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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人道尺度与历史尺度的统一,是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实质。对唯物史观之生成的理解.必须回归到马克思哲学一经济学一社会主义三位一体的学术系统中去;对唯物史观之功能的理解,则应当区分哲学方法和历史科学两个维度。
[论文关键词]马克思哲学主义;唯物史观;人道尺度;历史尺度
一、人道尺度与历史尺度的统一是马克思哲学革命的实质
在的理论来源,尤其是空想社会主义和费尔巴哈哲学当中,思想家对市民社会、对资本主义奴役制度的批判和对人类幸福的向往,最终都陷入了抽象人道主义和历史唯心主义。一方面,他们根据理性预设人类社会的理想状态,并将其作为人道尺度衡量现实,从而得出现实“不合理”的批判性结论;另一方面,当他们想使异化现实“恢复”到理性状态时,又不得不诉诸哲学家的道德呼吁和统治阶级的良心发现。总之,从“破”到“立”,旧哲学的方法论皆走不出抽象人道尺度的窠臼。
只有在马克思、恩格斯创立历史唯物主义、实现哲学革命之后,被世代进步思想家孜孜以求的人道尺度,才真正填平了应然与实然的鸿沟,找到了理想现实化的道路。抽象的“理性”并不能实现世界的大同,对人类解放何以可能这一问题的回答,只能是无产阶级依据历史规律改造世界,解放自身,从而解放全人类的革命实践活动。因此,我们把马克思恩格斯哲学革命的实质称为人道尺度与历史尺度的统一。所谓人道尺度,是应然、规范、价值性范畴,主张尊重人、爱护人、以人为本、“人是人的最高本质”,其最初产生时直接针对的是资本主义制度下人受奴役、受剥削的现实;所谓历史尺度,是实然、事实、真理性范畴,即科学地看待人类社会的发展,研究历史运动的规律性,从而在历史的可能性空间中选择、塑造理想生活。可见,历史尺度作为对抽象人道尺度的扬弃,内在地包含了人文关怀,是人道尺度与历史尺度的统一。
唯物史观理论是马克思、恩格斯对前代思想成果的创造性发展,是一个动态、开放的概念系统,梳理唯物史观的形成、发展史,我们才能看到人道尺度与历史尺度相统一的生成过程。
二、历史观的历史演进——唯物史观的动态生成
的历史观经历了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转变的过程,其唯物史观又经历了提出、运用、发展诸阶段。
在《莱茵报》和《德法年鉴》时期(1842—1844年),由于现实力量的介入和思想内部的矛盾,马克思开始了其世界观转变的艰巨过程。在1843年撰写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分析了黑格尔在国家和市民社会关系上的唯心主义观点,论证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思想。但此时马克思还没有从市民社会划分出经济关系、生产关系,并且在费尔巴哈的影响下,把市民社会、国家等社会形式视为“人的本质的实现”或“人的本质的客观化”,把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政治国家视为人的本质的异化。在次年写就的《巴黎手稿》中,马克思首次较为系统地研究了资本主义经济问题,提出了著名的异化劳动思想。异化理论的隐性前提,是预设一个永恒不变的人之本性,当现实与该预设不符甚至相悖时,则为异化状态。异化的扬弃就是人向本来面目的复归。可见,在《巴黎手稿》中,马克思的基本思想仍未脱离近代的人本学模式。所以说,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及《巴黎手稿》之前,马克思所持的历史观本质上仍旧是唯心史观。但是,从1843年开始的、在《巴黎手稿》中全面展开的政治经济学研究,却为马克思的哲学革命提供了思想策源地。
1845年春,马克思写下了被恩格斯称为“包含着新世界观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1845年到1846年,马克思与恩格斯合作完成了《德意志意识形态》。这两篇论著表明,马克思、恩格斯在新世界观探索中发生了质的飞跃,唯物史观已经形成。在从旧世界观向新世界观的跃进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转折,并不是法国结构主义者阿尔都塞所称的神秘的“断裂”,而是马克思在其特定的理论背景和历史情境下,从事政治经济学研究所取得的伟大成果——实践观。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在对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作了概括之后指出,这是他在巴黎开始研究政治经济学以及后来在布鲁塞尔继续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总的结果”。恩格斯指出,所提供的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因此,对于初创时期的唯物史观,我们有必要分两个层次进行理解:第一,唯物史观的提出是哲学史上的伟大变革,它使得人道尺度与历史尺度的统一成为方法论上的现实;第二,唯物史观作为方法论所生成的基本原理,是以科学假说的形态出现的,必须要在实践中予以求证。马克思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巨著《资本论》正是这一的思想实验室。
马克思从1843年开始进行政治经济学研究,直到1883年去世为止,历时整整40年。如上文所述,唯物史观的提出是马克思从事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总的结果”,唯物史观的证明和运用,更是在其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具体展开、实现的。《资本论》是马克思毕生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最高成果,也是马克思最重要的理论著作,是思想体系的百科全书。《资本论》的哲学意义首先在于,它把唯物史观作为新世界观和方法论应用于一种社会形态,即资本主义社会的研究,应用于一门具体科学,即政治经济学的研究。马克思说:“本书的最终目的就是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马克思实现了这一目的,从而使得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得到较为充分而严格的验证。因此,列宁指出:“自从《资本论》问世以来,唯物主义历史观已经不是假说,而是科学地证明了的原理”。对于这一论述,我们同样要作辩证理解:一方面,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在资本主义经济研究中得到了确证;另一方面,需要反思或深入思考的是,方法论意义上的唯物史观,主要是对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研究的成果,然而,从本质上是西欧社会发展规律的唯物史观理论出发,能否推演出普适性的历史规律?相信科学研究、拒斥抽象思辨的马克思在晚年正是陷入了这一沉思,而作为其思考成果的则是《古代社会史笔记》。马克思晚年的学术变化,有三点值得特别注意。
第一,马克思毕生的心血之作《资本论》,其后两卷却被马克思搁置不发,在他逝世之后才由恩格斯整理出版,而从这两卷可以看出,马克思的手稿并不完整,《资本论》并未杀青,他就已经转移了思考重心。这究竟意味着什么呢?第二,虽然马克思毕生都在关注原始社会问题,但在晚年他却投入了异常巨大的研究精力,写下了大量的读书笔记。第三,马克思把视阈从西方转移到东方,探讨落后国家走非资本主义发展道路的可能性问题,提出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设想。以上三点,值得每一位力图从生成、变化的发展立场来理解哲学的研究者的重视与反思。如果说,在唯物史观的初创阶段,马克思提出唯物史观的方法论、提出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假说,在唯物史观的求证和运用阶段,证明了其在资本主义社会研究中的真理性的话,那么,在唯物史观的第三阶段,即马克思重点研究古代社会和东方社会的时期,唯物史观已经在自觉反思其方法论和具体原理的双重向度。这是因为,马克思在《古代社会史笔记》中的研究思路依然坚持着人道尺度与历史尺度相统一的指向性,但在得出的具体结论中已有了重大突破,即打破了把西欧社会发展线索作为普遍历史规律的隐蔽归纳。
立法者和执法者的主观思想状态不无意义。恩格斯进一步指出:“经济关系反映为法原则,也同样必然使这种关系倒置过来。这种反映的发生过程,是活动者所意识不到的;法学家以为他是凭着先验的原理来活动,然而这只不过是经济的反映而已。这样一来,一切都倒置过来了。而这种颠倒—它在被认清以前是构成我们称之为思想观点的东西的—又对经济基础发生反作用,并且能在某种限度内改变它,我以为这是不言而喻的。”最后,我们还是引用恩格斯所举的、在民法中占有重要位置的继承权为例来说明民法与经济的关系。他说:“以家庭的同一发展阶段为前提的继承权的基础就是经济的。尽管如此,也很难证明:例如在英国立遗嘱的绝对自由,在法国对这种自由的严格限制,在一切细节上都只是出于经济的原因。但是二者都反过来对经济起着很大的作用,因为二者都对财产的分配有影响。”。由上述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对民法与经济的关系,是由静态关系到动态关系的认识。这一点很重要。某些机械地理解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的认识,某些割裂民法与经济的联系,或者颠倒二者的关系,把法看成独立的内在之物的看法,都是不正确的。因此,恩格斯指出历史的发展是经济和法律(尾法当然占重要地位)、法律和其他上层建筑之间的交互作用的结果。法律的发展除了与经济和其他上层建筑的交互作用外,还必须保持自身体系内部的和谐一致。这个问题恩格斯在《致康?施米特的信》中已深入分析过,前已提及。所以,我们在弄清这些关系之后,也同时要看到民法的外部关系和作用,要研究民法自身运动的规律,兼及这些与外部的相互关系,才能对其本质与作用有较全面的认识。
