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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01 16: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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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外资银行 风险管理 公司治理
近年来,外资银行纷纷在华设立机构,特别是法人机构,开拓业务,市场份额也在不断增加,虽经历国际金融危机、国内经济下滑等情况,但由于其长期、一致、较严谨的信贷文化和公司治理架构,信贷风险一直得到较好控制,较少出现不顾风险、追求规模的短期行为,研究其做法,主要有以下特点和方法。
一、外资银行相关信贷风险管理公司治理的主要特点
(一)公司治理架构清晰、职责相互牵制
外资银行中国子行都设有董事会,约6-12人,其中非执行董事一般占半数以上,独立董事1-2人。非执行董事一般为母行业务条线高管人员、行业知名专家或在业务上有往来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一般为经济金融等领域知名专家、学者。
董事会是子行经营决策最高机构,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等审议银行相关经营战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在推动业务发展的同时,高度关注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通过下设的战略规划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内部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等进行相关领域的日常管理。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主席一般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上有助于维持制衡机制,引入外界经验,从第三者角度为银行提供客观意见;独立董事会与高管层、外部审计师等保持沟通联系,就关联交易、内控建设、风险管理和合规等方面提出独立、公正的意见。
外资银行监事由母行委派,对母行负责,监事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财务以及董事、行长等高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外部审计、风险管理等发表意见。
(二)长期的合规文化、制度规范以及信贷审批部门的独立性
由于长期的市场经济,外资银行源自母行的长期信贷文化,即合规性、严谨、风险控制会影响并决定每个员工的意识和行为,从而有利于在信贷各环节的风险管理和合规性。外资银行还会通过全球统一并根据中国国情及时调整的信贷政策和程序,清晰明确地规范每个员工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在信贷管理上,信贷申请、信贷审核严格分离。外资银行信贷审批是信贷官负责制,一般不设信贷审批委员会,以避免集体决策可能产生的职责不清。首席风险官有最高信贷审批权限。首席风险官依据权限再对各级审贷官进行相应授权,超过最高限额需上报集团信贷官。根据矩阵管理,首席风险官一般向行长及集团首席风险官双线汇报,但行长在信贷审批上没有审批权,只有最终否决权。
通过矩阵式管理、业务线垂直报告,从公司治理上保证了信贷审批人员的独立性,避免业务部门直至行长对审贷人员的干涉。如星展中国一笔贷款报告在分行业务部门和信贷审批人员讨论阶段,审批人认为风险较大,银行不宜介入,但分行行长坚持上报,审批人遂将案例上报业务部门的中国区主管,并说明不予支持的理由,中国区主管遂没有同意上报给中国区信贷部门。
个别外资银行设有审贷委员会,进行集体决策,审贷委员会为其最高审批机构。
(三)适当有效的考核激励机制
外资子行董事会由母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对其进行考核。对于银行高管层成员,由中国董事会、中国区行长和集团相应业务线条的全球(或地区)主管共同考核。
外资银行薪酬激励机制一般基于银行长期利益,综合反映银行经营和风险政策,避免短期效益,即股东价值最大化、服务社会、可持续发展等,考核指标主要是:1)经营目标上,用经过风险调整后的利润指标,如经济利润、风险加权资产回报等来衡量当期经营成果,当期业绩尽可能反映将来可能发生的损益,避免以长期风险为代价的短期行为;2)考核方面,通过多重指标体系考核,包括经营业绩、价值指标、客户员工满意度、合规性、内审情况等,避免单纯以经营利润为中心而可能产生的负面导向。
如,有的银行对信贷销售人员的考核指标主要有:1)业务总额; 2)销售收入;3)风险监控,如经办贷款是否出现逾期;4)呆账损失;5)是否体现渣打银行5项价值观等。指标权重依据被考核人员的部门、级别、岗位、直线经理要求等有不同组合。其中业务指标权重占比较大。
对风险管理官的指标考核指标主要有:1)呆账损失;2)审批效率;3)审计评估;4)业务能力,如是否通过内部资质考核;5)是否体现5项价值观等。其中风险指标权重占比较大。
(四)内部审查监督约束
外资银行会进行多层次定期、不定期内部风险审查,包括集团内审部门审查,子行合规、内审部门检查,业务部门风险自查等,通过内部其他部门独立审查、自查等,确保银行整体业务运行健康合规、及时发现内控薄弱环节和风险所在,并快速予以解决。尤其内审部门的检查对被查部门影响极大。
如,有的银行内审评级对银行各部门、层面都有非常重要的影响,部门管理层如果在内部审计中未能通过审核的工作目标,或有重大违反政策法规现象,该责任人当年年中、年底评级就会降级,奖金减少甚至没有,并会影响到下一年度工资增长;对部门而言,若发现问题,审计部门会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计划并登记到行内风险系统中,直至完成整改;审计部门还会对未通过的部门在半年和规定期限后进行重新审计,以确认审计出的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会直接报送中国区管理层和该部门上层领导,甚至到集团领导层面。
二、外资银行信贷业务主要流程
(一)贷前、贷中审查
外资银行一般通过如下程序进行信贷业务的开发与审批,在开展业务的同时有效地规避了风险:
1.根据董事会确定的战略和风险承受度,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共同决定目标市场,设定不同行业和客户风险接受程度和标准,这有利于提高寻找信贷客户及信贷审批的效率。目标市场会随着外部环境及业务发展变化及时调整。
2.客户经理按照目标市场初步筛选出符合信贷标准的客户,取得客户信息和相关资料,确定客户满足或高于目标市场标准。
3.通过集团统一客户风险评级模型评定借款人风险评级,估算借款人一年内不履行债务的概率;同时引入长期因素,如行业周期性、管理水平、企业战略、企业持续发展能力、政府政策及法规影响等得到调整后的信用评级。
4.通过风险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对客户进行收益分析。客户经理在综合考虑客户的重要性、市场上其他银行竞价、本行资金成本后,自主决定对客户的授信报价,并尽可能提高交叉销售和非授信收入,以达到风险资产收益率最大化。定期检查借款人风险资产收益率,并据此调整对客户授信策略。
5.根据借款人不同风险等级、授信额度、期限等,决定所需信贷审批官审批级别,并由信贷审批官对信贷申请进行审核决定。
6.中后台信贷风险监控部负责对客户额度的核准,在信贷审批官批准后,确认信贷申请审批是否完备,检查法律合同文本,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设立和释放相应信贷额度。
(二)贷后管理
在贷后管理方面,客户经理除监督贷后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访问客户、制作年度审查报告等外,还会提交存在潜在风险客户的预警报告,信贷审批部会根据报告,实施贷后预警管理,并每个月召开由相关客户经理、信贷审批部门等参加的早期预警会议,对列入预警名单的客户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如:重估客户计划、还款计划、协定补救行动,降低贷款额、增加抵押品、将账户调归特殊资产部门监控等。
信贷审批部还会基于实际的信贷业务经营数据,每季度编写信贷组合管理报告,该报告包含了银行信贷组合的总体信息,并细分各类型信息,如授信总额度及使用情况、贷款不同评级风险敞口、不同评级信贷余额、不同评级所占比重,平均信用评级;不同规模客户群(大、中、小型企业客户等)信贷情况、不同行业占比;风险加权资产、违约损失率(LGD);担保、抵押品情况等,并每季度召开信贷组合风险管理会议,由主要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高管层参加。此外,首席风险官还会与信贷审批部、业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定期举行其他风险监控相关会议,如董事会会议、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特殊资产管理会议(资产保全)等,从银行整体层面进行风险分析和经营策略的调整。
三、外资银行对主要风险、行业等的问题管理
外资银行一般会根据集团信贷指引及中国市场情况,每年修订《中国区域信贷指引》,明确当年信贷投放标准及风险容量和偏好,对行业提出指导性建议,如发展、维持、减少等;每季度统计贷款投向结构变化,对显著变化进行分析,找出原因或问题。
针对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外资银行一方面在上述公司治理架构下实施一贯稳健经营,另一方面及时调整政策措施,强化风险管理,如进一步细分市场,信贷资源向优质客户倾斜;调险偏好,提高抵、质押贷款比重,形成各类风险资产的合理搭配;完善内部业务流程,防范贷款欺诈发生等。
面对经济领域风险较大的中小企业和房地产行业,外资银行主要应对措施如下:
(一)中小企业
1.专门成立中小企业部,并将中小企业进一步细分为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中型企业信贷业务模式偏向于批发银行模式;小型企业偏向于零售业务模式,即采取大集中模式开展业务和进行风险管理。
2.相对保守策略,并在中央支持中小企业宏观调控政策下,进一步调整策略:重新审视中小企业目标市场及行业准入标准和风险接受程度,按潜在风险程度适当调整授信尺度及抵押品要求;重点开展低风险授信产品,如供应链融资产品,为企业及其上下游客户提供配套融资;在稳固制造业客户群基础上,努力开发服务业客户;在加强风险监控前提下对优质客户继续提供甚至增加授信;提供适当的风险管理产品,协助客户对冲或减低外汇、利率及商品价格波动风险;分散风险,将单一借款人信用敞口调整并下降到可控水平。
(二)房地产行业
1.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内部政策审核房地产项目贷款,业务对象限定于资质优良、信誉良好的大型房地产开发商,并通过贷后监控确保信贷资金如实投入到项目中,项目完工后,及时回笼资金还贷;个人房贷业务严格按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当前重点是扶持首套房和改善型住房需求,通过严格审核流程确保合规性,并风险可控。坚持总量限制,公司和个人类贷款总额要小于全部贷款的一定比例。
关键词:信贷政策;效果评估;基层央行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10)09-0039-03
一、对信贷政策导向实施效果评估的基本认识
(一)开展信贷政策导向实施效果评估的必要性
信贷政策是货币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我国已出台的信贷政策大致可以分为四个类别。一是扶助弱势群体、薄弱环节的信贷政策,包括支持“三农”、助学和支持就业等方面:二是配合宏观调控的信贷政策,目前主要是房地产贷款:三是配合产业政策的信贷政策,包括绿色环保、节能减排等方面;四是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信贷政策。信贷政策导向实施效果评估是指人民银行通过建立包括评估主体、对象、范围、方法、步骤及运用的机制,对银行类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国家信贷政策的有效性进行系统、客观的分析判断。
信贷政策着眼于解决结构问题,引导信贷投向,促进地区、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防止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信贷政策执行中,往往遇到市场机制失灵问题。一是与商业银行追求收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不完全一致,与其内生性的需求存在冲突,导致弱势群体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投放不足:二是与区域利益不完全一致,节能减排、绿色环保信贷政策的执行中会遇到一定的阻力:三是市场经济环境、金融生态环境对实现信贷政策目标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金融机构对信贷政策指向领域的信贷投放和信贷产品的主动性不强。
