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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保险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01 16:2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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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保险

篇(1)

一、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沿革与弊端

由于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按照产品经济模式设计的,社会保险工作涉及到的人、钱、物都由企业或单位自己管理,即企业办社会保险。这必然造成国家包揽过多,企业负担过重的局面。随着改革的深入,企业间养老保险畸重畸轻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1.实施范围狭窄。《劳动保险条例》基本上是在国有企业中实行的大集体和外商投资企业参照执行,而小集体企业、新建的集体企业和私人企业基本上尚未实行。改革开放后,多种形式的企业不断涌现,但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却不能享受国有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随着八十年代乡镇企业异军突起,这些企业与国有企业职工生活待遇不同,成了改革初期政府亟待解决的难点。这对于这类企业的健康发展,解除职工后顾之忧极为不利。特别是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趋势越来越猛,职工养老保险问题不能解决,对此类企业职工越来越成为了困难。

2.社会化程度不高。国有企业不仅负担了职工养老保险,而且还负担了职工的生育、疾病、伤残、死亡等保险待遇,实际上企业承担了本应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的工作。这自然加大了企业生产和管理成本,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3.超越国情,且职工缺乏自我保障意识。长期以来企业职工的退休金完全由国家和企业包下来,职工和个人不缴纳保险费,这不适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点和生产发展水平低、人口多、底子薄的国情,不适合我国人口老龄化迅速发展的形势。国家和企业负担越来越重,也必将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个人不缴费,缺乏自我保障意识,助长了人们完全依赖国家和单位的思想,这不利于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4.有悖于社会保险“互助共济”的原则。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法令将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保险费通过社会统筹的方式征集起来,形成保险基金,然后在不同的职工中进行分配,它具有互助共济的性质。但“企业保险”使企业之间养老保险负担不平衡,老企业退休职工多,负担重;新企业退休职工少,负担轻。经济改革将竞争机制引入企业和市场,而企业却不在一个起跑线上,新企业轻装上任,老企业负重难行。

二、建立健全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优越性及其客观必然性

在今天的中国,建立健全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推动市场经济体制走向成熟,经济改革纵深发展的配套措施,它所具有的经济和社会功能是多方面的。

1.有助于企业走向市场,参与竞争,成为真正独立的生产经营者。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确定的,以保险形式实行的对工薪劳动者(或全体公民)的生活保障措施。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它是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险项目。如此可以大大减轻企业的负担,还企业以其固有的经济职能身份,排除其走向市场、参与竞争的阻力。

2.决定着劳动制度和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与发展。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对人力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与人才市场体系,使人员流动、职工辞退、机构精简正常化和规范化。社会性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行是上述目标的可靠保障。

3.为经济改革和发展提供稳定持久的社会环境。宽松的改革环境、稳定的社会生活是我国市场经济走向蓬勃发展所必需的外部条件,被称为“稳定器”、“安全网”的社会保障制度最能有利于这一条件的实现。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实质是政府推进的社会政策,它动员社会力量,统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因年老而失去工资收入时,可以得到基本的物质帮助。这样,便解除了职工的后顾之忧,缓解或避免了可能出现的社会震动,维护社会治安,确保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4.缓解我国老龄化危机的重要措施。我国老龄化进程逐步加快,养老费用的负荷逐年增大。面对严峻的形势,如果仍沿用“企业保险”的老办法,单个企业扩大难以承受。而实行养老社会保险制度,预先建立相应的社会性养老保险基金储备,届时可应付人口老龄化的危机。

5.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改革开放使中国走向世界,许多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行为方式要按照国际社会通行的准则和惯例改革。中国长期推行“企业保险”制度也必然要改变为国际上现行的养老保险模式。

6.政府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给予了高度重视。1991年国务院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原则、方法做出了全面规定。1995年国务院又《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对改革的目标、基金筹集体原则、养老金调节机制、养老保险体系、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等都做出了更明确、具体的规定。

三、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1.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减少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树立社会化养老的新观念。1984年,首先在国有企业建立了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制度,然后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也实行。1994年我国已有65万户各类企业8494万人参加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初步完成了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向社会化养老体系的过渡。随着我国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统筹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目标的实现,社会统筹退休费用的比例将逐步扩大,以至达到全部社会统筹。

