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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调查报告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01 16:25:22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银行贷款调查报告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银行贷款调查报告

篇(1)

,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涉及我省市的个县(市、区)。到年底,已累计完成造林面积万公顷,提取世行贷款万美圆。世行贷款造林项目历经年,尽管每一期项目的具体目标有所不同,贷款的条件和转贷渠道也有所变化,但总体来讲,项目建设不仅加快了河北省速生丰产用材林工程的建设进程,储备了大量用材林资源,而且对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脱贫致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借鉴世界银行管理办法形成的一套行之有效的工程造林管理经验,对于我国加入后在造林管理上与国际接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项目建设的成效

(—)增加了森林资源。按照项目的既定目标,一、二期项目主要是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三、四期项目除发展部分速生丰产用材林外,发展部分经济林,以帮助农民在短期内实现脱贫致富。间完成的万公顷造林面积中,速生丰产用材林万公顷,名、特、优、新干鲜果经济林万公顷。根据幼林摸底调查结果,一、二类林面积达到以上。世行贷款造林项目的实施,为我省实现造林面积和林木蓄积双增长做出了积极贡献。首先,增加了项目区的林木资源,使世行贷款造林成为我省速生丰产用材林建设的主体工程;第二,使项目区的森林覆盖率平均提高了个百分点,其中一期项目平均提高个百分点,二期项目平均提高个百分点,三期项目平均提高个百分点;第三,上述完成的万公顷速生丰产用材林,按每年每亩平均生长一个立方米计算,可持续生产万立方米的木材,将有效地缓解我省木材短缺等诸多问题。同时完成的万公顷干鲜果品经济林,进入盛果期后每年可生产万吨的干鲜果品。

(二)促进了农业发展。世行贷款造林项目区主要分布在我省中南部平原以及太行山和燕山贫困山区的个县(市),项目的造林地重点利用的是各河流两岸多年滚动形成的沙荒地以及进一步延伸的次耕地。我省的永定河、沙河、滹沱河、漳河的两岸和故道,一直是我省平原农区遭受风沙危害最为严重的大沙区之一。针对这一问题,世行贷款造林项目开发改造沙荒、沙滩地万多公顷,新打机井眼,修渠公里,整修道路公里,使沙荒地变成了林茂粮丰的稳产田,并涌现出永清、安次、定洲、新乐、大名、临漳等一大批治沙造林先进典型。世行造林项目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发展。第一,栽植的树木防风固沙改善了生态环境。据河北农业大学在本项目中持续年的关于杨粮间作的林木生长效应、农田小气候效应、农作物产量效应和杨粮间作的生理生态学基础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杨粮间作使农田小气候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毛白杨幼林()可以使农田平均气温下降度,平均相对湿度提高—个百分点,平均风速降低—。第二,小气候的改善提高了粮食单产。在上述条件下,间作物亩产可比对照提高。第三,项目建设增加了耕地面积。在山区,世行项目坚持以项目村为单位,按流域进行综合治理,凡在度以上的坡地,都采取反坡梯田、水平阶(围山转)或鱼鳞坑整地、品字型栽植等措施营造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此举在控制水土流失的同时,每亩一般还可开发出—成的可耕地;在平原区,则通过开发沙荒增加了耕地面积。大名县在境内条古河道形成的条大沙带范围内(沙荒和流动沙地占以上)营造间作式速生丰产用材林万亩,通过开发改造沙荒增加农业种植面积万亩,林地间作小麦增加产量万公斤、花生万公斤。

(三)提高了农民收入。据有关方面测算,目前农民在高产稳产田上种植农作物,两茬纯收入每亩也不足元,而世行项目的实施,大大提高了农民收入。首先是营造林木的直接收入。世行贷款造林一、二期项目,重点分布在中南部平原农区,其土地资源主要是沙荒地和次耕地。实行林粮间作后,由于农民的耕作对林木起到了以耕代抚的作用以及林木的边行优势效应,使毛白杨的平均单株材积生长量比相似条件下的毛白杨纯林提高—。保守一点,按每亩每年生长一个立方米计算,每亩每年仅林木一项就可增加收入元;其次是间作的农作物增加的收入。沙荒地开发后仅种植花生一项,每亩可收获多公斤,折合人民币余元,同时,次耕地改造后,农作物产量至少可增长倍。截至目前,定洲市共完成项目造林万亩,仅间作物一项平均年增加小麦、花生作物产量万公斤,增加收入多万元。永清县、安次区在沙荒次耕地发展的万亩速生丰产用材林,同样取得了显著的效益。第三是发展经济林增加的收入。三期项目重点分布在山区县的贫困乡村,自年实施以来,在以项目村为单位按流域进行全面治理的同时,重点发展名、特、优、新及有市场前景的热杂果经济林,目前已涌现出临城的围场、赞皇的花木、涿鹿的赵庄、丰宁的两间房、承德的东窝铺等项目示范村。以东窝铺村为例,全村总面积万亩,其中山场面积万亩。全村辖个村民小组,户,口人,分别散居在东西两条沟,交通不便,人均收入不足元。实施世行项目后,共整地造林余亩,栽植各种果树万株,并完成退耕还果多亩,老果园改造亩,果树高接换头万株。人均栽植优良新品种果树株,—年进入结果期后,仅此一项就会远远超过其人均收入元的目标。

世行项目建设的成功经验,有力地说明了世行项目造林在改善生态环境,优化产业结构,以及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方面的重要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些项目村的林业发展模式,亦是县域农村经济发展的方向。

二、项目建设的成功经验

(—)加强组织领导。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解决木材供需矛盾,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亦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同时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发展速生丰产林的管理是严格的、科学的、也是非常复杂的,它不仅涉及林业技术和资金财务管理,还涉及有关政策和广泛的群众工作。因此,每期项目开始前,省、市、县各级都要根据工作需要,由主管领导牵头,吸收林业、财政、计委、土地、审计等有关部门参加,建立健全各级项目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并在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办公室,配备精干的技术和专门财务人员,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工作;同时,聘请教学、科研、种苗、森防等单位的科技人员组成科技支持组,使项目建设可以随时得到技术咨询和指导。

