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7 15:05:20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分期合同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业务电话:_____________
买受方(乙方):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 ,户籍地:_____________ ,现在居住地:_____________ ,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户籍地:_____________ ,现在居住地: 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
乙方采取分期付款的形式向甲方购车,为此,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汽车品牌、型号、颜色、数量
乙方按自己的意愿选购 ____产 __________牌, 车型_____,发动机号为 _______,底盘号 __________,功率 kw_____,车架号 _____,外观为____ 颜色的汽车壹辆。
第二条 汽车价格和付款方式
1、汽车价格:
汽车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元/辆(小写¥:_____________元),以上价格仅为 提货的裸购车款,并不含汽车因上牌、上路、营运等其他费用。
2、付款方式:应乙方的要求,甲方同意乙方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汽车,具体如下:
①首期付款: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足额支付汽车总价的 ___%的首付款,即人民币(大写) ____ 拾____万___仠 佰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元)。
②后续付款:乙方除首付款外的尚余购车款人民币(大写) 拾___万___仟___佰___元整(小写¥:_____元),分个月支付,自 ___年 ___月 ___日起每月支付金额 元直至乙方将尚余购车款付清为止,每月 __日前交至甲方。
3、由于乙方尚未支付的购车款,占用甲方资金按照有偿的原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每月 %的比例结算。即按乙方未付购车款总额乘以占用天数计付给甲方。
4、甲方收取乙方交付的款项,采取先结资金占用费再还购车款的结算方式,乙方提前交付购车款的,甲方应予以准许,资金占用费结算至乙方付清购车款的当月。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逾期支付尚余的购车款和资金占用费。
第三条 乙方在下列程序完成后提车
1、乙方携带本人、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复印件须由甲方与原件核对),以及甲方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2、甲方审查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并经核实后,甲乙双方方签订合同,乙方签署有关法律文书。
3、乙方付清首期车款、上牌税费、分期付款期间的保险费用等应付税费。
4、汽车所有的移动,包括提车途中、定制车箱、装修等工作均应由乙方负责,在此期间的风险责任(含交通事故),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汽车的质量、验收和交付方式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以生产厂家符合国家的全新整车技术质量标准,包括厂家产品出厂前对汽车的部分技术数据和结构变动未作声明的其他技术指标为准。乙方在收车单签字时未提出质量异议的,即视为乙方对汽车质量验收合格和交付。
2、乙方如购买已上牌使用的汽车,其质量和其他技术指标以实物为准。
3、汽车交付乙方后,不得再对该车的车况、配置、部分改装、规费标准收取等提出异议,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或者相关合同的义务,汽车的灭失、毀损或等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4、汽车的售后服务,按生产厂家的规定执行,甲方不承担售后服务的任何费用。
第五条 担 保
为确保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之义务,双方约定采取如下( )种担保形式:
1、保证。乙方特请 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乙方尚欠购车款、应付资金占用费或利息、应付税收、保险费、违约金以及应由乙方承担的所有费用和因执行本合同所引起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拍卖等甲方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最后一笔应付款到期后的四年。
2、抵押:乙方提供本人或 所有的_____________财产为乙方全部债务提供抵押,当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购车款和资金占用费或利息以及各种税收、保险费用时,甲方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范围为:乙方尚欠购车款、应付资金占用费或利息、应付税收、保险费、违约金以及应由乙方承担的所有费用和因执行本合同所引起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拍卖等甲方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抵押需办理登记的,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随上牌税费一次性向甲方缴清。抵押担保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最后一笔应付款到期后的四年。
3、乙方如要求甲方为其购车提供担保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反担保,并另行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
4、担保人在本合同签字或盖章的,即视担保或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
第六条 汽车所有权归属和所有权的转移
1、分期付款期间,乙方未全部付清购车款和其他税费前,甲方保留汽车的所有权,本合同项下的汽车所有权必须登记在甲方名下,乙方享使用、经营和收益的权利。若乙方与他人有诉讼之争,也与该财产无关。
2、乙方在未付清全部购车款之前,有义务向他方声明所使用的汽车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的情况。乙方在使用和经营汽车时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他方建立动输合同关系,因使用汽车或者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任何亏损,或者造成第三方包括但不仅限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或者违法行为而被有关机关处罚等后果的,均由乙方独自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乙方按合同付清全部车款及其他相关的费用后,汽车的所有权归乙方,乙方应当在次月(也可协商时间)将汽车转籍过户至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单位或个人,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保 险
分期付款期间,为减少意外所造成的损失,乙方汽车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第三者强制险和第三者商业险,并必须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使第三者商业险的投保金额最大化,甲方予以积极协助配合。其他险种必须根据银行按揭贷款的要求足项、足额投保。投保手续由甲方在办理汽车保险入户时统一办理,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保险单由甲方统一保管并代办理赔手续。
第八条 汽车转籍或转让
乙方在未付清全部购车款与汽车有关的各项费用之前,要将本合同项下的汽车转籍过户或者转让他人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购车款及资金占用费。
第九条 特别约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同意甲方不必再以任何方式告知乙方,甲方即有权采用自行或者委托他人或者通过法院等方式收回汽车,并授权甲方可将汽车进行任何的处置,处置汽车的价格均由甲方决定,乙方均予以认可。甲方处置汽车的所得的款项可用于直接偿付乙方未付清的购车款、各种税费(含收回汽车后发生的税费)和由此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因此造成汽车停运期间的任何损失和因收回、变卖汽车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拍卖等甲方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如有剩余,退还给乙方,不足部分,仍由乙方承担。
1、利用汽车从事违法活动的;
2、逾期支付购车款和与汽车有关的各项费用达60天的;
3、未按本合同约定投保第三者强制险和足额第三者商业险的;
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汽车转让、转租、抵押等损害或可能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5、乙方发生重大变故,致使合同难以履行的或其他严重影响甲方权益行为的;
