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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团险部工作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06 16:00:29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保险公司团险部工作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保险公司团险部工作

篇(1)

分散投保的主体在谈判能力上的相对劣势,导致一些风险较高的集团所属企业在投保某些险种时经常被保险公司拒保,从而使得这些企业无法获得相应的保险保障,其抗风险能力受到较大影响。即使有的企业获得了保险公司的投保许可,最终的投保费率也远远高于市场整体费率水平。总之,分散型保险管理体制所固有的投保主体谈判能力弱的缺陷,使得有些企业无法正常投保,从而缩减了企业集团的保险保障范围,降低了企业集团的风险管理水平。

二、构建企业集团统一保险管理模式

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关实践经验,要想突破分散型保险管理模式所导致的困境,就必须从模式的变革入手,通过采用企业集团统一保险管理(以下简称为“统保”)模式,利用企业集团的规模优势和专业优势有效克服相较保险公司在专业知识、经验、实力、信息、议价能力、谈判能力等方面的相对劣势,从而帮助企业集团以最低保险成本支出获得最大的风险保障,实现企业集团保险效益的最大化。当前,我国企业集团的统保模式主要有三种,即高度集权型的“集中决策、集中投保”模式、半集权型的“集中管理、分包采购、分别投保”模式和指导型的“集中指导、分散操作”模式。考虑到集团所属企业的实际保险需求、利益和投保积极性,结合上述各种模式的预期实施效果,建议我国企业集团应将“集中管理、分包采购、分别投保”的统分结合模式作为保险管理模式转型的首选。第一,集中管理。企业集团作为保险工作的管理决策中心,负责制定统保政策(统保方案和统保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划、保险产品的选择和设计组合、组织统保实施以及对统保实施的监督审计等。第二,分包采购。企业集团根据集团所属企业的业务类型、风险状况及保险需求将集团保险业务划分为不同的保险包,并在集团层面上将这些保险包作为一个整体统一采购,所属企业按照各保险包的采购结果及统保操作细则,进行具体的保险业务安排。第三,分别投保。集团所属企业按照企业集团统一采购的保险价格及统保操作细则,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对必选险种及可选险种进行组合,分别进行保险产品的投保操作。综上,统分结合模式不是简单的“分”或者“统”,它是根据实际情况有“统”有“分”。在该模式中,集团所属企业仍是保险业务的投保主体,仍享有原有一切权益。“统”的出发点是企业集团利用其规模优势和专业能力来统筹规划整个集团的保险业务,落脚点则是为了实现集团所属企业保险权益的最大化。在统保具体实施过程中,考虑到多数企业与现有保险公司的常年合作关系,投保企业可按统保条件优先选择原承保公司,若原承保公司无法接受统保条件,再由企业集团与投保企业协商进行保险安排。这样,统分结合模式既发挥了企业集团统一采购的规模优势和专业优势,又充分增进了集团所属企业的保险权益,尊重和保护了集团所属企业的投保意愿和积极性,从而有助于企业集团保险模式转型的顺利推进。

三、企业集团统一保险管理模式的优势

(一)能够有效解决漏保和投保不足问题第一,在统保模式下,企业集团可以在所聘请的保险经纪公司的专业技术支持基础上,由自己的专业人员凭借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来统一确定企业集团投保险种的范围,这将有助于避免漏保和投保不足问题的产生。第二,统保模式强调从集团层面和宏观角度对保险业务进行统一规划,这有助于克服集团所属企业的个体视角所产生的局限性和侥幸心理,从而能够对是否投保一些事关重大的保险险种做出正确的判断。第三,企业集团统保的规模优势使得企业集团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和谈判优势,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因投保费率过高或保险公司拒保等所导致的漏保及投保不足问题的发生。(二)能够大幅降低保费支出第一,统保的规模优势具有更强的议价能力和谈判优势,从而使企业集团能够获得更大幅度的保费优惠,起到有效降低保费支出的作用。第二,企业集团能够从宏观层面对保险险种进行优化组合,例如以保费更低、保障更好的雇主责任险来替代团体意外伤害险,从而起到降低保费支出的作用。根据我国企业集团统保的经验数据,统保模式通常能够使企业集团的保费支出节约30%以上。(三)能够提高索赔时效,增加保险效益一方面,企业集团能够预先与保险公司就相关理赔服务如事故报案制度、核定损失的时限及支付赔款的时限等事项进行约定,这既可确保理赔的时效性,又可提高案件的结案率。另一方面,拥有规模优势的企业集团通常会成为各家保险公司的VIP客户,从而索赔服务会进一步改善,服务质量也会进一步提高。总之,统保模式下保险公司的拒赔、惜赔、少赔、拖赔等现象将大大减少,企业集团的保险效益将获得实质性提升。根据我国企业集团统保的经验数据,统保模式下企业集团因索赔效率提高而增加的保险效益将达到总保费支出的10%以上。综上,考虑到保费支出的节省及索赔效益的增加等因素,统保模式可为企业集团增加40%以上的保险效益。(四)能够帮助高风险企业获得保险保障一方面,企业集团可以利用较强的议价能力和谈判优势,协调相关保险公司为高风险企业办理相应的投保业务。另一方面,还可以针对高风险企业的风险状况及保险需求,要求保险公司为其量身定制个性化的保险方案。可见,统保模式有助于解决高风险企业被拒保或保费成本高企等问题,从而有效解除高风险企业在投保上的后顾之忧。

