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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小额信贷;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模式;实践分析
一、国外小额贷款发展的主要模式
小额贷款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孟加拉国著名经济学家・尤努斯教授的小额贷款试验。经过若干年的探索和完善,形成了两大主流模式。
1、GB模式为代表的福利主义模式
1976年8月,尤里斯教授基于自己在乡村研究,在吉大港大学附近村庄做了一个试验――利用他自己的财产担保说服当地银行向贫困农民提供一些贷款。实践证明,这些贷款受到了这些人的欢迎,促进了贫困农民的生产自救,还款率也比较高。
GB模式下,以小组为基础的农民互助组织是其支柱。互助组织是按照“自愿组合,亲属回避,互相帮助”原则建立起来的,形成了“互助、互督、互保”的组内制约机制――即一个组员不还款,整个小组就失去再贷款资格。整个模式两大块机构中,自身机构与一般金融机构构建无异,贷款人机构也是从基层向上叠加构建。
2、BRI-UD
它是小额信贷起步阶段的两大类型之一:制度主义模式的小额贷款。1983年,印尼开始金融改革。印尼唯一一家农村国有商业银行,BRI也引进了新的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在1984年成立乡村信贷部(BRI-UD),成为独立运营中心。通过5年的运营,在保证较高的还款率的基础上,它不仅成为了印度尼西亚最大的小额贷款机构,同时也使BRI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商业化。
BRI-UP模式下,最基本的单位是村镇银行。它是进行独立核算,自定贷款规模、期限和抵押,具体执行贷款发放与回收的单位。
3、两种主流模式的特色
二、中国小额信贷公司的发展模式
1、小额贷款公司在中国的发展
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其一(1993年底至1996年10月)小额信贷技术初步传入,相关机构进行了小规模试点,NGO小额信贷得到了初步发展。
在此阶段,我国引入了小组联保贷款为主的信贷技术。社科院发农所与商务部先后进行了小规模的试点活动,在农村引导了建立了联保小组,以小组为单位进行了小额的短期贷款。根据技术差距理论,由于外援资金的限制和技术的有限流入性,我国仍然要经历一段模仿滞后期。因此在这一阶段,小额信贷的规模很小,收益不明显,覆盖面有限。
其二(1996年10月至1999年)“政策性小额信贷”扶贫项目扩展,我国开始主要采取GB联保模式。
更多的相关机构(国务院扶贫办系统、民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妇联和工会等)参与到小额信贷领域,政策性小额信贷扶贫项目获得发展。
此阶段,我国主要采用GB模式,但与已经发展成熟的GB不同,此时小额信贷还是以国家财政资金和各界贷款为资金来源,没能成为真正自负盈亏的商业机构。小额信贷的积极作用在这一阶段还未能完全显现,仅仅是作为扶贫多样化的一种措施而存在。
其三(1999年至2005年6月)RCC(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逐渐发展。
此阶段,我国度过了掌握滞后期,将小额信贷技术与国情密切联系。在RCC开辟和扩大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此外还得到了中央银行支农再贷款的支持,扩大了小额信贷的影响力和业务深度。这是我国首次将小额贷款技术运用到正式金融机构。顺利开创了中国式的正式金融机构与农民互助组织相结合的小额贷款模式。但这仍然只是对已有主流模式的进一步吸收和改造。
其四(2005年6月以后)小额信贷多样化,小额贷款公司出现。这一阶段至今,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小额信贷技术的日臻成熟,我国开始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2005年6月我国开始了第一批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应运而生。
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和监管则是以2008年的《意见》为蓝本的。《意见》中提出了一些方向性措施:
A本省的省级政府有明确成立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的方可成立小额贷款公司。
B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即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C按照《公司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贷款管理制度、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经营活动。
D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确保全面覆盖风险。
E实行信息披露制度并接受社会监督,杜绝非法集资。
F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其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2、小额贷款现行模式存在的及潜在的问题
A发展呈现违背最初宗旨的倾向,福利性效用未能较好实现。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寻租问题也不可避免地出现。政府的介入和公司背景的控制,使得信息更加不对称,小额贷款公司悖离了其公益性宗旨,愈发地商业化。
B覆盖的范围有限,我国的贫穷人口未能获益。原因有二:其一,市场经济欠完善,许多贫困的地区的市场机制尚未成形。这从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它们融入市场经济的程度不够深,在“三农”问题上发挥的效用也相应打了折扣。其二,由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仍然在探索阶段,贷款发放的条件相对也较为严格,能参与到这个市场中的人群也相对有限。最贫穷的人依然只能依靠国家的援助,而无法从小额信贷上发家脱贫。
