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2 15:03:39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涉外合同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一)当事人在签订涉外合同时,除了《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订立合同的一般规则外,还应注意下列主要事项:
(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主权原则既贯彻于国际政治关系中,也贯彻于国际经济关系中。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必须维护国家的主权,不得订立任何有损于我国国家主权的涉外合同。
(2)遵守有关国际交往方面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尤其要遵守有关涉外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当然,当事人签订合同时视具体情况还得遵守有关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和国际条约。
(3)主体必须合法。目前,如前所述,就对外贸易方面的合同而言,订立合同的我方当事人必须是享有对外经济经营资格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对外经济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外签订合同,代办有关贸易事宜。
(4)委托的,人(即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在核定的经营业务范围内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外贸事项对外签订合同。人不得超越经营权限签订合同,也不得超越权限签订合同。如果委托人也是具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人应以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如果委托人是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人应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这实际上是《合同法》上所规定的行纪合同内容,详见本书“行纪合同”一章)。
(5)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必须经过国家批准。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方为合同成立。尤其是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者技术,进口或者出口时应当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签订合同的,该合同不能成立。
(二)涉外合同订立的过程
涉外合同订立的过程,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就是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但在国际贸易中,合同订立比国内交易磋商复杂得多,而且充满了矛盾。贸易磋商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包括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或者口头(电话等)进行,也可以通过书面和口头相结合,交叉进行。下面,以货物买卖贸易为例,其合同磋商整个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四个基本环节(其他涉外合同磋商比照适用):
1、询盘
询盘,又称询价,是指买方或者卖方为了洽谈购买或者销售产品,而向对方提出交易条件的询问。询盘可只询问产品价格,也可以询问其他一项或者几项交易条件,直到对方发盘。在实际业务中,由买方主动发询盘的较多。买方询盘,是要求卖方发盘。询盘的对象,应事先有所选择。除因用货单位订购特定的产品,只能向指定的产品生产厂家询盘外,一般可根据以往的业务资料,或者经其他方面的查询,选择适当的外方交易对象,进行询盘。询盘的对象多少,应根据产品和交易的特选择确定,既不宜在同一地区多头询盘,影响市场价格,也不宜只局限于个别客户而无法进行比较、选择。对数量较大的进口或者出口任务,应适当安排采购或者销售进度,以免对方抬价或者压价,千万不必要的浪费。在询盘中要注意策略,一般不宜过早透露真实意图,以免处于不利地位,但对货物品种、规格、型号、技术要求等务求详尽。询盘对于双方无法律效力,且并不是每笔交易秘书处必需的,有时未经询盘可直接向对方发盘。但它往往是交易的起点,故不能忽视。
2、发盘
发盘在法律上称为“要约”,习惯上又称为发价,是买方或者卖方向对方提出各种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达成交易、签订合同的一种表示。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一方接到另一方询盘后提出发盘,但也有不经询盘而直接提出。买方发盘称为购货发盘,卖方发盘称为售货发盘。在实际业务中,往往由卖方主动发盘。发盘一经受盘人有效接受,在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因此,不论是卖方还是买方,在其发盘为对方有效接受后,如发现所报价格或者其他条款难以实现等情况,都不得拒绝对方按所接受的发盘条件履行其责任义务,否则将构成违约。发盘和接受都是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盘和接受才能成立法律意义上的有效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十四条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
甲方: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乙方:中国_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第一条
根据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国工程师、技术工人、行政人员(翻译、厨师)在_________国工作。具体人数、工程、工龄和月工资见本合同附件(略)。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乙方人员出入中国国境和过境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乙方人员出入_________国国境的签证和在_________国境内所需办理的居留、劳动许可证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
