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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理论精品(七篇)

时间:2022-09-24 19:26:07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教育理论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教育理论

篇(1)

关键词:公民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文化权利社会权利国家义务

教育,既是公民个人人格形成和发展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手段,是培育作为民主政治具体承担者的健全公民的重要途径,也是一个国家和民族不断发展进步的不竭的力量源泉。民族的振兴在教育,国家的发展和强盛靠教育,这已是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共识。而教育的发展有赖于受教育权的切实保障。受教育权是公民根据宪法规定而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人权。根据当代人权理论,受教育权的核心内容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公民要求国家作一定行为的权利,即公民从国家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国际人权法保障的一项重要人权。

一、受教育权的由来

受教育权是一项国际公认的基本人权,但“受教育权”真正作为一项人权来考虑是在二战后于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确立的。199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两个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其核心内容包括民族自决权、男女平等、工作权、儿童权利、受教育权、免受饥饿权等。《公约》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并将其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摆到同等重要的地位,无先后高低之分,具有重要历史进步意义。该《公约》第13条对《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受教育权进行了细化,使其成为各缔约国的一项义务。可以说,《公约》基本上概括了“受教育权”的权利内容,是迄今为止关于“受教育权”内涵所做出的最完整的释义。另外,《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取缔教育应属义务》、《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一议定书》、《欧洲社会》、《美洲人权公约》等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件和区域性国际人约法也都对受教育权做出了规定,虽各有侧重,或详略不一,但其内容都是与《世界人权宣言》一脉相承的,受教育权保障的国际标准已经确立。

从上述各项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受教育权是国际公认的基本人权内容之一,这种权利是“人人生而具有的”,它直接关系到个人能否有尊严地生活,能否实现其他相关人权,它对人的全面进步都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平等地保护受教育权是联合国各成员国和国际人权公约缔约国义不容辞的国际责任,是一项国家义务。因此,以人权为视角去探悉受教育权,有助于更好的理解此权利的内涵,也有助于人们自觉去保障该权利的实施。有鉴于此,笔者拟从人权角度对受教育权进行浅析,以期对此问题作一抛砖引玉式探讨。

二、受教育权的涵义

受教育权有着丰富的内涵。由于各个国家的传统不同,所信奉的理念不同,各国实际国情不同,所以即使国际文件和宪法确认同一项权利,即便用相同的词汇,其内涵、范围、意义也可能大异其趣。就各国的宪法制度而言,有些国家确定受教育权利,突出公民对国家的要求权;有些国家则确定受教育自由,突出公民选择何种教育方式及内容的自主性,避免国家的过多干涉。而且,在学理层级上,也存在着诸家学说,莫衷一是。

受教育权,也即RighttoReceiveEducation或RightofAccesstoEducation。

关于受教育权的定义和内涵,学术界有不同表述。从权利性质的角度来解释受教育权,多存在如下几种理论:

第一,接受教育的权利。张维平认为,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接受文化知识教育、劳动技能教育和其他方面教育的权利。李步云认为,“公民的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各类学校、各种教育机构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学的文化科学知识,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业务水平的权利。”姜小川认为受教育权是指达到一定年龄并且具有接受教育的能力的公民,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物质帮助,从而进入各种学校或者其他教育设施,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

第二,生存权说,也称经济性权利说。其实质是为了使贫穷的公民获取与人的生活能力有关的教育,故而要求国家从经济角度提供必要的文化教育条件和均等的受教育机会,即认为受教育权是一种经济收益权利,其实质就是为了获取更好的生存能力而要求国家从经济角度公共必要的文化教育条件和均等的受教育机会的权利。

第三,学习权说。它是从个体意义角度强调充分运用教育的自由权,积极的参加教育过程,选择教育内容,是从学习者的角度出发看待接受教育的。其凸现了受教育权利主体在享受受教育权利时的主动性、自由性。

第四,公民权说。受教育权为公民权利可以提升受教育权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受教育权的人权地位。受教育权的这种法律地位决定受教育权对其主体所具有的固有性、不可剥夺性、不可让与性、不可动摇性和必须保障性。受教育权为公民权利,即受教育权也不可避免的归入第一代人权,并带有第一代人权的特征属性,它关注的是选择的自由,以排除国家的干预。

第五,社会权利说。受教育权是社会权利,或许直接的根据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社会权利是第二代人权,则受教育权也被划入第二代人权,并带有第二代人权的特征属性。就社会权利而言,其重点是强调国家主体的积极保障作用和受教育权的主体的诉求和权利。受教育权义务主体具有多元性和复杂性,因而各义务主体在受教育权的实现方面所起的作用和担当的责任也有明

显的差别,但是,国家的主要主导作用是不可动摇的。

第六,就受教育权具有文化权利的性质而言,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加以表述和阐明。首先,受教育权的内容是文化,而文化的涵义人们的理解和认识是基本趋同的。我们可以进一步把文化解释为能够提高主体人的素质和修养,存在知识和学问的地方,就是文化。其次,主体人进行文化创造,文化传播和参加文化活动的自由。再次,文化传播和参加文化活动重要的在于提供保障,而对于文化成果和文化成果所带来的利益重要的则在于保护,在保障和保护方面国家都是重要的责任承担者。

综上,几种学说都反映了一定的受教育权现象和事实,也反映了权利含义的历史演化。尤其后三种学说在近年来更是获得学界普遍认同与关注。在学理上对受教育权的争鸣,可以使我们更全面、深刻、准确地把握受教育权的内涵,为进一步的研讨做铺垫。

三、受教育权的权利内容

“受教育权”作为人人应有的基本权利,它又具体表现在:“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获取受教育结果权”三个方面。

其一,就“受教育机会权”来讲,受教育机会是指受教育者有权通过学习和受教育获得生存与发展能力的可能性空间和余地,是受教育者接受任何等级或类型的教育的起点、资格与身份。“受教育机会权”是受教育权存在与发展的前提性与基础性权利。学者龚向和认为“受教育机会权”还可具体分为入学机会权、升学机会权、受教育选择权和学生身份权。入学机会权、升学机会权是受教育机会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重要的实现方式,受教育的选择权是指公民对接受教育的种类、学校、教师等有自由选择权利。受教育的选择权与入学机会权、升学机会权是不可分的。入学机会权、升学机会权以及受教育选择权的行使所产生的结果,即:进入某一教育机构而获得该教育机构的学生身份,享有学生的一切权利,而一旦丧失学生身份权,其他形式的受教育权也就一同丧失。因此,学生身份权是受教育机会权的核心,享有受教育机会权,实质是要享有学生身份权。故受教育者要十分珍惜学生身份权,教育机构或教育者不可轻易剥夺学生身份权。

其二,就“受教育条件权”来讲,获得了受教育的机会并没有完整的享有“受教育权”,在获得了入学、升学的机会权,学生身份权之后,作为受教育者还拥有“受教育条件权”,即:教育条件建设请求权、教育条件利用权以及获得教育资助权。“受教育权”的保障,重要的方面是受教育者有请求国家积极作为,提供教育设施和保障教育教学正常运转的权利。

教育条件建设请求权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建设请求权和教育财政措施请求权。教育条件利用权是指对已有的教育条件如教育设施或教育资源,受教育者享有平等的利用权。这获得教育资助权,主要是对那些经济困难的学生来讲的,受教育所必不可少的费用会把优秀而贫困的学生阻隔在学校的大门之外,而使之失去升学机会权,进而也失去受教育权。因此在公民个人无法交付教育费用时,国家有义务给予经济资助,按成绩和能力有资格接受教育但无力负担教育费用的学生,应享有从国家哪里获得教育资助的权利。

其三,就“获取受教育结果权”来讲,获得受教育的机会,享有和利用教育条件,经过一个受教育的过程,受教育者有权获得应有的教育结果。具体而言,获取受教育结果权包括获得公正评价权和获得学业学位证书权两种。