C收益无法较好覆盖运营成本,长期发展受限。主要表现有二:其一,资金短缺且资金来源单一。融资形式缺乏多样性。据《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只贷不存”。具体而言,如基金储蓄、代扣罚金和吸收入股等方式在中国小额贷款公司中都比较少或者没有。其二,理论与实际收益率出现偏差,受到税收及利率等问题的限制,许多小额贷款公司并未达到预期收益率。从目前的试点结果来看,现行格局下,农村闲置资金无法得到充分吸收,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规模不可能快速扩张。
D内部机制仍需完善。其一,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着无力承担不足的内部控制以及不可抗力的事件造成意外损失的瓶颈。相应的,小额贷款应对此类风险的能力也很弱。其二,内部决策和监督机制欠完善。其三,小额贷款公司高层并未有明确的计划和目标,仅仅知道从小项目做起,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在对小额公司的监管中,现行的政策框架也存在很多漏洞和疏失:
A监管主体的不明确性。尽管《意见》指出小额公司要有一个明确的主管部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出现了是人民银行还是银监局,是金融办还是县政府进行管理的悬疑之争。
B征信系统覆盖还不够完善。第一,员工的信息缺乏全面性,信息出现不对称性,公司在博弈上处于不利地位,道德风险系数更高。第二,在这种模式下客户群狭窄,长此以往,并不利于公司业务的扩大。
C缺乏具体的规范文本和制度。相关主管部门并未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汇报材料及监管细节要求给出明确规范。
三、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模式的完善方向
1、中央进一步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化战略,给小额贷款公司创造良好的市场载体时,还应给予小额贷款公司有力的政策和资金倾斜。国家应该充分认识到小额贷款公司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推手。此外,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也将为城市中小企业和薄弱产业提供更多样化的融资方式。
2、国家有层次地进行规划,再补充相应政策支持:首先,给予不同类型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与不同的政策优惠。公益性的商业性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其发展初期,我国应区别对待,在政策扶助资金及税收政策上对公益性的公司有所倾斜。其次,逐步放松其利率及融资方式、规模限制。与市场化进程同步,小额贷款公司的控制也应相应改变,促进其长远发展。此外,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名问题,一直保守争议。作为非经融机构,其业务相对不易展开。在鼓励经营效益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转型的同时,我国应该相应放宽准入和限制,允许其参加一些简单的金融活动。再次,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国家及公司自身都应加强对就业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同时,人民银行应尽快将其纳入征信体系,部分有障碍的地区可以与公安部门的征信信息绑定。
3、加大力度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推进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应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农村金融多层次服务体系进行规划。而现行的银行类金融服务,特别是资金融通服务和资金管理服务,主要关注点在大众城市和大中型企业,所以中小企业和中小资金需求的农村客户需要一个庞大的专门服务体系。今后的农村金融的发展不仅需要继续完善补充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同样也不能忽略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的金融服务机构的不断完善。此外,目前农村金融服务的现状,限制了闲散资金的吸收,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缺乏良好的环境。具体而言,实现农村金融服务的多样化,需要完善相应的基础设施,扶植一些辅助金融机构的成立,并且实现农村的征信体系与相应更多金融机构的绑定。
4、建立健全内部机制,从控制风险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良性发展。其一,从放贷程序到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均要严格规范。其二,设立风险控制部门,加强对放贷资产的管理,在降低运营成本的基础上确保一定的收益率。其三,咨询相关人才,并聘请法律顾问保证公司日常的文件材料及一些行为的合法性及严谨性。再次,公司的决策部门要形成严格的责任负责制,权责明确。
5、避免小额贷款公司的的服务宗旨和管理目标的偏离。其一,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体系,防止公司背景及政府官员的操纵。在探索阶段,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监管体系,各部门的监管出现重叠和偏差。结合社会各界的监督,我国应出台具体的条例辅助监管,并划出各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有主有次,层次鲜明。其二,严格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对国家扶助资金的运用,在保证一定收益率的同时,应真正惠及广大贫农及城市弱势产业。
6、扩大业务的覆盖面。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应该继续多样化,地域上从农村向城市继续拓展,服务领域不只局限于农业领域等;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步入正轨后也应该参考GB模式下的自动瞄准机制小额贷款,发挥自己的效用。
