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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卫生许可证申请书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具体流程是:
1、申请人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到当地受理窗口递交某某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提交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材料;
3、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人员审批,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1、办理程序:辖区工商所受理后呈报,审查,核准,最后发营业执照;
2、申报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2张,申请书,场地证明,提交烟草专卖许可证;
3、办理程序:先提出书面申请,再根据《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商务部《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的要求填写《申办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审批表》并报送相关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房屋租赁证明、仓库租赁证明等。
一、环保咨询、名称预先核准
为确保项目落实、节约业主经济成本,业主在先通过中心环保窗口咨询后,凭业主身份证,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当场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二、业主提供材料
业主根据中心业务科提供的项目审批所需材料清单及材料规范样本准备材料,一次性向工商登记窗清涉及项目审批的所有材料。
三、工商登记窗口填写中心小联办项目进程单
由工商登记窗口牵头,中心业务科配合,在确保业主所提供材料齐全、准确后,装入中心联审联办材料袋。工商登记窗口牵头填写《饮食服务类小联办项目办理进程单》(以下简称《进程单》)。
四、环保窗口审核
中心业务科将《进程单》和材料袋交与环保窗口,环保窗口接到《进程单》和材料袋后,本着联办优先的原则,完成项目现场踏勘。在项目选址符合环境功能要求,业主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准确,油烟、噪声、污水等治理设施安装到位,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周围公众参与意见后,环保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许可,填好《进程单》。
五、卫生窗口审核
中心业务科将《进程单》和材料袋交与卫生窗口。卫生窗口负责与项目所在地的防保所联系,按照联办优先的原则完成现场踏勘。卫生窗口凭《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工商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资格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及人提供的委托证明,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以及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资格证明,加工、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加工、经营场所及周围环境平面图和各操作加工功能间布局图,清洗、消毒和冷藏等设施设备清单,卫生管理的组织、制度,采购储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承诺书,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饮食服务业类卫生许可证,并将相关材料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装入材料袋,填好《进程单》。
六、核发营业执照
中心业务科将环保、卫生窗口审批完毕的《进程单》和材料袋交与工商登记窗口。工商登记窗口按照规定、规章审核,在前置审批规范、有效、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并通知业主领取。
食品流通许可证是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合法凭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记载的主要事项是: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负责人以及有效期限。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记载的名称应与食品经营者在工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的名称相一致。
(二)经营场所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具体地点。
(三)许可范围包括食品经营者的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四)主体类型应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已经颁布的市场主体分类标准填写,与登记注册的类型一致。具体分为:(_)内资企业
;(_)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_)外商投资企业;(_)个体工商户;(_)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负责人是指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体包括: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个体工商户业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六)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的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由业主承担。
(七)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自许可准予时间始,有效期为_年,期限时间由许可机关在食品流通许可证上核定标注。按照实际许可的起止日期填写。
五、食品流通许可程序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受理。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_、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_、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_、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_、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_、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工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食品流通许可的审查。
审查方式为书面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
_、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对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对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内容:
(_)《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是否按照规定填写。
(_)《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是否与申请书一致;新增食品经营项目的,审查该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有效。
(_)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审查申请许可的经营场所是否具体明确,与《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表》填写的经营场所证明的地址是否一致,相关产权或租赁方是否签字或盖章。
(_)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审查身份证复印件是否粘贴。
(_)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是否提交,清单清晰、明确。食品经营中不涉及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除外。
(_)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审查是否提交。
(_)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规模较小的食品经营者,可以将有关制度合并。
(_)食品流通安全责任承诺书中是否承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
(_)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_、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的重点对象:
(_)零售散装食品的经营主体;
(_)对在县城以上经营食品批发或批零兼营的经营主体。
进行现场核查时,许可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一式两份,经核查人员、申请人签字,加盖工商所印章后,许可机关、工商所分别存档。负责现场核查的有关责任人,要每天定时进入电脑食品许可软件现场核查模块,搜索有关信息,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并将现场核查情况录入电脑现场核查模块。
(三)食品流通许可的审批。
审核人员、现场核查人员对申请者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查后,由审核人员出具《食品流通许可审核意见表本文来源:文秘站 》,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根据审核意见表的情况,审批食品流通许可。
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 公告,并举行听证。如依法需要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二十天期限内。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许可变更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许可注销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缴销《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
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食品流通许可的变更、撤销、注销及吊销
(一)变更。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凡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已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在其许可证的有效期内:
_、名称发生改变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然后向食品流通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
_、经营场所、许可范围、负责人发生改变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向食品流通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许可证变更事项涉及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准变更后,依法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撤销。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形:
_、许可机关工作人员,,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_、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_、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_、依法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其他情形。(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_、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三)注销。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的情形:
_、《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_、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_、食品流通许可被依法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_、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_、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食品流通许可证》注销后,申请人应当依法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变更,或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四)吊销。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至九十二条规定,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延续。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的申请许可需提交的材料,新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六)补证。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相关证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经批准后,由原许可机关在二十日内补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七、流通许可证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衔接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在____年_月_日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各地要加强对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但不得强制要求其换证。对于原卫生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以及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要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提出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经许可机关审核后,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对超过有效期限而未及时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要责令停止经营,督促其及时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责令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八、食品流通许可与监督管理档案
(一)建立健全食品许可档案管理制度。许可证的管理档案包括许可档案、信用档案,将许可档案与登记注册、市场巡查、经济户口和食品安全监管等信息衔接,作为信用分类监管的参考依据。按照“一户一档”、“谁发证、谁建档、谁管理”的原则,依法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文书档案工作机制。档案资料主要内容包括: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变更许可申请、注销许可申请)书、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等涉及的相关原始资料,及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等。同时,要加强食品许可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严格管理责任,切实保障档案的完整、真实和安全。
(二)建立健全许可管理数据库。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注销及吊销情况等许可管理数据库。积极推进食品流通许可信息化管理,应用食品流通许可软件,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证受理、审核、发放管理等工作。
依托金信工程,建立健全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信息化网络体系。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情况作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监督管理。
(三)整合管理资源,实现资源共享。要创造条件建立食品流通许可电子档案,实行信息化网络管理,整合资源,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许可机构与登记注册机构应当整合食品流通许可信息与登记注册信息,加强对各类基础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利用,建立食品流通许可和登记注册管理情况内部通报制度,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把撤销、注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名单以及相关处罚等情况,告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依法处理。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应当按照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的有关规定,核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并依法严格把关。
(四)利用网络平台,加强信息沟通。通过媒体、政府网站等形式,定期公告取得或注销、撤销和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 流通经营者名录。同时要加强与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通报食品流通许可的有关信息。对被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到期的,及时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食品市场主体,要在工商行政管理网站或者当地主要媒体及时予以公布。
九、监督检查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_、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巡查和执法检查中发现没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依法查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_、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经营要求的,经营者是否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经营者是否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否则,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处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_、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经营者是否依法变更许可或者重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__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_、有无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有上述行为,依据《许可办法
》__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_、聘用的从业人员有无身体健康证明材料。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_、在食品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有无确保食品质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食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一、恪尽职守,努力完成领导交派的工作任务
上半年,根据省局要求,在去年食品普查的基础上开展了一次全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集中整顿活动。在这次整治活动中,本人负责起草了集中整顿方案,将食品普查中发现550家无营业执照企业及小作坊移交赣榆工商局查处,将562家无卫生许可证企业及小作坊移交县卫生局查处,将118家无证、无标生产企业移交我局稽查大队查处,对剩下的152家企业分为A、B、C三类,根据企业的质量管理情况和经营情况实施动态管理,严格监控。
根据国家局79号令规定,依法组织对60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进行备案。
质监科的工作,除了应完成预算创收工作,还得完成了市局、县局交派的行政管理工作,创收、管理两不误,每月巡查食品许可证企业5家,暗查食品市场1家。工作中能主动克服困难,统筹兼顾,努力完成了各项业务。
如何在短时间内提高企业的质量安全意识和科学管理意识,是我们在工作中的主要困难。今年,本人加班加点,数次到企业现场指导帮助,共指导6家糖果企业,4家紫菜企业,1家冷饮厂,4家米厂,6家五类换证企业申证。按照验收细则、验收通则完善申请书,具体落实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各种记录,配置化验室。每一家企业的申证,我们都要几十次的到企业现场,在指导糖果厂申证期间,本人将星期日作为“糖果厂专门服务日”。很多企业老板都是小学文化,但经过我们共同努力最终让他们取得成功。目前上述21家食品企业均通过现场审查。就在今天(2011年12月14日上午),上述6家糖果企业已从市局监督处领走了食品生产许可证,也就在今天,赣榆县徐福茶厂、赣榆县沙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2家食品企业已经市局监督处受理,近日即将现场审查。
