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6 16:04:03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建筑法实施细则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关于如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要知道,在现代社会,一项工程的动工离不开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就像是高速公路上的汽车通行证,没有一个合法的施工许可证是不允许动工的。法律规定,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申领施工许可证:
1、已经办理过建筑工地相关的用地批准手续的
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项目必须要拿到相关的规划许可证
3、如果是需要拆迁的项目要时刻关注拆迁的进度
4、有施工必须要的图纸等资料
5、有相关的施工安全措施
6、建设的资金已经到位
关于额外情形应办理批准手续的: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范围以外的区域来进行施工建设
2、在建设的过程中可能对道路或者管线等造成损坏的
3、在建设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停水、停电等行为来继续进行建设的
4、需要爆破建筑物的
当出现以上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我们都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去办理审批的手续。
建筑法中除了对工程本身的质量、安全、合法性有要求之外,对人事方面的要求也做出了相应的要求:从事建筑活动的所有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以及勘察单位等等,他们所参与人员要有合法的资质条件方可参与建设活动,当然了,这些资质条件也被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他们只能在各自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下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 发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节 承包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 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一、保障性住房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基本概念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城市的廉租住房、城市的经济适用住房,也包括在一些林区、垦区、煤矿职工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因此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决林区、垦区、煤矿棚户区的改造问题、游牧民定居工程和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统称为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基于一般商品房而言,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在实施节能建设方面有以下优势
(一)对于建设公司更具有吸引力。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资本要求远低于商品房。住房项目成本的第一大要素土地由政府视政策性住房的类型提供,政府将为项目提供不同程度的资金支持。(政府负责廉租房、公租房以及安置房的所有开发成本,并放弃限价房及经济适用房的部分地价)。除政府提供的各种激励之外,保障性住房还可享受大量的税务优惠。例如,目前征缴的土地增值税乃按照四个利润率范围确定(30%~60%);保障性住房的低利润率可能会由节税部分抵消,因为税款会降低开发项目的整体利润率。一些城市已将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调至1%,以进一步鼓励建设公司参与。由于政府包销整个项目,建筑公司不负责竣工单位的市场推广和销售。基于这些原因,保障性住房建设将为建筑公司提供激励(更高利润)和优势(因设计简单和标准化),进而令其在不久的将来成为主要参与者。
(二)节能建设标准更容易贯彻。从国家颁布并实施的现有法律法规而言,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与一般式商品住房的建设标准均以《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来实施的,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缺乏政策支持和激励机制的引导,开发商为降低建设成本,往往通过各种手段不按照节能条例的要求来施工,导致大量的商品房实际上并未达到节能效果。而保障性住房由于建设主导者以地方政府为主,政策性强于其市场性,政策支持与激励体制明显优于一般商品房,因此在贯彻实施节建设标准时更容易,同时其监管手段也更容易落实。
(三)监管体系更容易建立。
三、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的建筑节能法规
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与建筑节能相关的法律法规,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相关部门相继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性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现将我国97年节能法建筑法出台以来颁发的相关的政策性文件列表于下:(表略)我国虽无专门性法规规定保障性住房的节能建设,但保障性住房属于民用建设的范畴,因此完全可以依据我国现已颁布并实施的法律法规实施建设。但是仅有完备的法规尚不足以保证节能的成效。更重要的是,法规必须符合现实情况、与时俱进,否则就可能成为空文,失去对现实经济活动的指导意义。
四、我国现有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在节能建筑的实施过程中缺少评价标准与监管手段以美国为例,美国的节能法规对新建建筑推行系统的市场准入制度,实现了新建建筑从设计到施工直至验收的全程节能监督和管理。新建建筑工程必须做节能耗算;建筑施工前,设计方案必须通过有关方面的审查批准;所有的民用建筑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法规;建筑验收时,还需要实施能源审计项目,对建筑运行中的能耗进行能效诊断和检测。而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相对完善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但是对于建筑节能检测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程以及外保温墙体、倒置屋面等标准规程,还应逐步配套完善。
