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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02 1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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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书【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事事有人管、层层有人负责,确保XXX年度安全生产。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签订XXX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矿长与总工程师签订以下安全目标责任书:
一、安全生产目标:
1、全年做到无重伤及及重伤以上事故,杜绝瓦斯、水灾事故;
2、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保质保量完成公司下达的生产任务。
二、主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组织工人学习培训有关煤矿安全技术,法律法规等知识,切实提高煤矿工作的安全思想认识。
2、认真履行总工程师职责,负责矿井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管理,参与瓦斯排放与治理,并监督提供技术服务指导。
3、认真编制好矿井每年度的灾害处理计划及矿井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协助矿长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供第一原始资料。
4、负责补充、修改、编制适合本矿的安全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各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采掘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审核。
5、制定矿井安全学习培训计划,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学习。
6、抓好矿井的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工作,保证瓦斯监控的正常运行,准确的打印出每天的瓦斯日报表。
7、按实测资料绘制好矿井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防系统图,避灾线路图并按期填绘。
8、协助矿长抓好矿井安全管理工作。
9、总工程师在任职期间,由于不履行职责造成事故的,必须承担一切责任,情节严重的报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0、此书有效期为XXX年3月4日至XXX年12月4日。
本责任书未尽事宜,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煤矿矿长: 目标责任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书【二】
为了保障辖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煤矿企业更快更好安全发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新《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文件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严格执行双七条规定和继续深入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观念,进一步加强全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工作,扎实推进煤矿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确保全镇实现零事故,零死亡的安全生产目标,结合本镇实际,签订20xx年煤矿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一、安全生产目标
1、 特大事故、重大事故率为零;
2、一般事故死亡率、重伤率为零;
3、事故上报率100%,责任范围内事故隐患整改率100%;
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5、事故及时结案率100%。
二、安全生产责任及要求
1、认真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省、市、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2、建立健全本单位和本行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员,督促和支持安全管理员的工作,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完善符合本单位特点的安全管理模式,实现安全生产管理创新。
3、组织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年度生产工作计划、职工培训复训计划、各工种岗位责任制修订、制度修订、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保证各单位在紧急情况出现时应对有序、救援有效。强化伤亡事故管理,对各类事故及时上报、救援、调查和处理。
4、认真抓好矿井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安排工作,督促处理排除各类安全隐患的治理工作,做好各项组织协调工作。
5、督促执行国家煤矿行业的法令法规、规定及矿内的各规章制度,严格考核方案。
6、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中的目标执行。
7、对全矿的安全生产进行组织检查、验收和考核。坚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每星期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每天召开班前会议,布置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解决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每周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检查,制止违章现象,对查出的隐患要建立台账,跟踪督办,直至消除隐患。及时上报安全生产情况。
8、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力度,贯彻执行新《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及其它安全管理规定。对本单位全员开展安全知识、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9、严格事故处理制度,一旦发生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镇安监站报告,并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的处理。
10、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组织制定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指标如期顺利完成。
11、搞好矿群关系,积极与村、镇部门对接,为群众搞好力所能及的服务。
煤矿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的隐患主要有:职工来自四面八方,人员构成复杂,管理人员,数量较少,水平不高,很多人缺乏煤矿的从业经验,综合素质偏低,很难适应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更有部分管理人员对待安全工作存在事不关己的思想,给国家的财产和人民的生命造成重大损失,安全管理方法和手段单一,制度不完善,系统和装备水平,抵御风险和防灾抗灾能力仍很脆弱。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不顺,职责不清,安全生产目标单一,安全监管力量薄弱。因此,为保证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以丰富的资源所赢得的良好投资环境,实现煤炭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最大化,能够对区域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煤炭企业应根据实际,明确员工自主保安,区队自主管理,科室业务保安,安监重点监察的安全管理。在新形势下,要建立企业创新管理理念,确定年度和阶段性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安全工作计划,消灭重伤以上人身事故,杜绝二级以上非伤亡列级事故。结合工作实际,优化安全目标管理实施方案,完善安全目标管理机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制度规定总经理是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煤炭企业每年要制定一次安全投入需求计划,要求安全投入资金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增、改善和更新的设备、设施,分类编制需求计划,工程计划根据各基层单位安全投入计划,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相关制度,对各种安全、技能、竞赛、操作规程等培训均可视为安全教育。利用好现有劳动力资源,保证培训办证管理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生产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具体包括:掘进作业规程以及穿透老巷、巷道贯通、过特殊地带的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安全作业规程、安全技术管理措施,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管理手段,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安全生产的作用,做好例会、会审、贯彻考核、执行等各项记录。在贯彻规程时,其相关内容要同时贯彻。