四、统一保险管理模式的具体实施

篇(2)

关键词:保险资金 运用 风险

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运用关系到保险公司的顺利运转,同时也关系到投保客户的切身利益。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日渐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保险对保障个人利益的重要性。随之而来的,保险公司责任越来越重,它关系到许多人的切身利益,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分析将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和投保人的切身利益,一定要予以充分的重视。

一、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1.内部控制风险

保险公司运作中存在着一部分的内部控制风险。保险公司投资部门的管理人员有着很大的权力,他们很有可能会利用职权便利挪用公款、收受贿赂或者购买“人情债券”等。这是一种道德风险,它对我国保险市场上有着十分突出的作用,如果控制得不好,将会给保险投资带来巨大隐患。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保险人流动资产不足,无法支付到期债务,进而引发的各种风险。这些风险是保险人资产和负债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在保险公司运转过程中,一旦出现大额赔偿或者退款的情况,就可能造成保险人短期内无法支付巨额赔款,引发公司的危机。我国保险公司存在着保险储备金不足的问题,与国外同类企业相比,我国的保险行业还不够完善,无法形成良好的资金周转链。保险企业的绝大部分资金投在各个领域创造价值,短期内无法收回,一旦出现紧急状况,公司可能会出现短期的周转不灵,如果不能解决问题就会继续恶化,甚至危及到公司的存亡。

3.市场风险

在保险公司的投资业务中,市场风险是非常常见的风险之一。在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中,有相当可观的一部分是投在了股票市场,这种投资风险性比较大。我国的资本市场整体规模还比较小,内部结构也不尽合理,市场还不够成熟,因此风险性比较大。并且,我国相关投资机构还不规范,资产的价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反映出发行公司的真实价值,进一步加大了市场的风险性。

4. 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风险

保险公司的的投资虽然是专业人员进行管理,进行科学的规划和投资,但是依然存在着无法回避的风险。企业进行投资的决策和投资中的操作都可能会对企业的盈亏造成巨大影响,给企业资金运用带来风险。而这些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会给保险投资工作带来很大的影响。外部环境的风险是很难预测的,但保险投资内部的风险还是可以进行控制的,只有做好保险资金的监管工作,才能保证保险资金的运用,保证保险公司的利益和广大投保人的利益。

二、控制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的对策

1.加强保险投资的内部风险控制

我国的保险资金管理工作起步比较晚,许多管理制度还不完善,尤其是内部风险控制机制还十分薄弱,违规的运作方式也时常发生,我们必须加以重视。首先,我们要做好资金的管理和组织模式的选择工作,按照每种模式的风险性和获利情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最大程度上控制风险。例如,学习安联保险集团、苏黎士保险集团等大规模保险企业的先进经验,设立子公司来保证资产的管理,进而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保险企业要逐步完善内部控制的制度,实现企业内部个部门间的相互监督与制约,做到合理利用公司资源,将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2.做好流动性风险控制工作

流动性风险控制工作,包括日常的现金管理、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等。在保险公司运转的过程中预期外现金需求是风险产生的重要因素之一,现金的不足,会造成现金支付无法满足及时需求,从而导致风险的产生。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提高自身应对现金短缺情况的能力,安排正规信贷,尽可能地降低风险。另外,应当增强投资分布行业、债权人、资源多样化,避免过度依赖单个来源造成的风险。不同的保险金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适合不同的投资。例如,寿险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一般适合进行中长期的投资。公司要结合长期负债和流动性负债来确定流动资产和中长期资产的分配关系,使公司的资产管理者能够在相对稳定的投周期内充分利用可支配资产取得最大的利益。

3.灵活利用投资组合

保险企业的经济效益,与投资的具体配置有着很大的关系。在投资市场中,不同的投资对象有着不同的风险程度,收益性与流动性也不尽相同,所能取得的经济效益也有所差别。保险企业在运用资金的时候一定要综合考虑风险性和收益型,对投资进行合理配置,实现资产的保值与增值,尽可能保证收益最大化的同时,将风险性降到最低。

