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1 16:26:00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关键词]食品安全 监管 体制
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在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的同时,理顺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该法实施后,“双汇瘦肉精事件”、“上海染色馒头事件”等食品安全问题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充分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依然存在问题和隐患,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由于食品安全涉及食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流通和消费等诸多环节,任何一家监管部门都难以单独承担安全监管的重任,在“一个部门管不了”的情况下,长期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被迫选择了多家部门分段监管的思路。其中,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事故。
2009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在坚持和完善分段监管体制的同时,着力建立起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的全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横向层面从中央、地方分别厘清了监管部门的职责,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同时,还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纵向层面则要求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全国层面的监管议事协调机构,着力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上级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在所在地政府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此外,为保持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动态性与开发性,还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分段监管导致的监管漏洞仍然存在
此次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虽然从横向、纵向层面强化了监管职责及配合机制,但对多头分段管理体制并未做出实质改变,只是选择在既有框架内“微调”,因此,仍会导致种类繁多、环节复杂的食品领域出现监管盲区。一是部门职能交叉的模糊地带会导致监管缺位。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权限划归不同部门共有,中央部委有农业、质检、卫生、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六个部门,它们在省、市、县又分别有对口机构和管理范围,导致现实中“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情况多发,部门监管职能重叠与缺位的现象并存;二是受部门、行业利益的驱使,一些利益丰厚领域存在多头管理、重复监管现象,部分监管部门权力寻租现象严重。一些部门利用食品生产经营的严格行政审批手续来寻租;还有的部门以罚代管,追逐个体利益,放纵违法行为。这样,以寻利为目标的多头重复管理必然会使食品安全监管目标难以实现。
2.相关法律及其配套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已公布实施,但仍有一些内容规制不明确,尤其是对职能部门的细节要求。例如规定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该机制是什么、如何运作不明确;要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但评议和考核的内容是什么,如何确认监管部门是否履行了职责,履行职责的质量如何也没有细节规定,这就使监管部门的行为缺少监管,易出现职能缺位或的现象。
3.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够完善
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是真正实现食品安全源头治理、防患于未然的前提条件。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一方面我国目前食品质量标准有若干套体系,指标重叠、混乱,缺乏权威。其中,卫生部门制定卫生标准,质检部门制定产品质量标准并负责所有标准的审批,各行业主管部门也有权制定本行业的标准。这些标准的出发点不同,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也不同,使得监管时依据不统一,难以完全保障食品安全。另一方面,我国食品质量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不够,很多食品安全标准领域存在空白,不能适应迅速发展的食品产业。在目前我国颁布的两万多项国家标准中,农业方面只占10%左右。以蔬菜为例,从蔬菜商品标准化和流通现代化来讲,凡是进入市场的各种蔬菜都应纳入制定标准的范围,但我国常用的12大类89种蔬菜中,制定出新鲜蔬菜质量标准的不足20种,至于采纳国际标准的更是凤毛麟角。而百姓特别关注的肉制品、面制品、水产品等常用食品质量方面也存在空白。
4.食品安全监管的公众参与性滞后
食品安全监管中专业机构和人员无疑是主力军。但近几年来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证明在种类繁多、影响面广的食品安全领域,单靠少数专业机构和人员的监管是远远不够的。实际上,近年来很多有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也是经群众举报、媒体调查后才发现的,因此,只有公民监督真正活泛起来,才能弥补政府监管中可能出现的不作为和企业自律的不可靠。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公众参与性相对滞后,主要表现为参与监管渠道不畅通,权力太少。卫生部在2010年11月颁布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但现实中信息平台建设滞后,信息不详细、不及时,使得公众参与成本过高,并限于法律法规起草中的建议提出权,缺乏实际监督行动的参与权,这些都严重制约了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
1.进一步深化食品监管体制改革
虽然《食品安全法》对各监管部门的职能进一步明确,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食品监管环节仍然过多,有节口就会有空隙,因此,应该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牵头,整合监管资源,归并监管职能,减少监管环节、延长监管链条,建立和完善综合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在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逐步实现以一个部门为主的“综合性、专业化、成体系”的监管模式,彻底解决导致重复监管及监管缺位的职责交叉、责任不清等瓶颈性问题。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在抓监管分工,强调各监管部门依法勤勉、权威高效地履行职责的同时,重点抓好监管合作,实现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监管联动、无缝对接,最终全面建立全方位、全天候地覆盖各种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的合作监管体制。与监管分工相比,监管合作更具挑战性与艰巨性。
2.完善相关制度细则,健全食品安全的标准体系
一方面,要围绕《食品安全法》逐步加强配套法律法规的建设,针对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制定实施细则,并将已经确立的食品安全评价机制、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信息制度和失职责任追究机制等加以细化,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指导相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另一方面,应该仿照发达国家,逐步建立起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和食物链各环节的法律体系,制定高水平、可操作性强的食品技术标准,为制定监管政策、检测标准以及质量认证等工作提供依据,减少不同领域、部门所制定的标准间的冲突,并在参考国际标准的同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加以细化,使得标准更具有实际操作性。
