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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8年OECD提出“有害税收竞争”这一概念以来,税收理论界就税收竞争是否“有害”进行了激烈的讨论,OECD认为,确实存在有害税收竞争的措施和行为,特别是在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也存在,而避税港则是有害税收竞争的主要策划者。2006年OECD了《OECD有害税收竞争项目:2006年成员国最新进展》报告,总结了反有害税收竞争行动所取得的成果,也标志着OECD的反有害税收竞争行动暂告一段,但是,OECD对有害税收竞争活动的研究为我国的涉外税收敲响了警钟。
一、我国外资投资企业的投资现状
据统计,截至2008年2月底,我国累计批准设立外资企业639605家,实际使用外资8038.8亿美元。今年1-2 月,对华投资前十位国家/地区(以实际投入外资金额计)依次为:香港(76.71亿美元)、英属维尔京群岛(33.9亿美元)、新加坡(8.07亿美元)、日本(7.62亿美元)、韩国(6.96亿美元)、美国(6.9亿美元)、开曼群岛(6.53亿美元)、萨摩亚(5.05亿美元)、台湾(3.73亿美元)、毛里求斯(3.1亿美元),前十位国家(地区)实际投入外资金额占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87.47%。①
诚然,引进的外资为我国经济的腾飞做出了巨大贡献:2007年我国税收收入达49442.73亿元,涉外税收总额约占22%。②然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有害税收竞争对我国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可小视,表现为部分跨国公司利用在香港、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新加坡和萨摩亚等避税港设立的公司与在我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转让定价,形成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大范围亏损局面,目前我国外企的亏损面在50%左右。有害税收竞争实践的存在为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活动提供了便利的条件,而其所产生的恶果就是我国应得税收收入的巨额流失,影响税收作为我国经济调控手段作用的发挥。
二、美国反避税措施借鉴
美国是较早制定反避税措施的代表国家,为开展有效的反避税工作积累了很多经验。
第一,从立法层次保障反避税措施的实施。1954年颁布《国内收入法典》针对反避税制定了专门条款。其主要措施有:(1)交易价格的确定:税务部门有权决定,在联属企业各纳税人之间必须按“正常交易原则”适当分配毛所得额,扣除抵免额,以明确反映出各有关联属纳税人各自的实际所得额。(2)避税地的规定:美国没有对避税港下定义,但《国内收入法典》里把避税港一词适用于具有以下某个或多个特征的国家和地区:不征收所得税或税率比美国的所得税低;银行高度保守商业秘密,甚至不惜违反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银行或类似活动在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有发达的现代通讯设施;对外币存款没有管制;大力宣传自己是离岸金融中心。③
第二,签订国际税收协定以防范偷逃税和避税。美国1984年根据双边税收协定,与17个国家交换了情报,收到外国文件84万份,送往外国的文件50万份,有力地打击了国际偷逃税和避税活动。据有关资料介绍,目前美国已与3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
第三,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在纳税申报制度上,美国严格要求一切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纳税人及时、准确、真实地向有关国家税务机关申报自己的所有经营收人、利润、成本或费用收支情况。同时建立了完善的税务报表会计签证制度即申报的各类会计报表,一律都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核签字。另外加大避税处罚力度,如转让定价违法问题增加处罚规定,对调增所得税净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其调增额罚款20%-40%。
三、加强我国反避税措施的完善
第一,完善我国的税收立法。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避税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在各自国家的税法中得到反映。我国由于长期以来没有提出过避税概念,更缺乏专门的研究,所以现行的税法中反避税立法条款很不完善,在跨国纳税人普遍避税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显得被动无力。令人欣喜的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旨在制约各种避税行为,是我国首次较全面的反避税立法。本章在完善现行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反避税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税收征管工作实践,引入了成本分摊协议、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一般反避税规则以及针对避税行为加收利息等条款。
第二,加强国际间的反避税合作。随着社会经济的国际化和跨国公司活动规模的迅速扩大,跨国纳税人避税目的日益明显,使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单纯依靠本国力量进行反避税斗争难度越来越大。要彻底遏制投资者的避税行为,需有关各方面必须密切合作。于是以签订双边或多边的国际税收协定的形式进行国际合作,这就成为国际反避税斗争的一种重要形式。截至2007年11月,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89个税收协定,与香港、澳门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其中86个协定和2个安排已经生效施行,为促进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构建了一个良好的国际税收法律框架。
第三, 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科学严密的税收征收管制度是防范避税行为强有力的保障。其一,完善现行纳税申报制度。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纳税人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自己的所有经营收人、利润、成本或费用列支等情况并提供和本企业有经济往来(交易对象)相关的数据资料,同时依托计算机网络的运用,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征管软件和计算机网络进行录入、归集、传输和审核对比,找出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其二,加强会计审计制度建设。对跨国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过程及结果进行必要的审核,以检查其业务或账目有无不实,不妥以及多摊成本费用和虚列支出等问题。其三,加大处罚力度。现行企业所得税中,多数是责令有关企业限期改正,即便处罚也力度不大,使得企业存在避税的侥幸心理。对此可以借鉴国外的处罚措施,加大我国避税的处罚力度,令避税企业望而生畏。
参考文献:
[1]凌曼:2006,论有害税收竞争的法律规制,湖南大学硕士论文