上述问题的解决,仅靠窗口指导和道义劝告等约束力明显不足的手段是远远不够的,特别是信贷政策中的限制性和禁止性内容,需要有必要的约束激励机制才能确保其有效执行。因此,为了提高基层人民银行贯彻实施信贷政策的效果,需要采取合理的手段、方法,分析信贷政策落实效果在不同地区、不同金融机构的差异性,针对性地解决各种制约因素,形成长效机制。
(二)评估的主体和对象
信贷政策是金融政策,主体除人民银行外,还需要与其他部门共同制定和执行。如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制定行文、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及其他政府部门共同制定行文、以国务院名义行文等。信贷政策的执行客体主要是金融机构,但也需要相关部门的密切支持和配合。因此,在确定评估的主体和对象时,需要把握两点。一是信贷政策评估主体以人民银行为主,其他部门作为外部评估因素。二是信贷政策的执行客体是银行类金融机构,是评估的对象,与信贷政策相关的其他政策执行部门不是评估对象。
(三)评估方法
评估是对信贷政策实施的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差异性的判断分析。信贷政策的目标有其独特性,包括直接目标和最终目标。在信贷政策的实施阶段,银行类金融机构调整信贷投放结构,是信贷政策的直接目标。在政策效应阶段,通过信贷投放配合实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扶助弱势群体政策的目标,是信贷政策的最终目标。目前信贷政策导向实施效果评估主要针对信贷政策直接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与货币政策不同的是,信贷政策的直接目标一般不以具体的数值来衡量,而不同的信贷政策,其目标的差异性也非常大。
因此,评估的方法应当采用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客观评估与主观评估、自我评估与人行评估、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相结合的综合评估方法。
1.定量评估。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正向引导的信贷政策,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薄弱环节和弱势群体的信贷投放。因此,评估的核心指标是信贷投放的增加程度。各地计算的方法有多种,但是比较合理的指标应该是各金融机构增量所占地区比例变化指数,或者是各金融机构信贷增量对地区信贷增量的贡献率指数。
在核心指标的基础上,再结合各地不同特点加上具体信贷种类指标、利率优惠指标、贷款单户指标和贷款质量指标,构成了定量评估指标体系。其中贷款单户指标很重要,因为薄弱环节和弱势群体往往数量大、贷款需求数额小,既要看贷款的户数,也要看贷款单户额度。通过这项指标引导金融机构扩大贷款的受益面和贷款单户额度来增加信贷的投放。
第二类是与宏观调控密切相关的消费信贷政策。主要包括住房信贷政策。这类信贷政策与宏观调控政策的变化密切相关,目前住房信贷是宏观调控的重点,兼具了“有保有压”的性质。对投资性的资金需求,根据宏观调控政策进行贷款条件上的宽松度调整,属于限制的、“压”的范围。提高弱势人群住房机会的金融支持和提高居民消费能力的资金需求,则属于正向鼓励的、“保”的范围。
在进行定量指标评估时,对被调控部分应采取时间划段分界的方法。即按照调控政策出台实施的时间,对已发生的贷款余额(存量部分)反向评估,持续减少加分。增加则不加分:对调控政策出台实施后的贷款累放数(增量部分)以是否为零作为加分的标准,是则加,否则不加。对鼓励类的消费信贷政策则采取和支持薄弱环节和弱势群体相同的评估方法。
第三类是与产业政策相配合的信贷政策,主要包括绿色环保信贷政策和节能减排信贷政策。国家产业政策淘汰和限制高耗能、高污染、技术落后的企业和项目,信贷上相应采取禁止和退出的政策;国家产业政策积极鼓励低耗能、绿色环保、技术先进的企业和项目。信贷政策相应予以支持。在进行定量评估时,对信贷禁止和退出的企业和项目,以国务院公布实施《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时间为准,之前已发放的被列入到淘汰限制目录的企业和项目,贷款存量只收不贷,余额持续下降则加分,余额不变或增加则不加分,贷款增量即贷款累放数为零则加分,发生新增贷款应扣分。
2.自我评估。自我评估就是由金融机构通过自查,对落实各项信贷政策的工作制度、工作措施和工作成果进行自评,使其更加清楚地认识自身贯彻落实各项信贷政策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改进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手段。
金融机构自我评估适合采取问卷评价的方法。将金融机构落实信贷政策需要具备的工作制度、措施和条件,逐一列出由金融机构对照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勾选,必要的话可以要求其提供补充材料。最后汇总问卷的结果进行打分评估。
3.人民银行评估。人民银行从信贷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政策意图的角度,衡量各家金融机构对信贷政策认识和理解上的差异,并对金融机构落实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诸如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会议活动、相关报表报告的报送情况、各种培训的参加效果以及开展政策宣传的情况进行评估。
4.外部评估。外部评估是由各项信贷政策涉及的政府部门、企业、农户等对信贷政策和金融机构落
实信贷政策情况进行主观评价。采用抽样问卷调查的方式,然后对问卷进行汇总打分评估。
(四)评估计分方法
为了便于将不同金融机构的不同评估指标进行综合比较,得到合理直观的评估结果,在取得各项评估指标的分值后,需要对各项指标的数值进行科学的数学方法处理,将不同类型的数值转换为同质的数值。根据我们工作的实际操作情况,对单项指标适合采用熵权法中的“极差”方法进行数据标准化,确定单项指标加分值。计算公式如下:
W为转换后的评估分值。j为被评估金融机构,y为评估指标值,f为该项指标的权重系数。这个公式是对正向评估指标的计算公式。数值越大越好。对于反向评估的指标,则调整“Y*-最小的(Y)”为“最大的(Y)-Y”即可,数值越小越好。
二、评估效果
开展评估工作对推动信贷政策的有效执行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009年包头各金融机构各项信贷政策的实施效果除助学贷款因受第一批国家助学贷款中标承办银行合同到期暂未进行新的招标导致效果一般以外,其他信贷政策均取得了明显的成效。2009年末,全市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速超出各项贷款增速4.24个百分点:中小企业贷款增幅大于各项贷款增幅1.77个百分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高于各项贷款增速69.11个百分点:房地产信贷政策得到各家金融机构的严格执行,未发生评估办法中“一票否决”条款的贷款,也未发生符合扣分条款的贷款,房地产信贷资产质量正常,不良贷款率仅为0.2%:节能减排信贷政策得到各金融机构的严格执行,未发生考核办法中扣减分条款的贷款业务。对国家和地方财税等政策性支持的企业和项目、节能减排效果显著并得到国家主管部门表彰、推荐、鼓励的企业和项目加强了授信,为包头市顺利完成全年节能减排目标做出了贡献。
三、信贷政策导向实施效果评估机制的路径分析
(一)按照公共政策逐步完善评估体系的全面性
信贷政策属于公共政策的范畴。按照公共政策评估的理论,公共政策评估是对某一现行的公共政策在达成目的的效果所进行的评估。对公共政策的评估包括公共政策执行评估、公共政策影响评估和公共政策经济效益评估。
公共政策执行评估是对政策的执行者贯彻落实政策的态度、能动、手段、措施等情况的评估。目前,基层人民银行开展信贷政策导向实施效果评估,主要目的是为了推动各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信贷政策。例如,《包头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办法(暂行)》中,就将评估的目的定位于“为全面评估信贷政策导向在包头市的实施效果,推动银行类金融机构更好地贯彻落实各项信贷政策,大力发展民生金融、普惠金融”。基层人民银行信贷政策评估更注重信贷政策执行过程和直接效果,主要针对信贷政策实施阶段进行评估。因而目前所开展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是公共政策评估中的公共政策执行评估,信贷政策经济效益评估和影响评估依然是空白。
公共政策经济效益评估是对公共政策进行成本与收益、成本与效能的评估。公共政策影响评估是对政策的发散程度、辐射范围和作用效果进行衡量的过程,是将政策本身作为评估对象。这两项评估十分重要,前者体现了信贷政策的市场效益,更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后者体现了信贷政策最终目的的实现。因此,在充分做好公共政策执行评估的基础上,再先开展经济效益评估,其后进行对信贷政策影响评估,使信贷政策导向实施效果评估更科学、更准确、更权威。
(二)评估数据的真实性需以制度来确保
数据的真实性,直接关系到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目前,评估数据主要来源于各金融机构。出于对评估结果的考虑,金融机构难免采取趋利避害的态度,尽可能地在不违反现有规定的前提下少填或不填报负面类的数据。
对此建议:一是每一表格的数据要有全面的平衡校验关系,防止数据错误、漏数。二是加强与人民银行相关统计数据的核对校验。三是合理行使《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的监督检查权利,开展评估数据的检查核对,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四是总行尽快明确规范如绿色信贷等未列入金融常规统计的指标的统计口径,从制度建设上促进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三)评估的规范性需进一步加强
规范性往往影响数据的准确和工作的效率。信贷政策导向实施效果评估中存在的不规范,首先是信贷政策归类的不一致。比如住房信贷政策。有的归于消费类信贷,有的归类于产业信贷政策。归类方法不合理,就会使评估的角度产生偏差,影响评估的结果。其次评估指标不一致,特别是核心的评估指标,各地有很大的不同。这就需要多组织开展相互观摩学习、研究探讨的活动,各取所长,相互促进。最终形成总分行评估核心指标,基层行在核心评估体系基础上增加地域辅助修正评估指标的评估体系。
关键词:人民银行;监管职能;定位;现状
一、基层央行加强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后,作为国家的金融管理和宏观经济调控部门,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货币政策操作、外汇管理、国库经理、资金清算、国际金融合作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和任务将会更加明确,真正体现出保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增长的货币政策目标。但作为中央银行的人民银行绝不是不需要金融监管了,人民银行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监管责任,因此正确定位,履行职责是关键。
