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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贷合同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06 16:01:07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车贷合同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车贷合同

篇(1)

车贷合同范文一

签定地点:

甲方:(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 (担保方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现就 乙方定购汽车事宜做如下约定:

一、车辆型号、数量、规格、总金额及配置:

二、交货时间:甲方收到乙方定金后第二日上报订单信息,35个工作日交车(若因东风商用车公司生产、提车、改码、办证或遇不可抗拒因素地震、水灾、火灾、雪灾、道路运输等交货时间顺延)。

三、交货地点:此车主车(牵引车)由甲方运送到安徽阜阳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主车、挂车在安徽阜阳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交车。

四、付款方式:

1.合同签定后乙方预付10台车辆定金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

2.乙方提车前每台车支付首付款(含定金):贰拾万零柒仟伍佰肆拾陆元肆角贰分整(¥:207546.42元),手续办理完毕后接车,首付款合计:贰佰零柒万伍仟肆佰陆拾肆元贰角整(¥:2075464.2元)

3.欠余款付款方式:贷车款总额:伍佰肆拾叁万零陆佰壹拾元整(¥:5430610元),分36个月付清,每月 日前应支付本息壹拾柒万叁仟元整(¥:173000元)。(付款时间、金额详见还款计划书)。

4、此车购车方式为贷款,首付款:贰佰零柒万伍仟肆佰陆拾肆元贰角整(¥:2075464.2元),首付款包含车辆上户费用、第一年保险费(保险金额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详见保单)、购置税,不包含办理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的费用。 .

5、所有付款均为现款或转账,不包含承兑汇票。

五、验收及售后服务: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型号、数量、配置进行验收,甲方向乙方交付车辆时,乙方必须在提车时对所购车辆的外观质量和随车资料、工具当场验收,并签署提车验收单。如有异议应于验收当时提出,否则视为甲方交付车辆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若车辆发生外观质量以外的故障,则由生产厂家指定的特约服务站,按照生产厂家的服务承诺办理,不得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2、质量保修按照东风商用车《质量保证手册》中规定的保修为依据。

六、违约责任: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如乙方未按还款日期规定足额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乙方除必须承担规定的正常本息外还将承担每逾期还款一天200元的违约金,如果清欠人员进行上门催收乙方还需承担清欠人员每人每天200元的清欠费,如果逾期还款10天则甲方有权将车辆扣回,每次扣车费用3000元由乙方承担。

2.丙方责任及义务:丙方自愿为乙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在乙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丙方承诺在保证期间按甲方要求随时履行还款义务(包括本金和违约金等)。

3.乙方不得以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发生交通事故以及其他任何理由为由拖欠应付款项。如果延迟,乙方除承担违约金外,甲方还有权将车辆收回,由甲方转卖或以其它方式处理,且甲方有权以因此所得车辆价款冲抵乙方所欠甲方款项,不足部分乙方及丙方仍应承担还款责任。

4.在乙方未还清欠款前,车辆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只有使用权,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欠款车辆以转让、赠与、变卖、质押的形式予以处理,否则甲方将按照本合同追究乙方及丙方由此引发的全部责任。

5、甲方通知乙方接车(或合同约定时间)三日内乙方必须提车,否则所交定金甲方不予退还,所定车辆由甲方白行处理。

七、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先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都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生效,合同一式叁份,三方各执壹份,未尽事宜,三方可分别签订补充n}力、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特别约定:

1、如果在操作过程中乙方条件不符合甲方分期付款标准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此合同,退还乙方定金,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不负担任何资金占据费用或利息等其它费用。如果到实地进行了调查需扣除1000元调查费及资料费,乙方不得以此提出任何要求。

2、此车保险必须按内蒙古瑞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要求的投商业全保险和交强险,并且特约要约定:保险第一受益人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非经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投保人不得对关于 受益人的约定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由于欠款期限超过一年,乙方需 要向甲方交付 元续保押金,乙方在保险到期前要按时续保,如延期一天需缴纳 元违约金,直到续保为止,违约金从押金中扣除,押金不足则由乙方及丙方另行承担,并且在脱保期间发生的任何问题都由乙方及丙方承担。保险金额以实际发票开票金额为准,保险要求:乙方必须对此车辆购买: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保额100万元)、货物险、盗抢险、火灾自然险、车上人员险、不计免赔以及各项不计免赔率,费用由乙方自己负担,保险发票原件要交甲方。

3、因此车为欠款车辆,甲方加装GPS,如果乙方恶意拆卸或损坏GP S则属于偷盗行为,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如GPS设备出现 故障则乙方要配合维修,并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在乙方还清欠款后 乙方应将GPS交回甲方公司,如GPS损坏则乙方要按每台2000元进行赔偿。

4、甲方所有对乙方收款,凭甲方公司开具的有加盖公司财务章的收 据方可有效。

5、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如质量问题、交通事故、停运或毁损等) 拒绝支付分期款。

6、此车挂靠在乙方的名下,乙方需对车辆及时年检以及续买车辆保 险(全保),投保险种必须按照甲方要求来购买,续保商业险原件交 由甲方代为保管,否则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由乙方负责。

7、由于此车辆购买以分期付款方式,因此车辆提车前必须办理抵押, 上完户后车辆抵押给银行(东风财务有限公司)。

8、10台牵引车和10台半挂车挂靠内蒙古陆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陆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妥在东财公司备案。

