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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证明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01 16:26:02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存档证明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存档证明

篇(1)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双方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方、乙方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自愿将档案、资料寄存在甲方。

二、乙方寄存的档案、资料所属年度为_________到_________;档案数量为_________卷,具体见交接清单。

三、乙方的档案寄存保管期为_______年,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四、乙方按标准向甲方缴付寄存费_________元后,双方办理寄存档案的交接手续。

五、寄存期内乙方因特殊情况须提前退回寄存档案的,甲方不退还寄存费。

六、寄存期满乙方如需延长寄存期,应重新签订协议。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寄存档案受损,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1.负责提供寄存档案存放的场地、技术设备、管理人员。

2.负责寄存档案的保管、保护,确保档案安全。

3.负责寄存档案的管理、统计、查寻、检索。

4.拥有寄存档案的管理权,有权查验利用者的身份证明

5.对寄存期满不取走的档案有权进行处置。

九、乙方权利义务

1.寄存档案应具有保存价值,经过整理,编目,也可委托甲方提供有偿整理编目服务。

2.应按收费标准向甲方缴纳费用。

3.查阅利用寄存的档案应出示寄存者有效证明(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寄存者利用其所寄存档案不再收取档案利用费

4.对寄存的档案拥有所有权。寄存期满,如不继续寄存须在期满后60天内取走所寄存的档案。

5.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6.对因甲方管理不善造成虫蛀、霉变、遗失等问题,有权要求赔偿。

十、本协议执行过程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双方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方、乙方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自愿将档案、资料寄存在甲方。

二、乙方寄存的档案、资料所属年度为_________到_________;档案数量为_________卷,具体见交接清单。

三、乙方的档案寄存保管期为_______年,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四、乙方按标准向甲方缴付寄存费_________元后,双方办理寄存档案的交接手续。

五、寄存期内乙方因特殊情况须提前退回寄存档案的,甲方不退还寄存费。

六、寄存期满乙方如需延长寄存期,应重新签订协议。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寄存档案受损,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1.负责提供寄存档案存放的场地、技术设备、管理人员。

2.负责寄存档案的保管、保护,确保档案安全。

3.负责寄存档案的管理、统计、查寻、检索。

4.拥有寄存档案的管理权,有权查验利用者的身份证明。

5.对寄存期满不取走的档案有权进行处置。

九、乙方权利义务

1.寄存档案应具有保存价值,经过整理,编目,也可委托甲方提供有偿整理编目服务。

2.应按收费标准向甲方缴纳费用。

3.查阅利用寄存的档案应出示寄存者有效证明(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寄存者利用其所寄存档案不再收取档案利用费

4.对寄存的档案拥有所有权。寄存期满,如不继续寄存须在期满后60天内取走所寄存的档案。

5.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6.对因甲方管理不善造成虫蛀、霉变、遗失等问题,有权要求赔偿。

十、本协议执行过程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范本(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

一、甲方同意保管乙方委托的人事档案。

二、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乙方每年应向甲方缴交管理费_________元人民币,合同期内档案转至其他单位,其管理费不予退还。

四、甲方仅为乙方托管人事档案,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及任何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乙方的就业、工资、福利、医疗、人身意外、缴交社会保险费、退休申请及退休养老金的领取等均为自理。乙方在托管期间,其本人发生因病及伤亡事故导致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本人自负,与甲方无关。

五、乙方在托管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甲方之名义从事任何违法违纪活动,不得违反计划生育。否则,一经发现,甲方立即单方终止合同,脱离托管关系,托管费不予退回。

六、在托管期间,如乙方由于调动原因需要调阅档案或转至其他单位,需由接收单位出具证明,甲方才给予办理阅档或转档的有关手续。

七、本合同期内,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乙方的人事档案,为乙方出具与档案有关的证明、材料。

八、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如不及时交纳托管费除按规定交纳托管费外,每人每日加收滞纳金_________元。

九、乙方如变更地址及联系电话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联系。如不及时,由此造成的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十、本合同单方或自动终止时,托管关系自然解除。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范本(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保管档案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根据《档案法》和_________部、人事部有关规定,为乙方保管档案。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及缴交档案保管费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将档案及相关资料转入甲方,否则甲方不予提供相关服务。

