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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税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06 16:02:47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矿产资源税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矿产资源税

篇(1)

[关键词] 矿产资源;税费体系;要素研究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5595(2014)01-0010-04

矿产资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越来越受到各方的关注,但中国目前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不容乐观,存在开采效率低下、浪费严重、开发过程中不注意环境保护等诸多问题。[1-2]为改变中国资源高消耗、高浪费、低产出的现状,运用税收手段调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经济利益关系势在必行。

目前,中国矿产资源税费主要由一税、五费、两价款及一个收益金组成,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勘查登记费、开采登记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石油特别收益金。现有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对中国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资源税定位不清、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过低、探采分离、遗漏环保相关税费等,因此,其不能完全起到保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高效开采矿产资源的目的。[3]

一、矿产资源税费体系改革原则

矿产资源税费体系是整个税制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构成部分,要使矿产资源税费体系更加完善,应该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一是尊重矿产资源开发规律原则。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只有符合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规律,才能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有序勘探开采。

二是协调统一原则。应该遵循国家、矿山企业和社会多方利益协调统一的原则,矿产资源税费体系既要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稳定财政收入,又要考虑矿山企业实际承受能力和矿产资源发展,还要考虑节约利用矿产资源和保护环境的需要。

三是公平、环保、效率原则。矿产资源税费体系改革既要体现内资和外资企业、海洋和陆地之间的公平,又要能提高群众的环保观念,促进矿山企业保护环境并恢复矿区环境,还要促进改变中国现在“高投入、低产出”的模式,避免资源的白白浪费,提高矿产资源的开采效率。[4]

总之,中国矿产资源税费体系重构的最终目标是既简化税制,又调节重要的利益关系;既保护环境、避免浪费,又提高矿产资源开采效率,同时还要建立良性的矿产资源勘查投入机制。

二、中国矿产资源税费体系构成分析

(一)矿产资源税费种类构成

笔者在矿产资源税费体系构成分析中发现,国家有四重身份:矿产资源所有者、勘探投资出资者、矿区土地所有者、公共事务管理者。国家要从不同的身份出发对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征收税费。

其一,矿产资源所有者的身份主要体现在权利金方面。权利金是国家向非矿产所有人因开采矿产资源而收取的税费,是对现行体系中的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区使用费进行的合并。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区使用费本质上体现的都是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这就造成了税费性质不明、重复征收,而且矿区使用费对内外资企业规定不同,导致内外资企业之间的负担不同。笔者建议将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区使用费合并在一起征收权利金,使内外资企业一致。同时,应区别不同的矿产资源,通过采取高低不同的权利金费率,来反映矿产资源的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及其耗竭特性。

其二,勘探投资者身份主要体现在矿业权价款方面。国家向矿产勘探开采人征收矿业权价款,矿业权价款由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合并而来。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分离使探矿活动的投资者只承担巨大风险却无收益补偿,久而久之,探矿投资就只能由国家负担。而实行探采合一后,探矿活动本身的巨大风险将由采矿活动可能带来的巨额收益进行弥补,这符合“高风险高收益”的一般经济规律,它将吸引更多的资本投资探矿活动。澳大利亚多年的实践经验也证明了探采合一具有可行性。[5]

其三,矿区土地所有者的身份主要体现在矿地使用费的征收方面。矿地使用费是企业由于占用矿区土地需缴纳的费用。矿地使用费反映矿业权利和矿区土地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实际上也是土地作为一种资源要素在参与矿产资源的价值分配,它主要用于协调矿地所有权人和矿区土地所有权人的经济利益关系。

其四,公共事务管理者的身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征收资源特别收益金和资源耗竭补贴,目的是调节矿区企业不合理的超额利润和不同阶段的利润水平,避免产生社会不公和资源的浪费,调节不同时段的收益;二是征收环境资源税,促进开发主体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以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6];三是征收勘查登记费、开采登记费并把其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新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如图1所示。

(二)效果分析

新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的构建借鉴了国外市场经济国家矿业税费经验,解决了中国现行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第一,完善了矿产资源税费体系。矿产资源税费体系的重构,避免了现行体系中的重复和遗漏相关重要税费的问题。各税费之间既无重复也无遗漏,并且相互配合,弥补了现行体系的漏洞,完善了矿产资源税费体系。

第二,促进了中国矿产资源产业同国际接轨。重构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以权利金为核心,重点在于保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这和国际上普遍存在的权利金制度接轨,便于矿产资源税费根据国际惯例进行调整。

第三,促进矿产资源产业的发展,保护矿产资源的安全。重构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将探矿权和采矿权合二为一,统一征收矿业权价款,用采矿活动的高收益弥补探矿活动的高风险,可以吸引民间资本、外国资本进行矿产勘查活动,促进中国矿产资源产业的发展,保护矿业安全,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国矿产资源的对外依存度。

第四,调节矿业权人和矿区土地所有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重构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理清了矿业权使用费的定义,将其重新定义为调节矿业权人和矿区土地所有权人之间经济利益关系的矿地使用费,结构清晰,避免了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过程中的利益冲突。

第五,提高民众的环保意识,促进矿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重构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将以前未重视的矿区环境问题纳入考虑范围。环境资源税的征收有利于促进矿区企业环保意识的形成,同时环境资源税形成的专项基金用于矿区环境的保护与恢复,也有利于矿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调节了矿产资源产业阶段性的收益差别。重构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单独设立了收益调节基金,对矿产资源产业不合理的超额利润和阶段性的收益差别进行调节,并将矿山企业高收益阶段征收的资源特别收益金作为后期转产和继续开采的耗竭补贴的资金来源,避免了矿产资源开采末期对资源的无端浪费,也为矿产企业的转产和寻找替代资源提供了资金支持,有利于矿产资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中国矿产资源税费要素相关问题

(一)权利金

1.权利金计征方法的选择

权利金的征收方法主要有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也有按利润的一定比例计征的。各种征收方法分析如下:(1)如果从量计征,当矿产资源价格上涨时,权利金却依然不变,不能很好地保护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因此笔者不建议采用从量计征。(2)如果按利润的一定比例计征,国家需要对矿山企业的利润进行审计监督,必定要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无形中会增加国家的管理成本,不符合职能精简的原则。另一方面,利润跟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有关,矿产企业的利润很难确定而且充满着变数,权利金定性为国家基于所有权的收益,不应由国家承担矿山企业利润变动的风险。因此笔者也不建议采用按利润的一定比例计征。(3)如果从价计征,当资源价格上升时,征税增加,通过价格传导机制,下游企业的成本增加,促使下游企业节约资源,有利于资源保护及更有效利用;目前中国在新疆的石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已扩展到全国范围[7],接下来从价计征将会扩展至煤、铁、铜等其他矿产资源行业,这将为权利金的从价计征提供良好的经验。

2.确定权利金费率需考虑的因素

权利金的计征需要根据不同矿产资源产品的市场情况以及勘探或开发的技术水平,因地因矿区(种)地确定权利金费率。对那些具有战略地位的矿产资源(如稀土、某些有色金属资源)制定较高的权利金费率,既可以维护国家的战略安全,也可以体现资源的稀缺性价值,保护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对国内需求失衡的矿产资源,如果国际市场价格不高,而中国的勘探开发成本和环境成本较高,则应该制定较高的权利金费率以鼓励从国外进口。对矿产资源制定的权利金费率必须体现矿产资源的天然差异(如赋存条件、资源品位、交通状况及开采条件等)。[8]高品位的矿产资源,按照较高的权利金费率征收权利金;品质低劣的矿产资源,按照较低的权利金费率征收权利金,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矿业权价款

