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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证明精品(七篇)

时间:2023-02-28 15:51:59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病假证明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病假证明

篇(1)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苏果超市考勤、请假制度SGMS021-20XX》中有关请假申请、审批流程。除住院或经医生诊断为需卧床休息的病症外,员工请病假,均须由本人至所在单位填写《请假申请审批单》,同时提交“苏果超市员工疾病诊断指定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病历、费用发票、挂号单等明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核实后,复印件留档备查,原件交还员工。经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始享受病假。

二、确认请假期限:

1、急诊:首次急诊有效,同一病症连续急诊无效。急诊休假需由本人或家属当日与所在单位负责人取得联系,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休假,并于3日内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2、注意医院开具一般病症的通常时长。对于一般病症,如高血压、糖尿病、腰肌劳损、头疼脑热、感冒发烧、**病症待查、各类炎症等病症以及孕期、哺乳期内请病假的,据了解,医院单次开具病假证明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对休假超过30天的,所在单位应关注员工病情,及时至员工就诊医院了解情况。

3、特殊病症:重大疾病、重大意外伤害、骨折等特殊病症需住院或长期治疗的,以医院出具的入(出)院凭证、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为准。

三、审核确认病假材料的注意点:

1、书面审核:审核确认员工递交的病假材料时,应注意可能存在以下几点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1)病假证明、病历中医生的字迹或印章不一致的;

(2)病假证明、病历、费用发票、挂号单开具时间不一致的;

(3)病假证明连号或与就诊时间前后颠倒、医院印章异常等情况;(可与备档材料比对)

(4)医生所开药品与诊断病种明显不相符的;

(5)长期病假均为同一医生诊断的;

2、复查及现场调查:单位在书面审核中发现疑点,或对员工病假证明存有疑问的,可陪同员工至指定医院进行复查或凭公司出具的《介绍信》前往员工就诊医院医务处请求协助调查核实。

篇(2)

    一、作息时间

    1、实行8小时工作制。

    2、严禁迟到、早退。

    二、请销假制度

    1、有事必须请假,否则按旷工计;

    2、请假分病假和事假。

    3请假须填写请假审批单,无请假审批单或病假证明按旷工计。

    4、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超过假期而不销假的时间按旷工计。

    5、请假期满需要续假的,应按请假程序重新办理请假和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计。

    三、考勤管理

    1、考勤由考勤员记录。

    3、考勤结果分迟到、早退、事假、病假、旷工五种。

    4、考勤员应每天检查员工出勤情况并做好记录,每月报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存档。

    四、违纪处理

    1、迟到、早退每一次罚款5元;当月迟到、早退达到3次,扣发本月奖金;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达10次的扣发全年的奖金。

    2、病假二天以内每天扣款5元;二天以上部分每天扣发10元;当月累计病假达15天者,扣发当月校内津贴和奖金。

    3、事假每天扣款10元;当月事假累计5天者,扣发当月奖金;当月事假累计达10天者,扣发当月校内津贴和奖金。

    4、旷工每半天罚款100元;当月旷工1天扣发当月奖金;当月旷工达3天扣发当月校内津贴和奖金;当月旷工达5天,扣发当月工资、校内津贴和奖金。

篇(3)

工作时间

1.**站实行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

2.逢节假日、监测活动及其它重要公务活动期间,**站实行值班(包括通宵值班)制度。

法定假期

员工每年有权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10天。如下:

元旦1天(1月1日)

春节3天(农历正月初一、二、三)

国际劳动节3天(5月1日,2日,3日)

国庆节3天(l0月1日,2日,3日)

年休假

1.年休假是为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照顾员工家庭生活,调节或解除员工工作疲劳,每年给予一定时间的假期。

2.年休假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规定不同的期限:

工作年满5年至15年每年可享受年休假10天;

工作年满15年至25年每年可享受年休假15天;

工作年满25年以上每年可享受年休假20天。

3.年休假天数每年一月份调整。

4.当年从其他单位调入**站工作的不给予年休假,从下一年度起按规定标准享受年休假。

5.如果员工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休假;当年休假后病、事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次年不再享受休假:跨年度之间连续病、事假的,可划作当年或次年合并计算。

