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8 15:52:24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用人单位(甲方):
毕业生(乙方):
学 校:
填 写 说 明
1、本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就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是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各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毕业生应逐项准确填写,学校应认真审核毕业生有关信息,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协议书,办理毕业生就业登记审核和报到证签发等工作。
2、本协议书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和毕业生双方当事人亲自签订,代签无效。
3、本协议书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协议书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书的附件,与本协议书一并履行。
4、本协议书内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历,除落款日期外,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工资报酬等金额一律使用大写。
5、填写本协议书一律用蓝、黑色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必须(签名)或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6、毕业生离校后签订本协议书的,学校可不签注意见。 甲方
︵用人单位︶ 单位名称 组 织 机构 代 码 单位隶属 中属省属设区市属县(市、区)属县以下(含乡镇、村、居委会等) 联 系 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单位类别 机关科研设计单位高等教育单位中、初等教育单位医疗卫生单位艰苦事业单位 其它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艰苦行业企业其它企业部队农村建制村城镇社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其他 单位行业 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
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 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国际组织其他 档案接收单位 档案接收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迁移地址 乙方
︵毕业生︶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毕业时间 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民 族 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 专 业 学 制 学 历 身份证号码 学 位 联系电话 培养类别 非定向定向委培师范 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 用人单位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机构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学校院(系)意见: 签章
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
培养单位:________________
签订本就业协议应遵守的条款
第一条 本《就业协议书》适用于参加初次就业的普通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部队以及依照中国法律核准登记的外因公司、分支机构。
第二条 签订本就业协议应当遵守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有权利了解对方的实际情况,被了解方应当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 《就业协议书》如增加其他约定条款,约定条款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声誉及合法权益。
第五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对就业协议的成立,有其他约定的,须在就业协议书中注明。例如:用人单位进人需要经人事主管部门核准的,应当在协议书中约定,核准后就业协议成立。
第六条 本协议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经学校鉴证登记后作为签发报到的依据。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毕业后、用人单位、毕业后所在学院和学校各一份。
双方协议的主要条款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 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联系人及电话:_________ 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
档案:_________________
接收单位 名称: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
毕业生 姓名: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
学院:_________________ 专业:__________________
政治面貌:_____________ 学位类别:______________
学历:_________________ 培养方式:______________
生源地:_______________ 婚姻状况: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毕业生工作的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毕业生的工作岗位是: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毕业生户口迁入地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用人单位每月支付的劳动报酬是:________________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初次服务的期限是:____________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是否签订:__________合同。
