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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06 15:59:50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国际贸易法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国际贸易法论文

篇(1)

关键词:国际贸易;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公约;国际贸易合同

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逐渐接轨“,国际贸易惯例”一词的使用频率日渐增多。但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在国际贸易惯例的涵义、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等问题上认识都较模糊,分歧颇大。由于国际贸易惯例对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科和现代化经济建设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对这一问题做了探讨。

一、国际贸易惯例要义阐释。

《辞海》“对外贸易”一词是这样定义的:“一国或一个地区与他国或另一地区之间的商品买卖活动,即国际间的商品交换。对外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亦称进出口贸易”,而国际贸易则是“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1](P411)如果认为商品分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则这一定义并无不妥。但在国际贸易学界,占主流意见的观点是,商品专指有形的物质产品,无形的产品即是服务。因此,国际贸易的对象不仅包括有形的物质产品,还包括无形的服务。长期以来,商品买卖一直是国际贸易的主要内容,而所谓国际贸易惯例大多指有关商品买卖或与商品买卖有关的各类服务的惯例,这也是本文的讨论对象。具体而言,本文研究的是从买卖双方贸易洽商到最终履约(或未能履约)整个过程的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由于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金融服务、交通运输等所谓服务贸易范畴,因此源于有形商品的跨国交换,并为卖方交付商品和买方支付货款提供便利或保障的有关服务也属本文的研究范围。惯例是一个经常使用却又语义含糊的词,也是一个在我国学术界备受争议的用语(国外也有类似争议)。学术界对惯例应用的普遍性和实践性有着大致相同的看法,但在涉及惯例的本质问题方面,则歧见颇大。

(一)惯例是否需要成文化。

有学者认为,惯例需经过民间国际组织或贸易协会的编纂后才会有明确的内容,才能称之为惯例。而大多数学者则认为,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固然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要形式,但不成文的却又为人所知并广泛采用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也是国际贸易的惯例。[2](P13)笔者赞同后一种看法。从国际贸易惯例的发展历史来看,国际贸易惯例常常起源于一些主要贸易口岸的大公司的实际做法。由于这些公司具有广泛影响力,以及这些做法本身也具有减少贸易障碍等方面的作用,这些做法逐渐成为某一行业或某一地区的共同做法。但是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对同一问题的处理手法或对同一术语的解释不尽相同,这就难免造成地区间或行业间的贸易障碍。为解决这一问题,一些组织担当了统一解释和编纂工作,这就形成了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商会编写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发展过程便是如此。但是也有一些做法由于早已广为所知并被普遍遵守或因其它原因而没有载入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如纺织界人所共知的一旦坯料被剪开即不能退货的惯例。

甚至还有一些做法曾经被写入一些组织编写的国际贸易惯例,后因歧见消失、做法统一而又被撤出成文惯例。比如,国际商会在1980年出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关于CIF术语卖方责任的表述中认为,卖方应提交清洁提单,但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的内容、重量、尺码、品质等无所知的批注并不表明该提单是不清洁提单。但在1990年实行的新的《国际贸易解释通则》里则没有这句话,这并不表明国际商会改变了看法,相反它正是显示了贸易界及相关各界已认同了这一点,从而无需再用文字描述了。也就是说,这并没有改变上述规定仍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事实。[3](P527-528)(二)惯例的法律约束力。

惯例的法律约束力指的是不管合同当事人是否明示或默示甚至没有表示是否接受有关国际惯例的约束,惯例自动约束有关当事人,即惯例具有强制约束性。《法学辞典》持的是这一观点。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国际贸易惯例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国家意志的结果,因而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不能对当事人进行约束。[4](P7-8)第三种观点认为,惯例分两类:一类是不需要当事人选择都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范,一类是经过当事人选择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意性规范。[5](P27-28)其实,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某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正式文件,也不是国家间的国际公约,因而它不是法律;另一方面,由于惯例的广泛适用性和长期实践性,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国际贸易合约当事人对自身及他人遵守惯例的心理期望,惯例对当事人各方又有一定的约束力。

这种约束力一般是在当事人明示接受惯例的情况下产生的,国际商会出版的《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1990)在导言部分表达了这一观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第1条也阐述了这个意思,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的这一规定符合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但是在一项国际贸易的契约中,不可能穷尽所有成文和不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因此就产生了所谓的“默示”做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认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经常遵守。”签定该公约的国家同意,何为惯例由法庭来决定。该款规定反映了国际贸易惯例一定程度上具有强制约束性(自动生效)的一面,但是这也没有改变惯例作为任意规范的特点,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的方法排除对某一惯例或某一惯例部分条款的适用。

以上分歧的主要表现是学者们对一些英文单词的解释不同,特别是对custom、usuage的理解差异。有人认为custom有约束力,应译为惯例,而usuage则没有约束力,应译为习惯;也有人认为custom没有约束力,应译为习惯,usuage有约束力,应译为惯例。还有人有其它的看法。其实,翻查一下国际商会的出版文件我们会发现,国际商会对惯例的用词并不考究,在不同的文件中可能采用不同的词,甚至在同一份文件中也可能使用不同的用语。比如,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使用的是custom和practice,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使用的是usuage,而在《托收统一规则》使用的则是rule一词。可见,国际商会对惯例的用词并不看重,他们重视的是某一术语或某一做法在商业实践中的状况,只要这种术语或这种做法广为人知(widelyknown)和被业者经常遵守(regularlyobserved),它们即是惯例,而不管在国际商会或其它组织的出版物中用何词来描述它们,或有没有见诸文字。至于惯例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则要看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将国际贸易惯例定义为:在国际商品贸易和与国际商品贸易有关的服务实践中形成的,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广为人知并被经常遵守的任意规范。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

如上所述,国际贸易惯例有成文和不成文之分,也就是说,国际贸易惯例有两个渊源: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与不成文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指的是经过某一组织编撰和公示的规范化文件。编撰国际贸易惯例的主体可以是一些有影响的基于国家的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也可以是民间的国际组织,如波罗的海黑海航运公会;还可以是能对市场起到主导作用的商事组织,如通用汽车公司,它们的产出物因而也相应地表现为具有一定法规性质的文件。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一般依据过去已有而且现在仍然流行的商业做法而作出,其主要行为特征是必须有一个宣示的过程,因为比制订规范文件更重要的,是它们必须广为人知。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之所以成为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之一,原因主要是多数国际贸易惯例从本质上讲就是国际商业习惯做法的一个演进形式,而且是一个永不停止的过程。过去活跃在跨国或者说超国家或地区利益之上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通过编撰和公示之后变成了国际贸易惯例。今天的习惯性的商业做法还在重复着这样一个过程。如果我们不这样理解惯例的渊源,那么我们很可能会步入认识的误区,或者认为惯例仅表现为成文化的规范,或者认为只能从过去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中寻找惯例。这两种僵化的认识不能反映现实,因而也不能指导发展中的国际贸易活动。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一国之内或地方性的商业习惯做法也有可能演变成国际贸易惯例,这主要取决于该习惯是如何整合(incorperated)到国际贸易流程中去的。

例如,美国西海岸港口的码头工会为保护自身利益向集装箱货主收取近乎落地费性质的杂费,这种杂费被各国班轮公会列入班轮运价或班轮条款,因而这种做法就成了有关业者之间的国际贸易惯例。承认惯例的习惯做法渊源也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因为从国际贸易惯例中体现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大都可以从习惯做法当中找到源头。从商业道德的视角看,所有国际贸易惯例都来自于千百年来一直在支撑着川流不息的国际贸易活动的一套伦理体系,借助它可以形成关于对对方行为的预期;通过它的应用———即对己对人的约束,各方在此体系下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区分、履行和保障。这套伦理体系的强化就形成了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而未成文的惯例则归于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一类。

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商业习惯做法虽同为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以对现有的国际贸易惯例的贡献而论,由习惯而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占有绝对的优势;但后者在当今技术创新的条件下开始显露出重要性。

三、国际贸易惯例与其它法律规范的区别。

(一)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贸易公约。

由两国政府或多国政府签定的有关国际贸易关系的规范称为国际贸易公约。从公约法律约束力的角度,可以将国际贸易公约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强制约束力的公约;一类是任意性的公约。前者包括调整国家间经贸关系的一般性公约及约束某一具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公约,如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定、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海上运输合同的《汉堡规则》。强制性的公约要求缔约方或接受公约的国家在本国的法律与公约冲突时,修改本国的法律,使之符合公约的规定;而且在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时以国际公约为准据法。既然强制性国际贸易公约的法律约束力大于国内法的效力,强制性国际贸易公约的效力当然优于没有取得正式法律地位的国际贸易惯例。但是,国际贸易惯例与任意性的国际贸易公约的关系则不同。

任意性的国际贸易公约主要指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几个公约,即1964年的两个海牙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及二者合并而成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这些公约遵循合同自愿的一般原则,允许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或排斥这些公约的规定,即可减损公约条款的效力。在同为任意性规范的层面上,国际贸易惯例与任意性的国际贸易公约十分类似,但是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前者高于后者。对此《,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均有明确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虽未在这方面作具体规定,但它是由前两个公约发展而来的,据此也可认为该公约持同样的观点。由此可见,在国际贸易惯例与上述3项公约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应优先考虑采用惯例的规定。

