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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原则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06 16:00:42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伦理原则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伦理原则

篇(1)

在相同的基本伦理原则的指导下,临床护理工作和临床医疗工作的某些应用伦理原则也是保持一致的,现在大多数教科书将这些应用伦理原则概括为以下四条: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公正原则和尊重原则。

虽然临床护理工作和临床医疗工作的联系十分紧密,但二者毕竟属于医疗活动中的不同领域,二者相辅相成,而不能相互替代。临床医疗工作和临床护理工作在工作方式上存在较大的区别。这种区别决定了临床护理应用伦理原则与临床医学应用伦理原则还是有区别的。

为了探究临床护理应用伦理原则的个性,我们还得从分析临床护理工作的特点入手。

人们常说的护理,实际上就是指临床护理,如《现代汉语词典》“护理”词条将护理解释为:“配合医生治疗,观察和了解病人的病情,并照料病人的饮食起居等。”[1]从这个定义不难看出,临床医疗工作是为病人诊断和治疗疾病,临床护理工作就是使接受诊断和治疗的病人处于良好的康复和生活环境之中,以使病人恢复健康或减轻痛苦。“治疗,观察和了解病人的病情”需要临床护理人员具备扎实的医学知识、娴熟的操作技能以及丰富的临床经验。“照料病人的饮食起居”也不是一件简单的工作,由于病人器官功能的丧失,平时看似简单的饮食起居变得十分复杂和艰难,需要借助相关的仪器设备并在训练有素的专业护理人员的操作下才能得以完成。临床护理学是一门综合性的交叉学科,其内容涉及护理学、基础医学、临床医学以及预防康复医学等医学分支学科,同时还涉及到人文社会科学。人文社会因素是重要的致病因素之一,临床护理工作者要充分了解病人所生活的人文社会环境,并针对不良的人文社会环境设计心理护理方案。

临床护理的应用伦理原则是应该与临床护理的特点相符合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同情包容原则

所谓疾病就是各种不良因素对人的身体和精神的重大打击,是个人阶段性生活中各种厄运的集中爆发。从病因的角度来看,除了个人明知故犯所致疾患以及外伤肇事者之外,绝大部分病人患病的遭遇是值得同情的。就算是明知故犯所致疾患的病人或肇事伤病人员,他们罹患伤病,也算遭到了上天的惩罚。因此,护理人员要学会换位思考,将心比心,要发自内心地同情病人的遭遇。病人是身心两方面都处于不良状态的人,他们的病理表现让常人感到不舒服甚至恶心,如咳嗽、呕吐、大小便失禁、大汗、、谵语等。护理人员也是人,也不喜欢秽物和恶臭,他们只有具备同情心才能包容病人的病理表现,才能喜爱护理事业。

病人是一群十分特殊的人群,他们的经济状况、文化程度、个人修养、社会地位、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都不相同。在病理环境下,人的性情都会发生或多或少的改变,如小心眼、多疑、恐惧、烦躁、易怒甚至富有攻击性。由于工作的需要,护理人员必须与病人朝夕相处,病人的不良情绪常常会直接发泄到护理人员身上,面对这种情况,护理人员要以专业人士的身份调适自己的情绪,不能受病人行为或言语的影响。护理人员要以同情和包容的心态对待情绪失控或行为怪异的病人。

2 消除应激原则

由应激源引发的应激反应是导致疾病产生的重要精神因素,消除应激反应是帮助病人战胜疾病的重要手段。医护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消除病人的应激反应,但消除应激反应是一项长期的细致而且需要耐心的工作,医生与病人接触的时间较短,而护理人员有条件与病人朝夕相处,因此护理人员就要承担起消除病人应激反应的重任。从时间上来考察,应激反应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病人刚刚住进医院,由于角色转换、不适应医院环境以及未与医护人员建立起信任关系而产生的新的应激反应;另一类是导致病人生病的应激反应。

医护人员完全有责任和能力消除病人的第一类应激反应,其主要手段就是加强对病人的人文关怀,以实际行动关心病人、爱护病人、尊重病人。尽最大努力提高病人对医院服务的满意度,最终使病人对医护人员和医院产生信任感、依赖感和安全感。消除病人的第一类应激反应是有效开展医护活动的前提条件。

消除导致病人生病的应激反应是一项十分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导致病人生病的应激源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如不公正的待遇、失业、经济困难、失恋、离婚、丧亲等。调查并了解应激源,想办法消除应激源是消除病人应激反应的最佳途径,其主要手段就是护理人员要细致而耐心地对病人做好心里疏导工作,打开病人的心结,净化病人的灵魂,从而达到消除致病应激反应的目的,以促使病人尽快康复并以正常的心态回归社会。

3 参与观察原则

任何形式的生命体都是十分复杂的有机体,到目前为止,生命科学还是一门未知的科学,人们对生命知识知之甚少,研究生命的手段还十分有限。在所有生命体中,人的生命是生命体的最高形式,其复杂程度可想而知。纵观整个医学发展史,人类研究医学不外乎两种基本方法,一是观察调研法,一是模型实验法。在经验医学时期,由于科学技术水平十分低下,人们只能采取直观的手段和方法来观察和研究人类的生理和病理现象,经过漫长的岁月,积累了丰富的医学知识。近代,由于自然科学的迅猛发展,实验医学蓬勃兴起。人们在实验室里可以根据自己的设想主动地精确地研究各种生命现象,近代生命科学研究可谓硕果累累,生命科学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实验研究并不是万能的,在鬼斧神工的大自然面前,在具备精神世界的人的生命面前,实验研究在多数情况下还是无能为力的。如对情志病的研究,我们只能采取观察-调查-归纳-总结的老办法,除此之外,还没有别的更有效的办法。得益于实验医学的辉煌成就,人类已经能十分有效地控制和治疗感染性疾病,能有效地治疗创伤性疾病,但随着科技和文明的进步,人类的疾病谱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新的病种主要是由人的社会活动引发的。要研究这些新病种,模型实验法发挥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观察调研的老办法应该是派得上用场的最主要的方法。

从接到病人的那一刻到病人康复出院或安然离世的整个过程,临床护理人员都是与病人朝夕相处,全程护理。临床护理人员具有近距离长时间直接观察病人生理和病理反应的独特优势,能够为新病种的研究提供第一手资料。通过护理照顾,临床护理人员能够与病人建立起亲密信任的关系,护患信任关系的建立为临床护理人员调查病人致病因素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在人类疾病谱发生巨大变化、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的今天,临床护理人员应该利用自己的工作优势为医学科研提供宝贵的第一手资料并积极参与医学科研。

