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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制度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08-07 17:32:32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土地管理制度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土地管理制度论文

篇(1)

1.前言

土地管理制度是国家为了使土地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科学合理的调整土地管理而制定管理制度,是一个国家合理使用土地资源的准则与规范。土地管理是政府机构通过行政手段、法律等方式对单位、社会团体的土地资源进行管理的一个过程。

2.中国土地管理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主要有占地补偿制度、土地登记制度、保护耕地制度、用途管理制度等。现阶段,我国土地方面的主要法律有《土地管理法》,是规范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性法律,为国内建立土地管理制度起到很大的支撑作用。但目前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村和城市两个方面。

2.1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方面

2.1.1土地管理制度中的执法问题执法问题是目前国内土地管制度中十分关键性的问题,目前,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政府为了发展市场经济,提升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对法律法规的重视程度不够,对行政方面的执法力度不够严格,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标准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以至于造成执法混乱的局面。

2.1.2制度立法方面的问题突出近年来,在国内的土地管理制度方面,各个地方的政府有权对土地实行征收管理,进而制定相对应的征地补偿机制。但在真正的土地管理工作中,各个地方政府即是土地政策的制定者,同时又是政策的协调者与执行者。尽管很多地方政府的土地所有权归村小组所有,但在实际的土地工作中,村小组已经没有对土地管理的权限,最终难以保障土地被征收者的经济利益。

2.2城市土地管理制度方面

2.2.1缺乏相应的地价机制随着经济市场的不断发展,土地市场逐渐被政府垄断,并且国内的地价制度没有得到足够的完善,缺乏动态的土地调整机制,很难准确的调整基准地价,造成土地制度管理难以适应经济市场的价格波动,导致相关的土地征收部门征收的地价比市场价格要低的多。

2.2.2缺乏完善的土地产权制度《土地管理法》只明确指出,土地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占有,土地资源的使用权由国务院代为行使,地方政府没有权利进行干涉。但是,在实际的土地管理过程中,地方政府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并从中获取相应的利润,掌握着真正的土地权使用职能。

2.2.3土地征地制度不合理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归国家所有,直接由国家实施管理,政府想要征用土地时,国家会给被征收地者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在“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情况之下,部分地方政府滥用自己的职权,在征地时,完全没有考虑到经济市场的发展情况,并且地方征收的土地补偿非常低,这就造成在各个地方征收土地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钉子户”的情况,导致土地征地制度出现不合理。

3.完善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

3.1完善土地的管理制度

我国要想加强土地管理措施,就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建立合理土地管理制度,政府部门要以土地市场为核心,增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并制定相应的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土地转让是通过土地协议来开展实施,各个地方的土地交易中心将交易中心的流程简化,这样开发商能够依靠土地合同直接向政府部门领取相应的审批手续,方便了交易商与政府部门的土地管理工作,同时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构建良好的土地管理制度。

3.2优化我国的土地规划体系

政府部门在构建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时,必须先优化土地规划体系,加大对土地执法监督的力度,要学会科学、有效的规划土地,并加强土地规划制度的约束性,在满足社会对土地需求的同时,结合经济市场的发展规律,严格的执行监管机制。同时,要考虑到群众的经济利益,土地管理制度同时要结合国内经济发展的状况,规划合理、科学的土地使用方法。此外,国家要加大对土地规划体系的执法力度,增强执法者的监督工作,使土地执法能够高效的实施,进一步建健全、完善土地规划系统。

3.3完善土地权利体系

相应的部门在进行土地管理过程中,要不断健全土地权利体系,进而约束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国家要保证群众的土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必须要保障国家的土地财产权益。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体制中,对农村土地产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一些实际的土地管理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都一直征占农民的土地,导致很多土地滥用、浪费的现象出现,对农民的经济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国家要不断健全土地权利体系,合理规划土地资源。

3.4改革土地财政税收

我国应该对相应的税收管理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监督政府部门在保护人们的土地资源的同时,也能够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进而保障人们的经济利益,建立全新的土地财政制度,保障土地财政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避免出现闲置的土地。

篇(2)

虽然近十年中,农用土地流转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经验,各地区根据自身的特点摸索出一些经验,如转让、互换、租赁、反租倒包以及用土地入股合作等多种流转形式。但从整体而言,各地方受经济发展缓慢情况的不同而不同。黑龙江省大多数地区土地合理流转情况差异较大,流转交易面小、范围窄、问题较多。目前,国家还没有形成可操作性的土地流转长效机制。因此,建立农用土地合理流转规范管理机制,有利于农村经济客观发展的需求。是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必要补充和完善。对待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因循守旧只会错失发展的良机。应该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根除固有的与实际不相符的思想意识,与时俱进,转变观念,大胆探索,创造条件,在时机适宜的情况下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健康发展。

探索建立通过市场调节土地流转的长效机制。针对目前黑龙江省土地流转的实际情况,迫切需要建立土地流转机制和市场中介组织,使土地资源按照规范程序合理流动。这样既有利于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要有利于推动土地流转进入市场。一是建立开放的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的土流转机制,鼓励土地进入市场,通过市场机制形成合理的土地转让价格。同时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土地向生产能手集中,促进规模经营。二是培育和发展各种类型的为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稳步发展民间中介组织。三是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土地入股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相关部门适时出台有关农地入股的文件,规范农地入股行为,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地征用制度

目前,我国对农用土地的征用从法律上还不完善,而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使用原则、补偿安置等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因此,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适应的土地征用制度,既能满足农村土地进入市场的内在需求,还能适应我国保护农业用地的需要。

(一)以市场经济原则建立征地补偿机制,征地补偿应遵循市场原则,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稀缺的资源,市场机制是实现其有效配置的基本途径

只有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征地补偿,才能有效保障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征收的土地,以土地的市场价格对其进行补偿,保障原土地所有人与土地使用人的利益。征地补偿费的计算应体现市场经济规律,应对农地先行评估,以评估的农地所有权、使用权价格为依据进行补偿。农地所有权、使用权价格评估,主要根据我省农地的生产力、农业用途的未来纯收益及农地对农民的保障作用来确定。

(二)为失地农民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的失地农民安置机制,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工作,确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一是做好农民的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增强其劳动技能,提高就业能力。二是搭建就业平台,安置当地失地农村劳动力。三是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为失地农民提供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

(三)完善征地工作机制,改进征地工作方法

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征地工作机制,是征地工作的基础,严格土地征用管理制度和征地审批程序,增加征地透明度,是征地工作的重要保证。同时,建立合理的征地纠纷调解机制,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农村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尽快建立有效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工作的同时要改善农民的生活环境和医疗条件。重要的是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