6、乙方在未付清全部购车款和与汽车有关的各项费用之前,若造成汽车毁损责任事故,影响汽车价值或正常营运的。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乙方同意甲方以本合同的汽车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贷款由甲方负责偿还。乙方以接收汽车的单据及甲方出具给乙方的收费票据为凭,自愿承担与贷款有关的费用。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项下的购车款及资金占用费付清和未作汽车过户登记之前,甲方对该汽车保留所有权,乙方只对该汽车拥有使用权和经营权。在此期间,乙方有义务向他方声明该情况,并以乙方的名义与他方建立动输合同关系,甲方与乙方仅发生汽车买卖关系,没有义务为乙方提供货运业务。双方也未就汽车的使用、经营进行任何合作、合伙等活动,没有从中收取任何利益。
3、在分期付款使用汽车期间,因乙方使用汽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汽车对第三人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法律和经济的责任,与甲方无关。但乙方应及时报告保险公司和甲方,甲方可以给予必要的协助。如乙方交通事故确需甲方派员处理,甲方可以予必要的配合,所需费用(含差旅费、律师费等)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使用、经营汽车期间,汽车的保养、维修费用和营运中应交的税金、规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使用汽车在营运中出现的货运纠纷,货物损失等问题,由乙方承担有关法律和经济的责任,与甲方无关。
5、当事人在本合同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为真实可靠。任何一方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的三天内,以书面的方式通知相对方。在没有变动的书面通知之前,所有通知、函件均以本合同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为准,通知或函件一经到达通讯地址,不论何种情况即视为送达。
6、甲乙双方签订的与购车的有关合同,包括但不仅限于向银行按揭贷款、借款、车辆代管合同、协议及委托授权书等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有权选择分别履行或者合并履行。
第十一条 乙方逾期支付购车款的,按逾期应付额(本金)×3‰×实际逾期天数向甲方支付滞纳金。乙方逾期支付购车款超过30天的,除应支付滞纳金外,还应从逾期支付之日起计算,每逾期一天,按1%比例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本着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至少执两份,乙方执一份。本合同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债权债务清偿完毕时终止。
甲方(公章): _____________乙 方(签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 乙 方(签章):_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_
担保人(签章):_____________
财务登账盖章: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年月日
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书阅读
甲方(供车方):
乙方(购车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保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号:第号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分期付款购车合同。
第一条 购车的型号及数量
甲方向乙方提供质量合格(以厂方的质量合格证为准)的________________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汽车_________辆:
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颜 色:_____________
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架(底盘)号: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购车单价、方式、期限及金额
一、乙方所购汽车的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_______元,其中首付款为人民币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银行贷款人民币( )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即向甲方支付首款元。
二、乙方所借的银行贷款还款期为个月,每月还款按购车方与银行签订的合同及还款明细表,向银行及甲方支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
三、按银行及代收代付合作协议的要求,乙方需在每月18日前将每月应付(本金额)及利息交至银行。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如实提供购车的证明文件。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拥有所购车辆的使用权。
三、乙方须按期如数向银行及甲方交纳车款、利息,如出现拖欠按购车方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规定须向甲方交纳有关费用,乙方到期还清本息后,车辆所有权转归乙方。
四、乙方对所购车辆购前已有损伤、质量问题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对所购车辆在使用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按厂方相关的三包条款处理,乙方不能以此做为拖欠车辆款的理由。
五、本合同设计的全部款项(含滞纳金)全部结清前,乙方不得将所购车辆自行转让、销售、出租、抵押、偿债。
六、当乙方客观上有危及所欠车款安全情况时(包括涉及经济纠纷的诉讼、交通责任事故、经济状况恶化等)应当在时间发生后三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并保证所欠甲方车款本息的全部偿还。
七、为降低甲方风险,乙方须向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规定甲方及银行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保单正本和保险费收据复印件交由甲方存执,保险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最后还款日止。
如发生全车失窃、报损或其他形式的灭失,乙方必须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支付所欠车款、利息及滞纳金)并要将保险赔付通过保险公司一次性偿还所欠甲方的款项。其中,车辆损失保险的公司理赔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含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车辆损失)。
乙方在车辆使用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坏,并且不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的,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八、乙方应在提车后七日内上齐牌照,并将购车发票交还甲方同时携带行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交甲方查验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乙方未付清全部车款、利息及滞纳金等费用前,甲方拥有车辆的所有权。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述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车辆和对车辆做任何处理,已收取的款项不予退回。
1、乙方利用所购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所购车辆转让、转售、转租、抵押、偿债。
3、乙方从事其他有损车辆所有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4、乙方连续拖欠银行及代收代付款项二个月。
三、甲方不承担乙方所购车辆使用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四、在乙方缴纳首付款、保险费,办理完车辆抵押手续后,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日期和地点为乙方办理提车手续,交付汽车,并为乙方提供车辆上牌咨询或服务,相关费用由乙方自理。
五、甲方协助乙方做好对用户的售后服务工作。
六、甲方在乙方付清全部车款及利息后,将购车发票交还乙方。
第五条 综合条款
一、接车方式及费用负担:
注:接车途中如遇交通事故、经济损失,属甲方代办的,甲方自负;属乙方自提的,乙方自负。
二、车辆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期限:按厂方规定、标准验收,并当场提出异议,车提回按厂方售后服务规定执行。