矿业权价款是指国家以投资者的身份将其已进行过勘查投资形成的矿业权转让给他人时,收取的用于回收和补偿其初始投资的金额,数额由矿业投资和矿业投资的获利能力决定。

矿业权价款的确定不考虑国家具体投资矿山的资源禀赋和品位等问题,只考虑国家过去的勘查投入和行业的平均投资收益水平。由此,矿业权价款应包括地勘投资和地勘投资收益两部分。为体现地勘投资的现时值,通常用地勘投资复原重置成本做为地勘投资。矿业权价款计算公式为:

P=Td+B

式中,P为矿业权价款;Td为地勘投资复原重置成本;B为地勘投资收益。

其中,地勘投资复原重置成本主要是将过去历次国家出资勘查过程中用各种勘探手段所投入的全部实物工作量,按新的价格和费用标准进行重置,再扣除技术性贬值得到。地勘投资收益由地勘投资复原重置成本乘以同类矿种的行业平均投资利润率得到。用公式表示即为:

Td=∑Ni=1(UiTi)(1+α)(1-β)

B=Td×K

式中,Ui为各类勘探实物工作量;Ti为各类勘探实物工作量的现行单价;α为其他地质工作、综合研究及编写报告、岩矿实验、工地建筑等费用分摊系数;β为技术贬值系数;N为勘探实物工作量项数;K为同类矿种的行业平均投资利润。

(三)矿地使用费

矿地使用费是占用矿区土地所支付的费用,因此应按占用矿区面积大小进行征收。矿地使用费金额的确定要考虑矿地的机会成本;矿地使用费的征收要考虑对矿地的影响,分勘探和开发阶段确定不同的标准。因为勘探阶段对矿地的影响较小,而开采阶段却可能对矿区土地造成颠覆性的影响,对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侵害也较大。所以,开采阶段的矿地使用费征收标准要高于勘探阶段的矿地使用费征收标准。

(四)环境资源税

环境资源税应从量定额征收,按生产和开采矿产资源的数量征收,以遏制无序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具体税额的确定要考虑不同资源勘探开采过程对环境的影响不同而分别制定,同时还要区分不同矿产资源的战略意义和稀缺程度。对国家稀缺且对发展具有战略影响的矿产资源要课以重税,通过税收来避免资源的无端浪费。

(五)收益调节基金

收益调节基金包括资源特别收益金和资源耗竭补贴两部分,部分资源特别收益金作为耗竭补贴的资金来源。

1.资源特别收益金

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企业销售矿产资源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的收益金称为资源特别收益金,资源特别收益金由石油特别收益金扩大征收范围过渡而来。由于部分世界性资源商品的价格常常受垄断组织、国际形势、国际投机炒作的影响而异常,在开采成本不变的条件下,可能会出现非正常超额利润,国家应该凭借其行政管理权对某些矿产资源征收资源特别收益金,以调节资源开采企业超额利润水平。

资源特别收益金征收数额的确定可参照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征收方法,确定起征点和累进费率,根据测算的开采成本、资源企业的社会负担及合理利润确定其他矿产资源的起征点和费率,并根据开采技术变化等引起的开采成本变化适时调整起征点和资源特别收益金费率。

2.资源耗竭补贴

资源耗竭补贴的资金来源于资源特别收益金。在矿区企业处于开采的末期,其收益率低于社会平均收益率时予以耗竭补贴,以利于其寻找新矿体,缓解其转产的压力,平衡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的收益,提高矿产资源的采出程序,达到保护和节约资源的目的。

理论上讲,应在矿区企业的平均收益率低于社会平均收益率时给予资源耗竭补贴,具体见以下公式:

资源耗竭补贴=销售收入×(社会平均收益率-矿山企业的平均收益率)。

[参考文献]

[1] 李静,王琳.我国石油税费体系改革的分析与设计[J].现代商业,2010(8):145-146.

[2] 陈星,樊轶侠.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进一步改革的方向[J].中国财政,2013(1):45-47.

[3] 吴鉴.矿产资源有偿开采收费制度辨析[J].问题研究,2011(4):21-23.

[4] 胡德胜.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问题识别与改革建议[J].法学评论,2011(4):119-125.

[5] 郭鹏,栾海亮.澳大利亚超额利润税浅析[J].国际经济合作,2010(7):79-81.

[6] 吕雁琴,李旭东,宋岭.试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与资源税费制度改革[J].税务研究,2010(1):80-84.

篇(2)

关键词:矿产资源;税费改革;特别收益金;资源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8-0128-02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及特别收益金的涵义

1.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又称权利金)是国家凭借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对开采权人征收的一种费用,矿产资源多是不可再生资源,采矿权人开采后这部分矿产资源的价值就会转移到矿产品中,采矿权人对矿产资源所有人进行补偿,以此来实现矿产资源的价值。它体现的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调整的是矿产资源所有权人与所有采矿权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是对已经消耗资源的货币补偿。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是国家地矿行政管理职责。

2.资源税资源税是国民收入的一部分,资源税是调节矿种矿山企业的利润收益分配,鼓励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同时资源税还对企业开采的外部环境成本进行校正,补偿当代和后代的外部成本,把企业外部成本内部化,也就是说把外部环境成本纳入企业本身的产品核算成本。资源税的征收是国家税政管理职责。

3.特别收益金:特别收益金又称“暴利税”,是针对行业取得的不合理的过高利润征税。通过测算各种资源的成本、各种费用以及利润空间,保证给企业足够的收入用于可持续发展的开支后,计算出暴利阶段,对暴利进行征税。国家把征收的垄断利润用于新矿的勘探、替代资源的研发,或者将上游垄断企业的暴利用于补偿下游企业,实现各个环节的利益调节和再分配。

二、矿产资源税费计征方式改变的合理性

(一)新的计征公式

权利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储存量X补偿费费率X开采回采率系数

权利金以矿产资源的可开采量为依据,依率计征,可以避免弃贫采富的行为。同时通过招标、拍卖权利金使企业获得开采权,而不再由政府审批。

资源税也将提高征收标准,将由从量(按销售量或开采量)改为从价或按占有资源量征收,将税率与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保护挂钩,同时提高各种涉及环境的税、费征收标准,将权利金、特别收益金和资源税搭配,形成完整的矿产税体系。

另外,资源税中国从1984年开征,当时只对原油、天然气、煤炭、铁矿石征收。1994年税制改革时,首次对矿产资源全面开征资源税,2007年还将资源税扩展到林木资源、水资源等。

(二)合理性表现

1.有利于矿产资源保护。矿产资源开发普遍存在着“吃肥丢瘦”的现象,过去资源税税率过低和以产量为基数征收被认为是导致这种开发方式的原因之一。低廉的资源开采和使用价格就是问题的根本所在。