(二)我国公众对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意识还有待加强。我国大部分公众对于住房条件仍旧停留在高大全的要求中,对于住房面积一味追求大,配套设施一味追求全,对于建筑的环境影响与能源消耗缺乏了解,对于绿色建筑的概念更是有待加强。再加之商品房的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一味强调住宅的商品价值及居住舒适度,因此,公众对于建筑的节能很少主动了解,甚至部分认为节能建筑或绿色建筑的成本要高于一般商品房。
(三)我国各级政府在节能建筑的推广方面还需加强主导作用。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在节能激励机制中的主导作用还有待加强。从国际比较的经验看,节能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国家都专门设有节能管理机构,政府在节能领域的职能也不断得到强化。因此,我因此,我国有必要考虑设立专门的节能管理部门,并在省、市一级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以负责地方节能事务。
五、通过保障性住房完善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建议
我国目前尚无针对保障性住房的节能标准,同时在我国现有的建筑节能法律中多为原则性指导性意见,缺乏实施细则,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在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在现有的节能建筑法律法规中补充以下内容,以到达完善节能建筑法律法规体系的目的。
(一)完善评价标准体系。制定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技术细则,研究制定医院、社区以及特殊建筑物的绿色建筑评价细则。组织开展绿色工业建筑评价。
(二)保障性住房的装修应采取一次性装修到位。住宅主要由主体结构、室内装修、建筑设备三大部分构成。因此在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同时,应该注意在室内装修的节能工作,可以采取统一的一次性装修,避免在入住后或退出后的重复性装修造成的环境污染及能源浪费。
(三)对于保障性住房应扩大强制推行节能政策范围,包括可以将旧房改造纳入强制节能的范围,同时明确将政府补贴作为强制推广节能标准的惩罚性手段
【关键词】 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评估体系
前言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科技进步和工业化、城镇化水平的迅速提高,促进了世界经济的迅猛发展,人类创造了空前繁荣的物质文明。然而,人类逐渐感受到自然资源迟早会枯竭,愈来愈严重的污染早晚会危及人类生存。石油危机、酸雨污染、环境公害、臭氧层空洞、土地沙化、自然资源枯竭等种种严酷的事实,已经威胁到人类自身的生存与未来发展。人类开始对传统发展模式进行深刻反思,并积极寻找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永续发展的新的发展思路。“可持续发展”理念由此产生,并逐步成为人类社会共同的发展战略。
1 绿色建筑的内涵
一提到“绿色” ,人们就会想到环保和健康,“绿色建筑”自然也会让人联想到环保而又健康的建筑。事实上,绿色建筑理念并不仅仅强调为人们提供舒适健康、环境优美的建筑产品,更重要的是强调建筑领域的可持续发展。中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关于绿色建筑的定义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该定义目前已被理论界普遍接受。根据定义,笔者认为绿色建筑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的原则要体现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即体现于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装修、使用、废弃处理等各个环节。第二,绿色建筑要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因而建筑节能、节约资源的原则,不是以牺牲人们的舒适度和工作效率为代价的,而是指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资源利用方式的转变。第三,绿色建筑不再仅局限于建筑业,不再孤立地考虑建筑自身系统的可行性,而是在建筑与环境相互协调的基础上,以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为基本原则,综合考虑生态环境、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生活方式、建筑法则和适宜的技术等多种因素。所以绿色建筑又可称之为绿色建筑体系[1]。
绿色建筑源自于发达国家,它的发展内容包含绿色建筑理念、绿色建筑标准和评估体系、绿色建筑政策法规、绿色建筑实践等有机联系领域。其中,绿色建筑理念发展是人们对绿色建筑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属于哲学理论的范畴;而绿色建筑标准和评估体系是将绿色建筑落实至实践层面的重要的内容,如果没有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和模型,绿色建筑理念就只能停留在理论范畴,无法指导实际操作。绿色建筑政策法规则是推动绿色建筑实践的重要因素。绿色建筑会对社会产生比较大的正面效益(外部经济),非绿色建筑会对社会产生比较大的负面影响(外部不经济)。而对建筑物品的提供者(如开发商)来说,提供绿色建筑的成本远高于传统非绿色建筑的成本,所获得的经济利润却不一定更高,所以会缺乏提供绿色建筑的动力。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由于绿色建筑具有这样的准公共物品的性质,政府有必要通过制定政策法规来引导和激励绿色建筑的实践。
2 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2.1 绿色建筑理念
2O世纪8O年代以来,绿色建筑概念开始进入我国。伴随着可持续发展观念在全世界的认同和建筑节能问题的日益突出,绿色建筑理念在我国渐渐得到了重视。从2005年开始,建设部每年组办国际智能与绿色建筑技术与产品展览会,旨在提高我国智能与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 推广应用水平,推动我国建筑向智能舒适、节能生态、绿色环保的方向发展。与此同时,学术界和大专院校也展开了关于绿色建筑的研究,对绿色建筑的认识渐渐成熟,并就符合中国国情的绿色建筑理念达成了共识。