获得公正评价权,是指受教育者在德、智、体各方面有获得按照国家统一标准一视同仁的客观评价的权利。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权是指受教育者在完成规定的学业之后,应享有证明其完成相应学业的证书的权利。由国家承认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是对学习者学习经历、学习能力、学术水平等的对外证明,具有非常大的公信度,对受教育者来讲是非常关键的。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受教育权”作为应有权利,它是基本的、神圣的,人人都有资格享有的,是受教育者个体不可缺少的,也是不可转让的,不可替代的。同时受教育权作为最基本的一项人权,又是具体的、丰富的,它由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与获取受教育结果权构成了“受教育权”的权利体系。保障受教育者之“受教育权”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人人享有“受教育权”更不是虚幻的理想,它是实实在在的,需要加以实施、落实和保护的。

四、受教育权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义务教育中的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属于生存权的范畴。作为生存权的受教育权,其主体应当是所有的人,因而应该平等地为全体公民所享受。所谓平等,是指入学机会平等、教育内容和年限相同,即达到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年龄的所有儿童,应该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在入学机会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在义务教育阶段内,接受相同年限、知识结构或内容基本相同的教育。义务教育之所以实行完全平等的原则,并不是源于一种理论上空洞的假设,而是由以下因素决定:

第一,公民之所以要享有完全平等的义务教育,主要因为公民首先尽了纳税人的义务,所以国家作为交换的另一方主体应该为所有公民提供必要年限的义务教育;第二,受教育者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以人的身份参与了社会合作,因此,他应该享有与他人平等的最为基本的权利。人的本性是作为类的存在所固有的,不存在个体差异。因此,所有的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而且所有的人只有在真正受到一定的教育之后才能成为一个人,这是不受人的出身、地位、性别和智力高低影响的。第三,在现代社会中,教育对于个体生命的质量有很大意义。义务教育中受教育权的丧失是基本的可行能力被剥夺的重要表现。由此可见,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平等原则,无论对于实现教育公正,还是对于促进人权的发展来说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同时,这也是现代国家普遍提高劳动力素质的迫切要求。

在理论和法律上,对于平等受教育权利的确认,并不等于现实中教育机会的平等,教育平等是一个具有强烈时间色彩的概念。它的完整的意义应该是指,建立在人格平等和政治权利平等基础上的受教育权利平等和受教育机会平等的现实状态。因而,当我们再次强调受教育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甚至是生存权时,也就意味着在受教育权的保障中首先应秉承教育平等原则。

(二)人本原则

公民受教育权的落实和保障分为形式和实质两方面,如果说平等原则可以视为对受教育权形式上的保障,那么人本原则就是对其实质上的保障。长期以来,我们的教育除了以人为对象之外,其视野中并没有人。从神化教育到物化教育,它们具有一个一脉相传的逻辑、准则、思维方式和理念,都呈现出了否定与压抑人性、个性、自主性、主动性的特征。因而,人本原则就是指在教育中确立本体论和人性化的教育观。

确立人性化的教育观,就要实行人性化的学校教育,这是培养真正的“人”的教育。无论是学校制度安排还是学校的日常管理,都应该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学生作为“人”所应享有的一切权利,为学生人格的健康发展创造和谐、宽松的环境。这就需要不断地推进教育教学方法和学校管理策略的变革,对待成长中的青少年,要把他们当作独立的、有自身尊严与权利的同等的“人”来教育和管理。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学校内部的教育及常规管理应对青少年的人格给予足够的尊重和重视,教师在进行惩戒和批评教育时应该突出其教育性,注意采取合理方式,推动学校教育的“人性化”进程。总之,受教育者本身完整的人格尊严、尚待发展的天赋才能,乃是所有教育措施时时刻刻不能丝毫侵犯的核心规范,即教育必须以人为目的。也就是说,生存权是人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是人的生命得以延续的权利,作为生存权的受教育权利必须坚持以每个人的最大利益为考量,以促进每个人有质量的生存为目的。

五、国际法领域的受教育权

从现代国际法的视角来看,受教育权完全是一项权利,而不是权利和义务的复合体,更不是一项义务。作为国际人权法上的一项权利,它的基本内涵是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和国家所承担的义务。

(一)受教育者的权利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如下权利:第一,初等教育权。每个学龄儿童都有权接受初等教育,初等教育应是义务的和免费的;第二,中等教育权。每个人都有权接受中等教育,中等教育应是普及的和逐渐免费的;第三,高等教育权。有能力接受高等教育的人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高等教育应根据“能力”让受教育者平等进入,并应逐步实行免费;第四,教育选择权。受教育者的家长享有根据其宗教或信仰选择教育机构的权利;第五,基本教育权。凡是没有接受初等教育的未成年人或成年人都有权接受基本教育,即扫盲教育,基本教育应是免费的,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通过以后,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有关受教育权的公约、宣言、决议以及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大会通过的宣言和行动纲领对《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确立的受教育者所享有的受教育的权利加以重申或明确,使受教育者所享有的受教育的权利越来越具体化。

(二)国家的义务

按照国际人权法的规定,国家在保护受教育权方面须承担如下四类义务:

1、一般性义务

在受教育权的保护方面,各国应承担三项一般性义务,即尊重(respect)、保护(protect)和实施(fulfill)公民的受教育权。尊重受教育权的义务要求各国避免有碍行使受教育权的措施的出现;保护受教育权的义务要求各国采取措施以防止第三人干涉;实施受教育权的义务要求各国积极采取措施以使个人或团体能够或协助个人行使受教育权。各国促进和保护受教育权的一般性义务应包括建立、组织符合现代教育基本特征的各种形式和水平的教育。

2、具体义务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国家承担的促进和保护受教育权的具体义务为:实行义务免费的基本教育;普遍设立技术和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根据成绩对一切人平等开放;保障父母对其子女受教育种类的优先选择权。作为所有国家和全体人类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世界人权宣言》的上述规定是国际人权法第一次对国家促进和保护受教育权的具体义务予以明示。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14条不但对《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教育的目的和国家义务的顺序进行了科学的调整,而且对国家义务内容进行了充实和调整。具体情况为:将职业教育和技术教育归于中等教育的范畴,使国家现代教育制度所具有的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的完整体系在公约中得以体现;为保证家长对其子女受教育种类所享有的优先选择权的实现,增加了教育举办权,并对选择的范围作出了限定,即按家长的信仰作出选择和在公立与非公立学校间进行选择;将基本教育细化为初等教育与扫盲教育;在保留职业技术教育和高等教育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平等开放的同时,提出了“逐渐免费”的新要求;增加了有关学校管理制度、奖学金制度和教师物质条件等规定。

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通过以后,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系列有关受教育权的公约、宣言、决议,有关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大会也通过了一系列的促进和保护受教育权的宣言和行动纲领,上述国际文件对《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确立的国家义务予以重申或明确,使国家促进和保护受教育权的义务内容更加具体化。

3、特殊义务

儿童是受教育权的主要主体,受教育权在很大程度上是儿童的权利。如何看待儿童的权利,或者是否将儿童的权利放在各国社会发展优先考虑的地位,这与受教育权的国际保护密切相关。《儿童权利公约》确立了旨在增进儿童权利保护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若干国际公约和区域性条约重申了这一原则。该原则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它具有条约法的效力,而且在于它特别强调儿童作为权利主体来加以保护的理念。《儿童权利公约》是迄今为止缔约国数量最多的国际人权法文件,上述规定无疑代表着整个国际社会对儿童权利保护“最大利益原则”的“法律确信”。可以说,儿童权利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为受教育权的保护工作不断向前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引擎”。

六、我国的受教育权状况

1、有关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程序性规定较少

目前,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文件对程序的规定相当薄弱。很多已出台的教育法律法规属于宣言性立法,条文多为原则性的规范,没有多少程序性规范,致使法律规定难以收到实效,立法的精神难以实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都规定了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但没有法规对“有效措施”作了细化,

或规章对学生申诉制度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缺乏专门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和人员、关于申诉时效、申诉后处理机制等方面的规定。学生申诉制度在法律性质上定位也不明确,是行政裁决制度?是行政复议制度?还是一种非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因此,在现实中很少有高校充分实行,以至于迫使学生不得不放弃申诉途径。

2、司法介入缺乏法律依据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了受教育者具有依法提讼的权利,但《行政诉讼法》等相关程序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些规定的不确定性带来了司法介入教育纠纷的不确定性,况且我国高校法律地位不明确,致使很多受教育权利被侵害的事件,只能以受教育者权利受到侵害致使财产受到损失为由,转化为民事赔偿,最终使公民受教育权侵害案件往往既不符合行政诉讼要求,又与民事诉讼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使得公民在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的诉讼以不在受理范围为由被驳回,结果得不到应有的司法救济。