一百年以前马克思、恩格斯从法的一般理论到民法理论,作出如上述的精辟论断,至今读起来犹觉获益非浅。究其原因,是他们并不仅就法律现象作出某种解释,而是对其本质和作用进行深入而透彻的考察和研究,找到了物质生活关系这一深刻的根源,又进一步从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与作用,由静态分析到动态分析,从而能够系统而全面地给出法科学和民法科学的基本原理。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今天的国际社会已非百年前可比,各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和历史状况也大大变化,法科学包括民法科学也有所发展;但是,由于马克思、恩格斯的有关论述揭示了民法的本质和作用;所以在当今时代用以考察和研究民法问题仍不失为有力的工具。在西方社会,长期以来形形的法学理论和学说都没能完满解释法的本质和作用,当然也没法对民法间题作出任何说明。诸如社会学法学派强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然而并没能从根本上说明法与社会生活的深刻联系和相互影响,表面的、片断的理解最终要导致不正确的结论。至于象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继承黑格尔关于法是文明现象的观点,提出法律准则是根据不同时间、地点的文明条件确定的;心理法学派将法的基础最终归结为心理因素,则是走得更远了。古典自然法学派从人的理性、人性、人的权利去强调私有财产权和契约自由等等,则纯粹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说教,披上“学说”外衣而已。虽然,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没有专门就民法理论写过着作,上述基本原理大都散见于一些论文中,但是,并不失其理论的完整性。如果对之进行一番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这些基本原理豁然可见。本文仅作些初步探讨而已。马克思、恩格斯对民法的本质和作用等的论述,至今仍有现实意义。长期以来,人们对传统民法的认识停留在固定的观念上,马克思、恩格斯对罗马法的评价着重在它促进简单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有的立法者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一般到特殊、从共性到个性对民法的把握成功地起到发展生产的作用,这丝毫不意味着主张墨守成规,这和人文主义法学派认为罗马法的人类法律的基本渊源毫无共同之处。我国近十年民法理论研究较为活跃,注意到了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但也受到某些机械观念的影响。民法理论并不限于经典作家对民法的直接论述,而应包括他们对商品经济的有关论述,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正确掌握民法的某些基本原理。马克思曾经指出,极不相同的生产方式都具有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现象,尽管它们在范围和作用方面各不相同。因此,只知道这些生产方式所共有的抽象的商品流通的范畴,还是根本不能了解这些生产方式的不同特征,也不能对这些生产方式作出判断。要使民法促进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发展,就要知道民法共有的、抽象的范畴,也要知道特殊的、具体的范畴。所以,我们应开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民法表现形式,要借鉴有用的经验也不能囿于陈规。在民法与经济法的划分与关系上花太大力气,甚至把两者对立起来,只能妨碍各自的发展。现在有了《民法通则》,但它不是民法的唯一表现形式,某些配套法规尚胭如,这使调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造成一些困难。例如,对民事主体(经济法律关系本质上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定,作为法人的公司就必须有公司法,但却迟迟未出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也制定得太晚,虽然在此之前有过一些工商企业和公司的管理规定,但都不过是解决登记程序而已。然而实体规定一什么是公司、应具备什么设立条件,其组织、营运、解散等等却没有,只有登记程序规定是不能遏止种种不合法公司的。当前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要用行政命令,也要用法律形式,尤其不应忽视民法形式,当然也不排斥行政、经济法律形式。近几年国家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通知或指示已不只一次,为什么仍未收效?无法可依,尤其是民法形式的忽视,是原因之一。如果不加快公司立法,五花八门的所谓公司、行政性公司和劣质公司还会变相出现。会司立法使它能在经济活动中以民事主体的资格出现,促进其积极作用而限制其消极作用,才能从根本上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在关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问题上,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似较易被理解,而同时调整某些非商品经济关系,曾不被人理解。殊不知民法同时调整某些非商品经济关系并非缺点,而是它的优点,结合调整方法,正是注意到两种关系的有机联系,从对财产关系的调整出发,可使和谐一致。因为经济关系最终要落到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上。
所以,恩格斯以继承权为例,指出像遗嘱的立法方式即使有绝对自由和严格限制的区别,却都因其对财产分配有影响而反过来对经济起到作用。众所周知,封建土地所有制上产生的继承制度对该所有制的作用是显然的。拘泥于法的部门划分或法的调整对象的绝对单一化而忘却法的目的和作用,就可能贬低民法的作用,不能有效地开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民法表现形式。民法对经济关系的反作用也不容忽视。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注意到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作用,而未充分认识民法对之的调整作用,尤其是对民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方法(作用方式)。这指的是两方面的意义:一是民法可以其特有的调整方法从另一个方面对经济关系调整,以与经济法协调;一是民法对非商品经济关系的调整,由于其与商品经济关系的有机联系而在调整经济关系上达到和谐一致”。前者必须完善民事基本法规,不能满足于现有的《民法通则》,同时应重视配套法规。例如民法上担保法律制度对商事活动或经济法律关系的调整意义,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已不能满足现实要求。有关的基本规定仅见于《民法通则》的个别条文,巫应有专门法规以便为经济法中的特别规定提供基础。例如,国际惯例中担保贷款采持续性担保(ContinuingGuarantee),在不超过担保额度和期限的条件下,主合同(原合问,变更不必一一经担保人同意,这既为商业活动提供迅速方便又不失担保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而我国《境内机构提供外汇担保的暂行管理办法》直到前年仍规定值权人与债务人“如未经担保人同意修改原合同,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将自行解除”,未能区分民事与商事的不同特点,原因之一在于民法特有的对经济作用未能在立法上得到体现。后者必须来个观念上的改变,即认为民事仅仅是涉及个人利益的问题。即以婚姻家庭的法律调整状况来说,几年来出现的“第三者插足”现象,其对社会的、经济的、秩序的影响,虽说是潜在的、间接的却是不可忽视的。在运用民法的反作用原理时要兼顾及这二个方面。公司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其出现使得近代商品经济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发展,法律给以承认而规范之,使它发挥积极作用而限制其消极作用。在西方国家是通过被视为民法特别法或商法的公司法来实现的。这是例证。关于反作用的方式,恩格斯已指出三种情况,第三种方式可能产生第一或第二两种效果之一。这都不意味着反作用的作用方式的消极意义。我国因贬治以前的“管”、“卡”而走向放任,几至失控。事实上,限制不等于不是积极作用,放任也未必都起积极作用。外国民商法中某些规定是放中有管,恰到好处,值得借鉴。而近年来在立法中未恰当掌握反作用原理,出现一些弊端,如企业承包、租赁经营问题则应引以为戒。作为思想理论体系对社会科学包括法学的指导意义,由上述关于民法学基本理论的介绍可见一斑。本文仅就其中一些问题作初步探究,旨在抛传引玉。
论文关键词:理论;研究路径;回归文本;西方
