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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合同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02 15:05:46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风险合同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风险合同

篇(1)

诉讼风险合同范文一委托人: (甲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XX律师(成都)事务所 (乙方)

地址:

负责人:

甲方(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 有限公司因与(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 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 ”],特委托乙方律师担任其本案的诉讼人。

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等律师为甲方的本案一审、二审(如有)诉讼阶段的人。

第二条 乙方律师应本着勤勉尽职的原则,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履行义务。如律师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乙方征求甲方同意后另行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人。

第三条 甲方应如实向律师陈述案情,提供相关证据,并保证证据的真实、合法、有效(仅提供证据复印或复制件,原件由甲方自行保管。因甲方无法提供原件到庭核实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当承担以下的义务:

1、与乙方和律师诚实合作,如实提供与本协议约定事项有关的资料,如实陈述有关的情况和信息,提供相关证据及相关材料,并保证证据、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

2、如本协议项下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律师; 3、甲方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律师的工作,并指定(邮箱: ,电话: ,传真: )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联络人,有权代表甲方接收乙方之文件或工作指示,亦有权代表甲方向乙方递交文件资料或传达甲方之真实意思。如果甲方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或律师;

4、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5、无论何种情况,甲方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否则乙方有权拒绝该要求。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律师在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时,承担以下的义务:

1、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本着勤勉尽职的原则,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依据事实和法律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如律师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或因紧急事件须临时调整律师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3、乙方指派(工作邮箱: ,传真: ,电话: )为本合同项下之主办律师及乙方的专职联络人,负责本合同所涉之法律事务的处理。如乙方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4、律师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乙方和律师就本协议约定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以外,无权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其他款项。但是如有必要需律师代缴代付予其他机构的费用除外;

6、乙方律师提供的服务必须忠实于法律和事实,不得向甲方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意见,乙方律师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向甲方提供

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意见的,应赔偿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但赔偿的金额以乙方基于本协议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为限额;

7、如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非因乙方原因(如公安机关、法院等相关单位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评估拍卖机构的原因)造成工作延误或工作目的无法实现的,其责任不在乙方,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应收未收律师费有权收取;

7、乙方及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案件的进展情况,亦不得泄漏案件中了解的个人隐私或商业机密。

第六条 乙方律师权限由甲方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予以确定,《授权委托书》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七条 律师费及其支付

(一)律师费:根据《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案的律师费按照“基础费”+“风险费”计取,其中:

1、“基础费”及其支付: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支付本案的“基础费”¥ 万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本协议签订后,无论本案出现任何结果甲方均应支付该“基础费”,乙方亦无须退还。

2、“风险费”及其支付:

(1)甲方应按照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甲方减损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风险费”,即:

“风险费”=(“原告起诉标的总额”-“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甲方应承担金额”)× %;

若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甲方不承担责任的,或原告撤诉的,则“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甲方应承担金额”视为“零”。

上述所称“生效裁判文书”包括限不限于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驳回起诉裁定书、撤诉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等,甲方如与原告达成的和解协议亦具有同等效力。

(2)甲方应在本案取得上述生效裁判文书之日起五日内按上述约定比例及计算方式向乙方支付“风险费”。

(二)甲方应按约定将律师费转账支付至乙方的账户内[户名:XX律师事务所,账号: ,开户行: 银行营业部]。

(三)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费后,应据实向甲方出具正式发票(如甲方要求乙方在其付款前出具发票的,甲方仅限转账方式支付)。

(四)如甲方未按本合同之约定按约足额支付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赔偿乙方损失,且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工作,有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其他费用

根据《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应由甲方支付的以下其他费用不包含在上述律师费内,应由甲方另行承担。双方就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约定如下:

1、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由甲方按相关机构的规定或要求缴纳;

2、乙方及律师办案所需差旅费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的)由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票据,据实另行支付;

3、法院工作人员办案所需的差旅费用或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先行垫付的,甲方应据实报销;

4、查档费、资料(打)复印费等其他费用,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票据,由甲方据实报销。 第九条 乙方就本案所涉及的诉讼风险,已如实告知甲方,甲方对本案存在败诉的诉讼风险已预见并确认可接受。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用或向相关机构缴纳应缴之费用等情况的,有权暂停或中止工作,亦有权终止且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应收未收费用有权要求甲方补足。

第十条 如乙方违反或解除本合同,依约所收费用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违反或者解除本合同,乙方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应交未交费用仍应予补齐。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取得生效判决(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或撤销诉讼等)时止。

第十二条 乙方和律师均无义务甲方处理本协议约定的法律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务。委托人如确有需要乙方和律师提供本合同约定工作内容之外的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

第十四条 如因本合同产生之争议,双方应尽力协商解决,但若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第十五条 本合同签订于四川省成都市。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署栏)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20xx年 月 日

乙方:XX律师(成都)事务所

负责人/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20xx年 月 日

诉讼风险合同范文二乙方:

甲方就其诉讼/执行 一案,聘请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双方经协商,签订本风险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为甲方诉讼/执行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人。

二、权限:

1、代为起诉、申请诉讼保全;

2、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3、代为申请执行;

4、代为签署、收取法律文书。

三、目标

乙方承诺,以清收执行回债权本息合计获得 万元人民币的现金清偿作为其在本协议项下应实现的最低目标,该目标的实现为乙方主张律师费的先决条件。若清收回实物资产,则按照抵债金额的 %折合成现金流。

四、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 个月,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若期限届满,乙方未实现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目标,则本协议自动解除,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甲方有权自行本案,或者另行通过招标或协议方式委聘其他律师事务所本案。

五、费用

(1)若乙方实现目标,则甲方按最终清收回现金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律师费。若未实现目标,则甲方不支付任何费。