3.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对侵害受教育者权益的法律责任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

如《义务教育法》规定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应当承担的责任不明确,也没有规定学校违反职责的法律责任,不仅不利于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履行义务教育职责,也给处理学校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的案件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因此,行政机关在对这种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决定时难以形成具体内容,也很难对违法行为人产生约束力。

4.我国受教育权利的程序保障机制不够完善

目前,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文件对程序的规定相当薄弱,这也使得高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缺乏充分的程序观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的权利保障,不利于高校学生管理的顺利进行。对于教育管理中的程序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已有诉案都反映出一个共同的问题:教育教学管理行为中的程序瑕疵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受教育权。

5、公民受教育权的不平等性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实现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最大的问题就是,在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上存在严重的不平等。最为突出的是高等教育上的严重不平等,也就是说教育的每个层次上都存在不平等问题。

(1)义务教育领域的不平等。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资源占有和受教育权的实现程度,存在严重的城乡差别,既有纯地域上的表现,也有身份上的表现。由于我国城市的中小学教育基本上是由国家财政拨款,而农村的中小学教育则基本上是以摊派的方式由农民自己负担,这使农村儿童无论是受教育的机会还是受教育的待遇都无法与城市儿童平等。城市受教育者拥有比农村受教育者更多、更好、质量更高的义务教育,城里人享有比乡下人(即使他们已经生活在城市,也只能成为城市“边缘人”)更优秀、更廉价的义务教育。

(2)高等教育阶段的不平等。主要是接受高等教育权上的差别对待,即高等教育招生政策中的偏向主义和身份歧视。在我国现阶段,高考仍然是决定公民能否进入高等院校接受高等教育的唯一手段,是直接关系公民受教育权的一个重要筛选机制。因此,高考整个组织过程是否公平,是否真正平等,特别是录取标准是否统一、一视同仁,直接关系到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与否,而恰恰是在这个问题上,高考这种重要筛选机制长期以来是由行政部门规章调整的,具有很大的不规范性和任意性,它难以体现全国人民的意志和根本要求,不能公正、平等地利用教育资源,从而造成公民受教育权存在极为严重和明显的不平等。

(3)性别保障上的不平等,尤其是对农村贫困地区女童的受教育权保障严重不足。我国已从宪法的高度赋予了妇女在教育上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在获得教育机会上亦然。但现实中,由于观念和文化因素、家庭经济困难、教育资源短缺等,使得女童的受教育机会严重缺失。特别是经济困难家庭,女童处于因性别和家庭贫困而导致的双重不利处境,受教育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由上可知,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的受教育权有时会受到来自各方的侵害。这些侵害不管来自哪里,不管方式如何,如果国家在侵害之前没有一个及时有效的预防侵害发生的机制,在侵害发生的过程中没有一个及时有效的制止侵害继续的机制,在侵害发生之后没有一个及时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则公民的受教育权就得不到有效的实现和保护。

七、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和保障机制

1、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救济

继续加大各级政府财政对教育投入的力度。教育经费是教育发展的物质保证,也是公民受教育权的物质保证,是国家财政部门为教育作出的财政贡献。我们应当建立起科学的教育投资体系,即以投资为主,设立教育拨款委员会和教育基金会,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筹措资金。使教育经费在教育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促进我国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从而切实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

2、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惩罚力度。在我国,为了保障公民基本的受教育权,国家已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可以说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已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的受教育权并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在很大程度上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违法不究的现象,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因此政府应当运用其行政权利强化对法律规定的监督实施,对于任何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的组织和个人,都应该一查到底,追究责任,切实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落到实处。

3、建立完备的教育执法制度。全面建立有关教育处罚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教育申诉制度、教育仲裁制度等教育法律救济制度;国家执法、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公正执法,正确地规范和引导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追究违反教育法的责任人,依法保护公民的一切合法权利。同时要建立健全教育执法、司法机构,要明确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在教育执法中的职能,强化该机构在处理教育申诉、教育行政复议等教育纠纷中的职责和权限,同时建立教育纠纷处理过程中的听证制度,保证行政处理的公平公开公正,要进一步增强司法机关在教育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扩大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纠纷的受理范围;同时要建立受政府授权委托的教育仲裁机构,明确教育执法、司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职责和分工,保证大量的教育纠纷和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以切实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

4、建立和完善学生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作出处理的制度。但是,当前我国的申诉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学生申诉权的内容和范围相对狭窄,申诉中还存在着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以及对执法过程缺少必要的监督等。为此,我们应不断完善我国的学生申诉制度,真正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

5、明确司法介入的正当性。相对于行政救济而言,司法救济是一种更公正、更彻底、更权威、更令人信服的救济方式。因而必须尽快建立起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机制。从理论上可引入大陆法系的公务法人的概念,把我国公立学校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公务法人”,承认高校在教育管理活动中行使了国家公权力,至少部分行使了国家公权力,因而高校可以而且应该成为其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诉讼被告。立法上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进行修改,在该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通过新的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司法介入教育纠纷的标准,规定公民在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受教育权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6、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明确法律责任。

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新闻曝光案件追查等制度,对反映的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教育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活动。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教育行政案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监察机关的监察建议、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以及司法机关的司法建议书,要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和结果通报有关机关。此外,明确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如在《义务教育法》明确中规定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学校违反义务教育职责的法律责任。可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对拒绝或者拖延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可以以原告的身份把家长推上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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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一)完善制订理论成果本身的实践方案

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成果自身是影响理论向实践转化的最基础的元素。理论成果本身的实践性或行动的可能性,是理论成果实践转化的重要中介,反映了理论成果指向实践的张力。思想政治教育经历了长期艰难曲折的发展过程,如今面对学术规范的衡量、实践需要的期盼,应该自觉把推进理论成果的实践转化纳入学科整体性建设的范畴中来,主动为理论成果设计实践转化的行动计划,加大研究成果实践转化的自觉性。因为思想政治教育实践过程会受到许多不可控因素的影响,理论上的“实然”并不等同于实践中的“必然”和效果上的“应然”,只有以详细的行动计划来指导、规范和调整,才能实现理论成果的有效“落地”。自2006年理论上升为一级学科以来,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建设以及出版和发表的专著、学术论文等研究成果更是层出不穷,这为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成果转化提供了坚实的基础。遗憾的是,尽管有许多理论研究者不断强调“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要关注实践”,“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应指导实践”,但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一些学者整日凌空蹈虚、空话连篇,忙于构建所谓的学术框架;一些研究人员醉心玩弄词藻、废话新说,痴迷于构建华丽的话语体系。”有的理论成果仍仅具有典型的个体利益特征,忽视成果的社会实践效益,缺乏实践指导价值;有的理论成果仅仅停留在理论自洽之中,满足于“形而上”的研究意图,很少关注或没有关注到研究成果的实践转化问题,难以实现与现实需要的有效对接。可以说,理论成果忽视或缺乏实践性是导致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两张皮”、相脱节的一个重要原因。52%的受访者认为目前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成果存在数量多、质量差的问题,并由此导致了“研究繁荣”背后实效缺失现象的存在。改进这种风气蔓延的根本之道就在于学术研究要直面现实,始终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有理,言之有策。

(二)加强对思想政治教育人才的培养和培训

开展人才培养培训是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成果实践转化的基本方式;推进学科建设理论成果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是实践转化的必然要求。思想政治教育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在校学生的培养问题;二是对正在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提升问题。就前者来说,在学科建设中,通过编写教材、调整教学计划、推进教学方法改革等,适时地把学科建设的最新理论成果体现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增强专业的时代适应,较好地实现了理论成果与人才培养的协同发展、与时俱进。现在的主要问题和挑战来自于后者,即如何运用学科建设的理论成果提升思想政治教育队伍的专业化水平的问题。仅以高校辅导员队伍为例来说,这支思想政治教育队伍来源多样、专业背景各异,成为理论成果转化的制约因素,导致对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成果的转化意识不强、能力不高、成效不显。有调查显示,只有31%的受访者能做到经常浏览他人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成果,只有24%的受访者能结合自己的本职工作自觉应用他人的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成果。理论成果进不了教育实践者的头脑、成不了教育实践的指导、进不了教育实践的平台,以致于面对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中的许多不可控制、不可预测的因素,找不到理论归纳和指导,对于一种行为“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只能成为“经验中的存在”,基本上是围绕自己工作的反复总结和重演。而一线工作者的经验性成果恰恰又被理论研究者所难得一顾,导致了双向转化均存在断裂的现象。可见,在人才培养培训上,“理论脱离实践,实践脱离理论或摆脱理论,这是双重脱离,也是双重失范。”

