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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申请书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06 16:01:27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停车申请书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停车申请书

篇(1)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路政管理许可

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一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行驶路线及时间;

(三)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

(四)补偿数额。

第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第十八条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路政案件管辖

第二十条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直接处理的案件,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首先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保护现场等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确定管辖权。

第四章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实施路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第五章公路赔偿和补偿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当场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第三十四条除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

(四)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五)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六)出具收费凭证;

(七)结案。

调查取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调查笔录;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对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的具体事项未作规定的,参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本条规定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七条公路赔(补)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一条依法实施强行拆除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者、构筑者负担。

第四十二条依法实施路政强行措施,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五)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实施强行拆除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拒不履行公路行政处罚决定;

(二)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

第四十四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认真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十八条公路养护人员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条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八章人员与装备

第五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路政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本辖区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第五十四条路政管理人员录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

(二)身体健康;

(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规定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路政管理人员实行公开录用、竞争上岗,由市(设区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六条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必须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悉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

第五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执法水平。

第五十九条路政管理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装备。

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讯及其他装备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动。

第六十一条用于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条和交通部制定的《公

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九章内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加强各项内务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路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二)路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三)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四)路政执法与办案程序;

(五)路政巡查制度;

(六)路政管理统计制度;

(七)路政档案管理制度;

篇(2)

物业辞职报告一尊敬的经理:

我是物业部xx,很遗憾今天向您递交了辞职报告。在×××小区工作已经有三年了,从原先一期的时候我就在了,现在都三期了,房价也是涨了又涨,可是我想问一下经理,为什么工资没有涨。反正现在公司给我的感觉就是,不愁招不到人,没有必要涨工资。经理您殊不知附近的小区已经开始在咱们这边挖人了,没办法人家那边的待遇比较好,很多人都跑过去了,我也不例外。出来打工无非就是赚钱嘛,这个道理大家都懂。所以,希望经理能够尽快为我办理辞职报告,我将十分感谢。

辞职人:xx

XX年3月17日

物业辞职报告二尊敬的领导:

您好!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阅读我的辞职申请书,我是怀着十分复杂的心情写这份辞职申请的。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提出辞职。来到物业公司大约四年了,单位里的每个人对我都很好。我衷心感谢各位领导以及各位同事对我的照顾与错爱,在这近四年里,我学到了很多以前从未接触过的知识,开阔了视野,锻炼了能力。工作上,我学到了许多宝贵实践技能。生活上,得到各级领导与同事们的关照与帮助;思想上,得到领导与同事们的指导与帮助,有了更成熟与深刻的人生观。这近四年多的工作经验将是我今后学习工作中一笔宝贵的财富。感谢所有给予过我帮助的领导和同事们。

其次,能在这里工作我感到十分开心。随着单位的不断发展壮大,各项工作要求的不断提升,作为一名大专毕业生的我明显感到自身能力的不足,近期的工作让我明显觉得力不从心。为此,我进行了长时间的思考,我清楚的认识到以自己现有的学历和工作水平已经很难完成目前的各项工作任务,自己仍需要不断的去学习,才不至于被社会所淘汰。为了不因为我个人能力的原因而影响到物业公司的各项业务发展进度,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我决定辞职。或许只有重新再跑到社会上去遭遇挫折,不断的深造,在不断打拼中去寻找属于自己的定位,才是我人生的下一步选择。非常感谢您们在这段时间里对我的教导和照顾。在物业公司的这段经历对于我而言非常珍贵,将来无论什么时候,我都会为自己曾经是您领导下的物业公司中一份子而感到荣幸。

再次对我的离职给单位带来的不便表示抱歉,同时我也希望单位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

最后,衷心祝愿物业公司能够更好更快的发展,各项工作业绩蒸蒸日上!祝愿各位领导与同事:健康快乐,平安幸福!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物业辞职报告三尊敬的领导:

xx在这里首先先谢谢诸位在近段时间对我的工作支持。同时也感谢支持、理解、信任我的那些员工们!

一个企业想有发展就像战场打仗一样,需要一个统一的管理,从上到下需要令行禁止,企业的发展利益永远放在首位,企业管理经营者,不仅要制定相关的企业发展,各项规章制度,并要求干部员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项员工福利标准,制定企业文化,让员工更好的了解企业今后的发展,同时还要考虑企业多元化经营管理。为企业增添更多收入。提高企业干部员工的福利待遇。

xx是一个刚组建的新公司,在现有xx物业市场已经算是起步很晚的物业公司了,想在现有物业市场生存、扩大发展市场,首先依靠自身开发商,先把企业品牌打造出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培养打造本企业自己的团队,在今后的几年里,积累企业财富,在xx市提高xx企业的社会知名度!让更多人知道xx,了解xx,渴望xx,只有这样xx才能在今后的市场站稳、扩大。

现在xx物业专业人才都在外面市场发展,同时xx物业市场也因为种种因素影响着人才发展壮大。所以xx物业有一个很好的机会,正因为xx是一个刚组建的物业公司,人才能够看到今后个人升值发展空间大,所以现在就应该培养,组建企业团队,淘汰筛选不适应本企业发展的人员。