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系统设计
煤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系统是必要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系统设计要符合信息系统建设的一般规律,以预先对生产工作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价,安全生产管理系统要实现的功能主要是围绕数据输入与输出、权重模拟、安全模糊评价以及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等来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系统设计要依照先进性、科学性、规范性、可靠性、易操作性、实用性、完善性的原则,为安全生产决策提供有效的信息保证,实现采煤、掘进等主要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评价。有利于全面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分析,对整个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划分为四个子系统:其中安全生产管理的风险识别子系统要考虑人的不安全行为、物和环境的不安定状态以及管理事务;安全生产管理的风险识别系统首先需要收集资料,对收集到的资料要进行登记和分类汇总;安全生产管理的风险评价子系统进行煤矿风险分级排序,确定其重要程度,发现煤矿风险间的相互联系,进一步明确煤矿生产的当前状态。建立风险评价的指标体系,消除各采掘工作面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矿安全生产状况综合评价。制定瓦斯煤尘事故处理方法、透水事故处理办法、矿井火灾的处理方法以及矿井预报事故处理方法。
3、新时期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的建议
一、公司经理安全文化建设职责
1、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内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以资产为纽带的逐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审定和批准本公司制订的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4、保证本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监督各签约基层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将此作为考核各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依据之一。
二、公司书记安全文化建设职责
1、在公司的思想政治工作中,把搞好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党委对安全生产的保证监督作用。
2、把安全工作列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对公司发生的事故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参与研究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活动和重要问题,并动员和组织党员、团员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3、领导政工部门和党团组织,紧密围绕公司的安全生产形势,开展思想政治工作,采用生动有效的形势,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敬业精神和遵章守纪教育,使职工树立起牢固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安全文化理念。
4、在干部考核,选拔及思想政治工作评比中,把安全业绩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
5、经常深入现场、班组,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掌握职工思想动态,指导基层党团组织及时决解职工中的思想问题,影响安全生产的不良倾向。
6、参加或责成纪检部门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公司生产副经理安全文化建设职责
生产副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要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主管业务范围内的生产安全负责,并抓好以下工作:
1、坚持贯彻“五同时”的原则,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对职业安全卫生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2.组织制订、修订分管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组织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审批各级动火。
4.组织分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5.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6.组织分管部门对报上级安全主管部门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7.定期召开分管部门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四、公司总工程师安全文化建设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和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措施,对重要安全生产技术难点组织科研攻关。
2、组织审定本公司安全技术规章、制度、规程、标准和预防事故的技术措施。
3、组织领导本公司项目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审。
4、参与事故调查,组织技术力量对事故进行技术上的原因分析、鉴定,并组织制定改进措施。
5、负责公司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五、公司安全副经理安全文化建设职责
1、协助经理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的行政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领导和支持公司各部门开展工作。
2、组织公司内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有关培训文件,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协助检查执行情况,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
3、协助经理做好安全生产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项,协助组织贯彻落实。
4、主持编制、审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5、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向本公司提出报告。发现重大隐患,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或向经理及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在上报的同时,组织制订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
6、发生工伤事故,应迅速察看现场,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同时主持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7、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和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
8、参与组织本公司应急预案的制订及演练;监督现场劳动卫生工作状况,提出职工预防和改善卫生条件的措施。
六、公司机电副经理安全文化建设职责
1、搞好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
2、负责对公司各车间、各部室设备、电器的专人管理执行情况的检查。
3、负责组织对天车、挤压机、压力容器、高压管件、气瓶、热力管网和安全装置的定期检测、校验工作。
4、制定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组织编制大、中修项目的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实施。
5、在生产工作中计划和布置检修任务时,同时计划和布置安全措施。
6、组织按时实现公司安全技术改进措施计划,负责对公司各部存在的设备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执行。
7、负责设备事故调查、统计、上报,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处理。
七、公司副经理安全文化建设职责
1、在经理领导下负责主持和管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2、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3、坚持在布置、检查、总结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并抓好公司日常安全生产教育。
4、组织制订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督促执行。
5、组织公司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6、对重大工伤事故要亲自深入现场,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四不放过”要求,主持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