4 主动护理原则

根据护理人员对病人出现特定症状响应的快慢来分,护理活动可分为被动护理和主动护理两种类型。被动护理是指当病人已经出现某种病理症状时,护理人员才临时去做护理准备,在病人等待的过程中,病人要承受着较大的痛苦和尴尬。在工作积极性不高或缺乏护理经验的护理人员中,常常会存在被动护理的情况。主动护理是指有经验的临床护理人员会根据特定的病种、病人的体质以及疾病症状在当前的表现和细微变化,能大致预测疾病在下一时段会表现出来的症状以及病人身体的反应,并根据预测提前做好护理准备,当病人的某一症状开始显露出来时,能做到在第一时间为病人提供护理服务。其工作原理就在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正常的人体生理指标都会呈现出比较清晰的节律性特征;第二,病人的病理指标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呈现出比较规律性的特征;第三,在医疗实践中,病人的术后反应和药物反应也会呈现出比较规律性的特征。

篇(2)

【关键词】古代;儒家;生态伦理;基本原则

在中国古代儒家博大精深的思想体系中,蕴含着丰富的生态伦理思想,富有极其深厚的生态伦理底蕴。深入挖掘和梳理其生态伦理思想,对于进一步提高人类热爱自然、尊重生命的道德自觉意识,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高人们建设生态文明的积极性,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生态意识和理论支撑,具有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1、“天人合一”的支持精神

现代生态伦理学的哲学基础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然而“天人合一”的思想概念最早是由庄子阐述,《庄子・齐物论》中著名的话:“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同一。”后来被汉代思想家董仲舒发展为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系统,并构建了中华传统文化的主体。他认为“天人之际,合而为一”(《春秋繁露・深察名号》),并提出“天人感应”的理论。《论语》中有一段非常著名的故事,说的是孔子与其弟子讨论人生志向时,非常同意曾点关于最高理想的看法,他认为:“莫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乎沂,风乎舞雩,咏而归。”人生的最高理想就是能够在暮春时节,穿上春服,会同五六个青年,六七个少年,跳到河里洗洗澡,跑到高台上吹吹风,然后唱着歌回家,仅此而已。从这段文字可以看出孔子的生态伦理思想已经非常明显了。现代生态伦理所一直提倡的“回到自然去”的法则,在孔子时代,已经当做最高的生命理想来实践了。孟子的“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也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体现的就是“天、地、人”协调的“与天地参”精神。关于这点荀子曾这样描绘过:“天地以合,日月以明,四时以序,星辰以行,江河以流,万物以昌。”

2、“恩足以及禽兽”的道德关怀

孟子跟齐宣王曾经有一段非常著名的关于惜生及民的对话,孟子问:“臣闻之胡龅日,王坐於堂上,有牵牛而过堂下者;王见之,日:‘牛何之?’对日:‘将以衅钟。’王日:‘舍之!吾不忍其觳觫,若无罪而就死地。’对日:‘然则废衅钟与?’日:‘何可废也?以羊易之。’不识有诸?”日:“有之。”日:“是心足以王矣。百姓皆以王为爱也,臣固知王之不忍也。”王日:“然;诚有百姓者。齐国虽褊小,吾何爱一牛?即不忍其觳觫,若无罪而就死地,故以羊易之也。”日:“王无异於百姓之以王为爱也。以小易大,彼恶知之?王若隐其无罪而就死地,则牛鱼何择焉?”王笑曰:“是诚何心哉?我非爱其财而易之以羊也。宜乎百姓之谓我爱也。”日:“无伤也,是乃仁术也,见牛未见羊也。君子之於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是以君子远庖厨也。”(《孟子・梁惠王上》)这段话,很多人耳熟能详,闲谈中道出了一个深刻的道理,由不忍杀牛,到不忍杀生,到惜生及民,而广行仁义,广布仁政,孟子的思想乍看起来是惜生,最后还是归结到儒家“仁者爱人”的中心上来。

儒家的人文色彩十分浓厚,一向主张以“仁者爱人”、“水善利万物而不争”的宽容气度来对待他人,并能够将这种人文关怀推及到其他生命甚至无生命的自然万物,做到“恩足以及禽兽”(《孟子・梁惠王上》)、“仁民而爱物”(《孟子・尽心上》)。明代王阳明仔细地描述了“大人”的道德关怀心理:“大人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者也……是故见孺子之入井,而必有怵惕侧隐之心焉……见鸟兽之哀鸣觳觫,而必有不忍之心……见草木之摧折而必有悯恤之心焉……见瓦石之毁坏而必有顾惜之心焉……”(《大学问》) 儒家意义的“大人”(指真正的读书人)见到儿童落入井中、见到鸟兽受困哀鸣、见到草木摧折都有怜悯之心,乃至见到完全没有生命的瓦石被毁,都会产生怜惜之意。儒学关于万物一体――“一体之仁”(《大学问》)的观点,体现出一种深厚的道德关怀理念。

3、“以时禁发”的行为模式

人类要生存和发展,就不能不利用资源。儒家倡导仁爱万物,并不否定人类的合理需求,而是主张“以时禁发”,主张按照自然的节奏、生命的节律来“取物”。“树木以时伐焉,禽兽以时杀焉。”“断一树,杀一兽不以其时,非孝也。”(《礼记・祭义》)孟子对“时”作了更为详细的论述:“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夸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人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孟子・梁惠王上》)按照动植物的生长规律去利用自然资源,才能保证人们有充足的生活物资。使生态资源可持续利用、人民生活有保障是为政的基本要求。这实际上也提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荀子不仅继承了“以时禁发”的思想,而且将其系统化。他提出要根据生物的生长规律,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即“圣王之制”。“圣王之制也: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鼋鼍鱼鳖鳅鳢孕别之时,网罟毒药不人泽,不天其生,不绝其长也。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污池渊沼川泽,谨其时禁,故鱼鳖优多,而百姓有余用也。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荀子・王制》) 在这里,荀子认识到人类的生存有赖于自然界提供的各种资源,提出了以“时”保护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具体要求,使动植物“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使百姓“有余食”、“有余材”,将社会生活和生态环境联系起来,为我们描绘了一幅农业社会中持续发展的生态蓝图。以时禁发的规范对后世影响很大,历代统治者据此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令,对生态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篇(3)

