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2 15:04:24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专业主义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他接过我的行李放在后备厢,然后坐进驾驶位置,摘下帽子,随手扔在前面,发动了车子。动作里没有宾馆司机常见的礼貌谦和,透着不耐烦。
车子驶稳,我们开始聊天。经过攀谈了解到,他的不耐烦,源于对工作的不喜欢。他说要不是没办法,谁这么大岁数还来干这活儿。
我问那您以前是做什么的,他开始滔滔不绝讲述当年的故事。嗬,他的职场经历真丰富:当兵回来后,做过射击教练。做过卡车试车员,曾经到过大陆某个山区,给东风卡车测试轮胎,开着车跑山路,看多久会爆胎。还玩过水上飞机,设计的小飞机是当时台湾水平最高的。也和朋友做过多次生意,几起几落。
那怎么又做上了司机,我问。他拍着方向盘感慨,唉,年轻时不懂事,兴趣广泛,不定性,这个也好,那个也喜欢,最后哪个也没干成。他落寞着总结,当年一起当射击教练的,如今在带台湾国家队;一起玩水上飞机的,成了这个领域的专家;一起做生意的,已经在大陆建了好几个厂,包了好几个二奶。自己呢,一事无成,在基隆老家就剩下个仓库,里面塞着两架小飞机,时间一长锈成了废铜烂铁。这些年一直晃晃悠悠,现在老父亲快八十了需要人养,自己也五十来岁。老无所依,只能又出来工作。
作为职业规划师,我十分理解他的处境。在生涯发展理论里,舒伯将人的生涯划分为成长期、探索期、建立期、维持期、退出期几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核心任务和核心角色,上一个阶段的任务没有完成,角色没有扮演好,必然影响下一阶段的生活。这个台湾司机,在职业生涯角度,探索期太久,始终没有清晰的职业定位,根本没有进入建立期。同样的年龄,别人只要维持自己的工作就好,而他始终没搞定该干什么,没有自己的专业。上一阶段欠的债,下一阶段总要还,剩男剩女的家里比较着急也是这个道理,该结婚的时候不结婚,生涯任务没完成,必将影响下一段生活。
第二个故事有关一个女孩,二十七八岁,做行政。她喜欢自由自在的生活,工作一段攒点儿钱便辞职,拎起背包去旅行。旅行腻了,再回来找行政类的工作,工作一段再辞职去旅行,自我而潇洒。一次闲聊,职业规划师问她一个问题:三十岁之后,你该怎样生活?她现在还年轻,很容易谋得一份行政的工作。而行政,是一份专业性很弱的工作,刚毕业的孩子都能从事,待她过了三十,恐怕很难跟粉嫩的小孩儿竞争。即使她竞争得过,行政职位的待遇,或许也满足不了她那时的生活需求。听到职业规划师的问题,她受到触动,开始思考后面的人生。在她的年龄,正是该探索和建立自己专业的阶段,这个阶段的任务完成的不好,必将影响以后的生活。
人的一生,要有一场轰轰烈烈的爱情和一次说走就走的旅行。很多人被这句潇洒而不负责任的话害了,首先,绝大多数爱情都不会轰轰烈烈。其次。旅行可以说走就走,但注意这句话里说的是“一次”,而不是多次,不是随时。背包客,最佳的状态,是通过旅行,建立自己的职业和谋生能力,比如给杂志写专栏,给画报拍照片,组团给其它旅行者作导游。否则,将荒废建立专业能力的时光,把岁月蹉跎在风景里。人的生涯,是连续的,这段过于潇洒,下段就得更多付出。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工作,实质是一种交换关系,我们付出专业能力,为企业创造价值,企业支付相应的薪水和报酬。要想过得比较好,我们就得让自己更专业。所以,在企业里做行政的,做助理的,转去HR会更好,因为比较行政和助理,HR是更专业的工作。而打工的,做保安和建筑小工,就不如去做装修,做厨师,因为后者更专业,随着经验的累积,未来前景更美好。
最后一个故事,有关《水浒传》。梁山好汉的结局,最好的就是神医安道全、玉臂匠金大坚、紫髯伯皇甫端、圣手书生萧让、铁叫子乐和、轰天雷凌振。这几个人最后大都被政府征用了,为嘛呢?看病、刻字、养马、写字、唱歌、做火药,他们共同的特点就是都是手艺人,都有一技之长。历史如何变迁,专业人士,总能混口饭吃。
关键词:新闻专业主义;自媒体;新浪微博
新闻专业主义是西方新闻学的一个重要概念,在我国,从2000年开始被学界关注与探讨。新闻专业主义强调客观性与中立性,是新闻业发展中必不可少的,它也渐渐成为所有新闻工作者内心深处的职业操守和职业理想。随着网络和新媒体的发展,在微博等自媒体中,传统的新闻专业主义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1 新闻专业主义在自媒体中的现状及问题
媒体机构微博已经成为新浪微博平台最为活跃的群体之一。以央媒为例,从2010年2月25日《中国之声》率先开通新浪微博开始,央媒的各个载体纷纷开通官方微博,几年的时间里,中央的广播、电视、报纸、网站、通讯社都有了自己的官方微博,并且都会通过微博这一平台新闻。此外,地方各级报纸电视台也纷纷开通了自己的官方微博,他们在重要新闻事件中都发挥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以下我们将具体讨论新闻专业主义在自媒体中的现状及问题。
(一)新闻专业主义在自媒体的现状
1、报道人员结构变化
在传统媒体时代,从事新闻报道的从业人员是专门机构的专业人员。而在以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时代,新闻报道的从业人员身份有了很大改变,庞大的非专业新闻报道人群渐渐涌入。在这个时代,每个人都可以是一个信息的者,一条新闻的报道者。他们可以随时随地将所见所闻记录下来,及时迅速地通过微博、微信、论坛等现代化的平台报道。从某种意义上说,一条140字的微博就是一条新闻消息。
2、新闻专业主义核心理念变化
自媒体中新闻从业人员身份结构发生了变化,新闻专业主义的两大核心理念在新闻报道的实际操作中也有着明显的变化。
其一是客观性。传统媒体时代,新闻报道有着专门的机构和比较完善的新闻采编管理制度,新闻的客观性有了保证。自媒体时代,新闻发表可以更自由。但是缺乏了专业制度和规范的管理,没有了那么多的严格的采编要求,容易出现片面的、不够客观的甚至是不真实的报道。