当前理论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前所未有”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时代和实践需要的指导,也为其创新提供了新的问题和新鲜经验。二是学术研究格局确立,开启了文本解读和阐发的研究路向。三是西方研究成果的译介,提供了研究的新视角。如何理解及实现三种路径的统一,关系到当代中国理论发展的前景。
一
理论发展的路径之一,是回归文本。
对文本的学术化阐释,是发展的理论和历史依据。以往对的理解,总是强调唯一性,定于一尊,不允许有其他的解释。从实现意识形态功能来说,这一做法不无理由,但同时也造成了相关研究中的单一性甚至僵化,似乎理论只能有一种形态,其他的皆为谬误甚至异端邪说。事实上,任何理论都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可以给予不同视角或层面的阐释和发挥,理论亦不例外。内容的博大精深、新文本的陆续发现以及时代的变迁,决定了无论从逻辑还是历史看,对的理解都不应只有一种理路。多样性的理念,使研究的学术取向成为可能和必要,而学术取向的重要表现,是回归文本,即通常说的“回到马克思”。
回归文本是研究的历史起点。回归文本当然要做出深入的版本考证,明确相关的语境,厘清字句的原意,分析语句的逻辑关联,以及探究某一观点在理论体系中的地位等。但回归之要义并非拘泥于文字,而在于阐发真精神,或如德里达所说的马克思的“某种精神”,这就是它的理论内核、基本原理和方法。库恩认为,任何科学理论都有其基本规范(范式),规范是在科学活动中被公认的范例。“这些着作的成就足以空前地把一批坚定的拥护者吸引过来,使他们不再去进行科学活动中各种形式的竞争。同时,这种成就又足以毫无限制地为一批重新组合起来的科学工作者留下各种有待解决的问题。凡是具备这两个特点的科学成就,此后我就称之为‘规范”’。拉卡托斯认为,科学理论(研究纲领)有外围和核心之分,“研究纲领有一个根据约定而接受的(因而根据暂时的决定是‘不可反驳的’)‘硬核’。”“硬核”就是理论的核心,它是整个研究纲领的基础理论部分,是理论大厦的基石。的核心内容显然属于“规范”和“硬核”之列。的理论内核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价值取向上的,如追求人的解放和发展;二是科学认识上的,如实事求是原则、实践批判精神,以及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等。在最深层的本意上,马克思思想的特质在于其坚不可摧的批判性和对人的发展的价值追求。有的学者主张当代发展应“坚守内核,放宽外围”,这无疑是回归马克思应当采取的态度。而“坚守”的前提,是对内核的挖掘、梳理和厘定。为达至回归真精神、拓展新视域之目的,要特别注意“马克思思想”与“理论”之间的历史和逻辑关联,辨析且合理界定两种表述之间的关系。
以哲学论域为例。近几年学界在重新解读马克思哲学文本时使用的“马克思哲学”一词,在内涵上不同于以往常用的“哲学”。前者专指马克思本人的哲学思想,后者则既包括马克思本人的思想,也包括后人对它的解释和发挥,还包括将要建构的当代形态。这两种称谓的区分是有意义的:从诠释的角度看,二者存在诸多区别,因为由于时间间距、时代境遇以及立场和任务的差异,在马克思以后,人们对他思想的各种梳理、解释与阐发,不仅存在着“意义”的遗漏,也存在着“意义”的添加。一方面,后人在理解马克思本人的思想时,存在着诸多歧义,在一些问题上见仁见智,各执一词;另一方面,后人在发挥、发展马克思思想的同时,往往会不同程度地离开甚至违背了他的本意。由此,马克思之后,以其名字命名的思想和理论已朝着几个独立甚至于相互矛盾的方向发展。既然存在歧义和误读,建构哲学的当代形态理应以清理马克思的思想基础为前提。有鉴于此,为了清晰地厘定文本原意,首先将哲学的研究论域限定于马克思本人的思想并以“马克思哲学”表述,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这一道理,可以推及到对“马克思思想”与“理论”关系的理解。
上述分析,是就“马克思思想”与“理论”历经的时代差异而言的。从内在联系和继承发展的角度看,二者则具有根本上的一致性:“马克思思想”是“理论”的特定(初始的、原生的)形态,“理论”是“马克思思想”的展开和发挥。
回归马克思面临的一个问题是,文本阐释是否允许主题先行或先入为主,是否应带着问题(时代和实践)去解读?我们认为,主题先行是必然的。科学哲学家汉森曾提出“观察渗透思考”,否定了“中性观察”的可能性,解释学则肯定了“先见”的合理性。对马克思思想的解读亦当如此。
回到马克思,当然是回到19世纪的马克思,但问题在于,虽然我们可以回到19世纪的文本,却不能回到19世纪的情景,更无从获得19世纪的体验,而文本的解读是有场景的、当下的。因此,任何文本阐释,都必然会渗透先入之见。先入之见的形成和确定,与其自发,不如自觉。主题先行又是必要的。回溯是为着前行,从时代性看,当今的研究,应深度反映现实的变化,重在其当代性和当代价值的阐发。从理论建构的目标看,我们所欲建构的是理论的“当代形态”。基于此,正像儒学渊源于孔子的思想、保持着其内核和精髓而又不能还原或等同于孔子的思想一样,当今时代和语境中的,无论作为一个流派还是学科,已不应该也不可能还原为马克思个人的思想,而必须是一种说明和发挥,即应定位为广义的“理论”。从“马克思思想”转换到“理论”,是现实发展的需要,也是理论演变之必然。
着眼于理论当代形态的建构,“回归文本”既要认真回到当年的马克思,注重文本的依据及历史语境的体认,或至少应有文本分析、引申意义上的根据;又要着眼于发展当代的马克思,不拘泥于文本的具体内容和表述,根据马克思的基本思想和方法,在马克思与当代实践的对话中呈现其当代性,在文本解读与时代“解读”的结合上阐释现实生活,拓展和深化理论视域。
二
理论发展的路径之二,是借鉴西方学者的研究方法和成果。
如上所述,马克思之后的已朝着几个独立甚至于相互矛盾的方向发展,其中重要的一支,便是西方。由于历史境遇和理论视角等原因,西马(西方)解马(马克思)存在着诸种误读,但同样不容否认的是,这种身处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和生活境域中的视角,自有其独到之处,可以洞察到一些他境域和视角难以察觉和体认的东西。
研究和借鉴西方所以必要,是因为这种研究和借鉴有助于认识当代资本主义,有助于确立新的研究范式和方法,有助于反观中国的现代化问题。
西方对马克思解读一个显着的特点,是秉持强烈的批判意识,深植于当代语境,直接关联现实的社会问题及日常生活,可谓西方社会现实问题的一面镜子。透过这面镜子,可以深度地透视当代资本主义的现状及本质。西方解读马克思的另一特点,是方法自觉和创新,确立了不同于传统解读的新的方法和理路,对于以多样化的方式阅读马克思提供了启示和借鉴。对此二者,学界已有深入的探讨。
借鉴西方研究最为显着的意义,是以之反观中国的现代化问题,在现代性批判中建构理论的当代形态。
从社会现代化进程来看,我们正在经历西方国家业已经历的过程,可以说,西方现代化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许多都已在中国重现。现代化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其共性体现在社会影响上,既有正面的,如促进经济、社会、科技和文化快速发展,也有负面的。就人的发展和社会进步而言,负面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价值缺失,重占有甚于重生存,拜金主义、消费主义盛行,信仰危机,道德失范,资源浪费,环境恶化。二是过分重视手段的正确性而忽视目的合理性,功利原则和工具理性被推崇至极端,人的发展片面化。人在生产体系中成为机器的附属物,缺乏活动自由,丧失工作兴趣和创造欲望,生存的目的被手段遮蔽。三是科技的负面效应趋显。科技在军事等领域的不当运用直接威胁着人类的生命安全,高新科技来了“克隆人”等一系列社会、伦理的问题。
一些学者将现代化的负面影响称为“现代化问题”或“现代化通病”。“通病”一词,表明了其普遍性,即凡现代化进程都会产生的与其内在关联的问题。全球化背景下,现代化通病已成为一切国家现代化进程必然的“衍生物”。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固然有自身的特点,如体现在资源环境方面、生产力发展水平方面、社会制度方面、文化和意识形态方面,等等,同时,又符合现代化的一般特征。这意味着我们不仅可以取得并享受现代化的成果,也会遭遇到现代化问题。
西方学者对现代化的反思和现代性批判,往往是通过对马克思思想的阐释进行的,他们的马克思思想研究,具有鲜明的现代或后现代背景。例如对于马克思思想的精神价值和意义,西方学者就早有体悟并深度的时代性解读。他们结合现代性问题,深入挖掘和阐发了马克思社会历史理论的精神解放和文化批判意义。一些西方学者,鉴于西方“文明社会”对金钱、商品的崇拜和对人的价值的漠视,试图为之提供“解毒剂”,以“恢复对人的信念”。为此,他们对尤其是其哲学作出了“人学的”阐释,认为,马克思哲学来源于西方人道主义的哲学传统,这是人类尊严和友爱的传统,这个传统的本质就是对人的关怀。在他们看来,马克思的哲学代表一种抗议,抗议人的异化,抗议人失去他自身,这种抗议是反对西方工业化过程中人失去人性而变成机器的现象,它充满着对人的信念;马克思哲学的核心问题是现实的个人的存在问题,他主要关心的事情是使人作为个人得到解放;马克思的目标,是使人从经济需要的压迫下解放出来,在精神上恢复完整的人性,使人的个性得到解放,与他人及自然处于统一而和谐的关系中。
这种对马克思思想的“人学”阐释,特别是对其精神解放意义的阐发,固然难免视角上的偏颇,例如将马克思哲学批判的意义主要归结于追求精神解放或许淡化、回避了主要的东西。但同时更应该看到,这一阐释开启了社会批判意蕴的转换,凸显了其精神、文化批判的价值,展开和发挥了以往马克思思想解读中未曾注意到的“人文意义”。更一般地看,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背景,西方学者的马克思研究无疑具有时代的前沿性。考虑到我们当下和未来的经历和问题,着眼于马克思思想与时代的对话,上述(对我们来说是)前瞻性的研究,无疑具有前车之鉴的价值。