三、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考

土地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不合理,而土地使用制度的不合理又源于我国土地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在土地所有制结构改革方面,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农村人口的不断增加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虽然土地承包制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需求,但是,由于土地征用制度的存在,使得土地集体所有制处在一个极不稳定的状态。改变这种现状,可行的办法就是打破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结构,统一实行土地的国家所有,然后再由国家根据社会收入分配,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农民以必要的补助。

在生产关系方面,建立统一的土地所有制形态,改变基于不同土地所有制关系而产生的不合理分配关系。在户籍管理制度不断改革,劳动人口频繁流动的今天,这样的改革更有现实意义。因为,在农村的劳动人口不断增加,而土资源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按照既有的土地承包制度设计,总有一天会出现人口的增加导致农村土地无法承载的情况。

土地的所有关系,确实是我国目前农村改革无办法的办法问题。但是,解决这个问题,农村土地的国有化应当是我们未来改革的方向。其实,在现代社会,“民享”比“民有”更加重要,在土地国有化之后,只要建立完善的土地基金,并且用土地基金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村的贫困问题可能也就迎刃而解了。

还有,在未来解决农村土地问题,要改变以下观念:

第一,要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的观念,将虚拟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改为国家所有制,建立统一的土地所有和土地管理制度。第二,要正视人口不断增加与土地资源稀缺之间的紧张关系,从动态的角度进行土地制度的科学设计。第三,在改变二元户籍制度之后,允许现在的农民自愿选择与国家建立新型的土地使用关系,打破许多地区单一的土地承包法律关系。第四,在土地的流转过程中,国家应当考虑征收土地税或者设立土地基金,服务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第五,在改变土地所有制关系之后,国家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生产力发展情况加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在过去的20多年里,农村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现在看来,从上个世纪的90年代到现在,农村改革缺乏制度创新,土地承包制度30年不变,固然为稳定农村的土地生产关系创造了条件,但由于土地承包制度无法应对农村经济不断变化的情况,因而在一些地区已严重变形,导致农民仅依靠土地生活普遍相对贫困的境地。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全面改革土地承包关系条件尚不具备,政府部门应当在土地宏观调控的前提下,探索新的土地管理制度,并通过修改宪法和法律将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土地逐步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制土地,在实现产权明晰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地区土地资源颁布状况,分别实行土地转移、出租、承包和其他的经营方式,并通过合同的形式明确土地的用途。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要进行合理的农业生产补贴,对那些不愿意进行土地经营的农民,要通过建立土地转移和流转机制以及生活保障制度,保证他们基本权利。

农村需要制度创新。而制度创新的核心是土地制度创新。土地承包责任不应该成为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普遍模式,各地应当根据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在土地国有化的基础上,探索新的土地使用机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土地管理制度

篇(3)

论文关键词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宅基地 集体经济组织 法律效力

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现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之间的交流进一步加深,相对优厚的劳动报酬和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进入城市的农民迫切需要处置其原有的农村房屋;而外来人员迁入本地谋生,需要购买相对便宜的农村房屋居住;另外,城镇居民也出于各种原因打算在农村买房,农村房屋买卖兴旺起来。

由于我国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属性,农民建造农村住房所需土地(即宅基地)需要经过所在村许可,而转让宅基地需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且宅基地上的房屋交易关系至今没有位阶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调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没有直接的法律引导。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增幅较大。如何处理此类纠纷已经成为法院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

(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1.认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理由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每一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并且这块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所在直辖市、省或自治区规定的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能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如果允许买卖农村房屋,就将房屋项下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一并出卖了,这是不符合第63条的规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转让地上的建筑物致使其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要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由原来的土地登记机关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如果房屋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4)《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第2条规定:农民不能向城市居民出卖农村房屋,城市居民也不能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来建造房屋,有关部门不能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认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理由是:

(1)《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农村村民、城市居民、本村人、外地人,都是我国公民,都享有法律赋予的平等的权利,都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平等的义务,承担平等的法律责任。法律不会因为买卖双方当事人是农村村民、城市居民、本村人、外地人而区分对待。

(2)《关于对社员宅基地问题做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第2项规定:社员有买卖房屋的权利。在房屋出卖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就转移给了买受人,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仍然归集体所有。这一规定,明确了农民有权利买卖农村房屋,并且在房屋买卖完成之后,宅基地使用权随之一并转移。

(3)最高人民法院[1992]民他字第8号批复认为按约定交付房款并且管理房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法律分析

1.农村村民买卖农村房屋的法律效力

(1)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受交易主体的身份和土地权利的影响较少,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理由是:第一,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人们对自己所有的房屋享有所有权,有权自行处分、转让。《物权法》第30条、第64条规定:农村村民对自己合法建造的房屋享有所有权,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买卖就是一种处分的形式。第二,法律没有禁止农村房屋买卖,并且在多部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农村村民可以买卖自己所有的房屋。《土地管理法》第62条就规定了农村村民可以出卖自己的房屋,但是再申请宅基地的不被批准。

(2)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的认定,还没形成定论,有的认为有效,有的认为无效。认为无效的原因是宅基地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特权,不能转让。处分了农村房屋的同时就会也处分了农村宅基地,这会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买受人不是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无权享受该村的宅基地使用权,所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种观点并不完全正确。理由是:第一,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没有禁止农民异地购买农村房屋。国家政策只是禁止将农村房屋出卖给城市居民,但是并没有规定不能出卖给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第二,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农民在购买房屋的同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土地和其上的房屋是两个独立的客体,即使受让人在购买农村房屋时无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也不会影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第三,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农村房屋,有利于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综上,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2.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法律效力

(1)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一般法律效力。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农村房屋能否转让给城市居民处于不明确状态。但在我国,党和国家的政策处于重要地位。国家政策明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因此,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行为不符合国家政策。同时,因为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农村集体土地权利具有身份性,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禁止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转让,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从而导致宅基地使用权被转让,这种现象应受到严格限制。综上,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在原则上是无效的。

(2)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有效的特殊情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原则无效,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形下认定此类买卖合同有效。

第一,买受人是城镇居民身份,但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是所购房屋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是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购买、共同居住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同意该房屋买卖合同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第二,出卖人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卖给城镇居民之前,该房屋的宅基地已经因为征收而变为国有土地,原是农民身份的出卖人随之变为城镇居民,宅基地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第三,城镇居民在购买了农村房屋之后,已经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并且申请加入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农民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第四,城镇居民在购买了农村房屋之后,如果所购买房屋已经经过有关机关批准,获得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产权变动手续,并且取得了合法权属证书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三、完善农村宅基地、房屋交易制度及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措施

(一)加强有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立法,促进农村房屋买卖的交易稳定

应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立法体系建设,尽快出台关于农村宅基地流转等问题的位阶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成较规范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制度,从而保障农村房屋买卖的交易安全,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稳定农村房屋买卖市场。

