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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自查报告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02 15:04:09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内控自查报告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内控自查报告

篇(1)

内控达标年自查报告范文(一)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内控风险提示及开展内控检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9)408号)文件精神,我行营业部对2019年2月6日至2019年3月4日期间的业务经营状况、文明服务及行风纪律等进行了全面认真的自查,通过选择检查要点、确定检查方案,以现场查看业务操作流程、审核会计凭证、查阅各类交接登记簿、调阅录像及检查计算机运行等方式,分别对现金区和非现金区大额取款的登记审核、会计专用核算印章的管理、账务核对管理、重要事项核准报备管理、重要空白凭证及密钥交接登记管理、业务操作流程管理进行了全面检查和整改。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思想道德方面:

1、在日常工作中,我部门成员工作态度端正,对于本职工作认真负责、积极进取,差错率低、任务完成及时,未出现敷衍、推诿等责任心不强、作风不扎实的行为;

2、工作期间,员工遵章守纪,未有经常迟到、旷工、早退等不遵守劳动纪律和情绪低落、工作消极的行为;

3、我部门每周一三五晚上营业结束以及周六的上午都组织业务学习和操作技能培训,员工都能积极参与,新入职员刻苦练习、虚心求教、态度端正。

(二)业务管理方面

1、我部门对金融规章制度及上级的精神都进行认真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明确本部门各业务操作岗位职责;

2、对业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能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报告和处理;

3、未有办理业务越权行事的行为,未有柜员、会计主管违法违规办理业务的情况;

4、会计主管、部门经理、主管行长坚持每周、每旬、每月、每季对所有尾箱现金、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清点;

5、本部门按规定实行对重要岗位进行轮岗安排。

(三)业务操作方面:

1、通过对柜员尾箱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的检查,未发现有不按规定对账而出现账账、账实、账表不符的情况;通过对会计凭证的审查,未有未经会计主管审核或授权,擅自办理入账、提出交换的行为;

2、未有伪造、涂改变造凭证转移资金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的现象;

3、检查开户申请书、预留银行印鉴卡片上应由客户填写或签字的部分,没有银行内部员工的签名;通过调阅监控录像资料检查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密码变更时,客户都在场,相关业务由客户发起。

4、柜员和主管安全意识有所加强,无违反规定办理印鉴卡、重要凭证等业务的情况;每天营业终了都执行双人清点尾箱且清点后进行登记、签名,明确责任;

5、未有擅自动用库存款垫付其他款项、白条抵库的行为。无收、付款时偷张换张,隐瞒不报长短款的现象;未有擅自保管客户存折(单)、银行卡及密码的行为,并替代储户取款现象;

6、风险防范意识得到加强,操作规范度也有大幅提高,单位和个人超额提现或对大额提现都能按规定报告、报批;大额取款柜员都能够严格做到双人卡把复核,规范操作,主管把关审查。未有开户审查不严、违反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办理个人储蓄开户手续办理公款私存的行为;

7、未有未按规定私自为客户办理挂失手续,盗取客户资金的现象,无不按规定办理业务授权的情况;不存在混岗操作现象;

8、通过对对公业务结算账户开户资料中人行核准的开户许可证的检查,和对网点《开销户登记簿》和人行账户管理系统相核对的结果,发现对公开户存在2 个久悬户且有11户无法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登记(由于农商行更名),现已着手处理。

9、在审查对公业务过程中,相关柜员都能做到办理转账业务执行先记借后记贷,先记账后签发回单;受理他行票据时都能遵守收妥入账原则。

10、通过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单位开户资料证明文件的检查,上面都有审核人签章;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有业务主管和部门业务公章,在检查网点留存的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都有业务主管审批签章和部门的业务公章。

11、 检查现场有开户业务时,印押证三分离情况良好;《开户申请书》都有柜面受理人员、网点审批人员签章。

12、检查贷款借据与相应科目分户账、定期存款证实书(及单位定期存单)与相应科目分户账余额都能相符。

13、办理同城票据交换时,我行虽人员紧张,但仍坚持实行经办员、复核员、交换员三分离制度,相互制约,不兼岗混岗。

14、现金区每日两次进行碰账,柜员出入现金区都需复核现金,离开柜台操作界面锁定

15、早晚现金进出现金区都已做到双人锁箱双人押运,并能每日认真审核押运钞票者是指定人选。

16、早晚尾箱出入金库都能做到三人同开库门(卡、钥匙、密码分管),柜员出箱入箱都需要登记,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17、业务公章、本票专用章、三省一市汇票章、全国汇票章由主管保管,只在结算业务、挂失业务及单位对账及证明中使用;大额取现由主管或行长授权并加盖授权章,以明责任。本票章及汇票章都由主管保管,审核无误后才能在相应业务中使用,在平时的保管中做到章在人在,人离开章入箱保管并锁好。

18、在文明服务和大堂管理方面,大堂经理尽心尽职,文明服务,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19、。我部门负责反洗钱信息数据的采集、分析、审核和报送等工作,配合业务管理部行使全行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履行良好。

20、我行建立身份核查制度,通过检查发现我部门能严格遵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方法》等相关规定,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核实并登记。

(四)检查小结

由于大家的共同努力以及积极配合,内控检查得以顺利完成。我部在自查的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一是学习不够深入,员工在学习中缺乏全面性;二是员工的内控管理学习不够务实,要从其思想入手,狠抓落实,树立并加强员工的内控管理能力。

针对问题,制定对策。我部门组织员工对照检查,反思自身,恪守规章制度,严谨作风,在规范服务标准的具体学习措施上下功夫。为确保达标,我部门制定了具体的工作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相应的学习、规范业务核算,力求锻造一支高水平的员工队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控制度,全面构建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

内控达标年自查报告范文(二)根据市社保局《关于转发省社保中心〈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检查评估的通知〉的通知》(赣市社险字23号)文件要求,我局高度重视,抽调精干人员组成检查评估小组,认真自查评估,现就自查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情况

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本质要求,也是规范经办机构各种行为,实施自动防错、查错和纠错,实现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重要手段。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我局从社会保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出发,形成了一套事事有复核、人人有监督,行之有效、科学规范的社保工作内控制度和业务流程,建立对社保基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1、合理设置岗位,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内部制衡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不相容岗位不能一人兼任的原则,设置了财务、业务、稽核和待遇审批等部门。在各部门内部再进行岗位细分,财务部门要求会计与出纳分设,业务部门要求设立业务受理、复核、系统管理员等岗位,待遇审批部门要求设立受理、复核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形成责任明确,相互制约的内部制衡机制。