[论文摘要]税收遵从成本对经济有较大的扭曲作用。我国现阶段也存在着税收流失的困扰。我们要借鉴国外纳税遵从成本研究的经验,重视降低纳税遵从成本,不断完善税制建设,加强税收征管。
纳税遵从成本是纳税人在遵从税法的活动中不得不承担的费用。20世纪80年代,以英美为首的许多国家政府才真正开始这一领域的研究,并将其纳入税收改革的考虑范围。从各国对纳税遵从成本的调查研究来看,税收遵从成本巨大而且具有累退性,会增加纳税人的不遵从行为,对经济有较大的扭曲作用。我国目前同样也面临税收流失问题的困扰,如何借鉴国外政府对该领域的探索和实践经验,立足我国现状,为税收决策提供一个有迹可循的依据是本文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概念
1.纳税遵从
纳税遵从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要求履行其纳税义务的行为,表现为及时填写所有要求填写的申报表,申报表上的应纳税额应按税法规定和法院裁决要求正确计算。
西方纳税遵从理论认为,纳税人会对遵从成本(包括填申报单的花费、向税务人咨询的花费等)和不遵从成本(罚款)进行比较,从而做出决定。这种观点对于解决纳税人不遵从问题是具有建设意义的。沃尔舒茨斯基教授就认为“从长期来看,税务当局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比纠正纳税人的不纳税行为更为重要”。
2.纳税遵从成本
我国税收界很多对税收成本和税收征管方面的研究文章都提及纳税遵从成本,目前学界对“遵从成本”或“奉行成本”的概念采用的是英国巴斯大学的锡德里克·桑福德(CedriSandford)教授在其《税收遵从成本?押测量与政策》中对“遵从成本”下的定义,即?押纳税人(第三人,尤其是企业)为遵从税法或税务机关要求而发生的费用支出。这种费用支出是指税法及税收所固有的扭曲成本(如工作与闲暇的扭曲,商品消费或生产选择的扭曲)以外的费用支出。它不包括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时所支付的税款。
3.纳税不遵从
纳税不遵从是指一切不符合税收法规意图和精神的纳税人行为,包括纳税人故意不申报、少申报和因为信息错误、误解、疏忽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不申报、少申报。
二、国外纳税遵从成本研究情况
(一)对遵从成本的调查结果
1.遵从成本数额巨大。桑福德(Sandford)曾对1986-1987年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税收体系的遵从成本进行了估算,结果是遵从成本占总税收的3.91%。1995年度美国联邦和州所得税遵从成本约为676亿美元,约占联邦和州税收收入的9%,占GDP的0.93%。2002年,印度国家财政部有关研究表明,2000-2001年度,印度个人所得税的遵从成本(还只是纳税人所承受的“合法”成本)占到该项税收的45%。富兰塞斯·威廉歌德(FrancoisVaillancourt)研究了1989年加拿大个人所得税发现,其遵从成本占该项税收的6.9%。
2.遵从成本具有累退性。遵从成本的累退性表现在随着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人)收入越高,遵从成本反而相对越小。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相比,前者承担的遵从成本明显高于后者;小型企业的遵从成本负担重于大型企业。
3.遵从成本对经济有负影响。遵从成本会给社会增加资源成本,对于遵从成本的怨恨可能导致不遵从行为;遵从成本通过提高边际税率,可能扭曲或者阻碍国内和国外的投资决策。印度财政部最近的研究发现,高额的遵从成本带来的经济影响还包括:扭曲生产决策、减少投资,带来更高的赤字,减少税收的公正性,减缓经济的增长,影响价格运动规律,降低国际竞争力等等。
4.高遵从成本引发不满情绪。由此导致严重的偷税问题。特别是小型企业和个体户,他们感到在税收方面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因此,他们规避高遵从成本,甚至偷税逃税的动机也就相对比较强烈。
(二)关于税制简化的问题
税收体系的繁琐复杂是许多国家不堪其扰的问题。例如1986年,美国个人所得税申报单说明书就长达48页,有28个可能的表格需要填写,给纳税人带来了极大的不方便。正如幽默大师拉赛尔·贝克(RussellBaker,1995)所言,“税法的最可怕之处在于它无人能懂。它以深不可测闻名于世。”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美国率先开展的税制改革在全球范围得到了回应,税制简化则是其中重要的改革动力之一。税制简化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涉及到简化税法、降低税率、减少税收档次以及扩展税基等许多改革层面。根据鲍普(Pupe,1994)对遵从成本的研究结果表明,税制简化应更加关注在税收最大化、公平与效率的传统目标之间做比较。
(三)一些国家的实践
英国于1986年实行《纳税人》,明确了税务机关的职责:“国内收入局及关税和消费税局应关注不同的纳税人(包括较小企业的特殊情况)的遵从成本。在税收管理过程中,他们应该认识到使你的遵从成本最小化的必要性,应根据职责要求经济、有效地征税。”
美国国税局提出改善纳税人遵从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1)增加税法的威慑力,通过立法、设计付税程序等措施,使所得更加透明,使不遵从更容易被查出;(2)降低遵从成本,通过简化申报表、提供各种咨询,解决纳税人的问题;(3)提高遵从税法的纳税人的社会地位,使不遵从税法的人臭名远扬;(4)加强对税务人的管理等等。
这些国家对遵从成本的研究结果的确向我们呈现了一些触目惊心的事实,有理由相信遵从成本确实很大程度上扭曲了政府和学者们设计税收体系的初衷。
三、国外纳税遵从成本研究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为纳税人遵从提供良好的经济环境
建立这样一种制度——能充分保证“经济人”正当权利的制度,这同时也保证着纳税人的正当权利。在这样的制度下,一切与交换相关的行为都将在“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达到效用的最优。
2.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要改变机构行政人员对整个税制的看法与态度,加强对内部人员的人事培训,这一培训工作一部分可以由系统内人员负责,而另一部分则交机构以外的专家学者完成;加强改善纳税表格格式的工作,使纳税人填写的表格更加简单明了;加强咨询服务,以帮助税务机构与纳税群体之间的沟通等等。
3.保持税法稳定,减少税种的遵从成本
税法稳定有利于降低税收遵从的临时成本。构造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少减免的税制结构,是我国税制建设的发展方向。宽税基可以保证税收收入,并且促进各种相互联系的税种采用共同税基。少税种可以防止纳税人在税种之间的转移,减少相应的遵从成本,矫正经济扭曲。减少税率档次,降低临界点税率,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临界点税率附近生产者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程度。少减免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选择活动,从而降低其遵从成本。
4.增强公众纳税意识
对我国而言,尤其在税收征管中的纳税咨询服务等方面需要体现出来。如果税务机关能够提供充分便捷的纳税咨询服务,如免费提供通俗易懂的税收手册、配备足额称职的税务咨询人员,那么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就可相应降低。完善纳税咨询服务将是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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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亚平.美国规范纳税人行为的若干经验及其启示[J].理论研究,2006?熏(2).