(二)周密组织实施。在项目建设的准备阶段,首先要自下而上以政府名义提出参加项目的申请并履行相应的承诺,同时开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以项目县为单位的造林总体设计;在项目生效启动前,要编制严密的生产计划和资金计划,制定项目的实施细则、造林技术模型、施工设计方法、检查验收办法、会计核算办法、提款报帐办法等规章制度,作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间共同遵循的准则,使每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效地避免了主观随意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生产计划、资金计划和以保证质量为核心的检查验收制度、报帐拨款制度,做到按规划设计,按设计施工,

按标准检查验收。凡是无造林设计、造林成活率不达标、不符合造林标准要求的,一律不予验收、不予报帐、不予拨款。

(三)增加科技含量。科技含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项目建设的质量。为此,项目建设中突出抓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使用良种壮苗。当前造林靠壮苗,长远发展靠良种,良种壮苗是造林工作的基础。据调查,用材林良种的蓄积生长量较之一般品种可提高—。因此,各项目县以国营苗圃为中心,推行了“定点供种、定点育苗、定点供苗”的三定育苗办法,不仅保证了所需苗木的数量和质量,更重要的是解决了良种的推广落实问题,确保了林木的速生丰产。特别是在三期项目中,良种使用率普遍达到了百分之百。二是推广适用技术。针对我省十年九旱特别是春旱的特点,在项目造林中大力推广了“生根粉、抗旱保水剂、地膜覆盖”三项技术。在⒐我省连续两年遭受特大干旱的情况下,项目区由于采取了上述三项保证措施,造林成活率仍然达到了以上。三是加强科研和推广工作。世行项目实施后,先后开展了杨树优良无性系选择和推广、落叶松良种引种和推广、项目实施效果监测等十几项科研推广课题,并及时将阶段性成果组装配套运用到项目建设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四是加强技术培训。为提高项目区农民的技术水平,省市、县、各级都制订了详细的培训计划并采取电视台讲座、发放录制光盘、编制小册子、现场参观考察、地头直接演示等多种形式不定期地对农民进行培训。三期项目实施三年来,仅省级就向市、个县、个乡(镇)、个项目村发放各种小册子、光盘、录象带等余册(盘)。

(四)建立健全经营管理机制。经营管理机制是项目建设成败的关键。世行项目实施十年来,经过不断地探索和改进,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一是资金管理报账制。报帐提款程序是每年春季造林结束后,经专业队伍全面进行检查验收,由县(市)林业世行贷款项目办公室组织,按小班、树种,逐村、乡汇总报帐单据,经县(市)财政授权提款人签字,逐级上报到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然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提款报帐手续。报账制的优点在于,资金投入同造林成效直接挂钩,有效地避免了资金投入的风险,保证了投资效益最大化。二是经营模式多样化。项目造林以村为单位,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施工,项目完成后根据农民的意愿,实行分户经营、股份经营或集体经营。但无论采取什么经营方式,其收益的大部分要归属农民。三是项目造林合同制。具体要求是,无论采取什么经营方式,都要签订土地承包(拍卖)经营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自主经营内容,权、责、利、义务、责任以及土地承包使用年限,土地承包(拍卖)使用年限不少于年。同时要明确经核算和债务分割双方确认的承贷数量、还贷年限、还贷计划等。合同制的应用,将农民的责权利紧密结合在一起,大大激发了群众造林护林的积极性,保证了项目建设的成效。

在项目建设中,各级项目办都注意用社会林业、混农林业、立体林业等现代林业模式和观念指导实际工作,在保证林木速生丰产的前提下,千方百计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生产力。由于持续地进行了有效的管理,世行造林项目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其实际意义,不仅仅在于高标准地完成了万公顷速省丰产用材林,万公顷名、特、优干鲜果经济林,更重要的是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对农民脱贫致富起到了积极的推进和有效的示范带动作用。同时,借鉴和推行了世界银行的科学管理方法,在资金管理上坚持“投入有偿制、支付报帐制、使用专项制”,对于习惯了拨款造林粗放管理的干部群众来讲,约束当中潜移默化地使人们增强了质量意识、还贷意识、责任观念和效益观念,较好的遵循和实践了林业改革思想,是林业管理水平提高的重要体现。

三、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存在的主要问题。林业世行项目实施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有些地方还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将会影响到已建项目的还贷、在建项目的质量、以及进一步的引进和利用外资问题。

⒈责任意识不强,短期行为突出。有些干部急功近利,

争取项目时积极主动,轻易承诺,但言而无信,一旦项目上马,就觉得万事大吉,于是出现了配套资金不到位,生产管理不扎实,在还贷问题上推诿扯皮等现象。我省一期项目从年开始还贷,按照现在的还贷条件,全省每年平均还贷万人民币。就一个县来讲,每年最多还万,最少还万,且一般都涉及⒍个乡,几十个村,应该说还贷的压力并不是太大,但实际结果却很不理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省财政采取了财政预算逐级扣款还贷的办法。

⒉工作漂浮,管理粗放。有些地方不能按项目要求办

事,随意性很大,挪用、滞留资金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地方不注意做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不能很好地研究和落实经营机制,习惯于大轰大嗡式的粗放管理,形成了上边一头热而群众不理解,不支持,存有应付过关的心理,结果是既影响了造林成效又劳民伤财,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在二期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不中止了几个县项目的执行。

⒊认识不足,配合不够。林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

部分,发展林业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并且,世行项目造林不仅仅是林业部门一家的事情,它涉及到技术、政策、土地、扶贫等多方面的问题,以及广泛的群众工作,因此,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临城、涿鹿、承德等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项目造林,把项目造林作为富民工程、德政工程,作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切入点和农村经济的增长点来抓,积极协调林业、农业、土地、水利、扶贫以及财政等部门,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局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相比较而言,有些项目县,对项目造林重视、支持和协调不够,工作方法简单,只是林业部门自己在孤军奋战,影响了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几点意见和建议

