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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担保书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01 16:27:20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为他人担保书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为他人担保书

篇(1)

横祸突飞而至,醉酒丈夫撞坏妻子双腿

今年35岁的王彩霞是浙江衢州人,她曾有过一段短暂的婚姻,离婚后独自一人来到杭州打工,直到认识了同样离异的石中原。石中原长她6岁,还有一个儿子。石中原在一家旅行社做司机,王彩霞则在一家百货公司上班,2007年1月,两人正式登记结婚。

2007年8月14日下午,下了班的王彩霞刚回到家,就接到了石中原的电话,让她去参加聚会。席间,石中原与几个朋友推杯换盏,一直喝到凌晨一点多,石中原才在妻子的搀扶下,跌跌撞撞地走出酒吧。王彩霞埋怨道:“早上四点钟你就要去单位,看你快醉成一摊烂泥了,我用电动车载你回家吧!”没想到,醉熏熏的石中原说什么也不干,他歪歪倒倒地爬上大客车,说:“我的开车水平高着呢,放心好了!”王彩霞说什么也不让他开车,拉扯着石中原让他下来,无奈石中原身强力壮,就是不肯下车,王彩霞只好作罢,与他商量道:“我在前面骑车,你在后面跟着我,慢慢开!”石中原答应了。 王彩霞一边骑车,一边担心地不时向后面看,生怕丈夫撞出什么乱子。在行至一个十字路口时,她很自然地停下车子,等待绿灯。可就在她停车的一刹那,突然,王彩霞觉得有什么东西重重地撞击在她的身上……

等她醒过来时,已躺在医院里了。他该不会再撞倒其他人吧?想到这里,王彩霞的心再次揪紧了。随后,王彩霞忍着巨痛,开始拨打石中原的手机,可手机关机。这么久了,丈夫怎么还不来看自己呢?可是直到检查结果出来,王彩霞也没见到石中原的影子。

检查报告上明确写着,王彩霞的头部、后背均不同程度受伤,左小腿要截肢。“不可能,怎么会这样?”面对伤情,王彩霞一下子大哭起来。一旁的医生安慰道:“你先别难过,现在要抓紧时间做手术,你快让家人来签字!”“家人?”王彩霞不知道最亲近的丈夫在哪里,在这最危难的时刻,她最想得到丈夫的关爱。迫不得已,王彩霞流着泪拨通了哥哥的电话。

被截去了左小腿的王彩霞伤心地躺在病床上,心里像打翻了五味瓶。石中原为什么还不来医院?他会不会开车再撞伤别人?

原来,那晚石中原开车把妻子撞倒后,意识模糊的他继续往前开,因为车子的制动有问题,车子向前滑了很长一段才停下来,一些好心的目击者以为他要逃逸,把他痛打了一顿,直到交警的出现并把他带走。

得知这些,王彩霞百感交集,对前来取证的交警说:“警察同志,石中原是我的丈夫,不是故意撞我的,你们放了他吧。”在交警的许可下,王彩霞连忙让哥哥去为丈夫办保释手续。

一个是肇事者一个是受害者,那起离奇的交通事故

8月15日下午,石中原被保释出来。一进病房,石中原就愧疚地低下了头,不敢看王彩霞一眼。而王彩霞一看丈夫沮丧的样子,真是又爱又恨,她不无委屈地叫了一声:“老公!”泪水随之流了下来。石中原赶紧上前为她拭泪,语无伦次地说:“对_不起……都是我的错,我……真该死!”王彩霞忙打断他:“快别这么说,谁也不想这样的。”她越是这样,石中原越是自责,他多么希望这是一场噩梦啊。两人相对无言,原本一对恩爱的夫妻,现在一个成了交通肇事者,一个成了交通肇事受害者,怎么能不尴尬万分呢?

而摆在眼前的事实,让他们简直不敢面对。他们正式结婚还不足一年时间,本来生活得平静开心,两个苦命的人儿以为从此就找到了终生的幸福,没想到天降横祸,生活突然间乱成了一团麻。王彩霞从此成了残疾人,不能再出去工作,一家人的生活将靠石中原一个人维持。而石中原惟一可以称得上安身立命之本的技术就是驾驶,这次因酒后驾车肇事,他的驾照很可能被吊销,没有了驾驶资格,他拿什么挣钱呢?夫妻俩都为未来惆怅不已。

住院期间,石中原和王彩霞小心翼翼地相处着,曾经亲密无间的他们生怕哪句话会让对方难堪。8月20日,王彩霞让石中原去交警队把案子结了,免得以后又生事端。可是石中原却说:“有什么好结的,我们是夫妻,我对你的伤害是无意的,这是我们的家事,跟交通肇事不一样,有必要到交警队解决吗?”王彩霞认为不妥,后来又几次劝他,可石中原一直拖着没去。时间一久,王彩霞也忘了此事。