(二)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入交易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建立新的流转模式,在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取消原有的限制流转的规定,对建造合法、手续齐全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颁发权属证书,让农村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合法地进入交易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行为,形成统一的农村房屋交易市场。

(三)建立农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制度和有期限使用制度。建立一定范围内的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无偿使用,但是如果进入交易市场,就要变成有偿转让。要在立法中明文规定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缴纳的使用费或补偿金,并且根据宅基地的位置、流转对象等不同因素,确定所应缴纳的使用费或补偿金的数额。 建立宅基地的有期限使用制度可以收回那些期满不再需要的宅基地使用权,以避免浪费土地。

(四)关于认定农村宅基地进入交易市场公开流转后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应当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该房屋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出卖人的现有居住条件、房屋交付的实际情况、房屋的增值情况等方面进行认真仔细的研究。此外还应充分考虑认定此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会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怎样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的增值或拆迁而获得的利益,买受人因房屋的贬值而受到的损失,来认定此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篇(4)

论文摘要 对2007年8月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GB/T21010-2007)和2002年1月起实行的《土地分类(试行)》进行了分析比较,指出新标准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改进的建议,以便于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评价、规划、管理等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

2007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了由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和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起草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GB/T21010-2007)[1],标志着我国的土地利用分类开始进入了“国标”时代。在此之前,我国应用最为广泛的土地利用分类是2002年1月起开始试行的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城乡土地统一分类,即《土地分类(试行)》[2]。《土地分类(试行)》的制定与实施对我国土地管理实践和科学研究工作产生了重要的意义,基本满足了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完成我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和统计等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土地统一管理已提到议事日程,在实际工作中也要求城乡土地统一分类,以利于全国城乡土地统一管理和调查成果的应用。2007年7月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保证调查质量、获得准确的基础数据,亟需出台分类体系更为完善、更具有权威性的国家标准。在这样的背景下,《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应运而生[3]。

1 新旧分类体系的对比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与原《土地分类(试行)》部颁标准的分类体系比较,最大的区别在于国家标准采用一级、二级2个层次,其中的一级相当于《土地分类(试行)》标准的二级,二级相当于《土地分类(试行)》标准的三级,即取消了《土地分类(试行)》标准中的3个一级分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三大类型),使得12个一级类不受三大地类框架的限制而自成体系。

1.1农用地部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对农用地各类型作了进一步归纳,但是,与《土地分类(试行)》相比,现行的土地分类仍有些不妥之处。

(1)在“耕地”部分中,首先,把原来的“灌溉水田”和“望天田”合并为“水田”,从水田的含义来看,这实际上是取消了“望天田”这一分类。事实上,尽管随着各地的退耕还林还草措施的实行,望天田的面积有所减少,但目前我国的“望天田”面积依然还是比较大的,2007年仍达3 000多万公顷。也就是说,望天田在我国坚守1.2亿公顷耕地红线战略目标中仍占有重要地位,不应被取缔。其次,取消了菜地,即把菜地归并到水浇地之下。从杜能的《孤立国》农业区位论中可知,距城市最近的一圈,离市场最近,多是种植蔬菜、园艺作物等农作物,而水浇地则主要分布在更外圈的农村地区,显然二者分布明显有别,尤其在城市周围,笼统地把菜地和水浇地混为一谈,就混淆了不同土地的集约经营程度,不利于城市规划,也不利于“菜篮子”工程建设,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

(2)在“园地”中,把“桑园、橡胶园”归并到了“其他园地”之中。在我国的南方一些省份,存在着大面积的桑园、橡胶园,有的还属于支柱产业,如海南和云南西双版纳等地的橡胶产业。因此,这样归并分类,既不利于分门别类地对各类园地进行研究、规划和管理,也不利于对各类园地的生产进行分类指导。

(3)“林地”部分,从原来的“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6类归纳为“有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3类,即把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合并为“其他林地”。然而,上述4类林地在管理方法上是截然不同的,就迹地和苗圃来说,迹地是指森林采伐、火烧后5年内未更新的土地;而苗圃是指固定的树木育林地,不仅在概念上有着很大区别,其管理措施亦明显不同,一旦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上采用相同的地类符号,无法分清到底哪个图斑是绿树成荫的苗圃,而哪个图斑又是“寸木不生”的迹地。为了恢复森林植被,有些省份还特意开展了“迹地更新年”活动,明确提出迹地更新是依法治林的重要内容,是培育森林资源的迫切需求,是推进生态省建设的必然要求。这些林地类型的取消,不仅不利于林业部门的管理,更不利于取得可靠的科学数据。

(4)“草地”部分的调整比较大,在新的土地分类中,原来的“牧草地”变成了现在的“草地”,并且把人工草地和改良草地合并为“人工牧草地”,同时又新增了一个地类“其他草地”——指树木郁闭度

(5)变化最大的部分就是原分类系统中的“其他农用地”部分,在新的分类体系中,直接把“其他农用地”取消了。这一国家标准分类将原来“其他农用地”之下的“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晒谷场等用地”合并为“设施农用地”归入“其他土地”;“农村道路”归入国家标准中的“交通运输用地”;“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合并为“坑塘水面”归入国家标准中的“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农田水利用地”放在“沟渠”后亦归入“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田坎”仍作为一类归入“其他土地”。这对解决原来“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之间、“坑塘水面、养殖水面”之间不宜区分,而且面积过小的问题,显然是适宜的,同时这一部分的调整明显带有强化城乡土地统一分类的意图[3]。但新分类将自然水域与人工建设的水利设施用地合为一类,显然是欠妥的。

1.2建设用地部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对“建设用地”部分作了进一步细分:商服用地部分由原来的“商业用地、金融保险用地、餐饮旅馆业用地、其他商服用地”调整为“批发零售用地、住宅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名称上的表述更加准确实用;工矿仓储用地部分未做变动;住宅用地部分由原来的4类归为“城镇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2类,这一调整显然避免了原来对单一住宅与混合住宅之间以及是否空闲等在实际调查中不宜操作的问题;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部分调整为8类;特殊用地部分把“墓葬地”改为“殡葬用地”,名称更加准确;交通运输用地部分增加了原来属于“其他农用地”的“农村道路”,体现了城乡一体化原则,实现了土地分类的“全覆盖”;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部分调整为“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沿海滩涂、内陆滩涂、沟渠、水工建筑用地、冰川及永久积雪”等9个二级类型。“滩涂”细分为“沿海滩涂、内陆滩涂”,原来的“农田水利用地”改为“沟渠”;取消了“苇地”[3]。在这一分类中,有些地类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如下。