西马解马,是时下研究中流行的做法,可谓用“第三只眼睛”看。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如上述,一方面,从来就具有世界历史意义,且在全球化背景下这一点日趋凸显。西马的研究作为对当代西方社会现实的一种解读和阐释,对于我们透视西方社会、认识和间接地感悟当代资本主义,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另一方面,现代化进程的原发性,决定了这种“他者”的研究对于反观中国的社会现实,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概言之,西方开阔我们的研究视野,拓展了研究空间,开启了理论研究的新路向。
三
理论发展的根本路径,是面向实践和时代,即实践阐发的路径。
作为当代实践和社会生活之理论指导的,既不能停留于原始文本,也不能满足于以往的解释和发挥——无论是我们自己的还是西方学者的解释和发挥,而是要反映时代特征和现实生活,总结实践发展的新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在实践中发展、建构的当代形态,也提出了一系列有待解答的新问题,创造了许多有待阐释和提升的新经验。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他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又指出,“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这两段论述表明了改造世界的使命及其存在的意义,揭示了其根本特征:面向现实、指导实践,这是理论生存和发展的根基。
当前发展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是实现上述三种路径的互补。毋庸讳言,在当前的研究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三种路径相互隔绝甚至排斥的状况。不同路径的研究往往各说各话,缺乏深度的对话、交流与融合。从方法论上分析,研究路径之间相互隔绝的原因之一,是过分的路径依赖:视路径为圭臬,一叶障目、画地为牢,为路径所累,过分强调某种研究路径的优越性、至上性和唯一性。
路径自觉本是理论研究成熟的表现,但过分的路径依赖,则会有意无意地导致路径排斥,使研究态度和方法陷入某种片面性。如文本研究中的解释保护和解释垄断,为回归文本而回归文本,以“考古”的眼光看待马克思,视文本为“文物”,限定马克思思想的研究论域和范围,只能照着讲,不能接着讲,拒绝发挥和重建、拒斥当代性和当代价值的阐释;又如借鉴西马研究中的主体性缺位,言必称西马,止于代他人言,甚至以西马作为学术研究合法性的尺度;还如传统研究中囿于解释的唯一性及仅强调其意识形态功能,拒斥研究中的学术化取向等。这些倾向都不同程度地造成了研究中的唯我独尊、互相疏离、相互轻视的心态,不利于理论的综合创新。
基于开放性和多样性理念,不同的研究路径显然各有侧重而不能相互替代,更不能非此即彼地相互排斥。由于差异和特色,三种路径之间应保持一种必要的张力,并行发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三者互不相关。正相反,差异和特色表明,不同的研究路径有优势亦有局限,从而应当相互借鉴、补充与融合。互补是事物的基本特性,是认识的基本方法,当然也为研究所必需。因此,应确立三种路径相互补充、分中有合、合中有分、殊途同归的格局。
研究路径是多样的,但各路径的作用和地位又是不同的。研究路径的作用和地位,取决于对的定位,即“为何”(是什么),而“为何”又决定于“何为”(做什么)。这里的关键在于:是“过去时”、“完成时”的,还是“现在时”或“进行时”的?答案显然是后者,即是动态的、正在生长的活的文本,而不是静态的、既成的“标本”。作为一种活的思想,的定位决定于它的使命。任何承载实践价值的理论(而不仅仅是学术研究的对象)都直接或间接地指向实践和生活,这一点对以“改变世界”、“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为旨归的而言尤为明显。循此逻辑,在三种路径中,回到文本是前提,借鉴西方是参照,面向实践是根本。也就是说,就理论建构的宗旨而言,面对现实和实践是目的,回到文本和借鉴西方,则是更有效达到目的的手段。质言之,实践路径是理论发展的主渠道。
生活、实践是理论的源头活水。如果我们承认当代中国的根本使命,是指导实践和生活、深度解答当下及未来社会和人的发展问题,那么其理论建构就应关照社会、回归生活,就应以时代特征和我们的国情为背景,以我们正在做的和将要做的事情为旨归,在与时代和实践的对话中阐发当代意义和价值。尤其应指出的是,与时代对话,须区分两个论域的时代:世界的“时代”和中国的“时代”。通常我们对世界范围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时代”关注较多,全球化问题、现代性问题成为热点便是明证。与此同时,对中国的“时代”却注意不够。事实上,由于人口众多、地域广阔、文化悠久等国情,由于地区间、城乡间、行业间和各阶层间发展的不平衡,我们所处的时代是非常复杂的,既面临着前现代问题、现代问题,又面临着后现代问题。国情的独特性,时代和实践的复杂性,表明了当代中国理论建构立足现实之极端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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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81药事管理学(一)
论文摘要:当前进行的劳动价值论的争论。具有以往争论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实际上,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草之间矛盾的理论表现。而这一矛盾却是这场争论的实质内容。它表明:这一矛盾在改草之初,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因此。进一步研究、探讨这个问题,并做出正确的回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也是社会理论工作者不能回避的责任。
一
当前,以晏智杰教授与卫兴华教授为代表的关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争论,具有已往争论完全不同的性质和特点,突出地表现在:(1)双方争论的焦点,已经不在是劳动价值论的个别问题,而是其根本问题;(2)争论的双方,不再是共同承认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展开的争论,而是其中一方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正确性、科学性提出质疑,认为应该加以修改或突破而展开的争论。
这场争论主要集中在这样一些问题上,诚如晏教授概括的:“你说需要根据实践的发展重新认识经济学的价值概念,他说这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价值概念不相符合;你说价值源泉不仅有劳动,还有其他要素,他说这是马克思早就批判过的观点;你说生产要素价值论并不一定否认剥削,他说这不可能,理由是:马克思就是这样批判萨伊三要素价值论和三为一体分配公式的;你说传统的劳动价值论有历史局限性,应该对之有所突破和超越,他坚决反对,理由是:这样做就是否定劳动价值论,就是反,……”晏教授用“你说,他说”的形式,概括了双方争论的一些主要问题。所说的“你说”的你,指的就是晏教授本人以及和他持有相同观点的人,“他说”的他,指的就是卫兴华教授以及和他持有相同观点的人。双方争论的这些主要问题,即从价值概念、创造价值的源泉,直到劳动价值论是否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实践等问题,涉及的都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根本性和实质性问题,即劳动价值论本身存亡筱关的问题,因而,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和注意。
在这场争论中,晏教授表示出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的正确性和科学性的质疑,明确表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不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实践的要求,应该修改和突破。如他所说:“其实我对劳动价值论的缺点和不足所做的说明都是一些尽人皆知的基本事实,例如,我指出了资本主义的历史进程已经超出了马克思经济学说的预见,因为按照马克思经济学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早就应当寿终正寝;又如我还指出了社会主义历史进程同样超出了原来的预想,尤其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成功实践,证明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是一个伟大的真理,而传统观念认为社会主义同商品生产或市场经济是势不两立的,认为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而我根据世界发展潮流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科学论断和重大决策,也难以从传统经济学得到理论的支撑,其间的距离和抵触该是何等的巨大,对我们改革和发展的命运该是何等的关切。”.
