后面给出中心句;自然段之间必须环环相扣,不能有大的跳跃;从几个方面论证时,这几个方面的分类要周延,分类本身要有依据(为什么是这三个理由而不是另外的三个或四个?)
六、最后:具体解决方案
根据上文解决问题的理论,给出法律制度包括立法、司法、执法等上的具体解决方案,写出方案名称、内容、特点(与既有方案的比较)、与其它方案的关系(如与现有制度的关系,重新立法还是法律解释?)、方案的可行性等。这部分要具体。
七、论文的规范性
有注释且内容规范。作者、作品、所在刊物年期或出版社和时间、译者、页码等。注意查找文献时一次性记录下来。
文章内容必须具有可分性,即文章的内容或观点要么是自己的,要么是别人的,要能区分,反对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文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