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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资金合作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第二条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而安排的预算支出。
第三条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实行项目管理、标准文本申报、专家评审、择优安排和监督检查等管理。
第四条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
1.依据有关规定注册,具有符合“民办、民管、民享”原则的农民合作组织章程;
2.有比较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等规范要求;
3.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合作组织成员提供农业专业服务;
4.合作组织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0户,同时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
第五条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范围:
1.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
2.雇请专家、技术人员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
3.对合作组织成员开展专业技术、管理培训和提供信息服务;
4.组织标准化生产;
5.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
6.获得认证、品牌培育、营销和行业维权等服务;
7.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其他服务。
第六条接受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向全体合作组织成员公开、公示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财务核算,所形成的资产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共同所有,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监事会监督。
第八条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的管理,实行严格的现金报账制管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及时对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组织验收和总结,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抽查复验,省级财政部门提出项目验收和总结报告,年终上报财政部。
【关键词】 农村金融; 农民合作社; 资金互助
中图分类号:F275.1;F3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35-0041-05
2006年以来,资金互助业务以多种形式在我国各地蓬勃发展(笔者重点研究基于农民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问题),资金规模从几万到上亿元不等,资金互助已成为我国农村重要的资金融通方式之一。
虽然农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问题为资金互助提供了现实需求,国有资本在农村的缺位及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资金互助提供了生存的土壤,政策与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又为资金互助提供了快速增长的动力,但是在全世界范围内,我国资金互助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发展迅猛的同时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江苏省连云港、盐城等地发生了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负责人关门“跑路”和资金遭遇挤兑的事件,这些事件带来的恶劣影响虽然并没有蔓延到全国范围,但其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资金互助组织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法律法规极度匮乏,缺乏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等。
笔者主要通过实地调查与问卷调查相结合,并辅之以典型案例研究的方法,分析我国资金互助现阶段发展的特征,剖析问题的根源,并提出建议,旨在规范资金互助的运行,进而推动农村金融改革。
一、农民合作社资金互助的发展特征
笔者主要针对北京市、河南省、河北省、黑龙江省、湖南省五地的400余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实地调查和问卷调查,发放调查问卷500份,收回有效问卷494份。据此分析农民合作社资金互助的发展特征如下:
(一)资金互助现实需求强盛
资金互助的产生源自农村资金短缺问题的日益凸显,资金现实需求强盛。
在我国农村,资金的短缺是制约“三农”发展的重要因素,而通过对调研数据分析可知,被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遇到过资金问题,而且资金缺口较大,但是在遇到资金问题的时候,从银行等正规渠道进行贷款难度较大,而社员之间开展资金互助是最简便的解决方式。
如表1所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通过向朋友借款解决资金问题的有48人,占总人数的9.7%;通过个人抵押贷款解决资金问题的为109人,占总人数的22.1%;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社员筹资解决资金问题的为337人,占总人数的68.2%。
(二)资金互助规模不断扩大
我国资金互助组织在注册资本、存款余额、借款余额、资产规模、负债规模以及所有者权益规模等方面呈现出逐渐扩大的趋势。
调查结果显示:资金互助组织注册资本从最开始的10.18万元上升至1 000万元;存款余额也从2007年的1 475万元,逐年增长,到2011年达到了66 000万元,增长了64 525万元,2011年是2007年的43.75倍;资金互助社的贷款余额从2007年的986万元,不断增加,到2011年达到了44 000万元,增长了43 014万元,2011年是2007年的43.62 倍;资产规模从2007年的2090万元,到2011年达到84 000万元,增长了81 910万元,2011年是2007年资金总额的39.19倍;负债规模从2007年的1 511万元,增长到2011年的68 000万元,4年间增长了44 倍;所有者权益规模从2007年的580万元,到2011年达到了15 000万元,增长了14 920万元。资金互助社注册资本的连年增加从侧面说明了我国资金互助业务的快速发展趋势。
(三)资金互助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
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及人文环境不同,资金互助业务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
1.资金互助认识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在北京等地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基础服务较为完善,当地政府及农民对于资金互助等有关资金的业务也有着较为理性的判断。但是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偏远地区,尤其是山区,农民对于资金互助的接受度低,理解也存在较大偏差,有些人甚至认为资金互助与银行存款性质完全一样。不仅如此,资金互助的规模、遇到资金问题的解决方法也因地域不同而有所不同。
2.筹资方式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分析,在北京,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资金短缺时大多选择通过个人贷款解决资金缺口;而在河南及河北,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采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筹资的方式,也就是说利用资金互助资金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问题。
3.资金互助规模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通过调查可知,北京的资金互助资金总额全部在10万元以下,而外省互助资金总额基本在10万至50万之间,甚至有些互助资金总额在100万元以上。
(四)从业人员对资金互助认识不足
我国农业从业人员对资金互助的认识明显不足。
由表2可知,在接受调查的已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合作社的494人中,有137人不知道资金互助的规范要求,占总调查人数的27.7%;有159人不知道资金互助业务的主管部门,占总人数的32.3%;有143人不知道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业务的监管部门是哪里,占总人数的28.9%。
