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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毒害乡镇创建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01 16: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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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毒害乡镇创建

篇(1)

关键词:犯罪;新型;无毒社区;戒毒康复

中图分类号:DF62

文献标识码:A

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不同地域、不同群体都不同程度地受到的扰害。当前,境外正对我国形成“南北夹击、四面包围,多头入境、全线渗透”的严重态势,问题已成为影响国家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严重威胁着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民族的身体健康。以重庆市的具体情况来看,重庆市犯罪近年来呈现出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既具有典型性,又具有区域性。通过对重庆市2003年至2007年犯罪情况的调查,本文分析、研究了重庆市犯罪的基本状况、主要特点、涉毒犯罪人员的特征以及犯罪高发的原因等问题,并提出了防治犯罪的相关对策与建议。

一、当前重庆市犯罪的态势分析

本文列举的相关数据源自重庆市公安局禁毒总队2003年至2007年犯罪统计报表。

(一)基本状况

近年来,重庆市不断加大禁毒工作力度,在宣传教育、缉毒执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禁吸戒毒、重点整治问题严重地区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取得了进展和突破,但由于重庆市特殊的地理位置和便利的交通条件,以及市内外毒贩加紧进行渗透,重庆市禁毒工作形势不容乐观。总的来讲,重庆市涉毒犯罪案件总数有下降趋势,但大要案件突出。

重庆市公安局各级禁毒部门在2003年至2007年间,共破获涉毒案件31 234件,抓获犯罪人员11 462人,取得了一定成效。2005年、2006年、2007年全市涉毒犯罪案件立案、破案总数有所下降,但大要案件突出(见表一)。5年来共破获1 000克至10 000克海洛因案件68件,破获10 000克以上海洛因案件12件,涉案收缴数量屡攀新高。

(二)主要特点

1.传统出现萎缩现象,新型呈现蔓延之态

近5年来,传统海洛因的市场日益萎缩,从表二可以看到,2003年全市公安机关缴获海洛因共173.207千克,2007年下降到30.221千克;而氯胺酮、冰毒等新型逐渐发展蔓延,2005年缴获氯胺酮数量为2.328千克,2006年为26.360千克,2007年增长到45.502千克。此外,各类交叉滥用的情况较明显。另有相当部分吸毒人员改吸丁丙诺非、地西泮等受国家管制的和品。受这些因素影响,重庆市出现了新型地下制造加工点,暗地从事新型的制造、加工、分装等活动,2006年全市共查获加工点3个,2007年查获加工点9个。

2.流向多元化,犯罪由主城区向边远区县蔓延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重庆主要是的消费地,犯罪活动也大多集中在主城区。随着近几年重庆经济的飞速发展、流动人口的增大,流向多元化,流入本地消费的比例正逐步减少,贩毒集团也日益向多区域化发展。从近年来侦破的案件也可以看出:从云南进入重庆的海洛因,除部分满足重庆本地消费市场外,还有相当部分借道重庆市向广东、上海、江苏、浙江、天津等地外流[1]。在2004年禁毒部门侦破的29件典型贩毒案件涉案的135.036千克海洛因中,有35千克准备运往广东省,占总数的25.9%;有28.4千克准备运往甘肃省,占18.4%;有18.85千克准备运往四川省,占14%;有11.32千克准备运往湖北省,占8.4%;有6.96千克准备运往江苏、浙江一带,占5.2%;而在重庆市内分销的仅占29.1%。犯罪由原来相对集中在主城区向全市蔓延,到2007年底,全市42个区县均曾破获案件。随着主城区对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部分犯罪分子将交易场所逐渐转向边远区县,如永川、大足、梁平等地。

3.集团化、团伙化及家庭化共同犯罪现象突出

与其他类型犯罪相比,团伙化、集团化及家庭化共同犯罪是当前重庆市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重庆市公安局2003年查获犯罪集团、团伙23个,涉案人员109人;2004年查获犯罪集团、团伙12个,涉案人员54人;2005年查获犯罪集团、团伙16个,涉案人员69人;2006年查获犯罪集团、团伙17个,涉案人员69人;2007年查获犯罪集团、团伙8个,涉案人员47人。另外,家庭化共同犯罪现象突出,在家庭式团伙作案中,犯罪嫌疑人之间多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主要以血亲、姻亲为基础,逐渐发展到朋友、邻居,其涉毒人员作案时间长,犯罪呈网络化。他们在亲属、同乡、同学、朋友等关系的基础上纠集在一起,共同筹集资金,发挥各自的优势,或寻找毒源、或运输、或卖出,构成稳固的犯罪集团。还有