2.有利于反映资源的稀缺性。中国不少矿产资源价格由国家控制,造成目前资源价格体系的不完整,既没有反映资源的供求和稀缺状况,也没有纳入企业本应该承担的社会环境成本,结果是资源价格被严重扭曲,在资源供给日益紧张的同时,价格却十分低廉。中国焦炭出口量占世界贸易量的60%以上,由于国家对焦煤资源只征收极低的资源补偿费用,不考虑环境影响成本,致使生产成本极低。低价的资源,实际上补贴了焦炭使用国,他们低价买到了焦炭,却把污染和事故留给了中国,这种情况不能不让我们反思。

3.淘汰“审批制”。通过招投标、拍卖权利金获得开采权,不仅维护了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而且从根本上解决了由于国有企业对某些资源的垄断带来的暴利现象。

4.有利于体现社会公平。随着中国经济增长越来越受到资源瓶颈的制约,资源税问题开始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严峻的资源形势与既少且低的资源税征收现状之间严重错位,围绕着从无价到有价的变动过程,重大利益关系需进行重新调整。比如,油气资源被国有企业高度垄断,随着企业的改制和上市,一些垄断企业已经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有企业了。他们有自己的投资权,国家对企业的财产也不能无偿调拨。如果没有适当的税收调节,垄断行业的超额利润很大程度上为企业所有,使国家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失,而且拉大了行业之间收入的差距,造成了新的社会不公。因此,国有资源在市场化使用的情况下,必须通过资源使用费和资源税对垄断性的高收益进行调节,缩小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体现社会公平。

5.有利于平衡中央与地方企业的利益冲突。中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际上国家并不直接占有,一方面是国有企业代表国家占有资源,通过向国家缴纳税收和利润的方式体现矿产所有者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占有资源,地方政府通过允许集体或者其他性质的小企业采矿的形式,收取税收和管理费来获得利益。要改变地方的不合理行为,可以从理顺分配关系入手。应当重视资源属地的利益,中央让利于地方,不光是让地方在资源开发利用中得到应得的利益,支持当地经济发展,还由于资源开发过程中,往往伴随着环境损失,对土地和水资源的破坏严重,而资源税可以为地方政府恢复生态、治理环境解决资金问题。

三、矿产资源税费改革中的关键问题

1.目前资源税中的级差收益应剥离出去,归入权利金(矿产资源补偿费)中级差是指矿藏分布的丰度和位置及开采条件的差异,是天然形成的,是资源本身所决定的,反映了资源本身价值的因素,应归属于权利金中,成为企业“资产”成本的一部分。级差收益不同于企业的利润级差,不应存在于资源税中。

2.改革权利金权利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改革的重点是:(1)将目前矿业权无偿和有偿取得的“双轨制”统一改为有偿取得;(2)将目前矿产资源生产和销售过程中过低的税费标准调整为合理税费标准;(3)建立矿业企业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及机制。

3.资源税收入的归属同中国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但分布极广又不均衡,所以针对矿产资源的税收就应该归国家共同所有,划入中央税范围。

但是如果将现行资源税中的最重要的级差收益剥离出去并归入新的资源补偿费或权利金,资源税的征收目的就是针对开采资源的外部成本进行校正,新的资源税则是以补偿当代与后代外部成本为主要设计思想,那么即便说生态建设具有全国范围纯公共物品的性质,但毕竟在对外部生态成本的承担上,地区之间还是有着明显的差异的,补偿的对象就应该是更多考虑受到较大外部成本影响的地区,也就是说,资源税应该继续作为地方税存在。

四、结束语

资源税的改革应该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改革或说是权利金制度、特别收益金的建设统筹考虑。如果权利金额度收取得当,暴利现象就会大大减少,特别收益金就不再是资源税费中的主角。当然税制改革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源合理有效利用及环境保护的问题,矿产资源税费改革需要与资源价格等管理体系配套推进,所以要解决资源浪费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改变资源的定价机制,尽快建立合理的能源价格机制,同时推动和完善矿产资源有偿转让制度以及合理的资源税制度,这才是解决资源浪费、低效率利用和由此引发的环境问题的根本方略。

参考文献:

[1] 周衍安,汪应宏,王辉,等.矿产资源税的现状分析与复合式计征方式的设计[J].中国矿业,2011,(10).

[2] 刘卫威.澳大利亚资源税新法案MRRT初探[J].中国矿业,2012,(6).

[3] 张华.关于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探讨[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7,(11).

Mineral Resources Taxes Levied Facing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YIN Xian-feng

(Land and Resources Bureau of Puyang City,Puyang 457000,China)

篇(3)

关键词:油气田企业 资源税 矿产资源补偿费 研究综述

石油天然气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能源资源,在国民经济发展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油气资源的勘探、开采及供应严重影响着国家的经济命脉,而油气资源税费则是影响油气资源勘探、开采及供应的重要因素,虽然每个阶段研究油气资源税费的文献资料浩如烟海,然而,学术界目前尚没有关于油气资源税费的研究综述。因此搜集整理形成完整的油气资源税费研究综述,以全面、真实、客观的反应中国油气资源税费的发展轨迹、研究动态,全面概括总结分析油气资源税费的各种现实问题以及对策,对深化油气资源税费的研究及经济政策的制定十分必要并且有所裨益。

一、油气资源税费演变与进展

篇(4)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第二步“利改税”开始征收资源税以来,我国的资源税经历了数次调整,从中也可以看出我国对资源税功能定位的认识及相应的政策倾向。

1984年10月1日,为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企业(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以正确反映开发单位的劳动成果,妥善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决定对开采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的企业开征资源税,征收基数是销售利润率超过12%的利润部分。这说明随着对资源价值探讨的深入,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理应取得相应收益的受益原则逐步得到大家认同。在这种背景下建立起来的资源税体现了一定的资源级差收益调节的思想,在客观上维护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部分权益,但其极少的征税对象以及统一的销售利润率又体现了其过渡性的特征。

从1984年开征资源税到1994年税制改革期间,资源税制也进行了不少调整。但都属于微调。1994年的调整应属于第一次大调整。此次调整扩大了征税范围,改变了计税依据,不再按超额利润征税,而是按矿产品销售量征税,并且为每一个课税矿区规定了适用税率。可以说1994年伴随着税制改革而出台的资源税有着较准确的定位,就是在1984年资源税的基础上更进一步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和调节资源开采企业因资源条件差异形成的级差收入。

但是这次资源税的大调整同样留下了不少遗憾。首先,征税范围仍然偏窄,扭曲了应税资源和非税资源的价格比.进而造成开采使用的无效率:其次,计税依据按销售量或自用量鼓励了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无序开采,无法体现其有效利用和保护资源的应有功能;再次,单位税额过低,且不与利用率相挂钩,导致进入市场的资源成本过低,严重抑制了资源税调节级差收益的作用,而且不利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资源税在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在很长时间内保持了稳定。但从2004年起,我国陆续调整了煤炭、原油、天然气、锰矿石等部分资源品目的资源税税额标准。这些调整力度较大,说明我国税务主管部门对资源税的地位和作用认识的不断深化.运用资源税改变过度开采资源现状的意图也日趋明显。尤其2007年上半年对煤炭、有色金属的税额调整是在中央大力倡导节约型社会建设、大力促进节能减排的形势下提出的,针对性较强。另外国际市场资源产品的价格不断提高,资源开采企业利润水平也不断提高,但企业收入增长中政府通过资源税形式取得的收入并没有得到相应增长,此次资源税额的调整有提高政府在资源收入中分配份额的意图。尽管新的税额标准实施时间不长,但从税额调整对主要资源开采企业的利润影响看影响还不大,其效果在可以预见的范围内来看将不会很大。究其原因.主要是资源税改革并没有触及实质。尽管不断提高的税额幅度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对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和利用,可是如果不改变当前过窄的征税范围、不合理的计税依据等决定资源税实质的根本因素,不转变资源税的设计思想,仅仅靠税额幅度的提高显然难以奏效。

