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1 16: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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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
现因 贷款需要,愿意将本(单位、公司、个人)座落于高要市 镇
路(街) 巷 号,宗地四至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地号为 号,土地使用证号为高要国用( )字第 号的宗地作为贷款抵押物,向 作贷款抵押。如逾期不能偿还贷款,本(单位、公司、个人)愿意处分上述土地用于偿还该笔贷款的本息。请贵局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为荷。
礼
担保人:
供车方(以下简称甲方):×企业
购车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同意将__________汽车壹辆;发动机号______;车架号______,计价人民币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元(¥____),销售给乙方。
第二条因资金短缺原因,乙方需向银行申请汽车消费信贷专项资金贷款,并请求甲方为其贷款的担保人。
第三条乙方在签订此合同时,首先在银行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申办信用卡,并安不低于所购车辆总价的__%的款项,计入民币____万元存入该账户。剩余款项____元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按期向该银行归还贷款本息。
第四条作为乙方贷款担保人,甲方接受银行委托,对乙方进行贷款购车的资信审查,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提供详实证明资料配合甲方工作,并在贷款未偿清之前,必须在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办妥所购车辆信用或保证保险以及贷款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资抢险、不计免赔险及其相关的附加险。在此前提下,乙方按甲方指定场所对所购车辆进行交接验收,并签署《车辆验收交接单》。
第五条乙方在未付清车款及相关款项前,同意将所购车辆作为欠款的抵押担保物,此抵押物在乙方发生意外且无力偿还时,按最长不超过三折旧比例作价给甲方。并将购车发票、合各证及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交甲方保存,期间不得将所购车辆转让、变卖、出租、重复抵押或做出其他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在乙方提供停车泊位证明及其他入户所需证明条件下,甲方可协助乙方办理车辆的牌、证、保险手续,实际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在三保期限内,乙方所购车辆如出现质量问题,自行到厂家特约维修服务中心进行交涉处理。此期间,乙方不得以此为借口停止或拖延支付每期应向银行偿还的人款。
第八条如乙方发生下列情况,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处理:
1.乙方逾期还款,乙方经甲方二次书面催讨,在第二次催讨期限截止日仍不还款的(逾期5天后,即发出书面催讨,二次催讨间隔为7天,第二次催讨期限截止日为文书发出日第7天);
2.乙方借口车辆质量问题,拒不按期偿还欠款;
3.发生乙方财产被申请执行,诉讼保全,被申请破产或其他方面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按期还款的。贷款未偿清之前,不在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本合同第四条所指各类车辆保险;
4.其他情况乙方不能按期向银行还款;
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车辆转让、变卖、抵押。
第九条乙方承诺,不论任何原因发生第八条的事由之一时: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及利息,并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持合同就乙方未偿还的全部欠款,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2.甲方有权按合同规定行使抵押权拍卖变卖乙方所购车辆,拍卖所得价款偿还全部债款和其他欠款。如果出售所得的价值(扣作必要费用外)不足偿还全部欠款和费用总和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如果出售所得超过欠款和费用总和的,甲方应将超过部分的钱款返还给乙方。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除支付逾期款额的利息外,并按逾期总额的5‰/日计付滞纳金。
第十条在分期还款过程中,乙方所购车辆发生机动车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致使车辆报废、灭失,保险公司赔款应保证首先偿还尚欠银行的贷款及利息部分。
第十一条除车款外,乙方尚须向甲方交纳担保费,金额以借款额为基数,随贷款年限一次付(一年1%;二年2%;三年3%)。乙方如提前还清车款,从还清日起,甲方自动终止担保人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配偶或直系亲属,作为共同购车人,须就此合同内容签署同意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三条乙方担保人自愿为乙方分期付款购置汽车担保,须就此合同的内容签署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四条本合同按合同条款履行完毕时,合同即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本合同需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及贷款银行、保险公司、公让处各执一份。
附件1:同意书
附件2:担保书
供车方:×企业购车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附件1:
同意书
致:×企业
鉴于____(购车人)与贵单位于___年__月__日签订的《购车合同书》购买壹辆______型号汽车一事,本人做为______(购车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对春关系存续期间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对债务亦共同承担义务。为此,特向贵单位确认如下:
一、本人同意_____(购车人)将所购汽车低押给贵单位,作为仙款购车所欠款的抵押担保物。
二、本人愿同购车人共同参与对银行欠款的偿环,直到对银行的欠款本息全中偿还完毕。
三、(若共同购车人与购车人系夫妻关系)倘若购车人与本人解除夫妻关系,除非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经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协议书中专门注明该车辆所有权和债务的归属为购车人,否则不解除本人还款义务。
四、本人已详细阅读过了《购车合同书》,充分理解合同经过公证后上有强制执行效力。我同意放弃权和抗辩权。
五、本同意书一经本人签字或盖章后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意人(即购车人配偶)__________(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时间:____年__月__日
附件2:
担保书
________自愿作为汽车消费贷款购车人________的担保人,承认并遵守以下条款:
一、当购车人未按期偿付欠款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对由于购车人未按期偿付欠款而引起的一切相关损失及经济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在购车人所签署《购车合同书》终止前,不得自行退出担保人地位,或解除担保条款。
一、家庭工业集聚点建设奖励。