本协议是否需要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成立
双方商定按下列步骤解决争议:
一、对本协议产生纠纷和争议的,协商解决。
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向当地政府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申请调解。
三、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向人民法院提讼。
一方违约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_____________ 。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违约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违约方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另一方签字盖章后方可解除协议。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毕业生意见:___________ 用人单位意见: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意见: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
关键词:JAVA 协议书 系统 简述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12-0148-01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教育领域重要的民生工程,毕业生就业问题是社会的一个热点。传统的求职招聘方式不能适应新形势,现有的求职系统不是面向学生的,针对性较弱。因此,研发适合高职院校的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十分必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保持就业形势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打印系统就是为满足学院对毕业生就业状况的及时了解而设计的。打印系统使用JAVA语言设计,打印系统使用模块化开发思想,包括系统登录模块,毕业生信息修改模块,查询毕业生信息模块,删除毕业生信息模块,添加毕业生信息模块。该打印系统的运行有利于学院对毕业生就业状况及时了解,提高工作效率。
一、系统分析
系统的总体目标是及时获取毕业生就业状态信息。毕业生注册成功后,可以修改自己的信息,管理员登录成功后,除了具有基本打印查询权限外,还可以添加、修改、删除毕业生信息。
二、系统功能设计
根据系统的总体目标,该系统完成如下具体功能:
1.身份认证功能:毕业生要经过身份认证,才能访问主界面。
2.毕业生信息添加功能:管理员可以添加毕业生信息。
3.信息查询功能:毕业生和管理员可以查询毕业生就业信息。
4.信息修改功能:毕业生可以修改自己的信息,管理员可以修改所有毕业生的信息。除此之外,还具备信息删除、分页显示、页面跳转等功能。
三、开发软件概述
就业协议书实名制打印步骤: 学生网上激活认证基本资料,登录系统平台,申请就业协议书打印, 高校就业部门打印就业协议书。
学生在平台中填写毕业年份、学生姓名、毕业学校、专业等信息后,系统自动与资格审查信息进行匹配,匹配成功后即可登录系统平台进行下一步操作, 通过学生认证时填写的用户名、密码信息登录系统平台,进行申请就业协议书打印工作。审核通过后高校可直接打印学生就业协议书,每个都会自动绑定学生填写的就业协议书内容,未填写的不允许打印。
Java对C++改进,取消指针操作,安全性、适合性取得良好效果,C语言是结构化程序设计语言、有变量作用域过程式语言。
1.JSP 即java server pages由sun公司推出的,是 Servlet 在技术上的扩展, Servlet 的一种简易方式,强调应用时外表表达。JSP和Servlet实质上都是java类。Servlet 和 JSP 最主要的不同点在于, Servlet 的应用逻辑是在 Java 文件内,从表示层中的 HTML 里分离出来。 JSP 的情况是 Java和 HTML 可以组合成扩展名为.jsp 的新的文件。JSP 侧重于视图、一次编写、多平台支持、伸缩性强,Servlet 主要用于逻辑控制方面。
2.Mysql数据库:在Web2.0时代,全网风靡的社区论坛系统Discuz和博客平台Wordpress均基于MySQL稻菘猓实现底层架构。在Web3.0时代,阿里巴巴、Google等大型互联网公司采用MySQL构建大规模数据库,主要作用有以下几点:
a.账号管理,通过控制台进入实例后,点击“账号管理”选项,对实例账号创建和管理。
b.资源监控,RDS for MySQL提供磁盘空间、IOPS、CPU利用率、连接数等核心项数据监控趋势图。
c.备份与恢复,在控制台左侧“备份与恢复”选项中,用户可查看当前的备份列表及进行自动备份策略的修改,同时也提供MySQL备份文件及Binlog文件的下载恢复。
d.实例连接,RDS for MySQL实例通过数据库管理软件MySQL、Navicat、 MySQL通过MySQL客户端的命令行进行连接。
e.数据的迁入与迁出,数据迁入,MySQL提供数据传输服务,全量数据迁移免费;同时提供增量数据迁移服务,可将本地或ECS上的自建数据库平滑迁移到RDS。
四、系统软硬件平台
1.硬件运行环境:服务器,内存1GB以上,外存5GB,处理器INTER 3.0GHZ,100M网卡;WEB浏览PC机,100M以上网卡,客户机/服务器操作系统,vista 7、 windows xp操作系统。
2.软件运行环境:操作系统:vista 7、 windows xp,数据库,mysql,,网络:以太网搭建组成的局域网,可设置多台客户机。
3.用户注册维护部分代码:a. 注册主页面关键程序代码:
学校登陆
Boder=1 framespacing=1 row=120,frameborde=no>
Name=top frame src=top scrolling=no>
Id=main name=main frame src=righ.jsp
Scrolling=no >
b. 毕业生信息维护模块:
Function check()
{ if(document.form2.yong.value==){aler“输入用户名”}
Document.form2.minma.value=){“alert(“请输入密码”)}
Document.form2.mina.xing.value==””){alert(“请输入姓名”)}
{Document.form2.xing.focus()false’)
}function gow()
二、就业协议签订及填写要求
1、高职学生按实际工作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师范专业学生建议签订私立幼儿园及私立学校对口签订,在编的方可签订公办学校且必须加盖市教育局公章。
2、就业协议书编号暂不用填写,等系里统一填写。
3、就业协议书封皮上的用人单位名称必须加盖公章。(与往年不同)
4、毕业生情况及应聘意见
(1)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要求与本人最新身份证上的信息保持一致。
(2)专业名称必须按标准专业名称填写。 (3)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必须填写准确,如果没有固定电话需填写父母手机号,并且打电话核查就业情况时必须证实在所签单位工作。
(4)应聘时间、地点如实填写。
(5)应聘意见一栏填写“同意”两个字,毕业生签名必须本人签字。年月日填写在XX年12月份以后。