八、公司通防副总工程师安全文化建设职责
1、协助总工程师搞好矿井的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做好通防安全防范。
2、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煤矿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并且监督制度落实情况;
3、协助总工程师进行防治水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措施的制定,积极排查隐患;
4、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防治水专业的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5、组织检查防治水管理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九、公司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安全文化建设职责
1、协助总工程师搞好矿井的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做好防治水安全防范。
2、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煤矿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并且监督制度落实情况;
3、协助总工程师进行防治水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措施的制定,积极排查隐患;
根据会议安排,现我就切实做好2012年我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思路
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以加强职业健康安全基层基础“双基”为工作目标,以贯彻实践好科学发展观,维护好广大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权益为工作目的,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三个”重点,强化危机、责任、进取“三种”意识,强化队伍、制度、保障能力“三项”建设,强化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强化目标考核、信息调度报送、监管工作计划“三项”措施,促进思想认识、管理方式、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本质安全化“三个”转变。
二、工作要点
(一)进一步落实各级安监局内设职业健康安全监管科(股)室的编制、人员和装备。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安监局职业健康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三)配合完成各级政府“十二·五”职业健康安全规划。
(四)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五)进一步强化宣教培训工作。
(六)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尤其是要抓好粉尘及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
(七)开展职业危害项目的定期评价、检测试点工作。
(八)开展企业建立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的试点工作。
(九)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机构或工作人员,特别是日常监管机构或监督员。
(十)进一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十一)进一步抓好企业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三种”意识,进一步增强做好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不断由媒体曝光的职业危害事件及递增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国正处于一个职业危害严重的时期,众多的从业人员及家庭受到伤害,影响到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损坏了我国的国际形象,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已成为了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和热点。就我区而言,发展不足、经济滞后、高危产业行业结构为主、涉及职业危害且严重的行业企业点多面广,安全生产基础的改善是一个长期而持续的过程,不仅在现在而且在今后一段时期内经济发展和控制突发性工伤亡事故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而繁重,这对全面做好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有很大的挑战性。因此,各级安监部门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断强化危机、责任及进取“三种”意识,增强做好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推动和抓好这项工作。
(二)强化“三项”建设,进一步压实职业健康安全基础
一是强化队伍建设,依靠队伍做事。一要强化安监队伍建设:内设机构还未成立职业健康安全监管股室的县﹙市、区﹚安监局,要根据职业健康安全监管任务,积极争取编制,按照上下业务对口的原则成立职业健康监管股室,且明确分管领导、配备监管人员不少于2人;如编制及人员一时难以解决,应将职业健康安全监管职责分解至其他行业监管股室,把职业健康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起来。二要督促企业完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企业,都要成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领导机构,明确领导、领导成员、成员单位及职责,特别是要明确作业场所专门或兼职的日常监管机构或职业健康安全监督员及分管领导,并报文件到各县(市、区)安监局备案;考虑到各级政府已把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为减轻企业负担且有利于安全生产管理,允许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领导机构、日常监管机构与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和日常监管机构合并,安全员与职业健康安全监督员的职责合并,但必须在职责上明确或完善。
二是强化制度建设,依靠制度管理。一要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23号)第三十八条的要求,各县﹙市、区﹚安监局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如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协调制度;监管工作计划制度;隐患督促整改落实制度;分类分级管理制度;信息调度报送制度等。二要督促企业按《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23号)第十一条的要求建立健全制度:如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等。三要切实把现有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和各项制度落到实处。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的学习,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三是强化工作保障能力建设,依靠保障能力抓工作。一要进一步抓好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搞清楚企业底数及情况,为实现分类分级监管创造条件。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按照《关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毕地安监〔2012〕8号)的要求,组织好企业的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任务。二要强化安监队伍的装备建设,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装备配备目录》(安监总厅安健〔2011〕273号)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配置必要的工作装备,依靠装备开展工作,靠装备对作业场所检测到的过硬数据执法。三要督促企业加强保障能力建设,企业负安全生产的源头主体责任,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安全条件;配备必要的检测装备,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检查、监测监控。
(三)强化“三项”行动,进一步加大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推动力
一是强化执法行动,提高企业对做好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认识和自觉性。各县(市、区)安监局对辖区内除煤矿外的存在职业危害﹙因素﹚严重的重点行业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行政执法检查,检查率要达到100%。
二是强化隐患治理行动,改善企业劳动安全条件。企业必须认真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排查,同时对政府部门及企业自身排查出的各种隐患要落实治理并符合要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是我区今后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各县(市、区)安监局及企业要按照《关于印发〈地区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毕地安监〔2011〕216号)的要求,抓好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的专项行动。