1、家庭工业集聚点确定。由村厂申请,报镇家庭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在符合城镇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前提下,以城镇建设管理局规划的红线平面图为准,家庭工业集聚点建设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容积率必须在1.0以上,临时建筑容积率必须在0.6以上。2、家庭工业集聚点建设奖励。对当年批准并在当年建成的家庭工业集聚点,40亩以上的村厂年终奖励10万元;30-40亩的村厂年终奖励8万元;20-30亩的村厂年终奖励5万元;10-20亩的村厂年终奖励3万元。建成后由村厂申请,并经镇家庭工业发展领导小组验收,报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后兑现。
二、家庭工业集聚点奖励。
对进入批准后的家庭工业集聚点内的企业,当年镇所得部分20%奖励给集聚点,数据由镇财办提供,并经镇家庭工业领导小组审核报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奖励给村厂。
三、新增圆机奖励。
对当年镇外购入进入村厂家庭工业集聚点,新增圆机每台奖励1000元,集聚点外新增圆机每台奖励500元。有发票凭发票原件上报,6台以上无发票不作奖励,6台(含6台)以下无发票的,各村厂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把关。1-6月份先由村厂汇总上报,以后每月30日上报一次,并经镇家庭工业发展领导小组派员审核确认,同时每月经村务公开栏、镇有线电视台公示,年终经领导小组派员复验后,报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年终兑现。
四、家庭工业专业村评比(5个)。
家庭工业专业村评比按百分制结算评比。1、销售考核20分,在全镇20个村中,家庭工业销售排列每退一位次减1分,依次类推;2、家庭工业总户数考核20分,家庭工业同一行业占全村户数在10%以上的村中,家庭工业总户数排列每退一位次减1分,依次类推;3、家庭工业新增户数考核20分,家庭工业新增户数排列每退一位次减1分,依次类推;4、领取执照户数考核20分,领取执照户数排列每退一位次减1分,依次类推;5、当年新领执照户数考核20分,新领执照户数排列每退一位次减1分,依次类推;6、附加分1-5分,家庭工业集聚点按建设规模、进展情况加附加分1-5分。所得总分前五位的村经镇家庭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报镇党委政府同意,评为家庭工业专业村。
五、家庭工业示范户评比(20个)。
在全镇工商注册登记的家庭工业户中,当年销售达到300万元以上,圆机、织机在6台以上,其他家庭工业户在全镇同行业中领先,注意安全生产,注重环境保护,无劳资纠纷,由村推荐,经镇家庭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实地审核,镇有线电视台公示,报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
六、小额贷款担保。
为切实解决家庭工业户发展所需资金,由10家企业合股成立镇担保公司。家庭工业户在需要进行贷款担保时,首先向担保公司提交担保书面报告,写明贷款金额、用途、时间和提供反担保物品名称、数量、价格等有关内容,向担保公司领取并填制好《担保项目申请书》并报担保公司、合作银行,担保公司派人员会同协作银行人员进行调查论证,办理好相关担保手续,家庭工业户按时还贷结息的同时,向担保公司交纳一定的手续费。
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央重建基金使用效率,体现中央重建基金使用的公平正义,缓解我市农业特色产业发展资金短缺矛盾,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和财政部有关政策精神以及陇南市灾后重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兼顾公平、专款专用、科学管理、滚动使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鼓励地方政府将本级财政自有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社会募集资金等注入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滚动使用,放大基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根据国家灾后重建的有关政策,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农村建设、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生态修复实施计划中市、县(区)属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收益性项目中央重建基金设立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采取无息借款等使用方式安排用于项目建设,到期收回,滚动使用。
第五条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首先保证市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下达的灾后重建投资计划项目建设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省上已批准的灾后重建实施计划中,属于以下情况的项目,所安排的中央重建基金直接纳入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用于安排支持其他农业特色产业项目:
(一)因故不能实施的项目,包括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实施的项目、承诺的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不能落实的项目等;
(二)经核查属于虚报套取资金的项目;
(三)项目单位自愿放弃实施的项目;
(四)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查中,合理调减出的中央重建基金。
第七条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设立市、县(区)两级基金,分别在市县(区)两级财政设立专户。县(区)每年收回的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总量中,60%作为县(区)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40%上解市财政作为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
第三章基金支持的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八条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的范围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及产业化发展项目;农业科技研究、开发和示范推广项目;农业特色产业中发展潜力较大、成长性较好的项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以及其他符合农业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市场前景广阔的项目。
第九条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的使用方式,采取向项目单位提供无息借款、向项目单位提供贷款担保、对项目贷款进行贴息补助、向项目单位注入资本金、对通过社会融资实施的农业特色产业项目(包括灾后重建项目)进行奖励等多种方式。使用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的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全市农业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经济社会效益良好、具有发展前景的项目。
采用无息借款方式的项目,基金的使用期限为3-5年,到期归还。已经享受了一次无息借款方式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无息借款。
利用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向项目单位提供贷款担保时,被担保的项目必须具备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银行有明确的贷款意向而自身不具备贷款担保条件。
