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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01 16: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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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公司预算控制重要性
一、前言
预算控制是一种符合企业实情的管理模式,对于企业的内部管理有着重大的影响,其中预算控制主要是对企业的财务预算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预算控制是对企业财务环节的一系列活动进行管理以及预算,保险公司的预算控制具有一定的独特性,为此,在进行预算控制的时候,所采用的手段与其他企业的手段是不一样的。因为当前保险公司预算控制存在一定的问题,为此,一定要不断健全财务预算控制,从而能够确保企业健康发展。
二、保险公司预算控制的实情
(一)保险公司财务预算的优势
保险公司通过实行预算控制,充分运用人才、资金以及业务的系统化,合理的表达出分权授权,同时也体现出企业的业绩评估,进而能够不断优化企业的资源配置,更好的符合企业自身发展战略要求。此外,实行预算也能够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为此,预算管理是保险公司不可缺少的管理模式。
(二)保险公司财产预算控制的缺点
第一,很多的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保险期限只有一年,从而导致该类保险受到外界影响的可能性十分大,比如人均GDP,最终会导致管理成本要远远高于其他企业的成本,尤其是规避风险的成本。第二,保险公司在保险以及理赔的时候,其弹性幅度往往比较小。第三,大部分的保险公司即使采用了预算管理,但是,预算管理的执行力度远远不够而且在执行的时候也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在使用费用之前,会添加预算审核、审批等环节,而在费用使用之后,又会添加预算评估等环节,从而导致了保险公司在进行预算控制的时候,往往会出现在开始的时候能够明显体现预算的作用,而在最后却不能继续进行。第四,在实行预算控制的时候,因为企业的领导的重视力度不足,从而导致预算控制的执行力度大大下降,目标预期模糊不清,进而出现了两极分化的现象,最终不利于员工积极性的提高。第五,预算价值不能充分展示,从而导致预算控制流于形式,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第六,很多的财产保险公司并没有充分调研市场,从而很容易会出现高估或是低估保费的现象出现,最终会不利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二、保险公司预算控制的有效措施
(一)建立以责任为核心的预算模式
当前,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发展速度明显要慢于国外,同时由于保险人员的素质高低各异,从而导致保险市场的规范性不足。针对上述情况,财产保险公司一定要建立以责任为核心的预算模式,有效的实行分开考核、分类预算。其中详细的做法如下。第一,要充分认识预算在企业中的作用,要做到全员参与、全方位进行预算,为此,为了保证预算控制具有一定的有效性以及权威性,一定要设立相对应的管理部门,指导有关的部门进行预算工作。同时企业的领导可以设立预算管理委员会,从实质上对企业的预算进行控制。比如,ABC保险公司总公司的预算管理委员会主要的职责是根据预算执行的实情以及预算调整的基本原则,在不影响公司年度总预算的前提下,确定预算调整的项目,并合理安排各级机构在预算管理系统中进行预算调整。第二,销售部门一定要充分及时了解市场的动态,要正确认识到本公司的特征,科学的对公司的发展方向进行定位。就市场中具有潜力的机构而言,公司应当重视对其资源的投入,但是一定要在公司利益不受到损失的前提下,抓住市场的机遇,不断开拓出新的渠道。而对于市场规模比较小,而且竞争过于激烈的市场,公司应当重视对其的控制力度,从而确保公司效益的最大化。第三,业务部门一定要细化公司的业务,并要明确不同的成本、费用的预算指标,要根据不同的渠道以及不同风险种类的风险的高低,制定对应的奖罚制度以及费用政策。此外也要激励业务人员不断拓展新业务,并能够促使赔付成本降到最低。第四,财务部门一定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权重,并要以企业为核心,不断拓展企业的业务。第五,人力资源部门应当明确职工的人数、薪酬以及职责等,并要明确全年薪酬指标的实情。
(二)建立合理的分析评价以及考核制度
为了确保保险公司财务预算的科学合理,一定要建立合理的分析评价以及考核制度,有效的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及时的分析以及监督,从而促使企业的预算达到预先的要求。首先,公司预算监督管理委员会一定要合理研究和讨论与财务预算相关的工作。同时也要科学的分析评价出预算控制部门执行力度的实情,并要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以及企业的实情,提出预算修改建议,最后要把评审的结果交给公司的决策层实行。紧接着,要制定预算执行分析报告。第一,要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制度,确保月度、季度以及年度的预算得到全面合理的检查。第二,要及时对预算的差异进行跟踪,对于预算差异比较大的机构一定要对其进行一定的提示。第三,要合理考核以及评价销售渠道的实情以及风险种类,从而确保公司战略计划的准确性。然后,企业要制定严格的考核制度,通过实行考核制度,能够有效的比较预算实际执行的结果与预算指标值,从而能够从中找到问题,有效的解决所发现的问题。同时也能够公平的奖惩企业的员工,从而能够促使员工积极性的提高,最终能够保证企业目标的实现。比如,ABC保险公司的内部考核主要是相关部门向本级考核递交月度实际和预算执行的分析以及粘度工作总结的方式来考核。考核的根据是上级公司考核情况以及部门年初编制的《工作计划书》。其中,考核指标主要包含了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作计划书》的完成情况。通过参照部门的《工作计划书》能够科学的考核各个部门。
(三)加大对财务部门在预算控制中的重视力度
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的预算计划可以在实际中执行,在预算编制的时候,一定要加大各部门的沟通合作,从而能够促使各部门充分发挥其作用,促使预算有据可查。在预算控制中,财务部门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但是,一定要打消财务预算控制是财务部门的分内事这一念头。在预算工作中,财务部门主要是负责预算的编辑以及配置,同时也要对预算进行协调以及编制,把预算汇总申报预算委员会。此外,财务部门要在预算下达后,合理分析财务报表数据毛病要查找出预算执行偏差的原因,交给预算委员会进行研究,对预算做出及时的调整。
(四)进行全面预算
预算不单单是总部的工作,同时也是分支机构的工作,不单单要做好总部的预算,同时也要做好业务部门的预算。由于预算细分为不同的风险种类,为此,对于不同的风险种类进行预算的时候,一定要做好近期以及远期的预算。同时,企业预算控制不单单要依靠财务部门完成,同时也要要求相关的部门共同参与,也要正确认识到财务预算是由经营者控制的,为此,经营者会对预算负责。此外,一定要进行全面预算,从而才能确保财务预算更加科学合理。在进行预算控制的时候,一定要加大对预算控制的监督力度,并促使监督人员素质的提高。第一,保险公司要重视会计人员的道德水平,从而能够促使会计人员根据有关的规定办事,最终才能确保会计人员能够客观运用其权利。第二,一定加大对会计人员的专业技能的培养,促使其专业素质的提高,最终才能促使会计人员职业水平的提高。第三,在进行审计的时候,一定要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规定,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从而才能够满足时展的需要。
三、结语
总而言之,保险公司的预算控制是确保公司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由于保险公司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为此在进行管理的时候,保险公司一定要结合自身的实情,建立符合自身发展的预算管理模式。同时,保险公司也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以及指标体系,从而能够促使公司竞争力的提高,最终能够促使公司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作者:吴元恩 单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参考文献
财产保险公司在县级城市设有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在地级市设有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对于县级城市的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一般采用报账制财务管理模式。各家财险公司在实际运用报账制管理过程中的具体做法各不相同,对于报账制的流程、方法,业内也无统一的规定。如何做到既有利于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又能保证财务管控的严格到位,在实际工作中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笔者查阅了相关的资料,总结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下文简称“我公司”)在报账制管理过程中的经验,归纳了财产保险公司在几个重要财务管理方面采用报账制管理模式中较为合理的做法,与大家一起探讨。