(2)上述费在甲方收到执行款项或取得抵债裁定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乙方。

(3)乙方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评估费、档案查询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其他工作杂费由乙方承担。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 乙方: 律师事务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诉讼风险合同范文三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就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关于原告付元平的案件的《民事委托合同》,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订立本补充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在下列三案件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人:

1、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2、甲方委托乙方上述案件的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以及对重审判决提起的上诉审等阶段。

第二条 委托权限

(详见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和办案经费;

4、甲方指定 (电话: ,邮箱: )与乙方律师联系,提供文件和资料,履行其它必要的协助义务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律师;

5、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以及对于诉讼结果的预测仅供甲方参考,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可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事项;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判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及时向甲方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5、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在涉及甲方利益的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同时指派律师担任甲方及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人或者辩护人;

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按照规定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第五条 律师费和办案经费

本案律师费采取基础费加风险费的方式收取。 关于基础费的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基础费人民币 元。其中甲方已支付乙方基础费人民币 元,剩余基础费人民币__ _元,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提供的上述所有案件的完整的书面应诉方案后支付乙方,该费用为乙方代为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代为协助调查、取证,代为提出管辖权异议,代为阅卷、出具答辩意见,代为参加庭审,依甲方授权代为调解、和解。

关于风险费的约定:若法院的终审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和解书认定甲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较上述三起案件原告主张的赔偿责任降低,降低部分为减损部分,则按减损部分10 %的比例核定风险费,总费(包括基础费用)以人民币 元为限,甲方应于收到上述所有案件的生效的终审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和解书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风险费;反之,甲方则不予支付本部分的费。

乙方律师在过程中发生的调查、交通、食宿以及其他实际支出的办案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费和/或办案经费,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支付未付的律师费、实际支出的办案经费以及相应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回律师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的;

2、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甲方或者对方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约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四条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和/或办案经费。

乙方律师因自身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四条第5-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但乙方律师理解的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与判决书或其他法院文书不一致时,不能以此认定乙方律师有失误。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1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和/或办案经费的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四条第5-6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第八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乙方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事项为止。

甲方:代表:

篇(2)

近年来,因为劳动合同续签导致的争议案件越来越多,本案即是比较典型的一例。在这类争议中,常见的争议焦点有二:其一是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其二是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利终止劳动合同,同时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从法律规定角度来看,有关争议焦点一,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可见,在规定期限内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义务,这是有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只有用人单位违反法律义务时才需要承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具体到案例中,该公司与贾某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继续维持劳动关系的存在,该公司按照法律规定通过邮件提出与贾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贾某拒绝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建立劳动关系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后计算。故此,该公司不需要承担因贾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之后的双倍工资赔偿责任,无需承担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的双倍工资赔偿责任。

有关争议焦点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挝皇槊嫱ㄖ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可见,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有权利终止劳动关系,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工已经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不同意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提之下,方可有权终止劳动关系,同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换言之,若劳动者同意补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无权选择终止劳动关系。

从风险管控的角度来看,在实务操作中,用人单位需要特别注意对终止劳动合同时间点的把控,即劳动者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后,劳动者仍然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同时拒绝劳动者继续到单位提供劳动。若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若劳动者仍然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书面通知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同时拒绝劳动者继续到单位提供劳动;反之,若劳动者同意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不能终止劳动关系。

有关劳动关系的终止

从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来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但未必会存在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未必会存在劳动关系。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见,在不存在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下,用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的表述比较妥当,反之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表述比较妥当,当然在大多数情形下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是同时存在的,这时候两者的使用并无区别。

对于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终止我国实行的是法定主义,简言之,用人单位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在法律条文规定上应该有对应的依据,即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事先约定清楚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条件,但是这些条件若没有对应法律上的依据,这种约定则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用人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合同期满,但遇到医疗期、“三期”、“十五加五”等特殊情形时,劳动合同期限应当续延至相关情形消失,对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单方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等。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以下情形除外:用人单位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续签劳动者拒绝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有关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对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问题,现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司法实务中,有关“二倍工资”可分为以下情形:初次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视为无固定期限未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补签(倒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劳动合同逾期终止的“二倍工资”等。

有关“二倍工资”的

计算基数

在司法实务中,各省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法院部门对于“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存在不同的观点,以上海、北京、广东等地为例:

上海地区,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如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双倍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在北京市,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在广东省,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二)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在江苏省,二倍工资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应得工Y予以确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当月工资包含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的,应按分摊后该月实际应得奖金数予以确定。

有关二倍工资的

仲裁时效

在司法实务中,各省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法院部门对于“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观点基本一致,但是对于起算时间点存在不同的观点,以上海、北京、广东等地为例:

上海市,二倍工资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规定,而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北京市,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广东省,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篇(3)

1.1直接风险形式和间接风险形式

直接风险形式和间接风险形式主要是依据合同管理过程中出现风险的责任主体方来划分的。直接风险是指风险的主要责任属于管理企业自身,即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由于管理企业人员素质不高、管理制度不完善、监管力度较低等因素而带来的风险;间接风险是指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主要由于合同履约各方自身的因素而造成的管理风险,其中企业管理方只是间接地参与其中,不承担主要责任。

1.2客观风险形式和主观风险形式

对于客观风险形式和主观风险形式划分,主要是依据风险的作用范围来界定的。主观风险表现为由于国内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操作管理规范欠缺、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监管力度有待加强等因素,进而使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或终止等各个阶段中存在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风险,这种风险往往是无法避免的。客观风险主要体现在合同签订各方的综合实力、信誉程度、财政状况等,是可以通过加强监督管理避免的。