(三)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相关政策的制定

政策参与是思想政治教育实践转化的有效途径。由于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独特的政治属性,更加需要运用制度支持、政策保障等手段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成果必须尽可能地转化为政策规定,由此推进理论成果转化效应的长期性、稳定性,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成果独特的咨政功能。从目前来看,党和国家以及各级主管部门在制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的相关政策时,都能较好地吸纳和借鉴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但由于受到目前理论成果自身实践性或实践转化不足的制约,也给这种吸收和借鉴留下实践的遗憾和操作的空白,一些政策规定过于宏观,重导向轻操作,缺乏现实操作的指导意义和规范要求,难以落实在具体的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中,出现了政策效应的逐层衰减、边际效应明显。

(四)加强指导现实问题的理论研究

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相互促进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发展的内在逻辑。理论成果的实践转化还表现为对现实问题研究的指导。一是以现实问题为起点,通过对现实具体问题的研究,找到解决问题的理论依据和途径方法;二是以已有的理论为起点,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理论指导和分析逻辑,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与水平。因此,能否有效指导实践研究也是检验理论成果生命力的重要指标。要鼓励和提倡面向实践的理论研究,以“脚底板”式的实地调查和强烈的问题意识来解决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相衔接的“一公里问题”,从而在理论与实践之间搭建起有效的勾连与融通。而在这个问题上,由于受到研究团队构成中实践队伍吸纳不足、现实问题价值“过于微小”等主客观因素的制约,除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专项课题之外,实践操作性课题难以在国家、省部级课题竞争中获得立项也是重要因素,这就进一步助长了重理论、轻实践的研究导向,这种状况需要改变。

二、进一步推进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成果实践转化的着力点

(一)加大理论研究的实践取向,增强研究成果的实践自觉

实践发展是保持理论创新的动力与来源,也是检验理论正确性和生命力的向度。一是研究的视野要向下,要把思想政治教育的时代命题和现实问题作为理论研究的立足点,回应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中的热点、难点和焦点,以实践问题促研究,提高理论成果的现实针对,为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实效。二是要进一步增强理论成果的实践自觉,尽可能地把理论成果变成可以直接实践的行动计划,或者把行动计划作为研究成果的重要体现,直接服务于思想政治教育实践需要,提高理论成果实践转化的效率。三是要加大实践研究的政策扶持,在各级课题立项、成果评选中给予倾斜,着力于引导解决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的现实困难,打破制约思想政治教育取得实效的瓶颈,以实践探索的经验和成效来丰富和发展理论成果。四是要增强学术刊物的实践取向,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学术刊物是思想政治教育成果的重要载体,也是人们获取研究成果的重要渠道,思想政治教育类刊物要转变唯理论、纯理论办刊倾向,给思想政治教育实践、经验总结类文章以一定的刊发空间,这既有利于调动一线实践者的研究热情,促进实践探索,也有利于理论研究者了解实践的进展情况和问题,使学术刊物成为沟通两支队伍、展示两方面成果的重要平台。

(二)增强三支队伍之间的协作互补,实现研究成果的整体价值

就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建设来说,涉及到理论研究者、实践工作者和政策制定者三支队伍。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成果的实践转化程度还取决于这三支队伍之间的协作深度。当前,理论研究者与实践工作者各自开辟了两个不同的领域,尽管这两个领域在实践意义上存在交集,但在现实运行中却处于“平行不相交”局面,而又同时影响着政策制定者的决策。显然,在有关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建设的政策制定中,理论研究者的学术话语往往超过实践工作者的现实呼声,使得许多旨在解决实际问题的政策、措施却依然停留于理论论证上,难以彻底地落到实处。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建立三支队伍之间深层次的、系统性的联系。一是在学科建设中要充分听取、吸纳三支队伍的不同意见,做到既尊重理论规律,也关注现实问题,使政策落实到解决问题上来。二是优化研究队伍结构,重视吸收一线工作者参与理论研究,加大研究成果的实践取向,同时鼓励理论研究者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现实资料,使理论研究能够与实践发展需求相一致。三是在政策制定中既要问政于专家学者,也要问需于实践工作者,既要着眼于推进学科理论的发展,更要着眼于实际问题的解决与教育实效的提升。

(三)加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的培训力度,提高理论成果转化能力

实际工作者的理论转化能力是关乎转化效率的能动因素。目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或缺乏必要的理论素养,或形成实践的惰性和惯性,不少人持有一种保守态度,不想或不会尝试新的思想政治教育运行模式,也不会主动地思考各种运行模式的优劣。如何提高这支队伍的理论转化能力将成为提高教育实效性的一个重要措施。为此,一是要提高对理论成果学习的自觉性,做到主动学习,掌握思想政治教育最新理论成果;主动思考,把理论成果作为化解现实困惑、工作困境的有力武器。二是要加大专业培训力度,依托教育部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点等,开展实际工作者的理论培训工作,把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基本理论作为能否从事这个职业、晋升职务职称的考核指标,以此增强推进学习的约束性。三是调动实际工作者的研究热情和活力,深入开展实践问题研究,形成研究意识和研究自觉,增强对理论成果的认知和感悟,使实践者也成为一支重要的研究力量,从而形成两支队伍、两个领域协调发展、协同推进、有效互补、良性转化的良好格局。

(四)加强对理论成果实践转化的管理和激励,增强评价的导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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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害词中学生创新教育体验式

1引言

中学生创新教育是建立在教育学基本理论之上,充分启发中学生创新思维、挖掘中学生创新潜质、调动中学生创新积极性、增强中学生创新能力的教育实践活动过程。相对于幼儿或小学生而言,中学生的思维判定能力以及处事方式处于趋向于理性的成长阶段,其不仅能够自我学习、自我调整、在创新活动中寻找乐趣,因此若能够给予适当的鼓励,则中学生将不断获得成就感和满足感。当中学生的生理结构趋于成熟时,创新想象力可能会有所减弱,相应的思维判定能力也就趋于定势,创新优势并不明显。可见,展开对中学生的创新教育活动对于正确引导中学生创新意识、促进中学生素质教育的稳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笔者试图展开对中学生教育模式的分析。

2创新教育与传统教育的比较分析

中学生创新教育是建立在启发发散性思维、提倡换位思考、寓教于乐的教育方式,与传统教育模式差别较大,具体如表1所示:

尽管创新教育与传统教育均可能借助于多媒体、网络等工具和平台,且教育对象均为学生,但从表1看来,两者之间的差别仍然是普遍存在的。从教育的出发点来看,创新教育的出发点在于学生的发散性思维,人是创新活动的主体,缺乏主观能动性和发散思维的前提基础,创意根本无从产生,而传统教育的根本出发点在于学校必须以书本知识为蓝本,在书山题海中去感受和学习各种知识。从教育方式来看,创新教育需要通过启发和引导的方式调动学生的创新意识和积极性,教师仅仅只是起到辅助和铺垫的作用;与之不同,传统教育中教师的根本职能在于传道、授业与解惑,教育方式多以灌输式、一言堂式为主,学生作为知识的被迫接受者,往往缺乏学习热情和总结、概括与超越的综合处理能力。从教育内容看,创新教育是随时、随地、随人的教育,对于教育内容没有限制,即任何规律、现象、思路等都可以作为教育的内容,但传统教育必须以具体的内容作为教育的客体,且通常为有形的书本、图画、作品或者音像制品等。从教育的内涵看,创新教育将理论知识与实际运用进行了有机的结合,而传统教育往往将教育环节终止在理论学习阶段,缺乏对理论的进一步深入学习,缺乏后续知识与应用环节的考虑。从考核指标看,创新教育的落脚点并不是鼓励学生漫无天际的奇思妙想,而是需要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够最终转化为成果、专利、发明等成果形式,且转换成实际的生产力,并得到社会的认可;与此不同,传统教育需要借助于考试和测验的方式来检验教育的效果,从而可能会导致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为导向的教育价值取向,甚至可能会出现考试指挥棒引发的社会问题。从教育对象看,在创新教育中,因材施教、有的放矢,学生的个性化需求能够得到满足,个人专长能够得到发挥;在传统教育中则可能无法发现和挖掘教育对象的差异性,教育对象被大众化对待,表面上看视公平的“大锅饭”教育,事实上可能埋没了学生的爱好爱好与特长禀赋。从教育手段看,创新教育必然以教师和学生的双方交流、反馈与互动而使得教与学的活动均能够卓有成效,并且教育活动不仅仅局限于有形的、固定的教室,但传动教育显然缺乏反馈机制,缺乏互动的单方面教与学,最终效果可想而知。