5、用人单位情况及接收意见
(1)单位名称:填写用人单位公章上的名称。
(2)单位隶属:私立学校填写人社局,正式在编公办校填写教育局。
(3)联系人,联系电话必须填写清楚,并且核实就业率时,打电话必须证实该生在此工作。
(4)通讯地址必须如实填写具体门牌号,邮寄材料能够收到的地址。
(5)单位性质如实选择填写。
(6)档案接收单位名称:必须填写用人单位所在市级人社局(如:沈阳市人力与社保障局),在编的公办学校填写市教育局。
(7)档案转寄详细地址(或填写人社局名称),邮编等信息,去人社局盖章时由人社局统一填写好。
(8)用人单位意见: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不得盖用人单位部门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遮盖的章等。
(9)用人单位上级上主管部门意见:加盖县区级人社局或教育局章(根据签订单位性质加盖)(可以省略)
(10)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意见:加盖市级人社局公章(签公办校的盖教育局公章),必须加盖,不得省略。(毕业生签订外省企事业单位的今年也必须加盖人社局公章,在编公办校加盖教育局公章。*与去年不同*)
(11)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约定、毕业生对用人单位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写“此栏空白”或用“斜线”划掉,并双方签字。
(12)用人单位及人社局签章后必须写清日期。
(13)院系审核意见:教学系加盖公章。
关键词: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法律属性;民事合同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84](2013)01—0044—05
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协议书的形式实现初次就业的做法,我们已经走过了十多个年头。十余年来的实践证明,这种形式对维护高校毕业生在初次就业中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方面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项带有浓重计划经济色彩的制度,在当前就业理念新颖化、就业途径多元化、就业形势复杂化的情况下,越来越暴露出它的不足之处。这张关系到每年数百万毕业生和众多用人单位的一纸协议存在着不少问题,在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校问产生了许多矛盾和纠纷,也给社会就业环境和就业秩序带来了一定的混乱。在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大学生就业制度背景下,必须重新厘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属性,从而明确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缘起与当下困境
就业协议书的全称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订的、明确三方在就业择业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即我们俗称的“三方协议”。20世纪90年代后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逐步走向市场,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指导下的双向选择机制-使毕业生就业从传统的指令计划分配转型为现代的市场双向选择。由于市场对就业的调整机制并不健全,因此导致当时的大学生就业处在一种由计划向市场过渡的特殊状态中。原国家教委(1998年更名为教育部)于1997年3月24日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实施至今。《暂行规定》第五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第24条明确规定:“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根据该条规定,高校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用工合意后,应与用人单位、高校共同签订就业协议。因此,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形式上从国家包分配转向市场寻找进程中的选择。
与现实生活中的一般协议不同,就业协议有其特殊性:首先,就业协议的订立主体具有多方性、特定性和特殊性,表现在它是三方合意的结果,并且这三方是特定的,只能是高校、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其特殊性在于这三方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培养方、培养对象、使用方;其次,就业协议的格式是固定的,但这份格式固定的协议并不是由签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事先制定的,而是由另外的、间接的当事人,一般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具有很强的行政管理色彩;第三,协议产生相应效力的前提并不是就业与用工的直接当事人——即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意思表达一致的结果,而是取决于处于行政管理地位的毕业生培养单位——高校的意愿。
按照法理学中法律渊源的一般理论,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规章。既然《暂行规定》是原国家教委制定的,它就属于部门行政规章,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局限在部门行政规章的水平上。然而由于该规章制度颁布实施后,没有其他相关实施细则以及进一步的文件解释,就是说对于其中重要的就业协议制度的具体内容、法律属性、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没有立法上的明确规定,再加上就业协议本身的缺陷,致使学界对就业协议的法律属性莫衷一是。任何人都不可否认就业协议在本质上是一份协议。但问题是它是一份什么性质的协议书?应由什么部门法律调整?在实践中又应该依据什么法律来划分当事人的责任,明确各自的义务,追究违反协议的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呢?这些问题难以回答,导致其法律效力难以发挥!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属性争辩
正是由于《暂行规定》本身的缺憾,就业协议法律属性无立法上的明确规定,法律地位模糊不清,所以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认识。