1.3可控风险形式和非可控风险形式

对于可控风险和非可控风险形式的界定,主要是依据该风险的可控情况等级的高低来划分的。可控风险形式指的是管理方在合同履行的全过程中,严格按照规范执行合同的管理工作,可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出现的可能。非可控风险形式,是由于一些非主观因素(地震、洪水、法律、政策等)影响使得项目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风险形式。

2合同管理中风险的影响因素

2.1从业人员综合素质较低

人是合同管理工作的行动主体,直接掌控合同管理的每一步流程。从业人员综合素质较低是引发合同管理风险的最直接、同时也是最主要的因素。从其专业素质角度来看,合同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往往只对自己负责工作内的专业知识有所掌握,而对于国家的相关政策的颁布与实行缺乏必要的敏感性,这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必然会给合同的签订与实施带来很大风险。

2.2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

(1)合同结算方面:由于工程结算制度的完善性较差,无法及时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监管、审核以及结算等,进而导致合同不能如期履行。(2)合同审核方面:由于合同在评审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要求对其内容等进行严格审核,导致合同履行存在很大风险。

2.3客观影响合同管理因素

(1)自然灾害突发。随着全球环境遭受破坏程度的加大,我国近些年来的地震、洪水、泥石流等地质自然灾害逐渐增多,对于这些带有极强偶然性的灾害,很难进行有效的预测与控制,只能通过风险转嫁分担相关责任。(2)经济发展趋势变化。自中国加入WTO以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重,中国的市场经济时常受到国际经融危机的影响。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只能通过搜集信息,在合理的预测经济发展的趋势后进行必要的风险规避。(3)政策和法律的变更。为了完善市场经济的管理制度,国家必然会不断地对已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并会出台新的措施与政策以推动社会的进步。面对此类问题,需要我们及时关注国家政策、法规的颁布情况。

2.4合同管理风险控制理念淡薄

(1)法律理念淡薄。主要体现在工程合同签订及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应有的重视以及理解不透彻等原因,使得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并未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从而导致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法律风险。最典型的就是某些工程存在先开工后签约的情况。(2)责任理念不明确。主要体现在对合同管理风险控制的认识不明确,进而责任理念较为模糊,使对合同管理中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能力有所下降。(3)风险理念缺失。主要集中表现在对于项目合同中存在的风险隐患缺乏应有的重视,同时由于对风险理念的缺失,造成风险管理措施的缺乏。在实际工程中,此种情况往往体现在承包方由于对合同风险认识的不足,不得不承担工程质量、赔偿等诸多风险问题。

3合同管理风险控制应对方法与措施

3.1培养高素质的合同管理从业人员

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是提高合同管理质量的充分条件,建立完善健全的人才培养体系已迫在眉睫。对此,国家应设立专门的机构对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培训与选拔,不仅只是对专业技能的培训,还要求其熟悉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对于形势判断具有敏感性。同时,合同管理团队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企业应适时对合同管理团队从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以改变传统的知识架构体系,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

3.2加强对合同文本的管理

合同文本往往会由于其中存在不严密或不合理的条款而使其风险存在。控制合同文本风险需要加强对合同评审制度的监管,即根据国家规定的管理合同范本,结合工程项目具体的实际情况,编制适当的合同文本。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工程管理方面也要与国际社会全面接轨。因此,要不断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管理经验与模式,与我们自身情况相结合,最大程度地发挥对合同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作用。

3.3加强对合同管理流程的整体性监管

(1)确认合同管理流程的各个细节,明确每一环节的工作目标及其措施,以此保证对合同内容的切实履行。(2)对合同的准备、签订、履行、终止等各个阶段实行全过程监管,以此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完备性以及规范性。(3)客观地开展对合同管理的综合评述,有效控制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实现合同管理过程的标准化、制度化。

3.4建立完善的风险预测系统

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预测系统可以及时对风险进行控制与防范。首先,需要对项目进行完整的风险评估,以此找出合同在各个阶段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并对其进行初步的类型划分和合理预测;其次,需要对已进行合理预测的风险隐患进行进一步判定,确认其风险等级;最后需要进行信息的会商讨论,对该风险隐患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并找出有效的应对措施。

3.5加强对工程信息的管理

加强对工程信息的管理,不仅可有效控制管理风险,还可降低成本,加快项目进程。为了实现对信息的有效管理,可以建立一个广大的信息平台,并要求保证数据内容的实时更新,让参与各方实现信息共享,进而实现对合同进程全面掌控,降低合同管理中的风险。

3.6加强信用评价制度的建设

良好的信用评价制度,可以很好地反映合同双方的综合实力,增强双方的合作互信,确保合同的顺利实施。必须加强对信用评价制度的建设,对合同双方的财政状况、信用状况、发展形势作出公正合理的评价,并适当地进行等级划分。在实际合同签订时,对于有良好信用的单位应予以优先考虑。

4结语

篇(4)

所谓风险(Risk),亦称危险,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所谓风险负担,即指上述风险应由哪一方负担1.首先,不能履行一般分为自始不能履行与嗣后不能履行。在自始不能之情形,因自始不能履行导致合同自始即失其目的,失其意义,失其客体,所以使之不发生任何效力。此种情况应由合同无效制度解决。其次,在嗣后不能履行之场合,该履行不能又可分为两种情形: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其中,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嗣后不能履行之情形,系属违约责任问题,此时合同债务变形为损害赔偿,由债务人负担;只要合同不解除,对待给付请求权即不消灭。因此,该问题也不属于风险负担制度管辖。最后,在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导致嗣后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也因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两种不同情形而异其结果。在单务合同中,债务人债务被免除,合同归于消灭;而在双务合同中,尽管债务人的债务无疑应被免除且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债务人已提供担保的情形除外),但是存在债权人的对待给付是否也同时被免除的问题。换言之,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免除是否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也被免除。该问题可谓是风险负担制度的第一要义。有鉴于此,风险负担专指因不可归责于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嗣后不能履行所产生的损失后果之负担。