三是强化宣教行动,提升全社会对职业健康安全的关注度及政府监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知、懂、会能力。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抓好今年的“职业病防治周”和“六月安全月”活动,利用多种媒体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对职业健康安全监管人员和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企业主要管理人员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培训;督促企业做好全员培训,特别是职业健康安全监督员的培训工作。
(四)强化“三项”措施,确保年度工作目标的实现
一是强化政府目标考核和对企业的评优评先工作。2011年,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己开始纳入国家、省、地及一些县、市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书及目标考核之中,我区还有部分县未纳入。2012年,地区安监局将争取加大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中的分值比例,各县(市、区)安监局也要做好推进工作;在政府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的评先选优工作中,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把好部门关,对不重视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企业行使否决权。
二是强化监管工作计划及其现场检查方案的落实。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总局令第24号)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及其现场检查方案,并抓好落实。
三是强化信息调度报送工作。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在今年3月底以前向地区安监局报送全年的职业健康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及其检查方案。6月上旬、12月中旬报送半年和全年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总结。其它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材料按相关要求报送。
(五)促进“三个”转变,进一步增强做好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后发力
一是促进思想认识的转变。树立“职业病”也是生产安全“工伤亡”事故;“职业病”是可以防控的;职业病的防控必须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预防为主必须突出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积极防范的思想认识。
二是促进管理方式的转变。把职业健康安全全面纳入政府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体系,与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同计划、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做好建立企业职业健康安全体系及开展企业职业危害项目定期检测、评价试点工作,在有条件的行业企业推动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的建立和引导中介机构做好市场服务,逐步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中心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多元结构模式,强化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在企业中的地位,落实好企业的源头主体责任,实现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在企业中的自主管理和团队文化管理,使企业职业危害申报、告知、日常监测监管、隐患治理及项目评价、评估、检测,职业健康安全宣教培训及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检查,劳动合同签订及工伤保险交纳等工作常态化开展。
贯彻落实区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精神,围绕安全工作中心,有针对性地提出一系列工作措施,特别突出煤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基层和基础工作。结合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方案,抓好贯彻落实,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完善安全监管组织、机制和保障体系
一、公司将成立区煤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领导,研究制定安全监管计划、方案和措施,组织安全监管执法和检查督查,并实施安全考核。二、进一步完善公司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考核奖惩保障措施,公司技术人员挂钩负责煤矿日常安全监管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并进一步建立完善片区周查月检、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制度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登记建档,严格按照定人、定措施、定时间的“三定”原则逐条督促限期整改,实行隐患整改追踪、反馈和销号制度,确保每个查及的问题和隐患落实整改到位。
(二)、积极推进安全机制、管理创新和科技进步
公司将根据矿井技术改造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条件、管理水平的变化情况,开展煤矿测评分类并采取相应监管办法和措施。实行重点区域重点监控,对公司所有的煤矿进行重新模底、排查,明确受水害和火灾(自燃)威胁区域,追踪督促落实整改。全面安装使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立完善区级网络监控平台,并引进应用“煤矿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系统(msrms)”,努力提高公司煤矿风险管理和安全监控科技水平。
(三)、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按要求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完善井下现场安全生产8小时跟班管理制度,并坚持做好周检工作,每周由矿长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检查覆盖率达100%,对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定级管理,及时抓好整改,发现重大隐患立即停产停工整改。二、加强技术基础工作,每个矿井每年及时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煤矿应急救援预案》,每季度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和补充,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绘制完善12种与现场实际相符的图纸,用以指导矿井安全生产。三、强化法人代表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公司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少于10天,煤矿主要负责人或矿长(井长)每月下井不少于20天,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月下井不少于22天。落实夜班带班和现场指挥制度,各煤矿每班至少有一名矿级管理人员带班下井,深入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并与工人同上班同下班,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到区队和班组。
(四)、继续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认真总结近年来公司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经验与做法,查找差距和不足,按照公司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三年规划和建设方案,进一步完善激励和奖惩约束机制,形成一切利好政策向达标矿井倾斜的良好氛围。继续实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监管责任制考核制度,安排公司所有工程技术人员分别挂钩列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矿井,实行分类指导,加强技术管理和服务,严格兑现奖罚,确保年实现公司80%的煤矿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有效提升煤矿安全基础水平。
(五)、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监管
强化对公司资源整合、基建、联合改造和改建矿井的监管,严格进度和责任考核,促进安全有序施工建设,确保矿井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并通过竣工验收。加强并规范资源整合项目监管指导,明确期限,全面推进施工建设进度,保证按规定期限提交竣工验收。
(六)、加强和改进安全技术管理