(一)“民事合同说” 这种观点认为,就业协议是民事合同或民事性质的合同,从就业协议签订的时间、内容及就业协议体现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来看,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但却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和相应的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解除和违约。如果毕业生违反了就业协议书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合同法来追究毕业生的违约责任。
(二)“预约合同说”此观点认为,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只是毕业生将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是一个预约合同,尤其是就业协议中就服务期、违约金等涉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的内容,在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予以确认,这完全符合预约合同的特征,是典型的预约合同。当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正式就业时,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根据就业协议而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本约合同,就业协议作为预约合同的约束力就完成了,而劳动关系应当以劳动合同为准。
(三)“劳动合同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较多,他们认为,就业协议应当适用劳动合同,因为就业协议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们的性质一致。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毕业生就要到签约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就要为其安排相应工作岗位,从实际上说,这就是确定了劳动关系。二者主体意思表示一致;法律依据一致;就业协议应当遵循《劳动法》中劳动合同等有关规定,发生争议纠纷,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依法处理。
三、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法律属性观点的评析
应该说,上述观点都承认就业协议是一种合同,符合合同的表面要件。但其分歧主要集中在就业协议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合同?如果合同性质不能明确,那么在实践中就会找不到相应法律依据,难以处理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尚难诠释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属性。
(一)“民事合同说”有违就业协议的现实运行
“民事合同说”似乎有一定道理,表面看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基于“双向选择”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但这个观点无法解释就业协议中高校的作用和权力。众所周知,民事合同强调的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然而,就业协议是一个“三方协议”,当就业意向中的直接当事人—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意思表示一致了,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就业协议并不能生效。如果它是民事合同,那么如何理解在此问题上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由于未经学校同意学生擅自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所以协议是否生效需经学校的“审批”,这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与涉及颁发毕业证和决定授予学位等事项一样,二者之间的关系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由于高校还负责毕业生的相关资格审查和就业推荐工作,因此将高校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置于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观点就不太恰当。
(二)“预约合同说”混淆了两者的界限
预约合同,本质上也属于民事合同,是一种债权合同。这样界定就业协议,当然也很牵强,不过我们可以单纯从预约合同的角度来分析思考。预约合同的概念,在我国合同实务中虽屡有应用,但我国立法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劳动法》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学者们一般将其定义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之合同”,其将来应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合同。预约合同成立的要件,与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相同。在英国合同法理论中,预约被称为“产生法律关系的意向”。如果没有产生法律后果的意向,任何一个协议将不是一个有拘束力的合同。就业协议不是预约合同的理由在于:首先,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订立目的不同。就业协议订立的目的是确立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的劳动用工关系,而不是以将来订立劳动合同为目的,因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等部门并不是依赖劳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劳动工作关系的;其次,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性质是相同的,比如都属于民事合同,而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性质并不一样。预约合同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如果认为就业协议是预约合同,那就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这和劳动合同的性质是不同的,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经济合同、行政合同等是不同性质的法律合同,它们适用的法律法规也是不一样的;第三,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依据和所适用的规则是一致的,而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依据和所适用的规则是不相同的;第四,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的主体是一致的,而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主体却不一致,就业协议的主体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三方,劳动合同的主体只有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第五,预约合同充分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是当事人之间自愿签订的;而就业协议本身涉及第三方,必须获得高校的同意,带有强制性。所以,就业协议不属于预约合同。