3中学生创新教育的理论基础

3.1中学生创新教育的虚荣心理论

教育心理学通过对中学生心理结构的分析以及教育过程中心理活动规律的把握,来系统探讨创新教育中的心理现象。中学生已能够独立思考问题并具有较强的好奇心和独立创新的能力,因此绝大多数中学生对于创新活动的爱好较为浓厚,部分中学生甚至热衷于创新活动。然而,在中国当前应试教育模式仍然较为普遍的环境下,中学生的创新热情受到打击。在开展创新教育活动中,首先需要通过合适的思想政治活动,灌输创新教育对于中学生当前阶段的学习以及今后发展的重要性和长远意义,解除中学生参与创新实践活动的后顾之忧。与此同时,在中学生创新教育中,必须充分、合理地利用中学生的“虚荣心”效应。中学生创新活动中的很多发明或专利成果绝大多数都来源于最初辅导老师的启发与鼓励。当中学生在得到表扬和鼓励之后,其将在不断的努力和学习中熟悉自我并不断成长和提高,从而促使其自己与辅导老师的赞扬保持一致。对于中学生的“虚荣心”应该辨证的加以对待,给予适当的鼓励,不断刺激中学生的“虚荣心”成长,促使其必须不断努力,以实际的成绩换取满足虚荣心之后的成就感。

3.2中学生创新教育的辨证法理论

对于中学生而言,钻研书本知识、应付升学考试是其主要的学习使命,因此将主要精力投入课堂内学习是绝大多数家长和学生的一致观点。事实上,课堂内学习与课堂外的创新活动是对立统一的,两者并不矛盾。理论来源于实践,最终又回到实践中去指导实践,并使得理论得到运用和升华。创新活动的前提基础并不是异想天开,而是对中学生课堂知识、平时积累以及科学规律的综合运用。将基础知识运用于创新活动,亦即在创新活动中引领中学生去学习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等各种知识,更能加深学生对书本知识的理解,并能够提高其活学活用的能力。创新教育是理论与实践的完美结合,通过对每年中学生升学考试中的佼佼者的调查表明,考试名列前茅者均是那些创新意识较强、善于归纳总结、勤于观察并能够积极参与创新实践的学生;相反,那些一心读“死书”的中学生并不是升学考试的最大获益者。

3.3正反馈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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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教育理论,在《军事大辞海》中所给出的定义是“关于教育的思想体系,其中包括了教育原理,教育规律等专门化、系统化的一个理论体系”[1]。这个相对完整的定义,囊括了相对抽象的对教育理论的理解,包括系统化的教育理论、教育科学知识、教育经验这三块内容。

 

叶澜教授把教育理论理解为“泛指人们有关教育的理论性认识”,并且有不同的种类与层次。她更进一步地具体提出,在现实之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理论形态,“其一是,群体成员所共同拥有的普遍形态,脱离了产生理论的主体”这可以理解为是群体成熟的、系统化的理论体系,一般会以文字、符号的形式存在;“其二是,个人或部分特殊群体所拥有的一种私我或者是局部的形态” [2]。以此为基础,也可以将之理解为,包括个人通过学习而内化成为个人的理论,除了上述所提及的,还包括尚未完全脱离理论主体的理论形态,多以一定范围之内的共同经验的形式存在。不过,后者所代表的形态,往往会受到忽视。

 

顾明远教授的《教育大辞典》之中,将“教育实践”更进一步的定义为“人类有意识地培养人的活动”;郭元祥教授则将这一概念定义为“人们在一定的教育观念基础之上展开,以人的培养为核心的各种行为和活动方式” [3];石中英教授又将该概念定义成“以教育为意图的实践行为”或“行为人以‘教育’为名义所进行的实践行为”[4]。统计一下,可以发现“人”、“教育观念”、“行为”、“活动”等为主体词。所以,可以理解为教育实践是一项以培养人为目的,并且日益加入了“教育观念和意图”因素的行为和活动。

 

二、二者关系现状的梳理

 

梳理相关文献发现,当今关于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的关系主要存在三种观点:“脱离关系”、“指导关系”、“平等依存关系”。

 

(一)脱离关系

 

以现实角度为出发点,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之间始终存在矛盾的关系。现实之中,理论往往是高高在上的,理论源于实践,但已经看不到实践的影子。一味地在理想状态完善自己,结果却脱离了实践的母体,毫无用武之地。

 

这种现象使人不禁会进行反思,教育理论与其实践之间,真的是脱离了吗?“脱离”就一定是不好的吗?对此,叶澜教授提出:“同教育实践完全脱离的教育理论是否是存在的?同教育理论完全脱离的教育实践是否是存在的?”[5]显然这是不存在的,大部分的理论是有一定实践根据的,大部分的实践也是有理论参与的。但是不乏有个别教育理论是基于理论的思辨得来的,与教育实践有一定的差距,这是需要辩证去思考的。

 

另外还要反思“脱离”就一定是不好的观点,假如教育理论为了与教育实践契合无限降低自己的标准,那教育理论还有自身的价值吗?所以有研究指出“教育理论与其实践之间,存在恰当的张力是有必要的,但若将之发展成为对教育实践的无知与宽容,那将是非常可怕的事情”[6]。对此应有的理解是,教育理论不能“脱离”教育实践,但是要与教育实践保持一定的距离,适度才是最好的选择。

 

(二)指导关系

 

以哲学认识论为出发点来看待整个问题的话,认识是源于实践的,且是高于实践的,认识能够有效对实践进行指导。教育理论与其实践之间,也是符合这种辩证关系的。故将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之间二者的关系视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也大致是可以成立的。

 

对于此观点,吴黛舒认为“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之间并非简单的指导和被指导这样一种关系,而是‘相互滋养’的新型关系” [7]。对于二者的“指导”关系,很多研究都不赞同,教育理论具有相对独立性,有自己的发展规律,教育实践同样有自己独特的逻辑——“教育的实践工作者,其总是难免受到先前所习得的习性支配,受到情景因素和修正意向支配,受单向时间和身体-心理-社会构成的三维空间的支配” [8]。教育实践受多因素支配。既有的理论能对现实、灵活的实践给出及时又精准的指导吗?更进一步地来说,教育理论可能并不是完美的,难免会有正误之分,难道都能够用来对教育实践进行指导吗?这是值得反思的。

 

到底是理论指导实践还是理论应该关注实践,文章所持观点是理论要从实践出发,深入到实践才能很好地理解实践、解释实践、为实践服务。对教育理论工作者来说,“在教育实践活动之中应是‘提议者’,而非‘指导者’;更是应该作为教育实践工作者的‘伙伴’,而非‘导师’” [9] 。

 

(三)平等依存关系

 

就理想状态而言,教育理论与其实践,二者之间应是一种和谐统一的关系。相比起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的“脱离”与“定向指导”关系,现在大部分的研究认为二者独立、平等,但是又蕴含着互相依存与滋养的复杂关系。

 

二者从属于不同的范畴,本质上是不一样的,但是二者地位却是平等的,没有一方从属另一方之说。二者各司其职,保持恰当距离的同时,也为彼此的进步提供着滋养。“用心智创造出最具创见性的教育思想是教育理论要思考的事情,用身体与行动创造最有效教育方案是教育实践活动要进行考虑的事情,这是专业分工的客观要求”[10]。

 

三、二者“疏离”的原因浅析

 

