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1 16:28:18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一、建立工伤认定联席会议机制。成立由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牵头,市、区人民法院和市法制办、市总工会等部门参加的工伤认定联席会议机制,定期通报工伤案件查办进展情况,统一工伤认定政策把握尺度,研讨交流工伤认定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例,协调解决在制度运行和工伤认定鉴定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建立工伤案件协审机制。建立由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政策法规处、调解仲裁处、劳动关系与监察处、仲裁院等部门参加的工伤认定协审机制,负责对全市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协审工作。同时区(除赣榆区)工伤认定部门所办非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在作出认定前要到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进行审核。
三、建立工伤认定行政、经办部门联办机制。在工伤案件调查认定工作中,建立工伤经办机构提前介入机制,经办机构与工伤认定部门共同参与工伤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庭审应诉工作。
四、规范工伤案件调查核实程序。工伤认定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对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事故案情事实不清或存在疑点的,应实地调查采集、核实证据,不能简单地以用人单位未举证为由而不经核实便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对医疗诊断证明描述的伤情部位不完整或不清晰的,应要求受伤职工或用人单位提供医疗机构出具入出院记录、手术治疗情况等完整明确的伤情部位诊断证明,不得用疑似诊断表述伤情部位;对申报材料难以确定职工伤残是否与工伤存在因果关系的,应按照《关于工伤认定中职工伤残与工伤因果关系确认问题的处理意见》(劳社医〔2008〕2号)要求确认因果关系后,依法作出是否工伤的决定。
五、规范工伤认定主动纠错程序。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的伤情部位存在错误或遗漏的、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发现原认定工伤决定书有误的、或工伤职工伤残与工伤因果关系确认后需要对认定工伤决定书进一步补充的,作出工伤认定的工伤认定部门应及时撤销原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六、规范文书送达制度。一是规范送达形式。一般采用直接送达,送达时应要求签收人写清姓名、职务及身份证号码,留置送达的,可邀请基层组织或工会组织人员见证;路途遥远或其他原因不能直接送达的,可采用邮寄送达,并向邮政部门索取回执;以上方式均不能送达的,方可采用公告送达,但必须记明采用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二是规范送达内容。案件受理后,应向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同时还应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书》副本、《工伤认定申请举证通知书》及空白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七、依法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辖区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各县区人社部门应协助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收取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通知劳动能力鉴定安排信息、协调劳动能力鉴定地点、维持鉴定现场秩序等事宜,但不得从事整理劳动能力鉴定资料、抽取及通知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体检及劳动能力鉴定专家评审会、制发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保存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等行为。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对拒绝调查、拒不提供相关情况、不服从安排以及不配合检查、伪装病情、弄虚作假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有权作出相应的处理,直至退回申请资料,终结劳动能力鉴定。经两次通知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视为放弃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退回申请材料。
性别:
出生: 年 月 日
民族:
户籍所在地(或外国人注明国籍)
现住址:
联系电话:
确认有效的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住所:
联系电话:
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住所:
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附件:1.《仲裁申请书》副本 份;
2.证据清单及有关证据材料 份。
申请人:
二 年 月 日
仲裁文书《仲裁申请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第三十五条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该反申请如果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该反申请如果是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仲裁申请书》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之一,用于明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阐述事实和理由等。被申请人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的,也应当填写《仲裁申请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填写清楚。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姓名应与身份证相符,不符则需提供曾用名或其他证明;联系地址,应是明确具体的通讯方式;联系电话应当清楚。申请人应当是直接关系人。在因工死亡或非因工死亡等案件中,劳动者本人已死亡,具备主张权利主体资格的遗嘱继承人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利害关系人不全的,应当通知其他共同申请人参加仲裁。必要时需经过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参照样本中被申请人的格式填写基本情况。
2.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名称应与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一致,联系地址、电话应当清楚无误。被申请人应当是具备《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规定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参照样本中申请人的格式填写基本情况。
3.如有第三人,应列明第三人的基本情况。第三人可以是用人单位或自然人。
(二)仲裁请求应当明确
可以计算金额的应当注明仲裁请求事项及金额。涉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的争议事项及金额可分开列明。对涉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的应特别注明。
(三)事实和理由应当简明扼要
可以指导申请人区分不同案件类型填写几大必备要素:如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争议填写入职时间、合同、岗位、工资标准、解除及离职时间、解除终止原因等;工伤待遇争议填写工伤事故发生时间、工伤的认定时间、劳动能力鉴定时间、伤残等级、医疗期、本人工资、社会工伤保险缴纳情况、已支付的工伤待遇等;劳动报酬争议填写工资标准、工资构成、工资支付方式、工作时间等。内容较多时,可续加中页。
(四)书写要求
申请人在书写《仲裁申请书》时,应用钢笔书写或打印。申请人签名或盖章一栏应由申请人本人、法定人签名,申请人为用人单位韵应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及打印件均应用钢笔签名,修改处应注明姓名及日期。
(五)附件标明副本数量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五种社会保障制度的其中一种。所谓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它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由用人单位缴纳而劳动者本人不予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它是指工伤保险在补偿工伤职工时,不追究受害人责任,无论职工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都应依法得到补偿。这是工伤保险的一个特殊原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社会保险法》实施一年来,人们对于该部法律所规定的险种、适用范围等都有了大概的了解。为了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五险之一的工伤保险险种的进一步了解和发生工伤保险事故后如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救济途径等情况,本人结合自己作为地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常年法律顾问在实际工作中的一点经验和体会,向大家介绍一下《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适用范围、缴费主体、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步骤、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不服工伤认定的救济途径、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等,便于大家在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给予一些帮助。