一、实行报账制分支机构的财务人员的管理
实行报账制分支机构财务人员的管理,目前存在由实行报账制机构自主招聘管理、上级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的模式以及由上级公司统一委派、集中管理模式等。由上级公司统一委派、集中管理模式就是上级机构统一招聘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委派到实行报账制分支机构,并对委派的财务人员集中进行管理,委派财务人员的人事任免、工资待遇等集中在上级机构,所在分支机构对其有建议撒换、部分考核权的一种人员管理制度。由于该管理制度更有利于上级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财务管控,笔者建议对实行报账制分支机构的财务人员管理采取此办法,但要注意将委派财务人员的部分利益与委派单位相挂钩,以调动其为所在单位做好服务的积极性。我公司是将委派人员年终奖与委派单位效益相挂钩,在财务人员管理上总体效果良好。
实行报账制的财险公司分支机构可根据其业务量的大小配备财务人员。年保费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配备一名出纳,负责该机构保费的收取,费用、赔款的支付,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相关辅助账的登记,与上级公司会计资料的传递,应收保费管理,单证管理等与财务相关的工作。保费收入在1000万以上的机构设置1到2名专职出纳,1名以上专职或兼职会计核算人员。出纳负责保费的收取,费用、赔款的支付,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会计核算人员负责相关辅助账的登记,应收保费的管理,单证的管理,与上级公司会计资料的传递等。无论实行报账制机构财务人员是只配备1人还是若干人,财务印鉴均要分开保管,对财务专用章的使用要设置登记簿认真记录印章使用情况,财务人员岗位职责的设置要遵循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当实行报账制的机构只设置一名财务人员时,上级会计机构要承担更多下级机构的会计核算及会计监督的职能。
二、实行报账制分支机构的资金管理
实行报账制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资金管理中最重要也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实行报账制的分支机构的资金涉及到保费资金、费用资金、赔款资金,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就是指分支机构收到的保费资金必须全额上划到上级公司指定的账户,不得将收到的保费用于支付费用及赔款,所需费用及赔款资金必须由上级机构全额拨付的资金管理原则;专款专用原则是对上级机构拨付的资金必须按指定用途使用,即赔款资金与费用资金不得混用,指定用途的费用资金不得挪做他用。实行报账制分支机构如能严格按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资金管理,就基本能保证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在资金管理方面实行报账制的分支机构还涉及到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银行账户的设置
规模较小(保费收入500万以下)的机构可不设置银行账户,所收保费存入上级机构收入账户或上级机构在当地开设的收入专户,所需费用及赔款资金可采取先报后支或备用金制。先报后支的方法是指实行报账制的分支机构将相关费用报销凭证及赔案资料经相关审批人审批后直接从上级公司取得现金,然后再支付给费用报销人或赔案权益人,涉及转账支付的由上级公司直接转账;备用金制即先领取一定数额的备用金,用于日常的费用及赔款支付,备用金使用完以后再到上级机构报销,补足备用金。备用金制存在占用资金、降低资金使用效率、易产生费用超支等问题,笔者不建议采用。
对于费用和赔款资金的管理无论是采用先报后支还是备用金制,都存在现金管理不符合要求,费用赔款支付时效性差等问题,因此只适合规模较小的机构使用。规模较大的机构,或条件成熟的规模较小的机构应设置收入、费用、赔款银行账户,分支机构收到的保费及时存入收入账户,上级机构根据该分支机构核定可用费用限额、赔款计划下拨费用、赔款资金到费用户及赔款户。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在途资金数量,上下级机构应在相同银行开设账户,以便资金能即时到达。有条件的企业对收入账户可与银行签定即时自动划款协议,随时将下级机构收入户资金划转到总公司指定账户,减少资金的周转时间。
(二)应收保费的管理
应收保费管理是财务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中一个重要的内容,涉及到收入的实现、保费资金收回的问题,属资金管理的一个方面。对实行报账制的分支机构的应收管理要实行严格的账龄控制,并对不同的业务来源形成的应收保费采取不同的管控办法,总体思路是责任明确、账龄合理。按保险单的业务来源分,应收保费可分为业务形成的应收保费及直接业务形成的应收保费。对于业务,应将与人或机构签定的协议在上级公司备案,对业务形成的应收保费必须有人或机构的书面确认材料,严格按协议规定的保费结算日期结算保费。对出现违反协议的人或公司要及时中断与其的合作,并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必要措施追回应收保费。对于直接业务,首先对未收到保费而发出的保单要由业务经办人员办理相关手续,明确责任,应收保费的账龄出现异常时,要及时进行分析,对在应收保费上有问题的业务人员要及时采取相关的处罚措施。
(三)有价单证的管理
实行报账制机构的有价单证尤其是手工单证等同于有效的保险合同,有价单证的管理基本等同于应收保费的管理,也是资金管理的一部分。有价单证在信息系统中分库存、在用、已用或作废三种状态。对库存单证,上级机构要定期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在用单证中,对在用时间较长的(一般为三个月以上)必须全部收回,重新入库,或到领用人、单位实地盘点,保证发出有价单证的安全;对已用单证,要将业务系统录入情况与财务留存联相核对,以防出现鸳鸯单等现象。要将财务留存联全部上交上级机构归档保存,作废的单证要收回保单、发票正本及其他各联,与已用单证一起上交上级机构归档保存。
三、实行报账制机构的资产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实行报账制分支机构的资产主要有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实行报账制机构固定资产的购置、大的维修、处置、变卖等都必须报上级公司,由上级公司根据权限设定直接审批,或再报上一级公司审批后进行。实行报账制的机构不得自行购置及处置固定资产,上级机构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盘点中发现盘亏、盘盈的,由上级机构在财务账套中进行处理。实行报账制分支机构设置固定资产备查账,定期与上级机构固定资产卡片及明细账进行核对,做到账卡、账账、账实相符。低值易耗品一般由分支机构在其费用额度内自行购置,分支机构必须设置低值易耗品管理台账,并向上级公司备案,上级机构对低值易耗品一般采用一次性或五五摊销法,上级公司对实行报账制机构定期进行盘点,做到账实一致。
四、实行报账制机构辅助台账的设置
实行报账制机构由于不设有财务账套,所有财务管理数据必须通过建立相关辅助台账获得,所以相关的辅助台账也较多,业务量统计及应收管理方面的台账有:签单保费台账、实收保费台账、应收保费台账;单证管理方面的台账有:空白单证出入库台账、有价单证核销台账;资产管理方面的台账有:固定资产台账、低值易耗品台账;费用管理方面的台账有:费用明细台账;资金管理方面的台账有:赔款支出户、费用户、收入户银行存款日记账。
实行报账制分支机构的一般的辅助台账没什么特别的要求,都是些流水账或清单,但对于费用明细台账的设置有些讲究。实行报账制机构日常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全部由上级公司通过费用形式下拨,因此,费用台账要能反映如下内容:本期可用费用数额、本期上级公司实际拨付费用数额、本期实际使用费用数额及费用项目、上级应拨未拨付费用数额、本机构费用超支数额。同时,为了便于核对,应形成勾稽关系,费用余额要与费用银行存款及现金余额相一致。
我公司在实际工作中使用了20栏的多栏式账簿,账簿栏目名称如表1。
表1中,借方反映上级机构本期拨付及代付资金;贷方反映机构实际支付费用及上级代付分摊的费用;余额反映费用资金的余额;可结费用反映该机构当期可用费用限额;应付款反映上级公司预拨费用或超费用限额下拨费用数;费用各明细项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如租赁费、水电费、差旅费等;应收款反映月底上级机构应拨付而未拨付的费用数额。账簿各栏的勾稽关系为:期初余额+本期可结费用发生额+本期应付款发生额-本期费用明细发生额-本期应收款发生额=期末余额。期末余额等于费用账户银行存款余额加费用现金余额。以上费用台账既能反映费用项目,又能反映上下级之间的费用划拨关系,同时也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五、实行报账制机构税金的申报
财产保险公司主营业务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金及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代征车船税及企业所得税。财产保险企业所得税一般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从2008年起二级以下机构不再需要在当地进行申报,因此实行报账制机构的税金主要涉及到地方税种。由于实行报账制机构无财务账套,为了税金申报的准确,上级机构在每月的纳税期内应根据账务数据,给各报账制单位下发各机构保费收入的数据,做好个人所得税及车船税申报清单,下发给各机构,由各机构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各机构申报完后,根据申报表向上级机构申请税款,上级机构于审核税款申请后及时拨付税款。每月终了前,各机构将税单交给上级机构进行账务处理。实行报账制的机构税金的申报数据由上级机构统一提供,这样能保证申报数据的准确性。
