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6 15:59:53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卫生检查情况总结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检查内容:开展集中式供水单位基本情况调查;监督检查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备水源水厂供水单位)的饮用水生产过程和卫生管理情况;抽检集中式供水单位的进厂水(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水质卫生状况;开展集中式供水单位量化分级试点工作;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管理情况和水质卫生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统计对违法单位的查处情况。
二、检查范围及方法
(一)范围:检查全部镇级以上(含镇级、日供水量大于1万)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含单位自备水)和抽查地级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及卫生管理情况。
(二)水质检验水样数、检验项目
水质检验水样数、检验项目按附表1要求进行。
(三)基本情况调查及表格填报方法
1.供水单位基本状况调查:对全部镇级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单位按附表2要求进行调查登记,每一个独立供水单位(水厂)填写一份,然后逐级汇总上报。
2.卫生管理情况调查:对镇级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情况均应按附表3内容进行调查,然后逐级汇总上报。
3.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情况:各地市随机抽查的有代表性的30个二次供水单位按附表4内容进行调查,然后汇总上报。
4.水质检验结果填报: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附表1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并按附表8内容进行填报,送同级卫生监督所汇总上报。各地卫生监督机构根据附表8内容填写附表5、6、7的表格,然后逐级汇总上报。
5.各地监督机构对镇级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单位的违法行查处情况按附表9汇要求进行汇总,然后逐级上报。
三、工作要求
各地相关卫生部门应规范监督检查程序和检查记录,认真审核、按时上报检查结果,保证本计划执行质量。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写明检验值、规范限值、检验结论等,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并按本计划规定的格式汇总填报。
对于监督检验不合格的样品,应及时通知供水单位,必要时要进行采样、检验及结果报告全过程核实确认,保证结果准确无误。
四、时间安排
(一)培训及准备工作:**年5月~6月各市进行本次监督检查的培训、宣传及准备工作。我厅将于6月中旬举办监督员和水厂负责人管理技术人员培训班。
(二)监督抽检时间:5月30日前各地将工作计划报省卫生监督所。7-9月进行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包括水质监测。
(三)上报时间:10月10日前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将汇总结果和本次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含电子版本)上报省卫生监督所。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强放射诊疗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安全防护意识,严格落实责任,全面提高我市放射防护水平,切实维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
针对全市放射诊疗工作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摸清我市放射诊疗防护基本情况,完善放射诊疗安全防护制度,及时发现放射诊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放射诊疗工作,提高放射诊疗工作质量。
三、检查范围及分工
全市各级各类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负责对全市除省直管放射诊疗单位外,所有省、市发证的放射诊疗单位的监督检查。同时对各区市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所辖区域内除省、市直管的放射诊疗单位外,所有的放射诊疗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四、检查内容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重点对开展放射诊疗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防护工作制度的制定落实,放射防护设施、设备的建设、使用,放射诊疗的安全质量保证、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及培训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调查了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的专业人员、设备及相应质量控制设备配备情况以及年度诊疗患者数量情况。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及自查阶段(2012年5月20日-6月10日):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方案和卫生部、省卫生厅2012年放射卫生重点监督工作计划的有关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对管辖的放射诊疗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放射诊疗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积极指导医疗机构进行自查,并将放射诊疗单位调查表(附件1)于2012年8月31日前汇总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二)监督检查阶段(2012年6月11日-8月31日):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分工对辖区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将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各区市放射诊疗防护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附件2)于2012年9月30日前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三)抽查阶段(2012年9月1日-9月30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根据有关要求,对照各区市监督检查情况和医疗机构自查情况,对各区市放射卫生专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全市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抽查。
(四)总结阶段(2012年10月1日-10月31日):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对专项监督检查活动进行全面梳理、总结,根据有关要求于11月10日前将监督检查和摸底调查的数据通过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上报,并将有关汇总资料和书面总结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直接关系到患者、受检者、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此,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务必予以高度重视,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重视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使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卫生安全工作,为学生创建安全卫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广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原则
专项检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许可、谁负责和属地管理;
(二)各级卫生、教育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三)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综合检查;
(四)集中检查与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
三、检查范围和重点
本次专项检查的范围覆盖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学校食堂及校内其他餐饮单位、小卖部,自备水及二次供水设施(包括学生饮水供应设施),传染病防治工作,专项检点是农村地区学校及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学校。