⒈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扩大对外开放是我省林业建设的一项基本方针。借鉴和利用国外的资金、技术、管理经验是促进我省林业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利用世行贷款造林,一是贷款时间长,二是资金有保证,这既符合林业生产周期长的特点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目前,我省的世行贷款造林项目已经取得了显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欢迎。但是,利用外资(贷款)造林,就其管理上来说是严格和烦琐的并且项目建设的成败,关系到各级政府的国际形象。因此,各级领导一定要充分认识利用外资造林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质量意识、效益意识和风险意识,切实把项目建设抓紧抓好。当前,各地一定要克服畏难情绪和等、靠、拖的侥幸心理,从维护我省各级政府信誉和林业部门形象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认真督查,保证在建项目的优质高效,搞好竣工项目的扫尾工作。特别是在一期项目的还贷问题上,要采取目标考核、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以及现有幼林拍卖转包等有效措施,按计划完成还贷任务。

⒉严格管理,保证质量。我省世行二期林业项目将于

篇(2)

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等。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可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六条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商业银行应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业务风险管理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的规定,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的状况,制定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包括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组织建设、风险管理与防范的具体措施、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所依据的准则、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标准、内部报告程序以及内部责任分配等。

商业银行制定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应报银监会备案。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特点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各级行应指定部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活动的组织管理,负责组织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信息收集、信息服务和信息管理。

第九条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由集团客户总部(或核心企业)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或总行指定机构为主管机构。主管机构应负责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限额设定和调整或提出相应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同时应负责集团客户经营管理信息的跟踪收集和风险预警通报等工作。

第十条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实行客户经理制。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主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集团客户授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核定最高授信额度时,在充分考虑各个授信对象自身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最高授信额度应根据集团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二条当一个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一家银行风险的承受能力时,商业银行应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

本指引所指的超过风险承受能力是指一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商业银行资本余额15%以上或商业银行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其他情况。

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银监会可以调低单个商业银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与资本余额的比例。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要求集团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包括集团客户各成员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要诉讼情况等。

必要时,商业银行可要求集团客户聘请独立的具有公证效应的第三方出具资料真实性证明。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时,应进行充分的资信尽职调查,要对照授信对象提供的资料,对重点内容或存在疑问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并在授信调查报告中反映出来。调查人员应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对跨国集团客户在境内机构授信时,除了要对其境内机构进行调查外,还要关注其境外公司的背景、信用评级、经营和财务、担保和重大诉讼等情况,并在调查报告中记录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的风险。对于集团客户内部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商业银行应严格审核其资信情况,并严格控制。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在授信协议中约定,要求集团客户及时报告授信人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二)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

(三)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

(四)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贷款时,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的;

(二)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原定用途,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的;

(三)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的;

(四)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监督和检查的;

(五)出现重大兼并、收购重组等情况,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到贷款安全的;

(六)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银行债权的。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后的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针对整个集团客户的联合调查,掌握其整体经营和财务变化情况,并把重大变化的情况登录到全行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中。

第二十条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暴露后,商业银行在对授信对象采取清收措施的同时,应特别关注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有多家商业银行贷款的,商业银行之间可采取行动联合清收,必要时可组织联合清收小组,统一清收贷款。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总行每年应对全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作一次综合评估,同时应检查分支机构对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严肃查处。商业银行每年应至少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提交一次相关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银监会按本指引的要求加强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和信贷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三章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管理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商业银行通过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应能够有效识别集团客户的各关联方,能够使商业银行各个机构共享集团客户的信息,能够支持商业银行全系统的集团客户贷款风险预警。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前,应通过查询贷款卡信息及其他合法途径,充分掌握集团客户的负债信息、关联方信息、对外对内担保信息和诉讼情况等重大事项,防止对集团客户过度授信。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授信后,应及时把授信总额、期限和受信人的法定代表人、关联方等信息登录到银行业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信贷登记系统,同时应作好集团客户授信后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集团客户贷款的变化、经营财务状况的异常变化、关键管理人员的变动以及集团客户的违规经营、被、欠息、逃废债、提供虚假资料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登录到本行信贷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集团客户所处的行业和经营能力,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资产负债指标、盈利指标、流动性指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和关键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等,设置授信风险预警线。

第二十七条银监会建立大额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统计和风险分析制度,并视个别集团客户风险状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之间应加强合作,相互征询集团客户的资信时,应按商业原则依法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查询协助。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与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必要时应要求授信对象出具经商业银行认可的中介机构的相关意见。

第四章附则

篇(3)

关键词:贷后管理 内部控制 专职贷后客户经理岗位

一、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一个单位的各级管理层,为了保护其经济资源的安全、完整,确保经济会计信息的正确可靠,协调经济行为,控制经济活动,利用单位内部分工而产生的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关系,形成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程序,并予以规范化,系统化,使之成为一个严密的、较为完整的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要求,单位在确定和完善组织结构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所谓不相容职务,是指那些如果由一个人或一个部门担任,既可能弄虚作假,又能够自己掩盖其舞弊行为的职务。单位的经济活动通常可以划分五个步骤,即:授权、签发、核准、执行和记录。一般情况下,如果上述每一步骤均由相对独立的人员或部门实施操作,就能够保证不相容职务的分离,便于内部控制作用的发挥。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可分为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两大类。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对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控制。例如,单位的内部人事管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对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有直接影响的内部控制。例如,现金收付的复核制,物资收发的复秤制、复点制等,一个岗位人员完成清点工作,必须由另一个岗位人员进行复核后,才作出收付的动作,两个以上独立的岗位合作参与才能完成,就是一种内部控制,通过这种控制,可提高货物、现金交易的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维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内部控制要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只要企业存在经济活动和经营管理,就需要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

二、商业银行贷后管理的现状及原因

1.定义:商业银行贷后管理,是指从客户实际使用商业银行贷款到该信贷业务完全终止前,信贷人员对客户及项目可能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有关因素进行跟踪和分析,及时发现预警信号,并采取相应措施的信贷管理过程,包括贷后检查、风险监管与预警、贷款本息收回、贷款展期、借新还旧、不良贷款管理、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等内容,是信贷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重要的一环。

2.贷后管理的现状及成因:

目前,贷后管理工作从上到下的不重视,非常薄弱,薄弱到似有若无的程度,好像是有,但是具体管理了什么,管理的成效在哪里,显现不出来。因此每一次摸底检查,都会突然冒出来一大块的不良资产,潜在威胁银行生存,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或最终导致跨掉。

