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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失业保障在维持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作用越来越大。本文通过反思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1.建立阶段
1986年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暂行规定》虽然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如实施范围、对象、资金来源、支付标准、管理机构都作了说明,但正如它的名称一样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其实施范围狭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保障能力有限,失业救济性质明显。
2.发展阶段
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经济改革的力度加大,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浮出水面。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代替1986年的《暂行规定》,但是《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并没有对《暂行规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业保险原有的问题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势下有些问题甚至更加尖锐和突出,从而导致了失业保险在经济改革中没有担当起应有的责任,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改革的进程。
3.巩固阶段
1999年国务院的《失业保险条例》,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强调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体现失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无疑有很大的进步。确立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宗旨。将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建立了国家、单位、职工三方负担的筹资机制。在支出项目安排上,强调了失业保险金及其相关支出,增加了职业介绍补贴的开支项目,取消了生产自救费和管理费。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制定。提高了统筹层次,实行了市级统筹。加强了基金管理,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人银行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覆盖范围窄,多数失业者享受不到失业保险金待遇
自《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后,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过去大,但与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和就业岗位有限的实际情况比较而言,还是显得比较窄。我国广大农村还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虽然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已把农民合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规定对工龄满1年以上、雇用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工,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但是,这不能覆盖大量进城从事短时间打工的农民和每年从大中专院校毕业走向社会,短期内难以就业的毕业生,他们的失业保险问题也是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新课题。
2.失业保险金来源渠道狭窄
失业保险金主要来源于征收的失业保险费,而各地的失业保险金以县(市)统筹,在当地使用。可见,失业保险金来源渠道单一,统筹层次低,防范和分散失业风险的能力不高、调剂能力差。
3.失业保险仅限于生活救助
《失业保险条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但是实际上,我国失业保险仅围绕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展开,在如何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没有过多的涉及。面对越来越多的失业人员,没有相应的就业激励机制和再就业培训措施,单靠给予生活救助是不够的,最终会导致保险基金不足,无法保障众多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三、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
1.调整失业保险制度理念,充分认识就业保障的重要性
社会保障应该具有就业保障的功能,其基金的支出,构成社会消费需求,与经济扩张和收缩之间存在着一种反向运动的内在联系。在经济繁荣、就业增加、收入提高、社会消费需求具有扩张倾向性时,社会保障金支出就会减少;反之,社会保障金支出就会增加。因此,只有达到充分的就业,才会从根本上减轻社会保障的负担。因此,应把失业保险制度与积极劳动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就业导向型的失业保障制度,以实现扩大就业的总目标。
2.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拓宽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
由于失业本身是一种广泛的社会现象,因此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让所有非自愿而处于失业状态的人都能够享受一定的失业保障并获得就业的机会,使失业保障进一步社会化,做到应保尽保。当前,要尽快将刚毕业暂未找到工作的学生,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被精减下来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农民合同工,农村潜在的失业者等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同时,要拓宽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建立基金来源多元化的失业保障体系,以满足基金不断增长的要求。
3.将失业保险与促进再就业工作联系起来,营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宽松环境