三、随车备品、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按厂方规定、标准,提车时当场验收合格。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均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变更、解约或退货,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及丙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乙方付清全部购车款本息和可能发生的滞纳金、违约金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八条 经济担保
一、乙方配偶对乙方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丙方自愿为乙方购车作连带责任保证,不论发生什么情况,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要求按期交纳车款、利息及各项费用时,丙方将负责偿还乙方所欠甲方的全部款项,丙方有义务提供实际运营信息。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
1、 分期付款购车登记表
2、 分期付款明细表
3、 车辆交接清单
4、 借公司款项及相关约定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甲方、乙方及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 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应无条件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否则,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保险公司一份。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甲方将对以下单据进行保管:(1)发票正本; (2)保险单正本; (3) 购臵附加费用收据原件; (4)身份证复印件 ; (5)户口本复印件; (6)购车申请表 ; (7)购车合同书 ; (8)保证承诺书(不可撤销保证函); (9)抵押(质押)承诺书。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地址:
代表人: 代表人:代表人:
电话: 电话: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关于汽车分期付款合同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业务电话:_____________
买受方(乙方):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户籍地:_____________,现在居住地: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户籍地:_____________,现在居住地: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乙方采取分期付款的形式向甲方购车,为此,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汽车品牌、型号、颜色、数量
乙方按自己的意愿选购____产__________牌,车型_____,发动机号为_______,底盘号__________,功率kw_____,车架号_____,外观为____颜色的汽车壹辆。
第二条汽车价格和付款方式
1、汽车价格:
汽车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元/辆(小写¥:_____________元),以上价格仅为提货的裸购车款,并不含汽车因上牌、上路、营运等其他费用。
2、付款方式:应乙方的要求,甲方同意乙方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汽车,具体如下:
①首期付款: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足额支付汽车总价的___%的首付款,即人民币(大写)____拾____万___仠佰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元)。
②后续付款:乙方除首付款外的尚余购车款人民币(大写)拾___万___仟___佰___元整(小写¥:_____元),分个月支付,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每月支付金额元直至乙方将尚余购车款付清为止,每月__日前交至甲方。
3、由于乙方尚未支付的购车款,占用甲方资金按照有偿的原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每月%的比例结算。即按乙方未付购车款总额乘以占用天数计付给甲方。
4、甲方收取乙方交付的款项,采取先结资金占用费再还购车款的结算方式,乙方提前交付购车款的,甲方应予以准许,资金占用费结算至乙方付清购车款的当月。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逾期支付尚余的购车款和资金占用费。
第三条乙方在下列程序完成后提车
1、乙方携带本人、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复印件须由甲方与原件核对),以及甲方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2、甲方审查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并经核实后,甲乙双方方签订合同,乙方签署有关法律文书。
3、乙方付清首期车款、上牌税费、分期付款期间的保险费用等应付税费。
4、汽车所有的移动,包括提车途中、定制车箱、装修等工作均应由乙方负责,在此期间的风险责任(含交通事故),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汽车的质量、验收和交付方式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以生产厂家符合国家的全新整车技术质量标准,包括厂家产品出厂前对汽车的部分技术数据和结构变动未作声明的其他技术指标为准。乙方在收车单签字时未提出质量异议的,即视为乙方对汽车质量验收合格和交付。
2、乙方如购买已上牌使用的汽车,其质量和其他技术指标以实物为准。
3、汽车交付乙方后,不得再对该车的车况、配置、部分改装、规费标准收取等提出异议,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或者相关合同的义务,汽车的灭失、毀损或等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4、汽车的售后服务,按生产厂家的规定执行,甲方不承担售后服务的任何费用。
第五条担保
为确保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之义务,双方约定采取如下种担保形式:
1、保证。乙方特请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乙方尚欠购车款、应付资金占用费或利息、应付税收、保险费、违约金以及应由乙方承担的所有费用和因执行本合同所引起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拍卖等甲方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最后一笔应付款到期后的四年。
2、抵押:乙方提供本人或所有的_____________财产为乙方全部债务提供抵押,当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购车款和资金占用费或利息以及各种税收、保险费用时,甲方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范围为:乙方尚欠购车款、应付资金占用费或利息、应付税收、保险费、违约金以及应由乙方承担的所有费用和因执行本合同所引起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拍卖等甲方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抵押需办理登记的,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随上牌税费一次性向甲方缴清。抵押担保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最后一笔应付款到期后的四年。
3、乙方如要求甲方为其购车提供担保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反担保,并另行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
4、担保人在本合同签字或盖章的,即视担保或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
第六条汽车所有权归属和所有权的转移
1、分期付款期间,乙方未全部付清购车款和其他税费前,甲方保留汽车的所有权,本合同项下的汽车所有权必须登记在甲方名下,乙方享使用、经营和收益的权利。若乙方与他人有诉讼之争,也与该财产无关。
2、乙方在未付清全部购车款之前,有义务向他方声明所使用的汽车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的情况。乙方在使用和经营汽车时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他方建立动输合同关系,因使用汽车或者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任何亏损,或者造成第三方包括但不仅限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或者违法行为而被有关机关处罚等后果的,均由乙方独自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乙方按协议付清全部车款及其他相关的费用后,汽车的所有权归乙方,乙方应当在次月(也可协商时间)将汽车转籍过户至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单位或个人,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保险
