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1 16:25:36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模拟法庭实训总结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一、打造体现公安院校特色模拟法庭实训项目的意义
浙江警察学院自2007年升本以来始终强调教学中心地位,刚刚经历过教育部本科合格的洗礼,我校的教学工作以及教学研究有必要进一步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以《刑事诉讼法》课程的实践教学为例,开展体现公安院校特色同时契合公安专业实际的模拟法庭是提升我校教学质量及人才培养水平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提升教师教学水平以及学生综合素质的优良平台。
1.开展体现公安院校特色的模拟法庭教学法创新了我校的法学教学模式。我国是制定法国家,法学教育自然而然继承了传统大陆法系以理论阐释为导向的程式化教学模式,模拟法庭教学采用仿真现实法庭场景和流程的方式,将学生置于最接近于现实法律实践核心场所的情境之中,在模拟法庭中融入更多体现公安院校特色的环节,能够增强我校教学的独特性,更好地实现人才培养的针对性。
2.开展体现符合公安院校特色的模拟法庭教学是公安工作的必然要求。模拟法庭教学通过提供模拟法律实践的场所和机会,为学生提供一种真实、系统和全面的法律训练,让学生亲历诉讼和审判的过程,直接面对各种法律问题,探索警察出庭作证的未来走向。2013年《刑事诉讼法》新增警察出庭作证和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定,更使得打造符合公安特色的模拟法庭实训环节成为必然需求,学生在课堂实训中的磨炼能够为走上公安队伍打下坚实基础。
3.开展体现公安院校特色的模拟法庭能够促进警校学生法律素养的全面提升。模拟法庭使学生身临其境感受公平、正义和法律权威,进一步将法的价值及对法的尊重和信仰自然地转化为心灵的认同感,帮助其塑造良好的法律人格,培养学生对法律的崇敬感和法律职业感。
二、我校目前开展的模拟法庭实训项目的现状分析
1.《刑事诉讼法》课程模拟法庭实训教学强化公安院校特色力度有限。当前我校开展模拟法庭实训项目重在全盘掌握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以及法庭审判程序,而法庭审理程序包括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以及审前程序很难在模拟法庭实训教学中得到突出和强化,这样无疑弱化了人才培养方案中与公安工作结合的要求。
2.开展体现公安工作模拟法庭实训课程缺乏专业人员指导。我校为公安院校,联系的驻校教官主要为基层有丰富实战经验的民警,由于警察出庭作证在我国属于新规定,基层民警往往也缺乏相关经验,很难在实训教学环节中做到有效指导。虽然我校法律系也与滨江区法院有合作关系,但是还停留在我校学生旁听法庭审判以及协助开展法院工作这一“单向交流”阶段。
3.开展体现公安特色的模拟法庭实训教学缺乏必要的教学管理保障。首当其冲的困境就是模拟法庭课时安排较少,2节课的课时做完案情演绎、模拟庭审及交流评论三个环节非常紧张,同时模拟法庭的高效开展涉及案例选取、庭审演绎等多个环节,需要学校保障学生有足够的课外时间。当前过多的课程选择模拟法庭作为实训项目,开展模拟法庭是否充分结合该课程学科特色,其实际教学效果有待商榷,并且过于频繁使用模拟法庭也导致本来有限的法学实训场所加速了损耗,不利于实训项目的深入推进;开展模拟法庭实训项目受到了课时量有限的制约,模拟法庭设计案件选取、剧本起草、角色安排、庭审演绎、交流点评等多个环节,需要花费大量时间,而一个学期属于模拟法庭实训项目的课时只有短短的2到3课时,需要学生花费大量的课外时间,根据我校目前学生的日常学习和生活现状,一门专业课程很难为学生保障如此充足的准备时间,同时体现公安院校特色的模拟法庭课程缺少相应的教材,也让指导教师和学生在开展模拟法庭的过程中处于“边开展、边探索”的状态。
三、打造体现公安院校特色的模拟法庭实训项目的若干举措
以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及浙江警察学院顺利通过本科教学合格评估为背景,以打造符合公安院校特色的模拟法庭实训项目为出发点,以更好实现人才培养方案以及体现学科和专业特色为契机,以更好为公安实践服务为终极目的。
