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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生优育难推广
长期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蔡医生这样对记者谈道,“农民的医疗问题是一个恶性循环,不知道这个源头在哪里。”比如,在农村许多人的病都是先天不足和儿童发育期营养不良造成的。虽然乡卫生院经常宣传优生优育,可是这么多年来,一点作用都没有,有许多妇女生孩子还是在自己家里生,妇女常常留下产后妇科病,有许多农村妇女在怀孕期间仍然要参加重体力劳动,更无法保证孕期起码的营养。同样,农村儿童的营养不良成为普遍现象,现在许多父母把几个月大的孩子放在家里给老人代管而自己外出打工,根本谈不上优育。
医保缺乏带来重大疾病隐患
记者从一些农村县级医院了解到,许多农民的重大疾病是由于对一些“小毛病”不重视积累而成,使得一些重大疾病在初期难于被发现,而且由于没有得到及时处理导致病期严重。一位主任医生告诉记者,近年来在农村一些偶发性疾病成为普遍的常见病,比如肺癌、肝癌、食道癌等疾病发病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死亡率高,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引起高度重视。他说,这些疾病只要早发现、早治疗就可以控制的,而这些疾病的早期症状都是易发现易检查的,而往往他们都把它当作小毛病忽视了,因为基本的医疗都难以保障,根本不可能想到要做检查。
一项问卷结果显示,许多农民在遇到生病时,最多只会到村医那去买药,还有一些农民认为自己能扛过去,不用花钱去治,几乎没有人会到乡镇卫生院或县里去看这些“小病”。“有些得慢性病的,只要稍控制住病情,就不吃药了”。
另外,记者了解到,“见效快”且价格合理的药,在许多农民眼里就是好药,毒副作用不在他们考虑之列。一些药品制造商和销售商利用这一特点,常常把一些毒副作用强而短期疗效比较明显的、在城市已经禁止出售的、甚至是一些库存积压过期的药品销往农村市场,给农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农村医院格局亟需打破
在浙江一家村医疗所,一小瓶1.9元钱的万花油卖到了12元,过是因为人口两三千的村子只有一个村医疗所。记者了解到,在许多县只有一家综合性医院,许多县医院处于完全垄断的地位,其服务和价格就可想而知了。所以对于大部分农民来说,不是万不得已是不敢踏进县级和县级以上医院的大门的,他们感慨道:“贵得可怕!动不动上千、上万,谁看得起啊?”“住不起,不是要命的毛病,谁会去花那些钱?”。
有关专家指出,长期以来的计划体制医疗管理制度造成了国营农村医院格局的一家垄断,难以与当下要实行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适应,这些国营医院的人员负担重、运行成本高、效率低下,应尽早在严格医疗标准的前提下,引入竞争机制,鼓励民营医院进入农村医疗市场。
推行医疗合作
各部门政策存在矛盾
中央政府虽然决定“恢复和重建”农村的合作医疗制度,但是,对于资金来源,各职能部门的观点不一,其政策措施是相互矛盾的。例如,民政部规定,为了建立合作医疗制度,地方政府可以向农民收取一定费用。然而,在农业部等五部委颁布的《减轻农民负担条例》中,“合作医疗”项目被视为“交费”项目,列为农民负担不允许征收。这一政策与中央政府支持发展合作医疗的政策相冲突,致使许多地方放弃合作医疗制度的重建。中央政府需要通过公共政策解决公共问题,但是,这些政策,尤其是各个部门出台的政策都服务于不同的政策目标,例如民政部的规定是为了重建合作医疗的目标,而农业部的政策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这两种目标都是政府在特定时期中选择的目标,因而发生政策措施的冲突与矛盾。
资金投入仍是瓶颈
据了解,目前,农村的医保政策主要缺乏相应的资金投入,尤其是中央政府的财政投入。中央政府主张“举办合作医疗,要在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坚持民办公助和自愿参加的原则。筹资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民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农民积极参加。要因地制宜确定合作方式、筹资标准、报销比例,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其实,中央政府对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财政支持严重不足。
有关专家指出,作为政策行动者的农民无法为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承担主要责任。由于农村的医疗保障政策缺少各级政府相应的财力支持,而社会政策又不能离开经济资源而获得有效执行,因此,实施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政策的重要资金来源是向农村中的广大农民筹集。根据卫生部门的调查,目前各地筹措合作医疗基金都采取个人交纳、村集体投入和政府补助的形式,个人交纳占据很高的比例。因此,合作医疗能否开展就和这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和集体经济的强弱有着直接的联系,也与个人交纳基金的高低有着一定关系。但是,根据卫生部等部门1997年对2960户农民的调查,有近1/3不愿意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并不是非常愿意出资建立合作医疗制度。这种行为同样建立在农民的个人理性之上,建立在他们对该项制度的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之上。
基层政府信用危机
[关键词]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构建;路径
Abstract:Theestablishmentoftheurbanresident’smedicalsecuritysystemisanimportantmeasuretoachieveuniversalhealthinsuranceandsocietyharmonization.Takingthebackgroundoftheurbanresidents’medicalsecuritysystemastheentrypoint,andonthebasisofsurveyingandanalyzingthecurrentproblems,theauthorputsforwardtheroutechoiceinconstructingandperfectingurbanresidents’medicalsecuritysysteminthenewperiod.