分期付款期间,为减少意外所造成的损失,乙方汽车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第三者强制险和第三者商业险,并必须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使第三者商业险的投保金额最大化,甲方予以积极协助配合。其他险种必须根据银行按揭贷款的要求足项、足额投保。投保手续由甲方在办理汽车保险入户时统一办理,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保险单由甲方统一保管并代办理赔手续。
第八条汽车转籍或转让
乙方在未付清全部购车款与汽车有关的各项费用之前,要将本合同项下的汽车转籍过户或者转让他人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购车款及资金占用费。
代 理 词
审判员:
受原告安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我就**公司诉淮北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及欠款纠纷一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二份《供销合同书》及其附件《分期付款附加合同书》,是 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当认定该合同真实、有效。原告按期交付二台装载机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分期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XX年10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二份《供销合同书》及其附件《分期付款附加合同书》(见原告证据1和证据2)。双方约定:被告以分期付款形式,向原告购买二台装载机。二台装载机价款分别为15.5万元和15.1万元。除当日首批付款8万元和6万元外,余款7.5万元和9.1万元被告分别在XX年4月17日和XX年6月18日前付清。同时约定,分期付款利息分别为1312.5元和2072元,与货款本金同时付清。如果买方未按期支付货款,则每逾期一日买方应向卖方支付万分之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该二份合同符合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当认定该二份合同真实、有效。
被告在收到二台装载机后,没有依照合同约定付款。到目前为止,被告除了首付款外,总共只付给原告2万元。合同付款期限早已超过。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本息149384.50元,应当继续履行;并且,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35920.93元。(见原告证据3)
二、除以上货款外,被告还应当向原告支付欠款11.8万元。
被告曾经两次自愿为其他客户承担货款,并且向原告打了欠条。XX年1月31日,被告欠款4万元。XX年4月5日,被告欠款7.8万元。这分别有原告第二组证据,即证据4和证据5证明。两笔欠款共计11.8万元。
买受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今甲方(出卖人兼所有人)与乙方(买受人兼使用人)就产品分期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本合同的标的物为_________,分期付款总额定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乙方可以依照下列规定支付款项予甲方:
(1)前款_________元。
(2)余款_________元。
(3)月息_________元。
第二条 乙方预付_________元予甲方,余款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每月_________日前各支付_________元。
第三条 乙方可以就上述提供担保,于本合同成立时,以前条所载的金额与日期,开出支票_________张交付甲方。
上述支票的保管处理权限属甲方,每次交付支票,即视为乙方偿还货款。
第四条 甲方于本合同订立的同时,将_________产品交予乙方,并同意乙方对该产品的使用。
第五条 乙方若能支付第二条分期付款金额及其他应付的各项费用,须自支付日始以日息_________分支付甲方作为延迟损失金。
第六条 乙方须以正当的方式使用_________产品,若有违反,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乙方连续两次未支付价款,并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_________,甲方可以请求乙方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乙方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出卖人(甲方)(盖章):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保证人(丙方)(盖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基本案情]曲从华是一位来自经济欠发达国家贫困县的农民,从农村走出来,想通过分期购买货车跑运输来改善其家庭的经济状况。2006年11月曲从华在河南万里集团公司周口富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称周口富达公司)通过其员工张景涛订购一辆工程车,价款201000元。曲从华随后交纳首付款及其他各项费用139248元,并约定余款12万元通过银行按揭的方式支付。同年12月曲从华在张景涛的安排下,在一系列空白合同如《购车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文件上签了名。车提出来还没开到家,就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坏在返乡的路上。经周口市消协调解,周口富达公司才勉强同意给曲从华更换新的配件。后曲从华去了珠海搞汽车运输营运并按时支付分期付款。2008年4月,曲从华的车在珠海从事营运时,被万里集团雇佣的一伙人强行从车上撵下来,以欠车款为由强行将车开走,放置在许昌一家停车场里,曲从华向其交了三万元,想把车先要回来,但被告之还得再交5万元的扣车费、停车费,否则不可能拿回车。此时,曲从华已交了23万8千元之多,远远超出合同价款。后曲从华没有再交钱,车也去向不明。2009年1月曲从华被创兴公司诉至郑州高新区法院,要求判令曲从华支付购车款等计6万多元。法院审理后全部支持了创兴公司的诉求。
由于曲从华文化及法律素养不高,不了解分期付款购车程序,人又老实,导致在购车过程中被人欺骗,签订了大量的空白合同,购买了一台质量差的“三无”拼装工程车,且就这同一台车,出现了两份完全不同的购车合同,曲从华甚至不知道到底是谁将车卖给了自己?不明白为什么郑州创兴公司将自己告上法庭?2008年曲从华以维权名义,将其所受欺骗遭遇控诉至相关工商局、法院、公安局,但无一理会。2009年6月《半月谈》杂志以《吸干农民血汗钱的骗子公司何以如此嚣张》为题,报道了曲从华购车被骗的全部过程,该篇报道被新华网、大河网等数家知名媒体转载。后曲从华以侵权为由将周口富达公司、张景涛、河南万里运输集团、创兴公司等诉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周口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万里集团公司退还曲从华的车,并赔偿扣车侵权营运损失47.2万元。万里集团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法律评析
曲从华不服郑州高新区法院的判决,来我院申请抗诉。当我听取了曲从华哭诉以及在审查这起案件过程中,我完全被曲从华的遭遇震撼了,一位老实巴交的连话都说不利索的穷苦农民从一出现在不良商家面前,就成为商家的眼中的“猎物”,签订大量空白合同、领回一辆质量不合格的拼装车辆、强行被类似黑社会性质的专业收车队强行抢走车辆并索要巨额收车费、当了被告并被判决还款,一定要维护弱者的合法权益,一定要让错误的判决得以纠正,一定要让公平正义得到回归。这是我办理这个案件的最初出发点,我相信也将是最终结果。
本案涉及到多方当事人,各方当事人间都有一定的法律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法律关系相对较为复杂。但是最关键的是,本案不是一个债务纠纷案件,而是一个担保追偿权的法律关系。曲从华是通过银行贷款和自己交纳首付款的形式已支付全部车款,车辆也交付给曲从华了,购车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曲从华分期偿还的是银行贷款且我又对曲从华所交付的每一笔款,都进行了认真的核对,曲从华缴付的全部购车费用,也早已超过合同中车辆购车款。创兴公司因其在银行的保证金被扣,创兴公司向曲从华行使权利是一种担保追偿权,而不是债权人的债权。法院在此没有分清双方间的法律关系,定性错误由于一审法院一开始就将该案定性债务纠纷,注定原审判决成为一个错误的判决。
立案后我调阅了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原审卷宗,并对曲丛华当时签订合同时的情形进行了调查,走访了周口市公安局、周口市川汇区法院等相关单位,认真查核卷宗内所有的证据材料,厘清了各方间的法律关系。经审查发现,原审判决书认定基本事实存在两个重大错误,对曲从华交纳首付款数额认定错误,对曲从华欠购车款本息及违约金的计算的认定错误。一审法院只是简单以购车合同所载明首付款为曲从华所缴付的购车首付款,对曲从华提交首付款证据而不予认定。创兴公司在银行没有放贷之前就向曲从华要求支付分期付款本金及违约金,实属不合理,不公平。2011年郑州市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郑州高新区法院经再审后,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遂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并驳回创兴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办案感悟