2.养老保险费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养老保险基金的筹建渠道主要是来自企业和个人的缴费。企业以职工工资额为基数,按17—25%的比率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个人负担的缴费比例相当于工资额2—5%。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适当调整企业与个人缴费比例。

3.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去是按职工退休前本人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75%)计发养老金。改革后,养老金的给付根据个人缴纳保险费的年限和缴费的多少以及本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

篇(2)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保基础养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养老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覆盖的是有工作单位的城镇职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居保)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覆盖的是16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虽然都是属于社会保险,但是不论是参保人员范围和缴费办法,以及待遇都是不一样的,相差甚远,主要是以下几个区别,

第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缴费,必须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属于自愿参保。

第二,城镇职工是按月缴费,以本人工资和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是按照比例缴费的,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居民养老保险是按年缴费,是按照固定的数额缴费的,由国家补贴和个人缴费结合。

第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根据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社会平均工资计算退休金;居民养老保险是根据缴费总额加政府补贴,国家补贴计算。

第四,领取年龄不同,城镇职工男60、女工50、女干部55周岁领取,居民养老保险不论男女都是60周岁领取。

篇(3)

关键词 城乡居民 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 对接

中图分类号:F320.2 文献标识码:A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现行制度的对比

第一,保障模式不同。城乡居民实行的是个人账户模式,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是统账结合的模式。第二,资金来源渠道不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保费来自于政府、集体补助和个人缴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保费来源于企业和个人缴费。第三,缴费基数不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政府补贴由政府制定,集体补助由集体制定,个人缴费则实行分档按年定额缴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以本人工资和不低于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第四,缴费比例不同。城乡居民个人分档按年定额缴费,个人所缴、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企业职工的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8%和20%,其中12%进入社会统筹,其余部分计入个人账户。第五,领取待遇年龄不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男性女性均为6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女性为55周岁达到退休年龄。第六,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同。城乡居民养老金计发办法是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制定,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累计额除以139;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是基础养老金每缴一年计发比例为1%,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累计额除以139。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对接的内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对接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从业人员进城务工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接;第二,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务工人员在返乡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接。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对接办法

首先,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进城务工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接,可采用以下几种衔接办法:办法一,折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享受养老金待遇。办法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加,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金额补缴差额费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享受养老金待遇。办法三,封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重新参保缴费,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享受养老金。

其次,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但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城乡务工人员在返乡时,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接,可采用以下办法: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退休年龄后,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享受养老金。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对接的相关配套措施

(一)加快养老保险对接制度的制定。

制度覆盖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实现对接的前提条件,当务之急是要抓紧研究制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对接办法。建议采取折算、补差、封存等方式,妥善处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接问题,确保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之间的流动,推进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二)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两个险种对接的难易和复杂程度。一般来说,统筹层次越高,险种间对接难度和复杂程度就越小,统筹层次越低,险种间对接难度和复杂程度就越大。因为统筹层次的提高,统筹区域内的养老保险制度整合程度就越高、养老保险制度差异就会减小、养老保险基金便于统筹调剂,从而便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相互对接。

(三)完善信息系统网络化建设。

篇(4)

根据国发〔*〕38号、皖政〔*〕59号和劳社〔*〕66号、宿政发〔*〕15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

1、我县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用人单位)与职工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从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之月起,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手续。

3、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从转制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转制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下同),应在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5、自皖政〔*〕59号文件实施起两年内,应参保未参保的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按国务院国发〔*〕8号文件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参保时,按劳社〔*〕66号文件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原为企业固定职工、现从事个体劳动,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的未参保人员,在办参保时,原在企业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参照劳社〔*〕66号文件第9条规定办理。

6、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中应参保而未参保的职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本人要求参保的,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签字认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7、机关、事业单位*年以后招用的不在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已经缴纳过部分养老保险费的,且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又有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愿望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接续。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8、原在企业参保的下岗失业人员,凭失业证明或《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接续手续。暂未就业的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暂未安排工作的城镇退伍军人可持本人的毕业证或退伍证、身份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9、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流动时要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农民工在务工地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转入我县后,本人愿意接续且按规定缴费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周年及其以上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关侍遇;本人不愿接续或缴费不满15周年的,待法定退休年龄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二、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10、企业(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0%,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依法代扣代缴,职工本人每年要对单位为其申报的缴费基数予以确认;未经本人确认导致少、漏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在本缴费年度以及本缴费年度结束后1年内办理补缴,逾期不再允许补缴。