六、实行报账制机构财务资料的管理
[关键词]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会计制度;税收法规
一、引言
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关系经历了从统一到差异再到寻求协作的动态发展过程。在计划经济时期两者的关系曾出现暂时的统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各自都在进行积极的国际协调,这一发展趋势加速了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分离(简称税会分离),由此带来了诸如增加会计核算成本、诱发避税动因,甚至加大整个经济改革成本等方面的不利影响。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相关规定也同样遵循这一发展轨迹。
目前,国内与本文选题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税会差异及协调的一般研究。包括对会计和税收的关系、税会差异产生的根源、具体业务差异表现、税会模式选择及两者间的协调都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二是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尤其是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方法的改进。或从精算的角度比较研究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各种评估方法;或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研究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或者研究产险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与公司盈余之间的关系;或对总准备金的归属、定位和积累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事实上,这三者间关系非常密切。准备金的评估方法为其会计核算提供技术规范,而会计制度又影响评估方法的选择,最终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三是保险税制包括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收政策的调整。近年来,对于保险税收政策的研究逐渐深化和完善,诸如保险税收政策与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的关系问题;在实际操作层面上,有的研究已经涉及到了保险税收制度中的会计核算问题。
综观国内相关研究成果,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会差异研究虽较为零散,但也做出了极具开创性的研究,不仅为本文的研究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而且为继续这方面的分析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参考。本文试图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为主体构建一个完整的分析框架,从制度比较的视角系统研究与之相关的会计、税收以及监管制度间的内在联系,分析税会差异对产险公司乃至整个非寿险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并由此提出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调整思路及政策建议。
二、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会关系分析:变迁及趋势
(一)1994~1998年,两者完全一致
这一阶段,非寿险业务(指的是非人身保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和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三项。1年期以内(含1年)的非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可按当期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年期以上的同类业务,在未到结算损益年度时,年终可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余额提取长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于年末按最高不超过已发生未决赔款额的100%提取。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在计算营业利润时扣除,未决赔款准备金作为成本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据实扣除。可见,税收法规完全借鉴并承认财务制度的规定对各项准备金进行税前扣除。
(二)1999-2001年,两者出现一定程度的分离
随着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的变化,《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财债字[1999]8号)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核算内容及方法进行了修改、补充,较之前制度规定有重大突破。其一,首次提出除1/2法之外的更精确的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方法;其二,首次提出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简写ibnr)概念并规定其提取比例。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对各项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进行积极调整,除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选择性做法持保留态度外,其余各项准备金的做法和财务制度完全一致(详见表1)。而财务制度对1/2法之外其他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方法并无强制规定,更多体现的是导向,故两者间的分离只保持在制度层面。
(三)2002年至今,两者间的分离呈扩大趋势
为顺应金融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必然趋势,《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颁布并于2002年起在上市公司实行。该制度虽然要求保险公司按精算方法提取非寿险业务准备金,但仅是一些原则性的条例,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仍执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核算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然而,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保险产品的创新,原来财务制度规定的准备金提取方法不仅使保险公司潜藏着准备金提取不足的风险,而且与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存在一定差异,不利于保险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和发展。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即本文所指的新会计准则)颁布,保监会率先要求全行业自2007年起同时执行。比较而言,该准则更趋精细化、客观化、国际化,不仅规定了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还引入了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概念。由于评估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是一项特殊的技术,准则规定保险公司应遵循保监会颁布的现行相关精算规定计提①。尽管税务部门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税收政策做出了专门调整②,但两者间的实质性分离已经凸现。
1 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确认基本一致,并将长期责任准备金合并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里反映。存在的问题,一是两者都没有明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精算方法,二是保费不足准备金的税法规定缺失(详见表2)。这样,保险公司可以在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出于自身税收利益与编制财务报告的不同目的,选择采用1/24法或1/365法。