4.增强保险资金的监管工作

保险资金风险管理工作,一定要加强对保险资金的监管,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理念。可以说,这种理念甚至比某些风险评估、控制更值得我们注意。我们可以通过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独立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资产管理,建立更加客观有效的第三方托管机制进而加强保险资金的监管工作,保证监管工作的客观性和有效性。

结论: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保险事业在我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我们必须承认我国保险事业还不够完善,在内部控制、资金流动、周转等方面还存着问题。近年来个人、企业投保数量与日俱增,保险正成为人们抵御风险的重要投资方式,国内保险行业得到了大幅的提升。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运用水平,关系到保险公司能否顺利运转,同时也关系到投保客户的切身利益,对金融、证券等行业也有着重要的影响。我们必须切实掌握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发挥主观能动性,规避风险,保证保险行业健康稳定地发展。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保险业也会得到更好的发展,为我国的繁荣和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王丽英,张昌松. 我国寿险公司的利率风险及防范[J]. 财经问题研究. 2005(05)

[2] 傅莉莉. 保险资金运用中的风险度量――VaR模型分析[J]. 市场论坛. 2007(11)

篇(3)

团险市场开闸在即,“洋”“土”保险谁主沉浮?

团险蛋糕有待做大

来自中国保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03年全国团险业务的保险收入达到580.35亿元。今年1-10月,团险业务实现保费约为500亿元左右。全球知名咨询公司波士顿咨询公司预测:2006年中国的团体寿险将达到1000亿元的规模。在众多外资及合资保险公司看来,中国团险市场无疑是一块放在嘴边香喷喷的蛋糕。

事实上,我国保险业一开始就是从团体保险起步的。在过去的旧体制下,做保险靠的是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红头文件”。但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和保险市场的培育完善,国内保险业由于多年使用行政手段的惯性,在体制转变中出现一定程度的不适应,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相对滞后的问题,一直以来困扰着保险业界和监管机构。有关统计表明,团险保费在人身险保费收入中的比重已从1996年的87%下降到2003年的不足20%,成为制约人身保险业快速发展的“瓶颈”。

目前,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只有中资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团体保险。从团险市场的现状看,中资公司仍主要靠传统的学生平安保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等短期业务来维持保费规模和市场份额,产品结构单一,管理、技术、销售、服务较为滞后。相对国内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而言,团体保险有效供给严重不足。保险业界及监管人士认为,一旦外资进入团险市场,必然会以其经验和技术的优势抢占这一潜在的巨大市场。

外资逐利而来忙热身

在我国加入WTO保险业三年过渡期内,虽然外资保险公司只能销售个人寿险保单,但外资保险已经在为进入团险市场提前热身,并开始制定他们在2004年底进入团险市场的战略计划、评估业务模型等。由荷兰国际集团与北京首创集团合资组建的首创安泰人寿总经理蔡康表示:“中国团险市场空间很大,未来发展潜力很大,我们正在考虑以最佳方式进入。”

据权威媒体报道,作为国内首家合资保险公司,中宏人寿的市场调研等准备工作则从2002年初便开始着手。目前该公司已设有专门的员工福利保险部门来负责团体保险和企业年金业务等各项工作。今年初中宏人寿启动了团险销售队伍的培训计划。此外,美国友邦保险也已组建了专业团险事务部门,并派员赴美国总部参加培训。

资本逐利而来。诚如保监会人士所言,洋保险商们的意图不仅仅在于传统的短期团体意外保险,而是更看重市场空间更大的中长期的团体员工福利计划。在发达国家,企业为员工提供诸如退休金计划、团体人寿保险、医疗费用保险已经非常普及。团体保险几乎等同于员工福利计划,商业保险公司则是员工福利计划的主要提供者。比如在美国,员工福利支出占工资的比重达41.3%,参加员工福利计划的被保险人占其总人口的33%。

“在我国,随着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对团体员工福利的需求日趋成熟,以及社会保障制度在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方面政策的支持日益明朗,以员工福利计划为主要经营方向的团体保险,将成为保险业新的业务增长点。”在第二届中国团体保险论坛上,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如此表示。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规模接近500亿元,加上以年金名义销售的保险产品有430亿元,企业年金成为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重要支柱之一。魏迎宁说,我国企业年金市场规模预计将达到每年1000亿元左右。世界银行更为乐观地认为,到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总规模将高达1.8万亿美元。

洋保险重股东资源开掘

洋保险纷至沓来,羽翼渐丰。有关统计显示,自中国保险业开放以来,外资保险公司业务发展迅速,保费收入从1999年的18.2亿元增至2003年的67.3亿元,外资保险总资产从44亿元增至197.8亿元,五年之内分别增长了2.7倍和3.5倍,在京沪穗等地外资市场份额步步攀升。目前,已有39家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了70个营业机构,外资包括合资保险公司的总数已超过中资。