第三条
1.乙方人员在_________国工作期间,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人员支付每月的工资。
2.凡工作不满一个月的乙方人员,按下列公式计算:不满一个月的工资=月工资/30天×工作天数(包括周日和官方假日)。
3.上述工资应以乙方人员到达_________国之日起到离开_________国之日止计算。
4.乙方于每月末将乙方人员该月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列具清单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单开出之日起三天内按清单所列金额的75%以美元支付,并按当天牌价电汇给_________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帐户,并按_________国_________银行的规定负担其手续费。同时书面通知中国驻_________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5.甲方将乙方人员月工资和加班费的25%以_________国_________货币支付并汇给中国驻_________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在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帐户。
第四条
甲方负责乙方人员从_________到_________的旅费,并负责将此费用汇到上述乙方帐户。乙方人员从_________返回_________,由甲方通过_________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员提供机票。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只限往或返单程的行李超重费,其重量为20公斤。
第五条
1.甲方负责乙方人员的住宿费。在工作期间和加班时间提供从居住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负责国营医院的医疗费。
2.乙方人员的工资和加班费不交所得税。
3.甲方为乙方人员在_________国家保险公司投保生命保险。其保险费每人为_________(货币及数量)。
4.甲方向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服和工作所需的工具。
5.甲方提供的住房,包括水、电、空调和必要的家具、床和床上用品。
6.乙方人员的居住面积如下:
(1)组长、工程师、技术员、行政人员为8-10平方米;
(2)其余人员为4-5平方米。
7.甲方向乙方提供厨房所用的炊具和旨在自己用饭所需的餐具。
第六条
1.乙方人员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2.根据工程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员加班时,加班工资按下列比例计算:平时加班为日工资的150%;周假日加班为日工资的200%。
第七条
1.乙方人员享受周日假和_________国官方规定的节假日为_________天。
2.乙方人员每年享受带薪休假三十天。如乙方不愿享受上述假期或享受部分天数,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报酬,其工资按下列方法计算:(月工资/30天)×假期工作天数。
第八条
1.根据总利益的要求,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内终止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人员应享受三个月或本合同所余期限的工资,但以最短的时间为准。乙方人员将有权享受回_________的机票。
2.在乙方愿望以外的原因而停工,如断电、断水、材料供应不足等,在停工期间甲方照付乙方人员的工资。但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有权使其在其它项目上工作。
第九条
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在国内其家庭人员死亡)甲方在得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对有事人员给予两个月的紧急事假,并向其支付代替平时总假期的报酬。超过两个月的期限没有工资,对此乙方负责其旅费。
紧急事假,超过两个月的时间,乙方应在两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予以替换,并负责替换者的旅费。
第十条
1.乙方人员因工作生病或伤残,甲方在两个月内负责支付在_________国内的医疗费和全部工资。如在两个月内不能痊愈,乙方应负责替换,在此情况下的一个月内甲方负责伤者回_________的旅费和替换者来_________的旅费。同样,甲方将根据_________国通行的规定对伤病者给予补偿的各种措施。
2.在_________期间,乙方人员如发生死亡,甲方应办理一切丧葬或遗体火化以及遗体和骨灰运回_________的一切善后费用。还有行李及遗物运回的费用。
如因工作而死亡,按照_________国保护法的规定向死者家属支付抚恤金。
第十一条
1.乙方人员在_________服务期间,应遵守_________国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要保守机密,不泄密,在其执行任务期间或合同结束以后不作有害甲方利益的事。
乙方人员应尊重_________当地的风俗习惯。
2.甲方应为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方便,不干涉其工作时间以外和住地内的社会活动自由,尊重乙方人员的生活习惯以及对推动工作的良好建议。
第十二条
1.服务期为_________年,从乙方人员到达_________地算起,其间包括乙方人员在_________国内或国外所享受的假期。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期满后根据甲方要求,经乙方同意可以延长。
3.当本合同延期后,乙方人员在工作_________年后,月工资增长15%。
第十三条
1.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甲方有权撤换其不称职的任何人员,乙方要在甲方通知后的一个月内予以替换,不给任何费用。
2.在合同期内,乙方人员擅自放弃工作,将不给予机票待遇,但由于执行工作而生病,且有医疗证明者除外。
3.在本合同签字期间或签字后,凡乙方已在_________的人员,不享受从_________到_________的机票。但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在工作结束时,负责其从_________至_________的旅费。