2.经乙方申请,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只为乙方提供出具档案保管证明以及借阅档案的服务,不提供其他服务。此外,乙方的就业及与其他机构的关系、工资福利、社保医疗、人身权益及人身意外等均应自理。

3.乙方应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有关档案及人事管理规定和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

4.本协议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本协议期满,乙方应及时与甲方续签或将档案转出;否则,视为乙方继续委托甲方保管档案,甲方可依规定的收费标准每年向乙方计收档案保管费,并保留追收乙方欠费的权力。

5.乙方应于签订本协议时向甲方缴交档案保管费_________元,协议期内如档案调出,费用不予退还。

6.本协议由甲方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及乙方签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篇(3)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被继承房屋的产权证明或者其他凭证;

3、继承人的相关身份证件;

4、法定继承人证明;

5、其他法定继承人书面表示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的证明。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篇(4)

二、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能力评估档案。2011年10月份,省局开展了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能力评估工作,各所、办事处要把学习、考试、评估测评表汇总存档,单独存放。上半年各所、办事处要完成。

三、各所、办事处要开展食品安全社区创建活动,确保年内全部达到放心标准。每个工商所、办事处有5个以上高标准食品安全示范点,2012年消保科要重点监控示范点。各所、办事处3月30日前将示范点名单上报消保科(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批发或零售、负责人、联系电话)。

四、强化属食证明登记制度。工商所、办事处对辖区现场制售、自制熟食经营者要底数清,建立电子台账。集日要做好熟食登记证明。各所、办事处自4月1日开始按要求开展熟食证明登记,各所、办事处到消保科领取熟食证明登记台帐。

五、加强源头管理,开展供货商分级管理。各所办事处摸清辖区供货商底数,供货商必须到工商所备案,工商所、办事处建立供货商电子台账,实行分级管理。上半年完成。

六、严格实施食品流通许可,规范实地考察。尤其是现场制售实地考察,规范发证行为。发证后一个月内归档。

七、继续推广“一票通”。“一票通”把经营者经营行为与工商部门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减少了食品经营业户的负担。今年我们继续在所有食品经营业户中推广使用“一票通”,食品经营户进货时必须使用“一票通”凭证。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到食品流通办公室领取。“一票通”凭证将作为日常监管中“四制”检查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各所、办事处可到消保科领取“一票通”。

八、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户供货商档案和食品流通许可档案。食品供货商档案包括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商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供销双方食品安全合同书,食品检验报告等,上述文件必须在有效期内。食品流通许可档案要及时归档,专门存放,打印目录。

九、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活动。2012年各所、办事处要普遍开展食品经营未建立食品查验制度和过期食品大检查,对仍不履行食品经营者义务的经营者进行处罚。今年各所、办事处要开展各类专项整治活动。自2012年4月开始每月各所、办事处向消保科上报上月一般程序、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必须有专用处罚鉴定书,不能用即罚单代替)处罚户数、数额,年终累计排序,作为执法办案的考核依据。

十、更新完善食品安全数据库内容,督促辖区食品经营者建立规范电子台账。各单位对新开业食品经营户要及时采集数据,及时录入微机,确保辖区食品经营户与数据库相符。数据采集表要装订存档。

篇(5)

 

根据贸促法(2006)第15号文件《关于开展出证认证调研和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们对出证认证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自查,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  产地证部分 

1、出证认证管理部门 

(1)印章的管理:对总会下发的每一枚印章我们都进行编号,并都有专人保管。 

(2)文件的存放:对总会下发的文件,除原稿一份存档外,复印件也存档一份,并及时下发到科里的每位签证员和各签证代办点。 

(3)原产地证书空白格式的征订与使用:所有的原产地证书空白格式都向总会征订,并及时上交各项费用。今年共协助国外海外查询三批原产地证书真伪事件。 

(4)对企业的年度审查及培训:我们每年7-10月份对注册企业进行年度审查,对于不符合原产地证申领资格和二年未参加年检的企业一概予以删除。每年举办1-2期出证认证业务培训班。 