(二)国际贸易惯例与国内法。

一般而言,国际贸易惯例是在与本国利益无冲突的领域发展起来的,其所规范的领域大多与本国法律的适用范围没有重叠。从这个角度上讲,国际贸易惯例可以对国内法的不足起到补充的作用。但是,各国对国际贸易惯例拾遗补缺作用的态度是不同的。有些国家干脆把国际贸易惯例纳入本国的法律体系,使之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如伊拉克和西班牙就把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解释通则》引入国内法。采取这种作法的国家不多,多数国家一般按照直接适用或间接适用的途径运用国际贸易惯例。直接适用指的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接受国际惯例的约束,法院或仲裁庭依据当事人选择的国际惯例进行裁决。法国、丹麦等国家采取这种方法。这些国家一般承认国际贸易惯例独立于国内法律体系之外,国际贸易惯例可直接应用于国际经贸往来,无需国内法的指引。与采用直接适用的国家相比,采用间接适用的国家更多,我国也是采用间接适用的途径。间接适用指的是国际贸易惯例不能脱离国内法而独立运用,必须经过国内法的指引,而且国际贸易惯例的应用有赖于国内法对国际贸易惯例明示或默示的接受。明示接受指的是在国内法中明文规定,对特定的民事关系可采用国际贸易惯例处理。默示接受则是指在某国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法律实践中普遍采用国际贸易惯例,从而可以推断该国认可国际贸易惯例的。

我国采用的是明示的方法。《民法通则》、《涉外经济合同法》、《海商法》等都明确指出,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有人据此认为,我国法律的效力高于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其实,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国内法关于国际贸易的规定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国际贸易惯例不可违反国内法的强制性规范,但可与任意性的规范不一致。因为国际贸易惯例广为人知并被经常采用,只要当事人未明示拒绝惯例的适用性,国际贸易惯例就自动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尽管这部分并未以文字形式在合同中表示。然而,国内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则没有自动成为合同一部分的效能。由此可见,国际贸易惯例虽然是国内法的补充,但其效力仍优于国内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四、国际贸易惯例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这里所讲的合同,指书面达成的合同。对于口头达成的国际贸易合同,我国不予承认。对此,我国在1986年核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时已表明了这一点。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引用国际惯例的方法有3种:其一,引用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或其它民间组织的条款或术语,如买卖双方以CIF价成交。普遍认为,采用了某一成文惯例的条款或术语,对该条款或术语的解释应以该惯例为准。多数情形下,对某一条款或术语的解释只有一个国际贸易惯例,但也存在对某一条款或术语的解释不只有一个国际贸易惯例的情况,并且各惯例的解释不一致。如没有对具体采用哪一惯例作出规定,这时候的解决方法一般是以与合同最有密切关系的国家所采用的国际惯例作为依据,而判断这一点往往是不太容易的。比如,对贸易术语FOB的解释就有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美国进出口商会等机构制定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两个惯例,这两个惯例对卖方交货地点等方面的解释差异很大。为防止事后买卖双方当事人就采用哪一惯例产生争议,合同当事人最好在采用条款或术语的同时明确规定采用哪个国际惯例。其二,采用国际组织或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合同,如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成套设备和机器的出口合同、伦敦谷物交易协会制定的关于谷物买卖的合同。标准合同对合同全部或大部分条款都作了规定,一般只留出当事人名称、货价等项目供当事人填写,当事人可通过协商对印定的条款作出修改或补充。这类合同试图囊括有关合同关系的全部权利与义务,包括从合同的签定到合同的履行、解除和违反合同的救济的整个过程。由于在大宗货物的买卖中广泛采用标准合同,标准合同事实上已成为当事人普遍遵守的权威文件,是国际贸易惯例的组成部分之一。其三,在合同中明确表示接受某一惯例的约束,这种情况包括以下几种类别:(1)合同中采用了惯例规定的条款或术语,并且合同对这些条款或术语的解释与惯例的规定相同,或合同直接引用惯例条款或术语并未另行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惯例与合同的规定并无二致。(2)合同中某些条款与惯例的规定不一样,此时应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则,以合同的规定为准。(3)合同中对某事项未作规定,但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会遇到这些问题。此时,当事人应按照惯例的规定履行合同或对合同救济。

在上述情形以外,即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示遵守国际贸易惯例约束的情况下,则采用下列两个标准:表示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主观标准;以国际惯例为标志的客观标准。主观标准似乎体现了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则,但如当事人未在合同中以文字表示他们的意愿,以后在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其真实意思在很多情况下是难以举证或判断的。可以想见,在实践中应用主观标准进行操作的难度很大。因此,在大多数国家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往往采用所谓的客观标准,客观标准即是国际贸易惯例。采用国际贸易惯例这一客观标准甚至也不以合同当事人知晓为条件。这就是说,即使合同当事人没有表示接受惯例的约束,同时也未明示拒绝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国际贸易惯例亦可自动地解释和补充合同并对合同当事人构成约束。

参考文献:

[1]辞海(经济分册)[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

[2]李双元。国际经济贸易法律与实务新论[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1996.

[3]法学辞典(增订版)[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

篇(2)

关键词:法学教育;实践教学;教学改革;合作探究式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4-0124-03

一、我国法学专业进行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呈快速发展期。按照有关统计,2008年底,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634所,我国的法学教育在校人数从1970年代末期的700多人发展到现今的40万人。然而,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我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却没有能够形成良性的衔接。大多数高校的法学教育还停留在传统的法律职业部门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培养模式上,这种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与社会人才需求衔接不够。当前中国需要大量的职业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改变原先比较重视学术型法律人才的状况。在法学教研职业化的背景下,由于一般法学院的条件限制以及与司法机构之间进行教学沟通的现实困难,在校内进行实践教学就成为法学院日常教学中的一个必要选择。但是,在我国的法学教学中开展实践教学又存在着不少障碍。

二、我国法学教学中实践教学的困境

法律教育方法的选择和采用与法典有着密切联系,在以成文法典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法律的教育方法一般选择演绎法,课堂教学的具体方法就是由教师系统地讲授法律知识。在以不成文法典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一般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下,法学教学中采用实践教学还存在许多条件的制约。比如,我国的法学教学中有14门核心课程,这些课程由于其重要地位,其教材的选用有一定的限制,各个院校在进行这些课程的教学中也较为谨慎。这14门课程中有些与实践有着很大的联系,但教材的体例却与实践相去甚远。这些教材的套路都是(某一制度或者类似规范的)概念、特征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或者原则、理论争议等,依照这样的教材进行授课,很难与实践真正结合起来。虽然近年来很多教材也进行了改革,注重既阐述原理又插入一些案例进行分析,但是这种原理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度还不深,很多陈述都非常牵强,原理与案例彼此分离,无法对接。其他因素,如教师的考核标准以及对学生的考核指标,法学教学规模与培养能力的脱节等问题,都制约着我国大部分法学院难以真正开展实践教学。

三、我们在国际法类课程中开展实践教学的尝试

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都属于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俗称为“三国法”。围绕这些课程及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课程,我们根据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设置了国际法务课程体系,旨在培养既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又具备外经贸知识和技能的复合型人才,以适应当前浙江企业对外出口和投资的需要。从目前设立该方向的一些法学院系的课程设置来看,我们在坚持传统法学本科专业基本课程外,增加了有关外经贸知识的基本理论、应用性内容及相关岗位实践能力的教学环节,开设了《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海商法》、《国际商事仲裁法》等特色课程。

1.在理论教学中,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理论教学是我国法学教学的一大传统,在一定阶段内将延续存在。因此,我们在理论教学中积极开展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按规定开展集体备课、示范讲课、教学讲评外,还组织参加学校的比赛。在教学中倡导和使用“讨论式”、“互动式”等教学方法,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根据我校法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我们以合作探究式教学改革为指导思想,修订并完善了教学大纲,在大纲中进一步明确了理论授课和实践教学的学时分配,制订了合作探究式教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我们对《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主干课程教学总体分为两个部分:理论讲授部分和课堂研讨部分。其中“理论讲授部分”的学时安排占总学时的50%,要求学生在自学阅读相关教材和参考书籍的基础上,听取教师对理论内容难点和要点的讲解,形成对课程内容的基本认识和理解。“课堂研讨部分”占总学时的50%,分成小班授课。课堂研讨部分分别采用不同的研讨方式进行,总体上要求教学研讨过程中能够实现学生从传统教学方法向自主式、合作式学习方法的转变,提高学生自我学习的能力和掌握自主学习的方法,并通过理论教学的深入研究、发言、讨论、问答、辩论、写作等多种方式对所学基础理论知识进行梳理和深化。在此过程中,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在研讨课中,我们对学生的研讨有以下要求:①知识准备。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要求学生按照教师提供的参考文献进行阅读和总结,对所讨论问题应当具有一定的知识广度和深度。学生对相关研讨主题必须进行充分的知识准备,自行检索和搜集所研讨问题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专著,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和相应的专业知识资料。要求学生针对所研讨的问题将检索获得的文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编辑,对相关问题的论点、论据进行总结。②逻辑思维。在研讨过程中,学生应当始终把握所讨论问题在逻辑上的推理性和严密性,应当杜绝缺乏逻辑层次关系和说理性的文档材料与讨论发言。③团队合作。在研讨学习过程中,各小组成员之间应当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对于参与小组研讨消极、缺乏贡献的成员,小组成员应当以一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其进行纠正。小组合作中不应当出现部分成员缺乏参与的状况,也不允许小组之间出现恶意竞争现象。④文档记录。研讨学习的全程都应当进行适当的记录,以方便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改进与考核。按照研讨要求需要制作的记录必须规范、完整、准确。⑤纪律要求。学生应当积极、主动地参与研讨课程,课程时间不得无故缺席。学生应当及时完成小组分配的任务和研讨课程的各项要求,不得在研讨过程中做任何与学习无关的事情。学生必须服从指导教师的安排和裁定,不得提出异议。