曲从华一案虽然是个案,但从其遭受被骗的经历暴露出这个社会管理上的种种弊端与对人性道德良知与法律底线的拷问。在分期付款法律关系中,往往存在三方当事人,出卖人、买受人、银行。出卖人与买受人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买受人与银行是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出卖人与银行之间往往是担保合同法律关系。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汽车销售商与购车人需要签订一组大量的格式合同和法律文书,主要包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担保与反担保合同》、《车辆挂靠合同》(或再与挂靠单位再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保险合同》、《借款合同》等。上述格式合同,对购车人客以众多的违约责任,而对汽车销售商则基本上不存在责任条款,购车人与汽车销售商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往往是严重不对等的、不公平的,但往往被法院认定为系双方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购车人多数缺乏法律知识,在如此众多、如此专业的格式合同面前,购车人多数可能连看也不让看就得签字,或虽然看了内容,但合同的条款基本上不会因为购车人的反对意见而更改,二者虽然享有平等的主体地位,实则严重不平等。
摘要:企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一种新兴的销售形式,在新、旧《企业会计准则》中对这种销售形式的会计核算方法存在一些差异,笔者通过两种会计核算方法的比较,发现这两种会计核算均存在一些不足,笔者认为应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核算方法再作一些调整,以达到很好的核算效果。
关键词: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账务处理;改进
一、旧《企业会计准则》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相关规定
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方式下,企业应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同时按商品的全部销售成本与当期的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重的乘积,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二、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相关规定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者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即企业按应收合同或者协议的价款,借记“长期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者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三、对旧《企业会计准则》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账务处理的分析
(一)旧《企业会计准则》的合理性
1.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比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处理更加符合“收入”确定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中,虽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在商品交付时已经发生转移,但是从商品交付到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款日这段时期内,付款方的财务状况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时间逾长,款项收回的不确定性逾大。因此,若在较长的收款期限条件下,收款方在发出商品时,是很难确定在下一个或下几个约定收款日是否满足“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收入确定条件。若付款方如期支付款项,则按正常情况确认收入、结转成本;若付款方到期时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而又承认支付时,收款方可计入应收账款账户,并可视情况计提坏帐准备;若付款方到期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收回款项的可能性不大,则收款方只能暂不做会计处理,把该期成本停留在“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中,以后视付款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稳健性处理。另外,关于付款单位在后期发生支付困难,长期应收款到期难以收回时,是否计提坏帐准备,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若到合同付款期付款单位财务状况非常糟糕,收取款项的可能性很小,基本无望,收款方要冲回在交付该设备就确定的收入,就会显得非常被动。因此,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按合同分期确认收入、结转成本比新《企业会计准则》在商品交付时一次确认收入显得能更好的确定是否满足“收入”确定的条件,更加谨慎、更加灵活。
2.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会计处理方法得出的利润更加真实。
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收款期分期确认收入、结转成本比新《企业会计准则》在交付时全部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使报表中的利润显得更加真实,同时也可以防止收款企业认为的虚增会计利润。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往往是大宗沙锅年品,金额较大。通常情况下,收款期限越长、收款金额越大,收不回款项的可能性就越大,一旦发生收不到款项,将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损失。因此,旧《企业会计准则》按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使得对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判定更有把握,同时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利润也将分期实现,比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全部销售收入、成本、利润在商品交付时一次实现显得更加符合谨慎性原则、配比性原则和权责发生制的记账基础,在实际工作中,也有助于防止销售企业(收款方)在特定条件特定日期为了提高当期“业绩”,而较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方式来扩大当期利润,制造虚假“繁荣”。
(二)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局限性
尽管旧《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具有上优点,但是它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忽视了货币的时间价值。没有注意到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不但具有一般商品买卖(交易)的特征,还具有赊销而又不同于一般赊销的特性。通常的赊销,由于赊销期限较短(常为一个月),赊销金额较小,货币的时间价值也较小,因此销售企业(收款方)一般不会考虑应收账款(货款及税款)的时间价值。分期收款销售方式虽然也属赊销,但是它的赊销期限较长,赊销金额也较大,货币的时间价值也较大。
四、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账务处理的改进
一、案情简介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欧洲某客户签订了一笔粮油商品的销售合同,交货条件是从11月份起至次年4月,每月按等量装运交货5000公吨,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合同签订后,客户开来信用证,关于装运条件的规定与合同相同。中方前3个月均按信用证要求装运、制单并议付了货款。第四批货物在备货时,由于货源临时中断,中方公司虽多方联系,均无结果,只能临时从别处调拨,但由于长途运输,第四批货物还是出现了迟装船的情况。更为糟糕的是,货物到达买方后不久,买方声称货物质量方面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并要求解除其余两批货物的合同关系。(这一方面可能是由于中方仓促备货,把关不严;另一方面也与当时国际市场价格趋于下跌有关。)此时,中方已经重新找到了货源,仍想继续履行合同。请问:买方能否有权解除其余两批货物的合同?对于第四批货物的货款,银行是否有权拒付?