二、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之比较

基于上述之分析,尽管“是否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标准成为划定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两种制度之分野,但由于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共性,即两者都发生在合同嗣后不能正常履行的场合,皆是分配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所致损害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在我国合同法采取严格责任原则的情况下,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更加难以区分。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看到两者之间存在本质上的差异。由于违约责任包括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因此我们在此将风险负担与该两种责任进行比较:

(一)过错责任与风险负担之比较

过错责任与风险负担存在如下明显区别:其一,过错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关系,包括双务合同关系和单务合同关系;而风险负担则仅仅以双务合同关系为前提。其二,过错责任适用于一切违约领域,诸如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而风险负担则仅适用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造成的不能履行之场合。其三,过错责任以过错为成立条件,而风险负担则以双方当事人对不能履行没有过错为前提。其四,过错责任是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的法律手段,是道德和法律谴责与否定过错违约的集中体现,而风险负担则完全不具备这些品格,它是合理分配不幸损害的法律措施。其五,一般认为,风险负担尽管有债务人主义、所有人主义、交付主义等,但只要当事人一方有过错,即采取过错人主义。于此情况,如何区分风险负担和违约责任更成为问题,需要详细辨析。例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材料由承揽人提供时,定作人过失地迟延受领,工作成果的毁损灭失由其负担风险,即定作人虽然得不到工作成果,但仍须支付报酬,在此,定作人承担的是风险,而非违约责任。但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迟延返还保管物,此间保管物毁损灭失,由保管人向寄存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非负担风险。

(二)无过错责任与风险负担之比较

尽管风险负担与无过错责任皆是合理分配不幸损害的法律措施,都是基于公平原则而存在,但是,这些共性仍不足以掩盖两者之间的如下区别:其一,无过错责任只是不考虑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并不否认过错概念及其存在价值。在实务中,违约方很可能是有过错的;而风险负担一般只能产生于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之场合,即使在一方当事人有过错时适用风险负担归责,该过错也不是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过错,不是酿成风险的过错,而是与风险有间接联系的另外原因的过错。其二,无过错责任具有补偿性,即通过责任者支付赔偿金等以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而风险负担不具有补偿性,填补不了守约方的损失,只是由谁承担不幸损害而已。其三,无过错责任由法律直接规定,存在的场合有限;而风险负担则可以产生于一切双务合同中2.

(三)应属于违约责任的几种损失情况

基于上述之分析,以下几种损失分配均属于违约责任,而非风险负担:(1)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属于违约责任。(2)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融租物在租赁期间内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向融租人赔偿该融租物毁损灭失的损失,属于违约责任;承租人已交付的租金不得请求返还或继续交付租金,属于风险负担。(3)在旅客运输合同中,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行李毁损灭失的,除非承运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以外,应由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属于违约责任。(4)在货物运输合同中,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除非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否则应由承运人负担,属于违约赔偿责任。(5)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违约责任;保管人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属于风险负担。(6)在仓储合同中,在仓储期间内,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仓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7)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占有的委托物毁损灭失时,行纪人向委托人赔偿损失,属于违约责任;行纪人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属于风险负担。在借用合同中,借用人对借用物毁损灭失负责赔偿,属于违约责任。(8)在旅店、浴池业中,旅店放置客房或交由业主保管的物品丢失,由业主负责赔偿,属于违约责任。(9)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旅店赔偿游客交由它们保管的物品的毁损灭失,属于违约责任。

三、我国合同法关于风险负担的立法设计

(一)关于风险负担的立法主义

在双务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导致嗣后不能履行的场合,债务人被免除债务,是各国合同法的通则;但是,对于债务人之债务的免除是否导致债权人的对待给付也同时被免除的问题,综观各国合同立法,则存在如下不同的立法态度。

1、债权人主义。该立场认为,尽管债务人之债务被免除,但债权人仍应为对待给付,不能履行的风险由债权人负担。例如,买卖物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原因而毁损灭失时,免除出卖人交付买卖物的义务,买受人却仍须支付全部货款。该主义发端于罗马法,后为德国普通法、意大利民法和日本民法所承继。

2、债务人主义。即由债务人承担不能履行的风险,债权人的对待给付被免除。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722条规定:“在租赁期间,如租赁物因意外事故全部毁灭时,租赁合同当然解除,如租赁物仅一部分毁损时,承租人得根据情况,或请求减少租金,或甚至解除租约。在上述两种情形,均不发生损害赔偿问题”。换言之,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毁损灭失时,其风险由出租人承担,因为出租人作为债务人,再也不能履行其“保证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义务,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就归于消灭。法国民法以此原则为一般原则而适用于一般合同关系。德国普通法、奥地利民法、德国民法、中国台湾民法皆采取此主义。

3、所有人主义。依据该主义,风险负担随同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应由标的物所有人承担买卖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毁损灭失的损失。英国法曾经采此主义。法国民法以该主义为特殊原则,仅仅适用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中。我国审判实践和理论也认为在买卖合同中应采取该主义。

4、交付主义。该主义认为,风险负担随着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交付标的物仅指转移标的物之占有,而不当然含有办理完毕登记手续等因素。英国法已开始接受该主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是如此。

5、合理分担主义。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致使不能履行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合理分担。我国前《技术合同法》第3条第1款对技术开发失败的风险负担的规定,即采此主义。3

(二)我国合同法关于风险负担制度的立法设计

我国合同法对于双务合同履行中的风险负担应当采取何种主义,是合同法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下面我们对上述各种立法主义尤其是债权人主义和所有人主义的弊端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若干规定,来具体阐述我国合同法关于风险负担制度的立法设计。