2.积极进行实践教学内容与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我们在长期实践教学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实验课教学、社会实践活动、课外科研活动、假期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体系和实习。其中我们所进行的《对外贸易法律实务训练》课程是我们着重打造的一个实践教学项目。①课程建设的基本情况。《对外贸易法律实务训练》课程是法学专业实验训练模块课程之一,该课程是法学专业实验训练模块课程之一,是在学生修过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贸易法等主要课程之后,在最后走向社会实践之前将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工作技能之前的一个模拟训练。本课程不仅要求学生掌握国际贸易法律规则,更应该对国际贸易的一些基本实务和流程有一些掌握与了解。本课程既要培养学生的法学专业基本知识,有能够参与具体对外贸易实务的复合人才。在我们已经完成的《对外贸易法律实务训练大纲》、《对外贸易法律实务训练指导手册》等物化材料中,我们都强调了国际贸易实务知识和法律实务的结合。②课程训练方式和考核标准。课程采取实务模拟训练的方式进行,并对学生训练过程中所形成的文档加以评定和考核。课程要求学生在教师安排实务训练之后,在课堂以及课后时间结成学习小组共同完成训练任务,并要求学生自行对训练过程进行记录,最终需要提交训练底稿和训练所要求的成果文档,并进行发言的讨论。训练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训练介绍阶段。由教师向学生介绍对外贸易法律实务的基本知识和主要工作方法。说明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及训练要求,组织学生分配训练小组。第二阶段,训练操作阶段。根据训练的具体内容,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自主完成收集相关资料、组织讨论、完成具体训练任务所要求的各类法律文本,并写出训练报告。第三阶段,训练发言和讨论。每个小组应当对训练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总结,并就这些问题与同学和老师进行讨论。最后由老师点评。课程的具体考核评分标准如下:采用百分制考核,每个学生的训练评分中有20%为学生个人表现,分为考勤和其小组对个人的评定,各占10%,剩下80%为小组成绩。对于小组的评分,有指导教师根据小组所提交的文档的完整性、专业性和合理性三个标准进行评定。

3.《对外贸易法律实务训练》的特色。①在国际法务课程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对外贸易法律实务训练》并不是我们国际法务课程体系建设的主干理论课程,也不是针对某一门课程进行训练,而是一个综合性的实务训练课程。在整个国际法务课程体系的建设中,起着非常重要的补充与辅助作用。在这个实务训练当中,需要综合运用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有关理论知识,并与具体的对外贸易实务相结合。②对外贸易法律实务训练是一个跨学科的实务训练。如上所述,在该训练的教学内容中,不仅有法律实务的训练,更重要的是结合国际贸易实务的相关知识对学生进行全面的训练。这不仅对学生的要求较高,也是对教师教学技能和知识范围的高要求。这门课要求教师首先掌握国际贸易实务的有关知识和实务经验,然后才能给学生进行有效的训练和讲解。因此,讲授这门训练课的老师一般应均有实务部门的工作经验,或者从事过实际的涉外律师业务,对国际贸易环节比较熟悉。③《对外贸易法律实务训练》所针对的职业范围较为广泛,并符合浙江本地特色。由于浙江是中国的外贸大省,又拥有中国第二大港口,因此对外贸易非常发达。根据我们对浙江大学生就业形势的调查和研究,浙江大部分的行业都与对外贸易有关。这种训练对他们在从事涉外贸易的公司和生产性企业工作提供了前期的准备和训练。

4.教学效果明显提高,课程特色显著增强。我们在进行这些教学改革以来,学生对国际法类的课程授课满意度增加,学校同行与督导也都给予了积极评价。通过研讨课的设计,学生普遍提高了对国际法这门课的兴趣,学习积极性显著提高。在研讨课中提问题的学生明显增多,学生发言踊跃,准备材料较为充分,学生成绩也大幅提高,不及格率大大降低。我们所设置的《对外贸易法律实务训练》课程,为1个学分,自2007年以来已经在课程体系中开设。由于结合了浙江的实际情况,又涵盖了国际贸易实务的有关知识,受到同学们的欢迎(也许是因为这门课程中的知识点对他们考外贸单证员非常有用,但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我们所提供的知识是他们所需要的)。

我们所做的这些工作,只是我们在法学专业中进行实践教学的一次尝试。我们的指导思想不仅是进行单纯的理论课教学改革,而是结合我校处于浙江这样一个外贸大省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了实践课程。这个课程不仅是单纯的法律类课程,也是一个跨学科的涵盖了国际贸易实务的实践课程,试图给学生更多的实践训练和实务知识。我们的这些尝试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仍然是非常粗浅的,我们希望能有更多的学校在法学实践教学方面做出尝试,引领我国法学教学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邓喜莲.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的对策思考[J].南方论坛,2010,(3):83.

[2]何志鹏.我国法学实践教育之反思[J].当代法学,2010,(4):152-153.

[3]张波.关于中国法学教育若干问题的思考[J].教育理论研究.

[4]何志鹏.我国法学实践教育之反思[J].当代法学,2010,(4):153.

篇(3)

论文关键词:碳关税 立法 贸易保护 碳排放

世界银行此前的研究报告指出.如果碳关税全面实施.在国际市场上.“中国制造”可能将面对平均26%的关税,出口量因此可能下滑21%我国是全世界第一出口大国,而且出口的产品以传统工业产品为主,即高耗能、高排碳产品。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很大程度上已经把这种高耗能、高徘碳产业转移至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自己却以出口技术、服务、高科技产品等为主,规避了碳关税。这样一来,即使我国对相关国家征收同样的碳关税.也是无济于事的,大量的国家财富会以碳关税的形式源源不断的流向国外。因此,2009年7月4日,中国政府明确表示反对碳关税

一、在有关国际贸易国际谈判和国内立法过程中应继续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是1992年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提出并确立的,截至目前全世界已经有192个国家批准了这份公约.它是国际社会在对付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而该公约的核心正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内涵由“共同责任”原则和“区别责任”原则两部分构成。“共同责任”的意思是全世界每个主权国家都有责任承担应对全球变暖的义务。共同责任就是要求全世界所有国家和人民在应对气候问题上齐心协力、不容许有丝毫的逃避和推诿,共同拯救我们的地球家园。相对于共同责任原则来说,“区别责任”原则对于公约的意义更加重大,因为共同责任原则是所有国家都普遍认可的,关键是如何具体承担这些共同责任。前文已经提到,发达国家在过去的几百年间,已经以大量排放二氧化碳的方法和损害地球环境的代价发展了本围工业,发展至今对排碳的依赖程度已经不高,且拥有了相对完善的减排技术.而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大部分_[业才刚刚起步,他们之前并没有发展工业,也没有大量的排放温室气体.他们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依靠快速发展工业以增加社会财富、消除国内贫困.让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承担同样的减排义务是不公平的。综上所述,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对于全球变暖应当承担“共同但有区别”责任。

二、根据国际贸易法原则,针对对我国产品征收碳关税的国家进行对等措施

由于美国和一些欧洲国家已经以立法的方式确立了碳关税征收政策,南此看来碳关税的实施已成定局。既然如此,在明确表示强烈反对和同相关国家紧密磋商的同时,我国也应当制定相应的对策予以积极应对。前文提到,碳关税实质上是具有浓烈贸易保护主义色彩、披着“减少污染、改善环境”绿色外衣的关税壁垒。应对贸易保护主义和关税壁垒的对策主要是通过立法设置相应的关税壁垒.即所谓的“以牙还牙”,具体而言就是也立法开始征收相关国家的碳关税。

然而.我国不能学习美国和欧盟那样对进口产品无一例外的征收碳关税,我国的碳关税仅仅是针对对我国产品征收碳关税的相关国家,对其他国家不予适用。而且,基于公平原则,我国征收的碳关税税率应当比相关发达国家所征税率要高。这样一来,一方面坚持了我国反对碳关税的立场(我国并没有承认碳关税的合理性,因此并没有将其普遍适用于国际贸易领域,我围对相关围家征收碳关税仅仅是一种基于公平的关税对等措施).另一方面还维护了我国的经济利益。削弱了对方产品的竞争力,还增加了财政税收,而这部分增加的税收应当用于对被征收碳关税的国内企业的专项补贴,以使其保持国际竞争力。