突出加强对资金结算过程的监督。一是靠财务部门内部的监督,出纳经手的每一笔资金收付业务必须经另一财务人员复核,每天下班前,另一财务人员对出纳当天收缴的社会保险费存入开户银行的情况要再次进行复核;二是靠对账制度来约束,每天、每月、全年都要进行对账,业务部门每天开出的票据与财务部门实际收到的资金核对一致,不一致的查明原因及时解决,月份、年度终了,财务和业务部门分别由不同的人员核对月份和年度发生额,确保月发生额与当期日发生额累计数核对一致;三是靠内部稽核来监督,充分发挥稽核部门职能作用,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社保基金的运行进行稽核,提出稽核意见和改进建议,促进内控制度的不断完善。形成了对社保基金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

2、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建立组织严密、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流程和业务规范

按照既高效、便捷又安全、严密的原则,建立涵盖社保基金从进口到出口,涉及财务、业务、待遇、稽核等各部门的。要求加大复核、审核、稽核作用,强化内部控制功能,最终达到一个人不能办理社保业务的要求。

参保单位到业务部门办理缴费基数调整、社保待遇调整等业务,受理人审核后,必须经复核人复核,并经稽核部门稽核后,方能办理;业务经办人每月都要对社会保险待遇本月发放情况与上月发放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并经复核人、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复核,稽核部门稽核,局领导审核后转财务部门办理支付。财务部门出纳收取社会保险费、拨付社保待遇必须经另一财务人员复核;财务专用章和个人名章由两人分开管理;安排专人从源头抓好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的管理;每月与开户银行和财政部门对账,财务负责人对对账情况进行复核。待遇审批部门应建立档案联合审查制度,审批社保待遇必须经四人审核小组共同审查档案,经稽核部门稽核后,报局领导召开办公会审批。

3、加强内部稽核,确保各项规范和流程得到贯彻落实

有了好的规范和流程是做好工作的基础,但把规范和流程贯彻落实好则是关键所在。根据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对照《内部社会保险业务规范和流程》,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法,对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待遇审批部门执行社保政策和工作流程情况进行稽核。稽核完毕后,向单位领导汇报、分析稽核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向被稽核部门反馈稽核情况,促进社会保险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4、建立工作流程运行分析制度

社会保险工作政策性强,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必须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修订完善。我局从自身工作实际出发,在已有的业务规范、工作流程基础上,应建立工作流程运行分析制度,主要领导亲自抓。定期召开会议,财务、业务、稽核、信息网络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工作人员结合工作分工,对当期工作流程运行情况进行分析,逐条梳理,对发现的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流程,及时进行修改,从而保证了工作流程的严密性和适用性。

5、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社保基金管理能力

社会保险干部队伍是社保基金的直接管理者,其整体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社保基金管理的质量。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将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培训,进行适当的岗位交流,熟悉社保基金从入口到出口的业务流程,加深对社保政策的理解。平时要注重利用反面教材开展警示教育,通过分析经济案件犯罪心理、犯罪过程,加深对经济性犯罪危害性的认识,保持警钟长鸣,使每一位工作人员都成为“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一专多能、廉洁勤政”的工作能手。

二、存在问题

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尚处于初级发展阶 段,对于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可以说是一个新的课题,部分人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认识程度不高。内部控制与长期形成的习惯和思维定势必然会有冲突,形成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内部控制建设需要解决好这些矛盾和问题。

1、控制执行人与控制对象之间的矛盾

控制执行人即社保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及稽核人员,控制对象是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经办人员(包括负有审批职责的人员)、参保单位等。这方面的矛盾表现在:当社保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以习惯思维处理业务分工和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处理和办理的方式、方法和结果不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时,由于稽核人员按工作职责进行纠正、要求整改而产生的对立和冲突。如缴费基数核定,大多数社保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仍然沿袭参保单位申报多少即核定多少。因此而产生错核、漏核,产生少报、瞒报,这种核定方式违反了《经办业务规程》的规定和上级文件的要求。又如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环节的审核,内部控制要求严格覆行审核职责,不仅要核查待遇审批表、养老金发放名册,还必须核查相关的支付依据和计算过程,以控制经办环节的舞弊和失误。但现实中审核、复核、签批流于形式,经办环节出现的失误得不到及时发现和纠正的现象依然存在。另外,参保单位瞒报缴费基数、人数,少缴社会保险费,或是恶意欠费,也属于控制执行人与控制对象的矛盾。解决这类矛盾需要刚性的法律支持,但是社保经办机构仅有稽核检查权,没有行政处罚权,纠正的难度大,这又形成了矛盾的另一方面。

2、专业人员不足的客观现实与实际需求之间的矛盾

内部控制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岗位、不相容岗位分离;要求部分岗位专职、不得兼任和包办风险控制岗位的工作;要求岗位与岗位之间要形成必要的相互制约关系,这是社会保险发展的必然要求。也就是说,社保经办机构需要足够的人员编制,能够合理地设置岗位,配置人员,才能满足内部控制基本的条件。而目前我县专业人员不足又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因此,内部控制建设还必须解决好这个问题。

三、加强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建议

1、加大执法力度。根据劳动保障部颁发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稽核的责任人,所以我们社保机构必须运用该《办法》赋予的权力,加大宣传力度,鼓励职工来监督企业申报缴费基数,让他们知道企业少报、瞒报的后果。加大执法力度,真正有效遏制瞒报、冒领等违规行为。

2、加快制度规范。建议尽快建立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规范,从制度上、程序上、处罚上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稽核行为,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行为规范化,切实做到依法稽核、依法处罚。同时,建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社保机构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行使行政处罚。

3、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必须在工作实践中不断补充、修改完善,以保持其时效性。就我州目前的情况来说,除了按实际情况的变化修改、补充现有的内控制度外,还应增加部分内控制度。一是建立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明确规定哪些岗位是不相容岗位,要严格分离。哪些岗位要专职,不得兼职。哪些职位不得兼任和包办其他职位的工作。二是建立审批制度,规定哪部分业务必须经过审批,哪些职位的人员承担审核、复核、审批的职责。经办人员必须提供哪些资料给审核、复核、审批人,审核、复核、审批人必须核查哪些资料后才能签字。三是建立执行内控奖惩制度,规定部门和个人定期对执行内控制度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稽核部门定期开展内控执行情况检查,并综合自查自评和检查情况作出评价。执行内控制度好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执行内控制度差,或是业务操作违反内控制度规定,造成社保基金损失的,视情节给予戒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追回损失、赔偿、警告、记过等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建议组织异地交叉稽核。在稽核工作中,大多数能够客观公正核定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但是有时侯,“人情基数”也可能发生,另外碰到“钉子户”拒绝或阻碍稽核工作也有可能发生。杜绝此类事件发生最好的办法是异地交叉稽核。