11、个体参保人员统一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有用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工共同缴纳,雇主缴纳12%,雇工本人缴纳8%。上述人员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缴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可自愿在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100%的范围内选择确定缴费基数,但3年内缴费基数须达到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

12、用人单位招用与原单位协议保留养老保险关系人员(简称“协保人员”)的,须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现缴费基数与原协议确定的缴费基数相加后作为本人当期缴费基数,但不超过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协保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的,本人自愿缴费的,标准可参照第11条执行。

13、应参保未参保的企业在*年6月30日前申报、参保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暂不收取滞纳金;*年7月1日后参保的除按规定收取利息外,并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之日起(*1月)按日收取2‰滞纳金。补缴基数原则上为从补缴之年起的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补缴费率统一为单位20%、个人8%。补缴时间,凡*年1月1日前工作的,从*年1月1日起补缴;*年1月1日以后工作的,从参加工作时间开始补缴。企业参保后,对企业原已退休的职工从正式参保、足额补缴的次月起按规定发放养老金;参保以前退休职工的养老金仍由企业负责。职工参保后退休病故的,其遗属补助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参保前职工已经病故的,其遗属补助由原企业发放。

14、已参保且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无力整体缴费的企业,缴费人员未与所在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已经中断缴费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同意,由单位与缴费人员签订协议,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参保职工本人代所在单位履行全部缴费义务,待所在单位有经济能力或清算资产时,优先偿还单位应负担的部分给参保职工。

15、各类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及其它中断缴费人员,应当在中断缴费后6个月内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凡*年12月31日前中断缴费的,应在*年6月30日前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欠费的滞纳金暂不收取。逾期未接续缴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利息和滞纳金。接续或恢复参保后的缴费基数,在过渡期内不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超过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16、各类参保企业、职工及个体参保人员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到当年底仍未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结算缴费情况时,按规定记载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计算办法计算。跨年度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和利息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17、对未参保或长期中断参保缴费的企业,但在我县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制度前,职工个人在退休时已履行了部分缴费义务,且能提供原始缴费凭证等相关手续的,从*年元月起补缴;缴费基数为全省历年职工平均工资,缴费费率为单位20%、个人8%;补缴的利息按年度计息法计算。从足额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标准发放养老金。

18、个体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周年的,原则上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应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每满1年发给其2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可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而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周年的,允许其在5年范围内延续缴费,待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允许延续缴费的规定仅限于*年6月30日前参保的人员)。

19、皖政〔*〕59号文件实施以前,已经参保的企业和个人不得采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提高以前年度的缴费基数;59号文件实施以后,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未经本人确认导致少、漏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无法补缴的,由此造成职工个人养老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补偿。

20、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到县职业介绍中心办理职工档案托管、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中断缴费的,中断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原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封存,继续计息;重新继续缴费的(按规定收取利息和滞纳金),前后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分别合并计算。

21、对国发〔*〕26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缴费,实行激励机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周年,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基数的高低、缴费年限的长短、个人帐户的多少等直接挂钩。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多缴多得。

三、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22、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收益,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为参保职工记录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按月积数法计息。未做实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的6月底前,按上年12月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并登记一次利息。对已经重复建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保留原有帐户,重复建立的个人帐户应撤销。

23、从*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职工缴费基数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个体参保人员按缴费基数的8%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年12月31日及以前的个人账户记账额不调整。

24、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以上,且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职工个人实际缴费年限满15周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后,自动终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中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按自动终止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一定标准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不变。

25、对不按规定连续缴费,且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周年以上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应从我县实施企业养老保险办法或从本人参加工作的当月起始,对其间断缴费时间按月合并计算,推算出终止缴费年度,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中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按推算出的终止年度上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一定标准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不变。

四、关于建立社会保险扩面征缴长效机制

26、加强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工商、法院、审计、人事、公安、安监、建设、工业委、国土资源、广电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按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要求,加强信息沟通,研究解决扩面征缴工作中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能,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积极做好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27、强化企业的社会保险责任。企业经营者和个体户雇主要按《劳动法》、《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在签定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时,把为本企业职工和雇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必要内容。参保企业要将参保缴费情况至少每年向职工公布一次,接受职工监督。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为每名职工申报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间、缴费基数、缴费金额、欠缴时间、欠缴金额等。对社会保险实行“一票否决制”,凡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得评优评先;法人代表及相关责任人不得享受各种荣誉和奖励。