推动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本身就是失业保险工作的一个有机部分,失业保险除了对失业人员进行救济外,另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提高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是解决失业问题的根本。因此,要将失业保险与促进再就业工作密切联系起来,加强对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做到失业培训工作经常化、有针对性,着力于全面提高失业人员的素质。另外,要营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宽松环境,做到一要适当降低创业的门槛,减少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资金限额和各种限制条件;二要为创业者提供适当的资金支持,包括实施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利息等举措;三要对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提供一定的税费减免,降低创业的负担;四要鼓励创办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以缓解就业的压力。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政府非常重视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而失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予以高度的重视。我国应根据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国家经验,不断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社会保险方面
临汾、运城两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已完全实现“市级统筹、两级经办”,实现了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之间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在市域范围内就医、购药“一卡通”,方便了参保群众。临汾市失业保险也完全实现了市级统筹。运城市临猗县大力推行一站式服务,形成了“一个服务窗口对外,一张票据征收,各险种分类记费”征缴模式。
2.医疗保险方面
运城市为方便城镇居民参保缴费,与建设银行运城分行合作,专项开发了网银模块,实现了网上缴费。临汾市医保建立了大额疾病患者二次补助制度,对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正常报销完毕后,个人自付部分进行二次补助。补助比例为:个人负担3万元以下的补助30%,3(含3万)~5万元的补助40%,5(含5万)万元以上的补助50%。截止目前,全市已有1293人享受到此项待遇,共计支付补助金293万余元。侯马市开展了城镇居民门诊统筹试点工作,规定参保人员门诊费用可按一定比例报销,年度内最高支付额为400元。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参保人员就医负担,提高了居民参保积极性。临汾市医保中心还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办理医疗、生育报销事宜,资料齐全的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报销取款手续;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生育报销取款手续,有效提高了服务效率。同时正在探索利用社会保障卡与医院系统链接,实现通过社保卡查询电子病历、各医院的检查、诊疗结果,届时可有效降低参保病人重复挂号、重复检查成本,提高医疗机构诊疗效率。
3.工伤保险方面
临汾市在全省率先将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享受与企业事业单位工伤职工同等待遇,为山西省出台公务员参加公伤保险探索了经验。同时,该市还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建立了工伤补充保险制度,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上由该商业保险公司在停工留薪期工资及相关待遇再次给予补助,有效提高了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
4.失业保险方面
临汾市通过加强完善市、县信息网络软、硬件设施建设,全面提高失业保险信息化建设水平,从根本上改变了全市失业保险业务手工操作的现状,结束了办理业务单手工操作的历史,全面实现了省、市、县三级信息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同时从市级财政争取资金支持,为各县市区失业保险中心统一增配了微机、传真机和打印机等设备,从市中心办公经费中挤出资金为永和县解决了线路铺设的费用,全市失业保险信息化网络建设工作快速推进。
5.新农保方面
两市均建立了完善的省、市、县、乡、村五级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乡(镇)社保所作用,并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全部建立了村协办员工作机制,强化农保基金征收和宣传。万荣县立足本县实际,探索建立了“一层经办,两线运行,三级服务,全程”的工作模式。在县乡村三级平台建好后,依托网络平台,由村级服务站一个层次直接经办新农保业务,收集缴费票据;然后两线运行,基金通过惠农卡由银行代收代扣,业务通过乡镇事务所上报;乡镇事务所、县中心协调配合村级服务站,形成三级服务网络,全程新农保各项业务,让老百姓足不出村就能办理各项新农保业务。
6.养老保险方面。临汾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新开设一个服务窗口(非公经济五险统征办公室),组织开展了多次大型宣传服务活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利用QQ视频开设困难人员绿色通道,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退休老干部上门年检,对异地居住退休老干部进行“面对面”对话。并在大厅设置了自助排号机、滚动显示屏,在养老金发放银行处设立敬老专柜,并在密集居住区设立存取一体机,有效地方便老干部退休金的领取。
二、存在的问题
1.人员少,经费不足
一方面县(市、区)受编制限制,各级人员配备不到位,普遍存在兼岗现象。另一方面,经费得不到有效保障,部分县在不能全额按财政预算拨付到位,存在拖欠现象。
2.社保卡银行农村网点布设慢,制卡周期长
运城社保卡的指定银行为建行,临汾市社保卡指定银行为中行和邮政储蓄银行,但建行和中行在县一级网点很少,很难将服务延伸到村,影响了社保卡的发放和应用。例如,建行在万荣、夏县无物理网点,运城市所属的行政村无建行POS机,由于当地银行布点投入较大,不愿承担商户的劳务费用。还有省里将临汾市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合作银行变更为交通银行,而霍州市目前并无交通银行,百姓办理相关业务很不便,制约着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应用。
3.五险统征试点工作存有困难
统一基数、统一征缴参保企业顾虑较大,所有险种一个基数,目前普遍认为社平工资过高,企业很难负担。地区经济水平差异较大。如:临汾养老保险基数与省级统一,其它险种未实现省级统筹,按照当地社平工资计算基数,这样会造成基数的不一致。目前,生产型企业目前以参加工伤为主,如果五险全部参加,部分企业因缴费压力过大,而放弃所有险种的参保。机关事业型单位,以参加医疗保险为主,工伤几乎为零,不愿参保,有些企业以男性职工为主,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微乎其微,不自愿参保。如果采取一刀切,很可能事得其返。五险统征机构设置难,五险统征工作处于试点阶段,目前,各市县采取抽调、拼凑人员的方式,成立临时性机构(统征办),临时机构管理松散,人员流动较大,工作矛盾突出,经费也难以保障。五险统征信息系统建设滞后,五险统征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经办业务,涉及部门多,业务环节多,临汾、运城目前还没统一的五险统征系统,运城市五险统征系统需要200多万资金,筹资难度较大。
三、工作建议