Keywords:urbanresident;medicalsecurity;construction;route
一、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背景分析
“看病难,看病贵”是当今最受关注,也是最棘手、最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牵涉多个领域,构成因素纠葛复杂。虽然对其改革路向众说纷纭,但一致的观点认为,医疗保障体系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所在,形成一个覆盖面广的医疗保障体系是解开看病贵难题的第一把钥匙。
经过长期的探索,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已从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及退休人员逐步扩展到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截至2007年底,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17983万人,其中参保农民工人数为3131万人①。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已初步建立,在提高医疗保障能力和职工的健康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各项工作的扎实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制度框架及运行机制已基本形成。截至2007年底,全国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达到2448个,占全国总县(市、区)的85.53%,参加合作医疗人口7.3亿,占全国农业人口的85.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总额为220亿元,累计受益2.6亿人次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避免了“小病扛,大病拖”现象的发生,对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村稳定、保障广大农民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从总体来讲,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已经日臻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顺利实施。但是也应该看到,包括中小学生在内的城镇其他非从业居民尚未被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随着社会转型的日益加快、疾病风险的困扰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带来的分配不均等,广大城镇居民对医疗保障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在此背景下,2007年国务院专门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就开展试点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主要政策及组织实施办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有城镇人口5.94亿,占全国总人口的44.9%,其中就业人口2.94亿,非就业人口3亿。城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约2.21亿人(其中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4068万人),占全体城镇人口的37%,比上年增加6319万人①。尽管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我们也清楚地看到,许多城镇居民仍然徘徊在医疗保障体制之外。因此,构建健全完善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在实践中推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健康发展,就成了当前的应势之需,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二、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在实现全民医保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受到了广大群众的肯定和欢迎。但也应该看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毕竟还处于试点时期,难免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当中不断加以完善。
1.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作为一项惠民工程,许多群众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都持欢迎的态度,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许多试点地区并没有实现全覆盖,一些居民依然徘徊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之外。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许多已经参保的居民对城镇居民医保的真正内涵和一些具体细节也缺乏了解。部分群众对报销补偿费用期望过高,对设立的起付线不了解,对医疗费分段计算补助也不熟悉,尤其是对报销程序还不是完全清楚。这就有待于各试点地区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把工作做实、做细,使广大群众在真正了解、熟悉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基础上,积极踊跃地支持和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工作。
2.统筹层次低,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局部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一般为县、市级统筹。统筹层次低,不仅不利于进一步分散风险,也不利于资金在全国范围内调剂和发挥更大的互助共济作用。从保障水平来看,由于我国当前生产力整体上还不够发达,且经济发展呈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所以许多试点地区还是以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为主,最高报销上限也有待进一步提高。今后,各试点地区应随着经济的发展,加大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财政投入力度,在化解住院和门诊大病风险的同时,要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探索统筹解决城镇居民门诊费用问题的办法。
3.监督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健全
从试点地区的情况来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监督和管理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在支出管理方面,个别定点医疗机构仍有开大处方、开用药目录之外的药和不合理的大型检查等情况,导致部分群众获得的补偿金额降低,也导致了参保居民对医保制度的误解和不信任。个别定点医疗机构把门诊病人转化为住院病人,诱导病人过度消费医疗资源,造成参保居民住院费用增长。有的医院审查不严,个别患者冒名顶替套取资金,严重侵害了参保居民的权益。在医疗保险基金的给付方面,也没有建立包括基金运行分析制度、运行情况通报制度和常规基金运行监督检查制度在内的基金的收支监测预测预警系统,还没有形成包括组织监督、民主监督、制度监督、行政监督、业务监督、审计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在内的内外部双重监督体制[1]。
4.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服务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近年来,各地医疗保障服务体系无论是在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也应该看到,这与广大城镇居民的医疗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许多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服务意识、医疗人员的业务素质还颇有微词;就医环境需要改善,尤其是城镇社区医疗服务机构还很薄弱,亟待加强。
当然,这些措施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今后,要加进一步努力打造健全的服务体系,为广大群众提供省心、放心、舒心的服务。
三、新时期健全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路径选择
被誉为“国民保健服务之父”的贝弗里奇曾经说过:病人因没钱而拒绝医疗,这是任何文明社会都不相容的。保障每一个公民病有所医,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障是每一个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总体来看,我国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探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应该认识到,这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我们以民为本,因地制宜,多方努力,在实践当中不断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1.加快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立法工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提供完备的法律框架