5、加强队伍建设。一方面要加强和充实专业化的稽核工作人员队伍;另一方面要对现有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内控达标年自查报告范文(三)公司自上市以来,董事会一直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注重改进和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在浙江监管局辖区内曾率先引入符合有关条件和专业能力很强的四位独立董事;人数所占比例为公司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并较早设立了董事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每年能按有关规定正常开展活动;为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提供机制和工作平台。

报告期内,为加强和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公司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成立了以董事长聂忠海为组长的公司治理专项活动领导小组,通过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制定详细的专项工作实施计划;对照公司治理现状进行自查,形成了《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6月16日在上公布。同时设立并公告了专门的电话、传真和网络平台听取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按照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自查事项和公司《关于内部控制体系基本规范》,已重新修订及制定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关于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办法》、《关于控股(参股)公司的管理办法》、《关于内部控制体系基本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实施细则》、《公司关于累积投票实施细则》、《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并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同时,公司还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中对每一项需整改的内容明确了由董事牵头的责任落实人。日前,已经制订或正在制订的内部控制制度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制度》、《公司财务预算管理》、《职务授权制度》、《危机管理、风险防范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制订,将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内部控制体系和保证正常运作提供良好的基础。

4、公司一直遵循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所制订的《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的原则、关联人和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等作了详尽的规定。公司每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公司《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告,并经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5、公司章程中还明确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提出和审议程序、公告披露等。报告期内,公司没有除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严格遵守、履行相应的审批和授权程序。对照深交所《内部控制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内部严格控制、审核对外担保的事项,从未发生违反《内部控制指引》的情形。公司财务处理实行审慎原则,负责进行审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及上海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多年来均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6、公司建立了对高管以《公司高管年薪考核方案》为依据,以公司经营责任目标为主要内容的考评、激励和约束机制。相关的奖励制度从上市之初就建立起来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地进行修改和完善,实施至今。报告期内,公司四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高管年薪考核方案》(2019年修订),在该方案中修订了具体考核指标,进一步明确了公司高管人员的责权、薪酬之间的约束机制。

7、四届二次董事会表决通过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健全完善内部审计机构”的议案,主要内容有:(1)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汇报工作;(2)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具体开展工作;(3)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隶属部门暂挂董事会办公室,待基本条件成熟时设立为独立的部门;(4)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配置一名负责人,职级建议为公司处级。内部审计机构工作人员不低于三名,在2019年底前基本到位;(5)公司监事会在公司内审功能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以及执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内部审计实施细则》的情况实行有效的监督。

8、2019年9月14日浙江证监局监管处有关领导来公司就“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进行了现场回访检查,对公司进一步深化公司治理提出了意见及要求。浙证监上市字[2019]172号《关于对杭汽轮公司治理情况综合评价和整改建议的通知》的文件中对我公司自上市以来,在公司治理结构、三会决策制度、内控制度、会计核算、信息披露方面作了充分的肯定,但同时指出: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内审部门的人员构成和职能,充分发挥内审部门的作用。

目前,公司高管层已按照监管部门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健全完善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和要求基本落实了整改,2019年一季度末已按有关规定成立了隶属董事会领导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基本具备开展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公司内部控制的监察的职能。

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自我评价:

1、公司已基本建立了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基本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基本能够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基本能够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建立的风险控制系统基本健全且行之有效,基本能够保证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

篇(2)

乡镇社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自查报告

按照房劳社督2号文件精神,镇社保所及时对涉社会保险基金的业务程序逐一进行梳理,成立了社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同时开展了自查、自评、自纠活动,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改正,下面向领导做简要汇报。

一、领导重视、健全组织

为了加强社会保障基金内部管理与监督,切实提高内控执行力和社会保险经办人员的责任意识与风险意识,进一步规范经办人行为,镇社保所成立了以主管镇为组长的社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二、自查自纠情况

7月17日,在社保所召开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自查专题,对失业金领取、失业人员医疗费审核报销、城镇居民一老一小医疗保险费收缴、城镇居民一老一小医疗费审核报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收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审核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保的资格认定、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费的审核、发放等等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的业务逐一进行了梳理,听取了经办人在业务程序上的汇报,对关键环节进行了研究分析,查找程序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对自身进行了全面的评价。在自查中发现各项业务程序运动相对稳定,关键环节把握准确,以往社会保险基金未出现任何问题,但仍然存在以下二方面问题:一是业务流程公开度不够,缺乏社会监督机制。二是档案管理还不够规范,基础工作不扎实。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立即采取了有效措施。一是健全业务流程公开制度,制定业务程序流程图,利用电子触摸屏设备进行公开,方便群众查找,增强了社会监督力度。二是健立规范的档案管理程序,由原来的业务经办人管理,变为专职档案员管理,纳入档案室进行档案管理。

篇(3)

一、高度重视,提高工作成效

我校高度重视我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面贯彻落实内控制度,在内控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校委会会议研究决定采购事项并监督相关人员开展采购工作;积极安排财务人员参加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不断提高我校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

二、明确职责,建立内控机制

我校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的原则,按照管理、执行、使用相分离,采购经办人、合同审核人、项目验收人相分离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的相关制度办法,完善我园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加强单位财务管理,继续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和财政管理改革,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健全政府采购监管和运行机制,围绕采购职权运行的关键环节和部位,强化对有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三、严明纪律,杜绝学校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行为

1.开放供应商准入门槛,对符合采购需要的合格供应商一视同仁,不歧视,不搞差别对待,不设置不平等条款。

2.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外,对具有经营资质的供货方不设置其他资格条件。

3.不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登记、注册等障碍。

4.不设置其他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不设置供应商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6.依法及时、有效、完整或提供采购项目信息。

7.没有采取其他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行为。 

通过此次自查工作,使我校进一步严肃了财经纪律,加强了法制教育,强化了财务管理,下一步我校将进一步完善相关采购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使我校采购工作更加规范,力争做好做实政府采购工作。

