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1 16:26:34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消费合同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甲方因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乙方申请_________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甲乙双方根据________________,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用途
1.消费人或使用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借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指定的商户或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借款期限为_______年,自乙方将借款划入到本合同规定账户之日起计算,即(或)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四条 放款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生效后,乙方将借款金额划入到本合同规定账户。
第五条 贷款支用
1.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支用。
2.贷款支用方式:甲方同意乙方将贷款划入下述账户:
(1)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
(2)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
(3)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为(月/年)息_________,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不变。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还款
1.甲方按月等额归还借款本息。经计算,甲方在支用贷款的次月起按每月归还本息共计_________元,还款日为每月______日(最后一次还款不能迟于本合同期届满日)。如果本合同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甲方则在借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不实行按月等额归还本息的方式。
2.甲方可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借款本息,但须提前通知乙方。
3.甲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于还款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展期申请经乙方审查批准后,甲乙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乙方有权对展期贷款加收利息及罚息。
第八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3.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
4.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甲方无条件接受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5.甲方应向对乙方提供的借款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6.甲方自愿接受乙方对其收入情况进行检查;
7.甲方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办理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清户手续;
8.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9.乙方须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
10.乙方在贷款到期时有权从甲方的活期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内直接划款。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还款计划偿还借款,乙方则按逾期金额和天数以万分之_________利率计收利息。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对挪用部分的贷款按挪用天数以万分之_________计收利息。
3.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的本息,或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生效后,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发生本合同项下的消费行为;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3)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借款资料的;
(4)甲方拒绝接受乙方对其收入情况进行检查的;
(5)甲方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6)甲方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7)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8)甲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9)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4.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影响天数和数额,每天付给甲方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条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由_________作为甲方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向乙方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旦甲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人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必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2)乙方与第三方已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合同或已签订新的借款合同;
(3)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已作相应变更。
第十二条 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三条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八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关键词:旅游;消费者合同;法律缺陷;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07)02-0116-04?
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迅猛发展,旅游消费活动日趋频繁,旅游消费合同纠纷不断涌现,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不容回避的问题。因现行法律法规存在诸多疏漏和不完善之处,保护旅游消费者的法律效果不尽如人意。鉴于此,本文就旅游消费者合同及其消费权益保护法律问题作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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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游消费信息不对称与我国消费者合同政策走向?
所谓旅游市场信息不对称,是指旅游市场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所拥有的信息数量不等,旅游经营者往往对旅游服务的内容、质量和成本等比旅游消费者拥有更多的知识和信息。如旅行经营者往往会出于自身利益或行业竞争方面的考虑,通过劝诱、虚假宣传、不实标识、假冒经营等行为手段对其所设计的旅游产品进行推广和销售,从而利用信息优势向旅游者提供有利于自己的旅游信息,形成信息不对称。在旅游交易市场中,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之间存在的这种市场信息分布不均衡的状态,对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构成巨大负面影响:首先,它使得旅游消费者为获取更多的服务信息以实现谈判利益而不得不付出更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该项交易费用的增加无疑意味着社会资源的浪费;其次,它增加了道德风险,不法旅游经营者常滥用信息优势实施欺诈等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旅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再次,在居民收入既定的条件下,消费者囿于恶劣的消费环境而减弱了消费倾向,进而阻碍国民经济的发展,反过来旅游经营者的不当趋利行为又会进一步破坏旅游消费市场环境[1]。由上可知,在旅游信息不对称状态下,旅游市场的欺诈和违约等行为不可避免地存在。因此,为了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利益和旅游市场的竞争秩序,我国应当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消费者的经济地位和缔约能力,对旅游经营行为施加适当干预,健全旅游消费交易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为消费者的旅游消费决策提供更多便利,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周全的保护。?