其二是独立性。传统媒体时代,新闻工作者的独立地位会受到一些限制。而在自媒体时代,网络环境较为自由,使得新闻媒介的独立性有着较大程度的发挥。尽管互联网中也有一些管理规范如“微信十条”,但由于网络的草根性、及时性、广泛性,并且自媒体中政府监管与传统媒体相比较为宽松,所以说网络中的新闻自由要大于现实生活。
3、新闻报道方式的变化
其一,新闻报道更加贴近受众。微博新闻以受众为中心,它的内容和文风都更加贴近受众的需求。其二,融合了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介的表现形式。其三,互动性大大增强,传统的大众传播中反馈环节较为薄弱,而在微博中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在微博中受众的意见可以方便快捷地传达给新闻传播者。用户可以通过微博私信或是直接评论向媒体表达自己的意见。
(二)新闻专业主义在自媒体中的问题
其一,新闻来源缺失。新闻媒体的官方微博在依靠母体提供大量新闻的同时,还通过同类媒体的官方微博、网友微博等获得新闻线索。但是,很多媒体在利用别人提供的新闻线索的时候不仅不在末尾标准来源或者给出新闻原文链接,甚至连@有时都没有。以下是近期对@央视新闻和@人民日报的微博统计:
从表1的统计数据中,我们可以发现,@央视新闻给出新闻来源的共有12条微博,在27条新闻类微博中占44.4%。而@人民日报给出新闻链接的共有8条微博,在17条新闻类微博中只占47%。是否给出新闻来源是新闻专业主义最基本的要求,作为央媒的代表,@央视新闻和@人民日报做的都不好,其他一般的媒体微博的表现可想而知。所以说,在这一点上,我国媒体官方微博还需更加规范。
其二,新闻失实现象较多。微博上的信息鱼龙混杂,信源的增多会对新闻把关增加难度,加上微博新闻追求时效常常缺乏验证环节,因此微博新闻的失实报道现象较多。面对大量混杂的真伪信息,独立求证的态度应该成为自媒体记者必不可少的专业技能。
其三,社会责任感不够。作为社会公器的媒体理应担当社会责任,“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2 新闻专业主义在自媒体中问题的原因
(一)政府的制约
社会主义新闻事业是党的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这是新闻媒体的党性原则。我国的政治制度决定了媒体与政府的关系,由于政府监管着传统媒体这一母体,自媒体的发展空间势必会受到影响。此外,媒体掌握着重要的社会资源,承担着“下情上达”的职能,媒体要为社会服务,要传播正能量,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因此,媒体独特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它要受到政府的监管和制约,这样,新闻专业主义中的中立性原则在我国就很难实现。
(二)市场的诱惑
首先,由于网络自媒体的开放性,各种信息能够快速低廉地被复制甚至被修改,这种不需成本的使用信息使得自媒体使用信息不加思考无所顾忌,其中的新闻信息也是鱼龙混杂,真实性不高。其次,个别媒体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接受一些广告商的贿赂,诋毁其他企业的新闻或者一些虚假新闻。比较著名的是《21世纪经济报道》事件,以及《新京报》记者陈永洲事件。总之,市场利益的诱惑,也挑战着自媒体的专业主义素养。如何能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坚持客观性、中立性,是在自媒体中坚持新闻专业主义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三)媒介的自身原因
首先,一些记者的媒介素养需要提高。目前一些媒体微博的运行者多是实习生或非专业人员,他们连基本的告知新闻来源,尊重著作权,客观报道,都知之甚少。其次,媒体和记者生存的压力,也影响着自媒体中新闻专业主义的实践。最后,媒体机构内部缺乏必要的管理,缺乏具体的新闻采集和规章制度,缺乏对自新闻从业人员必要的培训,缺乏严明的奖惩制度。这样下去,新闻专业主义在自媒体的复杂环境中很难得到发展。
3 新闻专业主义自媒体中的未来
(一)重视自媒体
首先,要重视自媒体,它和传统媒体相比有着很多优势。自媒体时效性强、互动频率高、受众群体广泛、表现形式多样便于媒介融合。其次,自媒体应依托传统媒体这一母体发展,加强与传统媒体的沟通,这是提高自媒体公信力,加强其专业性的重要途径。第三,自媒体的运营不能只靠一个人,重视它就要采用团队运作的方式,制定详细具体的操作规范。团队运作能够防止自媒体信息的过于个人化,群策群力也可以把失误降到最低。
(二)新闻业务方面的提高
在新闻业务方面,传统媒体的自媒体首先应该学会辨别信息真伪,最好的办法就是或转发新闻之前进行核实。其次,媒体微博要注意标明信息出处,因为这不仅是实践新闻专业主义,也是对新闻者自己的保护。一旦出现虚假新闻,可以追溯到源头。第三,新闻选材要以受众为中心,多一些贴近生活的新闻,注意新闻语言的通俗和接近性。
(三)传媒工作者强化专业主义意识
新闻专业主义应当是根植于新闻从业者内心的职业理念。
首先,自媒体新闻从业者应当坚持新闻客观性,客观中立平衡地报道新闻,不因为是在微博发表就掺杂过多的个人感情。其次,自媒体新闻从业者要有独立性,不受任何政治经济利益集团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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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芮必峰.描述乎?规范乎?――新闻专业主义之于我国新闻传播实践[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0(1).