篇(4)

中国人民银行XX支行:

为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假币收缴和残损人民币兑换工作,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假币收缴,鉴定和冠字号等行为,维护人民币的信誉,提升本行公众可信度,树立文明服务窗口形象,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假币收缴和残损、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的通知》,我行由渠道运营部牵头,组织人员对全行假币收缴和残损币兑换情况进行了抽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情况

1、我行营业网点设立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窗口,公示举报电话,按规定在营业网点公示《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节选)》及《中国人民银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流程》,在营业场所摆放反假货币宣传资料,向社会公众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点验钞机具,并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及流程做好相关工作。

2、按期组织员工进行相关知识学习和培训,临柜人员熟练人民币支付业务整点挑剔,备付金质量充足,无对外付出残缺污损人民币的情况,并由总行制定了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内部考核,并建立健全ATM加钞流程内控制度,通过调阅监控后柜员认真执行相关流程制度;点钞机、ATM机具备冠字号码识别功能,并通过厂家定期升级;制定本单位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以及利用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建立健全冠字号码检索制度,明确检索业务的处理程序。

二、自查发现的问题

1、是现金从业人员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时有火烧、拼凑、标准掌握不严。

2、是宣传力度不够,人民群众仍然对假币存在意识淡薄的情况。

3、是该向公安机关报警的不报警,怕麻烦。

三、改进情况

鉴于在自此次自查中存在的问题,我行提出了以下整改建议:

1、加大对反假币培训的力度,提升反假币工作人员的反假币技能,提高一线反假币堵截能力。

2、要进一步做好反假币的社会宣传工作,呼吁社会公民提高警惕,耐心为大家讲解对假币、可疑币的识别。定期组织宣传活动,加深公民的印象。

篇(5)

笔者在《企业内控管理体系建设线路图》一文的内控管理人员的具体工作中,特别提到过内控自查这一重要工作。对于集团化运营的企业而言,总部内部审计部或内控部除了对下属企业实施各种审计检查外,还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就是指导和安排各企业进行年度内控自查。以下笔者将根据实际工作经历向各位介绍一下开展企业内控自查方面的感受。

内控自查的必要性

在内控管理工作中,监督检查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项目。在这里,监督检查除了内控(内审)专业人员开展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外,还包括各业务部门依据业务流程对处理相关业务开展的现场自查。

众所周知,在集团化管理的企业中,出于成本和效率方面的考虑,总部派遣的内控审计人员不可能全年都在某个企业中进行持续不断的监督检查。即便是下属企业设立的内控审计人员也不可能全天对企业的各个业务环节进行内控检查。但是作为实施内部控制活动的主要内容,相关控制活动需要落实到所有业务人员的日常工作之中。为保证这些具体业务控制活动的有效性,企业就需要对这类日常控制活动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现场自检程序。

相信有过企业质量管理经验的读者朋友都知道,在推行质量体系的过程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项目就是操作人员的现场自检。企业为保证产品(服务)质量达到预先设定的目标,必须将质量控制活动通过自检程序落实到制造车间的每个操作人员的每个生产工序过程中,从而达到将产生不合格产品的风险控制在最初阶段。这就是产品自检。企业的专职检验员只是做事后的检查。内控自查和质量管理中的自检具有类似的效果。

笔者根据这些年从事内控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认为,企业定期开展内控自查工作正是保证执行内控管理程序,预防管理风险的重要工具。从内控管理五要素的角度来看,企业控制活动的主体就是企业的全体业务人员,如果他们在不同岗位处理不同的日常业务过程中能够定期进行现场“自检”,则企业的管理风险和预防成本就可以大大减轻。

内控自查≠内控审计

内控自查与内控审计在概念上容易混淆,首先在此厘清内控自查与内控审计的主要区别。

1.实施主体不同。内控自查的实施主体是企业处理各项业务工作的现场业务人员,包括各级管理者。他们既是操作处理各项业务的主体,同时也是各项业务的检查者。被审计企业的内控经理或内审人员主要起到组织安排自查和监督自查的作用。而实施内控审计工作则通常是由独立于企业日常运营活动的上级内部审计部的专业内控审计人员进行。

2.检查项目的范围不同。内控自查项目虽然通常由总部统一制定,统一安排,但各个执行业务自查的企业可以根据其具体的风险情况和过去的审计结果自行调整检查项目和检查范围。而内控审计项目或审计大纲则由总部确定,审计范围一旦确定后就要由专职审计人员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变化较少。

3.自查的力度和纠正问题的力度不同。内控自查是被审计企业的自我检查,无论在检查力度还是纠正力度方面和专职的内控审计有所区别。

4.检查的目的不同。内控自查是企业管理层为保证落实管理程序的执行力,减少企业管理层自身管理风险而实施的自查。虽然由上级审计部门安排进行,但也是企业管理层的自身需要。而上级组织的内部审计以及外部审计师组织的外部审计则是为了包括股东利益在内的独立或半独立审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由于内控自查直接关系到企业自身的风险预防,直接为企业运营管理层服务,是运营管理层控制管理风险的重要工具,因此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计出一套良好的自查方案,以保证内控自查工作的有效性。以下笔者将就如何设计企业内控自查方案与读者朋友进行交流。

内控自查方案的设计要点

从集团公司内控管理的角度来看,为保证实现内控自查的目的,总部内部审计(内控)部门通常会根据下属企业的实际情况先统一设计出一套自查方案,供下属企业参考采用。作为内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内控部在设计内控自查方案时主要应当考虑以下五个要点:制订内控自查管理程序;确定实施内控自查的参加人员和自查主体;确定内控自查实施的时间和频次;确定内控自查的项目和范围;自查总结和跟踪改进。具体内容如下:

1. 制订内控自查管理程序

作为内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应当将内控自查工作列入日常运营管理程序之中。通常由内控部(或内部审计部)首先制订出内控自查管理程序。该程序作为企业内控管理程序的一部分,应当具体描述包括内控自查方案审计和安排落实内控自查工作的主要工作环节。为具体实施内控自查工作奠定政策基础。内控自查管理程序具体涉及到这么几个方面:内控自查的目的和宗旨、内控自查业务的主管部门、方案设计部门、参与内控自查工作的主要人员、内控自查的格式和自查项目设计、自查要求、内控自查的实施时间、跟踪改进和总结、自查过程中的政策规定等。