三、利用国际贸易组织等多边谈判机制解决贸易与气候的综合问题、促进环保与贸易协调处理机制的确定

篇(4)

国际贸易方面论文范文一:低碳经济影响下国际贸易发展研究

气候环境危机、能源资源危机等呼唤着低碳经济的发展,而低碳经济的发展也必然会让环境与经济发展中的矛盾成为经济领域中的热点问题。在我国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并不能够适应低碳经济发展的需求,因此,在面临低碳经济带来的冲击时,我国国际贸易主体必须在生产技术、产品结构等多个方面做出改革与创新。而在此背景下,了解低碳经济对我国国际贸易发展带来的影响、探索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策略,对于推动我国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低碳经济

低碳经济提倡使用较低的能耗作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活动的支撑,其经济发展特征表现为低能耗、低污染以及低排放,其实质在于提升能源的利用效率以及优化清洁能源结构,其核心在于对能源技术、能源制度以及社会大众的发展观做出持续的创新,从而有效抑制气候发生恶化,并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双赢。显然,低碳经济对于社会发展以及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同时也是对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颠覆,因此,传统经济模式下的国际贸易发展必然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2低碳经济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低碳经济发展促使我国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产生了变革,同时也对我国出口贸易带来了不容小觑的冲击。在此过程中,我国出口贸易在短期内必然会承受低碳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成本压力和技术要求,同时也必须对自身的生产理念、生产技术、技术格局以及产品格局做出改革,而在此过程中,我国出口贸易企业也可以获得持续发展的动力。由此可见,低碳经济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体现出两面性的特征,而这些影响主要体现在出口贸易规模、出口贸易产品结构以及出口贸易企业竞争力等多个方面。

2.1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出口贸易规模的变化

在低碳经济背景下,许多国家提升了自身对进口商品的环保标准与技术标准,并使用碳关税来抑制高碳产品的进口。与这种国际贸易发展趋势相对的是,我国出口贸易仍旧是以高碳产品为主,并体现出了资源密集与劳动力密集的特征,其中,塑料制品、机电、化工产品与钢铁等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占据着很高的比重,这也决定了我国出口贸易必定需要承受低碳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冲击。根据世界银行所做出的调研与报告显示,如果大部分国家都开始将碳关税当作国际贸易中的固定税种,则我国出口贸易中的出口规模很可能会下降21%以上。

2.2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出口贸易产品的变化

从我国出口贸易企业构成结构来看,中小企业企业占据着很高的比例。虽然长期以来,这些企业在出口贸易产品中体现出明显的价格优势,但是低碳经济的发展却会提升这些企业的出口成本。这些成本包括对低碳技术、环保技术的引进、研发,也包括我国政府为了鼓励低碳生产而征收的污染排放税以及进口国家所征收的碳关税等,在此背景下,我国出口贸易中的高碳产品比例必然会呈现出降低趋势,而低碳产品比重将会持续升高。

2.3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出口贸易企业的竞争力

在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中,我国经济产业链不可避免地需要进行重组与重建,从我国出口贸易方面来看,这为我国经济发展的转型带来的良好的机遇,但是与此同时也为我国出口贸易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事实上,对于我国出口贸易企业而言,在短期中实现低碳技术的创新与生产模式的调整是并不现实的,同时,面临着生产成本的提升,许多企业的获利空间将会被逐渐压缩,一些欠缺市场竞争力的企业甚至会面临破产危机。然而,需要看到的是,在长期发展方面,我国出口贸易企业会对自身的低碳技术做出不断的更新与升级,低碳产品比重也会逐渐提高,这是低碳经济发展对我国出口贸易所带来的积极影响,同时也是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推动技术进步与环境保护的重要体现,在此过程中,我国出口贸易企业的竞争力也会实现逐步提高。因此,从整体来看,我国出口贸易企业在短期内需要承受低碳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冲击,而在长期发展中则可以实现自身国际贸易竞争力的不断提升。

3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策略

在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国际贸易发展面临着良好的机遇,同时也必须面对严峻的挑战,为了抓住机遇实现我国国际贸易的持续发展,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引导与规范,同时也要求对外贸易企业树立低碳发展意识,通过更新自身生产技术、调整自身产品结构,来实现自身国际贸易竞争力的不断提升。

3.1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政策建议

首先,我国政府部门应当针对低碳贸易发展趋势制订整体规划。由于我国国际贸易一直处在粗放型的经济模式影响之下,所以在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政府部门应当树立学习心态,对其他国家在低碳经济发展中的制度建设和先进经验做出借鉴,同时在尊重我国国情的基础上进行在创新,以便制定出一套符合我国对外贸易发展需求的发展战略。为此,我国应当构建起专门负责低碳经济发展的科研机构,对我国低碳经济发展以及低碳国际贸易发展进行指导,从而确保我国国际贸易能够在低碳经济背景下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具体而言,这一科研机构所需要研究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需要针对国际贸易中出现的低碳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中的环保标准做出制定,引导国际贸易主体提升自身的低碳技术水平,从而促使我国国际贸易主体适应低碳经济背景下国际贸易的竞争;其次,应当参与到国际低碳标准制定的国际谈判当中,从而在争取规则制定权的基础上为我国国际贸易主体提供更多的主导权与话语权。其次,我国政府部门有必要针对低碳贸易壁垒完善国际贸易法律法规。随着低碳经济理念在世界范围中的兴起,我国对外贸易面临着越来越多由绿色低碳壁垒引发的贸易纠纷。为此,我国政府部门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从而避免这些贸易摩擦持升级。在此过程中,我国应当明确节能减排目标,并在对其他国家低碳经济发展经验做出借鉴的基础上承担起相应的减排责任。同时,我国政府应当的那个应当针对国际贸易企业普及国际贸易法律,推动国际贸易企业了解国际贸易总的低碳标准。同时,我国政府部门应当以提升对外贸易企业的贸易摩擦与纠纷应对能力为出发点,对低碳贸易法律法规做出完善和严格落实,并在国际贸易中联合其他国家做出据理力争,对自身利益做出维护。

3.2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国际贸易企业应对措施

首先,我国国际贸易主体应当重视低碳产品与低碳技术的研发。在我国国际贸易企业发展过程中,长期以加工贸易为主的国际贸易发展模式体现出粗放型的特点,即主要依靠于廉价劳动力参与国际贸易竞争,在这种国际贸易发展模式下,我国国际贸易企业不仅难以获得较高的利润,而且不可避免的遭受各类贸易壁垒,特别是在低碳经济背景下,这些贸易壁垒不仅包括传统的反补贴、反倾销壁垒,也包括碳关税等壁垒。因此,我国国际贸易企业应当了解低碳经济发展要求,并在遵循低碳发展原则的基础上重视低碳产品以及低碳技术的开发,从而提升自身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并提升自身在国际贸易新格局中的优势与地位。具体而言,我国国际贸易企业的低碳产品与低碳技术的研发,应当建立在加大经济投入的基础之上,通过构建技术引进基金与低碳研发基金等形式来完成低碳产品与低碳技术的国际引进与自主创新。其次,我国国际贸易主体应当重视推广碳标签制度,并打造低碳产品品牌。碳标签制度的推广,能够有效推动我国国际贸易产品遭受低碳国际壁垒。2007年,英国就已经都对碳足迹标志进行了引入,随后,欧美国家以及韩国、日本也开始推广碳足迹标志制度。在此背景下,许多国际公司都要求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具有碳标签,这让我国国际贸易企业面临着巨大的冲击。当前我国家居产业、纺织产业、光伏产业等虽然都面临严苛的碳足迹要求,然而能够推动低碳认证的企业仍旧不多。因此,我国对外贸易企业应当提升自身产品的低碳水平,在积极申请低碳认证的基础上提升自身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后,我国国际贸易主体应当对低碳消费理念进行引领。从国内市场来看,高碳产品之所以很难完全退出市场,是由消费者对高碳产品的消费需求所决定的。因此,我国国际贸易主体应当将低碳消费宣传当作自身责任,通过提升消费者的地毯消费意识来转变消费者的消费观念和生活方式,促使消费者购买低碳产品。在此基础上,我国国内的高碳产品需求也会得到持续削弱,低碳生产自然也成为市场发展下的必然要求。这对于提升我国整体的低碳产品生产水平以及低碳科技的创新能够提供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

4结论

总之,低碳经济促使我国国际贸易主体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而为了推动我国国际贸易发展模式与低碳经济的适应性,我国政府部门必须发挥出自身在国际贸易发展中的引导与规范作用,而国际贸易企业也应当重视自身低碳技术的引进与研发、低碳标签与低碳品牌的推广与打造,并重视对国内消费者消费观念的引领,从而为国际贸易中低碳理念的落实提供良好的技术环境和文化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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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马群.低碳经济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J].中国市场,2015(21).