刚来的时候,就怕与你们在今后的管理经营上面发生管理经营思路不一致,以便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当时我就一再强调独立的管理经营权,只是为了更好的经营企业,能把xx经营起来,能在未来十至十五年内把xx做成xx物业的龙头企业。但是现在公司的执行力度,让我看不见希望也制约着员工的发展,员工都是人不是神,他们也同时再拿着皇亲国戚来衡量,成功的企业在用人方面大多数都是用人不用亲,在公司规章制度面前做到人人平等。企业用人也要遵循能者上、平着让、庸者下的原则。可现在你们几位股东都是各自猜忌,相互把控财、务、人、使得我在工作中力不从心,现在门面房还有地下停车场还没启用,启用后会带来一定的收益,同时也会带来相应的开支费用,随着脱离开发商,还要支出很多费用,小区日常费用、设备绿化维护费用,办公费用,以及人员各项费用,还会产生一些不可遇见的费用等,现有各项支出不明确使得无法做到实际的基本预算。同时对整体的企业发展带来很大的弊端。

来了一个月了,个人而言,员工都是好员工,只是以前没有一个好的工作制度来让员工们真正理解企业的含义,企业需要发展就要有一个严格的工作制度,同时还要制定一个完善的奖罚制度,来约束、奖励那些优秀的员工,提高他们对企业的认识,调动起他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企业还要站在一个关心爱护员工的角度去看问题,因为真正给企业创造财富价值,以及树立企业品牌的正是这些员工。企业能处处考虑员工,同样员工也能把企业利益放在首位。只有相互依托才能把一个企业做强做大,有一个更好、更高的发展。

此致

篇(3)

九江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出租汽车客运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和《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轿车、九座以下小型客车,按照用户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行驶、上下车及等待,并按里程或时间计费的客运方式。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出租汽车客运的主管机关。

市、县(市、区、山)公路运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运管部门)是市、县(市、区、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公安、城建、工商、财税、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群众有权向交通、物价主管机关或交通运管、物价检查部门举报或投诉,受理部门应当认真及时查处。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运管部门对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行使出租汽车客运的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调控运力投放,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出租汽车经营者开业申请、停业审批。对符合开业标准及具备营运条件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和《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证》。

(三)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正常秩序,对乘客比较集中的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风景点等出租汽车站点和出租车经营者进行管理,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

(四)根据当地出租汽车运力发展的要求和规定,依照先审批、后购置的原则,办理新增出租汽车手续。

(五)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买受和公开拍卖,买受和拍卖收入用于城市交通设施建设,买受的拍卖办法另行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是政府核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业务和经营范围的资格证明。(六)协同物价、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出租汽车收费标准和办法,安装计价器。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出租汽车客运票据。

(七)配合公安、城建等有关部门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的交通安全和创建文明城市的管理工作。

(八)受理乘客投诉。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七条 运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办法,依法行政、文明管理,廉洁奉公,秉公办事。运管人员违反本办法,经营者和群众有权向交通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当认真及时查处。

第三章 经营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 经营出租汽车客运,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单位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申请个人是国家政策允许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员。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并具备营运条件的车辆、资金。

(三)有符合规定并与车辆数量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固定停车场地。属租赁、借用停车场地的,应提供租赁、借用场地合同或协议。每辆车停车面积不得小于车辆投影面积的1.5倍。

(四)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应持有驾驶执照和经行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发给的《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证》。经营业户应有相应配套的管理制度,配备安全、机务、业务、质量等岗位管理人员。

第九条 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的业户及其驾驶人员必须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江西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证》,方可经营出租汽车客运。

第十条 凡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下列手续:

(一)持申请书、主管部门批文(个人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和资金来源等有关材料,填写开业申请表,报所在地运管部门审核。运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书及必需的文书证明资料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开业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购车审批手续,方可购车;不符合开业条件的,应当说明情况,作出答复。

(二)持运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向当地税务机关申办税务登记,向物价部门申办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并在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保险手续。

(三)持上述证照在车籍所在地运管部门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后,领取《道路运输证》。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需变更登记事项时(包括经营单位内部车辆易主),须在变更前15天内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求歇业的,须提前30天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江西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以及未使用票据,结清税费,经批准后方可歇业。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在营运期间必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符合综合性能检测标准,并备有以下安全、服务设施:

(一)车门上喷有所属企业或代管单位名称。

(二)车顶上装有出租车标志灯

(三)车内装有准确有效的里程计价器和待租显示器。

(四)车内装有安全隔离护网,前排座位备有安全带。

(五)车内醒目处张贴明码标价表。

(六)车上配有有效灭火器。

(七)车身两侧部位喷有明显、清晰的监督举报电话号码。不得在出租汽车上张贴广告

(八)出租车内设施、设备齐全有效,卫生清洁无异味,后备箱内无杂物。

(九)车身外观良好,无脏物,无严重锈斑和脱漆;前后牌照整洁、清晰;门窗开闭自如,锁止可靠,玻璃齐全明净。

第十四条 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服务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治安、交通管理等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证》、《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证》等证件;服装整洁、仪表端庄、讲普通话,使用文明用语(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态度和蔼、微笑服务。重点旅游区的经营者还应会用简单的日常外语会话。

(三)出租车驾驶员要了解本地区的地理环境,熟悉道路、街巷及通往外地公路路线;熟知本地机场、汽车站、火车站、港口客运站及公路、水路、民航等不同的旅客运输方式售票点位置;熟知本地的涉外宾馆及其它知名度较高的旅馆、饭店、招待所、影剧院、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党政机关办公地点,熟知本地名胜古迹、风景区等旅游景点。