由图1可知,被调查者中49%的人对资金互助认识不清,或有偏差。
(五)资金互助发展畸形
资金互助业务在发展过程中发生了“变形”,行业发展逐渐畸形。
1.存在打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号,暗地里施行资金互助社的运营方式。通过表3可以清楚地看到,在接受调查的494人中,有166人表示资金互助业务只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次要业务,占总人数的33.6%;有多达328人表示资金互助业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业务,占总人数的66.4%。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接受调查的人没有一个来自专门的资金互助社,也就是说,我国普遍存在农民组织挂农业活动之名,行金融活动之实的现象。
2.资金互助业务背离初衷,沦为谋私利手段。资金互助的出现是源于农民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解决资金短缺问题的迫切愿望,但是如表4所示,有292人认为资金互助的好处在于方便给农民放贷,占调查总人数的59.1%。只有167人认为资金互助的好处在于可以迅速融资,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问题。由此可见,资金互助的宗旨已有所偏差。
(六)资金规模较小
通过对调查数据的分析可知,我国资金互助规模与农民收入、现代农业投资规模明显不符,资金互助规模有待提高。
1.资金互助的资金规模增长速度与农民收入增长速度明显不符。国家统计局2012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为7 916.6元,较2011年的6 977.3元增长939.3元,连续三年以近千元的增幅增长。预计到2015年年底,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将有望突破万元大关,这也就说明了我国农村居民有着强大的储蓄能力。但是根据调查结果分析,资金互助的资金规模相对较小,与农民收入增长速度明显不符。如表5,在接受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资金互助总金额基本在10万元以下或者10万到50万这两个选项上,尤其以10万元以下的最多,为209人,占总人数的42.3%。而表6显示,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人数基本在100人以下,其数量为371人,占总调查人数的75.1%。按照100人集资10万元计算,平均每个人出资仅为1 000元,资金互助的资金规模还较小,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2.资金互助的资金供给与现代农业投入需求供需不平衡。农业对资金投入的需求庞大,尤其是家庭农场等大规模种植基地,肥料费、水费、农药费用都是必需的开支,所以大规模生产的农业项目投入动辄百万,甚至千万。但就目前的状况来看,资金互助的规模相较需求明显不足,在不借助企业投资的情况下,资金互助很难支撑起大规模农业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资金互助发展大规模农业事业还存在一定的困难。调查显示,我国冬季温室蔬菜大棚价格从几万到十几万不等,如果计算上水费、电费、人工费、运输费用等,农业投入数额相当庞大。如此类比,10万元以内的资金互助规模在农业事业中,的确是杯水车薪,远远不能解决农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二、农民合作社资金互助的突出问题
在我国资金互助发展迅速的同时,显现出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法律条文不健全,监管责任不明确
1.资金互助的主要形式――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活动无法可依。银监会针对依法注册的资金互助社,在2007年1月出台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有着严格的限定。但对依附于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活动则没有规定,致使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活动无法可依、无人监管。而目前,资金互助的主要形式是合作社内部开展的资金互助服务,虽执行资金互助功能,但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有关的金融监管问题尚不明确。
正是由于法律的匮乏,政府行为准则的缺失,导致了资金互助众多内部问题的出现。甚至出现由于资金周转不灵,理事长“跑路”的现象。
2.相关部门职责不清,导致监管空白。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基本处于谁登记谁管理的制度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部门为工商部,而工商部无权管理资金问题,其内部的资金互助管理部门在理论上应为银监会,但是银监会又无权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事宜,出现了监管空白,极易导致资金互助活动不能健康发展。
(二)内部制度不健全,资金互助服务“变形”
1.资金互助没有体现互助宗旨,变为集资。调查发现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农民金融知识匮乏的情况,在开展资金互助业务时,聘请来自银行或者保险行业中转岗的业务人员,这些业务人员的收入与吸纳的资金量挂钩,于是利用他们的业务特长,应用与金融机构吸储方法大体相同的方式,专门负责到各村镇吸纳农民资金,于是导致资金互助业务变成集资业务。
2.互助资金被挪用现象普遍。在调查中发现,利用资金互助业务吸收农民资金非法对外投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在少数,尤其在能人、企业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该现象尤为严重。因为能人及企业在当地本身有一定的声望,农民“放心”加入这样的合作社。农民只追求其利息,对于自己投放的资金去向并不关心,这就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领办者挪用互助资金成为可能。
2012年12月,江苏省灌南县四家农民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然关闭,四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存在对外吸收、投资资金的非法情况,涉案金额高达1.1亿元。
(三)风险应对机制缺失,互助资金风险大
1.风险控制弱化。在风险控制上,从调查情况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内部资金互助活动的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约束力,更缺乏风险应对机制。有关财务制度、存贷利息、盈余分配标准和形式不统一。在操作程序上,很多地方采取打借条、按手印、进行简单借贷偿还记录的方式。一旦出现问题,没有法规依据和风险应对机制,存在较大风险。
2.监管缺失。据调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不够完善,有些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多来自“小集体”。但是由于“小集体”拥有共同的利益目标,机构设置的实际作用微乎其微,内部监管主要依靠道德及自律,受个人控制概率较大,难免增加了风险。
(四)资金来源渠道狭窄,影响资金互助功能的发挥
1.调查结果显示,农民的互助资金主要来自内部成员缴纳的互助金,也有极少数合作社接受政府的专项扶持资金(政府以实物扶持为主,专项资金的拨付较少),来自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资金几乎为零。
2.贷款难。虽然一些地方的银行已经简化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手续,但调查显示农民专业合作社向银行贷款成功的案例很少,限制了互助金的规模,进而影响了资金互助功能的发挥。
三、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的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督管理
1.完善法律法规。针对我国目前资金互助发展迅速的情况,急需出台规定详尽、贴近实际的法律,以引导资金互助的健康发展。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及法国的做法,充分调研,严肃立法过程。充分听取农民、农业组织的意见,制定切实可行、贴近实际的法律、法规。
2.加强监督管理。资金互助业务的监管可分为外部监管及内部监管两部分。
外部监管应主要依靠现行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运作,包括上级机构(上级合作社和合作联社)监管、外部(第三方审计)监管和政府监管。鉴于资金互助业务的特殊性,农业部、工商局等多部委,应对资金互助业务制定切合实际的详细规定,必要时应协同处理资金互助问题。
内部监管则需要全体社员的共同努力。首先,切实加强社员尤其是资金互助成员的监管意识和合作能力的培养。其次,发挥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管作用。为了杜绝“小集体”现象,可参照北京的做法,将区域内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农民占比提高到一定比重之上,切实做到农民的互助资金交由农民自己管理。