一、《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因此,工伤保险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二、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是用人单位
《条例》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因此,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是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申领工伤认定的程序
首先,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和基础。如果用人单位认可工伤的话,可以直接进入工伤认定程序,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话,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认可仲裁裁决,该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可以进行工伤认定程序。如果一方不服仲裁裁决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终由人民法院裁决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即所谓的确认劳动关系的“一裁二审制”。
其次,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确定后,由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1.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3.对工伤认定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和注意事项:《工伤认定办法》第23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3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工伤认定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方式,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后,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四、认定工伤、视同工伤和不予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
《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各类疾病死亡或者从医疗机构初次接诊时间起计算,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者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辽宁省内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内并且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实施非本岗位工作职责的行为受到伤害的;(2)在工作时间内受单位安排从事临时性的指定工作时发生事故伤害的;(3)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者受到感染疫病的。(4)在工作时间内,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不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的。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五、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者被确认为工伤后,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等级。一方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通过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不服工伤认定救济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所有程序,其目的就是为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所有程序的归宿。工伤职工依据所确定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所谓先行支付,是指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拒绝向未参保的劳动者赔付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
七、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商业人身保险是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种类,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生存保险等。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工伤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目的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它是以国家财政支持为后盾的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是一种经营行为,保险业经营者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凡是用人单位都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它是由国家立法直接规定的。而商业保险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是否建立保险关系完全由投保人自主决定。
3.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是由国家事先规定的,风险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是根据国家经济状况所决定的。而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的。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工伤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属及其以上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 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工伤范围及伤残评定
第五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或者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患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见义勇为以及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或者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以及因不可抗力造成人身意外伤害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或者违法;
(二)自杀或者自残;
(三)斗殴;
(四)酗酒;
(五)故意违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指定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
(三)企业的工伤报告;
(四)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合法劳动关系的证明;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可以直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工会也可以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第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认定工伤应当根据以下资料:
(一)企业的工伤报告或其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指定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应当有企业医生开具的工伤诊断书;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调查报告。
工伤认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和职工或者其亲属。