目前,各级政府间的税收竞争正如火如荼地展开,但是学界及实务界对税收竞争褒贬不一,其根本原因在于对于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理论基础等问题存在认识上的误差,忽视了我国业已存在的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实践基础。为了正确处理各级政府间的税收竞争关系,展开有效的政府间税收竞争活动,本文试图阐释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理论及实践基础,以澄清有关问题。
一、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理论基础
(一)税收竞争的内涵及外延通常说来,税收竞争是指政府间为增强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经济实力,提高辖区(或部门)福利,以税收为手段进行的各种争夺经济资源及税收资源的活动。税收竞争是政府间竞争的重要内容,是制度竞争或体制竞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说来,国内政府间税收竞争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即上下级本论文由政府间的竞争、同级别政府之间的竞争以及一级政府内部各部门的竞争,它主要通过税收立法、司法及行政性征管活动来实现。
(二)公共选择的非市场决策理论公共选择理论作为非市场决策(政府决策)的经济研究,成功地将“经济人”假设成功地引入了政治学领域,认为各层次政府的行为同样是符合“经济人”模式的。尽管政府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在行为活动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比如政府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性的组织,它拥有其他经济组织所不具备的强制力①),但是政府同样要受到“用脚投票”(VotingbyFeet)的约束。在这个“准”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各级政府同样必须具有竞争意识,需要努力改进政府工作的效率,从主观到客观真正造就一个更能谋求社会利益最大化的政府。税收竞争作为政府间竞争的主要工具,在保持和创造各层次政府的竞争力上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受到各级政府的青睐。
(三)财政联邦主义的财政分权理论财政联邦主义(FiscalFederalism)是20世纪50、60年代以来形成的财政分权理论(FiscalDecentralization),它主要从经济学角度去寻求为有效地行使财政职能所需的财政支出和收入在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之间的最优分工。它指出,在一般情况下,中央政府必须单独行使财政的收入分配与宏观本论文由调控职能,但就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来说,一个多级政府的财政体制却是合理的。
②在“经济人”理论的框架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是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主体,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各方为寻求自身利益而展开的竞争能够实现共同的利益,即从“自利”向“利他”转化。多级财政体制及相对独立利益的形成是各层次政府展开税收竞争的前提。多级财政体制及独立利益的形成要求各级政府为了实现其目标,获得更高的政治支持率,需要占有更多的政治资源。通常来说,政治资源的获得必须依靠一定的经济资本论文由源,这就是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由此,各层次的政府为争夺经济资源和税收资源的税收竞争便逐渐展开。
(四)演进主义的制度竞争理论建构主义学派认为,在新古典主义的框架下可以由“经济人”通过成本利益分析选择出有效的国家政治经济制度。而演进主义理论认为,个人理性在理解它自身的能力方面有一种逻辑上的局限,这是因为它永远无法离开它自身而检视它自身的运作。因此在演进主义者看来,社会活动的规则(包括政治经济运行体制)应当由社会活动中的博奕尤其是重复博弈来产生。简单一点说,就是社会活动主体间的竞争产生活动规则。竞争不仅是在特定秩序下的活动,竞争活动本身是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在平等市场环境下的竞争能够本论文由保证生命力旺盛的制度胜出,使之成为社会活动者共同遵守的规则。政府间竞争,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制度竞争或体制竞争,它突出了内在规则和外在规则体系对于各辖区的成本水平以及辖区竞争力的重要性。
正是这种竞争成为转型期政府运行体制有效性的裁判。政府间税收竞争作为政府间竞争的重要内容,它的意义绝不仅仅在于为各层次政府获得一定的经济资源及税收资源,而在于它是高效率制度的发现者和维护者。按照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强制性制度变迁存在一个“诺斯悖论”,而政府间的税收竞争则构成“诱致性”变迁或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的重要内容;也就是说中央自上而下的改革不可能真正实现其目标,而税收竞争作为制度的发现者和维护者反而更容易实现转型期的制度选择,从而构成财政分权制度完善的外在条件。①
二、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实践基础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政治经济制度急需实现转型,财政制度不断实现分权化,伴随财政分权的深化地区间经济竞争也不断加剧。其中,加快政治经济制度的转型使有效的政府间竞争(包括政府间税收竞争)成为现实需要,80年代以来的财政分权实践则为税收竞争提供了适格的竞争主体,而地区间经济竞争的加剧则使税收竞争的作用更加凸现。
(一)政治经济制度的转型集中计划经济实践的失败使中国及东欧国家走上了实现政治经济制度转轨的道路,而经济制度的转轨在中国则先行一步。怎样摆脱集中计划经济运行模式的束缚,建构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制度模式,是我国及其他转轨国家的重要任务。在这场转轨竞争中,谁能选择优质高效的制度,谁能以较小的代价实现转轨,谁能及早实现制度的转轨就能成为优胜者。国际间的竞争是如此,国内各地方政府间的竞争也遵循同样的规则。在国内的政治经济转轨中,一般都是中央采取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通过推行一系列政治经济改革,引进大量优质高效制度以实现制度转轨。我国的改革开放大致上就是这种模式。
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变迁无法回避“诺斯悖论”,不可能完全实现其改革的目的。为了实现政治经济制度的转轨,中央政府提出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开始推动地方政府的自主性改革探索,以寻求改革的有效路径。地方政府的自主性改革探索,强化了地方政府的自身利益机制,逐渐形成了自下而上改革的“第一行动集团”。地方政府为了维护业已形成的自身利益,及在新一轮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政府间竞争由此而展开。这种政府间竞争围绕资本、技术及优质劳动力而进行,目的在于获取足够多的生产要素,谋求竞争制高点。而在政府间竞争中,本论文由税收竞争是其重要内容,它一方面通过税收竞争获取足够的经济资源和税收资源,另一方面利用经济资源和税收资源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以谋求更丰富的经济和税收资源。
(二)财政分权改革实践自两步“利改税”初步建立我国的工商税收体系后,以税种来划分中央地方收入的财政体制正式拉开了我国财政制度的分权型改革,我国集中性的财政体制开始向分散的、分层的财政体制过渡。1994年分税制改革及对它的完善和补充,如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等,在不同程度上强化了地方政府对地区性事务的自主管理,财政分权改革进一步深化。伴随着分权财政体制的构建与“地方所有权”的确立,地方政府的资源配置权限不断扩大,特殊的地方经济利益逐渐形成。地方特殊经济利益的形成,使各地在经济竞争中拥有了相对独立的竞争主体资格,从而为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展开提供了有效的竞争者。
(三)地区间经济竞争加剧改革开放以后,各地区间首先在吸引外资方面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各地纷纷出台优惠措施、提供优惠条本论文由件以吸纳外国资本。由于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及沿海开发区等在税收政策上拥有比较大的优惠,且区位优势明显,因此吸纳了我国吸纳外资的绝大部分。如,2000年东部地区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及其它投资3,702,825万美元,占东中西地区合计数4,204,386万美元的88107%。②同时,各地为争夺原材料等资源的竞争也逐渐升级。
在某些领域中,控制了原材料渠道,就能够保证在经济竞争中保持较大的优势。而欠规范的市场秩序又为原材料提供了条件,因而在80年代爆发了诸如“生猪大战”、”羊毛大战”、“蚕茧大战”等。另外,地区间区域分工的竞争也逐渐展开,各地为了在经济竞争占据有利地位,纷纷向“高新”科技行业靠拢,区域间经济目标同构化严重。国家计委的测算表明,我国中部和东部地区的工业结构相似系数为9315%,西部和中部地区的工业结构相似系数为9719%。
③经济竞争的加剧要求地本论文由方政府寻求有效的竞争手段,在以优惠政策获取资源的时代里,税收优惠政策无疑受到极大的追捧。因此,税收竞争在地区间的经济竞争中优势明显。要说明的是,税收竞争是在相关政府政策的辅助下发挥作用的。
三、影响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有效展开的外部因素