【关键词】 危重患者;护理;伦理原则

Ethical principles in critically ill patients nursing application

Li QiaoLi

【Abstract】 In critically ill patients in the nursing process, often product except for medical other than some problems such as human nature, ethics, as a caregivers should correctly weigh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and respect the interested patients with independent right, fair to assign the use of public health resources, thus make the nursing work in critical patients more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Key words】In critical patients: care: ethical principles

【中图分类号】R39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515(2011)01-0082-01

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护士会面临比较复杂的伦理问题,除应遵守普遍的医学伦理准则如:“人道主义,以患者为中心,生命第一”的原则外,还应遵守自主原则、无害原则、以及诚实、守信、公正等原则。如果应用不同伦理原则产生冲突时,护士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权衡利弊,然后选择对患者最有利的方面,更恰当地做出伦理决策。

1 伦理原则

护士应根据《国际护理学会护士伦理法典》,遵守护士“促进健康,预防疾病,协助康复和减轻痛苦”的基本职责,并遵守以下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1.1 自主原则强调每个人都有权利根据自己价值观和掌握的信息资料,自主地做出决定并采取行动,其实质是对人的尊重。最能代表尊重患者自主的方式就是知情同意。

1.2 有利原则强调一切为患者的利益着想,尽量做对患者有利的事。由于医/护患之间在掌握医学/护理知识上的不平等,患者处于脆弱和依籁的地位,医护人员应该帮助患者治疗和治愈疾病,恢复健康,避免过早的死亡,解除或减轻痛苦。

1.3 无伤害是指不给患者带来本来可以避免的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损失、疾病甚至死亡。无害原则主张不应对别人施加伤害,特别是无力保护自己的人们(如昏迷患者,精神病患者等)。

1.4 对患者讲真话是医护人员的一种义务,也是尊重患者自的表现。对患者讲真话后患者才可以知道某种监护措施的所有潜在风险和利益。然后,做出决定,否则,患者的自主原则就不可能实行。

1.5 守信原则包含了保密和保护患者的隐私。保密是指有关患者的信息只能让参于该患者医护人员知道。对患者忠诚和守信是作为护士的基本要求,是与患者建立良好关系的纽带和基础。

1.6 公正原则是指在医护过程中物品和服务的公正分配。人人平等是传统以来医护人员对待患者的态度,并体现到伦理守则和工作中。

2 危重患者护理中的伦理原则

2.1 护理行为遭到患者的拒绝的伦理决策。重症患者病情危重,由于躯体严重不适或强烈的不良心理反应,常会拒绝各种护理操作。如护士为了帮助术后患者尽快恢复,要鼓励患者翻身、咳嗽、深呼吸和早期活动,而患者却因疼痛、睡眠不足或希望独处而拒绝时,会产生有利原则经常会与自主性原则的冲突。患者有对其个人健康问题做出决定,对医护人员所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措施进行取舍的权利。在重症监护室,护士的许多护理活动都可能存在这种冲突。此时护士必须权衡利弊,把有利原则排在优先地位。

2.2 隐瞒实情行为的伦理抉择。护士是否有时需要向患者隐瞒实情呢?对于患“不治之症”且预后不良的疾病,危重疾病和需要做大手术的患者,如果患者心理承受力较差,告知实情反而引发患者的悲观、绝望心理,此时应该注意保护性医疗制度。即对患者从轻告知或保密。如果这种伤害比告知实情造成的伤害要轻,根据“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对患者保密可以得到伦理辩护。另外,对患者保密,虽然违背了护士的义务和尊重患者自的原则,多数患者是能够理解和接受的,因为他们认为家属完全可以代表自己的利益。

另外,护士是不是为了替患者保密就可以对患者家属或他人隐瞒实情呢?如果为患者的信息保密会伤害到他人时,则应另当处理。比如为艾滋病或其他传染病患者的病情保密时,就可能造成其家人或其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护士必须权衡各种伦理原则并分析行动结果可能带来的危险和利益。有些特殊情况下的行动可起到指导作用。

2.3 有创监护技术应用中的伦理问题。由于有创血压监测可以提供更多的信息,可能比无创血压监测对患者更有利。然而,这种方法对患者也有不利的因素,如插管导致疼痛,费用比无创血压监测高,还可能发生穿刺部位感染、败血症、空气栓塞或血栓形成等并发症。医护人员在选择应用这些高新监测技术时,应用于确实能从中获得益处的患者,应用过程中还应严密观察可能发生的并发症。一般而言,如果患者可由监测中受益且在知情同意下接受某种监护措施,既不构成伤害,反之有益。无害原则应作为医护人员首要的伦理原则。

2.4 生命是否继续维持的伦理依据。患者有对自己疾病的认知权,也有对自己疾病处理措施表达意愿的权利,面临死亡的患者有选择死亡状态的权利。从实质上说,自是患者权利中最为基本的一种权利,是体现患者生命价值和人格尊严的重要内容。如果患者家属或其法定人以表明患者在某一伦理问题中的价值观与主要愿望,而医护人员未将患者的愿望或利益列入伦理决策时,即构成对患者的伤害。如果患者已事先表示能安详无痛苦的走完人生旅程的意愿时,根据我国“新世纪护士伦理守则”,护士可尊重濒临死亡者的意愿,提供可增进其身心舒适的措施,不再施行创伤性的治疗,减少对患者的伤害,帮助其安详而尊严地离世。危重患者如果意识失,成为脑死亡、植物人或不可逆昏迷,则只能由家属代替。

2.5 资源分配是否合理问题。在开放市场经济条件下,可得资源的分配方法常由金钱所决定。护理人员不得过分关心患者的经济状况,不是根据病情的需要而是对不同支付能力的患者,从态度上,设备使用上区别对待,个人如果有钱就能获得最好的服务。胆是,对没有经济能力的患者拒绝救治却违背了人道主义的原则。护士应根据公正的原则,使每个患者都受到平等对待,公平地利用卫生资源,获得平等的照顾和治疗,以及整个过程中得到生理和心理需要方面的支持。如何保护患者的自,如何公正分配护理保健资源等,对伦理原则在重症监护的应用进行初步探讨,为临床护士进行护理伦理决策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 Linda DU.Joseph KD,.lynne AT,et al..Essentials of critical care nursing,St.Louis:Mosby-Year Book,1992.15~29

