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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010年4月1日,A公司以货币资金500万元取得B公司40%的股权,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600万元,且与其账面价值相同。A公司取得投资后立刻派人参与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但未能对B公司形成控制。B公司2010年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2011年2月10日,B公司股东大会宣告分配现金股利20万元,2011年2月15日收到股利。假定不考虑所得税等其他因素。
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为(万元)
2010年4月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640(1600×40%)
贷:银行存款500
营业外收入140
2010年12月3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400(1000×40%)
贷:投资收益400
2011年2月10日,
借:应收股利2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20
2011年2月15日,
借:银行存款 20
贷:应收股利 20
按照以上会计处理方法处理后,投资企业在年末按照享有被投资企业获得的净利润的份额立即确认为投资收益,而不需要等到派发股利后才确认入账。这样处理更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因为即使被投资企业在取得利润后没有及时分配股利,但是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增加了,在其报表上能够反映出来。但是笔者认为,这样做会产生虚增投资企业资产,对外误导企业的财务信息使用者,对内影响企业利用收益进行再投资,而且不能体现会计处理要求的谨慎性原则。这是因为,在2010年12月31日确认的投资收益在转化成投资企业的资产之前(即下一年度发放股利之前),由于不在企业的可支配范围之内,且与企业的现金流入并不一致,并不是企业的真正投资利润,若数额较大且持续时间较长,还会造成高投资收益低可用资产的不良后果。尤其是对于投资型企业来说,如果出现这种类似情况,将会夸大可支配利润,很有可能严重影响企业的再投资策略及股利分配等正常经营活动。本例中被投资企业发生的净利润为正数,如果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也是一样的道理。
二、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损益确认问题的对策
为了解决现行规定可能导致的利润虚假现象,笔者建议企业可以增设一个“递延投资收益”账户,在“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列示。此科目可以替代上例中2010年12月31日的贷方投资收益科目,即在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的时点,投资企业将享有的被投资企业获得的净利润的份额确认为“递延投资收益”。该账户不能进行分配,只有在年末企业进行其他的利润分配之后,再将此账户下贷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递延投资收益)”账户中。这个科目不仅从名称上表明该收益的未确认性,更重要的是,它将该部分未收到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计入到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递延投资收益)”账户中,避免了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活动中将这部分收益混淆,产生不必要的差错。如果下一年度收到被投资企业的股利,则期末将该账户下余额与本年实现的净利润一起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的贷方,同时将本年利润分配的数额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的借方;如果长期没有收到股利,则在年末对该账户不进行处理,直至收到股利的年份。同理,如果被投资企业年度亏损,则可使用类似的方法。
根据以上分析,例题中的账务处理应作如下改进:
2010年4月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640 (1600×40%)
贷:银行存款500
营业外收入140
2010年12月3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400(1000×40%)
贷:递延投资收益400
在A公司进行其他的利润分配之后,
借:递延投资收益 4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递延投资收益)400
2011年2月10日,
借:应收股利2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20
2011年2月15日,
借:银行存款 20
贷:应收股利 20
2011年12月31日,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递延投资收益)4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400
参考文献: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在证券市场购买其他单位的股票,或者用本企业的资产投资于其他单位获得股权,长期持有并以获利为目的的经济行为。在当前的会计实务中,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核算方法。
一、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成本法是指投资后按初始投资成本确认账面金额。并且在持有期间一般不因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增减而变动投资账面余额的方法。
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一)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成本法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通常表现为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在50%以上或通过协议等对其经营决策拥有控制权。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权益法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即对合营企业投资。共同控制即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在20%以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合作经营,拥有一票否决权。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即对联营企业投资。当两个企业之间联合经营,投资企业在技术、经营决策等方面对被投资企业有影响时即为重大影响。
二、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核算方法对比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初始投资成本入账。主要分为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两种情况分别确定。这里以企业合并的情况下为例。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即被合并方账面净资产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购买方应当按照所支付的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
当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时,除非有追加或收回投资情况,否则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当期投资收益。分得利润或现金股利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应进行减值测试并确定是否计提减值准备。这种方法下投资被动获取投资收益,不能对被投资单位产生主动影响。