(二)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控制资金风险
1.建立信用保障机制,控制坏账风险。根据成功经验,主要采取借款人信用测评、借款项目严格审批、成员间信用联保、合作社代销社员产品收入担保等信用保障的有效措施。
2.严禁以存代股,控制挤兑风险。保障会员的资金安全,保证会员的存款可以随时提现,控制挤兑风潮,是资金互助组织的立身之本。最根本的做法就是严禁以存款充抵股金的做法,确保会员足额的入股资金,同时保证股金的稳定性,以保障自有资金的稳定性。借鉴国外合作社做法,规定社员可以自由退社,但不能自由退股。
3.健全管理制度,控制内部风险。控制内部风险主要采取严格财务管理、借贷审批、资金拨转、现金收支、银账核对;互助金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严禁资金挪用;增强风险意识,管好用好互助资金;要健全民主管理。
(三)创新合作机制,拓宽资金融通渠道
1.建立“农村金融+资金互助服务+农户”的信贷机制,农村金融机构将资金通过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组织贷给农户,或者直接贷给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组织,再由资金互助组织转贷给农户,不仅拓宽了农户资金融通渠道,解决了“贷款难”,同时也解决了银行“放款难”的问题。
2.建立“政府监管+农村金融+资金互助服务”的合作模式,可借鉴德国农村金融经验,让政府、金融机构、农民合作社资金互助服务紧密合作,各司其职,政府做好监管、金融机构做好金融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将金融业务释放出来专心履行为社员谋福的职责,三者相互扶持,最终使得资金互助回归其初衷,更好地支撑农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的发展。
(四)因地制宜,分层发展资金互助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差甚远,农业发展状况也不尽相同,资金互助的发展理应按照当地的具体情况而定。
1.我国东北三省地广人稀,可以借鉴美国经验,在全省建立统一的资金互助领导机构,制定全省的统一发展标准,下设分支,在分支接受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地方的自主发展权利,大胆创新,允许多种资金互助模式并存。
2.我国华北、华中、华南大部分地区(除个别贫困地区)可以借鉴日本经验,在原有的资金互助模式中引入风险保障体系,降低资金互助风险。在引入风险保障体系之初,对各地资金互助进行有效评估,对于不适合引入风险保障体系的坚决要求整改,甚至关停其资金互助业务。
3.对于西北(除个别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区)等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不适于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地区,应该坚决制止资金互助的发展,不能为了政府业绩而罔顾当地实际情况,盲目跟风开展资金互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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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目标
全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行政村(居)覆盖率达100%,农业人口参合率100%。
二、实施步骤
㈠制订方案(10月20日-10月25日)。成立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村负责人及合管办负责人为成员的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卫生院,联系人:周士军。
㈡宣传培训(10月26日-10月28日)。全面、深入地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广播和告全县农民朋友书,全方位、多层面地宣传推行农村合作医疗目的、意义及合作医疗相关的知识,在全镇范围内营造浓烈的工作氛围;召开不同层次的会议,学习贯彻省、市、县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会议精神。组织开展筹收业务知识培训,明确筹收要求和工作步骤。
㈢组织筹资(10月29日-11月20日)。镇合管办统一组织筹资工作,各村为筹资主体。各村按照筹资目标任务数,按年人均70元标准,以每个村(居)为单位,由村主任具体负责筹资工作,筹资领导小组成员分片包干,对筹资工作进行督导并协调化解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在资金筹收过程中,以户为单位开具全省统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款收据。镇合管办将以村为单位做好人员花名册。各村以花名册为基础按户筹收。各村花名册由各村卫生室在电脑上进行审核录入,负责筹资的人员每天将筹收的资金和名单报镇合管办,镇合管办必须由专人做好登记和统计工作。11月25日前镇合管办将所筹资金和参合人员名单统一上缴县合管办。
㈣督查总结(11月21日-11月30日)。由镇合管办牵头定期检查全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情况,对筹资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指导解决。对工作进度快,完成任务好的村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进度慢,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村依据实际情况予以一定的惩罚。
三、工作要求
各村、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积极组织,快速实施,确保顺利完成资金筹收任务。
一要营造舆论氛围。要加大合作医疗宣传力度,扩大农民群众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认知度,强化农民群众自我保健意识、风险规避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消除他们的思想疑虑,坚定他们的参合信心,从而为资金筹收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要落实各级责任。镇长是抓好合作医疗的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责任,逐级分解任务,认真研究问题,定期排查不足,落实推进措施。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要走上工作一线,要组织村干部逐家逐户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积极动员农民主动参合,帮助筹集农民个人缴费资金。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农地股份合作;资金供给
一、农村养老保险资金困局
(一)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短缺
近年来,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结存数额较大,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基金结存背后隐藏着资金短缺问题。首先,基金结存数额是在领取养老金人数较低的基础上形成的。人社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0年养老金结存额为423亿元,比2009的681亿元,则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下降的原因在于,领取养老金的人数急剧增加。2010年养老金领取人数为2863万人口,比2009年的1556万人口,增加了近一倍。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农村60岁以上老人为8994.87万人,当年领取养老金人数为2863万人,二者相差6131.87万人。也就是说,有6131.87万的农村老人没有领取养老金。若把他们纳入到养老金的发放范围,养老金不仅不会结余,而且会出现巨额赤字。其次,该累计结存数额是在养老金替代率较低的基础上形成的。养老金替代率,是指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它是衡量劳动者退休前后生活保障水平差异的基本指标之一。养老金替代率较低,则表明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水平较低。2010年,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数为2863万人,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为200亿元。据此我们测算出,每位农村老人领取的养老金数额年平均为705元(200/0.2863),月平均为60元。2010年农村居民纯收入为每人每年5919元,月收入则为493元(5919/12)。若把每月60元的养老金数额,与农村居民月纯收入493元相比,那么,农村养老金替代率仅为12.17%(60/493),远远低于我国现行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替代率58.5%。为了提高农村老年人生活,必须提高农村养老金替代率,这势必会给农村养老保险带来更大的资金缺口。