7、实现小额贷款与小额保险的结合,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拓展小额信贷的保险市场,一方面可以拉动内需,有利于保险业业务的创新和拓展;此外,也利于小额贷款公司承担道德风险或意外因素引起的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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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金融控股公司这种混业经营模式已经成为金融发展的大趋势。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类金融控股公司在法律间隙中生存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出于脱法状态,蕴含着极大的风险,因而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及监督工作显得尤为迫切。本文简述了中国控股公司的立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立法构想,希望能够制订出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完善和健全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金融业总体上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不过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了“但书”,即“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使得在银行业基础上组建和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有了一定的法律空间。金融业界和理论界对于与国际金融业接轨,修改《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法中的相关限制,逐步发展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呼声日益高涨,并且也有一些切实可行的立法与政策建议。此外,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2003年9月召开了第一次联席会议并签署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该《备忘录》第8条规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应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初步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牵头监管制度。
二、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问题和监管盲区
1.我国金融法制构架中缺少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仍旧秉持传统的立法观念,按照“宜粗不宜细”、“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原则开展立法活动。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立法问题上,直接导致立法严重滞后,以至于在金融控股公司实践了数年之后,尚无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计划。
2.我国现行金融法制中监管漏洞使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缺位且制度设计失灵。首先监管制度供给不足。根据对上一问题的分析,我国目前尚无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的专门法律制度。《备忘录》虽然规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但仍存在《备忘录》不是法律,对金融控股公司没有强制力;对产业资本控股模式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定不明确等问题。
三、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之探讨
1.立法模式
我认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形式应当借鉴这种整体修法的先进立法技术制定一部单独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利用整体修法的立法技术在《金融控股公司法》整合和修改《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中不符合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所必需的条款,加入经营规则、监管制度等内容,从而形成内容完备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现代金融法律。
2.从法律上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
在我国,金融监管技术和手段并不发达,更应当将企业和银行分离,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可参照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相关规定,其本质特征有二:首先,金融控股公司是纯粹控股公司。母公司不从事具体的金融业务,而专事整个集团的战略管理和风险控制,主持和协调各子公司的合作;其次,金融控股公司是以股权控制为纽带组建的金融集团,由于母公司没有具体业务,其全部资金可用于对子公司的控股上,因此其在资本运作方面具有较高效率。
3.监管机构之选择
目前学界有一个共识,就是应当由综合性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进行全面监管,而且该综合性监管机构还应具有协调各专业监管机构的职能。但目前对综合性监管机构采取新设一个金融监督委员会,还是将综合性监管职责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仍有争议。我赞成采取将综合性监管职责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的做法比较可取。因为,“一行三会”是我国当前金融监管机构设置的客观现实,赋予央行综合监管职能适应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形势,也避免了新设金融监管机构所带的未知影响。