9、10台牵引车和10台半挂车由甲方负责上户、交保险、交购置税。 营运、二级维护由乙方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10、10台牵引车和10台半挂车在安微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交车,车辆不到呼市如上不了户,需10台牵引车和10台半挂车开到呼市上户,10台半挂车由乙方负责与厂家直接联系自行制作,若10台半挂车不按照公告要求制作,引起的不能上户或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

12、10台半挂车的车款由甲方向制作厂家直接支付,厂家向甲方开 . 具增值税发票。

13、乙方所定10台牵引车为国三排放车辆,如果当地受国家法规政策影响,车管所不能办理车辆上户手续,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此合同,退还乙方定金,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不负担任何资金占据费用或 利息等其它费用。

14、首付款2075464.2元,乙方先付100万元,剩余1075464.2元分30个月付清,月息1.5分,每个月连本带息还款44790元。

15、 本合同的签定属三方当事人自愿行为,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付款或中途退车。

本合同由丙方自愿为乙方负连带责任,在乙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履 还款义务时,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履行还款义务,保证在责任范围为 本合同的分期款、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负责。

甲 方(盖章): 乙 方(手印):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 方(手印):

代表人(签字):

电 话:

年 月 日

汽车贷款合同范文二

合同编号:_________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合同当事人

借款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借款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办公电话:________________

家庭电话:________________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信贷业务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会议业务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借款币种、金额

本合同项下借款为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四、借款用途

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用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效期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天,在有效提款期内,借款人一次提用。超过有效提期,借款人未提用被视为自动取消。本合同的借款金额以实际提款金额为准。提款是指从贷款账户划款到借款人账户。

六、借款利息

月利率_______%,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则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七、利息和利息支付

借款利息从借款转入借款人账户之日起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实行按季付息,借款人均须在每一付款日(每季末20日)如数支付该期价款利息,贷款人有权从其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

八、还款

借款人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日,将全部借款偿清,分期付款采用递减偿还法,计算公式为:

每期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期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______利率(月利率)

分期付款以月为计算单位.具体分期还款计划为:

1. _____年____月____日 2. _____年____月____日

3. _____年____月____日 4. _____年____月____日

5. _____年____月____日 6. _____年____月____日

7. _____年____月____日 8. _____年____月____日

9. _____年____月____日 10.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人可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借款本息,但须提前通知贷款人。借款到期日起,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任何账户按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直接扣收。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2. 借款人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单位和贷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3. 借款人和贷款人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转制变更时,由变更后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享有应有的权利。

十、借款担保

1.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费用,借款人应选择下述一种或两种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或(和)《质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1)第三方保证方式担保;

(2)抵押方式担保;

(3)质押方式担保。

2. 以第三方保证人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应负连带责任。

3. 借款人以所购汽车向贷款人设定抵押的,借款人需办理汽车抵押登记及保险手续,并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贷款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外的毁损,均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如果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保险,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4. 借款人死亡或经有权部门宣布失踪,借款人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十一、借款人和贷款人主要的权利和义务

1. 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 借款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3. 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4. 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5. 贷款人有权对贷款的使用情况继续检查。

6. 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的资金及经营情况继续监督。

7. 贷款人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十二、违约及其违约处理

1. 借款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1)借款人不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2)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

(3)借款人的财产或质物被占用、征用、查封、冻结、没收、转移、破坏、毁损、弃置、丧失使用功能。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2. 违约发生后,贷款人有权对借款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2)停止借款人提款。

(3)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全部清偿。

(4)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5)从借款人和(或)保证人任何账户扣收全部贷款。如果账户中款项的货币与贷款货币不同币种,贷款人有权按当日外汇挂牌价折换成贷款货币清偿贷款。

(6)以法律手段追偿贷款。诉讼活动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7)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归还借款,贷款人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借款人未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息日支付利息,贷款人对该部分利息按月计算复利。

(8)借款人挪用贷款,贷款人对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每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

(9)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归还借款,贷款人从逾期之日起向借款人按每日万分之四收取违约金。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

十四、通知

本合同项下任一当事人的通知须按第一条所列的地址进行。任一当事人变更地址、电话或传真号码须事先通知其他当事人。

十五、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 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至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委员会办理合同确认事宜,认同本合同各条款所列义务并载明一旦违约应接受强制执行。办理前述手续的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

十七、合同生效及其他约定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借款人一份,贷款人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合同附件

借款人的价款申请书、提款通知书和其他贷款人认为应成为合同附件的文件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汽车贷款合同范文三

汽车抵押借款合同抵押人: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____,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欠乙方货款(或贷款)____元暂时不能偿还,甲方为担保还款,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条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和价值

1、名称:_____。

2、数量:_____。

3、价值:_____。

第二条 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条 抵押物的清点、暂管和保险

1、清点:本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检查抵押物的数量、质量,并列出清单,经核实无误后双方在清单上签名,加盖公章,以示认可。

2、暂管:抵押物仍由甲方负责暂管完整无损,一切仓储及其它管理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3、保险:在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仓库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后的财产过户给乙方。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则从保险公司直接取得全部赔偿金作为归还所欠款的一部分。

第四条 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内的销售和监督

1、抵押物的销售,仍由甲方负责,甲方应组织人员积极推销,并将所销售的货款直接交入乙方指定的帐户,作为偿还欠款本息的资金来源之一。

2、甲方在与需方签订供销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写明款项汇入___银行___分行___帐户,即乙方指定的帐户。甲方在发货之前,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销售合同提交乙方审,在外地签订的销售合同,应及时将合同副本或影印件提交甲方审定后方可发货。