4.甲方不允许乙方人员在工作以外的时间干私活或任何方面的自行开业。
第十四条
1.自工作开始,甲方向乙方支付二个月的预付款,并在四个月内偿还。
2.乙方人员抵达_________后,_________国现行出差补贴规定适用于乙方人员。
第十五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事故的一方应在十五天内电报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经双方协商决定后,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亦可商定补救办法的补充协议,以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或双方违约都必须承担责任,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双方应相互提供履约合同的银行担保书,或协商约定其它形式的担保。
第十八条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九条
双方对合同的内容及其实施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双方在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时,可协商修改、补充乃至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但不影响当事人对于损失赔偿的请求权和合同关于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二十二条
甲方协助乙方在合同履行地聘请一名当地律师担任乙方的法律顾问,以协助和指导乙方履行合同和解决争议,其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适用法律选择由双方协商同意的第三国实体法,并参照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_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_________国_________市签字。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见证人(签字):_________
一、合同名称(title)
二、前文(preamble)
订约日期和地点 date and place of signing
合同当事人及其国籍、主营业所或住所
signing parties and their nationalities,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or residence addresses
当事人合法依据
each partys authority,比如,该公司是“按当地法律正式组织而存在的”(a corporation duly organiz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s of xxx)
订约缘由/说明条款recitals or whereas clause
三、本文(body)
定义条款(definition clause)
基本条款(basic conditions)
一般条款(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
a. 合同有效期(duration)b. 合同的终止(termination)c.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d. 合同的让与(assignment)e. 仲裁(arbitration)f. 适用的法律(governing law)
g. 诉讼管辖(jurisdiction)h. 通知手续(notice)i. 合同修改(amendment)j. 其它(others)
四、结尾条款(witness clause)
结尾语,包括份数、使用的文字和效力等(concluding sentence)
甲方:_国___公司法定地址:
电话:电传:电报挂号:
乙方:中国___公司法定地址:
电话:电传:电报挂号:
第一条
根据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国工程师、技术工人、行政人员(翻译、厨师)在_国工作。具体人数、工种、工龄和月工资详见本合同附件(略)。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乙方人员出入中国国境和过境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乙方人员出入_国国境的签证和在_国境内所需办理的居留、劳动许可证等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
第三条
1.乙方人员在_国工作期间,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人员支付每月的工资。
2.凡工作不满1个月的乙方人员,按下列公式计算:不满1个月工资月的工资=--×工作天数(包括周日和官方假日)30天
3.上述工资应以乙方人员到达_国之日起到离开_国之日止计算。
4.乙方于每月末将乙方人员该月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列具清单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单开出之日起3天内按清单所列金额的75%以美元支付,并按当天牌价电汇给北京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___公司___帐户,并按_国___银行的规定负担其手续费。同时书面通知中国驻_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5.甲方将乙方人员月工资和加班费的25%以_国_货币支付并汇给中_国驻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在___银行___帐户。
第四条
甲方负责乙方人员从___到___的旅费,并负责将此费用汇到上述乙方帐户。乙方人员从___返回___,由甲方通过___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员提供机票。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只限往或返单程的行李超重费,其重量为20公斤。
第五条
1.甲方负责乙方人员的住宿费,在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提供从居住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负责国营医院的医疗费。