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未能达到契合的状态,是多方面的原因所共同造成的,对其进行恰当的区分是有必要的。其中有些原因是无法避免的,对此要尊重二者的客观规律和本质要求。但是有些人为的“疏离”是必须要关注,加以改正和完善的。

 

(一)舶来品与“本土化”的文化差异

 

我国的教育理论研究相比西方起步晚,发展慢,所以西方很多先进的教育理论都被引进中国,但是先进教育理论能否本土化,能否适应我国国情还是一个问题。教育实践一旦出现了问题,就会去寻求西方理论的帮助。

 

基于中国的“教育实践”问题去西方寻求“教育理论”的妙方,就好比向优秀的钢琴家请教弹奏古筝的技巧,尽管音乐的领域有共通之处,但是钢琴有钢琴的指法,古筝有古筝的奏法,二者是不同的。故在教育理论的本土化问题上,可以更多地对以上观点进行采纳和参考,并在此基础上有所改进。

 

(二)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在本质上的差异

 

教育理论与其实践,二者可以认为是分属于不同阵营的,其各自都有独特的本质和运行方式,所以不可避免地会有“不和谐”的关系。这一特性是无法克服的,要做的就是认识二者的不同本质,进而在一个合理的区间内对二者的关系保持尊重。

 

教育理论具有普遍性,具有多种分类和层次。例如,唐莹博士将教育理论分为以下几类:描述(实然)的教育理论,其中包括科学教育理论、解释教育理论;规范(应然)的教育理论,其中包括技术教育理论、哲学教育理论、实践教育理论和个人教育理论[11];教育实践,其本身具有特殊性、复杂性和现实性等特点。不是每一种教育理论都正好契合某一特殊的教育实践,因为这样的话,必然会远离其他特殊的教育实践,那么教育理论也就失去了普遍、宏观的价值,不能称之为教育理论。反之亦然,教育实践如果过于按照理性的教育理论去执行,那实践必然是死板、生硬,没有生命的实践,也不能称之为教育实践。正因如此,二者之间所存在的本质差异是不能逾越的。

 

就教育理论言,其运行方式是宏观、客观、抽象的。教育实践的运行方式是丰富、主观、具体的,二者的运行方式由其本质决定,所以同样是需要尊重的。

 

在二者的功能方面,存在着一些“人为”的“疏理”,这种“疏理” 也成为阻隔二者关系的原因,在这一方面是可以有所作为的。近年来,从教育理论的研究动态能够看出,人们目前将重点放在对教育实践本身进行解释、批判、反思之上。而教育实践真正需要的却是教育理论对其的“指导”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教育理论对改善教育实践进行反思,但是由于自身的局限性,也不可能完全科学、准确地去预测和洞察实践,教育理论无法完全地驾驭和控制教育实践,只是在一个合理的距离内促使双方相互进步。

 

(三)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在实施主体上的差异

 

闫旭蕾将教育理论与其实践之间发生阻隔的原因进行了如下归结,“由教育理论的叙述方式、思维方式所引起的阻隔;由教育理论工作者和教育实践工作者所处场域的差异所引起的阻隔”[12]。当把关注教育理论和实践状态分析的目光转向理论和实践主体自身的时候,就会发现,“理论与实践的阻隔状态实质上是理论与实践主体双方的互不满意状态” [13]。

 

人们对教育理论的叙述方式多是普遍性质的宏观叙述,而对教育实践的叙述方式多注重现实的经验叙述。叙述方式是其思维方式的反映。作为理论工作者来说,其所注重的是理性思维。作为实践工作者,其更为注重的是感性经验。

 

四、解决二者“疏离”的策略

 

(一)从“本土文化”出发

 

撇开“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本身特性”导致“脱节”不说,用基于西方的教育理论来解决中国的教育实践问题根本不对症。根据人类生态学理论,教育依托于整个大社会文化背景,不可能独立存在。所以针对中国的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的“脱节”,首先应该考虑的就是本土的社会文化背景,其次再考虑二者本身的特质问题。

 

(二)从理论与实践特质出发

 

理论与实践,二者由于自身的特质发生所谓的“疏离”,这是需要去尊重的。如何在尊重二者的合理距离内又有所进步,是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

 

叶澜教授所提出的教育三级理论之中,对其水平进行了如下的划分。第一级,最初级水平,理论对实践本身能够进行正确的描述,但其本身并不能算作是严格的理论。第二级,对实践的解释和说明,这一级水平的理论是以揭示实践之中的因果关系为其核心任务的。第三级,对某类实践规律的揭示,这一级,就已经具有了较高的抽象水平 [14]。所以说针对第一级和第二级的教育理论是可以与实践密切联系的,而第三级理论可能会更抽象一些,在指导具体实践方面可能弱一些。要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哲学原理,在前两者身上多下功夫,使得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密切联系,相互促进。完善第三级别,发挥第三级别对教育理论总体发展方向有更为科学和明确的指导作用。

 

(三)从二者主体角度出发

 

叶澜教授在“新基础教育”之上,进一步地提出:“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脱离,要将研究的重心集中于教育领域和主体身上,对理论与实践二者的关系之上所呈现出的状态要进行详细的分析,发掘出认识和行为上存在的盲点和误区,并为解决问题找到路径。”[15]

 

叶澜教授提出的“新基础教育”,将研究重心放在实践主体和理论主体之上,把教育领域之中所涉及到的主体进行分类:其一是,教育理论研究人员;其二是,教育行政人员和教师等直接进行教育实践的有关人员[16]。

 

对于理论主体,尤其是基本理论研究者,一般被认为是离实践较远的群体,这些研究者与叶澜教授的第三级别的教育理论联系密切,从事的理论多为抽象和深奥的。但是对现有理论的批判、反思和加工的工作与“脱离实践”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也没有必要要求基本理论研究者转型为应用理论研究者。因为基本理论的研究存在是必要的,对理论和实践有一个总体的引导,其作用可能是不明显的、缓慢的、简接的,但是不可缺少,就像哲学,虽然没有具体指向某一学科和活动,但是却是十分必要的。

 

对于应用理论研究者,应该将自己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去,另外还要让实践滋养个人的内在理论价值,善于将丰富有意义的实践升华为有指导意义的理论。对于实践工作者,首先要破除固有的观点,将理论研究与日常实践结合起来,自觉把实践变革纳入自己的理论发展中去,将日常总结的模糊经验进一步升华为个人理论知识,从而用来更好地改造实践。

 

当前,在高校与中小学以及幼儿园构建实践共同体的影响下,有些高校教师与幼儿园教师合作,成功开展了基于本土的幼儿园园本课程。例如四川省A幼儿园在自然主义教育理论的指导下,颇有成效地开发了特色的园本课程。其中既有高校老师的理论指导,也有幼儿园教师自身对实践的探索与升华,是一次基于“本土”视角的比较成功的尝试,这可以为日后类似的探索提供一个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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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教育生活教育幼儿在陶行知丰富的教育思想宝库中,“生活教育”理论像一条主线贯穿始终。他的“生活教育”理论具有浓郁的时代气息、革新精神和民族特点。而主题教育即将幼儿园教育的各个部分、要素有机的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整体,它更能让幼儿全面和谐的在自主的活动中发展,有计划、有步骤的培养幼儿成为主动积极有效的学习者,是学习研究陶行知的“生活教育”理论的重要实践,将生活教育的理论自然地融入幼儿一日生活之中,是新课程改革的重要方针。

陶行知曾有过一个恰当的比喻,说明生活与教育的关系:生活即教育,教育极其广阔自由,如一只鸟放在林子里面的;“教育即生活”将教育和生活关在学校大门里,如同一只鸟关在笼子里的,那么如何创造一片“林子”让“鸟儿”自由飞翔,就是我们教师的责任。所以在实践过程中,我将这一理论引入到主题教育中。