3.健全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为充分发挥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和有效性,政府部门应该通过制度建设,规范公众参与监管的途径、渠道和方式方法,提高监管效率。而公众参与机制的形成,一方面有赖于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健全,在普及相关知识的基础上让公众了解食品质量的判断标准。例如香港政府为保障公众参与,就实行了完备的信息公开制度,建立食物安全中心营养数据查询系统,储存超过4300款市民日常食用的食品的营养素资料,供市民检索,为公众参与提供了前提条件。另一方面有赖于参与渠道的敞开,让公众知晓发现问题食品后的处置方法,降低参与成本,提高参与积极性,例如通过建立公众投诉举报受理制度,让公众的反映有回应、有处理、有落实;增加大量向公众个人开放的科学检测机构,规范检测结果的权威及对企业行为的约束等。
参考文献:
[1]龚恒超: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与法制的反思与重构[J].政法学刊,2007(12)
[2]李昌玉: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思考[J].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
一、依法履职,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
(一)切实加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健全完善综合协调的制度和机制,不断提高综合协调的能力和水平,树立综合协调权威,推动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稳中求进、好中求快的科学发展。
(二)着力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工作。组织实施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本地区的监测方案,狠抓监测质量控制。加快监测数据交换平台建设,开展风险评估与预警,及时向当地政府、各相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隐患和监测结果。要重点抓好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认真开展食物中毒及其他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网上直报工作。
(三)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水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地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完善部门内部和部门间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加强调查队伍和技术支持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应对食源性疾病事故的工作水平。
(四)不断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标准完善和风险交流工作。落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规划(-年)》,组织开展年食品安全宣传周各项活动。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工作,依照职责果断处置食品安全隐患,及时应对社会关切。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制度,积极开展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跟踪评价和地方标准制定工作,增强服务意识,做好标准备案工作,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和解疑释惑工作,努力提高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水平。
二、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改善卫生监督机构执法条件
(一)认真实施卫生监督重点项目。扎实做好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房屋和设备装备建设项目工作,年内完成主体建设任务,同步装备现场快速检测、办公设备、取证和执法交通工具;协调完成6州卫生监督机构房屋建设项目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争取早日开工建设;积极做好省、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基础设施和执法装备建设的相关准备工作,争取国家下达项目后,尽早付诸实施。
(二)积极推行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尽快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制度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原有助理卫生监督员的作用,强化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培训、考核、聘用、管理和技术指导,保证年底全省县(区、市、行委)的实施率达到70%以上,提高城市社区和农牧区乡镇卫生监督覆盖率。
(三)切实加强卫生监督信息管理。以建设卫生监督日常业务系统为重点,加强省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及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质量控制,通过信息手段推动卫生监督工作的落实,全省卫生监督信息建库率达到95%以上,网络直报率达到100%。
三、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一)职业卫生。认真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宣传贯彻活动,理清职责,明确责任,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加强配合,依法履职;继续加强全省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强化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抓质量,促进度,按期完成全省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推进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强化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力争年内新资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4家,确定一所省级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结合国家重点职业病稍点监测工作,按照卫生部的要求,组织开展职业病专项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规范职业病报告和管理。
(二)环境卫生。深入贯彻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省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扩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覆盖率,全省100%的住宿业和游泳场(馆)、50%的美容美发业和公共浴室要实施量化分级管理;按照卫生部《年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要求,将全省州(地、市)所辖城区和至少25%的县(市、区、行委)辖区纳入监测范围,继续扩大饮用水卫生监测覆盖面,加强城市饮用水和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并对辖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现状进行摸底调查,确保7月1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全面实施;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涉水产品许可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许可条件和卫生要求的产品;按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不断完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工作机制,有针对性的解决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放射卫生。组织开展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基本情况调查工作,进一步加强《放射诊疗许可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设备状态检测情况、工作人员及患者防护用品配备情况等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放射诊疗防护专项工作,规范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依法做好服务机构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工作。