[2] 兰礼吉.应用护理伦理学: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4.307~311

[3] 邱仁宗.护理伦理学:国际的视角..中华护理杂志,2000.35.569~573

[4] 葛洪刚,兰迎春,王书福等,医学高新技术应用的社会效应与伦理原则.中国医学伦理学,2000.13(5):58~60

[5] 周青山,涂仲凡,关于心胸重症监护病房的伦理思考.中国医学伦理学,2002.15(2):45~50

篇(4)

关键词:领导伦理;功能;原则

一、领导伦理的基本内涵

(一)领导伦理基本内涵

什么是领导伦理?对于这个概念有几种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领导伦理是指研究以领导者的伦理规范,即领导者在领导活动过程中应根据基本道德规范,为领导者处理好各种关系,培养领导者忠诚、爱民、尚公、正直、廉洁、勤奋的高尚品德,实现领导过程的伦理价值及完善领导者的道德品格,提供正确的道德原则和实现途径[1]。另有学者认为领导伦理是指领导者在其全部活动中,为保持协调、和谐的人际关系必须遵循的价值理念、人伦准则和相关规范的总称。[2]

综上可以看出,领导伦理是指领导者在领导被领导者的活动过程中应该具备的道德素质的总称以及在领导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领导伦理的核心是领导者在领导过程中与被领导者默认接受并受其制约的道德和行为规范,具体表现为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思想观念、世界观、价值观、道德观以及与组织内外人员之间的人际交往规范、办事水准与评价准则等。

(二)领导伦理的功能

领导者对社会、对组织的影响是全局性、统领性的,因此领导者在道德方面的外在表现不仅会影响组织的发展,甚至还会影响整个社会良好精神风貌的形成。具体来说,领导伦理具有以下功能:

一是导向功能。领导者在领导活动中处于领导、组织、控制的地位,因此领导者的道德表现是整个组织乃至社会道德的先行者,具有率先示范、模范带头的作用。加之普通民众对领导者道德具有很强的追随摹仿性,更使领导者的道德修养对公众道德具有极强的导向和示范功能。[3]

二是规范功能。领导者自觉地依据广大人民群众及其下属所期望的伦理准则,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和下属的利益和需要,从而得到人民群众和下属的尊敬和支持,实现有效的领导。

三是激励与凝聚功能。领导者的伦理规范主要通过领导者与他人、领导者与自身以及领导者与组织的各种关系体现出来。领导者在领导活动中,如果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就会得到下属和群众的爱戴和支持,并建立良好的、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四是协调能力。在领导活动中,领导伦理可以解决规章制度和法律条文无法解决的矛盾和冲突。领导者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以身作则,不仅会消除矛盾和冲突,而且还会促进人际之间的和谐,并且对于有效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领导伦理建设原则

领导权力的异化和腐败堕落现象是现代人类社会的毒瘤,新形势下,我国部分领导者出现的道德缺失,如、奢侈浪费、贪污受贿等。腐败不仅使党和政府遭受了巨大的损失,而且已成为目前广大人民群众民众最想迫切解决的社会问题。因此,构建领导者伦理道德体系意义重大。领导伦理的建设,应遵循以下几方面的原则:

(一)以“人”为本

“人”主要是指相对于领导者而言的普通广大民众或下属,他们是领导活动的主要动力和基础,是国家的主人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虽然领导者最终的目的是为了服务广大民众,但是“领导”的前提是被领导者对领导者的安排持认同态度并自觉的服从。领导的最终落脚点是领导者能否代表被领导者的实际利益和需求,能否满足和实现他们的利益需求。因此,只有正确认识和摆正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领导者才有可能取得主动的领导地位。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是对领导者最基本的道德要求。

(二)修身养廉

“廉洁”作为领导者伦理规范的原则之一,在中国传统官德中,被视为“为官之宝”,“为政之本”。因此,这充分体现了领导干部是人民的公仆,是服务者,更应该在从政时廉洁清正。一方面,领导者的廉洁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权的兴盛和衰亡。另一方面,廉洁也是高层次的道德所包含的重要道德内容。底线伦理规范是实现高层次道德的先决条件,领导干部只有从廉洁做起,守住底线,才可能实现更高层次得道德理想。[4]

(三)诚实守信

自21世纪以来,诚信缺失问题已经成为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诚信是指调节人际关系的基本行为规范和根本准则。孔子提出“民无信不立”。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只有坦诚、讲信用、彼此信任才能和谐共处,实现共赢。诚信不仅对实现领导具有基础作用,而且还是维系良好的领导者与被领导者关系的精神桥梁,倘若失去诚信,领导者就难以赢得被领导者的信任和忠诚,领导就不会成功。

(四)严于律己

提高道德境界的一个必备条件就是严于律己。领导者只有严格要求自己,时刻自省,就会发现自己的道德缺失和不足,从而自觉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儒家倡导的“内圣外王”之道,意思是领导者如果不能修身克己,就不能治理别人。同理,领导者作为社会的公仆,却做不到严于律己,那么也就不会管理好人民乃至整个国家。然而,对大多数人而言,往往对自己的评价与定位不是很准确,这就使得领导者在领导的过程中会出现官本位的现象。严于律己,不仅要抵制不良诱惑,还要时刻以身作则,只有吾日三省吾身,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才能真正为民谋利。(作者单位:山东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顾承卫.“领导伦理”若干重要范畴辨析及引申[J].湖南学院学报,2010(1).

[2]白雪苹.中国传统的领导伦理思想及对现代的启示[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0(4).

篇(5)

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是以损害身体器官健康、限制患者行为为代价进而消除精神病症、稳定精神状态。这是对健康权处分的自身权利,是人权中最重要的人身权利,作为包括精神障碍患者在内的所有公民,自是其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因此,自愿原则需要法律的保障。自愿权利依靠精神障碍患者良好的自知力,其自知力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自愿权利的施行和个体利益的实现。基于自知力问题,多数人认为精神障碍患者是无法对“自愿”进行理解并行使的,将精神障碍患者定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值得辨析的是,精神障碍患者属于医学概念,而有无行为能力属于法律概念,因此不宜混为一谈。作为一种自省力、自知力关注精神障碍患者对自身内在的认知,与人格相关联。因精神疾病的特殊性,自知力指某段特殊时期,精神障碍患者的认知能力。并非精神障碍患者均是不具备自知力的重型精神疾病患者,医学上对精神疾病的分类广泛,并非精神疾病均导致严重精神错乱,并且即使是在发病期或非缓解期,若其能够客观理解事物和行为,也是具有行为能力的,可以行使自愿权利。《精神卫生法》中的自愿原则来源于民法自愿原则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其内核为:主体的平等自由、理性主义、权利本位观,属于社会法领域。又区别于私法领域中的民法自愿原则,是精神卫生服务的基本准则,侧重于国家和社会义务;规定诊断、治疗、康复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使精神障碍患者在自主决定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帮助。