8月31日下午,准备做背部手术的王彩霞一直没等到丈夫来签字,她正在困惑,却接到了婆婆打来的电话,说石中原被拘留了。王彩霞一下子慌了神,她告诉医生,今天的手术她不做了,她要去找丈夫。医生担心这样会影响伤情,但是王彩霞已顾不了那么多了,她心急火燎地向交警队赶去。

一位警察对王彩霞说:“你虽然是肇事者的妻子,但这并不能为他免去罪责。何况你来晚了一步,为什么不早点来结案呢,现在案子已经移交到检察院了。”

王彩霞非常难过,自己现在没了左小腿,说什么也不能再没了丈夫啊!如果丈夫受到处罚,将来谁来照顾自己呢?接下来的一周,她又托人去为丈夫求情,但都没有奏效。转眼到了9月7日,病床上的王彩霞接到了检察院的电话:“石中原的案子已移交到了这里,但鉴于你们是夫妻,情况太特殊,如果你同意担保,我们就可以不批捕他。”听到这里,王彩霞的精神为之一振,她立即回答道:“我当然同意!”考虑到王彩霞行走不便,对方要她写一份担保书交到检察院时,王彩霞急切地说:“我这就赶过去,没关系的。”

在检察院,王彩霞看到了婆婆,婆婆以为儿子被捕是媳妇告状所导致的,对她态度十分恶劣,王彩霞来不及向冷脸的婆婆解释,而是尽快地把写好的担保书交到了检察官那里,恳切地说:“石中原虽然做错,了,但是没有他就没人照顾我,求你们看在我家实际困难的情况下,放了他吧!”说到这里,王彩霞又看了一眼不远处的婆婆,悄悄地对检察官说:“我想请你们帮一下忙,让我婆婆把我拖欠的医药费给交了,好吗?”

其实,出事后王彩霞最担心的就是医药费。由于两人没有孩子的负累,石中原的儿子一直跟着奶奶生活,所以他们都是“月光族”。石中原每月3000多元的工资很多在麻将桌上输掉了,在朋友聚餐时吃喝掉了;而王彩霞每月只有1000余元,除去吃喝开支也没有什么积蓄。车祸发生后,丈夫和婆婆已付过几次医药费了。可是眼下又欠下一大笔,医院早就催她办理出院手续。

检察官同情王彩霞的遭遇,就到她婆婆面前说起了医药费的事,没想到她一口就回绝了:“我们早在10年前就分家了,儿子的事我管不了!”检察官一听,严肃地说:“你们怎么能这样呢?她连腿都没了,以后的生活都成问题,你们能眼睁睁看着不管?再说了,石中原要是撞了别人,你们家岂不是要掏几十万的赔偿金。怎么撞了媳妇。反倒想不明白了?”婆婆依然不说话,检察官气愤地说:“你们如果还是这种态度,我们就不让王彩霞担保,石中原也放不出来。”

一旁的王彩霞早已是泣不成声。其实,她也理解婆婆的难处,住院这些天,婆婆时常来看她,她也非常感激。但这些年,婆婆为石中原这个儿子真是操碎了心,她既要照顾着孙子,还要为石中原的生活担心。终于等他重建了家庭,本以为可以长出一口气了,没想到又出了这样一桩事。其实,她也在心里对王彩霞怨恨不已,明知石中原醉得不成样子,为什么还让他开车呢?王彩霞有口难辩,但也深知婆婆完全有理由拒绝自己,但现在她和丈夫都已囊中空空,婆婆是惟一的救命稻草了,她多么希望婆婆能在这个节骨眼上伸出援手啊!

第二天,石中原的父母亲都来到了医院,他们开门见山地对王彩霞说:“你如果肯出担保书我们就给你1.5万元,然后我们再出两万元来保石中原。”公婆的冷漠让王彩霞心生寒意,这难道是一场交易吗?交易的双方哪个价值更大?公婆的眼中只有儿子,哪里把她这个媳妇看成是一家人?虽然全家人都盼着石中原被放出来,可是又有谁会为她今后的生活考虑过呢?