(一)地方保护主义的兴起随着地方经济竞争的加剧,地方保护主义日渐兴起,特别是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纷纷采用多种保护措施分割市场。法国经济学家庞赛的研究成果说明了中国国内市场的分割程度。庞赛发现,1997年中国国内省际间贸易商品平均关税为46%,比10年前提高了整整11个百分点。46%的平均关税相当于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贸易关税,并且超过了同期欧盟成员之间的关税。美国经济学家阿伦杨也有与之类似的发现,在改革开放期间,中国国内各省之间劳动力的生产率和价格的差距拉大,而按工业、农业和服务业计算的GDP却呈收敛性,这正好与作为统一市场应该出现的情况相反。
④由此可见,随着财本论文由政分权运动的展开,各地不可避免的为着自身利益加强了对本地经济资源和税收资源的保护,由此导致了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市场的进一步分割。地方保护主义是地区间经济竞争的产物,或者说地方保护主义是地区间经济竞争的一种表现,它的兴起使政府间税收竞争更加混乱。地方政府间的税收竞争本来是要发现和使用更有效的制度,但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出现却使之反而成为统一市场制度秩序运行的障碍。
(二)弱稳定的政府间关系建国以后,我国相继颁布了宪法及一系列法律准则,保证了我国政府间关系的相对稳定性。但是,由于受制于历史传统及现实客观因素,我国各层次政府间关系的稳定性还不够,从而影响到政府间
税收竞争的有效性。第一,由于深受悠久的中央集权制传统影响,我国建国后形成了单一制的政府体制,中央政府或高层次政府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中扮演了较为重要的角色。第二,我国缺乏地方自治传统,地方政府或基层政府往往依赖于中央政府或高层次政府。
第三,我国现有政府官员的考核与任免机制主要受制于中央政府或高层次政府。
①而在我国的现实政治生活中,中央政府往往无法得到有效的约束,时常对地方政府事务进行干预,难以保证各层次政府间关系本论文由的稳定性。在弱稳定的政府间关系下,全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受中央政府的影响过大,常常危及地方政府积极性。首先它将影响纵向的政府间关系。由于中央政府难以得到宪法及有关法律准则的约束,导致其活动范围过于宽泛,常常超出其有效活动边界,造成越位。中央政府难以受到约束的超强活动能力及超宽活动范围,使中央政府同时扮演着“运动员”与“裁判员”的角色,破坏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平等竞争关系。其次,它将影响横向的政府间竞争关系。中央政府或高层次政府对各地的发展畸轻畸重,往往会损及地方政府的平等竞争权,弱化部分地方政府的经济竞争能力。由于我国现有体制下缺乏稳定的政府间关系和竞争性政府主体,导致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还处于弱势有效性阶段,还不能有效实现转轨期政府间税收竞争的主要目标,即实现政治经济制度的顺利转轨。
由于缺乏稳定的竞争规则,政府间税收竞争无法通过“看不见的手”来实现整个社会的利益,即没有从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向社会利益的转化。而过分强调财政分权,地方政府对经济资源和税收资源的争夺过于惨烈,各地被迫卷入了地方保护主义和分割市场的恶性竞争。这种恶性竞争正是目前大多数学者反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主要理由,因为它确实扰乱了地区间的正常经济往来,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有效性。
四、结论
尽管政府间税收竞争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政府间税收竞争在实现政治经济制度的转轨方面具有十分突出的作用,能够发挥各层本论文由次政府在寻找高效制度方面的积极性。因此现阶段的任务在于维护政府间税收竞争的良好秩序,规范各方的行为,实现政治经济制度的有效转型,而不是全盘否定政府间的税收竞争活动。
(一)维护良好的财政分权秩序尽管我国财政分权改革缺乏稳定的法律基础及理论基础,造成了财政分权过程中的某些无序化行为(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但是财政分权及由此而起的税收竞争却构成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推动力。维护有效的财政分权秩序,主要是建立地方财政的有限分权模式,保证地方政府的分权利益不受高层次政府的干预,而这也是政府间税收竞争有效展开的条件。要保证我国的强势高层次政府不干预低层次政府的分权利益及税收竞争利益,就必须建立稳定的政府间关系,即构建稳定的政治法律制度以固化各层次政府间本论文由的事权及财权关系。
对此,可以考虑建立一种超稳定的双层约束机制,既约束中央政府(包括高层次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干预,又约束地方政府的非规范性活动。
(二)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与市场分割,建立统一的市场秩序有效的政府间税收竞争必须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泛滥,而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及市场分割的有效途径莫过于建立统一的市场秩序。我国在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运动中,可以借鉴美国的双层司法体制及其宪法中的商务条款。双层司法体制中,中央司法机构主要解决全国性的司法案件并对地方之间的案件纠纷有审判权;地方司法机构主要解决地方性司法纠纷。美国的商务条款则建立了中央政府对地区间贸易争端的专属解决权,我国的现实地方政府屡屡干预地区间的贸易。因此在我国建立类似条款,对于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可能会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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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重新定位的必要性
(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税务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和规格应发生相应的变化
近20年来,在技术进步与各国开放政策的推动下,经济全球化进程逐步加快,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为了生存与发展,将有更多的中企参与国际经营,也有更多的外企走进中国,同时经济全球化还带来了日益激烈的国际税收竞争问题。这些新问题都要求高等财经院校税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质量、规格要与这一变化相适应。比如,为适应在华外资企业、国内企业集团涉外发展的需要,应该加强有全局观念和组织协调能力,有敏锐的洞察力、开放性思维和创新意识,有国际交往能力的外向型人才的培养;为了使国内企业能有效地参与国际税收竞争,应该加大了解国际惯例、掌握国际规则的国际税务人才的培养力度等。
(二)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要求税务专业人才培养方向和能力应与之相适应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社会经济步入了一个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新的发展阶段,第三产业尤其是金融、保险、投资、咨询等产业发展迅速。与此同时,发展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也成为我国新时期的重要目标。这就要求高校的税务专业不仅要为社会经济化的产业升级和科技进步提供足够数量的税务专业人才,而且应使培养模式、能力与不断深化的产业升级和科技进步相一致。为此,在专业方向上应该进一步加大适用性、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注重学生获取知识和处理信息能力的培养,注意强化学生运用知识创造性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信息技术的发展,要求税务专业人才培养手段和教学内容等应做新的改革
信息技术是经济全球化的助推器,也是高等教育发展的技术基础。近年来,教育网络、网上课程、教学课件、计算机等信息技术在税务专业的课堂教学中也被广泛应用。信息网络丰富了教学内容,放大了教育资源的配置,也给税务专业人才培养手段和教学内容设计带来了新的挑战。这就要求我们的人才培养手段不能只停留在以往的单一地依靠教师课堂传授知识的层面上,而应拓展渠道,开展计算机网络教学,利用现代科技进行教学。同时,在教学内容上必须加快更新,借助于网络资源不断补充完善教学内容。
(四)市场对税务人才需求的变化,要求税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应多元化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社会对税务专业的人才需求开始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税务部门对税务专业毕业生的需求呈减少趋势。而与之对应的是,中、外资企业都迫切需要税务方面的专门人才来处理其涉外税收事务和与其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其它税收事务,进行依法纳税和税收筹划,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管理水平。同时,社会中介机构对税务综合性人才的需求也呈上升趋势,海关、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在办理经济案件中,对精通税收及其相关业务的人才的需求也逐渐増多。市场需求的这一变化,要求税务专业的培养目标必须适时地转向,由过去以为国家培养税务干部为主转为面向市场,为社会培养合格的复合型涉税服务、税收筹划人才。
二、本科税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