然而我国绿色建筑理念的普及工作还很欠缺。社会大众并不了解建筑能耗的严重性,更无法认识到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这使我国绿色建筑的推广找不到立足点,造成长时间无社会需求。同时,由于缺乏绿色建筑的基本知识,大众对绿色建筑的内涵有一定的曲解,如把绿色建筑等同于绿化,或是片面追求豪华和所谓的高科技,这也给绿色建筑的推广造成障碍。
2.2 绿色建筑标准和评估体系
在制定相关的绿色建筑评价体系方面,2001年1O月,我国第一部生态住宅评估标准《中国生态住宅技术评估手册》出台,2002年、2003年又再版。其指标体系主要参考了美国能源及环境设计先导计划,同时融合我国《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建设技术要点》等法规的有关内容。2002年在国家科技部、北京市科委和北京奥组委的领导和支持下,由9个单位合作对绿色奥运建筑标准和评估体系进行了研究,2003年8月,绿色奥运建筑研究课题组正式出版了《绿色奥运评估体系》和《实施指南》以及相应的评价软件,2003年1O月,北京一批建设项目开始采用绿色奥运建筑评价体系
作全程管理。“绿色奥运建筑评价体系GOBAS”是我国首个绿色建筑评价体系,其开发过程参考了日本CASBEE和美国LEED,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但是它主要针对奥运建筑及其相关附属建筑,适用范围有限。2006年6月1日,由建设部与质检总局联合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从住宅和公共建筑全寿命周期出发,多目标、多层次,对绿色建筑进行综合性评价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它在绿色建筑评价体系领域虽然有较大突破,但与世界上较成熟的体系(如英国的BREEAM、美国的LEED)相比还有很大差距。2007年,我国建设部颁布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我国绿色建筑评价体系方面的研究开展时间短,在研究中主要参考了发达国家的一些指标体系,所取得的成果还有待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现行评价标准和操作方法在实践中存在执行力度不够严格的现象,监管不严造成节能设计与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之间脱节。根据2006年专项检查,符合最初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达到总项目的95.7%,到了施工阶段,降至53.8% ,新建成项目达到设计标准的不足20%[2]。
2.3 绿色建筑政策法规
我国政策法规对绿色建筑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力度还远远不够。20世纪90年代颁布的《建筑法》、《节约能源法》都涉及到建筑节能,但缺乏强制性规定。《建筑法》对建筑节能规定为“支持”、“鼓励”和“提倡”,没有具体条款来约束。《节约能源法》关于建筑节能的两条规定是近几年来全国实施建筑节能的根本依据,但这一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而且《节约能源法》的罚则部分并未规定这两条的法律责任。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有鼓励在建筑中应用可再生能源的规定,同样没有强制性规定。这些法律规定约束企业行为的效果并不明显。
另一方面,引导绿色建筑发展的激励性政策仍比较欠缺。我国曾经有过的一个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节能优惠政策,是节能建筑可以减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此税种子2001年1月1日停止执行。2004年建设部制定了《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和《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从2OO6年开始,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开展了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工作,中央财政对示范项目给予资金补助,建立了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办公室,全面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工作。2OO7年,我国建设部颁布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对于那些经过评审、认证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单位,将会给予一定的鼓励措施和激励政策。然而目前,相关激励政策还在研究当中,尚未正式出台。
总体看来,我国引导绿色建筑实践的政策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激励性的政策措施还在试点发展阶段,与发达国家在税收减免、加速折旧、低息贷款、现金回扣补贴 政府采购、抵押贷款、科研自主、资源协议等方面成熟完善的措施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3 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几点建议
为了推进绿色建筑的发展,首先要做的事情是加强发展节能与绿色建筑的培训宣传工作,普及绿色建筑理念和相关知识。一方面,在高等院校完善绿色建筑相关学科的建设,提高专业教育水平,培养专业人才;另一方面,通过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加强绿色建筑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认知水平和应用能力。同时,还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强化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观念的引导,普及绿色建筑相关知识,提高大众对绿色建筑重要意义的认同感,引导人们树立绿色建筑的观念,自觉遵循绿色建筑的规律,为绿色建筑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为进一步增强绿色建筑理念对实践层面的引导,需要加大对节能和绿色建筑技术标准规范研究的支持力度,完善绿色建筑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和地方技术标准体系,同时建立建筑能耗统计、建筑能耗认证、建筑节能性能评价等领域的监管体系。加大政府对建筑全程监管的力度,强制执行节约和环保标准。要在建筑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检测、竣工验收、维护使用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管,从根本上控制不达标建筑的建造。对已建的建筑,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开展建筑能效测评和节能改造,启动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