4.经营规范之构建
总的来说,对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制定,其中亦至少包含以下几方面的经营规则:
(1)转投资的限制。金融控股公司是以投资、控制及管理金融相关事业为目的的,一般而言,其转投资的对象只能以金融相关事业为限,从而保证金融控股公司以经营相关业务为主,以防止其跨业于实业部门。
(2)资本充足性要求。资本是金融机构赖以从事一切业务的基础,也是应付意外事件的缓冲器。我国金融行业的资本充足率不高,在资金实力不足的情况下成立金融控股公司会把已经很脆弱的银行风险扩散到整个集团,危险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危,因此,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中有必要根据巴塞尔协议制定对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性的基本要求,以适用于银行和控股公司的并表资产状况。
(3)内部防火墙的制度安排。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中制定相应的内部监管“防火墙”条款,如设置资金、业务和规模的“防火墙”,设立信息安全的“防火墙”,设置市场化管理的防火墙。
(4)子公司的救援机制。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在财务上应视为一体,所以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成为其子公司的力量源泉,当其子公司财务发生困难时立法应当规定集团公司有救援的责任,以免金融子公司倒闭而造成金融市场的不安。
参考文献:
[1]黎四奇:《金融企业集团法律监管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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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文宇:《控股公司与金融控股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作者简介:苏月霞,女,1980.8,江苏涟水,淮阴师范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区域经济与金融。
【摘要】高校人才培养计划的制定,关系到学校的长期发展,关系到学生的成长成熟,也关系到教师的切身利益。每一专业的培养计划和课程安排都应该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进行及时更新,不可抱残守缺。文章以淮阴师范学院为例,对其经济与管理学院的经济学专业培养计划的制定与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一些修改性的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培养计划;经济学;淮阴师范学院
【中图分类号】G629.28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095-3089(2012)06-0031-02
培养计划,又称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及落实人才培养过程其他环节的基本依据,是指导学校组织教学工作、管理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和进行教育改革的基本文件[1]。经济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备比较扎实的经济学理论基础,熟悉现代西方经济学理论,比较熟悉地掌握现代经济分析方法,知识面较宽,具有向经济学相关领域扩展渗透的能力,能在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政策研究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从事经济分析、预测、规划和经济管理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2]。市场经济转轨使高校毕业生就业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客观上也要求高校经济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必须改革。
1.淮阴师范学院经济学专业介绍
淮阴师范学院坐落在风光秀美、人文荟萃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江苏省淮安市,学校有50余年的高等教育办学历史[3]。虽是一所专业的师范类院校,但是很早淮师就把“师范教育特色鲜明的应用型地方综合性大学”作为自己的奋斗改革目标,经济学专业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申办的。经济学专业是淮师经济与管理学院成立后的第一个专业,招生始于2001年,经过了10多年的扩张,该专业是不断发展不断创新,为地方经济培养了一批应用型经济类专门人才。01、02年的两届学生专业都直接为经济学, 03年没有招生, 04年学生规模开始扩大,开设了经济学(市场营销方向)、经济学(电子商务方向)、经济学(国际贸易方向)和经济学(财务管理方向)等4个班; 05年经济学(电子商务方向)专业取消,新开设了经济学(金融与保险方向)专业,经济学(市场营销方向)专业新申报为市场营销专业, 06年经济学(财务管理方向)专业新申报为财务管理专业, 07年经济学(国际贸易方向)专业新申报为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 2010年,经济学(金融与保险方向)专业中的方向被取消,重新恢复到了不带方向的经济学专业至今[4]。从中我们能看出经济与管理学院专业是一直处于不断的发展完善当中,直到最近两年各个专业才算成熟稳定下来。
2.淮阴师范学院经济学专业现行培养方案存在的问题
淮师经济学专业现行的培养方案是10年上半年修订,是在原来07版经济学(金融与保险方向)专业培养计划的基础上修订过来的。虽然制定修订过程中几经修改,但是实施以后仍然发现现行的培养方案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培养方案针对性不强,应用性能力培养不突出。