2. 确定实施内控自查的主体和参加人员

如上所述,内控自查的方案设计通常由总部内控部或内审部门人员根据下属企业的实际业务情况,结合当年企业的风险变化和上年度的审计结果等有关因素,提出本年度的自查项目。自查项目经过内控部主管批准后统一发给各下属企业管理层供其参考执行。下属企业的内控经理是落实企业内控自查工作的组织者和监督者。企业内控经理应当在收到总部内控部的内控自查方案后,立即和企业总经理等高层管理者共同研究讨论贯彻落实。特别是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实际管理情况,提出补充调整自查范围。企业全体管理者和敏感部门的人员是实施内控自查的主体。总经理和职能部门负责人既是自查的检查者,同时也是实施自查的现场主管。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和企业内控经理应当对检查结果和改进措施共同签字确认。企业内控经理应当对自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报告总部内控部或内审部。企业内控经理应当将跟踪该自查中发现的内控薄弱问题列入其日常工作中,并在定期内控工作汇报中具体说明更改情况。总部内控部将统一对各下属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并为管理层提供分析意见。总部内控部将在实施企业年度现场审计时,对被审计单位的自查结果情况进行抽查复核。

3.确定内控自查的实施时间和自查频次

内控自查时间和实施次数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各公司应当根据企业规模和实际条件决定。为配合企业的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大型企业集团应当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内控自查。自查时间则以1~3个月为限。自查时间应当尽量避开年中和年尾的结账高峰期。

4.确定自查项目和范围

确定内控自查项目和范围是设计内控自查的重点。各个行业和不同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的实际风险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经过评估后研究确定。由总部内控部制定的自查项目的数量不宜过多,一般以100~ 300个为宜。内控自查项目和内控审计项目之间应当有一定的逻辑关系。内控自查项目通常是针对高风险业务环节进行确定,并为减轻审计的压力服务。比如审计项目中有银行对账环节的检查。自查项目中也应该有相对应的检查项目。这样总部内控部在审计企业与银行对账业务时,就可以减轻抽查的数量。一些询问性风险较低的审计检查项目甚至可以依据自查结果就做出评分。作为总部设计的内控自查项目,还应该考虑将上年度内控审计中发现的具有共性的控制薄弱环节列入自查项目清单。总部设计的自查项目应当给各下属企业预留增加检查项目的余地。各企业管理层和内控经理可以根据总部的标准格式和检查范围,自行根据本企业的实际业务特点和风险情况增加新的自查项目。内控自查的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一般来说,对于企业新增加的自查项目并没有数量方面的限制。但企业不应该对总部统一布置的自查项目进行削减。所有自查项目在完成检查后都应该在表格上留下部门经理、内控经理和总经理的签字确认。

5.自查总结和跟踪改进

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各企业的相关业务部门都应当提出自我改进建议,或者认可内控经理或总经理提出的改进意见,签字确认具体的改进时间和相关责任人。企业内控经理在整个自查过程中充当组织者、监督者和现场咨询服务的角色。在落实自查过程中,内控经理应当定期在其工作报告中报告自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在完成自查后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总结。分析总结主要是了解当前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情况。内控经理特别需要注意和上年度总部内控审计以及外部审计报告相关联的业务。总部内控部或内部审计部在收到下属企业提交的自查总结报告后将对其改进情况进行跟踪。最大限度地保证自查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篇(6)

社保局内部控制工作自检自查报告

根据市社保局《关于转发省社保中心〈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检查评估的通知〉的通知》(赣市社险字23号)文件要求,我局高度重视,抽调精干人员组成检查评估小组,认真自查评估,现就自查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情况

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本质要求,也是规范经办机构各种行为,实施自动防错、查错和纠错,实现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重要手段。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我局从社会保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出发,形成了一套事事有复核、人人有监督,行之有效、科学规范的社保工作内控制度和业务流程,建立对社保基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1、合理设置岗位,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内部制衡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不相容岗位不能一人兼任的原则,设置了财务、业务、稽核和待遇审批等部门。在各部门内部再进行岗位细分,财务部门要求会计与出纳分设,业务部门要求设立业务受理、复核、系统管理员等岗位,待遇审批部门要求设立受理、复核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形成责任明确,相互制约的内部制衡机制。

突出加强对资金结算过程的监督。一是靠财务部门内部的监督,出纳经手的每一笔资金收付业务必须经另一财务人员复核,每天下班前,另一财务人员对出纳当天收缴的社会保险费存入开户银行的情况要再次进行复核;二是靠对账制度来约束,每天、每月、全年都要进行对账,业务部门每天开出的票据与财务部门实际收到的资金核对一致,不一致的查明原因及时解决,月份、年度终了,财务和业务部门分别由不同的人员核对月份和年度发生额,确保月发生额与当期日发生额累计数核对一致;三是靠内部稽核来监督,充分发挥稽核部门职能作用,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社保基金的运行进行稽核,提出稽核意见和改进建议,促进内控制度的不断完善。形成了对社保基金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

2、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建立组织严密、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流程和业务规范

按照既高效、便捷又安全、严密的原则,建立涵盖社保基金从进口到出口,涉及财务、业务、待遇、稽核等各部门的。要求加大复核、审核、稽核作用,强化内部控制功能,最终达到一个人不能办理社保业务的要求。

参保单位到业务部门办理缴费基数调整、社保待遇调整等业务,受理人审核后,必须经复核人复核,并经稽核部门稽核后,方能办理;业务经办人每月都要对社会保险待遇本月发放情况与上月发放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并经复核人、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复核,稽核部门稽核,局领导审核后转财务部门办理支付。财务部门出纳收取社会保险费、拨付社保待遇必须经另一财务人员复核;财务专用章和个人名章由两人分开管理;安排专人从源头抓好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的管理;每月与开户银行和财政部门对账,财务负责人对对账情况进行复核。待遇审批部门应建立档案联合审查制度,审批社保待遇必须经四人审核小组共同审查档案,经稽核部门稽核后,报局领导召开办公会审批。

3、加强内部稽核,确保各项规范和流程得到贯彻落实

有了好的规范和流程是做好工作的基础,但把规范和流程贯彻落实好则是关键所在。根据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对照《内部社会保险业务规范和流程》,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法,对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待遇审批部门执行社保政策和工作流程情况进行稽核。稽核完毕后,向单位领导汇报、分析稽核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向被稽核部门反馈稽核情况,促进社会保险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4、建立工作流程运行分析制度