第九条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其亲属或者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认定因工死亡。
第十条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有关人员组成。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鉴定。
第三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其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交通费全额报销。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因职业性损害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工伤医疗期限由指定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
第十五条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发生工伤的,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有月工资的,可按照实际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无月工资的,可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经评残确认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其护理费分别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
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器具的,其器具费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其标准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二)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标准一级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三)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十九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并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领取待遇的,达到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第二十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按下列标准享受待遇:
(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标准五级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工资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二)伤残程度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伤残人员,企业难以安排适当工作且本人自愿,可由企业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在此期间,企业和个人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因工致残被评为七至十级的伤残人员,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经企业同意的,按伤残等级和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七级25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5个月,十级10个月;
(四)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死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标准发给。具体标准为:无供养亲属的,48个月;有供养亲属的,供养一人者52个月,供养二人者56个月,供养三人及三人以上者60个月。符合第十八条规定在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50%发给;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超过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二十二条 企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其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按省规定进行调整;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其伤残抚恤金,在企业职工增加工资时,亦应随之提高。
第二十三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到境外定居的,其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国家规定计发。
第二十四条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按交通事故有关规定处理,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3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他待遇。
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人民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退回。
第二十六条 出国、出境人员的劳动关系在本市内并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时,应当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我国有关单位应当向外方索取伤害赔偿金。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应当归负伤、致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亲属所有,但需偿还有关单位垫付的费用。
境外伤害赔偿金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企业补足其差额部分。
第二十七条 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企业分别承担。
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医疗费;
(二)住院费;
(三)护理费;
(四)伤残初次鉴定费;
(五)伤残抚恤金;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残疾辅助器具费;
(八)丧葬补助金;
(九)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本办法规定的前款以外的工伤费用由企业支付。
第四章 工伤保险基金的征收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筹集,市、区县分级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的风险储备金。
第二十九条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本市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由企业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费率见《工伤保险费率表》(附后)。
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收支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工资总额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
第三十一条 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企业当年工伤、职业病发生率或者工伤保险费用支出超过本市同行业平均发生率或者行业费率5-15%的,下年度其工伤保险费率上浮5%;超过15-25%的,上浮10%;超过25-35%的,上浮15%;超过35%的,上浮20%。当年工伤职业病发生率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分别低于本市同行业平均发生率和行业费率5-15%的,下年度其工伤保险费率下浮10%;低于15-25%的,下浮20%;低于25-35%的,下浮30%;低于35%的,下浮40%。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其他企业向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企业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及时为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应当赔偿由此给工伤职工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检查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工伤保险基金和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开支:
(一)统筹项目支付的待遇;
(二)按工伤保险费总额的3%提取事故预防费、职业康复费、安全奖励金、宣传和科研等费用;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