(1)从做贷后管理工作的人员客户经理的心态、工作过程,能够剖析出贷后工作的薄弱的原因。客户经理既要做贷前、贷中工作,又要做贷后工作,任务繁多,对于他来说,工作是要分清主次,掂量轻重的。对贷前、贷中工作竭尽全力,不惜一切甚至制造虚假,帮助客户成功做成贷款业务,因为成功完成一笔贷款业务能够带来相当大的业绩和经济利益。对贷前的调查包括对客户的企业的组织机构、财务分析、经营情况、高管的情况、行业分析等的调查到最后形成贷款调查报告的过程中,客户经理发现企业存在一些问题时,受到业绩甚至升迁的利益驱动,一般情况下会和企业一起想方设法掩盖瑕疵,弄虚作假,做出所谓的调整,进行粉饰,把企业做秀成一朵花,达到风险部的合规控制要求,最终能够放款。只要款放出去了,业绩经济利益全有了。

贷款发放过程中,就单看银监会2010年出台的《三法一指引》文件指示,要求贷款必须发放到企业的交易对手帐户上,力求达到监管贷款的用途目的,执行过程中,对监管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里面不乏客户经理对企业的帮助,在制作贷款的《调查报告》前期就已经安排好款项出来打到哪些帐户上, 在与该企业相关联的企业转一圈,然后再回到该企业的帐户上,这些违规行为都是在客户经理的手笔下运做完成的。客户经理是这样对待贷前、贷中工作。

客户经理在时间、精力分配上是不可能对贷后工作给予重视的,因为业绩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贷前贷中的工作比做贷后检查管理要实惠得多,再者认为贷前进行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论证,切实落实了第二还款来源,万无一失,无形之中产生不重视贷后管理工作,对贷后管理工作敷衍了事,认为只要平时按时交付利息,贷款到期时,一般从小额贷款企业借高利贷把贷款回收,就完成贷后的实质性的工作。一年最多去企业两三次,按照企业送来报表,在贷前《调查报告》基础上进行复制、粘贴,改动报表的数字,对自己贷前、贷中的种种弄虚作假,守口如瓶,不可能泄露给行里一点风声的,必须努力维护好自己,继续涂脂抹粉,好上加好,报喜不报忧,完成《贷后报告》上交风险部。至于上级风险管理部门要求的贷款真正做什么用途,贷款的效果如何,贷款的风险、贷款客户资产负债、现金流量等重要财务指标的异常变动,工商、税务、公安法院对贷款客户的动态信息,只要不是骇人听闻的大案要案,根本不会占用时间和精力去关注跟踪,更谈不上采取监管措施,进行风险揭示、预警控制,客户经理就是这样对待贷后管理工作的,造成对贷款风险监管不力。

(2)银行虽然重视建立前、中、后台垂直的三道防线的风险防范控制机制建设,但是不重视平行岗位的内部风险防范控制机制建设,从岗位分工制度设计来看,表现出对贷后管理工作的不重视,把贷后工作的和贷前、贷中工作放在一起,由同一个前台客户经理岗位独自承担,粗放式的管理方式,对银行百害而无一利,造成客户经理思想上不重视贷后管理工作 ,行动上不能认真履行贷后检查职责、操作上不全面监管贷后与不能做出预警提示,能力上不匹配贷后管理工作。

贷前、贷中和贷后一体化的管理,不仅带来很多弊病,更为严重的后果是贷后工作本来是对贷前、贷中业务进行有效的审核、制约,必须与贷前、贷中相分离的前台岗位的工作,但是,实践中,仍由他自己承担,恰恰给了他一个对贷前贷中制造虚假、贷后进行掩盖的大好机会,在业务上客户经理,实际上失去了监控,为其制造虚假、掩盖虚假提供出足够大的自由偏离空间;自己给自己做贷后工作不但没有对其贷前、贷中的工作实施有效的复核,反而助长了做下一笔业务弄虚作假的胆量,更加肆无忌惮,造成恶性循环,胆子越来越大,给银行提供企业虚假的经营信息和财务报告,大开方便之门;贷前、贷中和贷后一体化的管理,客户经理的业务操作流程线过于狭长,在行内,上通行长,下达客户,瞒天过海,虽然是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是权利高度集中到客户经理手中;在行外,尤其是小企业几乎能够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的命运。自己给自己做贷后工作造成偏离空间很大,造假胆子很大,业务权利很大,操作过程中的垂直的监管容易蒙混过关,最有力的岗位平行的不相容职务分工的内部制约、监管缺失,内部控制作用没有发挥,给信贷资产的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不难理解,这就是为什么每一次摸底检查都会突然冒出来一大块的不良资产和客户经理队伍为什么经常会有人出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总之,我们进行岗位设计时,违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忽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岗位设置的弊病造成的对贷后管理工作的薄弱的现状。因此,我们一定要纠偏,遵循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 进行科学合理的岗位分工设计,切实落实内部控制制度。

三、设立独立的专职贷后客户经理

现阶段真正威胁银行的生存甚至是跨掉的,一定是信贷的质量的问题。我们应该充分认识贷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绝不能坐等不良资产暴露甚至成为损失,一定要做到先下手为强,为确保银行信贷资产的质量,提高贷后检查工作的质量,积极推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风险关口前移,加强前台第一道防线的内部控制建设,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在前台客户经理岗位内部工作内容之间进行科学细化分工,贷后管理工作从客户经理岗位独立分化出来,设立独立的专职贷后客户经理岗位,进行合理的职责分工,实施精细化管理,组建贷后风险管理部门,进一步发挥内部控制制度对银行的信贷资产的管理作用,编织平行的内控机制与垂直的控制机制相结合的风险防范网,确保信贷资产的安全。

1.必须建立相对独立于贷款审批风险部门的贷后风险管理部门

健全和强化内部组织机构,是银行经济活动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的组织基础,其核心问题是合理的职责分工。在一般情况下,处理每项经济业务的全过程,或者在全过程的某几个重要环节都规定要由两个部门或两个以上部门、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分工负责,起到相互控制的作用,在经济领域我们必须遵循客观规律办事情,遵照内部牵制制度,组建专门的贷后风险管理部门,相对独立于贷款审批风险管理最高管理层的,作为全行执行层的风险管理最高管理层,形成贷前、贷中、贷后各层级独立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的工作制度,改变目前一笔业务的贷前、贷中、贷后一体化管理的现状,设立专职的贷后经理岗位,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将贷后管理职能从客户经理处剥离出来,把放贷款的岗位和检查放贷的贷后岗位分割开来,把放贷款的客户经理和检查贷后的客户经理分别设置成为两个相对独立的岗位,形成内部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相互牵制、相互监督机制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2. 明确规定贷后经理的职责分工