当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时,应根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化不断调整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以反映投资方占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化动态。主要包括以下时点: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投资收益确认时、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时、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发生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时。
三、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
(一)成本法和权益法的相同点
1.股票股利处理方法相同。被投资企业分配股票股利后,投资企业无论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都不做账务处理,只是在除权日注明股数变化。
2.投资时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己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成本法与权益法都不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二者确认收益的时限要求是相同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但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派额。
4.二者之间可以转化。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决定了使用成本法还是收益法进行核算,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当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时,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也可能发生转换。
(二)成本法与权益法的不同点
1.两种方法的适用范围显著不同。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2.投资成本所包含的内容不同。成本法下的投资成本就是初始投资成本;权益法下的投资成本是指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中所占的份额。
3.减值测试判断资产减值的方式不同。成本法核算时,如果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迹象,要按规定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这种处理不会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这个科目的余额的,影响的只是净值。而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通常是直接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来体现减值,当其在贷方时直接减少了长期股权投资的科目余额。
四、成本法与权益法利弊分析
(一)成本法的利弊分析
成本法是一种以收付实现制为确认基础、以历史成本原则为计量基础的会计处理政策。从经济意义角度来说,不将投资企业已实现但未向股东分配的利润确认为投资方收益,这一点与谨慎性原则相一致。从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和纳税的角度上看,采用成本法核算时确认的收益与现金流的发生一致,不至于产生盈利巨大,但无现金股利可发放的尴尬,也不至于产生为未获得实际分得的利润而提前交纳税金。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公司越来越多采用了复杂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往往占有母公司资产比例较高,成本法核算的一些缺陷越来越明显。
从会计原理层面分析。成本法采用的现金制确认基础不符合权责发生制这一通行的会计确认基础。而权益法的会计核算本质上是应计制的模式。从国际上看,应计制己在会计确认中得到广泛运用,从会计确认基础的角度,成本法的弊端显而易见。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来分析,成本法下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较低。整体来说,成本法采用的计量方式基本与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在价值是脱钩的,不能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二)权益法的利弊分析
在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利润或亏损,是在被投资企业发生或确认时人账,这与权责发生制原则相一致。权益法强调投资公司和被投资公司之间的财务事实和经济实质关系,收益随着投资价值的增长而增加,子公司利润增加的同时,母公司也增加了;而成本法在市场繁荣时期很可能低估母公司收益,而衰退时期又可能低估母公司的损失。因此,权益法能较合理地体现股权投资的内在价值。这是“实质重于形式”在投资实务中的应用。
权益法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一种方法,也存在着某些理论上和技术上的缺陷。
一方面,在企业集团中,尤其是跨国企业或大型上市公司,除控股子公司外,往往还包括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存在着较为普遍的交叉持股和多层情况。在这种情形下,会计核算面临重要的技术问题。虽然现在出现一些数学分配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总的来说,实务当中还是有许多困难。另一方面,存在虚增利润的可能和虚构利润的空间。如果被投资公司虚构利润,那么采用权益法就可能导致投资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连带地虚增收益;如果,投资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话,也存在虚构利润的可能空间。
综上所述,成本法核算主要在于合理确定投资后将来可能收回的投资成本。投资企业仅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只有当投资企业的成本变动时,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账面价值始终反映的是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成本法重成本、轻权益,更好地体现了谨慎性要求。而权益法核算主要在于确定投资后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权益和责任。投资企业始终站在整个集团的立场上,只要是引起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享有的权益变动,均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账面价值始终反映的是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享有的权益。权益法重权益、轻成本,更好地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信息质量要求和权责发生制计量基础。
总之,企业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核算方式,以达到最佳效果,并根据经营状况的改变及时对核算方式作出调整。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余兴无.浅探新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的变化\[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8,(3).
[3]王学锋.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思考\[J\].财会通讯(综合版),2007,(2).