利用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对贷款项目进行贴息补助时,被贴息项目的贴息额度与银行贷款利息一致,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贴息资金直接补助给被贴息的项目单位。
利用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向项目单位注入资本金时,注入资本金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所申请项目总投资的30%。
利用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对社会融资实施的项目进行奖励,被奖励的项目必须是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奖励的额度为项目总投资的5%,项目奖励资金在项目建成后直接奖励给项目单位。
第四章基金年度计划安排
第十条市、县(区)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份根据上一年度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收回情况,提出本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年度资金规模。
第十一条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统筹安排支持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安排计划与县(区)及行业回收上缴的基金数量挂钩。
第五章基金项目申报审批
第十二条以无息借款、贴息补助方式申请使用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的项目,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项目不能同时申请使用市和县(区)两级基金。
第十三条申报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的项目,县(区)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份根据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产业扶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项目的征集、筛选,报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汇总,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提出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建议计划,上报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时抄送市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市属项目的申报,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征集、筛选,提出建议计划,报市级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进行汇总。
第十四条上报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建议计划时,应逐项目提交下列附件资料:
(一)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或项目业主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项目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要明确选择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使用方式中的一种;
(四)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材料(科技主管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明、用户使用报告等);
(五)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支持性文件(土地、环保等有关批准文件、奖励证明等)。
第十五条市农业特色产业开发领导小组会议对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建议计划进行研究后,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对筛选确定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初步安排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级发展改革、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县(区)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由县(区)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七条列入灾后重建实施计划的项目审批、投资计划下达按照灾后重建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基金的拨付和收缴
第十八条市、县(区)财政部门设立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专户,负责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的拨付和收缴。
第十九条基金拨付实行申请审核制度。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项目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及基金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定后,向项目单位或业主拨付基金。
第二十条采用无息借款和贷款贴息方式使用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的县(区)属项目,由市级财政部门按照下达的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一次性拨付给县(区)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按照建设进度向项目单位分期拨付;市属项目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项目单位。建设进度达到30%时,拨付基金的50%;建设进度达到50%时,拨付基金的80%;项目竣工验收后,基金全部拨付到位。
对于利用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向项目单位提供贷款担保的,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指定的担保机构向银行出具担保书,与被担保的项目单位或业主签订担保合同,合同条款中要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违约处理办法等内容。
利用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向项目单位注入资本金的,由财政部门根据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年度投资计划,一次性拨付被注入的项目单位,并与项目单位签订资本金注入合同,合同中要约定资本金注入的数量、比例和利润分成办法等相关条款。
利用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对社会融资实施的项目进行奖励的,由项目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采用无息借款方式的项目,市、县(区)财政部门在拨付基金前,按照项目隶属关系与基金使用单位或业主签订借款合同,明确收回期限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处罚办法等。收回期限为项目竣工验收后的3-5年,收回方式采用一次性或分期进行,具体根据建设项目特点确定。
第二十二条采用无息借款方式使用基金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要按照借款合同及时归还基金,不及时归还的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以后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申报资格。