贷后经理对贷款发放后进行全过程管理。贷后管理部门负责贷后检查、抵押管理,授信档案和客户的工商、税务、法院等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维护、贷款回收等贷后管理职责。

明确贷后管理考核目标。把贷款从发放到回收前的每一个工作环节标定出来,并把客户检查、账户监管、风险预警、贷款档案管理、资产保全、贷款清理回收等大项进行细化,建立明确的管理标准,形成全程管理路标,并依标施管。

3. 建立横向约束机制。

切实实行“双人经办”的贷后现场检查制度,实行以专职贷后经理为主、前端客户经理为辅的双人贷后检查制,对所有的贷款都进行实地检查,确保贷后检查的真实性。贷后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检查小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并有权决定对相关贷款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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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员工的观念在转变,他们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中坚力量。改制前的国营企业是职工的铁饭碗,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因而极大地影响了企业的效率和效益;改制后,员工是以打工者的身份与企业建立合同关系,企业的绩效与员工的工作挂钩,并且对技术骨干和优秀管理人员进行各种方式的奖励,极大地调动了员工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人是企业中最重要的资源,在新的体制和优秀的企业家的带领下,企业的员工正在以积极的心态为企业创造越来越多的效益。

在对企业的发展状况进行了解的同时,我们还以调查报告以及座谈会的方式与企业直接接触,对企业的中小企业融资状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一)中小企业融资贷款现状

赣州市虽然是全国第二大设区市,但城市规模比较小,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赣州市没有设立办事机构,主要的金融机构有工农中建四大银行、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访谈中,我们对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对这些金融机构的选择情况做了了解。

一般情况下,工农中建四大银行仍然是民营企业贷款的主要来源之一。然而, 虽然大多数民营企业仍然将四大国有银行做为贷款的选择之一,但是被调查的民营企业对从四大银行进行贷款的前景仍然不太乐观。此次调研的民营企业普遍认为,就四大国有银行而言,随着银行的改制和银行业风险的加大, 四大银行受地方政府的行政影响将会越来越少, 虽然国家积极提倡和鼓励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然而,从一系列的财务指标要求到抵押品等等严格的条件,民营企业仍然感到从四大国有银行贷款的门槛过高。

从调查中我们发现,商业银行在中小企业贷款中同样占很大的比重,这说明商业银行在扶持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发展中将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四大国有银行相比,虽然其贷款利率较高,但被调查的企业普遍认为商业银行贷款方式更加灵活、贷款手续更加简便,对于中小企业贷款的门槛较低;此外,地方政府对于地方商业银行仍然有较大的影响,如果企业贷不到款,由政府出面,还是能起到一定的作用。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 商业银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 ,对于机械加工等微利经营的传统制造业而言,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

农村信用社是最容易获得贷款的机构,由于信贷员扎根于民间,对贷款者比较了解,所以一般的小额贷款比如 5 - 10 万元,只要贷款者出示身份证就能获得信用贷款。由于从农村信用社获得的贷款一般都为短期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因此稀土的采矿主(多为个体经营者)常常用此方式获得贷款。虽然其贷款年利率高达 10 %左右,但是其简便、快捷,在赣州网点相对也较多,仍为多数中小企业主所青睐。

由于赣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的时间还不长,我们所调查的企业大部分对信用担保机构的作用持保留态度,认为它的建立不能很好地缓解企业贷款难的问题。首先,通过信用担保机构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比如提供反担保等,其费用不会比向银行提供抵押品获得抵押贷款低;其次,企业还存在着要贷款就要提供超额的抵押品的意识,认为只有通过手续齐全、超额的抵押品才能获得贷款,没有想到利用资产的杠杆作用——通过信用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放大抵押品,获得比抵押品价值大得多的贷款。由于以上原因加上信用担保机构运行时间较短,在被调查的企业中只有一家通过信用担保机构获得了贷款, 其他 均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贷款,并且对于以后是否通过信用担保机构进行贷款持保留态 度。 但信用担保机构对处于扩张期的企业的中小企业融资却有着很大的作用,处于此阶段的企业,其资金需求量大,但能提供的抵押品有限,通过其提供的担保,对抵押品有放大作用,一般为 1 : 5 ——即 100 万的抵押品能获得 500 万的贷款,而据调查,信用担保机构仅收取 5 %左右的担保费,这与企业抵押品的评估、抵押登记手续等的费用差不多。由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宣传力度不够以及企业对其认识存在的误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

关于对企业发展情况的实践调研报告

私营企业发展情况调研报告

税务系统调研报告:发挥税收职能扶持企业发展调研报告

对县民营企业发展状况的调查与思考

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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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下同)在实施粮食宏观调控,保护农民利益,促进粮食产业化发展中的作用,规范和加强农发行对粮食加工企业的收购资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金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精神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是指农发行依据国家政策规定,提供给粮食加工企业(简称借款人,下同)自主购进(含收购和调入)粮食,因其自有资金不足所需要的收购资金贷款。

第三条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应坚持“政策导向,严格准人;控制风险,择优扶持;全面监控,按期收回”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的对象包括:经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确认的以粮食为主要加工原料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地市级政府确认的地方粮食加工骨干企业。

第五条贷款用途和种类。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专门用于借款人依据市场状况自主购进粮食原料的资金需要。贷款种类分为以下几种:

(一)为解决借款人直接从粮食收购市场收购粮食而发放的粮食收购贷款;

(二)为解决借款人从异地购人或国外进口粮食而发放的粮食调销贷款;

(三)为解决借款人与粮食生产者签订粮食收购合同(或定单)需要预付定金而发放的粮食合同收购贷款。

第六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除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粮食收购、加工和经营资格;

(二)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粮食收购资金存款专户,并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监督;

(三)按农发行关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其信用等级达到A级(含A级)以上;

(四)资产负债率在80%以下,具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参与粮食购销经营,具体标准由省级分行确定;

(五)近两年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无经营亏损。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及方式