2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自愿原则的伦理正当性

2.1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自愿原则的法律规定

1991年联合国通过的《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中规定:“如患者需要在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应尽一切努力避免非自愿住院。精神病医院入院条件与其他任何疾病住入其他任何医院的条件相同。不是非自愿住院的每一例患者有权随时离开精神病医院。未经患者知情同意,不得对其施行任何治疗。患者有权拒绝或停止治疗”。这些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在内,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且多数国家以法律确认。我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第四十四条规定:“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除此之外,法律对哪些符合精神疾病予以界定,使自愿原则的施行更加明确,并且在第二十七条中规范了精神医学检查,赋予医疗相对人自利,进一步避免“被精神障碍”现象的出现。《精神卫生法》规定了精神障碍患者诊疗的自愿原则,但是拥有自愿并不代表其权利的行使不受任何限制。自愿原则也应当在法律规范下行使,面对复杂的病情与医疗状况,不排除在特殊情形下强制收治。在法律规定的“自由例外”情况下,不论是从救死扶伤、保护患者利益的医学角度,还是从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权的法律角度,精神障碍患者应当被强制诊疗,其法律意图是维护个体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统一。《夏威夷宣言》规定:“不能对患者进行违反其本人意愿的治疗,除非患者因病重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或对旁人构成严重威胁。在此情况下,可以也应该施以强迫治疗,但必须考虑患者的切身利益。且在一段适当的时间后,再取得其同意,只要可能,就应取得患者或亲属的同意”。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原因在于精神障碍患者的认知和判断存在瑕疵,放任其自愿权利的行使,由于得不到合理科学的医疗,不但可能延误与加重自身病情,还会损害社会其他个体的合法利益;此外,精神障碍患者还会对自身实施伤害行为。因此,各国的立法多对这些情形规定了强制医疗,是立法者对无法对自身利益予以照顾的弱势群体的保护。同样,我国《精神卫生法》在条文中也对特殊情形强制医疗作了相应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1)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2)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2.2法律干预精神障碍患者自愿原则的伦理正当性

在我国医患关系模式中,虽然消费模式逐步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家长制模式”仍占据主导,特别是在精神卫生保健领域。医疗行为具有特殊性,医生具有专业的医学知识和操作技能,这些是普通人欠缺的。患者多对医生具有极强的依赖性,将生命健康寄托于不得不信赖的医生职业道德操守和医疗能力上;加之精神障碍患者认知水平和判断能力有缺陷,对其是否入院治疗多以其相关“病例病史”和在院检查的报告结论为依据,然后决定是否入院进行治疗。“自由裁量”的可操作性极大,来源于患者家属和医方行为。此时患者家属的权力显得尤为重要,对于因检查结果需要入院治疗的患者,医方不认为其具有认知理解和决断的能力,转而征求其家属的意见,由患者家属决定其是否入院治疗。即便患者此时具有认知能力且反对入院,患者的自决权利被变相剥夺,只能听而任之。疾病诊疗过于依从医生(或者其代表的第四方)的主观态度,在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约下,仅靠道德来约束医方等的主观态度是不够的。“被精神障碍”现象多有发生,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内容,用在不需要的正常人身上,对生命健康的损害极大,缺乏人性,有违伦理道德。因此,需要对政府行政介入行为予以限制,阻断利用医院给患者戴上重型精神障碍的帽子。若仅将自愿权利赋予患者,由于医生的治疗方案多数比没有医学知识的普通人要科学有效,患者放弃治疗,其健康状况会不断下降,对社会公众极有可能造成损害,是不负责任的。因此,需要在充分相信现代医疗技术的基础上,法律应引导诉求价值的实现,提供导向,用法律来约束精神医疗行为,限制与规范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法律形式细化规定权利的实施情形,将权利的行使放在法律规范与公共伦理道德的框架之下。自愿医疗和强制医疗是治疗精神障碍患者的两个方式,并不存在对错优劣问题,只是运用的条件有差异;需严格限制与规范运用,才能避免各自有益的一面被乱用抹杀,造成利益冲突。强制医疗可以对重型精神障碍患者予以保护,同时也避免其对社会其他合法利益的侵害,是构成社会稳定的一个层面。虽然自愿原则成为价值的首要选择,但是不意味着对强制医疗的否定;强制医疗仍应辅助自愿原则,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对自愿原则的不足之处予以弥补,使两者相互配合。

3精神障碍患者诊疗自愿权利体现的伦理原则

3.1维护患者利益最大化原则

维护患者利益,是医方应尽的义务,也是医生职业道德的要求。《卢克尔索宣言》指出:“给精神病患者实施的治疗应该是给患者而不是家庭、社区、专业人员或国家带来最大利益”。宣言明确说明了政府、医方应当为精神障碍患者带来利益,并且对象是患者个体,与此同时《马德里宣言》也规定:“当患者由于患精神病不能做出适当判断时,精神科医生应当与其家属商量;如需要,还应寻求法律咨询以维护患者的人格尊严和法律权利,不应实施任何违背患者意愿的治疗;除非不采取这种治疗会威胁到患者或周围人的生命,治疗必须始终符合患者的最佳利益”。《马德里宣言》为自愿权利的行使条件做了界定,使其更加细化,即在特殊情况下患者权利的保障。

3.2知情同意原则

知情同意权是包括精神障碍患者在内的医疗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是医疗伦理的重要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包括知情权和决定权,自愿原则正是患者对自身病症在知情条件下,对是否入院、如何治疗的决定。知情同意是患者本人的权利,也是在患者因疾病等不可抗力条件下需近亲属监护人为其利益代为行使的义务。除《夏威夷宣言》明确规定外,我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精神障碍患者在诊断、治疗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自愿原则除了患者本人的自愿外,也规定了在其无法行使权利的时候,监护人代为行使的情形。我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第三十二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从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也拥有自愿表达权利,其权利的行使由监护人代为完成。

3.3维护公共利益原则

自愿原则不代表自由权利的无限制行使。由于精神疾病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了自愿原则在精神障碍患者无法由本人行使的情形。自愿原则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群体利益,但同时法律也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两者并不矛盾,是相统一的。当精神障碍患者对自身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应采用自愿原则特殊条款下的强制医疗,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优先。在法律规制上,自愿原则符合维护公共利益下的伦理原则。