2.乙方人员的工资和加班费不交所得税。
3.甲方为乙方人员在_国家保险公司投保生命保险。其保险费每人为(货币及数量)__。
4.甲方向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服和工作所需的工具。
5.甲方提供的住房,包括水、电、空调和必要的家具、床和床上用品。
6.乙方人员的居住面积如下:
(1)组长、工程师、技术员、行政人员为8~10平方米;
(2)其余人员为4~5平方米。
7.甲方向乙方提供厨房所用的炊具和旨在自己用饭所需的餐具。
第六条
1.乙方人员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
2.根据工程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员加班时,加班工资按下列比例计算:平时加班为日工资150%,周假日加班为日工资的200%。
第七条
1.乙方人员享受周日假和_国官方规定的节假日为17天。
2.乙方人员每年享受带薪休假30天。如乙方不愿享受上述假期或享受部分天数,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报酬,其工资按下列方法计算:月工资--×假期工作天数。30天
第八条
1.根据总利益的要求,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内终止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人员应享受3个月或本合同所余期限的工资,但以最短的时间为准。乙方人员将有权享受回___的机票。
2.在乙方愿望以外的原因而停工,如断电、断水、材料供应不足等,在停工期间甲方照付乙方人员的工资。但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有权使其在其他项目上工作。
第九条
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在国内其家庭人员死亡)甲方在得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对有事人员给予2个月的紧急事假,并向其支付代替平时总假期的报酬。超过2个月的期限没有工资,对此乙方负责其旅费。紧急事假,超过2个月的时间,乙方应在2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予以替换,并负责替换者的旅费。
第十条
1.乙方人员因工作生病或伤残,甲方在2个月内负责支付在_国内的医疗费和全部工资。如在2个月内不能痊愈,乙方应负责替换,在此情况下的1个月内甲方负责伤者回___的旅费和替换者来___的旅费。同样,甲方将根据_国通行的规定对伤病者给予补偿的各种措施。
2.在___期间,乙方人员如发生死亡,甲方应办理一切丧葬或遗体火化以及遗体或骨灰运回___的一切善后费用。还有行李及遗物运回的费用。如因工作而死亡,按照_国保护法的规定向死者家属支付抚恤金。
第十一条
1.乙方人员在___服务期间,应遵守_国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要保守机密,不泄密,在其执行任务期间或合同结束以后不作有害甲方利益的事。乙方人员应尊重___当地的风俗习惯。
2.甲方应为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方便,不干涉其工作时间以外和住地内的社会活动自由,尊重乙方人员的生活习惯以及对推动工作的良好建议。
第十二条
1.服务期为___年,从乙方人员到达___地算起,其间包括乙方人员在___国内或国外所享受的假期。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年。期满根据甲方要求,经乙方同意可以延长。
3.当本合同延期后,乙方人员在工作___年后,月工资增长15%。
第十三条
1.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甲方有权撤换其不称职的任何人员,乙方并在甲方通知后的3个月内予以替换,不给任何费用。
2.在合同期内,乙方人员擅自放弃工作,将不给予机票待遇。但由于执行工作而生病,且有医疗证明者除外。
3.在本合同签字期间或签字后,凡乙方已在___的人员,不享受从___到___的机票。但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在工作结束时,负责其从___至___的旅费。
4.甲方不允许乙方人员在工作以外的时间干私活或任何方面的自行开业。
第十四条
1.自工作开始,甲方向乙方支付2个月的预付款,并在4个月内偿还。
2.乙方人员抵达___后,___国现行出差补贴规定适用于乙方人员。
第十五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事故的一方应在15天内电报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经双方协商决定后,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亦可商定补救办法的补充协议,以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或双方违约都必须承担责任,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双方应相互提供履约合同的银行担保书,或协商约定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十八条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九条
双方对合同的内容及其实施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双方在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时,可协商修改、补充乃至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但不影响当事人对于损失赔偿的请求权和合同关于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二十二条
甲方协助乙方在合同履行地聘请一名当地律师担任乙方的法律顾问,以协助和指导乙方履行合同和解决争议,其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适用法律选择由双方协商同意的第三国实体法,并参照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本合同用中文和_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正本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若干份。
本合同于__年__月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_国_市签字。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职务:职务:
签字签字
【关键词】涉外;施工;合同风险;控制
一、涉外施工企业合同风险分析
(1)涉外施工合同订立时的风险。第一,价格条款风险。一是市场风险。国内国际建筑施工市场变化不断,造成工程造价大幅波动,经常导致工程合同价格偏离市场价格,从而使得建筑施工企业遭受蒙受损失。二是汇率风险。当前由于我国的汇率改革人民币不断升值,而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涉外工程合同多采用外币报价,无形中就会使建筑施工企业遭受巨大的汇率损失。三是市场竞争风险。由于企业缺乏自律,以及相关部门监管的缺位,我国建筑施工企业间为获得标的而搞恶性竞争,恶意压价,经常导致合同价格低于实际造价,从而给施工企业带来损失。第二,标的物条款风险。在涉外工程承包合同中,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有时对东道国的合同标的认识不足,导致在投标中产生漏项一级错项,最终使得企业对工期、工程造价、施工方案等相继出现错误决策。第三,支付条款风险。当前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涉外工程承包合同大都为垫资项目,一般都是依据工程进度来支付工程款。这导致是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大量垫资,还要先交纳数额巨大的保证金,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甲方会以各种理由提高保证金的比例,甚至还降低进度款支付的比例。这些风险使建筑施工企业无法按期及时收取工程款,应收账款增多,加大了施工企业资金周转的压力。(2)涉外施工合同履行时的风险。第一,管理风险。由于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方式与东道国国情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造成施工企业效率低下,最终影响质量和效益。第二,意外因素风险。涉外工程施工中,假如所在国发生、战争、骚乱,或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事件,这经常会导致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然而这些不可抗拒事件存在不可预见性,因此在工作合同中往往没有约定,即使有约定也都是甲方的免责条款,对于施工单位非常不利。2011年的利比亚内战,中国建筑企业100多亿美金的工程项目受到严重影响。第三,生产要素风险。建筑施工企业需要采购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设备,还需要招聘劳务人员。但是,由于所在国的国情,施工企业有时候很难采购到质量合格的原材料和设备,或者不能及时交付,此外也可能招聘不到合格的劳务人员,从未影响工期。
二、涉外施工企业合同风险的规避措施
(1)健全涉外施工企业合同风险管理制度。建筑施工企业选择熟悉工程业务、精通法律外语的人才,成立公司专门的涉外合同管理部门,健全涉外合同管理制度。此外一要建立涉外合同会签制度,由施工企业以及涉外工程项目部的工程管理、安全、采购、法律、经济保卫等部门联合会签,从而事先防范合同风险;二要建立涉外合同监督制度,全天候监督涉外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三要建立涉外合同管理应急处理制度。(2)强化涉外施工合同风险意识。建筑施工企业要摒弃在国内常用的 “低价中标,变更赚钱”、“重中标、轻履约”等不良做法,要转变观念,强化涉外施工合同的风险防范意识。施工企业必须做好涉外合同的全程研究:要对施工企业自身进行研究,还要对合作伙伴、工程实况、相关资料、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工程资金、合同条款等各个方面认真研究和分析,分析各个方面是否存在风险,如果存在要立即着手去采取措施消除风险。此外,加强合同管理,必须严格从企业实际能力出发选择工程,“没有金刚钻就不揽瓷器活”,禁止非理性地签订超出企业自身能力的合同。(3)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建筑施工企业在涉外合同谈判或签订前或履行过程中必须提前对东道国的经济、政治、社会、法律、民俗等信息进行全面收集,还必须收集分析东道国建筑市场、技术难度、竞争对手、项目资金、合同条件等信息,进行科学严谨的评估分析。并随时关注东道国经济、正式、社会等方面的变化,进行动态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战争、动乱、政局不稳等不利因素,从而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当前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涉外合同风险主要存在于合同订立和履约的两个方面。涉外工程所在国的经济、政治、社会环境与国内存在巨大的差异,而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经验不足,风险防范意识淡薄,抵御风险能力不足。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从思想上提高风险防范的意识,健全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及时搜集东道国的情报信息,采取合理科学的措施,加强防范和应急管理,确保企业的合同风险降到最低点。
参考文献
[1]刘慧敏,苑利娜.涉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风险分析与对策.科技与生活.2010(14)
[关键词] 涉外经济合同翻译 准确严谨
涉外经济合同属于法律性公文,所以英译时,有些词语要用公文语词语、特别是酌情使用英语惯用的一套公文语,就会起到使译文结构严谨、逻辑严密、言简意赅的作用。在起草合同文件时对于一些关键词的理解有时还应使用定义条款加以说明。准确严谨的合同译文应具备以下两个要素:一是词语准确,二是正确的表达。因此合同文件中的词语是构成该合同文件最基本的单位,对它的一些主要词语的准确翻译,是英译合同文件的基础。下面就从用词和表达两方面来论述如何准确严谨地英译涉外经济合同。
一、合同中副词的使用
例1:本合同是由依法成立的A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和依法成立的B公司(以下简称“卖主”)于2000年3月18日签订。
This contract is entered into as of the March 18th,2000, by and between A, a corporation organized under the law (hereinafter called the ”Purchaser”), and B, a corporation organized under the law (hereinafter called the“seller”).