1.以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为背景,结合最新法律条文强化公安院校模拟法庭实训项目的针对性。具体来说,就是要把2013《刑事诉讼法》中的警察出庭作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等内容作为公安院校模拟法庭实训课程的必备要素,在开展实训的过程中强化这两个环节和知识点的应用,体现课程教学与学院特色的契合度。因此,只有指导教师进一步提升对2013《刑事诉讼法》的理解及相应实践业务水平,才能为更好开展体现公安特色的模拟法庭打下良好基础,而参加什么性质和类型的学习和培训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把警察出庭作证环节加入模拟法庭需要安排专门的角色,同时需要做好相关模拟法庭剧本的排演,在模拟庭审结束后要安排专门的参演人员交流心得体会环节,这样更能够加强实训的效果。在强化非法证据排除法则的规定上,可以让扮演法官的学生有主动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意识,通过结合2013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体现非法证据排除法则,最后在教师的点评环节可以通过“程序性制裁理论”加深学生对非法证据排除法则的认识。
2.加强实践部门对模拟法庭实训教学的指导,进一步提升模拟法庭实训项目开展的水平。在模拟法庭实训教学开展的过程中充分依托我校“校局合作”平台,在驻校教官选派中尽量选取有出庭经验的民警来校指导,由于警察在刑事案件中出庭作证在我国公安执法实践中尚属于新问题,可以尽量选择有行政案件出庭应诉经验的民警定期与教师进行业务交流探讨,与学生做专题讲座的方式,为我校模拟法庭实训教学提供指导。同时进一步加强法律系与滨江区法院的对接,除了继续选拔学生旁听法庭及协助办案以外,还要定期安排有经验的法官为警校学生进行指导和交流,笔者认为还可通过聘请法院的专职审判人员作为兼职教官,通过信息交流、业务探讨的方式,为我校更好开展模拟法庭实训活动提供专业指导,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探讨把部分案件的审判放到我校模拟法庭实施的可行性。除了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专职人员进行指导以外,也可以邀请有丰富出庭应诉经验的律师为我校教师和学生进行专业辅导,为进一步提升模拟法庭实训项目的开展水平提供有力帮助。
3.从教学管理层面,通过多种手段保障模拟法庭实训教学环节高效开展,进一步体现公安院校特色。首先,科学合理地把模拟法庭实训项目与课程教学安排相结合,让实训项目与课程性质紧密结合。其次,笔者认为一个学期三个实训项目,6到9个实训课时可以全部用来开展模拟法庭,实训项目要达到良好的效果不在乎数量和种类的多寡,而在于实际取得的效果,因此三次实训课时如果都为模拟法庭服务可以起到很好的效果,比如,第一次实训课时是案件演绎还原,第二次课时是模拟法庭审判,第三次课时交流与点评。而且三次实训可以安排在学期结束前的三次课,通过开展一次深入的模拟法庭也是对整个学期所学知识的总结与复习;第三,在开展实践教学环节中需要经常总结和凝练,教学主管部门能够为开展模拟法庭实训项目的研究提供相应的激励机制,投入专门的人力和物力编写相关教程和论文,同时有条件的情况。可试点探索模拟法庭比赛,从而进一步提升实训项目的开展水平。
参考文献:
[1]胡正昌.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创新-以模拟法庭实践课程为视角.课程教育与研究,2013(01).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模拟法庭行为主义、认知理论、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并称为三大学习理论,而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对我国的教育模式与方法的创新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核心是关注学习主体的主动建构能力,通过探究式学习、问题式学习和情景式学习模式,提倡“以学生为主”,以解决学生在现实生活中的问题为目标,指导学生探索并解决问题。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为我国的教育模式与方法探索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视角,尤其在高校教学当中,学生以探索、研究为培养目标下,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表现出强大的实践指导意义。