3、甲方每月应向乙方提供财务计划、物资库存、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经济资料,乙方认为必要时,有权进行检查抵押物的库存,销售情况以及与抵押物有关的帐目资料,甲方应给予协助。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2、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遗失、毁损,甲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十五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

第六条 抵押物的处分、处分方式和还款项的使用顺序

1、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权向___人民法院申请处分抵押物。

2、抵押物处分方式和程序由____人民法院裁定。

3、抵押物的价格由___市物价局作价。

4、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接下列顺序使用。

第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第二:缴纳抵押物的税金。

第三:偿还欠乙方贷款的税金。

如扣除以上款项,尚有余额,应全部交还甲方。如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仍不足以抵还欠款本息者。乙方仍可根据原借款合同向债务人追索欠款。

第七条 其它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经___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2、当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实际困难无法如期偿清贷款本息、要求延长抵押期限者,经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和作为本合同书的附件,可以延长抵押期限。

3、本合同系经___市公证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任何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直接向___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副本一式__份,送___等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

抵押人:______(章) 抵押权人:______(章)

篇(2)

但记者调查发现,贷款买车存在手续费高昂、捆绑销售、变相加价等陷阱,体现在要求消费者必须在4S店办理全额车险、办理信用卡、购买汽车配饰等方面。

为了防范类似情况的发生,《中国质量万里行》提醒消费者,在贷款买车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谨防免息、零利率陷阱

所谓的“零利率”车贷,其利息都是由汽车厂商贴付的。从表面上看,消费者确实得到了不少优惠,其实消费者缴纳的2%~7%手续费,就是一种变相的利息,尤其是某些高档车。建议消费者在面对免息优惠时,了解更多的相关信息,综合对比一下新车的优惠价格,这样可以避免“上当”。

此外,零利率购车有两大限制:一是零利率购车就不能享受相关活动的现金优惠,而有时这些现金优惠的额度也是挺大的;二是零利率购车容易受时间和地域还有经销商的限制,并不是每次都是统一搞活动。

贷款额度要做到心中有数

一般来说,以个人信用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可贷20万元,以所购车辆或不动产抵押申请,可贷金额为7成;第三方保证贷款申请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则可贷金额为6成。而银行车贷年限一般3年左右,汽车金融公司最长则5年。相比汽车金融公司和银行来说,信用卡车贷对贷款金额有较多的限制,不仅仅是首付款要比较高,就连贷款总额都有限制。而汽车金融贷款或者银行贷款首付较低,且月供压力明显要小于信用卡车贷。

计算相关保险成本

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为了降低风险,一般都会在车贷合同上要求车主必须购买一些车险,作为贷款的条件。不过这些保险的保费并不一定完全符合车主的要求,甚至可能过高。所以在申请车贷时,消费者必须认真阅读相关保险条款,提前计算在贷款年限所需缴纳的车险成本,综合对比各款车贷产品。

还款方式要注意

银行一般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的用户提供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法:其中,等额本息所支付的总利息相对较多,但每期还款额相同,还款压力分散得较为均衡;等额本金每期还款额逐渐递减,虽然利息总支出较等额本息少,但前期还款额较大,能否承受还应三思。

了解贷款合同、协议内容

消费者对于购车贷款协议要了解,避免合同内容含糊其辞,搞“文字游戏”。

篇(3)

关键词:信用保险;汽车贷款;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X9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9-0182-02

一、车贷险的概念及我国发展现状

消费信用贷款是指最终商品或服务零售商或相关金融机构向不能提供全款支付的消费者发放贷款,用以帮助消费者完成消费的方式。消费信用贷款能够有效地刺激消费、提升销售额、提高商品周转速度。在此借贷过程中,消费者以自己未来的预期收入作为消费贷款的担保,最为常见的消费信用贷款便是信用卡消费,商业银行为持卡人提供20—50日的免息期,逾期贷款以3/万的日利率进行计息。汽车消费信用贷款本质上属于消费信贷,其消费的唯一对象是汽车。目前,我国发放汽车贷款的主体包括商业银行和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以上金融机构向申请购买汽车的消费者发放担保贷款,担保物可以是消费者所有的抵押物(如房产或地产)、所购汽车、自己或来自第三方的动产,也可以是汽车销售商利用长期积累下来的良好商业信誉为申请者提供第三方担保。申请贷款的消费者必须是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拥有固定住所和固定收入的公民或企事业单位。

从2004年起,随着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的成立,丰田、大众、现代、福田纷纷成立自己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或服务部门,标志着我国汽车金融企业正逐步向汽车服务公司转变。在此环境下,我国的汽车信贷呈现出两个特点:第一,专业汽车消费信贷服务企业(汽车金融服务公司)正日益取代保险公司在该项金融活动中的作用,取代原有的汽车信贷消费业务,使我国的整个汽车消费信用贷款市场朝着专业化、规模化发展。第二,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的成立,进入汽车消费贷款市场使得该市场内的利益争夺日益激烈,银行的利益受到了威胁,但竞争程度的加剧也同时刺激了我国汽车信贷的发展。

二、车贷险信用风险的类

(一)投保人的信用风险

投保人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借款人信用观念缺失,道德风险偏高

道德风险始终是存在于信用保险的最主要的风险之一,而借款人的信用观念缺失是诱发道德风险的重要原因。借款人之中的一部分希望用贷款来解决当下的资金运转问题,暂时缓解债务危机,但随着危机的过去,他们并不想将拥有的资金偿还债务,而是以此为契机获得更大的收益或用来改善自身的生活质量。而这个群体中的另一部分人的借贷行为则可以完全归类于诈骗行为,他们只是利用购买汽车的名义,提供虚假身份、资产信息、担保物,在骗取了贷款之后便携车潜逃;更有甚者,基于银行和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薄弱的追偿手段和能力,恶意拖欠还款。