县(区)财政拖欠应上缴市级财政的款额在县(区)当年财政结算中扣还。
第七章基金的使用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必须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基金使用要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要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分别在年度中期和年度结束15日内,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发展改革、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的项目竣工后,县(区)属的项目单位或业主应及时向县(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县(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初验后,上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市属项目单位或项目业主直接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县(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竣工后,由县(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分别报市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及承诺的其它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将停止拨付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
关键词: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金融衍生工具;风险控制
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的类别与特点
中间业务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中间业务经营中,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或主观决策的失误,而导致其资产、收益及资信等方面损失的可能性。相对于资产负债业务而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较低,但收益与风险始终是相伴随的,中间业务在给商业银行带来可观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中间业务所隐含的风险一旦转化为现实的风险,将会给银行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发中间业务新业务时,必须坚持业务开拓与风险防范并重的原则,加强对中间业务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将风险防范与管理措施纳入研究范围。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品种较多,个性差异较大,中间业务风险也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在所有的中间业务种类中,除了一种纯粹利用物质、技术优势提供的金融中介性、辅、服务性的业务没有风险外,其他都或多或少地存在风险。从风险角度,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可分为:其一,具有内含性的中间业务,如金融衍生工具、信用证业务、票据承兑业务等;其二,纯粹的收费业务,本身风险很小,但可能产生连带风险,如业务、咨询评估业务、计算机服务及其他中介业务;其三,具有组合风险的中间业务,如信用卡中的各种风险。
相对于资产负债业务,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透明度较差。许多中间业务不能在财务报表上得到真实反映,现有的会计信息很难全面反映中间业务的规模与质量,经营透明度下降,致使金融监管机构难以了解银行的全部业务范围和评价其经营成果,难以对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
其次,风险分散于银行的各种业务之中。中间业务是多元化经营业务,商业银行的信贷、筹资、信用卡、国际金融、财会、信息电脑等部门都与中间业务有关,风险点较多,防范风险的难度较大。
再次,自由度较大。许多中间业务的开展没有金融法规的严格限制,尤其是金融衍生工具类中间业务,大多数不需要相应的资本准备金,无规模的限制,只要交易双方认可,就可达成某些业务协议,这样容易刺激中间业务的扩张,潜伏巨大风险,在国际上曾先后发生过因进行衍生交易而造成一系列巨额亏损的事件,如英国巴林银行事件、日本大和银行事件、日本住友风波等等。
面对中间业务发展带来的风险,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而应采取各种积极的措施,从金融监管机关管理和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两个方面对中间业务活动的各种风险进行防范和管理。
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监管
对金融监管当局来说,必须从整体上看待银行中间业务的风险和风险集中问题,对中间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综合性的评价和监督。
(一)统一中间业务会计制度标准
现有的会计标准不能反映中间业务对资产负债表内科目的影响,尤其当金融衍生工具出现后,无法确定其市场价值,传统的会计计账方法不能及早发现这些中间业务的风险。西方各国金融监管部门为改变这一现状,纷纷表示要尽早统一中间业务的会计标准。1990年9月,英国银行家协会和爱尔兰银行家联合会发表的《关于国际银行中间业务的会计实务建议书》,是迄今为止对银行中间业务的会计实务方面最具权威性的论著。
(二)规范中间业务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商业银行没有专门的中间业务报表制度,中间业务信息透明度差,中国人民银行难以对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因此,对中间业务的信息披露制度加以规范是对中间业务进行宏观监管的前提条件。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与金融工具有关的风险及其公允价值。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在这方面的进展较大,先后颁布了财务会计准则第105号《对具有中间业务风险和集中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的揭示》、第107号《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揭示》及第119号《对金融衍生工具及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揭示》,对中间业务风险和公允价值的披露作了详细的规定。
(三)针对某些中间业务制订具体规章制度
针对某些中间业务制订具体规章制度可以提高金融政策的有效性。法国规定,资产负债表外的承诺项目必须受偿债能力的约束,如果票据发行便利是由银行安排的,其偿债能力比率规定为5%,如果是由非银行机构安排的,其偿债能力比率规定为25%。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制订了衍生工具信息披露的方案,要求金融机构每季度披露一次有关衍生工具交易方式、交易金额和盈亏额的详细信息。
(四)建立统一的中间业务风险监测体系
1988年7月通过的《巴塞尔协议》,对中间业务按风险程度作了分类,风险系数从0-100%,因交易基础、中间业务各类、交易对象而加以区分,如下表:
中间业务风险系数
1、直接信用代用工具和承兑100%
2、某些与交易相关或有项目(如履约担保书、投标保证书、认股权证)
50%
3、短期的有自行清偿能力的与贸易相关的或有项目(如跟单信用证)
20%
4、销售和回购协议及有追索权的资产出售100%
5、远期购买承诺,远期存款承诺100%
6、票据发行便利和循环包销便利50%
7、期限超过1年的其他承诺(如正式的备用便利,信贷额度)
50%
8、期限少于1年的承诺或可撒消承诺0%
中间业务的风险系数又称为“信用转换系数”,把中间业务的本金量乘以一个信用转换系数,就得出一个相当于表内业务的信用量,然后再归入《巴塞尔协议》所规定的五个风险级别中的一种,经与风险权重相乘便可得出风险权重的资产。