(四)出租车驾驶员在空车时必须显示空车待客标志,做到招手即停(交通叉口和设有禁停标志的地段除外),有客立载;乘客电话约车时要迅速答复,对乘客一视同仁,不挑客,不得拒载乘客。

(五)乘客上车时,驾驶员应主动开启车门,帮助乘客提拿放置行包,乘客携带物品不得超过车内及行李箱的容积;要准确、耐心地解答乘客提出的有关问题,做到有问必答;要提醒坐在前排座位的乘客系好安全带,检查车门是否关牢,注意乘客安全。

(六)开车时,应先启动里程计价器,选择最佳路线行驶,不得绕道。如因道路改造或其它原因确需绕道行驶,应主动向乘客说明情况;应根据乘客的要求使用空调、音响等设备;必须按里程计价显示的车费数额收费,并给乘客有效的票据,严禁多收车费和索取礼品、小费。

(七)出租车在营运途中,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

(八)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不得向乘客套换和索要外币;不得敲诈勒索、刁难和中途甩客;严禁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活动,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和本单位报告,不得知情不报。

(九)出租车在营运途中发生故障不能行驶,应向乘客说明情况,及时检修,如故障一时无法排除,应请乘客改乘其它车辆,小收或免收车费。

(十)出租车在营运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按规定保护好现场,迅速组织抢救受伤者,并立即报告公安交警、交通、保险等有关部门,以便及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十一)遵守出租汽车管理站点、停车站点及其它公共场所秩序,服从管理人员调度,按序出车,严禁欺行霸市、强拉强运。

(十二)应乘客要求,出租车超过经营区域运行的,驾驶员必须到车籍所在地运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开出行车路单,登记乘客身份,以确保驾驶员、乘客和车辆安全。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必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接受运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按时填报行业报表。

(二)制定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经常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搞好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

(三)执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战备、抢险救灾、春运和外事等各项应急任务。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税费。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收费标准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物价部门审定后实行。运管部门应在主要公共场所设置出租汽车收费标准告示牌。

第十七条 运管部门应在乘客比较集中的公共场所设置出租汽车管理站点,实行现场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十八条 各级运管部门应加强对出租汽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人员进行教育处理;对模范遵守本办法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运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 应有3人以上,着装整齐,佩戴统一标志,文明执勤,持证检查,依法办事,礼貌待人。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出租汽车经营者,运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核准擅自购置营运车辆的,购车人事后要求办证经营出租车业务的,符合条件者,按有关规定处罚后予以办证;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擅自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并处以非法收入一至三倍的罚款。

(二)出租汽车在运行中未带《道路运输证》或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的,可处以100--300元罚款。

(三)未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顶灯标志和空车待租标志,或未张贴明码标价表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四)车身两侧未按规定标明单位名称和监督电话号码的,扣留《道路运输证》,责令限其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未佩戴《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证》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未经上岗培训,无《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证》,擅自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责令其培训后上岗,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六)出租汽车未安装计价器或擅自拆除计价器的,扣留《道路运输证》,限期到市计量部门修复或验正,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七)使用已损坏或超过有效期未鉴定的计价器,扣留《道路运输证》,限期到市计量部门修复或验正,并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八)对不启用计价器的,乘客有权拒付运费,运管部门予以中止车辆运行3天,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九)不按规定收取运费或利用计价器作敝多收运费的,多收部分退还乘客,运管部门予以中止车辆运行5天,并罚款300-500元。

(十)显示空车待租后,无故拒载乘客、挑客的,处以100元至3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中止其车辆运行。

(十一)对未经运管部门批准超越经营区域营运的出租汽车,予以中止车辆运行5天,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

(十二)对使用其它票据代替道路运输业专用票据,或使用废票、假票的,收缴其票据,并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或屡犯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缴销经营许可证,取消经营资格。

第廿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应在接到运管部门通知之日起3天内到运管部门接受处理,逾期无故不到者,除按规定对违章经营者进行处理外,并对经营业户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廿二条 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一年内记载4次违章处罚的,年度审验时,扣留《道路运输证》七天;一年内记载6次违章处罚的,缴销其《道路运输证》,取消营运资格。经营单位一年内受4次以上警告处罚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受6次以上警告处罚的,缴销其经营许可证,取消经营资格。

第廿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运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廿四条 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一律上缴财政,并做到处罚决定和收罚没款相分离。

第六章 附 则

第廿五条 本办法罚则的依据是交通部《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上述规定修改后,本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廿六条 本办法由九江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廿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相关文章:

1.出租车管理制度

2.关于出租车管理规定

3.2017年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4.2017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篇(4)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整合力量,全面加强对辖区道路交通事故的联动管理,落实责任,提高效能,让市民满意,让领导放心。

二、实施机构

市新区综治办

市交警大队

市法庭

三、目标任务

目标任务:对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做好基层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机制的衔接,完善基层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解决社会矛盾纠纷。

四、实施措施

(一)整合管理资源。

在管理过程中,综治办、交警、法庭三部门联合行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提高管理队伍的综合战斗力。通过实现管理资源的共享,进一步提高执法管理工作效能。

(二)加强沟通联动。

实现联勤联动机制,关键是构建一个畅通高效的联络网。综治办、交警、法庭将通过各自部门,将情况通报给联勤单位,联合管理、及时处理。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双方要加强沟通,了解相互的管理职责,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创新工作机制。