(1)原分类系统中的“公用设施用地”内的“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包括名胜古迹、革命遗址、景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等,在新的分类系统中,改称为“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具体含义是指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景区内的其他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这样的规定过于笼统,应该对景区内的其他用地做出具体的规定,避免把景区内的池塘、湖泊之类的水面归类到“坑塘水面”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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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新的土地分类中,提出了一种全新的地类——空闲地。空闲地的提出不能不说是一个亮点,反映出了政府加大力度节约集约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的决心。但是从“空闲地”的含义不难发现,空闲地是指城镇、村庄、工矿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因此,“空闲地”的划分过分笼统。我们认为,应当对“空闲地”作进一步的细分,把所包含的3个类型(城镇空闲地、村庄空闲地、工矿内空闲地)逐一列出,这样才能更好地预测出现有各类建设用地的利用潜力,可以更好地规划、开发和利用,而不至于出现把宅基地批到工矿内空闲地上的古怪情况。

(3)从裸地的概念可见,新分类的“裸地”实际是原分类中二级类“未利用土地”下的裸土地和裸岩石砾地的合并。裸土地是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属于可利用土地;裸岩石砾地是指表层为岩石或石砾、其覆盖面积≥70%的土地,属于难利用土地。从二者的定义可以容易地看出它们的区别,这也决定了它们的开发利用方向不同,而在这里却将两者混为一谈,不利于分析可利用土地与难利用土地的范围、规模及结构。因此,建议应将此二者分开来进行调查,以便制定相应的开发利用方向和措施,充分、合理地加以利用。

2 讨论与建议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出台,意味着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从过去的行业标准上升到国家标准,为解决土地调查统计重复、数出多门、口径不一的问题提供了可靠的方法,对国土资源科学化管理乃至国民经济宏观管理决策具有重要的意义[4]。标志着我国土地利用研究的深入和土地管理水平的提高,也是我国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具体体现。但是,这一土地利用分类难免存在不足之处,这就要求在今后的土地资源调查实践和土地利用研究中,不断地加以改进和完善,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我国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事业中。上述对比分析表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需要改进的地类主要如下。

(1)在“耕地”内不宜取消“望天田”和“菜地”2个二级类。

(2)“桑园”和“橡胶园”不宜并入“其他园地”中,依然作为“园地”之下的2个二级类为宜。

(3)“其他林地”内,最好进一步续分出疏林地、幼林地、迹地和苗圃4个二级类,以便于分门别类地管护各类林地。

(4)将“荒草地”从原来的“未利用地”内划分到现今的“草地”中,很不利于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实施和耕地“占补平衡”政策的实行,因而仍保留“荒草地”这一后备土地资源类型为宜。

(5)新的分类体系取消了“其他农用地”,尽管有着积极的一面,但将自然水域与人工建设的水利设施用地合为一类,显然欠妥,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6)在新分类体系中的“风景名胜设施用地”中,应对景区内的其他用地做出具体的规定,避免这种笼统分类导致地类划分上的混乱。

(7)新土地分类中的“空闲地”,因未将城镇空闲地、村庄空闲地、工矿内空闲地等逐一列出,因而不能准确地分析各类建设用地的利用潜力,使调查成果的应用价值骤减。建议在调查中进一步续分出城镇空闲地、村庄空闲地和工矿内空闲地3个三级地类。

(8)“裸土地”和“裸岩沙砾地”被归并到了“裸地”中,使这2类开发利用方向与管理措施截然不同的土地被混为一体,不利于分析可利用土地与难利用土地的范围、规模及结构。建议土地资源调查工作中在“裸地”之下进一步续分出“裸土地”和“裸岩沙砾地”2个三级地类。

3 参考文献

[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1010-2007).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7.

[2] 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试行)[J].国土资源通讯,2001(10):13-15.

[3] 陈百明,周小萍.《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的解读[J].自然资源学报,2007,22(6):994-1003.

[4] 曲雪光,林爱文,李建武.关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的探讨[J].湖南农业科学,2008(4):89-90.

[5] 唐中立,张如恭.浅议现行全国土地利用分类[J].广东农业科学,2007(11):98-100.

[6] 张晟南.全面覆盖统一标准提高利用——解读《土地利用现状分类》[J].国土资源,2007(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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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地籍 图形 信息系统 设计

中图分类号:TP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1(b)-0000-00

城镇地籍图形管理信息系统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系统工程。系统充分考虑到土地管理方面的特点,根据扬州市的实际情况,采用了ARCGIS平台,在此基础上建立图形信息管理系统,同时结合了科学的图形管理流程。既要能满足日常管理的需要,也为使用者提供简捷方便的操作。

ArcGIS是一个完整的地理信息系统合成的软件。该体系在ArcEngine作为软件开发平台,ArcGIS由四个重要的部分组成:ArcGIS Desktop是高层次GIS具体应用的一个重要桌面化集成软件。ArcGIS Engine是利用多个应用程序的接口来自主创建应用程序的地理信息系统组件库。ArcGIS Server是Web和企业运用框架式,构建在服务器端实现自定义应用程序的一个平台,可用于建立Web应用和服务程序。ArcIMS是通过公开的WEB数据、元数据和地图的GIS Web服务器。

1 系统建设目标

(1)建立完整的、规范的、统一的地籍空间数据库。当前地籍数据来源和数据的格式很多,如CAD、Excel、位图、纸质文件等等,还包括以前安装过的GIS软件所产生的数据格式,如MapInfo的TAB格式、ArcInfo的Shape格式等。通过对CAD格式以及各种GIS数据交换格式的研究,能够实现底层数据的格式统一,建立一个完整的、规范的、统一的地籍空间数据库。(2)完善的数据质量控制体系。数据的可靠性、数据库的质量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整个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成败。由于地籍数据库的数据量大、数据来源广,在数据库建立过程中形成许多人为的和系统的误差,甚至还可能产生数据错误。因此需要利用GIS的拓扑规则分析功能,自动检查地籍数据的质量并修补错误。(3)利用ArcObjects控件,建立图形输出打印模块,能够自动化的进行制图综合,打印输出宗地图。制作宗地图是土地管理部门重要的日常工作。随着计算机技术飞速发展,土地管理部门已经发展到使用数字测图软件制作宗地图阶段,然而传统CAD类软件仍然无法满足宗地图自动制图的要求。(4)建立一个先进的、稳定的、开放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其目标在于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提高地籍信息处理的信息化程度,使得日常土地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同时作为基础地理信息平台之一,也为其他政府部门、经济建设部门提供现势性强的基础地理空间数据,成为数字城市的基础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

2 系统总体设计

2.1 系统总体框架

地籍图形信息系统是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土资源业务信息化的重要标志。在系统建设的过程中,按照土地业务的相关性、土地管理的特点,结合扬州市的具体实际,建设扬州市城镇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系统平台总体框架如图1所示。