目前,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采用“一般法律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基本明确了一般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亦赋予了消费者的诉讼选择权。《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这种立法体系对消费者权利的性质和范围仍然界定不明,对消费者权益优先保护的决心不甚坚决。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旅游消费者利益,必须突破现有立法局限,大胆创新。《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应当优先考虑消费者权益,对生产经营者的契约自由予以某种限制;《消法》作为《合同法》的特别法,应当对消费者合同作出相应规定。就旅游市场而言,应当尽早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范旅游经营行为,具体规定旅游消费者的权利;应当制定消费者单行政策法规,给予旅游消费者基本权利以特别保护,并在《消法》中明确经营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告知义务,因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或其它违约责任等;应当将旅游消费者合同纳入《合同法》使之成为典型合同,增强对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责令旅游经营者因不履行信息提供义务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撤销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对旅游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两种以上解释的纠纷作有利于旅游消费者的解释。总之,无论是《消法》还是《合同法》的完善工作,均要体现对旅游消费者利益的倾斜保护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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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消费者合同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
(一)旅游消费者合同有名化的必要性?
从狭义的角度理解,旅游合同是旅游业者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为此支付约定的旅游费用的合同。在我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中,旅游合同仍属无名合同,即非典型合同。在处理因旅游合同引发的纠纷时主要运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一般性规定,由于现有法律依据缺乏针对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对旅游消费者的权益往往难以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这与我国旅游业的迅猛发展极不协调,也与世界旅游消费者合同立法的趋势不相适应。?
合同法的历史发展过程是从非典型合同不断演变成典型合同的过程[2]。西方发达国家为了促进现代旅游业的发展,纷纷相继在《旅游法》、《民法》和《合同法》中增添了旅游消费者合同法律规范,以解决旅游消费信息不对称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对此,《德国民法典》第651条通过立法切实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德国民法典专列了旅游合同一章,对游客的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比如第651c条规定,旅游举办人有义务按保证的品质提供旅游;第651i条第一款规定,旅游开始前游客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南斯拉夫债务关系法》和日英等国的旅游基本法均对旅游合同作了规定。更有甚者,德国在1979年制定了《旅游契约法》,布鲁塞尔外交会议在1970年通过了《关于旅游契约的国际公约》(TCTC)。为了促进中国方兴未艾的旅游业的有序发展,适用旅游合同立法趋势,保证旅游消费者不必消耗太多交易成本以达成平等契约,从而更有效地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应当完善旅游消费者合同立法,将旅游消费合同典型化。?
我国虽然没有对消费合同实行单独立法模式,但旅游者作为消费者,其特殊权利已为《消法》所肯定。依此理念,人民法院在处理旅游消费纠纷时,完全有理由适用《消法》和《合同法》,对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施以特别保护。依《合同法》确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旅游经营者仅发生违约事实就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情况下,旅游经营者的风险就会大大增多。为此,笔者认为,旅游经营者在发生不可抗力时可援引《合同法》第117条之规定主张免责,因为如果旅游经营者担当的风险过大,旅游业的发展就会受阻,进而也难以满足旅游消费的需求。?
(二)旅游消费者合同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
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的一个特有制度,目前被适用于侵权案件和合同纠纷中。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s),也称示范性的赔偿(exe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的赔偿(vindictive damages),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3]。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赋予消费者有权依《消法》要求经营者因欺诈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从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的背景以及法律规定的立法宗旨来看,法律制度的设计都是以保护消费者为目的,所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创设是从惩罚经营者的角度出发来保护消费者权利[4]。因此,为了规范旅游市场交易秩序,扭转旅游交易市场信息不对称状况,切实增强对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国立法应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旅游消费者合同。笔者认为,在旅游交易过程中,经营者只要实施了欺诈行为,消费者就享有惩罚性赔偿请求权,认为缔约阶段不发生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观点是与《消法》精神相悖的。当然,《消法》亦存在致命性缺陷,将“损失”作为欺诈的构成要件的规定极大地制约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保护消费者作用的发挥,应予修改。此外,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可以借鉴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设置一个赔偿的最高限额,而不是赔偿的具体数额。这个最高限额需要结合全国各地不同的经济情况以及影响消费者索赔的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加以确定。?
有学者还主张旅游消费者有权向旅游经营者就可归其责的时间浪费行为请求损害赔偿。此观点应属合理,因为旅游行为必然要引起一定期限的时间的花费,度假本身所获取的利益具有财产价值,消费者的假期“无益”应当得到赔偿[5]。《德国民法》第651条第2款规定:“旅游无法进行或者明显受损害时,旅客也可以因无益地使用休假时间而要求以金钱作为适当赔偿。”至于赔偿数额问题,可以依台湾地区民法第518条的规定加以确定,每日赔偿数额不得超过经营者每日平均的旅游收费。笔者认为,我国在修订旅游消费立法时应当对上述现存法例内容予以吸纳,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当欺诈行为足以使旅游消费者的时间法益带来某种不利时,就应当对不法旅游经营者课以惩罚性赔偿责任。惟有如此,才能真正激发旅游消费者同不法旅游经营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促进旅游交易秩序的正常运转,推动中国旅游业的发展。?