(一)人才培养层次的目标定位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现阶段大学本科教育正在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化。本科大学生目前己逐步成为一般的专业人才,精英人才的培养则可以通过硕士研究生教育、博士研究生教育来完成。大学本科教育是培养具有较为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创新意识的专门人才。与此相适应,税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层次定位应为税务专门人才,而非传统定位的税务高级专门人才。
(二)人才职业岗位目标定位
税务专业恢复之后,由于一些高校在思想观念上还不够成熟,还未能从市场需求角度考虑税务专业的办学思路,将税务专业人才职业主要定位于“综合素质高,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精神的从事税务管理和企业、事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复合型、高层次应用型管理人才,以及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这种职业定位较为广泛,也超越了本科层次的水平。因为大学本科期间学生所学习的专业知识比较有限,实践经验也比较匮乏,难以满足高层次、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要求。因此,作为大学本科阶段培养的税务专门人才,主要应从事较为复杂的税收实务工作,而不是直接从事高层次管理工作及高级专门人才所从事的教学科研工作。根据这一职业定位,税务专业毕业生主要面向各类工商企业或者财务咨询公司、中介机构、政府或非盈利机构从事纳税事务、税收管理的实际工作。
(三)人才专业知识结构的目标定位虽然现代高等教育强调“通才”教育,但由于社会专业化分工的客观存在,这就决定了教育领域中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同时也决定了所培养的人才必须具有一定的专长,即“通才”与“专才”相结合的一体化人才。依据这一理念,税务专业所培养的人才也必须是在该领域中具有一定的专长,具有处理涉税事务、控制税务风险和财务风险的专门能力。因此,税务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必须体现出税务专业人才在复杂的税收环境中从事税收活动应具备的税收理论基础专业知识要求以及税收专业技能。税务专业核心课程的设置应体现出其专业特点,包括税收原理、中国税收、税务管理、国际税收、税收筹划、纳税会计、税务、企业纳税实务等课程都应体现在专业课程中。
(四)人才素质能力的目标定位面对税收环境日趋复杂多变的现实状况,对税务专业人才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就显得特别重要了。从整体要求看,本科税务专业的毕业生必须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等完善人格,具有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较强的人文素质和科学精神,具有能胜任财税工作的知识结构和能力,身心健康能全面和谐发展的能力。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高校税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应确定为: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富有创新能力和开拓精神,具备税收方面的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在各级税务部门、税务中介机构及其他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从事相关工作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三、税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途径
(一)优化课程体系
新形势下,税务专业的课程体系应进一步优化,应立足于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的优化上。新的课程体系可以设计为四大模块,即公共基础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实验教学课程。其中,公共基础课程、学科基础课程的设立,主要在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专业课程和实验教学课的设立,主要在于培养学生的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具体设计上,应重点优化专业课程的设置,要根据每门课程在专业培养目标中的地位、作用,进行多维度上的整合。强调各门课的相互协调,加强课程内容的有机结合,体现课程之间的主次关系、层次关系及内在联系,在专业课和相关学科课程设置上,体现明显的专业特色和实务性课程的特点,创建一些适应时展的新型课程。专业必修课设置上应本着兼顾理论课和实务课的原则,课程应包括:税收原理、中国税收、税务管理、纳税筹划、国际税收等。专业选修课应突出专业针对性和实用性,以培养学生应用能力为目标。专业选修课程设置可以分为理论类和应用类两大模块,理论类课程的设置更加注意与国际接轨,同时强调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如外国税制课程的设计,应用类课程包括纳税程序实务、税务实务、纳税会计实务、税收征管信息化等。同时,在专题性质课程的设置上应强调前沿性。
(二)创新税务人才培养模式
要以社会需求和人才自身成长需求为导向,以“夯实基础、拓宽知识、强化实践、突出能力、面向应用、注重创新”为原则,以理论教学体系、实践训练体系和素质拓展体系为实现途径,创立以学生综合素质教育为核心,以知识教育为主线,以能力培养为重点,坚持基础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坚持知识传授与技能培养相结合的“基础厚、口径宽、适应广、能力强、素质高”这一人才培养模式。
(三)改革创新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
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计算机网络教学,利用现代科技(录音、录像、投影、电视、语音实验室等)进行教学。同时,要开发各种教学软件,实现教学手段的现代化。教学方式、方法也应该突出特色,应广泛采用多媒体教学、校内模拟实训教学、双语教学、案例教学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教学手段和方法。课堂教学要以引导启发、问题研究、讨论为主,系统阐述为辅,从而充分调动和引导学生积极思维。要加强案例教学和课堂讨论,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要加强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的针对性,以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为主要选题方向,从而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研究能力。学习效果考核方式上应有所创新。应采取灵活多样的考试形式,如论文形式、案例分析报告等,即使采取闭卷考试的课程,也要増加运用基本理论分析实际问题的试题,减少死记硬背式的试题。同时,还应综合考虑学生平时的学习态度,完成作业情况等,合理评估学生知识掌握和运用能力,杜绝考核成绩的投机性和偶然性。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为实现新的培养目标,必须建立一支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强有力的师资队伍,为此可以通过以下三个途径来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一是从业务部门选拔具有高学历、有较强工作能力的业务骨干做教师;二是选拔教师尤其是中青年教师到实践部门脱产实习或挂职锻炼,提高业务能力;三是聘请实际部门富有实践经验的业务骨干做兼职教师,进行授课或讲座。
(五)注重社会实践环节及技能训练,加强实验室建设
[关键词]税源管理纳税服务优化
一、税源管理的内涵
对税源管理的界定,一般认为,税源管理是市场机制条件下现代税收管理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它通过对涉税经济活动和行为中有关信息和数据的掌握,全面了解经济活动的发展变化,规范涉税行为,为税收收入的组织管理和税收政策制定提供决策支持。税源管理是税收管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通过税源管理的一系列活动,可以对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等基本要素进行控制,掌握税收收入的总体规模及发展趋势,并通过对收入状况的信息反馈,及时了解和掌握税源的发展变化趋势。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和核心,是反映税收征管水平的重要方面。规范和强化税源管理工作,可以有效地防止税收收入流失,实现税收收入应收尽收的目的。它既是征管工作的起点和依法治税、应收尽收的前提,又是预测税收收入、编制税收计划、制定税收政策和制定征管办法的重要依据。
二、税源管理体系的现状
税务部门面临的情况千差万别,经济发展水平、信息化程度、地区产业结构和特点、机构人员配备等等,这些因素都影响着税源管理的水平和难易程度,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笔者认为目前税源管理大致是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依托,以户籍管理为基础,以税源监控为核心,由纳税服务、税收监督、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四方面工作构成的一个有机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核心内容是税源监控,即税源管理部门需要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使用、生产经营、财务核算、资产处理、税收优惠、违法违章等情况有全面而且详细的了解。在这一基础上,在日常工作中做好税收监督和纳税服务,根据有关工作的过程和结果更新税源监控的数据,并通过对有关数据的分析,掌握税源变动的趋势和原因,发现纳税人和税收征管存在的疑点和问题,结合纳税评估的情况,实施有针对性的措施,防范和纠正税收违法行为,优化业务流程和纳税服务手段。
