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2 15:02:23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赡养老人协议书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1998年3月,众埠镇老龄委成立后,年逾花甲的根毅然舍弃了退休在家安享晚年的舒坦生活,义无反顾地挑起了镇老龄委主任的重担。他与全镇老年人的吃、穿、住、用、医和老年人的喜与乐、困和苦结下了不解之缘。
农村老年人工作千头万绪,根不辞辛苦,一件一件地调查摸底,一件一件地狠抓落实。17年来,他凭着自己在农村40多年的工作经验和吃苦耐劳的精神,依靠自己的双腿和自行车,走遍了众埠镇36个行政村、294个村小组和自然村,为9400多位老年人送去了党的温暖,为1436名困难老年人办理了家庭赡养协议书。当地老年人说:“根主任用他的爱老之心,为老年人营造了一个温馨家庭。”
董畈村85岁的董学富夫妇,3个儿子因早年家庭房屋分配上产生分歧而都不愿供养父母,二老不得不住在原生产队的仓库里,村民们反映强烈。针对这种现象,根想老人之所想、急老人之所急,他先后7次到董学富老人的3个儿子家做思想工作,并邀请村支部书记一同上门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江西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为了让董学富三儿子董高源从内心自愿供养父母,根不辞辛苦,冒雨步行6公里多的山路赶到董高源岳母家,请来了他的老岳母帮忙做女儿、女婿的思想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兄弟3人在根的劝导和教育下,高高兴兴地签订了赡养父母的协议书。
甲方:招婿方
乙方::其他姐妹
乡(镇)
村村民
、
夫妇有 女无儿, 年 月 日,女儿
与
省
市
县
乡(镇)
村村民
登记结婚,并于
年 月 日将户口迁入女方家,承担赡养父母义务,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理》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七项之规定,甲方提出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经姐妹协商,立协议如下:
1、甲方必须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直到养老送终,中途不得有变。
2、乙方同意由甲方赡养老人并以此条件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并保证本人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不超生、不抢生、不再以招婿为由提出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公证人(签字):
1、申请人在使用本参考格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得手填。
相关法律法规:
分家,顾名思义,把一个家分开,分成若干个家。一个完整的家解体,几个新的家庭成立、诞生。
分家,主要是分财产。财产中,主要分固定资产和资金,即父母的积蓄,父母的私产。
俗话说:“树大分杈,子大分家。”由此可见,在以前漫长的时代里,“分家”是常见的现象。
潮汕民间兄弟的“分家”风俗,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这主要表现在下面三点:
一、分家的主持人“中人”(或叫“公亲”)。
“分家”须有主持人,按旧规主持人应由分家兄弟们的母舅充当。这叫做“母舅看外甥,个个一样亲”。如遇特殊情况,主持人无法由母舅充当,就要从母方“家后”(母亲的娘家)另选一个人来代替。这主持人的身份,说明潮汕民俗具有昔年的母系血缘观念遗风。
“中人”也就是公证人。这一般由分家方面家族中的有威望的“老大”(长辈)充当。
二、“分家”的财产分配问题。
“中人”负责把原大家庭的家产、财务情况调查登记清楚后,就把所有财产分成若干等份,原则上一个儿子占一份。不过有二种情况要做特殊处理。第一、如果分家的儿子中尚有人未婚娶,这就要先从原总家产中除出一份“(女么)本”(婚娶时的费用)给他,再把余下家产均分。第二,分家的儿子中谁先生了男孩,可多分一份财产。旧社会土地私有制时要为这位分一份“子孙田”。这便是潮汕俗话中所说的“ (长孙相当于小儿子)。
武义县郭下村民某某户,因何某1、何某2兄弟二人均已经成婚,准备分家另过独立生活,为划清产权,避免争议,团结和睦,经父亲、母亲及妹妹何某3,以及长辈何某、吴某见证特立此分家协议书,以及父母今后的赡养义务。协议书条款如下:
一、房产分割:原有房产位于前宅桥头,共计309.2平方米,包括已建90多平方米以及旧房子及空地200多平方米。已建90多平方米外加空地共计148.15平方米归大儿子何某1,房屋位置如下:东与何某2房屋相邻,南是自家晒场,西边某何房屋,北靠大路(其中3.4X8部分为何某1家做正门用,不准建房,影响何某2家采光)。其余的旧房子以及空地共计161.05平方米归何某2所有,房屋位置如下:东至溪,南自家晒场,西何某1房屋,北靠大路。
二、父母的赡养协议:1、口粮(每月所需大米)由何某1承担,现有两块山地归何某1管理,所得款项均由何某1支配,如果何某1不能履行义务,山地归还父母管理,所得款项由父母支配。2、父母的医药费以及其他费用由兄弟2人共同承担(在父母用去其本人所拥有的部分钱物之后不够部分),其中何某1承担所需费用的,何某2承担所需费用的。3、当父母卧床不能自理时,兄弟两人轮流照顾,轮到一方照顾时,如果需顾保姆的,费用由顾保姆方自理。4、兄弟两人各拿出一间房子供父母居住,用于父母的养老。
三、本协议共2页一式四份,父和母、何1、何2、何3各执一份,一经签字按手印,兄弟双方对以上协议均不得反悔。未尽事宜兄妹三人协商解决。