(四)传染病防治监督。结合传染病防治工作重点,加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的监管,继续开展湟水河流域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管理,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高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能力和水平,全省传染病防治监督覆盖率达到100%。
(五)学校卫生监督。以农牧区学校和寄宿制学校为重点对象,以学校饮用水、教学环境卫生及传染病疫情报告为重点环节,合同教育部门切实加强学校卫生监督工作,监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改善卫生条件,学校卫生监督覆盖率达到90%以上;探索建设省级学校卫生监督监测数据库和信息分析平台试点工作,在省、州(地、市)管辖学校逐步推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综合评价学校卫生状况。
(六)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监督机制和工作制度,继续加大医疗服务监督力度,健全卫生、公安等部门沟通协调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和“黑诊所”,规范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开展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血液安全监督检查,积极探索与建立血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七)重点卫生监督抽检。制定全省年卫生监督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监督和抽检任务完成率和结果及时上报率、公示率均达到100%。
四、加强卫生法制建设,认真开展卫生系统“六五”普法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地方卫生法规。积极配合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做好《献血法实施办法》、《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等地方卫生法规的立法调研、修改等工作,力争早日出台或颁布。
(二)认真组织开展“六五”普法活动。按照年度目标任务,认真做好卫生系统“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积极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传培训,提高全省医务工作者的法律素质,营造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全省全员培训率达到95%以上。
(三)加强卫生监督保障工作。全力做好节假日、重大经贸文体会展活动卫生监督保障工作;认真做好灾后重建期卫生监督工作的指导和帮扶;适时开展放射防护、公共场所、打击非法行医等卫生监督专项整治行动,全年开展全省性专项监督检查不少于4次,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
五、加强能力建设,提高卫生监督综合执法水平
(一)继续开展卫生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活动。按照《省卫生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卫法监〔〕18号),各地、各单位要完成自查和逐级审核上报工作,保证省、州(地、市,州以外)和20%的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年内通过考核验收,其他卫生监督机构稳步推进建设活动。
(二)积极稳妥推行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按照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出台我省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目标,以省和州(地、市)卫生监督机构为重点,科学评价卫生监督工作的成绩和效果,积极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促进各项卫生监督工作和重点工作的落实。
(三)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培训。按照《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依托中央转移支付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员培训项目,组织开展全省卫生监督员师资和骨干培训,对各地近年来中央转移支付中西部卫生监督员培训项目实施情况、取得的成效等进行督导检查和综合评估;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卫生监督员培训项目,强化卫生监督人员培训,着力提高卫生监督员执法水平和综合素质。年内师资和业务骨干培训3次,监督人员培训率达到100%。
(四)加强卫生监督队伍精神文明建设。深化卫生监督文化建设,逐步形成“行为规范、文明执法、勇于创新”的卫生监督执法氛围;以“三好一满意”活动为抓手,进一步强化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努力营造“履职尽责创先进、立足岗位争优秀”的创先争优良好氛围;以执法文书规范制作、依法执法、科学执法、和谐执法为重点,组织开展卫生监督执法技能大比武、卫生监督知识竞赛等活动,提升卫生监督工作水平。按照深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要求,推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和规范执法程序,健全工作制度,加强权力运行监控,努力打造一支“规范履职、秉公执法、廉洁高效”的卫生监督队伍。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鼓励餐饮单位到建立电子监管一票通的食品批发企业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食品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食品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七、从食品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八、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十、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为切实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管,提高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保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做好保健食品化妆品索证索票及台帐管理
各经营单位要建立保健食品化妆品索证索票及台帐管理制度,建立产品进货登记,加强台账管理,必须做好购销电脑台帐,如实记录购销信息,及时录入我局的药械实时监控系统软件。要认真查验供应商及相关质量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要求索取供货商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保健食品批件、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化妆品经营企业要求索取供货商或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行政(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可用复印件加盖供货商或生产企业的公章,各类资质要建档备查。购货台帐要按照每次购入的情况,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批准文号(含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同时要向供货商索取正式销售发票和相关凭证,妥善保管,留存备查。
二、切实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进货验收