二、《公约》对分批交货的规定及案例分析
《公约》是与国际货物买卖关系最大、最重要的一项国际公约,第73条对分批交货是这样规定的:
其一,对于分批交货的合同,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宣告对该批货物无效。
其二,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其三,如果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
本案例应按第一种情形来处理,即中方第四批交货的交货期和品质虽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只能说明该批货物的交付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但并不影响其他各批次的品质和效用,即各批次交货具有独立性,因为双方交易的商品只是粮油产品,买方不能由此断定以后各批货物均会出现延迟交货及品质不符情形,因此买方只能有权拒收该批货物及拒付该批货款,不能单方面解除以后两批货物的合同。实际上,中方第四批交货出现问题,也是由于货源临时中断,仓促备货所致。中方找到了新的货源后完全可以按时、按质交货。卖方完全可以根据《公约》的这一条款要求买方继续履行合同。
假设出现第四批交货不符情况后,卖方因各种原因破产倒闭,买方获知了此消息,则买方可依据《公约》第73条第二种情形的规定,有权拒收该批货物及拒付该批货款,并解除以后两批货物的合同。
假设此份合同交易的不是粮油产品,而是一套大型成套机器设备,卖方第四批货物的交付构成根本违反合同的情况下,买方可依据《公约》第73条第三种情形的规定,有权拒收该批货物及拒付该批货款,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三批货物及今后两批货物均无效。因为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任何一批货物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都会影响组装后成套设备的品质和效用。
三、UCP600和《公约》关于分批装运规定的比较及案例分析
UCP600第31条分批支款或分批装运主要说明了属于以及不属于分批装运的情况,对分批装运中出现的问题应如何解决未作明确规定。UCP600第32条对“分期支款或分期装运”做出了如下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装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装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UCP600的这两条一个规定了“分批”装运,一个规定了“分期”装运,那两者有什么关系呢?分批装运一般有三种规定方法:A.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不加任何限制;B.订明分若干批次装运,而不规定每批装运的数量;C.订明每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即定期、定量分批装运。笔者认为,第三种规定方法其实就是分期装运,即分期装运属于分批装运的一种情形。
同样是关于分批装运,UCP600与《公约》的规定有不相一致的地方。根据UCP600,若信用证未规定可否分批装运,则理解为可以;而《公约》中对此无规定,按照有些国家的合同法规定,如合同中未规定是否可以分批装运,买卖双方事先对此也没有特别约定或习惯做法的话,卖方就不得进行分批装运。如果合同与信用证中均未明确规定可否分批装运,而卖方分批装运时,一方面他可以得到开证行的付款,另一方面他却造成了违约。为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买卖双方应在合同和信用证中做出统一的能否分批装运的规定。
假如合同和信用证中都规定了可以分批装运,UCP600与《公约》的规定仍不尽相同,UCP600第32条认为: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分期装运和多次交单之间不是独立的,只要有一期在装运期限或数量上与信用证规定不符(此时单据肯定有不符点),信用证对该期和以后各期都告无效,即各批次交货或多次交单之间互相关联;而按照《公约》第73条的规定,只有符合第二、三种情形时,各批货物的交付之间才有关联。
笔者认为,此时在选择适用法律方面遵循的原则是:如果采用的支付方式不是信用证,则关于分批装运出现的问题,即使是在分期装运下出现了某一期货物装运期或数量不符的情形,都应该按照《公约》第73条解决,因为UCP600只适用于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出现的问题。如果采用的支付方式是信用证,属于分批装运前两种规定方法下出现的问题,可以按照《公约》第73条解决相关的问题;而在定期、定量分批装运时出现的相关问题一般按照UCP600第32条解决。因为信用证方式下,银行是否付款的依据是UCP600及其他相关银行惯例,而且依据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特点,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而从买方角度来说,当市场价格趋于下跌时,买方也会主张引用UCP600来维护其权益,因为《公约》第73条关于一批货物的交付不符能否影响以后批次的规定更加严格。
前述案例中涉及的就是分期装运的情形,由于中方第四批交货未按时装运,按照UCP600第32条的规定,银行有权拒付该期货款,信用证对以后各期交货也告失效。如果卖方坚持要履行其他两批货物的合同,现在信用证已失效,卖方可与买方积极协商,考虑采用托收或电汇等其他支付方式结汇。