2.借款人收入不稳定影响还贷能力

一方面,借款人过于乐观的估计了自己的财产价值和财务状况和未来收入的增速,造成了与实际状况的差异,缺乏对于自身真实财产状况的基本判断能力,只是基于提升生活质量的考虑来购车;另一方面,借款人本身的职业和所属行业的收入波动幅度就比较大,周期性的改变无法避免,因收入水平的下降导致的无法及时还款情况时有发生。另外,除个人购车贷款,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汽车贷款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其中又以创业型企业为主,这些企业往往期望利用负债经营收入偿还汽车贷款,但企业的经营业绩和实际收益低于原有预期常常导致延期还款,久而久之变成了恶意拖欠。

(二)汽车信用贷款保险的内部风险

1.技术性风险

车贷险中的技术风险主要表现贷款的发放人没有建立完善的客户资信数据库,无法进行资信调查、出险追偿预期催收、客户管理方面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实施办法。例如在针对借款人实施资信调查时,保险公司没有征信系统可以运用,只能凭借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工作经验和个人感觉来确认借款人的身份、收入、资产状况、信用记录、贷款动机和购车用途,必然会出现失误,同时造成了人力上的极大浪费。

2.企业经营管理风险

保险公司为了增加自己的市场占有率,常常运用非正规手段,例如降低承保条件、放弃风险控制,导致承保成本极大程度地增加,引发一系列严重的后果。(1)部分保险公司违规操作。为了抢占市场份额,部分分公司肆意调整总公司制定的车贷险条款,并私自更改银行拟定的合同或协议,扩大保险责任范围。(2)去除免赔率。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具有绝对免赔率,一般为20%。然而,在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双方为了达成协议,私自将这一免赔条款去除,即银行将自身所负担的20%责任与风险也一同转嫁给了保险公司。银行由于缺少了这方面的顾虑,变放松了发放贷款时的审查,无疑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一部分保险公司甚至为了争取和更多的银行或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签订协议,一味提高手续费,有的甚至高达30%—40%,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水平。(3)业务操作程序混乱。非常规业务办理导致管控薄弱,经营风险加大。部分保险机构甚至在不具备资格的情况下开展此项业务,增加了自身风险,造成了市场混乱。

(三)汽车信用贷款保险的外部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风险,无法通过人为手段消除,只能通过足够的风险防范手段降低。由于汽车这一商品折旧速度快、贬值率大、价格下调幅度大、替换车型层出不穷的特点,加上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缺失,无疑增大了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市场风险。(1)汽车信用贷款保险属于信用保险的范畴,信用风险是其面对的主要风险之一,而目前我国的社会信用风险体系尚未建立,导致违约借款人不必受到任何惩罚即违约成本为零。可以说,个人信用风险已成为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风险。(2)系统风险。如前文所述,汽车作为一种消费品具有其独特的属性,例如随着新车型的不断推出时的原有车型价格降低,出现原有车型的新车价值低于未还款额度,这使得购车人放弃所购买的汽车,不还款。

2.政策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保监会在界定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存在着一定分歧。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保证保险本质上属于一种保险,是保险公司对债权人的担保行为,其合同是为了确保合同债务履行而签订的合同,拥有担保合同的性质。中国保监会则认为保证保险属于财产保险,是保险人为银行提供的消费者履约保险。对于保险合同意见的不同也使得车贷险相关诉讼案件的审理难度加大,审理结果存在歧义。部分地方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只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将其统一按照担保法规定处理,判决保险公司无条件承担担保责任,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赔付额度。

三、车贷险信用风险控制的建议

(一)优化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仍然表现为混沌无序的局面,出台相关规定以规范个人信用评估方法,可使其更加具有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保证结果更加公正客观。在评价个人信用水平时,建议使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定量评价主要利用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的工作经验和判断力,评价借款人的资产情况、资信记录、未来收入波动情况。定量评价是指将借款人的相关情况予以量化处理,划分出合格借款人与不合格借款人的临界值,从而从量化的角度进行判定。

(二)启动违约惩罚机制

如果我们将借款人假设为经济学意义上的理性人,将借款和还款行为作为一次博弈,那么,在现行违约惩罚机制缺失的环境下,不还款不会受到惩罚,借款人必然会选择违约。借助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我们不难发现,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需要凭借道德与法律双重的约束才得以实现。在某些信用制度完善的国家,个人信用的状况直接影响到该名公民是否可以在未来得到贷款成功申请分期付款,甚至会影响到他的就业和退休保障,在这种机制下,个人在违约时一定会有所忌惮,社会上的贷款违约现象也会大大降低。在启动违约信用惩罚机制时,一方面,要使违约者的违约时的期望损失超过期望收益;另一方面,将信用惩罚制度纳入到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例如就业、退休保障和公费医疗等环节。

(三)加强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应从自身做起,切身加强公司内部的管理,控制风险。首先,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经营和开展业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总公司设计的保险条款与合作协议,禁止因争夺市场份额而进行的违规操作,如降低承保条件、放宽承保范围。其次,要严格筛选合作银行和汽车金融服务公司,推行合作方准入制,选择规模大、声誉好的企业进行合作。其次,要求购买汽车的借款人提供除汽车之外的动产或不动产进行反向担保,如此一来,可有效避免因汽车价格下降幅度巨大而引起的借款人放弃汽车不还款的行为。最后,保险公司应吸取银行资信管理的经验,在提供担保之前仔细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和资产水平,降低损失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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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晓华,温欣.车贷险风险控制的现实思考[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7,(2):7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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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高志坚.论车贷险的风险防范及其控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高等教育版,2008,(6).