2 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处理差异明显。新会计准则要求按精算方法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而税收法规仍沿用国税发[1999]169号的规定按固定比例(100%和4%)提取,尤其是两者对ibnr的处理差异明显。而且,新会计准则已将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概念扩展至理赔费用准备金,税法却无相关规定(详见表3)。
三、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会差异的不利影响
虽然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会计制度、税收法规都在总结各自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各自的国际惯例,向着自我完善的方向发展,但是在变革的进程中,未能充分体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相协调的原则;未能充分体现企业所得税法制建设与会计理论的内在联系;部分准备金扣除项目的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及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相去甚远。其结果是:
(一)增加了财务核算成本和税收征管成本
差异的扩大对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和税务部门执法水平的提高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一,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根据新会计准则决定本公司的会计核算及各项列支项目和标准,设立财务会计报表,以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时,需要对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准备金再按税收法规进行纳税调整,剔除一些不予扣除或超限额扣除项目后计算税额,以完成纳税义务。而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比较复杂,这就增加了财务核算成本和纳税成本。其二,对税务部门而言,差异加大了税务部门和保险公司之间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信息掌握的不对称。为保证及时、足额收取税款,防止税款流失,税务部门对保险公司报送的有关各项准备金的财会制度内容、纳税信息报告等提出了新的要求,相应地增加了税收征管和稽核的难度及成本。
(二)加重了保险公司的税收负担
作为保险公司的最主要负债,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确认和计提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所得税税基。其一,现行的税收法规准予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只涉及某些项目而非全部,而且部分要求按固定比例扣除(详见表2、表3)。虽然所得总量从长期看是相等的,但不同的扣除标准往往导致某一会计期间内保险公司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进而应税所得额大于会计利润,税务部门因此可以提前征收大部分所得税,保险公司却失去递延所得税的好处。其二,如果保险公司对差异不能准确把握,尤其是当会计和税法出现暂时性差异当期纳税调增的项目,在该项目的后期处理中,对差异没有做相应的调减处理,则导致保险公司在某一纳税期间多缴税款,造成公司税收利益流失。因此,现行税收法规的固定比例纳税调整及相关规定的缺失,致使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成本得不到实际扣除,必将大幅增加保险公司的所得税负担。
(三)诱发偷漏税等不法行为
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大量的政策差异和税法漏洞的存在容易诱发保险公司的偷漏税行为,形成高税负、宽税基和偷逃税同时并存的局面。其一是无知性偷漏税。即保险公司在主观无意的前提下,由于对新会计准则下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认识和操作把握不当,未能准确进行纳税申报和及时缴纳税款,从而面临着缴纳税收滞纳金或罚金的风险。其二是有意识偷漏税。因准备金的多少依赖于精算方法和精算假设,保险公司极有可能通过操纵未决赔款准备金以达到修饰盈余、降低税负、应对监管的目的。越是财务状况好、规模大、处于稳定增长阶段的保险公司越倾向于高估准备金,以平滑利润从而获得递延纳税、增加投资收益甚而逃税的好处。而行业外人员要全面准确地确定保险公司的收入和利润则比较困难,因而导致的保险税收流失可能超过高税额部分。
(四)抑制了非寿险业的发展
目前,我国的保险税收政策过多地从征管方角度考虑,较少考虑保险公司的利益;体现其征收便利原则而非保险公司便利;确保政府收入而非保险公司税收利益,因而抑制了我国非寿险业的发展。其一,高税负、宽税基的做法虽然增加了财政收入,然而,短期内将直接导致保险公司的税收流失,影响总准备金的积累;从长期来看,必将削弱保险公司的自我积累和发展能力,甚而导致偿付能力不足,降低全社会的风险保障水平,从而不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此外,在保险税收总量很高的情况下,偷漏税又很严重,抑制了有利于非寿险业发展的保险税制改革。其二,世界金融一体化趋势和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对非寿险业的会计制度、监管规则、税收法规提出挑战。为促进我国保险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监管规则、会计制度不仅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协调,并且两者不断趋向统一。比较而言,税收法规建设则严重滞后于非寿险业的发展,且没有充分考虑与前两者的协同和互动,极不利于非寿险业同金融以及其他产业展开公平竞争。
四、协调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会差异的总体思路与政策建议
事实上,会计与税收不同的职能和学科属性决定了在其制度设计中遵循不同目标、处理原则及业务规范,进而决定两者间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分离。对于两者间的差异,传统的处理方法是要么进行纳税调整,要么运用所得税会计核算每一项差异。这两种处理方法都不影响保险公司本期应交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即对国家所得税收入没有影响。然而,现行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收政策与我国大力发展保险业的政策严重相悖。因此,如何完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收法规,从而协调其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总体思路
我国非寿险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和“助推器”,非寿险业需要有完善、适当的税收政策支持。
调整和完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其一,既要立足于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同时,又要理顺税收和保险公司发展之间的关系。保险税收的增长主要取决于保险业税源的培育和保险业的持续增长。在现行所得税率大幅降低的情况下①,确定科学合理的税基应是当前保险税制调整的重点。其二,要充分考虑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与一般企业不同,保险公司是负债经营,保费收入在先,成本支出在后。责任准备金是公司负债的主要构成,其数量甚至可以达到年保费收入的数倍。因此,应从准备金的根源和性质上分析其是否应税前扣除及如何扣除。这样做不仅更加符合保险业务的经济实质,而且有助于夯实公司基础,防范经营风险。其三,为降低制度的转换成本,税收法规应尽量寻求与新会计准则的协调,但应坚持兼顾统一性与独立性、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其四,适当借鉴国际惯例,细化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制设计。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非寿险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功能,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扶持我国非寿险业做大做强,并提升其国际竞争力。
(二)政策建议