我国中央银行应当在《巴塞尔协议》所确定的框架原则基础上,建立统一的中间业务风险衡量标准和风险检测体系。这样,商业银行办理的中间业务就可以动态地反映出来,中间业务的风险程度也可以通过信用转换系数计算出来。有了统一的中间业务风险监测体系,金融监管机关可以对不同商业银行的各种中间业务的风险进行量化比较,同时又能够将中间业务的经营纳入金融宏观调控的范围予以监督。
(五)加强清算系统和支付系统的建设
中央银行加强清算、结算与支付系统,可以缩短标准化交易日与最终支付日的时间差,保证主要处理系统的可靠性,增强各种金融工具的市场流动性。1997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等20家单位共同发起组建了金融清算总中心。金融清算总中心是一个会员制的事业单位,通过为各会员提供快速、准确、安全、可靠的服务,努力达到降低各会员支付清算业务的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的目的。同时,金融清算总中心通过会员提供服务,对社会资金流量流向进行监管分析,为制定货币政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依据,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内控
我国商业银行应借鉴国外商业银行的成功经验,加强中间业务的内部风险管理,建立和完善中间业务的风险管理系统。
(一)完善中间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针对每一种中间业务的重要风险点,制定出详细的规章制度进行约束和限制,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重点防范。商业银行要完善中间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从基本制度上保证中间业务经营活动的安全性,各个经办部门必须根据上级行的授权,严格按照操作手册所规定的程序办理各类中间业务,稽核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则根据操作手册对其进行检查、监督。
(二)加强中间业务风险的基础性管理
加强中间业务风险的基础性管理是商业银行完善中间业务风险管理系统的一个重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对客户的信用评估制度,例如对较长期限的贷款担保和承诺,应定期(3个月、半年或一年)重新协商合同条款,以减少信用风险。
2.制定保护性条款,审核授权买卖的证据,要求对方支付保证金或抵押。
3.合理确定和调整中间业务的价格,商业银行可按客户的信用等级与业务的风险系数收取佣金。例如,在美国,期限短、质量好的备用信用证业务收费率为担保金额的25—50个基本点;期限长、质量差的收费率为125—150个基本点。
4.重视前台交易和后台管理的结合。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管理人员不但要管好前台交易,也要加强对后台的结算、报告系统的管理,强化管理、交易、清算三分离体系。
(三)运用中间业务的风险管理新技术
我国商业银行可借鉴国外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管理新技术,最大限度地防范和管理中间业务风险。
1.建立风险的电脑控制系统。
美国信孚银行在这方面有成功的经验。信孚银行中间业务(尤其是衍生工具)全球管理的关键是建立完善的信息和控制系统,该系统包括日常监测系统、电脑信息与决策系统,通过数学模型向高级管理层提供市场的最新变化、最新技术和产品信息,帮助其分析市场趋势,决定资本额、止亏限额和流动性限额。1994年2—5月国际金融市场因美国利率突然调高而出现大幅调整时,完善的电脑控制系统成功地帮助信孚银行减少了在衍生市场的损失。
2.进行资产组合管理。
资产组合管理,即通过资产组合多样化来管理中间业务的风险,以通过某种资产的盈利来抵补另一种资产的亏损而取得整体盈利。拥有的资产组合越多,则风险越小。
(四)坚持中间业务经营的自律制度
我国商业银行坚持中间业务经营的自律制度,是建立和完善中间业务的风险管理系统的一个重要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现行的分业管理模式下,自觉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严格业务经营范围,规范业务经营领域。
二是对目前中间业务信用风险度相对较高的担保、票据承兑、贴现等业务要视同贷款严格管理,比照贷款管理办法执行,一旦发生风险,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是坚持协议的合规合法性。很多中间业务都是以委托或的形式开展的,而双方协议是中间业务的基础环节,委托人的口头表示不能成为办理业务的依据,商业银行应当坚持合同的书面化,并对委托凭证进行严格审核。
四是业务要坚持不为客户垫付款项的原则。代付业务先付款,再代付;代收业务要先代收款项,再统一清缴。同时对客户双方的经济纠纷,银行不得介入。
中间业务的风险系数又称为“信用转换系数”,把中间业务的本金量乘以一个信用转换系数,就得出一个相当于表内业务的信用量,然后再归入《巴塞尔协议》所规定的五个风险级别中的一种,经与风险权重相乘便可得出风险权重的资产。
我国中央银行应当在《巴塞尔协议》所确定的框架原则基础上,建立统一的中间业务风险衡量标准和风险检测体系。这样,商业银行办理的中间业务就可以动态地反映出来,中间业务的风险程度也可以通过信用转换系数计算出来。有了统一的中间业务风险监测体系,金融监管机关可以对不同商业银行的各种中间业务的风险进行量化比较,同时又能够将中间业务的经营纳入金融宏观调控的范围予以监督。
(五)加强清算系统和支付系统的建设
中央银行加强清算、结算与支付系统,可以缩短标准化交易日与最终支付日的时间差,保证主要处理系统的可靠性,增强各种金融工具的市场流动性。1997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等20家单位共同发起组建了金融清算总中心。金融清算总中心是一个会员制的事业单位,通过为各会员提供快速、准确、安全、可靠的服务,努力达到降低各会员支付清算业务的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的目的。同时,金融清算总中心通过会员提供服务,对社会资金流量流向进行监管分析,为制定货币政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依据,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内控
我国商业银行应借鉴国外商业银行的成功经验,加强中间业务的内部风险管理,建立和完善中间业务的风险管理系统。
(一)完善中间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针对每一种中间业务的重要风险点,制定出详细的规章制度进行约束和限制,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重点防范。商业银行要完善中间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从基本制度上保证中间业务经营活动的安全性,各个经办部门必须根据上级行的授权,严格按照操作手册所规定的程序办理各类中间业务,稽核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则根据操作手册对其进行检查、监督。
(二)加强中间业务风险的基础性管理
加强中间业务风险的基础性管理是商业银行完善中间业务风险管理系统的一个重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对客户的信用评估制度,例如对较长期限的贷款担保和承诺,应定期(3个月、半年或一年)重新协商合同条款,以减少信用风险。
2.制定保护性条款,审核授权买卖的证据,要求对方支付保证金或抵押。
3.合理确定和调整中间业务的价格,商业银行可按客户的信用等级与业务的风险系数收取佣金。例如,在美国,期限短、质量好的备用信用证业务收费率为担保金额的25—50个基本点;期限长、质量差的收费率为125—150个基本点。
4.重视前台交易和后台管理的结合。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管理人员不但要管好前台交易,也要加强对后台的结算、报告系统的管理,强化管理、交易、清算三分离体系。
(三)运用中间业务的风险管理新技术
我国商业银行可借鉴国外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管理新技术,最大限度地防范和管理中间业务风险。
1.建立风险的电脑控制系统。
美国信孚银行在这方面有成功的经验。信孚银行中间业务(尤其是衍生工具)全球管理的关键是建立完善的信息和控制系统,该系统包括日常监测系统、电脑信息与决策系统,通过数学模型向高级管理层提供市场的最新变化、最新技术和产品信息,帮助其分析市场趋势,决定资本额、止亏限额和流动性限额。1994年2—5月国际金融市场因美国利率突然调高而出现大幅调整时,完善的电脑控制系统成功地帮助信孚银行减少了在衍生市场的损失。