相对来说,淮师的经济学专业办学时间较短,所以专业培养方案基本上是参考省内兄弟院校的培养计划制定而成,缺乏个性和灵活性。07版的计划因为专业带了方向,所以专业课程设置中基本上都是金融和保险方向的课程,10版计划中方向去了之后只是加了一两门的纯经济学课程进去之外,专业课程没有太大的改变,没有实施因材施教。表现较为突出的是,淮师经济学专业培养计划中的一些课程都是根据现有的老师而开设,有什么样专业的老师就开设哪个方向的课程,学生难以根据自己的特长和兴趣制定选课计划。
2.2实践教学环节限于形式,起不到应该有的效果。
10版培养计划中实践性教学环节占比比较大,共有3分,占总学分的23%,形式包括实验课、素质与能力拓展实践、学年论文、专业技能训练、专业见习与实训、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但是在真正的教学实施过程中,大部分的实践教学都是限于形式,根本没起到该有的效果。实验课是根据具体课程而定,基本上每学期都有,结果是有些课程是计划上有实验课但是学生从没去过实验室,有些课程的实验课是学生就待在实验室上网,因为根本没有实验可做,或者是缺少这方面的试验条件;学年论文开设的目的是为了培养锻炼学生搜集资料写小论文的能力,是为毕业论文的写作做准备的,要求较低,开设时间在大三下学期,但是实际操作的时间基本上都是到了大四上学期,很多学生都是下载点资料拼拼就完成了,没起到一点的作用。至于专业见习与实训则是计划年年做,行动年年无。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实践教学,基本上都没有起到应有的教学效果。
2.3部分课程设置不够合理。
因为原来的专业带了保险的方向,所以07版的计划中有很多保险方面的课程,10版的计划中虽然去掉了一些,但是仍有至少3门以上的保险必修课课程,选修部分还设了保险模块。而我们的学生毕业去保险公司工作的人数并不多,所以大家普遍都反映保险方面的课程开设太多,而且不同的课程之间内容重复的较多,使得学生上课的时候无心听课,学习效率低下。在专业模块的选修课程中,有个保险的选修模块,因为学生对将来去保险行业就业的兴趣不大,所以基本上都不选这个模块里面的课程,使得该模块形同虚设。素质能力拓展实践中要求学生从大一开始一直大三结束,每个学期都要参加社团活动,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是必须的,但是教学计划的安排也需要考虑学生的时间和承受能力。还有极个别的带有实验实践的课程开设时间有点迟了,不少学生反映到了大四上学期他们都开始出去找工作实习的时候实用的一些课程才开来不及用得上。
2.4教学方法手段简单。
经济学分为理论经济学与应用经济学,经济学的教育也应该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特别是对于淮阴师范学院这样的应用型地方高校,更应该重视经济学的实践教学。但是从我们经济学专业课程的教学实际来看,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较为简单。教师往往都是采用填鸭式传统讲授方法,探究式、引导式、和关联式等各种先进教学方法采用较少,仅仅是极个别的老师或者教授偶尔会尝试使用。大部分的课程教学都停留在课堂模拟和多媒体的演示层面上。学生只要熟记那些一成不变的逻辑体系和早已确定的结论就可以,没有自己独立思考和见解,考试的时候临时抱佛脚背背课本足以应付,这种教学方式会导致学生在知识结构思维能力和具体实践操作能力上的缺陷而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淮阴师范学院经济学专业培养方案调整建议
淮阴师范学院新一轮的培养方案修订工作即将启动,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学科前沿发展动态和淮阴师范学院经济学专业培养方案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当前的培养方案进行调整以更加切实落实学院和学校发展定位:
中国的银行业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能够找到的最早的依据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2号)。自此之后,我国商业银行开始名正言顺地介入了理财业务市场,开辟了存贷款业务之外的又一条盈利新通道。
银监会在《暂行办法》中定义了两种理财业务: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业务。其中理财顾问业务简单地讲就是咨询业务,即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这在之后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逐渐被边缘化。因为在中国国情之下,很少有储户会为银行客户经理的咨询付费。储户接触最多的商业银行理财实质上是第二类,即综合理财业务,也就是购买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因为对储户(理财产品购买者)来讲,这是投资,而不是成本,而此种投资的收益率是远高于储蓄的。
但是,所有的经济行为都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基础,比如物权法、合同法、信托法。但银行的理财产品业务的开展是银监会的命令,即基于部门规章,其是否有更高位阶的法律依据,是否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需要进一步厘清。本文试图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历史沿革和法律关系来进行梳理。
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历史沿革
我国现行的金融经营体制和格局最初的来源与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该决定确立了我国四大金融业态—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最高原则,在此之后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及后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都是体现并巩固了这一最高原则。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作为金融四大支柱业态都具有自己的业务范围,被各领域的法律严格限制在“一亩三分地”。如《商业银行法》第四章第三条就规定“商业银行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向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该法为部门的变通操作预留了一个空间,该法在该条中以“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收尾。该条将银行的业务限制在存贷款业务和中间业务三类业务之中。