国际贸易方面论文范文二:跨文化沟通与国际贸易的辩证关系

摘要:跨文化沟通是国际贸易之间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沟通是进行商务开展的基础,而跨文化的差异既是影响国际贸易之间的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也是进行商务开展所必须研究的课题之一。本文从跨文化沟通入手,简要浅析跨文化沟通和国际贸易之间的辩证关系。

关键词:跨文化沟通;经济贸易;文化差异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到来,国际之间的贸易往来也越来越频繁,频繁的贸易不可避免需要沟通。随着经济贸易往来的频繁,以及经济格局发生的变化,跨文化沟通所表现出来的社会现象和经济影响也逐渐受到经济研究学者的重视。跨文化沟通最主要的影响因素是文化差异,而文化差异又包含了许多方面,如文字语言、文化背景、历史内涵、地域差异等,这些也都是影响国际贸易之间的关键因素。中国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及成立亚投行,不仅提高了中国在国际经贸之间的地位也使得中国在国际经贸中更加具有话语权,近年来,中国的经贸业务迅猛增加,对外经济总额也逐年上升,新的对外经贸结构格局逐步形成,已经逐步从过去的中国制造向现在的中国创造转变,对外贸易结构多样化趋势更加明显,这些新的国际贸易特点也使得跨文化沟通有了新的变化趋势。

一、跨文化沟通与国际贸易之间的辩证关系

(一)文化差异给国际贸易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以中国对外经济为例,由于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不同差异,使得在对外贸易初期,跨文化沟通一直是制约国际贸易的主要因素。一是中国文化与西方经济文化的文化冲突给国际贸易造成了一定的障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国际贸易往来,如中国人在经商过程中讲究综合思维和中庸态度,往往是先谈原则,后谈细节,这和英美的务实文化有着比较明显的差异,西方国家更加注重的是服务的质量和商品的细节,而对于原则性的东西,西方人往往没有太大的意愿。尤其是西方国家中的德国,一向是以细节著称,严谨的态度使得他们在经济谈判中更加注重对细节的处理,而中国文化的综合思维和中庸思维则可能成为妨碍其中经贸环节的障碍;辩证来看,文化冲突和文化差异促使贸易不断发展,技术不断革新,如中国提出的创新观念就是在文化差异的基础上对技术和经贸形式进行创新,从而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语言沟通是影响国际贸易的另一重要因素

国际贸易往来不可避免的是语言的沟通,由于中国思维方式和语言特点与西方语言有所不同,因此在语言沟通方面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如果语言沟通不畅,或者翻译过程中出现与交易国家语言文化偏差,就会导致在商业谈判中造成一定的误会或形成晕轮效应,从而使得经济贸易谈判谈判破裂,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三)跨文化沟通中的价值观念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价值观念是人类主观评判的标准之一,也是决定善恶的标尺。价值观念和一个国家的道德文化、历史背景等都有着紧密的联系,也容易受到宗教、利益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如当今国际贸易中伊斯兰教国家与其他宗教的价值观念差异,决定着伊斯兰教国家和其他非伊斯兰教国家经济贸易的成败。因此,价值观念对于一个国家对外贸易的取舍有着紧密的联系。再如,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价值观念都是以利益为前提,经济贸易就是为了获得最大化的利益,因此这直接决定着他们的贸易形式、谈判风格和贸易种类;而中国一直讲究利益共存和平等协商,因此在商业谈判中一直讲究的是和平谈判和协议为主,以互惠互利为基本出发点,兼顾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些决定了中美两国在经济贸易过程中,跨文化沟通时需要综合考虑两国的价值观念。

(四)法律法规对经济贸易的影响

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它不仅仅是一种行为规范,更是一种经济贸易的行为准则。任何经济贸易形式都必须考虑到经济交往国家的法律法规,都必须得到被交易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认可,才能实施下一步正常贸易,除此之外贸易过程中还要考虑到国家与国家法律法规不兼容的情况。相比较西方而言,中国的法律法规还处于不断健全和完善的阶段,而西方国家已经基本构建起比较成熟的法律体系,这就使得在国际经济贸易过程中,在西方国家有法可依的贸易条款,可能在中国并不存在;或者在西方国家通用的经济贸易准则在中国并不适用等情况。跨文化沟通中的法律法规既可能给经济贸易造成一定的阻碍,同时也是保证贸易正常有序进行的保证,在法制化的今天,任何经贸形式都需要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强制约束,这样才能保证贸易的正常化,避免经济贸易矛盾、经济贸易冲突和不正当的竞争。因此对待跨文化沟通的法律法规,需要辩证看待,充分认识中国在法律体系建设中的不足,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二、新形势下跨文化沟通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跨文化沟通在经济贸易前期可能是阻碍经济贸易的主要障碍,但随着文化的融合、文化趋同、沟通的频繁以及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跨文化沟通在经济贸易后期会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

(一)文化的融合和文化的趋同是经济全球化的助推剂

文化的融合和文化趋同使得各国际贸易国家在谈判准则、价值观念等方面找到共同点,从而促进商业谈判的成功和提高国际贸易业务量,提高国际贸易的成功率。此外,文化的融合和文化的趋同也是经济全球化的助推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也会促使经济贸易文化呈现多样性,更能从贸易双方中找到利益共同点。

(二)信息全球化为跨文化沟通和国际贸易插上了腾飞的翅膀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和普及,各个贸易国家沟通也越来越频繁,国际贸易形式也更加方便快捷;信息化也为各个贸易国家互信提供了良好的开端,使得各个贸易国家能够借助互联网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和情报,从而更能通过了解一个国家的背景、历史、价值观念、法律法规等来降低交易的失败率,提高交易的可靠性和交易的效率。可以说信息全球化为跨文化沟通和国际贸易插上了腾飞的翅膀。总而言之,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全球化的推进,跨文化沟通对于国际贸易的副作用会逐步减小,取而代之的是业务量的增加和交易额的上升,但就目前趋势来看,跨文化沟通对国际贸易还有着比较重要的影响,因此必须强化对跨文化沟通和国际经贸之间的动态研究,进一步探索他们之间的辩证关系,从而让跨文化沟通成为国际贸易的桥梁。

参考文献:

篇(5)

[关键词] 倾销有害论 “有罪推定”原则 透明度 自由裁量权

中图分类号:F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369(2007)4-0025-05

反倾销措施自产生以来,便有诸多学者从经济、法律、政治等角度对倾销与反倾销以及反倾 销立法加以考察和研究,涉及倾销是否合理及反倾销是否合理,以及整套政策或制度的存废 的问题,而当今WTO《反倾销协定》和各国反倾销立法都是以倾销不合理而反倾销合理为前 提基础,公共利益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和司法中的适用当然也不例外,显得力量很单薄,效 果不明显。

反倾销中公共利益原则理论缺陷

1.反倾销中公共利益原则的理论基础

综观WTO《反倾销协定》及各国反倾销法的有关规定,都是在反倾销相关理论基础上确立了 公共利益原则。

(1)公共利益原则理论前提为倾销有害论。学界普遍认为,倾销是一种不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1]对于进口方来说,外国( 地区)商品倾销给本国的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而对国际贸易来说,倾销则会严重扰 乱正常的贸易秩序。因此,在世界市场上,倾销被认为是一种价格歧视,是扭曲正常竞争机 制下的价格体系,违背了公平竞争与公平贸易的准则,倾销不但对进口国相关产业,而且认 为从长远看,对进口国消费者也是有害的。[2]无论是WTO《反倾销协定》还是各国 反倾销法 ,都是以倾销有害为理论前提。反倾销措施的采取就是为了消除倾销造成的影响,反倾销中 公共利益原则就是在倾销有害的理论前提下适用的。

(2)公共利益原则的适用以“有罪推定”[3]为原则。在倾销有害论这一理论原则的前提下,在公共利益问题上WTO《反倾销协定》及各国反倾销 法都是采取的一种“有罪推定"的法律适用原则。

第一,从WTO《反倾销协定》规定来看。WTO《反倾销协定》第6.1条规定:应将主管机关要 求的信息通知反倾销调查中的所有利害关系方,并给予它们充分机会以书面形式提出其认为 与所涉调查有关的所有证据。第6.2条规定:所有利害关系方均有为其利益进行辩护的充分 机会。第6.8条规定:如任何利害关系方不允许使用或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信息,或严 重妨碍调查,则初步和最终裁定,无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均可在可获得的事实基础上作 出。附件2第1条规定:……如信息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调查机关将有权以可获得的事实 为基础作出裁定,包括在国内产业提出的发起调查的申请中包含的事实。从以上规定可以得 知,当国内产业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没有进行辩护或提供对己有利的充分证据,则反倾销 调查当局就以已有的证据判断倾销是否成立。

第二,从欧盟《反倾销条例》来看。欧盟《反倾销条例》认为倾销给共同体产业带来了实质 性的损害,破坏了共同体市场上的竞争。因此,为了保护共同体产业在市场上的生存和发展 能力,就必须采取行动遏制倾销这种不公平的贸易行为,这就是欧盟当局在反倾销问题上普 遍适用的逻辑:采取反倾销措施符合共同体的利益,除非有相反的证明。特别是461/2004号 条例对《欧盟反倾销条例》进行修订后,给予欧盟委员会更大的权力确保其征收固定反倾销 税的 建议获得通过。根据修订前的《欧盟反倾销条例》,为征收固定反倾销税要求成员国简单多 数通过,弃权被计为否决票,而根据新条例,在委员会提出征收固定反倾销税建议的一个月 内,除非理事会以简单多数否决该建议,否则将通过该建议。也就是说任何弃权将被计为赞 成票。在每个案件中,调查机构在得出倾销、损害以及因果关系的肯定结论之后,进行公共 利益审查之初就已设定了这样一个前提,实施反倾销措施与共同体利益相符。除非其他利害 关系人举出相反的证据,否则就不能证明实施反倾销措施与共同体的利益不相符。