(三)“劳动合同说”缺乏法律依据
对于“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的观点,笔者认为,虽然就业协议是对将来双方可能订立劳动合同的约定,是毕业生与就业单位约定学生毕业后与就业单位可能订立劳动合同的一个凭证,但其本身并不是劳动合同。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差别很大:首先,两者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劳动合同的依据是1995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和2007年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属于国家的基本法律。而就业协议的依据是1997年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暂行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远低于国家劳动基本法律;其次,主体不同。劳动合同是适用于有劳动能力的、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所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只需双方协商一致,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无欺诈、威胁等情形,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毕业生的培养单位(高校)不可能是劳动合同主体。而就业协议的签订须三方在就业协议上签字、盖章才能生效。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缺少其中任何一方签字盖章,就业协议都是不可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换句话说,就是签订就业协议的主体是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第三,目的不同。就业协议是一种对工作意向、意愿的认可,而劳动合同更多的是体现具体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就业协议是高校制订就业计划的重要依据,它体现国家的计划,体现毕业生的流向是否符合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的高校才会批准,其行政性很强。劳动合同的成立不体现国家对人力资源的计划和宏观管理,只体现用人单位招工用工和劳动者择业就业的状态,突出了就业自主性;第四,内容不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除应具备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外,还必须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而就业协议主要明确的是毕业生同意去某用人单位就业和该用人单位同意接收该毕业生的意见,没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第五,签订时间不同。就业协议签订于学生毕业前后,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约束力(尽管目前这种约束力怎样体现,我们尚不清楚),一旦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协议自动失效。而劳动合同签订于学生毕业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正式确立劳动关系之时;第六,处理纠纷的法律适用不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为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所产生的纠纷属于典型的劳动争议,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而学生和用人单位因为就业协议产生纠纷,则不能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只能适用《暂行规定》;第七,处理纠纷的部门不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因就业协议发生纠纷后,一般先由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报送高校就业主管部门,由其审查认可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进行调整,行政性很强。但如果协商不成,则会因为就业协议法律属性不明而无法找到其他明确的救济渠道。而因劳动合同发生纠纷,除当事人可以协商和解外,还可以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述几个方面充分说明,就业协议根本就不是劳动合同,不能作为确定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法律属性的厘定与确认
就业协议使得当事人一旦出现违约并对簿公堂的话,在实务上极有可能遇到如下尴尬局面:劳动仲裁部门会因就业协议所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不予受理;人民法院面对这样的纠纷同样也会以当事人之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不予受理,退一步说就算法院认定该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也必须先进行仲裁。如依据《合同法》立案,姑且不说这种纠纷是否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即便法院同意受理该类案件,但在具体审理中法院究竟依据什么法律条款来处理这种“三方”协议上的争议也将是一个难以解决的现实难题。总之,面对这样的纠纷要想依据现有的法律规范来解决,并不现实。这个典型的“四不像”,产生在我国大学生就业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之中,属于中国特色就业市场转型期的产物"’,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特点,影响、制约了大学生就业市场的有序发展和社会整体就业环境的优化,应该加以修改和完善!