分家协议书(一)
(一)________(姓名),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二)________(姓名),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________与________是原配夫妻,共生有____个子女,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别无其他子女。________与________夫妇共同建造(购买)了位于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 。现结合家庭实际情况,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就上述房产归属事宜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述位于____________的房产分归________所有。
二、其他子女对上述房产的分归均无异议
三、________、________对父母尽赡养义务。
四、本协议生效后,________及时持相关手续去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五、本协议经当事人签字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____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协议人:
年 月 日
(备注:1.本协议书仅为参考格式,申请人可根据需要依法对协议书的内容作适当调整。
2.申请人在使用本参考格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得手填。)
分家协议书(二)
立协议人:赵老x,男,**岁,群众**乡**村村民(父亲)
赵大x,男,**岁,党员**乡**村村民(长子)
赵小x,男,**岁,群众**乡**村村民(次子)
赵老x自感年迈,不能管理家务,且长子赵大x,次子赵小 x都已娶妻生子,宜分家单过。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东院新房4间,庄基一处,及其附着物归赵大x所有。庄基面积以《庄基使用证》为准。
2、西院旧房4间,庄基一处,及其附着物归赵小x所有。庄基面积以《庄基使用证》为准。
3、因新旧房屋差价,家中的三马车一辆分给赵小>(,再从家里的1万元存款中取出5000元补贴给赵小x……剩余的5000元,作为赵老x分家后的生活零花之用。
4、平日里自己使用的家具、自行车等较小的用具,随分给自己所有
5、对父亲赵老x的赡养,赵大x与赵小x每家一年轮养,管吃,管住,管穿衣。先从赵大x家开始。如果老人得大病住院治疗,费用均摊。得小病,谁家养,谁家负责治疗。
6、未尽事宜,按照对等原则协商解决。
7、本协议一式4份,赵老x、赵大x、赵小x各执一份,交村委会一份备案。
空口无凭,立此为证,共同遵守,不得反悔
立协人:赵老x、赵大x、赵小x
(签章)(签章)(签章)
分家人:都**(签章)
“孝”作为中国社会所特有的道德伦理准则,无论是普通百姓还是历代统治阶级都极为关注和崇尚。所以,中国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关于“孝”的文化体系。孝文化是中华民族在漫长的生产生活和人际交往中形成的,不同时期给它注入了不同的内涵。孝文化可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来理解。狭义孝文化是指社会、家庭在为老年人提供物质保障、精神赡养、情感慰藉等方面的思想观念、社会伦理、制度规范和价值取向。简言之,孝文化就是关于孝的观念、规范以及行为方式的总称。广义孝文化包含精神层面、行为层面、制度层面及物质层面的内容,并将孝的内涵从家庭伦理进一步扩展到对国家效忠的态度上。传统孝文化起源于农耕社会,农村孝文化起初只是调整农村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家庭伦理关系,并没有家庭之外的社会规范。随着历史的发展,孝道逐渐与封建宗法制度相结合,农村孝文化逐步同社会的文化、政治、法律相融合。广义的孝文化可以从以下四个层面分析。
(一)从精神层面分析,孝文化是关于“孝”的观念体系,即“孝德”
“孝”字最早发现于殷商甲骨文中,这表明在公元前十一世纪人们就有了“孝”的观念。西周以后,出现了大量关于孝的文献记载。《尔雅•释训》对孝的解释是“善事父母者为孝”。“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孝”字的象形意是指年轻人背着老年人,象征着和谐的亲子代际关系,因而孝被看作是子女对父母的一种尊重和爱戴的美德。总之,“孝”是孝敬长辈、赡养父母、善待老人的一系列观念。孝文化历来受到中国普通百姓和帝王将相的极力推崇。在古代,孝敬父母、光宗耀祖、效忠君国成为当时人们的崇高的价值追求。当民众将孝行从个人行为和家庭行为扩展到社会行为,上升到国家层面,并形成统一观念时,孝道及孝行就演化成了一种特定的文化,深刻地融入到了民族的观念系统。
(二)从行为层面分析,孝文化是关于践行“孝”的具体活动,即“孝行”