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情况来看,城镇就业人员被制度所覆盖率较低,城镇就业人员中大部分的人没有被失业保险制度所覆盖。失业保险金管理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应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但目前的实际是失业保险基金存在结余、有闲置现象。从2011年—2013年每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都大于支出,失业保险金滚存结余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到2013年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已达3621.78万元。此外,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比例也不合理,有重生活保障轻就业保障的现象。按照《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的发放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有增加。2011年—2013年我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分别为97人、68人、215人,可以看出2013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明显增多。为了切实保障我旗失业人员的最低生活需求,在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筹集得以保证的基础上,从实际情况出发,2013年10月我局提高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由1100元提高到1250元。在确保发放的基础上,积极提供各项再就业服务措施,促进了失业人员再就业。
二、失业保险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
失业保险制度覆盖面狭窄理论上,其覆盖范围应包括社会经济活动中所有的劳动者,在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去工资收入,其生活将面临困难,再就业也需要相应的帮助时,失业保险制度就该发挥作用,给予失业人员经济补偿和再就业方面的帮助。但是,目前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主要针对城镇经济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的失业者,不涉及农村经济领域;在城镇经济范围内,又主要侧重于公有制经济,私营、三资企业还未完全纳入。此外,随着高校扩招,大学生毕业后找不到工作所占比例较高,一些大学生也期望能接受失业保险的保障,但是由于大学生没有缴费,目前的失业保险政策是也将其排斥在外。失业保险给付时间过长,待遇水平灵活性差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我国失业保险给付期限最长能够达到两年,这个期限远远超过了其他建立失业保险的国家的给付时限。最长两年的给付期限容易滋生失业者的慵懒情绪,削弱失业者积极寻求工作的动机,还会因为降低了自愿失业者职业搜寻成本,延长职业搜寻时间,使社会面临更大的失业压力和更高的失业率。此外,失业保险的待遇水平灵活性差,对部分企业产生负激励。我国失业保险采取的固定标准制,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8条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并且结合缴费年限确定其失业保险金的待遇。依上述标准确定下来的失业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年限和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关,而与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无关,这对高效益的企业来说没有很好的激励作用,甚至会产生负激励效果。失业保险收支状况不平衡,基金收入大于支出我旗的失业保险金滚存额逐年增加,2011年—2013年分别为10242.45万元、13220.14万元、16146.82万元。这表明我旗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大大小于失业保险的收入,我国失业保险出台时的目标定位主要是用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而对促进就业等没有过多强调,故对促进就业等方面做出了比较严格的限制,造成基金大量结余,不能有效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的功能。另外,地方政府片面以追求高结余为政绩目标,也是造成失业基金大量结余的一个原因。失业保险制度的再就业功能和预防失业功能薄弱失业保险包括三方面的功能,其一,为失业者提供失业保障功能,维护其在失业过程中的基本生活水平;其二,促进再就业功能。而我国失业保险的促进再就业功能还未能很好的发掘,近年来,我国对失业保险的再就业功能虽日益重视起来,但是目前再就业功能的发展还不尽人意,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再就业的资金仍然有限;其三,预防失业功能。目前失业保险基金中还没有预防失业方面的专项基金,也没有相关的预防性政策措施出台。
三、失业保险制度实施建议
关键词:失业保险问题建议
引言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建立健全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不仅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且对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会,保持经济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一、我国目前失业保险条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1986年正式建立的。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1993年4月,国务院了《国有企事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9年1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它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了正常运行时期。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越来越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极大地影响了失业保险的保障作用。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过窄,不能涵盖所有劳动者。社会保障覆盖面的大小,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保障的总体状况,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问题。我国的就业和失业保障制度主要是针对城镇人口设计实施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快速提高,目前,全国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总量规模巨大。
1.2现行失业保险基金规模小,基金承受能力较弱。由于失业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越来越窄的的现象,导致收缴的失业保险数额有限,基金承受能力相对较弱,远低于国际上失业救济金的平衡水平,致使其难以应付越来越严峻的失业保障形势,失业保险的受益率和替代率较低,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偿的总体水平不高。
1.3失业保险统筹水平和统筹层次较低,影响失业保障作用的充分发挥。目前失业保险制度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大部分地区实际上是地级市层次的失业保险统筹。由于统筹层次较低,基金的整体承受能力较弱,从而造成了一些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严重不足,而另一些地区则存在大量结余。我国现阶段只有部分地区建立了调剂金制度,失业保险社会互济的功能不能得以充分发挥。