一、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监管新规及影响
(一)监管新规解读 中国证监会2011年第1期《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通过示例,对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中“上市公司因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等而引起的在被投资单位持股比例下降”做出明确规定,其核心是:在对被投资单位仍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剩余投资仍按照权益法核算,而由于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投资方未同比例增资导致持股比例下降的,持股比例下降部分视同处置,按新的持股比例确认归属于本公司的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导致的净资产增加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意味着,由于被投资单位增发导致投资单位持股比例相对下降部分,共处置成本为持股比例变动时点对应比例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而将相对下降后的新持股比例对应的被投资单位由于增发引起的净资产增加份额视为假定处置对价,两者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二)新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保持权益法核算条件下的相对持股比例下降视同处置意味着:上市公司可以确认被投资企业增发新股所产生的巨额投资收益,其不仅极大影响旗下具有创司的上市公司业绩,也会给具有合营或联营企业的制造类公司带来“浮盈”。这些公司的业绩预增公告与实际公布数据均证明了这一“坐轿收益”对其业绩的巨大贡献,也引发了市场的热议。根据鲁信创投2010年报,高新投因所投资单位增发股份导致原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部分,调入到投资收益科目,从而增加公司2010 年度投资收益2.58 亿元左右,这一项占其该年度净利润的59%。由于联营公司国民技术于2010年4月30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中兴通讯持有其股份比例由26.67%降至20%,由此确认投资收益4.40亿元。受该项变动影响更大的是吉林敖东,根据其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由于对参股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期增发股份,而没有同比增加股份确认投资收益18.03亿元(该单项投资收益是其同期净利润的1.26倍),这是其业绩同比增长370%以上的重要支撑,而其该期营业利润仅有3.8亿元(营业总收入减去营业总成本)。这样的“坐轿收益”会引发企业偏离主业,这也是市场对该做法争论的焦点。同时,也应注意到,确认该交易引起的假定投资收益的做法甚至超出上市公司的预期。
二、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投资损益确认的质疑
(一)违反权益法理论 权益法是经济实体观的要求,即将投资单位与被投资单位视为一个整体,其核心是:旨在反映投资企业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或权益的变化,为此,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调整,进而通过投资企业的个别财务报表反映其在被投资企业的享有的权益。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主要原因可分为:一是实现净利润;二是除实现净利润之外其他引起权益变动的事项。对此,投资企业相应地确认投资收益和计入资本公积,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向其他股东增发引起权益变动的原因,在于发行价高于或低于发行日的账面价值,而如果按账面价值发行,虽然会导致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投资企业因未同比例增加股份而引起持股比例相对下降,但是不会引起现有股东请求权的变动。所以,被投资企业增发导致投资企业享有权益的变动,本质上是溢价增发的资本交易,按照权益法核算应计入资本公积,而不是确认投资收益。
(二)偏离合并报表中的权益法 对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部分出售股权,现行准则区分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处理,在个别报表中确认处置对应部分的收益,而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需对该子公司投资核算有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明确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净资产的差额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由此可见,在合并报表中仅以权益法的利润为基础确认投资收益,而将部分出售子公司股权而在母公司个别报表中反映的投资收益抵消,这表明,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权益法下部分处置股权时,处置价款(或对价的公允价值)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净资产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只是过程,而结果是不确认投资收益,有关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这一转换是通过在对个别财务表调整基础上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实现的,合并财务报表通常是对母公司控制下的合并主体的全部资源以及使用这些资源的结果进行清楚描述的最好方法。这种实质处置形成的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权益法下尚不确认,对被投资单位增发导致的相对持股比例下降视同处置更不应确认有关损益,这样才能保证权益法在个别报表与合并报表中的一致。
(三)“浮盈”确认有悖谨慎原则 会计确认注重“实现”原则,对于未实现的利得或损失,特别是对利得持谨慎态度,这是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立场。主要体现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续计量中,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中,被投资单位其他原因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按持股比例享有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对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等。这些持有或转换利得的共同点是未实现,待实现时,才由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损益。
从逻辑上讲,被投资单位增发只是其变大,投资单位在没有同比增持而导致持股比例相对下降时,其本身占有的规模没有变化,投资企业没有实质获得收益,仅是由于增发价格超过股份账面价值带来的股本溢价,性质上是持有利得或损失。并且持股比例下降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根据新的持股比例确认的投资收益就会相对减少。市场对上市公司确认的该种“非经常性损益”反映冷淡,也证明对这一规定存有异议。
三、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建议
(一)主要观点 本文认为,被投资企业增发引起的投资企业相对持股比例下降而享有权益增加,是新增股份的发行价与账面价值不一致,由此产生的差异按照一定的比例分别配给所有股东的结果。在该情况下,即使投资企业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数量保持不变,其账面价值也会发生变化,相应地,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也发生了变化,其原因是被投资单位蛋糕规模增加和投资企业对其持股比例的下降并不能完全抵消。从权益法的角度看,应将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视为单一实体,被投资单位增发是资本交易,不应确认损益。本文建议,对于由被投资单位增发引起的投资单位持股比例相对下降,而享有权益增加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这种方法避免了新规中“视同处置”法直接确认损益的冒进,同时,也符合权益法理论,与合并报表中权益法一致,并沿袭将未实现利得或损失递延到实现时确认的谨慎逻辑。进一步讲,将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增加细分为面值部分(计入股本),超过面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相应地,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全部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
(二)案例分析 甲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2010年1月1日,甲公司以1500万现金取得乙公司股份600万股,占B公司总股份的30%,并派人参与乙B公司的经营决策。2010年1月1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2011年7月1日,乙公司增发新股1000万股,收到现金净额5000万元,本次增发中,甲公司没有参与增持。但是增发股份后,甲公司仍能派人参与乙公司的经营决策。2010年1月1日到2011年6月30日期间,按2010年1月1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调整计算,乙公司累计实现净利润900万元。在该期间,乙公司除所实现利润外,没有发生其他权益变动事项。(假定不考虑发行费用)。