第一,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履行看,中央银行需要加强金融监管。通常,中央银行的职能分成三部分,即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而金融监管的目标主要有以下两个:一是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这是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二是保护存款人利益。存款人通过银行机制而成为事实上的贷款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实质上就是维护一种信用制度,使银行的信用中介职能得以发挥,也使银行得以生存和运转。从以上这两条目标来看,不管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职能是否分离,不管金融监管的主要责任是由中央银行还是由其他部门负责中央银行都要承担一部分金融监管的职能,因为:首先一国的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较为复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等都是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一些国家分别成立独立的机构对银行、证券、保险进行分别管理,但是金融体系的稳定是指整个大环境的稳定,在监管功能细分后,往往分出的独立机构只能够站在较为狭窄的空间里,对自己所管理的范围内进行管理,往往只注重微观效益而忽视宏观效益,在监管中互相可能会出现新的矛盾、新的风险,因此,要实现整个大环境的稳定就有必要对监管机构进行协调与信息疏导,对各监管机构的“业务冲突”或是“监管死角”进行处理,协助各监管机构做好工作,实现金融体系的稳定。其次,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在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风险时中央银行要向它们提供再贷款来渡过难关,但是再贷款同样具有某些商业贷款的性质,并非是无偿提供给金融机构的“免费的午餐”,如果向金融机构提供的再贷款成为了新的呆账坏账就得不偿失了,所以,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中央银行就有必要在日常工作中对各金融机构进行类似与日常检查的风险评估,各监管机构也有必要把被监管者的经营状况向中央银行反映,中央银行也有权对出现经营恶化的金融机构提出整改意见,以免出现上面所提到的问题。最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也同样是货币政策目标所要考虑的内容,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协调好二者的关系,将有助于金融监管目标和货币政策的实施。金融监管要为货币政策服务。货币政策目标是国民经济的总体目标,金融监管目标是金融体系的目标,所以金融监管当然要为货币政策服务,要通过提供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保证和促进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二者并无本质上的矛盾和冲突。
第二,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手段看,说明中央银行需要参与金融监管。作为金融监管的最后贷款人手段是指作为监管者,为保护存款者的利益,对发生清偿困难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财务上的援助和实施抢救行动,这种手段被认为是一国金融体系的最后一道安全防线,具体做法有:提供贷款、担保及兼并。以贷款来挽救行将倒闭的金融机构,好比打上一剂“强心剂”,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有时中央银行并不直接提供贷款或组织银团贷款,而是对发生困难的银行提供担保。使之能从金融市场上筹借资金已渡过难关。实际上,这与提供贷款在本质上区别不大。一是从机构上看,我国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相对而言风险较高。与总行相比,分支行立足于本地实际情况,对地方性金融机构的情况更熟悉或更具有信息采集优势,而且当发生风险时,分支行也是处在风险的最前端,更应承担起信息的采集、筛选、初步判断和传递作用。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时,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应是在“最后”发挥作用的。二是在前期的风险处置中,央行并不是无动于衷。因为央行要判定金融机构是否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可能的措施,所以央行必须要关注风险处置的全过程。为了实现金融机构的自救,与相关的沟通和协调是不可或缺的。央行分支机构在这一过程中也能发挥应的作用。三是再贷款和再贴现是央行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常用的工具,这两种工作的具体操作离不开各分支机构。严格使用、规范管理是再贷款和再贴现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也是分支行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能的具体体现。
第三,从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业务联系看,中央银行需要加强金融监管。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有着某种天然的联系,这种天然的联系可以通过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业务体现出来。同样,也正因为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有着业务上的联系,所以,中央银行就必然要参与到金融监管中来,没有中央银行参与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有关联的业务主要包括货币发行、集中存款准备金、对商业银行贷款、再贴现、清算业务等内容。具体来看:一是商业银行办理存款业务,须遵循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幅度确定存款利率,其办理贷款业务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幅度确定贷款利率。二是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使商业银行的长期贷款、中期贷款、短期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债业务等保持合理的比例,使各种期限的负债业务也保持合理的期限和结构。三是商业银行的重要投资须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进行,并事先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四是商业银行应定期向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等报表和其他资料,接受人民银行的检查监督等。