1、以债务人主义取代债权人主义。债权人主义的弊端基本有三:其一,该主义与双务合同的性质相悖。因为双务合同的两个债权具有牵连性或对价性,当事人一方既然免除债务,则对方也无须履行债务。其二,该主义有失公平。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其仅使买受人单独承受买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出卖人就价款可以不负担风险,因为金钱债务没有发生不能履行的余地,买受人不得因不能履行而免除支付价款的义务。此外,从双方给付均可能发生不能的双务合同而言,债权人主义也不甚合理。例如,在互易合同中,先成为不能履行的当事人虽然免除其债务,却可取得对待给付。其三,在出卖他人物品或二重买卖的情况下,将发生不适当的结果。在出卖他人物品的买卖合同中,该物品灭失时,出卖人不受任何损害,却有权对买受人请求支付价款。在二重买卖之场合,买卖灭失时,出卖人有权请求各个买受人支付价款。有鉴于此,我国合同法不宜采取债权人主义,在大多数双务合同领域应当采取债务人主义。理由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既然互具牵连或对价关系,一方当事人的给付既然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不能,则理应不得请求对方为对待给付。所以,债务人主义符合公平理念和交易观念。当然,如果当事人在解除合同时对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则应依其约定。奉行债务人主义的风险负担,其构成要件有三:第一,必须是双务合同;第二,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第三,须为不能履行。该主义实行之效力为:第一,债务人的债务被免除,债权人的对待给付也被免除;第二,债权人免为对待给付,尚有代偿利益请求权。如果债务人因不能履行的原因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权让与该权或交付其受领的赔偿物。不过,债权人在代偿利益的范围内,应为对待给付;如仅仅获得一部分利益,则应按比例减少对待给付。第三,对待给付返还请求权。因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均被免除,所以债权人未为对待给付时,无须再为;已经为对待给付时,因债务人的债务不能履行,可请求返还对待给付4.

2、以交付主义取代所有人主义。所有人主义同样也存在诸多不妥:其一,许多合同根本不发生所有权问题,如何采取所有人主义呢?诸如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等合同均不能适用所有人主义。其二,物权关系与债之风险本属两回事。一方不能履行,对方应否为对待给付,应由债之关系决定;所有人虽因标的物毁损灭失而丧失物权,但不得因此而决定对待给付请求权的有无。而所有人主义却将这些不同的事物混淆,诚属不当。其三,在出卖他人物品的情况下,出卖人没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对于买卖物所有权未转移时亦然。此间买卖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毁损灭失时,如果依据所有人主义,则将无法确定风险应由谁负担5.其四,美国《统一商法典》起草时,起草人认为所有人主义太难以掌握,太不明确,容易导致纠纷,不利于货物风险负担问题的解决。卢埃林指出:统一商法典在货物的风险转移上完全不用所有权的概念,从而使风险转移的规范变得清楚和明确,几乎不可能产生误解6.事实的确如此,在适用所有人主义时,美国提起风险负担诉讼的案件相当多,而在统一商法典颁布后,极少有因风险转移问题而提起的诉讼案。风险随同货物交付而转移原则即交付主义的确立,使这类问题得以简化和明确。当然,美国出现这一重大变化是与它采取合同项下的物的确定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之原则相关的。在美国,只要合同项下的货物被确定或特定,即使货物仍然在出卖人手中,货物所有权也转移给买受人。如果按照所有人主义,则风险也已转移给买受人,这就难免发生纠纷。因为货物的特定化往往取决于出卖人,确定合同项下的货物的时间也常常难以确定,买受人就更难以知悉。况且,要求买受人在没有受领甚至尚未看到货物之前就令其对该货物承担风险,也委实有失公允。采用交付主义取代所有权转移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已经为人们所普遍接纳。将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完全分开,受到各国的普遍赞同7.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领域,也遵循世界潮流一改往昔的所有人主义而采纳交付主义。

3、有名合同中风险负担问题之研讨。在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有名合同中,风险有哪些?应当采取何种立法主义?在此我们进行具体研讨。

(1)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中,虽然我国《合同法》采纳了交付主义,并在第九章中规定了交付主义的具体规则。但对此需要说明的是:其一,如果买卖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则应信其约定。其二,交付标的物仅指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并不当然包含办完登记手续等因素。这样,在不动产买卖的场合,出卖人先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后与买受人共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风险自转移不动产之占有时转移至买受人,而非自办理完所有权转移登记时转移。因为不动产既然已归买受人控制,由其负担风险是公平合理的,同时也促使其尽高度注意。同理,在分期付款买卖场合,作为买卖物的动产或不动产先交付,待全部价款付清后转移所有权,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而非自所有权转移时由买受人负担。第三,在不动产买卖情形中,如果先转移所有权,后交付不动产,德国民法典规定风险自所有权转移时由买受人负担,其学说见解不一。我们赞同合同仍然采用交付主义,而非所有人主义。

(2)承揽合同。在承揽合同中,风险是指工作成果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原因而毁损灭失,包括劳务、材料和损失。该风险之分配,应视由谁提供材料而有不同的归责:A.在定作人提供材料时,材料与劳务的风险应分别决定负担归责。关于材料的风险,我国《合同法》第265条规定,原则上应由承揽人负担,但属于不可抗力的,则由定作人负担。该规定可谓比较妥当,贯彻了“天灾归物权人负担”的思想。关于劳务的风险,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我们认为应当采取并补充如下规则:该风险在受领前,应由承揽人负担,即不得请求报酬;在受领后或受领延迟后,由定作人负担,即仍应支付报酬。B.材料由承揽人提供时,工作成果交付之前,由承揽人负担风险;交付之后或定作人迟延受领的,由定作人负担。我国《合同法》隐含了这种思想。