[5] 陈立.对我国车贷险的探讨[J].江苏科技信息,2009,(2):100-106.

篇(4)

一、现状与前景

所谓车贷险,即购车人要想获得银行的按揭贷款,必须先买这种保险:由保险公司负责调查贷款申请人的资信,万一借款人不能按约定还款,由保险公司负责银行的损失。

具体讲,为了转移银行的风险,保险公司开设了汽车贷款分期付款保险。汽车贷款分期付款保险是以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既是一种信用保险,同时又是汽车消费贷款的保证。

近年来,随着汽车消费贷款的不断增多,汽车贷款保险一度成为保险公司争夺的热点。有资料显示,截至去年年底,我国个人汽车信贷余额达945亿多元,且正迅猛增长。在近年来新增的私家车中,有1/3的是贷款购车。车贷正在成为国内商业银行消费信贷领域最为红火的业务之一。

汽车贷款越来越火,各家商业银行和汽车经销商趋之若骛。据预测,到2010年,将成为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的全球第三大汽车市场,占全球市场份额的6%。我国即将进入一个大规模汽车消费的。到2005年,中国有购车能力的家庭将达到4200万户。对于开办汽车贷款的机构来说,这就意味着成百千亿的贷款总额和利息收入。汽车信贷消费市场有着巨大的潜力和空间。从2000年起,银行与保险公司联手打造汽车消费信贷的“蛋糕”,使得汽车消费信贷不断升温,车贷险市场越做越大。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项业务却逐渐陷入了尴尬境地。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加之实际操作失范,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与所获得的收益已越来越不相适宜。,高赔付率、高贷款逾期率、高出险率和低费率、低追偿成功率等“三高二低”已成为车贷险的致命伤,信用危机也使保险公司望而却步。所有开办车贷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无不在这一业务上陷入了亏损的泥潭。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当履约风险超过保险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时,必然要做出相应调整,最终结果就是无奈放弃了车贷履约保险这块“蛋糕”。

北京、上海、南京、广州、深圳等地的部分保险公司最近相继宣布停办车贷险业务,还没有停办这项业务的保险公司也开始明显收缩。而很快就将出台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将使保险公司面临更大的考验。

二、凸现的风险

目前,贷款的流程是:先由保险公司对借款人进行调查,银行根据保险公司的调查材料按图索骥,根据履约保单和机动车辆保单发放贷款。对于银行来说,贷款人在买车时,买一个车贷险,以后一旦出现恶意贷款或是呆帐坏帐,银行所有损失都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在现行的汽车信贷链上,我们看到的是银行和汽车经销商不承担任何风险,而让保险公司独挡的模式。在系统性风险的作用下,保险公司承担了全部的责任。照此办理,车贷险己成为吞噬保险公司利润的黑洞。

1.车贷险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它最直接的反映是个人信用风险过大,由于目前国内的个人和信用体系没有建立起来,缺乏信用等级监督和对失信者进行惩罚的机制,部分消费者信用观念淡漠。个人信用风险已成为保险公司面临的最大风险。

2.信贷管理主体偏移,贷款“三查”制度不落实。本该由银行落实的贷款“三查”基本上是由汽车经销商、保险公司操作。从而造成贷前调查错位,银行对第一还款人的资信状况缺乏真实全面的了解。由于投保双方信息不对称,没有投保人理赔信息跟踪制度,部分高风险投保人可自由流动,使保险公司制定的高风险条款形同虚设。对凡是保险公司同意承保车贷险的购车人,银行几乎是“有求必应”,银行的贷款调查只停留在表面上的审查上,因而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3.从去年底开始,不少银行降低了汽车按揭的门槛,给汽车按揭坏帐抬头以可乘之机。有的银行降低汽车按揭门槛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大幅下调首付比例,有的银行甚至推出了“零首付”;将规定的3年还贷年限延长到5年~8年;大幅下调贷款利率;将放贷人对象逐步由高收入扩展到一般的工薪阶层:放宽、简化信用审核,甚至取消担保人制度等。

4.保险公司在做资信审验时,为了杜绝风险,根据要求,公司要见本人,要见身份证原件,还有人户的调查、电话的回访,确认这个人是真实的、真正的消费者,而且买车是用于家庭消费。这个确认过程很烦琐,保险公司显然不如银行的手段和资料完备,又没有现成的征信系统可查,只能是凭感觉,凭经验,既不,又搞得很累。现行的做法往往是保险公司对借款人的调查由车商“代办”。现在看来,在这一业务领域没有可行性强的一套制度或机制约束,承担的风险太集中、太大。

5.保险公司为扩大自身的市场份额,竟相加大自己的负荷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些保险公司违规操作。为了争抢业务,它们的分支机构将总公司经过一定标准和数据研发的、报经保监会备案的车贷险条款与银行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随意加以更改,扩大了保险责任。比如规定逾期3个月不还款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赔付责任等。

(2)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有绝对免赔率,一般在15%左右。而银行与保险公司签署的违规协议却将这一免赔去除了,由银行担当的一块责任和风险也完全转给了保险公司,从而使银行放松了审贷的责任心和要求,也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保险公司为争抢业务还向银行及经销商支付高额手续费,并且以协议的形式确定下来,有的手续费高达30%~40%,了保险公司维持正常经营的能力。