在这里,我们不去对所谓“尽人皆知的基本事实”进行是非的讨论,也不想对“一系列新的科学论断和重大决策”是否科学等而展开辩论。需要指出,引起人们关注的是:马克思经济学说对“尽人皆知的基本事实”和晏教授提出的“一系列新的科学论断和重大决策”,“从根本上来说是否定的”,如果不对这些否定,那它“就不是马克思经济学了”。晏教授把市场经济改革的事实和理论与马克思经济学说之间的对立、不相容等说得如此明白、透彻。这正表明晏教授已经深刻地感到马克思经济学说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之间存在着极其深刻的难以弥和的对立和矛盾。
面对这一矛盾,晏教授试图用修改、突破和超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的办法,使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要求,提出:“传统劳动价值论有历史局限性,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应该对之有所突破和超越……。” “哪怕是劳动价值论这样的基本理论,在新形势下甚至会被要求加以修改和突破同样不可避免。’也这样说,也是这样做的,他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科学论断”,诸如“价值源泉不仅有劳动,还有其他要素”,“生产要素价值论并不一定否认剥削”等等。然而,正是这些所谓“新的科学论断”,在卫兴华教授等人看来,非但不是什么“新的科学论断”,而且根本就不是什么科学论断,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的“丑化、窄化和矮化”,是对的背离和否定,故而加以反驳和批判,从而展开了这场意义重大的争论。
这场争论所反映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之间的矛盾,在现实生活中,集中表现在这样一个间题上,即社会主义公有制特别是全民所有制的条件下,能不能搞商品或市场经济?这是在改革之初就已经提出来,但未能很好解决的老间题,现在又被重新提出来了。对于这个问题,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的回答是,社会主义不但不能搞商品或市场经济,而且,还要消灭商品或市场经济。如恩格斯明确指出:“社会一旦占有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会被消灭。”主张并坚持社会主义进行市场经济改革的人们则认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在内)的条件下,不但可以也应该搞商品或市场经济,而且,还要大搞商品或市场经济。
这样两个鲜明而又对立的观点通过劳动价值论的这场争论充分地表现出来,一是要坚持并捍卫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必然是反对社会主义走发展商品或市场经济改革之路。认为马克思经济学说对资本、对私营经济、对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对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从根本上来说是否定的,否则就不是马克思经济学了。反之,而要坚持走商品或市场经济改革之路,必然要提出修改、超越和突破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因为,改革的行为和理论都“难以从传统经济学得到理论的支撑……其间的距离和抵触该是何等的巨大,对我们改革和发展的命运该是何等的关切。”
二
晏教授等人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之间存在矛盾,并以此为由,提出修改、超越、突破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这种根据或理由是片面的,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人们同样也可以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不符合基本原理或不符合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来否定这种改革实践。这两种说法各执一端,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像这样重大的间题,必须要有更充分的不容辩驳的事实,才能进行说明。基于这种要求,像晏教授所指出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成功实践,证明了‘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是一个伟大的真理”,可是,却没有说明“成功实践”指的是什么?是指社会主义已经成功地搞起或搞成了市场经济?还是指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成功地巩固、发展、壮大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这是两种不同的情况,不能混为一谈。如果指的是前者,是不会有异议的,因为,社会主义完全可以把市场经济搞起来,而且,还会使它不断完善、健全。然而,搞起来的市场经济是不是巩固、发展、壮大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这方面需要用建立市场经济以后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发展、变化的事实来说明。
关于这个间题,早在一百多年以前,恩格斯曾告诫过:“如果生产商品的社会把商品本身所固有的价值形式进一步发展为货币形式,最先的和最重要的结果是商品经济的普遍化,于是商品形式和货币就侵人那些为自己生产而直接结合起来的社会组织的内部经济生活中,它们逐一破坏这个社会组织的各个纽带,最初,……货币使个人的耕种代替共同的耕种;后来,货币以最后的分割取消了还实行定期重分的耕地;最后,货币促成了遗留下来的公有森林和牧场的分配。”在这里,恩格斯清楚地阐明了商品经济是怎样一步一步地否定、瓦解公有制,使人们似乎有身临其境目睹其过程之感,首先是商品经济的普遍化;然后,破坏为自己生产而结合起来的社会组织的各个纽带。最初,使个人耕种代替共同耕种;后来,取消了定期重分耕地;最后,把剩下的一点公有部分也分了。
历史的事实也充分地证明了商品经济必然否定、瓦解公有制。在原始社会末期,氏族公社之间发生了商品交换,这是商品经济的萌芽状态。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逐渐渗透到公社内部,其结果,不是巩固、强化了原始社会的公有制,相反,加速了原始社会公有制的破坏和瓦解。当然,商品经济的发展加速原始社会公有制的瓦解,促进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的过渡,无疑是历史的进步。但是,如果不是从社会的进步而是从商品经济与公有制二者之间的关系来考察,它也充分地说明商品经济与公有制二者之间是不相容的,是商品经济否定、瓦解公有制的历史证明。
遗憾的是,现在有些人把原始社会末期出现商品经济和公有制并存这一事实,看作是商品经济与公有制二者之间不存在矛盾、可以相容的历史证明。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欠妥。事情很清楚,假设二者之间不存在矛盾,能够相容,那就一定会相得益彰,即商品经济发展了,公有制也能得到强化和巩固。然而,事实相反,商品经济发展了,公有制却逐渐地被削弱、瓦解。可见,把原始社会末期出现和存在的公社之间的商品交换作为商品经济与公有制之间没有矛盾,可以相容的证明,是不科学的、不恰当的,是对历史事实的严重曲解。
三
中国改革实践也在继续证明发展商品或市场经济,必然削弱、否定、瓦解公有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实加以说明。
一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在数量上绝对地减少。改革以来,采取有偿转让的形式,使相当多的一部分小型国有企业转为集体企业或私营企业,也有的国有企业被私人企业兼并,使全民所有制经济在数量上绝对地减少了。
二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在相对地缩小。改革过程中,国家采取允许、鼓励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存在和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几年来,它们发展很快,在个别地区还占有绝对优势。就全国来看,在数量、固定资产、商品零售额、上缴税收等方面的比重也在迅速增加。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非公有经济部分对当前经济总量的贡献,已经不是1/3了,而是超过了50%。据国家统计局的普查报告显示,截止2001年年末,我国一共有法人单位510.7万个,其中私营单位数量已占总数的43.7% ,首次超过国有企业数量。这一切表明全民所有制经济明显地在相对缩小。
三是中、小型国有企业越来越被个人所控制。在实际存在的中、小型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广泛推行着承包等形式的责任制。在这些责任制中,权力、责任和利益越来越集中在承包者个人或私人身上,他们有决定和左右企业和职工命运的权力,承包者越来越成为企业生产.的组织者和支配者,同时,也更明显地成了企业生产资料的支配者。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发生像恩格斯所指出的那种现象,即生产或生产资料的支配者,将成为企业“本身的主人”。随着这种趋势的进一步加大,恩格斯所说的那种现象发生的可能性也并非不存在。
四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向私有制演变,这主要表现在全民所有制经济中,私人成分在不断扩大。如果说在承包等形式的责任制中,私人成分还没有以它本来的面目直接地出现,那么,在改革进一步深人并广泛推行现代企业制度主要是股份制中,私人成分则以它本来的面目出现、存在和扩大着。