分析:2010年1月1日,甲公司取得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5000×30%=1500万元,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份额相等,不需调整。2010年1月至2011年6月,甲公司累计确认投资收益900×30%=270(万元),同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270万元。2011年6月30日,甲公司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500+270=1770(万元)。乙公司增发股份后,甲公司在乙公司所持股份比例变为:600/(2000+1000)=20%。乙公司因增发股份所有者权益增加5000万元,归属于甲公司的份额为5000*20%=1000(万元)。甲公司对乙公司持股比例减少30%-20%=10%,下降部分是10%/30%=1/3的长期股权投资,相对下降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770*1/3=59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净增加410万元(1000-590=410(万元)),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而相对持股比例下降部分分别调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500×1/3=5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调减270×1/3=90(万元),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计入资本公积部分待实际处置时再结转为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1000(=5000×2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500(=1500×1/3)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90 (=270×1/3)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10
值得注意的是,投资企业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持股比例从30%~20%,而其享有权益却增加了1000万元,完全是由于增发股票的售价(5元)高于增发前发行在外的股票的账面价值2.95元(5900/2000)所致。具体计算如表1:
摘 要 在企业间相互联合进行经济活动的情况下,投资活动在企业之间日渐普遍,投资成为了企业最常进行的经济活动之一,而在投资中,长期股权投资又是投资项目中比较难以进行会计处理的一个项目。本文试图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历史演变开始,引出当今最主要的会计处理形式,进而提出一些自己的思考和看法。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 权益法 会计处理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市场化进程深化,资本市场逐渐健全。企业间越来越多的相互联合进行经济活动,投资活动已日益成为企业中最为常见的经济活动之一。而在投资项目中以长期股权投资最为重要和关键,其会计核算最为复杂。
一、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的演变
(一)在我国具体会计准则的探索期,1997年之前
首先,1978之前改革开放尚未开始。我国是计划经济体系,以行政命令调节经济。导致企业间几乎没有联营关系,更不用说以股权方式形成关联或控制关系。因此,当时企业之间完全不用考虑投资及相关问题。
其次,1978-1990改革开放前期。随着改革开放开始,计划经济体系瓦解,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建立,企业逐步改制为控股企业。集团形式的企业结构不断开始涌现,初期虽然以契约合作为主,但合作形式不断规范,股权投资逐渐成为主要方式。因此,此时企业需要考虑对投资及其相关问题的计量核算。这时成本法引入到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之中,但采用比较简单的核算方式,只以投资企业取得股权的实际成本为准,除非增减或转让股权,其账面金额始终保持不变。无论企业当期盈亏,只以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现金股利确认投资收益。由于方法简单死板,会导致投资企业的资产,权益及利润不能如实反映被投资企业在其中的经济状况。
最后,1990-1997改革开放逐渐深入。随着证券交易市场的成立,我国资本市场逐步建立形成。我国无论个人还是企业都以投资者的身份日渐活跃,投资者要求上市公司维护股东权益,要求其按现代企业制度披露会计信息的呼声越来越高涨。1991年,深交所公布的上市公司年报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已开始接近国际准则,允许长期股权投资以重置成本进行重估并进行后续调整,重估升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同时,会计界呼吁在我国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中应引入权益法。
(二)我国具体会计准则的初建期,1998-2005
1998年6月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起,我国对投资业务的处理开始了用准则进行规范的时代。并且在2001年颁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进一步规范。在这些准则不断完善中,解决了以前长期股权投资在会计处理中不确定用什么方法核算的问题,并且明确规定了当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达到20%以上,或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条件下,就应该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但准则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准则中对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选择只是一种处于在职业判断下的选择,未能使用明确标准;对投资差额在不考虑合并报表的情况下,是否摊销,如何摊销都是值得商榷等问题。
(三)我国具体会计准则的完善期,2006至今
2006年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重大改革,颁布了1个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对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从各个方面方法进行了重大改革。新的会计准则,对使中国经济体制与整个国际经济体制接轨,对发展资本市场等方面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也使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日渐趋同。同样,在具体准则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从确认范围到披露等各方面都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和完善。
二、目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会计处理的主要方式
(一)应用范围
1.成本法:(1)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即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2)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2.权益法:(1)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的,即企业对其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2)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即企业对其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初始投资资本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1.成本法: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成本。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2.权益法: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进行比较来判断是否计入当期损益、调整成本等。当大于之时,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也不单独确认差额;当小于之时,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三)成本法与权益法之间的转换
1.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投资企业由于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为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2.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改为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相关规定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不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
(四)长期股权投资后续处理
1.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后,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2.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在符合股权转让条件时,根据取得的处置收入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已确认但尚未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还应将原本计入资本公积金项目的相关金额转为处置当期的投资收益。
三、对成本法和权益法会计处理的思考