教师为主体的课堂传授是高校的法律学科教育基本模式,虽然有诸多优点但是劣势也是不言而明的,法律学科是随着社会、文化、科技变化不断变化,单纯的依赖书本很难实现学习者知识与实践的结合。“模拟法庭”是一种情景式学习方式,为高校提供一种全新的法律教学方式,是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在法律教学中的一种应用。“模拟法庭”是指基于事先准备案例基础上,组织法学专业学生,在课堂中模仿实际法庭相关诉讼、答辩、调查等流程的活动。通过模拟法庭的现场感和直观感,进一步加深参与者对法律知识和司法程序的理解,更好地提高控辩双方对适用法条的运用和把握。以上模拟法庭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其符合情景教学模式、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的自主能动性,获取知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仅仅充当辅助的角色。
一、“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模式改革内容
1.学习观念的改革
学习观念的改革是“模拟法庭”导入,改变传统法律教学方式困惑的首要条件。“模拟法庭”通过在一定情景下,促进学习者协作,使得学习者自己能够了解到诉讼流程本身的意义和相关问题的解决。这种观念与建构主义学习观十分吻合,即学习是主动地建构意义,根据自己的经验背景,借助其他人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对外部信息进行主动地选择、加工和处理,从而获得自己的意义。学习过程不是简单的信息输入、存储和提取,是新旧知识经验之间的双向的相互作用过程,也就是学习者与学习环境之间互动的过程。法律专业是一门实践学科,学生的面临的不仅是知识的困惑,更多源自实践的不足,因此教学中形成学生的主动性、独立性以及问题解决能力将是法律教学的主要方式,但一切都基于学习观念改革的前行。
2.创造合适的教学情境
传统的法律教学方式比较重视教材讲授内容,而在教学过程中,不太重视引导学生在原有的知识经验中去生成新的知识。因此,在“模拟法庭”中,充分利用模拟法庭实训室,同时教师向学生提供大量的法律案例,并运用现代化的教学媒体,通过在模拟法庭流程开展,实际为学生创造交互式的学习环境,以利于学生的主动探索。“模拟法庭”要求有模拟法庭实训室、法庭道具和教师提供具体案例,组织学生分组和角色扮演、法庭流程的说明、现场布置指导等一系列工作,同时对于学生在情境中的表现给予评价。创造合适的教学情境有利于学生的认知和实践,教师的角色从传统的指导变成学生学习的促进者、帮助者、合作者。
3.合作学习
“模拟法庭”特点之一是角色扮演,通过学生在情境中扮演诉讼流程的不同角色,能够体会诉讼流程,该过程中,学生的合作必不可少。“模拟法庭”的学习是在模拟一定的情景即社会环境背景下,借助其他人的帮助即通过人际间的协作活动而实现的意义建构过程,使学生在头脑中生成事物的概念、原理以及新的想法,教师则应在活动中协调。除学生之间的合作关系外,教师与学生也存在一种合作关系,教师仅仅是知识的传递者,应该重视学生对各种现象的理解,倾听他们的看法,洞察他们这些想法的由来,以此为根据,引导学生丰富或调整自己的理解。
二、“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模式改革中的误区
1.表演误区
情境模拟是“模拟法庭”一个重要特点,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教师、学生对“模拟法庭”的相关特点、知识点、现场控制,过程沟通存在问题,学生在过程中重视现场布置、服装道具以及个人发挥,导致“模拟法庭”成为少部分学生演讲、动作等技能的发挥占据主导,脱离了整个学习团队通过模拟获取诉讼流程认知的目的。法律专业开展“模拟法庭”的方式已经得到广泛认同,但实际中,许多参与的教师、学生都认为表演成为重要的特点,而不是学习的过程,因此规避“模拟法庭”陷入表演误区,需要教师与学生对案例的认真分析与沟通,对相关法律基础知识进行熟悉。
2.效果评价误区
在传统教学中,教学方式指向教学目的,而是否到达教学目的依赖效果的评估,考试成绩是沿用最广泛的评价手段。“模拟法庭”的形式与传统教学有重大区别,仅仅依赖考试或者教师、学生给出具体分数评价,是对“模拟法庭”效果评价的一个重大误区。学生为获得好的分数,教师为达到教学评估的良好结果,最终选择了分数、量化导向,这种效果评价方式必将导致“模拟法庭”丧失其根本的意义。
3.课程设置误区