(二)农村人口老龄化加剧了资金短缺
人口老龄化是指总人口中因年轻人口数量减少、年长人口数量增加而导致的老年人口比例相应增长的动态过程。国际上通常把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作为国家或地区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标准。国家统计局于的《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中国大陆60岁及以上人口为177648705人,占13.26%。按照上述国际标准,当前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国务院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显示,2015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所占比重将增加到16%,到2030年全国老年人口规模将会翻一番。在全国老年总人口中,农村老龄人口所占的比重较大,这将导致总的养老资金账户亏空(年轻人缴纳的养老金,用于支付老年退休人员)数字增加,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缺口会进一步加大。
二、我国现有农地产权制度之缺陷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可以概括为“集体所有,家庭经营”。但是,由于所有权主体的缺位以及承包经营权的分散化,导致农村土地收益增长有限。作为资产的农村土地,并没有发挥其资产化的效益及社会保障的功能。
(一)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缺位。集体土地所有权指集体依法对土地所行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然而,“集体”这一概念在现实中找不到对应的载体,所谓的“集体”在实际运行中很难充分地发挥所有者职能。在集体土地所有制关系中,任何一个农民,既是土地所有者,因为他是集体的一员;又是非土地所有者,由于他仅是集体的一员,离开集体他不能带走土地,也不能根据特殊的土地所有权获得总收人中的任何一个特殊份额。集体是复合形式的权利主体,它不能直接行使所有权,需要有代表人或人行使。在农地交易过程中,作为所有权主体的集体应当获得最大化的收益,但是,由于人的道德风险和权力寻租,集体土地收益大量流失。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位,使得集体无法从其所有的土地财产上获取收益,导致集体经济组织的物质基础日益式微、财力凋零。集体承担“新农保”资金补助这一法律义务,就很难得到充分的履行。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散性。分散式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阻隔了农业土地的集约化和规模化经营,影响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Nguyen借助1993与1994两年的农户调查数据,以水稻、小麦和玉米的生产为研究对象,分别建立了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估算出农户的平均地块面积与这三种粮食作物的产量存在着正相关的关系,表明中国的土地细碎化将付出经济成本,导致粮食产量的下降。地细碎化的存在确实降低了农业的产出水平,并且估算出如果消除了土地细碎化这一现象,我国的粮食产量每年将增加7140万吨。由于土地细碎化的存在降低了农产品的产出水平,负面地影响了农户的收入水平。在农民收入较低的条件下,农民参与社会保障的物质和经济基础相当薄弱。
三、农地股份合作是农村养老保险资金供给的新途径
集体以土地所有权入股、农户以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农村集体土地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内部采取法人治理机构,农地的生产和管理被纳入到规范的法人治理框架内。农民因是集体的一员而当然享有参与合作社法人治理,这就有效克服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缺位。农村土地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得以实现,土地的实物收益和资产收益会显著增加。以合作社法人为主体参与农业生产用品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既增强了市场价格谈判能力和信息扑捉搜集能力,又提升了抵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
集体以土地所有权入股,从合作社获取分红。农民依据其集体成员身份享受这一分红。这一分红不派现到农民手中,而是作为集体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的资金补贴,打入到农民社会保险个人账户。集体给予“新农保”资金补助的法律义务,得已完成。
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合作社获取分红,这是农民承包经营权的收益。依照法律的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农民可以自由地选择外出打工,或者选择被集体土地合作社聘为农业劳动工人而获得一份收益。无论外出打工,还是就职于集体土地合作社,农民都额外获得了一份收益。总的来看,农民的总体收入将会显著增加,个人则有能力缴纳更多的养老保险金。
集体土地合作社依法提取的公益金和公积金,作为集体福利资金,其中的部分可以作为“新农保”以及其社会保险的补助资金。集体土地合作社是一个特殊的法人,它立足农业、服务于农民。因此,国家应当减免各种税费,即使收取少量的税费,也应当作为政府对农村福利事业的资金补贴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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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合作社 财政补助 资金核算 规范化 分析
一、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国内部分的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的规范核算工作起步较晚,同《农民准也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上的相关规定和上级政府的相关要求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一)财政部门理解上的偏差
部分基层财务部门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对上级规定理解上出现了一定的偏差。在要求农村合作社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的过程中,按照型管规定来增设“农业专项工程支出”的一级会计科目。同时,部分部分基层农村合作社对财政补助资金的“单独建账核算”规定理解的偏差,促使农村合作社在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的过程中将其单独设账进行核算。
(二)农村合作社财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国内大部分的农村合作社对财会人员进行了多次的培训,但是由于部分财会人员并未系统的学习相关的财会知识和技能,进而对“专项应付款”、“专项基金”和其他会计业务等缺乏全面的理解,导致财务补助资金核算的不规范化。
(三)农村合作社的管理者不重视财政补助资金的核算工作
由于部分农村合作社的管理者对财政补助资金核算工作理解的不全面和不重视,在使用过程中并未按照规范来执行;并且部分管理者错误的将财政补助资金归于自己争取的,进而不愿将其转换成为资产和专项基金。
(四)农村合作社与基层站之间账务不清
部分基层站引导下成立的农村合作社,在接受了财政补助资金后续,为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监督、管理,进而导致农村合作社的会计凭证和账簿的分散,进而严重影响了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规范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核算的具体做法
(一)强化制度建设
要进一步规范农村合作社的财政补助资金核算,当地政府就要不断的强化相关的制度建设,并明确要求各个已经获得政府财政补助资金的农村合作社严格按照当地相关要求和规定等来进行核算。
(二)加强会计培训,提升财会人员素质
各地政府要积极采用多种方式来加强农村合作社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师培训,积极组织各个县级和乡镇农业合作社财会人员参加各地政府组织的的财会制度培训班,进而来全面推进《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实施;强化乡镇财务辅导员的培训,重点讲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合作社财务管理的专业知识,讲解规范农村合作社管理和财政补助资金核算业务等知识;当地政府部门要积极鼓励各个县、乡组织相关的财政管理与核算业务知识的培训,各个县、乡级要按照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来开展农村合作社的财务会计业务的培训,进而来有效地提升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