1.成本法不断变革改进,其成本法的会计核算变得越来越简化,符合明晰性原则。由于成本法只按当期应获取的股利和利润份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这样的会计处理单一,出现错误的可能性降低。而且,由于这种做法与税法的规定一致,可以减轻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这些做法也使得会计结果更加准确,但由于只是简单的利润平均分配,也会使相关的会计数据失掉一定的真实性,不能更完整精确的反映经济业务的发生情况。
2.在权益法中,引入“公允价值”的概念,更加公允有效的反映了企业经济业务状况,增强了会计信息之间的相关性、可比性。通过公允价值计量,可以更加科学的进行预测和决策。通过公允价值,也可以减少企业对利润的操纵,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公允价值的确认复杂,并且不确定性较高。在实务中,除了证券、房地产等可以明了简单的辨明其公允价值,其他被投资单位的个别或一组资产的公允价值辨认比较困难,所以需要会计人员有更高的职业判断能力。
3.在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核算时,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采用了未来适用法,而不再使用追溯调整法。这样不仅可以简化繁琐的追溯调整程序,而且可以更加客观的反映企业经济业务的发生,也可以更好的保证不同会计期间账务报表数据之间的可比性。
4.在长期股权投资资产减值损失确认方面,采取了一经确认就不得在以后会计期间转回的方式,该规定不仅简化了相关的会计核算,而且防止了一些企业利用资产减值损失的调整进行盈余管理,保证了利润信息的真实,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北京:财政部财会字[1998]126号.1998.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将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法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但这两种方法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入账额的规则完全不同。因此,可将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核算方法直接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两大类,由此细分各类方法下的初始入账额及后续入账额。笔者认为成本法与权益法转换业务核算中应着重把握下列要点。
(一)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核算条件及转换类型 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控制权或未取得非上市公司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控制权形式分为法定控制权和实质控制权两类,其中取得被投资单位50%以上股权形成了法定控制权,包括直接拥有、间接拥有或混合拥有的法定控制权;对于持有被投资单位股权比例未达到半数以上,但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的多数成员、或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经营决策、或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中有多数表决权等条件形成了实质控制权;未取得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通常是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如果企业在活跃市场中购入能可靠计量市场公允价且长期持有的股权投资,这应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户中核算,而不属于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核算的内容。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认为持有股权比例在20%-40%之间且未取得实质控制权条件下适用权益法核算。企业依据自身实力及发展战略需要调整股权投资策略时,会计核算中应依据增减持股份后的持股状况转换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由此形成会计核算政策的变更。《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6条规定,企业应追溯调整会计政策变更形成的累积影响数。笔者将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之间的转换关系归类细分为下图1所示:
(二)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入账额确认方法的差异 成本法核算条件下,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拥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份额确认初始入账额,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与取得该投资份额之间的差异依次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非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合并中支付对价即合并成本或公允价(下同)确认初始入账额,支付的对价形式可以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货币资金、交换股份或承担债务等,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与该对价之间的差额调整投资方的有关账户;未取得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支付的对价确认初始入账额。而权益法核算条件下,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投资成本即支付的对价与取得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份额的较高者确认初始入账额,投资成本小于分享份额的差额形成营业外收入。准则中未区分同一控制下的权益法及非同一控制下的权益法初始计量之间的差异,因此,可理解为权益法核算条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均需按该规则确认初始成本,这意味着在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投资中因减持股份转换形成的权益法条件,应调整减持后剩余股份的原账面价值份额,按投资对价与转换日分享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份额的较高者确定。
(三)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额确认方法的差异 成本法核算方式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不随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变动而调整,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结余额始终为初始投资成本,按被投资单位分配的现金股利确认投资收益份额而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额。而权益法核算方式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应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变动调整分享的份额,在被投资单位分配股利时冲减长期投资份额。尤其需注意到的是,准则规定在权益法核算条件下,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应当按原投资时的可辨认资产公允价摊销调整确定,而不是直接依据被投资单位核算的净利润确定分享的份额。
(四)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核算时应追溯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及累积影响额 对于增持股权形成的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状况,追溯调整业务应细分为两部分:一是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提取减值准备前的原账面余额)与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分享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之间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的差额不调整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差额调增长期股权投资即留存收益。比如原投资250万元取得被投资单位10%股权,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总额3000万元,投资日至以后增持20%股份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700万元,且分配100万元,增持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4000万元。则增持股权日应追溯原10%股权分享的300万元净资产份额与投资250万元的差额50万元,形成股权法的投资成本并调整留存收益。二是转换期间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的变动额1000万元(4000-3000)按原持股10%比例确定分享份额100万元,且需细分为分享的被投资单位净利润份额60万(700-100)×10%调整留存收益,其余40万元调整资本公积。