近年来,尽管我国城镇居民的医保工作日益受到重视,但毕竟还处于试点阶段,许多措施和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开展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社会保障法是关系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就没有健全、完善和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应制定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法》,并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新型配套的政策和实施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定地位,并将之严格纳入到我国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之中,明确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
2.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
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在政策设计上必须考虑各方承受能力,做到“基金筹集多渠道、费用缴纳低水平、待遇保障多样化、保险服务便捷化”。
(1)形成合理的筹集机制
首先要完善筹集机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应坚持“低缴费、广覆盖”的原则,在缴费能力与医疗待遇之间找到个平衡点。在实践当中,一方面应加大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宣传的力度,提高广大居民参保缴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稳定的配套资金保障体制,将各级配套补助资金固定下来,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提供财政支持。同时,中央、省级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城镇居民的财政补助力度,以实际行动促进和保证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其次要积极拓宽筹集渠道。在将政府财政拨款和救助以及城镇居民缴费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的同时,应不断在实践中拓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积极引导社区经济、企业、慈善机构、外资机构及个人等方面的捐助,不断充实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
(2)健全管理体制
应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严谨长效的管理方法、便捷有序的管理流程和先进高效的管理网络,构成科学简约、调控灵敏的医疗保障管理体系,以实现保障到位、基金平衡、调控灵敏、服务周到的管理目标。在组织管理方面,受经济条件限制,我国广大县级城市可以借鉴河南舞钢市的管理模式,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借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个现实性的制度体系进行监督和管理。较大的城市和条件具备的地区,应该建立起相对独立的、专门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同时加强对制度运行的社会监督。在基金管理方面,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2]。
(3)规范运行机制
首先要合理确定参保范围,明确保障重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主要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中的广大城镇居民。在保障的重点方面,由于我国当前生产力整体上还不够发达,且经济发展呈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所以应因地制宜,确定不同层次和级别的保障标准。其次要科学制定费用支付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科学合理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以确保支付待遇与缴费水平相适应,做到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基金的收支平衡和制度的平稳运行。再次,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医疗保障评价系统。针对医疗保障的运行特点确定一套全面、科学的评价指标,对参保情况、基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医疗机构的服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等进行深度研究和评价,以便为制度的进一步实施指明方向。
3.健全完善城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服务体系要按照管理社会化、服务人性化的原则,建立功能齐全、结构合理、运转有效、简捷方便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3]。积极发挥社区医疗保障制度平台的作用,依托社区平台,建立医保机构同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联系制度,为广大居民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要加快社区医疗体制的创新,形成社区医疗服务、专业医疗服务和综合性医疗服务相配套的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网络[4]。通过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调整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结构、功能、布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4.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要想健康发展,在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的同时,还要积极推动医疗卫生、药品流动体制改革。这三个方面同时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今后我国卫生事业的长远发展,它们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缺一不可。在医疗服务市场上,要把供需双方由“信息不对称”变为“信息对称”,增强患者对医疗服务质量与数量进行事先判断的能力,提高其选择的主动性;通过建立医药专营制度,逐步实行医、药经营分离,减少药品流通环节;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打破医药不分的垄断体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
5.建立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卫生扶贫工作
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当中,要把对城镇特别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作为促进城镇居民卫生保健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把经济扶贫与卫生扶贫合理结合起来。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上,要建立专项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基金,交由当地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也可以通过成立基金会,由专门机构负责进行运营。通过此项基金,对符合医疗救助的对象进行适当救助,以使比较困难的城镇居民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障。在救助方式上,可采取缴费参保、减免医疗费用、建立社会福利医院及实行定额补助等办法解决。同时,要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救助管理办法[5]。总之,要把医疗救助计划与整个医疗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城镇困难居民群体因病返困、因病致穷,避免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振平.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初探[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10):p677~678.
[2]许勇胜.关于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安全管理的探讨[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1):p35.
[3]郑秉文.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攻坚[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p79.