由于绿色建筑具有准公共物品的属性,政府的作用不容忽视,除了中央政府的大力引导和支持外,推行绿色建筑必须调动地方政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可以把节能与绿色建筑列入各级政府的工作目标,出台相应激励政策来调动其积极性。通过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建立健全发展节能与绿色建筑的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落实对相关企业的强制性规范,并参考发达国家的经验,研究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激励性政策措施。通过规范和激励两种手段来有效引导绿色建筑的实践发展。
为了推进我国绿色建筑的可持续发展,还应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发达国家在绿色建筑研究方面已经取得了大量的成果,并且在实践中形成了成熟完善的技术体系。通过合作与交流,系统地引进发达国家的研究成果和成熟技术体系,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加以创新、发展,可使我国绿色建筑的发展少走弯路,以最少的代价获得最大的效益。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安全责任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一、 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建设工程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应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做出了相应规定,用以保证建设工程的生产安全,同时必须依法履行义务、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1.1 建设单位主要的安全责任
1.1.1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必须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依法对格参建单位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1.1.2 建设单位要针对工程的特点、位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计算安全生产费用,并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列入专项资金。针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需要的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必须达到国家检测的合格标准。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预,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1.1.3 建设单位必须制定建设工程安全实施方案、安全生产措施等有关资料, 并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及相关部门申报、备案。
1.2 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
1.2.1 勘察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勘察,对于勘察成果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同时必须达到安全生产的要求。
1.2.2 勘察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勘察作业,对于有地下管线的地区,要根据各部门提供的位置图及会签文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各类管线的正常使用;确保作业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设施不受干扰和安全使用。
1.2.3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合理设计,从设计阶段开始注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把住源头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要根据规范、规程及强制性标准等规定,以充分考虑施工安全作业为前提, 将涉及安全生产隐患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应明确标注在设计文件中,并提出安全生产指导意见。
1.3 监理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
1.3.1 工程建设准备阶段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及监理规划编制完成“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对其中的安全施工方案、措施、方法等进行专项审查,有针对性的提出反馈意见或审查合格予以批准实施。
1.3.2 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的方法,对工程建设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控制,及时查处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预防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相关程序处理安全事故,并依据安全事故等级的处理程序及时报告。
1.3.3 工程监理单位及派出的项目监理部,必须严格要求监理工程师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 规范、规程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安全监理活动,依据合同规定的范围,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1.4 建设项目设备供应、工机具提供单位的安全责任
1.4.1 建设工程采购的机械设备和配件,必须选择正规的企业或商家,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工程安全施工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安全防范配备好各种设施和装置。