第一,最基本的“孝行”包括养老、敬老、送老、祭老。《礼记•祭统》:“是故孝子之事亲也有三道焉:生则养,没则丧,丧毕则祭。养则观其顺也,丧则观其哀也,祭则观其敬而时也。尽此三道者,孝子之行也。”养老就是照料老人生活起居,使老人吃饱穿暖。敬老就是精神上尊老爱老。送老就是老人过世之后,按照本民族本地方礼节风俗为其送葬、尽孝。祭老则是清明或老人的祭日,子女举行祭祀仪式对老人寄托哀思。第二,家庭孝敬,包括夫妻和睦、父慈子孝、家庭成员间的和谐友爱。家庭中夫妻之间要平等和睦,创造良好的家庭气氛;父母对子女要关心、照顾,要尽心尽责养育子女,教育子女要相互帮助,共同进步,还要教导子女成为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人。第三,要建功立业,光宗耀祖,效忠国家。孔子曰:“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即一个人最大和最理想的孝行就是建立功业、扬名于世、显赫父母。这里的孝除了指家庭中子女对父母的孝顺,还指在社会上小辈对长辈的尊敬、礼让。孝的最终衍伸是效忠国家,就是人们要听命于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封建社会君、国一体,孝就表现为爱国。一个人的成长、立业、处世,始终都贯穿了“孝”。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孝”是社会稳定的前提和基础。
(三)从制度层面分析,孝文化是关于“孝”的伦理准则,即“孝道”
以血缘关系为钮带的“孝道”宗法制度早在周朝初期已经制定,使孝成为一种正式的人伦规范和礼仪制度。孔孟儒学则提出了孝的具体伦理道德规范。“三纲五常”说,使“孝”最终成为封建社会的伦理纲常和政治制度,统治者标举“以孝治天下”。宋明时期,统治者更是大力宣扬孝义、倡导孝行,在选拔和考核官吏时把是否孝敬父母作为首要标准。至此,孝的本义从家庭伦理延伸到社会道德规范,从人际关系扩展到政治法律关系。
(四)从物质层面分析,孝文化还包括关于“孝”的物质载体和活动载体,即“孝形”
孝文化在中国绵延数千年,孝文化的价值理念、制度规范的传承和弘扬都需要一定的物质和活动载体,包括与“孝”相关的人物、传说、典籍、民俗、礼节、碑文、建筑等方面。对“孝”论述的论著如《孝经》《礼记》《女儿经》等文化典籍;有以孝命名的城镇,如孝感;有丰富多彩的孝的故事传说、孝的代表人物;有众多的关于孝的遗迹碑刻等。余家山头村的“女儿节”这一民俗活动历经六百余年从未间断,就是典型的孝的活动载体。这些物质和活动载体都是当前传承和弘扬孝文化的宝贵财富。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孝文化的时代内涵
(一)强调精神赡养
自觉善事父母是新农村孝文化的基本内涵,儿女要自觉奉养父母,使双亲颐养天年。善事父母包括物质供给和精神赡养两方面。物质供给是善事父母的较低层次和基本要求,指尽己所能,从物质上为父母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精神赡养则是较高层次的奉养,在满足老人物质需要基础上关注其精神需求。当前新农村的孝文化则应更多关注“精神赡养”。(二)强调“生命价值”《孝经•开宗明义》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要践行孝道,首先要保证行孝者和被行孝者生命的健在。为人子女要有一个健康的身体才能行孝,即珍爱自己的身体和生命,也是孝行的体现。当今社会的生存压力大,个别人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点困难挫折就轻生,留下年老孤独的父母。这是一种非常不孝的行为。
(三)建立“平等原则”的新型孝道
旧的孝道强调子辈对父辈的绝对顺从,是条“单行线”。新型孝道则是“双行线”,核心在于子辈与父辈的平等对话,而不是对父辈权威的盲目顺从,更不是父辈对子辈过分纵容。新型孝道是建立在相互尊重基础上的平等交流和理性之爱。
(四)及时行孝,厚生薄死
现在年轻人的工作和生活压力很大,有很多人认为,等自己的生活条件好了再来孝顺父母。然而,“子欲孝而亲不在”,“子欲养而亲不待”,父母可能会突然离世,行孝已晚。有人为了弥补缺憾,并受封建迷信的影响,花费大量金钱和精力办豪华葬礼。社会主义新农村新孝道应破除旧时代的丧葬陋俗,大力提倡趁父母健在时做到物质和精神赡养,并建立社会主义的文明丧葬新风。
三、余家山头村“女儿节”及其特征
(一)余家山头村“女儿节”的来历及所体现的精神内涵与文化内涵
衢州市作为“南孔圣地,孝贤故里”,近年大力弘扬中华传统文化,树立了儒家文化发展的典型。农历正月十八为衢州市余家山头村的“女儿节”。相传余氏始祖守益公(明洪武年间)有一女儿,守益公非常疼爱该女。在女儿出嫁后,因思女心切。守益公在每年正月十八都叫其女回家尽孝。余家山头村的“女儿节”由此得名,历经二十二代子孙的传承,已有六百多年的历史,甚至在时期也不曾中断。每年正月十八,出嫁的女儿都会回到娘家团聚。在过去,女儿上午回家孝敬父母,下午到余氏祠堂祭拜祖宗,参加村里的民俗活动。“女儿节”当天的主要活动有:请佛赐福、祭祖、走马灯、舞龙灯、唱戏等。而今的“女儿节”与古时不同的是,它扩大了活动范围,女儿们会带上亲戚朋友到娘家聚聚,并与同村的“女儿”交流工作和致富信息。余家山头村的“女儿节”是村民自发组织的。代代相传不间断,是因为它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活动形式简单而隆重,是因为它过滤了繁文缛节,遗留了文化的精髓;活动内容丰富而务实,是因为它真正体现了孝、德、伦、礼等这些最博大的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十八十八,女儿回家。”这个专为女儿而产生的习俗,在古代是破除男尊女卑传统的表现,在现代是孝文化、和谐社会的最好体现。2011年余家山头村的“女儿节”已列入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且确立了“尊重女性、崇尚孝道”这一宏大的文化主旨。正是从那一天起,余家山头村的“女儿节”被赋予了新的生命力,走向了更高的文化层次,注入了更丰富的文化内涵。
(二)余家山头村“女儿节”的特征
1.浓郁的地方性。
女儿节民俗活动内容有着浓郁的地方色彩,请佛赐福、祭拜祖先、走马灯、舞龙灯、唱大戏等都是地方上流传甚广的习俗,体现了地方民俗节庆特点和鲜明的地方性文化特色。
2.悠久的历史性。
余家山头村“女儿节”孝文化作为传统文化,历经六百余年、二十二代子孙传承,至今从未间断过,在当地形成了一道独特的民俗文化景观。
3.独特的超前性。