但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企业天生有其逐利而逃避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倾向,特别是在其很容易就能获得收益的情形之下。因此,银行业如何挖掘其庞大客户群—“储户”的价值,成了银行从业人员的一个重要课题。
银行的存贷款业务的来源需要实实在在资本的支持,特别是在存款准备金制度、资本管理制度的框架内,银行的突破较为困难,因此将目光转向中间业务成了一个重要的选择。
基于民法中的委托-关系被挖掘了出来,银行作为独立法人满足委托关系的主体资格要求,储户(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同样可行。
因此,一种新的业务被银行开发出来:商业银行接受储户的委托募集资金,银行再作为单一委托人以该资金设立信托计划(SPV),以信托计划的名义进入债权市场、股票市场、期货市场、外汇市场甚至是黄金市场,因为信托是唯一一个可以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领域的制度设计。
银信合作结构如下图:
自从1998年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本科财务管理专业以来,财务管理专业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财务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是使学生了解国内外财务与金融理论与实践发展的历史、现状及其趋势,掌握财务学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财务管理的基本技能,熟悉有关财政、金融和企业财务方面的法律、方针和政策,成为具有较深的财务学理论素养和现代金融意识并能运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业务操作的财务与金融方面的通用人才。财务管理属于软科学,财务管理研究的对象是主观世界,研究问题的答案往往不是唯一的。财务管理毕业实践论文教学环节的过程,包括到实习单位跟岗(或顶岗)、调研、选题、收集资料、确定研究思路、撰写论文。对学生来说除了要具备专业能力外,还要具备文字、语言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团结协作能力。这实际是学生综合知识、综合技能、综合素质运用和发挥的过程,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锻炼和检验。财务管理的毕业论文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毕业论文资料、素材获得难
毕业论文通常应利用毕业实习来获取相关的实践素材,毕业实习一般应在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相对而言会计专业学生比较容易找到对口的实习岗位,学生可以到企业或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岗位实习会计业务,或者去会计师事务所实习审计业务,而财务管理属于企业较高层次的管理工作岗位,财务管理专业实习内容常常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如需要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如投资、成本、利润、税金、价格等),学生实习帮企业干活不多,却要给企业增加很多麻烦,所以企业一般不愿接纳,更不愿意提供有关资料数据。
(二)毕业论文写作主观性强,无一定之规
财务管理的毕业实习论文环节的特点是主观性强,论文写作无一定之规。由于有的实习单位实习内容不能事先确定,因此论文题目、论文素材、写作方法及内容的选择都需要通过学生在实习中了解企业情况后自行确定。整个毕业论文环节要求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能针对企业实际情况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这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学生精通有关专业知识并对实习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有深入的了解,还要涉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市场因素、技术经济因素等,需要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及写作能力。这常常使得学生在毕业实习的一段较长时间内,以及论文写作初期均感到无从下手。因此财务管理专业毕业论文若要写好很不容易,但若写成假大空,则花不了多少时间和精力就可完成。
二、毕业设计论文质量下降的原因分析
(一)实习安排方面的原因
过去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与院校可以有同一系统的归属关系,对于学生的毕业实习企业比较愿意接纳。学生实习前,先由教师去企业了解情况确定题目,再由教师带学生去企业实习,能作到实习内容与论文题目内容相结合,有了问题也可及时解决。在现行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已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院校与企业无隶属关系,由于财务管理毕业论文环节具有实习调研等上述特点,企业一般不愿接纳学生实习。因此,有相当一部分学生的毕业实习单位只得由学生通过亲朋好友自行联系解决。实习时间安排在最后一学期开学后的前几周,多数学生由于事前对实习单位情况不了解,所以论文题目事前不能确定,只有通过实习一段时间了解情况后才能确定。实习结束后回学校进行论文写作时间大约十周,答辩时间一般为六月底。
上述实习安排在客观上会造成以下弊端:
1.毕业实习不能针对论文题目内容作到有的放矢。
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会产生以下弊端:一是学生无经验,联系的实习单位不一定合适。有的实习了二、三周才发现实习单位不正规,原始资料、数据不足,再换单位已浪费了很多时间。由于实习收集不到论文所需的资料数据,写论文如同无米下锅,这是论文假大空的重要原因。二是老师没有跟班带队,有的学生在外地实习与教师相距遥远,不便于教师监督指导。