例2: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以XXX 方式签订合同,并就如下条款达成一致。
The buyer and the seller, through friendly negotiation,have signed this contract on a basis of XXX and agreed on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
以上两个例子中使用了hereinafter,below副词,以此增强合同的庄重性和严肃性。这种公文语惯用副词为数并不多,而且构词简单易记。常用的这类副词是由here、there、where等副词分别加上after、by、in、of、on、to、under、upon、with等副词,构成一体化形式的公文语副词。例如:
从此以后、今后:here after;
据此:here by;
在其上:there on\there upon;
对于这个:here to;
在上文:here in above \ here in before;
此后、以后:there after;
在其下:there under;
对于那个:whereto;
在下文:here in after \ here in below;
在上文中、在上一部分中:there in before;
在下文中、在下一部分中:there in after.
此外还有一些与之对应的关系副词的复合词。如:
借此:where by,为此:where for
在那种情况下:where in,关于那人: where of
这些词用来确指合同中的某一方或合同双方,这样行文准确,从而提高合同文书的正式性。使用副词给人以自古至今合同就有传统,不容轻易改变的含义。这些复合性副词几乎成了合同文体的一种词汇标记,是这类文本的一大特色。
二、词义在上下文中的一致性
一个合同词在不同的场合,译成英文有不同的含义,要正确理解合同原文的词义,必须注意词义上下文的一致,切不能拘泥于字面上的一致,如只保持字面上的一致,译文往往不能准确达意。请看下面句子:
“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解释”在词典上可译成,“construe”,“explanation”,“exposition”,“interpretation”,但这个句子的“解释”是指对合同条文的正式解释,应选择“interpretation'’,较为恰当。故译成“In case of any divergence of interpretations,the English text shall prevail”。
英译涉外经济合同时,常常还由于选词不当而导致词不达意或者意思模棱两可,有时甚至表达的是完全不同的含义。因此了解与掌握极易混淆的词语的区别是极为重要的,是提高英译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现把常用且易混淆的六对词语,用典型实例论述如下。
1.shipping advice与shipping instructions
Shipping advice是“装运通知”,是由出口商(卖主)发给进口商(买主)的。然而Shipping instructions则是“装运须知”,是进口商(买主)发给出口商(卖主)的。另外要注意区分vendor(卖主)与vendee(买主),consignor(发货人)与consignee(收货人)。上述这三对词语在英译时、极易发生笔误。
2.abide by与comply with
abide by与comply with都有“遵守”的意思.但是当主语是“人”时,英译“遵守”须用abide by。当主语是非人称时,则用comply with英译“遵守”。
例如: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All the activities of a joint venture shall comply with the provision of the laws,decrees and pertinent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 initialed text与referendum contract
“草签文本”和“草签合同”,这两个术语中的“草签”的含义是不同的。前者是指“缩写签字”,草签时当事人只签其姓名的第一个字母,所以“草签文本”应译为,“initialed text”,而后者的“草签”是构成对条款的认证,但尚不具有法律效力,应译为“referendum contract”。
4.ex与per
源自拉丁语的介词ex与per有各自不同的含义。英译由某轮船“运来”的货物时用ex,由某轮船“运走”的货物用per,而由某轮船“承运”用by。例如:
由“维多利亚”轮运走/运来/承运的最后一批货将于10月1日抵达伦敦。
The last batch per/ex/by S.S. “Victoria" will arrive at London on October(S.S.:Steamship)
5.by与before
当英译终止时间时,比如“在某月某日之前”,如果包括所写日期时,就用介词by;
如果不包括所写日期,即指到所写日期的前一天为止,就要用介词before。
例如:卖方须在6月15日前将货交给买方。
The vendor shall deliver the goods to the vendee by June l5.(or:before June l6,说明含6月15日在内。如果不含6月15日,就译为by June l4或者before June l5。)
6.formal agreement与official statement
这两条术语就不能盲目地套用,必须弄清楚他们之间的不同含义。formal agreement
应译作“正式协议”,而official statement应译作“正式声明”。
三、译文的表达
句子理解之后,紧接着就是表达的问题。在翻译中应尽量避免受汉语思维习惯的影响,要多注意两种语言的差异,使译文准确,流畅。但是翻译合同文书应该以“严谨准确”为宗旨。如果流畅和准确发生矛盾时,应选择后者。现举一个不当例子分析如下:
例:签订经济合同的通常做法是由有关当事人中的一方提出签订合同的建议,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主要条款的具体内容。
The usual way of signing an economic contract is that one of interested parties puts forward his suggestion that a contract be signed and clearly sets forth the specific contents of major provisions in the contract.