“这两年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合资寿险公司,大都十分重视资源互补,合作双方在远期战略定位方面已逐渐成熟。这样做的好处,就是新公司的市场感觉会很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陈文辉对记者说。

此间观察家认为,尽管中资保险公司在团险市场上已经有着多年的开拓,在营销网点的营建和客户资源上都有着先行者的天然优势。但是,今年年初发生在中美大都会人寿身上的首都机场“航意险垄断事件”却传递出一个信号,合资保险公司利用股东资源优势强攻市场的力量不可小觑。合资保险公司在借助外方股东的国际经验、成功的产品及技术系统之外,还会充分利用中方股东的资源打开新的销售渠道。

一份有关企业年金市场的调查报告表明,目前对年金险有需求或潜在需求的企业团体主要有四大类:以电力、电信、石化、银行等行业部门为代表的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股份制企业特别是上市企业;受国外母公司影响的跨国企业和三资企业;成熟的大中型民营企业。

而目前各家合资保险公司的中方股东,几乎都有上述四类企业的背景,外资进入中国也可谓“攀龙附凤”,这样,今后光做股东业务就将有一块规模不菲的保费来源。

中宏人寿是由加拿大最大寿险商-宏利金融集团与中国石化集团组建的合资保险公司,该公司负责员工福利保险项目的助理总经理张剑锋表示,“团险市场放开以后,中宏会充分利用中方股东的资源,寻找一些潜在的业务,但不会单纯为了保费规模而盲目展业。经过前期市场调研,我们将准确定位目标客户,并通过产品创新、优质服务和完善的后台支持等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障。”

中意人寿则由意大利忠利集团与中国石油集团合资组建,其北京分公司一位高层向记者表示:“石油行业是高风险行业,为了维护职工的安全福利保障,其保险需求较大。中石油系统120多万职工,加上家属共有200多万人,他们都将是中意的忠实客户群。”据保监会网站最新公布的数字,自今年2月开业以来这家公司保费收入已突破2亿元。

中资保险积极备战

“中资保险公司在团险业务方面的最大的优势和弊端均在于,他们是通过很强的商务关系进行销售的,许多保险公司都与企业机构客户建立了一种既牢不可破又无需销售技能的关系。这种关系对外资保险而言的确是个挑战,但相形之下,中资公司面临的挑战更为严峻,因为他们需要提高产品创新能力、市场营销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如此表示。

目前,一些中资保险公司已经意识到自身的问题,开始对团险业务进行调整。中国人寿一位高管表示:“以往对团险业务重视不够,团险销售队伍建设较薄弱,现在这方面正在加强。”据媒体公开报道,平安人寿已经有意识地通过费率调节手段压缩一些利润较小或亏损的团险业务。而早些时候,太平人寿与世界最大的跨国公司团体保险共保计划(IGP)签订下述协议:太平人寿作为IGP在中国内地的惟一成员保险公司,可向跨国公司在中国内地的子公司或合资、合作企业提供国际标准的团体保险服务,向跨国公司客户提供员工福利保障产品的一揽子团体保险计划。此举为保险公司拓展业务打开了一种新的思路。

随着12月11日的临近,中国团险市场即将开门迎宾。据悉,中国保监会正紧急召集中资保险公司商讨国内团险业务出路、拟定对策,一个有关团体保险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已数易其稿出台在即。

篇(4)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于20xx年6月9日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20xx年9月30日获准开业。安邦保险实力雄厚,注册资本37.9亿元。股东包括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aic)、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sinopec corp)等“世界500强”企业。凭借着雄厚的股东实力,一流的企业文化,安邦保险发展态势迅猛。目前已在全国37个省、市、自治区及重点城市设立分公司。20xx年营业额超过10亿元。安邦保险期望通过优秀的资源配置能力,与客户、与股东、与战略伙伴、与员工的相互依存,共赢发展。

两周前带着继续学习基本功,学牢专业知识的心情来到安邦保险,在新的公司体验新的工作环境、接触新的同事、感受新的不同的企业文化、接受新一轮的挑战,让自己之前所学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得到锤炼加以巩固。

一、实习内容

实习的主要内容是学习安邦保险车险条款,录单及出单以及整个工作流程

1、接待客户,向客户介绍保险条款并根据客户具体情况做出保险方案计算保险费。

2、负责填写投保单;先收集好客户的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新车则要提供购车发票和合格证,然后对照证件上的内容填写投保单,再用电脑进行录入。

3、经核保无误通过后,交强险打印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商业险打印保险单和保险卡,核对确定准确无误后,将保险单交到财务,再用专门的笔记本把客户的资料登记好。