(三)加强业务指导
各地政府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核算业务知识的宣传力度,并及时发现并解决、改进指导过程中的错误和问题。进而来确保农村合作社的财会人员掌握财政补助资金的流入和流出的核算业务知识。
(四)强化检查监督力度
当地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力度,适时的对各个农村合作社的财政补助资金核算工作进行抽查,同时加强考核力度,强化对参加各类活动的农村合作社的考核与验收,适当的对达到标准的农村合作社进行奖励,进而来树立各个农村合作社的标榜,进一步促进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的核算工作的规范发展。
三、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核算规范化的相关措施
(一)出台、规范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的核算办法
各地政府的财政部门和农业合作社,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来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出台一系列专门的农村合作社财政不知资金核算的方法,进而来统一和规范核算行为。并且要确定相应的破产清算会计核算处理,注重对已经形成资产的财政补助资金的会计处理,以此来避免出现个别人员借合作社的名义来套取布置资金的现象产生。对于已经形成资产的,县级有关部门可进行受贿,然后再根据情况来将其发放给未得到财政布置资金的同类型的农村合作社使用,进而来实现最大限度上的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加强对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力度
(1)农村合作社本身要加强内部监督,充分发挥其监事会的职能,对财政补助资金的到账、使用以及量化情况等进行全程监督,及时了解、更新财政补助资金的核算知识,并监督财会人员来进行正确的核算操作。同时还要根据当地政府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核算相关的审计要求来加强对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果及时的向合作社各级成员公布。
(2)当地的政府部门和审计部门等,要根据当地相关要求和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加强对已经获得财政补助资金的农村合作社的外部监督,依法对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的收入、运行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获得的效益等进行设计监督,同时要加强对审计结果的处理力度,进而来保障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其实效性。
(三)规范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
农村合作社要可进一步加强对财政给呢补助资金的管理力度,强化对财政补助资金的会计凭证、账册以及财务报表和分析报告等档案的整理和归档保管工作。健全档案保管制度,并配置专门的人员来进行管理,进而来确保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的安全性。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财政补助资金是农村合作社进一步转型、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要进一步规范核算,强化监督管理,提升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来进一步确保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安全性和效益性,进而来推动农村合作社的转型,更好的服务于农民大众。
参考文献:
[关键词]高职院校 校企深度合作 合作模式 资金纽带 运行机制
[作者简介]韦夷(1980-),女,广西融安人,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旅游美学、生态美学;黄国良(1954- ),男,江苏江阴人,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教授,研究方向为旅游教育管理;粟维斌(1962- ),男,广西资源人,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生态旅游、旅游职业教育。(广西 桂林 541006)
[课题项目]本文系2008年广西教育厅科研项目“以资金为纽带的校企合作模式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0602012)
[中图分类号]G71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4)27-0014-02
近年来,不少高职院校在开展校企合作、推行工学结合、创新合作模式等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总体而言,目前我国的校企合作多局限在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学质量提升和“订单式”人才培养等方面,少有关于引进企业资金开展校企深度合作的研究。笔者认为,要深化校企合作,提升办学水平,为企业培养高技能的适用型人才,高职院校就必须依托人才队伍和教学设施,引进企业资金,完善合作投入机制,建立以资金为纽带的校企深度合作办学模式。为此,本文从我国校企合作模式的发展入手,分析了高职院校校企深度合作的必然性,并重点探讨了以资金为纽带的高职院校校企深度合作模式的内涵、类型和运行机制。
一、我国校企合作模式的演变和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和高职教育的发展,校企合作模式也在不断演变,主要从单向性的企业配合到双向性的校企联合,再到交互性的校企一体化深度合作,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①根据校企合作的深浅程度,可将我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模式的演变过程分为三个阶段:起步阶段、迅速发展阶段和深化合作阶段。第一阶段是校企合作起步阶段或称浅层次合作阶段,其主要特征是:学校按企业需要确定教学专业,并在企业中建立实习实训基地、专家指导委员会和实习指导委员会,企业则以单向接纳高职院校见习生和实习生为主。这一阶段各高职院校积极创造发展条件,争取相关企业的配合和支持,目的是解决教学设备、经费严重不足和实践教学师资短缺的问题。第二阶段是校企合作迅速发展阶段或称校企中层次合作阶段,其主要特征是: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办公室、实训基地管理处等校内机构,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和专业培训服务。校企双方还联合成立董事会,形成多元化投资主体,以拓展合作领域,并共同参与制订专业教学计划,按企业所需进行人才培养。这一阶段的合作使校企合作由原来学校的单向获益,向学校、企业、学生三赢方向发展。第三阶段是校企深化合作阶段也称交互性校企一体化深度合作阶段,其主要特征是:企业与学校在合作管理、教育教学、产品研发、校企文化建设等方面相互渗透、相互依存。一方面,学校按企业需要确立科研方向,实现科研成果转化;另一方面,企业主动向学校投入资金,以资金为纽带建立利益共享关系,有效解决高职院校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这一阶段需要校企双方努力探索新的合作模式和运行机制,通过推进国家和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计划,不断实现教学、科研、服务、信息、就业“五位一体”的长效合作机制。②
二、高职院校校企深度合作的生成机理
校企深度合作是校企双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的重要举措,是提升高职院校内涵、凸显高职院校特色、推动高职教育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实现政府、学校、企业各方利益共享的一种先进的办学模式。③第一,随着高职院校办学理念的转变和校企合作实践性创新成果的不断涌现,校企合作的形式和内容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仅局限于单向接纳学生实习和见习的“一校一企”合作已不再适应校企合作的长远发展需求,这就要求高职院校在制订专业教学计划、选择教学方法、实施教学改革时都要与企业、市场紧密结合。第二,多元化经济对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提出多方面的要求,对高素质综合型人才的培养要求也使得校企合作的发展转向多元化发展的趋势。目前,校企合作的发展层次已由低到高、由点到面、由单向性、双向性向多元一体化深度合作方向发展。虽然我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面临诸多挑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校企合作的深层次发展,但随着社会经济和高职教育的持续发展,影响校企深度合作的因素将会朝着积极方向转化,这是高职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社会经济发展对高职教育提出的客观要求。
三、以资金为纽带的高职院校校企深度合作模式