四、检查目标
发现和消除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传染病疫情暴发隐患;加强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使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建立有效的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促进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检查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和学校自查。时间为7月至8月。
各级卫生、教育部门要大力宣传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对校内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管理状况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内容见附表1、2),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查找存在的问题,发现问题利用暑期时间积极进行整改,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并按要求将校内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管理状况及自查自纠情况分别报当地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
第二阶段:集中检查。时间为9月份至10月份。
各级卫生和教育部门围绕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管理等重点开展检查工作,内容包括学校承包食堂管理(承包食堂的准入制度和承包者资质,学校、承包方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中的职责等),食品采购、贮存、加工、消毒各环节的管理,学校消除引发食物中毒、食源性传染病传播隐患措施,学校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学校供餐、供水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学校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等情况。
第三阶段:工作总结和抽查。时间为11月份。
各级卫生、教育部门对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于11月1日前上报书面工作总结及各项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表3-8)。卫生部门报至市卫生监督所,*
市卫生局和教育局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开展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同时做好迎接省检查的准备。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卫生、教育部门要将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置于事关民族未来和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位置,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明确任务、目标和保障措施,积极部署,抓好本次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级卫生、教育部门要统筹安排,密切配合,共同组织专项检查。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对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教育行政部门要重点对学校卫生设施条件、卫生人员配备、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管理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学校是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卫生责任制度,明确领导负责,落实相关制度和措施,保障学校卫生安全,防止群体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根据我市农村集中式供水现状,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辖区的实际情况,开展了辖区内农村集中式供水安全专项监督检查,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行动,基本摸清了辖区内的集中式供水的基本情况,认真查找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指导供水单位依法经营,进一步规范供水单位 经营活动,防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针对检查时出现的问题情况总结如下:
一、农村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
1、我市现有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x家,位置分别分布在x个乡镇,供水覆盖x个乡镇,安全巡查覆盖率100%。
2、农村集中式自备供水单位的水源水基本为地下水,通过管道直接供给用户,有沉淀、过滤设施但消毒措施实施不到位。x家集中供水单位均无水质检验室,水质情况得不到保证,虽然有管理人员,但缺乏相应的卫生制度,供水单位没有水质检测报告。
二、检查发现的问题
对辖区农村集中式供水检查后,发现的问题基本一致:
1、消毒频次少,使用的管道、阀门未能提供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2、不能提供出厂水消毒记录。
一、目的意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市门头和橱窗设置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推拿、按摩服务的非医疗机构进行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全面整治、统一部署、联合行动的工作原则,严厉打击非医疗机构无证行医行为,整顿医疗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推拿、按摩服务机构的专项整治,有效遏制我市推拿、按摩服务机构无证行医及宣传治疗疾病的违法行为。同时,通过对推拿、按摩服务机构的专项检查,研究探索推拿、按摩服务机构监管机制,建立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重点及分工
(一)卫生部门
1、严厉查处推拿、按摩服务机构无证行医,及以中医名义开展针灸、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诊疗活动的行为;
2、严厉查处非医疗机构在机构名称、项目名称和项目介绍中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的行为;
3、严厉查处非医疗机构违规医疗广告的行为。
(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严厉查处未经审批设置路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橱窗、牌匾、布幅、绘画、气球等户外广告设施进行非法医疗广告宣传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时间安排。整治行动将于2012年3月13日全面展开,为期一个月,各区(市)统一行动。
(二)属地检查。各区(市)卫生、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辖区内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全市督导。市卫生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将组成检查组,对12区市开展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督查,并随机抽查部分推拿、按摩服务机构。
(四)总结分析。各区(市)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分析,为下步监督执法工作提供经验。市卫生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将汇总全市检查情况并予以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各区(市)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目标、措施和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不走过场,不走形式。对各区(市)的督查情况将作为全年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强化措施,确保实效。各区(市)要以预防和消除医疗安全隐患为目的,坚持“整治与规范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对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加强指导,督促改进。对涉嫌非法行医的单位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依法立案查处。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要进行复查,确保整改到位。
《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