谈论或写作政论需要理想主义。这种“主义”不仅意味着对政论将来式的谋划,也包括要回头看,真正明白政论从何而来,因何而起,以及它现在的情形。无疑,政论的整体目标是指向特定的政治架构。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政论者的言说都在强化某种政治目标,尽管这些目标不是完全一致,甚而存有冲突和矛盾的一面。因此,政论者的政治价值观是先于文字存在的,并决定了言说的质量和影响力。反之亦然,当评估政论文章的得失和优劣时,检视的最重要标准是文字背后的思想。
中国大陆媒体的政论,延续的是文人论政的传统。虽然现在许多时评强调专业性,强调基于专业的独特认知,但文人论政的传统不是被削弱,而是在愈加强化。说到文人论政的历史,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始发起、兴盛,横跨建国前后,并延续至上世纪60年代。这40年是文人论政以大众传媒为依托、指向国家政党等宏大主题的最好时期。这一时期出现的政论家之多、水准之高远非现在可以企及。
对于这一时期的政论,目前仍旧是需要强化研究的。但显然,任何一个政论者都不该忽略这段中国新闻史上最好的时期。它们所提供的政论的文本、政论立场以及政论本身提供的政治智慧,都对当下的政论写作有着极重要的意义。研究政治时评,除了写作者自身的学养,向政论历史寻求启发相当必要。
作为一个时评作者,笔者以为:眼下的政论如果需要一个血脉渊源的话,那就是上述的40年。同样,如果需要对政论的写作或思考有所提升的话,思考这40年文人论政的历史也当能获致难得的经验。就国内的研究看,现在香港大学的钱钢老师对此有着深刻的体认,其某些可以公开的研究成果弥足珍贵,对观照现今传媒的政论品质相当紧要。
不可否认的是,这一文人论政的传统经过上世纪60年代以来的历次运动、历史事件,已经断裂。当今的政治评论者对此有隔膜、有误解,甚至有反感。不过,政论作者一定时常有这样的疑问,那就是时评或社论当以何样的姿态面世?当以何种气质存在于政治报道中?评论员当以怎样的气度发言?答案很简单,那就是续接这一血脉,延续它,回到它的道路上。而《南方都市报》的评论就是以此为原则的。
二
回到历史,怎么回?当今的传媒环境与那个时期有了极大不同,写作者不再与政治结构有着紧密联系,不再是“参议员”或反对派,总之是写作者与政治有了疏离。更值得警惕的,也是日常遇到的,亦即政论的口径经常性地处在外力的控制下。文人论政的内在和外在压力强大,这些“压力”有着高昂的国家意志,且有着高度的目的性和自觉性,希望将政论的思维和言说的氛围引致特定的范围、实现有所筛选的论政口径。
这样的状况同样持续了40多年,并且还将持续下去。这就是回到传统需要克服的历史境遇,需要超然其上、进而有所建设的一个参照系。文人论政,若想回到过去,已经有了现实的羁绊。壁垒已经铸成,有理想的政论作者无时无刻不在努力,试图弱化这一壁垒所造成的窒息感,让自由意志能在墙缝里生长。中国政论的理想蕴涵于此,它的命运直接与破除壁垒的成就成正比。
当然,在现实政治的坐标下,政论产生了分裂,分化成趣味和旨趣迥异的格式。尽管这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时评的规模,但并不必然意味着优势,不能代表政论建设的统一成就。抑或,有些所谓的成就其实是伤害。谁都不能否认,大陆媒体的新闻评论落差太大,空白太多。政论中论说所依赖的理论框架有不足,也有卑微、乃至卑劣的一面。这样的研判使得表面繁荣的时评看起来更像是泡沫,以新闻投机心态支配的时评版则更不鲜见了。当笔者提倡回到文人论政的历史高峰时,更多的政论为自身所累,是不愿回去,其实也断然回不去的。
三
政论的功能就是政治启蒙。历史地看,这一任务完成得并不好。一方面因为政治现实使然,日复一日地对启蒙进行约束,使得政论的外部环境趋于紧张,给政论的自在探索带来了挑战。另一方面的问题出在新闻传媒自身,政治评论者的自我审查比以往更加严重。从某种程度上说,后者的后果比前者更严重。新闻人或政论者的勇敢需要提倡,这属于自我净化和自我追求的部分,普遍欠缺。对于一个固守的体制而言,启蒙其治下的民众,促成某种“苏醒”正是政论的方向。
日常的政论会涉及诸多议题,从民生到政治,从官员到社会,从文化到经济,无所不包。评论者站在哪里,或者说评论的立场决定了启蒙的效果,或者究竟是在启蒙还是在愚弄。学习文人论政的传统,言说者自觉地将自身置于政府以外的位置,而不是隶属位置,始终秉持批判者的立足点,也就是坚持批判不谄媚,坚持独立不依附,坚持操守不流俗。做不到这些,政论就形散而神失,成了喃喃自语。
政治评论者还是要有点志气的,不要为眼前的政治图景所迷惑,要对更完善的政治状态保持热情,进而动员而不是训导民众,传播政治的普遍价值和政治的普世原则。也只有这样的政论立场才会出现批判的空间,才能在超脱政治的同时对政治有针砭,有期望,有更合适的政治要求。政府需要这样的批判,正如我们需要政府一样。问题不是没有更好的政府形态,而是少有对理想政府的设计和戮力建设。论政即为制造这样的舆论供应不会枯竭的动力,并与其他动力一道,重申民主政治的合法性及至成真。
相比这些政论的方向,现今的许多政论是没有方向感的。不要抱怨新闻环境,最该责问和自省的还是评论者自己,是自己陷入了误区。评论者切中问题的能力实际上在下降而不是增强,对国家与政党政治的观察水平在降低,对行政者日常政策的批评能力在萎缩――这些不足都是努力的方向。真正的政论家不是甘心做“”的,文字当有思想在支撑。如果政治环境的绝对不宽松是长期的,政论言说者尚需自我磨炼言说的力度,对论说的文本和政治认知存有“苛刻”之追求。
正如钱钢所说,评论员 “要像一个参议员那样发言”,这是包括社论在内的政论的应有姿态。在此,有必要反对政论中选题琐屑的犬儒倾向,对政论“矮化”成专注技术分析的写作习惯保持警戒,否则政论会被政治现实逐渐“吸收”,最后沦落为帮腔之无脑言论。长此以往,新闻评论就失掉魂魄,或者鬼魂附体,或者僵化成理当反对的那个样子。文人论政,这是一个难关。
有必要澄清的是,文人论政中的“文人”正在发生演变,他们正在被灌注诸多期待,总而言之是希望拓宽知识面,有实力就专业领域发言,或者以专业眼光审视经济、金融、法律诸领域。即便这里的专业主义要求令人困惑,但对大众化报纸而言,“文人论政”这一概括依旧适用。无论是日常工作,还是长期的启蒙需求,媒体所培养的舆论家不会被取消。对一种发言的策略来说,文学当然不是政论的应有语言,基于政治学和社会学的学理,切中既有政治格局的论调有着永久的效用。
也要看到,启蒙属下的词汇正在被政论广泛推广,即便是最下层的民众也对民主、权利等辞藻耳熟能详。对官员来说,习惯于社论等政论教育成为一种基本能力。在这样的地域里,继续推导政论面临很多困难:一方面是,根本的政治逻辑限制或禁止政论的自我演进,政论的锋芒实则遭到削弱;另一方面则是,民众对现实的“政治静止”感觉不满,连带着对纸上“停滞”了的论政也显急躁,政论的影响力因此有了折扣。当政论能够使用的词汇已成为常识,政论又何以自处?