2.进行资产组合管理。
资产组合管理,即通过资产组合多样化来管理中间业务的风险,以通过某种资产的盈利来抵补另一种资产的亏损而取得整体盈利。拥有的资产组合越多,则风险越小。
(四)坚持中间业务经营的自律制度
我国商业银行坚持中间业务经营的自律制度,是建立和完善中间业务的风险管理系统的一个重要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版权所有
一是在现行的分业管理模式下,自觉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严格业务经营范围,规范业务经营领域。
二是对目前中间业务信用风险度相对较高的担保、票据承兑、贴现等业务要视同贷款严格管理,比照贷款管理办法执行,一旦发生风险,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1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3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4条
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企业(含51%股权的全资、内联企业)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其他中外合资合作及内联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节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5条公司及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6条公司部会计师。
公司设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财务部。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计划财务部及各财务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第7条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管理好整个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全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总会计师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主持编制并签署公司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等,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各项财务活动,考核生产经营成果,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2.审查公司基建、投资、贸易等发展项目及重要经济合同,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3.负责全系统的资金融通调拔决策工作,经总经理或董事会签署后执行。
4.审核下属公司、企业投资和效益的计算方案;
5.编制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和股东分红派息方案;
6.监督全系统的财务管理和活动;
7.监督全系统的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制止不符合财经法令、不讲经济效益、不执行计划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
8.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评定,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9.负责搞好全系统财务人员的培训工,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10.签署下属公司、企业的1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书。
第8条
计划财务部是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除做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外,负责从业务上对下属各级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进行领导、指导、检查、监督。
第9条计划财务部部长领导计划财务部的工作,在总经理和总会计师领导下主持公司的财务工作。
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计划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2.执行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的动用及经营效益,按月、季、年度向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3.筹划经营资金,负责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报批和银行借、还款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会计人员对下属公司、企业进行财务检查,监督下属公司、企业执行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
5.协助总会计师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主持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
6.参与公司发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10条计划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公管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11条下属公司、企业的财务部设部长,在经理领导下主持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的工作;
2.制订财务计划,搞好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生产经营成果,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
3.参与投资、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主持清查财产;
5.执行财经法令、制度、决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第12条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分管的财务工作。
第13条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14条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
第15条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16条
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17条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立、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下属公司、企业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本单位领导会同财务部部长进行监交;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计划帐务部部长会同本单位领导进行监交;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总经理会同总会计师进行监交。
第三节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报表
第18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19条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第20条