各经营单位要建立保健食品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不得采购送货上门、邮寄、网购等不能提供上述资质和正式票据的产品。验收要有专人负责,验收人员要对购入的保健食品化妆品进行查验,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确保购入产品来源可靠。要认真检查标签、标识和说明书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严禁购入在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违规标识化妆品的以及违法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及宣传医疗作用或暗示疗效的化妆品,严禁购入违法违规声称有壮阳及改善等有关功能的保健食品,严禁销售《食品安全法》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上规定的禁止经营或不得销售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发现可疑或假冒保健食品化妆品不得销售,并及时上报我局。
三、切实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要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卫生管理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储存制度,出库制度,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等等,各项制度要存档备查,同时认真抓好落实。
四、切实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内容
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不得在店堂、户外、媒体违法违规的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如在新闻媒体发现有违法违规广告及时报告我局。
2009年9月1日,22岁的雷闯终于从杭州市西湖区疾病控制中心领取到了“食品卫生类”健康证,媒体惊呼中国终于有了“第一个拿到健康证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一成果的确来之不易,因为就在6年前,他的浙江大学校友周一超因被检出携带乙肝病毒,按浙江省国家公务员招考条例未能被录取,一怒之下刀刺负责录用的两名招考干部,致使一死一伤,次年被判处死刑。
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针对社会公众关注的入学就业体检时的乙肝检测问题,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近日明确表示,最近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内权威专家进行了深入研讨,达成了共识。专家认为,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血清学检测项目(乙肝五项检测,俗称“两对半”)不会影响他人健康,也不会造成乙肝传播。
但邓海华同时表示,从及早发现乙肝病人、及早治疗、对患者健康负责的角度出发,在入学、就业体检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检查项目,比检测乙肝五项对诊断乙肝更具有临床参考意义。目前,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卫生部有关司局正在依据上述共识制定指导性意见。
在消除乙肝歧视方面,近年来无论是专家的医学“扫盲”,还是立法层面的引导规范,都在不同程度上缓解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生存困境。从法律层面上讲,目前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已经有了基本的保障,不过仍有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厘清。
从《劳动法》到“乙肝限检令”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但是拒绝乙肝携带者算不算妨碍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妨碍了又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尚存争议。
两年前,笔者曾为读者介绍过“上海乙肝歧视第一案”。当事人陈龙在全国最大的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的援助下,于2006年2月27日,委托律师将昌硕公司到了南汇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昌硕公司以陈龙是乙肝携带者为由不予聘用的行为违法,侵犯了他的平等就业权;并判令公司赔偿他误工损失1.28万元并公开道歉。陈龙还在法庭上提出公司取消对新进员工的“二对半”(乙肝五项)指标检查的要求。
上海南汇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陈龙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乙肝表面抗原状况是体检的重要指标,体检合格是昌硕公司出具的《录用通知书》(即预约)中明确的录用生效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陈龙是明知的。昌硕公司在当时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更何况陈龙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已经签字承诺接受这一条件。
在判决后,昌硕公司自愿补偿陈龙5000元钱。陈龙表示,他的目的是为了讨一个说法,希望法院确认昌硕公司的行为是一种歧视,并不是为了几千元的补偿。
正当他在考虑是否提起上诉时,2007年5月18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当时正在制定中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也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换句话说,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单位则无权过问。“乙肝限检令”尽管只是一个部门规范性文件,但是它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单位两方面都提出了“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的要求,因而在实践中操作性较强,它对于限制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更具有突破性的意义。
随后公布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就业促进法》明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就业促进法》还首次规定违规强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法律责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实际上是从立法层面上宣告了陈龙和他战友们的胜利。以后虽然还发生了几起乙肝歧视案,但都以受歧视一方得到经济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而告结束。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突破性意义
《就业促进法》规定: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1995年10月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者(包括病原携带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我国,这条规定针对的主要群体是厨师、配菜工、服务员等餐饮业从业人员。
世界卫生组织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美国、日本等国家相关法律也不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餐饮行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建议,对饮食服务行业人员在体检中查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等项目不做强制性规定。但是,很多地方相关部门还是依据《食品卫生法》的表述,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不予办理《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这样的规定引起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强烈不满。在网上大量的讨论中,甚至有人认为,正是由于《食品卫生法》的表述和在实施过程中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歪曲了人们对乙肝传染途径的认识,致使社会上包括部分医疗机构或医生都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