就目前税源管理的现状来说,税源管理体系的构成不够均衡。这体现在几个方面:1.税源监控的质量和效率不高;2.税收监督流于形式,税收管理员在税源管理中缺乏主动性;3.税收分析环节滞后、范围狭窄,而且方法比较单一,多侧重于对事后静态信息的分析、评价,事前、事中动态监督做得不够;4.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缺乏有效整合;5.纳税评估缺乏有效的模型和方法,导致异常企业的筛选准确度不高,评估工作效率低;6.纳税服务不够系统、规范化。
三、优化税源管理体系的总体思路与措施
优化税源管理体系的目标,是依托信息化手段,对纳税人进行科学化分类管理,并完善不同类别纳税人的税源监控,以此为基础进行分级税收分析,通过分析确定税源管理重点策略,开展多种手段的纳税评估、税收监督和纳税服务,形成税源监控、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收监督和纳税服务等分体系之间的良好互动,构建比较完善并且能够随着税源状况变化不断改进的税源管理体系,促进税源管理工作有效并且高效地“提高税收遵从度,和谐征纳关系”。
优化税源管理的具体措施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以税源分类管理为基础完善税源监控。税源监控的内容包括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使用、生产经营、财务核算、资产处理、税收优惠、违法违章等情况的了解,税收监督、纳税服务、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都是以此为基础的。所以,在纳税人数量多、增长快、管理人员有限的情况下,必须依赖信息化手段进行税源信息管理,对不同类别纳税人确定监控重点和内容,改善监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具体包括:建立科学有效的纳税人分类管理体系;针对各类纳税人制定重点监控事项;整合信息系统、扩大监控数据范围。
(二)建立分级、分层次的税收分析体系。分级、分层次的税收分析体系是税源管理的重要保障。税收分析包括了宏观分析和微观分析,在实际操作中,可建立三级税收分析体系:第一级是上级税务部门,主要侧重地区税源总量和税负变化的宏观分析与监控,分析预测税收收入、分析宏观税负、行业税负及其变化规律;第二级是基层税务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经济税源调查分析工作的实施,制定税源分析的具体标准和方法,侧重分析、监控影响本地区主要行业和重点企业税负的相关指标及其增减变化情况以及新增税源和低税负企业;第三级是税收管理员,主要负责微观税源分析预测,建立重点税源户、重点行业的分析、预测、反馈和分析模型定期维护制度,进行针对性的管理。
(三)转变税收监督模式,提升监督质量。目前税源管理中的税收监督模式缺乏主动性,监督的效率和效果一般。转变目前的税收监督模式需要从以下两点入手:1.精简业务流程,减少审批事项,将部分审批项目改为备案制,从而实现税源管理由被动向主动转变、由管事向管户的转变;2.多种措施降低执法风险,减轻工作量。在近两年基层的税收执法检查中,都发现有大量的未及时催报催缴的执法问题。建议采取多种手段处理这类事务:一是依托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催报催缴函件、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通知形式向纳税人送达文书、告知有关事项;二是充分利用各级政府的协税护税力量,加强与他们的合作,利用辖区街道办、租赁办人手比较充足、对辖区情况比较了解的优势,协助完成这些事项。
(四)建立纳税评估模型,开展高效的纳税评估。有效的纳税评估需要在对近年税收监督、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发现的违法违章案例进行总结分析的基础上,利用税收分析发现的异常数据,建立分行业、分纳税人类型的评估分析模型。具体来看,可按以下步骤开展:1.在税务机关专门成立以业务骨干为主的纳税评估工作小组,立足本地实际,制订本单位的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2.创新工作方式,推行二级纳税评估制。即对重点企业、有赢利但利润明显偏低的大型企业的纳税评估,由评估领导小组进行纳税评估,对日常性的中、小企业纳税评估和纳税评估系统导出的有涉税疑点的企业评估,则由税源管理各部门的税收管理员分头进行;3.加强对纳税评估人员的培训。对涉及到的税收业务、财务管理、计算机操作技能、各项评估应用指标的分析能力、与纳税人的约谈技巧等进行系统轮训,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
(五)建立多种手段高效纳税服务系统。为完善纳税服务体系,强化税法宣传,降低纳税成本,在税源管理工作中,应结合纳税人的实际需求制定统筹性的纳税服务策略,针对不同类别的纳税人开展服务项目活动,丰富服务方式和手段,提高纳税服务的专业性。具体包括:1.开展多种形式、有针对性的纳税宣传;2.将纳税服务与税收管理有机结合,创立以纳税人为导向的税收业务流程优化方向,在数据共享的支持下,实现由管理服务由“多点对单点”向“单点对单点”的转变;3.利用第三方资源开展纳税服务,充分依托代征协税队伍的力量,与大专院校合作开展税收志愿者服务项目,同时,引导税务机构的健康发展,积极鼓励和倡导税务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有偿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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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捷.纳税服务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涉外税务,2003.(4).
[论文摘要]本文回顾了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变迁,归纳分析了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缝隙”,进而运用“无缝隙组织”理论,提出以数据应用为支撑,填补征管缝隙、优化征管模式的具体思路。
一、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及其变迁
税收征管模式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性框架,它是指税务机关为了实现税收征管职能,在税收征管行为中对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税收征管要素进行有机组合而形成的规范关系。建立合理的税收征管模式是税制与征管相互协调统一的内在要求,是税制目标能否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得以实现的关键所在。评价征管模式是否合理、有效,关键看其内在的运行机制能否形成良性循环,模式中各构成要素和各环节是否协调,是否有利于促进征收率提高,实现税制设计目标。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经历了几次重大改革,主要包括专户管理模式与“征、管、查”分离模式。
1.专户管理模式。专户管理模式是我国在建国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实行的税收征管模式。这一模式的主要特征是“一员进厂、统管各税”,由专管员包揽从税务登记、税种鉴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纳税检查到违章处理的全部征管事项。由于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经济成分单一,纳税户数量较少,税制简单,专管员对所管纳税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较为熟悉,管理任务易于落实到人,所以责任明确,征收得力。而对于专户管理模式下征管权力过分集中可能导致的专管员“寻租”问题,在当时的政治经济条件下是不多见的,也不会影响整个模式的运作。所以,专户管理模式是当时条件下的合理选择。
2.“征、管、查”分离模式。我国进入全面改革开放时期后,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经济成分日趋复杂,税制也由简单向复合转变,纳税户数和经济总量不断攀升。为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我国税收征管模式也从传统的全能型专户管理向现代的专业化分工管理转变,逐步建立起“征、管、查三分离”或“征管与检查两分离”的新型征管模式。按照新兴古典经济学理论,将以往由专管员承担的征收、检查职能予以剥离,实行恰当水平的征管职能专业化分工,可使税务机关履行各项征管业务的效率提高,成本降低,更加符合现代管理的潮流趋势。但是专业化分工也使管理缝隙加大,协调成本与成本上升。
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缝隙
“无缝隙组织”理论是由美国学者拉塞尔·M·林登在通用电气公司总裁杰克·韦尔奇所提出的“无界限组织”基础上,于20世纪90年代进一步加工提炼得出的。所谓“无缝隙组织”,就是以市场为导向,行动快速并且能够提供品种繁多和个性化的产品与服务,从而最大限度地使市场满意的组织。无缝隙组织有几个突出特点:以通才取代专才;加强内外部沟通,推倒部门间“柏林墙”,填补组织缝隙;从专注规范各个管理环节内部行为向注重外部整体效应转变。正因如此,“无缝隙组织”能向市场提供更加全面、周到、快捷的产品和服务。企业界的这种变革对政府管理产生了深刻影响,一些国外政府接受了这种理念,逐步把政府机构建成“无缝隙组织”。
反观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尽管“征、管、查”分离与专户管理相比更适应新税制及外部经济条件的要求,但是由于这种模式在实施中委托层级增多,组织结构复杂,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导致各工作部门、人员之间出现一定的推诿扯皮、相互脱节、管理缺位的现象。如同一个存在裂缝的容器总是难以装满水一样,这种广泛存在于征、管、查内部及之间的缝隙,不利于税收征管水平的持续提高,难以达到应收尽收的理想状态。
主要表现如下:
1.在征收与管理,管理与稽查之间,缺乏有效手段填补前一环节的“后续管理真空”。部分税务机关将大量资源配置在征收环节,耗资建立征收大厅,只顾接受申报,成了“坐等上门”税务机关,而对如何核实纳税人是否如实申报的方法缺乏研究,难以切实解决纳税人准确申报的问题;纳税评估与稽查选案衔接不协调,税务稽查准确性不高,“无功而返”与“漏征漏管”现象并存;征收、管理、稽查部门间还存在着资源不共享、信息传递滞后、部门间壁垒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产生大量的管理缝隙。
2.“征、管、查”3个环节与相关的外部部门存在管理缝隙。由于税务部门与金融、财政、工商、技监、海关、外汇管理、公安和司法等部门之间缺乏现代的涉税信息交换系统,导致各环节在开展各自工作时信息不足,力不从心,出现大量管理缝隙。例如,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脱节,无法实现税务登记环节与工商部门之间的信息互换,由此产生了大量的漏征、漏管户;管理环节与金融、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信息交流不畅,使税务管理人员由于缺乏纳税人交易信息而无法获知纳税人申报是否属实;等等,不胜枚举。
3.税务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工作激励机制均不能适应“无缝隙组织”的需求。目前税务人员的知识、技能比较单一,长期局限于某一特定工作任务,无法胜任综合性工作。税务机构各部门间或各工作人员之间缺少互相提供支持的激励机制,而在只有约束而没有激励的条件下,人们往往不主动采取行动,跨越分工界限解决实际征管问题,只是被动地等待行政指令开展某项工作,这使组织资源难以得到迅速有效整合,也就无法全面高效地对纳税人实施监管。
三、开展数据应用,构建无缝隙“征、管、查”模式
依法征税是税务部门的重要职能,但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我国税收征管中存在大量的缝隙,致使征收率达不到理想水平,导致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存在差异,影响财政收入,有违纳税公平。因此,有必要在现有基础上对我国税收征管模式进行优化,建立无缝隙的征、管、查管理模式。从国外经验看,“无缝隙组织”的建设同该组织的信息化水平有着密切联系。这是由于计算机网络将原先联系松散的、信息互补相通的机构、人员连接起来,使这些机构和人员可以即时沟通,在短时间内收集或者传递有价值信息、进行远程处理,在辅以相关激励约束制度的条件下,各个管理环节之间达到长久的协调统一,管理缝隙逐步得到弥合,整体管理绩效由此提高。具体到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管理缝隙,过去税务机关普遍采取临时性的征管措施加以弥补,难以使实际征收率持久达到合理水平。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突破现有税务信息化建设重系统而轻数据应用的局限,将宝贵的数据资源利用起来,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数据应用为支撑的税收征管“无缝隙组织”,将临时性措施固化为永久性工作,使征收率始终保持在高位运行。具体思路如下:
1.整合内外部信息资源,为建设无缝隙税收征管提供信息基础。要弥补各个环节的缝隙,首先必须获取有效信息资源。2005年以来,全国各地的税务机关纷纷开展了省级“数据大集中”工作,将以前零散存在于地市局或区县局的税收信息整合起来,集中到省局内部信息库,通过网络平台构建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通道,有助于填补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管缝隙。
除了内部信息整合以外,应尽可能地拓展网络触角,有计划、分步骤实现与金融、财政、国库、工商、海关等部门的信息联网,获取有价值的涉税数据信息,以便为各项征管职能提供有效资源。
2.加强研究,构建科学的指标体系。通过指标体系的构建,可以廓清征、管、查职能的界限和范围,明确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就当前而言,应重点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在税收数据统计、计量经济分析上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税制和经济结构特点,形成基于我国数据信息资源的纳税评估和稽查选案的综合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广泛培训,使各级各地区税务机关都能掌握指标含义,以科学的指标评议为工作突破口,全面提高征管水平。
3.应用税收数据,实施税源监控。在完成征收职能的基础上,应利用好相关信息资源,在后续的管理环节着重开展税源监控工作。从理论上讲,由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纳税人是否选择依法纳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其生产经营、资金运用、财务会计核算的真实信息以及第三方信息的监控能力。因此,税源监控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是保证税收征管机制良性循环的重要基础。在税源监控的基础上依托数据开展纳税评估,即通过对纳税人多种涉税信息进行加工整理,运用科学手段进行综合分析,进而对其申报真实性做出的判断和估价,发现异常申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为税务稽查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同时,通过纳税评估,建立和完善纳税信誉等级制度,促使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
4.依靠数据支撑,通过科学选案,实施重点稽查。由于目前税务稽查软件的实用性比较差,加之纳税人历史资料不完整,依托计算机选案目前还难以实现。因此应尽快利用已整合的海量数据资源,完善税务稽查软件,结合税源监控、群众举报,形成人机结合的稽查选案机制,弥补管理和稽查间的缝隙,尽可能地堵塞偷税漏洞。
5.应用税收数据,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数据的处理分析,构建上级机关对一线管理人员工作成绩的显示机制,将部分征管环节中的工作情况变为可观测的,并以此形成对税务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管理人员主动采取措施弥补缝隙,促使基层税务机关将以前的突击性、临时性征管措施(例如,欠税清理、税负调查、“征管六率”考核)转化为制度化、日常化的管理工作,持久提高征收率。
主要参考文献
[1]拉塞尔·M·林登.无缝隙政府——公共部门再造指南[M].汪大海,吴群芳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一、值得商榷的地方
许多专家在国内著名税务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在关于论述国内税收征管难以全面展开的外部环境时,公开“批评”指出国内国民素质的参差不齐,以及与较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国民受教育程度偏低导致素质低下的种种论证。
比较典型的譬如厦门大学王刚就在其在“涉外税务”期刊上发表的文章《税收征管环境的比较研究》中用大量的篇幅展开比较中西方公民的文化素质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在美国,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高达40%以上,日本也接近30%。而在西方发达国家,文盲、半文盲的人口极少,通常占不到本国人口总数的1%。同时指出,公民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不仅有利于加深对税法的认识与理解,以做到依法纳税,而且还可以从更深层次去体会税收对国家、社会的重要意义,增强自身对税收的认同感,从而促使自己主动纳税。所以,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大大改善了西方国家的税收征管环境。有了本国广大公民的理解与支持,依法治税自然也就不再成为难事了。
接下来他列出了我国的情况:我国公民文化素质普遍较低且参差不齐,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口仅占总人口数的3%左右,而文盲、半文盲人口占总人口数的比重竟然高达10%以上。在这样的文化背景条件下,不要说是深入地理解社会主义税收对国家、社会的重大意义,就单单是读懂和领会税法条文,对相当部分的公民来说都还是有一定困难的。许多公民由于理解能力所限,对于社会上的偷逃税现象不以为然,无法意识到损害国家利益归根到底就是在损害公民的整体利益这一深层次的联系。因此,偷逃税可耻、偷逃税者“人人喊打”的社会风气在短时间内还难以形成。相反,大肆地偷逃国家税款甚至是暴力抗税抗法的案件却屡有发生且处于上升趋势。所以,公民整体文化素质的低下,也制约了我国税收征管。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国家在“科教兴国”战略的指引下,加大对国民教育的投入力度,早日扫除文盲、半文盲人口;同时,还要大力发展高等教育,扩大高等教育的受益面,切实提高公民的整体文化素质。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大有人在,笔者对此种看法不敢苟同。但是,税收征管环境的国民文化素质真的制约税务部门全面开展工作吗?恐怕值得商榷。笔者在乌鲁木齐了解到,在乌市每年约有三千家教服务,每年的收入约六千万的纳税个人收入所得,依据最新税法,须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据税务局的统计,这笔收入的税收收入很少。
笔者认为,能做家政服务的大部分是受过高等教育的,所以学者们以公民文化素质的外部环境导致征纳的难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其根源在于其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和个人在已有制度下利益最大化趋同的结果。况且要解决国民文化素质的问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难道我国的税务开征的优化真要等到国民素质赶上西方国家国民素质的那天?