通过对资源税调整历史的回顾.我们不难看出,资源税虽经历次调整,但其应有的保护资源、促进资源合理开采、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等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主要原因在于资源税的改革缺乏一个全局的视角,仅仅是对原有资源税政策的修补或对国外经验的简单借鉴。那么,如何才能形成全局性的改革视角呢?关键在于对资源税本身的准确定位。

二、从资源地租角度看资源税的功能定位

(一)垄断使得矿产资源存在地租

1984年资源税开征时,理论界有各种观点,但主要的理论依据是受益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三方面。从受益方面考虑,资源属国家所有,开采者因开采国有资源而得益,有责任向所有者支付其地租。从公平角度来看,条件公平是有效竞争的前提,资源级差收入的存在影响资源开采者利润的真实性,或偏袒竞争中的劣者,或拔高竞争中的优胜者,故级差收入以归政府支配为好。从效率角度分析,稀缺资源应由社会净效率高的企业来开采,对资源开采中出现的掠夺和浪费行为,国家有权采取经济手段促其转变。但这些解释只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开征资源税的意义和重要性,其理论依据并不充分,其中缺失的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地租理论。

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把地租分为了绝对地租和反差地租两种形式。绝对地租产生的原因是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而级差地租是指经营较好的土地所获得的、归土地所有者占有的超额利润。其产生的原因是土地的资本主义经营垄断。

地租理论在当今西方主流经济学中得到了发展。当代西方经济学告诉我们,只要存在垄断,就有超额利润存在,这种超额利润就体现为“地租”,因此,地租不再是土地特有的东西,它的外延被延伸了,凡是处于垄断地位的要素都可以得到超过机会成本的剩余或者余额,即地租。矿产资源的价值理论就源于地租的普遍化。由于其具有不可再生性的特征,以及国家凭借强制力的所有权垄断,也会产生地租,矿产资源的地租表现为矿产资源的租金。矿产资源的租金体现了矿产资源的价值。这种价值不是矿产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的“劳动凝结”,而是矿产资源无以复加的使用价值的“国家所有权垄断”的体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允许,都不可能实施矿产资源的开采经营权,也不可能基于法律的规定取得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所以,任何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是矿产资源开采权,实际上是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部分让渡。

(二)矿产资源地租的区分

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矿产资源的地租也可区分为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两部分:

1.矿产资源的绝对地租。当前,矿产资源绝对地租存在的两个条件:一是存在矿产资源的有限性和所有权的垄断,资源所有者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必然要在经济上得到补偿;二是采掘部门的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使得矿产品能够获得相应的收益。所以,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必须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使用权出让获得的报酬。

2.矿产资源的级差地租。在我国现阶段的采掘工业中,同类矿产资源在不同地区由于禀赋优势存在很大的差异,投入同量的劳动和资金,产出的矿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是不同的。开采品位高、品质好、易采易选的矿产资源,所取得的矿产品数量多、质量也好;反之所取得的矿产品数量就少、质量也差。因此,矿山企业在从出售矿产品的收入中扣除生产费用以后.就会按上述矿产资源的不同丰度、品位和位置差别形成不同的超额利润,产生矿产资源级差地租,其中又包括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Ⅱ两部分。级差地租I由两种情况形成:一是开采优等矿山的工人所创造的超额利润;二是运输条件(或地理位置)优等或中等情况下工人创造的超额利润。正是由于级差地租I不是靠采掘企业职工本身努力经营而提高劳动生产率所创造出来的,而是由于矿产资源自然条件好、运输条件好形成的,因此,这一部分收益应当计入矿产资源总价值中,并收归国有。级差地租Ⅱ则是由于对同一矿床连续追加投资而导致劳动生产率提高,进而获得超额利润转化而来的,对同一矿床追加投资,采用先进的采选技术、设备和工艺,这不仅可以提高矿产资源的可利用程度(如矿石边界品位、采矿损失率和矿石贫化率的降低、开采深度的加大、有效资源综合回收率的提高等),而且可以改善矿床所在地的经济条件.从而在原有的自然资源基础上,取得更多的资源总回收量,获得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和更大的矿产收益。由于矿产资源是一种可耗竭资源,所有权客体逐渐消失,对矿床追加投资可能会使资源耗竭速度和强度提高。但是,为了鼓励矿业经营者充分利用资源,使之避免被废弃,将这部分超额利润部分地留给经营者仍是合适的。另外,由于矿产资源价值对于未开采的矿产也难以确定,因而其总价值量不应受矿产资源开采与否的影响,故级差地租Ⅱ不应计入矿产资源总价值中,而应该留给开采企业,以利于其提高开采效率。

(三)资源税征税对象应是级差地租I

矿产资源的地租理论为资源课税提供了理论依据,但资源税应该就所有地租还是仅对其中一部分课征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体现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绝对地租不宜用资源税的形式。资源税是税收的一种,具有“强制、固定、无偿”的税收性质,而绝对地租是所有权的让渡所得到的报酬,具有鲜明的交换和有偿的特征,与资源税的“无偿性”相矛盾,故不适宜采用征收资源税的形式解决这一问题。三、从可持续发展角度对资源税定位

可持续发展是一种特别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发展的战略和模式,它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强调环境和自然资源的长期承载力对发展进程的重要性。因此,节约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遏制对资源的过度开发,对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国外的资源税大都通过特定的税制设计,使税收参与资源价格形成过程,从而有效地遏制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维持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国当前的资源税几乎没有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进行制度设计,甚至不少规定还与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相抵触。如税额高低与资源的利用效率无关,与资源开采的耗竭影响无关,没有把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不利于促进企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节约利用资源。所以,在下一步资源税改革中,我们要站在可持续发展这个高点上来考虑。

(一)资源税要体现企业因资源开采而产生的社会成本

外部性的经典理论告诉我们,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在外部性存在的情况下将发生背离。在资源开采使用过程中,外部性的存在使得开采企业的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如果按照私人成本定价,必然导致过度开采.难以实现资源的最有效利用。所以,我们要把外部成本主要是环境成本内部化,理论上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按照社会成本给资源定价,虽然在现实中存在诸多难点,比如外部性损害的确认、税率的确定等等.但至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如何尽可能提高资源税调节效率的思路。

(二)资源税的设计思想中要关注代际间的外部性问题

资源税改革除了要考虑到开采企业的环境成本内部化,对资源的定价更要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即要考虑对于未来人产生的代际外部性。如果将可持续性考虑进去.当代人开采资源时必然对后代人产生影响,后代人为了使其资源使用水平不低于当代人必须进行一定投入;或者为保持资源完整,当代人必须为后代人付出相应的投入。这种投入从理论上应等于由于使用或开采资源而放弃的未来收益的现值。这部分也应主要通过资源税征收来实现。