假设前述案例中,中方第四批的交货不是由于货源不足而造成延迟,而是由于遭遇了诸如“台风登陆”等不可抗力,根据《公约》第79条的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该当事人可免除违约的责任。但是中方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对第四批货物付款时,亦会遭银行拒绝,因为这些规定不能适用于信用证交易,有关货物买卖合同的《公约》的规定是无法用来抗辩免受合同制约的银行的。这种情况下,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说明因遭遇了不可抗力而可以免责,并与买方积极协商,考虑采用托收或电汇等其他支付方式结汇。
假设前述案例中,中方第四批的交货品质有问题,但是交货期限和数量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并且做到了“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和“单内一致”,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的品质有问题,能否要求开证行对该批次货物及以后批次货物拒绝付款呢?答案是否定的,即银行将履行付款义务,依据是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和“纯单据买卖”特点。至于卖方的这种违约行为,买方可根据买卖合同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
四、ISP98和UCP600关于分期支款规定的比较
ISP98是一项专门规范备用信用证业务的国际贸易惯例。因为备用信用证一般不要求提交运输单据,所以备用信用证一般没有分批装运的情况,但可以分期支取款项。例如,在为支付劳务费、租金、借款、还款、担保赔款等开立备用信用证时经常会发生分期支款的情况,允许分期支款就有多次交单发生。ISP98认为分期支款下的多次交单之间都是互相独立的。第3.07条规定:“无论备用信用证是否禁止部分或多次支款或交单。作出一次不符交单、收回一次交单、或未完成预定的或允许的多次交单中的任何一次,都不影响或损害作出另一次及时交单或再交单的权利;对一次相符交单的错误拒付,并不构成对该备用信用证下其他交单的拒付或对该备用信用证的否定;对一次不符交单的兑付,不论有无不符点通知,并不意味着放弃该备用信用证对其他交单的要求。”该规定与前述分析的UCP600第32条(分期支款或分期装运)的规定正好相反。为何ISP98会做出多次交单的独立性的规定呢?很关键的一点是:备用信用证下所提交的单据与一般的商业信用证的单据不同。
商业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都具有“单据买卖”特点,不过两种信用证中单据的具体证明作用不同,因而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具体单据种类也截然不同。商业信用证针对的是履约这一肯定性的事项,故要求受益人提交的是能够证明其履约的单证,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商检证等。备用信用证针对的则是否定性事项即申请人不履约的事实,因而通常只要求受益人提交能证明申请人未能履约的文件,如违约证明、索偿要求、汇票等。只有在申请人未履约时,才会涉及受益人向开立备用信用证的银行交单要求补偿的情况。
在商业信用证下,受益人一次不按期支款就意味着其有一期交货(装运)违约,这使得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受益人在今后各期中是否还会履约。所以,UCP600第32条做出了一次交单不符会影响以后批次结汇的规定,这一条规定对商业信用证是适用的。但是,有些限定分期支款的备用信用证是保证申请人直接向受益人分期付款的,当申请人未能向受益人按期付款时,受益人才能在备用信用证项下向银行交单索取该期款项。如果申请人直接向受益人支付了某一期款项,受益人便不能再向开证人索取该期款项,而如果按照UCP600第32条的规定,这时备用信用证就失效了。其实备用信用证的受益人对该期款项根本就没有支款权,即使受益人对某一期款项有支款权,他一次不提款并不对申请人造成损失,所以不能以此剥夺受益人以后对备用信用证享有的其他利益。因此,ISP98认为分期支款下的多次交单之间都是互相独立的,每次交单均依照备用信用证当期的规定有效,并不受以往交单情况的约束和影响。
UCP600对备用信用证是适用的,但并非所有条款都适用,如关于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商业发票等商业单据的条文及有关货物装运的规定,一般不适用于备用信用证。鉴于UCP600第32条与ISP98第3.07条的规定相反,如果开立需要分期支款的备用信用证时,谨慎的做法是在备用信用证中明确排除UCP600第32条的适用,或者直接注明该备用信用证受ISP98约束。
总之,当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尤其是明确规定了批次、时间、数量时,卖方一定要严格执行,否则当一批交货及交单不符时,不仅会影响到该批次货款的顺利收回,还可能会影响以后批次的结汇。买卖双方都要熟悉有关法律、惯例或公约的各自规定及它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争取选用对自己有力的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文献:
[1]张微. 国际贸易中分批装运相关问题的分析[J],中国经贸,2007(12).