分析:此句的主要内容是“签订合同时,通常的做法是提出签订合同的建议,规定合同的内容”,因此,先将“签订经济合同”译成状语“in the course of signing an economic contract”,再译“通常的做法是”为“the usual practice is”。中间的“由有关当事人中的一方提出签订合同的建议”应译为“for one of the interested parties to…”;另外“建议”应改用“propose”加名词从句,比“put forward a suggestion”显得更加严谨些。
四、结束语
涉外合同翻译涉及的问题很多,但最重要的问题乃是理解与准确表达。在英译合同文书的过程中,译者必须深入理解原文中的每个词语在具体上下文中的含义,着重领会合同文件语言的准确性;在表达时,要对每个经过挑选的词、句进行仔细推敲,选择出最确切的表达方式。因此,在翻译涉外经济合同时一定要坚持准确严谨的原则。翻译的道路还很长,译者只有不断积累翻译的技巧,增加翻译的实践,才能使英语翻译真正为我们的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Beaugrande, R. de & W. Dressler. 1981. Introduction to Text Linguistics[M].London: Longman
[2]蔡基刚:英汉汉英段落翻译练习[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1
【关键词】强制性规则;适用条件;外国的强制性规则;保护弱方当事人
本文主要从这几个方面展开:涉外劳动合同中强制性规则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哪些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属于“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规范,这是解决涉外劳动纠纷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外国法中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强制性规则能否适用,如何适用;涉外劳动合同强制性规则的适用与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关系为何。
一、强制性规则的适用条件
强制性规则并非无限制的适用于所有涉外劳动合同案件,一项强制性规则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符合公益要素。以关涉重大公益作为适用国际强制性规则的必要条件,符合比较法上的主流认识。强制性规则保护的是一国社会的重大公共利益,反过来说如果公共利益不会被侵害,强制性规则自无适用之必要。如劳动者工作地劳动法律的保护标准低于法院地国,但是其与用人单位通过约定使得劳动者实际享有的保护高于法院地国的规定,此时法院地国的强制性规则已无适用的余地。因为,劳动者的权益不仅没有被侵害反而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第二,符合自身的适用范围。强制性规范不是整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单独的法律规范。所有的法律、法规都有其属地或属人的适用范围,如《劳动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强制性规则的适用要符合其所属法律、法规的自身适用范围的规定。
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规范辨析
根据《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涉及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规范即为《法律适用法》第4条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国际私法上的强制性规则。所以必须明确,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那些法律规范涉及到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从劳动者权益的内容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上可见一斑。在内容上,劳动者权益不仅涉及到与劳动者工作息息相关的权利,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而且还包括劳动就业机制、职业培训、职工福利甚至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督等。在立法上,涉及到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性质法规更是五花八门。从庞杂的法律、法规中归纳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强制性规则是困难的。而且,由于强制性规则本身保护的是社会的重大公共利益,所以对于劳动者的权益应该作狭义理解,即劳动者那些重大的、基本的权益。此时所谓的强制性规则就是那些保护劳动者重大、基本权益的法律规范。现在的问题就是,劳动者基本、重大权益为何。根据劳动合同的内容考察劳动者权益的内涵也许可以的到更为明确的答案。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毫无疑问,其中大部分条款与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息息相关,这正是法律要求其必须具备的原因。从这个角度来看,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强制性规则也就呼之欲出了。
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强制性规则应该包括以下法律规范:(1)劳动期限的规范;(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规范;(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范;(4)劳动报酬的规范;(5)社会保险的规范;(6)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的规范。