众所周知,经济学是研究“理性人”的,笔者认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都是理性人,假定征管工作的寻租成本为零,但纳税是有成本的,同样,征税也存在成本。征税成本,指政府为取得税收收入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1)直接成本是指税务部门的税务设计成本(包括税法及相关政策的设计和宣传等)、税收的征收成本和开展纳税检查并处理违规案件的查处成本这三个部分;(2)间接成本则是指社会各相关部门及团体、组织等为政府组织税收收入而承担的各项费用。纳税成本指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所付出的耗费。纳税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按税法要求进行税务登记、建立账册及进行收入与成本记录和核算等的支出;(2)因申报纳税而聘请会计师或税务顾问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和货币支出;(3)缴纳税款时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及耗费的时间和精力;(4)为合理避税进行税务筹划及发生税务纠纷时聘请律师发生的支出;(5)因了解税制而发生的学习成本。数据显示,一般而言,纳税成本要比政府的征税成本大的多。
所以,作为理性的纳税人避税的做法,笔者认为是一种理性人“理性”的选择。本文指出持上述观点学者的分析方法存在问题。笔者认为,税务征管工作存在征纳税双方的混合策略博弈的纳什均衡。
二、征纳税博弈分析
(一)基本假设
1、理性假设。税收征管中的征纳双方都是理性的,能够自觉谋求自己利益最大化,即征税主体的目标是确保在依法条件下的税收收入最大化,而纳税主体则是在自己能够承受的风险限度内确保自己税后利益最大化。
2、资源有限假设。税务部门的征管资源包括人、财、物等都是有限的,对所辖区域的税收管理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无一遗漏,更何况税收征管是有时间要求的,在有限的时间内是很不容易做到这一点的。这就使得我们税务机关在特定情况下或特定决策下只能将主要力量用于重点或特意选取的领域。
3、自由裁量假设。税务机关或人员在具体的征管操作上具有执法弹性,也就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依法行为的前提下可以有一定的可探幅度,而不是刻板的、被动的、无自由度的执法人员形象。
4、税收成本假设。主要是指征税主体即税务机关要充分注意“成本收益比”,某种情况下,在不太重要或不太严重的领域内不采取行动是可行的。
(二)税收征纳的基本模型。笔者以税务登记博弈为例:假设纳税人不办税务登记而税务机关未查,则可获得相当于V的预期收益;如被抓获就要受物质和名誉上的损失,其效用为-P;征税人不查,而纳税人正常办理税务登记有S的正效用;不查而纳税人不办税登记,则产生漏管户,其损失为-D;如果纳税人实施检查,而纳税人亦守法,则双方无所得也无所失,不妨设为0。以上V、D、P、S均为大于零的数。在该博弈中,纳税人有“登记”与“不登记”两种可选策略,征税人有“检查”与“不检查”两种可选策略。双方博弈的支付矩阵如下表所示:
该博弈中,如果纳税人选择“不登记”,那么征税人最优策略是选择“检查”,但征税人选择“检查”时,纳税人最优策略是“登记”,既然纳税人守法,征税人选择不检查更合算。而当税务机关放松检查时,纳税人又会蠢蠢欲动。因此,博弈没有纯战略均衡。与猜硬币博弈一样,这是一个混合策略的博弈问题。设纳税人选“不登记”的概率为ρ1,征税人选择“不检查”的概率为γg。根据求解混合策略问题的第二个原则,纳税人选“登记”和“不登记”的概率,一定要使征税人选“不检查”和“检查”的期望支付相等,即:
ρ1×(-D)+(1-ρ1)×S=ρ1×0+(1-ρ1)×0
解得ρ1* =S/(D+S),这就是纳税人应该选择的混合策略。同理,税务机关选择“不检查”与“查”的概率γg和1-γg也应使纳税选择“不登记”与“登记”的期望支付相等,即:
γg×V+(1-γg) ×(-P)=γg×0+(1-γg)×0
解得γg* =P/(P+V), 这是征税人的混合策略。在此博弈中混合策略为纳税人以(S(D+S),D(D+S))的概率选择“不登记”和“登记”,税务机关以(P(V+P),V(V+P))选择“不检查”与“检查”。该混合策略纳什均衡的期望结果,根据离散随机变量的期望公式可计算出纳税人的期望支付为零。同理,可计算出征税人的期望支付也为零,即多次博弈后,应是无额外损失和所得。
从基本模型可得出一些有用的结论:首先,政府为了减少税务违法现象而加重对违法纳税人的惩罚会产生积极效果。这是因为对其惩罚的加重意味着P的增大,使得纳税人在征税人同样的混合策略下不登记的期望支付变为负值。因此,可在一定时期内抑制纳税人的不法行为,但这会使得税务机关减少其检查的力度,最后使得均衡概率γg* =P(V+P)增大,但纳税人的行动概率只取决于征税人的期望支付,即与S和D有关(ρ1* =S(D+S)),所以加重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查处,在一定时期内会有好的结果,但在长期中却会使征税人产生松懈思想,而对违法不会产生有力效果。其次,政府加重对征税人的惩罚在短期内可能会使征税人真正把精力放在检查上,在长期中起到抑制纳税人违法的作用,但征税人的检查频率取决于P和V(γg*=P(V+P)),只要P和V不改变,征税人的监督力度不会改变。这种现象被称为“激励的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