(3)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中,按照“天灾归物权人负担”的思想,并贯彻债务人主义,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由出租人负担。我国《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该规定体现了债务人主义。

(4)货物运输合同。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对于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非风险负担。我国《合同法》第314条规定了风险负担问题,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运费的风险应由承运人负担,即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5)技术开发合同。由于技术开发属于开创性工作,存在着成功与失败的可能性。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而导致技术开发失败的,其风险由任何一方单独负担,都将导致不合理。《合同法》第338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无法予以确定的,则由双方合理分担。系采合理分担主义。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是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的体现。

注释:

[1][2][3]崔建远:《关于制定合同法的若干建议》,载于《法学前沿》第2辑,第43、44、45、46页。

[4]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第373页。

[5]史尚宽:《债法总论》,第570—571页。

篇(5)

关键词:EPC项目 风险 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 C93 文献标识码: A

1.EPC 合同内涵

EPC 合同也称为交钥匙合同,是近年来很多行业较为流行的项目管理模式。EPC 是一个源于美国工程界的固定短语,它是规划设计(Engineering )- 采购

(Procurement)- 施工(Constructiong)合同的英文缩写,是一种包括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直至竣工移交的总承包模式。

EPC 合同模式与过去那种等设计图纸全部完成之后再进行招标的传统的连续建设模式不同,在主体设计方案确定后,随着设计工作的进展,完成一部分分项工程的设计后,即对这一部分分项工程组织招标,进行施工。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一般都将工程的风险划分为业主的风险、承包商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一般来说,在传统合同模式下,业主的风险大致包括:政治风险(如战争、军事等);社会风险(如罢工,内乱等);经济风险(如物价上涨,汇率波动等);法律风险(如立法的变更);外界(包括自然)风险等,其余风险由承包商承担,另外,出现不可抗力风险时,业主一般负担承包商的直接损失。但在EPC 合同下,上述传统合同模式中的外界(包括自然)风险,经济风险一般都要求承包商来承担,这样,项目的风险大部分转嫁给了承包商。

同时,EPC 合同的管理方式与传统的采用咨询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管理项目不同,业主对承包商的工作只应进行有限的控制,一般不进行干预,给予承包商较大的自。即使业主聘请了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主要处理的也只是工程进度与质量方面的问题,有时也授权其决定工期和费用的权利,但往往还要求得到业主的最终审查和批准。在监理工程师给出决定时,也不像要求咨询工程师那样,在合同中明文规定要“公正无偏”。

2.项目合同管理必须坚持的若干原则

2.1归口管理的原则

合同管理应采取经营部统一归口管理(物资采购合同物资部归口管理),其他业务部门分口管理的模式。经营部作为项目合同的统一管理部门,对项目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具体操作上,对项目合同实行分级、划块管理,各业务部门作为项目合同二级管理单位,负责本部门的合同签订和履行,并向经营部定期汇报有关合同的执行情况。这样,项目和所属各部门才能对合同的管理做到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形成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

2.2主承办人负责制的原则

由项目经理或授权人确定一主承办人和一人或一人以上为副承办人参与项目合同的谈判工作。主承办人对自谈判起至合同履行完毕的全过程负责。

2.3合同审核会签的原则

合同签订前,主承办人应提交合同草案、商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等证明材料、询价单和采购活动报告单等资料,需用部门、经营部、财务部、分管经理按各自职责范围顺序审核。发现错误、遗漏或不妥时,应在审核意见书中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主承办人修改后重新审核,交项目经理批准,项目经理或其授权委托人在合同书上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4合同备案的原则

主承办人负责对合同进行登录、统计、保管、例行报表。

2.5履约检查的原则

通过将履行情况与合同约定相比较,找出两者之间的差距,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3.项目合同管理的主要对策和经验

项目合同管理过程中,有许多做法经过实践验证,是符合项目实际,并且高效和实用的,现归纳总结如下:

3.1建立项目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

首先要建立项目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协调好各方面关系,使EPC合同的实施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按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工作。其次还要建立文档系统。项目上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人员。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各种合同资料和相关的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最后还要建立报告和行文制度。总承包商和业主、分包商之间的沟通都应该以书面形式进行,或以书面形式为最终依据。对在工程中合同双方的任何协商、意见、请示、指示都应落实在纸上,使工程活动有依有据。

3.2对分包商进行分类管理

根据对项目的重要性,将分包商分类为战略分包商、优先分包商、待定分包商、消极淘汰分包商、积极淘汰分包商和身份不明分包商。战略分包商和优先分包商是签订合同的重点对象。

3.3实行项目合同全过程管理

签订项目合同前要根据需要提出合同采购计划和签订申请,批准后洽谈、草签合同,再提报上来进行审批,签订合同后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督促履行,合同履行后办理结算手续,合同发生纠纷后,依法进行处理。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及时对项目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

3.4严格进行项目合同交底

首先,应该由公司合同管理人员向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合同交底,全面陈述合同背景、合同工作范围、合同目标、合同执行要点及特殊情况处理。其次,项目负责人向项目部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并解答各职能部门提出的问题,形成书面交底记录。然后再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向其所属执行人员进行合同交底,陈述合同基本情况、本部门的合同责任及执行要点、合同风险防范措施等,并解答所属人员提出的问题。最后,各部门将交底情况反馈给经营部合同管理人员,由其对合同执行计划、合同管理程序、合同管理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形成合同管理文件,下发各执行人员,指导其活动。

3.5加强项目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提高管理综合素质,充实管理队伍,实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提高项目合同管理效果。