三、格式条款与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
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时不与对方协商具体条款的合同。格式合同的出现虽然顺应了社会化大生产,有利于节省交易时间,提高经营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但是,由于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在于其条款的不可协商性而并非反复使用,因此,对于处于旅游市场信息不对称一方的弱者地位的旅游消费者而言,合同自由原则在旅游格式合同中不过是接受或不接受旅游经营者预先拟订的合同条款的自由。通过预先拟订的格式条款,旅游经营者经常利用自身的经济优势,或拟定直接减免己方责任的条款,或拟定加重对方责任和排除其主要权利的条款,或拟定居间条款而免除己方责任的条款,或拟定限制和剥夺对方寻求法律救济的条款等等,造成双方当事人合同利益失衡,严重损害了旅游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有效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利益,应当对旅游格式条款拟定者的交易自由予以合理限制。笔者认为:第一,订立旅游格式条款时,应当遵守合同订立程序,赋予消费者以条款的知情权和交易选择权,采取书面形式为宜,并吸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的精神将格式条款全面纳入提请合理注意的范围,以个别提请注意为原则,以公告方式为例外,提请注意的文字和语言须明确清晰,达到旅游者平均理解的水平;第二,合理认定无效格式条款,凡旅游经营者与其它辅助人的串通行为、造成免责条款相对方人身伤害行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相对方财产损失行为、旅游经营者免除己方责任或加重相对方责任行为、旅游经营者排除对方合同解除或诉讼等主要权利行为和其它有悖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均属于无效格式条款的范围;第三,《合同法》第39条虽未对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但格式条款并未改变合同的本质特征,为了切实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应当赋予旅游者对格式条款中的显失公平的条款以变更权或撤销权;第四,依《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旅游消费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合同法》和《消法》的精神,为了限制旅游格式条款拟定者权利滥用,应当或者作出对格式条款拟定者的不利解释,或者在条款发生争议时按通常理解解释,或者在格式条款与个别商定条款不一致时优先采用非格式条款解释,最大限度地保护旅游消费者的权益。?
四、旅游消费者合同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尽管大陆法认为惟有在侵权行为造成人格权损害时才发生精神损害赔偿,但在旅游交易中对旅游消费者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和判例已经成为事实。依德国民法第253条的规定,旅游者虽受精神痛苦,但因人格权未受损害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德国民法典坚持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二元划分,认为非财产上的损害只能通过侵权之诉获得赔偿,违约行为不能产生精神损害。因过于僵化,二战以后,德国法院从事两个重要的造法活动,一为创设一般人格权;一为非财产上损害之商业化[6]。其中与旅游有关的一个重要判例,便是1956年的海上旅游案件。此案中,联邦法院最终认为:“籍著海上旅行所欲取得的休憩,通常只有投入相当之费用支出始能购得,在某种范围内可谓已商业化,对其所为之侵害实属对具有财产价值对价之侵害。” [6]本案件判决为非财产损害商业化的基本案例,系德国损害赔偿法上的一项重大发展,旨在突破德国民法典第253条的限制,其理论构成虽然甚受批评,但事实上确有需要。因此1979年修正德国民法典增列旅游合同时,特别于第651条第2项规定:“旅游无法进行或者明显受损害时,游客也可以因无益地使用休假时间而要求以金钱作为适当赔偿。”通常认为此规定立法者已不采用商业化的理论,将假期视为一种产价值;此项条文乃德国民法第253条所谓“虽非财产上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金额”的特别规定[6]。?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债编第227条之一修正时有如下的规定:“债务人因债务不履行,致债权人之人格权受侵害者,准用第192条至195条及第197条之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而其中的第194条、第195条的规定,就是非财产损害的规定。所以,台湾地区民法已经承认了合同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国和日本虽都属于大陆法国家,但两国的民法认为合同债权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根据此规定,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并不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而是广泛承认了精神损害赔偿。日本民法典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定与法国民法典类似,该法第709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权利时,负因此而产生损害的赔偿责任。”该法第710条认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范围应当突破人格权益至财产权范围[7]。TCTC第13条规定,旅游组织者应对因其不履行行为而给旅行者造成的任何损失(anylossor damage)承担责任,并在其第2款中具体规定旅客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害以及其他损害的受偿限额,肯定了旅游者依照合同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20世纪70年代,英国上院开始抛弃传统排除违约非财产损害的做法,发展出了几个例外:一是假日合同(holiday contract),二是目的是使一方摆脱烦恼和沮丧情绪的违反。如在著名的珍韦斯诉斯文旅游有限公司(Jarvis.v.SwanTour Ltd)案中,原告参加了被告的旅游团,被告向原告作出种种许诺,保证这将是一段幸福无比的时光。结果,被告吹嘘的好处均未兑现,对原告来说完全是一场痛苦的经历。因此原告提讼,要求被告赔偿他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一审法院只支持了原告的财产损害,对精神损害则不予赔偿。原告上诉到英国上诉法院,上诉法院院长丹宁勋爵认为,该案正是判给受害方精神损害以金钱赔偿的恰当案件。他指出,常常有人认为在违约的案件中,对非财产损害不应当予以赔偿。这样的限制已经落伍了,不合时宜。在一个适当的案件中,透过合同是可以给予当事人精神上遭受的痛苦以赔偿的,就如同通过侵权行为给予精神震撼非财产损害赔偿一样。度假合同或者提供休闲娱乐与享受的合同,就是这样恰当的案件。倘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那么,因违反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失望、痛苦、烦恼和挫折时,受害人可以获得非财产损害赔偿。美国则在与旅游有关的普尔曼公司诉韦莱特(Pullman Companyv.Willett)案中承认了,对因违约而产生的身体上的不便及心灵上的痛苦加以补偿。马萨诸塞州高等法院在Sullivanv.O'Connor案中也认为,存有明显精神享受目的的特定合同中,当事人精神上的损害应当纳入赔偿范围。?