二、监督对象
1、监督对象
辖区内所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消毒产品经营单位;各级医疗机构。
2、任务分工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本级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省卫生监督所具体实施对省直省管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县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本级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产品进行监管。
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至少一次、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至少两次对辖区内所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实
地监管,省卫生监督所每年实地监督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不少于50家。
各设区市卫生监督机构根据省卫生监督所通知对生产企业的产品抽样、对经营单位的抗抑菌制剂产品抽样,并送省卫生监督所,由省卫生监督所统一送检。检测经费从省财政厅、省卫计委下达给省卫生监督所的消毒产品专项抽检经费中列支(另行发函通知)。
省卫生计生委将适时组织对各设区市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监督内容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状况。生产企业厂区环境;生产车间卫生条件;从业人员卫生、健康状况;是否在许可范围内生产等情况。填写《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表》(附件2)。
2、生产企业的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产品标签说明书;产品出厂检测报告;产品配方以及违禁物质添加情况。
3、经营、使用单位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产品标签、说明书等情况。
四、监督考核
1、省级下达的监督检查任务是否按时、全部完成,检查信息、总结材料是否按时报送。
2、及时进行经常性监督的网络信息报告,省、市、县级监督覆盖率应达100%。
3、消毒产品监督员培训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
4、考核方式采用查材料、听汇报、看现场等形式,具体考核方案另下。
五、监督要求
1、在开展监督抽检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确保抽检程序合法,结果准确可靠。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2、各地要及时通报不合格产品抽检信息或发出协查通知,接到信息通报或协查通知的监督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查处违法行为,并在3个月内反馈信息,降低或消除不合格产品和违法行为的危害。重大案件及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各设区市请于5月15日前将市级相关工作联系人名单(附件5)分别报省卫生监督所和委综合监督局。
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学校卫生工作,创建安全卫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青少年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原则
专项检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综合检查;
(三)集中检查与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
三、检查范围和重点
专项检查范围是各类学校食堂及校内其他餐饮单位、小卖部,学校周边餐饮单位,自备水及二次供水设施(包括学生饮水供应设施),传染病防治工作。专项检点是各乡镇中小学校及年发生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暴发事件的单位。
可结合卫生部20**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中关于食品卫生、饮用水和游泳场馆卫生检查的相关要求进行。
检查主要内容
(一)学校及周边的食品卫生
1、学校是否建立健全相应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2、学校是否建立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并有管理组织,学校食堂设有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3、实行学校食堂承包经营的是否建立准入制度,明确学校、承包方在食品卫生管理中的职责。
4、学校食堂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是否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5、校内其他食品加工经营单位和学校周边餐饮店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加工经营场所卫生条件和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6、学校食堂和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
7、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食品原料采购台帐制度,食品采购是否索证,有无验收制度和不合格食品退货制度。是否做到了不使用无检疫证或来路不明的肉及肉制品,不销售腐败变质、过期、“三无”产品及假冒伪劣食品。
8、加工场所面积是否符合要求,相应功能加工间是否完整(粗加工、烹调、配餐、餐具洗消、食品储存等)。
9、食品贮存、加工环节的管理是否落实。
10、餐饮具清洗、消毒及保洁符合卫生要求,能够提供餐饮具消毒效果检测报告。
11、加工经营场所是否有“三防”措施,设施是否完好。
(二)学校饮用水卫生
1、学校是否制定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是否经过健康体检,是否做到培训合格后上岗。
2、采用自备水井供水和二次供水、分散式供水的学校,水源及蓄水设施周围有无污染源,有无卫生防护,蓄水设施是否做到定期清洗和消毒(分散式供水使用前是否消毒),有否定期检测水质,水质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消毒产品是否有卫生许可批件。采用市政供水的,有无卫生许可证,有无水质净化消毒设施,消毒产品是否有卫生许可批件。学校是否提供开水,桶装饮用水是否索取卫生许可证及同批产品的检验报告。
3、2004—2006有否因饮用水卫生发生传染病,发病起数,发病人数。
(三)学校传染病防治管理
1、学校有无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是否配有专(兼)职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员,传染病疫情报告渠道是否畅通。
2、学校有无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晨检是否记录,病因排查结果有无记录。
3、学校是否有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记录,有无学生健康档案。
4、学校游泳场所是否有卫生许可证,是否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消毒制度,做从业人员是否持有健康合格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是否有池水循环净化设备,能否正常运行;是否具有池水消毒设备,能否正常运行;是否设置强制性通过式浸脚池,能否符合要求;消毒产品是否有卫生许可批件;游泳池开放期间是否进行水质检测。
五、检查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准备。时间为8月上、中旬。
各学校要大力宣传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检查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阶段:学校自查自纠。时间为8月下旬~9月上、中旬。
在卫生和教育部门指导下,各类学校对校内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管理状况进行全面自查,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查找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卫生管理制度,按要求将校内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管理状况上报教育局法制办。
第三阶段:集中检查。时间为9月下旬~10月上、中旬。
9月下旬以后,教育局将联合卫生局对辖区内学校进行拉网式检查,按照检查内容逐项记录检查结果。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上报工作总结及检查情况汇表。
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整改意见,及时进行认真整改,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整改意见落到实处。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当地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