6.年休假期间遇国家法定假期,法定假期不计入年休假中。

7.年休假期间遇有周六、周日,周六、周日计入年休假中,不再补假。

8.享受探亲假、产假或婚假者,不影响享受年休假。

9.原则上,年休假不跨年度使用、不得相互转让。

10.为确实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站不实行以年休假兑换现金方式的休假补贴。

病假

1.病假是指员工患病,经医生诊断,为恢复病人健康提出休息养病建议(即病假证明),给予患病者休息养病的假期。

2.员工因病请假,须事先向直接领导递交法定医疗保险机构指定的医院开具的有效病假证明。如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妥请假手续,应主动说明原因,补办手续。

事假

1.事假是员工因有私事必须办理,经领导批准给予的假期。请事假者一般需事先请假,填写《请假申请单》,按规定程序报批。因急事未能事先办请假手续的,应主动打电话直接向分管领导请假,征得同意后方可,事后补办手续。事假手续不全者,以旷工论处。

2.请事假的员工原则上应按“先用休假,后用事假”的规定掌握。

3.事假期间扣除奖金(含工改工资),标准为每月奖金收入总额/每月实际工作日*事假天数。

4.当年零星事假累计满30天的,扣发满后下一个月工资。

婚假

1.婚假是员工本人结婚,凭合法结婚证书给予的假期。

2.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假为3天。符合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者,给予7天奖励假期,合订婚假10天。

3.凡婚前办理体检,参加婚前教育可酌情给假,但最长不超1天。

产假

1.产假是女员工生育子女而给予的假期,包括产前假和哺乳假。

2.女员工持有合法结婚证书生育,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其产假、产前假、哺乳假。其假期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九十天: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给予假期三天。

(2)提前生育者,按产假九十天计算。难产或多胎者,另增加产假十五天。

(3)妊娠三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给予产假三十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4)产前假是女员工产前因遇困难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给予照顾的假期,可允许请两个半月产前假。

(5)哺乳假是女员工产假期满后需给婴儿哺乳,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给予照顾的假期。产前假连同哺乳假、产假合并计算,最长假期不得超过一年。

(6)产假期间本人工资照发,产前假、哺乳假均按本人工资、奖金80%计发,工龄照常计算。

探亲假

1.探亲假是指员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100公里以上),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一定时间内,回家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探亲分为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两种。

2.因分居两地、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路程假除外,下同),往返路费按国家规定给予报销。

3.未婚期员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自身因素除外),当年不能给予假期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往返路费按国家规定给予报销。

4.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往返路费按国家规定给予报销。

5.员工如需出国探亲,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往返路费(指直线距离),站领导享受飞机、软卧等以下待遇;部门以下人员享受硬卧以下待遇。

丧假

1.丧假是当员工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系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为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

2.丧假一般不超过5天:如需去外省市料理丧事的,可酌情增加假期,但除路程假外最长不超过7天。

其它假期

1.凡组织上推荐脱产读书的,假期按有关规定办理。

2.凡经组织批准参加业余学校读书者,读书原则上不占用工作时间。考试前可给予每学期不超过3天的复习时间;参加自学考试者,每学科可给予1天复习时间(考试除外)。

3.根据沪卫妇儿(83)9号文、沪计生办(83)14号文的规定,已婚女员工接受节育手术,凭医院证明,自接受节育手术之日起给予一个月公假,工资、奖金照发。

4.凡因子女学校通知参加家长会者,可凭学校通知,经主管领导批准酌情给假。

5.其它如子女参军、单位组织义务献血、住房动迁等按有关规定应给予一定天数的公假者可凭相关证明给假。

旷工

1.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为旷工处理:

(1)不办妥请假手续而不上班者;

(2)假期已满未获准续假,又无正当理由而逾期不归者;

(3)工作时间未经许可,无故离岗处理私事者;

(4)其他应视为旷工者。

2.旷工期间工资、奖金按每月收入总额/每月实际工作日*旷工天数扣除。

3.员工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或除名。

请销假手续

1.请假应按级申请,一般不得越级请假。

2.员工需用各种假期,必须按规定程序事先办妥请假手续。

3.请假(除持交有效病假证明外)一般需填写《请假申请单》,说明请何种假、请假理由、请假日期与天数,经领导按审批权限签批,由主管领导口头通知本人。

4.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妥请假手续的,应电话先口头请假,事后补办手续,请假方确认有效。

5.凡被批准的请假单应交办公室作为考勤依据。

6.请假期结束后,还需以口头方式销假。办公室及时在请假单中注明请假者实际使用的假期日期和天数,以体现请假手续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7.单位安排公休假,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可不必填写《请假申请单》,但须上邀《公休单》。