第三,从美国《反倾销法》来看。美国将公共利益作为中止与终止反倾销措施的前提条件, 而不是作为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根据美国法的规定,商务部能够证明倾销与损害之间存 在因果关系,就可以裁定征收反倾销税。其他利害关系人必须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反倾销税 的征收损害了其利益,商务部才会作出有关终止或中止反倾销措施的裁定,而要商务部 既定的裁决结论难度可想而知。

第四,从加拿大《特别进口措施法》看。加拿大公共利益调查程序独立于反倾销调查程序, 也就是国际贸易法庭作出倾销成立的基础上,才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或国际贸易法庭主动发 动公共利益调查。《特别进口措施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国际贸易法庭作出最终裁定后, 如果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以及按确定的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将或可 能不符合公共利益,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可以自行或应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时间、以规定方式 的请求下,发起公共利益调查。根据第4款和第5款的规定,如果经过公共利益质询,国际贸 易法庭认为应免征或减征反倾销税时,它将写报告给财政部长说明征税或全额征税不符合公 共利益。

2.公共利益原则理论前提的缺陷

(1)公共利益原则与倾销有害论[4]相悖。倾销有害论强调的是倾销给进口国相关产业甚至消费者都造成损害,公共利益原则是为了保 护利害关系人利益,使其免在反倾销中遭受损害,这本身就相悖。在倾销有害论的基础上讨 论公共利害原则,并以此为据,在反倾销立法中对公共利益原则进行规范,在反倾销司法中 予以实施,必然难以突破。公共利益原则的实现,没有理论保障。

(2)“有罪推定”原则的适用是公共利益原则得以实现的障碍。根据前述WTO《反倾销协定》及各国反倾销法中关于公共利益保护的发起以及调查结论的有 关规定,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甚至反倾销调查当局已经作出倾销成立的前提下,必须由利 害关系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征收反倾销税对其不利。这一规定,使利害关系人在反倾销调查 中处于不利地位。相对于国内产业而言,其他利害关系人处于弱势地位。一是相关产业相对 比较集中,容易给反倾销调查当局施加影响,而消费者这样的利害关系人处于分散状态,难 以产生集中统一的意见,对反倾销调查的影响较小;二是其他利害关系人取得证据困难,比 如影响商品价格的因素有多个方面[5],而要求消费者举证证明因征收反倾销税导 致商品价 格上涨是困难的。因此在实践中,反倾销利害关系人提起公共利益调查获得成功的概率较低 。比如,加拿大自1987年10月20日国际贸易法庭在进口玉米反倾销案中首次发起公共利益调 查以来,至今共发起公共利益调查案12起,其中仅有4起作出了征收反倾销税或按倾销幅度 征收反倾销税不符合公共利益的裁决。[6]

反倾销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公共利益原则之缺陷

由于反倾销中公共利益原则的理论基础的缺陷,各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公共利益原则的 运用也存在不足。

1.公共利益原则没有得到各国贯彻

在WTO框架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反倾销立法或反倾销实践中采用公共利益原则,以消除采 取反倾销措施给相关当事方造成的不利影响。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有反倾销立法的国 家或地区有 75 个,有公共利益立法的为 35 个;其中 34 个国家规定在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时候应考虑公共利益(包括:下游用户企业、消费者的利益或国家整体利益),而其中15个国家还规定为保护公共利益可以不征税或少征税。[7]但我们也应当看到,还有 很多国家没有考虑公共利益,WTO所确立的公共利益原则没有得到各成员方的贯彻。

2.各国规定差异较大

法律概念的模糊和实体规则的欠缺是公共利益条款引发争议的一个重要原因。何谓反倾销法 中的公共利益,截至目前,无论是 WTO 相关协议还是世界各国立法均尚无明确的界定。在 反倾销立法中对公共利益原则进行规定的国家,其规范有很大的差异性。

(1)对公共利益的表述方式不一。对于公共利益的表述,各个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并非完全一致。归纳来说,对公共利益的称呼 可以分 为:一是直接称为“公共利益”的,如加拿大、巴西、新加坡、泰国等;二是称为“国家利 益”或类似“国家利益”的,如墨西哥、津巴布韦、拉托维亚、玻利维亚、牙买加等称为“ 国家利益”,还有欧盟的“欧盟利益”、爱沙尼亚的“爱沙尼亚利益”、保加利亚的“保加 利亚产业利益”、中国台北的“民国利益”等等;三是没有明确称呼的,如日本、以色列等 。[8]

(2)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不一。WTO《反倾销协定》虽然有暗含公共利益的条款存在,但没有明确提出公共利益的概念,也 没有规定如何适用检验的标准。各国对公共利益所涵盖的范围,一般是在有关“利害关系人 ”的条款中加以规定,依各国的现有规定可以概括为三种规定方法:第一种是列举式,即在 法条中明确指明哪些关系方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采用这种方式的国家有欧盟、加拿大、新 加坡、立陶宛等。第二种是概括式或开放式,即仅仅规定主管机构可以考虑其他认为有合法 利益的利害关系方。采取这种方式的国家或地区包括马来西亚、中国台北、以色列、津巴布 韦等。 第三种是综合式,这种方法是将列举式和概括式或开放式两种方法融合在一起,既有明确的 规定,又保留了一定的灵活空间。如巴西、约旦、巴拉圭、爱沙尼亚等。[8]

(3)公共利益原则在反倾销法中的地位不同。各国反倾销法中赋予公共利益原则的法律地位不同。根据《欧盟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欧盟 利益要求进行干预是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必备要件,而在加拿大反倾销法中,国际贸易法庭就 公共利益问题展开调查是在征收反倾销税之后,而不是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条件。调查的 目的是判断是否存在保护公共利益的要求,建议政府(财政部)降低或免除反倾销税。美国 反倾销法将公共利益作为中止与终止反倾销措施的前提条件,而不是作为采取反倾销措施的 条件,这充分反映了美国反倾销法注重保护产业利益的宗旨。

(4)公共利益条款适用的后果不一。各国反倾销法对采取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违反公共利益原则的处理方法规定不同。欧盟 的法律没有就公共利益调查的结论作出规定,但从欧盟反倾销实践中可以看出,欧盟委员会 在其初审、终审、期中复审、日落复审裁决中作出征收、不征收、减少征收、终止征收、中 止征收、继续征收的决定。[9]加拿大《特别进口措施法》要求如果经过公共利益 质询,国 际贸易法庭认为应免征或减征反倾销税时,它将写报告给财政部长说明征税或全额征税不符 合公共利益,建议减税及减税的水平,即公共利益的调查与反倾销税率的确定结合在一起。[10]美国商务部在考虑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会终止或中止反倾销调查或终止征收反 倾销税。[11]

3.确定公共利益的灵活性较大

反倾销争端是各种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相互冲突斗争的错综复杂的舞台,而公共利益问题往 往能集中反映这一点。因为各国对公共利益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使反倾销调查当局在采取 反倾销措施时,往往把它当成一只政治砝码,对公共利益进行任意性的解释和界定,使公共 利益原则缺乏透明度。

欧盟反倾销法在明文规定将“公共利益”作为采取反倾销措施必须考虑的一个条件的同时, 比较详细、明确地规定了“公共利益”包含的范围或考虑的因素:国内相关产业的利益(或 者说其遭受的损害),上游供应商的利益,倾销产品工业用户(下游企业)的利益以及消费 者的利益。同时规定,公共利益应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四方面利益,它着眼于社会整体福利。 比如,反倾销机构在评价公共利益时应考虑倾销对竞争机制的影响,维护共同体市场上的有 效竞争向来是委员会在公共利益审查中要特别关注的因素。 如果倾销行为不具有反竞争目 的,而实际上又活跃了市场,促进了竞争,迫使相关产业加快结构调整、提高竞争力,这也 可能成为当局不采取反倾销措施的一个参考因素。所以欧盟反倾销机构能够随着欧盟市场物 价水平、供求状况等政治经济因素,依据公共利益这一包容性强的条款灵活采取对策。欧盟 委员会在运用反倾销中的公共利益原则,根据《欧盟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理事会在对最终 反倾销税进行表决时实行简单多数表决制,委员会的建议被通过的几率是很高的,一些成员 国根据在它们境内的一些利益相关的产业来决定投票支持或反对采取反倾销措施。下游产业 、进口商和消费者等利益群体要想依据公共利益原则在反倾销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利益,就必 须付出更多的努力,举出更强有力的证据,而在一般的反倾销案件中,这是很难做到的。[12]

加拿大反倾销法在最初引入公共利益条款时,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在处理反倾销案件中,利 用其自由裁量权任意解释公共利益问题,认为此条款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能被使用。 [13]

根据美国反倾销法的规定,如果部长认为中止调查是出于公共利益,部长就可以通过承认同 占该种产品绝大多数的出口商(生产商或转售商)达成协议的方式,在作出最终裁决之前中 止调查。