一、长期股权投资确认与计量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长期股权投资明确要求,权益法与成本法分别适用于以下情况:(1)长期股权投资不具有控制和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无法公允计量其价值时投资企业应该采取成本法计量;(2)长期股权投资属于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也就是说无法对被投资单位产生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时应该采用权益法进行财务处理。在选择长期股权投资确认、计量方法时注意以下几点事项:一是长期股权投资投资确认日,同一控制下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其原来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实际支付成本与照账面价值差额作为投资企业的资本公积增加进行处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需要进行确认与计量。在非同一控制下,投资企业应根据之际支付成本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实际支付成本依据投资企业支付的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对于投资企业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额部分应该进行损益确认。二是对于宣告发放股利部分,成本法按照被投资单位公布股利总额与投资所占比例确认“投资收益”与“应收股利”,不同的是权益法将其作为“再投资”处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金额。三是成本法对于被投资企业年度会计利润不进行任何会计处理,权益法需要以被投资企业会计利润为基础并考虑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关联交易对其调整后本进行会计确认与处理。四是若长期股权投资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则需要考虑成本法与权益法会计核算是否仍然适用,假如不再适用则需要改变核算方法并对以前期间业务进行追溯重述,转换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
二、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步骤
长期股权投资财务处理主要包括三个环节,即初始取得、持有期间及最终处置。在长期股权投资整个业务循环过程中,因为成本法和权益法适应情况、确认原则、计量基础都不同,两种方法具有明显的区别,所以在长期股权整个经济业务处理中需要慎重考虑被投资单位与投资单位之间经济实质,然后确定采用方法。
第一环节:长期股权取得日会计政策选择与财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情况分为非企业合并与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又分为同一/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应该选择“按照取得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与留存收益”会计政策进行财务处理。也就是说,“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与投资企业支付成本没有直接关系,支付成本是按照投资企业账面价值为计量依据而不是支付的实际真实经济价值,差额作为投资企业资本公积。而在非同一控制与非企业合并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应该选择“按照实际支付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及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及直接相关费用计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差额需要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会计政策进行财务处理。从具体会计政策规定可以看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取得时如何进行会计政策选择及财务处理需分析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情况(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及非企业合并)而定,只要确定了相关取得情况亦即确定了相关会计政策及处理方法。
第二环节:后续持有期间政策选择与财务处理。长期股权后续持有期间如何选择会计确认、计量进行财务处理,需要依照以下情况进行确定。若长期股权投资不具有控制和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无法公允计量其价值时投资企业应该采取成本法计量;若长期股权投资属于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也就是说无法对被投资单位产生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时应该采用权益法进行财务处理。
(1)被投资单位发放股利。在被投资单位发放股利时,企业如何选择会计政策需要结合上述第一个环节,因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取得情况鉴定完全能确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属于何种经济情况。对于被投资单位发放股利部分,“成本法”与“权益法”不同的是成本法将收到的股利视同“投资收益”进行财务处理同时确认“应收股利”;“权益法”将收到的股利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所以不确认为“投资收益”而是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冲销其投资成本,同时确认“应收股利”。
(2)资产负债表日损益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在每年度12月31日是否需要根据被投资单位经营成果进行调整,需要考虑投资企业采用的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来确定,若采用“成本法”则不需要进行任何财务处理,若采用“权益法”则需要根据被投资单位经营成果情况确认“投资收益”,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直接根据被投资企业会计利润进行核算投资收益,而是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考虑关联交易(存货销售、固定资产、原材料、无形资产等)以及取得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一致等情况来核算投资收益。会计利润调整核心是关联方交易未实现内部收益部分与购买日公允价值不一致因素的影响,调整被投资企业实质上的净利润。在会计利润调整中需要注意以下关联交易:一是关联交易中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内部销售调整,调整投资企业虚增固定资产原值亦即被投资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其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由于此差额引起的累计折旧多计提影响。二是库存商品以及原材料等,将投资企业购买此类商品而未实现销售部分从被投资企业当年利润中扣除。三是购买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一致项目,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日因被投资单位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相等而产生的差额部分也需要调整,增加/减少被投资单位当年度财务报表会计利润。
(3)追加/减少投资核算方式转化。投资单位在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取得后,投资单位可能处理部分长期股权投资或追加投资都会改变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可能由控制变成重大影响或由重大影响变成了控制/共同控制等情况,使得投资单位目前采用的“成本法”/“权益法”不在适用情况改变后的条件,所以投资单位需要根据此情况改变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比如,投资单位因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情况发生改变需要将“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则应将以前年度因股利发放部分由“投资收益”转入“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同时需要对于以前年度未进行任何财务处理的被投资单位经营成果部分进行追溯确认。
第三环节:最终处置情况鉴定与财务处理。投资单位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无论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均需直接冲减对应账面价值部分,实际取得价款与账面价值差额记入当期损益亦即“投资收益”,唯一不同的是投资单位若采用权益法则需要将其他情况导致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部分对应转出,确认为“投资收益”。
[例]上市公司甲公司于2008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4000万元和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的无形资产(成本3200万元,累计摊销640万元)从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均为40000万元)购买15%股权,对乙公司不产生重大影响,乙公司股份公允价值不可获取,甲乙双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其他资料:2008年2月乙公司宣告分派4000万元股利,3月1日实际支付;2008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4700万元;2009年1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4500万元追加投资10%且派出一名董事对乙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当日乙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40860万元,存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分别为1200万元与1360万元,其他资产负债类账面与公允一致;2009年3月乙公司分配现金股利3800万元,4月1日实际支付;2009年乙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200万元;2009年1月1日持有存货实际销售50%;2009年实现利润5000万元;2010年1月1日以700万元出售其中的5%,出售后仍能对乙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乙公司按照10%提取盈余公积。按照上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会计处理三步骤思路处理如下:
第一环节:初始取得会计政策选择与财务处理。依据上述资料判断,甲乙公司不具有任何关联关系且乙公司股份在活跃市场上无报价公允价值也不可计量。因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不可获取,所以应采取成本法计量,所以应采用“按照实际支付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及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及直接相关费用计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差额需要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因此,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成本为7000万元(银行存款4000万元与无形资产3000万元)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借方,无形公允价值3000万元与账面价值2560万元(原值3200万元与累计摊销640万元差额)差额440万元计入确认为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支付银行存款4000万元计入“银行存款”贷方,同时冲销无形资产“累计摊销”640万元。
第二环节:后续持有期间政策选择与财务处理。根据甲乙公司第一次投资情况,甲公司不能对乙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且乙公司股份公允价值不可计量,则甲公司应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第二次投资后甲公司能对乙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则需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且需要调整以前采用“成本法”产生的影响。因此,第一次投资持有期间亦即2008年分配股利600万元计入“投资收益”贷方与“应收股利”。因成本法不需要确认会计利润,所以对2008年度产生的4700万元不做任何财务处理。2009年1月再投资4500万元直接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同时需要确认2008年会计利润705万元(4700万元×15%)与分配股利600万元产生影响。将600万元股利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贷方,同时按照10%计提60万元部分计入“盈余公积”借方,剩余540万元计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借方,作为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将会计利润705万元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借方,同时按照10%计提70.5万元部分计入“盈余公积”贷方,剩余634.5万元计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方,作为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另外因其他权益变动引起公允价值上升部分24万元((40860万元-40000万元-(4700万元-4000万元)×15%)计入“资本公积”贷方与“长期股权投资”借方。这样就将第一次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转化成了“权益法”核算。对于第二次投资后期间产生的现金股利950万元(3800万元×25%)直接冲减“长期股权投资”作为投资回收;2009年度甲公司享有部分1230万元((5000万元-(1360-1200)×50%)×25%)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再投资,同时确认“投资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部分50万元(200万元×25%)确认“资本公积”与“长期股权投资”。
第三环节:最终处置情况鉴定与财务处理。2010年1月1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1959万元(7000万元+4500万元-600万元+705万元+24万元-950万元+1230万元+50万元),出售5%占据597.95万元,售价700万元与账面价值差额102.05万元计入“投资收益”贷方,冲销“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597.95万元,同时将计入“资本公积”对应5%部分亦即3.7万元((24万元+50万元)×5%)转出, 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由此, 整个“长期股权投资”财务处理完毕。
参考文献:
[1]中华会计网校:《中级会计实务》(2011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应试指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
2010年10月,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四年多以后,财政部会计司组织编写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该讲解在原有《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内容框架基础上,对39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全面的梳理、补充,并进行了系统的修订和完善。这对于企业会计准则在所有大中型企业的全面贯彻实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应采用权益法核算,也就是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权益法是指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中,投资企业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根据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调整范围的不同,权益法可分为简单权益法、不完全权益法和完全权益法。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权益法是完全权益法。现就《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持股比例增减变化时会计核算的新增内容做一介绍,并举例进行解析,以期更好地帮助财会人员掌握理解。
一、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新增内容
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相比,《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有关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方的持股比例增减变动时的会计核算有了新的变化。如果增资后,投资企业仍然对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需要根据占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的份额作相应的调整。具体新增内容如下:
第一,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减少,如处置部分投资,但被投资单位仍然是投资单位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时,投资单位应当继续采用权益法核算剩余投资,并按处置投资的比例将以前在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中确认的利得或损失结转至当期损益。
第二,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增加,如新增投资,但被投资单位仍然是投资单位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时,投资单位应当按照新的持股比例对投资继续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在新增投资日,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大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小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应按该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营业外收入。
第三,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增加,如新增投资,但被投资单位仍然是投资单位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时,在新增投资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新增投资时的原账面价值与按增资后持股比例扣除新增持股比例后的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
二、举例说明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会计处理
(一)持股比例减少时的会计处理
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减少,如处置部分投资,但被投资单位仍然是投资单位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时,投资单位应当继续采用权益法核算剩余投资,并按处置投资的比例将以前在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中确认的利得或损失结转至投资收益。