一、选择贴近生活的主题

主题的选择应考虑该主题是否贴近幼儿生活,能否引起幼儿兴趣,而不是“没有生活做中心的死教育”。为了防止内容过大、过空、过于抽象,我充分利用幼儿园和家庭、社区现有的资源,采用综合主题活动的形式,把幼儿看得见、听得到、摸得着的水、空气、土壤、树木花草、鸟兽虫鱼等以及幼儿周围真实存在的问题作为幼儿感知的材料、关注的对象、保护的目标。早在1923年陶行知就提出“天然环境和人格陶冶,很有密切关系”。所以我以幼儿的生活为课堂,特别强调“在生活中的教育”。采用了《水的用处大》《小鸟,我们的朋友》《每一天的垃圾》等主题。从幼儿的兴趣、需求和原有水平出发,做到“到处是生活,到处是教育”。

二、编制探索生活的网络

陶行知先生说:“实际生活向我们供给无穷的问题,要求不断的解决。我们朝着实际生活走,大致不至于迷路。在实际生活里问津的人,必定要破除成见,避免抄袭。我们要运用虚心的态度,精密的观察,证实的试验,才能做出创造的工作。”主题确定之后,下一步工作就是以该主题为中心扩散,编制探索生活的主题网络,将概念予以分化、放大。主题网络中的每一个节点、都可以成为幼儿以后学习和探索的主题;主题网络中的每一个分点都可以成为满足幼儿需要的研究方向。“我们深信生活是教育中心”,所以编制的网络主体由教师确定,但在主题网络实施过程中,网络仍围绕着生活向外扩展和延伸。向何处扩展和延伸,或者网络不向何处扩展,都由教师和幼儿共同商议而定。

小鸟是幼儿周围生活常见的小动物,学校、社区、家庭都能看得见。让幼儿关注周围的小鸟,知道鸟类是我们的朋友,应该爱护它们是这一主题的核心内容。在此基础上认识一些常见的鸟儿,了解它们的生活习性和外形特征是本主题网络的第一触节。继而幼儿会在电视上、图片里去找关于鸟类的资料,借助鸟类标本等认识本地主要鸟类的品种、生活习性、鸣叫声音等。再学一学,模仿鸟叫,欣赏乐曲《苗岭早晨》中的鸟叫声等。这些延伸活动都是在幼儿自觉、自愿、自发的情况下完成的。正如陶行知先生所说“生活决定教育,教育要通过自觉的生活才能踏进更高的境界。”

此外,“小鸟最爱吃什么”“给小鸟安个家”“我还能为小鸟做什么”这三个网络触节也向下、向左、向右纵深,形成了认鸟、爱鸟、护鸟这个整体的环境教育方案。在编制主题网络时,涉及幼儿认知、情感、社会性、体能等各个发展领域,将故事、绘画、手工、音乐、游戏等方面的内容融为一体。真正做到陶行知先生在《谈生活教育》一文中说的:“从定义上说,生活教育是给生活以教育,用生活来教育,为生活向前向上的需要而教育。从生活与教育的关系上说,是生活决定教育。从效力说,教育要通过生活才能发现力量而成为真正的教育。”

三、设计源于生活的内容

主题网络编制确定以后,方案进入实施阶段。整个活动的过程、内容和形式都应沿着满足幼儿需要的研究方向走。内容的细则和形式的种类应以“生活为中心”,因为“生活教育之定义……一是生活之教育;二是以生活影响生活之教育;三是为着应济生活需要而办之教育。”所以,我针对幼儿生活中每天都要接触的事物制定了一系列源于生活的主题内容。

我以《每一天的垃圾》为例进行阐述。先确定教学目标,陶行知先生说过:“教育要通过自觉的生活才能踏入更高的境界。”这种对“自觉的生活”的要求便是“生活教育”理论的基础。在这儿,“生活”不是随意的,杂乱无章的,它需要教师的组织和指导,是一种“智慧型的生活”。所以在确定教学目标时,也从“生活”的各个层面切入:关注生活每一天产生的垃圾,了解乱扔垃圾的危害,自觉减少垃圾量,反对乱扔垃圾,积极参与妥善处理垃圾的各类活动。

在材料准备上,也根据陶行知先生的“生活即教育。到处是生活,即到处是教育;整个的社会是生活的场所”这一观点,我指导幼儿观察社会生活,家庭生活。事先布置幼儿在家长帮助下统计垃圾的来源、数量、种类,填写垃圾调查表。然后,在幼儿园或家附近选择一处适合进行实验和清理活动的场所。每人发一把小铲,装垃圾的废旧纸箱和手推车等。为把幼儿培养成陶行知先生所说的“手脑双挥”式的孩子,让他们动起手来,“教、学、做合一”。

实施活动过程中通过考察、讨论及环保活动,使幼儿了解乱扔垃圾和垃圾露天堆放的危害,积极参与正确处理垃圾的活动,反对乱扔垃圾。再通过动手,学会将垃圾分为可腐烂与不可腐烂两类,培养幼儿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和实践能力。

通过实施以上源于生活,贴近生活的活动内容,不仅是“叫教育从书本的到人生的,从狭隘的到广阔的,从字面的到手脑相长的,从耳目的到身心全顾的,”而且,“教育真正通过生活才发出力量而成为真正的教育”。

丰富多彩的生活为教育提供了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素材,也为教师和儿童提供了背景,只有在陶行知先生“生活即教育,社会即学校”的伟大理论指导下,主题教育才能切实可行的开展。教师只有坚持不懈地引导幼儿接近生活、挖掘生活、感悟生活,才能促使幼儿热爱生活、创造生活,担负起历史与社会赋予他们的伟大使命!

参考文献

[1]吴奕宽,方善森.陶行知研究集粹[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

[2]胡国枢.陶行知《生活即教育》[M].湖南教育出版社,1985

篇(6)

【关键词】墨子;教育理论;教育原则:教育方法

墨子,名翟,鲁国人,生卒年月不详,其活动时间大约是在公元前468年~前376年,创立了墨家学说,并有《墨子》一书传世,墨家思想在当时影响很大,和儒家并称“显学”。“世之显学,儒墨也。儒之所至,孔丘也。墨之所至,墨翟也。”

一、墨子的教育理论

(一)教育救世论

因连年战争,社会动乱不安,要想实现“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的社会政治理想,教育就肩负着重大使命。墨子认为“天下匹夫徒步之士少知义,而教天下以义者,功亦多”,教育是一种“为义”的活动,“有道者劝以教人”,通过教育培养出有义之人,当人们意识到“行义”不但能使自己受益,也可以给整个社会带来益处,那么人们就会乐于“行义”,在《鲁问》中墨子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教育的重要性。

“翟虑耕而食天下之人矣。盛,然后当一农之耕,分诸天下,不能人得一升粟。籍而以为得一升粟,其不能饱天下之饥者,既可睹矣。翟虑织而衣天下之人矣,盛,然后当一妇人之织,分诸天下,不能人得尺布。籍而以为得尺布,其不能暖天下之寒者,既可睹矣。翟虑被坚执锐,救诸侯之患,盛,然后当一夫之战,一夫之战,其不御三军,既可睹矣。翟以为不若诵先王之道,而求其说,通圣人之言,而察其辞,上说王公大人,次匹夫徒步之士。王公大人用吾言,国必治,匹夫徒步之士用吾言,行必修。故翟以为虽不耕而食饥,不织而衣寒,功贤于耕而食之,织而衣之者也。故翟以为虽不耕织乎,而功贤于耕致也。” [4]617

这段话的意思就是我想自己耕作给天下人饭吃,十分的努力,这才相当于一个农民的耕作,把收获分配给天下人,每一个人得不到一升粟。假设一个人能得一升粟,这不足以喂饱天下饥饿的人,是显而易见的。我想自己纺织给天下的人衣服穿,十分的努力,这才相当于一名妇人的纺织,把布匹分配给天下人,每一个人得不到一尺布。假设一个人能得一尺布,这不足以温暖天下寒冷的人,是显而易见的。我想身披坚固的铠甲,手执锐利的武器,解救诸侯的患难,十分的努力,这才相当于一位战士作战。一位战士的作战,不能抵挡三军的进攻,是显而易见的。我认为不如诵读与研究先王的学说,通晓与考察圣人的言辞,在上劝说王公大人,在下劝说平民百姓。王公大人采用了我的学说,国家一定能得到治理;平民百姓采用了我的学说,品行必有修养。所以我认为即使不耕作,这样也可以给饥饿的人饭吃,不纺织也可以给寒冷的人衣服穿,功劳胜过耕作了才给人饭吃、纺织了才给人衣穿的人。所以,我认为即使不耕作、不纺织,而功劳胜过耕作与纺织。