1.4失业保险制度对如何合理地使用基金,合理确定基金使用的结构和比例,没做明确说明。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鉴于我国目前失业人员多、基金有限的情况下,目前过于偏重失业人员的生活救济,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明显弱化,不能形成有效的良性循环。
1.5《失业保险条例》的正常实施,缺乏与之相配套的监管机制。虽然1999年国务院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一些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失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则没有可靠的法律依据进行解决,法律中缺乏责任规范和制裁办法,同时,失业保险制度所指定的监管机构,在分工和监管方面描述的比较笼统,致使监管部门不能完全发挥其有效的监督作用,使失业保险工作在征缴、使用、监管方面面临严重困难。
二、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议
2.1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从业人员结构和层次的不断发生变化,相对于正规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应针对具体特点,合理确定标准和操作办法,要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确保灵活就业人员能够顺利参保失业保险。这样有利于保持社会安定。拓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将这些人员尽快纳入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的存量的同时,使这部分人的失业保险得以保障。
2.2从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来考虑,是否也应统一建立起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账户。规定企业所缴纳的费用按多少比例进入个人账户,多少比例进入统筹基金。明确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不仅要根据缴费时间的长短,还要根据缴费账户的多少来确定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还可采取根据失业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政府根据各行各业的情况,对失业率高的行业按高的费率来征收保险费,对失业率低的行业按相应的费率来征收。
2.3合理确定基金使用的比例。以失业救济和保障基本生活为主,紧密结合再就业,实行有效管理。首先,将基金用于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金、生活困难补助和失业女职工生育补助金等方面进行合理分配;其次,运用一定的基金积极帮助失业职工再就业,包括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职业介绍等,同时,通过发放一定的救济金作为启动资金,鼓励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再次,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对于那些一毕业就失业的大学生,可考虑从社会责任和社会效益的角度,逐步将他们纳入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失业保险基金应该出一部分钱,通过发放职业培训补贴等方式,帮助这些大学生尽快就业。
2.4建立失业保险信息监控网络系统。为了使基金真正体现社会保障功能,应尽快建立信息监控网络,实现失业保险的全方位监控。建议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劳动者代表、工会代表和其他公众团体代表组成的社会监督机构,负责对失业保险工作的监督。按期、定时公布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增加基金使用的透明度,以有效控制基金的不明流向,杜绝挪用、侵占基金现象的发生,还要由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预算决算的审核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5尽快出台与失业保险条例相配套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完善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设有法可依,为失业保险条例的有效实施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2.6建立科学、完整的失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没有相关信息地收集,就没有科学地分析与预测。建立以失业人数、失业结构、失业再就业比例与结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数量与结构、失业保险金的增值与保值比例等指标为主的统计指标体系,有利于失业保险基金现状的真实反映。
三、结论
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牵动着整个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的大局,它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参考文献:
一是失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失业保险费收入逐年增加。随着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强力推进以及缴费基数逐年提高,失业保险费收入也随之逐年增加。参保人数由《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前的十几万人增长到近20万人;失业保险费年征缴额由原来1000多万元增长到约1.5亿元,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及促进其再就业提供了可靠的资金保证。到2013年,支付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约5.5亿元,惠及了我市7.5万失业人员(人次)。二是失业高峰期平稳度过,劳动力流动日趋合理。从马鞍山市失业登记情况看,企业职工的失业已从改制时的高峰期,顺利过渡到劳动力合理流动的平稳期。2002~2005年间,随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和企业改制进程加快,由就业转失业人数骤然增多,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也随之增大。2004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一度突破2万人,全年基金支出近1亿元,当年超支1000多万元,首次出现当年收不抵支,动用历年结余的情况。从2005年11月份开始,失业登记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逐月递减,2006年全年失业登记人数为4000人,仅占2004年高峰期22.6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大幅下降。2006年8月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为9866人,这是自2003年元月以来,失业保险金领取人数首次跌破万人以下。到2013年12月,失业保险金领取人数已降至3466人,近几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基本稳定在4000人以内,就业转失业人数约占参保总人数的2%左右,远低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提出的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的目标,失业保险处于低位、平稳的运行态势。三是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快速增长。