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建立和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和《甘肃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基础,以医疗补助、大病医疗救助为补充,以医疗减免为配套,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章保障对象
第三条凡持有本市户口的下列优抚对象适用本办法:
(一)在乡退伍老战士、在乡西路老战士、在乡失散人员;
(二)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四)在乡老复员军人;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六)参战退役人员。
第三章医疗保险
第四条在乡退伍老战士、在乡西路老战士和在乡失散人员的医疗保障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五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对集中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原医疗保障渠道不变。
第六条城镇有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督促其所在单位及时缴费参保;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降低缴费率,不建立个人账户、单独建立统筹基金的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原工作单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对从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有关规定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因生活困难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八条在乡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失散人员、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应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九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提出意见后报民政部门审核同意,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帮助其缴费参保。
第十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四章医疗补助
第十一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门诊补助。其中,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每年划入个人帐户资金低于我市离休人员门诊定额标准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到离休人员门诊费定额标准;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每年划入个人帐户资金低于离休人员医疗费门诊定额90%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到我市离休人员医疗费门诊定额的90%。所需费用由市财政部门随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并拨付到其参保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家庭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民政部门审核后,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给予补助。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95%,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最高不超过90%。
第十三条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虽已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待遇,但医疗终结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提出意见后报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分别给予每年500元或每年800元的医疗补助。
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规定待遇,医疗终结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提出意见后报民政部门审核同意,给予每年1000元的医疗补助。
第五章医疗救助
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对因患重大疾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优抚对象,要优先给予救助,具体按****市城乡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医疗优惠
第十五条卫生部门按照方便就医的原则确定优抚对象定点医疗机构,鼓励优抚对象就近到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六条优抚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在乡退伍老战士、在乡西路老战士、失散人员凭《光荣证》或《抚恤补助金领取证》,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或《抚恤补助金领取证》,“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伍军人凭《抚恤补助金领取证》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市医疗机构设置济困病床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各项减免及优惠待遇。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在醒目位置公示优抚对象就医优先优惠项目,对优抚对象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第十八条优抚对象患疑难重症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须按照城乡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九条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省级及市财政预算安排、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吸收社会捐款等。
(一)中央和省财政专项医疗补助资金,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拨付;
(二)市财政部门根据我市优抚对象实际支付需求,每年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三)市财政部门在每年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安排资金;
(四)社会捐助资金。
第二十条市财政部门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民政部门要设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医疗补助资金的核拨、支付等业务。对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得平衡预算和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民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医疗补助资金的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八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财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审核民政部门提出的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并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协商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卫生部门负责优先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督促医疗机构落实优先、优惠、优待、减免政策,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优惠、优待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七条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具有双重身份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医疗待遇按就高原则享受一种待遇。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所称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细则所称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因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在城市中,正式部门的雇员和退休人员能够获得社会医疗保障,其他非正式部门的城镇居民因个人收入水平的差距,获得医疗保障和服务的水平存在着差异。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仍存在困难。在农村,新农合的筹资总额和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医疗服务需求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政府投入不足,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没有足额落实,不仅筹资能力差,而且统筹层次偏低,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因此,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部分人口还没有正式被医疗保障制度覆盖。