(3)有的保险公司业务操作程序混乱。不按程序办理业务现象普遍存在,导致管控薄弱,风险加大。部分保险公司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不按监管机关要求的经审批的单位才能做兼业的规定,一些银行分支机构不具备资格也在做此项业务。

6.车贷还有一些不易规避的系统风险。比如汽车降价速度快、幅度大,一辆新车两三年后的价格有可能跌到比贷款还低的程度,这就使部分购车者宁愿把汽车这个抵押物赔给银行,也选择不还款。但与此同时,汽车骗贷行为也日趋严重,案件大幅上升。车贷官司主要有三类;一是车贷者将车辆用于经营,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二是将还车贷的钱挪作他用。三是恶意车贷,车一到手就立即转卖“黑典当”或“地下钱庄”,随即隐匿行踪。

三、几点启示

车贷险的由盛到衰,一方面是由保险公司、银行自身经营管理和风险管控不到位所造成,另一方面是由保险公司、银行以及汽车经销商的无序竞争以及贷款人的个人信用不无关系。车贷险是个完整的“生态链”,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眼下需要消费者、商家、银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起责任。

1.保险业应加强行业自律,保险公司要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内部管理,防止保险风险过于集中。有条件的应实现汽车保证保险的专业化经营,进入一个新的领域,保险公司都要有一整套的人员、队伍、核算、数据、系统,进行集中管理,避免内部无序竞争,增强防范能力,将风险降低。今后提高车贷险门槛已是必然趋势。保险公司不仅要注意物的风险,更要关注入的道德风险。

2.高赔付是目前车贷险最明显的一个特征,在某些车贷较快的地区,车贷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120%,最高达到近200%。虽然由个人引发的道德风险不可避免,但如此高的赔付率不禁令人怀疑某些保险公司的精算能力。保险公司在设计产品时没有引进的精算以及相关数据,只是凭经验数据,很难把握费率厘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这也是造成保险公司在经营车贷险业务过程中走到目前地步原因之一。在今年初进行的车险条款费率改革中,许多保险公司由于精算技术方面的原因就已显得力不从心,车贷险的停办更是给保险公司在精算技术上敲响警钟。再之,就是财产险公司能不能做长期业务,如果做,用什么进行管理,因为它涉及预定利率,牵扯到控制利差问题,因此,应考虑用什么方式才能更好地解决对保险双方都有约束的问题。

3.银行业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主动调整自己的现行做法,取消违规的合同和协议,承担起自己应负的责任,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监管部门要尽快修订和完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制定完备的实施细则:商业银行要发挥在汽车消费信贷管理中的比较优势,落实贷款“三查”制度,进一步提高资信调查的能力,采用多种抵押方式,在信用贷款方面作一些有益的尝试。借鉴国外在汽车金融服务方面的经验,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房产抵押及其他不动产抵押、法人和人担保、权利权益抵押、担保人连带责任、经销商回购担保等方式,改变防范风险的局限性。通过转变经营理念,改变防范风险的局限性,加大对贷款人的还款约束。

4.汽车销售商、银行、保险公司应联手共同维护汽车消费市场和车贷险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各方应加强合作,相互协调,规范操作,加强承保前的核保工作,共同把好资信审查关。按目前的操作方式,车主若想进行一车多贷等骗贷行为,必须与卖方(汽车经销商)或承保方(保险公司)“合作”,因为卖方与承保方均须出具证明,银行才会放款。所以,如果汽车经销商不参与承担部分风险,加强内部管理,车贷风险控制就会存在漏洞。正确处理银行、汽车经销商和保险公司三方的利益关系,本着坦诚相见、相互理解、各尽其职、共同发展的宗旨,明确三家利益共享、责任共担。只有三方利益均享,才能保证合作长久;只有三方责任均担,才能保证市场健康有序。

5.个人信用是车贷险发展的绊脚石。信用是信贷的基础,就车贷险而言,保险公司面临的最大风险是客户的个人道德风险。我国目前尚未建成个人信用体系,个人的信用状况不易掌握,相关的法规也有待健全。由于各保险公司、银行掌握的客户资料都属于商业机密,目前很难资源共享。另外,如果将骗贷者的资料公布,还存在泄露客户个人隐私的问题。如何恰当地做到信息共享,至今仍是一个课题。政府应尽快建设信用体系,尽快建立联系网、数据共享的“个人征信系统”,提供开放的信息平台。通过查询借款人的信用记录,银行、保险机构就能全面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的资信情况,使汽车消费贷款在良好的市场环境中发展。

篇(5)

在惊叹金额巨大之余,我们也不得不反思――是怎样的漏洞让银行5000万元巨款顷刻间灰飞烟灭?