(一)厘定就业协议法律属性的根本前提:主体的明确和高校的退出
根据《宪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就业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自主、自愿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两者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达成合意就可以签约。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应该进行干涉、限制。而根据《暂行规定》第24条之规定,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协议能不能生效,取决于学校的态度。这与宪法赋予公民的就业权和劳动权是背道而驰的,有违宪之嫌。同时,将大学生这一特殊身份主体的就业与社会上其他就业主体进行区别对待,也有“身份歧视”之嫌,与《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劳动法律的立法宗旨也是背道而驰的。那么高校在就业协议中究竟如何定位?高校在毕业生就业协议签订和履行上的权利和义务究竟如何确定?笔者认为,高校应退出就业协议的主体资格,将现行不合理的“三方协议”回归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双方协议,使就业协议真正成为“协议”而不是行政文件。就业协议的签订、生效、履行和违约等事宜都只能取决于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主观意愿,高校不应该进行干涉、限制。作为培养单位,高校对于就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只应起到建议、指导和督促的作用,并为维护学生的权益提供必要的帮助。一些省市已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如广东省、天津市和四川省等。上述省市明确规定,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用人单位和学生直接签订,高校作为培养单位不再作为签约方,学生在就业协议履行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高校将不再承担法律责任。国家有关部门应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规章进行修改,明确规定高校作为培养单位不再作为就业协议的签约方,也不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就业协议法律属性的回归: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
主体角色理顺后,就业协议必须明确其适用的法律法规,才能真正保障其法律效力的实施。由于我国用工单位性质的多样化,存在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同的用工形式,毕业生还可以去部队所属的单位,而按现行法律的规定,不足所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都归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就算是毕业生的工作岗位按照就业协议实现了,最终的结果并不一定是签订劳动合同,换言之,劳动合同并不是适用全部就业协议者!因此,把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接轨的想法是不科学的。
事实上,如果作为第三方的高校退出就业协议后,就业协议真正成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间以平等的身份签订的确立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就是典型的民事合同。理由如下:首先,它是双方在平等互利、诚实可信的基础上签订的。目前就业机制实行的是“双向选择”,毕业生可以在就业市场上挑选适合自己的用人单位,而用人单位也可制定用人标准,根据自身需要挑选合适的毕业生到自己的单位工作,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在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其次,就业协议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的意思表示行为,只有双方的意愿表示一致,该协议才能成立。第三,签订就业协议是没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协议书的备注栏里,双方可以就工作岗位、正式录用的条件、违反就业协议的责任等内容做出不违反法律的约定。既然就业协议属于民事合同,那么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就自然应遵循民法的具体规定。因此,把就业协议归于民事合同范畴中,具体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来进行调整,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乙方: (见习人员)
为明确见习人员与见习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见习期限及工作安排
1、按照甲方的岗位需求,乙方经 (县(市、区)团委)、人力资源市场推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到甲方指定岗位见习。
2、甲方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安排乙方见习活动包括必要的培训,以提高乙方的就业创业能力。
二、见习岗位
3、甲方安排乙方到 部门,从事 工作。见习期间,甲方可以根据其需要和乙方的具体情况对见习岗位进行调整。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甲方负责对乙方在见习期间进行管理;在乙方到岗前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 元;每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 元的基本生活补助;有条件的单位为乙方见习期间的食宿提供便利;尊重乙方休息权;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保障乙方在见习岗位的安全;见习结束时对乙方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
5、乙方须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个人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甲方安排的内容参加见习,按时完成见习期间甲方交付的任务和工作;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四、违约责任
6、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即为违约,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7、甲方未能及时足额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致使乙方受损的,应予赔偿。
8、乙方违反甲方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制度),甲方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终止见习。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赔偿。
9、甲方未能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基本生活补助,乙方有权追偿。
五、争议解决途径
10、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相应的组织提出调解,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六、其他规定
1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补充约定或协商解决。