第三十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所得利息并入基金。当年结余的基金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责任与争议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的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实行租赁、承包、兼并、转让、分立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被借调或者临时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其工伤保险责任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
人均1亩多的薄田,解决不了生计问题,和大部分农村孩子一样,昭通市巧家县的熊万英小学还没念完就辍学在家。2003年,16岁的他离开了家独自到外闯荡,希望能靠自己的勤劳赢得一片美好的未来。
由于文化程度不高,熊万英在多次找工作中都碰了鼻,听到安宁市永昌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公司)在招机械维修学徒工,他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去应聘,没想到竟然通过了面试。
农村人吃苦耐劳的精神,让他倍加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尽管在第一个月的时候才领到400元的工资,但他依然觉得很兴奋,这毕竟是他自己挣来的第一份工资。
在公司干满3个月的时候,公司组织了一次考试,考试合格后能转正,工资也能多拿到几百元,对于肯吃苦又上进的他,实际操作显然没有问题。然而,理论考试的时候,对于文化基础不好的他,这就成了一个大难题。
第一次考试理论成绩不合格,第二次仍不合格,但他都坚持了下来,最终通过考试,成为了永昌公司的一名员工。
在永昌公司长达6年的工作中,工资也从最初的400元升到2000多元,安宁、版纳哪里需要他就往哪儿赶,虽然工作的地点不停变更,对于他来说,能有份工作干着就是最幸福的事情。
时间在简单而繁忙的工作中慢慢流逝,熊万英的日子也趋于安稳。
2010年12月底,因为工作需要,熊万英调到普洱市景东县花山乡鑫盛矿业有限公司工作,谁知一场突如其来的事故,打破了他生活中的安宁,在事故发生一年多的时间里,他的生活就是在医院和各个相关部门间奔跑。
意外的事故
2011年的一个下午,熊万英和往常一样检修机器,对于从事了六七年工作的他来说,这样的检修是最正常不过的事情。然而,意外就在这时发生,检修的机器突然失去控制,压住了他的左手,等到其他工友赶过来的时候,他的左手已经血肉模糊。这次事故造成他左手背肌腱断裂。
事故发生后,公司马上把他送到了景东县花山乡卫生院,在花山卫生院半个多的治疗中,他的手不但没有得到恢复,反而有进一步加重的趋势。
工友来医院看他的时候,建议他还是到昆明去治疗,再这样拖下去会导致他的左手残废,对于当时24岁的他来说,未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听了工友的建议,熊万英决定办理出院手续,独自到昆明治疗。
到了昆明43医院后,医生检查了他的伤情,让他先交1万元的住院费。
值得一提的是工伤发生后,公司在给他发工资的时候,有2个月的工资是公司找人代领的,至今,他仍没有拿到代领的5千多元钱。此后,他的工资变成了每月600多元的生活费。此时,他身上除了1000元钱,再没多余的一分钱。
经过他多次央求后,医院同意他先住下院,其余的可以稍后再交,办理完住院手续后,他马上跟公司取得联系。
公司得知他私自出院后,虽然表示不满,但还是送来了1万元的治疗费。
在43医院住了近一个月的院后,熊万英的伤势恢复得差不多了,他电话告诉公司,希望出院。
公司也打来电话,让他回到公司继续上班。
此时,经历过这次事故后,熊万英觉得自己受伤后,公司怕花钱,没有及时把自己送到大医院治疗,让他萌生了离职的想法。
时至今日,他仍激动地说:“自己此次受伤,公司方面能拖就拖,这次只是左手受伤,万一以后发生更严重的事故,公司还指不定要怎么样对待自己呢。”
悬而未决的工伤赔偿
去意已定,让熊万英萌生了索取工伤赔偿的想法,他知道,公司为他办理过工伤保险。可是出院后的几个月时间里,他一直没有得到那份急需的赔偿金。熊万英对记者说,在医院治疗产生的单据,他应要求交给了公司,公司说会为他办理保险赔偿,可是这些单据交上去后,就石沉大海。
在亲友的提醒下,熊万英向昆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由于受伤事实清楚,去年1月份,他顺理成章地被认定为工伤。随后的劳动能力鉴定中,被鉴定为6级伤残,此时,已是2012年的3月20日,距事故发生时过去了近一年。
公司那边的“工伤保险赔偿”仍然没有什么动静,熊万英最终只得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
由于事实清楚,熊万英的“仲裁之路”还算顺利,今年9月底,他收到了一份安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发的仲裁裁决书,裁决书判令:公司向他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6019元;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待遇31741元,不过需要扣除已经支付过的工资10442元,实际支付21299元。
当然,熊万英应得的待遇还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按照相关法律,这些费用从社保机构核算支付,这一点也在仲裁裁决书上得到了明确。
仲裁委员会给出了“说法”,让熊万英感到欣慰,但此后发生的几件事,还是让他高兴不起来。
在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熊万英的医药费无法报销,相应地,他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也打了水漂。而这一情况是如何造成的,熊万英自己也不明就里。
按理说,熊万英已被认定为工伤,只要提供医疗单据,就可以核定报销。但是先前他交给公司的那些医疗费单据,是否被交给了社保经办机构,他自己也搞不清楚。
而社保机构核定给熊万英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按照每月工资1800元的标准,计算16个月,合计28800元。他无奈地说,这是一份“缩水”了的待遇。记者查询了《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其中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15个月、六级13个月。昆明市2011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是3470元。以此计算,熊万英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数额应为45110元。
对那份最初让他欣慰的仲裁裁决书,现在熊万英也是忧心忡忡。仲裁裁决书生效后,他兴奋地到法院申请执行,却被告知,法院因种种原因暂时无法受理,只能明年年初再来!
出院后,熊万英就在安宁租了一间房子,等待事情的解决。然而,时间一拖再拖,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
熊万英说:“他原来和一个老乡合租房子,多少还可以省点租金,从去年6月份老乡回家后,租金的问题只有他一个人承担,还有伙食费,在各个部门之间来回奔波的车旅费,现在就靠借钱过日子。”
原来上班的时候,他每个月会或多或少地寄点钱回家给年迈的父母,如今,他连照顾自己也成了问题。
他也想去工作,但这个事情没有得到解决,他也没办法静下心来工作。
在所有的办法都用过之后,去年11月13日,他拎着一叠厚厚的材料、带着一脸的疲惫,来到了云南省总工会室。
室的工作人员耐心地听取他的诉求后,建议他到永昌钢铁所属的安宁市总工会去反映情况,这样处理起来速度可能会更快一点。
14日下午,熊万英欣喜地给记者打来电话,他到了安宁市总工会,工会的干部听取了他的诉求后,收下了他的材料,并告诉他,一个星期之内一定给他一个结果。
一个星期后,他再次赶到安宁市总工会去打听处理结果,安宁市总工会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已经和永昌钢铁工会取得联系,让他直接去找永昌钢铁工会。
在接下来的几个星期里,熊万英一直没有和我们联系,就在我们以为他的事情已经得到妥善处理的时候。12月21号一大早他便打来电话,在电话里他无奈地说:“为什么都一个多月了,他的问题还得不到解决,工会对他的事情到底能不能起到作用。”在他焦急的口吻中也明显多了几分抱怨。
性别:
编号:
XX员工餐厅隶属于XXXX公司,本合同根据有关劳动法规制订,适用于本公司聘用的餐厅员工。
XX公司员工餐厅(以下简称甲方)和先生/女士(以下简称乙方),于年月日,就招收/聘用事宜,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自愿受聘,甲方同意录用,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
试用期:乙方被甲方录用后,要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间,任何一方有权提前7天通知对方终止合同。如果甲方提出终止合同,须付给乙方半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辞退补偿金。但因乙方严重违反合同规定而被辞退,甲方不发给补偿金。在试用期间,如发现隐瞒过去的不良行为或患有不适合在大厦工作之疾病及犯有重大过失,严重违反合同者,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第三条
员工职责要求: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业务能力、技术水平和工作表现等安排调动乙的工作。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听从调动,服从分配和管理,并履行本岗位职责,按时完成规定的指标和任务,认真执行本合同和甲方各项规章制度。与甲方签订合同后,乙方不能在合同期内受雇于其他任何单位。未经许可,不得兼职甲方以外任何职务。
第四条
工资福利待遇:乙方在试用期间和转为正式聘用职工后的工资和资金按其工作岗位和甲方的工资标准及奖励办法发给。
1.按国家规定,乙方每年享受元旦、春节、“五一”、“十一”共22天法定有薪假日。
2.按甲方规定享受有薪年假。
3.婚、产、丧、探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甲方实行每周五天,每天八时(不含吃饭时间)工作制。乙方应在政党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如需加班加点,按甲方规定,给予同等时间的倒休或发给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本人平日加班工资的2%.