校企深度合作即学校与企业的深层次、文化层面的合作,双方通过深度合作达到物质和信息的交流、人才和智力的共享、校企文化的融通。④可见,校企深度合作与物质、智力和文化等因素相关,任何一种因素的变化都会引起其他因素的变化,而维持这种关系的关键即为资金。有效的资金运作能将各种相关因素统一起来,形成一个完全有别于传统合作模式的运行制度环境。
(一)高职院校校企深度合作模式的内涵
校企深度合作即校企深度合作教育,是指学校与企业利用各自的教育资源和环境,从物质、智力和文化三个层面,在资源、技术、师资培养、岗位培训、学生就业和科研活动等各环节开展深入合作,实现学校与企业的相互渗透、相互交融,培养适应社会和企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最终实现学校、企业、学生和社会共赢的一种可持续发展的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模式。⑤与传统校企合作模式相比,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均得以大大提升。可从以下三方面理解:第一,与企业广泛开展点对点的合作。通过共建实训基地、专业公司、培训中心和研发中心等途径引企入校,扩大校企物质流、智力流和信息流的共享点,使合作领域得以拓宽。第二,与企业广泛开展面与面之间的合作。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与协助下,通过共建专业(群)优势、教学团队和行业性、区域性或企业集群性的实训基地、创业中心、技术中心、培训中心等公共平台,特别是与区域内高新园区、产业园区多家企业共办职教集团或实体院系,进而开展面与面的共享合作。第三,跨专业、跨行业的网状产业链合作。它主要指高职院校优势专业(群)、教学团队等优势资源与区域主导产业链上的优势产业、骨干企业合作,并吸引更多产业链上的企业参与投资,进而呈现跨专业、跨行业、跨领域的校企深层次网状产业链结构,使校企合作向多专业、多行业、多领域方向发展,最终形成集专业实践教学、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生产研发等于一体的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校企利益共同体。
(二)高职院校校企深度合作模式的类型
资金在校企深度合作中起纽带作用,能将各相关运作要素有机联系起来,因此,校企深度合作也可视为基于资金纽带的合作。目前这一合作模式主要有股份制合作模式、企办校合作模式、校办企合作模式、校中校合作模式、融入式合作模式和教育集团合作模式等类型。⑥在这些合作办学模式中,校企股份制合作模式是最常见的合作办学类型。所谓“校企股份制合作模式”,即院校与企业之间以股份制形式开展深度合作办学的形式。股份制校企深度合作主体有院校、相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或个人及其他院校;实施过程包括组成董事会,建立院校二级法人单位,聘用和培养人才,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开展经营,利润按股份分红;股份构成有场地和设备、流动资金、智力、信息和技术等。校企深度合作模式中前景最看好的是教育集团合作模式,所谓职业教育集团合作模式是在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的推动下,由具有影响力的知名企事业单位或集团与学校共同组建的一种以专业为纽带、符合职业教育办学规律的联合办学模式。该模式集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办学于一体,使学校与企业的合作从外部结合走向深度融合、从松散聚集走向紧密聚合,从而促进职业教育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以资金为纽带的高职院校校企深度合作模式的运行机制
1.以资金为纽带的高职院校校企深度合作运行模式。学校、企业和学生三者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共同构成高职院校校企深度合作的三大主体。高职院校为推动科研开发、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声誉,需要依托其教学设施和智力资源努力寻求与企业合作的机会。企业为了选拔技术人才,提高生产能力,也需要依托其技术力量和资金优势与院校合作。学生通过校企合作强化实践操作技能,提升就业能力,为规范职业生涯提供方向。在校企深度合作中,学校、企业和学生是一个利益共同体,构成了三对互为资源要素的供求关系,在本质上体现为利益关系,而资金在其中起到了关键性的纽带作用。具体运行模式如下图所示。
2.以资金为纽带的高职院校校企深度合作机制。以资金为纽带的高职院校校企深度合作运行机制是指校企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因各因素间的有效运行而形成的一个高效产业链运作体系。该体系以资金为纽带协调各因素之间的关系,使得各因素在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中实现利益最大化。
第一,以资金为纽带的利益导向机制。要使高职院校与企业的合作能顺利、持久,就要充分保证学校、企业、学生、社会等各方利益的合理分配,构建以资金为纽带的利益导向机制。一方面,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依照收益性、安全性、发展性等原则,对其投资的合作项目进行评估,从而将资金投向收益好、发展潜力大的高职院校;另一方面,学校与企业合作的重要原因就是获取企业的资金支持,并通过与企业的合作获得政府及其他机构的投入或补贴,通过合作申报科研项目获取科研资金等。⑦具体而言,以资金为纽带的利益导向机制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合作机构的资金导向机制。校企合作机构通过对使用资金进行控制和监督,减少资金配置中的短期行为,从而提高投资收益。二是合作市场的资金导向机制。一方面,高职院校应支持企业获取研发成果和核心技术,将新产品、新技术引入市场,提高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企业应在培养人才、学科建设等方面支持高职院校,特别是在研发项目的经济利益分配上对学校予以照顾和支持,从而解决学术价值与商业价值的冲突,降低技术合作成本,促进校企合作的深入发展。
第二,以资金为纽带的激励驱动机制。利益是推动和深化校企合作的重要驱动力,互利共赢是校企合作的基本出发点,以资金为纽带的经济利益则是校企合作的关键。一方面,高职院校和企业双方除了按标准给老师和员工发放工资和基本津贴以外,还应依照职级和贡献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另一方面,对在校企合作和推进社会服务等方面有贡献的部门或个人应实施绩效考核和奖励,以推进企业化制度建设和改革。此外,可根据国家法规确保企业等投资主体对高职教育的有效投入,对校企合作的相关企业给予贷款优惠、税费减免或经济补贴等激励方式,支持企业积极参与高职教育与培训。
第三,以资金为纽带的合作保障机制。建立利益保障机制,规范合作行为,保障双方在校企合作中的合法利益,是校企合作可持续发展的必然抉择。⑧以资金为纽带的合作保障机制主要分为三类:一是政府出台的相关制度。政府通过不断完善和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来约束校企双方合作的行为。二是校企双方之间的合作制度。一方面,可成立校企双方的管理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协调和处理校企合作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和对策;另一方面,建立资金使用预警办法,以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益。三是建立新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与评价标准,以保障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四,以资金为纽带的教育评价机制。在校企合作的评价机制中,评价主体主要包括政府评价和校企评价。一方面,需建立适合我国高职院校发展的职业技术技能鉴定标准体系;另一方面,在高职院校的评估与建设方案中,需加大对校企合作的评价力度。政府需重视学生的实习、就业以及工作能力素养的情况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形成评价报告,最终与政府的资金投入或补贴挂钩。就校企评价而言,一是对培养目标、实施方案的评价;二是对教育过程的评价;三是对学生质量的评价;四是校企合作情况自评。校企双方应建立实施―评价―改进―提高的良性循环体系,从而使参与各方都能受益,有效促进校企深度合作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语
建立以资金为纽带的高职院校校企深度合作模式及运行机制,需要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企业和行业资金的持续投入以及高职院校积极推进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深化以资金为纽带的利益导向机制、激励驱动机制、合作保障机制和教育评价机制。只有政府、学校、企业各方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解决高职院校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从而完善投入机制,提高资金的使用率,更好地搭建校企深度合作平台,推动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企业、社会服务。
[注释]
①王振洪.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演变趋势与深化政策[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2011(1):94-95.