4、把单证按类别整理并装订,最后送至档案管理室并按月份将其归类。

二、 实习体会

(一)、通过进一步的对保险公司及行业的了解,也发现一些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在经营理念上,发展和管理、速度和效益的矛盾突出。经营过程中,为了保证完成保费计划指标,基层公司领导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完成保费计划上,理赔管理、服务举措、内部建设等方面工作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业务发展屈服于管理的问题比较突出。面对竞争日益激烈而尚欠规范的市场环境,基层公司在处理速度和效益的关系上存在观念上的偏差,重速度、轻效益,风险管理意识和风险控制水平不高,部分业务质量较差,为完成保费任务不计成本地承保一些赔付率高、连年亏损的业务,经营效益水平低,制约了保险公司的快速健康发展和壮大。

2、在服务水平上,技术含量较低,仍然存在过分依赖关系和人情的现象。基层公司在展业过程中,主要依靠业务人员的“关系网”拉业务,或者是通过大量招聘营销员的“人海战术”开拓市场,保险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误导消费,坑害被保险人利益等行为时有发生,部分业务人员忽视消费者心理状态而采取死缠滥打的推销方式。基层保险公司的“人海战术”和“关系业务”的过度膨胀,使国民对保险的作用产生误解,有的甚至产生反感情绪和厌恶心理,不利于培育国民的保险意识,损害了保险业的社会声誉和保险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另外,基层公司在理赔服务过程中,有的为了稳固与大客户的关系不讲原则地进行人情赔付或通融赔付,有的为了个人或小集体的利益进行人情赔付和搞假赔款,而对一些非关系客户另眼相待,服务态度和质量差,违背保险经营的损失补偿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

3、在保险队伍建设上,干部职工主人翁意识减弱,企业文化氛围不浓,团队协作精神不强。基层公司领导班子为了各自一时的政绩和小集体的利益,短期行为突出,当公司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发生冲突时,过多地考虑自身的利益和职位,缺乏大局观念和长远发展的意识。在对员工管理方面,忽视了对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的考核。对公司文化建设重视不够,忽视对员工的经营理念、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质教育。在“绩效挂钩”的考核机制下,基层公司业务人员和营销人员过分地注重自身的经济收入,没有把从事保险工作当作终身的事业,缺乏主人翁意识,缺乏爱司爱岗和团队协作精神。

(二)、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措施

1、强化管理意识,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基层保险公司要提高对加强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内控管理自觉性,树立起管理是企业发展生命的观念。加强内控管理制度建设,建立起高效率的管理机制,加强电子化建设,为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和支持。具体讲,业务上要重点加强市场营销管理、核保管理和单证控制管理;理赔上要重点加强查勘定损管理和报价核赔管理;财务上要重点加强收付费系统管理;人员上要重点加强职业行为管理和考核机制管理。上级公司要加强对基层保险公司管理工作的监控和指导,确保统一法人制度的顺利执行和政令的畅通,同时建立配套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奖惩措施,加强对基层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约束。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公司市场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培育有利于基层保险公司发展的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2、加强保险队伍建设。人是生产力中最积极的因素,解决好人的问题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根本。配备一支业务能力强、管理水平高、具有创新能力的领导班子,是基层保险公司发展的组织保证和重要基础。基层保险公司领导班子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新事物,不断提高领导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才能适应现代保险公司发展的需要。要加强对基层保险公司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不断培养符合现代保险公司发展要求的员工队伍。加强基层保险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倡导团队协作,倡导激励,宣扬先进,并通过分配结构和分配机制的改进,稳定员工队伍,充分调动每位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发展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保证。

篇(5)

关键词:保险公司;大病保险;困境;策略

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和保监会等国务院六部委共同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定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的基本框架即各地政府指定的部门作为投保人,以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参保(合)人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在被保险人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或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

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概念的界定

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主导,通过立法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一定的保费来筹集医疗保险基金,当参保人员患病就诊产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补偿标准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参保人因病就诊所带来的经济风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界定应遵循与我国经济发展和参保人收入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同时兼顾公平和效率,通过国家立法和政策来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属于强制保险,特定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参加。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三部分组成。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现状

目前,全国大部分大病保险业务由大型保险公司承办,市场份额最大的为人保集团,项目覆盖了 10 个省份的 21 个地市。大病保险正式推广之前已经在各地试点,创造了代表性的“广东湛江模式”、“江苏太仓模式”、“洛阳模式”以及“北京平谷模式”,为后期大病保险的开展、推广积累了经验。各地区根据自身发展水平,在现有模式上进行了适应性调整,陆续启动了大病保险工作。大病保险是一项惠民举措,但是在推广运行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大病保险呈现疲态。