由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基本结束,下岗失业人员高峰期安全度过,失业保险金领取人数持续下降,失业保险待遇支出逐年降低并常年处于较低水平,加之失业保险费收入稳步提高,导致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越来越多。四是失业周期缩短,失业人员结构复杂。当前人力资源流转频繁,部分就业人员稳定性差,失业周期缩短,反复失业人数增多,失业人员的年龄呈两极化分布,纺织行业的产能压缩和服务性行业人员流转过快导致女性失业人员非正常增长。2013年新增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员中,多次就业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的占65%;享受失业保险金月数14个月以下的(即参保年限不足5年)占70%;女性失业人员占62%;80后的青年失业人员和4050大龄失业人员分别占34%和38%。上述的失业人员构成情况表明,年龄偏大、技能单一的劳动力,在劳动力市场上缺乏竞争力,企业一般不愿使用这类人员,多数人仍然依靠失业保险金来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马鞍山市失业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
马鞍山市失业保险工作总体运行状况良好,取得的成效显著,但随着政策的调整,失业保险工作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一是失业保险尚未全覆盖。《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范围和对象仅限于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不仅无法涉及农村经济领域,甚至城镇中采取临时性、阶段性和弹性工作时间等多种灵活形式实现就业的群体也无法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另外,国家机关中的聘用制人员由于国家机关不在参保范围而无法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制度设计不能跟上就业形式和国家政策的新变化,将会造成劳动者享受社会福利机会新的不平等。二是失业保险待遇水平设计不合理。一方面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较低。我省规定失业保险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5%,仅占当年平均工资的20%左右,难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失业保险金给付的时间过长。《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24个月,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的给付期限显得过长。可能使失业者失去迅速就业的动机,不利于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三是失业保险管理体制不统一。我省乃至全国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大体上分为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及单独作为一个机构直接隶属人社行政主管部门。这三种管理模式并存,缺少统一的整体规划,导致失业保险在横向和纵向管理上的不统一,阻碍了失业保险具体经办工作顺利开展和失业保险事业的长远发展。四是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缺少统一的政策依据。目前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过大。针对这一问题,如何扩大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范围,合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虽然我省有一个指导性意见,其范围也仅局限于《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八市,国家层面尚没有作出统一的政策规定,各地在扩大使用范围时缺少政策依据,不利于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
三、提高失业保险运行质量的对策
失业保险待遇的对象问题是指哪些人可以参加失业保险并且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对象的范围如何是评价一国或地区的失业保险水平的重要因素。一般失业保险覆盖的对象越广泛,表明失业保险水平越高,失业保险覆盖的对象越少,表明失业保险水平越低。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规定,失业保险要达到的标准应是覆盖面85%以上。但是各国家或地区在选择其保障对象时事实上并没完全以此作为自己的政策选择标准,而往往基于本国或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比如说日本失业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包括全国各行业职工,凡有雇佣人员的企业,不问业种规模,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农林渔业的个体经营者和雇佣人数在4人以下的小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参加。韩国的失业保险给付对象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失业津贴给付,在1995年立法之初只适用于30人以上的企业,1998年扩大到10人以上的企业,1999年则扩大到了所有企业;第二部分是用于促进就业津贴,开始是适用于70人以上的企业,1998年扩大到50人以上的企业。但是据韩国有关调查报告显示,韩国失业工人事实上63%左右是50人以下小企业的工人。因此认为韩国的失业保险覆盖率太低,需要扩大。台湾地区也基本适用于5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的受雇员。
我国最初的失业保险只适用于国有企业的职工,而对于非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的雇员并未覆盖,这一方面人为地在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国有企业职工与非国有企业职工之间制造了不公平,而且随着市场经济建立以来,事实上在非国有单位工作的人甚至超过了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所以,忽视对他们的保障无法体现社会保险的社会性。直到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才把非国有单位的员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这一规定表明了这样几层含义:
首先,凡是城镇企业,不论其性质规模,其招用的职工都是失业保险对象,含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但是农民合同制工人不需缴纳保险费。但有两个问题可以讨论,第一,“职工”是指什么,是否要以订立劳动合同为前提,因为现实中没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相当多,企业往往以此为由拒不为其办理失业保险,所以立法用“职工”这样一个模糊字眼显然对于这一部分弱势劳动者的保护极为不利。第二,《条例》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这里的补助金与城市失业者的失业待遇相比显然不是一个完整的失业保险待遇水平,人为制造这种差别的立法原因是什么?有人会讲农民还有土地,但一方面,众所周知我国农村劳动力严重过剩,并不是每一个农民都有足够的土地,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约有3000万人,这么庞大的一个群体的利益如果得不到保障,如何体现社会保险的社会性,如何实现公平?