今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施行。随后公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将受到限制的“病毒性肝炎”界定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而没有把乙肝列为从事食品行业的“禁忌症”。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关于病毒性肝炎等疾病的最新表述,是经过有关疾病控制、法律法规等部门专家论证过的。《条例》在《食品安全法》基础上增加了一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这一补充进一步保障了相关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
已被保送交大读研,专攻与食品行业不搭边的化学工程的雷闯表示,申领健康证的象征意义大过实际用途。网络上迅速出现了庆祝的帖子:“乙肝病毒携带者也可以拿健康证了”、“食品餐饮业终于向1.2亿名乙肝病毒携带者敞开大门”、“切实保护乙肝病毒携带人群平等就业的权利”……
消除乙肝歧视期待更多实施细则
法律不再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了,对于数量庞大的乙肝携带者来说,无疑是消除歧视的一大利好,但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是否仍然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职业,还有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职业,以及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一)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一、市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监测机构现状
县(区)农产品质检中心(站)为辅的两级农产品质量监管和监测体系。建立了以市级农产品质检中心为主。
(一)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检测机构逐步完善。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年月通过省计量和资质认证。中心内设办公室、绿色食品管理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科、化验检测科4个科室。现有职工23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占65%以上,教授级高级职称2人,中级职称6人,初级职称6人。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3人,主要对全市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化验室面积700平方米,有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光谱仪、原子荧光光谱仪、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等各种仪器设备47台套,可以对蔬菜、大米等农产品中有机磷、有机氯和重金属等64个参数的检测。按照省农产品质量监管局要求,于年初已开展对全市农产品生产基地、大型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的蔬菜残留进行监测。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车一辆,可以机动的对全市生产基地,市场中的蔬菜进行检测。
(二)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站)稳定发展。县农产品质检站有职工8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占50%以上。中级职称2人,初级职称1人。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1人。化验室面积200平方米,主要对县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的蔬菜进行监测。县农产品质检站没有设立。
二、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监测体系建设存在问题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监测体系不断完善,虽然。但从目前来看,许多与新形势下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也逐渐凸显,亟待我去研究解决。
一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不够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队伍专业结构不够合理。而分析化学、植保、化验检测等方面的人才少,这与当前强调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检测的新形势要求不适应。由于受经费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农产品检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落实不够到位,更新知识难,存在与工作实际需要相脱节的现象。农产品检测仪器设备更新慢,缺乏质谱仪等先进仪器设备,不能很好的对农药参数进行定性。
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薄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独立专业执法机构,缺专业执法人员,缺执法装备,缺执法经费。造成农业行政执法能力低、水平低、权威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不足。建立有效运行机制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但目前市、县财政没有落实,配合不到位,致使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难以有效、及时落实。检测设备陈旧、条件简陋,没有办案经费,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取证、检测设备,检测能力不强,不适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要求。要解决这些问题,每年需经费在120万元左右,而现在每年只有30万元,远远不能满足工作,造成很多工作内容无法实施。
三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不完善。职责的界定不清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仍然不能形成日常性、常规性执法,严重制约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有效实施,造成“出台前无法可依,出台后有法难依”
三、完善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监测体系建设的思路和对策
需要各级各部门的共同重视和大力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监测体系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坚持循序渐进、稳定和协调发展的原则,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健全检测体系,切实开展好适应新形势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需要的社会化服务工作,真正为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检测体系建设总的思路是通过几年的努力,初步建立以市级农产品质检中心为主导,县区农产品质检站为骨干,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大型市场速测点为补充的新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重点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需要付出长期不懈的努力。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增强全社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意识。紧密结合法律贯彻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解疑释难、宣传教育工作,使宣教活动常搞常新,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水平和监管行政执法能力。
(二)完善各项配套制度。