从图1中可以看出,该系统充分考虑了图形管理与办公系统的集成,把业务流程与办公自动化流程有机结合,形成一体化的政务信息管理。该系统有两条重要的主线(子系统):

(1)办公子系统,主要是图形管理的流程,只有制定好了科学的图形管理的工作流程,才能最大程度的管理好这些图形,根据各个流程中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工作,把图形数据一步一步的传下去,只要各个流程(岗位)严格按照制定的分工操作,就能完全管理好图形数据.设计的流程依次为:项目接件、属性信息、图形编辑、质量检查、数据入库。(2)图形管理子系统:就是指图形管理的平台,这个平台上要能快速简洁的实现图形的操作,可以进行图形的输入、编辑、管理,以及图形数据的应用,比如输出,统计分析等。

2.2 系统功能设计

基于ARCGIS的扬州城镇地籍图形信息系统充分地把地籍数据与GIS结合到了一起,将图形与属性相结合,能很方便地控制宗地划分、数据控制等。系统功能包括:

(1)地图编辑:对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的编辑和合并。空间数据的编辑包括对矢量图形文件的复制、粘贴、剪切、移动、增加、删除、撤销,以及针对图斑的输入、分割、合并、删除等功能,对栅格图像的裁剪、投影转换;属性数据的编辑包括属性数据的录入、修改、删除,属性数据结构的修改,以及根据属性数据信息修改图形文件参数等功能。

(2)属性数据管理:对各种表格进行查看、添加、编辑、删除以及导入已经备份的文件和导出文件表格,同时可以对各种表格进行各种条件的查询打印以及绘制各种图表及根据不同的属性字段进行统计等。

(3)查询统计模块:查询功能主要实现按图形查询、属性查询、条件查询并浏览的功能。按图形查询,可以在图上用点和范围(矩形、任意多边形、圆)选择任一要素(如行政区、权属单位、图幅、地形要素等)的一个或多个对象,查询其基本属性,要保持图属一致。若显示多个对象属性时用列表显示,并且当单击某一属性记录时在图上显示相应的对象:按属性查询,即以属性为查询条件,查询相应对象的基本属性和图形,由某一基本属性或属性组合查询一个或多个符合条件的对象,并在图上定位显示,同时提供显示多个对象的基本属性。实现对行政区、权属单位、图斑、线状地物、零星地物的查询。包括地籍日常管理中有关图件的快速查询及由图形到数据表格或宗地属性的快速查询和制图与量算功能。地籍的统计汇总、综合分析及相应图表的输出。

(4)参数设置:包括中央经线、指北针、图例位置及大小、系统年度、数据路径及公里网颜色等的设置。

(5)管理维护:包括地籍档案管理,地籍档案有关信息的录入、修改、查询、删除、输出和历史资料的查询性等。

(6)规范输出:严格按标准规范输出各类图、表、卡、证及专题图件,如:1:500 标准分幅地籍图、宗地图、土地使用证等,还可以输出用户自定义的图表,如:自定义幅面的地籍图、宗地附图、表格等,另外还可以输出各种专题图件,并且这些图件均可按标准制图规范输出。

3 子系统结构设计

3.1 图形管理子系统

图形管理子系统通过ArcSDE和对Oracle数据库进行访问,在数据库中读取和存储数据。而后.再经过ArcSDE和构造合适的计算和数据模型.通过数据的控制部分及数据的显示部分对图形进行管理。图形管理包括:图像纠正、数据编辑、系统初始化、专题图制作、坐标转换、符号管理、图属互查、时态管理元数据管理,出图、权限管理、数据检查等。其中数据编辑中又包括:基本数据编辑、拓扑编辑、宗地编辑、版本编辑、测绘编辑等。图形管理子系统的流程图如图2所示。

3.2 办公子系统

办公子系统通过单点登录可以对土地登记部分、统计查询部分及系统设置部分进行访问操作。其中,土地登记部分包括:申请、变更、地籍调查、审批、公告、登记卡、打印证书、归档等流程;统计查询部分包括:按地类分级统计、按使用权类型统计、宗地查询、历史宗地查询等;系统设置部分包括:系统初始信息设置、系统代码表设置、部门用户管理、流程设置等。用户可以通过不同的权限对这些流程进行操作。办公子系统的流程图如图3所示。

4 系统实现

地籍管理工作的所有内容都是围绕着工作流程展开的,土地部门可以通过它安全可靠地获取数据、编辑数据、管理数据、提交数据。工作流程的每一步都对应有相应的表格数据产生,这些表格数据可以看成是每一个工作流程过程与结果,所以数据流程贯穿于工作流程的始终,它是工作流程在数据方面的体现,是直接面向于用户的。地籍调查工作的流程主要分为项目接件、属性信息、图件处理、质量检查,数据入库五个流程。下面主要介绍图件处理和质量检查两个流程。

4.1 图件处理

地籍信息通过界址点坐标册导入地籍调查表实现,在调查表中输入了界址点坐标内容后,就可以绘制成图。因此,图形可以重复的生成和删除,只要界址点坐标册不发生变化,就可以一直保管好对应的图形。这就是本系统的一个重要思想的体现,通过对表格的管理来实现对图形的管理。编辑图形的操作员没有删除表格的权限,因此不会因为他对图形的误操作而删除图形。因为删除了也可以重新生成。只有系统管理员才可以删除表格。填写好地籍调查表后,即可进行图件处理。点图形管理的临时库,连接数据库,下载地籍图层及地物图层,选择宗地号进行宗地定位,点击绘制宗地,绘制好宗地图。对于地形地物的处理,本系统借助了进行二次开发的CAD环境。把外业测量数据导入CAD,在CAD中分层编辑好地形地物,然后导入信息系统。

二次开发的程序加上地籍要素和地物要素都入临时库后,即可进行宗地图的编辑和打印。 点击宗地图管理,进行空间过滤、裁剪、宗地地形入库、显示宗地图库、宗地绘制后点击宗地图进行打印输出。

4.2质量检查

对属性数据、坐标数据、基础地理要素及图件成果进行一一检查。通过检查地籍调查表,查看属性信息以及界址点坐标册是否填写完整;通过在临时库中进行宗地定位后看看宗地图的地籍要素及地形要素是否都编辑正确;以及检查最后的宗地成图是否已编辑好及已经打印输出。通过质量检查,发现全部信息都符合要求后,在每一个通过之前打勾,然后按保存及确定完成进入数据入库流程。