②陈红秋.“五位一体”校企合作模式的实践[J].中国高校科技,2012(4):54.
③洪贞银.高等职业教育校企深度合作的若干问题及其思考[J].高等教育研究,2010(3):63.
④⑤⑥黄国良,粟维斌.以资金为纽带的高职院校校企深度合作模式探讨[J].广西教育,2011(18):46,46,47.
原告:东方影视文化制作中心(以下简称东方影视)。
被告:天津力田企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力田企业)。
1995年7月16日,东方影视与力田企业签订合作拍摄20集大型古典神话电视剧《观世音传奇》合同书。合同约定:东方影视负责该剧的制作,即组织剧本审定、策划、有关手续的办理,组织拍摄、音乐、美术、特技及整体艺术效果等全部制作过程;力田企业负责600万元制作费用投入及监督费用使用,审定制作费用的预决费;资金投入方式、到位时间和具体每批金额数目,根据实际需要双方协商后另附合同规定;分成方式,收入先返还力田企业全部资金(含实际贷款利息),余额按5比5比例分成;本片的版权为双方共有,双方共为制片人。合同签订的当日,力田企业以20万元稿酬从案外人处购得用于拍摄该剧的脚本。此后,东方影视申领了该剧的“临时许可证”。自1995年8月至1996年1月间,双方如约合作完成了20集的前期拍摄工作,并产生20集素材带,力田企业实际投入资金365万元用于聘请导演、演员,购置服装、道具、租用场地及支付剧务人员报酬。在将进行后期制作工作时,双方因特技制作费用和资金拨付问题发生争议,致后期工作停滞。为使已拍成的素材带早日制作为成品,力田企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剪接工作。东方影视认为,力田企业不及时拨款,擅自剪接磁带是侵权行为。遂于1996年4月8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封存20集素材带,并主张由自己完成后期制作工作。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力田企业又实际拨资4万元交由东方影视用于剪接工作。但双方在质量方面又发生争议,致使全剧工作全部停止。如完成全剧工作,尚欠特技制作、动作效果、配音、音乐制作和剪接成集等后期制作工作,完成此工作尚需资金投入。
东方影视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1995年7月16日,与力田企业签订合作拍摄电视连续剧《观世音传奇》合同书。我方负责全部制作过程,力田企业负责提供600万元制作费。进入后期制作阶段,力田企业迟迟未投入应投资金,延误了电视剧的制作完成,错过了发行机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力田企业擅自安排人员进行剪接工作,侵犯了我方的制作权。要求判令力田企业履行拨款义务,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我方损失6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诉讼费用。
力田企业答辩称:与东方影视签订合同后已如期履行了拨款义务。依合同规定,我方有权审定制作费用预算,东方影视未提供后期制作费用预算,致我方无法审定和投入资金。剪接工作是在导演指挥下进行的,我方提供后勤服务,并无侵权过错。要求驳回东方影视之诉讼请求。力田企业同时提出反诉称:东方影视在前期拍摄中不尽职责,失误较多,干扰导演工作,挪用剧组资金;后期干扰制作,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要求修改合同第一条,取消东方影视负责电视剧制作的权利,赔偿我方的经济损失,修改显失公平的利润分成比例。全部诉讼费用由东方影视承担。
审 判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东方影视与力田企业所签订的合作拍摄电视连续剧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的协议。协议的基本内容是,东方影视享有电视剧制作的权利,对电视剧的艺术效果、质量负责;力田企业负责600万元资金投入,享有监督资金使用及审定制作费用预决算权利。力田企业提出东方影视未提供预算,致其后期制作不能拨款之说缺乏证据。力田企业未拨付后期制作资金,东方影视宣布资金到位前,暂停电视剧后期制作工作决定后,力田企业组织进行剪接工作,是对东方影视制作权利的侵权行为。现双方互不信任,难以继续合作,应解除合作合同为宜。双方又均要求独自享有电视剧后期制作及发行的权利,根据我国有关主管部门对音像制作的有关规定,《观世音传奇》的制作权只能由制作单位即东方影视享有,东方影视应返还力田企业投入的资金。东方影视向力田企业提出的赔偿请求,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力田企业反诉请求证据不足,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该院判决如下:
一、解除东方影视与力田企业所签的“合作拍摄20集大型古典神话电视连续剧《观世音传奇》合同”。
二、《观世音传奇》电视剧后期制作、发行工作交东方影视负责完成;全部资料磁带、服装、帐目等物归东方影视所有;东方影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个月内,一次性给付力田企业人民币369万元,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相应的商业贷款利息。
三、驳回东方影视与力田企业的其它诉讼请求。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力田企业上诉称:组织人员进行剪接工作不是侵权,资金不到位不是事实。20集素材带是作品,已经产生著作权,双方应共为制片人享有著作权。要求二审法院公正判决。
东方影视上诉称:力田企业资金不到位是违约。素材带不是作品,力田企业不享有著作权。力田企业应赔偿与投资额相等的600万元的无形资产损失和可期待利益。素材带已经报废,表示无法完成后期制作。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双方所签订的合作拍摄20集大型古典神话电视连续剧《观世音传奇》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已经实际履行。根据合同约定,东方影视组织剧组人员进行拍摄工作,力田企业实际投入资金369万,其合作期间产生的20集素材带应属于双方共同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素材带应视为是作品,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力田企业和东方影视共为制片人,对20集素材带均应享有著作权。一审法院未能从著作权角度考虑处理本案,有欠妥当,应予改判。该剧后期制作工作未能实施的原因,系双方在合作合同中对拨款方式约定不明,及对特技制作费商定不妥所致,其责任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该剧的制作权来源于编剧的授权,且在合作合同中有“可优先使用力田企业设备”之约定,故力田企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剪接工作。双方在合作合同中对资金到位时间、方式约定不具体,仅有“根据实际需要”和另附合同之约定,而双方实际未另附合同,所持对己方有利的解释和抗辩理由难能成立。事实上,力田企业已经实际投资369万元用于拍摄工作,所以,一审法院认为其资金不到位欠妥。东方影视主张力田企业应赔偿其与投资额相等的600万元无形资产损失和期待利益,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考虑到双方合作的基础是一方有投资能力,一方有电视剧制作的资格,且已经实际履行并产生出素材带这一事实,为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和减少损失,以双方继续履行合作合同,最终将素材带加工制作成符合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电视剧为宜。此外,鉴于东方影视表示已无法使用素材带,也不能另找合作者,及力田企业作为本剧的投资人,亦有可供制作电视剧的设备和资金,可由力田企业继续投资,完成全剧制作工作,并负责电视剧的发行、广告销售、承接赞助等工作,由东方影视作为监督实施者,并提供相关资质证件。为便于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分配利益和风险属未来不可确定的事实,故不能作为本案调整范围,发生纠纷可以另行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