“模拟法庭”课程设置一般针对高年级法律专业学生,由于高年级学生已经学习了法律基础知识、诉讼法知识,在法律知识方面形成了一定体系性的认知,开展“模拟法庭”课程,对于高年级法律专业学生是一次强化过程。对于低年级的法律专业学生,法律专业知识还未得到学习,在“模拟法庭”演练中必然缺乏专业支撑,最后“模拟法庭”不能给学生带来知识的强化效果。因此,在课程设置的过程中,应该根据学生学习阶段,而不应片面追求新的教学方式而盲目开展。
三、“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模式改革的思路
1.课程流程控制
为了避免“模拟法庭”流于形式,教师应该对课程流程进行控制,流程控制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以及事后总结
(1)事前控制。教师在“模拟法庭”开展之前开展对学生的沟通教学,对“模拟法庭”的形式、内容以及关键点给予说明,使得学生区分“模拟法庭”与辩论、演讲等形式的不同,同时对学生内部的角色分开严格检查,对于担任关键角色的学生进行培训,使得学生了解其角色的关键职能,避免活动进行时的角色偏离。
(2)事中控制。教师在“模拟法庭”开展过程中设置中断措施,为保证“模拟法庭”的流畅性,过程教师终止次数不超过3次。终止措施是为了避免“模拟法庭”过程中,学生的角色偏离、流程偏离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纠正。
(3)事后控制。“模拟法庭”在教学过程中一般采用分组模式,一个班级被分成几个小组开展多次“模拟法庭”的演练。教师应在每次“模拟法庭”结束时进行点评,避免仅仅在所有小组完成后进行总结。学生每次观摩都能获得及时的总结与经验,使教学质量得到循环改进的重要的途径。
2.效果评价手段改进
心理学中给出一个重要的行为原则是“锚定”原则,即人们需要对某个事件做定量估测时,会将某些特定数值作为初始值,初始值像锚一样制约着估测值。在做决策的时候,会不自觉地给予最初获得的信息过多的重视。由于学生受到传统教育方式的影响,传统教育的学习评估方式是考试,考试最后分数预期决定学生过程的努力,“模拟法庭”实践过程中,学生获取评价分数是一种固有思维方式。“模拟法庭”是一种新的教学方式,形式的不同自然会造成评价手段的不同,改变学生对“模拟法庭”结果分数化的预期,注重该方式为学生提供知识与技能提升的目的,因此“模拟法庭”的评价效果采用以学生为主体的评价,让学生评价自己通过该方式提升的感受,以此为依据进行效果评价。
这种效果评价手段是一个双向的过程,基于学生的提升、感受进行不仅能给学生一个量化的指标,重要的是为教师提供教学评价的指标。教师可以根据效果评价,反思“模拟法庭”需改进的地方,真正做到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
3.教师指导形式的改进
由于“模拟法庭”强调以学生合作为重要手段,教师的角色为合作过程中的协调职能,因此教师指导形式与传统教学方式存在改进之处。传统教学方式,教师的角色是为课堂知识的传授和问题的解答,指导的地点一般为教室等正式的教学地点。“模拟法庭”中由于学生的分组、案例的不同、学生个性的差异使得教学过程中个性的注重要求高于传统教学方式,因此教师指导形式除一般意义的共性指导,还需要更多个性指导。
教师指导形式从重视共性教育转向个性教育,正式指导为主体转为非正式指导为主体,这两大特征要求教师必须变革在传统教学方式中形成的思维。“模拟法庭”中的教师指导形式的改进不可避免,同时也需立足于现实的教学过程,避免学生感受到“不公正”待遇。
四、小结
建构主义对知识、学习和教学做了新的解释,这是学习和教学理论一次综合的大发展。建构主义某些方面具有明显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的色彩,它也不能解决所有的教学问题,不可能完全取代传统的教学理论和学习理论,但它有利地揭示了认识的能动性,是为改革传统教学而进行的一次大胆尝试。法律专业的教学改革需要系统的基础研究和更广泛的实践探索,“模拟法庭”虽然推动了法律教学方式的思考,但不可避免存在诸多问题。综上所述,“模拟法庭”由于本身的限制、教师与学生操作的误区、评价体系的完善等方面问题,仍需要对“模拟法庭”进行全面的尝试、革新与反思。
参考文献:
[1]郑晓英.模拟法庭教学法完善探析――兼论中国法学实践性教育[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2).
[2]莱斯利・P・斯特弗,杰里・盖尔.教育中的建构主义[M].高文 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3]丁远坤.建构主义的教学理论及其启示[J].高教论坛,2003,(6).