相当一部分犯罪系家庭成员共同犯罪,或受亲戚的指使贩卖、运输,或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或家庭中有人因犯罪被判刑后其余人又继续实施犯罪。

4.藏运手法狡诈诡秘

贩毒人员为逃避打击,不断变换犯罪手段,狡猾多端。大部分贩毒人员采用随身物品夹藏和人体的方式贩运。例如,将藏匿于随身行李内、鞋夹层内;捆绑于腹部、胸部、裆部、腿部;将溶解成液体,浸入衣服内、装入饮料瓶等。贩毒人员搭乘汽车或火车运输时,往往采用人货分离的手法,或利用他人将送上车,或自己将带上车,再将放在座位下面或离自己不远的位置,一旦被查获,就矢口否认。人体的方式一般是将吞入腹部或塞入生殖器官内进行藏运。此外,大宗进入重庆主要是利用汽车进行贩运,利用汽车运输数量大、危害深,不易被发现,通常毒贩将藏于油箱、水箱等隐蔽部位或者与货物(水果、药材、木材)进行混装,甚至出现利用军牌车辆或警用车辆进行运输的案件。

(三)人员特征

对近5年重庆公安机关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员进行分析,发现有以下的特征:

1.从性别上看,以男性居多,女性也占一定的比例。2003年至2007年共抓获男性涉毒犯罪嫌疑人员9 884人,占86.2%;女性涉毒犯罪嫌疑人员1 578人,占23.8%。女性主要涉及贩卖、运输行为,在强迫、引诱、教唆、欺骗、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中也比较突出。

2.从年龄上看,中青年为涉毒犯罪人员的基本组成部分。根据表三对2003年至2007年犯罪人员年龄的统计,可以看出涉毒犯罪人年龄主要集中在26―59岁之间,占70%以上;60岁以上和18岁以下的人数相对较少,所占比例低于5%;而18―25岁人员所占比例有增长的趋势。

从文化程度上看,一般较低,以小学、初中文化为主。2003年至2007年,重庆市公安局抓获的犯罪人员中,文盲211人,占1.84%;小学、初中文化9 885人,占86.24%;高中文化1 272人,占11.1%;大专以上文化94人,占0.81%。

4.从户籍所在地看,以本区、县为主。从表四可以看出,涉嫌犯罪人员中其户籍为本区、县的所占比例最大,其次是市内其他区、县,再次是外省、市、区。2003年至2007年的统计显示,本区、县人员所占比例有下降的趋势,市内其他区、县以及外省、市、区人员所占比例有上升的趋势,反映出犯罪流动性在不断加大,跨区域实施犯罪的现象将更加突出。

从身份上看,涉毒犯罪人员以

无业人员为主,同时涉及各行各业。涉毒犯罪人员的身份有工人、农民、无业人员、在校学生、个体工商业者、企事业职员、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从所占比例上看,以无业人员为主,农民次之。值得注意的是,在校学生中,2003年、2004年均未发现;2005年抓获3人,占0.13%;2006年抓获14人,占0.70%;2007年抓获8人,占0.41%。在校学生参与犯罪活动从无到有,从少到多,有增加的趋势。

6.从违法经历看,多数涉毒犯罪嫌疑人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劳教、少教以及治安拘留。以2007年为例,抓获的犯罪成员中,受过刑事处罚的70人,占3.56%;受过劳教、少教的9人,占0.46%;受过治安拘留的10人,占0.51%。

二、重庆市犯罪活动高发的原因

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产生和发展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探求这些因素,有助于我们从更深层次认识犯罪现象,掌握其规律,制定相应对策。

(一)庞大的消费市场与犯罪相互影响、相互刺激

重庆市之所以近年来犯罪活动屡禁不止,且个案缴获数量不断攀升,其根本原因就是贩卖的高额利润驱使和消费市场的不断膨胀。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消费刺激生产和销售,稳定而日趋庞大的消费市场必然促进的生产和贩卖[2]。一方面,犯罪人员想方设法地通过各种手段和途径,欺骗、利诱无知群众沾染,扩大吸毒人员队伍,增加消费市场的容量和总需求量,从而不断增加自身的经济来源;另一方面,社会上总需求量的膨胀,客观上刺激了销售市场的扩张和犯罪的增加。犯罪人员“前捕后继”,追求的就是交易的高额利润。牟取暴利的贪婪欲望,是犯罪的共同心理动力。犯罪尽管风险很大,却是一本万利的勾当。悬殊的价格,高额的收入,极具诱惑力,在贪婪欲望的驱使下,案犯们冒着被“绞首”的危险实施犯罪,表现出强烈的冒险意识和亡命徒式的意志特征[3]。值得注意的是:当前重庆市吸毒人员的构成已经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进入了吸毒人员的行列,他们接受的知识教育少,防毒、拒毒意识差,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加上具有强烈的好奇心和追求刺激享乐的心理,使他们更容易掉入的深渊。农村吸毒人员增多,客观上增大了吸毒、贩毒活动的潜在可能,使犯罪由城市向广大农村发展,同时,由于农村经济条件的制约,也导致他们直接充当毒贩的“马仔”或者“以贩养吸”,从事犯罪活动。