5 结论

本文将工作流技术引入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中,利用面向对象技术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建立以地籍管理业务流程为核心,集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办公自动化(OA)和工作流(Workflow)为一体的适应现代地籍需要的新型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是一个多功能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覆盖了地籍管理工作中初始调查、变更调查图形数据与属性数据的管理与结合。它将图形数据与属性数据紧密连为一体,实现了图形无缝拼接、图数互查、快速自动变更等功能,它不仅极大地方便了日常地籍管理工作,而且能随时为土地管理部门提供最新、全面、准确的数据,为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领导提供辅助决策的工具和强有力的科学依据,加速了土地管理工作现代化的进程。

参考文献

[1] 黄加旺, 何庆年. 建设全国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几点思考[J]. 矿山测量, 2011, (04),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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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济管理方面的论文范文一:新农村下的农业经济管理分析

摘要: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据着无可替代的地位,带动着我国经济的平稳增长。农业是我国进步与发展的重要根基,为此,我国将农业经济作为重要的发展目标,提出了新农村建设的伟大畅想,以求实现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新农村背景下,农村经济管理模式在不断得到更新与优化,经济管理水平在不断提高。本文就新农村背景下的农业经济管理进行了分析与探究。

关键词:新农村;农业经济;经济管理模式

1农业经济管理中面临的问题

1.1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

现阶段,我国综合国力在不断提高,将对经济管理的重心放在工业发展上,往往忽视了对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视,在农业经济管理方面存在着管理制度不完善的现象。由于农村整体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对经济管理制

度的认知不清,在农产品生产、分配、消费等过程中缺乏健全的制度予以支撑,导致经济管理水平低下。例如,采用合作制的形式来开展农业经济,在分配时存在不合理的现象,导致出现经济纠纷,是制度不健全的重要体现。

1.2缺乏专业性的管理队伍

农业经济管理工作的开展,必须具备足够的专业性管理队伍来予以支持。但就目前农业经济管理的现状来看,缺乏专业性的经济管理队伍是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由于农村大都相对偏远,经济水平、文化素养与城市相比存在差距,在经济管理方面的专业性人才稀缺,是影响经济管理工作开展的致命伤。

1.3管理模式存在滞后性

传统的农业管理模式大都是采用人为纸笔的形式来进行管理,涉及的数据众多,记录、整理起来存在一定的难度,经济管理水平低下,管理效果不尽人意,是管理模式滞后性的重要体现。

2新农村背景下的农业经济管理分析

2.1建立健全农业经济管理制度

新农村背景下,农村经济得到不断的发展,农业发展模式呈现多元化态势,具有创新性特色农产品的出现,为农业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活力。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农业经济管理水平,应建立健全农业经济管理制度,在制度中补充新型农业经济发展的内容和规章制度,将发展新型农业经济结构作为重要目标,构建创新性的农业经济发展模式,以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在农产品发展方面,应加强对农产品种类的培育,实现产品的多元化,能满足市场的不断需求,为农业经济带来更多的发展契机,提高农业的竞争力。与此同时,农村应优化农业发展设施,并加强对基础设施的管理,并构建问责制度,实现权责明细化,设施管理人员应发挥自身责任感和使命感,对灌溉设施、水利设施、农耕机械等设备进行严格的管理,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应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以增强制度的约束性和规范性。

2.2加强农业经济管理队伍建设

农业经济管理工作的开展,对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很高,必须具备足够的专业素养才能满足农业经济的发展形势。为此,应加强农业经济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明确了解经济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聘请高素质、专业性的年轻经济管理人才,将最新型的管理观点融入到农业经济管理中,能让农业经济管理水平紧跟时展的步伐,建立一支现代化、专业化的经济管理队伍。另外,农村应组织经济管理人员进行进修学习,学习城市的先进经济管理方法,并对管理人员进行专业资格考核,并对管理人员进行是进行考核。例如,以计算机操作为主,让管理人员利用计算机进行模拟操作,通过不断的训练,来提高经济管理水平。例如,在销售一批苹果时,传统的销售形式大都是采用将苹果运输到市场中进行销售,若始终以此种方式进行销售,不利于农村经济管理水平的提升。而专业性人员会创新农业经济运作模式,拓宽销售渠道,农村经济管理模式呈现多元化、信息化。

2.3实现经济管理的信息化与产业化

新农村背景下,我国越来越重视农业经济的发展,针对发展农业经济我国也出台了诸多相关的政策,并将具有现代特色的元素融入到农业经济运行中,实现经济管理的信息化与产业化是现代经济发展的趋势,应借助信息时代的大势,推动农业经济的发展具有必要性。利用信息技术,可以建立农产品网站,将各类农产品的详情上传至网站,可供采购商进行筛选,销售方式更为多样化,既节省成本,也能扩大影响范围,开拓新型的农业增收平台,能有效提高农产品的销售量。另外,应实现农业经济的产业化,树立品牌形象,不断的拓宽农产品的生产规模,为提高农产品的经济发展水平提供动力。

3结束语

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村经济管理模式的优化具有必要性,应紧跟时代经济的发展步伐,不断对经济管理模式进行创新和探索,将现代化经济的发展与管理模式作为参考对象,根据农业经济管理的实际情况,进行管理上的创新,以提高经济管理水平。优化与完善农业经济管理模式,应建立健全农业管理制度,加强农业经济管理队伍建设,实现农业经济管理的信息化与产业化,以提高农业经济管理水平,推动国民经济的稳步增长。

参考文献

[1]王丽珍.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农业经济管理之我见[J].现代经济信息,2013(02):5.

农业经济管理方面的论文范文二: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建设研究

摘要:农业经济在信息时代下迎来了许多机遇与挑战,慢慢走向集群化、规模化、产业化。但是,现阶段农业经济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中存在一些不足,使得农业经济很难快速发展。所以,要加强对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的建设。基于此,针对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的作用、农业信息化的现状及进一步加强农业经济经济管理信息化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农业经济;现状;实施对策

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必须满足农经信息化。在城镇化、工业化加快发展的过程中,可以带动农业现代化发展,重点培育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和创新现代化的农业经营体制。以信息化为手段发展我国现代农业已取得了阶段性进展,建立健全的农村土地管理服务机制,使土地流转可以规范进行,并且有利于配置合理的生产要素;推动农业产业化,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管理智能化、服务规范化、交易电子化,加快信息化经济管理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融合。