一、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带来的主要变化
(一)招录模式发生了变化。招录培养体制改革下的招录对象由过去的普通高中毕业生,转变为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军队(拟)退役士兵。
(二)培养方向发生了变化。将原来以非定向招生、培养转变为定向招录、定向培养、定向分配。
(三)培养侧重点发生了变化。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后在专业和课程设置上,突出公安实务方面的教学、训练内容;在培养模式上,以公安业务综合素质培养为基础,以职业精神、基本技能和专业能力教育培养为核心,探索教、学、练、战一体化的教学模式。
(四)教学内容发生了变化。教学内容主要面向基层、实践操作,突出实际执法技能的教学。在整个课程的设置上,打破学科体系,压缩理论课程,强调“精讲多练”。公安培养体制改革的精髓就是“突出警察职业核心能力的培养”“,面向基层、面向实战、精讲多练”“、突出实践教学”。
二、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后民法教学面临的主要变化
(一)教学对象由高中毕业生转变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军队(拟)退役士兵以浙江警察学院为例,根据前两年的试点班招录情况,浙江警察学院试点班学生涉及100多个不同专业,有法律专业的学生也有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有专科生、本科生还有研究生,教学对象与过去相比有的很大不同,如何照顾到不同层次学生对民法知识的要求需要教师进行合理的协调。
(二)教学课时明显缩短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后招录的学生在校时间短,课时安排也较短,民法的教学只有30课时左右,如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对学员进行内容繁杂的民法知识的教学对民法老师提出了新的考验。
(三)教学性质由学历教育转为职业教育在招录培养体制改革以前的民法教学是学历教育,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学员的教学不再是过去的学历教育,教学性质已转化为上岗前的职业培训,职业培训要求时间短,见效快,不可面面俱到,民法教学要加强针对性,紧密结合公安实践,充分体现其公安基层执法的职业化倾向。
(四)培养目标更加强调应用型人才培养根据公安部制订的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学生培养方案,要以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公安工作人才为目标,更加注重专业特色和职业能力的培养。2008年9月,公安部党委明确提出:“基层民警会不会做群众工作,关键是看能不能做到‘三懂四会’,即:懂群众心理、懂群众语言、懂沟通技巧,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服务、会宣传发动。”因此,新形势下对我国的公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基层公安民警自身素质提出了新要求,也对新时期公安民法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民法教学从教学对象、教学课时、教学性质、培养目标等方面与以往相比已发生很大改变,不能再沿用旧的民法教学模式,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方法上都必须加以改变。
三、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背景下改进公安民法教学的思考
(一)突出对学生民法私权观念的培养
以浙江警察学院为例,根据近两年的试点班招录情况,该校试点班学生涉及100多个不同专业,只有极少数的学生是法律专业的,绝大多数的学生刚刚接触法律,因此大部分学生均未受到法律理念的系统教育,法学基础薄弱,法律意识不强,更谈不上对公权和私权观念的深刻理解。如何经过短暂的30个课时民法教学,让这些来自不同院校、不同专业、不同法律素养的学生树立公权力和私权利观念,把握两者的界限,在以后的公安执法工作中避免公权力侵犯私权利而损害到公安形象是民法教师必须解决的问题。民法的法治精神对未来人民警察正确执法理念的形成具有非常深远的影响,基层民警的民法素养决定基层民警的执法素养。因此,民法教师必须结合试点班学生总体法学基础薄弱、法律素养不高的特点,在短时间内强化培养学生的公权和私权观念,用公安实践中的鲜活案例来更加突出学生私权观念的培养,以减少和防止将来在公安基层工作中的警务侵权。