当时,王彩霞无法决定。可是,不出具担保书,石中原就会坐牢,做妻子的于心何忍?然而,一旦出具了担保书,谁能为自己今后的人生负责?那几天,王彩霞日日夜夜都在考虑这些难题,巨大的精神折磨几乎让她崩溃。可是,一想到出事以来,婆婆一家人的态度,王彩霞的心就在滴血,最后她决定,不为丈夫出具担保书。

2007年9月14日,石中原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准逮捕,而王彩霞的伤情经法医鉴定,属六级伤残。

妻子告丈夫索赔68万,那场惨烈的家事风云

在医院苦熬了1个多月后,9月17日,王彩霞在哥哥的搀扶下总算出院了。至此,她已借了数万元钱才把拖欠的医疗费补上。

王彩霞知道,家肯定是回不了了,因为那是石中原的房子。思前想后,她只好去了一家假肢厂,打算装假肢。在假肢厂办好入住手续,王彩霞悲从中来,在人生最艰难的日子里,没有丈夫的陪伴也没有了家,而且装假肢所需要的4万元钱还不知从哪出……

9月20日,一个自称是石中原律师的人来找她,王彩霞的精神为之一振,没等那人说明来意,她急切地说:“石中原在拘留所里好不好?他一定受了不少罪吧?他是不是特别恨我?”说着说着,竟然心疼得流下了眼泪,石中原毕竟是自己相亲相爱的丈夫,也曾给了自己许多温暖和感动。

这时,律师说:“石中原让你看在夫妻情分上,出具担保书,他好早一点恢复自由。”王彩霞一听,不由得有些失望,说:“他让你来就单纯为了这个,他有没有问过我现在伤好得怎样了?住在哪里?过得好不好?”律师没有回答,王彩霞明白了,丈夫哪里是关心她,分明没有把她当家人看待,如今不仅把她撞残了,连医疗费也不愿意出,丈夫啊,你的真情在哪里呢?想到这里,王彩霞的心都碎了,她看清了丈夫的真面目,石中原是不会作为丈夫或交通肇事者来对她负责的,她还有什么好担心的?她决定为自己的权益去抗争。

王彩霞平静地对律师说:“只要石中原为我付4万元的假肢费,我保证出担保书。”律师没有回答,王彩霞看得出,这个愿望依然不能实现。王彩霞的心在滴血,别说石中原是他的合法丈夫,就是外人把她撞残了,做丈夫的也不会冷漠至此吧? 2007年12月20日,王彩霞狠下心来,将石中原列为第一被告,旅游公司列为第二被告,保险公司列为第三被告,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石中原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赔68万元。其中医疗费用14641元,残疾赔偿金73350元,精神抚慰金4万元,残疾辅助器具费用52.2万元……

2007年12月24日,法院对石中原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石中原被判处拘役5个月。得到这个消息,王彩霞正带着复杂的心情为筹钱装假肢而奔波,终于在东拼西凑之后,于12月28日装上了假肢,总算可以行走了。谁知,仅仅几天后,她又不小心摔了一跤,造成左腿骨折,被迫再次住院治疗,医药费依然让她愁肠百结。她只好借遍亲友,心中的苦楚就别提了。

石中原交通肇事案一时间引起了市民的极大关注。杭州市民梁先生说:“这真是闻所未闻的稀罕事,丈夫把妻子撞残却不愿承担责任,他简直给所有做丈夫的男人丢脸。其实,生活中也有好多这样的人,他们为了照顾患病的妻子,不惜倾家荡产甚至负债累累,这个石中原真是个反面典型啊!”

但是也有人提出不同意见,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女士说:“其实,王彩霞完全可以先担保丈夫出来,只要丈夫在,什么事情都好办。可她现在搞得丈夫坐了牢,她又索要巨额赔偿,这哪像一个妻子做出来的事?”

人们议论纷纷,原本恩爱的夫妻情感仅仅因为一场车祸就支离破碎,这样的感情是不是太脆弱了,难道真的是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吗?

鉴于案子的复杂性,诉讼双方莫衷一是。王彩霞的辩护律师认为:“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在的前提下,财产属双方共有,由于此案的特殊性,本案在诉讼始就要对财产进行公平的一分为二,这样如王彩霞胜诉,她就能向丈夫进行相应的索赔。”

但作为第二被告、旅游公司的律师则这样表示:“假如法院的判决对旅游公司不利,公司就会石中原。理由是,车祸发生时,并不是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石中原自行驾车由此造成车祸,公司不仅不承担任何的连带责任,而且还会向石中原索赔。因为他们夫妻关系还没解除,这笔索赔理所当然应该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如此一来,王彩霞不仅得不到赔偿,反而还会承担赔偿费用。王彩霞会在绕了一圈后反而得不到任何赔偿,她仅仅能得到的也许只有保险公司支付的5.8万元‘交强险’赔偿款。”

这起离奇的法律诉讼,就连办案法官也备感棘手。眼见王彩霞一个人生活无着,又丧失了劳动能力,他们既同情却又无能为力,而王彩霞也在时刻期盼着法院再次开庭时,法律能为她伸张正义,她只要能得到她该得的就很满足了!