请假审批权限

1.站长向中心领导请假;由办公室备案,并告知副站长、各室领导。副站长向站长请假;由办公室备案,并告知各室领导。

篇(4)

2010年9月1日陶小姐进入A公司从事部门副经理工作,双方签订期限为2010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陶小姐在劳动合同中同意遵守《A公司员工手册》,该手册规定,“……(四)员工旷工三天以上,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八)若员工请假(无论病假还是事假),必须事先书面告知公司,并提供有效证明,否则视为旷工。”

2012年5月17日,陶小姐经医院检查确诊妊娠八周并开具了5月27日至6月1日、6月2日至6月9日、6月24日以后的病假证明单,且该病假单均已提交予A公司。6月10日至6月23日期间陶小姐未去医院就诊,也未去A公司上班,A公司也未就缺勤事宜主动联系陶小姐。7月19日,陶小姐收到A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称陶小姐未向公司提供6月10日至23日的病假单及病历卡复印件和挂号单原件,即无故旷工不来公司上班,若其在收到通知后一日内仍未提交上述材料,并履行正当的请假手续,将视为陶小姐旷工十天,公司将根据企业规章制度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7月20日,陶小姐至A公司递交事假单。8月11日,A公司向陶小姐出具解雇通知书,该通知称公司不同意陶小姐事假请求,鉴于陶小姐已经旷工十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关系。陶小姐遂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仲裁庭审时,双方对陶小姐2012年6月10日至23日没有病假单又未上班是否属无故旷工展开了激烈争辩。

陶小姐称2012年5月17日发现自己怀孕,因见红及早孕反应多次至医院就诊,医生开具了多张病假证明单。该等病假单均已通过挂号信寄送至公司。考虑到自己已经30岁属高龄孕妇,之前出现的见红症状又未见好转,按医嘱需要卧床休息,因此她不愿冒险走动加重病情影响胎儿,再加上先前请假已获公司领导批准,所以她在6月10日至23日期间未去医院就诊。虽然她无法提供这段时间的病假单,但她已于7月20日补交了事假单。陶小姐认为A公司明知其病情,以旷工为借口恶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A公司则称收到病假单后公司知道陶小姐怀孕,但陶小姐自2012年6月10日至6月23日期间不来上班,具体是什么原因公司并不清楚。7月19日公司寄出通知,要求陶小姐按公司制度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陶小姐收到后至公司表示6月10日至23日这段时间没有病假单,要求请事假。7月20日,陶小姐补了事假单,但公司并不同意。A公司认为陶小姐无法提供2012年6月10日至23日的病假单,又未来单位上班,已旷工十天,严重违反公司纪律,故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与陶小姐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陶小姐系孕期女职工,其确实在2012年6月10日至23日未去医院就诊,也未至A公司上班。对此陶小姐称因病情未有好转,早孕反应厉害,其遵从医嘱在家休息,所以其情愿请事假,也不愿冒险走动加重病情。结合陶小姐在此时间前后的就诊记录,陶小姐的解释合乎常理,予以采信。A公司得知陶小姐有病后要求其尽快提供病假单时,陶小姐不仅补交了病假单,而且还递交了事假单。鉴于陶小姐2012年6月10日至23日确在怀孕期间,理应受到特殊照顾,其缺勤理由尚属合情合理,且陶小姐应A公司的通知要求已完备请假手续,A公司不应认定陶小姐无故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A公司以违纪为由解除与陶小姐的劳动关系应属不当。据此裁决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A公司应支付陶小姐仲裁期间的工资,并补缴相应的社会保险。

律师点评:

众所周知,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身处“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包括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但是在女职工“三期”内,用人单位是否绝对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答案是否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同样适用于“三期”内的女职工。劳动法律法规并非对“三期”女职工进行无限度的保护。“三期”内的女职工仍然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必须要遵守国家的劳动法规,接受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女职工在“三期”内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实践中不可否认的是,因为“三期”女职工承担着生育和抚育婴儿的天职,对企业的时间与精力的投入可能有所降低。小部分企业为了追求更高的生产效率,逃避对“三期”女职工应负的福利待遇,恶意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尤其在女职工尚处于孕期初期,蓄意借故解雇的事例屡见不鲜。因此,无论是劳动仲裁还是法院,在审查“三期”女职工是否符合因严重违纪而必须解除劳动合同时,通常均要求企业不仅需要严格具备合法要件,也应满足合理性要求。以本案为例:

第一,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A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陶小姐2012年6月10日至23日期间系旷工的事实。相反,该事假单记载了陶小姐因孕期生理需要无法就医且已向A公司提交病假单,故陶小姐不存在旷工的违纪事实;另一方面,除应当考虑劳动者客观上是否存在违纪事实,亦应当考虑劳动者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陶小姐因妊娠而身体不适,多次至医院休病假,A公司对此应明知,且A公司在收到相关期限的病假单之后亦未提出过异议。而陶小姐在公司要求期限内即补交了病假单,而且还递交了事假单,可见其主观上并无旷工的故意。故A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

其次,用人单位在适用规章制度时,应当本着合情合理的原则。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而言,在明知下属员工有妊娠反应,此前已休病假的情况下,如果该员工病假期满后仍未来上班,作为用人单位至少应当了解一下员工本人未能上班的原因,询问一下其目前的身体状况,是否仍将继续请病假等情况,在充分了解该员工未上班的真正原因后再对该员工的行为是否属于旷工作出判断及处理。而本案中,A公司在事先未作任何了解的情况下,就以陶小姐病假期满旷工为由与陶小姐解除劳动关系,至少在规章制度的适用上是缺乏人性化的。而从陶小姐去医院就诊及开具病假单的连续性来看,客观上也不存在旷工的事实,故A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不能成立。

综上,A公司在得知陶小姐确诊怀孕后,以陶小姐提交病假单的程序不满足企业内部规定,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笔者建议,企业管理“三期”女职工时,应当本着尊重、合法、合理的原则。首先尊重“三期”女职工,保障其各项法定权益;其次,客观地看待“三期”女职工的工作问题,积极引导其在保证身体健康的同时,继续做好本职工作;最后,如“三期”女职工确实涉及严重违纪,企业还应注意以下内容:

篇(5)

员工因病因事需休工者,必须执行请假制度,未经批准擅自误工者,按旷工处理。

(一)事假。在通常情况下,员工必须持请假条事先向领导请假。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向领导请假。请假要按下级向上一级领导请假的原则,工人请假一天由段长批准,二天由部长批准,三天以上者,由主管经理批准。

(二)病假。病休两天以上者,要持市级医院诊断书请假。

(三)根据国发(**)59号文件规定,员工无正当理由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十天的,予以除名。

二、假期待遇

(一)事假待遇

管理人员享受一年十四天事假待遇(只限当年),超过十四天的事假,扣发工资。因工作需要占用节假日的,经领导批准,原则上可在淡季串休。

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的人员(只限生产工人),不享受一年十四天事假待遇。请一天事假扣一天工资。

(二)节日加班待遇

1、由于我公司生产季节集中的特殊性,生产工人享受节日加班待遇,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规定,属于节日加班范畴内的有,新年放假一天(1月1日);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国际劳动节放假二天(5月1日);国庆节放假二天(10月1日至10月2日),节日串休不计入加班范畴之内。

2、加班工资的计算依据,加班日工资以月基本工资和月平均25.5天为基本工作日为依据,计算出日工资额。

3、节日加班的工资报酬,即另支付给工人工资的200%的报酬。

4、临时雇工、季节工及农民工不享受节日加班待遇。

(三)病假待遇

1、按*劳险字(20**)207号文件,员工患病(非因工负伤,下同)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短期病假工资为:

(1)本行业连续工龄不满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2)本行业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

2、员工患病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长期病假,其生活救济费标准为:

(1)本行业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2)本行业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发给。

3、病假时间计算,应在当年内累计计算,对跨年连续病休的,应连续计算病休时间。

4、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出,应按旷工处理,同时扣回已发的病假工资。

(四)婚丧假

1、员工本人结婚或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病故,给予三天假的待遇。

2、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员工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全部由员工自理。

(五)产假

篇(6)

2.为进一步强化考勤管理工作,规范和简化考勤程序,全局采用电子信息考勤系统进行统一考勤。

3.按照全县统一作息时间,实行每天两次签到、两次签退制度。纪检组长带队同办公室、监察室进行不定期查岗,查岗时以请假条和出发去向单为准,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包庇脱岗(旷工)者,对弄虚作假科室加倍处罚,查岗情况及时公示。

4.签到签退时间:在上班时间前 1小时内完成签到程序,在下班时间前10分钟和下班时间后 30分钟内完成签退程序。

5.临时抽调到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任务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参加局考勤。