其次,乡村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雇员不能参加失业保险,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这就带来这样的问题,第一,现在许多乡村企业既有农民职工,又有非农民职工。因为农业人口过剩,就近参加乡村企业实现就业的农民已经越来越多,许多甚至以其作为自己的主要谋生方式长期工作,在城市企业工作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以参加失业保险,为什么他们不行?此外,在乡村企业长期工作的非农民职工的失业保险又如何解决,国家一方面鼓励多渠道就业,另一方面对这一部分人的失业保险又置之不理。第二,个体工商户不是企业,但是现在许多个体工商户雇佣的雇员越来越多,但其就是不登记为企业,那长期为个体工商户工作的劳动者的保险权益又怎么保护,现行立法不予保护的理由是什么?这都是今后的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此外,城镇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可以参加失业保险。但是,事业单位的职工怎么界定,《条例》也没有讲清楚,因为在我国很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事实上是比照公务员适用保险的,例如学校。而且,其他国家也通常要么只允许企业员工参与失业保险,要么允许事业单位员工参与失业保险但往往明确规定了除外情形。所以,是不是我国所有的事业单位的员工都可以参加失业保险,立法也必须明确。
二、待遇给付对象条件的界定
前一个问题讲的是哪些人可以参加失业保险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中主要讨论了哪些单位的员工是适格主体。但是在最后并不是任何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人都可以获得失业保险待遇,要想获得该项给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各国家和地区对于该条件的规定一般是必须是失业人员。这涉及怎么认识失业人员的问题,通常失业保险法当中的失业人员应当符合:1、只能是就业转失业的人员,也就是说排除了从来没就业过的人员。2、只能是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对于那些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的人,或者虽然失业但是其属于自愿失业,并且失业之后不再有就业愿望的人不能纳入失业保险。例如台湾地区失业保险法就规定只有被动失业的人才有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如其规定无正当理由而擅自离职者,为了谋求更好的职业而离职者都不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且即使是被动失业,其还有对于失业者的主观“善意”要求,即如果是失业者的过失而被辞退亦不得享受失业保险。可见台湾法对于失业者的认定是比较苛求的。3、只能是适龄失业人员。“适龄”含上限与下限,下限一般以各国家或地区规定的最低就业年龄为准,如我国大陆为16岁,台湾地区为15岁;上限则通常以各国家或地区规定的退休年龄为限,如韩国与台湾地区就规定为60岁,如韩国规定60岁以上再就业者不享受失业保险。按我国有关规定,正常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55岁。但是现在很多人退休并不一定要到法定年龄,有的可能小于,有的可能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因此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凡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4、只能是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人。各国具体规定,必须失业者失业之前所在单位与失业者本人都参加了失业保险并缴纳了一定时期的保险费(立法规定只须雇主一方缴纳或只须雇员一方交的除外)。保险费的缴纳期限各国家与地区规定不一,有的是一年。有的是6个月。如我国规定1年,日本规定6个月,台湾地区则规定为两年。但是缴费期限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劳动者转换工作应当连续计算,二是失业之后重新就业。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怎么计算?如果前次失业之后已经领取了失业保险待遇的,再次失业之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如果前次失业之后尚未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再次失业之后缴费时间可以连续计算计算。5、许多国家和地区基本都规定了失业之后要获得失业补偿必须进行专门的失业登记。这有利于国家统筹把握失业与失业保险状况,严格控制失业保险基金的无限制无原则地开支。6、其他情况,如瑞士1982年颁布的《瑞士联邦失业保险法》规定,雇员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失业、缩短工时、恶劣天气造成不能出勤和停业清盘)可从失业保险部门获得适当补偿。该法规定的第二种情况“缩短工时”是指由于经济原因、政府行为或雇主不能控制的原因,企业为了保全就业岗位采取的暂时缩短部分工作时间或停工的措施。在此情况下,企业和雇员依旧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再支付雇员部分或全部工资。雇员可从失业保险部门获得80%的损失补偿。
此外,有些国家和地区在对可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进行各种界定的同时,还往往单独规定了失业保险给付的除外条件。
三、给付项目与给付标准的界定