(三)互补管理职能。

根据管理职能和有关法律法规,综治办负责辖区各单位的治保部门出面协调本单位当事人之间关系;交警部门主要负责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赔偿调解等工作;法庭主要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调解及判决等工作。实施联勤联动机制,综治办、交警、法庭三部门除严格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外,还要注重相互的协调与配合。

(四)实施步骤

1、人员机构联动,确保处理交通事故案件工作机制

无缝对接

为解决交警部门和法庭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机制、

程序不畅等问题,由新区综治办、交警大队、法庭共同成立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分管综治的管委会领导为组长,综治办主任、法庭庭长、交警大队大队长为副组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设为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联动工作中的沟通、协调工作。成员单位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座谈会,总结联动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交警大队定期对人民调解员的法制培训,提高人民调解的调解能力和法律意识。

2、调解联动,确保交通事故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化解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交警部门的调解不再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交警部门的行政调解案件数量下降。由于交通事故案件通常争议大、当事人人数多等各种原因,诉至法庭的交通事故纠纷调解率也不高。因此虽然相关法规未将调解作为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必经程序,但为了更好的化解矛盾,交警部门要尽可能组织调解,每宗案件调解不得少于2次,两次调解时间间隔3天以上,并制作调解笔录。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民事调解过程中,针对被告人积极理赔的情形,可书面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法庭应充分考虑交警部门量刑建议。在调解过程中三部门均可邀请对方相关人员协助调解。为了统一执法力度,法庭制作了《交通事故调解中各项损失计算标准参考》,供交警部门调解时参考。对于经交警部门调解成功的案件,若当事人申请法庭制作民事调解书,法庭在收到申请后2日内审查并制作民事调解书。

3、工作联动,确保处理交通事故案件工作效率最大化

提前收集证据材料,确保案件准确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常出现肇事司机与车辆所有人之间存在挂靠、借用、租用、车辆转让未过户、被盗等复杂情况,这给法庭查明事实、确认责任主体造成很大困难。为此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发生时,就要有意识、有目的地及时、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查明车辆实际所有人、支配人及流转情况。

提前财产保全,保证权益实现。有的肇事方在事故发生后转移、藏匿、毁灭财产,致使法庭判决难以执行。为此,交警部门对无法达成调解的案件就直接告知受害人向法庭提请财产保全申请,并将法庭制作的格式化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交给当事人填写,并告知其诉讼相关事宜。法庭作出保全裁定后,送达当事人及交警部门,由交警部门保管查封车辆至法庭对查封车辆作出处分为止。

协助查扣车辆,多领域合作。为了充分发挥交警部门在查扣控制车辆方面的有利优势,对非交通事故案件的其他执行案件,法庭如须查扣车辆,交警部门在收到协助查扣通知书后予以配合。

4、救助联动,确保事故受害人最大限度地得到救济

为加强对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救助力度,交警部门保管法庭查封车辆时保全期间的停车费用原则上由肇事方承担,但若肇事车辆依法定程序处理后所得款仍不足支付赔偿款的,可由交警部门减少或免除停车费用。对于经济困难的重大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综治办、交警部门和法庭应分别从各自职能方面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尽可能的减、缓、免受害方预交诉讼费用。

5、宣传联动,确保交通安全意识最大限度地普及

为了增强大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从源头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综治办、交警大队与法庭定期共同举行交通安全宣传,并将宣传教育范围拓展到社区、工厂、单位、学校和家庭。

五、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深入发动。要对新的工作机制进行宣传,切实抓好内部动员部署工作;对目标任务的实现,要充分调动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的积极性,加强社会舆论宣传,获得市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

篇(5)

申报材料:

1、当地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书;

2、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企业经营可行性研究报告;

4、办公和车站场地使用证明;当地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消防管理部门出据的“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5、企业(公司)章程;

6、企业名称核准文件;

7、站务管理及组织方案;

8、申请货运交易市场还需提供“货运交易信息系统简要说明”;

9、客运车站站级评定还需提供《汽车客运站站级核定表》。

审批程序:

1、申办人向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开业申请书;市交委直属企业和市运管局直管企业可直接向市运管局提出申请;

2、由区运管部门组织审查或初审;

3、符合条件的区运管部门签注同意意见后,申办人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审批。

4、审查或初审不合格的,经整改后,按上述程序申请重审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

一级和二级汽车客运站或新建成的申报一、二级汽车客运站等级的由属地市(州)道路运管机构负责进行初检初评,由省道路运政机构组织进行检查考评。三、四级汽车客运站由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按省定标准要求进行初检初评后,由省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委托市(州)道路运管机构考评确定,省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监管、抽查。简易车站(含停车场)的检查、认定登记工作由县级道路运管机构初审后,报市(州)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定,合格者由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办理行业许可证、汽车站站牌手续。

例:

安徽省汽车客运站的评定:

等级设定与考核评分

5.1等级设定

汽车客运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5.2考核评分

考核评分按照《安徽省汽车客运站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评定标准》实行百分制,具体考核评分执行附表。

5.2.1汽车客运站的设施设备项目全部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规定的相应等级标准;评定结果一、二级客运站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三级以下客运站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合格。

5.2.2汽车客运站的设施设备项目有80%(含80%)以上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规定的相应等级标准;评定结果一、二级客运站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三级以下客运站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四级以下及简易客运站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的为基本合格。