四
政论的选题由现实政治提供,两者之间存在着某种互动的可能,但在更多的时候,后者对前者的钳制效用更大。真正的政论不放弃对政府、对政治的批判,这种持续努力的后果只在部分省份、甚至部分城市展示出来。目前仍要承认,相较于政论的理想,绝大多数地方的政治仍旧是保守的,对政论的期待和态度也多有不同。政治进步不是体现为一味地朝前,也有循环或倒退的时候。政论可以作为一个指标,它所言说的烈度和空间印证政治的宽容度和自由度。
政论对政治文明的作用,恐怕要从两方面理解。政论可以促进政治和解,促进舆论与官府的互动,并在公共事件上加以博弈,并最终让政治现实有所让步,民意由此得以舒展。积极的一面并不是政论的全部结果,也有一种情况是:政论的吁求无论怎么注意修辞,依旧不能对政客造成正面影响,反而引起他们的警觉,从而收紧传媒管制,或者为批评制造麻烦。更多的时候,后一种效果是政论者要面对和解决的,事实上也考验着政论者的勇气、胆识。政论从来不存在一个绝对意义上的好环境,不畏惧失去,冲锋中有进退,并把握方向,这才是常态。
放眼大陆媒体,政论的存在并非是普遍的,从地域上看,只在零星的大城市如北京、广州等弥漫;即便这样,政论的呈现也不全是达到理想状态。更多的城市,也就是所谓政治文明应当发达的地区,政论反而不见踪影,乃至受到压迫和强制。文人论政是不敢提及的,或者受到轻蔑对待。媒体与管理者似乎无意就政论的存在作出讨论、加以协作。换言之,政论在当下所承受的各种压力,在未来还不会停止。政论与政治实操间的对峙、张力将延续到不可预知的那一天。
【关键词】舆论监督;新闻报道;新闻专业主义;证据规则;新闻侵权诉讼
针对引起公众热议的“僵尸肉”假新闻风波,周筱S在《新闻界》杂志上撰文提出“新闻报道可以借鉴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即‘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和‘补强证据规则’”[1]。作者还介绍自己在舆论监督活动中的做法――“我在爆料中,坚持只采信实物证据(主要是书证和物证),从不采信任何言词证据的原则,即使是当事人陈述,我也决不采信”。
笔者深知,这番话必须明确其语境:它应该从提升记者的专业素质出发来理解,希望记者在新闻采访报道中奉行法律专业主义,更加重视可信赖的证据,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其实,国内部分媒体也正在实施这些举措,如知音杂志社专门设立法务部,严格从法律角度审核稿件的真实性,要求作者寄发稿件时必须提供能够佐证其真实性的材料,最大限度地为杂志社消弭法律风险。
但是,周筱S博士这番话却可能被外界做出另一层面的解读,即将文章中提出的“法律专业主义”作为新闻报道中的一项义务和责任,强制性要求媒体和记者对报道中涉及的任何事情、情节和细节等均提供达到刑事证据规则高度和强度的依据,否则记者和媒体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果真如此,新闻报道尤其是新闻监督将面临巨大的打击,媒体有效监测社会环境、开展舆论监督的职能必然大打折扣。而这,恰好是笔者所担忧的。
为此,笔者希望此文能帮助公众厘清一个基本概念:法律专业主义可以成为记者的理想,但不能成为社会强加于记者和媒体的义务,这是由新闻工作的特点、权利属性等多重因素所决定的,这一根基不能轻易颠覆。
一、采访与侦查工作方式存在本质区别
从总体上看,新闻采访与刑事侦查具有一定的共通性,都是查明事实、搜集证据的调查活动,意在最大限度地接近所调查事件、案件,获取真实情形。但是,社会各界不能以刑事证据规则要求新闻报道,关键在于采访活动与刑事侦查在工作方式上存在本质区别,相对于国家直接赋予各种强制力的刑事侦查行为,记者的采访行为没有得到任何权力性质的授权,记者的取证手段明显弱化,取证能力自然也相差甚远,按照“权责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新闻报道不应被强加刑事证据规则这种苛刻的标准。
刑事侦查作为国家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惩治犯罪、预防犯罪的重要方式之一。学术界通常认为侦查是指专门机关及其人员针对被指控犯罪的行为而进行的调查活动,意在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也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为有效行使国家公权力,严厉打击犯罪,各国法律均为刑事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配置了强有力的工作手段――侦查行为,这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各种专门调查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侦查行为有明确规定,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勘验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和书证,鉴定、辨认、通缉等。由此可见,侦查行为来源于法律授权,其行使具有法定性。
新闻记者的采访活动虽然也是职务行为,但采访活动并不具有强制力,记者不可能指令对方做什么或不做什么。
记者的合法采访行为是否包括暗访,尤其是类似于2015年高考期间《南方都市报》记者卧底替考集团在江西南昌替人参加高考那样的行为,始终是各界存在争议的问题,反对的声音不绝于耳。如知名新闻传播学者魏永征先生指出:“采访权不意味着可以任意进行隐性采访。隐性采访这种手段存在许多道义上乃至法律上的问题,只有在涉及公共利益议题而又没有其他手段获取信息时才可以酌情采用。”而有法学学者更直接地指出:记者暗访应属私人违法取证[2],其理由很明确,如果记者能够随意进行暗访,其暗访行为很可能成为进攻性的权力,并转变成“权力寻租”的工具,例如记者可以轻易与警察等合作,由记者通过暗访途径获取警察无法借助合法侦查措施得到的重要证据,这种状态势必对社会秩序、公民的人身权利等造成巨大损害。
采访与侦查的重大区别还在于其介入调查的时机不同。众所周知,刑事侦查活动是在确定有犯罪行为之后展开的,客观证据已然形成,需要的是发现和证实。新闻报道则不然,监测环境是媒体最基本的社会功能,为有效履行此项社会功能,在许多时候,媒体要承担为社会“预警”的职能,有责任在事情、问题尚未完全显露之前开展报道,见微而知著,而这种运作机制也注定了媒体在最初报道时无法掌握扎实、充分的证据,以刑事证据规则要求新闻报道显然不符合情理。
二、新闻报道与刑事侦查权属迥异
从另一层面分析,新闻报道与刑事侦查存在着根本的分野:新闻工作不是权力而是权利,本质上是公众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宪法权利的延伸;刑事侦查活动是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权力的性质明显,肩负着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公民人权的双重责任。
公权力是为实现一定的社会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其实体内容和权力运行程序须遵循一定的法律规范,同时它也被赋予合法侵犯能力和处分公共产品的能力。刑事侦查由于在权力行使过程中涉及剥夺犯罪分子自由乃至生命等合法权利侵犯,其运行历来受到严格的法律规制。为了体现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也与强有力的工作手段相适应,各国对于刑事证据规则都有严格的规范。例如我国法律规定的刑事证明标准要求就是一种排他性标准,其实质标准是达到案件的“客观真实”,形式标准则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刑事案件因为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不具有完全排他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等未被法院采信。