28、建立与养老保险费扩面征缴、稽核实绩相挂钩的奖励制度。对于企业历年欠费和当年度三个月内没有征收上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清欠到位的,县政府将按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的规定以实际征收额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同时,对各单位工作实绩实行年终考核奖惩,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篇(5)

关键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未来发展

我国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发展是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它对于我国的国民而言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稳定国家经济和居民安定的重要手段。但是因为我国人口较多基数大,而城镇职工的经济起点又低,进而导致会出现许多的问题。本文将立足于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对其未来的发展进行探讨。

一、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发展现状

对于目前经济体系而言,养老保险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直接影响着社会保障的体系以及水平。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主要实行的是“统账”结合的制度,即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其个人账户的保险费用主要是个人缴纳8%,单位缴纳的20%,这些部分都会被纳入统筹账户。从我国养老金水平发展上来看,从2002年至今一直都处于稳定上升阶段,基本增长率为12%左右。相比较同期的工资涨幅比例而言,平均每年增加约23%左右。但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形式逐渐到来,老年人口的系数对养老保险的影响也就越多。通过调查数据发现,2010年我国城镇中退休员工与在职员工的比例为1:3.9,到了2011年则变为1:3.1,之后运用大数据分析预计2030年这个数量将达到1:2.4。同时根据现如今我国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预计到2032年左右我国的城镇职工养老基金将出现收不抵支,因此必须及时的对其进行改变。

二、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城镇养老保险方面已经取得了不小的进步,对于我国城镇居民而言以及国家经济的稳定性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在取得进步的同时不能忽略其中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有效解决会直接关系的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未来发展。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公平性的问题近几年,社会的公平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所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只有建立了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才可以确保其相关工作的效率,而养老保险则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社会公平首先要实现的。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它能够最直接的反映社会与我国经济之间的合作关系,进而促进社会国家安全,但是其中不应当存在过大的差距。然而实际上却会存在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主要是因为地区经济差异以及参保人数不高的现象所造成的,除此之外还有不同类型的单位养老待遇方面差异巨大。2.养老保险覆盖性问题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两点:(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率不高,社会上大量的个体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而言以及农民工都是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之外的,当这些人到了老年之后又得不到社会保障,不然会带来许多的社会问题;(2)覆盖困难,这主要是因为个人的参保意识淡薄,核心问题为缴费过高。过高的缴费会提高单位的人工成本,对于单位而言也是间接的降低了其盈利水平。许多单位为了追求更多的利益,会以各种形式逃避拒保。3.退休制度落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民的平均寿命与之前相比较会得到延长。而退休年龄却未发生改变,这就会造成人们领取养老金的时间变长。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没有延长法定退休年龄,同时一些地区还将提前退休作为降低失业率的重要手段。

三、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发展趋势

1.建立城镇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统账结合的制度,保障了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但是因为此项改革未成熟,许多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未能得到统一,企业也将面临巨大的压力。因此必须根据国家在此方面的发展目标进行深化改革,统一制定标准。这样可以打破户籍的界限,进一步的体现养老保险的公平原则。养老保险应当是没有身份之间差异的,无论是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还是企业工作人员,亦或者是农民工只要在同一地区工作都应承担相同的缴费比例,到期之后享受平等的养老标准。统一是具有重要意义的,能够推进城镇养老保险的全面覆盖工作,同时能过做到人人有保障,这样做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发展。2.养老保险的覆盖率提高养老保险的覆盖率是完善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方法。而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长期覆盖的主要有国有企业,但是随着国有企业人数的降低,无论从哪方面考虑都应当积极提高养老保险的覆盖率,积极制定改革城镇内小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当其相关制度成熟之后可以向全国进行推广。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养老保险对于我国的稳定以及发展而言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发展并不乐观,受益人群并不广泛,缺乏一定的公平性,因此我国必须健全城镇养老保险相关制度,提高养老保险的覆盖率,积极解决现存的一些问题,只有这样才可以促进我国城镇养老保险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董三林.浅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设计缺陷[J].经营管理者,2012,(10):150.