1 采用更精确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方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它既不是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成本,更不是利润,而是未赚保费,一般占到其总负债的1/4左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税收处理方法选择是一个在精确和简便间做出权衡的过程。实践中,1/24法是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比较常用的一种方法。由于这种方法假定平均起保日在月中,受估算方法的局限,高估(低估)负债和低估(高估)利润的情况十分普遍。1/365法与其相比,因没有保费收入均匀分布的严格精算假设,评估的准确性最强,适用于各种期限的非寿险业务,是一种最合理的计算方法。然而,这种方法的计算量很大,同时对保险公司的it系统要求较高。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险种如农作物保险,如果采用时间比例法,很显然会低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因而采用风险分布法计提会更加合理;而货物运输险、航空意外伤害险和履约保证保险却难以用比例法、风险分步法来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采用更谨慎、合理的方法。
随着保险公司精算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信息管理系统的不断完善,建议税务部门出台1/365法适用时间表(某些特殊险种采用其他方法),引导保险公司采取更精确的方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确保课税基础的合理性。
2 调整ibnr的固定比例税前扣除的做法。国税发[1999]169号规定“ibnr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提取”,其实采纳了《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评估标准。其优点是保险公司按固定比例提取,
较难操纵利润以实现盈余管理。但其计提依据是假设损失均匀分布,且报案时间与损失发生时间平均不超过半个月(即1/24≈4%)。显然,这种假设很难和实际情况相吻合。而会计上按精算方法实际提取的ibnr将大大超过4%的比例限制,按税法规定必须进行纳税调整。结果必然是少提ibnr,因税基扩大造成保险公司超额纳税。新会计准则要求保险公司至少采用下列两种方法谨慎评估提取ibnr,即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法等其他合适的方法。虽然链梯法经过结果验证与实测值吻合度较大,但实际操作时最好用多种方法估算后相互验证,并根据评估结果的最大值确定最佳估计值,以便使结果更加精确。比较而言,按精算方法和谨慎性原则计提的ibnr相对更客观真实地反映了保险公司于本会计期间有关的预计赔款支出,实属企业的正常经营成本。建议取消或放宽对ibnr的纳税比例限制,按精算的方法提取并在税前据实扣除。
3 完善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的税法规定。较之原来的保险财会制度,新会计准则关于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涵义、口径发生了变化。最为突出的两处是:其一,将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内容扩展到了理赔费用准备金并规定了其提取方法(详见表3)。其二,提出了责任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概念。保险公司至少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如果相关准备金不足,则应通过补提保费不足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方式进行确认。补提保费不足准备金,正是为了更加合理地核算有效保单在财务年度的实际利润,并备付未暴露风险在未来的损失。目前这两种准备金的税法规定出现漏洞。然而,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是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样应该予以税前扣除,否则有可能因制度的缺失形成“暗箱操作”。建议尽快明确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
4 给予总准备金一定的税收优惠。人们早已达成共识,总准备金必须计提并不断积累和扩大。然而,对于总准备金的来源、性质以及是否应税前扣除则一直存在争议。对于总准备金的归属,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些人认为总准备金应属于保险基金,来源于保费收入;另一些人却认为总准备金应归属所有者权益,在税后利润中提取。在保险制度及实务中则一直视其为所有者权益。然而,财会制度对总准备金的目的、用途、提取比例的口径并不统一,进而导致做法的不规范。由于其提取的多少影响股东分红且无硬性规定,很多保险公司的提取额度出现零增长或负增长,甚至从来不提。至2005年底我国非寿险公司总准备金累计额仅6.1亿元(其中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64.8%,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占26.4%)。与保费和利润增长的速度相比,总准备金积累规模相对太小,远远不能适应巨灾损失异常赔付的实际需要。
从其含义来看,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用于满足年度超常赔付、巨额损失赔付和巨灾损失赔付的需要而提取的责任准备金。自然是在正常责任准备金不足赔款时予以动用,一旦动用则起着责任准备金的功效。因此,建议给予总准备金一定的税收优惠,允许保险公司在税前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进行逐年积累并规定一定限额,以切实提高保险公司应对突发性巨灾的偿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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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奥运举办国家;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发展模式
中图分类号:G81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90(2010)03-0042-05
Abstract:Construction and consummation after the Olympic Games time our country sports insurance market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is the sport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mportant topic. Through using literature methods and so on material investigation and study, network retrieval, expert interview, comparison and logic analysis, this paper studied America, Britain and Germany the German Olympic Games conducted the country sports insurance market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development model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and carry on the preliminary discussion after the Olympic Games time our country′s enlightenment, the research had indicated: Has conducted the Olympic Games country America, Britain and Germany has the successful sports insurance market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development model experience, but because these 3 Olympic Games conduct country′s the society, the economical, cultural and insurance system′s difference, American, British and Germany′s sports insurance market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development model′s successful experience has the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 respectively. America,Britain and Germany the German Olympic Games conduct the country advanced sports insurance market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development model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have the important enlightenment after the Olympic Games time our country sports insurance market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development model construction and the consummation and profit from the significance.