(二)紧密结合公安实战,修正民法教学内容体系公安院校要将公安工作实践的需要作为其办学的重要思想和价值标准,来指导和评判自身的教育教学活动,[1]民法教学也应从公安工作实践的需要作为出发点。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民法教学从教学对象、教学课时、教学性质、培养目标等方面均有较大的改变,不能沿用传统的民法教学模式,要大胆修正并完善民法的教学内容体系。民法教学内容的选择要紧紧围绕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及公安部提出的“三懂四会”的要求,以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公安工作人才为目标,紧密结合公安基层执法工作实践,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要求,也就是试点班民法教学应重在突出公安特色。有关调查显示,基层公安调解的数量繁多、种类广泛,仅就公安派出所接处警的数量而言,纠纷调解数占到全部接处警数的1/3以上,有些公安派出所的调解纠纷占有他们全部工作量的70%到80%,并远远超过任何其他接处警数量,而绝大多数调解的纠纷都是民事纠纷或与民法有关。有鉴于此,公安院校的民法教学内容应着重围绕满足公安调解对民法知识的需要,其教学重点应立足于公安派出所的民事纠纷调解所需的相关知识与技巧。而在公安实战中具体需要哪些民法知识,重点又是哪些民法知识,民法教师必须深入公安基层实战,不断的调查积累,不断的总结归纳,不断的修正完善。而目前在公安执法实战中,派出所在调解工作中接触到的常见民事纠纷或与民法相关的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大类型:婚姻关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建房纠纷、承包合同纠纷、借贷债务纠纷、赠与纠纷、遗产和遗产继承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劳资劳务纠纷等,那么相关的民法知识就是试点班民法教学的主要内容,学生重点掌握了这些相关的民法知识,再结合适当的调解技巧,毕业后就可以较好地胜任绝大部分的民事纠纷调解工作。
(三)改进试点班民法实训教学公安教育的本质是职业教育[2],大力建设民法教学实训平台是职业教育自身的需要,同时要实现公安部制订的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以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公安工作人才”的目标,改进民法实训教学,优化试点班民法教学实训平台、实训内容、实训方式更是当务之急。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民法实训教学要区别于兄弟政法院校民法实训教学,建设以公安调解为轴线的具有试点班特色的民法教学实训平台和实训方式,使试点班的民法实训更好地与公安调解有机结合。
1、实际调解与模拟调解相结合。要充分利用公安院校与基层公安局合作建立的法学教学研究基地,紧密对接当地的基层派出所开展紧密合作,让学生到基层派出所进行课堂见习,实际参与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将所学的民法知识运用到具体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中,以加深对民法知识的理解及民法对基层公安工作必要性的理解。同时邀请基层骨干民警进课堂授课,讲解公安调解工作中的心得体会,结合具体的典型案件来讲解公安调解实战中对民法知识的重要性。在让学生实际参与公安基层民事纠纷案件调解的同时,也要在课堂上加强模拟民事纠纷调解的实训教学。在进行模拟民事纠纷案件调解的相关知识点的教学过程中,民法教师设计好情境,让学生进行演练,并在实训中初步了解和掌握派出所调解民事纠纷的各种技巧。
关键词:高校实验室;实验室建设;行为观察室;实验教学;实验心理学
作者简介:欧贤才(1981-),男,壮族,广西武鸣人,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心理学实验室主任,讲师;杨晓玲(1984-),女,山西太原人,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讲师。(广西 南宁 530005)
基金项目:本文系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独立学院应用心理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研究与实践”(项目编号:2012JGA231)的研究成果之一。
中图分类号:G4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16-0153-02
行为观察实验室是对人类和动物行为活动进行模拟、观察和分析的实验室。通过互联网检索并初步统计(2012年9月)发现,目前我国高校建设的各种称谓的行为观察实验室(仅限人类行为方面)至少有80个,其中面向心理学、教育学类专业的约40个,面向社会工作专业的约30个,面向管理学、经济学类专业的约10个,此外还有部分高校正在筹划建设行为观察实验室。可见,目前行为观察实验室在我国高校心理和行为科学中的建设已有一定规模。然而,到目前为止,介绍我国高校行为观察实验室建设情况的专门文献却寥寥无几,其他有关实验室建设的研究文献也很少提及行为观察实验室。本文根据互联网资料,总结分析我国高校行为观察实验室建设现状、存在问题以及未来发展的趋势。