2.毕业实践论文环节在时间上不能得到充分保证。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学生分配不再由学校分配而是要自主择业,供需双向选择。毕业实践论文环节在时间上不能得到充分保证有以下原因:
1.受考研的冲击:考研时间正值毕业论文实习前期,学生无暇顾及实习单位的安排;此外个别院校为了便于学生考研,允许学生缓考,缓考时间正值毕业论文实习期。
2.受就业的冲击:毕业实践论文写作时间正值学生就业找工作、面试时间。
3.受最后补考的冲击:给予大学四年中课程不合格学生的最后一次补考机会的时间也与毕业论文实习期重合。
4.其他原因:有的学生还要打工挣钱,或是为了偿还上学贷款、或是为了旅游。
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处于毕业时期的学生诸事缠身,难以将时间与精力全部投入到毕业实践、论文写作中去。上述市场经济对毕业实践论文教学环节带来的不利影响,是造成高校毕业论文质量下降的重要客观原因。
(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有些院校对毕业实践论文教学环节的认识和安排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对经济体制发生了根本变革形式下的毕业实践论文教学工作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仍然沿袭原来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在遇到困难和阻碍的情况下更是缺乏对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有的院校对毕业实习论文教学环节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检查和评价标准,或者有标准不能认真贯彻执行和具体落实。管理部门人员短缺,管理经验不足,有的学校无相应的管理和指导机构(如不设校系两极答辩委员会等)。
2.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要求不规范、不完整、不具体,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结果无质和量的具体标准,尤其是不合格的下限不明确,采取能放就放的态度。
3.对青年指导教师缺乏业务培训工作,指导教师的指导资格认证和指导质量控制不严。一些青年教师未经培训就参加指导工作,由于缺乏指导经验和相关的知识,无法对学生实习调研、论文写作进行有效指导。
(三)教师方面的原因1.有的教师对论文指导不重视,责任心不强,精力没有放到指导上。对学生实习调研不过问,放任自流。还有的教师对学生的毕业论文一字不批,一字不改,有的论文题目存在明显问题。
2.指导教师数量短缺,有的一人指导多名学生。
3.指导教师水平有待提高。学生在论文中反映出的问题,有的追根寻源实际是教师的水平问题。
(四)学生存在的问题
1.投入到毕业实习论文写作上的时间与精力不够。其主观原因在于学生对毕业论文不重视,认为论文写的好坏都可以过关,其客观原因在于毕业实习论文写作在时间上受到就业、考研、补考等冲击。
2.写作能力欠缺。有的学生不懂什么是论文体裁,错字漫天飞、词不达义、语言表达能力差,综合分析能力不强。究其原因在于平时学校较重视对学生进行应试能力的培养而忽视写作训练。如平时的作业、考试客观题多,主观题少,更缺乏论文写作训练。有的学生在大学四年中从来没有接触过论文,到毕业时,一下要写一万多字的毕业论文,并且要求理论联系实际,能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难度确实不小。
三、提高财务管理专业毕业论文质量的措施
从近几年实际情况来看,财务管理专业的毕业实习论文教学环节确实受到多方面的不利影响和制约,但关键在于学校的管理水平和管理质量能否跟上,为此建议采取下列改进措施:
(一)实习安排上的改进
借鉴国外院校经验,平时应增强调研写作实践环节,为毕业实习论文写作提早做一些铺垫。
1.学生从进入大三专业课的学习后,可利用假期布置一周左右的小调查或小实习,开学提交调查报告或实习报告,以培养学生社会调研实践能力,为毕业实习调研提早做一些铺垫。
2.平时的作业、考试应有一定比例的主观题,在有的课程中应增加小论文的写作训练。以培养学生查阅文献资料及写作的能力,为毕业论文写作打下基础。
(二)教学管理上的改进
院校各级领导应提高对毕业实践论文教学环节重要性的认识,做好转轨变型工作,即将毕业实践论文教学环节由计划经济模式转变为市场经济模式。在深入细致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毕业实践论文教学环节的特点基础上,制定相应对策。建立一套完整的毕业实习论文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价标准,并始终认真贯彻执行这些标准,实行校、系、教研室三级管理的措施,严把质量关。
(三)教师方面的改进
建立一支学术水平高、有责任感、敬业精神强、整体素质高的指导教师队伍是提高毕业实践论文质量的基本保证。
1.要重点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训,提高青年教师的业务素质,严把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关。
2.对每位指导教师的指导工作量应有合理的限制,以讲师为准一般以不多于3人为宜,助教一般不得独立任指导教师,以保证指导质量。
3.加强指导教师的责任感,建立健全考核制度、严把论文质量关,教师对学生的指导应贯穿毕业实践论文教学环节的全过程:
(1)实习前教师要向学生布置实习、调研和写论文的大体步骤、方法、内容。使学生对实习、调研、论文有个大体了解。要使学生作到三个明确:
第一:明确毕业论文的目的与任务;
第二:明确毕业论文的总体思路和方式方法以及应该达到的要求;
第三:明确毕业论文的撰写要求及各项规范性要求。待学生实习一段时间确定论文题目后,再下达具体任务书。
(2)实习中教师要及时了解学生实习情况及时指导。
(3)学生论文写作阶段每周至少与学生见一面,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应保留修改学生论文的初稿,以便检查。
(4)建立竞争机制,毕业论文应有一定比例的不及格率。
(四)不拘形式,让学生真正从此环节收益
毕业实习的形式应多种多样,一是建立校外毕业实习基地,以保证学生毕业实习质量及有关资料、数据的获取。二是通过在校期间的模拟实践,以弥补学生难以接触实际工作中的财务管理问题。具体可以采取案例实践或ERP沙盘仿真实验。通过模拟实践,让学生扮演财务经理角色,对所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参考文献】
[1]叶澜.《试论当代中国教育价值取向之偏差》.教育研究,1989,(8).