在古代重男轻女的思想根深蒂固,女性地位低下,根本就没有发展个人才能的机会,因此不可能会以女性的名义来设立一个节日,而余家山头村却恰恰相反,传承着尊重女性的“女儿节”。这符合现代社会所提倡的男女平等与和谐社会的宗旨。
四、社会主义新农村孝文化建设的基本路径
(一)加强学术研究,把握新农村新型孝文化的时代内涵
余家山头村已经开了两次较大规模的有衢州市文化局负责人、文联、作家协会、民俗专家、大学教师参与的孝文化研讨会。对当代新农村孝文化展开了深度研究:认真理清社会主义新农村条件下孝的当代涵义、当代特征及当代价值;结合当前农村实际情况,了解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需求;针对当前新农村养老资源匮乏的现实问题展开系列研究,为新农村孝文化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及方法建议。
(二)孝文化教育常态化
孝文化教育包括两方面,一是对青少年的孝文化教育。对农村青少年进行新孝道理念教育,使青少年懂得尊重、爱戴、孝顺自己的父母。这也是爱党爱国的基础和前提。要把孝文化教育纳入学校教育范畴,学校要开展各种活动对青少年进行孝道教育。二是对全体村民开展孝文化教育。无论何时,家庭永远是农村老年人的第一生活场所。家庭的和睦及家庭成员对孝文化认知和践行状况,直接决定着老年人的生活品质。从当前农村家庭养老的需求者增加,而养老资源的供给者减少的现实困难出发,政府要对村民展开各种形式的孝文化教育,使每个人对“孝”都能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三)设立专门机构落实农村孝德制度,建立孝德管理长效机制
要落实好农村孝德制度,使孝德管理工作日常化就必须设立专门机构。在村委会建立孝道奖惩机制,树立孝德典型进行表彰,促使村民孝德观念的养成。余家山头村每年“女儿节”都评选并表彰“好女儿”“好媳妇”。2011年评选出了“好女儿”26名、“好媳妇”46名并予以表彰,还建立了“孝慈善”基金。该基金针对本村生活困难家庭的老人予以帮助,为该村的孝文化建设作出了贡献。2011年9月,该村好媳妇邵玉仙被评为柯城区第一届“十佳道德模范”———孝老爱亲模范。
(四)要强化法制监督,建立健全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与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力相比,运用法律规范人们的孝德行为、强化人们的孝德意识是很有必要的。政府要完善对农村老年人的法律援助机制,做到每个乡、镇都有法律援助工作站,每个村都有法律援助联络员和调解员,不断把援助的触角延伸到农村的每个角落,使农村养老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部分农村家庭尝试签订了《家庭赡养协议书》和《继承财产办法协议书》等,减少了多子女农村家庭中的赡养纠纷,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政府可以对这些有益探索进行宣传和推广,对解决当前农村庞大的老年人群的养老问题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五)倡导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卫生保险
论文关键词:非均衡 养老保障 农村
论文摘要:本文主要探讨非均衡背景下如何建立符合不同农民群体养老需求的非均衡农村养老保障体系问题。基于此,本文首先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构建的非均衡背景分析;然后探讨了非均衡背景下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难点;最后提出非均衡背景下我国非均衡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总体水平比较低、农民经济承受力弱,农村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民因身份、就业方式和收人水平的复杂性和差异性而存在农民群体的多样性,不同群体养老需求各不相同。在这样的情况下,近期内建立覆盖城乡的统一的养老保障制度是不现实的。鉴于此,如何在我国农村和农民发展不均衡条件下,构建出适合农民特点的,全覆盖的非均衡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是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构建的非均衡背景分析
(一)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经济基础存在不均衡性
1.地区之间、省份之间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差异悬殊
我国是是一个地域辽阔的发展中人口大国,区域之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性客观存在。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呈扩大趋势。1978年,中部和西部的农民收人水平基本相近,与东部农民收人差距为22%a 1985年各区域农民的收人差距逐步拉大,并形成了东、中、西的收人梯度,其收人比为1.42:1.21:1。到20世纪90年代,这种差距进一步扩大。1995年,东部农民的收人为中部的135%,中部农民的收人为西部的126%,东部农民的收人为西部的171%,东、中、西部的收人比为I .71:1.26: 1 o 2003年,东部农民的收入为中部的135%,中部农民的收人为西部的123%,东部农民的收人为西部的171 %,东、中、西部的收人比为1.71:1.23:1。
2.省内各地区之间农民收入情况各异