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项目与给付标准也是衡量一国或一地区的失业保险水平的重要方面。对于给付项目与给付标准的界定,通常取决于各国与各地区的政策选择与变化。最初各国在制定失业保险制度的时候主要考虑的是如何最大化的维护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因此,其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项目范围通常局限在对失业者的生活补助。但是,现在各国政府都认识到了仅给予生活补助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解决失业问题的根本途径还在于如何保障失业者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重新就业,所以,差不多各国的立法都开始重视其失业保险给付中的促进就业项目。而且其给付项目甚至扩及到了失业者以外的符合政府促进就业政策的对象。例如台湾地区规定其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项目除了失业者的基本生活补助,还包括提供失业者的求职搬迁、交通、膳食津贴、临时工作津贴、就业培训津贴、自主创业贷款利息补贴以及规定任何企业每雇佣一名失业工人达到一定期限的,可以获得一定基金补贴。而且,如果失业者在失业享受补助完毕之前提前就业的还可以享受提前就业奖励。(郑秉文、方定友、史寒冰主编:《当代东亚国家、地区社会保障制度》,法律出版社2002年5月第版)我国《失业保险条例》也规定失业保险给付包括失业后的职业培训与职业介绍费用。但是,我们认为,我国的这——规定尚不够完善。促进就业给付制度应该不仅限于此,譬如,台湾法规定给予失业者的创业补助,提前就业奖励以及企业雇佣失业工人奖励这些都值得我们借鉴。其实,我国在对待下岗工人政策方面就有类似尝试。包括提前就业奖励、创业贷款利息补助以及企业招用下岗工人奖励等等。这种尝试完全可以在今后的失业保险立法中予以采纳以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促进就业功能。此外,可以考虑对于一些处于特殊困难的失业者如伤病失业者、老年失业者以及孕妇失业者等特殊弱者给予失业保险之外的额外失业补助,如加拿大的失业保险模式就是如此,(郑功成、郑宇顾主编:《全球化下的劳工与社会保障》,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第678页)但是也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标准的确定总体上应该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坚持基金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也就是说,基金的开支不能超过基金的承受水平,基金总体应该收大于支。二是坚持基金开支基本保障原则。这是指基金开支一方面要满足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与就业必要补助,这是失业保险的目标所在。但是基金支付标准的确定又只能以此为最终底线,不得超过受益者的最低生活标准。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第一、必须根据各地的经济水平、消费水平以及当地工人的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一个人维持最低平均生活水平需要多少钱;第二,必须保证失业人员失业之后获得的失业补助不得高于或者不得过分接近其失业前的收人水平。否则会使劳动者丧失劳动积极性,宁肯失业。基于这个考虑,建议今后在立法时,不要统一确定某一地区的失业金发放标准,而是实行个别确定原则,比如说可以在针对个人发放失业保险金时,以个人失业前的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发放,同时可以规定一个最高限额,以免失业前高收入者的失业金仍然很高。例如台湾地区法和美国法规定,失业给付标准按被保险人每月投保薪资50%计算。国际劳工公约也规定失业保险金不低于原工资的50%,实践中全球平均40-75%。
要注意的是,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标准应当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相应变化。比如,在物价上涨时,就应相应地调整给付水平,以免保障对象的实际生活水平下降,同时也应让保障对象分享国家的进步、经济增长的成果。
四、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与管理
论文摘要:随着社会和 经济 的不断 发展 ,失业保障在维持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作用越来越大。本文通过反思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1.建立阶段
1986年为了配合国有 企业 改革, 实行劳动合同制, 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暂行规定》虽然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如实施范围、对象、资金来源、支付标准、管理机构都作了说明,但正如它的名称一样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 其实施范围狭窄, 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保障能力有限,失业救济性质明显。
2.发展阶段
20世纪90年代以后, 由于经济改革的力度加大, 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浮出水面。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 1993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代替1986 年的《暂行规定》,但是《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并没有对《暂行规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业保险原有的问题依然存在, 在新的形势下有些问题甚至更加尖锐和突出, 从而导致了失业保险在经济改革中没有担当起应有的责任, 滞后于经济的发展, 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改革的进程。
3.巩固阶段
1999年国务院的《失业保险条例》,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强调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体现失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无疑有很大的进步。确立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宗旨。将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建立了国家、单位、职工三方负担的筹资机制。在支出项目安排上,强调了失业保险金及其相关支出, 增加了职业介绍补贴的开支项目,取消了生产自救费和管理费。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制定。提高了统筹层次,实行了市级统筹。加强了基金管理,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人银行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覆盖范围窄,多数失业者享受不到失业保险金待遇