由上可知,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立法或者判例均已经承认了旅游合同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对旅游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给予支持的观点已为更多的人们所接受,只不过该权利行使的范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针对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我国学界亦作出了积极回应。有学者认为,以获得精神享受为终极目标的旅游消费者,因经营者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行为会遭受精神健康权利的损害,法院应当支持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8]。我国民法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均未规定违约行为可以发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在修订相关法律时应当确定旅游消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理由如下:第一,现行国际立法和司法审判实践昭示了不断提高对旅游消费者保护水平的正当性和应有的伦理价值;第二,旅游消费行为的终极目标是追求精神享受,旅游者对经营者均支付一定的货币、时间和心理成本以获取自身的新生,希望在放松、陶醉、安逸和顿悟中得到精神满足,而不是招致受罪[9];第三,旅游者消费理想只有完全实现后,才能始终保持积极的旅游消费倾向,一旦受挫,就会泯灭其旅游消费动机与冲动,进而抑制消费的增长和国家经济的发展;第四,在旅游消费合同谈判中,旅游经营者对旅游消费者希望得到积极精神享受的合同目的是十分清楚的,旅游消费者“心灵的享受和忧愁的解脱”已成为合同磋商一部分,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完全符合可预见性的标准,依诚实信用原则而言也是公平的。当然,设计这一制度时,应对旅游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要件作严格限制:首先要求旅游经营者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其次要求旅游经营者的违约行为导致了旅游者的人格权受损或旅游目的严重受挫;再次要求这种精神损害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和严重的,并且持续一定的时间,不能是一时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根据损害程度确立不同标准,且可借鉴美国犹他州的做法规范惩罚性赔偿数额在上下级政府间的分成比例,从而使得该制度既能加强对作为弱者的旅游者精神权益的保护,促进旅游产品质量不断提高,也能降低旅游企业的经营风险和成本,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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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所称贷款人是指具有开办消费信贷业务资格的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港澳及海外分支机构);
本合同所称借款人是指在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取得消费贷款的自然人。
甲方向乙方申请小额信用消费贷款,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向甲方发放小额信用消费贷款。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__(币别) 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_______角_______分。
第二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为______个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第三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方法
借款利率为(月/年)息__________,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不变。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贷款的适用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信用消费贷款可用于正常消费及劳务等费用支付。
第五条 本合同所称债务是指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偿还、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六条 用款方式
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转账形式划入甲方在中国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后由甲方用于消费。
第七条 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一次性或分期还本付息法。若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法,贷款到期后,甲方应按约定将贷款本息存入本人活期存款账户,并授权甲方将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中一次性或分期划扣。若采用分期还本付息法,甲方授权乙方在每个还款期规定时间自动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中扣除还款本息。
第八条 提前还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允许甲方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可不收取提前还款承担费。
第九条 展期贷款处理
甲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于还款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展期申请经甲方审查批准后,甲乙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乙方有权对展期贷款加收利息及罚息。
第十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用;
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
5.甲方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办理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清户手续;
6.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7.乙方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8.乙方在贷款到期时有权从甲方的活期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内直接划款。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个月通知合同的另一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按________计收违约金;
2.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按计(加)收利息;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3.1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2 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 甲方曾向乙方提供过虚假的资料;
3.4 甲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3.5 甲方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3.6 甲方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3.7 甲方与特约商户之间的纠纷影响还款的行为。
4.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影响天数和数额,每天付给甲方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费用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或偿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需履行。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八条 合同附件
《中国银行小额信用消费贷款借款申请表》、乙方身份证影印件、购物发票影印件以及乙方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及合同见证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