2保障统筹层次不高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在统筹层次上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全国统筹,但这一目标的实现为期尚远。目前,不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不同,比如新农合的统筹层次要低于城镇基本医保;而同一基本医保制度在不同的地区统筹层次也各不相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统筹层次要高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居民获得医疗服务的自主选择性,同时,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互助共济的程度较低,不同地区获得医疗服务水平的差距较大。
3保障公平性较差
一个公平的卫生筹资系统应具备以下特点:首先,具有相同卫生保健需求的人能获得相同的卫生保健服务;其次,人们支付的医疗卫生费用取决于他们的支付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实现风险分摊,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社会互助共济的功能。但在我国卫生服务体系中不公平的问题仍然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3.1卫生筹资结构不合理
我国的卫生筹资渠道分为三种:政府卫生支出、社会卫生支出、个人现金卫生支出。三种筹资渠道公平性逐级递减。新医改启动以来,随着政府卫生投入的增加,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和保障水平的提升,我国居民个人现金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逐年下降,由2008年的40.4%降至2011年的34.8%;社会卫生支出所占比重基本稳定;政府卫生支出所占比重显著提高,由2008年的24.7%上升至2011年的30.6%(见下页表),但与政府卫生支出比重一般占40%~60%的国际水平相比较尚有一定差距。卫生总费用中政府和社会医疗保障支出属于公共筹资,具有较强的风险分担功能,世界卫生组织在《亚太地区卫生筹资战略(2010—2015)》中指出,公共筹资占GDP比重达到5%的国家通常可以实现全民覆盖。虽然近几年来我国政府和社会保障投入增长较快,但其比重仍然较低,2011年公共筹资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为55.9%,占GDP比重为2.9%,与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标准尚有一定差距。
3.2医疗保险缴费不公平
主要表现在不同的保障制度之间的缴费水平不同,经济状况相同,缴费却不相同;同一保障制度,经济状况不同,缴费相同,再加上收入信息的扭曲,就造成了筹资的累退性。比如: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高收入者的实际收入很难用工资标准衡量,而中低收入者的工资性收入却往往是唯一的经济来源;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中,采用固定缴费制,不与收入水平相联系。而且,政府对这三种保障制度的补助政策也各不相同,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没有任何政府补助。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尽管有一定程度的政府补助,但力度不够。由此可见,我国仍需进一步加大政府卫生投入,提高政府对医疗保障的补助水平,降低个人现金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加强社保基金的公平性和风险保护的作用。
4保障运行效率不高
效率具有多方面的含义,包括有效的化解参保者的疾病风险、提高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技术效率和生产效率,优化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新医改启动以来,卫生总费用增长迅速。2009—2011年卫生总费用的平均增长速度为18.8%,高于2001—2011年(16.5%)的平均增长速度。然而,人们的医疗服务质量却并没有得到显著提高,“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依然突出。由于实行医疗保障机构第三方付费,医疗服务提供者诱导需求,而且代表患者利益的第三方购买者谈判能力不强,对医疗服务提供者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对供方的支付机制存在缺陷,因此难以控制医疗费用的攀升。从卫生总费用的机构配置看,2011年城市医院费用占卫生总费用比重39.7%,县医院占卫生总费用比重13.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占卫生总费用比重3.2%,乡镇/中心卫生院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为5.8%,根据2012年2月22日中国国家统计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1年中国城镇人口比例51.3%,这个城市化率是按照全国城镇人口与总人口的比值计算得到的,如果按照城镇非农人口与总人口之比计算的话城市化率应该要低于51.3%,通过卫生总费用的机构配置和我国人口构成情况的对比可以看出,医疗服务的利用和消费向城市大医疗机构集中,造成大医院的拥挤,导致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的下降,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仍存在人员业务水平不高、设备落后等问题,无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
5医保组织管理体制没有理顺
目前我国的医保管理体制还存在着一些弊端。就目前全国的情况看,各统筹区域内履行医保经办职能的部门组织管理体制没有理顺,有的统筹地区将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离休干部医保等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属下的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有的则分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等多个部门管理,多头管理、多重标准导致统筹区域内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
不久前,信诚人寿保险隆重推出“安心倚”终身医疗保险计划,成为国内首个投连险,附加重疾医疗保障的保险计划,在保险市场引起不小的反响,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市场对这类产品的需求。
无法抗拒的老龄化社会时代
年老是每个人人生的必经阶段。但在它的表征出现之前,许多人都不愿意花太多的心思和精力去考虑这一似乎遥不可及的将来。
然而,根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发表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指出,从2001年到2020年,我国正进入快速老龄化阶段。这一阶段,我国平均每年增加596万老龄人口;到2020年,中国的老龄人口将达到2.48亿人,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17%;到2050年,中国老龄人口总量将超过4亿人,老龄化水平将超过30%以上。
这一连串的数字都在说明一个事实:无法抗拒的老龄化社会正在来临。
健康医疗问题显著
在众多老龄社会矛盾中,人们最为关心的恐怕是健康医疗问题。老年人无法回避的体质下降、医疗费用上涨等成了人们担忧的重点。究其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我国人口身体素质一般,老年人健康状况不甚乐观。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已经超过了71.4岁。不过,寿命的延长并不代表健康的延长。据统计,我国城市老年人中有2/3受到各种疾病的困扰,其中一半以上患有2~3种慢性疾病及伴随的并发症。
从社会基本结构看,“空巢老人”日益成为老龄化社会的普遍现象。在我国国情下形成的“4-2-1”家庭结构已经使在职人员承受着巨大的养老抚幼的生活压力,想要做到面面兼顾实在太难,这也最终导致空巢老人的出现。
如今,我国65岁以上的空巢老人已经达到2340多万人;城市空巢家庭达到36%,预计2010年将达到80%以上。也就是说,“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不得不改变了。
今时今日,一旦发生疾病,除了靠自己的绵薄之力外,可以依靠的就只有政府或机构提供的医疗保障,或者曾经投保的商业保险了。
医疗消费增长速度与收入增长持平,老人就医负担日益加剧。根据卫生部全国各级综合医院门诊病人人均医疗费用统计显示,1995年人均医疗费用为39.9元,2000年上涨至85.8元。2007年,这个数字继续攀升,达到136.1元。也就是说,从1995年至2007年的13年间,该费用上升3.4倍。各级医院中,卫生部属医院的医疗费用最为高昂且同比增长,从1995年的82.7元升至2007年的281.5元。
全国各级综合医院住院病人人均花费也在快速增长。1995年为1667.8元,2007年达到4973.8元。其中卫生部属医院的花费,从1995年的5026.5元上升至2007年的13117.4元。13年间住院费用上涨幅度在2.6~3倍。
再来看看这期间的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统计显示,199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83元,2000年为6280元,2007年达到13786元。13年间增长了3.2倍。可以说,我国就医费用的增长与居民收入增长基本持平。这是否意味着老年人看病不用太过担心呢?