五是商业银行违反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构成行政责任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是设立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由人民银行总行审理后报国务院批准;设立商业银行的省级分行或计划单列市分行,由商业银行总行提出申请,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核批准;设立地、市级分支行,由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提出申请,报人民银行大区分行批准;设立县(市)支行、市区办事处、地市级分行营业部,由商业银行地市级分、支行提出申请,经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审核,报大区分行批准。七是对商业银行的检查和监管,包括不定期检查、金融机构年检和专题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机构设立的合法性,执行政策情况,经营情况等;监管商业银行的全部业务,包括对其资本结构的监管,对其资产负债比例监管和风险资产监管,对其信贷计划执行的监管,对其存贷款业务活动的监管,对其结算业务的监管,对其利率管理的监管,对其外汇业务的监管等。八是商业银行的主要领导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才能履职。九是商业银行依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在对银行名称、注册地点、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进行变更之前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十是商业银行因各种情况不能继续经营,需要终止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才能清算和注销银行法人资格。
第四,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来看,中央银行也应加强金融监管。金融市场是金融领域各种市场的总称,在整个市场体系中,金融市场就是枢纽,是联系其他市场的关键,因为金融市场不仅是资金筹措、调剂的场所,而且具有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引导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分散经济风险以及提供经济信息、调节经济等多种功能。不管监管体制如何,中央银行都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力量,因为首先,中央银行是金融市场的中介者。金融市场是由资金的供给者和需求者形成的市场,金融机构、企业、政府、公共团体及个人是主要的供需者。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中,既不是纯粹的资金供应者,也不是纯粹的需求者,但由于它集中各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和清算资金,当金融机构发生资金拆借、证券买卖等资金活动和需要清偿债权债务时,就可以通过它们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转移来实现。其次,中央银行是金融市场的参加者和调节者。公开市场操作也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政策工具。若认为有放松银根的需要时,就从金融市场购进金融资产,扩大货币供应,从而增加流通中的货币量;若认为需要紧缩银根是,就向市场出售金融资产,从而减少流通中的货币量,最终对投资和生产规模起到调节的作用。既然中央银行是金融市场的中介者、参加者和调节者,而且中央银行作为国家的金融管理机关,不以营利为目的,这种既代表国家又超然于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地位,是指完全可以充当金融市场的监管者。所以银监局成立,金融监管体制虽发生了变革,中央银行仍承担着金融监管职能。
二、目前基层央行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国家实行金融监管体制的重大改革,把原由人民银行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划给银监会后,据调查,基层央行有些人认为,现在人民银行没有监管权了,工作不好做了,说话无人听了。其实,这是一种错误认识。本文已经反复强调根据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人民银行仍然具有9项监管职责,既有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部分业务的检查监督权,又有对所管内容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权,既有直接检查权,又有建议检查权,还有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有关报表资料权。所以,不是说人民银行现在什么都不管了,而是管的范围和对象不同了,即由原来主要对金融日常业务、机构设立、高管人员资格审查等微观监管转变为对金融市场、金融稳定方面的宏观监管。针对这一变化,基层央行应重新定位,把该管的切实管好,把不该管的交给别人,做到监管既不越位,又不失职。广义的金融监管包括预防性监管和保护性监管,此次的分拆只是将预防性监管的职能分出,保护性监管的职能仍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故人民银行不能放弃属于自己的责任。具体来看,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第一,内部因素制约。员工依法行政意识薄弱,怠于行使监管权。一是“无所作为论”,认为监管职能的分离就意味着失去了对金融机构的管理权,从根本上削弱了央行基层行在地方上的影响,必然导致其无所作为;二是“无权作为论”,认为金融监管是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权力,人民银行的工作是货币政策传导和金融服务,无权介入金融监管;三是“无力作为论”,认为失去了以监管权为支撑的助推作用,各项工作无法开展,工作时感觉力不从心。这三种认识的存在导致昆明人行怠于行使监管权,在客观上可能会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违法不究。