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授权人: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号《_________银行个人消费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 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元,贷款期限为_________年,自乙方将借款划入《借款合同》规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五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以及实现借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六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抵押期间内,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九条 乙方认为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需办理财产保险的,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
在财产保险单上应填写或注明乙方为被保险人,并与保险人在保险单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甲方应将保险单证交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 抵押期间内,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应作为保证金,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在借款人未足额清偿债务之前,甲方不得动用。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十一条 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内,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
第十四条 抵押期间内,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六条 抵押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5.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6.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第十七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乙方有权就甲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相应的扣划。
第十八条 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息;
3.清偿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二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讼。
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须履行。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本合同“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须依法登记的已办理登记;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名称
QQ群号
司法考试交流群1【网校学员进】 146824317
关键词 消费格式合同 规制 消费者权益
作者简介:王茄英,湘潭大学。
自19世纪格式合同出现以来,格式合同在交易中被普遍利用,以至于有的学者这样描述格式合同:“在目前普通人所订合同总数中,格式合同的数量大约占到99%左右。很少人会记得他们最后一次签订非格式合同是什么时候。恐怕实际情况是,除了格式合同,他们所签订的合同中只有少数口头合同算是例外。”格式合同按其适用的对象可以分为商业格式合同即适用于企业之间的格式合同和消费格式合同即仅适用于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格式合同,本文所称格式合同仅指消费格式合同。
一、对消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的必要性
对此问题,笔者将从格式合同与消费合同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第一,格式合同违背了传统民法的公平、平等原则。普通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经济实力和缔约能力相当并且地位平等,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缔约双方通过“讨价还价”的过程实现了双方的相互制衡,确保合同的条款对于双方来说是公平的,都能够接受。然而,格式合同却不相同。格式合同最早产生于铁路、通信、邮电、电力等行业,这些行业拥有一个相同的特征――垄断,而即使一些不具有垄断地位的行业,如汽车制造、保险业,其格式合同的提供方也具有着经济优势地位。在这种条件下,格式合同的提供方与接受方之间的地位就不再是实质平等的了,缔约能力继而也就不再平等,格式合同就如同是一个智力健全的成年人与一个孩童所订立的合同。
第二,格式合同违背了传统民法的契约自由原则。合同(契约)之所以称之为合同(契约),就是因为它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其自由意志的表达。但是,格式合同在订立的过程中,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只有两种:接受或者不接受,即take it or leave it。从表面上看,相对人拥有不订立格式合同的自由。但是,由于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拥有优势地位,而且弱势一方往往依赖于强势一方(比如消费者对电力的依赖),所以格式合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仅仅只是维护了交易中优势方的合同自由,然而,对于劣势一方当事人仅仅是起到逼迫作用,在交易中劣势的一方面对格式合同,只能无奈的接受无法协商的合同条款。随着现代商业的发展,格式合同的出现是必然的,但同时,其也彻底的破坏了契约自由。
综上,在格式合同中,消费者是弱者;从消费合同角度看,消费者还是弱者。所以消费者在消费格式合同中处于“双重弱者”的地位,其合法权益需要法律通过特别的规定予以保护,对消费格式合同需要加以特别的规制。
二、对消费格式合同特殊规制内容
(一)对格式条款订入的规制
首先总括地规定格式条款应当符合公平原则,这种原则性的规定在实际中并无太大意义(当然,在解释条款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而这种规定在格式条款中意义更不大,因为格式条款的出现本身就是对公平原则的挑战,用公平原则来限制格式合同是行不通的,必须用具体的规定予以细化。
其次是格式合同提供方的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提请注意的义务分为这么几项:第一,提请注意的内容,各国法律都将免责条款作为提请注意的内容,我国法律即是,但一些事关合同主要内容的非免责条款,笔者认为也应作为提请注意的内容(比如产品的型号与质量等);第二,提请注意的方式,过去,我国《合同法》仅规定了“合理方式”,并没有具体的说明。但是,在最高院关于合同法的解释二中对“合理方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只有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对于格式条款采取可以引起对方注意的特殊方式进行标识,并且按照交易对方提出的要求,进行必要的说明。满足这些条件时,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当认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采取了合理方式。”
(二)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规制
首先是对条款内容的争议,这就需要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说明。在合同法第41条中,对条款内容出现争议时,应适用哪一种解释做出了具体的解释说明。首先,交易双方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产生理解上的分歧时,在通常情况下,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其次,当交易双方对格式条款存在多种解释时,应当采用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最后,当合同中的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双方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的规定。依据合同法上关于格式条款解释的有关规定,在经济生活中交易双方在对格式合同进行解释时,应遵循以下两个原则:一个是有害于条款提供人的原则,这一原则就是指当交易双方对某一格式条款有疑义时,应当做出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再一个是非格式条款由于格式条款原则,即“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法律解释原则。