一、我国高校行为观察实验室建设现状
1.实验室的称谓和类型
目前我国高校各类行为观察实验室的名称叫法比较混乱,有些冠名为“观察室”,有些则为“实验室”,另外有些则称为“训练室”或“实训室”,总体上较为通用的称谓格式是“××行为+观察室或实验室”。从行为观察实验室的称谓格式可以看出,行为观察实验室主要包括:第一类为侧重行为观察和记录的“××行为观察室”,第二类为侧重行为控制实验的“××行为实验室”,第三类为在行为观察记录基础上增加实验控制功能的“××行为观察实验室”;第四类为行为观察和行为实验都不侧重,只重视给实验对象提供行为活动操作和训练场所功能的“××训练室”或“××实训室”,如模拟法庭实训室、财会模拟训练室等。
2.建设机构
我国高校行为观察实验室(人类行为方面)最初主要在一些师范院校的心理学和教育学类专业中建设。21世纪初开始,部分高校的社会工作专业开始建设行为观察实验室。例如,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于2001年建成了中国大陆社会工作专业第一个多功能、多用途的社会工作实验室。随后,一些综合性大学开始建设管理、经济、司法、外语等行为科学领域的行为观察实验室。例如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行为与沟通实验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实验实践教学中心的“模拟法庭”、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的“行为科学实验室”。再后来,有关人机交互与用户适用性方面的行为观察实验室相继涌现,例如清华大学美术学院的人机工学实验室、北京理工大学—慕尼黑大学的“驾驶行为与交通安全联合实验室”。
3.功能建设
行为观察实验室的功能可以分为两大层次:行为模拟和观察、行为控制实验与分析。第一层次的功能是行为模拟和观察反馈,重在模拟、体验特定的行为活动并给予观察反馈,而不是行为的精确控制和行为反应数据的精细分析。心理咨询实验室、团体心理辅导实验室、社会工作行为观察室、财会模拟实训室、模拟法庭以及各类儿童行为观察室、心理行为观察室等,其功能都属于这一层次。第二层次的功能是行为控制实验与分析,其作用是对实验对象的行为活动进行严密设计和控制,并加以精细的观察、记录、编码和分析,多用于科研方面。例如,宁波大学应用心理学系的“行为观察与分析实验室”、清华大学美术学院的“人机工学实验室”、山东师范大学的“工业与管理心理学实验室”。
二、我国高校行为观察实验室建设存在的问题
1.功能和机构缺乏整合
目前我国高校行为观察实验室主要根据学科专业而不是实验室本身具有的功能来设置。由于学科院系设置的分离以及不同行政单位之间缺乏交流与共享,导致同一个学校的不同院系之间或同一个院系不同但相近专业之间,都各自设置行为观察实验室,出现了实验室内容的重复建设,[1]造成了浪费与功能利用不足。即便在同一个学科专业内,也存在行为观察实验室缺少整合的情况。以心理学行为观察实验室为例,一些高校在设置心理与行为观察实验室的同时,还另外设置了单独的心理咨询实验室、团体心理辅导实验室、社会行为观察实验室等,而这些实验室的实验活动都是典型的行为观察实验,完全可以整合到同一个行为观察实验室中。
2.重教学科研、轻社会应用
目前我国高校行为观察实验室的功能使用,不论是教学还是科研,都主要在基础领域(如儿童行为观察、精神疾病评估、认知与情绪实验、社会心理研究等方面),面向社会服务和应用领域(如管理行为、消费者行为、体育运动以及产品用户体验方面)的还比较少。事实上,行为观察实验室的功能应用领域十分广泛,与社会生产生活应用紧密相关。行为观察技术可以用于心理学专业的行为模式识别、学习心理过程等认知和情绪,模拟情境中的决策行为、从众行为、合作行为等社会、经济行为,以及人员的评估、培训与选拔等人力资源管理行为的教学实验与研究,此外还可以用于心理训练和行为矫正。[2]
3.行为观察实验重视不够
目前的心理和行为科学实验依旧沿袭传统的自然科学实验模式,即采用物理化学设备和仪器对客观事物进行精确控制与量化分析,实验活动遵循的是“人—机器—外部环境”的相互作用模式,而人与人之间的互动行为及群体行为活动观察实验等“社会科学实验”长期得不到重视。实际上,只要涉及人的外显行为的活动(包括个体、人际和团体活动)都可以设计成相应的行为观察实验。例如心理学专业中的心理咨询活动、团体心理辅导活动、心理治疗技术、从众行为,社会工作专业中的个案访谈、小组工作、问卷调查活动,管理学专业中的人际沟通、群体决策、人才测评、招聘面试,以及经贸类、法学类和财会类专业中的技能模拟与行为训练活动等内容。这符合一些学者提出的“大实验观”,[3]认为行为观察实验除了规范的真实验设计、准实验设计项目等传统的“实验室实验”外,还包括各种行为模拟和职业技能训练活动。
4.行为观察实验教学不规范