(5)是否认真组织下乡核查:由于来我会注册的企业大多是一般贸易性质的企业,其他类型的贸易比较少,对部分来料加工企业,我们觉得有疑问的,将加以核查。 

(6)EDI开展情况:我们于2001年3月开展EDI网上签证工作以来,以其方便、快捷的方式赢得了企业的信任,减少了单证员因错单而来回奔跑的时间,也使得产地证申领过程更快捷、准确。 经过五年多的实践运用,分会的EDI网上签证率基本已达到100%,各签证代办点已基本实行网上签证。 

2、签证人员 

签证员是否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2006以前每年选派1-2名签证员参加总会组织的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今年新增加人员也会参加总会的业务培训。 

签证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法律业务,也是我们贸促会与企业联系比较紧密的窗口部门,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贸促会的品牌和形象。因此,我们要求每名签证人员要以饱满的热情,亲切的态度,过硬的工作技能,优质高效的服务为企业排忧解难,急企业所急,想企业所想,在不违反规则的前提下,想方设法为企业着想,企业的需求就是我们的追求。良好的服务赢得了企业的信赖,也为我会的签证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了持续稳定的增长。 

3、对签证代办点的管理 

    签证代办点作为分会的基层单位,代办点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整个分会的发展,因此平时很注重对他们的业务指导,不定期对代办点进行核查,及时转发总会文件,每年都协助余姚签证点、慈溪签证点、象山签证点、鄞州区签证点、开发区签证点举办一期业务培训班。每年举行一次签证工作会议。 

二、  商事证明部分(包括单据认证) 

1、        系统内监督检查 

(1)机构设置: 我们设立两个点受理国际商事证明业务,一个点在宁波贸促会所在的天宁大厦的一楼,另一个点在保税区商务大厦通关中心一楼,两个点都以办证窗口形式设立,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外经贸工作、精通外语的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天宁大厦这个点有出证认证工作人员4名,共配备6台电脑、5台打印机、1台传真机、7部电话(1部为方便企业使用的公用电话),通关中心这个点有工作人员2名,配备2台电脑、一台打印机、2部电话。两个点都设立在周围企业密集的、交通便捷的写字楼的一层,出证认证标示牌明显,方便企业办理出证认证业务。 

(2)人员管理:宁波贸促会出证认证处的工作人员都严格经过总会授权批准备案,其中国际商事证明的手签人员和经办人员都接受总会的出证认证业务培训并取得了合格证书,再加上这些工作人员多年来一直工作在出证认证窗口,与企业紧密接触,平时刻苦钻研业务知识,与总会经常保持业务交流,所以每个人业务水平普遍较高,每个人都能回答企业提出的一系列出证认证问题、熟练操作出证认证管理系统。 

(3)收费情况:宁波贸促会出证认证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宁波市财政局、物价局的相关规定计收商事证明认证费,其中加急件1个工作日每份150元,平件5个工作日每份100元。 

(4)费用上缴:按规定每次购买商事证明相关文本、工具的时候向中国贸促会上缴费用。

(5)制作的商事证明书的标准格式文本、所用工具、所用印章都由中国贸促总会统一印制、制作、刻制下发下来,并且实行严格的专人管理制度,作废的格式文本由证明书经办人员负责整理、统一保管。 

(6)国际商事证明书的经办人员在办理商事证明中都能按规定对重大、复杂的证明事项及时请示、上报贸促总会,并且按时于每年的一月十五日上报证明书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

    (7)按总会规定建立证明书档案管理制度,那些已出具证明书的档案严格存档备案,保存期不少于三年。 

2、对外办证流程检查 

(1)对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核:经办人员在办理商事证明中严格审核申请人主体资格,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或委托他人向宁波贸促会申请办理证明书。 

(2)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商事证明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受理或不受理材料。 

(3)遵循《管理办法》的出证原则出证,证明事实性证明的材料,出证前先咨询总会相关人员,出证后严格落实向总会备案制度;在审核证明书外文译本一致性和文件影印件与原件相符性的材料时严格对照是否内容一致。 