(二)对犯罪的打击不力,客观上放纵了犯罪活动

尽管各级禁毒部门在打击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因为受各种因素的制约,犯罪的打击力度还有待加强。影响打击犯罪的主要因素有以下五个方面:

1.法律相对滞后,导致打击不力。目前,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一些新型犯罪的定罪量刑没有明确规定,公、检、法三家在此类案件的处理上存在不同意见,严重制约了打击新型犯罪的力度。如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持有(海洛因)10克以上就可以认定为犯罪,而对于非法持有丁丙诺非、地西泮、非拉根等国家二类管制药品的数量标准则有待明确。面对层出不穷的新型,法律显得相对滞后,特别是对新型的认识不一、标准不一、量刑不一,使得禁毒法制存在不少的空白,直接制约了打击和管理力度,也使得涉毒犯罪有空可钻。目前对于贩卖国家二类管制药品的行为处理于法无据,使基层执法部门在处理上处于尴尬的境地。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指出:“本法所称,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该法对的定义也仅仅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的规定,未能对新型进行明确的界定,难以解决禁毒部门实际工作中的问题。

2.犯罪案件侦破难度越来越大。从近几年破获的犯罪案件情况看,无论是种毒、制毒或者贩毒者,其通讯技术和作案水平都越来越现代化,贩运的渠道不断变更和增加。犯罪人员的作案方式和手段不断翻新和更加隐蔽,给侦破犯罪案件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特别是一些隐蔽较深的“大毒枭”,在犯罪的整个过程中始终不接触涉案,其反侦查伎俩高明,公安机关在侦破过程中难以对其组证,致使他们长期逍遥法外。

3.难以对身患艾滋病等绝症或者身体残疾的贩毒人员进行有效打击。当前,身患艾滋病等绝症或者身体残疾的贩毒人员贩卖少量被抓后,即使犯罪证据确凿,但由于其身体状况极差,只能采取取保候审等方式,无法予以依法收监而致使其再次回到社会,其中大部分会重新走上贩毒的道路,成为所谓“持有营业执照的贩毒者”。目前,整个重庆市还没有专门关押艾滋病患者的监所,这也造成了此类特殊人群贩毒越来越严重。

4.禁毒部门装备落后,科技含量不高,缉毒民警素质有待提高等也影响了对犯罪的打击。重庆市公安局禁毒专门队伍成立于1998年,其民警来自于刑侦、治安等各个警种,缺乏相关的专业培训,面对新形势下的犯罪,民警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缉毒的装备目前已落后于贩毒集团或团伙,在工作中,难以对交易进行“控制下交付”。另外,实践中,现有的检测设备和仪器对一些新型不能及时进行检验和鉴定,也影响和限制了对犯罪的及时打击。

5.政策的导向对打击犯罪有一定的影响。2005年4月14日,国家禁毒委员会召开了部署开展禁毒人民战争的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全党动员、全民参与,在全国范围开展一场广泛、深入、持久的禁毒人民战争,努力实现遏制来源、危害和新吸毒人员滋生的目标。部分公安机关自开展禁毒人民战争以来,采用定任务量的方式,要求各项指标逐年下降,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打击犯罪的力度。众所周知,犯罪与其他犯罪不一样,案件立案、破案多少并不反映该地区问题严重与否,不能单纯从案件的多少来衡量的形势,而应根据实际的毒情,不刻意追求打击数量的减少。