严格各矿井专职技术负责人配备制度,建立健全以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完善技术基础资料、《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档案》和12种反映生产实际的图纸,采掘工程平面图做到每半个月实测填图一次,并实行季度交换制度。加强矿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完善优化通风系统,积极推进煤矿瓦斯治理示范区和示范矿工程建设,提高煤矿抗灾减灾能力。严抓巷道封闭管理,强化密闭拆封审批制度,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高度重视抓好矿井水害防治工作,扎实开展每月一次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的水害调查核实和论证工作,摸清矿区水文地质和周边老窑采空区、地表水的水情水患,实行水患调查核实报告和水文地质基础资料档案月交换制度。对改建和新建的矿井,一律推广使用螺杆式空压机,提高安全保障水平。推动采煤方法和支护改革,淘汰落后采煤方法、生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积极推广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提高采掘机械化程度,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和保障能力。
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
第四条 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并公布。
第五条 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乙级煤矿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定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
(三)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甲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7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40%、15%和15%;乙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
(四)甲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有5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乙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五)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六)甲级机构要求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或者已取得乙级检测检验资质3年以上;乙级机构要求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
(七)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资金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取得检测检验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甲级资质的机构向安全监管总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请乙级资质的机构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资质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符合性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
(三)资质受理机关自申请资料审查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安排评审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技术评审并提交资质评审报告;
(四)资质受理机关在接到资质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资质评审报告完成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予以认定的,颁发资质证书;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资质受理机关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前,先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
检测检验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由安全监管总局制定。
第八条 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评审专家库,并指定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专业技术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换证工作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
在资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提出增项申请。增项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增项评审可与定期监督评审合并进行。
在资质有效期内,依据标准、主要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生变更以及减少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报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办理变更确认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条 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向社会公告取得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业务范围、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乙级机构的批准文件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由安全监管总局制作,资质证书由证书及附件组成。
第三章检测检验
第十一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检测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具备检测检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应当只在一个检测检验机构中从事检测检验工作。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不得从事与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相关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不得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
检测检验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所承担的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分包个别检测检验项目时,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检验的最终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检测检验机构在工商注册地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发现被检设施设备、产品、作业场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检测检验机构必须立即告知检测检验委托方,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在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内,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组织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省级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监督评审的结果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可以对乙级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经委托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每年一月份向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乙级机构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后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第十八条 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注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证或者未批准换证的;
(二)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依法被撤销的;