连云港神仙紫菜有限公司获得食品现场审查A级,目前连云港市A级只有两家,连云港大喜庆食品有限公司、赣榆县丰源米业有限公司获得食品现场审查B级,现场审查B级的企业在全市也屈指可数。
许可证管理工作,涉及到广泛的知识领域。为不断适应新的工作需求,本人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丰富自己的知识面,从企业的厂房设计、流程布局、管理体系、产品检验等方面尽力为企业提供热情周到的咨询服务。本人通过电脑、教材、报刊和请教专业人员,加强对ISO9000、HACCP、GMP等管理体系学习,先后熟悉桶装饮用水、紫菜、冷冻饮品、糖果、食品添加剂和茶叶相关领域行业知识,认真学习相关食品标准,认真学习相关卫生规范。下一步,本人将加强挂面、淀粉制品领域知识的学习。
今年,本人组织完成了64家工业产品许可证年审工作。指导1家建筑外窗企业扩项申请。指导1家食品添加剂企业、1家五硫化二磷企业申证。
团结是发展的动力,在积极推进许可证工作的同时,本人注重协助局内各兄弟科室开展工作。今年来,共为4家紫菜企业修订企业标准,协助计测所对许可证企业化验仪器、计量器具检定工作进行把关。多次在局稽查大队查处许可证企业违法行为过程中提供业务咨询。
二、勤政廉洁,保持良好的道德修养
本人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守局内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以省局“六条禁令”和国家局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团结同事,尊敬师长,服从领导,热情为他人排忧解难。
本县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工作坚持“一门受理,分送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以县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受理大厅为平台,统一接收材料,分转各入驻并联审批部门同步审查(包括网上、网下),限时办结。
二、企业设立并联审批范围
根据本县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结合实际确定本县实施企业设
立并联审批事项如下(共33项):
(一)畜牧局(4项)
1、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3、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4、渔业养殖证核发。
(二)食品药品监督局(2项)
5、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6、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
(三)卫生局(1项)
7、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核发;
(四)林业局(4项)
8、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9、林木运输证的核发;
10、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11、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
(五)文广新局(5项)
12、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13、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核发;
14、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15、报纸、期刊、图书零售的批准;
16、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
(六)交通局(5项)
17、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18、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19、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20、道路客运及班线(暂停、终止)经营许可证核发;
21、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七)环保局(4项)
22、排污申报登记;
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2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25、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的审查。
(八)安监局(1项)
26、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核发。
(九)县质量技监局(3项)
27、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确认与发放;
28、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核发;
29、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核发。
(十)县国税务局(2项)
30、办理税务登记核准;
31、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十一)县地税务局(2项)
32、办理税务登记核准;
33、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十二)公安局(3项)
34、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核发;
35、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的核发;
36、危险品运输许可证的核发。
(十三)粮食局(1项)
37、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核发
(十四)经信委(1项)
38、工业项目立项备案
(十五)工商局(4项)
39、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40、企业设立登记注册;
41、企业变更登记注册;
42、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核发。
(十六)人民银行(1项)
43、开户许可证的核发
除上述并联审批事项外,其他涉及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推进。
三、并联审批的程序
并联审批按照“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流程操作。并联审批整个流程,通过“中心”窗口电脑网络或书面通知进行。
(一)工商受理。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后,对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前述部门前置审批的项目,向申请人发放《前置审批办事须知》、《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并告知企业应办理前置审批的项目和审批机关。
(二)抄告相关。工商部门受理企业设立登记申请后,应在当日对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通过电脑网络或书面通知告知“中心”和相关审批机关,并在电脑中或书面通知明确注明企业名称、投资人、前置审批项目和部门、企业联系人和联系方法、受理日期和基本内容。
(三)同步审批。各相关部门知悉前置审批信息后,应及时与企业联系人联系,对其申请的审批事项告知其审批要求,并做好审核、审批工作。
(四)限时办结。自工商抄告次日起,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公示承诺的审批期限完成审批工作,将审批意见通过书面或电脑网络反馈给工商部门,并通知企业申请人,由企业在登记注册时向工商部门提交各部门的书面审批意见或许可证。工商部门按登记注册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营业执照的审核决定,并抄告“中心”和相关部门。对超过承诺期限不予反馈的,工商部门视作该项目已通过前置审批,核发营业执照。相应的法律责任由该项目的前置审批机关承担。
对于在期限内明确提出“不同意”决定的,审批机关需直接向企业申请人发出“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并具体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同时审批机关应将审批意见书面通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据此不得核准企业从事该项经营项目。如企业提出按审批机关要求进行整改,重新要求审批的,由企业向工商部门再提出后,经工商部门受理并告知相关审批机关,重新依据并联审批的流程操作。
列入并联审批属于市及市以上审批的项目,各相关审批机关在公示承诺期限内出具初审意见后,抄告“中心”和工商部门。同意上报的项目,前置审批机关应主动做好与上级审批机关的衔接、沟通,积极争取上级审批机关尽早审批。当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下发后,应于当日抄告“中心”和工商部门,并及时发放给企业。
四、工作目标任务及进度安排
2012年2月底前,实现本县企业设立并联审批事项网下试运行,并尽快实现企业设立并联审批网上、网下的同步运行。
五、进度安排及部门分工
(一)准备阶段(2012年1月1日-15日)
1、各相关并联审批部门建立专题小组,制定并联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工作流程、表格下载、网上申报、状态查询、结果反馈、网上咨询、监督投诉、政策法规、便民问答等十项内容(县监察局、行政服务中心及相关并联审批部门);
2、设计本县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操作规程(工商局)
3、制定系统技术方案(县行政服务中心);
4、项目和人员进驻到位(县监察局)。
(二)开发阶段(2012年1月16日-31日)
1、完成系统平台开发招投标,启动系统开发(县行政服务中心);
2、完成相关并联审批事项的十项内容整理(县监察局、县法制办、行政服务中心及相关并联审批部门);
3、完成并联审批操作规程的设计(工商局);
4、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同时进行并联审批网下试运行(县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及相关并联审批部门)。
(三)实施阶段(2012年2月-3月)
1、基本完成系统平台的开发(县行政服务中心);
2、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县行政服务中心);
3、并联审批网下运行正式实施,同时并联审批网上进入试运行阶段(县监察局、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及相关并联审批部门);
4、完善信息平台及保障制度,企业设立并联审批系统平台正式运行(县行政服务中心);
5、检查各成员单位并联审批运行的情况(县监察局)。
六、工作要求
1、各相关并联审批部门要高度重视,尽快落实分工,安排专人负责,做好前后台衔接,做到“分管领导、职能科室、经办人员、专线电话(传真)”四落实,涉及到的企业并联审批项目全部进驻中心到位,经办人员授权到位,原单位不得再受理,一律在中心办理,要建立内部相应的工作程序及监督机制,以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2、各相关并联审批部门要抓紧进行审批标准化建设,梳理清楚各项审批事项的流程、条件、环节、时限等十项内容,抓好基础性建设,并切实为当事人的申请提供咨询服务,以及行政审批中涉及选址定点、现场勘察等审批基础工作的,提供事前指导勘验服务。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打造“三力*”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身健康,构建和谐社会,确保稳定大局,发展*经济,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质监局等部门进行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20*]44号)文件精神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是指有固定场所,以手工制作为主或者有少量简单的生产加工工具和简易生产设施,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直接销售给本地区销售者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