(二)人性所染论

“染于苍而苍,染于黄则黄,所入者变,其色也变。”这是墨子在看到染丝人在染丝的时候说的一句感叹,他认为人的品性是会受到后天的影响而改变的,他接下来说:“非独国有染也,士亦有染。其友皆好仁义,淳谨畏令,则家日益,身日安,名日荣,处官得其理矣,则段干木、禽子、傅说之徒是也。其友皆好矜奋,创作比周,则家日损,身日危,名日辱,处官失其理矣,则子西、易牙、竖刀之徒是也。”意思是人会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从一个人所交朋友作为就可以看出这个人的品行,“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他相信人是可以通过教育来改变自己的品德和操守的,这也是他“强说人”的原因所在。墨子以“染与苍则苍,染于黄则黄”的人性论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孔子“性相近,习相远。” [6]179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二、墨子的教育原则与方法

(一)因材施教,因人而育

一次他的学生魏越问他:“既得见四方之君,则将先语?”墨子说:“凡入国必择务而从事焉:国家昏乱,则语之尚贤尚同;国家贪,则语之节用节葬;国家熹音湛湎,则语之非乐非命;国家僻无礼,则语之尊天事鬼;国家务夺侵凌,则语之兼爱非攻。”他主张因人、因时、因事、因地的不同,因材施教。同时教育弟子“能谈辩者谈辩,能说书者说书,能从事者从事”,根据教育对象的特长、爱好、性格等方面的不同,因人而育,挖掘其潜力,发挥其特长,区别对待,使每位学生都能够学有所长,不能不考虑自身条件随心所欲,盲目学习。

(二)学思并重,躬行实践

在《墨子》一书中有很多的“是何故也”、“何以为”、“何以知之”、“何自”等反问用语的出现,说明他很注重学与思的结合,他希望弟子们能够勤动脑,多思考,不但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梁启超说:“亲知最凡近而最确实,说知次之,闻知又次之,‘身观焉亲也’者,谓由亲身经历所得之经验而成知识。”墨子是一个身体力行,躬行实践的学者,强调言行一致。他认为即使有广博的学识,但如果没有坚定的意志去践行是不会有好的效果的,只有“言必行,行必果”,“以身戴行”,“得一善言,附于其身”,将自己的言论、学说付诸实践,做到“言行之合犹合符节,无言而不行”。

(三)强学强教,师生互动

墨子推行教育是“为义”,即为理想的事业而奋斗。他在劝人学习时说:“今子为义,我亦为义,岂独我义也哉。”与此教育目的相关他主张强学强教。关于劝人强学的例子,《公孟》篇有一段记载:“有游于子墨子之门者,子墨子曰:‘盍学乎?’对曰:‘吾族人无学者。’子墨子曰:‘不然,夫好美者,岂曰吾族人莫之好,故不好哉。夫欲富贵者,岂曰吾族人莫之欲,故不欲哉。好美欲富贵者,不视人犹强为之。夫义,天下之大器也,何以视人?必强为之!’”意思是说:“墨子曾劝他的一位弟子去学习,这位弟子以“吾族人无学者”为由来搪塞。墨子批评道:你的这种说法是不对的。与强学相对,在《墨子》中记载有许多墨子主动施教的例子。如墨子听说鲁国南部有一位名叫吴虑的隐者,冬陶夏耕,自比于舜,就马上前去见他,与之辩论;当墨子发现自己的弟子有材质优秀,有培养前途的对象时,就主动地劝他去学习;当墨子听说禽滑厘这个人喜欢勇时,就亲自找上门告诉他什么是真正的勇。

相应的,墨子主张在教学活动中师生互动,发挥教师与学生双方的积极性。“唱儿不和,是不学也。智少而不学,功必寡。和而不唱,是不教也。智多而不教,功适息。”即教师积极的教,而学生不积极的学,教育的功效必然少;学生积极的学,而教师不积极的教,教育的功效必为零。

《墨子》一书不仅记录了墨子从事教育的众多实践行为,也蕴含着墨子独特的教育思想和理论。墨子的教育思想是我国古代教育史上的一朵奇葩,不仅对春秋战国时期的教育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即使在今天也仍然能够为我国教育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 周勋初等.韩非子校注[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2.

[2]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M].北京:中华书局, 1990.

篇(7)

关键词:幼儿;生命科学;生活教育理论

本文以陶行知先生的生活教育理论为主线研究幼儿生命科学教育,呼吁重视生命科学教育,用科学的方式来唤起幼儿热爱生活。

一、生命科学教育的内容

陶行知先生的“生活即教育”理论,是指给生活以教育,用生活来教育,为生活向前向上的需要而教育。生命科学教育是向幼儿介绍动物、植物、人体的形态和自然界的生命现象,使幼儿获取感性的有关动物、植物、人体的知识和经验,培养幼儿对自然界的兴趣,初步激发幼儿探索生命奥秘的欲望,理解生物自然环境的关系。以小班为例,人体方面开展的生命科学教育活动有“小鼻子真灵”“亮眼睛”“可爱的小脸”等;动物方面开展的生命科学教育活动有“燕子”“毛毛虫和蝴蝶”“泥土下的蚯蚓”“小鸡和小鸭”“我们的国宝熊猫”等;植物方面开展的生命科学教育活动有“报春的花”“秋天的”“种蚕豆”“竹子和竹制品”“一串红”等。

人体、动物、植物都来自于我们美丽的自然界、我们和谐的生活环境,即我们伸手即触的生活。在生命科学的教育中,幼儿感受生命的律动,了解生命的奥秘,认识生命的生存环境和对环境的影响。因此,生活是最好的老师。此外,在对幼儿进行生命科学教育时,还应包括科学的道德和责任教育,这样才能体现生命的宝贵,让幼儿感受到生命的价值。这方面也体现了陶行知先生“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的求知态度。

二、生命科学教育的方法

幼儿生命科学教育的方法主要包括观察法、实验法、种植与饲养法、分类法、测量法、信息交流法、科学游戏法、早期科学阅读法等。陶行知从“教学做合一”出发,认为幼儿生命科学教育的方法要“以做为中心”,以行求知,手脑并用。生命的伟大与珍贵更加需要教师踏踏实实地去教,去学,去感受。生命科学教育的方法离不开“教学做合一”。那么如何进行生命科学教育呢?

1.兴趣导入,发现问题

最生活的,也是最能引起兴趣的。人体、动物、植物都是幼儿周围的事物,教师通过提问设疑、图片观察、讨论交流等方法引起幼儿的兴趣,从兴趣导入学习生命,激发学习的欲望。

2.以做为中心,探索问题

科学不能有半点猜想、虚假。在进行生命科学教育中,要以做为中心。做,可以是观察、实验、测量等。比如,开展种植园饲养角,在幼儿照顾小动物和培育植物的过程中,教幼儿学会关心生命,学会创造美好生活,真真实实地做到人和自然的和谐相处。又如,带领幼儿去大自然郊游,去植物园、动物园参观,这也是一种研究性学习。教师有意识地引导幼儿观察身边的生命,真真切切地了解自然,感受生命的和谐与生生不息。

3.解放头脑、手脚,解决问题

科学地看,科学地说,科学地听,科学地动,发现了科学的奥妙,科学的价值在于创造,将幼儿的创造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并解决问题。比如,人与动物的关系,人与植物的关系,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等,都可以发挥幼儿的主体地位,让幼儿去想“怎样从我做起”,共同创造美好的生活!这来源于生活的生命感叹,才是真正的生命科学教育,这也是教学做合一的真正目的!

三、生命科学教育的意义

陶行知认为:“教育的根本意义是生活之变化。生活无时不变,即生活无时不含有教育的意义。到处是生活,即到处是教育。生活决定教育,是教育的中心,教育来源于生活。生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教育对生活具有反作用,即能改造生活。教育既源于生活,便会对生活产生反作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要求,幼儿“对周围的事物、现象感兴趣,有好奇心和求知欲”,“爱护动植物,关心周围环境,亲近大自然,珍惜自然资源,有初步的环保意识”。学习生命科学,有助于培养幼儿热爱生命、热爱科学的情感,形成客观求实的科学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