(四)不宜继续认定资质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资质的机构应当自决定注销其资质之日起7日内将资质证书和相关印章交还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并不得继续以检测检验机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干扰检测检验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检测检验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行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检测检验工作。在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工作中、、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认真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检测检验机构对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权提出申诉。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 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二条 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三条 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四条 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五条 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二)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
(四)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七)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八)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十)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被处罚的,以及被撤销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再次申请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决定。对乙级机构的处罚,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对甲级机构的处罚,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是指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程等技术规范,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影响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的设施设备、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性等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活动。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是指经安全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定,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人员,是指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内从事检测检验工作的专职人员。
[关键词]安全培训;工会组织;本质安全
一、安全培训在煤炭企业中的重要作用
1.安全生产是煤炭企业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是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提高职工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的重要措施,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煤矿企业要重视安全培训工作,确立新的安全培训理念,不培训本身就存在不安全的隐患,安全培训是成本最低的投入,效益最大。重点培训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确立科学的安全管理思想,从代表职工根本利益的高度重视安全培训工作,防患于未然。尤其要重视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不仅要学习相关工种的理论知识,而且要掌握操作技能,刻苦钻研本工种必要的理论知识和技能,确立安全的自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搞好煤矿安全培训是坚持预防为主,贯彻以人为本,服务基层,方便企业的具体体现。安全培训是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增强安全意识的关键性工作。这就需要企业不断地进行培训,向职工灌输企业的价值观,培训良好的行为规范,使职工能够自觉地重视安全,从而形成良好、融洽的工作氛围。通过培训,可以增强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增强员工与员工、员工与管理人员之间的凝聚力及团队精神。安全培训不仅提高了职工的技能,而且提高了职工对自身价值的认识,增强了安全意识,对工作目标有了更好的理解。
3.要加强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培训。这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基础,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一手抓队伍建设,一手抓安全生产”和“抓主、抓重、抓难点”的原则,不断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监察和行政执法力度。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突出事故防范,采取科学的安全管理方法,坚持纠正人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及时消除各种事故隐患,实现全方位的安全生产和管理。正确处理安全投入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使用先进的安全技术设备,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要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技术培训的关系,保证培训时间。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要参加学习煤矿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理论知识和技能,这样才能提高职工安全思想和业务素质,克服“三违”现象,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强烈意识,从维护职工群众的生命和健康的高度重视安全技术培训。
二、安全培训中存在的不足
1.缺少长期、系统的工作规划。在煤炭企业中虽然管理者与职工都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必要性,但在具体实践中往往没有长期、系统的教育培训计划。培训工作呈阶段性、短期性的特点,具体工作过于盲目,使得培训工作实施处于零散状态。随着生产工作中具体情况的不断变化,经常出现在这方面的培训才刚起步不久又转移了教育培训的侧重点,如此蜻蜓点水,广种薄收,效果自然不明显。有时想通过一次培训就想根本上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大幅度提高职工的安全工作能力。而事实上,成年人的思想观念是经过长期形成的,不通过系统、长期的教育是不可能短时间改变的。
2.培训内容、形式与生产实践脱节。安全教育培训的理想效果应该是学以致用,用之有效。而目前多数培训的主要内容、形式仍然仅限于针对相关煤炭生产法规、文件通报和煤炭开采知识技能的书面式培训。多年一贯制的形式内容早已变得苍白无力,而且在现场操作中难于生成有机的联系。职工对这样的教育培训感到枯燥、单调,反映麻木、厌倦,起不到应有的教育警示作用。
3.对培训对象的需求没有针对性。培训需求分为组织需求和个人需求。安全教育培训的最终目的是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能力。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每个人的思想意识和业务素质不同,接受相同的教育培训之后其接受能力也不相同。由于煤炭企业在具体工作中总是由几人或十几人分组工作,少数职工的安全意识低下将对整体工作质量有较大影响。因此,在日常的教育培训中,既要掌握集体培训的总原则,同时也要考虑因人、因工种施教的特点,采取灵活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策略。
三、发挥工会职能做好安全培训工作
1.工会组织要主动挑担子抓好培训工作。工会组织要发挥员工之家的职能,主动关心和帮助员工提高综合能力。在年度工作计划中要把这项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在人力、财力和时间上安排到位,实实在在落实职工安全培训工作。
2.发挥宣传职能,营造学习氛围。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具有竞争力的企业必然是学习型企业,工会干部要认识到这一点,充分发挥工会的宣传职能,让培训学习的目的和意义深入人心,营造一个“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学习氛围;要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职工从学校学习向终身学习转变,加强职工对“危机”意识的引导,从而实现“要我学”到“我要学”的转变。
3.加强对职工培训教材编制选用工作。培训教材是学习知识技能的主要工具,也是教师讲授的主要材料,直接关系到专业知识传播的广度、深度和灵活度,也直接影响到职工的学习及阅读兴趣。因此,工会要加强对职工的培训教材建设和选用工作,要将理论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在表明原理的基础上,一定要有实例,提高教材的可读性,增强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