其实不然。我们不能忽略,居民收入的增长幅度是针对全体公民的平均值,包括了在职的年轻人以及退休后的老年人,其中年轻人的收入增长显然高于老年人。换言之,老年人的收入水平无法达到全国平均水平。而医疗费用的增长恰恰对老年人的影响最大,毕竟他们占所有就医人数的大部分。也就是说,对于老年人,收入的增涨率敌不过医疗费用的增速,就医花销成了严重负担。所以,为老年生活找个忠实依靠的观念渐人人心。终身医疗保障显优势
在众多商业保险的选择中,终身医疗保障有其优势。无论你可以活多久,它的保障是终身的,这就避免了“活太久”的担忧。随着年龄的增长,体质可能越来越差,如果此时保障停止了,那老年人将重新直面风险,而选择终身型的产品就可以避免。
现售的较长期的医疗保险计划有信诚人寿安心倚、民生人寿如意相伴、首创安泰医储宝以及长城人寿喜康人生等。其中,信诚的保险计划是以投连险附加重疾医疗的形式出现,而其他三个产品均以两全寿险为主险。
这里,我们比较了这四个产品的一些信息供读者参考(附表)。
1.1定义
因为患病的原因导致需要承担的医药费远远高于个人或家庭的净收入者,即是本文所指的医疗弱势群体,它涵盖了以下核心的要素:一是因为疾病的原因;二是考察的是经过医疗保险报销之后需要个人承担的医药费(即报销后个人需要承担的净额);三是与个人或家庭的净收入作比较,个人或家庭的净收入是指总收入扣除基本生活所需后的余额。
1.2类别
1.2.1低保户、重度残疾者
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低保户、重度残疾者,一般无收入或收入极低,国家所给予的救助金仅仅能够维持最低的生活标准,一旦患病需要医治时,就无法应对,所以他们理应被列为医疗弱势群体。但是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对于这类人员应当实行动态认证管理,当他们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就需要把它们移除名册;同样的道理,当其他人的条件变坏而需要救济时,就需要在名册中加上他们的名字。
1.2.2年龄届满80岁及以上的老人
我国正在快速步入老龄化社会,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在老龄化社会中一对夫妻赡养四个老人的局面将会逐步增多,尽管老人或有不错的收入,但是随着年龄的增加,他们的收入增长速度不会同步,子女也不可能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但是他们用于医药费的开支必将同步增加,为此,本着从关爱老人的角度出发,将届满80岁的老人列为医疗弱势群体就显得非常必要。
1.2.3辖区内常住人口中高额医疗费负担者
有一定的收入,但高额的医药费已经远远超出了自身的承受能力,具体包含在以下情形中:
(1)参加城镇职工医保者。
(2)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医保者。
(3)未参加医保者。
1.2.4外来务工者
一般的城镇中外来务工者占医疗弱势群体的比例最大,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是农民工。他们按是否在户籍所在地参保的情形,可以分为两类:
(1)具有初始医保者。
(2)未参加医保者。
2入口问题的解决
进入医保系统就是进入了社会互助系统,个体困难就可以借助众人的力量得到解决,因此在构建医疗弱势群体医疗保障体系时,首当其冲的就是要实现全民参保,将其纳入统筹范围,共享国家发展的红利和众人互助的爱心。
2.1解决弱势群体医保的实质分析
构建医疗弱势群体的医保保障体系的实质就是凭借全社会的力量,帮助病患者,不同参保人员在不同的时间段使用统筹资金来达到医保基金的平衡运行(错时消费)。来源于个体的缴费标准是固定的、统筹的医保基金总额也就固定,基金在运行中一般不产生增值(非经营情况下),更多的是健康的年轻人让位于年老病患者先行进行医疗消费,如此一茬一茬地轮换,也就保证了医保基金的正常运行。医保基金运行的原则是:收支相抵、略有结余,所以随着公民健康需求的无限增长而带来支出增加的压力,我们就需要确保收入规模的同步增加,否则就会出现支付危机。
2.2区分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措施实现全民医保
本辖区内所存在的公民均在为辖区建设工作,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创造基本的医疗保障体系。
2.2.1本地常住人口,需要具备“两保”,即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无收入、低收入、重度残疾人员的参保费由国家或者所在单位承担,本人免交。鼓励有条件者购买商业保险:重疾、大病住院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可选。
2.2.2具有初始医保的外来务工者,实行二次参保,该二次医保纳入城镇居民医保管理,可在居民医保条目下单设一类外来务工临时居民医保,凡是在当地工作一年以上均可参保费用由个人和单位承担。
2.2.3无初始医保的外来务工者,明确要求其需要在户籍所在地参保,然后在务工地参加上述居民医保中的外来务工临时居民医保。
3报销待遇问题
建立多层次响应的互助、救助机制,把弱势群体的困难多层分解解决,就会变得容易、轻松和现实,实施起来就会很顺畅。
3.1正常待遇不变
凡是参加医保的各类人员均可按照当地的规定正常享受医保待遇,不再另外附加限制性规定,但是根据保险补偿性原则要求,二次参保的外来务工临时性居民医保必须首先在初始地报销,然后由现工作地报销差额。
3.2对于年龄届满8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逐步给予全免费医疗待遇
首先在基本医疗中,提高报销率,经过基本医保和补充医保报销后剩余的余额,再用救助基金予以解决。
3.3高额医药费承担者的特别解决措施
这里所指的高额医药费是指经过基本医保和补充医保报销之后剩余的费用(一般是指住院费用以及视同住院的门诊费),即患者所需承担的医药费净额。