步步为营

136份假证件套现5818万元

2003年10月,建筑面积达上千平方米的新华厦公司在沈阳市大东区珠林桥附近正式开张营业。公司装修得富丽堂皇,宽敞明亮的橱窗里摆满了各式车辆。

然而令人奇怪的是,新华厦公司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法定代表人巴振奎自公司开业起,就从未露出过“庐山真面目”。

而公司实际经营者为李庸和当时已年过七旬的孙素芝。孙素芝虽然在公司没有任何职务,但是公司经营业务和财务等一切大事均由她说了算。李庸是孙素芝的大儿子,负责联系银行等涉外事宜。

据知情人士介绍,巴振奎的真实身份其实只是李庸过去所开的东辽物资公司的一名员工,李庸借用他的身份证注册了新华厦公司。实际上,巴振奎只是挂名而已。

既然是自己的公司,李庸为什么要找个下属来当法定代表人呢?原来,这只是孙素芝,李庸母子俩酝酿的“骗贷计划”的第一步……

他们的第二步走得也是稳扎稳打,旗开得胜――新华厦公司之所以装潢得如此豪华,目的只有一个;吸引银行的目光。

果然,两个月后,沈阳一家银行负责贷款业务的工作人员主动登门拜访,联系车贷业务。很快,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一场“骗贷大戏”由此正式上演。

合作之初,孙素芝,李庸办理车贷手续十分规矩,完全按照规定操作,在办理的3000多万元车贷中没有发生任何差错。这样的“成绩”博得了银行的信任。

此时,二人认为时机已经成熟,便花了近两万元托人制作了1 36套用于骗贷的假证件。

在这之后,孙素芝李庸指使他们聘用的汽车贷款部经理吴波,填写虚假的汽车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贷款所需资料报送银行审批。由于此前良好的“信誉”,这些假材料顺利通过了审查。

在不到1年的时间里,李庸共办理1 36笔虚假贷款,套现总额达5818.8万元。

谎话连篇母子“导演”走向末路

2004年1 2月,银行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新华厦公司存在虚假汽车贷款行为。随后,银行立即停止了与新华厦公司之间的车贷合作业务,同时多次催促李庸还款。李庸虽然一直态度很好,每次都答应还款,但却迟迟没有行动。

到了2005年3月,银行工作人员再也找不到李庸的踪影李庸好像人间蒸发了一样。

银行工作人员只得找到他的母亲,孙素芝则把骗贷责任推个干干净净,一脸无辜地说 “我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也没担任什么职务,骗贷的事我一概不知,与我无关。”面对一问三不知、已经七十多岁的老太太,银行一时也没有了对策。

2006年年初,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新华厦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诈骗罪,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不久,公安机关找到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巴振奎和财务人员詹志军。巴振奎,詹志军二人向办案人员提供了新的“线索”,司机孙某是新华公司的经理,公司的钱都让孙某拿去做矿石粉生意了。

但是,根据这个“线索”调查下去的结果却是,孙某在2005年12月28日已经去世。

案件一度陷入僵局,公安机关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巴振奎,詹志军二人向办案人员作的是虚假证实。

随后,公安机关对巴振奎,詹志军二人以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进行刑事拘留。

直到此时,二人才说出了实话:“公司的日常管理都是孙素芝说了算,公司财务章和法人章都在孙素芝手里。公司提的5000多万元现金也都让孙素芝拿走了,没有在公司账上入项。公司出事后,孙素芝还指使我们说假话,伪造证据。”

2007年4月10日,巴振奎,詹志军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拘役5个月。

在巴振奎、詹志军被判刑的同时,公安机关也展开了对孙素芝、李庸二人的抓捕行动。

2008年1月1日,孙素芝、李庸同时落网。

2009年9月2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孙素芝,李庸均以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官建言 一视同仁防范“黑手”

案件虽然看似尘埃落定,犯罪分子最终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但令人惋惜的是,骗贷给银行带来的5000多万元损失再也回不来了。

按照有关规定,银行对办理汽车贷款有一套完备严谨的手续,那么,犯罪分子是如何突破银行的层层防线,利用虚假合同将巨额贷款骗到手的呢?

负责审理此案的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吴永梅解释了其中的缘由:“近两年来,沈阳市法院审理了3起超过千万元的汽车贷款诈骗案,一个共同点就是银行对骗子提供的虚假材料都未审查出来。”

同时,吴永梅也提出了一个隐藏在本案背后的关键问题――贷款业务在审查过程中是否存在区别对待被审查人的问题?

篇(6)

汽车贷款还清后保证金退还方法如下。

1、贷款者在购买时一定要将退还保证金一事写进购车合同里,切忌不要单纯相信了汽车销售公司的口头承诺;

2、贷款者在办理购车贷款时,应当注意看清合同条款,首先要确认是否需要到指定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其次,如果没有去指定公司购买保险,是否会影响保证金要回;最后,保证金赎回的具体要求、时限是否合理,都应当一一查看仔细。

保证金是信贷业务广泛采用的一种担保方式,是银行控制风险的重要的手段。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证金质押担保方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此种担保方式的主要依据。

(来源:文章屋网 )

篇(7)

近年来国内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迅猛发展和持续升温,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产险公司推出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即车贷履约险。车贷履约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当购车人未按约定如期偿还贷款时,由保险公司代替购车人偿还所欠购车款和其他约定款项,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有权向购车人追偿。该险种使银行经营风险得到了彻底转嫁,不仅极大限度地促进了银行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同时也刺激了公众的汽车消费需求,最终促使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

实事求是地说,保险公司在没有历史数据和承保经验的情况下推出车贷履约险,除了配合国家发展汽车工业、拉动内需的政策因素外,更主要是因为它们有利可图:一是增加了新险种,扩大了业务范围;二是增加了保费收入,因为保险公司在与购车人签订车贷履约险合同时,大多约定购车人必须购买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但是,保险公司在获利的同时也承担着巨大的风险,部分产险公司已经或正在承受着因承保该险种所带来的巨大损失。

一、车贷履约险的经营现状

有资料表明,车贷履约险在国内推出至今的两三年时间内逐年翻升。但与房产按揭贷款相比,银行汽车消费信贷的不良资产率明显偏高,保险公司车贷履约险赔付率也非常高,个别公司甚至达到了300%以上。2002年年初以来,出于提升效益和稳健经营等考虑,多数保险公司纷纷收缩车贷履约险业务规模,退出车贷履约险市场。目前在国内保险市场上,只有个别产险公司为迅速壮大业务规模,选择在浙江、上海等信用环境相对较好的地区开展此项业务。