5.2.3汽车客运站的设施设备项目有20%(含20%)以上不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规定的相应等级标准;评定结果一、二级客运站得分低于80分,三级以下客运站得分低于70分,四级以下及简易客运站得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5.2.4对于不合格的客运站责令整改,经整改后可重新评定。

6评定程序

6.1一、二级客运站的服务质量信誉等级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考核评定,涉及收费等级调整的报属地物价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6.2三级客运站的服务质量信誉等级由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考核评定,报省级道路运政机构批准,涉及收费等级调整的报属地物价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6.3四级以下及简易客运站的服务质量信誉等级由县(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考核评定,报市级道路运政机构批准,涉及收费等级调整的报属地物价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6.4被考核的汽车客运站应按要求及时向负责组织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递交上一年度的全年旅客发运量、发班总量、财务年度报表、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情况以及经营、财务、安全、技术人员变化情况资料。

6.5负责组织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阅有关资料后,对汽车客运站的资质信誉作出结论,记录在《安徽省汽车客运站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考核表》内。

7.评定方法

7.1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当年十月成立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评定小组,按照本标准,对辖区内的汽车客运站进行自查自评,填写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考核评分表,写出书面报告,于当月底报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7.2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当年十一月成立汽车客运站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厅运输处、局领导任评定委员主任。从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抽调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依据本标准,对被考评的汽车客运站进行考评。十二月将考评结果报厅审定。次年元月向社会公布评定结果。

7.3所有被考核对象的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本年12月1日起至次年11月30日止,每个考评周期的记分初值为零,即记分累计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7.4汽车客运站考核得分记录在《安徽省汽车客运站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考核表》上;

7.5凡未取得《安徽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拖欠承运人运费总额达其上年年票房收入1/6及以上的;拖欠承运人运费长达两个月及以上的违反规定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其数额达上年年票房收入1/10及以上以及在服务质量上低于控制指标,在安全生产上超出控制指标的客运站,取消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评审资格。

7.6汽车客运站的考核情况将作为汽车客运站经营许可证、站级、收费费率、企业资质等级和文明单位评比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篇(6)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根据《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货物,是指具有易爆、易燃、毒害、腐蚀、放射等性质,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三条(危险货物的分类)

危险货物按其性质不同,可以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和自燃物品及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腐蚀品、放射性物品。

第四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营业性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陆上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陆管处)负责本市营业性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具体管理工作。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陆上运输管理所(署)(以下称区、县陆管所(署))具体负责辖区内营业性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劳动保障、环保、民防、卫生、质量技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市营业性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监督检查)

市陆管处和区、县陆管所(署)的行政管理人员,可以进入相关的经营单位、作业现场进行检查。

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运输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七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单位资质条件)

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辆以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用车辆和5年以上经营货物道路运输的经历;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三)有车辆清洗、消除危险货物污染的专用设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停车场地的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有经职业培训考核合格的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

(七)有健全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制度;

(八)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经营规模和经营货物道路运输经历的证明;

(3)停车场地证明;

(四)车辆清洗、消除危险货物污染的专用设施平面图;

(五)专业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名单;

(六)车辆行驶证及车辆设施情况表(其中罐(槽)车还应当有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证书);

(七)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的有关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八)有关的管理制度文本;

(九>公安部门批准从事具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质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文件;

(十)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受理和审批

需要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应当事先向辆陆管处提出申请;由市交通局审批。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件(含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操作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条(工商、税务登记)

批准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应当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经营。

第十一条(经营范围)

批准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变更和歇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单位需要合并、分立或者变更车辆的车种、数量的,应当事先向原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原申请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需要迁移、改名的,应当在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十天内向原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单位需要歇业的,应当事先向原受理机关提出,缴销有关证件、发票并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歇业手续。

第十三条(年度审验)

市陆管处或者区、县陆管所(署)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的经营资质实行年度审验。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车辆管理

第十四条(购车审批)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单位需要购置货运汽车的,应当向市陆管处提出购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车辆技术状况和容器设施安全要求)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其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

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设施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车辆标志)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使用专用车辆标志。专用车辆标志由市陆管处统一印制、发放。

第十七条(车辆修理、改装和检测)

对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维修、保养。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需要修理、改装与运输安全密切相关的特殊部位的,应当送到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修理资格的单位进行。对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性能的综合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继续运输。

第四章作业管理

第十八条(危险货物托运行为规范)

托运人应当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托运危险货物.并按照交通部标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要求办理托运手续。

托运国家规定必须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应当提交有关准运证明。

第十九条(危险货物受理行为规范)

承运人、货运受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业务,应当核实托运人填写的托运单和拖运人提供的有关材料。

承运人、货运人不得将受理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业务转让给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

承运人、货运人受理下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业务,应当在起运的3日前向市陆管处申报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运输线路和运输日期;紧急情况下,承运人、货运人应当在起运的同时,向市陆管处申报:

(一)爆炸品;

(二)毒害品;

(三)需控温的有机过氧化物;

(四)放射性物品;

(五)使用受压罐(槽)容器运输的烈性危险货物。

第二十条(从业人员培训)

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运输服务活动的驾驶人员、装卸人员、业务管理人员和业务受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的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有关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员、装卸人员携带证件)

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加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用章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随身携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操作证。从事危险货物搬运装卸活动的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操作证。