3.3.1单位福利费的贡献
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单位需要按照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为了充分保障职工的生命健康权益,建议国家允许对于高额医药费承担着动用这部分费用,比例可以规定在10%~30%,即视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保和补充医保后需要个人承担的金额大小以及家庭的承担难度,按照10%~30%的标准给予补助。
3.3.2建立医保救助金机制
建立医保救助机制最为关键的是基金的来源,只有具备资金储备才能实施救助行为,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予以实现:
(1)医保基金年度节余额的转入。
(2)国家财政拨款(中央和地方共担、以地方政府为主),启动时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逐步过渡到以地方财政投入为主。
(3)年轻人捐献个人账户资金。年轻人具有年纪相对偏小、身体健康、患病几率较低等特点,他们动用个人门诊费账户资金的额度相对较小、节余资金额度相对较大,为了实现“以青养老”的目标,倡议年轻人捐献个人账户的剩余资金给医保救助基金,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鼓励、优惠性政策,比如连续捐献多少年或者多少金额,适度提高其住院报销率、适度降低起付线等等。
(4)适度提高单位的征收率,比如1%。社会企事业及行政单位,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赋予了具有救助弱势群体的社会责任,因此,适度提高征收率而专设救助基金必具有坚实的社会基础,而且也不会给缴费单位带来大的负担,所以是较为容易实现的。
(5)社会捐赠、出售福利彩票利润的部分转入、经营医保基金所产生的利润、医保基金存款的利息收入等等。
(6)民政线上的救助资金的适度转入。目前很多救助(包含医药费的原因)是从民政那条线来的,为了更加专业和救助得当,建议根据救助的与医药费相关的数据将资金划转到医保救助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在筹得足够医保救助基金的情况下,就可以有序地展开救助行为。在第一层次由单位福利费补助之后,对于剩余的需要个人承担的医药费,可以按照下表所列出的条件及给定的报销比率给予救报销。
3.4救助行为延伸:相关机构的联动
为了构建有效的对城镇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体系,需要借助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才能实现,社会各单位及个人应当义无反顾地担当起这份社会责任,就医药费这块,还可以延伸到与此行为密切相关环节:医疗机构、药品流通企业、药品及药用材料、器械生产商等。可以考虑:医疗机构减免药品及材料的加成费、适度减免手术及治疗费;药品流通商可以按照进价销售;药品生产商可以按照厂价提供药品等等。于是就可以为弱势群体制发一张特别的医保卡,直接有权取得该医保卡的人员包括:常住人口中的低保户、重度残疾者;外来务工中初始在户籍地参加新农合医保、城镇居民医保以及无医保者;一旦本地常住人员中发生个人承担医药费净额超过当地上年年均工资者,其医保卡信息经医保中心修改后,享受同等权利。持有该医保卡可以享受到以下实时结算优惠:
(1)指定医院就医,费用减免15%~30%;
【关键词】医疗保障 城乡统筹 城乡一体化
一、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制度背景
城乡一体化即城乡统筹,改变之前“轻农村,重城市”,“城乡发展二元化”的政策与理念,加深体制改革与政策调整,减小城乡之间的差距。在实现城乡一体化过程中,要以城市带动农村,农村推动城市, 互帮互助,帮带结合,在发展中缩小城乡差异,最终实现“二元”至“一体”的跨越。目前我国城乡二元化结构根深蒂固,“三农问题”严重制约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国民经济的发展。二元化的社会结构,政府部门制定的政策均是偏向城市,重视城市忽略农村的做法直接导致了各种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平等。城乡经济关系日趋紧密,长期形成的二元化结构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经济的发展,对现有城乡政策改革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
二、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变迁
建国初期,鉴于建立医疗保障制度的时代背景,医疗保障被深深烙上了“二元化”印迹,医疗保障制度被人为划分为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和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任何制度变迁和制度安排都在一定的历史情境和制度环境中发生的,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变迁是社会变化与政府政策改变的产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于其所执行的财务制度在改革开放之后的环境下不可持续与干部社员在享受医药服务时不平等等诸多原因已经被2007年执行的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所取代。城镇医疗保障制度也经历了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医疗开支逐渐加大使国家和企业负担加重,并且有严重的浪费现象见诸于报刊杂志。