第七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粮食加工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农发行的资金供应能力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八条贷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前向开户行书面申请贷款展期,并提出展期理由、期限和还款计划。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担保贷款申请展期的,应由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出具同意担保展期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由上级行审批的贷款,开户行办理贷款展期后,应报贷款审批行备案,备案要说明展期理由、展期期限、展期人及展期贷款的风险情况等。对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展期理由不充分的贷款,开户行不得办理贷款展期,贷款从到期次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加收逾期贷款利息。

第九条贷款利率。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相关利率。已办理展期的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贷款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执行新的期限档次利率。

第十条贷款方式。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信用状况良好、贷款风险较低,或者落实了相应的贷款风险防范措施的借款人,可以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建立信贷关系。农发行和粮食加工企业应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建立信贷关系。粮食加工企业初次向农发行相关营业机构提出借款意向后,农发行相关营业机构应按照《贷款通则》有关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格进行初步认定,对其是否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提出意见和建议,经二级分行审查后,报省级分行进行确认。省级分行要及时将确认结果通知呈报行。对经确认具备农发行收购资金贷款资格的粮食加工企业,由所在地农发行营业机构(简称开户行,下同)对其办理基本存款账户或收购资金存款专户开户手续,并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对已经与农发行建立了信贷关系的粮食加工企业,省级分行应掌握其必要的基础资料,并每半年一次报总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的仓储能力、加工能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信用等级、财务状况,以及经营管理等情况。

第十二条对与农发行建立了信贷关系的粮食加工企业,办理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应依次经过贷款申请、贷款受理及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使用和收回等程序。

第十三条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时,应按规定填写农发行统一制定的《借款申请书》,开户行应对借款申请人填写《借款申请书》给予必要的指导。借款申请书要重点写明借款的用途、拟借金额、期限、还款方式及来源等。借款人要向开户行提供其已经在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使用和偿还情况、近期财务统计相关报表以及与表明借款申请人风险承受能力方面的情况和资料。开户行需要借款申请人提供上述详细内容并作必要的证明和解释的,应要求借款申请人另附借款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贷款受理与调查。开户行收到借款申请人的《借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应审查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对象范围,以及所申请贷款使用意向是否符合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的用途规定,并根据审查情况及时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应及时确定贷款调查人。贷款调查人应首先审核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其具备贷款条件的各项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资料不完整或存在疑义的,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补充或说明。并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调查:

(一)借款申请人法人代表及主要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诚信情况、主要投资者的资信情况、关联企业的经营情况;

(二)借款申请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情况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对其确定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及其变化情况;

(三)借款申请人的偿债能力、获利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

(四)借款申请人所有参与粮食原材料收购的资金总量和来源;

(五)借款申请人主要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未来发展前景;

(六)借款申请人本笔借款计划购进粮食的货源、价格、质量、结算方式等情况,有无粮食采购合同,本笔借款所带来的预期经济效益,以及借款人对粮食价格变化的风险承受能力;

(七)借款申请人的粮食收购和经营对解决当地农民“卖粮难”问题和增加农民收入的影响,以及对政府调控当地粮食市场所发挥的作用如何;

(八)申请保证担保贷款的,调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担保资格,是否具备相应的担保能力;申请抵(质)押担保贷款的,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变现价值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调查人员要写出贷款调查报告,对上述重点调查内容作出具体说明和客观分析判断,并对是否贷款、贷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贷款方式、还款来源与方式等提出明确意见,指出借款人存在的影响贷款风险的现实及潜在因素,提出相关避险措施。贷款调查报告连同调查资料一并递交贷款审查人进行审查。贷款调查人员应对贷款资料和有关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贷款审查。贷款审查一般由开户行信贷部负责人负责。对按规定由上级行审批的贷款,审批行以下分支行要履行贷款审查职责。贷款审查人应对借款申请人的借款申请和贷款调查人的调查意见进行审查,并对调查人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申请人与贷款调查人提交的有关原始资料和调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二)调查报告对贷款的合规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认定意见是否准确;

(三)调查报告提出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贷款方式等意见是否符合有关贷款管理规定;

(四)调查报告的取值和测算参数是否符合有关标准;

(五)贷款的风险认定是否准确、避险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贷款审查应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包括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等,并及时提交贷款审批人。

第十六条贷款审批。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审批权限由省级分行确定,省级分行可对所辖分支机构授予一定的审批权限。贷款审批人由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担任,承担贷款审批决策的责任。各分支行成立贷款评审委员会(小组),负责对贷款合规性、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审核。贷款审批人收到贷款审批委员会(小组)的审查资料及意见后,应在授权的范围内决定是否贷款、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利率、方式及批次等。

第十七条贷款发放和使用。

(一)签订《借款合同》。对批准发放的贷款,开户行要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文本。提供担保的,还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其中,需要登记的,应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用于质押的动产和权利凭证还应及时交付开户行保管。凡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借款合同》文本有关条款未提及或不一致的,签订《借款合同》时,借贷双方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补充约定或变更有关条款。

(二)填写《借款借据》。开户行要根据《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对同一借款人一次性审批、分批次发放的贷款,应分批次签订《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

(三)贷款使用。借款人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贷款的收回。开户行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督促借款人归还贷款。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之前,开户行应通知借款人筹措资金,按期归还贷款。贷款到期或虽未到期,但借款人自愿提前归还贷款或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收回的,开户行应及时从回笼货款或其它资金中收回。

第五章贷款使用监督

第十九条贷款发放后,开户行应加强贷款使用的监督,确保贷款符合规定用途并按期收回。

第二十条贷款发放环节的监督。农发行对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使用实行报账制。

(一)借款人应根据拟购进的粮食数量和价格,结合自有资金和其他借款额度,向开户行提出用款计划。

(二)借款人参与粮食收购、调入的资金使用顺序应按照“先自有资金和其他借款,后农发行贷款”的原则。

(三)借款人在粮食收购初期,开户行首先要核查借款人粮食购进和资金支出凭证,并与借款人参与粮食收购的自有资金和其他借款核对,经核对与购进粮食价值相符后,再按收购进度向借款人支取后续收购资金贷款。对借款人的自有资金全部用于农发行贷款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已按规定存人农发行有关账户,并且没有其他借款参与粮食收购的,开户行可根据借款人的用款计划,按粮食购进进度,向借款人支付收购资金。开户行发放的贷款必须与借款人实际购入粮食的价值保持一致。