12、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经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和乙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另一份交乙方组织单位存查。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关键词]就业协议 性质 效力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11-0022-02
我国高校现行的就业协议制度,是伴随着我国就业制度从统包统分向学生自主择业方式转变的过程而出现的。该制度对规范和促进大学生就业曾起过重要作用,但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以及协议书本身缺陷,其应用情况并不理想,而且逐渐成为毕业生择业、就业过程中的一道藩篱,其中就业协议的法律属性一直是学界探讨的关键。因此必须准确定性就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同时明确高校在就业协议中的法律地位。
一、就业协议的概念及内涵
就业协议是全国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找到工作后,根据学校要求,与用人单位和学校所签订的协议(全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其是我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在改革过程中的产物,是毕业生尚未离开学校时在学校参与和见证下与用人单位协商后签订的协议, 同时也是学校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派遣毕业生的依据。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毕业生合理有序就业的重要保障。早在1997年国家教委就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的11月至次年5月签订毕业生录用协议。随后,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订了全国统一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后来又规定由各省教育厅根据本省情况制订就业协议书。目前,随着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就业协议在毕业生择业、就业方案制定、毕业生派遣及报到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都十分重视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与一般的协议不同,就业协议有其特殊性:首先,就业协议的签订主体具有多方性、特定性和特殊性,表现在它是三方合意的结果,并且这三方是特定的,只能是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所以,就业协议也称之为三方协议。其次,就业协议可以说是一份格式合同,但这份格式合同并不是由签订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事先制定的,而是由另外的主体,一般是教育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①
目前,由于部分毕业生、用人单位对就业协议书理解不够或重视不足,导致目前毕业生在签约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使得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利益受损,这也是由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对就业协议的性质和法律属性以及效力的理解不足,导致单方违约及不履行协议的行为层出不穷,以下简单谈一下就业协议的性质和法律效力。
二、就业协议的性质
关于就业协议书的性质,笔者认为应分为两部分分析,一部分为协议书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性质;另一部分为学校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所给协议书带来的性质。
(一)协议书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性质
就业协议本质上是一份合同,这是学界的共识。但究竟是什么性质的合同,学界争议较大,具体来讲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就业协议是平等主体间签订的民事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就业协议是一种为了将来订立劳动合同而订立的预约合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就业协议是一种就业的意向书。当然,还有学者认为其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如何确定这个阶段就业协议的性质,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2002年11月,某报社派两名部门主任到某高校选聘文字编辑,小周参加了招聘考试。当天,她就签了约,一份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另一份是《聘用协议》。然而,直到2003年6月中旬,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基本结束时,小周仍未来报到,也没有任何音信。原来她已经到另外一家报社上班去了。7月,报社正式致函,请其履行协议,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9月,在始终没有得到任何方面明确答复的情况下,报社向法院提讼,状告小周违约,要求被告赔偿。10月28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自愿签订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聘用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都应按照协议履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法院是以将小周的就业协议认定为民事契约、合同作为评判依据,要认定就业协议是否具有该性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们首先从就业协议的特征入手。
《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就是说就业协议书若要具有法律效力,它就要具备合同(或契约)的性质和特征。因此,就业协议书应是人(毕业生、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关系(聘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该协议应具有以下特征:
1.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相一致。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立。只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有意思表示,但相互之间意思表示的内容不一致,协议都不能成立。
2.协议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毕业生,另一方不论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还是大型企业集团等,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双方没有上下和高低之分。
3.协议应具体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为确立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因此,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不涉及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是没有法律意义的。