二、力田企业与东方影视继续履行1995年7月16日签订的合作拍摄20集大型古典神话电视连续剧《观世音传奇》合同。
三、电视剧的后期制作和发行、广告销售、承接赞助工作由力田企业负责完成;东方影视负责监督上述工作的实施,并负有提供拍摄、发行该剧时所必需的有关证件等协助责任。
四、合作期间产生的全部与拍摄电视剧有关的资料、素材带、服装和帐目等物归力田企业所有。
五、双方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生效后,经合议庭对双方当事人的回访了解,双方当事人经过再次合作,《观世音传奇》一剧的音乐、美工、特技等工作及后期制作工作均已完成,该剧已送审。
评 析
这是一起企业作为投资者,另一方为有资质的影视制作部门,双方合作拍摄电视剧的合同纠纷案件。该案涉及民事、经济和知识产权等法律关系,及相关的影视制作行政规章。在审理过程中,一、二审法院在对本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判决的结果上,均有不同和差异,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作期间所产生的20集素材带应视为是电视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九)项规定的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概念及构成要素,电视作品是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的,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观世音传奇》已经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合作拍摄活动形成了20集的素材带,虽然素材带尚不全面具备在电视台播放的要求,尚缺乏有关特技、动作效果、配音等后期制作工作,但是该素材带已经能够比较完整地体现和表现出《观世音传奇》剧本的基本故事内容和情节,并且已较为系统地固定下来,所以,应认为素材带是电视作品,全国知识产权界的学者和国家版权局的专家均认为尚未完成后期制作的素材带是作品,应当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明确素材带是作品的目的,亦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当事人是否享有著作权的基础。《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根据上述规定,谁是《观世音传奇》的制片人,谁就可以享有该剧的著作权。根据双方当事人合作合同约定双方共为制片人,据此,双方对该素材带作品共同享有著作权。
这里需要解释的是,本案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是记录着音像信息的磁带一类的载体,即素材带本身只是影视成果的载体,不是作品本身。一、二审法院在判决中所涉及到的磁带或素材带,仅是指作品的载体。本案一审法院似乎忽视了素材带是智力成果的记录,智力成果是作品这一事实。二审法院依著作权法认定素材带表现的是双方共同付出所得智力成果——作品,是妥当的。
二、素材带作为一部完整的电视作品的载体能否进行分割?如果案件审理结果须对素材带进行等价分割,即将属于双方共有的20集素材带分作等半,由当事人各持一半,就将造成本来完整内容的作品成为不完整的作品,此种分割方法有悖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性的立法本意。假如将20集素材带作价后再转让给对方,此种作法又涉及到对20集素材带怎样估价的问题。这里不妨进行一下推定,即从实际投入拍摄电视剧的资金和劳动来计算,若采取此种方法估价,实际投入的资金可从会计记帐和各种凭证中计算出资金的投入数额。但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资金的实际投入,只有一种除了导演、演员等表演人员以外的制片人和剧务人员的劳动和智力投入,又如何计算呢?是与投入资金者的数额等价,还是大于或小于资金投入数额?这无疑涉及到如何区分在一项智力成果中既有资金投入,又融有智力劳动,而二者的价值孰大孰小,如何计算的问题。目前,尚找不到相关的依据。如果我们再假设先将素材带投入市场,在交易中商榷价格,而后依价分割。素材带虽表现作品,但不经过后期制作就不能在电视台播放,由于缺少从观众角度的观赏性,其实现在市场的价值是非常不容易的。从以上的推定,我们不难想象,对素材带是难以分割的。只有将素材带经过后期制作,使它成为可供电视台播放的电视片,并得到片酬,才能计算其可得的商业价值。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作合同,共同完成素材带的后期制作工作和资金的投入、发行等工作。我们认为,二审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有利于促进该文艺作品的完成,社会效果更好。
三、关于东方影视主张力田企业组织人员剪接素材带的行为是对其制作权的侵犯问题。此主张的依据是双方合作拍摄合同书中“合作方式”第一条的规定,“甲方(东方)负责电视剧的制作,包括剧本创作审定、策划、申请版号及有关手续办理……等全部制作过程。”这里涉及的“制作”一词,从合作合同本意分析是一种拍摄电视剧的运作活动或是一种制造产生的行为,是由合同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去完成的,显而易见,是一方当事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并不为制作权。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7号中的第11条规定:“持长期许可证单位与未持许可证单位合作摄制电视剧,应以持证一方为主。”第13条规定:“合作制作的电视剧,该剧的制作权和著作权不得由未持有许可证一方独家享有”。从该令可以看出,制作权仅是行政性规定中的用语,并非著作权法法律用语。我国知识产权界著名学者也曾解释道,制作权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律用语。国家版权局的专家则解释为,“制作权”做为行政行业规定是不能代替和超越法律规定的,即不能超越著作权法的规定,而作为制定第17号令的国家广播电视部解释为,“制作权”仅是当事人双方进行合作拍摄活动时对各自分工方式的一种约定,只要这种约定不违背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依意思自治原则约定。由此可以看出,“制作权”在本案情况下,仅是一种行业用语,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其正确的理解应是合作拍摄电视剧中双方分工的一种约定。一方未依约定完成自己负责的事务,已构成违约;他方为了早日将合作拍摄活动进行完毕,做了一些本应由违约方完成的事务,对合同双方都是有益的。因此,东方影视的该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对合同关系的一种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