4.公共利益原则缺乏法律强制效力

虽然WTO制定了统一的《反倾销协定》,但这一法律只为各国国内反倾销立法提供指导和范本 ,并不直接参与各国反倾销的具体实践,各国在反倾销实务中仍具有较大的自由发挥空间。更 何况,作为国际反倾销立法的主要依据,WTO《反倾销协定》对公共利益问题作出了规定, 但只限于“给予提供调查资料的机会”,没有把公共利益问题作为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备条 件之一,十分软弱乏力。

欧盟《反倾销条例》一方面赋予相关利益群体以实体权利,另一方面明确规定了保障这些权 利有效行使的程序。规定用户、消费者协会有权向调查机关表达意见、提交信息;有权取得 其他方提交的信息并做出评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有权对临时和最终裁决进行评论。《 反倾销条例》明确规定只有在所有的当事人都有机会发表过他们的意见后,才能做出裁定。 这样的机制使得欧盟整体利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护。即便如此,公共利益原则在欧盟反倾 销实践中也遭到不同程度的扭曲,因为从机制上看,裁定是由成员国投票,而用户和消费者 协会是无法参与的,他们只能通过自己所属的国家来保护自身利益。

加拿大《特别进口措施法》的基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加拿大的生产商免受倾销产品的损害,所 以公共利益条款并未像预料的那样发挥平衡消费者利益和生产商利益的作用。

美国反倾销立法中有关公共利益原则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其调查终止与调查中止两个环节上, 在美国反倾销法的实践过程中,“同委员会进行磋商后,部长就可以终止调查的进行”。[14]

各国反倾销法对公共利益规定不明确不具体,加大了各国反倾销调查的自由裁量权。而各国 “政府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理解常常难以符合公众的要求,更多的情况是政府官员依据自己获 得的信息和个人效用最大化原则来决策。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往往受到各方利益集团的影响 ,使政策实施的结果与公共利益发生偏离,或者说是公权力非公共应用。”[15]

公共利益原则在理论上和实践运用中都存在缺陷,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 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

注释:

[1]李炼.反倾销:法律与实务.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3;Snyder,唐青阳.欧盟反倾 销制度与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299;袁琳.反倾销法的国际比较研究.四川大学硕士 学位论文,2005

[2]李炼.反倾销:法律与实务.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10

[3]这个概念可以理解为是借用,是指各国反倾销调查机关作出的倾销成立的有关裁 定。

[4]在反倾销法诞生至今,就一直对倾销是否有害争论不休。本文暂且不对此问题进 行讨论。

[5]比如,供求关系、替代品的市场占有率、通货膨胀率等影响。

[6]这四起都是在1997年之后成立的。国际展览网:省略/news_ view.asp?id=2371.访问日期 2006年12月22日。

[7]参见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国外反倾销中公共利益问题的立法与实践研究。

[8]于治国.反倾销法律制度公共利益问题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 06

[9]1995年6月至1996年6月,欧盟理事会认为对从中国进口的粉末活性炭征收反倾 销税符 合共同体利益; 1997年针对中国手提袋案、对中国进口鞋类案,认为实施反倾销不利于申 诉企业;1998年9月在对来自中国等六国硅铁的反倾销日落复审案中,欧盟理事会作出了终 止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决;欧盟对中国输欧焦炭案期中复审决定对中国输欧焦炭中止9个月征 税。见:Snyder,唐青阳.欧盟反倾销制度与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375.376

[10]Snyder,唐青阳.欧盟反倾销制度与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363

[11]蜂蜜反倾销案是中美政府之间用中止协议(SUSPENSION AGREEMENT)条款来处 理反倾销案件的第一个案件。

[12]李敏.论欧盟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省略/cweb/publi cations/txt.asp?id869.访问日期:2006年8月16日。

[13]张春影.论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篇(6)

一、国际贸易专业课程设置与构建

(一)“以岗为纲”,设置和构建专业课程

“职业教育要面向市场”的教育思想是一种新的职业观。在常规教学中,大多以大纲规定的目标为尺度衡量教学效果的好与差,所以“以纲为本”的教育思想一直限制着教育者的思维。“职业教育要面向市场”的思想与其相反,它站在职业岗位的角度“以岗为纲”,通过对岗位的共性与个性的研究,制出与岗位专业技能、专业理论、文化素质完全一致的教学纲目,这样培养出来的毕业生才能深受一线岗位的欢迎。根据以就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战略的要求,国际贸易专业新型的人才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图如下所示:

1•在教学上对岗位能力四要素的要求是不同的,对知识与素养的要求是了解,然后再理解,对一般能力的要求是掌握,而对职业能力的要求是熟练掌握。

2•正确处理基本素质、一般能力与职业能力三者的关系。从短期看,毕业生的就业竞争主要来自职业技能。但从长期发展看,知识与素质教育是基础,是基本功,基础不牢,专业难精。一般能力,尤其是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是毕业生成长的关键能力。因此,必须长短兼顾,正确处理这三者的关系。

3•国贸专业主干课程体系设置应以提升综合职业能力为目标。综合职业能力是由基本素质能力、业务能力、协调能力、谈判能力、交际能力、口才能力、应变能力及处理法律纠纷能力等合成。合成过程是通过每一门课程内容教学得以完成,但课程本身具有缺乏弹性的特征,即课程有自身的学科知识体系且存在时滞性,须将课程的“刚性”尽可能柔性化,增强课程的灵活性。课程的取舍或更新,都要依据职业技能、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来确定。课程整合不是一个简单拼凑过程,而是要从基础和专业课程中寻求其内在结构、内容等方面的异同点,严格以职业能力或岗位能力为主线进行整合,遵循各课程间递进式关系,循序渐进地联系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专业技能课程体系。

(二)国际贸易专业课程整合设置的思路

国际贸易专业课程设置应以国际贸易行业的岗位对人才的知识与素质,一般能力和专业技能的要求来确定,主要包括四大模块:即

1•国际商务英语,含商贸英语、商务英文函电、英语口语等;

2•国际市场营销,含市场调研与预测、营销策划、推销理论与技巧、商务谈判、经营管理等;

3•电子商务,含计算机操作技能、电子商务概论、网络营销、电子单证交换技能等;

4•国际贸易业务技能,含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商法、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实务、报检、报关实务、国际货运与保险、国际贸易单证实务等。这四大模块中各有众多的课程组合,而前面三个模块的课程都是为后一个模块打基础或为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增强业务素质服务的。在组织教学过程中,必须避免各模块各门课程之间各自为政的现象,要保证国际贸易专业骨干课程的教学不受冲击和挤占,这就必须对各模块的课程进行整合,打破原学科的系统性,避免各课程内容的重复。可将相关联的课程整合为一门课,例如,“推销技巧”与“商务谈判”就可整合为一门课,电子商务的几门课可整合为一或两门课。国际贸易专业课程中的“国际金融”课,可采取开讲座的方式,只侧重讲解与外贸紧密相关的内容。“国际商法”课程要打破原学科体系的框框,专讲其他专业课未涉及到的国际贸易法律知识,例如,WTO规则,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有关托收、信用证的国际惯例等,相关课程已涉及到了,没有必要重复开设,可采取专题讲座方式讲授一些与国际贸易业务紧密相关的国际法律知识,这既节省大量课时,又达到扩展学生掌握国际贸易有关的法律知识的效果。又例如,“国际贸易单证实务”同样需要与“国际贸易实务”进行整合,删除与“国际贸易实务”重复的内容,专讲各种业务单证知识和单证制作的技能,把教学重点放到指导学生缮制业务单证的训练,为学生毕业后直接上岗从事单证业务打下扎实的功底。另外,其他的课程也都可考虑进行必要的整合。至于如何对国际贸易专业课程进行整合,是一项具体而系统的工作,需要分别做出详尽的方案,这里不再赘述。

二、国际贸易专业课程的开发

依据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标和“以岗为纲”的教学要求,为适应市场对各种专业人才必须持证上岗的需要,国际贸易行业先后出台了外销员、报关员、报检员、跟单员及单证员等资格证考试制度,凭有关机构认可发放的资格证书才能持证应聘上岗的普遍做法,应指导学生积极应试,并通过相关的资格证的考试,这是应用型高校应尽的职责。专业资格证通过率的高低,这是评价一个应用型专业教学质量高低的重要指标。为此,针对国际贸易专业学生毕业前普遍要求参加有关资格证的考试,学校应组织开发有关资格证考试的“报关员资格证应试辅导教材”、“报检员资格证应试辅导教材”及“单证员资格证应试辅导教材”等的编写和组织辅导工作,并使这些教材能有效发挥指导学生应试,大幅度提高考试的通过率。这是国贸专业教师的当务之急,是学院为学生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市场培养大批的合格的应用型人才的急需。

三、加大实践性教学比重,采用“四模块”实践教学模式

加大实践性教学比重是国际贸易专业课程整合的关键。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主要是通过课程体系实施来实现,课程体系由模块构成。根据培养目标和专业特色,笔者认为国际贸易专业应配置如下四个实践性教学模块:

1•课程认识实习模块,巩固基础知识

课程实习安排在各门专业课程内和学年中的寒暑假,主要是指专业课程内(也包括专业基础课)的实践环节,目的是使学生在进行理论学习的基础上有一定的感性认识,巩固所学过的知识,把理论与实践知识结合起来。例如:当讲述国际贸易政策,特别是进出口商品政策中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时,为了更好地把理论转化为实践,教师可以指导学生查阅资料,了解中国加入WTO前后的关税变化,说明当前国际经济中“关税壁垒”日益弱化的特征,而非关税壁垒,教师可以让学生分组收集有关中国企业“反倾销”、“绿色壁垒”等情况的相关数据,分析目前中国企业面临的“非关税壁垒”的现状,并尝试提出一些对策。经过这样的训练,理论已经完全转化为生动的实践教学,学生不仅印象深刻,而且学会如何用经济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2•校内实习基地模块,为学生提供良好的模拟实习环境

校内实习一般安排在三年制的第三到五学期,目的是使学生在动手的过程中培养自己研究问题和开拓创新的能力。可以分为:

(1)课程实训项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市场调研实训、国际市场营销实训、国际贸易实务实训、报关实务实训、外贸单证实训、电子商务实训等。在《外贸单证实务》与《报关实务》课程中,会有很多进出口贸易的单据,教师在教学中尽量收集企业常用的单据类型提供给学生,使学生获得逼真的实训效果。同时,尽可能贴近业务和实际,收集实际的案例,这样不仅使学生有亲切感,而且非常实用,让学生学得踏实。

(2)考证实训项目。结合“双证书”制,要求学生获得与国际贸易专业相关的报关员、单证员、报检员等职业资格证书。通过对国贸专业的学生进行为期2周的考证实训,一方面利于提高学生的考证通过率,另一方面普遍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

(3)专业综合实训。《国际贸易实务实训》是集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专业基本技能、职业素养于一体的综合实训课程。利用外贸综合业务实训计算机模拟软件系统,对毕业班学生进行为期2周的综合训练,其中涵盖了外贸函电、国际贸易实务、国际市场营销、报检、报关实务、单证实务、托运与投保、国际货款结算等多项专业技能。通过对整个业务流程的运作和全套单据的制作,让学生掌握从分析市场环境开始,到完成市场开拓,同外商建立起业务关系的整个流程。具体以进出易的基本过程为主线,以具体的进出口商品交易为背景,针对进出口贸易中业务函电的草拟、进出口商品成本核算、出口报价与还价、交易条件的磋商、进出口合同的订立、出口货物的托运订舱、报验通关、信用证的审核与修改、单证的缮制、审单付汇,验货收货等主要业务为序进行训练。同时,在实训中要求学生通过因特网去寻找出口的商品和客户,自己设计产品目录、宣传网页和出口营销方案。通过这样集中的训练,学生对三年的专业知识有了系统的认识,强化了前面学过的知识,又通过这种模拟训练,培养了学生在未来实际工作中的职业能力,使学生既具备上岗就可以较好地上手工作,又有可持续发展的后劲。

3•校外实习基地模块,为学生提供全真的实践

实习基地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协议式的,主要是同外贸企业或工商企业订立实习协议;另一种是非协议式的,主要是到一些政府的职能部门,如海关、商检局、商务局、港务局、国税局等。一方面,建立几个稳定的协议式的校外实习基地,为学生和外贸企业架起了一座共同发展的桥梁,既便于学生对即将从事的工作有比较深刻的了解,也便于外贸企业从中发现和选拔人才;另一方面,也充分利用非协议式的实习基地,如组织或鼓励学生参观港口、码头、仓库、生产车间,让学生看到真正的货轮、火车车皮、大型拖车、集装箱、堆场、货物包装方式、海关监管场地等实物。鼓励学生直接找船运公司、保险公司、海关和检验检疫局咨询相关问题。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也可归入这一模块。毕业实习的考核主要依据学生的实结,实习单位的实习鉴定意见及指导老师的不定期抽查结果加以确定。毕业论文一般安排在三年制的第六学期进行,由专业老师负责论文的指导、答辩和成绩考核。

篇(7)

关键词:电子商务运营模式国际贸易应用

选题背景;

 20世纪60年代欧美研究学者首次提出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了初步的对策。国内研究相对较晚,自21世纪初以来,国内大批

学者纷纷开展此方面的研究。研究主要涉及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如何物色贸易伙伴、如何进行电子化采购、如何进行电子货物运输及跟踪、网上支

付方式、电子售后服务及交易管理网络化等方面。随着时代的进步,全球贸易的发展,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也面临着时代的变革。 然而,关于国际贸易运用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性,税收问题和法律问题逐渐凸显出来。针对以上三个问题,本文立足于交易程序的具体化,采用文献法,结合当前贸易形式,对交易中的每一步程序做出详细阐述。

选题意义

论文的选题具备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意义:

从理论上来讲,本文的研究涉及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安全性的对策,税收问题的解决办法和法律问题的改革措施。在实践意义方面,研究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可以完善传统贸易存在的缺陷,使国际贸易更加趋于合理化,有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

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 把人类社会带入了信息化的时代, 信息化的浪潮不仅改变着人们的工作、生活、学习方式, 也给传统的贸易领域带来深刻的变化. 电子商务的兴起, 改变了国际贸易传统的运作方式, 冲破了国家间设置的一切障碍, 使国际贸易走向无国界贸易,它改变了国际贸易运行的环境、主体和经营管理的方式, 给传统的国际贸易领域带来了一场新的革命.

                           1、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电子商务的分类:

1、推广营销:包括各类的关键词、邮件、广告、博客、论坛等等,这类营销以品牌推广为主,不进行实际的销售,但是为销售做好了打前站的工作铺垫;

2、经营销售:如淘宝(B2C)阿里巴巴 (B2B)慧聪 当当等等,不管批发还是零售都属于经营销售网络营销的范畴;

3、线上线下网络营销:电子商务实际属于商务活动的一种,只是它跨越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将商务活动更加扩大化,商务速度和模式更容易进行。

电子商务的其他模式还有很多,比如策划营销、网络展示营销等等,需要我们不断探讨和创新。

                   2、国际贸易电子商务模式的发展障碍

电子商务虽然在国际贸易中引发了一场革命,改变了贸易形态,具有十分诱人的发展前景。但是,它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目前世界各国在电子商务应用的国际贸易中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 安全性问题。

  以电子商务来开展国际贸易是通过网络来传输商务信息和进行交易的,这就要求网络间的数据传输,处理数据和交换数据要有很高的安全性。但是互联网是一个开发的基本不设防的系统,它最初并不是为了商业服务,所以单靠原来的互联网安全技术来维护电子商务显然是不够的。

第二, 税收的问题

   传统的交易模式,各国政府可以通过本身能够控制的要素来行使税收权。但是网上开展贸易更多的是无形中进行的,整个交易过程都是二进制,各国政府无法控制这种服务,这将使税收带来一系列问题。同时,要各国在网上制定出一个统一的税收政策更是难上加难,毕竟各国的财政收入方面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都没一样。

第三, 法律问题

   传统贸易模式存在着各国国界的问题,但是,在网络中,管辖边界不复存在。因此没有全球性的贸易法律来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网络贸易的虚拟化也使知识产权受到了威胁,网络的开发性和无国界行使网络上的知识产权很容易被人利用控制。

3、国际贸易中发展电子商务的对策

第一,针对安全性的问题,由于网络技术实在是发展太快,各国对于它的安全技术已经跟不上它发展的速度,所以只有一方面加强网络技术的研究,另一方面要迅速建立起一种机制,联合各国政府出台网络安全法,规范互联网的使用,严惩破坏网络安全的犯罪分子。

第二,税收的问题,税后涉及到各国的切身利益,所以世界各国要加强彼此之间的研究和协调,制定出一个合理的各国政府都能接受的税收政策。电子商务的贸易与传统贸易在本质上以相同的,都是在进行贸易,只是交易的方式不同而已,只是说各国在进行交易的时候要采取何种税收方式,如果采取传统的税收方式,而有采取的是电子商务的交易原则的话,则是不征收关税,显然各国肯定会采取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这样就会违法了税收公平原则,同时对传统贸易方式构成歧视。而现在国际上并没有对网络贸易税收做出可行的办法,现在只能暂时实行零关税,但不能永远都实行,在技术允许后再制定出相应的政策。

第四, 针对法律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1)各国商定,制定出新的国际立法,比如说在经过国际许多组织研究后于1996年正式制定并颁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最初只是为了给各国在电子商务中提供参考和选择,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电子商务示范法》极有可能演变成一部强制力的国际性条约。(2)是扩大司法解释权,对现行的法律进行修改,或直接制定适用于网络贸易的法律。但是,这也存在着缺陷,因为它极有可能动摇到各国的现存法律。不过如果网络贸易中的电子合同,电子单证能够用一种独特的方式使其能够与传统的合同等同的话,那么扩大司法的解释权也应该是可行的。(3)成立专门的中介机构,利用第三方网络来记录贸易的全过程,这对贸易双发都具有公正性。

  

 参考文献:

[1]刘建廷等.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M].山东大学出版社,2006.08:5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