以湖南省为例,经济较好的地区与落后地区差异较大,如果以当年全省农民平均收人水平为1,将各地农民收人水平与之比较,计算收人比,得出如下结果表明,省内各地区之间农民收人差异较大。(见表1)。
表1湖南省部分地、市、州农民人均收入比
3.低收人户与高收人户收人差距进一步扩大
按农户人均收人水平进行5等份分组海组各占总户数的20%) , 2001年高低收人组农户的收人比为6.76:1(以低收人组农户的收人为1), 2002扩大为6.88:1.2003年进一步扩大为7.32:10(见表2)
(二)农民群体多样,各类人群养老需求不一
1.农民职业角色的分层化
我国目前逐渐加深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以及非均衡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导致在城市与农村中存在着城市农业、乡村非农业和乡村农业等多种成分,它们共同构成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多元保障对象。具体来说,农村中有务农的农村人口、失去土地的农村人口、乡镇企业和小城镇中的从业人员以及近年来潮水般涌向城市的农村流动劳动力。我国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村劳动力已经占到20%以上,其中:从事乡村工业泡括建筑业)的约占农村非农劳动力的56%,从事第三产业的约占24%,从事其它产业的约占20%。不同职业角色,在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中处于不同的层次和类别,对养老保障有着不同的实际需求、缴费能力和心理预期。由此决定了我国正在建设中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具有多元性和多层次性,在制度设计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复杂性。
2.农民群体收人水平的分层化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居民收人分配差距经历了由逐渐扩大到逐渐缩小,再由逐渐缩小到逐渐扩大的过程。1978年开始农村居民收人分配差距逐年扩大,1995年达到第一个顶峰,基尼系数由0.21扩大到0.34,扩大13个百分点,平均每年扩大0.8个百分点。1996年基尼系数下降为0.32,比1995年下降2个百分点,恢复到90年代初期水平。随后差距开始逐年扩大,1999年的基尼系数为0.34,恢复到1995年的水平,2000年的基尼系数达到0.35 , 2003年的进一步扩大到0.37,比1995年的最高点扩大3个百分点。
二、非均衡背景下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难点
(一)我国农村经济总体发展水平低、农民经济承受力弱
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和决定着社会保障的发展水平,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决定着养老保障的发展状况。农村养老的保障方式、保障水平取决于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或者说是农村居民生活水平。虽然改革开放来,我国农村生产力获得了很大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我国农村存在比较突出的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和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及城镇居民收人水平相比,农民收人增长比较缓慢,收人水平比较低。从1978年到2004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人从343元增加到9422元。在1978年至 2004年间,全国农民家庭人均收人增加额虽然高达20.91倍,但由于基数低,到2004年仍然只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人的31.6%。我国农村经济总体发展水平比较低,农民经济承受力较弱给现阶段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建设和实施带来很大困难。
(二)养老保障资源匠乏
目前,我国农村养老存在保障资源浪费与缺失并存的问题。比如,通过调查可以发现,农村现有养老保障资源存在浪费、非充分利用的问题。有的地方的敬老院,不仅没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而且条件极其简陋,也根本不关系老人的生活,以至于许多老人根本不愿意去敬老院,结果敬老院里几乎没有老人人住;另外,也有经济能力比较好的集体经济组织,原本可以出资解决本村一些贫困老人的养老问题,但是由于组织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而没有实行。
在农村养老资源的缺失方面也很严重。首先,我国没有正式的养老法规、政策。我国到目前没有一部单独的养老法,农村养老的问题散见于《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继承法》《保险法》《民法通则》等之中,这不仅容易造成彼此的不协调,而且影响到农村养老制度的实施。其次,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不完善,远远没有达到农村贫困人口的需求;大部分农村地区集体经济力量日益减弱,很难补助集体内的农民养老;土地是农村养老保障的重要基础,受观念落后、技术陈旧、设施简陋等因素的制约,大多数地方的土地资源利用率低。