1.4.2 建设工程租赁工程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时,必须验明相关部门颁发的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同时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方可签订租赁协议。应明确租赁期限、维修责任、保养周期、配件供应、运输责任及各项费用等。
1.5 施工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
1.5.1 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承揽建筑工程, 并建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全面管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5.2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必须由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经安全培训合格后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并根据工程特点、规模组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进行全面管理。
1.5.3 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分包单位要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不服从管理出现安全生产事故, 分包单位承担责任。
二、 建设工程主要的安全生产措施
2.1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等个参建单位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地下地上的有关资料。
2.2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达到合格的方可上岗操作,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3 施工单位必须以施工现场为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按相关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管理。
2.4 监理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特点、规模、结构类型,依据监理规划,有针对性的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包括:安全监理方案、措施、方法、手段;施工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等审批流程;安全事故发生时的应急预案;安全事故发生时的申报程序;按安全事故级别配合调查处理方案。
2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工作监管方面力度不够。在当前形势下,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非常容易出现越位和缺位行为,也给招标人(招标人)进行“暗箱操作”创造了可乘之机。尤其是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工作监管方面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政府规章等法律法规来进行对于招投标工作的监管,然而,在具体的监督过程中,相关的实施细则仍然是比较缺乏的。对于相关的组织机构来说,负责招投标工作监管的政府行政机关比较精简,相关的监管人员也比较少,导致监管力量非常弱。对于行政手段来说,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筑工程市场的管理过程中,尤其是在对于建筑工程业主的行为进行规范的过程中,仍然缺乏科学有效的行政手段,一些行政惩罚性的消极手段的大量使用会导致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受到阻碍,不利于建筑工程市场的繁荣。
(2)招投标运作机制不够完善。部分建筑工程单位缺乏必要的法律、合同方面的专业化人才,部分工作人员不了解有关于建筑工程招投标工程管理方面的业务,在进行评标细则的制定过程中不能够周密的考虑,造成标底不准确。与此同时,招投标运作过程中泄露标底、串标等问题也屡屡发生,使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受到非常严重的影响。另外,由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自身的需要,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造成投标书的编制不具备科学规范性。
(3)当前的招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在当前形势下,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包括《:招投标法》、《建筑法》等。在这些法律法规中的部分条款规定本身就留给业主或机构一定的弹性空间,从一定程度上来讲,这些条款对部分业主或机构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
(4)当前我国建筑工程市场机制尚未成熟,信息透明度不高。在当前形势下,建筑工程市场主体信用观念比较淡化,从业者的从业行为不具备足够的规范性。从业主的角度来讲,他们的行为不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约束,这就导致回扣、垫资、压价、拖期、拖欠款等等现象被形象地比喻为压在承包商头上的数座大山。与此同时,从承包商的角度来讲,非法转包、资质挂靠、偷工减料、逃避保修责任等问题屡屡出现,这就导致招标投标不具备公平性和公正性,造成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利益受到非常严重的影响。这一系列的问题造成了建筑工程质量非常低劣,导致建筑工程市场行为非常混乱。
3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措施分析
(1)增强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督执法力度。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监督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的严格管理,形成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格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也必须充实力量,严格执行职能,努力监管招投标管理过程中薄弱环节。另外,必须明确招投标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招投标工作涉及最多的建筑工程进行监督,实现对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和跟踪监督,将存在的各种问题在最短的时间内发现,从源头上搞好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