二、车贷履约险的风险成因

第一,来自贷款购车人的信用风险。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信用等级不高,个人信用程度更是差参不齐,加上目前尚无专门机构针对个人信用记录进行收集和提供查询服务,因此,信用风险成了车贷履约险的主要风险:部分借款人一开始就是带着恶意诈骗的目的而贷款购车,他们要么因缺乏资金在贷款购车后便通过异地抵押等途径套取资金,要么就是贷款购车后人车同时失踪;另一些人则是信用意识缺乏,根本就不考虑自身经济实力,先贷款买车用了再说,但其履约还款能力往往不够;还有一些人本身是有经济偿付能力的,但信用意识十分淡簿,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来自汽车经销商的信用风险。绝大部分车商在经营过程中只注重自身销售业绩,很少考虑如何降低消费市场风险;少数车商甚至与信用差、不具履约能力的购车人串通,帮助购车人骗取银行贷款;更有少数汽车经销商自成立起就抱着诈骗银行的目的,纯粹是借卖车之名行诈骗之实。如2002年11月发生在深圳的一起利用虚假资料骗取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涉案金额达1100余万元的特大经济诈骗案就是个典型案例。

第三,来自汽车生产商不诚信所引发的风险。就目前国内车市实情而言,汽车厂家不诚信成了车贷履约险的重要风险诱因。绝大部分厂家在新车推出时总是违反常规,把车价定得特别高,只要客户不响应或热情不如预期高,便马上降价来推动销售,这种事例在2003年上半年几乎每个月都有发生,甚至是贷款购车人在付完首期后同款车便突降几万元,重新买车比还原来贷款还便宜,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购车人拒不还贷。

第四,购车人履约能力下降导致的风险。俗语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纵使购车人在购车当时尚有较好的还款能力,也难保生活中不发生变故,如本人或家人突发重病、商业失利等等;另外,标的车发生碰撞等事故而遭受损失也会加重购车人的还款压力。本人认为保险公司之所以无法预见这些风险,主要是因为目前车商、银行与保险公司三方在合作中,保险公司很难共享各方信息,信息不对称导致无法预测风险;另外,车贷履约险本身就是技术加管理的险种,要求从业人员具有丰富的信贷工作经验,且在管理模式上也不同于传统险种,其管理密度、强度远超过普通车险,而目前保险公司受专业人员缺乏和经营成本较高的影响,很难保证可以管控好前期资信审核和后期还款等在内的每个环节。

第五,反担保形同虚设导致的风险。保险公司为购车人提供保证保险的同时,一般都要求将标的车抵押给保险公司或银行作为反担保,希望借此来降低风险。而现实中购车人贷款买车后不如期履行还款义务、连人带车失踪的案子不胜枚举,保险公司即使冒风险花血本把车子找了回来,也难保证车子完好无损并可卖个好价钱,这些都会影响反担保的效力。因为车子不像房子,房子是不动产,而车子是动产,具有极强的流动性,完全由人的意志掌控,一旦人车一起失踪,反担保不就是形同虚设了吗?另外,车价贬值也会使反担保的风险防范功能大打折扣。

另外,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内部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也会使经营风险加剧,如分支经营机构违反条款规定擅自降低承保条件或扩大承保责任;擅自提高手续费率,搞恶性竞争增加经营成本;业务员前期资信调查不到位,导致资信失真;专业风险管控岗中期履约监控措施不力,导致逾期率上升;后期追偿工作乏力,致使损失难以追回等等。

三、车贷履约险的风险防范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消费观念的不断更新,车贷履约险业务市场潜力无疑是巨大的,目前一些保险公司退出车贷履约险市场只是暂时的,而且退出也是与国家产业方针不相符的,正面采取措施提前防范风险才是最迫切的。

第一,共同培育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从总体方面来看,产险公司淡出车贷险市场,是社会消费信用环境不成熟和个人信用不健全所致。所以目前最重要的就是加快个人信用资料的积累,尽快建立社会个人信用记录、评估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在全社会个人信用评估体系暂时还无法建立的情况下,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性极强的金融界可联合起来,以省、市为单位先行设立“个人信用情报共享平台”,在局部区域内实现个人信用共享;其次,要从正面去促进人人讲信用的良好氛围。如保险公司可在每年的盈利中拿出部分收入,开设“优质信用奖励基金”专项账户,对那些履约状况良好且无逾期记录的贷款购车人予以奖励,或者是在保险费率方面给讲信用者以优惠,从而促进良好信用环境的形成。

第二,要求银行、车商共同承担风险。应该说车贷履约险所暴露出的风险问题是银行、车商和保险公司的共同风险,合作三方要真正实现互赢互利,都必须积极主动地承担起风险防范的责任。但是现实中保险业间激烈的竞争常使保险公司独处被动位置,不得不独自承担经营风险,而银行和车商风险却彻底责任缺位,银行甚至实现了零风险。其实,在风险防范和弥补措施上,银行、车商、保险公司有着共同的利益,三方都必须主动地承担责任,共同研究和探讨解决的办法:如实现客户信息资源共享,共同严把客户资信调查审核关,共同提高车贷的门坎,共同承担担保责任,共同提高首付款比例等等。只有合作方积极寻找利益与责任的最佳结合点,才能共同把这项业务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