(四)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调入粮食,并且调出方是在农发行开户的企业,借款人的结算货款原则上实行转账结算。

第二十一条贷款占用环节的监督。借款人用于购买粮食原材料的货币资金、预付账款、合理结算期的应收账款、粮食原材料和库存的在产品、产成品、各类副产品所消耗的粮食原材料价值,在剔除用于购买粮食原材料的自有资金和其他借款后,应与农发行贷款相匹配。

(一)粮食原材料库存的监督。开户行要将借款人所有资金形成的粮食库存全部纳入农发行信贷监管范围,并掌握借款人粮食加工进度和原材料的加工转化率,监督借款人所消耗的粮食原材料与产出的产成品保持对应。

(二)产成品及副产品销售的监督。开户行应定期掌握借款人产成品及副产品的库存、销售变化情况;借款人应定期向开户行通报产成品及副产品的出库销售情况,对大宗产品销售应接受开户行的跟踪监督。

(三)货币资金和应收账款的监督。开户行应定期检查借款人的货币资金、预付账款和应收账款等变化情况,对影响收购资金安全的各种异常变化,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货款回笼环节的监督。

(一)对借款人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主要使用农发行借款从事粮食原材料收购的,开户行应要求借款人的销售货款全部回笼到农发行账户。对未能全部回笼到农发行账户的销售货款,借款人要定期向开户行报告回笼到其他金融机构销售货款的情况。

(二)对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使用农发行借款占其全部用于粮食原材料收购流动资金比例较小的,开户行应要求借款人定期内有一定量的销售货款回笼到农发行账户,回笼到农发行账户的销售货款与借款人定期内全部回笼货款的比例,应不低于农发行贷款占其他所有金融机构用于粮食原材料收购流动资金贷款的比例。

(三)在农发行贷款到期前30天内,借款人回笼到农发行账户的销售货款,应不低于到期应收贷款。当月销售货款较少的,借款人应及时追加存款,保证到期贷款按期收回。

在距贷款到期日30天前,回笼货款除按规定收取利息外,按照合同约定,可由借款人周转使用或经借款人同意由开户行收回贷款。

第二十三条实行台账管理制度。开户行要将粮食收购资金贷款从贷款的发放环节开始,经过粮食收购、储存、产成品的销售,直至销售货款的回笼,全部纳入信贷管理台账进行监测和反映。

(一)定期登记信贷管理台账。除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和收回贷款及时登记台账外,开户行还要结合企业的经营实际,定期对企业的库存和资金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及时登记台账。定期核查周期由省级分行自行确定,每月至少一次。

(二)开户行要按借款人实际收购粮食原材料的数量、价值登记台账;对以粮食初级产品(含面粉、大米等)为主要原材料的,应按照有关标准(出粉率、出米率等),将粮食初级产品折算成原粮登记数量,按借款人的原材料采购价登记价值;库存产成品及各类副产品折算成实际消耗的粮食原材料的数量和价值登记。

(三)开户行应根据信贷管理实际需要建立必要的辅助台账,定期登记原材料、产成品及各类副产品的名称、数量、价值、库存地点等的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经营情况的监督。开户行应定期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收回率和现金流量等的变化情况;

(二)借款入主要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包括价格、市场占有率、有效需求、竞争对手,以及近期销售合同的签订和履约情况等;

(三)是否出现贷款抵押品价值下降、农发行对抵押是否出现失去控制或抵押无效的情况;

(四)关联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对借款人的影响;

(五)能够影响借款人经营状况发生重大改变的其他情况。开户行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及时反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规避贷款风险。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要存人贷款档案。检查人对检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对借款人实行派驻信贷员制度。开户行要对大型粮食加工企业派驻信贷员(组),实行专人监管。派驻信贷人员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金融服务和全面监督,参与企业有关粮食收购资金运用的重大决策,对粮食原材料和产成品购销活动进行适时监控和监督借款人与贷款相关的有效资产的处置行为。

第二十六条对借款人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约定的,开户行应当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信贷制裁。

第二十七条农发行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视情节轻重及对贷款质量的影响大小给予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油脂加工企业申请贷款用于自主购进油脂原料的,比照此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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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贷款风险五级分类信贷风险客户评级

一、贷款风险分类的目标

1.Zeta分析法是“贷与不贷”的贷前审查管理,而贷款风险分类是则是贷后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掌握资产质量状况,对不同类型的资产分门别类的采取相应的处置手段,提高信贷风险的管理与控制水平,为信贷风险的量化打下基础。

2.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3.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从而判断资本是否充足,为监管部门提供最低资本要求监管依据。

二、贷款分类的标准

五级分类是国际金融业对银行贷款质量的公认的标准,这种方法是建立在动态监测的基础上,通过对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实力、抵押品价值等因素的连续监测和分析,判断贷款的实际损失程度。也就是说,五级分类不再依据贷款期限来判断贷款质量,能更准确地反映不良贷款的真实情况,从而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从还款的可能性出发。我国《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第三条规定:“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实际上是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人的还款纪录;借款人的还款意愿;贷款的担保;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银行的信贷管理。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贷款风险程度与企业信用等级有较强的内在联系,即信用等级越高,贷款风险越小,分类等级越高。

客户评级虽然在很多情况下与还款能力有正相关关系,但就一笔贷款而言,影响本息归还的因素往往超过借款人信用评级所包含的内容。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AAA、AA级企业中仍然存在大量不良贷款。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借款企业提供虚拟的报表和资料,使信用评级失准。二是一些评估机构对国有、股份制大中企业评级偏高、偏松。所以,有的时候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虽好,但还款能力不一定很强,因此,不能用客户的信用等级代替对贷款的分类,否则就会掩盖影响贷款归还的本质因素,最终影响贷款分类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三、贷款五级分类在信贷风险中的作用

1.促使商业银行加强对信贷资产的关注

由于五级分类较为准确地反映了各类贷款的风险真实状况,为各行采取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风险化解措施提供了依据,一是通过五级分类揭示出贷款的风险程度,对尚未到期但风险度较高的贷款予以关注,发挥了风险预警作用;二是在加强对不良贷款管理的同时,还加强了正常贷款的管理,特别是对关注贷款加强了信贷监督。银行对关注以下贷款形态的客户必须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对于在期限内不能解除风险预警信号的,要根据预案实施贷款的主动性和预见性退出,切实掌握风险客户有效退出的主动权。