(2)建立健全招投标运作机制。建立健全招投标运作机制,必须建立相关的规范招投标运作制度。并且,必须加强与工商、税务、银行及保险、担保机构的合作,对于相关部门和执法机构对企业和专业人员的处罚决定、不良行为记录和履行合同的情况都必须进行认真的记录,同时录入数据库,形成“黑名单”制度,也要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公布,真正起到杀一儆百、以儆效尤的作用。
(3)弥补法律法规中的漏洞和问题。在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新形势下,除了《招投标法》这一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之外,也必须制定更加严厉的规章,从而真正保障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公正公平性,使法律法规上的弹性空间得到最大限度的减少。必须加快弥补法律法规中的漏洞和问题,尽早解决各种各样的问题,切实保障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招投标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
(4)建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提高信息透明度。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的运用有利于交易成本的节约。通过建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招标方可以在网上定期招标信息,投标方可以在网上公布自身的履约情况、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等信息,从而使查找信息成本得到了大幅度的降低。借助于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还可以实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评标的效率的提高,实现信息透明度的提高,使签约及相关交易的成本得到大大的节约。
(一)建设工程合同体系不完备我国目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体系是以下四个合同文本为核心的示范合同体系,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合同》(GF-2011-0216)。这四个合同文本的内容仅涵盖了施工、承包、招标及设计四个方面,远远不能满足各种工程类型的需要,不适应建设工程的多样性。
(二)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人员业务水平低一方面,许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仍然习惯“一言堂”,对建筑施工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没有深入了解,没有使合同管理成为经营管理的必备因素,容易导致在企业经济往来中产生一些不必要的合同纠纷,为此耗费企业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又不重视对合同管理人才和团队的培养,使企业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另一方面,注重合同静态管理,忽视动态管理,合同履行监控不足。?企业在签订合同后容易将其束之高阁,容易导致合同在中期和后期履行阶段出现较多问题。一般来说,施工企业管理层对投标、签约工作还比较重视,但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统计、考核、奖惩等缺乏有效的措施和方法。?
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措施
(一)加强建设领域的立法和执法建设工程有多方主体参与,利益关系相对复杂,只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规范的市场监管才能保证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顺利实施,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一方面,国家要完善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立法,建立健全规范的法律体系。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国家应主要通过制定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来引导建筑合同的管理,明确立法、执法与政府管理之间的关系,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抑制建筑市场中的无序竞争。第二,加强对建筑市场执法和监管,规范建筑行业各方主体的行为。我国法治建设起步晚,基础薄弱,执法机制还不够健全,仍然习惯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命令手段干预市场行为,契约意识和法治观念仍有待进一步加强。同时,减少不恰当的行政干预行为对正常的经济活动造成严重的影响。一些不恰当的行政干预行为给我国建筑合同制度的实施带来很大困难,与国际市场不接轨,不利于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二)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合同体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例如被誉为“高铁第一推销员”的总理极力向国外推荐我们国家的高铁技术和设备,这让我们国家的建筑施工企业尤其是中铁集团这类专业铁路建设企业走向了更广阔的国际舞台,因此国家应当采取措施促使企业与国际市场更好地无缝衔接。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应当是以合同文本为基础和依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我国建设工程合同与国际市场接轨的重要一步。但它只是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示范文本。由于合同缔约方的不同,应当逐步建立起一套比较系统和完整的合同体系,除了业主与承包商还应当包括其他的参与主体,如总承包商与分包商、承包商与供应商等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承包方式还应当走国际化路线。国际上已经产生了如设计-采购-施工模式(EPC)、项目管理(PM)、阶段分包方式(CM)、建造-运营-移交模式(BOT)等多种承发包模式,而我国目前建设领域采用的合同方式主要是施工承包,很少有其它的承包形式。但也有类似尝试,例如北京奥运会多个场馆即采用了的BOT模式。i因此,我国建筑行业迫切需要吸收引进国外先进的承包、发包方式,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建筑市场的发展需求。