社会保险工作政策性强,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必须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修订完善。我局从自身工作实际出发,在已有的业务规范、工作流程基础上,应建立工作流程运行分析制度,主要领导亲自抓。定期召开会议,财务、业务、稽核、信息网络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工作人员结合工作分工,对当期工作流程运行情况进行分析,逐条梳理,对发现的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流程,及时进行修改,从而保证了工作流程的严密性和适用性。

5、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社保基金管理能力

社会保险干部队伍是社保基金的直接管理者,其整体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社保基金管理的质量。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将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培训,进行适当的岗位交流,熟悉社保基金从入口到出口的业务流程,加深对社保政策的理解。平时要注重利用反面教材开展警示教育,通过分析经济案件犯罪心理、犯罪过程,加深对经济犯罪危害性的认识,保持警钟长鸣,使每一位工作人员都成为“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一专多能、廉洁勤政”的工作能手。

二、存在问题

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尚处于初级发展阶 段,对于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可以说是一个新的课题,部分人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认识程度不高。内部控制与长期形成的习惯和思维定势必然会有冲突,形成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内部控制建设需要解决好这些矛盾和问题。

1、控制执行人与控制对象之间的矛盾

控制执行人即社保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及稽核人员,控制对象是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经办人员(包括负有审批职责的人员)、参保单位等。这方面的矛盾表现在:当社保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以习惯思维处理业务分工和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处理和办理的方式、方法和结果不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时,由于稽核人员按工作职责进行纠正、要求整改而产生的对立和冲突。如缴费基数核定,大多数社保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仍然沿袭参保单位申报多少即核定多少。因此而产生错核、漏核,产生少报、瞒报,这种核定方式违反了《经办业务规程》的规定和上级文件的要求。又如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环节的审核,内部控制要求严格覆行审核职责,不仅要核查待遇审批表、养老金发放名册,还必须核查相关的支付依据和计算过程,以控制经办环节的舞弊和失误。但现实中审核、复核、签批流于形式,经办环节出现的失误得不到及时发现和纠正的现象依然存在。另外,参保单位瞒报缴费基数、人数,少缴社会保险费,或是恶意欠费,也属于控制执行人与控制对象的矛盾。解决这类矛盾需要刚性的法律支持,但是社保经办机构仅有稽核检查权,没有行政处罚权,纠正的难度大,这又形成了矛盾的另一方面。

2、专业人员不足的客观现实与实际需求之间的矛盾

内部控制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岗位、不相容岗位分离;要求部分岗位专职、不得兼任和包办风险控制岗位的工作;要求岗位与岗位之间要形成必要的相互制约关系,这是社会保险发展的必然要求。也就是说,社保经办机构需要足够的人员编制,能够合理地设置岗位,配置人员,才能满足内部控制基本的条件。而目前我县专业人员不足又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因此,内部控制建设还必须解决好这个问题。

三、加强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建议

1、加大执法力度。根据劳动保障部颁发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稽核的责任人,所以我们社保机构必须运用该《办法》赋予的权力,加大宣传力度,鼓励职工来监督企业申报缴费基数,让他们知道企业少报、瞒报的后果。加大执法力度,真正有效遏制瞒报、冒领等违规行为。

2、加快制度规范。建议尽快建立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规范,从制度上、程序上、处罚上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稽核行为,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行为规范化,切实做到依法稽核、依法处罚。同时,建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社保机构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行使行政处罚。

3、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必须在工作实践中不断补充、修改完善,以保持其时效性。就我州目前的情况来说,除了按实际情况的变化修改、补充现有的内控制度外,还应增加部分内控制度。一是建立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明确规定哪些岗位是不相容岗位,要严格分离。哪些岗位要专职,不得兼职。哪些职位不得兼任和包办其他职位的工作。二是建立审批制度,规定哪部分业务必须经过审批,哪些职位的人员承担审核、复核、审批的职责。经办人员必须提供哪些资料给审核、复核、审批人,审核、复核、审批人必须核查哪些资料后才能签字。三是建立执行内控奖惩制度,规定部门和个人定期对执行内控制度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稽核部门定期开展内控执行情况检查,并综合自查自评和检查情况作出评价。执行内控制度好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执行内控制度差,或是业务操作违反内控制度规定,造成社保基金损失的,视情节给予戒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追回损失、赔偿、警告、记过等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篇(7)

关键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市场反应;交叉上市保险公司

中图分类号:F84032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在海外上市的保险公司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China Life Insurance CoLtd,601628sh,2628hk,LFCnyse,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在美国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三地上市,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ing An Insurance (Group) Company of China,Ltd,601318sh,2318hk,以下简称“中国平安”)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两地上市。两家公司在2007年回归A股之前,遵循海外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规定,建立起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和信息披露机制;回归A股后,遵守境内相关规定,继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各项治理制度,公司治理成绩斐然。中国人寿集团被《财富》杂志列入2007年世界500强,中国人寿获得了“2007香港公司管治卓越奖”的称号,中国平安在2007年亚洲权威金融刊物《财资杂志》(The Asset Magazine)举办的“年度最佳治理公司大奖”中被评为中国企业最佳治理第一名、被《亚洲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 Asia)》授予“亚洲公司治理2007年杰出表现奖”。

交叉上市保险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杰出表现,进一步增强了境内外上市保险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信心,也为准备上市的保险公司提供了良好的范例。但是,由于我国保监会要对包括专业中介公司在内的3 000多家保险机构进行监管(财务监管主要集中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财会报告工作、保险保障基金和反洗钱、反恐融资等方面),上市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主要靠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来监督,加之我国交叉上市保险公司缺乏足够的通晓国际会计准则的专业人员,交叉上市保险公司在海外也曾被注册会计师指出内部控制存在缺陷(deficiency,weakness)。

不论是将内部控制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看待,还是将公司治理作为内部控制的环境看待,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都是信息使用者了解公司内部控制情况的窗口,也是间接反映企业公司治理情况的媒介。

本文将对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两家交叉上市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行为及投资者对此类信息的市场反应进行研究。通过研究得出的结论,可以为相关信息使用者和监管部门提供参考和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