4.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协议既然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也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因此,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严格地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
由此已看出,就业协议书是符合民法调整的范畴的,其性质就是一份书面合同,该合同受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约束,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平等的接受民法调整,其效力和约束力来源于合同法。所以,笔者认为,就业协议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签订,符合一般民事合同订立的构成要件,其性质属民事合同的一种,并受其制约。有的学者指出,如果将就业协议看做是普通的民事合同,那么高校在就业协议的签订过程中的角色和性质如何定性?这就引出我们这里所说的第二种性质,即学校在就业协议书上盖章生效所带来的性质。
(二)高校在签订就业协议书过程中的性质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与以往的民事合同的签订有很大的不同,其中涉及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三方当事人,上面我们已经谈到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就业协议,学校在已经订立的协议上面签字盖章,并不影响协议之前的效力,其只起到行政确认的作用,从性质上而言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正确理解这种性质,要充分了解高校在毕业生就业中的法律地位。
1.高校在促进毕业生就业中的具体作用。我国高校现行的就业协议书制度,是伴随着我国就业制度从统包统分向学生自主择业方式转变的过程而出现的。从教育部制定《就业协议书》开始应用到现在经历了多年的时间,虽然实践中有很多的争议,但这项制度总的来说还是成功的,我们应当客观的看待这一现实。当前,就业协议的主要功能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制定就业计划的依据、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就业率统计的依据、毕业生实现初次就业的合同根据。其中前种功能正在逐渐弱化,但作为初次就业合同,其作用日益凸显出来,这也是社会发展的趋势。同时,高校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角色也在不断变化,从学生就业的管理者变成了服务者,主要负责:职业发展规划、提供就业指导、收集和就业信息、确保用人单位和学生信息真实、审核就业协议、酌情控制违约、按就业协议制定和上报就业计划、发放就业报到证等。②高校的很多作用和职能都体现了很强的行政色彩。既然其体现了很强的行政色彩,那就可以确定高校在就业协议的签订过程中所处的地位是行政管理者的角色,其行为属于行政法律范畴。
2.高校是就业协议的审批机构。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肯定,高校并不是就业协议的签订中的主体,而是就业协议的审批和协助履行机构,其在就业协议上盖章只是履行了一定的行政职责,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是对就业协议的特殊管理的体现,并不影响就业协议上双方平等主体具体权利义务的实施和效力。学校的这种审批行为体现在审查毕业生资格、用人单位信息的真实性、按照就业协议编制上报就业计划、给毕业生发放派遣证报到证等一系列法定义务其产生的依据是法律规定或学校本身的职能而非协议,而且学校也不得修改协议内容,从协议的履行来看,双方当事人履行的是协议书上规定的内容,而学校则是依职能产生的责任。所以说高校的签字盖章行为只是依法的职能行为,是协议的审批机构,是行政法律行为,并不影响协议书本身的效力。
三、就业协议的效力
就业协议作为合同,不管是何种性质的合同,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就业协议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规范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是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而达成的协议,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均有遵守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一方不能履行协议或者合同的内容,毕业生有追究用人单位违约责任的权利。③即只要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订了就业协议,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就随之确立,毕业生就享有毕业后到用人单位报到、工作的权利并负有到该单位提供劳务的义务,用人单位也同时负有接收毕业生到该单位工作的义务并享有使用该毕业生为单位提供劳务的权利,在该协议有效存继期间,任何一方违反就业协议,都必须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就业协议的效力始于何时?有持其他观点的学者指出就业协议的效力于三方同时签字和盖章时才产生效力,即用人单位、毕业生和学校都签字后方才有效,也有的学者认为,就业协议是附条件的劳动合同,只有当毕业生顺利毕业拿到毕业证书时方才生效。笔者认为,就业协议既然是一个民事合同,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且就业协议书统一编号一人一号,当毕业生将协议书交给用人单位时,显然是经过深思熟虑后给用人单位发出了求职的要约,而用人单位的签字或盖章就是对该求职要约的承诺。既然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畴,那么此时不管学校是否盖章均可以认定为该协议书的民事部分即求职合同已经生效。此时无论是用人单位或是毕业生,任何一方提出不履行协议都是违约。学校的签字盖章标志着该协议的行政部分已经生效。
那么就业协议何时失效?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就业协议的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止于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时。就业协议的作用仅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束,一旦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就业协议的使命也宣告结束。也有学者认为须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原就业协议才随之失效。④笔者认为,在就业协议的签订中,毕业生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为了保护毕业生的合法利益,就业协议应在其与单位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时失效,这样可以避免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之间空档期的利益受到损害,也同时可以督促单位尽快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随后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
注释:
①江志雄.论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6期,第835页.
②赵建.诌议就业协议的法律属性.商业经济研究,2009年,第16期,第64页.
③蒋梅.大学生就业权益及其法律保护.高等教育研究,2006年,第10期,第79页.
④张剑军,罗葆青,白仲航.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辨析.当代青年研究,2007年,第5期,第73页.
【参考文献】
[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2]杨银春.就业协议不是一张废纸.中国大学生就业,2006.6.
[3]张冬梅.就业协议书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之策.中国大学生就业,20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