(三)培育现代化的合同管理机构现代化的合同管理机构或者专业团队应当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法律顾问或专门的法务部门、项目经理。这些人由于长期与合同打交道,他们的合同管理业务水平的高低决定了合同签订、履行的效果。因此必须采取多管齐下的措施,培育现代化的合同管理机构。在我国民法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含义是法人的负责人,即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人。?所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实施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提高法律素养,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懂得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负责人,则首先应当加强对《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运用。其次应当重视对合同管理人才和团队的培养。目前通行的做法是由企业聘请专业法律顾问或组建专门的法务部门统一管理合同。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顾问事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而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企业法律顾问或法务部门要全面参与企业合同管理的工作,从谈判协商到最终履行均需参与进去,并及时了解企业合同执行的相关情况。一旦有违约情形,法律顾问或法务部门要视具体情形,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降低经济损失为出发点,及时采用协商和解、仲裁或诉讼等不同方式解决纠纷。基于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分散施工的特点,目前大多企业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是项目建设及其管理的核心人物,对企业决策的执行效果起着重要的作用,影响着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对项目经理的选拔和任用应当尤为慎重。除了对相关合同管理人员法律知识需要加强培训和学习外,还应当加强对项目经理的“充电”,使其能够适应市场变化,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三、结语
Abstract: Housi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is the concern of the majority of people, housing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in project construction is in an important program, project quality, safety, progress, economy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Supervision engineer how to do well the job of this one phase, whether realize the control target of key engineering project.. Author union in housing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work practice, talk about build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control supervision of some experience, in order to offer colleague reference.
关键词:房屋建筑质量控制 施工监理Key words: Hous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control in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TU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房屋建筑的施工质量关系到千家万户住户的利益,项目监理部、监理工程师如何监管好施工质量,减少房屋建筑工程建筑的质量通病,消除工程质量隐患,在监理工作中至关重要,是监理工作的突出重点问题。作为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监理中应遵循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质量第一”的原则实施工程监理,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实现合同的质量目标,使住户放心,让业主满意。笔者结合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中的工作实践,谈谈房屋建筑施工质量控制监理的一些体会,以供同仁参考。
一、当前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理制度仅局限于施工阶段。监理制度应该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包括前期的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和工程实施期的施工阶段以及工程试运行阶段。我国监理工作一般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而且监理单位接受委托后,工程立即就开工,造成监理人员没能首先熟悉项目情况和施工图纸,对工程并未深入的掌握和熟悉便开始施工监理。因此,不利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监理有责无权。在《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监理实施细则和委托合同中,虽然明确了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和权利,但多年来,在监理的责任和权利方面完全按要求实施的工程项目很少。在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的干扰相当普遍。从监理方面来讲,由于监理公司发展较快,市场竞争激烈,招投标不规范。监理单位为了生存,即使业主违反监理合同要求,也不愿意得罪业主。这样导致施工现场监理有心无力,不能对工程质量进行正在公正的监督控制。因而在实际监理工作中监理只有责任,而相应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3.监理企业自身不健全。目前我国建筑业,特别是工程监理市场发展尚不规范,监理企业良莠不齐、形式各异。工程监理企业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很多方面不够完善,使相当一部分业主对监理承担全过程管理不放心。由此,监理单位虽然承担了在建项目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等服务活动,但业主很难放弃对施工队伍的选择、物资采购、工期进度的要求等一系列管理权限。同时监理企业管理体制不完善、考核激励机制不健全、技术培训少、人员流动性太大,这些都令监理企业难以良好的向前发展。