[2]邓欣.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务可持续性的精算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2.

[3]刘蕾.浅谈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J].经济与管理,2004,(3):57-58.

篇(6)

1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的问题

1.1 政策制度不完善

随着人口流动性的不断加大,对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加大,对于国家各方面的发展来说,城镇?工都是发挥着非常大的作用的,而且城镇职工为国家的建设与发展确实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理应受到更高的待遇。对于城镇职工来说,对其最好的保障除了高额的工资之外,还需要有养老保险制度的保证,制定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当地执行所面临的难题并不是很多,但是当涉及到跨地区进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时所出现的问题就逐渐增多了,而且难度也在加大。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完善却是当今国家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因此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了解与分析,掌握其中所存在的问题,这样才能够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众所周知,对于一项政策能够执行并且取得显著的效果,首先就要求该项政策本身是完善的,但是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并不完善,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从而影响到具体的落实阶段,为此,本文针对我国当前城镇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全国各地对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金额制定并不相同,所以导致一些城镇职工在跨越地区工作时所享受到的养老保险金额存在出入,相关部门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就会造成矛盾的出现,城镇职工大量涌向待遇更高的地区,致使劳动力堆积,但是落后地区却缺少劳动力,落后地区无法发展,造成越来越严重的贫富差距。另外,城镇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缺少相应的法律制度,因此缺乏强制力,没有有力的法律制度来保障该项政策的成功落实,使得许多地区的养老保险落实工作出现问题,从而影响到城镇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些都是我国现阶段城镇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上所存在的不足之处,需要相关部门及人员及时对其进行妥善的解决。

1.2 网络管理系统相对落后

现阶段我国城镇职工数量非常多,而且跨越的省市也比较多,所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任务量非常巨大,仅仅依靠传统的人为统计管理办法已经不能够完成该项工作了。互联网的使用给许多企业各方面的工作都带来了一定的帮助,在一些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方面也是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是,互联网毕竟是近些年来才被广泛应用的一项科技成果,尤其是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网络管理系统的使用上还不是十分完善,存在很多漏洞,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城镇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实行效果。

1.3 工作人员能力存在不足

对于任何一项工作的完成来说,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都是起到非常重要的影响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能否顺利完成就需要这些工作人员具有足够的工作水平以及责任意识。由于该项工作的工作量十分巨大,而且基本每天都是在重复同样的工作,相对来说比较枯燥乏味,工作人员对待工作的态度就会渐渐出现问题。除此之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手续非常复杂,这也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整个工作过程的失败,由此可见,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以及对待工作的态度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是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的。

2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

2.1 制定完善的政策制度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对于国家综合发展来说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对于缩短我国贫富之间的差距具有显著的效果,但是前提条件是需要对我国当前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进行完善。完善的政策是保障该项政策顺利实施以及取得有效成果的前提保证,但是当前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却存在很大的不足之处,地区之间的制度差异使得大量人口涌向发达地区,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无法进行,因此需要统筹好各地的制度措施,使全国各地都能够同时发展,避免出现部分地区劳动力堆积,其他部分地区劳动力不足的情况,完善我国的劳动力市场。除此之外,还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在法律的约束下,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才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避免出现不按照规章制度而进行政策实施的情况,最大限度保障我国城镇职工享受到合法的养老保险权益。

2.2 加强网络管理系统的建设与完善

互联网是一个能够为诸多企业的运营与发展带来巨大帮助的重要工具,面对人口流动性加大、城镇职工数量增多,国家又十分重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实行效果的情况,就更加应当利用好这一重要的工具,使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作用。因此,当前的首要任务除了建立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相关制度之外,还需要加强网络管理系统的建设与完善。使用互联网能够使各地区之间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衔接的更加紧密,降低各种失误现象的发生频率,既能够为工作人员减轻工作压力,同时又能够提高整体的工作效率,所以,加强网络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对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更好的完善与实施是具有非常积极的影响的,相关人员及部门应当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2.3 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

正是由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复杂性,才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相关部门对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首先使其了解自己的工作内容以及重要意义,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步骤进行,这样能够有效地减少失误情况的发生几率。另外,工作人员对待工作要有足够的热情,不能因为工作量大且单调就不认真工作,这一问题的解决也需要相关领导采取适当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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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依据: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__]48号)、《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劳办发[20__]261号)