Key words: Olympic Games host country; sports insurance market;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development model
体育保险诞生于欧美发达国家,是保险市场中的一个创新产品,对体育运动的贡献巨大。大力发展体育保险市场是我国体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
1 美、英、德奥运会举办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发展模式的比较
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是指在体育市场领域内,根据国家保险法律制度体系建立的具有承保相应体育风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在欧美西方国家,特别是在奥运会举办国家,体育保险市场的发展历史悠久,规模庞大,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美国、英国和德国体育保险业之所以兴旺发达,首先得益于良好的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的法律环境、健全和完善的法制基础以及有效的监督机制等。但由于奥运会举办国美、英和德的社会、经济、文化和保险制度的不同,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发展模式各有不同特点。
1.1 美国模式
从首届现代奥运会到21世纪初,美国是举办现代奥运会次数最多的国家。其中包括4届夏季奥运会和4届冬季奥运会。美国从20世纪40年代开办体育保险业务,其市场制度模式经历了由私营公司试办到政府主办,再到政府退出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的曲折阶段。美国体育保险市场经过60多年的快速发展已经形成了规模、专业化、市场化的发展态势,在成为盈利乐观的体育产业之一的同时,对各项体育运动的发展也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美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的繁荣与发展是和美国完善的体育保险市场监管制度体系分不开的[1]。美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的监管体制实行的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双重监督的管理体制体系,以州政府管理为主,联邦政府管理为辅。最高的监督机构是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由各州的保险监督官组成。州政府颁布保险法律和管理规则,设立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包括体育保险市场在内的所有体育保险公司实施全方位的监管,且监督力度大、范围广、内容多、可操作性强,对美国体育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直起到了直接和间接的保障机制作用。目前美国政府针对各种体育风险面临的保险,建立和完善了专门的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美国在体育保险法中都规定对体育保险组织解散的原因做出规定,并重点规定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护措施。例如,当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各州的体育保险公司存在严重的财务问题时,会干预体育保险公司的业务活动以维护体育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根据体育保险公司财务危机的严重程度,监管人员可以对体育保险公司进行整顿或采取积极的监控措施。如果这些措施无效,监管人员可对体育保险公司实施兼并或拍卖。体育保险公司在破产时受到州破产法的制约,往往是投保人比一般非投保的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投保人得到部分补偿后,不足额部分将根据有关的保障法规从保证基金中获得弥补。
目前全球体育保险制度体系建设发展最快的国家是美国。美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成功经验的发展模式主要是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美国体育保险不仅是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一项非常完善且专业的商业保险。美国体育产业的年产值超过600亿美元,体育保险的商业保险正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体育运动中的各种意外和风险通过体育保险可以得到最佳的化解。2006年德国世界杯,贝克汉姆在备战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队的比赛前,为自己的“金腿”买了3100万英镑的保险。由保险公司以政府人的身份承保,赔偿责任完全由政府承担。1998年桑兰在美国友好运动会上摔伤后,友好运动会为她提供的1000万美元的医疗保险让我们第一次了解到商业保险公司的重要作用[2]。目前,美国体育保险的商业保险制度体系是美国体育保险营销体制的一大特色,与其它营销组织形式如直接销售、定点销售等相配合,构成了完备的体育保险营销制度体系;当体育保险出现偿付危机时, 国家财政必须出资弥补损失。美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如美国体育保险法规定,体育协会、联合会乃至俱乐部举行体育比赛必须给运动员上保险。同时运动员、教练、志愿者等参加有关俱乐部的训练活动也必须上保险。法规上的规定在制度上确保了美国体育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美国是体育产业市场经济最为发达的国家,一切按市场原则行事,但是,美国仍然对体育保险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规定。《社会保障法》的实施在美国形成了一套以残疾和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共援助以及健康与福利服务为主干的社会保障制度,职业运动员作为以体育为职业的劳动者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障。在商业保险方面,美国也有相应的规定,包括健康保险、责任保险、运动伤残保险和体育赛事保险等。例如2006年美国密歇根州通过的《健康保险法案》。此外,美国还专门为国家代表队规定了保险,职业运动员一旦被选入国家代表队,就由各单项组织负责运动员在比赛期间的各种保险,如入选奥运代表队,则由奥委会和奥运比赛委员会负责运动员的各种保险。对于业余体育活动,美国业余体育联合会(Amateur Athletic Union, AAU)为自己的协会会员、俱乐部和团队会员以及个人会员参加AAU许可的活动时提供保险。在发展体育保险市场的过程中,美国政府一是通过采取不断完善《美国体育保法》,为所有的职业运动员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二是为政府组建的专业运动队伍提供商业体育保险服务。对于入选美国国家代表队的职业运动员,政府规定由各单项组织负责比赛期间的各种体育保险险种业务,对于入选奥运代表队的运动员,由奥委会负责运动员的各种体育保险险种服务业务[3] 。
美国是老牌保险大国,20世纪以来就一直称雄世界。在体育保险的销售中,商业保险起到了重要作用。由于商业保险的广泛性及于体育保险的紧密性,因此体育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建立起了重要一环,在美国的体育保险推行中,由商业性保险公司提供的,涵盖竞技体育、学校体育、群众体育等各领域的体育保险险种丰富,范围广泛。既有面向专业运动员、体育官员的保险产品,也有面向业余体育活动、学生体育联赛的产品;既有很多综合性的商业体育保险公司提供的体育保险险种,也有专门的体育保险公司;既有意外伤害、责任、财产等传统体育保险产品,也有气候保险、高风险运动保险、赛事中断风险保险等一系列创新性产品。这样既为金融保险机构缓解了信贷风险,又降低了保险人的风险。美国各层级,不同类别的体育联合会、协会、俱乐众多,它们积极为会员、教练、运动员、志愿者提供体育的保险服务,与商业保险公司一起,从供、求2个方面共同构成了美国广泛覆盖的商业性的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5] 。目前,美国的体育保险市场发育非常完善,消费者的体育保险意识也比较高,体育保险中介机构比较健全。如美国的体育经纪人制度是以运动员自由转会制度为起点,随体育职业化、商业化、市场化而发展,是繁荣美国体育产业的催化剂。其组织形式主要有个体和公司两种,服务对象多,经营范围广,运作方式科学高效。其体育保险经纪人制度也已经形成由政府到社会各级体育组织,以法律为主要调控手段的多层次管理体系,可以说,体育经纪人制度填补了体育保险制度的空白。
1.2 英国模式
英国是世界经济强国之一,其国内生产总值在西方国家中居前列。英国也是目前世界上已经成功申请4次奥运会的国家。英国是世界现代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的发祥地,并享有世界体育保险制度体系建立完美的王国美誉[3]。例如,英国体育保险市场的监管是在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框架的基础上拓展和完善的,英国对体育保险市场监管的制度体系可以说是宽松型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目前英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监管体系依托于非正式的市场协定以及高度的行业自律,保险监管局一般不对体育保险资金的运用作直接具体的规定,主要授权投资管理监管组织(MRO)和人寿保险和单位信托监管组织(LAUTRO)等行业自律机构进行管理,监管主要通过1982年的《保险公司条例》、1986年的《保险服务条例》(FSA)以及《1994年保险公司条例》等有关对体育保险法规执行的法律条文[4]。