4.监理人员整体素质普遍不高。目前,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从事工程监理的从业人员普遍存在专业技术素质不高、专业知识单一、年龄老化,兼职挂名多、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足等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这些监理人员对国家法律法规、各种建设规范以及工程技术知识的掌握程度均较为欠缺。
二、如何做好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具体策略
1、做好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是做好施工监理的前期基础,是施工质量保证的前提,对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在施工准备阶段必须做好:
(1)帮助施工单位建立好施工项目部机构,提高施工项目部机构人员素质。项目机构人员的素质、施工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好坏,通过复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资质资格、审查主要操作人员的上岗证,检查按投标书许诺及合同要求保证项目机构人员到位、健全、良好。
(2)要求施工单位进场的设备、机械进行报审,检查施工单位机械数量、选型、机械性能,保证施工机械的完好,以满足施工质量和进度的需要。
(3)组织设计交底和认真进行图纸会审工作。工程开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使施工单位了解关键部位的施工特点和要求,特殊工艺及分项的操作程序,通过会审减少图纸差错。要求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图纸进行认真细致的阅读审查,以熟悉设计意图、构造要求和结构处理,掌握施工中的难点及容易出问题的薄弱环节,找出图纸中存在的问题与缺陷,以便在施工前提出合理化建议;同时也要求施工单位核对图纸,查看建施图与结施图标高、尺寸是否一致,土建工程与水电安装是否协调,各部位的做法是否有遗漏,对图纸存在疑问等,以便在会审时提出及时解决。
(4)编写“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做好监理技术交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写的内容要详尽,可操作性强,并在开工之前发放到业主、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从工程开工开始向各方传递监理工作信息,使参与建设各方了解、掌握监理工作的做法与要求。
2、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下的岗位责任制,岗位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分解到人,监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执行监理程序;督促施工单位完善自身质量保证体系,监理过程中严格要求按监理程序办事,每一项工程开工及施工方案必须报监理审批,坚持每道工序及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单位班组自检合格,专职质检员复检确认后才能报监理检查验收。这样,施工班组、专职3
3、严格审查进场的建筑材料
建筑材料是工程项目的实体,也是决定最终建筑质量的好坏。因此,工程原材料与半成品的质量控制至关重要,良莠不齐的工程材料是不可能建造出优良质量工程的,有问题的原材料半成品会给工程留下质量隐患。为此,材料进场时,规定施工单位报送进场材料报审表及相关的质量证明资料,监理工程师审查后对材料的外观、规格、型号进行验收,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设计与施工规范要求,材料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单是否真实有效。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现场实物与资料相符、质量保证、资料齐全、抽检试验合格的,材料报审表签署批准进场使用;否则,在监理人员监督下退货出工地。施工单位擅自使用未经监理人员检验合格的材料,总监下达停工令,责令整改。
4、加强巡视和旁站
要想达到“质量控制”的目标,必须对整个工程从开工前到施工、竣工过程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对施工过程,需对各个工序进行全过程控制。施工过程的巡视和旁站是施工监理最有效的监督管理,加强巡视和旁站就是要使巡视和旁站发挥真正切实的作用,这样监理人员必须首先熟悉施工图纸、施工工序、有关的规范和标准,掌握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地方,在巡视和旁站时有理有据地指出存在的问题,使施工人员心服口服地及时整改。否则,监理人员只是在施工现场转一转,有问题看不出来,留下了质量隐患。加强巡视和旁站,增强监理人员责任心很重要。如果没有责任心,巡视和旁站也达不到监理的理想效果,特别是旁站,需要旁站的都是关键工序、关键部位,更是马虎不得。如对混凝土浇筑旁站,监理人员应仔细检查砂石材料过磅,混凝土搅拌时间,水灰比等,并做好相应记录,发现问题立即向施工单位指出并责成其整改。
三、运用总监协调管理机制监控工程质量
1、总监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检查工地现场,发现质量问题和质量隐患通知施工单位到现场研讨处理,并签署现场巡视记录或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书,对问题及时整改。
2、利用每周一次工地例会对工程质量进行总结,分析工程质量状况,对质量提出要求和改进提高质量措施,督促施工单位提高施工质量水平。会议纪要由参加各方签字认可,发放施工单位以便对照检查执行,并作为监理资料的一部分存档。
3、总监运用工程款支付权监管工程质量。利用业主授予的权限,要求施工单位每月报送本月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计量,对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不予以签认,使施工单位认识到只有做出合格的工程,才能得到工程款,只有主动控制好工程质量,才能提高经济效益,从而为提高工程质量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