其次是交易双方对于格式合同效力上存在争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的法定情形,具体而言,当格式条款中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形,分别是:其一,免除格式合同提供方责任;其二,加重格式合同接受方责任;其三,排除格式合同接受方主要权利。遇到这三种情形法院可以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格式合同具有,当消费者合同中,存在对消费者而言不公平或者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人,采取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规定时,都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但是,我国的规定过于笼统,比如什么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什么是“主要权利,这些都需要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同时我国立法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中并没有包括为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接受的“异常条款”。所谓异常条款是指,消费者对某类条款存在三方面的认识困难:其一是,在签订合同时,消费者按照一般的阅读习惯难以发现此类条款的存在;其二是,消费者在合同中发现此类条款的存在,但却因为条款本身的格式原因难以阅读;其三是,消费者在阅读此类条款时,由于自身的法律知识欠缺,加上条款文义艰涩,导致消费者无法理解条款的真实含义。“异常条款”与格式条款一样,对消费者而言都是无奈的选择,消费者对于这些条款没有商榷的余地,只能默默接受或者断然拒绝。但是,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由于存在者大量具有独占性的企业或者使用率较高的合同条文,从而使得消费者的选择性大大减少,甚至没有选择机会。鉴于,异常条款极易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我国立法应当予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将其列入无效之列。 以上这是立法规制的内容,然而法律的规定只有得到实施才能真正的发挥其作用,实现其目的。下面我将从法律规制实施的角度继续进行论述,法律的实施包括守法、执法、司法三种途径。守法是当事人的自治自律,不会引起争议,本文不做探讨;执法和司法这两种是他治他律的途径,在发生争议时这两种是主要的途径,本文将着重进行阐述。
(三)执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在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的相关部门对于在商业活动中利用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利益的当事人,进行监督和处理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8条中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的相关部门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护。这些规定都是“大、通、套”的表述,而且在实践中也没有具体的配套措施,也就是说行政执法在格式合同的规制中并未发生作用。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对于特定行业中的定型化契约,国家机关必须以相关文件的形式明确公布,此种定型化契约中应当或不应当记载的事项内容,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部分格式条款的公正性。而且这种公告事项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违反前项公告之定型化契约之一般条款无效”。此外,还赋予主管机关主动检查的权力,即“企业经营使用定型化契约者,主管机关得随时派员查核”,如此事先防止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格式条款的出现。此外,有的学者提出的建立行政备案制度,笔者认为大可不必,这样的行政成本过高而且繁杂,而且可能会出现阴阳合同的现象,即备案的与实际提供的不一致,其效力问题会有争议。
由于社会成员之间并不是独立互斥而是连带依存的,所以社会执法也应该给予高度的重视。这里应特别强调消费者保护组织的作用,作为社会团体,从消费者的利益角度出发,消费者保护协会应当对于那些有违契约自由的格式条款向行政机关反映或者提起诉讼。新闻媒体等也应利用舆论的力量,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予以曝光,向消费者提供相关的信息和知识等。同时,应当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结社权,让分散的消费者能够联合起来以对抗经营者,弥补其弱势地位的不足。
(四)司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司法规制途径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在设计格式合同诉讼制度的时候,应该考虑格式合同的特殊性质和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充分保障消费者的诉讼利益。
首先,建立集团诉讼。依照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制度,只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才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没有赋予消费者保护组织等团体提起诉讼的权利。现实中,一些消费者或因为权利意识淡薄或因为庞大的诉讼成本而不愿意提起诉讼。另外,即使个别的消费者向法成本大大降低,最终损害消费者集体的利益。而且格式合同是向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提供的,一旦发生争议往往是涉及众多消费者。所以,我国有必要建立集团诉讼制度,而赋予消费者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以起诉的权利是一个重要的方式。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长城卡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所称贷款人是指具有开办消费信贷业务资格的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港澳及海外分支机构);
本合同所称借款人是指在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取得消费贷款的自然人。
甲方向乙方申请小额信用消费贷款,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向甲方发放小额信用消费贷款。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__(币别) 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_______角_______分。
?第二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为______个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第三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方法
借款利率为(月/年)息__________,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不变。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贷款的适用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信用消费贷款可用于正常消费及劳务等费用支付。
?第五条 本合同所称债务是指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偿还、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六条 用款方式