第二,监管效率比较低下。一是监管资源配置不当。人行现有的监管职能散落在多个业务部门,而且监管行为普遍计划性不强,缺乏统一的规划与协调,缺乏统一的执法尺度,监管的整体效能得不到充分发挥。二是监管力量薄弱。长期以来,不只昆明人行大部分央行基层行注重业务操作人才的培养,没有有意识地培养既熟悉业务知识又熟悉行政执法基本知识的人才,导致监管人才严重不足。三是执法流程不规范。业务管理与执法监督连为一体,查处不分离,职责不清,监督不到位。四是非现场监管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央行基层行的非现场监管大多就是收集、整理金融机构的报表,而对于这些数据的真实性缺乏监督和制约的手段。同时,由于人才和技术手段的限制,央行基层行对于这些数据的再加工能力也十分有限,制约了非现场监管作用的有效发挥。
第三,监管依据与措施不明确。一是条件不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除第三十二条的九种监管权外,人民银行只有在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经国务院批准才能行使监管权。但此条件规定过于原则化,对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认定既没有质的要求更没有量的规定,尤其是针对不同的金融机构(全国性、区域性、地方性),未制定有差别的认定指标,实践中不好把握、难以实施。二是保障不明。任何法定的权利大抵应包括以下三个层面的含义,即权利的确认、权利的保障、权利的补救(即反面的保障)。具体到人民银行的监管权则表述为:人民银行监管权的法律法规条文上的确认;人民银行监管权的保障即以什么来确保监管权得以施行;人民银行监管权的补救,即当人民银行的监管权受到侵害时,以何种手段加以恢复或补偿。《中国人民银行法》只是简单地对人民银行的监管权进行了确认,却没有给予相应的保障与补救。换言之,人民银行的监管权行使后没有对应的后续措施,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难以进行处理与惩戒,对侵害监管权的现象难以进行有力的对抗。而没有强制力保障的监管权是不完整的,是没有威慑力的,是达不成监管的预期目的的。在实践中,也常常发生央行基层行行使监管权的时候无能为力,不了了之或难以作为的情况。三是内容不明。《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监管权缺乏对其方式、方法的具体要求。如:定期或不定期限、现场或非现场、可以采取的监管方法、在监管中的应对措施、监管程序等。这种没有具体内容的监管权极易空洞化与形式化,加大了人为操作的风险。另外,由于人民银行与银行业监管机构都享有监管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然会发生需要两者相互配合、支持与协助的情形。对此《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人民银行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管机构进行检查监督,银行业监管机构应予以回复,但对银行业监管机构方面回复的内容、形式、不回复如何处理以及拒绝接受检查建议的责任如何界定等均未作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容易造成人民银行建议检查监督权流于形式。
第四,监管手段落后,难以适应商业银行业务的新发展。目前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还停留在以手工方式为主的初级阶段,监管的技术手段和信息手段应用不足,监管的科技含量不高。一方面,由于商业银行实行会计集中核算,账务原始凭证上交给上级行,其账表也都以磁介质为主,无纸介质档案,这给人行网点现场检查带来极大不便,难以查找原始凭证。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基层商业银行将原来按科目填制科目日结衡账务改为按操作员代码来进行凭证的整理和平衡相关的账务,无形中加大了基层央行对辖内金融机构检查的难度。另一方面央行基层行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方面缺少系统的理论知识和足够的实践经验,缺少具备熟悉被监管单位业务知识和对先进金融科技的跟踪掌握能力的专业人才,导致人民银行监督检查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三、正确履行基层央行金融监管职责的几点建议
(一)坚持监管与调控并举,把监管定位到保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上来
一是加强信贷资金管理。基层央行除结合辖区经济金融实际及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窗口指导”外,还应组织开展信贷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基层央行应该通过开展细致的调查和专项的检查来督促辖内金融机构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努力防止通货膨胀和金融风险的发生,大力维护币值稳定,促进辖区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二是加强现金管理。基层央行应当积极担负起管理好辖区现金流通的职责,扎扎实实地依法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应督促辖内各开户银行依规严格加强对企事业单位账户、居民个人储蓄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严格加强对开户银行、企事业单位库存现金管理,严格加强对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提取大额现金的管理,严格加强对银行卡存取现金和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大额提现的管理,严禁公款私存,严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通过实施有效的现金管理来堵塞现金支付漏洞,控制现金发行,减少现金投放,防止通货膨胀的发生。