伦敦是世界体育保险市场的中心。在那里,为体育运动提供的保险项目可说是应有尽有,品种齐会。无论是体育俱乐部,还是运动员个人,都能得到令人满意的服务。例如,足球协会可以为它的全体运动员购买职业团体基本保险。然后再由各俱乐部在此基础上附加投保因运动员而引起的收入损失,而运动员个人,也可以购买个人保险,如意外伤害和疾病保险等。此外,俱乐部还可以投保各种责任保险,运动场地保险和其它财产保险,电视广播收入保险,奖金损失保险,乃至球队的升、降级保险等等。对于世人瞩目的比赛活动,保险项目更是五花八门。
从英国体育保险制度体系的成功发展经验看,一个专业化的体育保险经纪人中介市场对体育保险市场的成功运作是必不可少的。体育保险经纪人作为体育保险市场中联结买卖双方的中介,在英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英国的体育保险经纪人制度影响最大,体育保险经纪人的力量最强。英国的《体育保险经纪人法》规定,凡使用体育经纪人名称者,必须向其注册登记评议会办理注册,并服从该会的各项规定。由2012年英国伦敦奥运会引发的多项体育赛事风险保险的推进,才刚刚开始。估计2012年伦敦奥运会总保险金额这一数字更会在20亿到25亿美元之间。伦敦奥组委估计,2012年奥运会将为英国带来 23.75 亿英镑(约合 41.7亿美元)的收入,同时将增加至少 10万个就业机会。专门负责奥运经济研究的分析师PaulDales 预测,伦敦奥运会对英国的经济推动将在 90 亿英镑左右,新增的工作岗位更可达到 30万个,为英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发展模式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1.3 德国模式
德国是欧洲最大的经济强国,欧洲第二大体育保险市场。德国保险市场根据竞技体育和健身体育的特点开发了多种保险产品,种类繁多,承保范围大,例如:重大赛事举办延误保险,电视转播保险,广告延误保险,死亡或名誉受损保险,体育场馆综合险等让人耳目一新。其中,重大赛事举办延误保险在德国的竞技体育保险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2006年德国举办的足球世界杯中,世界杯组委会就投保了最高保险赔偿为15800万欧元的赛事举办延误保险,仅仅这一项保险便支付保费500万欧元。这个仅次于美国、英国和日本的体育保险市场上,不仅拥有800多家各种保险、再保险公司从事体育保险业务,而且还培育了像安联、慕尼黑等一批经营体育保险的世界顶级公司,形成了较完善的现代体育保险制度体系及市场机制体系[3]。特别是体育保险市场营销制度体系建立的比较完善,市场监管比较严格。目前已基本上形成了以制为主体,尤其是以专用人为中心,辅之以体育保险经纪和直销制度等的体育保险营销体制。德国体育保险主要是采用以专用人为中心的营销体制,也有部分保险公司使用体育保险经纪人推销,或者直接利用销售人员从事营销。德国体育保险最早是在联邦德国的大力提倡导下进入体育保险领域立法的。
德国是体育保险立法的发祥地,德国的体育保险组织体系主要分为分散保险人和单一保险人2种模式。德国具有寿险与非寿险保单持有人保险公司,分别管理2个基金账户。负责管理基金的委员会成员多数为独立理事,代表着公众与消费者的利益。保险公司的主要运行方式包括向接手的救援公司提供财务援助以及在没有公司提供援助的情况下承担破产公司的赔偿责任。根据2000年实施的新保险法对于部分条款的修改,保护公司的运营模式上又新增了建立过渡子公司以临时接管破产公司的保险合同以及向因短期现金流问题而无力支付赔偿的保险公司提供贷款3种运行方式,同样,德国政府也采取了立法的形式强制在德国境内经营的所有保险公司包括外资子公司,成为保单持有人保证公司的成员。完善的体育保险与体育产业资本市场对接模式是德国体育保险资金对接、产品对接和制度对接的统一。作为体育保险与体育债券始终融合的典型代表国家,德国的体育保险公司也在体育产业资本市场上大量投资,但从其投资结构看,体育债券投资占绝对比重,其次为抵押贷款,股票投资的比例极低,这主要与德国金融体系的结构以及其保险公司的投资理念有关。
德国的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一直被认为成功的典范,从市场经济理念到制度,再到管理,都成就了其100多年来长盛不衰的辉煌。从德国体育保险制度体系的实践看,德国政府对体育保险进行了一定的政策补贴。同时,德国也是世界上体育保险监管制度水平较高的国家之一。其体育保险监管模式也具特色。德国的体育保险监管模式几乎贯穿于德国体育保险市场的所有项目和内容,各体育保险监管项目和内容之间不是彼此孤立、各自为政,而是互相协调,彼此协作,都在各自法定的范围内对体育保险市场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保障体育保险市场秩序的稳步发展。德国体育保险监管模式最突出的特点是严格型和事前审批式监管。在德国规定,除个别体育保险险种外,均须严格执行保险监管机构审批前的统一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以及各项保险准备金的提留,且对体育保险业许可的投资方式及各种方式的最高比例限制均以法律的形式作出了详细规定。2006年德国足球世界杯比赛期间,组织者合理充分地转移了赛事全过程各类风险,使其从容地组织比赛,使国际球星无后顾之忧地发挥球技,让球迷尽情享受比赛带来的一个个精彩瞬间。
2 美、英、德模式对后奥运时代我国的启示
近年来,随着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使我国体育事业得到全方位的提升,并形成了一个巨大的体育保险潜在市场。后奥运时代,我国将面临2012年英国伦敦第30届奥运会等10多项重大国际比赛,体育赛事中的风险保险才刚刚开始。随着我国加入WTO过渡期的结束,我国的体育保险市场已经正式融入了世界体育保险市场。在国际体育保险市场开放的大背景下,国外先进的体育保险机构和保险产品进入我国体育保险市场的速度将明显加快。面对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发展滞后的现状,以及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发展的巨大潜力,在充分利用和借鉴举办过奥运会国家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发展模式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后奥运时代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发展模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2.1 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多层次的、多元化的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
无与伦比的北京奥运会虽然已经落下了帷幕,但与奥运会有关的保险机构却远没有到与奥运说“再见”的时候,并开始于后奥运时代体育保险的安排,其体育保险市场很可能将持续几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后奥运时代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体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 体育保险市场制度在体育风险的管理中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我国应该借鉴其他奥运会举办国家建立的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的成功经验模式, 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的、多元化的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以保证促进体育保险业全民化、社会化、产业化、市场化和制度化的发展,更加充分发挥体育保险市场的综合效益和巨大社会作用的重要杠杆,为推动我国体育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如图1所示)。
2.2 建立和完善体育保险市场体系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制度没有对体育保险市场制度进行明确规定,不利于我国理论和务实界对体育保险制度的考察。随着后奥运理念在我国的传播,以及全民健身的深入开展,国民的体育健身和健康观念在体育消费的结构上将有较大的改变和提高,与体育相关的体育设施、体育器材、体育服装、体育信息、消费体育食品、饮料、体育彩票等体育休闲用品的消费将面对更为广阔的体育保险市场,后奥运时代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将焕发生机。我国现行的法律仅有《保险法》涉及了其它保险的法律制度,但并未直接界定体育保险市场的法律地位。面对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发展模式的迫切要求, 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的良性运转必须有法律制度作保证。但目前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滞后直接影响到体育保险市场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作为体育保险市场法律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重要组成部分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借鉴举办过奥运会国家体育保险市场法律制度体系的成功经验模式,特别是要借鉴美国、英国和德国发展模式的成功经验以及结合我国的国情,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国际体育保险市场接轨的我国体育保险市场法律制度体系,这将有利于我国体育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在美国、英国、德国等奥运会举办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体育保险市场体系的法律制度(见表1)。