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海外企业应选定一种货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21条
合资企业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帐,同时应选用一种货币为本位币,将所有外币折合成本位币记帐和编制财务报表。
第22条
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必要时可用外国文字旁述;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第23条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的原则。
第24条公司各单位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帐。
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
第25条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26条凡与公司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如下:
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顾入开户银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帐依据;
2.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帐依据;
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帐依据;
4.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第27条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记帐,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损益科目中入帐,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
第28条公司对境外的投资或在境外购置房屋等固定资产,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行。
第29条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计算利息。
第30条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5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手提程控电话机、复印机、电传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第31条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含室内装修)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第32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关税及工商税等。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第33条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34条凡单项债权(不论境内外)帐龄超过1年仍未回收时,各核算单位按年度提取10%的比例提取坏帐准备金。
第35条公司主要的会计报表有如下几种:
1.资产负债表(年、季、月);
2.损益表(年、季、月);
3.股息红利分配方案(年度);
4.财务状况变动表(年度);
5.专用基金明细表(半年);
6.固定资产增减变化表(月);
7.银行贷款增减变化表(月);
8.现金出纳月终盘存表(月);
9.提取坏帐准备金明细表(月);
10.应收、应付和预付款项明细表(月)。
第四节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第36条计划财务部和各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第37条
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38条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第39条
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3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经理私章和会计私章由本人各自保管,不准由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40条
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各单位应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第41条
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会款审批权限如下:属预付货款、定金的,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的(含3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贸易货款的,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的(含3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含5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自带汇票的,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购置、维修固定资产的,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3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含1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元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房地产开发和工业项目的,按已批准的合同的规定付款。汇出境外的资金,外贸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可共同审批5万美元的(含5万美元)资金,其余:10万美元以下的(含10万美元
)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至20万美元的(含20万美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20万至50万美元的(含50万美元)由总经理审批;50美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同一项目(含同一笔贸易)应按合计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
报上级审批的项目,上报单位应先提出初审意见;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先报总会计师审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且必须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请求处理。
第42条
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现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凡委托其他单位(人)代付款的,一律上报总经理批准。
第43条
各单位应建立资金回笼情况的跟踪制度。凡付出款(物)5万元以上的,各单位财务必须逐项跟踪基1资金回笼情况,并按月汇总后上报计划财务部、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对到期的应收资金,各单位应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催收;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上报请示处理。