三是加强再贷款管理。基层央行在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手段配合总行调控政策,适时适度调节辖区货币信贷投放量的同时,应该从严管理再贷款、再贴现限额,切实规范操作程序,健全各项手续,杜绝安全隐患,确保支农再贷款真正用到农民发展农业生产上,确保发展再贷款真正用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促进中小金融机构改善经营状况上,确保再贴现真正用到优化信贷资产结构、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支持辖区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上。
(二)坚持监管与维稳并举,把监管定位到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上来
一是加强对金融市场监管。基层央行应该根据上级行的授权,依规管理好辖区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行为和债券交易行为,黄金管理要调整职能,从过去的收售管理职能向监管、调控和服务职能方面转变,增强市场监管和服务意识,支持和促进辖内黄金市场规范、健康发展。要加强外汇流出流入的全程监管,健全外汇收支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体系,严厉打击外汇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外汇市场秩序。要加强对辖区货币市场、保险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的动态监测,了解各类市场的运行状况,防范跨市场风险,促进金融市场有序健康发展。二是加强反洗钱管理。基层央行应广泛开展宣传,让商业银行充分认识洗钱的危害及对银行业务的影响,增强商业银行参与反洗钱工作的自觉性;组织金融机构会计人员开展反洗钱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反洗钱的能力和水平;尽快明确反洗钱的主管部门和人员,建立由财政、税务、工商、公安和金融机构等部门参加的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形成辖区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督促辖内金融机构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依法查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大力维护辖区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三是加强信贷征信管理。基层央行应根据总行的要求把信贷征信管理放在重要位置,在总行制定征信发展规划、征信管理法规出台之前,着重整合完善现有信息资源,积极做好银行信贷登记系统的管理工作,通过切实加强对贷款卡发放与使用管理、信贷登记与咨询管理来健全借款人资信档案和金融机构信贷业务档案,扩大系统数据信息录入的覆盖面,提高录入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充分发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在维护信贷秩序、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为尽快建成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打好基础。
(三)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把监管定位到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现代金融服务上来
一是加强反假人民币和残损币兑换管理。基层央行应该督促辖内金融机构做好辖区残损人民币的兑换与回收、假币的收缴与鉴定等方面的工作,认真负责地禁止代币票券的发行和流通,积极开展爱护人民币的宣传,严格依法查处假币收缴、残损币兑换和人民币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扎扎实实地竭诚为人民群众服务,为人民币正常流通服务,为维护人民币的信誉服务。二是加强国库管理。基层央行应通过加强对国库资金和国库业务的监管,不断推进国库服务创新,建立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支付制,做好国库核算系统与支付系统连通工作,抓好国库核算系统的完善和升级,推进银税共享POS系统建设,加强国库统计分析,进一步发挥国库服务于财政预算执行、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配合以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三是加强支付清算管理。基层央行应依法加强对商业银行支付清算的监督管理,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快大同城电子化实时清算系统和账户管理系统建设,为加速社会资金周转服务;应认真组织协调辖区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业务,确保辖内支付清算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应寓有效的支付结算管理于高质量的支付结算服务之中,积极引导商业银行不断创新支付方式,促进商业票据使用,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积极探索以票据和信用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工具为方向,能够满足多种经济活动和适应社会各阶层使用的支付结算工具,保证银行和客户资金的及时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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