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转账形式划入甲方在中国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后由甲方用于消费。
?第七条 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一次性或分期还本付息法。若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法,贷款到期后,甲方应按约定将贷款本息存入本人活期存款账户,并授权甲方将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中一次性或分期划扣。若采用分期还本付息法,甲方授权乙方在每个还款期规定时间自动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中扣除还款本息。
?第八条 提前还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允许甲方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可不收取提前还款承担费。
?第九条 展期贷款处理
甲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于还款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展期申请经甲方审查批准后,甲乙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乙方有权对展期贷款加收利息及罚息。
?第十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用;
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
5.甲方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办理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清户手续;
6.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7.乙方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8.乙方在贷款到期时有权从甲方的活期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内直接划款。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个月通知合同的另一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按________计收违约金;
2.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按计(加)收利息;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3.1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2 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 甲方曾向乙方提供过虚假的资料;
3.4 甲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3.5 甲方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3.6 甲方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3.7 甲方与特约商户之间的纠纷影响还款的行为。
4.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影响天数和数额,每天付给甲方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费用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或偿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需履行。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八条 合同附件
《中国银行小额信用消费贷款借款申请表》、乙方身份证影印件、购物发票影印件以及乙方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及合同见证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抵押人(甲方)
住所:
通讯地址:
电话: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押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行
住所:
电话:
授权人:
为确保_______号《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元,贷款期限为____年,自乙方将借款划入《借款合同》规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即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第三条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五条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以及实现借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六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抵押期间内,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九条乙方认为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需办理财产保险的,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
在财产保险单上应填写或注明乙方为被保险人,并与保险人在保险单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甲方应将保险单证交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抵押期间内,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应作为保证金,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在借款人未足额清偿债务之前,甲方不得动用。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十一条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抵押期间内,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抵押期间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
第十四条抵押期间内,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六条抵押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5.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6.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第十七条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_____%的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乙方有权就甲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相应的扣划。
第十八条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息;
3.清偿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1.
2.
3.
第二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讼。
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须履行。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本合同“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须依法登记的已办理登记;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公章)
授权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