[2]文辅相.《文化素质教育应确立全人教育理念》.高等教育研究,2002,(1).
2014年1月20日,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部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拟规定父母失责将被诉剥夺监护权,相关指导性意见拟于2014年年内出台。
我国在法律上确立强制剥夺失职家长监护权制度已有20多年。然而,相对于现实需求而言,现行法律仍显粗糙,不仅规定模糊、覆盖不全而,也没有具体落实各部门的责任,更缺乏对未成年人的权利救济。一方面,申请主体及具体权责不明确。比如,对于何为“有关人员”、“有关单位”,有义务“申请”却未申请时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语焉不详:另一方面,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孩子们的监护权最终归谁?被撤销资格的监护人能否在一定条件下申请恢复相关权利?在剥夺资格期间,他们有哪些权利、需要承担哪些义务?这些问题现行法律都尚未涉及。
由于现行制度缺乏可操作性,使得20年多来,全国无一例剥夺监护权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目前看来,相关指导意见仍需在可行性层面加大调研和讨论力度,并加强未成年人权利的赋予及政府责任的落实,让各方而社会主体参与到未成年人保护建设之中,为未成年人编织一张无微不至的保护网。
北京/舒锐/法律工作者
雾霾污染不应片面指责中国
2014年1月,随着中国雾霾天气的持续发生,韩国、日本甚至地处太平洋彼岸的美国都传来了对“中国雾霾”的抱怨之声。一些人批评中国造成污染之际,也有人在反思美国的消费主义在污染问题上有无过错。
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刊》刊登来自中国、美国和英国的9名科学家发表的研究论文,称美国“外包”给中国的工业污染最多,出口美国的排放约占中国出口相关的污染物总排放量的21%。该研究提醒人们,美国一定程度上“自食其果”,不应停留在指责谁排放这些污染物,而应该意识到我们在减少空气污染上有着共同利益。
北京/惆怅/网友
“涨息”传闻折射银行业竞争变局
2014年1月23日,多家媒体报道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上上浮了10%,以应对日益激烈的揽储大战。消息一出,五大银行回应称,要以官方网站数据为准,但其网站显示的利率却并非报道所言。
五大银行没将存款利率顶格上浮,并不等于它们没有这个愿望。每到岁末年初,银行之间都会爆发揽储战。在利率上浮有限的情况下,一些银行更多地采用向存款大户奖励或者返点的手法来揽储。其实,在银行存款准备金率长期高企、流动性偏紧的当下,银行之间的揽储战已趋常态化。而真正对五大银行构成实际威胁的,则是异军突起的互联网金融。2013年6月,余额宝上线后,互联网公司、支付平台均紧锣密鼓地推出各种货币基金产品。互联网货币基金的兴起加剧了银行存款竞争。就像马云说的:“银行不改变,我们就来改变银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给铁板一块的利率管制注入了“鲶鱼效应”,催促着中国金融市场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
广州/周俊生/评论员
问:由于身体原因,我再怀孩子的可能性很小,我想以此为理由在离婚时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请问,我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