三、现行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方针
对于城乡卫生资源、医疗保障“二元化”差异巨大的问题,国家制定的政策中明确了“倾向基层”、“全民覆盖”“城乡均等”等方针。同时在制定的《社会保险法》中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标准合并实施。”的城乡统筹医疗保障的规定。城乡二元化直接导致医疗保障结构的不公平性,不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打破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二元化的格局,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城乡一体化保障制度,将所有城乡居民纳入医疗保障体系,对不同阶层的居民实行不同的医疗保障制度,根据“扶弱保强”的方针,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扶持力度同时保持城镇居民已获得的“资源”。
四、实现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一体化的模式
探索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制度就是要面对落后的农村和发达的城市,改变城乡二元化医疗保障制度的格局。在制定政策时,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视为一体,统筹谋划。通过对现阶段政策的调整和体制改革,在整体框架消除制度上的阻碍,剪除城乡之间的不平等。同时由于城市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国家应对农村加大扶持,城市反哺农村,加大对农村经济的投入。只有在政治和经济上使城市和农村达到一个相对的平等,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制度才有现实基础。
五、“统筹模式”的三个阶段
为了实现城乡医疗保障一体化这个目标,针对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笔者认为城乡统筹医疗保障模式比较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同时也有利于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制度。鉴于城市与农村以及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结构、政策策略、发展水平都有很大的差异,在实施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各地都有自己的一套办法,难以达到统一。城乡统筹医疗保障模式只是实现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一体化的过渡形式,在这种模式下,相关部门应该破除现有的管理模式,以人民的需求为导向,初步覆盖医疗保障人群,逐步衔接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立统一的居民健康档案,制定跨地域医疗保障制度的转接办法要实现统筹城乡医疗社会保障制度。
(一)“实现全民覆盖”。
此阶段要完善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和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针对城乡居民自身条件和需求,将全体城乡居民都“放进”现有的医疗保障的范畴中,对不同层次的群众用不同的火候进行一锅烩。抛弃现有的户籍制度,以群众的需求为导向,加大宣传力度,政府相关部门发挥主导作用,争取将所有的群众“请”进现有的医疗保障制度中。
(二)跨地域统筹。
改革开放之后,生产力得到解放和发展,农村出现大量剩余劳动力,人口流动加剧与人员身份变动频繁。实现医疗保障制度“全民覆盖”之后,在理顺各种参加医疗保障制度的标准和待遇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各种医疗保障制度无缝连接和跨地区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三)统一管理。
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不是绝对的统一,是一种形式多样化、待遇相对公平的统一。在这种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下,整合我国现有的医疗保障制度,将其纳入统一的管理部门。形成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保障水平相互补充,受保对象信息共享,全国统一结算方便的城乡统筹的一体化医疗保障制度。
六、总结
按照长远的角度来看,在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之前,先施行现行医疗保障制度的城乡统筹,实现医疗保障服务制度的一体化,有利于消化城乡一体化过程中所产生的阻力。将在实施“城乡统筹”模式的进程中,政府职能部门应明确主导地位,消除“市场失灵”与“社会失灵”带来的影响,也可有效的引导资金与资源进行公平的分配。同时也应该把“城乡统筹”的目标明确,就是确保“人人有医保,人人有保障”这个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一理念!目标与行动方案仁[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