(三)非强制性养老保障制度实施难问题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非强制性使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实施起来比较困难。以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为例,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的是农民自愿参保的方式,《基本方案》只是对参保对象作了范围上的界定:保险对象包括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而没有作农民参保的强制性规定。结果,2003年底,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仅占乡村就业人口的11.2%,占农村总人口的比例更低。经济发达地区北京市,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仅为24.4%,更不用说广大欠发达地区了。非强制性的制度考虑了农民对新制度的接受程度,但影响了制度的正常运行。在非强制性的制度下,又缺乏相应的鼓励农民参保的机制,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不高,参保人数逐年下降,我国农保业务岌岌可危。
三、非均衡背景下构建我国非均衡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一)完善国家财政对农村养老保障的激励机制
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化进程与维护、实现群众合法权益之间应该是统一、和谐的关系。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化进程中,维护、补偿群众的合理利益,必须建立有效的补偿机制、规范的补偿制度,做到既保护群众的基本利益,又考虑政府、社会的承受能力;既满足群众的眼前需要,又考虑群众的长远利益。制度性补偿是最为稳定、持续、有保障的补偿。国内部分地区在这方面已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我们要尝试建立制度性的农村社会养老补偿机制,对农村各种养老方式都进行补偿,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国家承担部分缴费义务,多缴多补,少缴少补,不缴不补)、家庭养老(在农民达到一定年龄时政府定额按月补助)、集体社区养老(补偿社区养老费用)。建立制度性补偿机制才能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尽快解决我国农村日益严重的养老难问题。 (二)充分挖掘、有效配置农村养老资源
1充分利用已有养老资源
首先,要消除养老资源的浪费。现有农村养老保障资源存在浪费与非充分利用现象。通过调查发现,我国农村有的地方的敬老院,不仅没有配备任何管理人员,而且条件极其简陋,也根本不关心老人的生活,以至于许多老人根本不愿意去敬老院,结果敬老院里几乎没有老人人住,甚至出现了“孤寡老人居无定所,投资20万的敬老院却闲置12年”的真实事件。其次,要使养老资源效用最大化。为了切实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应对已有的县乡(镇)养老院加大改造力度,加大基础设施的改造建设力度,充分利用盘活县、乡(镇)的闲置资产,或倡导社会各界力量组织慈善捐赠活动,不断改善老人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同时加强敬老院的规范化管理,在搞好硬件建设的同时,提高服务水平;还要创新思路,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探索走市场化的路子,扩大代养比例,推动敬老事业再上新水平。
2.开发整合新的养老资源
(1)探索“实物换保障”的保障方式
传统经济学认为,社会保障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形式。对农民而言,实物形式的农产品虽然面临双重风险,却也是比较固定的收人。实物形式的收人只要转换得当,一样可以进行再分配。“实物换保障”的构想不仅仅局限于货币收人的再分配,而是认为货币收入和实物形式的农产品收人、股权转让收人、土地经营权转让收人都可以成为再分配的对象。因此,通过制度创新,以实物换保障、以服务换保障的方式,完全可以实现将农产品和人力等潜在的社会保障资源变为现实资源的飞跃,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使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成为可能。通过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金融创新来化解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过程中必然面临的资源约束矛盾,从而为建立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开辟了一条现实之路。实施实物换保障,可以根据不同的对象,以特定方式将其拥有的农产品、土地和股权等实物转换为货币形式的保险费,分别设计现实可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方案。年轻农民实行“产品换保障”;老年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实行“土地换保障,’;进城农民工实行产品换保障+土地换保障的“双轨制”;乡镇企业职工实行“股权换保障+产品换保障+土地换保障”。这样,实物换保障在帮助农民完成从实物向货币的转化后,不仅同时满足了农民对现金收人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渴求,而且也是完善经济增长机制、推动城镇化和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实物换保障使农民养老金制度建设的资源短缺问题得到解决,从而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2)广泛动员非政府组织参与