(4)证明书的出证过程符合总会的相关要求,使用出证认证EDI管理系统制作国际商事证明文件,证词格式整齐规范,盖章清晰,加盖钢印美观。 

(5)每年1-2次举办出证认证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含国际商事证明文件的相关内容,并且不定期在办证窗口宣传窗刊登一系列最新的与商事证明相关的资料,让企业随时查阅,在办证窗口设立意见箱,摆放服务对象评议表,让企业填写,以便及时了解办证服务的满意度,更好改进工作。 

(6)单据认证的范围严格执行总会的相关规定,凡是L/C项下的未加附注内容的发票、装箱单、船公司出具的格式提单、保险公司出具的正式保险单才能作单据认证;单据认证的形式也严格执行总会规定,加盖“单据证明专用章”和“单据说明章”,并“单据说明章”上签上经办人员姓名、签发日期。 

篇(6)

2、原则上应有经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借款人与受教育人的监护关系证明和受教育人的出生证明。

3、贷款人认可的借款人具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4、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所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内所需学杂费总额的证明资料。

5、以财产作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包括财产共有人)签署的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或声明。对抵押物须提交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和保险部门的保险文件,对质押物须提供权力证明文件。以第三方担保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篇(7)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深入实施再就业工程,妥善解决存档人员在医疗保障方面的后顾之忧,进一步深化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现对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管理机构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介中心)个人委托存档并已参加了北京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存档人员)。

(二)存档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工作实行区(县)属地管理。凡列入范围的存档人员应到本人档案所在职介中心办理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职介中心应到本机构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为本职介中心的存档人员办理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宜。

职介中心负责收缴存档人员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并上缴所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存档人员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职介中心负责与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三)职介中心应建立存档人员缴费情况台帐及大病统筹基金报销台账,负责管理存档人员大病医疗过程中的身份核对、费用监控等有关问题。

二、缴费

(一)存档人员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按年度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由市、区(县)职介中心按年度统一收缴。

(二)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存档人员,第一次应缴纳12个月的大病医疗保险费,从缴费当月起,每满12个月缴费一次。

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存档人员应连续缴费,不得间断,逾期三个月未缴费的,视为间断。凡间断缴费后再次缴费者,按初次缴费对待。

(三)存档人员因调动,档案转往国有、集体企业或其它所有制形式的企业,职介中心应出具其在存档期间的缴费情况证明。

三、基金支付

(一)存档人员患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或者患尿毒症在门诊进行透析的(包括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物)、患癌症在门诊进行放化疗的医疗费用30日内累计超过2000元的,属于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采取分档计算、累加支付、上限封顶的办法。

医疗费支付金额为2000元以上的部分,具体标准如下:

1.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90%;

2.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

3.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

4.3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85%;

前款各项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三)大病医疗费用的报销,由市、区(县)职介中心填写《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基金拨付审批表》,报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拨付。

(四)在医疗费用中,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包括大病统筹2000元以下部分,不包括自费部分、个人负担部分),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视存档人员缴费情况按比例支付。存档人员连续缴费每增加一年,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增加2%,最高支付比例不超过30%。

(五)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额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六)存档人员患病住院治疗需要预付押金时,由本人垫付。

四、医疗管理

(一)存档人员初次缴费6个月后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二)存档人员实行定点医院制度。各职介中心要为存档人员明确二所定点医院,存档人员可任选其中一所为个人就诊定点医院。存档人员患病凭《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医院就诊。确需转院治疗的,应当履行转院审批手续。

(三)存档人员患病确需做特种检查、特种治疗或者使用贵重药品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并由存档人员个人承担部分费用。特种检查、特种治疗、使用贵重药品的规定及个人应承担的费用,按市劳动局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存档人员执行《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及北京市劳动局制定的大病医疗保险、劳保医疗的其他有关规定。

五、其它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大病医疗保险范围: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2.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伤复发的;

3.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5.因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

6.因自杀导致治疗的(精神病发作除外);

7.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8.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二)企业委托职介中心存档的,其存档人员由所在企业按《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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