对证照齐全(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但暂时达不到食品准入审查细则要求,在*区境内从事以生产、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相关要求,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限期经营准许证(以下简称“限期经营准许证”),并经检验合格,方可生产销售。
企业未取得准许证的,不得生产。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未取得准许证而擅自进行生产的,为无证生产。
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备条件
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依法设立。
一是必须具备食品卫生许可证;二是必须具备法人营业准证。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获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
具备卫生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体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暂时达不到食品准入细则要求的,必须按程序申办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审查规则组织审查,对达到基本要求的报区人民政府办理限期经营准许证。
第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限期生产经营期间向社会做出食品质量安全及区域销售承诺。
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环境条件。
第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加工工艺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食品质量安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手段,检测仪器必须经检定合格后,并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无条件的小企业小作坊可以和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应当建立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一个季度至少送检一次。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实施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销售以及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对食品无污染。食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裸装食品在其销售的大包装上能够标注使用标签的,应当予以标注。
第十七条贮存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必须完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能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
(二)使用非食用性的原料生产食品;
(三)使用不合格原料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原料
生产食品;
(四)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
(五)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
(六)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章食品生产准许
第十九条区人民政府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达到基本要求的食品小企业小作坊准许其限期经营,颁发《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到所在辖区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生产准许审查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质量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二条对于书面材料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按照审查规则,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必备条件的现场审查,并对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抽封样品。
第二十三条申请取证食品企业应当在封样后3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
第二十四条经必备条件审查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审查组应当在检验报告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发证条件小企业小作坊的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区食品生产加工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经必备条件审查或者发证检验不合格而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企业发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整改,1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第二十六条领导小组收到审查组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报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并对获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的企业名单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领导小组应当在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发放《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工作。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生产准许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在《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由发证部门按照规定的申请程序安排换证审查。
第四章食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应当对其所生产加工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观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第三十二条季节性生产的小企业小作坊,在歇业时要向区食品生产加工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歇业报告;开业时要将产品送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向区食品生产加工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开业申请和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郑重承诺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不掺杂假假、不以假充真、不以次充好,严把质量关,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销售,不得超范围、超区域生产经营。
第五章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证书
第三十五条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证书式样由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并加印审批部门印章。
第三十六条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第三十七条获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的小企业小作坊,产品在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或标注证书编号。没有编号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三十八条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DZX和9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早用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证书和编号。获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的小企业小作坊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涂改或者转让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证书和编号。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按整改要求进行全面整改,后经批评、指导、帮助,拒不整改的,对于获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的企业将证书吊销,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一)未获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而擅自伪造、冒用证书和编号的;
(二)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被吊销而擅自继续使用证书和编号;
(三)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超过有效期擅自继续使用证书和编号的;
(四)超出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发证范围擅自使用证书和编号的。
第四十一条伪造、冒用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的企业,取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涂改或者转让证书和编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在生产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