相反,媒体通过采访、报道活动行使新闻传播权――采访权与报道权共同构成了新闻传播权的完整内涵,新闻传播权是实现公众表达自由权利的关键途径。媒体与记者通过采访行为来获取信息,实现公众知情权,而报道权则是对采访权的真正落实。新闻传播权来源于社会公众的“信托”,是在行使公众让渡出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社会公共事务监督权等,传播权兼有公权利与私权利两重属性,但整体上仍属于权利的范畴。
记者的采访活动究竟是权利还是权力?国内大多数学者目前均认可“采访权是权利”,法学家杨立新指出:“采访权是新闻权的组成部分,新闻权是由采访权和报道权构成的。新闻权的权利来源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新闻自由,既然如此,采访权当然是一种与义务相对应的权利,而不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权力。”[3]新闻法学家魏永征则认为:“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权乃权利(right)之权,而非权力(power)之权。采访权是记者有自主地通过一切合法手段采集新闻材料而不受干预的权利。”[4]报道权与采访权略有不同,西方所言媒体属于“第四权力”,核心不在于其采访权,而在于其拥有强大的报道权,在客观上掌握了“话语权”,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人们的思想判断和言行举止。但从根本上说,报道权仍是对采访权的真正落实,媒体借助于影响舆论的话语权对公权力实施舆论监督,使公民的监督权得以实现。
由于新闻传播权具有权利属性,因此高一飞教授的观点简单明了:“媒体只不过是普通公民表达言论自由的工具和特殊形式,没有理由对媒体作区别于其他言论表达形式的特别限制。”[5]当然,鉴于媒体报道权产生的社会号召力和影响力远胜于普通公民的言论表达,司法实践中对于媒体新闻传播权的规制较普通公民更加严格,但这种规制的前提是新闻传播权超越合理边界而滥用,其目的则在于防止新闻传播权滥用损害两个对象:一是其他私权利,二是公权力与公共秩序。除此之外,公权力包括司法权力机关应当给予新闻传播权充分的自由空间。
三、新闻侵权诉讼中如何实现媒体保护
言归正传,周筱S的文章意图很明显:新闻报道应借鉴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就是为了规避法律风险,避免媒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舆论监督、批评报道等引发的新闻侵权类诉讼中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即使媒体和记者在新闻报道中没有严格遵循刑事证据规则,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法律专业主义,社会仍应宽容,在新闻侵权诉讼中体现出适度保护媒体的导向。
在新闻侵权诉讼中适度保护媒体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媒体被诉新闻侵权的案件中,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减轻媒体的证明责任、举证负担;第二,恪守“基本属实”的事实判断标准,宽容媒体在细节、言辞等方面的细微失误和瑕疵。
在新闻侵权诉讼中,个别法院曾适用“谁报道,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只需提交被告已发表的新闻稿件指出其失实之处,不需再提交“报道失实”的具体证据,“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变成了被告单方面的义务。[6]其实,“谁报道,谁举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且直接与我国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则相冲突。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8种情形,其中并没有“新闻侵权”案件。[7]因此,新闻侵权适用的举证责任分配体现为要平衡“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两者之间的关系,适用的“谁主张,谁举证”既保护了受害人根据受损害情况进行诉讼的权利,又为新闻自由创造了合理的空间。[8]
实际上,在新闻侵权诉讼中,媒体的举证责任仅限于“基本属实”,即提出所涉事实基本属实即可,即使某些非基本事实不够准确,也不能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该原则在国内司法解释中一再被确认: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再度重申:“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
在司法实践中,报道或评论“基本属实”的原则也曾多次被应用,20世纪80年代末,“迟志强诉李宣东、温州日报社侵害名誉权案”便是一例。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宣东的《从犯的歌谈起》和《歌外闲话》两文中某些言词表达不够确切,且将迟志强称为犯更属不当,但迟志强触犯刑律、构成流氓犯罪确属事实。综观全文,该评论属于正常文艺批评范畴,不构成侵害原告名誉权。
四、结语:理想与义务不可混淆
前些年,由于媒体在新闻侵权诉讼中时常败诉,有人提出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活动得像律师打官司那样做,使新闻采访获得的材料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形式要求。没想到几年后,在严酷的现实面前,学者提出的解决路径竟然比以往走得更远,期望新闻报道借鉴刑事证据规则,以规避法律风险。
套用一句西方谚语:恺撒的归恺撒,上帝的归上帝。新闻工作和侦查工作是截然不同的社会分工,新闻记者最好的履职手段便是恪守新闻专业主义,向社会提供准确和全面的报道,这也是记者和媒体最好的自我保护手段。记者不是警察,不必要求自己的采访调查活动如警察那样取得确实、充分的证据,社会更不能按照警察和司法机关的标准苛求记者和媒体,也不应动辄将其非基本事实的瑕疵或失误诉诸法律,对于类似的诉讼,法院则应依法驳回。
其实,周筱S博士和笔者的观点恰如一个硬币的两面:周筱S的态度是“新闻报道要力求在证据方面毫无瑕疵,规避法律风险”;笔者则坚持“社会不应给媒体强加过度的法律风险,须容忍其必然的瑕疵和失误”。周筱S强调媒体自身可以在报道的严谨性方面“自我加压”,强化证据意识,防范法律风险;笔者则呼吁社会各界不可强制媒体报道中涉及的任何情节、细节都能拿出刑事侦查一般坚实的依据和证明材料,否则就是对媒体正常社会功能的削弱,最终妨碍公众正常行使言论自由权。而两人的目标则殊途同归――最大限度地保护媒体和记者,促进其社会职能发挥,帮助公众实现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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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媒体语境;新闻专业主义;解构与重构
中图分类号G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2)78-0004-01
新闻专业主义不只是一种新闻行业的职业价值理念,同时也是系统化的职业组构和工作模式,随着公民网址及微博等新的非专业型的新闻生产的产生,使得传统的新闻媒体的专属权利弱化,使得新闻传受者之间的绝对界限被打破,从而传统的新闻专业主义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需要,新闻从业人员的身份特殊性都受到严重的威胁。这里我们就系统而全面的分析新闻专业主义在新媒体语境下的解构危机,从而实现适应时代和社会需要的重构的新闻专业主义。