第二十二条(运输、装卸作业规范)

驾驶人员、装卸人员运输、装卸危险货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搬运装卸的作业规程.根据货物性质。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火、防震、防水、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撒漏等措施。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拼装件货、混装散货或者超载运输危险货物。

第二十三条(车辆行驶与停放)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区域行驶。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运输途中,不得在机关、商店、单校、影剧院和商业繁华区、居民聚居区、旅游风景区等人员稠密地区附近停车。装运忌火危险货物的车辆不得接近明火、高温场所。

第二十四条(货物交接)

托运人或者发货人与承运人应当按照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要求,办理危险货物交接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货或者装车运输:

(一)运输车辆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条件的;

(二)装运的危险货物与托运单、提货单所列的品吕、数量、规格不符的:

(三)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下符合规定要求。发现破损、渗漏的;

(四)遇湿易水物:培已有水渍、雨淋痕迹的:

(五)无危险货物包装标志或者标志不清晰的;

(六)不符合危险货物配装(含拼装、混装)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禁运规定)

禁止拖挂车、三轮机动车、摩托车和非机动车装运爆炸品、—级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禁止拖拉机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级易燃品、爆炸品、一级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禁止自卸车辆装运除二级固体危险货物以外的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罐(槽)容器(容积在400升以上,下同)的车辆装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六条(运输统计报表)

从事营业让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市陆管处或者区、县陆管所(署)报送统计资料。

第二十七条(外省市来沪车辆管理)

以本市为运输目的地的外省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签发的准运证明和交通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其中装运爆炸品的,还必须持有本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准运证明。

运输危险货物的外省市过境车辆需要在本市停留的,必须在市陆管处或者区、县陆管所(署)核定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停车场停放。

第二十八条(运输事故报告和处理)

发生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时,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应急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市陆管处或者区、县陆管所(署)和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民防部门报告。市陆管处或者区、县陆管所(署)应当配合公安、民防部门处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并将处理情况及时通知车籍所在地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

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运输服务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陆管处或者区、县陆管所(署)按照下列规定于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驾驶人员不随车携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不随身携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操作证,装卸人员不随身携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操作证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以每人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伪造、转借、倒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用章或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操作证的,收缴非法印章、证件。并外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专用车辆标志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以每辆车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伪造、转让、倒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用车辆标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l至3倍或者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经批准擅自购车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l至3倍或者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技术状况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l万元似下的罚款。

(八)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不按照规定进行二级维护的,处以300元以上、500以下的罚款。

(九)未按照规定报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统计资料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审验的.处以5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承运人、货运人将受理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业务转让给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以5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反危险货物搬运装卸作业规程造成事故的。吊、扣直接责任人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操作证,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十)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和《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责令限期改正措施)

市陆管处或者区、县陆管所(署)在实施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措施。

第三十一条(其他行政措施)

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运输服务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陆管处或者区、县陆管所(署)可以暂扣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操作证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签发违章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或者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条件的车辆,可以中止其运行。车辆被中止运行,当事人逾期3个月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市陆管处或者区、县陆管所(署)可以将其车辆作为无主物处理。

第三十二条(罚没款处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三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妨碍公务处理)

拒绝、阻碍行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或者其池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非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规定)

非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具体应用解释部门)

篇(7)

商务部等十部委联合制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指导意见》已成稿,目前正在各部门征求意见,随后上报国务院,有望年内。

《意见》提出,“十二五”期间将以目前国内近60个科技兴贸创新基地为依托,重点扶持新能源、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现代农业、交通运输、节能环保、航空航天等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国际合作。同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完善金融促进手段,加强出口秩序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

政策上还将扶持新能源、智能电网、生物医药、轨道交通等25个重点行业100家排头兵企业在境外建立营销网络,培育和认定200个出口基地和2000家基地企业,培育若干个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自主核心技术的跨国企业集团,积极推动企业“走出去”。

据了解,目前这些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已与芬兰、意大利、韩国、以色列签定了双边高技术领域合作备忘录,重点合作领域包括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现代农业、交通运输、节能环保、航空航天等,已经具备了较好的对外高技术领域经贸合作平台。该人士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推动各基地落实合作项目,提出新的合作意向。

分析人士认为,目前国内新兴产业领域如风电、光伏、特高压输变电设备、轨道交通等国际化发展已现端倪,随着《意见》的出台落实,这些领域相关龙头企业的海外业务有望快速增长,成为新的业绩增长点。同时,国际技术合作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有助于优势企业大规模引进吸收国外技术,促进产品毛利率提高和市场竞争力增强。(来源:中国证券报)

创业板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任重道远

7月28日,创业板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研讨会在深交所召开,有官员批评目前创业板上市存在的问题就是企业家、投资者都浮躁功利,盯着同一个投资点,政府功利色彩很重,引导基金有点变味。

创业板开板以来,非议最多的就是创业板的“三高”问题,科技部科研条件与财务司副司长邓天佐认为,创业板处于高发行率,因为这个市场机制的作用,可投资源少,资金多,其风险因此高,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都是正常的。

邓天佐认为,目前创业板上市存在的问题就是企业家、投资者以及政府都太功利。他称,企业家、投资家都浮躁,盯着同一个投资点,建议他们提升眼力与本领,切勿功利心太重,中国风投的成功率比国外高,因为中国政府推动创新,把资源圈到一个区内,风险被过滤,增值却不一定高于国外。