(三)特殊的地缘因素和便捷的交通使重庆成为境外流向国际、国内市场的重要通道和中转集散地

重庆紧邻四川、贵州、湖北、陕西,是南来北往的重要交通枢纽,水路、铁路、公路、航空十分便利。调查发现,境外贩毒集团、贩毒分子已经开始在重庆中转。重庆与毒源地“金三角”邻近,近几年又先后开通了直航香港、澳门、泰国、日本、德国以及辐射国内各地的航班,迂回重庆向境外运输势必成为境内外贩毒团伙选择的重要通道之一。此外,伴随着重庆对外交流活动的日益增多,来重庆经商、旅游、探亲、学习、务工、婚嫁等境外人士逐年增多,这为境内外贩毒人员提供了可乘之机。从缴获的流向上看,重庆正逐渐成为国内市场的重要通道和中转集散地。

(四)新型犯罪形势严峻

当前,重庆市处于由传统如鸦片、海洛因、大麻等向新型如冰毒、、可卡因、氯胺酮(俗称“”)、“快克”、LSD等转型的过程中。种类的不断变化,使得新型滥用的情况日益严重。据公安部统计,全国目前滥用、氯胺酮的人数明显上升,滥用比例已从2001年的2.5%上升到2004年的9.5%。近年来,重庆市各类大型娱乐场所随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增多,由于工商、文化、公安等部门多头管理存在的漏洞,一些不法分子趁虚而入,利用娱乐场所引诱、教唆他人吸食、贩卖“”、、麻古等新型;部分娱乐场所管理人员受利益驱动与不法分子勾结贩卖新型;少数经营业主暗地纵容、容留吸贩新型,为此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生存空间。而吸食新型的群体正逐步向公司职员、演员、大学生和国家公务员等人群扩散,这些状况也反映了未来新型犯罪形势不容乐观的态势,新型犯罪将更加严峻。

三、防治重庆市犯罪的对策与建议

(一)遏制来源,构筑流入、流出防线

1.加强市内外禁毒合作,强化大宗犯罪案件侦查。《禁毒法》规定:“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禁毒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工作,牵涉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工作涉及诸多管理部门,需要各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合力;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必须动员各种有利的社会资源,鼓励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禁毒工作。禁毒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市内外的禁毒合作,只要控制住源头,必然造成市场的萎缩。在对大宗案件的侦查中,禁毒部门要树立起“摧网络,打毒枭”的思想,通过对案件的综合分析,从单个案件中,对“上家”不断追查,发现可能涉及的整个网络,从而掌握进出重庆的通道。通过对大宗的顺线侦查,可以彻底捣毁通道,达到“堵源”的目的。

2.强化本市禁种、禁制的工作。重庆市2003年至2007年间除罂粟3 207 807株,主要集中在大巴山地区和其它一些偏远的农村山区。对于容易出现非法种毒的区县,禁毒机关应经常深入群众进行调查,并在这些地区开展禁止种毒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懂得非法种植是犯罪,并能主动举报非法种毒者,从而提高铲除的效率,并严惩非法种毒者。对于禁制工作,则应强化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通过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运输、使用等状况,从中发现有关加工厂的线索。同时,对可能出现制毒窝点的地区广泛宣传加工厂的一些可识别特征,如排放废水的颜色、废气的味道等,充分发动群众提供有关线索。

(二)控制需求,使市场萎缩

1.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切实减少新增吸毒人员数量。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教育,提高全民禁毒意识和抵制的能力,是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禁毒法》对禁毒宣传教育作了专章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禁毒宣传教育职责;二是明确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三是明确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的禁毒宣传教育职责[4]。禁毒宣传教育重在发动群众,提高全民的禁毒意识,从而减少新增吸毒人员数量。从经济学角度讲,加大禁毒宣传教育,减少吸毒人数,必然减少的需求,需求的减少将促使价格的降低,而价格的降低将导致销售的收益下降,从而减少的供给数量,达到萎缩市场的目的。

2.巩固和扩大“无毒社区”建设,深化预防工作。顾名思义,“无毒社区”就是在一个特定的区域里无种毒、制毒、贩毒、吸毒等现象存在和发生。“无毒社区”的创建,主要是依靠基层组织、单位和广大群众参与防毒、禁毒工作, 在基层普遍创建“无毒害学校”、“无毒害单位”、“无毒害乡镇”等,建立拒毒、防毒的群防群治网络,这是搞好禁毒工作,控制犯罪的有效措施。对吸毒已上瘾人群,由社区作如实的全面调查,做出社区的、个人的戒毒治疗计划,以使其尽快脱瘾――康复――回归社会[5]。实践证明,禁毒工作有必要从最基层的社区做起,努力在一个小区内首先实现无毒目标,创建一片净土。在此基础上积小区为大区、积小胜为大胜,逐步实现一个县、一个区、一个市完全无犯罪,最终取得全市犯罪销声匿迹的战果。