通常我们以为社会救助是政府的责任,毕竟政府是社会救助的主要组织者,社会救助的资源主要是由政府出面筹集和分配的。但是,如果深人地看,社会救助的实质是社会互助,使一部分社会成员帮助另外一部分社会成员,政府不过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中介作用而已。一个社会的救助体系是否完善,社会救助的水平是否适当,从本质上看,是与这个社会的公民的社会互助意愿密切联系的,取决于这个社会的成员愿意从自己的钱包中、从自己所拥有的物品中、从自己可以支配的时间中拿出多大部分帮助他人。按照这一本质要求,非政府组织应规范参与农村社会救助工作,但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虽然我国自从开展经常性的社会捐助活动以来,非正式的社会互助机制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社会力量在对农村贫困老年群体救助中的优势并没有得到充分运用。国家应在公众捐赠的激励机制建设方面多做工作,充分发掘民间的互助潜力,加强非政府救助服务组织的培育,更好的发挥非政府组织在农村救济养老工作中的作用。
(三)规范、完善农村养老保障相关制度,发挥制度的约束功能
1.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研究制定非农就业农民养老保险办法
进一步修订完善“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方案。关键是要把握好“为主”、“为辅”和“扶持”的度。研究制定适用于失地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和小城镇农转非人员的养老保险办法。条件成熟后,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和实施办法逐步纳人城市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2.在农村推广签订“家庭赡养协议”
现阶段推行签订“家庭赡养协议”是贯彻落实老年法律法规、解决家庭赡养中存在的间题、更好地发挥家庭养老功能的有效措施。“家庭赡养协议书”由赡养人(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人)与被赡养人(指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或赡养人之间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的合同。在具体签订过程中,坚持以群众自愿为主,政府倡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做到“四签三不签”,“四签”即被赡养人有子女的不论子女有多少都必须签,子女有劳动能力、赡养能力的必须签,被赡养人和子女不论是否共同生活都必须签,子女虽然贫困但有劳动能力的必须签。“三不签”是指赡养人无子女的可以不签,子女满18岁以上但正在上学,没有赡养能力的可以不签,子女因疾病等确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的可以不签。对协议书的供养项目和供养标准,要从每个村、每个家庭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既保证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又考虑子女的承受能力的同时,由乡镇或村根据家庭生活水平,确定最低赡养指导标准,按照指导标准,规范确定各户供养项目、供养标准。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疾病医护、精神慰藉,含衣、食、住、行、医、寿、礼、葬等有关方面的内容。对粮、煤、柴、油、零用钱、被褥、衣服等生活必须物品及费用的供养数量和付给时间做具体规定。被赡养人的生活标准应不低于家庭其他成员的平均水平。
3.规范建设农村社会救助制度
随着人口老化速度加快和加深,我国农村社会正在形成一个特殊贫困群体,即老年贫困。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和土地、家庭保障功能的弱化,农村老年群体更是处于贫困群体的边缘,他们的养老问题更应该引起政府和社会的高度重视。为此,我们要规范建设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把农村老年贫困人口纳人到社会救济养老制度中来。
■ 邓加荣
越到老年,越是陷进孩子天地。抬眼一望,不独是我,身边几个老友皆是如此。某老友是大医院外科主任,现在却把手术刀换成了孙子的削铅笔刀,紧张程度丝毫不比过去差。他退休后,不用上下班,每天却要按时准点地接送孙子。每天要早起,和老伴两人照应孙子起床、刷牙、洗脸、吃早点,然后陪着孩子乘地铁,穿过整个北京城,去上学。下午4点,又是如此,从城市东头到城西头,往返不下几十公里。回家后,一番琐琐碎碎,以孙子为中心忙活,直到孩子睡下为止。由过去围着工作转变成今天的围着孙子转。