第44条各单位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超过部分当天下午存入银行。禁止坐支营来收入现金。
第45条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
第46条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套现和大额度(5000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钱柜。
第47条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违者按贪污论处。
第48条现金日记帐必须用固定一本帐,严禁使用两本帐或帐外有帐。
第49条各单位会计每月终要会同出纳员盘点现金库存一次,保证钞帐相符。盘点表应随同会计报表一起上报。
第50条
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视金额大小按第六十四条审批规定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第51条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验收人签外,经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能报销付款。
第52条
商品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介绍费、手续费等,必须注明商品批次及购销发票号码,经经理批准后才能报销。其中对介绍费和手续费,经办人还须另付合同书和
说明报批:2000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00元至1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1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53条业务费实行包干制,按实现利润的比例提取,由经理掌握使用。提取的比例由总经理确定。提取后应专款专用,不得私分、贪污。
公司本部各部、室的业务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1000元以下抒总会计师审批报销,1000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公司本部员工的差旅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2000元以下的由部会计师审批报销,2000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第54条探亲旅费、医疗费等按国家的规定报销。
第55条
非生产性的特殊开支,如赞助金、会费等在福利基金列支,2000元以下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5000元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第56条
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包括维修、租用),必须先立项、作出预算,报经批准后才能购置。其中,属专控商品的,还必须报经专控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非专控商品,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购置。
第57条
各单位对中、长期投资要选好投资项目,节约投资费用,缩短投资回收期,提高投资效益。各单位财务必须对投资的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并加强对投入产出资金的管理。任何投资,均须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投入。
第58条
各单位所创的外汇限于进出中贸易使用。其他外汇买卖的价格由总会计师根据市场情况审定一个最低、最高价,所进行的外汇买卖均不得低于审定的最低价、最高价。
第59条
下属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原则上自行解决。其贷款需公司担保的可报计划财务部审查。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下属公司、企业如资金周转困难需向公司临时借调的,应先报计划财务部签署意见后,50万元以下的总会计师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部经理审批。借款按期参照银行贷款计收本息。本系统内的相互借款均计收本息。
第60条严禁下属公司、企业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第61条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62条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台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人代为审批。
批件必须附入有关发票、单据后面入帐备查。
第五节工资及奖金
第43条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44条公司员工年度工资及资金总额,由总经理按章程的规定拟订。
第45条员工的工资标准和奖励方法,由总会计师提出方案,报总经理审定。
第46条下属公司、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制度,具体办法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第47条
下属公司、企业的资金按下达的利润基数及实际完成的利润额分别提取,采取平时预提、年终结算的方法,提取比例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第48条实行全员抵押承包经营与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下属公司、企业,其工资及奖金的提取和分配,按《承包合同书》的规定执行。
第六节税收及利润分配
第49条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不准偷税漏税。
第50条税后利润的分配按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节利润上交和库存物资财务管理
第51条
下属公司、企业应上交公司的利润(含基数利润和分成利润),必须在当年12月底前上交70%,余下30%在下年3月底前交清。对不按时全额上交的单位,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最高利息率加30%计收利息。
第52条仓库必须建立严密的出入库制度和保管规范,每月向财务部门报送一次库存报表,报表同时抄送上级财务部门。
第53条仓库每月由会计会同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实物盘点,并编制出库存物资盈亏表,盈亏表同时抄报上级财务部门。
第54条
对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仓库不得自行作财务处理。盘亏在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由所在单位财务部审核,报经理审批后处理,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含5000元)须呈报会计师审批后处理,5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后处理。
第八节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
第55条
各下属公司、企业必须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发票的登记、领用、清理、核对工作。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违者处发票额15%以上的罚款和扣发1-2个月的奖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56条会计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如事后发现差错,也必须由经办人负责划双红线并盖章进行更正。
第57条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至少保存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