1 新闻专业主义在新媒体语境下的解构
新闻专业主义从内容上来看主要包括新闻机构、新闻从业人员、新闻价值标准以及新闻伦理方面,在新媒体语境的条件下,传统的新闻媒体主义已经不能满足于时代和社会的发展要求,从而造成了传统新闻专业主义的解构。
1)专业传媒机构的权利扩散危机。由于新的媒体技术被人们的广泛应用,使得不同的人都加入到新闻的生产和传播之中,使得传统的专业传媒机构对新闻生产的垄断性被打破。新闻职业传媒机构是新闻专业形成的一个基本保障,是新闻生产实现专业化、制度化和标准化的运作模式,是新闻能够摆脱政治和经济绑架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新闻行业能够完全依靠市场需要和道德约束来进行新闻生产的基础,是新闻产量和质量的重要保证。由于新的媒体技术和传播技术在新闻生产中的应用,导致新闻专业传媒机构没有了新闻生产的绝对权力,从而使得新闻专业传媒机构对新闻的质量不能进行有效的控制,从而使得新闻的标准化、制度化和专业化丧失;
2)新闻从业人员的身份危机。新闻从业人员经过专业的教育和培训加入到新闻的生产和传播之中,在传统的新闻专业主义中新闻从业人员是新闻生产和传播主体。由于新的新闻媒体技术在新闻领域的应用,从而使得新闻传受者之间的绝对界限被完全能打破,一般民众可以是新闻的接收者,也可以是新闻的制造者,从而使得新闻专业从业人员的身份受到严重威胁。由于任何人都可以进行新闻制作和传播,使得新闻的新闻价值和新闻的客观性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3)新闻价值的泛化危机。由于新的媒体技术的使用使得普通的民众都加入到了新闻的制作和传播中,从而使得新闻的质量受到了严重的威胁,新闻不能在保持其公正性和客观性,往往会加入新闻制作者和新闻传播者的个人情绪,对于新闻的公正、客观、不偏不倚的新闻价值标准造成重大的影响。同时,由于不同素质的民众加入到新闻制作中来,而这些人对于新闻的概念没有一个科学的认识,将各种信息和故事都归宗于新闻中来,使得新闻在传播中不能达到良好的价值体现;
4)新闻伦理危机。由于新的媒体技术的应用使得普通民众进入了新闻的制作和传播领域,由于这些人没有接受过专业的新闻从业教育,使得新闻制作者缺乏绝对的新闻理性和新闻责任。从而很容易造成版权侵犯以及不良信息的传播,这样严重地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并会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重大的影响。
2 新闻专业主义在新媒体语境下的重构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新媒体语境造成传统的新闻专业主义危机,造成传统的新闻专业主义解构。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新媒体语境对于新闻的生产和传播做到的推动作用,使得新闻的传播范围更广,新闻的传播途径更多,新闻的传播内容更丰富,所以我们要给予新媒体语境下实现新闻专业主义的重构,保证新闻行业的良好发展。
1)新闻专业传媒机构的深化转型。新闻的专业传媒机构要深刻地认识到新的媒体技术的优越性,要废弃单一的新闻传播模式,将新闻从文字传播到声音、图像、文字等进行综合传播;要丰富新闻的传播渠道,要将各种新媒体技术进行有效利用,如可以建立相应的网站、微博等,通过这些方式实现新闻的有效传播;要根据不同的新闻受众来对新闻进行分化,要满足受众的新闻爱好;
2)新闻工作者的意见引导。由于普通的民众加入到了新闻的制作和传播之中,所以新闻工作者不能只停留于新闻的制作和传播,应该对新闻进行筛选、管理和引导,要让将有用的新闻信息从众多新闻中提取出来,从而满足大众需要;要对新闻进行深度解读、意见引导和意见阐述,让大众更好的理解和利用新闻信息;
3)新闻价值标准和新闻伦理重建。新闻的价值标准的重建主要就是制作高品质新闻,实现与大众的互动交流,由于现在的新闻信息的增多,使得很多信息都不能满足大众新闻需要,所以要制作高品质新闻满足大众新闻需要,要加大和大众的新闻互动,实现新闻价值的良好体现。在新闻伦理的重建方面要发挥职业媒体的引导作用而建立良好的新闻理性和新闻责任,同时也要建立大众的新闻伦理认同性,而这一点也是职业新闻的引导作用的重要体现。
参考文献
[1]刘丹凌.新媒体语境下新闻专业主义的解构与重构[J].中州学刊,2012(1):202-206.
关键词:媒介体制;比较研究;传媒技术;新闻自由;政治平行性;新闻专业主义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6)09-0050-02
一、传媒制度与媒介体制
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思想是:制度会影响效率,经济增长的核心机密是制度变迁。对于传媒制度(media institution)同样如此,制度转型在传媒业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传媒形态的发展和传播语境的变迁,传媒制度也一直处于动态的变迁过程当中。创新的、进步的制度体系促进传媒业的发展,落后的、闭塞的给传媒业带来阻碍。在全球化和新媒体的语境下,正确平衡传媒业发展的现实冲突与矛盾,同时提高传媒竞争力的前提是对于传媒制度转型的总结和研究。
丹尼斯・麦奎尔认为传媒制度是一切与传媒领域相关的制度[1]。具体而言,指的是嵌入于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结构中的媒介组织及媒介运行的正式与非正式的程序和规则[2]。在传媒制度的研究当中,学术界讨论的核心话题是媒介体制(media system)问题,这也是本文选取的研究文本的主要研究范围。那么,首先界定一下传媒制度和媒介体制的区别:首先,制度是很具体化、很稳定的权威,而体制偏向于系统之间、系统与成分之间是如何组织、互动和影响的。体制是制度的外在表现和实施的方式;其次,制度在宏观层面上的具体表现就是制度环境,按照制度学派诺思的说法就是体制,比如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在传媒领域就是传媒体制。这里的宏观就是传媒所在的系统和社会其他宏观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从四种理论的修正到经验型的比较研究
在20世纪40年代初,美国政府大规模干预经济和新闻,同时新闻行业垄断化和商业趋势愈加严重的背景下,1947年哈钦斯委员会完成了《一个自由而负责任的新闻界》的长篇报告,第一次对传媒的功能、地位、社会责任和新闻自由做了系统性的反思。
在此报告基础上,1956年施拉姆、希伯特和彼得森三位教授发表了《报刊的四种理论》,开始对传媒体制进行思考。三位作者认为传媒总是带有它所属社会和政治结构的形态和色彩,同时,它反映出社会控制系统的特征[3]。他们发展并归纳出四种传媒体制类型:威权主义、自由主义、社会责任和极权主义模式。四种理论的提出开创了媒介体制研究的源头,成为此后媒介体制研究的基本范本,但同时由于时代语境和视野范围的局限性,也成为后续研究的批判中心。
在2004年出版的《比较媒介体制》(Comparing Media Systems)当中,哈林和曼奇尼认为《报刊的四种理论》过分关注美国和苏联模式的二元对立,用到的案例也只有美国、英国和苏联,同时过于媒介“哲学”,就是所谓的媒介的意识形态。两位学者北美(美国和加拿大)和西欧18个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对比,按照媒介市场的发展、政治平行、新闻专业主义和国家干预四个维度作比较,然后归纳出三种模式:大西洋与自由主义模式、地中海与极化多元主义模式、北欧中欧与民主法团主义模式。
文章的主要研究框架如下:
可以看出两位作者在提出整个框架的时候,着重于历史和社会文化的梳理,认为无论是政治制度和文化,乃至媒介工作与实践,都深入这一动态的变迁之中。在历史和社会文化的动态变迁当中,每个个体的媒介规范在不断更迭,但是在模糊的、复杂的更迭背后,有着规范性的价值。
三、技术――可能性的框架维度