就全民所有制企业来说,可能采取的股份制形式,不外有这样三种基本形式:第一种基本形式,是全民所有制的各个企业通过互相参股或出资创办的股份制企业。这种股份制形式能不能解决全民所有制产权不明确的问题呢?显然是解决不了的。因为,构成这种股份制的各个全民所有制企业本身的产权不明确,即资产、资金等产权都是不明确的。当它们拿着自己握有的那部分产权不明确的资金去购买股票,即把产权不明确的资金换成了股票,那么,这些股票的产权是不是就明确呢?显然,是不明确的。因为,这里改变的不是资金的产权,而是资金的存在形式,即把原来的货币形式变成了现在的股票形式。第二种基本形式,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其他公有制形式的企业通过购买对方股票或互相参股而组成的股份制形式。同样的道理,全民所有制企业用来购买对方股票的资金,其产权是不明确的,现在换成股票了,其产权依然是不明确的。第三种基本形式,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其他各种不同的所有制经济共同建立的股份制经济。为了把问题说得更清楚,我们把其他各种所有制经济只用私有制经济来代表。即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
一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在数量上绝对地减少。改革以来,采取有偿转让的形式,使相当多的一部分小型国有企业转为集体企业或私营企业,也有的国有企业被私人企业兼并,使全民所有制经济在数量上绝对地减少了。
二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在相对地缩小。改革过程中,国家采取允许、鼓励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存在和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几年来,它们发展很快,在个别地区还占有绝对优势。就全国来看,在数量、固定资产、商品零售额、上缴税收等方面的比重也在迅速增加。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非公有经济部分对当前经济总量的贡献,已经不是1/3了,而是超过了50%。据国家统计局的普查报告显示,截止2001年年末,我国一共有法人单位510.7万个,其中私营单位数量已占总数的43.7% ,首次超过国有企业数量。这一切表明全民所有制经济明显地在相对缩小。
三是中、小型国有企业越来越被个人所控制。在实际存在的中、小型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广泛推行着承包等形式的责任制。在这些责任制中,权力、责任和利益越来越集中在承包者个人或私人身上,他们有决定和左右企业和职工命运的权力,承包者越来越成为企业生产.的组织者和支配者,同时,也更明显地成了企业生产资料的支配者。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发生像恩格斯所指出的那种现象,即生产或生产资料的支配者,将成为企业“本身的主人”。随着这种趋势的进一步加大,恩格斯所说的那种现象发生的可能性也并非不存在。
四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向私有制演变,这主要表现在全民所有制经济中,私人成分在不断扩大。如果说在承包等形式的责任制中,私人成分还没有以它本来的面目直接地出现,那么,在改革进一步深人并广泛推行现代企业制度主要是股份制中,私人成分则以它本来的面目出现、存在和扩大着。
就全民所有制企业来说,可能采取的股份制形式,不外有这样三种基本形式:第一种基本形式,是全民所有制的各个企业通过互相参股或出资创办的股份制企业。这种股份制形式能不能解决全民所有制产权不明确的问题呢?显然是解决不了的。因为,构成这种股份制的各个全民所有制企业本身的产权不明确,即资产、资金等产权都是不明确的。当它们拿着自己握有的那部分产权不明确的资金去购买股票,即把产权不明确的资金换成了股票,那么,这些股票的产权是不是就明确呢?显然,是不明确的。因为,这里改变的不是资金的产权,而是资金的存在形式,即把原来的货币形式变成了现在的股票形式。第二种基本形式,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其他公有制形式的企业通过购买对方股票或互相参股而组成的股份制形式。同样的道理,全民所有制企业用来购买对方股票的资金,其产权是不明确的,现在换成股票了,其产权依然是不明确的。第三种基本形式,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其他各种不同的所有制经济共同建立的股份制经济。为了把问题说得更清楚,我们把其他各种所有制经济只用私有制经济来代表。即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改为股份制时,可以将国有资产折合成许许多多有一定面值的股份或股票,其中国家可以按比例握有绝大部分的股份。比如握有80% 、70%…的股份,其余的20%、 30%…的股份可以以股票的形式由私人经济所购买,这样,原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就成了股份制企业,问题是,这种股份制形式能不能解决全民所有制企业产权不明确的问题呢?很显然,也是解决不了的。因为,国家握有的或占有的80%、 70%…的股份,是由全民所有制企业产权不明确的资产或资金转化而来的,这些产权不明确的资产或资金转化成股份或股票其产权显然也是不明确的。
关键词:价值;使用价值;资源价值;SEEA框架;资源耗减价值
中图分类号:F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6)09―0120―05
一、问题的提出
自然资源到底有没有价值?在过去,这是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这是因为,其一,根据经济理论学者的考证,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一书中,明确指出土地没有经过人类劳动的作用,是不具有价值的。以马克思这一论述类推,没有经过劳动作用的土地之外的自然资源同样也不具有价值,这似乎成为不言自明的“公理”;其二,传统的国民核算体系在理论上是以进人市场的社会产品为主要核算对象的,对于那些没有经过人类劳动的作用,更未进入市场的自然资源,则被排斥于核算体系之外,因此人们也不必花费气力对此加以讨论。然而现在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93年的SNA将资源和环境系统纳入到核算体系内,将其与经济系统相结合,构造出一个能够反映经济、资源、环境相互作用状况的SEEA核算框架(The System。fIntegrated Environmental and Economic Accounting)。在这种情况下,讨论自然资源是否存在价值及其价值的理论基础,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且挥之不去的重要课题,很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马克思经典论述的重新解读
的确,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明确说过:“因为土地不是劳动的产品,从而没有任何价值”;还说过“没有价值的使用价值土地”之类的话。从表面看,马克思对自然资源不具有价值属性已经,“盖棺定论”,没有什么讨论的余地。不过,如果阅读过马克思的原著,不难看出:仅凭这些引语来断定马克思不承认自然资源具有“价值”似乎过于简单。其实,对于任何具体命题而言,只有把握研究者的研究目的这一逻辑前提,将其放入整个理论体系的链条中来加以诠释,搞清这些命题出现的“语境”及其确切含义,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相反,如果只是机械地、教条地理解只言片语,所得出的结论是无法真实反映作者原意的。
众所周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是在批判性地继承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劳动价值理论的基础构建起来的,旨在为剩余价值理论的论证提供基本的前提条件。马克思虽然首先指出商品的二重性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然而,马克思的研究目的并不在于阐述使用价值形成和实现,也不在于阐述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之间关系。因为,在马克思看来“作为使用价值的使用价值,不属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范围”。正是基于《资本论》旨在揭示剩余价值形成的秘密的研究使命,在整个理论体系的演绎中,马克思将使用价值范畴存而不论,把理论体系论证的逻辑起点放在交换价值范畴基础之上,通过一步步推导,得出劳动是交换价值进而是创造剩余价值的源泉,从而科学地揭示了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正如《资本论》研究专家章士嵘先生说的:“马克思关于价值的考察是从商品的二重存在出发的,即探寻一种与商品的自然存在相区别的、又是可以作为商品的可交换性的尺度的经济上的质。那么分析就必须从交换价值即价值形式开始”。
因此,围绕着《资要论》的研究目的和研究思路,在抽象掉使用价值范畴的情况下,马克思在其著作的大部分地方是将“价值”与交换价值即劳动价值等同视之的,或者说,马克思在用到“价值”范畴时,通常是指交换价值或劳动价值范畴,而不是一般意义的价值范畴。马克思将土地称之为“没有价值的使用价值”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显然这里的“价值”概念只能理解为交换价值或劳动价值概念的同义语或缩读。如果不从这一角度来解读,不能不说这句话在逻辑上是有毛病的,因为使用价值也是一种“价值”形式。
如果进一步探讨,我们发现,马克思的上述命题是在批驳庸俗资产阶级关于价值创造的“三位一体”公式时提出来的。马克思只是想说明,地租作为一种交换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不是由土地这一自然物创造出来的;或者说,土地不是地租收入产生的源泉,相反地租是由劳动创造出的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从而使他的剩余价值理论自始至终地建立在劳动价值理论基础之上。当我们对马克思立论的前提和论证的过程有所了解后,不难理解马克思所说的土地等自然资产不具有“价值”的命题,是以讨论交换价值或劳动价值为前提的。土地等自然资产未经过人类劳动作用,没有凝结人类劳动,当然不具有“价值”即劳动价值和交换价值。