5.病假需取得甲方医务室的病假证明或医院证明,病假工资按《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6.乙方有正当理由,可请事假,请事假必须经过申请批准,甲方不发给事假期间的薪酬。乙方每月事假不得超过3天,超过3天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员工因患疾病,病愈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条
乙方的医疗保健、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及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奖惩:乙方工作优良、业绩显著,甲方可根据奖惩条例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乙方如违反本合同和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直至解除合同。亦可同时给予经济处罚。解除合同须征得工会同意。乙方在合同期内,若提前辞职,应受到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第七条
教育培训:在乙方任职期间,甲方须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劳动纪律:乙方应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令、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凡因下列情况之一者,任何一方可提出解除合同:
1.因甲方营业条件变化而多余的员工,又无法安排从事其他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工会和乙方。
2.乙方在合同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工作的,有权向甲方提出辞职,但需提前一个月递辞职申请书。经甲方同意后办理离职手续(由甲方出资培训,在培训期满后,工作未满规定年限的,须按甲方规定退还培训费),但不享受补偿金。未经甲方同意而擅自离职的,按除名处理。
3.乙方在合同期内达不到公司规定的员工职责要求,经甲方做工作仍不改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不享受补偿金。
4.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屡犯错误不改或触犯国家法规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合同自行解除,不享受贴金。
5.合同期内,乙方如遇离退休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办理。如遇参军、支边、扶贫等情况,甲方应给予大力支持,并保留乙方继续工作的权利。合同内容自批准之日起自行中止。
6.凡是解除合同的员工均要退还由甲方分配给本人的住房。
第十条
因甲方原因提出终止合同,按国家及省市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发给乙方3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金。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不能解除合同:
1.员工在本
企业内因工伤、职业病,被劳动鉴定部门认识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劳动合同不能解除,合同期满不能辞退,甲方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2.因病或非因工伤住院治疗期间。
3.实行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在孕、产、哺乳期内合同期虽满,合同亦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
第十二条
由于无法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劳动合同内容不能全部履行或完全无法履行,届时可根据情况经双方协商更改合同内容。
第十三条
合同期限: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如双方无异议,合同可自动顺延或重签。
第十四条
甲方制定的《管理规范》等规章制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合同变更: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合同内容。如有未尽事宜需变更合同内容时,须经甲、乙和工会三方同意。合同内容如与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时,须按政府规定及时修改。
第十六条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我们生活中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比如房屋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突然得病……,这些风险发生的概率并不高,但一旦发生却会带来巨大损失。虽然这些风险捉摸不定,防不胜防,但是聪明的人们总是能想出好办法来应付这些风险:每个人都拿出一点钱,汇集成巨大的“资金池”。当少数人遭受意外事故时,就从这个“资金池”中拿出一部分帮助他度过难关——这种“未雨绸缪”、“积谷防饥”的做法就是保险。
保险就是专门以风险为经营对象,为人们提供风险保障的特殊行业。接下来,我们将带您走近您生活的“保险箱”,可以使人们同舟共济,共渡难关的保险。
(一)带您认识保险家族的成员
在保险大家庭里,有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等主要成员。
1、保险监管机构:我国的商业保险监管机构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省设立保险监督管理局),社会保险的专业监督机构是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知识链接】
2、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是为了避免因过度的恶性竞争损害行业的整体利益,由各保险公司在自愿基础上成立的保险业协调组织,虽然它属于非官方性质,但却可以利用行业公约形式对违规的公司进行制裁。
3、保险机构:保险机构是指具体办理各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4、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是介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推销、风险管理与安排、保险价值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间服务活动,并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组织。包括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评估人等。
【知识链接】
(二)哪些风险可以保
我们每天面临的风险五花八门,但并不是每一种风险均会被保险公司承保,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的风险,才称之为可保风险。
保险中的可保风险仅指“纯风险”。纯风险的意思是说只有发生损失的可能,而没有获得利益的可能。比如财产被盗、身体得病等风险就是一种纯风险。而投资股票亏损就不是纯风险,因为投资股票不仅可能亏损,也可能赚大钱。所以保险公司是不会为股票投资上保险的。具体来说,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损失程度高。如果潜在损失不大,微不足道或者人们完全可以承受,这类风险人们根本不用采取保险。比如,您根本不会因为担心遗失一个苹果而专门买保险。
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小。如果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本身就很高,这样的风险投保意味着昂贵的保费,也就谈不上转移、分散风险了。比如,某地区新自行车失窃率高达40%,如果对新自行车投保,您需要支付40%的纯保费,外加保险公司为弥补营业开支而收取的保费(比如10%),那么总保费就达到了车价的一半!显然投这样的险很不划算。