6.开会、学习实行点名制,出勤情况当天公示。

7.节假日及双休日值班人员按正常工作日执行考勤。

8.因工作需要,节假日及双休日需要加班的,由分管领导统筹安排,加班时间按正常工作日执行考勤。

1.领导班子成员出发、学习,需经主要领导批准,并告知办公室备案。

2.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出发、学习、开会,2天 (含 )内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2天由主要领导批准。

3.科室副职及其他工作人员出发、学习、开会,1天(含)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2天 (含 )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 2天由主要领导批准。

4.出发实行去向单签批制度。出发前要严格按照签批程序逐级签批,出发去向单报送局办公室后方可出发。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出发去向单时,需事先向办公室进行电话汇报,于出发归来后3个工作日内补签出发去向单,并经相应领导签字后报局办公室。

1.实行书面请假制度,请假要严格按签批程序逐级签批。

2.局班子成员请假由主要领导批准;科室负责人请假 2天(含)内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2天由主要领导批准;其他职工请假 1天(含)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2天(含)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2天由主要领导批准。

3.请病假须持县级(含 )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无有效病假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4.婚假、产假、探亲假按规定确定假期及相关待遇。

5.请假小于一天的按照小时累计,每7小时折算一天。

6.假期结束,请假人必须按时上班并向准假人销假。因故需要延长假期的应按时办理续假手续,不能按时办理续假手续的要及时向准假人说明原因,事后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续假人应及时将续假情况告知办公室备案。

1.迟到:上班时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签到的;开会或者集体学习不按时参加的。

2.早退:下班时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签退的;开会或者集体学习擅自提前离开的。

3.脱岗:正常签到签退,但查岗时擅离本职工作岗位的。

4.旷工:无故不到岗的;出发无去向的;请假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请假逾期未续假的;无故不参加会议或集体学习的。

1.每月月末考勤系统管理员对本月出勤情况做出统计报表,并于次月初进行公示。

2.每年请事假累计超过 30天(含 )或旷工累计超过 7天(含 )者,2年内不得参与评先树优和职称评聘。

3.连续旷工 15天(含)或年内累计旷工30天(含)者,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4.年请事假 15天(含)以内不扣工资,超出 15天的,每天扣 50元。

5.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疗期间,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在2个月以上至 6个月以内的,且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从第3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 90%;病假超过 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70%,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80%。

6.迟到、早退每月分别累计达到3次 (含 3次)以上,每次扣 10元;脱岗每次扣50元;旷工每天扣 100元。

7.严肃工作纪律。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如干私活、玩手机、网上娱乐、炒股、串岗聊天等。一旦被上级查处通报,罚款 1500元,对科室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同一当事人第二次被通报,加倍处罚,给予科室负责人降职、免职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

8.事假天数、旷工天数按工作日计算,病假天数按自然日计算,并实行年度累计。

篇(7)

我公司现有一员工因在岗位上工作不开心,请了几次事假,经沟通后来上了几天班,之后又以“左肾挫伤”需中药调理(左肾挫伤是请事假前一个月骑摩托车与小车相檫,但没有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资料或依据)为由请了三个月的病假;此后,我公司的一些员工经常以感冒或头疼等小病效仿。请问,对于这类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对于员工“小病大养”,我公司该如何操作才可以尽量避免或杜绝呢?劳动法专家陈君回复(以下简称专家回复):

针对该员工,贵公司可以要求其进行工伤鉴定。如果认定为工伤,便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如果不是工伤,那就只能享受一般的病假待遇。根据贵公司的描述,该员工没有交通事故处理材料,既不能证明是交通事故,也不能证明是不是非主责,因此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比较小。那么,该员工就只能享受一般的病假待遇了。此时该员工有一定的医疗期,根据有关规定:员工提交了有效的医院证明的,公司应批假,此时需保证其医疗期待遇,不能随便辞退。当然,协商解除和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单方解除的,不受此限。这些情况都没有出现的,根据员工可以享有的医疗期,待医疗期满后,员工仍不能来上班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在给其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的,公司也可以单方面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

对于“小病大养”等情况,要完全避免或杜绝并不容易,这不仅要看一个公司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以及企业文化,还要看这个公司员工的处理态度。从公司的角度来看,公司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操作:

第一,公司可以通过完善管理制度来加以避免。例如严格请假制度和请假流程:请病假的,要有某一级别以上医院的证明(不要仅仅指定少数几家医院);请假多少天以上要有什么级别主管的签字同意(比如三天及以下的,部门经理签字同意;三天至七天的,人事部经理签字同意;七天以上的,总经理签字同意);可以建立病假探访机制;也可以要求病假员工到指定医院复查等,并在规章中规定不合程序请假的属于违纪行为或者按旷工处理,积累到什么程度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以单方辞退等,防止员工“小病大养”。

第二,对病假工资进行控制。很多员工小病大养,就是因为病假期间可以享受到不错的工资待遇。此时可以将病假工资降到最低,让员工得不到太多的工资(在江苏,可以直接支付最低工资的80%),防止员工“小病大养”。

第三,从企业文化上入手。之前提到的两点都只能防止,并不能完全杜绝。要杜绝,还要从公司的企业文化着手,正确引导,让员工热爱企业,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最终真正杜绝员工“小病大养”的不良现象。

患癌员工病假有多久

HR来信:

我公司有一个外地员工,入职6年并且在公司参加社保,今年4月底查出患有癌症并接受手术治疗,5~7月已休病假3个月,现在又续假至今年10月份,按医疗期规定在本厂工作10年以内医疗期为6个月,那么6个月病假后,若员工不能上班或继续休息,我公司是否可以不批假,企业处理程序应注意哪些?专家回复: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贵公司员工不幸患有癌症,以目前已休的病假来看,该员工的医疗期尚未休满。对于病假,只要员工有病假证明,公司不可以不批准;但对于延长医疗期的申请,公司可以不批准。

此时可以尝试通过医疗终结来操作: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不包括协商解除的)。

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其他的,可通知复工,对逾期不复工的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可以按旷工处理,达到严重违纪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对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也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医疗期满后,要及时了解长休职工的伤、病、残变化情况,及时通知已恢复劳动能力的职工按时复工;对于不能从事原岗位的,不能直接辞退,要有一个调岗的过程。

提交离职申请后多久可以离职

HR来信:

我公司有如下规定:正式员工离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正式递交离职申请。现在公司有一员工,他在提出离职申请10天后,就要求离职走人,公司该如何处理?如规定工资折算,是否合法?专家回复:

从法理角度上讲,离职申请与离职通知并不一样。离职申请,公司有主动权,即可以批准或不批准,因此会对员工产生一定的影响;而离职通知,公司没有主动权,一般30天后,员工就可以离职,即公司同意与否都不会实质上影响员工。但从司法实践上来讲,离职申请与离职通知,并没有太大的区分,因为当下多数公司都有一定模板的离职申请文本,贵公司可能也是这种情况,此时进行劳动仲裁的话,在很大程度上基本是会被认定与离职通知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针对贵公司的情形,员工提出离职10天后,不满一个月,要求离职的,此时要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公司不同意的,即公司要求员工满一个月后才可离开,此时如果员工提出离职10天后就不上班的,由于劳动关系并没有解除,公司大可以按旷工处理,最后可以通过严重违纪解除。

第二种情况,公司同意员工在提出离职10天后离职的,那么请保留双方协商一致的书面材料,避免日后员工反悔,说公司在其提交离职申请后不到一个月就直接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要公司承担违法解除的双倍赔偿责任。

至于贵公司提到的工资折算,则是违法的。虽然员工提出离职10天后不满一个月就离职并不合法,但公司不能以另一种违法行为来应对。公司如果这样操作,就有非法扣克、拖欠员工工资之嫌,要承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面对这种情况,正确的做法是及时帮助员工办理退工手续,发放应发的工资,同时收集并保留能证明员工的这种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以及公司的损失情况等相关证据材料,然后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的途径,另行索赔。

工伤员工离职后的费用承担

HR来信:

我们公司有一员工不幸因工负伤,但还未做工伤等级鉴定就离职,现在公司与其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公司因此也不再为其缴纳社保。请问,这种情况下,劳动部门还会不会给做工伤等级鉴定?此时的医药费等费用是如何承担的?专家回复:

在贵公司描述的这种已经做出工伤认定的前提下,员工继续做工伤等级鉴定一般是可以的,因为在程序上基本没有什么障碍。

同时,工伤等级的鉴定与社保缴纳与否没有必然联系,只要员工是在工作期间,在工作场所,在进行与工作内容相关的工作时所发生的受伤事件,被认定为工伤的,员工申请工伤等级鉴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鉴定中心一般还是会给出等级鉴定的。

关于离职前的医疗费用,已经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认定的,如相关费用先由公司垫付,则公司应该想办法尽可能补充认定,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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