4项目合同管理常见的问题和建议

项目合同管理实践中有一些常见问题,值得警惕和反思,却也容易

让人忽视,列举如下:

4.1项目合同内容不够严谨

如合同文字不严谨,合同条款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等,容易发生岐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

最常见的合同缺陷是往往是漏掉违约责任,合同中只讲好话,不讲丑话,只讲正面的,不讲反面的,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条款。

应对建议:(1)尽量采用本公司的合同文本。这样起点就高,就顺着自己公司的思路,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2)可由专人收集以前项目合同谈判中的例外,以及主要负责人、律师的意见,规定哪些条款变动可以接受,哪些可以谈判,哪些则绝对不能变动。在标准文本的基础上,可加入与特定供应商有关的内容。

4.2项目合同索赔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

由于管理粗放以及长期受计划经济影响,合同索赔尚未引起员工高度重视,成本意识有待提高。

应对建议:(1)加强对各层次合同管理人员项目索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2)重点研究国际工程合同与索赔案例,使合同管理部门成员认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重视合同和合同管理。(3)实践中,发挥有理、有利、有节的管理艺术,努力做到理解合同,活用契约,知可而为,持续改进,不留后患,寻求突破,争取多赢。

4.3疏于验收所致的质量问题,往往难以举证以致索赔无果

项目实践中,验收环节往往非常薄弱,由此导致的质量问题争议,项目方往

往难以举证以致索赔无果。

应对建议:(1)应当组织验收人员对分包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要求。大型或者复杂的工程,以及特殊设备应当邀请或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2)参与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3)验收要及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返工、修复、退货或索赔要求

篇(6)

律师风险合同范文一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人(以下简称乙方):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

甲方与 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合同法》有关规定并参照行业惯例,委托乙方进行相关工作。现经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充分协商,自愿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 等律师担任甲方在本案中的人。乙方指派的上述律师因故不能完成事项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继续承办甲方委托的事项,并不得因此而损害甲方的利益。

甲方在乙方指派的律师之外委托第三人或者处理本事务的,应当经乙方同意。

乙方为了甲方的利益,需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的,应当经甲方同意,但在紧急情况下,乙方为维护甲方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二、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权限为:

1、代为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谈判,并设法达成实现债权的结果;

2、代为起诉、递交和签收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

3、代为追加、变更被告和第三人;

4、代为申请回避和控告;

5、代为参加诉讼,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证据、质证和辩论;

6、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上诉。

7、申请执行,代为接收执行回来的钱物等。

8、有权就本合同约定的费用留臵案件款或物。

9、其他委托人授予的权利。

1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A、甲方的权利:

1、有权询问并了解乙方事务的进展情况,为提高效率,可提前与乙方预约;

2、有权对乙方律师违纪或失职行为举报或投诉;

B、甲方的义务:

1、甲方必须向乙方如实陈述案情,提供真实证据,妥善保管好有关证据原件,如甲方丢失证据原件或因其他原因拒不按乙方要求向法庭出示证据原件、甲方提供虚假证据和资料导致出现不利于甲方的结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依约支付相应的费用。

2、不得擅自放弃实体或程序上的权利,不得做出不利于委托事项的行为;

3、按约定支付费及其他办案费用。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A、乙方的权利:

1、在不误所办案件的前提下,有权从事其他业务活动;但要保持通讯畅通;

2、如发现甲方歪曲事实,弄虚作假,捏造证据,有权终止,所收费不予退回;

3、如甲方未能按期支付费,则乙方有权终止,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B、乙方的义务:

1、乙方因过错造成甲方的损失应在费数额内于以赔偿;

2、乙方律师必须认真履行职责,通过正当途径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3、甲方要求保密的信息资料,应当向乙方律师书面声明,乙方律师除经甲方书面授权或因处理本事务的需要外,不得向其他人公开披露该信息资料。

4、乙方律师处理本案而取得的现实债权,应当及时转交给甲方,但有权从中扣除约定的费用。

五、根据《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风险制度》,经甲乙双方同意按下第 种列方式收取费用。

1、甲方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办案费等必要费用,律师事务所不垫付任何费用,由甲方首期交纳费 元,其余费按判决书判决或调解书调解数额的 %支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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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办案费等必要费用,律师事务所不垫付任何费用,由甲方首期交纳费 元,其余费按实现的案件款或物折款的 %支付律师事务所。

3、甲方支付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其他费用由律师事务所支付,按实现的案件款或物折款的 %支付律师费。

4、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办案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律师事务所垫付,按实现的案件款或物折款的 %支付律师费。

六、下列费用应当由甲方另行承担:

1、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经甲方同意后的专家论证费;

3、用于前期交通费、查询费、复印费等应当甲方承担或甲方同意承担的其他费用。

前款费用确有必要支出时,甲方应当向乙方预付。乙方律师为处理受托事务而垫付的前款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律师偿还。

七、风险提示:以下风险可能导致败诉、案件久拖不决、无法执行等不利后果。

1.个别案件审理中存在的司法不公、司法效率低下、滥用裁量权;

2.被告(第三人)丧失清偿能力或下落不明;

3.被申请人无财产或无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

4.甲方不提供或不充分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不提供原始证据或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甲方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风险提示”并充分预测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风险出现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八、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约,乙方所支出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并支付案件标的额 %的违约金;

九、如甲方未经律师所同意单方放弃请求、和解、撤诉或与案件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的,乙方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向甲方追偿费用和损失。

十、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退还给甲方;

3

十一、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受托事务处理终结止(包括:和解、抵销、甲方决定放弃委托事项、执行终结及撤销诉讼等)。双方提倡使用书面方式,口头行为不具有对抗书面材料的效力。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内容以书面文字为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十五、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 份,承办律师 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律师风险合同范文二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甲方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决定委托 事务所的律师(以下简称乙方)风险,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作为为甲方的人,乙方可根据工作安排需要更换律师。