4自愿原则面临的困境、对策及价值展望

篇(6)

同行评议或审稿是医学科学的基石之一。同行评议的期刊依靠专家的专业和客观的评审意见以确保刊出论文的质量。甚至可以说,专家给期刊的评审意见和给作者的建议构成了该学科的标准和规范。此外,不仅他们的意见而且包括他们的语气和措辞都可能会影响到学科的学术氛围、行为方式和伦理道德。因此,不管是在收到稿件时决定是否审稿,还是在审稿中如何对待稿件,以及撰写评审意见,甚至在审稿完成后,审稿的同行专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点,医学论文评审中涉及到多方面的伦理学问题。

1 是否决定审阅稿件的伦理学原则

审稿人应具有审阅稿件所需的专业背景。如果审阅的稿件与自己正在进行的研究内容有重叠,审稿人应该放弃审稿。因为无论该研究的内容是否值得发表,都会使审稿人的决定产生利益冲突:如果稿件质量值得发表,审稿人自身工作再发表的可能性就变小,如果不值得发表,审稿人的意见也会使编辑无法判断审稿人是否是由于个人的原因而拒稿。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立即和编辑联系,回避审阅该稿。其他有可能的利益冲突时也应声明并选择放弃审阅,如作者是自己的老师、同学、同事、家属,或者与自己有经济利益联系等等。当然,存在利害冲突的情况多见且复杂,最合理的方法是一旦审稿人不能确定是否有这种利害关系,应该立即向编辑声明并进行沟通,这也是对审稿人的利益和声望的保护。医学期刊的审稿人应该了解并熟悉生物医学所涉及的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同时,对国际上的通行惯例和伦理学原则应有较好地掌握,如赫尔辛基宣言、医学期刊投稿的统一要求等。

2 审稿过程中的伦理学原则

所有待审的稿件都属于保密文件,审稿人不得向其他人出示稿件,使得其他人有可能了解到稿件的内容,也不能和其他人提到或讨论待审稿件的内容。审稿人也不能未经期刊编辑部同意即与作者联系,同时,不得剽窃或抄袭审阅稿件的数据或内容,这是对审稿人最低的伦理道德要求。如果审稿人有更合适的人选审阅该稿件,审稿人应征得编辑的同意后再将该稿件提交给其他审稿人进行审阅。事实上,期刊编辑部是欢迎审稿人推荐更合适的审稿人的,这也使得期刊编辑有可能发现更多的学有所长的专家。审稿人一旦接受审稿,有及时审阅稿件的义务,审稿人有义务向作者提供他够提供的改进意见。审稿人应尽量客观、公正,重要的观点,无论是赞成或反对稿件内容,均应提供文献佐证。审稿人还应该认识到自己的意见对于期刊甚至是学科发展的重要性,对于重要的阴性结果的论文也应该积极推荐发表。

篇(7)

[关键词]自主 康德哲学 生命伦理学 自主原则

[中图分类号]B516.31;B82-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1)08-0026-05

在希波克拉底时代,医生在医疗决策中具有绝对的权威地位。在著名的《希波克拉底誓言》中有这样一说:“我愿尽余之能力与判断力所及,遵守为病家谋利益之信条,并检束一切堕落及害人行为……我之唯一目的,为病家谋幸福,并检点吾身,不做各种害人及恶劣行为”。从誓言涉及医生与病人之间关系的两句话中可知,医生是站在主导的地位与病人谋利益、谋幸福的。而患者的自主在誓言中则无从体现,患者自主在以前的医患关系中是不可想象的。自主进入生命伦理学,成为它的首要原则,是近几十年来生命伦理学发展的结果,

一、生命伦理学中的自主原则的缘起与含义

“自主”(autonomy)是由两部分组成的:“自我”(autos,self)及“律法”(nomos,rule or law),起初应用于那些自我管治(self-governing)的国家上,以相对于由外人统治的殖民地,后来扩展至用于个人身上,形容那些自决(self-determining)、自控(self-eontrol)、自治(self-governance)、自由权利、隐私、个人选择、自由意志的人和行为。当然,自主在当前哲学中不是单一的概念,它是由一系列的概念和内涵组成的,像许多哲学概念一样,理论上的“自主”代表着更多的含义。

自主已成为当今规范伦理学的最重要的概念,但它不像“自由”和“平等”的概念那样得到详细的全面的解释。与此同时,在生命伦理学中的过去几十年里,没有哪个像自主这样单一的概念,在生命伦理学的发展中占如此重要的地位,被如此广泛地运用。自主作为一个重要的概念凸现出来,几乎所有的生命伦理学讨论都围绕知情同意和它所涉及的病人自主的基本原理,自主和家长主义的冲突,还涉及公民的承诺、对病人撒谎、拒绝救命的治疗、干涉自杀、患者保健等。