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定义细则》、《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试行办法》、《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和国家体育总局对体育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同意修改部分伤残互助保险条款的批复》等涉及“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的一系列体育保险制度体系的法律法规。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体育保险法》,体育保险市场制度法律体系还不健全,在法律制度建设(包括体育保险市场的险种创新制度、体育保险产品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体育保险经营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监管制度等)上都不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在一些细节的条文规定上还存在着一定的“死角”,诸如体育保险的标准问题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解释等。2009年10月1日新《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对体育保险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我国应在积极借鉴举办奥运国家体育保险市场法律制度体系发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体育保险的发展现状,尽快建立和健全由政府确立的、政府主导、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参与组织管理的多元化体育保险市场体系的法律制度。
2.3 加快体育保险中介市场组织的建设
体育保险中介公司自16世纪在西欧产生以来,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和完善。目前在美、英、德的体育保险市场上,体育保险公司主要从事产品开发、核保核陪、资金运用及风险管理等核心业务,而将产品销售、承保、收费、鉴定与估损、宣传与咨询等非核心业务交给中介公司办理。从世界范围看,体育保险中介市场具有比较丰富的组织形式。除了最常见的股份制体育保险中介公司,另外还有互助体育保险中介公司和合作制体育保险人中介公司。后奥运时代我国体育保险中介市场将是一种待开发的、巨大的新兴市场,是促进体育事业快速发展的加速器。体育保险中介市场主要有体育保险人、体育保险经纪人和体育保险公估人组成。但目前我国体育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缓慢,体育保险中介市场组织意识薄弱,体育保险中介市场组织的人才紧缺。从美、英、德奥运举办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发展历程中的成熟经验看,体育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体育保险中介市场的良好运行,而体育保险中介市场的良好运行离不开体育保险经纪人培养制度的合理构建。一个完整的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不但要有体育保险公司的健康成长,而且需要体育保险经纪人的积极参与。我国2004年3月5日成立的第一家专业从事体育保险的经纪公司――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标志着我国体育保险经纪行业已经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目前我国体育保险市场中介组织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地发挥。继2008北京奥运之后将会有更多的国际性体育赛事在我国举行,需要更多高水平的体育保险中介市场组织来安排体育保险。体育保险中介组织是一个非常强调品牌效应的服务行业。从国际经验看,实力丰雄厚的大体育保险中介公司的垄断经营是体育保险行业,特别是重大国际比赛领域的发展趋势,必须制定体育保险中介领域的行业规范,促进我国体育保险经纪公司的专业化和规模化经营。促进体育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持正常的体育产业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建立和完善体育保险市场中介组织是一条重要的途径。因此,面对我国体育保险市场中介组织建设落后的现状和巨大的发展潜力,应当建立实行体育保险市场中介组织经纪人的职业资格制度,定期举办全国规模的资格人证考试,使体育保险市场中介组织经纪人人才的培养进入良性轨道,为我国体育保险市场的全面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体育保险涉及保险与体育两大领域,对体育保险市场中介组织经纪人的保险知识和技能具有相当的要求。从长远看,我国体育保险市场中介组织经纪人人才培养制度体系的成熟道路是一个长期历程,至少需要10-20年的时间。根据近期的调查显示,我国体育保险市场中介组织经纪人的发展还处于“婴儿期”,急需要加快体育保险市场中介组织建设,为后奥运时代中国体育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支持。
3 结论与建议
3.1 后奥运时代,对于我国体育保险市场的发展而言,其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有一套比较完善的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做保证。实践表明,我国体育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依靠良好的制度体系来支撑,但目前我国体育保险制度体系的发展并不理想,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由于举办过奥运国家美、英、德社会保险制度完备,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也同样是完备的。因此,总结研究美、英、德奥运会举办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发展模式及对后奥运时代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发展模式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和现实意义。
由于目前我国开展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的研究时间较短,与美、英、德举办过奥运国家及其他举办奥运国家成熟的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相比,我国基本上还处于一种起步阶段。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研究滞后的现状,与建设世界体育强国的战略目标极不相称;同时,也不适应我国迅猛发展、蕴藏广阔前景的体育产业市场的发展。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辉煌为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后奥运时代我国体育保险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完全可以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指导下,开展与举办过奥运国家体育保险市场运营的合作,特别是研究和借鉴举办过奥运国家的美、英、德比较成熟的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发展模式的成功经验,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与国际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相适应的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发展模式,以推动后奥运时代我国体育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
3.2 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很难完全照办欧美西方国家的模式,而必须符合中国的国情和体育保险的发展现状。建议有关部门批准尽快成立“中国体育保险研究中心”,集中体育界、保险界及金融界其它领域的专家重点研究体育产业中的保险保障问题,对全民健身活动和竞技体育中的保险保障问题和有关金融问题进行综合研究,尽快制定一条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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