损失有确定的概率分布。保险公司在确定收取保费时,需要明确这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发生后造成的损失有多大,然后才能据此计算应缴纳的保费。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掌握风险损失发生的概率分布,还要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这些数据。
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任何一个险种,保险标的的数量必须足够大,否则就起不到分散、转移风险的作用。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和非故意的。所谓“意外”,是指风险的发生超出了投保人的控制范围,且与投保人的任何行为无关。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加大道德风险,违背了保险的初衷。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这是指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以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被测定。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尤为重要。
【知识链接】
(三)财产保险:让您高枕无忧
准确地说,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财产保险是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和农业保险四大类在内的财产保险体系。
财产损失保险是以承保客户的财产物资损失危险为内容的各种保险业务统称,也是保险公司最传统、最广泛的业务。常见的是火灾保险,如团体火灾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各种运输保险,如机动车辆保险、飞机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各种工程保险,如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科技工程保险等。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某种民事赔偿责任,具体来说是致害人(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第三者)依法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当被保险人依照法律需要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代其赔偿责任损失。责任保险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及职业责任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包括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比如,您的分公司向国外某企业出口了一批货物,但是您对买方能不能守信心里没底,您就可以向保险公司购买一份保险合同,约定您支付保费后,如果对方破产或赖账,就由保险公司代替买方企业向您偿还货款,这就是信用保险。
农业保险是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财产保险的一个很大特点就是损失补偿,它强调保险人要按照约定赔偿损失,而不允许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
1、购买财产保险时注意事项
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建议您读懂保险合同中条款含义,搞清您可以得到哪些方面的保障和赔款,哪些是不保的风险。特别注意条款中有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义务和特别约定等内容。
【知识链接】
填写投保单要如实告知。《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要带齐有关证件。如投保机动车辆保险要带上行驶证、营运证原件;新车要带上机动车辆合格证原件、购车发票原件等。如投保企业财产险、家财险,保险公司要派人员到投保单位和投保家庭查验,核对有关财务帐册、发票及实物,以便按规定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不能超额投保。《保险法》第40条第二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投保人明智的做法是,对投保财产作出客观合理的估价,使保险金额尽可能接近所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
仔细核对投保单内容,索取正式保费发票。交纳保费时,投保人要索取正式保费发票,取得保险单正本后仔细核对与投保单内容是否相符,发现差错或疑问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查询或要求改正。
不能重复投保。《保险法》第41条规定:对重复保险,各保险公司分别按比例分摊赔偿,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其保险价值。因此,建议您若同一车辆、同一份财产,只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用不着多交保险。
2、购买财产保险后注意事项
妥善保存各种保险凭证,并向单位或家人告知。投保要尽快将保险单复印一份交单位有关人员或家人保存,同时,保险单、保费发票及各种保险凭证,应存放在安全可靠处。
保户有义务保护好保险财产安全。《保险法》第36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投保后,保护对自身财产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按时续交保费。《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投保人一定要清楚保险合同中关于交付保险费和保险合同生效之间关系的规定。
保险对象变化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法》第37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这便于保险公司及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因保险对象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拒赔。
保单内容变更,需申请批改合同内容。《保险法》第21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如被保险人可就保险期限、财产使用性质、保险人、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进行调整,并可追加险种。
3、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如何索赔
保护好现场。以最快速度在规定时间内就近向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若是火灾、水灾,应尽力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进行抢救,防止或减少损失。
调查核实。
家庭财产保险出险后,需持有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证明,受损物品清单,购物原始发票等。
《保险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规定主要有:
赔款期限为10天,前提条件是赔款金额要先确认下来。双方确认后,保险公司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赔款数额确定期为60天内,60天后仍不能确定的,保险公司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确定的最低数额先行支付,待最终确定后再补齐差额。
索赔时效为两年,超过规定时限,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汽车保险——为您的出行保驾护航
您是否已经给您的爱车购买保险了呢?