篇(2)

关键词:代为清偿;债务承担;债务履行承担;无因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8)02-0074-04

一、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成立要件

1 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内涵

第三人代为清偿,又称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并未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并成为合同当事人,只是自愿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理论上及实务中很多人将《合同法》65条理解为“第三人代为清偿”。其实,这两种制度是不一样的,我国合同法对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并没有作明确规定,但理论与实践中都普遍认同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效力。债权人可以通过第三人清偿使自己的债权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实现,债务人不过是改向第三人承担债务,且在第三人以赠与为目的代为清偿时,债务人还可因此而免去其所负担的给付义务,所以对他并无不利,对于代为清偿的第三人也无不利可言。这就是代为清偿制度得以生存发展的利益基础和根本动力所在。

2 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构成要件

由于代为清偿是由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这就决定了代为清偿并不是在一切情况下都适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是依合同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如果债务是专属于债务人的,在性质上就不允许代为清偿。如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的特别技能为内容的债务、以及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的债务,如委托,雇佣等,原则上非经债权人同意,不得代为清偿。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如果存在这样的约定,第三人就不得代为清偿。当然,约定必须发生在代为清偿前,如果已经发生了第三人的代为清偿,则这种约定无效。三是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如果第三人的代为清偿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公共利益的,则债权人或债务人都有权拒绝。四是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第三人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即愿意向债权人清偿本属于债务人的债务。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认识错误,误以为是自己的债务而清偿的,不发生代为清偿的效果。

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目的,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使其合同债权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因此,第三人代为清偿,其主观上应当出于善意和自愿,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不应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增加额外的费用,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唯有如此,第三人的代为清偿才是有效的。

二、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法律后果

1 代为清偿的方式

第三人履行他人的债务主要有以下原因:依法履行、依约定履行、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履行。第三人依法履行他人的债务主要是依据公司法、担保法等法律的规定,而第三人代为清偿则主要依约定,也可以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履行,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二是与债务人达成代其清偿债务的协议,也就是订立债务履行承担合同。债务履行承担,也称“清偿承担”,又称为对内的债务承担,是第三人(承担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一种合同,依该合同承担人对债务人负有履行债务人债务的义务。此时债务人依然负其债务,而惟取得对于履行承担人请其向债权人为履行或其他免责行为的债权。债权人对于履行承担人并不享有债权,故不得直接请求履行;而履行承担人的履行,对于债权人而言,只不过是一种第三人清偿。

第三人单方自愿履行,是指在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第三人自愿做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至于其行为性质,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第三人自愿履行是一种赠与行为;有的则认为是一种无因管理。笔者以为,第三人自愿清偿他人的债务,虽然可能以对债务人实行赠与为目的,但我国合同法已经明确将赠与规定为合同的一种。既然是合同,就属于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形成合意,在第三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形成赠与合意的情况下,是无法按照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将第三人单方自愿履行的行为认定为赠与行为。因此,第三人的行为性质及后果就只能寻求其他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如果第三人单方自愿清偿了债务人的债务。其行为应当被视为无因管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确立了无因管理制度。由于无因管理的发生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所以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它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而无因管理的管理人虽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但不需有与受益人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目的,也无需将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表示出来。无因管理之所以在当事人间发生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不是因为管理人有与本人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而是因为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这种事实。无因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这就要求管理人在着手管理时,应依本人的意思为之;在管理开始后,应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理论上往往将违反本人意思的管理视作非无因管理,适用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的规定。所谓依本人的意思管理,是指管理人的管理不违背本人对该事务进行管理的意思。本人的意思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即从管理的事务给本人带来的利益可推知本人的意思。因此,第三人单方自愿清偿债务人债务的行为,如果与债务人的意思与利益是一致的,完全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

2 代为清偿的效力

代为清偿是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行为,一经清偿,则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债务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当然,在双务合同中,必须是双方的债务都得以清偿,合同关系才能消灭。在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情形下,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代为清偿,第三人都没有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没有成为新的债务人,也就无须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了债务履行承担的协议,却又事后反悔,则须向其合同的相对一方,也就是债务人承担责任,与债权人无关,这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同样的,在第三人单方自愿清偿的情况下,只要没有发生实际的清偿,应当允许第三人撤销,不再承担代为清偿的责任。因此,在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情况下,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第三人的清偿而消灭。至于第三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如果第