监管链条长、时间跨度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涉及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需要一个完整、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支撑。要尽快出台已经起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要加快研究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细则,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行为有要求的监督检查又必须实施的行政处罚和法律罚则中有明确规定的.都应当有规范性的操作性的规定,以便各方遵循、实施和对照检查,使法律进一步具体化,以确保各项规定具有可操作性。要通过加快立法,健全体系,使农产品质量安全各方面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创。
(三)要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
建设一支稳定的农产品监管队伍至关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检验检测、技术服务队伍建设中,控制好农产品质量。通过引进、培训等多种途径,充实技术力量,做到编制、人员、经费等到位,并切实提高其权威性。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作为农业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加强执法力量,完善手段,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通过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实现数量与质量、安全与效益的有机统一和整体提升。
一、基本情况
1.获证企业情况:目前我辖区共有28家获证企业,分别为含乳制品生产企业2家,茶叶制品生产企业2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3家,植物油、黄酒、果蔬罐头、食品添加剂和淀粉制品生产企业各1家,大米生产企业16家。
2.小作坊情况:我局组织摸排调查辖区内共有各类小作坊八十多家。目前,我局对小作坊的监管主要是根据市质监局制订的小作坊监管指导手册开展备案登记,总共备案登记4家。
二、主要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我局根据当前食品安全形势,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实施方案和食品安全责任处置方案,制定了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实施方案和年度审查工作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二)多措并举,全面落实食品企业主体责任
一是加强法制宣传,严格企业自律行为。利用多种形式深入宣传《食品安全法》等质监法律法规,增强企业责任意识;发放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告知书,与生产企业签订主体责任承诺书,落实企业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切实运行食品行业协会,严格食品企业发展自律行为。
二是督促企业落实六制度,即监督生产企业建立、完善并落实质量安全岗位责任考核制度、原料进厂查验制度、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制度、产品出厂检验制度、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及售后服务制度,促使生产企业加强主体责任意识,规范生产秩序,提高质量安全控制能力。
三是进一步落实企业法人代表述职报告制度。今年开始把每年一次述职改为每半年一次。
四是严格落实监督抽查制度。根据监管工作实际,成立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划分监管责任区,确定重点监管产品、重点监管区域和重点监管企业,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加大监督抽查工作力度,认真执行对重点产品的监督抽查制度以及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制度,帮助、指导、督促生产企业全面落实各层级、各环节的质量安全责任制度。
五是严厉打击食品质量违法行为。狠抓源头、打防结合、标本兼治,从源头上在查处企业违法生产行为,对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生产条件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质量安全保证能力不到位,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甚至出现产品质量缺陷的坚决依法查处;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产品从严从速查处;对存在较大问题的行业性、区域性质量苗头性问题,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严格查处违法企业生产行为。
六是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利用12365投诉举报平台和其它方式,认真受理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一是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和食品相关知识,提升职能力;二是组织获证企业法人和从业人员学习,集中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升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三是组织开展宣传“食品安全大家行,质监邀您看企业”活动,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
(四)强化监管,建立健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建立完善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为此,我局重点将抓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对企业开展诚信评价工作。我局将根据市质监局制定的《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结合《诚信体系评价标准》对全县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诚信评价。
二是为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我局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用分类监管的基础上,将对发生不良信用的企业实施降等级监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中累计有3次以上不良记录或1次以上重大不良记录的企业,建议注销生产许可证。
三是严格落实企业法人失信约谈制度。今年,我局将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等企业的法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凡进行约谈的企业,一律降等级监管,并记录档案。作为售后年审和换证的参考依据。
(五)加强检查,全面开展定检和专项抽检工作
2014年我局对辖区内获证企业巡查110多次,下达责任改正通知书20份,密度和力度较以前有力加强。开展各项产品抽样6次,其中产品定期监督检验抽查62批次,58批次合格,合格率为93.5%,产品质量比较稳定。
(六)高效行动,开展食品八个专项监督检查
一是开展明胶彻查严打行动。通过对全县所有可能使用和生产明胶的企业排查,我县无明胶生产企业。
二是开展卤制品专项检查行动。收到明电后,我局迅速行动对全县卤制品生产加工行业及较大规模的集贸市场、冷库进行检查。经查,我县无相关企业和小作坊,未发现人造猪耳朵、海蜇丝、鸡蛋、鹌鹑蛋、蘑菇、牛筋等卤制品。
三是开展打击非法加工病死畜禽专项行动。经排查,我县无肉制品生企业。
四是开展大米及粮食制品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行动。我们按要求对大米企业生产产品和粮食制品企业使用大米原料进行了家家抽样,并进行了及时送检。
五是开展固体饮、其他饮料和配制酒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六是开展食品添加剂专项检查行动。我县是全市3个有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县之一。目前,我局已把企业纳入了重点监管对象,对前期检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也已向企业下达了整改通知书,企业也在积极整改中。
七是开展规范企业生产加工用水检查行动。我局及时向有关企业传达了食品生产加工用水的有关要求,并对企业用水情况进行了核查,未发现异常现象。
八是开展了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添加剂专项行动。
三、存在的问题
1.食品安全监管力量不足,我局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只有2人,不能满足日常监管的需要;
2.食品安全监管技术落后,没有必要的技术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