一、农业经济管理工作信息化发展现状

我国农业信息化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是毋庸置疑的,但我国近年来在农业信息方面已经迈出了重要步伐。在此期间,一批从事品种分析的专家开始参与到国内外一些大型会议中进行演讲,建立了专业期刊,而且决策层开始越发关注和倾听农业信息分析专家对于形势研究后所提出的建议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深深感到我国的农业信息分析工作的确才刚刚起步,迫切需要一个大的飞跃。与那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经济水平发展仍处于落后阶段,由于农业网站的建设情况和农村网络的普及率远远落后于那些农业发达国家。从总体上看,我国农业信息化所受到的重视还远远不够,政府在农业信息化建设上发挥主导作用不够明显,基础设施匮乏,缺少全国整体规划;农业信息化研究与应用发展不均衡,尤其在实际应用与成果转化上还存在着许多的困难,农业信息的产业化水平还较低,大部分农村仍然是传统的经营模式;信息人才不足,尤其是既明白现代信息技术还懂得农业科学技术的高级人才最为缺乏;农业信息技术的应用开发仍处于部门分割、分散无顺序等状态,无法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事业、科研、行政及其他社会力量缺少科学的分工和配置,导致这个行业情况较为混乱及资源过度浪费等现象;此外,我国还有很多部门从开始的合作研究逐步演变为协助他人研究,这严重影响到我国自身农业发展的进程;最后还存在一个本质问题农民,由于农民的专业素质不高,他们的信息化意识较差,并且无法承受昂贵的网络成本。

二、加强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的措施

(一)加强对农业信息化的建设

农业经济信息化是一个跨行业、跨年部门、跨地区与多种工作聚集成的大工程,在各个阶层都有涉及,在政府的组织下,在各方面都能发挥积极的作用。并且规划统一,分工明确,才能顺利发挥作用。所以,政府在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建设中处于主导地位。而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不能缺少对农业信息网络的建设。因此,在农业信息化建设中政府必须进行一定的基础性投入。政府应给予适当的农业发展资金和支农资金,并且合理分配使用资金。同时,政府有必要制定一些相关的优惠政策,如对农业信息化产业实行低息或贴息贷款,减少税收等来支持农业信息化建设。

(二)整合资金,加强合作,增强信息服务水平

建立涉农部门和涉农信息的共享交流机制,将信息规范标准化,制定统一的制度,并进一步推进农业信息资源整合、农业信息网站的建立,使共享涉农公共数据成为现实。并且应加强对农业信息的加工与收集。针对农民、农业对信息的需要,强化农业信息源与信息渠道的发掘及采集整理信息的工作,保证农业信息网络能够满足农民的信息需求,使农民、企业、政府能够获取充分、有效的信息。而且能为与社会各界力量合作提出可行的策略,特别要重视与通信运营企业和广播电视传媒等企业的合作,将会为降低农业信息网络建设的成本,提高服务水平,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农业信息服务起到促进作用。

(三)重视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建设和农民培训

首先,应加强对农民的培养和培训,在培训过程中提高农村劳动者的素质,从而促进农村信息教育的普及。通过培训农业生产经营者,能够提高其科技素质,提高信息化意识。其次,壮大农业信息服务团队,并且不断提高信息服务人员素质,可以通过逐级培训和在线培训等形式,加强对各级信息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可以通过建立一个强大的农业信息化专家团队,培养一些既懂信息技术又懂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也可以尝试出台一些优惠政策吸引高科技人才来参与研制开发农业信息技术,为建设农业信息化提供智力支持与帮助。

篇(7)

关键词:小产权房;城乡二元土地制度;房价;利益

一、小产权房问题的现状

小产权房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到了90年代中后期,由于价格比较低,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购买的人群逐年增多,久而久之,全国许多城市的“小产权房”已经颇具规模。

针对“小产权房”问题,从1999至2008年,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对于其的态度是十分明确的,强调对于处理“小产权房”问题,要求各地坚决制止,依法严肃查处。但是,小产权房的发展势头依旧迅猛,目前的小产权房规模是如此庞大,存在着很多问题:一是无法取得国家颁发的合法产权证,难以上市交易,一旦发生纠纷或遇到征地、拆迁等情况,购房者的权益从根本上无法得到保障;二是开发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基本上处于无序状态,配套设施和公用设施不健全,甚至房屋质量得不到保障;三是物业管理混乱,多数小产权房项目物业管理并非由专业物业公司承担,因此缺乏专业的管理,服务质量差,违法收费和治理混乱等严重问题。而且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小产权房”尚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市场销售没有法律依据。面对全国大量存在、屡禁不止的“小产权房”,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不仅关乎民权民生,也是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关键之所在。

二、小产权房问题成因分析

(一)制度成因分析

我国现行土地制度受“城乡二元制”经济结构的深刻影响,土地所有制分为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看,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不完整的。在农村,无论农村集体组织还是农民个人,根据目前土地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农村集体土地限制性流转,不允许集体土地自发进入市场,只有依法征为国有出让的土地,给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而集体经济组织只能获得少量的征地补偿费,从政策上就剥夺了集体经济组织获取更大的利润空间的权利。这不仅导致农村土地分配关系不稳定,也影响到农民对未来土地收入预期的稳定性,妨碍了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入,从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因此,为从自己的土地上获取更大的经济收入,集体经济组织在利益驱动下而铤而走险开发“小产权房”。

(二)利益成因分析

目前房地产仍旧是最赚钱的行业之一,正是因为高利润回报,许多产能过剩的央企,凭着自身拥有较多的政府资源,在融资方面成本也较低,而且可以拿到较好的地块和项目的优势,大肆进军房地产业。集体土地所有者在懂得了政府通过土地储备低价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大力发展城市建设,赚取土地出让金等第二财政收益,而大小开发商进军房地产业赚取高额利润之后,集体土地所有者也开始复制这种赚钱的模式,利用自有的土地资本获得利益,而且还满足了本村旧房改造。

小产权房的利益既得者除了开发商,当然还有当地乡村政府和村民。小产权房的销售明显的增加了村民的收入,也为乡政府带来了巨大的财政收益。在利益的驱使下,开发商、当地政府和农民就为了共同的不断追求利益的目的,建造了没有合法产权的小产权房。

(三)房价成因分析

小产权房之所以热销主要在于它非常便宜,其价格一般只有同等商品房价格的40~60%,这样的价格对买不起商品房的普通市民而言,具有极大的吸引力。而商品房价格之所以一路飚升、居高不下,高昂的土地价格是其非常重要的原因。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份报告显示,2000年到2004年间土地价格超过50%的上涨是造成房价上涨的主要动因。由于商品房价格不断上涨,而土地价格又在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占有较大比重,开发商为降低成本,获取高额的利润,便逐渐将住宅开发项目延伸到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而城市居民也正因为在城市中心区买不起商品房,才去买没有法律保障的小产权房。这些也正是目前小产权房越来越多的最直接的原因。同时,政府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始终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才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仍然坚持购买小产权房。