同时,他还指出,政府也太浮躁、功利色彩很重,政府引导基金有点变味,如不准失败,主要投IPO等;设立基金的目的不够明确。他强调,政府最应该承担培育前期风险高的产业的责任。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产业所所长王昌林也建议政府,要扩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资金规模,建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进一步引导和扶持社会发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来源:新浪科技)

张志宏:电动车正处于由科研向产业转化过程中

在能源与环境的双重压力之下,新能源汽车无疑将成为未来汽车发展的方向。科技部高新技术产业司副司长张志宏在2011全球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峰会上指出,我国电动汽车发展目前仍然处于由科研向产业化转化的过程当中,还存在着技术不够成熟,一致性、可靠性、耐检性、成本高等不完善的状态和困难。

据张志宏透露,“十二五”期间,科技部规划的主要目标将围绕纯电动汽车,重点支持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同时兼顾燃料电池和混合动力关键技术的研发。

张志宏指出,电池、电机、电控和相关辅助系统是实现我国汽车工业转型的基础和关键,技术标准、检算能力和基础配套设施应该相应加快,基础研究、前沿探索必须持续稳定扎实的推进。“特别是在电动车的基础研究和基础能力的积累方面,我国与国际水平相比处于弱势,我们还有相当多的工作要做。”

张志宏介绍了“十二五”期间科技部的布局重点。

一是关键技术的研发突破,开发高舒适型、高可靠性的纯电动汽车和混合动力车。科技部于上半年启动了第一批“十二五”项目,安排资金9亿元。“近期,科技部专门启动了一个高性能、小型化的纯电动车设计研究项目,整车企业、大学研究机构均参与其中,他们的热情很高。”张志宏介绍说。

二是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支持相关城市的示范工程、建设基础设施规划,同时适度超前布置充电网络。

三是加快标准研究和完善标准体系。我国的新能源汽车标准体系建立的基础较好,未来科技部将联合相关部门继续建立一套与中国自主研发的产品技术特征相配套的电动汽车标准体系。同时加大与国际电动汽车标准化通道的协调。据张志宏介绍,在电动汽车领域,我国已经建立起与德国标准化委员会的对话机制。

与此同时,加强新能源汽车的示范与商业模式研究、支持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人才培养、深化国际技术交流合作等,都是科技部未来5年在这个领域的工作重点。(来源:科学时报)

严陆光:把磁浮交通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

“将磁浮交通列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十二五’规划,对其继续培育和发展十分重要。”近日,中国科学院院士严陆光在西南交通大学作了题为《作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培育与发展磁浮交通的建议》的报告。

“我国磁浮交通已具备良好的发展基础。”严陆光介绍,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磁浮列车有关研发工作,90年代中后期,建成了高速示范运营线并开展了国产化与创新研究。

严陆光表示,磁浮列车与其他已有的客运交通方式相比具有速度高、噪音小、能耗低、爬坡能力强、起动停车快、选线自由度较大等一系列优越性。以上海磁浮列车运营为例,至2010年3月共运营740万公里,载客2300万人次,列车正点率达99.6%,从未发生任何伤害旅客和职工的安全事故,证实了整个技术与装备的实用性和安全性。

同时,严陆光也表示,磁浮列车目前还存在技术与规模产业化两大瓶颈。“至今尚未能进入国家交通规划。”严陆光建议,将磁浮列车作为新兴的运输方式,进入国家综合交通系统规划,明确主管部门,以交通发展带动产业发展与技术进步。

“高速磁浮交通是整个新兴产业发展的核心,应该给予重点安排和部署。”严陆光希望,国家能大力支持磁浮交通国产化与创新的研发、试验与示范工作。努力推进非黏着驱动的中低速磁浮列车与直线电机驱动轮轨车在城市轨道交通的应用,逐步提升份额,使之成为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磁浮交通作为新兴产业还可能在许多方面产生新应用,比如用于航空母舰飞机的弹射系统;用于发射卫星取代一级火箭等。“在大力培育与发展此新兴产业的同时,应积极开拓有关新兴技术与产业在国防与其他领域中的应用,带动整个产业更快更好地前进。”严陆光说。

(来源:《科学时报》)

2011年度“高速铁路基础研究联合基金”项目指南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和铁道部于2011年4月27日共同设立了“高速铁路基础研究联合基金”(以下简称高铁联合基金)。7月25日,自然科学基金委了《“高速铁路基础研究联合基金”2011年度项目指南的通告》。

铁路科学研究涉及国家重大公共利益,设立高铁联合基金旨在发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导向和协调作用,促进产学研结合,吸引和调动社会科技资源开展以我国高速铁路发展为背景的相关领域基础研究工作,推动我国铁路行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本联合基金面向全国,重点资助高速列车和铁路工程技术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

本联合基金作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组成部分,其申请、评审和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铁道部共同管理,工程与材料科学部负责受理申请并组织评审。