例1:甲公司持有乙公司40%的股份,能够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实施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2011年4月15日,甲公司将该项投资中的50%对外出售,取得价款1500万元。减持后,甲公司共拥有乙公司20%的股权,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仍实施重大影响,甲公司还是按照权益法对这项投资进行核算。减持前,甲公司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6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2000万元,损益调整40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200万元。新增投资日,乙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为10000万元,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讲解2010的规定,会计处理如下:
1.甲公司出售50%的长期股权投资后,需要调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3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5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投资
10000000
――损益调整 2000000
――其他权益变动 1000000
投资收益 2000000
2.并按处置投资的比例(50%)将以前在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中确认的利得或损失结转至当期损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00
(二)追加投资后的会计处理
1.在新增投资日,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小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应按该差额,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和营业外收入。
例2: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份,能够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实施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2011年6月15日,甲公司又以800万元价格取得乙公司10%的股权,增持后,甲公司共拥有乙公司40%的股权,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仍实施重大影响,甲公司继续按照权益法对这项投资进行核算。增持前,甲公司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8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1200万元,损益调整40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200万元。新增投资日,乙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的总额为10000万元,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讲解2010的规定,会计处理如下:
甲公司新增投资成本为800万元,按照新增10%的持股比例计算,占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为:10%X10000=1000万元,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需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1000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00
营业外收入 2000000
2.在新增投资日,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大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例3: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份,能够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实施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2010年6月15日,甲公司又以1000万元价格取得乙公司10%的股权,增持后,甲公司共拥有乙公司40%的股权,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仍实施重大影响,甲公司还是按照权益法对这项投资进行核算。新增投资日,乙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的总额为8000万元,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讲解2010的规定,会计处理如下:
甲公司新增投资成本为1000万元,按照新增的10%的持股比例计算,占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为:10%X8000=800万元,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1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3.在新增投资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新增投资时的原账面价值大于按原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按照差额,应当调增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
例4: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份,能够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实施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2011年8月15日,甲公司又以800万元价格取得乙公司10%的股权,增持后,甲公司共拥有乙公司40%的股权,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仍实施重大影响,甲公司继续按照权益法对这项投资进行核算。增持前,甲公司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2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1800万元,损益调整20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400万元。新增投资日,乙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的总额为8000万元,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讲解2010的规定,会计处理如下:
在新增投资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新增投资时的原账面价值是2200万元,增资后持股比例(40%)扣除新增持股比例(10%)后的持股比例(40%-10%=30%)计算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为:30%X8000=2400万元,差额为200万元,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20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0000
4.增资之后,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价值小于按原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按照差额,应当调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
例5: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份,能够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实施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2011年5月15日,甲公司又以800万元价格取得乙公司10%的股权,增持后,甲公司共拥有乙公司40%的股权,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仍实施重大影响,甲公司继续按照权益法对这项投资进行核算。增持前,甲公司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6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1800万元,损益调整20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400万元。新增投资日,乙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的总额为8000万元,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讲解2010的规定,会计处理如下:
在新增投资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新增投资时的原账面价值是2600万元,增资后持股比例(40%)扣除新增持股比例(10%)后的持股比例(40%-10%=30%)计算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为:30%X8000=2400万元,差额为200万元,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2000000
通过以上会计核算解析可知,投资方在投资和持股比例变动时,以被投资单位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持有期间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及时调整,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要求,更加遵循和体现了完全权益法的核算原则。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M].人民出版社,2010.
2.王春儿.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解析[J].财会通讯(综合),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