2.1经营状况不甚乐观

保险公司承保热情不高。与初期承保大病保险呈现“白热化”局面相比较,晚开展大病保险的地区却需要开展二次竞标,鼓励机构承保大病保险; 甚至有中标团队采用弃标放弃承保。对于社保基金结余不足的地区,大病保险也迟迟难以推进。各地大病保险普遍亏损。竞标初期,保险公司为了获得承保机会恶意压价竞争、串通报价,压低承保费率,将资金实力不强的企业排除在外,也为后期赔付埋下了隐患。保险公司难以控制大病保险的费用支出,人保集团中报显示,健康险实际赔付率及预期赔付率明显上升。承保机构不得不采取以险养险,并呼吁财政给予补贴。

2.2商业保险公司效率未显现

在大病保险设计中均持谨慎态度。在医疗保险报销项目设定上,多数大病保险的保障项目为基本医保目录中的病种,即使报销费用可以不受病种限制,只关注居民实际自担金额,但在实际操作中,报销项目的设定依然限制了保险公司的审核、报销流程。报销效率低下。报销医疗费用时,社保机构与保险公司针对同一医疗费用进行重叠审核耗费部分资金,民众针对同一笔医疗费用反复在社保机构与保险公司间奔走,降低了办事效率。未提供与健康相关的增值服务。虽然大病保险不得与其他产品捆绑销售,保险机构依然可以为大病保险提供与健康相关的增值服务,提高健康险业务的质量。尴尬的是,保险机构不仅怠于提供附加服务,中标的保险公司多为资金雄厚的寿险公司,鲜有专业健康险公司的身影,专业健康险公司并没体现其专业性。

2.3招标机制不健全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地方政府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从各地招投标的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2.3.1部分保险公司非理性竞标

一方面,虽然根据政府招标的相关规定,涉及公共服务的招标,价格指标不得高于30%,但在招标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简单看重“低保费、高保障”,忽视保险公司的专业能力,因此,价格标虽然占比小,但成为大病保险业务竞标的主要因素,这也是决定保险公司成功中标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为了成功中标,在没有获得承办大病保险的基础数据和未对大病保险项目进行风险测算的情况下“拍脑袋”定价,并采用低价、扩大保障范围、超额赔付等违规竞标手段,毫无顾忌公司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风险,保险公司这些非理性竞标行为势必会加大自身的经营风险。例如从内蒙古保监局相关消息得知,2014 年 5 月,包头市卫生厅对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进行招标采购,招标采购价为每个人每年30元,但大地保险公司采取压价的形式以每个人每年25元成功中标,但事后被内蒙古保监局罚款 10万元;保险公司的非理性竞标行为,势必会给自身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如果届时不能兑现合同内容,甚至会引发对政府和社会对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信任危机。

2.3.2部分地区招标收费标准混乱

通过浏览大部分地区的招标资料了解到,各地区招标收费标准五花八门,有些地方规定参与竞标的保险公司必须缴纳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等多种费用,而有的地区则只要求参与竞标的保险公司缴纳投标保证金。单从投标保证金看,各大病保险试点地区规定也不相同。江苏省射阳县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招标公告要求投标方必须缴纳 80000 元投标保证金;浙江省湖州市大病保险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显示,投标需交纳 290000 元的投标保证金;承办慈溪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需交纳投标保证金 18 万元;运城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项目投标保证金 70 万元除了投标保证金,各地收取中标服务费的标准也各不相同,例如安徽省规定禁止招标方收取承大病保险此项费用;而有的地区规定中标的保险公司以合同总价的1.05%向政府缴纳服务费。

三、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顺利运行的相关建议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真正达到提高保障、惠及民众的初衷,政府应从宏观政策制定上引导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监管医疗市场行为,也需要保险机构衡量自身优劣势,制定长远的发展规划,树立品牌理念,重视医疗保险、健康保险的附加服务的开发。

3.1制度设计上引导经营主体有效参与

明确大病保险定位,释放健康保险空间。从世界各国经验看,政策导向决定了商业保险机构行为的有效性,政府需要对其医疗保险职能进行精准定位。《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没有给出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开放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作为试行,面临一定政策风险。应明确医疗改革的方向与步骤,利于商业保险公司进行长期规划。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属于“竞争”关系,社保覆盖的扩大必然会使民众轻视健康险的作用,从这一方面也要求政府以社保思想向商业保险公司采购服务时,需要明确其定位,为商业保险公司发展释放有效空间。

给予税收优惠,促进保险公司资源整合。目前,保监会已免除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大病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的监管费。此次引入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实质是要求采用契约管理型模式,保险公司承担风险加大,加上在医疗费用管理上处于弱势地位,更需要政策的扶持。若在前期给予保险公司相应的税收优惠,建议将投资于信息化平台管理的盈利免征所得税,促进前期的平台建设,便于公司前期积累经验和后期完善。