真正让自主确立为临床权利的是1914年斯柯伦道夫诉纽约医院协会一案:医生对病人麻醉后作腹部检查时,切除了病人的纤维瘤。当时,病人在检查前曾要求不做手术。法院对这个案子作了这样的陈述:“任何成年人,只要是智力健全的,都有权利去决定对他的身体做什么,外科医生进行手术时,如果没有他的同意而去做手术,就是侵犯了病人的权利而应该赔偿”。这个案例首次涉及了病人的自我决定权,法官的这段话被后来的知情同意文献广泛引用,成为病人自我决定权的经典论述。而让自主进入生命伦理讨论的标志性事件是“纽伦堡审判”。1947年,国际军事法庭在德国纽伦堡对纳粹战犯进行审判后,制定了著名的《纽伦堡法典》。该法典明确强调了实验对象的知情同意权,即有决定能力的患者在被告知有关自己病情、治疗的足够信息的前提下,有权自己决定是否接受治疗、在哪里治疗、选择治疗方案或拒绝治疗等。其核心思想是尊重自主原则,“正式尊重人的自主(自我决定)构成病人同意的道德基础”。“同意隐含的根本原则被称为自我决定权,它不仅仅是一个法律制度,更是一个伦理原则”。具有奠定美国生命伦理学史上重要里程碑的1976年的克伦,安,昆兰(marert Ann Ouin-lan)一案的判决,将自延伸到丧失行为能力或意识能力的患者。昆兰在21岁时因为意外休克,造成大脑皮质活动丧失而成为植物人,依靠呼吸器、喂食管提供营养以维持生命。据诊断,她的预期康复是悲观的,但却能以目前的状况存活许久。其父母认为她处于植物人之状态必定是痛苦的,因此希望能撤除人工呼吸器,但医生与医院行政管理单位拒绝这对夫妇的请求,认为这是杀人的行为。1975年,这对夫妇向纽泽西法院提出撤除人工呼吸器的请求,但遭到纽泽西法院的驳回。1976年1月,夫妇俩提出上诉,纽泽西最高法院于两个月后作出判决,裁定撤销下级法院之判决,准予撤除人工呼吸器。最高法院在允许撤除昆兰的一切治疗时,就考虑了“Karen曾有三次说过,她决不要靠特殊手段活着,即没有证据证明取走呼吸器违反了她已知的选择”。此案标志着患者的自决权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即在患者无能力决定时,其人可以替他行使自决权。1978年,美国国家委员会了关于保护人体研究受试者的报告――贝尔蒙特报告(Belmont Report)。尊重自主原则作为“贝尔蒙特报告”的首要原则被正式提出,成为了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第一伦理原则。在该报告中,对尊重自主原则是这样描述的:“尊重性原则就是对参与者的尊重,对人的尊重。参与者有权力自己作出决定是否参与研究。对参与者为未成年的儿童,需要得到儿童的主要监护人(一般是父亲和母亲)的认可,如果研究是在学校进行,也可征询校方的认同。”报告中还提及公益性原则、公正性原则、知情原则、理解原则、自愿原则。报告指出这几大原则是平等的,一旦原则之间发生冲突,以自主原则为首要原则。报告的自主原则至少有两个基本含义:个人应该被当作自主的道德行动者;具有最小自主性的人并因此需要得到保护的人,有权获得此类保护。根据该报告,自主决定依据三个原则:提供足够的信息;参加者对信息的理解:同意且是“自愿”的。

可见,自主原则产生的理论背景是一个充满价值多元和冲突的世俗社会,理性的人只能通过相互同意来建立一种共同的道德结构。在这个结构中,每个人都必须被设想为具有同样的价值和尊严且都是平等的,然后根据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同意来确定一个行为的恰当性。这样就构成一个自主性的基础,并在这个基础上对行动的道德地位进行判断。对自主性的尊重意味着通过强制来解决道德的纷争在道德上是不允许的。如果人们的道德感是多种多样的,那么指导和解决行为的原则就应该是共同协商和相互尊重的原则。因此,尊重自主原则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承认人与人之间(包括医生与患者之间)存在差异,差异可以是信仰的差异、文化的差异、宗教的差异等;第二,承认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包括了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平等。在多元主义的背景下,差异的人们彼此之间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更多的是现实中权利上的平等。即在权利上,没有哪一种宗教优于另一种宗教,没有哪一种信仰优于另一种信仰,也没有哪一种文化优于另一种文化。

二、康德义务论中的自主

人们普遍认为,生命伦理学的自主原则来源于康德的自由理论,自主在康德的理论中不止是伦理学的基础,而且是哲学的基础。康德认为道德在两个意义上是自律的(autonomy):第一,道德无须根据非道德的价值来定义和说明:第二,道德或道德律内在于自由的道德行动者的理性之中,由道德行动者自己所创造。由于康德认为道德自身有内在价值,无须根据非道德的价值来定义,人们普遍认为康德哲学是义务论的典范。

康德的道德是先验的。而先验只有通过对实践理性的考察才能发现。康德认为,人类作为具有理性能力的存在者,能够抵抗欲望,能够自由地行动,具有按照理性考虑来行动的能力。康德非常看重自主性,即自由地作出选择的能力。认为这种能力具有内在的、无条件的价值,具有这种能力的存在者应当被视为目的本身,其他不具备这种能力的事物是这些目的的工具。自主性的基础不是人的情感,因为欲望是偶然的,而且会因人、因时而异。康德的自由把个人特殊的欲望和喜好作为是从属于普遍的道德律之下的能力。因此,一个人的行动的道德价值,完全取决于他赖以行动的准则是否是道德上可接受的,一个行动具有道德价值,就在于行动者是从责任的动机,而不是从其他的动机(例如,自我利益的动机甚至是同情的动机)去行动,责任的动机就是对道德法则的尊重。道德法则作为理性的原则,必须排除一切感性经验,排除主体的偏好、兴趣、利益欲求等,而纯粹出自于理性对规律的尊重。康德认为:“每一个自然物都是按照法则发生作用。唯有一个有理性者具有依法则的表象(亦依原则)而行动的能力,或者说具有一个意志。既然我们需要理性,才能从法则推衍出行为来,所以意志不外乎就是实践理性”。意志是通过思考后决定行动的能力。行动必须是出自并仅出自善的意志,出自遵守义务的动机。行动和义务的一致不是行动有道德价值的充分条件。有道德价值的行动除了和义务要求一致外,行动的动机也应该出于遵守义务,遵循道德律的动机。只有出自遵守道德律的动机才能展现善的意志和行动者的品质。为何遵守义务动机的行动才有道德价值?因为它们是实践理性的要求。实践理性是我们思考和作出自由选择的能力。康德将义务的基础理解为一个法则(law)。某个东西对我们有权威,是因为我们有服从它的理由。而我们是依理由行动的存在者,也就是理性的行动者。故此,我们接受了理性的权威,而服从这个权威是我们的道德义务。康德的道德义务根据就是这个要求:依据理由去行动。这是对每个理性的行动者提出的实践要求。实践理性的能力体现在行动者能够作出自己的决定、设立自己的目标、用理性指导自己的行动,这是他们内在价值(intrinsic worth)即尊严的标志。康德将道德义务的内容理解为对普遍法则(universal law)的尊重,将所有的理性存在者联合成为一个目的王国,理性存在者既是目的王国的者即立法者,又是守法者。无论任何法律,它的内容一定是普遍的,即康德所说的绝对命令。

康德的命令分为两类。一类是假言命令(hypothetical imperatives),它的条件句是这样的:如果你意欲某目的E,而行动A是达致E的手段,那么你应当做A;事实命题:行动A是达到E之手段,是在你能力范围之内才有效的,你意欲目的E,所以你应当做A。实际上,假言命令是为了某个特殊目的而制定的规则。另一类是绝对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s),它的条件句是:仅依据你能同时意愿成为一项普遍法则的那项格律而行动,假如行动X的格律是你能同时意愿它成为一项普遍法则的格律,那么你应当依据那项格律而行动,所以,你应当做X。康德认为那些有条件的规则不是道德的特征,只有绝对命令才是道德义务的真正表达,我们找到了绝对命令,就是抓住了道德原则的核心。但是。绝对命令与假言命令不应该从文法结构上而应该从行为本身去区别,如果一个行为所呈现的是工具价值,则决定此行为的命令就是假言命令,如果呈现的是无条件的善,则决定此行为的命令就是绝对命令。