哈林和曼奇尼按照历史和文化的溯源角度,提出了媒介市场的发展、政治平行性、新闻专业主义和国家干预四个维度。媒介市场的发展主要是经济的层面,政治平行性主要是政治的层面,新闻专业主义主要是组织内的讨论,国家干预主要是组织外的讨论。其比较研究的框架中缺少了丹尼斯・麦奎尔认为的决定媒介制度形态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技术。麦奎尔认为大众媒介同时具有商品属性和公共属性,受政治和经济的影响较大,同时非常依赖技术的变化[1]。
大众传媒的出现至今,先后经历了“纸路”、“电路”和“网路”。每一种媒介的更迭,都能衍生新的媒介形态,从而改变原有的媒介格局,在采编制度、经营制度、管理制度上都要做相应的调整。而新的媒介形态会带来新的传播渠道和传播功能,在传播效果、传播成本甚至传播主体都有很大调整,相应联动的规则体系也要有所变迁。比如最典型的是20世纪80年代以前,广播频率和电视频道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仍然是有限的公共资源,政府利用这一公共资源的稀缺性普遍实行监管。但当这一资源的稀缺性大大降低的时候,西方国家对于广播电视的管制就有了不同的态度。
在比较媒介体制的框架中,加入技术的维度,并非试图概念化技术更迭和制度变迁的关系。只是在文本中的18个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之间,传媒技术发展的程度(技术基础设施)和时间(技术更迭的断代史)也存在差别,并且这种差别会对宏观层面的媒介体制产生影响。
四、新闻自由与新闻权力
新闻专业主义作为媒介组织内的讨论,其存在与否、程度高低同样会作为合力的一部分作用于媒介体制。哈林和曼奇尼认为自治、独特的专业范围和公共服务取向是新闻专业主义的表现形式。其中在公共服务取向中,作者认为新闻工作者对自主性和权威性的主张在特别大的程度上依赖于他们服务公共利益的主张。对于这种说法,要辩证地思考新闻自主性(新闻自由)和新闻权威性(新闻权力)的来源。
新闻自由的基本意义是表达自由,这是新闻专业主义基本价值的基石。表达自由的价值理念扩展到更广泛的社会生活领域就是传播自由。传统的表达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在媒介体制的研究范围中,指的是媒介组织整体作为一个独立的系统组成元素,是不受外界干扰,工作流程也不受更强大的权力所控制。
而对于新闻权力来说,因为传播自由属于表达自由范畴,是西方民主的社会政治生活的主要结构之一,所以新闻出版有了宪法特权,有了在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之外的独立的社会力量,其社会职能是“监法”,即所谓的“第四权力”。
所以,关于新闻自主性(新闻自由)、新闻权威性(新闻权力)和公共服务取向(新闻的社会责任)的关系的正确表达应该为:表达自由赋予了新闻自由的宪法合理性,公共服务的取向是新闻自由的社会责任的要求,而新闻权威的获得来源于由媒介组织的公共领域中新闻作为大众媒介的话语权力。
五、新闻专业主义与政治平行性
作为媒介比较研究的两大主要维度:新闻专业主义和政治平行性具有各自作用于媒介体制的影响力,而这二者本身也具有可比较的相关性。
利用差异化理论(differentiation theory),作者认为新闻专业主义程度高的话意味着新闻业作为一种制度和实践的形式和社会其他的制度和实践形式有所差异,包括政治。同时根据布尔迪厄的社会学理论,作者还认为新闻专业主义只存在于独立自主于其他社会领域的新闻业当中,包括政治场域。
而另一方面,作者以新闻专业主义为参考概念,论述其对于政治平行性的反作用时,认为:新闻事业专业化的发展在若干重要方面销蚀了政治平行性,削弱了政党和其他政治组织对媒介的控制,创造了模糊媒介组织政治分野的共同实践。
二战以后,西方的平面传媒基本处于非管制的传媒模式,获得了法律的保护,即使有些存在政府补贴,也是要最大程度的保持公平竞争,平面传媒的市场体制比较健全。因而政治平行性较低。而西方的广播电视体制政治平行度较高,分为商业、公共和混合模式,其中公共模式政治平行度最高。
而新闻专业主义能够做到的是帮助催生健康和积极的大众媒体,从而组织好更有力的公共领域,使得民众意志和政治平行的意志能够更好的协商,甚至会对政治体制产生影响,反过来作用于传媒体制。
我们应该注意到,在自媒体时代,在具有高度政治平行的媒介组织内的记者们,拥有了对外单独发声的权利和平台。在这样的媒介语境中,新闻专业主义是得到强化?还是消解?其对于组织的政治平行性能否产生影响?这个有趣的话题值得做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 (英)丹尼斯・麦奎尔.麦奎尔大众传播理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关键词:自媒体;新闻传播;新闻专业主义
中图分类号:G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3)12-0091-02
随着博客、微博等个人传播平台的普及,个体在传播中的自主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展现,以至于学界和普通民众同声欢呼“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但事实上,个人传播平台的作用被不恰当地夸张了,至少在新闻传播领域,“自媒体时代”仍是一个虚幻的概念。
一、自媒体与传统媒体
2001年9月,美国著名IT专栏作家丹吉尔默(Dan Gillmor)率先提出了journalism3.0的概念。他认为,journalism1.0指的是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介;journalism2.0指的是传统媒体的网络版和新闻门户网站等;journalism3.0指的是网络论坛、博客、微博等。2003年1月,他在《哥伦比亚新闻评论》双月刊上撰写了题为《下一代的新闻业:自媒体来临》(News for the next generation:here comes ‘we media’)的文章,提出了“自媒体(we media)”的概念[1]。而第一次针对自媒体给出严谨定义的是美国媒体学者谢因波曼(Shayne Bowman)与克里斯威理斯(Chris Willis)。2003年7月,美国新闻协会出版了二人联合提出的有关博客传播模式的研究报告,报告采用了丹吉尔默的“we media”概念,并认为,“we media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他们本身的新闻的途径。[2]”
根据学界的研究,可以对丹吉尔默、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的观点做进一步的解读。以代表性媒介不同为标准,现代新闻传播媒体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类:一是以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介为代表的传统媒体,其传播主体是专业的新闻机构和新闻工作者,其传播方式是一对多的线性传播;二是以数字报纸、数字电视等网络媒介为代表的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相比,新媒体的传播主体和传播方式没有显著的变化,但借助网络的技术支持,其传播速度更为快捷;三是以网络论坛、博客、微博等个人传播平台为代表的自媒体。与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相比,自媒体的传播主体和传播方式发生了颠覆性的改变。传播主体不再由专业的新闻机构和新闻工作者垄断,每个人都能够面对公众直接发声。传播方式也由一对多的“教堂传播”,改变为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的“集市传播”。正是这种改变,引发了人们不切实际的联想,夸张出一个虚幻的“自媒体时代”。
二、自媒体与新闻传播
(一)自媒体是否参与了新闻传播
其实,自媒体是否真正参与了新闻传播都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取决于对新闻传播的界定。