所以,总结起来,资源税的定位应该是:在可持续发展的视角下,以资源级差地租l为征税对象,以调节资源级差收益为手段,以提高资源开采使用效率、降低社会成本、促进环境改善、缩小代际外部性为目标的经济手段。

四、资源税改革在税制改革中的地位

(一)从执政理念角度来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需要财税政策的积极介入,而资源税是税收参与此项建设工程的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税种

通过税收手段促进资源节约、节能减排主要从征税和税收支出两个方面来实现。征税中除了有些国家专门针对某些污染源和污染项目征收的环境税收外,从能源消耗角度,从资源消耗的源头就开始介入的税种就是资源税。通过合理设计资源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可以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利用效率的提高进行促进,通过税收介入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提高资源的使用成本.对资源的最终消费也起到调节作用。我国是一个资源短缺与资源浪费严重并存的国家.资源的战略地位已经得到共识,但实际开采、使用中却并没有达到高效率,其核心原因之一是资源价格的不合理即长期低价格。资源税及其以后有可能开征的环境税一起将全面影响资源价格,并通过价格及其他直接的环境税影响生产者、开采者和消费者的行为,从而促进资源节约。

(二)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税制结构变动的趋势来看,进入21世纪以来,税制结构中一个最重要的变化趋势就是“税负转移”,即将税负从传统的对资本、劳动、财产等的课税转向对高能耗行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课税

OECD国家中欧盟国家较为典型.如瑞典、挪威、荷兰、德国等,这些国家所谓的绿色税收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在不断提高。瑞典已经达到大约12%左右。尽管由于统计口径的不同各国有比较大的差异,如果将我国的能源类产品征收的消费税、资源税及排污费等加在一起我们的比例可能不低,但我国税制结构调整中还没有明确提出可持续发展税制的概念。所以在全面进行环境税改革以前,有必要从资源税开始明确提出我国税制改革已经全面引入可持续发展概念,税制将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作用。这也是资源税可以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领域。

(三)从我国现行税制结构来看,资源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过低,不能体现其应有的功能定位

从全球资源的紧缺、资源价格的不断上扬来看,我国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不断调整资源税征收比例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尽管从理想的意义上来看最理想的环境税体系应该是能够使其收入不断减少的税制,即污染行为越来越少,以至于税源枯竭。但资源税作为环境税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并不直接对污染行为征税,而是对资源本身征税.这就决定了其巨大的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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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矿产资源是人类赖与生存和国民经济赖于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和合理利用有限的矿产资源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规定的实施,对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影响巨大。但是,由于立法内容不全面细致、有的制度设计不尽合理,现行立法对我国矿产资源的保护也存在一些显而易见的漏洞和盲点。因此,立足于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从我国矿产资源政策和法律法规出发,对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法》提出几点愚见。

关键词 矿产资源 法律 政策 建议

一、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修改之必要性分析

1979年以国家地质部为主起草了《矿产资源法》,并提交给了国务院和人大常委会讨论和修改。在此期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实行商品经济的重大决策,这为《矿产资源法》的制定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于是《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三月正式出台,从而结束了矿业开采立法中无法可依的空白。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这部立法是按照计划经济模式制定的,它强调的是在国家统一计划下的地质勘查,矿山开采。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1996年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正式颁布实施。但从目前来看,这部法律仍然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趋势,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我国矿业市场发展的一种阻碍,它也在多个方面表现出它的不足和亟待完善的地方。

(一)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矿产资源税的征收设置不合理。首先,征收矿产资源税的直接目的之一就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我国目前对资源税是从量定额征收。这种征收方式对于大多数生产成本、开采难度和环境相差较大的资源来说税收的高低与由于资源差异造成的级差收益严重脱节。从而必然造成不同探矿、采矿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的不均衡。其次,矿业税费种类繁多,征缴原理不清,税费收取的透明度不高。矿山企业涉及的税费名目繁多,征收原理不清晰,利益分配不合理,未清晰划定国家在行政管理和所有人权益实现方面的界限,税费标准低,重复征收;也未充分考虑矿业与其他产业的不同,忽视矿业的高投入、高风险与矿产资源的耗竭性特征。

2.矿业税费标准过低。《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而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从价计征。补偿费费率最低是1%,而最高也不超过4%。这与发达国家体现资源所有者权益的权利金占销售收入的10%左右相比,我国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太低。这种过低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既没有体现矿产资源的自身价值,又没有很好地实现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

3.矿业价款规定混乱。在价款收取范围上,行政法规规定只有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才收取价款。但是,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多数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矿业权招拍挂以及协议出让过程中,不论是否存在国家出资勘查情形都收取价款;并且,原为无偿取得矿业权而申请延续的,也要收取价款。

(二)矿业权市场方面存在的问题

1.矿业权取得和流转有种种限制,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生活出现的新情况。首先,在矿业权上,我国人为地将矿业权分割为探矿权和采矿权,在实践中,探矿权人要取得采矿权还需设立矿山企业并且要达到一定的资质条件。其次,禁止把盈利作为矿业权转让的目的,无助于矿产资源的有效配置,使得整个矿业权市场一直处于“有场无市”的境地。

2.矿业权一级市场存在“双轨制”的弊端,亟待完善。现行操作中存在原来的申请批准方式和招投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一些地方还进行了协议出让。但除了审批方式外,其他方式均无明确法律依据。此外,对各种方式的使用范围、具体程序、出让收益的收取、分配和运用,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地方立法与实际操作受到法律层面的制约。“双轨制”并存导致:矿山企业因取得方式不同而存在不平等竞争;为通过无偿方式或者非公开竞价方式低价取得矿业权,为权力寻租和腐败行为提供了土壤。

3.矿业权流转市场的管制与规避矛盾突出。矿业权利人应可自由处分其矿业权,但目前矿业权利人之间买卖、以矿业权作价出资入股、合作、出租等形式都受到各种各样不合理的限制,门槛过高,窒息了二级市场的正常发展。一方面是流转的迫切需求,一方面是现行法规和政府管理的高度管制,导致秘密、地下流转现象非常普遍。许多权利人以“承包”为名,行转让之实。这种地下交易非常普遍,管理部门根本没有能力进行监控或者查处。这些私下交易由于没有经过法律程序,非常容易引发纠纷,造成严重的社会冲突。

(三)矿山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1.矿产环境方面缺少统一立法。当前,我国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还处在各自为战的状态,缺少系统统一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在资源开发过程中对资源地环境的保护以及治理工作。这就造成了不少地方政府片面追求地方财政的增长,而忽视了对矿区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2.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等资金制度建立、运行难度大。虽经多年引导鼓励,但因缺乏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在各省的推行仍面临诸多问题。虽然在地方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的规范型文件中一般都有建立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的规定,但在地方法规中却很少对此做出明确规定,更乏具体的实施办法。

3.资源开采遗留废弃物对环境的破坏严重。矿山开采过程中的废弃物(如尾矿、矸石等)需要大面积的堆置场地,从而导致对土地的过量占用和对堆置场原有生态系统的破坏,矿山废弃物中的酸性、碱性、毒性或重金属成分,通过径流和大气飘尘,会破坏周围的土地、水域和大气,其污染影响面将远远超过废弃物堆置场的地域和空间。