关键词 煤炭 销售会计 分期收款 处理方式
在我国的会计处理上,会存在着分期收款销售、分期付款购买等情况,随着企业的发展,经济的不断进步,对于会计的发展上具有深远的影响。分期收款不仅是时代经济的产物,也是当今企业与企业,人与人之间的诚信考量,本文具体的浅析我国煤炭企业的分析收款的会计处理账务的方式,以达到对于分期收款这种新型结算会计处理的认识。
1 我国目前的会计准则对于分期收款的规定
我国的经济与企业的发展不断的推动着条款逐步出台、规章制度逐渐设立、准则规定逐渐完善,这样在我国以完善的会计准则中,对于分期收款的界定为,销售产品均以公允价值为导向,严格参照合同或协议的确定价值进行买卖、收付款。
如果煤炭企业的在销售时,发生的企业应收账款与其公允价值发生出入存在差额时,应当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采取实际的利率法进行摊销损益,并且直接计入账务的当期损益中。
如果企业的合同与整体的协商价款、公允价值均发生变动并且存在差额时,应该按照双方协商的合同所属期限内价款进行成本与实际利率的摊销金额,对于财务费用进行冲减。
一般由于煤炭等资源类商品会受到国际环境的影响,所以在协议价值与合同价值长存在出入,这样分期收款的销售成本与销售利润常常发生变动,我们需要采取差额摊销法进行摊销由于分期收到的货款所产生的差额。
我们还会将煤炭销售的利润进行分类,分别分为现销利润和差价利润,在进行销售后的分期收款必须通过这两者来确认利润。当然如果只存在现销利润不存在差价利润则不能够称为分期销售,现销利润对于销货方来说不存在风险也可以说收款的风险不大。然而,差价利润则是存在于分期收款销货的最大风险因素,这样的差额因为不能够通过一次性确认,要通过分次、分批确认因此在企业的财务账中始终挂着“应收帐款”这一行,有可能导致企业最终损失。
2 分期收款存在的弊端
2.1对“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解释有些含糊。
对于“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理解,如果作为大金额、大幅度、收款期限长作为衡量其融资的标准。虽然,他有融资的色彩,这只是片面利用上述的的分析与强硬的扭曲分期收款的涵义来定义融资,那就太片面了。所以我们必须客观的理解与认识真正的融资概念与分期收款的涵义,来正确的规定、理解两者的关系、关联。
2.2对于长期收款缺乏稳健性
在分期收款的煤炭销售上,由于买卖双方都承担了交易的风险行为,这样在什么时间与情况下确认其为收入并以此来计入到主营业务收入,这种确认方式与确认的形式相对缺乏稳健性。
2.3舞弊行为的萌芽
在成本远及不上公允价值时,这样的买卖就存在着很大可操纵性。由于我国的会计管理人员的素质较低,就会出现工作的差池,这样不仅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还会威胁到企业的正常经营,会为企业的不良动机,例如舞弊、偷漏税等情况开后门,提供机会。
3 销售会计对于分期收款的处理方式
3.1分期收款的应收帐款入账价值的确定
我国的煤炭企业的销售过程,长存在“挂账”现象,这是一般由于以下两点:
3.1.1煤炭销售后一次结算收款
在企业将煤炭销售出去后,由于双发达成协议、合同等在事后一次结清所有款项,这样的经营管理方式不会对煤炭企业的管理与收款造成影响,而且在收款时所有的应收帐款可不不需要特别注释,只要正常的进行账务处理即可。
3.1.2煤炭销售后分期结算收款
在企业将煤炭销售之初,双方会拟定协议、签设合同分期付款,卖方则是分期收款。这样的结算方式会让企业的经营回资金回收存在一定的风险,在某种意义上企业的应收帐款必须要进行更改,标注为“长期应收帐款”,并且由于存在利润差价,所以还要进行“待摊费用”和“财务费用”的分摊,有时甚至要做“坏账准备”处理(下面具体谈坏账准备的计提)。
3.2分期收款应收销售款的坏账准备计提
坏账准备,通常是指应收帐款(这里的应收账款包含着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帐款等)的计提,主要是用于企业对于坏账损失的计算,企业在整个经营过程中的每段特定期间内要进行坏账损失评估,并且通过计提坏账准备来增加企业的运转费用,在一定程度上也算是帮助企业减少损失的一种方法。
在煤炭企业的销售过程中,会由于购货方的资金出现问题、也或是恶意的拖延还款。总之,常会出现在实行分期收款时,起初的正常还款,以后不还的可能,并且在设立企业的会计科目时,会将分期收款特别标注,让此进入特设科目中“长期应收帐款”以反映企业的收款形式。因此,在划分收款的期限上应具有差别分设,对于收款账龄久远的,势必要开始计提“坏账准备”。
3.3分期收款销售融资的理解与会计处理
3.3.1对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在我国煤炭企业的销售情况与收入金额来看,实际上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是为了融资所产生的销售动机与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卖方为买方提供一笔贷款即为融资行为。
(1)发出商品时,能一次性确定增值税的。
借:长期应收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公允价值计税),
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主营业务成本-煤炭
贷:库存商品-煤炭
实际收取货款(分期),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增值税发票管理:按公允价值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与税法计税口径一致,符合税控系统的开票要求,建议税法规定按公允价值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此种情况下企业需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2)发出商品后,分次收取增值税及货款。
借:长期应收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煤炭
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主营业务成本-煤炭
贷:库存商品-煤炭
实际收取价税款(分期),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合同约定收款金额计税)。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增值税发票管理: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按销售额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此种情况下企业需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3.3.2对于普通的分期收款销售
在企业进行普通的分期收款销售时,必须严格的确定应在销售成立时,按公允价值即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确认收入金额。此时的账务处理分录为: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实际收取货款(分期)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煤炭
贷:发出商品-煤炭
增值税发票管理: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按收款金额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此种情况下企业不需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3.4分期收款销售的税务处理
对于煤炭企业销售的煤炭进行纳税义务确认的条件为,按照双方共同签订的合同所显示,收款日期的确定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
在2007年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中,强调企业销售货物的分期收款行为应按照其公允价值(分期收款销售的总价值额)进行一次性确认的收入金额;如果销售额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与基础不一致时,就会产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基数的不确定性,由此可见分期收款销售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