由于行为观察实验的控制性、严谨性和规范性不如自然科学类实验,且具有现场性和动态性特点,因此行为观察实验教学还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例如,缺少精细的教学大纲,缺少行为实验活动的专门教材或实验指导书,观察记录方面缺少明确和客观的指标,实验活动的评估考核缺少科学成熟的方案等。此外,不少行为观察实验教学只重视行为体验和观察,而不重视实验设计和行为观察的记录与分析。
三、我国高校行为观察实验室建设的未来趋势
基于我国高校正致力于通过加强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改革以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背景,未来我国高校行为观察实验室的建设具有以下四个趋势:
1.“多学科综合实验室”倾向
除了传统的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管理学等心理与行为科学领域外,经济、法律、体育、艺术、财会、外语、新闻等其他行为科学领域也都在建设相应的行为观察实验室,它们可以整合在一起,形成多行为学科融合、具有多功能用途的综合实验室或实验中心。以心理学学科为例,现代心理学实验室建设的趋势之一是基础教学实验室朝综合实验室方向建设,即“心理学基础实验室、心理统计实验室、心理测量实验室等教学实验室的建设可以集成成心理学综合实验室”。[4]例如,一些高校的心理学专业将一些专门的实验室(如眼动实验室、心理咨询实验室)纳入行为观察实验室,而中科院心理所的行为科学重点实验室已形成在基因—神经—心理—行为层面和个体—群体—组织—社会多个水平上开展行为科学研究的综合平台。①
2.实训室倾向
从实验扩展到实训,在实验室中进行技能实践和训练是当前我国高校人才培养模式与实践教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大学应用文科实验室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实验教学,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综合能力的高素质学生。”[5]未来的高校行为观察实验室将更为重视面向人才技能训练而不是单纯的教学科研用途,在真实验、准实验设计活动基础上,将引入更多的非实验设计行为活动,尤其是模拟工作行为活动,以帮助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及其他技能(如求职技能)。这一功能类似于高职院校的实训室功能,从这个角度来看,一些高校将具有行为观察实验功能的实验室称为“训练室”或“实训室”是有道理的。
3.“活动型”实验室倾向
传统的专业实验室由于其专业性,实验设备和实验内容相对固定,相比之下,未来的行为观察实验室除了场所和部分设备是固定的之外,实验活动和功能将是灵活变动的,是“活动型”实验室。例如,对于心理学方面来说,行为观察室本身并不是实验仪器,但可以在行为观察室中进行很多心理学实验,并辅助心理实验的完成。[6]行为观察实验室可以根据不同的实验目的灵活安排实验器材和实验活动,并且随时可以撤换实验项目。可以说,行为观察实验室提供的是一个空间和功能性“舞台”,在这个舞台上,导演(实验员)可以灵活安排道具(实验器材)和表演曲目(实验项目)。为此,在实验室建设上要遵循“灵活室内设计”的原则,一室多用,以适应心理学实验的特点以及适应心理学实验课程内容的不断更新、实验手段改革、实验类型改革、实验室管理改革等方面的需要,避免不断改建。[7]
4.多领域服务倾向
高校行为观察实验室除了教学、科研和社会应用之外,还可以用于教师和学生的各种行为活动训练。学生方面,可以用于大学生就业素质的训练和求职技能的培训;教师方面,可以用于教学技能训练以及示范课建设,此时的行为观察实验室就是一个功能强大的“微格教室”。此外,教师和学生的一些文艺活动训练也可以在行为观察室中进行。可以说,未来高校的行为观察实验室既是一个专业实验教学的实验室,又是一个教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验室;既是一个学生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的训练室,又是一个教师、学生文体艺术训练的活动室。
注释:
①行为科学重点实验室[EB/OL].http:///jgsz/kyxt/xwkx/.
参考文献:
[1]罗志高,容国濂.实验室建设发展趋势探讨[J].实验技术与管理,2000,(1):66-68.
[2]曾祥炎.现代心理学研究技术发展与应用概况[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7,(9):206-210.
[3]严由伟.新教师教育体制下本科心理学实验室建设的挑战与对策[J].心理科学,2007,(5):1237-1238.
[4]曾祥炎,黎文导.现代心理学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趋势[J].实验技术与管理,2007,(2):149-151.
[5]付成华.关于高校实验室建设与本科实验教学的几点思考[J].高等教育研究,2009,(3):4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