从价值范畴的演化来看,在历史上,作为使用价值的价值产生于自然经济,当进入商品经济时,作为交换价值的价值才随之产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马克思在分析value(价值)一词的含义时说:vdue“最初无非是表示物对人的使用价值,表示物的对人有用或使人愉快的属性”。需要说明的是,交换价值概念的产生,只是丰富了价值范畴的内涵,并没有也不可能取代价值这一普遍的概念。从本质看,价值与交换价值之间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大概念与小概念之间的关系。所以,如果我们承认自然资源对人类具有有用性,承认自然资源存在着使用价值,那么,我们就无法否认自然资源具有价值。在理论界之所以对自然资源具有价值的命题抱有疑问,就是因为这些论者不是以一般的价值范畴,而是以马克思为了某种研究目的所使用的经过狭义化的特殊的价值范畴为标准来考察自然资源的。在这种理念下所得出自然资源不具有价值的结论并不是马克思本意的写照。
三、自然资源价值的理论基础
价值作为一种庞大的范畴体系,既有价值范畴一般,也有价值范畴特殊。价值范畴一般是价值范畴特殊的认识基础,价值范畴特殊则是价值范畴一般在具体研究领域的逻辑展开。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范畴作为一种特殊的价值范畴,正是马克思借助价值范畴一般的基本原理,根据研究剩余价值理论的目的,在经济学领域延伸和发展的结果。由于自然资源未经过劳动作用过,其本身未凝结任何人类劳动的成分,所以我们无法从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那里寻求判断自然资源是否具有价值的理论基础。既然如此,我们必须返回到哲学领域内的价值一般理论中挖掘判断依据。
应该指出,很早以前在哲学领域人们就开始对价值范畴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价值理论。18世纪德国哲学家康德提出了有别于事实世界范畴的价值世界范畴,为后人建立价值哲学理论开创了先河。嗣后,新康德主义学派的文德尔班等人对价值范畴做出了一般意义上的界定,并在这一基础上初步建立了以价值范畴为中心的价值哲学体系,从而为其他社会科学如经济学、美学、社会学、道德学等学科的价值范畴的研究提供了一般的理论基础,尽管时至今日价值
范畴的本质和基础的讨论仍旧没有结束, 且形成了众多互相对立的学派和名目繁多的价值学说。
从主流价值理论看问题,作为哲学意义上的价值范畴,就最广泛的和最一般的含义而言, 是指在社会实践中,客体属性及其发展变化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及其变化发展的功能、作用和意义。如果用一个言简意赅的定义来表达,所谓价值就是客体对主体需求的效应。由这一定义不难看出,一般意义的价值范畴反映着主体与客体互动过程中的一种关系。在这里,主体通常指的是人类,而客体则是指人之外的事物。正如马克思指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更具体地说,如果作为客体的外界物的属性及其发展变化,对于作为主体的人类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及其发展变化,具有积极的意义,那么客体对于主体就有价值或有正价值,反之,就没有价值或有负价值。
根据价值一般理论,土地、矿藏、森林等自然资源,虽然不是劳动产品,因而不具有劳动价值,但不意味着它们不具有价值。自然资源作为一种客体,相对于人类生产和生活而言,不仅至关重要,而且必不可少。土地可以种植粮食,森林可以伐木,矿藏可以为人类提供丰富的矿产资源。除了这些经济价值之外,自然资源还具有各种各样的非经济价值,如审美价值、生态价值等等。其实,无论是经过人类劳动作用过的商品,还是未经过人类劳动作用的非商品,只要对人类具有“有用性”,或者说具有使用价值或效用,其本身也就具有价值。可见交换价值是价值,使用价值也是价值。只不过前者反映物品的社会属性,而后者反映物品的自然属性。对于这一点,著名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早就提请人们注意:“价值一词有两个不同的含义,它有时表示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又表示由于占有某物品而取得他种货币货物的购买力,前者又叫使用价值,后者又叫交换价值”。然而,长期以来,或者由于受到前苏联经济理论的影响,或者由于对马克思《资本论》的误读,我国许多学者往往将价值范畴与使用价值范畴对立起来,只承认交换价值是价值,而不承认使用价值同样也是价值,从而把马克思否定土地具有劳动价值或交换价值的命题,错误地转换为马克思否定土地具有一般意义价值的命题,造成了经济理论的歧义和混乱。
在国民核算理论领域,由于这种误解的影响,长期以来人们将国民核算对象错误地局限于交换价值核算范围之内。在这种认识下,不要说土地等自然资源由于没有附加人类劳动,其内在价值得不到人们的认可,甚至许多自产自用的产品由于没有经过交换环节在理论上也被排斥社会产品之外。然而,由于这些产品在宏观经济分析的重要性,又不能将其置之不理,忽略不计,所以在国民核算的实践中,又不得不将其作为一种理论的“例外”,使社会产品核算容纳了有悖于核算理论的内容,导致国民核算理论难以规范国民核算实践,国民核算实践无法印证国民核算理论的尴尬局面。
在SEEA核算出现之后,则要使核算理论与核算实践相互一致,更需要超越传统的国民核算赖以维系的传统的价值理论,扩大其内涵和外延。具体地说,就是将国民核算对象建立在使用价值而不是交换价值基础之上。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许多著名经济学家注意到核算理论与核算实践的矛盾性,主张重新认识国民核算对象。例如,于光远先生和谷书堂先生在产值核算理论问题的讨论中,指出产值“不是价值量的指标,而是以价格的形式来表示的物质财富”; “国民生产总值、国民收入等以不变价表示的总量指标,在现实生活中反映的是使用价值量即社会财富量的变化,而不是价值量的变化”。在这里,两位学者所提及的“价值量”就是交换价值,而“社会财富”则是使用价值。显然,我们只有跨出这一步,核算理论无法解释核算实践的局面才能得到根本性的扭转。
四、资源耗减价值在SEEA核算中的处理问题
应当指出,虽然自然资源价值的理论基础问题,对SEEA而言,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且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但它的解决并不意味着自然资源核算的问题已全部得到解决。事实上,由于受到现有SNA核算理论的约束,自然资源价值在国民核算中如何处理的问题显得非常复杂,它至今仍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问题。主要问题有二:(1)GDP是否包含着自然资源价值?这一问题关系到联合国SEEA核算的方法论框架是否科学合理;(2)自然资源耗减价值是否应作为中间消耗予以扣除。这一争论背后隐含着在SEEA核算过程中,自然资源耗减价值应作为追加因素还是扣除因素的问题。显而易见,这些理论问题得不到解决,资源耗减价值核算将受到阻碍。
(一)关于GDP是否包含着资源耗减价值的问题
若干年前,笔者曾撰写《关于EDP核算思路的若干质疑》一文,对SEEA核算的方法论框架提出质疑。在这一质疑中,笔者以GDP没有包含自然资源价值的命题为论证的逻辑前提,指出SEEA核算体系的设计者并没有将资源耗减价值核算与SNA原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导致该体系出现严重的逻辑混乱,不仅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而且在方法上与原有体系所规定的原理和原则产生矛盾。文章发表后,引起了统计学界的关注,尤其是文中所提到的“农夫王国”核算的例子,更使理论同仁倍感兴趣,许多学者纷纷撰文参与讨论。
但是,很多学者是在没有真正理解SNA核算原理和原则,也没有真正把握SEEA核算框架的逻辑关系的情况下,来讨论GDP是否包含着资源耗减价值问题的,因而对笔者的论证以及所举的“农夫王国”核算的例子产生误解。其实,“农夫王国”核算的例子就是SEEA核算框架逻辑结构的缩影,这从我们对表1的分析中可以清晰地看出。
应该指出的是,在解读这一框架的内容时,笔者是以SEEA核算的设计者们认为的非生产自然资产如土地、矿物资源和森林,由于其使用费用没有明确地计入生产成本,其后果很可能是“产品价格没有反映出这部分费用”为假定前提的。
首先,考察生产资产项下的I指标(第5行,第4列)。这个指标称为净投资产品。从横向看,它与消费产品(C)和净出口产品(X-M)一道,共同组成国内生产总值的实物内容;从纵向看,它是总投资产品扣除固定资产消耗的余额。不难推断,这里的I指标与传统的SNA中的净投资产品指标别无二致,即它们只反映劳动价值V+M,而不包含任何资源耗减价值。
其次,考察非生产自然资产栏目。其中的-Usenpec(第6行,第5列)就是我们要讨论的资源耗减价值。从表中可以看出,这个指标不仅是EDP核算的扣减因素,而且也是非生产自然资产的扣减因素。然而,在表中无法找到它本应转移到生产资产内的痕迹。
根据以上考察,我们可以用下面的平衡方程来表现SEEA核算的逻辑结构:
生产(人造)资产:期末存量二期初存量+资本净形成
(1)
非生产性自然资产:期未有量:期初存量―资源
耗减价值
(2)
将式(1)和式(2)加以合并,则有
国民财富:期末存量二期初存量+资本净形成―资源耗减价值
(3)
显然,在资源耗减价值没有进入GDP情况下,上述公式设计至少有两个缺陷:其一,由于GDP没有包括资源耗减价值,在进行EDP核算时扣除资源耗减价值,是有悖于国民核算的产出与投入一致性的基本规则,其结果只会造成所计算的EDP出现“虚减”现象;其二,由于GDP没有包括资源耗减价值,因而投资产品仅表现为劳动价值(V+M)的积累,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国民财富数量将会人为地减少。这又与人造资产与自然资产之间可以互相转化的现代财富理论背道而驰。
不难看出,SEEA的核算逻辑存在的问题是不容置疑的。现在的问题是,要想证明SEEA框架在核算方法上的合理性,唯一的途径就是证明资源耗减价值已经进入了GDP。其实,我国许多学者已经意识到只有在这个问题上做文章,才能从根本上弥补SEEA核算框架的缺陷。刘树教授和宋旭光教授就是其中的两位代表人物。然而,刘树教授关于资源开发部门是通过垄断而导致的超额利润包含着资源耗减价值的观点是很难成立的,不仅笔者撰文进行了全面的评论,就连持有资源耗减价值已进入GDP的观点的宋旭光教授,也撰文提出商榷。在这里,笔者不准备赘述,有兴趣者请参阅有关论文。下面想谈谈宋旭光教授的观点。
宋旭光教授在《关于EDP核算思路的若干补充》一文表达的观点,笔者将它称做“宋式假说”。这一假说的核心思想是“资源价值通过GDP的高估进入GDP或NDP”。宋旭光教授具体论证过程是:首先将国民经济部门划分为两类:资源开发部门和资源使用部门。其次由于资源耗减价值没有进入资源开发部门,导致该部门的总产出规模的低估。而资源开发部门所生产的资源产品,又是资源使用部门的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因此当资源使用部门计算增加值时,所扣除的中间产品价值就会偏少,从而资源使用部门的利润将资源耗减价值囊括其中。宋旭光教授认为这才是资源耗减价值进入GDP的根本原因。