汽车保险,即机动车辆保险,简称车险,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在财产保险领域中,汽车保险属于一个相对年轻的险种,这是由于汽车保险是伴随着汽车的出现和普及而产生和发展的。同时,与现代机动车辆保险不同的是,在汽车保险的初期是以汽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为主险的,并逐步扩展到车身的碰撞损失等风险。机动车辆保险为不定值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其中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也就是说,您不能在不购买主险的情况下,单独购买附加险。基本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三责险)和车辆损失险(车损险);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盗抢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通常所说的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属于广义的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是强制性险种,机动车必须购买才能够上路行驶、年检、上户,且在发生第三者损失需要理赔时,必须先赔付交强险再赔付其它险种。
机动车保险事故发生后如何索赔
《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以便依法索赔。索赔程序为:
保护好现场。以最快速度在规定时间内就近向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
配合现场查勘定损。一是认真填写出险登记,二是如实提供有关单证,三是配合现场查勘定损,确定保险责任,四是协商维修,保存好修理发票。
保险车辆索赔需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出险通知书,保险单,交管部门证明、责任认定书,非交通事故由派出所或乡以上政府出具的事故证明,各种费用发票、收据等。
领取保险金。经保险公司核赔同意后,即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
(五)人身保险——与您共渡难关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费,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知道,财产保险强调损失补偿,但是人身保险就不同了,它的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可人的寿命和身体是不能用货币来衡量的,更不可能要求保险公司向车祸中失去双腿的人“补偿损失”。也就是说,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像财产保险那样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依据,而是依据被保险人对保险的要求程度、投保人的缴费能力以及保险人的可承受能力来确定。只要您愿意,您就可以为自己或他人购买多份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讲究保险受益人应依法受益,除了医药费不能重复给付外,您可以获得多份保险金。
按照保险的范围,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或残疾为保险给付条件;健康保险以人的身体为保险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受到伤害时的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获得补偿。
人身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被投保人和保险人做到最大诚信。如果您误报、漏报、瞒报年龄和身体健康状况等事实,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如果您少缴保费了,就得补缴,如果您多缴了,保险公司就得退还。如果保险公司认为您在投保过程中,没有诚实填报相关状况,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当然,通常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只能在两年之内要求解除合同,两年之后就不可以了。
1、购买人寿保险注意事项
人寿保险一般都是长期性合同。为了保证您购买到一份合法、可靠、有利的人寿保险,请您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选择合法的寿险公司。
选择合格的人(营销员)。
《保险法》第132条规定:“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请注意检验人(营销员)的保险人资格证书、展业证书和身份证。
谨防非法经营机构的保险诈骗。
消费者应当购买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有合法营业机构的保险公司的产品,在办理投保时,尽量到其营业场所查验其是否具有中国保监会或派出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谨防非法经营机构的保险诈骗活动。
任何境外机构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未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设立合法营业机构,在中国境内销售保险产品的行为,均属违法。消费者如购买其产品,保险权益将得不到境内法律的保障。
选择符合您自身需要的保险,要注意从“需要”出发。
购买前,要弄清您买的是什么保险?保险责任是什么?责任免除是什么?怎么交费?如何获益?有无特别约定?