二、针对矿产资源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对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建议

1.适当提高资源税税率。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只属于矿产资源占用税,在设计时基本上没有考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问题,因而所规定的资源税单位税额偏低,难以起到其应有的调节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和发展,矿业市场化改革的脚步不断加快.资源及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比率及征收范围都不应该停留在原有的水平上。所以新的资源税法的修改应该在充分考虑市场因素的前提下,根据资源的稀缺性、不可再生资源的替代品德开发成本等因素,提高资源税税率,从而调整利益分配格局,更加合理充分的利用有限的矿产资源。

2.进一步完善资源补偿费制度。我国目前的资源补偿费同其他国家的权利金制度相比,明显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性与矿产资源开发获得的利益是严重脱节的。所以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权利金制度。对采矿权持有者征收绝对地租性质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体现出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同时使经营权和所有权相分离,而明确产权可实现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对资源条件优越者征收超额利润税(即资源税)可使采矿者平等竞争,有效地开采资源,提高经营效率,这一些都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3.改变传统的资源税征收方式。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资源税征收办法有从量税、从价税、比例税、累进税四种。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从量定额征收。这种征收方式的优点是只要企业开采了一定量的矿产资源,就必须向国家缴纳一定量的资源税。但是,我们知道矿产资源的价格是随着市场不断高低变化的,而且由于资源的稀缺性,有限性,矿产资源的价格在将来是必然要上涨的,所以,为了保证国家从矿产资源上真正取得应有的利益,应该建立一种从价征收的体制,让税收和价格挂钩,从而更好的发挥资源税对不同利益主体的调节作用,防止矿产开发行业的超额暴力利润。

(二)对完善矿产资源市场方面的建议

1.健全法律法规,规范矿产资源流转市场。1999年,国家颁布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明确了矿业权须有偿取得。我们应根据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的要求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区别不同区域或者不同矿产资源种类并规定不同的准入资格,以此为基础,对有资格进行同一区域或者同一矿产勘探开发的矿业企业或者个人赋予同等的法律地位,进而鼓励市场机制在这种范围内充分发挥其积极的配置功能和调节作用。

2.减少政府干预,建立更加自由的矿产资源市场。在矿产资源法修订中应平等的对待矿产资源市场两类不同的主体,赋予国有矿业权人和非国有矿业权人同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平等竞争,机会均等的参与矿产资源市场。从而彻底解决矿业资源市场“双轨制”存在的弊端,让公平竞争的氛围在矿业资源市场真正的形成。

(三)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环境保护问题的意见建议

1.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原则在立法中加以确定。应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作为一项原则在《矿产资源法》总则中进行规定。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定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是采矿权人的责任。将矿山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单列一章,明确规定矿山环境主管部门与职责,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与协调,以及政府和矿山企业环境保护治理的责任。

2.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日常监管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首创于美国,作为预防和减轻环境污染的基本手段在世界各国得到了广泛采用,许多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规定,所有可能给环境带来重要影响的项目,在获得审批前均应开展环境背景研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供有关政府部门审查批准,据此提出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其不利影响的措施。我国2003年生效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这种制度做了一定的规定,但是种种规定过于原则,又缺乏实施的必要保障,因此形同一纸空文。因此有必要对这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制定更加切实可行的规定。

参考文献:

[1]傅英.矿业法制史.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1.

[2]王永生,黄洁,李虹.澳大利亚矿山环境治理管理、规范与启示.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6(11):36-37.

[3]李显冬.中国矿业立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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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煤炭资源税费;成本;资源租;税费调整

我国“缺油、少气、富煤”的能源结构决定了煤炭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资源基础,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构成一直占70%左右,并且据预测,这一消费结构在近五六十年内难以改变。但煤炭却是不可再生资源,据BP(2007)估计,我国煤炭资源储量只有1145亿吨,可供开采年限只有45年。因此,煤炭资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煤炭资源的接续能源开发问题等是我国政府必须关注的现实问题。本文从税费视角对煤炭行业面对的税费条款设置的目的及作用进行剖析,研究我国煤炭税费制度应发挥的作用及变革的方向。

一、我国煤炭资源税费结构特征

我国现行的煤炭资源税费主要有矿业权(探矿权、开采权)价款及使用费、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参见表1)。

1.矿业权使用费及价款。两权使用费和价款设立的初衷在于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形成高效的资源勘探资金机制,实现对煤炭资源有效地勘查、保护和管理。1996年国务院修订了《矿产资源法》、1998年出台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初步确立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有偿使用的制度,建立了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制度框架。但我国目前煤炭资源无偿和有偿使用双轨制格局的存在,企业无偿或以极低投入获取矿业权,导致行业进入门槛过低,大量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纷纷进入,由此带来资源的浪费,所以,包括矿业权价款的二级流通市场完善等一系列问题仍有待完善。

2.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是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主体。资源税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调节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级差收益;而矿产资源补偿费设立的用意,在《矿产资源法》中明确将其作为对使用国家所有矿产资源的支付,也就是要实现国家对资源所有权的“绝对收益”。但在具体实施中,资源税的征收方式却是既适用于开采优质资源的煤炭企业,也适用于开采劣等资源的煤炭企业,也就是说,对煤炭资源“级差收益”的调整是通过“绝对收益”的获取方式,这本身就存在不合理性,所以,从实际效果看,资源税混淆了与资源补偿费的性质。基于此,有学者建议取消资源税,有学者主张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趋于一致的观点是效仿国际惯例改征权利金取代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提高征收比率,实现国家的所有权收益。

二、厘清煤炭资源税费因素的成本属性

在一般的理论研究中,煤炭资源矿业权(探矿权、开采权)价款和使用费、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习惯上被称为我国煤炭企业资源成本。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的界定,虽然目前我国关于矿业权价款的二级流转市场还不完备,但是要获得煤炭资源的探矿权或采矿权,为了获取或使用相应的经营权,支付价款是事前的程序(虽然目前价款可以分阶段上交),而支付矿权使用费是事后的程序,因此,很好理解矿业权价款和使用费是矿权人必须付出的经营成本;而按照租(或地租)相关理论,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或者权利金)本质上不应该被视为煤炭企业成本。

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的本质属性是租。租是商品经济条件下资源所有权与资源使用权相分离的产物,是资源使用者为取得资源使用权向资源所有者支付的费用,是资源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我国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作为煤炭资源所有者应当向资源使用者单位或个人征收资源租。由于我国目前对煤炭行业的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方式没变,同时对其改革方式还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所以下文仍用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表示国家对煤炭资源应享有的煤炭资源租。

经营者(企业)对资源租的支付不同于对成本的支付。关于租的支付和衡量可追溯到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的“三位一体”公式关于地租的解释。斯密认为工资和利润是决定煤炭资源产品价格高低的基本要素,租的有无及其大小则等于煤炭资源产品的价格在扣除工资和利润以后的余额,而煤炭资源产品价格的高低则取决于人们对其需求的程度。当煤炭资源供不应求成为稀缺资源时,产品价格中才会有租的成分。也就是说,煤炭资源租是市场对煤炭资源所有者的“赐予”,租的所有权属于资源所有者,经营者应该将产品价格中的租转让给所有者而不是强留下来作为超额利润看待。并且这种观点一致延续下来.Hotelling基于此推导出了霍特林法则(HotellingRule);宋承先用“作为剩余的租”的观点来理解经济租的内涵。

可见,一种资源的市场需求强度反映了这种资源的稀缺度,而稀缺度又决定了这种资源租的高低,所以,经营者对一般要素的成本支付是“价格内”支付,而租则是市场引致煤炭资源稀缺度而产生的“超价格”支付。在煤炭产品市场,煤炭资源租(煤炭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体现资源所有者权益和左右资源开采者行为的纽带,所有者可以根据市场对煤炭需求程度确定租的高低,进而影响资源市场的开采者行为。那么市场、开采者行为与租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关系呢?