2.促使商业银行完善内部控制和稽核机制

一是对贷款的发放、管理和信贷资产的保全等分别设置不同的职能部门,对信贷业务的发展以及风险的控制与化解起到了良好作用。二是完善了贷款审批、发放与管理的授权授信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三是建立、健全了贷款台账管理系统。四是制定了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的相关制度;五是根据五级分类结果,改进授信工作,对于次级以上贷款客户进行重新评级、授信,并且把授信作为强化内部控制风险的手段,而不是给予企业的优惠措施。

3.为不良贷款的管理提供了依据

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在一定程度上真实的界定了资产质量,有利于银行根据不同风险类别的贷款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为银行及时发现不良贷款,采取有力措施收回资本以尽量减少损失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同时贷款五级分类还可以通过对行业和地区的不良贷款的考查,修订评级指标体系,为银行的风险控制和合理分配资源提供了依据。

四、对于贷款五级分类的几点建议

1.对贷款分类层次更进一步细化

完善的贷款分类体系应该对五级分类进一步细化,并从风险管理的角度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商业银行应认真研究与分析发达国家现有较成熟的贷款细分标准和原则,并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具体情况,研制出更加合理与更具可操作性的贷款细分标准,以进一步完善现有的较为粗放的分类体系。同时,各行还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损失计提比例的上下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细分后应提取的损失准备金,以便更加科学地测算贷款风险度,计算贷款的合理价格,进而判定本行的市场定位。

2.加强培训,提高分类者的综合素质,让分类者成为“专业的把关人和独立的判断者”。

五级分类制度是由专业人员在收集和分析借款人的经营、财务等多方面信息的基础上,对风险影响贷款偿还的程度做出估计,判定贷款的分类级别。要胜任这种重要而复杂的判断,需要具备丰富的经济、金融知识,需要了解借款人所属行业的专业运作规律及其动态行情,还需要积累风险管理实践经验。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加强对实务操作人员分类技能和方法的培训力度,通过专业化促进分类工作质量的提高。

3.强化贷后管理工作

各行要根据现有的客户情况,合理配置客户经理,并实行科学的量化考核,使客户经理在必要的压力下有较充足的时间对所分管的客户及其担保单位进行日常的、定期的走访与检查,及时地了解相关客户的经营状况及其它非财务因素的变化情况,并根据该变化实时地调整贷款形态,将分类结果的监测、调整与运用工作日常化,以避免季末短时间内集中分类所造成的形式化。

参考文献:

[1]潘文波.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实证研究报告.投资研究,2001,(1):22-26.

篇(7)

根据商业银行信贷风险产生的因素是来自于银行内部还是银行外部划分为内源性风险和外源性风险。

(一)内源性信贷风险成因

对银行来说,内源性信贷风险产生的直接原因来自于银行信贷管理体制不健全,内部控制存在较多漏洞等方面,这对银行来说是可以通过制度的完善,管理水平的提高得到改进的,具有一定的可控性的,因此从银行内部分析信贷风险的成因非常必要。一是存在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够完善;在同一个银行中,各个部门还没有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在银行之间存在拉客户拉贷款等不当竞争的现象。二是银行员工在贷款管理工作中没有把相关文件吃透;没有很好的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在发放贷款时重贷款数量轻贷款管理、贷款审查制度流于形式。贷前调查不细,贷时审查不严,贷后检查不力,以致难以控制贷款的全过程,使他们难以控制的贷款,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贷款问题。三是从贷款的结构上看,中长期贷款占比太高,容易引发流动性危机;从贷款的产业结构看,过分地集中于少数几个产业,造成银行信贷风险过于集中,当相关行业出现问题时,银行的贷款资金将遭受大额损失。

(二)外源性信贷风险成因

一是宏观经济环境和政策原因。宏观经济的发展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很难对未来的走势做出准确的判断,而政府又会根据经济的发展变化做出相应的经济政策,但市场反应又往往变幻莫测。所以正常情况下,银行很难对经济政策做出全面的研究和分析,预测市场的能力不强,因此不能及时、准确地把握市场动态和经济政策趋势,因此,银行贷款出现风险的可能性就加大了。二是由于政府干预产生的信贷风险。按照经济发展规律,商业银行应该是市场参与的主体,是资金配置的主体,政府的职能应局限于宏观调控,但实际的情况是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并没有完全退出的行政干预,往往会对一些特定项目做出指定投资要求,出现特定项目效益不高,甚至亏损,给银行造成了不良贷款。

二、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控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贷款的内部控制,健全银行内部贷款管理制度

通过设立贷款调查岗位,负责对贷款项目进行信用分析,调查贷款申请人情况是否真实,借款人的合法性,预测贷款还款的可能性,对贷款申请的贷与不贷、贷多贷少等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设立贷款审查岗位,对贷款调查报告进一步审核,看是否符合本行的贷款政策,审查本行的资金头寸是否充足,能否满足贷款需求;设立贷款决策岗位,成立贷款审批委员会,按照分级负责、集体审定、一人审批的原则对贷款申请作出决策;设立贷款检查岗位,在贷款发放后,负责对贷款进行跟踪检查,监督贷款人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并及时发现贷款的风险信号,做出相应措施防范风险扩大和进行补救;设立贷款稽核岗位,负责检查贷款是否符合有关法规法律,检查信贷人员有无遵循贷款制度,有无“”等现象。

(二)建立信贷风险责任考核机制

就目前来看,我国商业银行的业绩考核体系主要以员工完成的业务量为考核指标,但对发放信贷的相关风险考核指标并不充分,应该加大对信贷风险因素的考核指标建设。首先,建立以行长负责制为中心内容的贷款管理责任制度;其次,将贷款管理的权限与相应的责任分级落实到部门、岗位和个人,严格划定各个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责任;第三,明确奖惩条件和标准,并规定未履行相应职责应该承受的经济和行政处罚,确定合理的业绩考核指标,将贷款管理工作人员的业绩与利益挂钩;最后,建立信贷人员离职审计制度。

(三)培养浓厚的信贷风险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