二、文献回顾和制度背景

(一)文献回顾

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国外理论界就从公司的内部动因出发对跨国上市与公司治理及相关信息披露方面进行研究,Cantale[1] 研究发现,公司到信息披露水平更高的市场上市,反映了管理层对公司管理质量和未来盈利能力的自信。1998年,Fuerst [2] 发现管理层选择在具有严格管制环境的市场上市,有意识接受额外的投资者保护管理,以传递公司未来前景的私人信息。Coffee[3] 和Stultz[4] 认为交叉上市可能是一种绑定机制,在对小股东的司法保护较弱或执行机制较差的国家成立的公司可以主动在信息披露要求较高和执行机制更严格的市场上上市,以吸引原本不是很积极的投资者。Moel[5] 发现,信息披露在公司双重上市决策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存在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双重上市证券的价格是上市所在地市场信息披露水平的增函数。Lang,Lins和Miller[6] 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交叉上市公司具有较好的信息环境,公司价值受其影响会得到提升。

国内外对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最新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行为及其与公司治理结构的联系上。Ashbaugh-Skaife,Collins & Kinney[7] 研究了2002年7月30日以前美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发现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更可能有经营业务更加复杂、最近有组织变革、会计风险更高、审计师辞聘现象更多等特点。Zhang,Zhou & Zhou[8] 研究发现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一般审计委员会中的财务会计专业人士较少、审计师独立性更强或者最近发生过审计师变更。Krishnan & Visvanathan[9] 的研究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Hammersley,Myers & Shakespeare[10] 分析了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款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股票价格反应,发现股票价格会对内部控制缺陷和重大缺陷的披露做出负向的反应。赵明勋[11] 对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公司治理效应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对含H股A股公司,内部治理水平的提高会增加公司价值、海外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外部治理都较为显著地促进公司经营业绩的提高。方红星等[12] 对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进行研究发现,当上一年度外部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时,上市公司有较强的动机披露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杨有红等[13] 通过描述性统计对2006年沪市年报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状况进行了研究,分析了目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进建议。

(二)制度背景简介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美国公司及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都有明确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定、香港联合交易所和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也有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美国和香港两地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要求比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更为完善。

1美国对本国及外国上市公司的规定

2002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并颁布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The 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以下简称为SOX法案),SOX法案对内部控制的评价和报告进行了明确地规定和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根据SOX法案的规定,制定了相应的规则。SOX法案的404条款要求上市公司(非注册投资公司)在年报中提供内部控制报告,报告中要说明管理层对建立和保持充分的内部控制系统和对财务报告采取的程序的责任,还要对公司财务年度内部控制和财务报告程序做出评价,并由审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对于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对此项要求开始遵循的时间分为三个层次:以20-F、40-F形式提供年报的公司从2006年7月15日及以后结束的财务年度的年度实施404条款;以20-F、40-F提供年度报告的非大型加速申报公司从2007年12月15日及以后结束的财务年度实施管理层提供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要求,2008年12月15日及以后结束的财务年度需要提供审计评价意见;非加速申报的公司从2007年7月15日及以后结束的财务年度开始遵循管理层提供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的要求。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人寿属于大型加速申报公司,应该从2006年的年度报告开始披露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并需要审计师提供审计意见。

2香港对上市公司的规定

2005年,香港会计师公会了内部监控与风险管理的基本架构,其中C部分规定了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的职责以及检讨的程序。要求董事应最少每年检讨一次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内部监控是否有效,并在《企业管制报告》中向股东汇报已经完成有关的检讨。有关检讨应涵盖所有重要的监控方面,包括财务监控运作监控及合规监控以及风险管理的功能。此项规定对所有的上市公司适用,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应从2005年开始遵循本规定。

3我国对上市公司的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为防范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于1999年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但其中没有关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中国证监会2000年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和第8号,要求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说明,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2001年,证监会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修订稿)》要求上市公司监事会对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发表独立意见,若监事会认为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则可免于披露。200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开始强制要求一般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进行披露(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引》施行日期为2006年7月1日)。《指引》要求一般上市公司披露董事会编制或由审计委员会编制的(经董事会审议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核实评价意见。

三、交叉上市保险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

(一)中国人寿在美国、香港和内地的披露情况

中国人寿于2003年12月17日和18日分别在美国证券交易所(存托凭证)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于2007年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中国人寿在美国证券交易所的2003年年度报告中没有提到与内部控制有关的内容。2004年中国人寿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普华永道(PWC)会计师事务所提及的中国人寿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第一,缺乏了解香港和美国会计准则的财务人员;第二,在审计时,公司存在审计调整;第三,公司应深入进行职能的集中,在公司整体范围内开展内部控制和过程的建设;第四,公司应该进一步实行簿记的分权;第五,应该减少意外险和健康险的手工记录和手工调整;第六,在一些分公司应该进行对银行对账过程的改善。尽管注册会计师提出了上述意见,但这些缺陷并不影响审计意见。中国人寿在200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其管理层将根据SOX法案404条款的要求,从2006年起,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公司正在继续完善和优化公司的内部控制和程序。同时,中国人寿在2005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注册会计师指出的公司内部控制的缺陷构成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第一,缺乏了解香港和美国会计准则的财务人员;第二,审计委员会没有财务会计方面的专家;第三,应该加强总部对分支机构的会计和经营的集权管理以及总部对省级信息技术结构的控制;第四,应该加强对短期产品的控制。注册会计师指出了公司存在的重大缺陷,但2005年的审计意见并没有受到重大缺陷的影响,但是这些缺陷已经引起了管理层的重视。中国人寿在200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对重大缺陷的弥补(见表1),并且提供了针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内部控制有效,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也对管理层的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中国人寿在2007年年度报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内部控制有效,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的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

中国人寿从2005年开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年度报告的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信息,2005年年度报告披露了审计委员会领导公司开展遵循SOX法案404条款的相关准备工作。内部监控部分强调并解释了公司对财务、投资、业务三类风险的监控与管理,并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的措施。同时指出在完善内部控制措施的过程中,发现了存在的某些需要进一步改进的环节,并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完善,但并没有具体分析都有哪些环节需要改进。中国人寿在香港证券交易所的2006年年度报告的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了其在2007年6月15日公布了公司治理自查报告,促进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中国人寿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的2007年年度报告详细地披露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情况,包括董事会及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内部控制环境的建设以及公司借鉴SOX法案404条款制定相关标准,全面提升公司内部控制水平等。