关于新闻传播,比较常用的定义是:“新闻传播是人们之间相互进行的获取新情况、交流新信息的社会传播活动。”并认为“‘人们之间相互进行’,这首先表示新闻传播并不只指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新闻传播媒介出现以后的传播活动或者仅仅是这些媒介所从事的活动,它包括整个人类历史长河中,人们在不同层次、以各种方式进行的获取新情况、新信息的一切活动。[3]”这是一个十分宽泛的定义,其外延甚至超过了通常对“大众传播”的定义,几乎等同于对“传播”的定义。如果按照这样一个定义来理解新闻传播,那么,自媒体毫无疑问是参与了新闻传播的。
但是,以上对新闻传播的定义遭到了学界的质疑。有学者认为,“新闻传播就是无数传播活动中的在性质和形式上都有着严格界限的传播活动的一种”,它和非新闻传播应有如下区别:第一,信息的来源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必须是最新的。第二,信息的媒介必须是专业的,面向全社会的和大众化的,必须是真正传播“新闻”的专业媒体。第三,传播的渠道必须是新闻从业部门和专业机构[4]。第一项区别强调的是“真实性”和“时新性”;第二、三项则着重强调了“专业性”。毫无疑问,不管以其中哪一项来衡量,自媒体都被排除在新闻传播之外了。需要说明的是,现在一些传统媒体也开设了官方的自媒体平台,例如官方微博等。但这些官方自媒体平台和他们的报纸、广播、电视本质上是一致的,严格地说只是一种媒介。而媒介不同于媒体,媒介指的是居于传播者和受众之间的中介体或工具,是承载人类信息传播功能的物质载体。而媒体,则应该是掌握并操作这些媒介的人或组织[5]。
由此可见,所谓的自媒体是否有资格参与人类最重要的传播活动之一——新闻传播都尚无定论,更遑论什么“自媒体时代”。
(二)自媒体与新闻专业主义的冲突
新闻专业主义,是指新闻从业人员所持有的一种职业意识形态,具体表现为新闻从业人员所应遵循的一系列行为准则。新闻专业主义源自于1923年美国报纸编辑协会的《新闻界信条》(Canons of Journalism),成熟于1947年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在其报告《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On Freedom of the Press,Free and Responsible Press)中提出的新闻业的基本标准。它已成为被多数国家业界、学界和社会广泛接受的新闻传播的基石。
新闻专业主义准则的版本多种多样,但其最核心的理念有三:一是新闻的客观性;二是新闻自由;三是媒体的社会责任。自媒体与这些核心理念同样格格不入。
1.自媒体在客观性上的无能为力。客观性是新闻专业主义的核心理念,也是新闻传播的底线。新闻专业主义对客观性的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真实、真切,不仅要求准确地反映新闻事实,而且要求在新闻的制作和传播过程中严格区分客观事实和制作者个人或者机构的观点,正如西奥多彼得森(Theodore Peterson)所言:“传媒必须准确,不能撒谎……必须清楚事实就是事实,观点就是观点。[6]”二是全面、平衡,即公正地向受众展示新闻事实的全貌。
在传播实践中,传统的纸媒、广播、电视等媒体,为了确保新闻的客观性,不仅培养起一支训练有素的采编团队,而且形成了一整套严密的制度,建立了严格的核实纠错机制,对新闻由制作到传播的全过程进行把关。在这方面,自媒体先天不足。作为个人,即便具备了较高的新闻素养,也无力建立起完备、有效的核实纠错把关机制,新闻制作和传播过程中的错讹和有失公正无法限制在最低限度。更何况绝大多数的自媒体操控者不具备起码的新闻素养,甚或根本不知道客观公正为何物。这样的自媒体遭到新闻专业主义的拒斥,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和客观性紧密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媒体的公信力。传统媒体因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新闻的客观性而在受众中拥有相当的公信力,因而也保证了新闻传播的效果;自媒体因无法保证新闻的客观性而不具备起码的公信力,其传播效果也就可想而知。
2.自媒体对新闻自由的滥用。新闻自由是新闻专业主义的理论基石。新闻专业主义崇尚新闻自由,但同时认为这种自由必须是有限制的。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在《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别强调,“完全的自由和绝对的自由是没有的”,“缺少限制的自由只是一种幻想”。
法律法规和一般社会伦理是新闻自由的边界,突破了这一边界就是对新闻自由的滥用。需要指出的是,新闻的客观性原则有时会成为滥用新闻自由的借口。在最近的几次灾难报道中,个别记者片面追求新闻的客观性,做出了不少有违社会伦理的行为,或影响了救灾工作,或直接对受灾者造成二次伤害,以致业内人士痛斥:把紧张、严肃、悲痛交织的灾难现场,直弄成媒体狂欢的大秀台。
滥用新闻自由不独存在于自媒体,传统媒体也有同样的现象。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个体性和随意性的特征决定,自媒体存在着更普遍、更严重的新闻自由滥用现象。一些自媒体操控者打着客观性或者新闻自由的幌子,肆意践踏他人的自由,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出现了专业的“网络水军”、“网络打手”等负面势力,更加重了滥用新闻自由现象对社会和受众的危害。
3.自媒体对社会责任的漠视。社会责任原则是对新闻自由的矫正、限制与保护,也是新闻专业主义能被社会和业界广泛接受的重要理由。事实上,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理所当然的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自由和责任相伴相随。自由使媒体能够更充分地发挥自身功能;责任使媒体不至于滥用自由而更具生命力。
媒体承担社会责任要有高度自觉的责任意识。这种责任意识一方面来自于媒体的内部建设,另一方面来自于社会公众和管理部门的监督。而这些恰恰是自媒体最缺乏的。零门槛使得社会公众一窝蜂地集聚在自媒体下,其间就难免良莠不齐。同时,海量的自媒体平台、海量的信息、瞬间的传播速度,使得公众和管理部门的监督因无能为力而形同虚设,给自媒体逃避社会责任留下了巨大的空间。
媒体承担社会责任要有足够的责任能力。传统媒体以整个单位的人力、物力和信誉作为其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础和保障,这些保障条件同样是自媒体不具备的。加之自媒体操控者虚拟的网络身份,使得社会难以建立起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责任追偿机制,以至于自媒体可以一方面拥有滥用新闻自由的权利,另一方面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和服务社会的责任。
总之,自媒体因与新闻专业主义格格不入而在新闻传播领域受到限制。但这一事实并没有引起业界和学界足够的重视。相反,有人在盲目地欢呼“自媒体时代”的到来,甚至在不切实际地夸大自媒体对新闻专业主义的颠覆。需知基石的坍塌意味着大厦将倾,客观性、新闻自由和社会责任诸原则被颠覆,新闻必将死亡。
三、结 论
所谓的自媒体,其实就是一个信息平台,其主要功能是交流和娱乐,它以自主、快捷等优势给大众传播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但是,因其不能保证新闻的客观性、较多滥用新闻自由和对社会责任的漠视等缺陷,无力进行新闻生产,更不可能真正入主新闻传播领域而开创一个“自媒体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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