三、煤炭资源租、市场与开采行为

为了研究的方便,把资源开采者分为两类,其一,视可开采煤炭资源有限,实现既定资源条件下的长期收益最大化的开采者,称其为类型I开采者;其二,视可开采能源资源无限,实现当期收益最大化,称其为类型Ⅱ开采者。同时,设定开采者所处的市场类型为完全竞争和垄断两类。因此,下面讨论的是竞争条件下类型Ⅰ和类型Ⅱ、垄断条件下类型Ⅰ和类型Ⅱ开采者的行为以及不同行为对租的影响。

竞争条件下,假设市场中有m个互相竞争的企业,不同时期的企业市场需求曲线是P1=Pt,行业的需求曲线为P1=a-b∑Q(其中:Pt表示时期t煤炭的市场价格,P1表示时期t内不变的煤炭价格,j表示企业m中的个体);垄断条件下不同时期的需求曲线是Pt=a-bQt(Qt表示时期t煤炭资源产品的行业产出量,a、b为正常数,T表示资源的开采期限,r为收益折现率)。另外,假定煤炭资源的初期存量为S;煤炭资源开采的边际成本为c,煤炭资源租取决于煤炭资源产品的价格与边际开采成本,即P1-c。

根据以上分析和假设,根据两种类型开采者在两种市场条件下实现目标与约束条件的不同分别构造四种情形予以分析,见表2。

煤炭资源租是资源所有者控制开采者行为、调控煤炭资源开采市场的一个有效的杠杆。从煤炭资源政府所有的角度看,类型Ⅰ开采者基于煤炭资源有效开采期内收益的最大化,这一目标与政府通过租税的方式控制资源开采速度和利用效率、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的相吻合,因此可以认为,类型Ⅰ开采者行

为是政府合意的,相应的租税(竞争市场:(a-c)e,垄断市场:(a-c)/2+(a-c)er(t-T)/2,可以实现煤炭资源有效开采期内的社会效益最大化;相比较而言,类型Ⅱ开采者基于当期收益的最大化,不考虑煤炭资源的可耗竭性,相对于类型Ⅰ开采者,竞争市场导致资源所有者权益的完全失去,垄断市场导致所有者权益损失,租的基本作用之一在于维持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因此,在租金受损的情况下,维持煤炭资源的可持续开采也就失去了基础。以上分析说明,政府可以借助煤炭资源租的手段在不同市场对开采者行为进行控制,通过制定租税标准约束、调整开采者的开采动机,限制短期行为开采者的市场进入,提高煤炭资源市场的集中度。

四、所有权租税设计

我国目前煤炭行业的税费结构遵循矿业企业的税制,除了上述煤炭资源税费外,还有普适性的税费,具体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等共十余种。关于我国煤炭行业目前的税费状况,煤炭经营者和理论工作者基本上达成一个共识:煤炭行业的普适性税费偏重,而有关煤炭资源的特有税费偏轻。

1.煤炭行业普通税负重在增值税。以淮南矿业集团为例,2002~2006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3个税种在公司年度纳税总额中占有绝对比重,比例基本稳定在83%左右;其中缴纳的增值税占年度纳税总额的比例基本稳定在76%左右,是最大的税种。而对煤炭企业而言,增值税又是制度安排最不合理的税种。原因主要有二:其一,煤炭是资源性初级产品,在没有深加工之前,不存在增值问题;其二,煤炭外购资产中原材料所占的比重小,可抵扣的购进额项目少。基于此,有学者建议,根据WTO的有关文件中将“从自然界直接取得物质和能量的产业”定义为第一产业,我们应把矿业回归到第一产业,和农业一样免交或少交增值税。同时根据第一产业的特点,对现行的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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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油气资源税;矿业权使用费与价款;特别收益金;生态补偿机制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8. 049

[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08- 0081- 02

作为当今社会重要的能源资源,油气资源在我国乃至全世界范围内的各个领域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勘探、开采及供应关系着国家的经济命脉。油气资源税费不仅是影响油气资源勘探、开采及供应等的重要因素,而且是国家参与及调节油气资源收入分配的重要方式。为达到与社会经济发展及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相适应,油气资源税费制度经历了几次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

1 我国现行主要油气资源税费制度构成

1.1 资源税

自国务院1984年9月1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暂行)》后,经历了扩围、改变计征方式等一系列改革,现行征收依据为2011年11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此次资源税改革首先从石油和天然气领域进行,将原有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暂依油气销售额的5%进行征收。在实际征收过程中,5%仅为资源税征收的基准线,剔除掉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综合减征率,即为实际的征收率。

1.2 矿产资源补偿费

依据1997年7月3日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27日)修改后的有关规定,“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凡是在我国境内及所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的,都应当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在实际征缴过程中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完成,属于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共享收入,不同地区分享比例有所差别:中央与省、直辖市及中央与自治区按分别按收入的5∶5、4∶6进行分成。且将其纳入到预算当中实行专项管理。在征收过程中,油气资源按照其销售收入1%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及开采回采率计算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数额,主要应用于矿产资源的勘查支出。

1.3 矿业权使用费与价款

国家依据资源所有者的身份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向取得探矿权及采矿权的企业收取的使用费与价款,由矿业权等级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并统一纳入到国家预算管理。使用费主要包括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依区块面积按勘查年度收取,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按年计征。价款则是开采企业为取得国家已出资勘探并探明的矿产地的矿业权所支付的费用。矿业权价款不仅体现了勘探者劳动的投入及其剩余价值,同时也体现了其应为矿产资源地绝对地租的组成部分。

1.4 石油特别收益金

为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步伐,同时规范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征收管理,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健康的发展,2006年3月26日,我国出台了《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中指出,石油特别收益金采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以石油开采企业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为依据,起征点为40美元/桶(之所以采用美元/桶作为依据,是为了便于参照国际石油价格水平),按月计算按季缴纳。

2 我国现行油气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按照现有资源税费制度的相关规定,虽然对在资源合理开发及保护油气资源和生态环境健康可持续发展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当今世界经济、社会环境日趋复杂,石油企业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也了巨大的变化,使得在各项税费政策实施过程中显现出其不足之处。

2.1 资源税费优惠力度较弱,调节作用逐渐弱化

(1)缺少鼓励边际油田开采及三次采油技术应用的优惠政策。开采油田及采用三次采油技术可以使得油气开采企业在已开采油气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产量,然而,由此造成了各油气田之间以及同一油气田的二级单位间的收益及税负水平有较大的差异。我国这次资源税的改革只是将油气资源税改为从价计征,并没有涉及到有关鼓励企业积极开采等优惠政策的制定。使得本应具有促进资源有效开采、减少浪费、实现资源可持续发展等职能的资源税并未发挥应有作用,不利于调节级差收益的目标的实现。