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则适用委托合同的规范;(2)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既无委托合同又无其它履行上的利害关系时,第三人可依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规定求偿。此时,第三人负有及时通知债务人其清偿事实的义务。(3)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为债务人清偿债务时,不发生求偿权。

三、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合同法上关涉第三人承担合同缔约主体债务的问题,主要有债务承担制度、由第三人履行制度、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等,担保法上主要是保证制度。这些制度中都涉及第三人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问题,但在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上却存在着诸多差异。只有在理论上正确地理清这些制度,才能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1 与债务承担

所谓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债务承担按照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而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合同法》第84条以下规定的主要是免责的债务承担,惟债务人将合同义务“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情形,在解释上可否包括并存的债务承担,尚不明确。理论上普遍认为,在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时,必须获得债权人的同意。而在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中,是否需要债务人的同意才能生效,应区别不同的情况。

第三人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1)在债务承担中,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且在由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的债务承担合同中,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在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单方面表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与债务人达成代其清偿债务的协议,无论哪种情形,均无须获得债权人的同意,(2)在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成为了合同关系的当事人;而在代为清偿中,第三人不过是债务履行的主体,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只是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代为债权人。(3)当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设定的救济途径不同。在债务承担中,债务主体发生了变化,应由第三人(适用于免责的债务承担)或者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适用于并存的债务承担);而在代为清偿中,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

第三人单方自愿清偿与债务承担的区别是明显的。债务承担对第三人发生效力,除了需要满足存在有效债务、被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等条件外,还必须要有第三人与债权人或与债务人之间形成债务承担的合意。无论是免责的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要求第三人就债务的移转与债权人或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是成立一个债务承担合同。在第三人单方自愿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既没有与债权人,也没有与债务人形成合意,因此,与债务承担有着本质的区别。

作为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最常见形式,债务履行承担在实务中大量存在。债务履行承担与债务承担存在着共同之处,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都应是合法有效的,是可以移转或可以由他人履行的,且都必须有合意的存在。至于两者间的区别,理论上比较容易界定,但在实务中还是经常容易混淆。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根本原因还是没有弄清两者间的本质区别。笔者以为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债务履行承担只能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的合意,而债务承担还可以发生在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同。债务承担如果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应是在两者间形成了转让债务的协议,债务履行承担则在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了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协议。关于两者的区别,德国民法典第329条的规定阐释得非常清楚。该条规定:“当事人的一方在契约中未承担他方的债权人的债务而承担向他方债权人为清偿的义务者,在发生疑问时,不得视为债权人已直接取得向该当事人请求清偿的权利。”由于债务承担涉及的是合同主体的变更,因此在成立要件上最为严格。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表示“债务人将合同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包括全部和部分转让)或者“债务人的债务由第三人承担”;如果约定的是“债务人的债务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或“清偿”、“给付”、“代付”),则属债务履行承担。由于“债务履行承担”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内部合同,与债权人无关,无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而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并无任何变化,债务人仍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当然也不能据此取得对第三人的请求权。

2 与由第三人履行

理论上一般将合同法第65条规定的情形称为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负担的合同或担保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以第三人的履行为合同标的合同。近代民法虽承认合同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但并不承认合同可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笔者认为,第三人代为清偿与由第三人履行也是不一样的,主要表现在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意思表示一般是通过与债务人订立债务履行承担合同来体现的,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缔约主体却是债权人和债务人。

由第三人履行,是债务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合同的订约主体,第三人是否参与其中是其自由。因此,在由第三人履行的情况下,由于第三人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故其约定当然不能约束第三人。由第三人履行的这一特点,是它与债务承担及债务履行承担的基本区别。在债务承担及履行承担的情况下,虽然债务也是由第三人履行的,但此两种情形,都有第三人的参与,也就是有第三人与债务人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协议,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则发生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当然,在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债务人为“使”第三人履行,必然要通知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拒绝,债务人应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如果第三人同意,其与债务承担,尤其是与债务履行承担的区别何在?笔者认为,其区别的要点仍在第三人“同意”的内容:如果第三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通过协议,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或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愿意向债务人承担代为清偿债务的责任,则这种“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就转化为债务承担或债务履行承担;而如果第三人仅同意向债权人为给付(履行),并未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或愿意向债务人承担其对债权人的债务履行责任,则只能认定成立了“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3 与保证

《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意义上的保证具有以下含义:保证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保证是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保证是约定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笔者认为,首先,保证是债权人与保证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仅有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保证,不是担保法上的保证;其次,保证是担保主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保证债务一般与主债务同时发生或者在主债务发生后、清偿期到来之前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