本联合基金2011年度资助经费3000万元,以“培育项目”和“重点支持项目”两种方式予以资助。

其中,“培育项目”研究领域主要围绕高速铁路安全和建设等方面的关键科学问题,开展高速铁路土木工程、牵引供电技术、高速列车机械与结构强度、新材料及工程环境等领域相关课题研究;“重点支持项目”研究领域包括:基于可靠度的高速铁路工程结构设计理论与方法、高速铁路轨道结构检测理论与方法、高速铁路交叉隧道动力特性及变形控制理论、转向架结构损伤载荷谱编制方法、实验验证及安全设计方法、高速列车车体典型焊接结构疲劳分析与设计基础研究、高速列车空气动力学行为与减阻降噪机理研究、高速列车轮轨接触与粘着行为和磨耗机理研究、高速铁路电力牵引系统的安全性预测与控制、高速铁路路基沉降变形规律与控制方法、河(海)床演变与桥墩冲刷对高速铁路跨河桥安全影响的研究等项。

根据申请与评审情况,拟资助“培育项目”10项,平均资助强度60万元/项(资助期限3年);拟资助“重点支持项目”8项,平均资助强度300万元/项(资助期限4年)。

“培育项目”资助期限为3年,申请书中的研究期限应填写“2012年1月-2014年12月”;“重点支持项目”资助期限为4年,申请书中的研究期限应填写“2012年1月-2015年12月”。

本次公布的高铁联合基金申请报送日期为2011年9月5~9日。(来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

我国宽带资费为发达国家3倍速率不到1/3

近日,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北京市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和社科文献出版社联合的2011年中国信息化蓝皮书显示,我国宽带速率仅为全球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而资费却是发达国家的三倍。

蓝皮书显示,截至去年年底,中国宽带网民达4.5亿,占全球网民总数的23.2%,占亚洲网民总数的55.4%。按照目前的发展势头,“十二五”末期,中国的网民数量可能增至6亿至7亿。不过与如此庞大的宽带用户规模不匹配的是我国的宽带接入水平。报告显示,全球宽带接入平均水平为5.6Mbps,而中国平均下行速率仅1.8Mbps,排名全球第71位;同时由于我国的宽带市场竞争不够充分,资费比较高,平均每Mbps接入速率费用是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3至4倍。

另外,该报告还表示,我国网民互联网应用呈现三大特点:一是搜索引擎成为网民第一大应用;二是商务类应用用户规模继续领涨,网络购物用户年增长48.6%,团购用户规模达到1875万人,在网民中占比4.省略”

近日,合众思壮召开“中国位置从云到端”2011技术会,姚明作为合众思壮的股东及形象代言人,意外出现在会现场,并为合众思壮启动了“中国位置.com”上线仪式。

合众思壮了首次实现跨平台、跨网络、跨行业的“位置云”典型技术Minisun4.省略”上线仪式后,姚明悄然离场,没给媒体留下采访机会。尽管有姚明助阵,但合众思壮股票昨天未走出漂亮行情,收报32.39元,微跌0.92%。

事实上,自上市以来,姚明作为公司的股东与形象代言人,一度助推其股票跻身“百元股”阵营,引发了股市“名人效应”。但随着“名人效应”降温,合众思壮股价日渐下滑。姚明所持股份的市值也随之迅速缩水,按67.5万股的持股量计算,现在姚明所持合众思壮股份的市值已由最高时的7693万元缩水至2186万元,账面损失超过5500万元。(来源:京华时报)

广州“十二五”将打造2个规模超2000亿的新兴产业

今年广州地区生产总值预期增长目标为11%,投资将继续成为主要推手。今年,广州将安排101个重点建设项目,确保全年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投资826亿元,带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约3600亿元。101个重点建设项目中,总投资在20亿元以上特大项目有60个,其中年度投资超10亿元的项目27个,这些项目今年计划投资约598亿元,占重点项目年度投资的72.4%。

重大项目的顺利推进,为广州“十二五”进一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今年广州将以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为核心,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商贸会展、金融保险、现代物流、文化创意、信息产业、汽车制造、石油化工、重大装备、生物、新材料等十大核心产业竞争力。

广州的国家中心城市科学发展实力不断增强,有了明确方向的广州更有着对未来发展的信心与决心。广州力争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在“十二五”期末,打造2个产值规模超2000亿元、2个产值规模超1500亿元的新兴产业。通过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和中心城市综合服务辐射功能,围绕全面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全面推进国际商贸中心、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来源:《广州日报》)

我国系统级航天产品项目首次出口俄罗斯

记者近日从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获悉,由该集团公司所属第五研究院总装与环境工程部为俄罗斯研制的GVU-600空间环模器项目,近日顺利通过俄方验收并正式交付。这是中国航天首次向世界航天强国出口系统级航天产品项目并取得圆满成功。该项目的交付标志着中国航天国际合作取得了又一新突破。

据介绍,GVU-600空间环模器是俄罗斯最新一代的卫星试验设施,直径8米,长10米,关键技术指标均代表了世界先进水平。该项目在俄方完成相应配套建设后,将于今年9月为新一代格洛纳斯导航卫星等型号提供热真空试验服务。

俄方在交付验收会上表示,西方国家建设同等规模的设施需要5~6年时间,而中方团队克服各种不利条件,创新设计、优化管理,仅用21个月便高质量地完成含8个分系统的复杂项目,创造了同类项目研制周期的奇迹。这标志着中方在此领域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已经达到国际领先水平。该项目的交付将进一步加深中俄双方的互信,为后续长期合作奠定坚实基础。(来源:科技日报)

苹果资金拥有量达762亿美元 超美国政府

据资讯网站BusinessInsider报道,苹果目前拥有的资金总量已经超过美国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