三、主要业务办理流程

(一)参保登记

1、按照《重庆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渝劳发[1999]47号)的有关规定,城镇企业应及时到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2、所需资料

(1)《工商登记执照》或《批准成立信息》等有效证件;

(2)《法人代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

(4)其它资料。

3、办理程序

(1)单位将以上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发给《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3)单位按照登记表要求,准确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4)社保机构按规定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编制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编码,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变更登记

1、单位名称、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法人代码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应到社保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2、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有权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的证明等材料。

3、办理程序

(1)单位将以上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核,对确需变更登记的单位,社保机构发给《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3)单位按照要求,如实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4)社保机构按规定为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重新核发新证。

(三)注销登记

1、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消、合并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向社保机构申请办理注销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2、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法律文书及其他有权机关批准或宣布注销的证明等材料。

3、办理程序

(1)单位将以上有关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核,对确需注销登记的单位,社保机构发给《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3)单位按照要求,如实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4)社保机构按规定为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在职人员增加

1、新增:单位新招用了从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到社保机构办理人员新增手续。

2、所需资料

(1)《重庆市职工基础信息采集表》;

(2)《劳动用工合同》等招工资料,大中专毕业生还需提供“大中专学生毕业分配通知书”,复转军人还需提供《复转军人退役证》(原件);

(3)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根据职工的有关信息,填写《重庆市职工个人基础信息采集》;

(2)单位将以上资料及《重庆市职工个人基础信息采集》报社保机构审核;

(3)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为其办理新增人员手续,并编制社会保障号及社保个人编号;

(4)社保机构为职工确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建立个人帐户。

(五)转入续保

1、统筹范围内转入(只转关系不转基金):职工在统筹范围内的参保单位之间调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转出地社保机构转移到转入地社保机构。

2、所需资料

(1)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的《职工转移介绍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信息表》等有关资料;

(2)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3)与转入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等有效资料;

(4)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将转入职工的以上资料报转入地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合格的,所在地社保机构为其办理转入手续,根据《职工转移介绍信》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信息表》,录入职工个人基础信息;

(3)社保机构为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续建个人帐户。

(六)、统筹范围外转入(关系、基金转入)

1、职工从统筹范围外的参保单位转入,单位应按规定到转入地社保机构办理职工转入续保手续。

2、所需资料

(1)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的《职工转移介绍信》;

(2)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与转入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等有效资料;

(4)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将职工转移基金划转到转入地社保机构之后,通知单位将以上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合格的,所在地社保机 构为其办理转入手续,根据《职工转移介绍信》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信息表》,录入职工个人基础信息;

(3)社保机构为职工续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重建职工个人帐户,并将转入的基金记入新建的个人帐户中。

(七)统筹范围内转出(只转关系不转基金)

1、统筹范围内转出(只转关系不转基金):职工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单位所在地社保机构;未重新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单位按规定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关系转出手续。

2、所需资料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一式三份);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5)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2)单位将转出人员基本信息及以上所需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3)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为其办理转出手续;

(4)转出地社保机构终止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八)统筹范围外转出(转移关系及基金)

1、统筹范围外转出(转移关系及基金):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跨统筹范围就业或户口系外地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到新就业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单位应按规定到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2、所需资料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一式三份);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4)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2)单位将转出人员基本信息及以上所需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3)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为其办理转出手续;

(4)转出地社保机构按终止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九)、中断

1、中断:职工因特殊原因中断缴费的,单位按规定可到社保机构办理中断手续。

2、所需资料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其他特殊中断缴费的证明等。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2)单位将中断人员基础信息及以上所需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3)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为其办理中断手续;

(4)社保机构中断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十)、城镇个体劳动者

1、企业失业职工、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及其雇工(含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企业失业人员),雇工的身份由雇主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开具其雇工人员名单并签章予以认定,由雇主统一办理养老保险。

2、所需资料

(1)城镇个体工商户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本市城镇户口。

(2)企业失业人员凭《失业职工失业证》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居民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本市城镇户口。

(3)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和本市城镇户口。

3、办理程序:凭以上资料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个人参保人员专门工作窗口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

(1)申报缴费标准:个人参保人员可在政策规定的范围(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内自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