三、外国强制性规范的适用方法
外国强制性规则的适用涉及到以下两个问题:外国强制性规则适用的可能性;外国强制性规则与内国强制性规则的冲突。
第一,外国强制性规则可以适用。论外国强制性规则适用可能性,本质上是讨论外国公法能否在内国适用。当多边冲突规范指引的准据法为外国法时,法院是否适用该国的强制性规则,就取决于一国对外国公法的态度。在比较法上,不应盲目排除外国公法的适用正逐渐成为主流认识,中国法院应采同样立场。首先,当代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以最符合实际需要的方式平等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比较法经验表明,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的实际需要,是适用外国公法的主要动因之一。盲目排除外国公法的适用,受影响的往往首先是当事人的利益。而且随着公法私法化与私法公法化,某一外国规范的性质不易判断。其次,承认外国公法的效力,使同一法律在不同法域获得相同效力,有利于防止挑选法院,维护判决的统一。只要不违反内国的公共利益,外国的强制性规则不应排除。
第二,解决外国强制性规则与内国强制性规则的冲突不能“一刀切”。有学者认为如果有关的外国强制性规则可以适用于案件,而本国的强制性规则也应该适用于案件的,在这种情况下,本国法往往优于外国法而予以适用。也就是说,外国强制性规则被内国强制性规则的排挤而被拒绝适用。表面看来该观点很有道理,法院肯定要优先保护内国的公共利益。但是仔细推敲起来,却很值得商榷。现从涉外劳动合同领域试举一例来说明其不合理处。我国《劳动法》规定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毫无疑问该规定保护的是劳动者的重大利益,姑且认定其为强制性规则。如我国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人民币,A与B在某外国从事同样的工作,该国的最低工资折合人民币为2000元。假设A的工资是999元,B的工资是1001元,按照内国强制性规则有限的观点,A的工资应该超过1000元。B则应当适用外国强制性规则,工资应当超过2000元。A与B从事同样的工作,最终的结果却差异巨大,显然简单地认为内国强制性规则优于外国的观点并不能较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由此观之,外国强制性规则的适用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当内国强制性规则不符合适用条件,而外国法符合时,该外国强制性规则的可以适用无虞。其次,当内外国的强制性规则都符合适用条件时,则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内国强制性规则对劳动者的保护高于外国;其二,外国强制性规则对劳动者的保护高于内国。对于前者,毫无疑问应当适用内国强制性规则,否则法院地国的公共利益将会被侵害。对于后者,却应当更加深入的思考。因为在此种情况下,无论适用的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的强制性规则,内国的公共利益都会得到保护。显然适用外国强制性规则显然是更有利于劳动者的,但从另一方面来说用人单位将承担更大的责任。如果仅仅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很可能会造成相同案件不同判决的局面。此时,国际私法保护弱者的理念应当在强制性规则的适用中加以考虑。
四、适用强制性规则应当与保护弱者理念相结合
尽管大多数学者并不认为保护弱者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但是保护弱者理念仍然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兴趣。在立法上同样也有体现,许多国家不仅在自己的实体法中,而且也从国际私法角度开始关注对特定身份者-弱者的保护。如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关于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的管辖权、法律适用、承认、执行和合作》等一系列保护儿童、未成年人的公约、欧盟的《罗马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1978年《奥地利国际私法》、1987年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等法律中都有对弱者进行保护的条款。有学者指出:“国际私法层面上的‘弱者’是指在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或者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在涉外劳动关系中,由于劳动关系的本身性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比无论是在经济、社会资源、社会地位方面明显处于弱势,而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更加剧了这种地位的不对等性。特别是在国际工程承包的情形下,身处国外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依赖性更为明显。劳动者应当属于国际私法意义上的弱者,应当对其加以特殊保护。当外国强制性规则的保护力度优于内国时,只要不违反内国的公共利益,外国强制性规则应当适用于涉外劳动合同中。
参考文献
[1] 王全兴.劳动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 林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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