康德通过三种原则去表达绝对命令:普遍化原则、目的原则与自律原则。第一,普遍化原则,就是“只依据那些你可以同时愿意它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行动”。这个原则可以作为评价其他行为原则是否合乎道德要求的标准,也就是说,你所采用的准则是否成为所有理性人都采用的行为依据,如果是,则合乎道德。第二,目的原则,就是“不论对待自己或他人的人性,都要当成目的。绝对不能当成只是手段”。把人当成目的就是尊重他人是一个具有理性、可以实践道德行为的尊严存在者。康德认为目的是决定意志和原则的基础,一个自由的行动者,可以自由地追求任何目的,而这个目的就是决定和实现我们的意志的原则。绝对命令不受主观目的而受客观目的所决定。善意志呈现在行为上就是绝对命令的目的,而善意志就是实践理性。由于身为一个具有理性、可以呈现善意志的人,本身就必须被视为是目的的存在,因此不能只为了合理化某些主观的目的而将人当成只是工具。第三,自律原则,就是“每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就是制订普遍法则的意志”。自律原则强调道德法则的强制性是源于我们自己的理性意志,我们是道德的立法者。我们可以发现道德法则的本质,理性意志不只是遵守道德,也制定道德规范,人是具有无限和绝对价值的根源。康德相信,由于人具有理性意志,使人具有自由能力,能制定法则,所以人本身就是目的。人拥有理性,可以自我决定和从事道德行为。任何具有理性的存在者,就是因为这个理性,而使他具有了高贵的、内在的价值。

三、康德的自主成为生命伦理学自主原则的赞成与反对

通过以上康德的自主理论介绍可知,康德所讲的人是道德的行动者,是自主且理性的人。人有能力进行理性生活,有能力对行为进行理性思考,作出符合理性的选择,并能够对行动的后果承担责任。在这个意义上衍生出来的尊重自主的人,就应该给予他们足够的空间和自南进行选择。即使这样的选择对他们有害,若非他们同意,我们也不能对他们的行动进行干涉或替他们做选择。我们所采取的行动是努力提高他们自我决定的能力,而不应该阻止他们的行动,除非他们明显是受到别人的胁迫。因此,在康德看来,尊重自主的原因是每个人都有绝对的价值和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命运的能力,剥夺别人自主是将他人作为手段,而不是将他人作为目的去尊重。

但是康德的理论中的自主是否就是个人的自主?许多自主理论的论证基础正是从康德的个人自主理论出发的。O'Neil认为这样做是错误的,她认为康德不接受个人自主。康德从来没有提及“个人自主、个人自我和自主的个人”,而是“理性的自主和伦理的自主”以及“自主的原则和自主的意愿”。他不是将自主作为个体更高的地位,也不是将自主等同于个人独立和自我表达,更不是个人偏好的次序。康德的自主表明了一个应有的责任的人生,也就是尊重别人和尊重别人的权利的人生,而不是从束缚中解脱的人生。康德的自主实质上是对原则的行动特别是对义务的行动。强调个人的自主不是康德的自主原则,因此,从原则的自主去理解才能达到康德的自主。在受诱惑的、困难的环境下,跟随原则的自 主而行动的些许个人的自主是有益的,过分扩大的个人自主就是对康德自主的亵渎。原则的自主就是表达为“个人的行动为一切人所采用的行动”。原则自主不强调自我,而是为所有立法。

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康德从人的理性和尊严角度来界定自主,宣扬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人的存在有其自身的价值,人有自己的尊严,其尊严、意志是应该得到尊重的,从而赋予了生命伦理学自主原则蓬勃的生命力。尤其在一直都是以医生为主体的医患关系中,强调人的自主具有非常深刻的道德意义。医生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尊重病人的自主,不能向病人撒谎、不能泄露病人的隐私,有义务救助病人。康德理论赋予医生一种天然的、与生俱来的责任和义务,且任何时候都不能违反。

再者,康德普遍性原则抓住了我们日常推理中的直觉。我们也认为,如果一个人本身不希望别人按照他自己的方式行动,这个事实本身就可以成为反对这个人所采取行动的理由。这些判断对错的理由和行动本身的效果无关,它们构成了独立于行动效果的理由。而这点也可以构成对医生的家长主义的反驳。例如,医生以“为了病人好”为理由,在没有征得病人同意甚至是没有告知的情况下,擅自为病人做手术,即使做手术能取得好的结果,但是,依据康德的理论,这一行动还是不道德的,因为这一行为是不可普遍化的。

最后,康德的道德理论还可以帮助确定行动的目的是否合理,在西方比较流行的工具主义理性中,一个行动合理与否,即一个行动是否符合理性,取决于该行动是否有助于行动者实现行动的最终目的。它不问行动的最终目的是否是理性的,理性只能帮助我们确定手段相对于目的的合理性,但对最终目的,理性无能为力。这点在康德的绝对命令中得到解决,绝对命令的确立帮助我们确定行动目的的合理性。

但是人类的道德生活中不是自上而下、直线式地将道德规则运用于具体情形中的。在每个具体的道德场合,我们自身所具有的道德洞察力、道德感受力、对特殊情境的敏感以及其他道德禀赋才是理解道德活动的真正切入点。因此,在医疗实践和医患关系中,实行康德的道德理论将会面临不少困难。

第一,康德的理论忽略了道德行动主体的心理、能力和情感,这些理论在微妙的医患关系中实现将会遇到很大困难。康德认为:“有许多人如此地富有同情心,不带任何虚荣或自私的动机,他们在传播快乐中找到内在的满足,以他们带来的他人的满足为快乐。但我说,无论这种行为多么符合义务和多么亲切。它们都没有真正道德价值。”真正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在康德看来,是纯粹被义务驱动的行为。尊重义务的行为,为义务而义务的行为。这一观点在医患关系中实践,将会遭受很大的困难。如果医生不是抱着同情心、仁爱之心和患者沟通和交流,而是为了义务而义务,即使是医术高明的医生,也很难得到患者的认可和接纳,因为它忽略了道德行动主体的心理构成和道德品格、能力。这些也是比行动合规则更为基本的道德评价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