在人寿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等,可由投保人为其投保。
《保险法》第12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需被保险人的同意,否则合同无效。
填写投保单要明确保险受益人。
《保险法》规定:受益人可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填写投保单要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不仅仅是对保险公司的要求,同时也是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甚至受益人的要求。根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若未履行如实告知业务主要有三种后果:一是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二是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三是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亲笔签名十分重要。
无论是投保单、健康声明书,还是其他有关文件,认真填写并亲自签名,不要随意由他人代签,以免今后出麻烦。
索要正式保费发票。
交付保险费时,注意索要保险公司出具的统一发票并妥善保管。
注意保险合同生效时间。
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时,保险合同才开始生效。
2、投保人寿保险后须知事项
注意检查您手中的保险合同文本是否完整。
告知家人。以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万一发生意外,无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法》第58条、第59条规定:当您暂无力交纳续期保费时,不要忽视以下两种补救方法:一是宽限期结束后的两年内,补足欠交的保费及利息,合同可复效;二是60天的宽限期内交费有效。
3、怎样向寿险公司申请索赔和给付
保户购买寿险的最终目的,是在事故发生时,或达到领取保险金年龄时,能够得到寿险公司的赔偿或给付。因此,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应注意以下事项:
出险报案。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
填写申请。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填写“理赔申请书”。申请书必须如实填写,以免延长案件调查时间。
出具证明。持保险单、理赔申请书、最近一次交费凭证及有关证明交保险公司验证。如死亡、伤残,需提供死亡证明和伤残鉴定书;如门诊治疗需提供门诊处方笺、病历;如交通事故,需提供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裁决书或认定书。
调查核实。保险公司接到上述单证后要调查核实,核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领取保险金。经保险公司核赔同意后,即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领取保险金。
《保险法》第27条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五年,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仍然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知识链接】
(六)社会保险: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为了解决社会的养老问题、失业问题以及其他类的问题,社会保险应用而生。
社会保险就是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的再分配。它从社会各方筹集资金形成保险基金,当劳动者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而中止劳动,本人和家庭失去收入来源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必要的生活和物质帮助。它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共同构成了社会保障。
建立社会保险的目的在于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既不像社会救济那样旨在满足人们的最低生活需要,也不像商业保险那样可以满足人们的较高生活需要。社会保险在劳动者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为劳动者提供切实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险费、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出现亏空的时候用国家财政补贴,也就是我们说的“财政兜底”。
【知识链接】
(七)购买保险不糊涂
1、学会规划买保险
我们常常说买保险是指购买商业保险,其实,社会保险带有一定的福利性,有条件的情况下首先尽可能购买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保障的人群多,但保障水平低,商业保险补充了社会保险的不足。购买商业保险时,理智的消费者应该根据自身的年龄、职业、收入等实际情况,力所能及地适当购买保险,既要使经济能长时期负担,又能得到应有的保障。
每年的保费开支必须取决于自己的收入能力,一般是取家庭年储蓄或结余的10%─20%较为合适。如果您遇到危机很难继续缴纳高额的保险费,到时如果退保就会造成经济损失。
在有限的经济能力下,为成人投保比为儿女投保更实际,特别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其生活的风险比小孩子肯定要高一些。
投保人应该充分考虑所面临的损失程度有多大,程度越大,就越应当购买这种保险。
选择合适险种
儿童:最需要健康和教育保障,家长可以考虑购买健康险和教育金险。教育金险具有储蓄功能,相当于为短期的大笔教育支出做长期准备。
年轻人:应当考虑疾病保障与意外保障。这两项的费用都不高,是比较实惠的选择。
中年人:优先考虑的是健康险、人寿保险和养老金保险。除此之外还可以购买一些具有投资功能的保险,如分红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
老年人:更需要健康和生活保障,在享受您的保险成果时,还需要再购买一些疾病保险、看护保险、意外保险。
2、投保人投保须知
业务员的责任:当业务员拜访您时,您有权要求业务员出示其所在保险公司的有效工作证件。并要求其依据保险条款如实讲解险种的有关内容。
详细了解保险条款:您需要特别关注的条款包括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与免责、保险期间与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金额、保险费支付方式、保险金赔偿给付、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重视保单:当您付款时,业务员必须当场开具保险费暂收收据,并在此收据上签署姓名和业务员代码,您也可要求业务员带您到保险公司付款。投保一个月后,您如果未收到正式保险单,请向保险公司查询。收到保险单后,您应当场审核,如发现错漏之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及时更正。妥善保存保险单,不要将它遗失或损毁。如果丢失,请尽快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单补发手续。收到保单后,应在7天内多次认真仔细阅读每一条款,如遇不解或疑问,应随时与保险公司或业务员取得联系,进行咨询。如对所投险种不满意,10日之内可以无条件退保,以确保自身的利益免受损失。所以,投保前的前期选择非常重要。
【知识链接】
把握索赔时效: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有效期内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如果超过期限,保险公司可以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放弃索赔权利。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五年,人寿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为两年。
3.投保时风险意识不能少
保险公司也有风险。出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没有足够的钱支付保险金这种情况是存在的。对于广大投保人而言,签订保险合同后,千万别以为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应多一些“心眼儿”——万一保险公司不能履行合同怎么办?万一保险公司破产怎么办?这绝不是杞人忧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