遗憾的是,我虽然也像老友一样,每天围着孙子转,却怎么也走不进今天孩子的天地里。为什么呢?我反复思索才发现,今天的孩子生活圈子实在太狭窄,更要命的是多数孩子都生活在一个以“我”为中心的圈子里。由于是独生子女,家中自有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一大群人围着转,犹如养宠物一样,事事顺应着他,事事都不用自己动手(除了做作业);再加上电视剧里不切实际的宣传引导,让这个以“我”为中心的圈子越来越牢固。
我为孙儿们讲儿时念书时要帮家里做农活,甚至满怀感情地读《爱的教育》,他们听了总一片茫然。我讲自己读小学二年级的时候,都是自己走十多里山路上学,他们都说是怪事。我讲我在儿童团的事情,一边上课一边站岗放哨,他们都笑说,那是啥年月的事情了。我越是想走进孩子天地,越是感到隔阂与距离,而这不只是年龄上的,更多的是生活方式、思想观念上的。
是啊,时代不同了,孩子的天地里内容与从前是不一样了。但以“我”为中心的圈子对于孩子的成长确是不利的。因为当他们随着年龄的增长,这个圈子的半径必然随之不断增大,划到圈子里的人与事也将越来越多。那个狭小的范围内人皆依他、事皆顺他的情况自然越来越少。这样,他以我为中心的圈子也就划不成了。他就会觉得事事不如愿,处处不能适应。在这种情况下,性格懦弱者便会变得忧郁内缩,骄横者就会粗暴鲁莽,越格的事情难免时有发生。
如此一想,今日孩子的生活圈子缩小还是跟我们这些一天围绕着孙子转的老家伙有关系。谁让你事无巨细地把应该由他们自己做的事情都包揽下来呢?更重要的是,要让他们破除自我的小圈子,尽早地接近人群,融入集体,调整好自己在人际关系中的位置,这不仅需要家庭的引导,也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
几天前,有一件事情就叫我喜不自胜。在公园里,一些孩子们拿着采访卡片,正在礼貌地做社会调查。
我希望老师们能多为孩子组织这样的活动,也希望我们这些老友们能够多放开一些,别把孩子封闭在以“我”为中心的小圈子里,别把自己封闭在孩子的小圈子里。
重幼轻老与有偿养老
■ 维葭
日前,一则新闻牵动很多人的心。为了给孩子治病,数百名家长风餐露宿在北京儿童医院的门前。此事一方面反映医疗设施的缺乏、医疗费用的昂贵,另一方面却引起我的思考,成年人为了年迈的父母治病看病很难有如此举动。再看前不久的一个小调查,在街头对百名南京市民采访发现,只有三成市民为父母设立看病专用的“孝敬基金”,大多数人只为自己留有买房、养老、子女教育专项备用金。
为了给孩子看病,去最好的医院,倾家荡产在所不惜;对父母养老却不怎么注意。这其实是“养老不足,爱子有余”的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造成此情况因素很多:有的子女由于社会竞争的压力,工作事务繁忙,无暇或无能力或不愿尽心意照顾父母;有的子女要求老人担负起照管孙子和承担家务活的责任;有的子女由于经济状况不好,家庭中出现经济供养倒挂现象,由离退休父母向子女或孙子女提供经济支持。另一方面,子女对自己的下一入了过多的精力和财力,甚至出现“过度关注”的情况。这种“重幼轻老”的价值取向,造成代际关系的紧张和亲情的流失,也影响了下一代的健康发展。
日前上海市某街道采取新措施,失业子女与街道签署一份“居家养老协议书”,他们便具有子女兼助老服务员的双重身份,照顾自己的父母每月就可以领取街道发放的100-250元的助老服务费。此举推出,引起了诸多争议。通过政府发放居家养老补贴,可以帮助子女稍稍减轻压力,同时老人也能享受到比较好的居家养老服务,似乎是一举两得的好办法。但是赡养自己父母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怎么能为此提供补贴?这又让很多人接受不了。
当然,赡养老人确实是一件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即使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缺乏耐心和细心也不一定能长期胜任赡养父母的工作。如果享受了政府的养老补贴,养老服务就成为一个社会规范,而不能仅仅从道德方面考察和监督了,这也是“养老”观念的发展和进步。
节假日老年人不妨家务“罢工”
■ 冯恩昌
佳节来临,常常是很多老年人劳累生病的时期。如今,在老少同居的家庭中普遍存在“老少倒挂”现象,老人常常是“退而不休”,成为家中的保育员和炊事员。每天的家务活占去了老年人的大部分时间,使他们很难享受到自由自在的生活乐趣。到了节假日,也舍不得让休息的子女做家务,而是自己把家务全揽下来。
喜庆之日,不少老年人提前两三天就做准备,要东跑西颠地买东西,亲自筹办酒席,以求全家团聚欢欢乐乐。老年人做家务,往往已经养成习惯,看到家务活摆在面前,吃不下,睡不着,不干完不放心,很容易忽视适当的休息。
很多老年人还有共同的心理,在喜庆的日子,即使身上不舒服,见了儿女也要强作欢笑。有些儿女对老人的健康也不太清楚,因此一直认为老年人也很健康。所以,老年人一旦发病,就病势严重,甚至救治不过来。
儿女承欢膝下,本是一件乐事,可是老年人为子女操心过度,忙忙碌碌,负担过重就不值得了。所以即使在日常生活中,老年人也要对自己的体力和精力有自知之明,自己干不了就让别人去干。儿女更要体谅老年人,考虑到老年人的压力,抽出一定时间去帮助老年人忙家务,保证老年人有一定的休息时间。而老年人也应该在节日期间,试一试“罢工”,让已经成年的儿女来做家务,也算是让儿女尽一片孝心。
应提倡“少老帮老老”
■ 潘石人
现在,我国社会养老机构养老的较少,可以提倡年轻(或曰低龄)的老人辛苦一点,照料高龄老人,就是说,以身体健康的低龄老人去照顾高龄老人,这不失为一种养老模式的尝试。
75岁的浙江大学教授施永源退休后本在杭州市区定居。因为96岁的老母亲执意要回乡下老家“叶落归根”,施永源主动承担了照顾母亲的责任。施永源说:“并不是请不起保姆,只是担心年轻的保姆不够细心,所以非亲自照顾母亲不可。”这件年轻老人照料高龄老人的举动,受到了当地乡亲们的广泛好评:“浙大古稀老教授甘当‘山野孝子’,令人钦敬。”再说我家,我和老伴现已六旬,照料88岁的“老母亲”的情况,也应该算是年轻老人照料高龄老人。事实证明,从生活和精神上,年轻的老人照料高龄老人,不仅是应该做的,而且也是能够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