3.2强化市场监管

加强对承保机构监管。各地自主进行招标,必须根据《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更严格的综合比对。建议建立全国范围内的专业评估团队,组织医疗机构、健康服务组织、社保机构等多方专业人员,对各招投标过程进行审核与抽查,对已经取得承办大病保险的机构进行定期、跟踪式监督,确保保险公司的执行效率。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应严格区分保险公司运作大病保险的费用与业务成本; 社保经办机构可向保险公司分期划拨社保基金,严格资金运用的审查; 保监会应对承保机构社保基金投资运营方式、比例等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

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政府需要对医院、定点药店进行更加严密的监管,对病人的医疗行为由事后核查变为事前严控,防止恶意骗赔现象的发生。可以建立多方合作的医疗巡查队,引入定点医疗机构的竞争机制与评级机制。重视群众监督机制,及时处理投诉与举报,保障机制平稳运行。

3.3实现运营模式多元化

资金收缴。国内现有模式均运用在社保基金结余地区。对于社保基金充足地区而言,需要根据结余资金进行测算,决定“分保”金额; 对于基金亏损地区,通过扩大参保人群、提高财政补助等方式收缴资金,再寻找承保机构。对于社保资金的二次分配,可以借鉴“太仓模式”,为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统一购买商业大病保险,使城镇职工的结余资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双月刊) 2014 年第 5 期金弥补城乡居民保险中的逆向选择缺口。

保费厘定。保险公司应该充分估计自身资质,防止社保机构盲目压低价格或扩大理赔范围。即使制定了相对合理的报销制度,保险公司也应做好可能面临“三年亏损五年利平”的准备。可以与政府实行损益共享,并在前期将费率调整周期缩短,将损益限定在一定比例内,保本微利。

合作周期。《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 3 年。保险公司应当尽可能选择较长的合作期限,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做好前期积累工作。

保障范围。保险公司应扩大保障范围,重点锁定于突发性的重大疾病支出以及高额的治疗费用,适时将慢性病、特殊医疗器材与药品的支出控制在一定比例内。

给付金额。应考虑当地参保城乡居民的实际年收入,结合缴费水平与工资水平确定给付线;在上限的设定上,应考虑到疾病的延续性支出,并着重于年度累计医疗费用的补偿。并力争突破病种限制,关注居民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

[参考文献]

[1]乌日图.关于大病保险的思考[J].中国医疗保险,2013,52(1):13-16.

[2]姚庆海,张领伟.大病保险服务国家治理[J].中国金融,2014,(1):61-63.

[3]李文群.大病保险属性、供给及发展策略[J].经济研究导刊,2012,(36):8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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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寿保险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制度建设 管理控制

一、人寿保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必要性

1、国内人寿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基本状况

在股权结构上,股份制保险公司相对国有保险公司而言,其股权相对分散,《保险法》明确规定: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架构的内资保险公司至少需要五家股东,且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20%。分散的股权结构导致了各公司股东背景复杂的现实,中资、外资、国有、民营股东都存在这样的问题。不同的股东背景使各股东投资目的和价值取向不尽相同,自律程度也不一样。因此,股份保险公司的股东行为亟待引导和规范,尤其是民营股东。在经营管理上,股份保险公司的规范程度不一,其规范的程度与其股权结构关系密切。在人力资源管理上,股份保险公司的员工素质普遍高于国有保险公司,但也存在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在其分支机构这个问题更为严重。目前中国的合资保险公司大多是外国人寿保险公司与中国非保险企业强强联合,双方的背景实力强大是主要特点。在经营管理上,外方会派出富有经验的高层管理人员,这样合资公司能充分吸收借鉴外方先进的管理经验。

2、加强人寿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重要性

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促使企业实现稳健经营、防范经营风险的必要条件,加强和健全企业的内控机制已成为寿险行业的共识。目前,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的商业寿险公司都已建立了比较科学规范的内控体系,国际保险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已成为加强内部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得到迅速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寿险公司终将成为法律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法人,业务上的自主经营,资金需求过程中的自求平衡,经营管理中的自担风险,经营成果上的自负盈亏等企业特征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充分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经济规律所引发的竞争、风险、盈利将驱使商业寿险公司在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自我保护、自我约束和竞争能力上下功夫。因此,作为经营管理中重要手段的内部控制,将变得越来越重要。

二、人寿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存在的问题

1、组织架构设置不科学

国内多数人寿保险公司按行政区域设置形成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实行多级管理。这种结构降低了内部控制的灵敏度,导致对基层机构控制失效。尽管也有公司尝试采取事业部的组织形式,但相对于国外人寿保险公司所采取的矩阵式组织结构还是略显单一。国内人寿保险公司内部职能部门之间分工不明确,职责交叉重叠,经营者与股东权责不清晰,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相比之下,外资保险公司组织机构、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岗位间相互监督,彼此制约的特征十分明显,公司内部强调行政和业务双向管理,讲求制度第一,权力第二,重要职能与关键岗位的设立也存在一定制衡。