自《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后,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过去大,但与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和就业岗位有限的实际情况比较而言,还是显得比较窄。我国广大 农村 还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虽然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已把农民合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规定对工龄满1 年以上、雇用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工,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但是,这不能覆盖大量进城从事短时间打工的农民和每年从大中专院校毕业走向社会,短期内难以就业的毕业生,他们的失业保险问题也是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新课题。
2.失业保险金来源渠道狭窄
失业保险金主要来源于征收的失业保险费,而各地的失业保险金以县(市)统筹,在当地使用。可见,失业保险金来源渠道单一,统筹层次低,防范和分散失业风险的能力不高、调剂能力差。
3.失业保险仅限于生活救助
《失业保险条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但是实际上,我国失业保险仅围绕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展开,在如何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没有过多的涉及。面对越来越多的失业人员,没有相应的就业激励机制和再就业培训措施,单靠给予生活救助是不够的,最终会导致保险基金不足,无法保障众多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三、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
1.调整失业保险制度理念,充分认识就业保障的重要性
社会保障应该具有就业保障的功能,其基金的支出,构成社会消费需求,与 经济 扩张和收缩之间存在着一种反向运动的内在联系。在经济繁荣、就业增加、收入提高、社会消费需求具有扩张倾向性时,社会保障金支出就会减少;反之,社会保障金支出就会增加。因此,只有达到充分的就业,才会从根本上减轻社会保障的负担。因此,应把失业保险制度与积极劳动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就业导向型的失业保障制度,以实现扩大就业的总目标。
2.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拓宽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
由于失业本身是一种广泛的社会现象,因此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让所有非自愿而处于失业状态的人都能够享受一定的失业保障并获得就业的机会,使失业保障进一步社会化,做到应保尽保。当前,要尽快将刚毕业暂未找到工作的学生,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被精减下来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农民合同工, 农村 潜在的失业者等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同时,要拓宽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建立基金来源多元化的失业保障体系,以满足基金不断增长的要求。
3.将失业保险与促进再就业工作联系起来,营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宽松环境
推动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本身就是失业保险工作的一个有机部分,失业保险除了对失业人员进行救济外,另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提高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是解决失业问题的根本。因此,要将失业保险与促进再就业工作密切联系起来,加强对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做到失业培训工作经常化、有针对性,着力于全面提高失业人员的素质。另外,要营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宽松环境,做到一要适当降低创业的门槛,减少失业人员创办 企业 的资金限额和各种限制条件;二要为创业者提供适当的资金支持,包括实施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利息等举措;三要对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提供一定的税费减免,降低创业的负担;四要鼓励创办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以缓解就业的压力。
结 束 语
综上所述,我国政府非常重视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而失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予以高度的重视。我国应根据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国家经验,不断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参考 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