初看,宋旭光教授的观点很有新意,论证似乎也能自圆其说,但仔细研读,觉得仍有值得推敲的地方。
其一,众所周知,根据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的经济学原理,在生产技术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不同行业的利润与其投入的资本应该保持大致相同的比例,否则资本将在行业间进行流动,直至达到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为止。然而根据宋教授的观点,可以推论,资源使用部门即使生产技术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只是由于它的上游部门即资源开发部门“漏算”资源耗减价值,也同样可以获取超额利润。具体地说,该部门的利润不仅包括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的部分,而且包括因资源耗减价值的“漏算”而获取的超额利润的部分。其实,在现实生活中,任何生产部门都不可能不通过生产技术的提高而仅凭上游部门某项费用的“漏算”而获取超额利润的。
其二,根据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原理,只要生产技术没有发生变化,不管资源耗减价值进入经济系统,还是没有进入经济系统,资源使用部门的利润数额应该是相同的。在这里,我们遇到一个对于同一数量的利润,如何进行定性的棘手问题。如果我们接受宋旭光教授的观点,那么资源使用部门利润性质的界定是摇摆不定的。也就是说,当资源耗减价值进入资源开发部门时,资源产品使用部门的利润纯粹反映着新创造的价值或者劳动价值;反之,当资源耗减价值没有进入资源开发部门时,资源使用部门的利润则成为劳动价值和资源价值的统一体。显然,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
可见,国民核算理论的阐述和论证,必须在经济理论框架内进行。如果反其道而行之,即使所阐述或所论证的国民核算理论从统计核算的角度能够自圆其说,但放在经济理论框架面前仍旧存有理论上的破绽。
(二)关于资源耗减是否应作为中间消耗的问题
假定资源耗减价值全部进入经济系统,更具体地说,全部进入了资源开发部门的总产出,于是,我们又面对着另一个需要讨论的理论问题,即资源耗减价值是否应作为中间消耗价值加以扣除的问题。宋旭光教授的论证暗含着肯定的回答。尽管SEEA核算框架是将资源耗减价值作为外部性因素处理,但在国内理论界将资源耗减价值归人中间消耗范畴已成为一种主流思想。然而,问题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简单。
理论界许多学者之所以将资源耗减价值与中间消耗划上等号,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在微观企业,人们往往将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产品视为中间产品,而购买这些产品的费用则作为生产成本组成部分。然而,从宏观角度看问题,并非所有的构成企业生产成本的费用都应作为中间消耗处理。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薪金报酬。在微观企业中,它是生产成本的组成部分,在计算企业利润时必须加以扣除;相反,在宏观核算时,如果在计算企业增加值过程中将属于微观生产成本的薪金报酬作为中间消耗给予扣除,那就犯有将宏观核算混同于微观核算的错误。
在SEEA核算中,计算资源耗减价值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计算EDP提供依据。如果我们认同EDP是一个反映国民福利规模而不是国民生产规模的指标的话(尽管它只是一种狭义的国民福利指标),那么,从福利角度加以考察,成本概念也随之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因为,根据福利经济学原理,“所有成本最终都以人们福利效用减少的形式表现出来。”将这个原理反方向加以演绎,不难推出“所有收益最终都以人们福利效用增加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结论。以这一原理进行考察,资源耗减价值作为一种外部性因素,是大自然赐予人类的。它进入经济系统后,并没有降低人类的福利效用,相反,却提高了人类的福利效用。在这种情况下,将其看作生产成本或中间消耗,显然与福利经济学的原理格格不入。
从价值角度考察,资源耗减价值是与劳动价值不同的价值范畴,它作为自然资源的内在价值,构成资源产品价值的主体。而劳动价值则是附加在资源价值之上的外在价值。笔者感到困惑的是,任何社会产品都是自然资源转移并不断转化外在形态的结果,那为什么社会产品的价值只能体现为资源产品的外在价值,即V+M,而其内在价值却要作为中间消耗给予扣除呢?显然这在理论上是讲不通的。
最后,将资源耗减价值作为中间消耗加以扣除,还使我们面对着一个无法解决的重大核算问题。这就是前面提及的如何协调EDP核算与国民财富核算的问题。这是因为,即使作为价值形态的自然资源能够进入经济系统,成为企业乃至部门总产出的组成部分,但由于被作为中间消耗给予扣除,从而不能进入GDP或投资产品,其结果使这部分本该进入生产资产或人造资产的组成部分的资源耗减价值,却由于我们的处理不当,导致国民财富的人为减少。
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资源耗减价值核算的理论问题和方法问题,唯一的途径就是将资源耗减与环境退化严格区分开来。尽管环境退化必然表现为资源的过度耗减,但不是所有的资源耗减都会引发环境退化。基于这一认识,在SEEA核算中,资源耗减价值应视为增加人类福利效用的追加因素而不是扣除因素,而由于资源的过度利用引起的环境恶化所导致的人类福利的下降,则应放到环境退化指标中加以考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根本上解决SEEA框架的缺陷问题。
关键词:知识社会学;科学知识社会学;相对主义
科学知识社会学(SociologyofScientificKnowledge,简称SSK)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以其激进的社会建构论主张迅速产生了国际性影响。属于SSK流派的有爱丁堡学派、巴斯学派、巴黎学派等。一般来说,爱丁堡学派是SSK流派中发展最为成熟、最具有代表性的学派。科学知识究竟是由什么决定的?是由自然界决定的,还是由社会决定的?按传统的看法,自然界对于自然科学知识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中实证主义者认为来自自然界的经验事实和逻辑规则决定自然科学知识;反映论者认为自然科学知识是对自然界的反映。而社会建构论者则否定或贬低自然界的作用,夸大社会因素的作用,认为自然科学知识是科学界内外的人们社会交往的产物,科学知识是由人们社会性地构造出来的,在这一构造过程中,自然界并不起什么作用。社会建构主义确实把对知识社会性的研究向前推进了一大步。本文就科学知识社会学产生的思想渊源、理论来源和社会背景进行探析。
一、SSK产生的思想渊源
知识社会学是随着社会学的出现而产生的。“知识社会学”这一概念是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舍勒首先提出来的,知识社会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确立于20世纪20年代。知识社会学的先驱是先后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几位大师,首先应该追溯的是马:克思。马克思认为:“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社会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意识的存在方式,以及对意识来说某个东西的存在方式,这就是知识。知识是意识的唯一行动……知识是意识的唯一的、对象性的关系。”显然,马克思的这一表述是“知识社会决定论”的由来。著名知识社会学赫克曼对此作了恰如其分的评价:马克思为知识社会学给出一条基本原理,即所有知识都是由社会决定的。著名科学社会学家默顿也给出这样的评价:是知识社会学的风暴中心。
从19世纪到20世纪60年代,对知识社会学的发展有重要贡献的所有人都对把自然科学列入知识社会学的研究范围的可能性持有异义,其中一个突出的表现是知识社会学和科学社会学的长期脱节。启蒙运动将人类整个知识体系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纯粹知识,即科学技术知识(科学知识),它根本不受社会因素的影响,故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另一类是非纯粹知识(如宗教、意识形态等),它明显地受社会历史和环境因素的影响,具有突出的相对性和局限性。这被称为“知识二分法”。自近代科学革命以来,科学及科学知识便以其效用性、严密性、权威性而在人类社会中占据了越来越突出的、甚至是无与伦比的地位。尤其是在科学主义者看来,科学几乎是全能的和有益无害的。正是由于这种科学观,传统的社会学家也赋予了科学的特殊的地位,传统知识社会学不去关注对科学知识的研究,仅仅限于非纯粹知识的研究,如知识社会学研究早期代表、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他继承了马克思的“思想的社会决定”的思想,也从社会角度把思想解释为一种反映在宗教、合作机构等集体表现之中的集体现象。他认为知识是同社会秩序的需要联系在一起的,由于这种需要才从社会聚合的基本原则中产生出构成集体表征结构的精神范畴。但是关于科学知识能否进行社会学研究时,迪尔凯姆认为,有关科学的社会学研究是可能的,但这一研究比对其他的学术活动领域的研究有较为有限的形式。原则上,我们可以说明社会发展如何带动了科学的出现,我们可以研究科学共同体是否具有某些与众不同的特征,能够使科学方法制度化,而完全排除偏见、成见和学术歪曲;我们也可以分析科学专家的少数派观点如何被高度分化的社会中的其他方面的人所接受。但是,我们难以对科学知识提供社会学的解释,因此就其内容而言它是真实科学的,是独立于社会环境的。
对知识社会学的形成与发展作出长期努力的德社会学家马克斯·舍勒受的影响,超越了实证主义的传统思维方式,在社会存在与意识的互动关系基础上,认为科学的世界观并不能唯一逼真地描述“绝对客体”。舍勒的突出贡献在于:他对自然科学知识的至尊地位提出了挑战,对两种文化之间的歧视现象表示出了强烈不满,这为日后科学知识社会的兴起奠定了思想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