(四)立法成因分析

我国《土地管理法》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利用和管理都作出了相关规定。然而对于两种土地上所建造的房产,却并没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近年来,国家相继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配套的相关规章来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但其中的规定对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发的房地产是不适用的,也就造成农村房屋开发建设规范的空白。而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产如何认定和管理到现在也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2008年l月1日起新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指导农民宅基地规划的专门法,其虽将城乡纳入一体规划,但却因集体土地法规体系的缺失而使该法的实施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问题的产生提供了巨大的灰色运转空间。也正是由于我国目前对小产权房的处理和解决方法,在相关法律规范中无法明确找到,才使得小产权房普遍存在时大众处于一种迷茫的态度,因此,我国对于此问题在立法上的缺失极大助长了购买和有意购买小产权房的人“法不责众”的态度,进而造成了小产权房屡禁不止的现象。

三、小产权房问题解决途径之探讨

(一)完善我国城乡二元土地制度

由于小产权房出现的根源是我国现行的城乡二元化土地制度,而我国现行的政策制度已严重不能满足时代的发展,农民无法自由处分自己财产,政府对农地转用进行严格的限制,也就出现了违法的小产权房问题,所以,解决此问题的根本途径可以是,一方面深入进行土地产权变革,赋予农村土地完整的产权。当然产权变革不能一蹴而就,现阶段还需要政府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制度,首先,粮食安全关系到国家根基,严格禁止占用耕地搞住宅开发建设,对使用耕地进行交易行为应进行严惩;相反,对那些符合土地规划的小产权房,在补办相关手续、补交相关费用之后可以适当考虑给予正式产权。比如,可以考虑改变这部分土地的性质,由国家和集体组织进行协商,保留这部分房屋,然后由这部分小产权的屋主交纳相应的入地出让金从而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另一方面,建立以市场和产权为主导的土地制度,这样不但可以改变因土地征用而低价获取土地造成土地资源浪费的情况,增加了城市扩张和土地使用的成本,还间接对耕地起了一定的保护作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特别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允许农民通过多种方式依法参与开发经营农村集体土地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为农民合理融资提供有效途径。此决定无疑对解决小产权房问题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而小产权房问题解决的关键就是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能否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区分治理小产权房

1、区分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上的小产权房

对于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开发建设的小产权房,由于并没有改变建设用地的用途,而且为了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维护社会的稳定性,我认为在治理这类的小产权房时应当考虑效率原则,尽量减少对此类小产权房的拆除比例以达到其效用最大化。

对于己经建成等待出售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小产权房,在对其实施且不会导致更大损失的情况下,应当予以无条件拆除。

对于已经建成等待出售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小产权房,可以将其所占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划归该农村集体组织作为该集体组织预先申请和预先使用的宅基地,即如果在一定年限内该集体组织申请增加宅基地,就首先用这部分小产权房的用地折抵。而对于一些无法利用宅基地折抵的占地规模过大的小产权房,对于符合设计、施工相关标准又不宜完全拆除的,可以转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对于不符合设计、施工相关标准的则应当无条件拆除。对于正在筹备或正在进行开发建设中的小产权房,如果无条件拆除不会导致更大的损失,应当无条件拆除。对于己经出售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小产权房,若购买者属于高收入群体且购买小产权房出于投资目的,则应当要求其以一定的条件转让;如果属于自住型小产权房,且购买者属于中低收入群体,则可以考虑在补办手续、补交相关费用后将其转化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

我国人口众多,粮食需求量大,我国的粮食问题更是日益凸显,耕地保护政策已经上升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基本农田无论如何都不能改变其用途,建设在耕地和基本农田上的小产权房应当一律予以无条件拆除。

2、区分治理不同建设阶段的小产权房

对已经开发而尚未建成的小产权房,由于其还没有真正开始建设,还未产生较大的社会成本,对于这种情形可以直接确认违法,严格要求停工停建,恢复土地的本来用途。

对于已经建成但尚未出售的小产权房,如果存在严重的瑕疵,例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安全隐患的,或者完全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应当直接确认为违法,直接拆除,恢复土地的本来用途。对于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镇规划,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可以对这片土行依法征收,将其转化为国有土地,继续进行房屋建设,对于已建成的房屋作为保障性住房,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使用,满足城市中低收入群体的购房需求。建成的房屋性质也应当定性为合法的房屋,由国家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相应的产权证书。

对于已经建成并已经出售的小产权房,就需要考虑到城市中低收入群体的生存利益,应当尽量予以性质转化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如果己经建成的小产权房质量上存在严重的瑕疵或完全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直接确认为违法,直接拆除,恢复土地的本来用途。房屋质量达标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镇规划,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可以对这片土地进行依法征收,将其转化为国有土地,对于己建成的房屋可以作为保障性住房,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使用。建成的房屋性质也应当定性为合法房屋,由国家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相应的产权证书,但是要求购房者是属于城市中低收入阶层。如果房主不是属于中低收入阶层的,应当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按照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转让给中低收入阶层符合购买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购买者。

(三)完善相关的配套设施制度

就目前来说,要想从根本上小产权房问题是很难完成的,这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关系和利益的平衡,因此在根本解决我国小产权房问题之前就需要一些过渡性的或者保障性的措施来这些实际居住和使用小产权房的人及其他因现在的高房价也想购买小产权房的人的利益。其中完善相关的配套设施是很重要的措施。

政府要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投入,进一步扩大农村医疗、养老等基本保险的实施范围和深度,逐步实现农村社会保障和城市社会保障的制度对接,逐步缩小城乡保障的差别,将农民从单一的土地保险中解脱出来,扩大其争取其自身的方式,使之真正成为能在市场竞争中充分发挥作用的劳动力资源要素。同时政府要进一步深化住房保障制度的执行,扩大保障制度的实施面,真正为住房困难的低收入群体解决涉及民生的实际问题。

(四)相关立法的完善

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了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对于违规建造、交易农村小产权房行为有怎样的法律定性及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仍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当前最紧要的是健全房地产相关的立法,明确小产权房是违法行为并且在法律中规定建造、交易小产权房的违法性,明确违规操作双方主体的法律责任形式,根据危害程度的不同分别给予让违法者承担不同的责任。从立法监督的环节上铲断小产权房的交易可能。

应当加快房地产市场监管立法,对房地产市场的市场准入、信息公开、金融风险等实施严格的监管,增强相关处罚规则的强制力和约束力。通过市场监管严格查处房地产市场上相关违法违规和权钱交易的违法行为,推进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通过推行诚信激励制度和不良信息披露制度,充分发挥法律的评价、激励和惩戒作用,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促进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小产权房的现状存在着很多问题,从制度到立法方面都还不完善,本文从若干方面提出了一些解决对策,但是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讨论和解决。

参考文献:

(1)朱伟明,于志欣:《小产权房问题成因及解决研究》,中国住宅设施,2011年第7期。

(2)运文静:《“小产权房”法律政策问题研究》,商业文化,201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