2、风险评估机制不完善

一是缺乏日常风险监控机制,对公司及公司内部控制中的风险进行日常监督的能力不足。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对关键性风险的认识和判断不足,不同部门间对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的制度不全面,导致部门间无法有效配合,风险控制的责任没有确定。二是风险评估能力较弱。公司不够重视风险管理的重要作用,缺乏专业的风险管理人员对公司风险进行全面、有效地识别与评估,风险管控部门的独立性与专业性都有待提高。三是缺乏风险处理机制。职能部门与管理层、董事会之间无法形成协调的风险处理机制,各业务部门之间在公司内外部风险认识、风险应对措施制定方面缺乏统一规划,风险应对措施分散而不成体系、效率较低。

3、财务会计机制基础不牢靠

会计人员尤其是审计人员业务素质低,观念落后,法律意识淡薄,且会计主体缺乏独立性。鉴于保险行业收取保费在前,成本支出在后,因此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保险公司会计在物质和精神上的独立性显得尤为重要。没有规范的市场竞争规则和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使得寿险市场出现了无序竞争的局面。为了争得更多的保费、占领更大的市场,许多公司不惜提高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更有一些公司采用固定返还、通融给付等方式来争夺市场,从而扩大了给付范围,虚增了保险成本,使有些业务成本的支出超出了其自身的承受能力,造成了事实上的亏损经营。究其原因,管理不善,业务流程不规范,会计监督不力,财务控制存在漏洞。当前我国会计工作中存在的假账泛滥、信息失真、秩序混乱等问题较为严重,如有的企业没有严格的复核审批制度;有的单位账证、账账、账表、账实不符。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内部控制失控难辞其咎。

4、业务控制机制不合理

一是对销售人员资格管理不严。二是对销售行为缺乏有效管控。销售缺乏监督,部分人寿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制定控制业务员品质的相关办法,没有成立相应的组织对业务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对处理的程序没有制定相应的规定。团险承保管理较弱,部分人寿保险公司团险核保流于形式,投保资料的录入偷工减料,缺乏被保人的信息,难以利用信息处理系统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人寿保险公司普遍存在对理赔人员重视不够,人员配置不足的现象,从而影响了理赔的时效及控制的效果,特别是某些基层分支机构,由于人手不够,理赔与核保、理算与调查等岗位不分离,兼岗现象较普遍,为不法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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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有待提高。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三德”教育,即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及家庭美德教育。保险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直接制约着该行业的发展。保险人缺乏职业道德,就会出现以小团体或个人目的为核心,只顾及短期利益,不考虑企业经营风险,盲目杀价,产生诸如高手续费、低费率和提前支付无赔款退费等现象。保险中介人缺乏职业道德则产生包括越权和超范围业务、误导陈述、恶意招揽和保费回扣等现象。可以说保险市场存在的许多问题都与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有关。这种现象一方面与整个社会商业道德滑坡的大环境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保险行业缺乏自律约束机制有关。

二、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措施尚不到位。我国保监会自1998年成立以来,在规范保险市场行为、完善保险市场秩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保险监管体系仍然存在部分盲区,在监管工作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工作重心失衡、监管力度不足等问题,客观上为某些违规行为的形成创造了条件。另外,某些不合理现象的产生,也暴露了监管部门行使职能的误区。当某些政策不符合微观经济单位的目标时,它们就会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措施变相抵制或变通。我国目前对保险资金运用和费率等方面较为严格的非市场行为的限制,也是导致这些违规现象产生的原因之一。因此,监管部门应当吸收优秀人才,完善市场化的监管机制,培育公平、有序的竞争体系。中国保险业将逐步融入全球保险市场,监管部门更应转变思想,在具体监管行为的确定上应注意选择,不但要能管的住,更要使其充满活力。

三、部分政府部门的干预破坏了市场竞争机制。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保险公司与政府机构有着某种特殊联系,渴望借助政府行政权力的心理使得保险公司面对政府的干预常常无可奈何。政府机构往往利用行政权力干涉保险公司经营,致使有些地方出现了政府部门插手事故定损的情况。同时,部分地区保险公司在展业过程中与政府部门联合发文,推行强制保险的做法也暴露了个别政府机构的权力寻租现象。政府的这些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市场经济体系下公平竞争的原则,在充当政策制定者的同时又成了政策的破坏者。政府干预不但破坏了市场竞争机制,还滋长了不良的社会风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的范围应仅限于市场的缺陷和不足,政府经济职能中最重要的是要促进市场发育,规范市场行为,建立市场秩序,保护平等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