(2)缺少鼓励开发高凝油等低品位油气资源的优惠政策。随着开采程度的深入,高凝油、稠油等品质较差的石油逐步被油气企业所开采,从产量上来看有逐年增加的趋势。然而由于其开采的难度较大、工艺要求较高,开采过程中容易造成凝、堵等技术问题,因此为了提高油气资源的开采效率,应加大对难采油藏的税费优惠力度,避免“弃贫采富”现象的产生,增加油气资源的产量。

(3)缺少与不同开采阶段相适应的优惠政策。由于在开采过程中,企业投入与产出之间有较大的差异,因此我们可以将油气开采划分为开发、上升、稳定和递减等4个阶段。以国际经验来看,应根据油气田开采所处阶段的不同制定不同税税率及减免税政策。一般情况下,在开发期由于企业处于投资初期,投资额大且短期内不能获得利润;在上升期和递减期,企业获利能力较弱;在稳定期则可以取得较为稳定的收入,可全部收回投资成本取得收益。这样可以使得处于不同开采阶段油气企业的投入产出较为均衡,减少由于开采期不同导致的利润差异,调动油气企业合理开采资源的积极性。

2.2 税费征收标准不适应发展要求

(1)实行单一比例税率,难以体现级差收益。资源税的设计是为了调整不同品质资源之间的级差收益,因此多数资源税采用级差费率或税率。我国自2011年11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仅将原有的油气资源从量计征改为按照单一比例税率5%征收,而并未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差别对待,不能体现资源税调节级差收益的作用。

(2)现行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与价款设计不合理,有损所有者权益。由于我国目前制定的矿产资源费率过低、征缴存在难度,导致自开征以来,实际征缴量少,且须用作矿产资源勘查费用的补偿,成为投资者的利润,而补偿费费率低导致企业对资源无序、大量开采,并未达到促进资源合理开发的目的,不利于企业转变粗放的管理方式,无法充分体现矿产资源的稀缺性和耗竭性。

2.3 特别收益金设计尚需完善

从目前全球油价的总体走势来看,短期内仍将处于较高的位置。为了维护国家的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避免石油开采企业获取过多的超额利润,同时使国内有关石油税费政策和国际接轨,我国针对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虽然特别收益金的征收在短期内影响石油开采企业的利润,但从长期发展来看,特别收益金的征收能够督促企业提升管理水平,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我国的特别收益金不仅从名称上与国外的资源租金税不相符合,而且在具体征收标准的设计上没有同企业超额利润挂钩。由此可见,我国的特别收益金并没有完全同国际接轨,仅作为一种非税收入,并未体现公共收益这一特性。

2.4 生态补偿机制设计不完善

生态补偿主要是其他城市对资源开发型城市的补偿以及资源开发企业对国家、矿区居民的补偿。从我国现行资源税费体系的设计来看,主要是通过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形式进行的资源补偿,然而这仅有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水平与其他发达国家的相比较低,无法实现生态补偿的作用,不足以弥补对国家、矿区居民的损失,亦无法实现其他城市对资源开发型城市的补偿。为了体现资源所有者的财产权和收回勘探成本而设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由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每年向国家交纳,同样并未涉及价值补偿及生态补偿等问题。

3 我国油气资源税费制度改革建议

3.1 加快完善油气资源税改革的进程

征收油气资源税主要为了调节由于各种客观因素差异的存在而产生的级差收益,公平税负,防止资源浪费,促进油气的有效开采。

(1)适当提高现行税率。我国目前采用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共存的形式对于资源开采进行调节,但是由于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仅为销售收入的1%,且其在征收过程中显现出多种弊端,因此可依据精简税费的原则,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而对于油气资源税的征收可按照现有税率增加1个百分点的方式进行初步改革。随着资源税改革的推进,逐步提高税率百分点,直至接近国际一般水平。

(2)根据地区、油气品质的差异性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由于外部生态环境、油气开发难度、油气品质的差异会直接影响到油气开采企业的盈利水平,因此应对西北及海洋油气田等开发难度大、环境恶劣的地区实行优惠的税率,对品质较差的稠油、高凝油及三次采油等按照一定标准减征,例如在该油气企业应缴纳油气资源税的税额的基础上设置一定的减征比率,以此补贴由于环境等因素带来的开采成本差异。

(3)根据油气田开发阶段的不同设计税率。油气田处于不同的开发阶段,油气田的投入和产出有较大差别,导致经济效益差异巨大,因此针对企业在资源开发不同阶段设置不同的税率。由于在开采过程中不同油气田之间存在差别,很难根据开发时间的长短界定开发阶段,可以考虑根据油气开发企业的销售收入或盈利水平界定其开发阶段,并根据开发阶段不同设计不同税率水平。

3.2 完善矿业权使用费与价款

油气资源消耗殆尽是目前全球面临的重大问题,为了能够更好地促进现有油气资源开发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提高资源的回采率,可以考虑利用市场化手段配置油气资源矿业权,实行资源有偿取得制度。具体来说,在新设的油气矿业权取得时采用招拍挂的形式,油气企业必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机制取得矿业权,以此保障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企业作为资源投资者的利益,改变目前存在的油气企业利润高、而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现状,同时维护了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3.3 完善石油特别收益金制度

近些年国际原油价格大幅度提升,中国地质科学院的报告指出,至2020年,中国原油的进口依存度将高达70%。依照现行从价计征的油气资源税计算,加重了油气资源税的税负。因此,应考虑适时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的起征点,以此使油气企业减轻税负,增加资金积累,减轻油气企业的总体油气资源税费水平,促进油气企业的顺利发展。同时,可考虑设置差别征收率。对于低品油及边际油田在征收资源税过程中采取优惠税率的同时,仍可在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中实行差别征收率,以此补贴低品油及边际油田的开发成本,鼓励油气资源的开采。

3.4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由于油气资源的开采过程中对资源本身及周围环境等所造成影响,而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就依据外部成本内部化的原则,运用政府和市场两种手段进行调节,实现“谁污染谁付费、谁利用谁补偿”。然而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并非某一主体能实现的,应从多角度进行功能划分。

(1)考虑由相关部门对矿区生态环境负责评价,以某一时间节点为准,在此之前已存在的问题由国家负责治理,对此之后产生的环境污染等问题有相关企业负责,对其征收一定的补偿保证金,而有关部门根据企业的实际开采情况及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状况制订阶段性计划,由相关部门审查企业治理效果,如达到预期效果则退换期补偿保证金,否则不予归还保证金,情况严重者甚至加收其罚金。

(2)拥有社会管理者和油气资源受益者双重身份的国家,不仅在管理过程中起到监督者的作用,同时应以收益的一部分作为补偿金,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对修复历史遗留下来的生态问题、因资源开发而受到影响的居民等给予补偿,同时应承担在大力宣传增强人们环保意识、为提高环保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费用等方面的支出。

主要参考文献

[1]先福军.新疆油气资源税改革效应分析[J].税务研究,2011(12):26-30.

[2]樊明武,李志学.基于价级分级的级差式石油资源税制研究[J].经济管理,2007(4):4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