二、甲方必须向乙方律师提供全部与该案件有关的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如甲方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和资料,乙方有权中止,并要求甲方赔偿经济损失。

三、乙方律师应当充分应用法律专业知识,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完成本案活动中的各项工作,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即成立并生效,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或终止本合同,除非乙方有重大过错。

五、鉴定费、诉讼费等费用依法由甲方先行垫付。本合同实行风险,即乙方在办案之前及办案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在甲方实际收到赔偿款后,再收取费。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案件费用按如下标准收取:

(一)若甲方通过诉讼程序,则律师费、差旅费、取证费等一切案件相关费用按实际到位的案件款或物折款的20%收取;甲方于收款当日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二)若甲方在起诉前经乙方律师指导达成和解或者在交警部门达成调解的,则甲方须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费20xx.00(大写:贰仟元整)。

六、甲方应在获得赔偿款之时应立即向乙方支付全部费,否则,甲方除须向乙方支付费、收取费的支出外,还须按应付费金额的百分之二十承担违约金,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结案之日止,包含和解、调解、第一审、第二审、执行等阶段。

八、本合同经双方共同确认,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其他。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律师风险合同范文三

甲方:

乙方: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甲方委

托乙方作为甲方与赵金钢(桥东石德黑马收货站,个体工商户)货运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及诉外调解人,经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黄浩、任德宾 律师担任其诉讼人和诉外调解人。

二、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甲方如提供虚假事实和证据的,乙方有权终止,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三、甲方委托乙方权限:代为谈判、和解;提起、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特别授权。

四、乙方律师必须认真完成活动中的各项工作,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五、根据相关规定,甲乙双方采用风险收费的方法并支付委托费用。具体收取方式为:

1、乙方办案期间所产生的诉讼费、差旅费由甲方承担。

2、律师费:

甲方向乙方支付索赔额的30%作为律师费。

3、支付方式为:

在甲方得到还款后5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如甲方分期得到还款,须根据每期的赔付金额,按比例向乙方支付。(例如:两期付清,每期20万,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的方式也为两期,每期为20万×30%=6万)

六、甲方擅自终止委托事项或撤诉等,其预交的费用不予退还,并应向乙方赔偿损失。

七、乙方对委托承办事务中所知悉的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负有保密的义务。

八、本案结案后,甲方需要委托乙方从事进行其他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双方另行协商。

九、乙方本案期间,甲方就本案不得组织越级上访,不得发生暴力冲突,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发生上述事件给甲方及其他人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石家庄仲裁委员会裁决。

十二、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篇(7)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为乙方项目进行融资与引进风险投资操作的过程中提供顾问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一、甲方顾问服务内容

1.为乙方寻找对乙方项目有融资与风险投资意向的投资方;风险投资合作合同范文节选!

2.对乙方项目进行初步论证,并从专业角度进行完善,使之更具有专业性;

3.对乙方项目进行整理、包装,使之更符合投资方的要求;

4.针对乙方项目与投资方进行前期的沟通与交流;

5.根据乙方项目具体情况,为乙方制定详细的融资方案与谈判方案;

6.陪同乙方与投资方进行谈判,协助乙方回答投资方的问题,满足投资方的要求,同时维护乙方的相关权益,促使投资方与乙方尽快达成合作意向;

7.为乙方准备融资过程中必要的相关文件材料(需另外收费的除外)。

二、乙方项目相关内容

1.乙方的项目内容为:_________

2.乙方的项目总融资为:_________

3.乙方的项目负责人为:_________

三、甲方责任

1.站在乙方的立场,为乙方解决在项目融资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难题;

2.积极的对乙方项目进行运作,以尽快获得投资方的认可;

3.保证按照顾问服务相关内容向乙方提供优质服务;

4.保证对所有知晓的涉及乙方自身商业机密的文件、资料、数据、计划、商业意向等不得向第三方公开(乙方有要求的除外);

5.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或国家相关政府部门需要甲方提供乙方或乙方项目相关内容的情况下,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乙方责任

1.向甲方提供项目相关文件材料(具体内容见材料清单);

2.保证向甲方所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真实、合法及有效,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责任;

3.在甲方对乙方的项目进行前期运作的过程中,应给予甲方积极的配合;

4.对项目的真实性与可行性负责,并确保项目所需相关手续完全合法;

5.不得在甲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甲方所推荐的投资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协调与谈判;

6.在甲方工作完成,并促使乙方与投资方达成合作意向的情况下,乙方应积极履行本协议中的相关条款。

五、融资与引进风险投资顾问费用

1.甲方为乙方提供融资与引进风险投资顾问服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融资与引进风险投资顾问费用为融资总额的3%;

2.乙方应在对投资方达成合作意向后的三个银行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此融资费用;

3.乙方支付给甲方相关顾问费用的方式为:现金、支票、汇款、转帐。

六、协议的解除与终止

1.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内容支付相关顾问费用,甲方有权利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对此所造成的任何结果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2.如果乙方与投资方谈判破裂,而未能达成合作意向,双方协议关系结束,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与投资方达成合作意向,并向甲方履行完毕相关顾问费用的支付,本协议终止。

七、不可抗力

1.在协议履行期间,一方或双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不承担责任,但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7个银行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或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证明。

2.不可抗力原因消失后,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旅行本合同。

八、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2.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九、其他

1.本协议的补充协议、附件、说明、解释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议本身及其附件的修改、补充等未尽事宜,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2.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相关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风险投资合作合同范文节选!

4.补充内容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