3.强化戒毒康复工作。国家禁毒委员会通报的情况表明:2004年全国新滋生吸毒人数稳中有降,35岁以下吸毒的青少年占吸毒人员的比例继续下降,3年以上戒断巩固人数达到8.8万名,一些地方吸食海洛因的人数明显减少[6]。戒毒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任重道远。做好戒毒康复工作,可以减少吸毒人员总量,从而减少的需求。《禁毒法》在总结多年来戒毒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戒毒工作的各项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从国家法律层面确立了戒毒工作中的各项具体法律制度。禁毒部门要紧紧抓住吸毒人员发现、戒毒、康复和巩固4个关键环节,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千方百计地提高戒毒效果,努力遏制危害。

(三)发挥禁毒专业队伍优势,摧毁流通网络

1.强化情报导侦,掌握市场动态。缉毒工作,情报先行。情报工作是禁毒工作的生命线,只有做到情报先行,才能牢牢地掌握禁毒斗争的主动权。具体而言,一是应不断强化情报工作的意识,树立禁毒“大情报”的观念;二是建立情报先行和协同作战的机制,充分利用“网上作战”信息平台,提高破案效率;三是转变情报工作的传统思想观念,广开情报来源,实现资源共享。在加强禁毒部门与相关部门合作的基础上,建立畅通、快捷、高效的情报交流、办案协作机制,力求获取“高、尖、深”的情报信息,达到情报共享和双赢互利的目的;四是利用科技手段,掌握市场动态。禁毒部门要建立检验室,添置技术侦查装备,充分发挥科技手段在禁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提高禁毒工作的科技含量,大力推进禁毒工作现代化,加强禁毒领域的科学理论研究,不断提高为现实斗争服务的水平[7]。借助科学仪器对缴获的进行理化分析研究,从而判断来源地、生产地,掌握重庆的市场状况,为侦查和打击犯罪提供依据和线索。

2.加大对零包贩卖的打击力度。打击零包贩毒犯罪是重庆当前和今后禁毒斗争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四禁(注:“四禁”即指禁吸、禁贩、禁种和禁制。)并举”中禁吸和禁贩的关键环节,可以达到斩断犯罪过程中的链条,使消费市场萎缩、吸毒人员减少、戒断率提高的目的[8]。为此,要高度重视打击零包贩毒的工作,通过加强阵地控制,采取“以吸找贩”、“以贩找毒”等有效方法,做到“抓一个端一窝”、“破一案带一串”,摧毁地下分销网络。要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切实解决对特殊人群(残疾人、重大疾病患者等)零包贩卖的打击处理问题。《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这一规定从法律角度解决了特殊人群中“以贩养吸”的吸毒人员问题,但对于其他不吸毒的特殊人群却难以适用。

3.加强专业培训,提高禁毒民警素质。一是政治素质。禁毒工作对民警的政治思想素质要求比较高,禁毒民警处在缉毒工作的第一线,需要坚定的政治素质,否则很难抵御犯罪暴利性所具有的极强的腐蚀性和诱惑力。二是应注重提高禁毒民警的专业素质。禁毒部门应该采取有针对性的培训措施,做到“培训跟着毒情走”,通过专业培训,增强民警查禁的能力,切实提高禁毒民警的战斗力。特别是对于新型,应该随着新类型、新品种的出现,及时开展培训学习,使广大禁毒民警能及时掌握的动态,提高对新型的识别能力。三是应强化禁毒民警的心理素质训练。犯罪案件侦查中,经常需要采用跟踪盯梢、化装侦查、卧底侦查等手段和方法,这要求办案民警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随机应变的能力,因此,可以通过拓展训练等有效方法,促使民警心理素质的提高。

总之,遏制犯罪的蔓延,防治犯罪,任重而道远。解决重庆市的问题,应在国家和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指挥下,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毒情,采取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战略,才能取得最后的胜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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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胡世澄.重庆地区犯罪的现状和对策建议[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4):92.

[6] 国家禁毒委介绍中国开展禁毒人民战争等方面有关情况[EB/OL].[2005-5-26]. 省略/xwzx/gnsz/gdxw/200505/26/t20050526_3917118.shtml.

[7]陈娴灵.湖北犯罪的现状与对策研究[J].湖北社会科学,2005,(1):137.

[8]浙江省公安厅禁毒处课题组.浙江犯罪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J].犯罪研究,2004,(3):50.

Corresponding Strategies of the Fight against Drug Crime in Chongqing

WANG Cheng-xin

(Chongqing Police College, Chongqing 400039, China)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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