由于中国人寿在2007年初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其2006年的年度报告中只有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整、合理和有效的评价,以及在重要事项中披露的内部控制情况,包括环境、业务活动、监督和检查等内容。中国人寿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200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要比2006年年度报告更为详细,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各个方面都单独加以详细说明,包括对控制环境、主要业务的控制活动、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和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此外,中国人寿还在公司整体经营情况中对加强内部管控、防范经营风险的情况单独作了分析说明。

(二)中国平安在香港和内地的披露情况

中国平安于2003年11月6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2007年3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与中国人寿类似,中国平安也是从2005年起遵循内部监控与风险管理的基本架构,根据《企业管治常规守则》披露了公司应用相关规定的概况,但并不详细。中国平安在香港的200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监事会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完整、合理、有效。中国平安在香港的200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监事会对内部控制完整、合理有效的评价意见,并在审核委员会的职能中对与内部控制有关的内容进行了说明。

中国平安在内地的2006年年度报告中,也披露了监事会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意见,并且在重要事项部分中提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中国平安在内地的2007年年度报告完全符合《指引》的要求,年度报告中披露了管理层针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详细评价报告。管理层的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检查监督情况及对2007年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及2008年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管理层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地保持了按照有关规定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同时,年报中披露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四、交叉上市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自查报告及整改报告中有关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及投资者的反应

(一)情况概述

2007年6月15日,中国人寿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了公司治理自查报告,报告中说明了公司遵循SOX法案404条款的要求,全面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并具体介绍了完善的内控和风险管理制度的情况,同时陈述了2006年管理层根据SEC的要求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外部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情况。同日,中国平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也公布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介绍了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的方面、会计核算体系是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15项内容。2007年12月28日,中国人寿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和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布了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对2007年10月8日及10月9日北京证监局对公司现场核查出具的《监管意见》中提出的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与内部控制有关的内容包括公司根据《监管意见》制定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市场反应分析

本研究运用累计非正常报酬法对交叉上市保险公司公布公司治理自查报告及整改报告的市场反应进行分析。

1数据来源

本研究使用了Wind中国金融数据库中的股票价格及指数信息(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及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股价信息和上证综合指数、恒生指数、纽约证券交易所综合指数)。

2事件日与窗口期间

本研究对交叉上市保险公司公布公司治理自查报告及整改报告的市场反应进行分析,事件日可以选择2007年6月15日和2007年12月28日,在时窗0点的基础上,向前追溯3个交易日、后推3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自查报告和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为信息使用者提供的信息比较直观,不需要信息使用者对信息进行过多地深入处理和计算,信息使用者吸收信息的时间较短,故本研究选取的时间窗口长度为[-3,3]。但是由于2007年6月13日至2007年6月15日,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都了多项公告,可能影响分析结果,而在2007年12月28日左右,只有一项公告,时间窗口相对干净(见表2),故本文选取2007年12月28日作为事件日进行研究。时窗0时刻为2007年12月28日,也就是中国人寿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和纽约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当天为时窗0时刻,在时窗0点的基础上,向前追溯3个交易日,后推3个交易日作为检验时间窗口的时窗长度(WINDOWS=[-3,3])。

3计算非正常报酬率

本研究采用市场模型估算股票的非正常报酬。股票报酬率的市场模型为:Rt=α+βRMt+ε,其中,Rt为在t日的报酬率(中国人寿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报酬率、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和纽约证券交易所的报酬率),RMt为t日的市场报酬率(上证综合指数、恒生指数和纽约证券交易所综合指数报酬率),α、β为回归参数,ε为随机误差。本研究用时间窗口期之前100个交易日的数据作为估计期,求得个股的风险系数(β),以此定义出股票在三地的正常报酬率公式(见表3)。根据正常报酬率公式计算股票在t日的非正常报酬率ARt=Rt-E(Rt),累计非正常报酬率CARt=ΣARt。本研究只对一支股票的累计非正常报酬率进行分析,不适用回归分析法进行检验。

4实证结果与分析

根据上述计算步骤,绘出事件窗口的累计非正常报酬率(CAR)变化图(见图1)。

由图1可以看出,中国人寿2007年12月28日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后,中国人寿在上海、香港、纽约三地证券交易所的CAR都小于0,而且比公布前的CAR更低。中国人寿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的CAR变化最为剧烈,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的CAR变化相对变化不大,在信息后的第三天,中国人寿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CAR有所上升,但仍小于信息当天的CAR。

CAR降低的原因可能是,中国人寿的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中,关于2007年10月8日及10月9日北京证监局对公司现场核查出具的《监管意见》中提出的公司存在的问题向投资者传递了“不好”的消息,投资者迅速吸收了此消息,而公司针对《监管意见》采取的整改措施是否有效,则需要投资者在未来较长的时间区间进行观察。

五、结论与启示

(一)初步结论及研究局限

第一,我国交叉上市保险公司能够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合规披露内部控制信息。

第二,我国交叉上市保险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详细程度和披露的质量与证券交易所和其他监管机构提出的要求的详细程度和严格程度是基本一致的,美国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要求最高,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人寿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最为详细,而且在注册会计师的监督下,披露了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重大缺陷。

第三,我国交叉上市保险公司在披露公司与内部控制有关的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后,公司在上海、香港、纽约三地证券交易所的累计非正常报酬率都小于0,而且比信息公布前的累计非正常报酬率有所下降,公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的累计非正常报酬率变化最为剧烈。这可能表明纽约证券交易所的投资者更加重视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或者市场效率更高,本文暂不对其作展开阐述。

本文的局限在于:本文研究的我国交叉上市保险公司目前只有两家,对此类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披露与内部控制相关公告的累计非正常报酬率进行分析,可供选择的时间窗口较少,而且也不能通过回归分析法对累计非正常报酬率分析的结论进行验证。

(二)启示

第一,监管部门应当考虑针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定更加详细、严格的规定,并明确各项要求执行后果的评价标准,使上市公司有规可依。

第二,在财政部等五部委于2008年6月联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之后,保险监管部门可以考虑针对自身的行业特点提供相应的指导,同时提供配套的解释公告等文件,以期为上市公司带来操作和披露的便利。

第三,对由于上市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不规范或不详尽的情况,监管部门可在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后,监督上市公司的整改活动,对上市公司的整改结果做出评价,使投资者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公允信息。

第四,保监会可以考虑同财政部、证监会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上市保险公司的监管,共同制定、联合各项监管制度,使上市保险公司缩短遵循不同监管部门的有关联的监管规定的时间差,并降低相关的遵循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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